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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制度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它涵盖了煤矿作业的各个环节,旨在规范作业流程,预防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本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规程编制
- 制定规程时,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煤矿实际情况,详细列出作业步骤、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
- 规程应涵盖开采、通风、排水、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坠、电气安全等多个方面。
- 编制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对煤矿作业有深入理解和实践经验。
2. 审批流程
- 初稿完成后,由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查,确认符合安全规范和实际需求。
- 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专业审核,重点检查安全风险控制和应急预案。
- 审核无误后,由矿长或指定授权人签署批准,正式发布实施。
3. 编制指南
- 编制规程时,要明确各岗位职责,细化操作步骤,确保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 强调风险识别和评估,针对每个环节列出可能的风险及对应的防范措施。
- 制定应急响应计划,包括事故报告、现场处置、救援行动等,确保快速有效的应对。
4. 复审规定
- 规程实施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复审,以适应法规更新和技术进步。
- 发生安全事故或发现规程存在不足时,应及时修订,并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 复审过程中,应广泛收集一线工人意见,确保规程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本制度的实施需要各级管理人员的严格监督和执行,任何违反规程的行为都应受到严肃处理。矿工应接受定期培训,理解并遵守规程,共同构建安全的工作环境。规程的完善和执行,是我们煤矿企业持续改进、保障安全的基石。
煤矿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制度制度范文
第1篇 煤矿作业规程措施审批制度制度
为促进各专业、各部门相互协调,保证安全生产,确保采掘工作面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要求
1、编制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必须以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为指导,以《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有关安全文件、指令、决定为依据,确保生产安全。
2、对规程、安全措施实行分类管理。
3、在编制作业规程、安全措施前,必须由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研,提出调研报告,明确重点。无调研报告,不予审批。
4、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界定、编制要求、内容等由技术科制定。操作规程应明确操作程序、动作标准、安全要点等。
5、与作业地点无关,而只与工种或机电设备有关、在操作规程中已经明确的内容可在作业规程中合理删减,但重要部分要进行强调,同时说明所执行标准的详细出处。
二、审批要求
1、在按规定编制完成后,主管业务部室要制定审批通知单,按作业过程涉及专业确定应参加审批单位和矿领导先进行传阅审批。
2、作业规程、重点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会审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有关生产科室的科长或副科长、施工队队长、技术员必须参加,有关生产业务的副矿长应参加。
3、一般性安全措施和操作规程的会审,由分管专业科室组织有关专业科室及施工队组参加,会审意见补充后,经会审人员签字,并报总工程师、安全矿长和生产矿长签字批准后执行。
4、因时间紧急,规程(措施)不能传审完毕,在会审时,没有参加传审的单位必须由科长参加会审。
5、各生产业务科室审批人员对规程、安全措施中已明确的内容,在审批意见中不得进行“重复”或“强调”,要根据本专业的业务性质、有关技术规定、现场具体情况等,提出改正性或补充性审批意见。所提出必须是可执行的具体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严禁空话和套话。
6、编制人员要根据会审意见的具体内容,对改正性意见在规程(措施)中直接改正,对补充性意见进行整理,并附在会审意见中。
三、发送、贯彻执行和复查
1、规程、安全措施原件经审批人员签字后,由主管业务部室建档保存,打印出的规程(措施)经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发送领导和单位执行。
2、批准后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重点或特殊工程的安全措施及通用的安全措施必须打印,并装订整齐,一般性的安全措施可复印,但必须字迹工整、图文清晰。
3、规程(措施)的发送由主管业务科室的分管技术员根据参加审批单位和作业涉及单位确定发送范围。所有的规程(措施)必须送安监处、通防技术中心、生产部。
4、现场调研报告、规程(措施)审批通知单、规程(措施)贯彻通知单主管科室要存档备查。
5、已批准的规程(措施),各科室和队组必须严格执行。各类检查所发现的隐患或违章,必须标明违反规程(措施)的具体条款和内容。
6、要对作业规程的贯彻、学习进行全过程监督,并负责考试的例题和组织。
7、各队组必须建立规程措施管理制度,并对规程措施有职工签名的学习记录、考卷、成绩登记表、补考考试总结进行建档管理。
8、技术科室要坚持规程复查制度。
(1)作业规程每月复查一次,通用的技术措施每季复查一次,操作规程每年复查一次。
(2)作业规程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每月30日前、通用安全技术措施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每季最后一个月的30日前、操作规程的复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由专业人员对复查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3)对复查出的问题,由主管技术科室负责,按规定编制补充措施,经审批后执行。
9、各队组在贯彻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并由队长签字报主管技术科室和安监处。安监处要对各队组的规程(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在作业过程中或各类检查中若发现以下情况,即原有规程相关部分不再具有指导作用时,必须对相关部分进行修改和补充,以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1) 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
(2) 采用新型设备时
(3) 变更原规定施工工艺时
(4) 作业规程中未涉及到的现场作业程序即规程中有缺陷或不足时
(5) 与上级新颁发的各类规定、规范、政策相抵触或与现场实际不符,即规程中有错误时。
11、所有的不随作业地点变化的作业项目、工种、设备都必须按规定进行编制或以书面形式提请有关科室编制安全措施或操作规程经审批后执行,严禁无规程(措施)作业。
第2篇 煤矿矿井大型设备维修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遵守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无关的工作,遵守本操作规程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2.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挂好停电牌,并采取防止自转和自滑的措施。
3.在井下瓦斯浓度超过1 %时,禁止进行电气检修作业。当电气设备附近20 米内的瓦斯浓度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及时汇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必须佩戴安全帽和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5.需要变配电所的值班人员进行操作停送电的检修项目,停送电时,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并设专人联系停送电,严禁带电作业。
6.无论高压、低压供电系统停电作业,作业前必须挂“停电作业”牌,并进行验电、放电,接临时地线等项安全措施。
7.在电气线路、电气设备未经验明确实无电前,一律视为有电,在未做好安全措施前,不准用手摸带电体。
8.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严禁在他人停电作业的线路上或设备上擅自进行工作,需要时应另行办理手续。
9.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领导批准。
10.作业前对所用工具、仪表、保护用品进行认真检查、调试,确保准确、安全、可靠。
11.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12.作业前要搞清整个供电系统各部的电压等级,使用与电压等级相符的合格的验电笔时,要逐渐接近导体。
13.在进行定期检修或大修设备前,应按照作业计划,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14.需要对6 千伏以上高压电气设备检修作业时,还必须遵守“高压设备作业规程”。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戴合格的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由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在停电后的开关上,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停电警示牌。
16.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按时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7.各种电气安全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维修、试验和整定。
18.对所维修的电气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巡回检查,并注意各部温度和有无异响,异味,异常震动。
19.注意各种仪表应指示准确(如电流表、电压表、功率表、电度表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0.对高低压开关的保护装置应按规定进行定期整定。
21.注意检查变压器的声响和温度,变压器上层油温不应超过85 ℃。
22.检查电动机的运行情况,注意轴承温度,线圈温度,有无异响,异味等。
23.对提升机等大型设备的各项机电保护、后备保护、闭锁功能及相应的检测装置应定期检查试验,并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指示正确。
