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规范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矿山设施的完好。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2. 爆破现场的安全管理
3. 爆破作业的具体步骤
4. 爆破后的工作及安全检查
5.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编制指南
1. 爆破前的准备:所有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需接受专业培训,熟知爆破器材性能及操作方法。对爆破区域进行详细勘查,确定爆破方案,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 现场安全管理:设立明显的安全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确保通讯设备畅通,以便随时传递信息。设置安全观察员,监控爆破过程。
3. 爆破步骤:严格遵守“装药-布线-验孔-封闭-撤离-起爆”的顺序。装药过程中,应避免产生火花,严禁吸烟。
4. 爆破后工作:等待足够安全时间后,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解除警戒。
5. 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火工品丢失、未爆药包处理、人员受伤等情况的应对措施。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适应新的技术和法规要求。
2.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存在疏漏时,应及时进行临时复审并修订。
3. 复审工作由矿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结合员工反馈和行业动态进行。
4. 经复审修订的规程须经矿山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并确保所有相关人员知悉更新内容。
以上规程的实施需要全体作业人员的共同遵守,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可能带来严重后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让我们共同努力,确保非煤矿山爆破作业的安全进行。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
第2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3篇 非煤矿山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爆破工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爆破证。
二、爆破工必须持爆破证,才能去火药库领取爆破材料,领取时要认真检查爆破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三、炮孔未经验收或不能满足爆破要求的不准装药爆破。
四、不应使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应用专用的火药车或矿车搬运,起爆材料应专人背送。禁止炸药与起爆材料同车装运。
五、在坑内运送炸药和起爆器材时,应有良好照明。搬运炸药和加工起炸药包时禁止吸烟。
六、装卸爆破材料时,要轻拿轻放,不准摔打碰撞。
七、爆破材料运到现场应放在安全地点,要加强保管,起爆材料与炸药应分开堆放。
八、剩余爆破材料应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遗失、自存或移交下班。
九、装药时,工作面应有良好照明,检查并处理好顶、帮及工作面的安全问题后方能开始作业。
十、装药前,应检查装药器的各部位是否完好,风管接头是否牢固,装药时缸内气压应保持在3-4kg/cm2,输药管必须用半导体性的塑料管。
十一、孔内装完药后,在抽出输药管时.注意不得用力过猛,防止返粉过多。
十二、在矿(岩)石有下滑(掉落)危险的地方,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装药、爆破。
十三、导爆索固定在炮孔中后,应立即切断。不应等整个炮孔的药量装完后再行切断。
十四、切割导爆索要用锋利的快刀,一刀切断,不得多刀切割,禁止用卡线钳剪切或用石块等砸断。
十五、导爆索联接搭头应用黑胶布缠结实,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厘米。
十六、当导爆索的支线联接到干线上时,必须使支线的传爆方向与主线的传爆方向一致。
十七、在敷设导爆索网路时,不应将其绕成环状或结成扣,在有交叉的导爆索部分,两者间应衬以厚度不小于10厘米的隔离衬垫。
十八、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1、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2、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阴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3、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4、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5、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十九、由于情况变化,将严重影响爆破效果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后再行起爆。
二十、多排炮孔起爆时,应采用微差或秒差起爆,不应同段即发起爆。
二十一、起爆前应放警戒,树立明显的警戒信号和标志,并将设备和人员转移到安全地点避炮。
二十二、点炮时一定要使用专门炮香,不应使用打火机、火柴等明火点炮。
二十三、最末一声炮响15分钟后才可撤出警戒人员及信号。
二十四、禁止到采空区和支护不牢固的巷道中避炮。
二十五、放炮后出现岩墙、悬项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可进行下步的装药爆破工作。
二十六、在同一进路中,不同时装两排炮孔,而只能单排炮孔起爆。
二十七、井下浅孔爆破工操作规程
1、爆破工应根据爆破孔深和孔数领取爆破材料。剩余的爆破材料应及时退库(或发放站),不得移交下班或自存,防止丢失。
2、采掘工作面亦采用一次点火起爆法。
3、爆破工作至少由两人进行。
4、搬运爆破材料应使用专用的帆布袋或木箱盛装,炸药和起爆材料必须分搬分运。
5、不许将爆破材料放在电机车头或铲运机斗内运送,应由专人背运。
6、所领爆破材料不应乱丢乱放,应放在较为干燥安全的地方,起爆材料和炸药应分开存放。
7、起爆药包的加工,只准装药前在爆破工作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次爆破的需用量。
8、加工起爆药包时,只准用略大于雷管直径的木竹或铅质锥子,在药包卷一端(非集中穴端)扎一小孔,小心地将雷管全部插入药卷中,并用细绳将药卷和雷管固定好。
9、在加工起爆药包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更不准抽烟。
10、有水的炮孔要在起爆药包上装防水套或涂抹黄油防水剂。
11、爆破工装药前,要用木质炮棍全面详细地检查炮孔内有无岩渣、积水以及炮孔的深度、方向、位置和抵抗线的大小是否符合要求,禁止往不合格炮孔罩装药。
12、起爆药包装入炮孔后,禁止拔出的拉动。
13、装药时只能使用木质炮棍,不得使用铁器和其它金属制品。
14、填装炸药和炮泥,要一手拉导火线或导爆管,另一只手装填,应不使导火线和导爆管发生弯曲和折损。
15、装填炮泥长度不得小于孔深的1/4,并将炮泥填至孔口。
16、爆破前应该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①检查放炮工作面的工具、设备是否转移到安全地点,各炮孔装填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②导火索点火端要切成斜口。
③布置好警戒人员,然后点着炮香进行点火起爆。
17、使用导爆管爆破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①要根据炮孔数量、排列形式和位置,领取不同段数的导爆管进行分段爆破。
②导爆管联接。每3-5个导爆管联为一组,每组不得超过5个。
③导爆管联接方法,可采用并串联或串并联相结合的联接方法。
④导爆管的联接应采用联接块或用胶布将每根导爆管紧紧地和起爆雷管捆扎在一起的方法。
⑤导爆管联结不应打死弯,联接角度亦为10°-15°。
18、电力起爆注意事项
①距爆区边界50米范围内不应有电缆通过或存留电器设备。放主线时,不应通过电缆线,若必须通过时,要用木板或绝缘物品垫好。爆破施工前应对杂散电流进行测试,对高压电、射频电等进行调查,存在危险立即采取预防和排除措施。
②联线时各接头要擦净。每孔都应进行导通试验,应使用专用导通器和爆破电桥,仪器仪表应每月检查一次。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接头要结牢,缠绕圈数不应少于6圈,并用胶布包好。
③电爆网路不应使用裸露导线,不得利用铁轨、钢管、钢丝做爆破线路,爆破网路应与大地绝缘,电爆网路与电源之间应设置中间开关。
④爆区网路全部联接完后,应用专用仪表测试其电阻,并使其符合设计要求。母线与网路接头应在工作人员全部撤到安全区,警戒人员发出安全信号后,由爆破总指挥发布命令方可联接。
⑤线路联接后,不应有其它人员进入爆区。
19、爆破后检查和盲、残炮的处理方法及注意事项
①爆破后须在有15-30分钟的加强通风时间。待炮烟排除后,方准进入工作面进行检查,严禁一个人单独进入。
②进入工作面首先应将照明灯装好,然后检查顶板和两帮的安全情况,并处理好顶、帮的浮石。
③发现盲、残炮可采用重新装起爆药包或离开一定距离打平行炮孔装药爆破处理。在往外掏盲、残炮眼的填塞物时,只允许用水或竹制工具。打平行孔距盲、残炮孔最小距离应小于0.3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