包括什么内容
1. 安全责任与职责:明确港口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2. 风险评估与预防:识别危险货物风险,制定预防措施。
3. 作业流程与标准:规定危险货物集装箱从接收至发运的全过程操作规范。
4. 应急响应计划:设定突发事故的应对策略和程序。
5. 设备与个人防护:规定作业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以及个人防护装备的配备。
6. 培训与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
7. 记录与报告:建立安全记录制度,及时上报异常情况。
编制指南
1. 法规依据: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法律法规。
2. 行业标准:参照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相关标准。
3. 现场调研:实地考察港口作业环境,了解具体操作流程。
4. 专家咨询:请教业内专家,确保规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5. 案例分析:分析历史事故,汲取教训,完善规程。
6. 员工参与:征求一线员工意见,确保规程的可执行性。
7. 持续改进:定期评估规程效果,适时调整更新。
复审规定
1. 定期复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规程全面复审,确保其时效性。
2. 变动调整:当法规、标准、设备或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修订规程。
3. 事故后复审: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对规程进行复审,查找漏洞。
4. 反馈机制:建立员工反馈渠道,收集对规程的意见和建议。
5. 审批流程:修订后的规程需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合规性。
6. 公布与培训:新修订的规程应及时公布,并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本规程旨在保障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的安全,降低潜在风险,提高作业效率。各相关方应严格遵守,确保人、货、环境的安全。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处理。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应灵活应对,同时上报管理层,以便及时调整规程。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范文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