24.向电气设备补充的绝缘油,应同原使用的绝缘油有相符的物理、化学
性能和不低于原使用油的电气耐压强度,电气设备绝缘油的更换和试验要做好记录(有特殊要求的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执行)。
25.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工作前,必须将该线路可能来电的所有开关刀闸全部拉开,并加绝缘隔板,挂好停电警示牌。经验明无电后,对大地充分放电装设接地线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接触应良好,拆除地线顺序相反。
26.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领导批准,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27.经检修负责人和操作监护人共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按操作顺序进行送电。
28.对检修后电气设备,机械保护进行测试和联合试验,确保整个系统保护灵敏可靠。
29.设备检修后在送电前要清点人员、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和更换的材料、配件是否齐全。
30.对检修作业场所进行清扫,搞好设备和场所的环境卫生。
31.检修后的设备状况,要由检修负责人向操作人员交待清楚,由检修、管理、使用三方共问检查验收后,方可移交正常使用。
32.认真填写检修记录,将检修内容、处理结果及遗留问题与司机交待清楚,双方签字。
第3篇 煤矿井下爆破作业安全规程
第一条 为减少煤矿事故,保护国家财产和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放炮员必须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说明书内容及要求包括: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爆破作业说明书必须编进采掘作业规程,并根据不同的地质条件和技术条件及时修改补充。
第三条 瓦斯矿井中的爆破作业,放炮员、班组长、瓦斯检查员都必须在现场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连锁放炮制”。
“一炮三检制”是:装药前、爆破前、爆破后要认真检查爆破地点四周的瓦斯,瓦斯超过1%,不准爆破。
“三人连锁放炮制”是:爆破前,放炮员将警戒牌交给班组长,由班组长派人警戒,并检查顶板与支架情况,将自己携带的放炮命令牌交给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经检查瓦斯煤尘合格后,将自己携带的放炮牌交给放炮员,放炮员发出爆破口哨进行爆破,爆破后三牌各回原主。
第四条 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必须全断面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面,可采用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严禁在一个采煤工作面使用2台及以上放炮器同时进行爆破。
第五条 无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应反向起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可反向起爆,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煤矿井下严禁明火、普通导爆索、非电导爆管爆破和放糊炮。
第七条 处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时,可采用空气炮;无其他办法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采用经煤炭部批准的用于溜煤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此安全度的煤矿许用药包;
二、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三、每次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间的瓦斯;
四、每次爆破前,必须洒水灭尘;
五、威胁安全的地点必须撤人、停电。
第八条 在高瓦斯矿井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的实煤体中,为增加煤体裂隙、煤体松动而进行的10m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九条 在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放顶煤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十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采用震动爆破,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揭穿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的回风系统,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应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在其回风系统中必须保证风骚畅通,并严禁职员通行或作业。与该回风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透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进其它区域;
二、必须作专门设计,报局总工程师批准。专门设计中应规定爆破参数、起爆地点反向风门的位置、避灾线路以及停电、撤人间隔和警戒范围等;
三、震动爆破前,对所有钻孔和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都应严密闭封孔口,孔内注满水,或以黄土、砂充实(或充严);
四、震动爆破由矿总工程师同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后至少经0.5h,由矿山救护队进进工作面检查;
五、震动爆破的第一次爆破,未崩开石门全断面的岩柱和煤层,第二次爆破仍须按照震动爆破有关规定执行,并须加强支护,设专人检测瓦斯和观察突出预兆,作业中发现突出预兆,工作职员立即撤到安全地点;
六、为降低震动爆破时发生突出的强度,应采用挡栏防护;
七、石门揭穿煤层的全过程必须特别加强支护,并应有发生突出时保证职员安全的措施;
八、采用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第十一条 装药时,首先必须用掏勺或用压缩空气清除炮眼内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质或竹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进,不得冲撞或捣实。炮眼内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
湿润或有水的炮眼,应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同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相接触。
第十二条 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炮泥封实。封泥长度应按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
炮眼封泥也可用不燃性的、可塑性疏松材料,如砂子、粘土和砂子的混合物等制成的粘土炮泥。
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
对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第十三条 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水炮泥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卧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炮眼深度为0.6~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1/2,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1个;
三、炮眼深度超过1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2个;
四、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m,水炮泥用量不得少于3个;
五、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六、工作面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装药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都不准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的控顶间隔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或者留有伞檐时;
二、装药前和爆破前,放炮员必须检查瓦斯,假如爆破地点四周20m以内风骚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三、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它物体阻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四、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明显瓦斯涌出、煤岩疏松、透老顶等情况时。
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告班、队长,及时处理。在作出妥善处理前,放炮员有权拒尽装药和进行爆破。
第十五条 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在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四周20m的巷道内,都必须洒水降尘。
第十六条 爆破前,机械、液压支架和电缆等,都必须加以可靠的保护或移出工作面。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身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和可能进进爆破地点的所有通路上担任警戒工作。警戒职员必须在有掩体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处应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等标志。
第十七条 每次爆破作业前,放炮员必须用电阻检测仪做电爆网路全电阻检查。严禁用放炮器放电检测电爆网路是否导通。
各矿对放炮器必须同一治理、发放。定期对放炮器的各项性能参数进行校验,并进行防爆检查,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准下井使用。
第十八条 爆破母线和连接线,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煤矿井下爆破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
二、电雷管脚线和连接线、脚线和脚线之间的接头,都必须悬空,不得同任何物体相接触;
三、多头巷道掘进时,爆破母线随用随挂,以免发生误接爆破母线。严禁使用固定爆破母线;
四、爆破母线、连接线和电雷管脚线必须相互扭紧并悬挂,不得同轨道、金属管、金属网、钢丝绳、刮板输送机等导电体相接触。
爆破母线同电缆、电线、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假如必须挂在同一侧,爆破母线必须挂在电缆的下方,并应保持0.3m以上的悬挂间隔;
五、只准采用尽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等当作回路;
六、爆破前,爆破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第十九条 放炮员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爆破。掩护地点到爆破工作面的间隔,由矿务局(公司)同一规定。
第二十条 爆破前,脚线的连接工作可由经过专门练习的班组长协助放炮员进行。爆破母线连接脚线、检查线路和通电工作,只准放炮员一人操纵。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盘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
放炮员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等5s,方可通电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假如当班留下尚未爆破的装药炮眼,当班放炮员必须在现场向下一班放炮员交接清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处理瞎炮(包括残爆)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毕,假如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
第二十二条 处理瞎炮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连线起爆;
二、在距瞎炮至少0.3m处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起爆;
三、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无论有无残余炸药)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严禁用压风吹这些炮眼;
四、处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具体检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五、在瞎炮处理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用爆破方法贯通井巷时,必须有正确的丈量图,每班在图上填明进度。当贯通的两工作面相距20m(掘进机工作面50m)前,地测部分必须事先下达通知书,并且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透风,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还必须正常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骚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先停止掘进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巷风骚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装药爆破。每次爆破前,在两个工作面必须设置栅栏和有专人警戒。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巷道爆破时,两个工作面的职员都必须撤至安全地点。
第4篇 煤矿矿井大型设备维修钳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不得做与本职无关的工作,严格遵守本操作规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2.维修工进行操作时应不少于2 人。
3.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种联合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
4.作业前要切断或关闭所检修设备的电源、水源等,并挂“有人作业”警示牌。
5.高空和井筒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和系保险带,保险带应扣锁在安全牢靠的位置上。
6.禁止血压不正常,有心脏病、癫痫病及其他不适合从事高空和井筒作业的人员参加高空或井筒作业。
7.高空和并筒禁止上下平行作业,若必须上下平行作业时,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8.禁止在设备运转中调整制动闸。
9.需要在井下焊接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10.在试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时,应制定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11.熟悉设备检修内容、工艺过程、质量标准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检修质量及安全。
12.设备检修前要将检修用的备件、材料、工具、量具、设备和安全保护用具准备齐全。
13.作业前要对作业场所的施工条件进行认真的检查,以保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14.作业前要检查各种工具是否完好,否则不准使用。
15.维修人员对所负责范围内设备每班的巡回检查和日常维护内容如下:
(1)检查所维护的设备零部件是否齐全完好可靠。
(2)对设备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理。
(3)对安全保护装置要定期调整试验,确保安全可靠。
(4)检查设备各部液压油量、油质和润滑油量、油质应符合规定要求。
16.按时对所规定的日、周、月检内容进行维护检修,不得漏检、漏项。
17.拆下的机件要放在指定的位置,不得有碍作业和通行,物件放置要稳妥。
18.拆卸设备必须按预定的顺序进行,对有相对固定位置或对号入座的零部件,拆卸前应做好标记。
19.拆卸较大的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和下滑的措施。
20.拆卸有弹性,偏重或易滚动的机件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21.拆装机件时,不准用铸铁、铸铜等脆性材料或比机件硬度大的材料作锤击或顶压垫。
22.在检修时需要打开机盖,箱盖和换油时,必须遮盖好,以防落入杂物、淋水等。
23.在装配滚动轴承时,又无条件进行轴承预热处理时,应优先采用顶压装配,也可用软金属衬垫进行锤击。
24.在对设备进行换油或加油时,油脂的牌号、用途和质量应符合规定,并做好有关数据的记录工作。
25.对检修后的设备,要进行全面的验收,需盘车的设备,必须做盘车试验,检查设备的传动情况。
26.设备检修后的试运转工作,应由工程负责人统一指挥,由司机操作的,在主要部位应设专人进行监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7.设备经下列检修工作后,应进行试运转:
(1)设备经过修换轴承。
(2)电动机经过解体大修,调整转子,定子间隙。
(3)提升系统修换罐道、罐道梁,更换天轮、提升容器、连接装置及钢丝绳,调整、检修制动系统,解体大修绞车本体。
(4)主通风机经过解体大修,更换叶片,调整叶片安装角度
(5)主排水泵修换本体主要部件后。
(6)压风机解体检修、更换主要部件或调整进出气阀、安全阀、换传动胶带或调整气缸余隙、轴瓦、十字头、曲轴等处间隙后。
(7)减速器更换齿轮后。
(8)其他在检修任务书上所规定进行试运转的项目。
28.试运转时,监视人员应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轴承润滑等转动部分的情况及温度。
(2)转动及传动部分的震动情况,转动声音及润滑情况。
29.禁止擅自拆卸成套设备的零、部件去装配其他机械。
30.传递工具、工件时,必须等对方接妥后,送件人方可松手;远距离传递必须拴好吊绳、禁止抛掷。高空或井筒作业时,工具应拴好保险绳,防止坠落。
3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监测仪表和警戒标志,未经主管领导允许,不准随意拆除和改动。
32.检修后应将工具、材料、换下零部件等进行清点核对。对设备内部进行全面检查,不得把无关的零件,工具等物品遗留在机腔内,在试运转前应由专人复查一次。
33.检修中被临时拆除或甩掉的安全保护装置,应指定专人进行恢复,并确保动作可靠。
34.试运转前必须移去设备上的物件。
35.检修结束后应会同司机及使用维护负责人共同验收,验收中发现检修质量不合格,验收人员应通知施工负责人,及时加以处理。
36.认真填写检修记录,检修部位、内容、结果及遗留问题等,双方签字,并将检修资料整理存档。
37.搞好检修现场的环境卫生,检修清洗零部件的废液,应倒入指定的容器内,严禁随便乱倒。烧焊后的余火必须彻底熄灭,以防发生火灾。
第5篇 煤矿井筒作业操作规程
1.本规程适用于井筒内作业及与井筒连接处(如摇台,支柱机、主井井口平台,装载设备,卸装曲轨,付井各水平等等)设备的作业。
2.在井筒及其连接处设备作业时,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条执行外,根据本矿情况还必须遵守以下几条:
(1)在井筒内工作时,如工程比较大,需要全队各工种配合作业时,在作业前要由队(或指定人)长交待任务, 明确分工及配合作业时注意事项。 如仅有各组或小班人员作业时,要明确分工,互相注意。
(2)作业人员必须精神集中,严禁酒后作业,在井筒及连接处工作时,必须佩带安全带,无特殊必要不得上下同时作业,如必须同时作业时,要互相配合,严格注意,不要将工具配件失落,砸伤下面工作人员。
(3)在作业前后,要将工作现场清理好,工具配件要放在妥善的地方,人员要在稳固的地方进行工作。
(4)在互相配合作业时,一定要统一指挥,互相配合,注意安全。
(5) 在井筒及连接处工作时,必须有信号人员坚守岗位,信号人员必须在俭查前通知绞车房提醒注意,在作业中需提升时,要互相联系提升速度,――般按检查钢丝绳的速度。 (如作业持续下一班时,信号与绞车工在交接班时上―个班的工作人员要把情况详细交给下一班的人员) 对于主井作业要使用检修信号时,要通知调度室联系,同意后再使用检修信号,井口信号,在主井装载设备作业时,要有信号人员。如:无信号人员的情况下,必须通知绞车房后再进行作业。
(6)在井筒及井低(及连接处)作业时,无特殊情况,梯子间不得有人员上下,以免落下物体。
(7)井筒及其连接处作业,未经作业人员同意时,不得动罐笼(或箕斗
(8)在井筒内使用氧气乙炔或电焊时注意钢丝绳,在电焊时地线及火线必须有可靠的绝缘,地线必须牢固的固定在焊件的最近处,以免以免在打火时打坏钢丝绳,在允许的情况下要有专人停送电源。严禁在电焊工作中进行提升。强调在井筒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持有矿领导批准的有安全措施的作业单。
(9)在主井筒工作时,不得有闲散人员(如井口等地)在工作前要自上而下的检查各梁是否有散落的煤石等,并要清除掉。
(10)在工作后,现场要进行检查,临时的设施要清理干净
(11)、在检修后要进行试车(跑罐),按规程检查检修质量,并通知有关部门(如绞车房、调度室)才可离开现场。
第6篇 煤矿防爆检查员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得喝酒,班中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规章制度。
2.需停电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瓦斯浓度在1 %以下方准许打开隔爆外壳,经验电、放电后方可进行检查。
3.检查出的问题当场不能处理时,可通知有关单位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失爆的设备不准送电运行。
4.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的装置,通知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调整。
5.清点检查用工具、仪表、零部件、绝缘材料,检查验电笔是否保持良好状态。
6.需要停电检查前,应提前与有关部门(区队)取得联系。
7.电气设备入井前检查:
(1)入井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对隔爆接合面的粗糙度、间隙及接线引入装置等隔爆部位进行详细检查。隔爆性能必须符合防爆标准的要求,严禁失爆设备入井。
(2)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
(3)必须填写入井设备检查记录,合格的设备方可签发入井合格证。
8.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
(1)防爆检查员在井下检查电气设备时,应与所在地区负责人或维护人员一起检查。
(2)设备周围环境是否清洁,有无妨碍设备安全运行和检修的杂物。
(3)是否有良好的通风散热条件,外壳有无缺损。
(4)安装是否牢固可靠,有无歪斜及震动现象。
(5)设备完好,符合防爆性能和要求,做到:
①电源电缆、控制线和信号线电缆接线规范,引出引入密封良好,不用的喇叭口应用档板封堵严密,无失爆现象;
②有无异常声响、过热、异味;
③控制部分、闭锁装置、信号显示是否正常、有效;
④接地(接零)应规范、牢固、无锈蚀。
(6)检查工作完毕后,填写检查卡片或检查记录。在检查中发现失爆或重大问题时,必须责令被检查单位当场处理,检查员在现场监督直至处理完后方可离去。
9.防爆检查员将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向主管人员汇报,并填写检查报告单,送交有关单位限期解决。
第7篇 煤矿内线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检查、检修、安装、挪移机电设备时,禁止带电作业,必须遵循验电、放电、封线(装设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
3.从事高压电气作业时,必须有2 人以上工作,操作高压设备时一人监护,一人操作,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
4.同一供电系统和同一控制系统有多人同时工作时,必须注意互相之间的影响和相互之间的安全。凡因停送电影响他人安全的地点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一般不准同时作业,需要在停电的线路上进行多项作业时,应分别办理停电手续。
(2)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以保障他人安全。
(3)必须同时工作时,要分别挂停电牌,并指定专门联系人负责联系各相关工作环节的进度,各环节均结束工作且人员撤离后方可送电。
5.修理后达不到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严禁下井使用。
6.检修所用的零配件必须合格。
7.准备材料、配件、工具、测试仪器仪表及工作中其他使用的用具。
8.穿绝缘鞋,携带验电笔和绝缘工具。工作服要扎紧袖口。工作前先进行检查,经验电、放电、装设短路地线后再进行工作。
9.检修前、后的设备均需测试绝缘电阻。受潮或绝缘电阻低于规程要求的设备均应进行干燥处理。
10.使用起重工具时,应先检查手动葫芦、三角架、起重梁、卡子、绳套等工具的强度是否合乎要求,起重工具应牢固可靠。
11.操作高压开关应按下列顺序操作:
(1)送电合闸操作顺序应为:先合电源侧刀闸(隔离开关),后合负荷侧刀闸,最后合断路器。
(2)停电拉闸操作顺序应为:先断开断路器,后拉负荷侧刀闸(隔离开关),最后拉电源侧刀闸(隔离开关)。
12.检修电机、变压器吊芯抽转子时,必须防止碰撞线圈和损坏绝缘。变压器、电机更换线圈时,应在拆开后绘出草图,并记下有关数据,作为绕制新线圈的依据。
13.检修开关时,不准任意改动原设备上的端子序号和标记。要保护好防爆面,对失爆或不合格的防爆面要按规程要求进行修理。
14.设备检修后都要经过检查、试验,合格后填写检修试验记录,否则不准出厂。
15.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应遵循验电、放电、挂短路地线的顺序进行工作。装设短路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
拆短路地线时顺序与此相反。
(2)在由变电站(所)配出线路的各机房、车房内进行停送电工作时,应事先与变电站(所)联系,与变电站(所)的值班员配合好,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
(3)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上工作时,必须切断前一级反送电的电源开关。并在前后两级反送电的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送电”的标志牌和装设短路地线。送电时必须联系好。由专人联系,专人送电。严禁不经联系盲目送电或约定时间送电。
(4)在有可能反送电的开关门上应加锁和悬挂“反送电开关,小心有电”的标志牌。
(5)操作刀闸(隔离开关)时应果断迅速。
(6)操作高压开关应符合规定的顺序,严禁带负荷操作隔离刀闸。
16.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带电的电流互感器二次侧开路,不得将二次侧永久接地点断开。
(2)短路电流互感器二次线圈必须用短路片或不小于2.5 平方毫米的铜线。短路片和铜芯线必须紧固,接触良好。
(3)严禁将带电的电压互感器二次侧短路。
(4)在电流互感器和电压互感器上工作时,必须停电后再工作,如停母线电源确有困难时,也必须按规定顺序断开断路器及上下刀闸(隔离开关),放置绝缘隔板后再进行工作。
(5)在二次回路上进行通电试验时,为防止由二次向一次反送电,应将二次回路断开,并取下二次回路的保险后,方准进行工作。
17.检查、检修各种大型固定设备的电气系统时,必须按下列规定执行。
(1)必须经矿主管领导或主管技术人员批准,方可进行。
(2)维修电工必须将检修、检查内容、时间和停电的范围及有关的注意事项向值班司机讲明,并做好检修、检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后,方准进行工作。
(3)检修、检查时,停、送电操作应由司机按操作顺序规定进行操作。维修电工做好监护工作,严禁违章作业。
18.两条线路需要并联或并联回路中的电缆由于事故被切断,进行重新接头或连接时均需定相。找好相序后才准许并联运行,其定相步骤和方法如下:
(1)准备一个一次电压与线路电压同等级的电压互感器和量程大于200 伏的电压表,互感器与电压表必须正常可靠。
(2)将电压表接于互感器二次侧。
(3)将一条线路停电,经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压后,将线路中的一相用铜导线接于互感器的一个接线柱上。
(4)从电压互感器的另一个接线柱上引出一根导线,并将导线固定在高压试电笔验电的一端。操作人员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持验电笔手把。此时工作人员应与互感器和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将停电的线路送电。
(5)将高压试电笔由远至近缓慢地去接触另一带电线路的其中一相,此时电压表的指示为零时表示被试相为相同相序。如果电压表指示有电压且电压值等于或大于100 伏时,被试相为不同相序。
(6)依上述方法试其他两相。三相试完找出相同相序后,做好标记。依方法再核对一次,准确无误后再准备接线。
(7)定好相后,两条线路按停送电的顺序停电,经验电、放电、挂接地线后进行接线并联。
(8)定相应选在场地宽敞、便于操作、停送电方便、与另一路电源停电开关较近的开关处工作。定相场地应设遮栏,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9)定相停送电时应由专人指挥,专人停送电。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必须由有经验的人做此工作。每停一次电后必须验电、放电,确认无电压后再进行工作。
19.清点工具、材料、配件、仪器、仪表,做好检查、检修记录。
20.检修好的设备,经检查和试运转验收合格签字后上卡入账,入库保管或投入使用。
第8篇 煤矿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经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场施工,必须经常体检。作业时施工人员衣着要轻便,禁止穿硬底鞋、拖鞋、高跟鞋以及带钉或易滑的各种鞋从事高空作业。
2、高空作业时,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执行与作业有关的各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附加安全措施。如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1)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病、精神病、美尼尔氏综合症、严重贫血、关节炎、恐高症、视力障碍等不宜登高人员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2)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3)恶劣天气情况下,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安全措施不到位,无安全器械。
(5)登高用具不合要求。
(6)高空作业环境恶劣、无防护措施和设施。
3、作业前,要对进行高空作业的人员应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防护措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否则,不得进行施工。
4、登杆进行高空作业前应先检查杆塔是否牢固,新立的杆基未完全加固前,严禁攀登。遇有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进行加固或支好架杆,确认安全后方可上杆作业。
5、进行登高作业前要先对登高工具(如脚扣、 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进行检查) 确认牢固可靠时方能登高作业。
6、登高作业时必须带好安全带,并应系在牢固的构件上。系好后要检查是否有脱扣的可能,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高空作业需转位时,仍不得失去安全保护。
7、攀登杆塔脚钉时要先检查脚钉是否牢固后再攀登。
8、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并要有限制梯子的开度和角度的措施。
9、高空作业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传递材料工具时,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作业地点下方严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10、高空焊接时,下方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品。
11、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人在下面监护,严禁一人单独工作。
1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空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冰雪应及时清除,并对防护措施逐一检查、修缮。
13、因作业必须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施工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可靠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后应急时恢复。
第9篇 煤矿井下机械安装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严禁喝酒,工作时精神集中,上班时不得干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2.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应设施工负责人、安全检查员,必要时应配瓦斯检查员。施工地点支护安全,起吊架固定牢固。在吊、运物件时,应随时注意检查周围环境有无异常现象,禁止在不安全的情况下作业。
3.在斜巷进行安装作业时,上部车场各出口处,应设警示标志。
4.在倾角大于15 °的工作场所进行安装(或拆卸)作业时,下方不得有人同时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平行作业时,应制定严密的安全防护措施。
5.当安装现场20 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超过1 %时,严禁送电试车;瓦斯浓度大于1.5 %时,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6.安装工应能正确使用安装工具,活扳手、管钳等不得加长套管、加长力臂,不得代替手锤使用。
7.井下需要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8.了解所需安装(或拆卸)设备的技术性能、安装说明书和安装质量标准,熟悉安装工作环境、进出路线及相关环节的配合关系。
9.下井前要由施工负责人向有关工作人员传达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讲清工作内容、步骤、人员分工和安全注意事项。
10.按当日工作需要和分工情况选择合适的起重用具、安装工具、器械等,检查吊梁、吊具、绳套、滑轮、千斤顶等起重设施和用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使用。
11.合理选择起重运输工具,按照《起重工操作规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作业;不得用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运送设备、器材。
12.对安装的设备、器材等在下井前及运到安装位置后,均应设专人按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要求,逐件清点数量、检查质量、校核尺寸。对需要分部件运输的设备,应由专人做上明显标记、编号装车,对部件结合面要用软质材料妥善保护。
13.按安装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认真校核基础尺寸,找准设备的安装中心线和标高。
14.清理安装现场、基础表面和基础螺栓孔,以保证安装后二次灌浆的质量。
15.将所需安装的设备或部件的基座按照技术文件及安装说明书的要求置于所需安装的基础位置上,操平找正后上好基础螺栓,按要求进行灌浆。
16.将设备或部件置于基座上,按图纸及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的要求校核尺寸后,上紧各连接件、销子、螺栓等。
17.安装带式输送机时要保持输送带平直,若巷道底板起伏不平,则应保持平缓过渡;做输送带接头时,应使接头两端中心线在同一直线上,并应远离转动部位5 米以外作业。如需点动开车并拉动输送带时,应叫作业人员离开带式输送机;严禁直接用手拉或脚踩输送带。
18.安装刮板输送机后试车时,如有漂链现象,应调整中部槽的平直度,严禁用脚蹬、手搬和撬棍别运行中的刮板链。
19.安装过程中,对隐蔽工程必须由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进行中间验收、各连接尺寸等技术数据要进行详细记录。
20 .设备安装后,试车之前应按施工要求的安装质量标准逐项认真检查:
(1)各部螺栓应齐全、紧固。
(2)减速器、油箱的油质应符合要求,油量应适当,无渗漏油。
(3)输送带、刮板链的张力应适当。
(4)联轴节间隙应符合要求。
(5)各转动部位的防护罩应完好、牢固。
(6)各仪表应齐全、完整。
(7)焊接部位应牢固,无开焊、裂缝等缺陷。
(8)设备周围,特别是转动部位周围,应无影响试车的杂物。
(9)按有关规定需要盘车的设备,应盘车2 ~3 转,转动应灵活。
(10)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21 .检查相关设备和环节的配合情况。
22 .通知所有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远离设备转动部位,发出试车信号,按试车程序送电试车。在试车时认真检查:
(1)各运转部位应无异响。
(2)润滑油路应畅通。
(3)各部轴承温升应符合规定值。
(4)各仪表指示应灵敏、准确。
(5)设备整体震动情况。
(6)其他应检查的部位。
23 .拆卸设备前,应将车停在合适的位置。拆卸设备时,应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要先对本机停电、闭锁、挂停电牌,对相关的设备也应停电、闭锁并挂停电牌,并通知相关设备的司机及相关环节的工作人员,按事先确定的顺序进行拆卸。
24 .拆卸时,各小型零部件尽量不要拆下,以免丢失、但拆卸程度要尽量保证各部件装车后不超宽、不超高、不超重:必须拆下的易损件及小零件,要由专人妥善保管好,以免损坏、丢失。
25 .对设备的结合面、防爆面及易碰坏的零部件,在拆卸时要注意不要损坏。
26 .拆卸重型部件时,必须使用安全性能可靠的起重工具、设施。所有人员要精神集中,互相配合好,听从负责人的统一指挥。
27 .设备及其零部件的安装配合要随时做好详细记录。
28 .安装、拆卸设备竣工后,要认真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清理现场卫生。
29 .拆卸完设备并装上车后,负责人应对现场再检查一遍,有无丢下的零部件。
30 .保存好安装时的技术资料详细记录,以备整理上报、验收。
第10篇 煤矿液压支架地面检修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准喝酒,班中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检修中所使用的起重吊具应安全可靠。
3.检修工应配戴安全帽,禁止穿易滑或带钉的鞋。
4.进行切割、焊接时,要避开易燃、易爆物,或提前作好防护措施。
5.检修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讲清检修内容、人员分工及安全注意事项。
6.应准备好检修需用的工具、起吊用具、仪器仪表,以及数量充足、规格质量符合要求的材料、备品、备件。
7.试验介质应符合m t6 《液压支架用乳化油》的规定,乳化液按5 ∶95 重量比配制而成并进行过滤。
8.冲洗支架外面的煤尘、矸石粉等污物。
9.检修场地应清洁,无其他杂物。
10.阀类的检修工作必须在无尘车间进行,拆检后的零部件应加遮盖,对其测试数据要详细记录。
11.解体时应合理选择工具,禁止用大锤直接敲击各连接销轴及各液压部件,以防变形损坏。
12.对解体后的各部件进行二次冲洗,表面不允许有污物。
13.结构件的修复:
(1)对变形的结构件进行整形。
(2)对开裂的部位进行焊接,焊接质量应符合要求。
(3)对所有的结构件进行除锈。
(4)涂饰结构件表面,应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4.液压件的修复:
(1)解体后各零部件要在煤油中进行彻底清洗,分类码放,严禁用棉丝擦抹液压件。
(2)根据检修标准对零部件进行修复、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
(3)组装时,必须把各部件内部及所有的配合表面进行认真清洗,特别是铁屑、杂物等一定要清除干净。
(4)原则上所有的密封件一律更换,需重复使用时,必须经过严格鉴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5)各液压件装配时,在密封及配合面上应涂少量油脂,以防擦伤相应表面并保证运动灵活。
15.整架组装时应按顺序组装,并检查各部件应无缺件、无错装,紧固件应齐全牢固。
16.组装完毕对支架进行最后一次面漆的涂饰,要求涂漆均匀,色调一致。
17.整架验收和性能试验:
(1)对支架外观进行详细全而的检查。
(2)对支架进行动作试验。
(3)对支架进行性能试验。
18.清点工具及剩余的材料、备件和更换下来的零部件,并妥善保管好。
19.根据标准对试验结果作出结论,写出试验报告,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0.切断电气设备电源,清扫检修现场。检修时排放的油、液要妥善处理,不得污染地面,污物放在指定的容器内。
第11篇 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作业规程、措施要求
除第三编井工煤矿中第五章冲击地压防治(225~245条)、第九章第二节立井提升(393~407条)、水力采煤、放顶煤开采、连续采煤机、柔性采煤法等和第四编露天煤矿(510~636条)以外
有19条对“作业规程”进行要求
第四条 煤矿必须制定本单位的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
2.第八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煤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3.第三十八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无单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4、第五十八条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架棚巷道只有出矸时需要用金属前探梁对当班开挖进尺进行临时支护,永久支护当班跟拢碛头,本条主要针对锚喷巷道)
5、第六十一条 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在使用耙装机、反井法掘进煤仓时)
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
(主要是根据耙装机的容绳量,还有必须和锚喷巷道临时支护长度一致)
6、第八十条开凿或者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要根据阻车器和挡车栏的设计标准)
7、第九十六条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者补充安全措施。(遇地质构造、冒顶等)
8、第九十八条采煤工作面不得任意留顶煤和底煤,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采煤工作面的浮煤应当清理干净。(在作业规程防火一节注明如何清理)
9、第一百零二条 锚杆(索)的形式、规格、安设角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喷体厚度,挂网规格、搭接方式,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作业规程中明确。 (巷道设计断面时通过验算取值)
10、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必须及时放顶。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的,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者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强制放顶措施或采空区充填架木垛措施)
11、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2、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移架滞后采煤机的距离,应当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者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13、第一百六十二条矿井开拓或者准备采区时,在设计中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装和使用等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4、第一百六十四条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和风筒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自动切换的交叉风筒接头的规格和安设标准,应当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15、第二百六十三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16、第三百四十八条爆破作业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炮眼布置图必须标明采煤工作面的高度和打眼范围或者掘进工作面的巷道断面尺寸,炮眼的位置、个数、深度、角度及炮眼编号,并用正面图、平面图和剖面图表示。
(二)炮眼说明表必须说明炮眼的名称、深度、角度,使用炸药、雷管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连线方法和起爆顺序。 (三)必须编入采掘作业规程,并及时修改补充。
17、第三百六十一条装药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装药、爆破:
(一)采掘工作面控顶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有支架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8、第三百六十七条爆破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在安全地点起爆。起爆地点到爆破地点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 19、第四百八十八条编制采区设计、采掘作业规程时,必须对安全监控、人员位置监测、有线调度通信设备的种类、数量和位置,信号、通信、电源线缆的敷设,安全监控系统的断电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人员位置监测系统图、井下通信系统图,并及时更新。
有69条要求“制定措施”或“有措施”
1、第十条煤矿使用的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必须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不得使用。 试验涉及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必须经过论证并制定安全措施;新设备、新材料必须经过安全性能检验,取得产品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
2、第十六条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3、第五十六条斜井(巷)施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槽开挖必须制定防治水和边坡防护专项措施。
(二)由明槽进入暗硐或者由表土进入基岩采用钻爆法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三)施工15°以上斜井(巷)时,应当制定防止设备、轨道、管路等下滑的专项措施。
(四)由下向上施工25°以上的斜巷时,必须将溜矸(煤)道与人行道分开。人行道应当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专项措施。
4、第五十七条采用反井钻机掘凿暗立井、煤仓及溜煤眼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扩孔作业时,严禁人员在下方停留、通行、观察或者出渣。出渣时,反井钻机应当停止扩孔作业。更换破岩滚刀时,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二)严禁干钻扩孔。
(三)及时清理溜矸孔内的矸石,防止堵孔。必须制定处理堵孔的专项措施。严禁站在溜矸孔的矸石上作业。
(四)扩孔完毕,必须在上、下孔口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5、第五十八条施工岩(煤)平巷(硐)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临时和永久支护距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根据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并制定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措施。
6、第六十九条井下安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大型设备、构件下井前必须校验提升设备的能力,并制定专项措施。
7、第八十四条巷道及硐室施工期间的通风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矿井临时通风机应当安装在地面。低瓦斯矿井临时通风机确需安装在井下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8、第九十三条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9、第九十四条采(盘)区结束后、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顶板、防火管理。10、第一百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1、第一百零一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严禁在浮煤或者浮矸上架设支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 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 的不得小于60kn。对于软岩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审批。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者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者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者破碎、过断层、过老空区、过煤柱或者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2、第一百零二条采用锚杆、锚索、锚喷、锚网喷等支护形式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13、第一百零五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14、第一百零六条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15、第一百一十条近距离煤层群开采下一煤层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16、第一百一十四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综采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七)当采高超过3m 或者煤壁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设护帮板。当采高超过4.5m 时,必须采取防片帮伤人措施。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更换支架,以及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在工作面内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17、第一百二十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运输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四)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五)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
18、第一百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维修,保证通风、运输畅通和行人安全。
19、第一百二十六条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维修锚网井巷时,施工地点必须有临时支护和防止失修范围扩大的措施。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当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当先加固邻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当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20、第一百二十八条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1、第一百三十四条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当遵守本规程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22、第一百四十二条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由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3、第一百四十三条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巷道贯通前应当制定贯通专项措施。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 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 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4、第一百四十六条进风井口必须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不能侵入的地方。已布置在粉尘、有害和高温气体能侵入的地点的,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25、第一百四十八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者主要回风巷中。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在有瓦斯喷出或者有突出危险的矿井中,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时,必须先在无瓦斯喷出或者无突出危险的煤(岩)层中掘进巷道并构成通风系统,为构成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的回风,可以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上述2种回风流中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定安全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26、第一百五十条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严禁2个采煤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同一采区内1个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接的1个掘进工作面、相邻的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
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巷道或者采煤工作面遇地质构造而重新掘进的巷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27、第一百六十一条矿井必须制定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的应急预案。因检修、停电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措施。
28、第一百六十三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者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时,应当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29、第一百五十五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等设施必须可靠。
不应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当安设自动风门或者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者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1、第一百七十五条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者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者采掘工作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2、第一百七十六条停风区中甲烷浓度或者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0%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1.5%,且混合风流经过的所有巷道内必须停电撤人,其他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33、第一百八十条矿井必须建立甲烷、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八)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井技术负责人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当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34、第一百八十四条抽采瓦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二)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当有防止砸坏管路的措施。
(五)抽采的瓦斯浓度低于30% 时,不得作为燃气直接燃。进行管道输送、瓦斯利用或者排空时,必须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第一百八十六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
36、第一百八十七条矿井应当每年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37、第一百九十六条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安装、更换、维修或者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38、第二百零八条开采保护层时,应当同时抽采被保护层和邻近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防止误穿突出煤层和被保护层卸压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工作面的措施。
39、第二百二十二条井巷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明确起爆地点、避灾路线、警戒范围,制定停电撤人等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起爆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者避险设施内,起爆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当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40、第二百二十四条清理突出的煤(岩)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瓦斯超限、出现火源,以及防止再次发生突出事故的安全措施。
41、第二百四十六条煤矿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42、第二百四十八条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43、第二百五十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 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44、第二百五十四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45、第二百五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当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要求。
46、第二百六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47、第二百六十六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应当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48、第二百六十八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应当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49、第二百七十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四)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并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50、第二百七十四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1次抽取封闭采空区气样进行分析,并建立台账。
51、第二百八十条启封已熄灭的火区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启封火区时,应当逐段恢复通风,同时测定回风流中一氧化碳、甲烷浓度和风流温度。发现复燃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向火区送风,并重新封闭火区。
52、第二百八十一条不得在火区的同一煤层的周围进行采掘工作。在同一煤层同一水平的火区两侧、煤层倾角小于35°的火区下部区段、火区下方邻近煤层进行采掘时,必须编制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掘进巷道时,必须有防止误冒、误透火区的安全措施。煤层倾角在35°及以上的火区下部区段严禁进行采掘工作。
53、第二百八十九条煤矿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受雨季降水威胁的矿井,应当制定雨季防治水措施,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并组织抢险队伍,储备足够的防洪抢险物资。当暴雨威胁矿井安全时,必须立即停产撤出井下全部人员,只有在确认暴雨洪水隐患消除后方可恢复生产。
54、第三百条在未固结的灌浆区、有淤泥的废弃井巷、岩石洞穴附近采掘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55、第三百零三条对于煤层顶、底板带压的采掘工作面,应当提前编制防治水设计,制定并落实水害防治措施。
56、第三百零五条开采底板有承压含水层的煤层,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应当大于实际水头值;当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够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头值时,应当采取疏水降压、注浆加固底板改造含水层或者充填开采等措施,并进行效果检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
57、第三百零七条煤层顶、底板分布有强岩溶承压含水层时,主要运输巷、轨道巷和回风巷应当布置在不受水害威胁的层位中,并以石门分区隔离开采。对已经不具备石门隔离开采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8、第三百零八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者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应当在井底车场周围设置防水闸门或者在正常排水系统基础上另外安设由地面直接供电控制,且排水能力不小于最大涌水量的潜水泵。在其他有突水危险的采掘区域,应当在其附近设置防水闸门;不具备设置防水闸门条件的,应当制定防突(透)水措施,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
59、第三百一十条井巷揭穿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带等可能突水地段前,必须编制探放水设计,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水措施。
60、第三百二十条在预计水压大于0.1mpa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当预先固结套管,在套管口安装控制闸阀,进行耐压试验。套管长度应当在探放水设计中规定。预先开掘安全躲避硐室,制定避灾路线等安全措施,并使每个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
61、第三百二十一条预计钻孔内水压大于1.5mpa时,应当采用反压和有防喷装置的方法钻进, 并制定防止孔口管和煤(岩)壁突然鼓出的措施。
62、第三百二十五条排除井筒和下山的积水及恢复被淹井巷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防止被水封闭的有毒、有害气体突然涌出。
63、第三百三十五条在多水平生产的矿井、井下爆炸物品库距爆破工作地点超过2.5km 的矿井以及井下不设置爆炸物品库的矿井内,可以设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五)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预防爆炸物品爆炸的安全措施。
64、第三百五十二条在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若采用反向起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65、第三百五十三条在高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实体煤中,为增加煤体裂隙、松动煤体而进行的10m 以上的深孔预裂控制爆破,可以使用二级煤矿许用炸药,并制定安全措施。
66、第三百五十九条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炮眼深度小于0.6m 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进行炮眼深度小于0.6m 的浅孔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封满炮泥。
67、第四百四十五条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五)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3300v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68、第四百九十一条改接或者拆除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时,必须与安全监控管理部门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69、第七百零五条矿井发生灾害事故后,必须首先组织矿山救护队进行灾区侦察,探明灾区情况。救援指挥部应当根据灾害性质,事故发生地点、波及范围,灾区人员分布、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救援的人力和物力,制定抢救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12篇 非煤矿山采掘作业面安全操作规程
一、掘进
(一)、掘进作业安全规程
1、所有掘进工程必须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杜绝无设计的口头协议工程。
2、工程设计和施工通知单,必须包括地质概况,施工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重大工程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安全措施必须认真、详细、具体。
3、工程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签字、报施工单位、分管副矿长、安全部,生技部存档案备查。
4、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后,必须认真安排,并向凿岩工、扒装工讲明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并到现场进行安排。
5、作业前,首先检查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有不安全因素必须首先进行处理,否则不得作业,主要应详细检查作业场所的地质情况、浮石处理情况、支护情况、管、线路架设情况、通风情况等。
6、凿岩工应严格按设计布眼、装药,破碎地段,顶板、边邦应实施光面爆破,以减少岩体的破坏,增加安全强度,掘进面最佳顶板为三心拱型。
7、凿岩工作业严禁打干眼,严禁明火单点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严禁边凿岩边装药。
8、掘进面凿岩工必须严格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放炮时必须通知相邻作业 面,并按规定设好警戒,确认无误后,方可撤除警戒。
9、爆破工放炮后,必须做到人走灯灭。
10、扒装工进入作业面前,必须首先接好照明,检查作业面通风情况,严禁冒险作业;进入作业面的扒装工严禁干式扒装。
11、扒装工必须进行排险和敲邦问顶,排险时必须双人作业,一人照明监护,一人排险,严禁单人排险。排险时必须选择安全地点,严禁带浮石作业。
12、作业面必须排净浮石,并按规定清挖水沟。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好作业面的卫生,并做到人走灯灭。
13、需要支护地点,必须及时通知支护工进行支护。
14、掘进面严禁使用高压风进行通风,所设局扇必须管好、用好。
15、掘进面必须及时打好风、水、管线路眼,并吊挂整齐。
16.、天井掘进时必须架设安全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必须系好保险带。
(二)、掘进工程管理标准
1、巷道工程的推进要落实支护措施,对破碎地段及时采用木质、锚索、锚杆、锚网、喷浆及钢架等支护手段加以维护,确保施工工程的安全系数。
2、天井掘进至7m时应架设安全作业平台,安全作业平台距天井工作面不应超过2.5m;人行、溜渣间必须分开。
3、工作面照明良好,灯线架设规范,灯泡功率100w,灯距不大于15米,无明线头,严禁乱拉乱挂。
4、各种电缆、风水管的架设符合要求,禁止电缆与风水管混架,电缆不得置于水中(尤其接头处);停车后电缆应及时盘起。
5、贯通工程必须在贯通前(不小于10米)通知有关人员,并设置警戒;当两个相贯通工作面相距15米时,其中一个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
6、四大工种人员劳保用品穿戴齐全,按规范作业。
7、爆破物品的临时存放及使用均符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8、溜井防坠落措施到位,格筛、护栏、标志、照明设置齐全。护栏高度1.05-1.2m(特殊地段加高),网格不大于38×50cm2,格筛两平行轨中心线距离不超过40cm,焊接牢固。
9、电气焊等设备按技术操作规程使用,防护措施要及时到位,劳保用品佩戴齐全。
二、硐室作业安全规程
1、 所有掘进工程必须有设计,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杜绝无设计的口头协议工程。
2、 工程设计和施工通知单,必须包括地质概况,施工目的、施工单位,施工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内容。重大工程必须编写安全专篇,安全措施必须认真、详细、具体。
3、 工程设计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查、签字、报施工单位、分管副矿长、安全部,生技部存档案备查。
4、 施工单位在接到设计后,必须认真安排,并向凿岩工、扒装工讲明技术要求和安全要求,并到现场进行安排。
5、 凿岩工应严格按设计布眼、装药,破碎地段,顶板、边邦应实施光面爆破,以减少岩体的破坏,增加安全强度,掘进面最佳顶板为三心拱型。
6、 凿岩工作业严禁打干眼,严禁明火单点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严禁边凿岩边装药。
7、 落实控制爆破护顶技术,保证工程质量,顶板平整成拱形,无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8、 扒装工、排险支护工进入硐室后,必须先布好照明,灯距不得超过8米,灯泡功率100w,灯线不得有明线头,不得违规架设。检查通风情况和顶底板情况,不允许冒险作业。作业前,先排险(硐室排险工具配备齐全(一长、一短)且质量符合标准)。禁止带险情和干式扒装,禁止单人作业和单人排险。
9、 排险支护工对破碎地段或排不下来的浮石,必须做好记号,需爆破和打锚杆的,必须通知凿岩工及时打眼,安设锚杆或爆破。局部需进行木支护的,必须立即进行支护,并保证牢固可靠。危险区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或进行封堵。
10、 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路线进出作业面,并带好个人照明工具,严禁在作业面休息。作业过程中发现异常,应立即撤离到安全地点,并向车间有关领导汇报。
11、 加强支护管理,视现场情况确定合理的支护方案,确保安全可靠。
三、采场作业安全规程:
1、 采场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并连通上、下中段巷道,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有梯子,顺路人行井,通风井必须畅通,通上中段天井必须有梯子和大绳。
2、 采场中有良好的照明。
3、 在工程施工时,必须先进行人行井及其联络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采用脉内布置顺路人行井时,严禁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
4、 对采场顶板进行光面爆破,炮眼布置均匀,保证顶板平整。
5、 采场控顶高度不超3米,顶板管理人员加强工作责任心,及时排险顶板浮石。
6、 严格按设计和现场指挥施工。
7、 严禁人员从炮头处进入采场。
8、 对不稳定地段要及时采取木支护、锚杆支护、锚杆网联合支护。
9、 围岩松软不稳定的回采作业面,采准、切割巷道须采取支护措施。
10、 作业人员在每次进入采场作业前,必须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准进行回采作业,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马上停止作业处理,发现大冒顶征兆,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11、 掘进作业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好局部通风设备,局扇有完善的保护装置。
12、 凿岩必须采取湿式作业,凿岩机的最小供风量,应满足凿岩除尘的要求。
13、 防尘工作人员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安全背甲等劳保用品。
14、 作业人员在采场作业时,要注意观察采场内矿岩的变化,发现安全问题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15、 在每分层采矿与上层联络道接近透位置,必须将一层联络道贯通,以防下口堵塞。人行井必须保持畅通。
四、天井(溜井)施工安全作业规程:
1、作业面必须有良好的照明,照明应采用36伏的安全电压,线路绝缘要保护良好。
2、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好劳动防护用品及个人照明工具。
3、天井、溜井采用普通法掘进时,应架设工作平台,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设有梯子间等设施。
4、架设的顺行梯子,必须安装牢固,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并固定牢固。
5、凿岩前,必须确定作业面通风良好后,方可到达工作面,并将邦壁撤底排查浮石。
6、爆破作业必须采用电起爆器,人员到达安全地点后,方可爆破。
7、当天井、溜井、掘进到距上部7~10m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下达“贯通通知书”,同时作业人员必须在爆破前设好警戒。
第13篇 煤矿残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曲靖市麒麟区孙家沟煤矿南翼采区910残采工作面作业规程
编制人:孙稳清
年 月 日
一 、 作业地点概括
1、煤层名称:c9煤
2、煤层厚度:1.9米
3、煤层倾角:2-10度
4、开口位置标高2000米
二、工程设计
1、巷道净高2米 顶净宽1.4米 底净宽2.7米
2、支护方式采用圆木支护
3、木距中对中0.6米
4、每架坑木皮柴21根
5、选用小头15公分以上的坑木
三、施工方式及作业方式
(一)、采用人工开挖及人力运输。
(二)、四六班作业制
四、通风设计
1、通风方式及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残采工作面选用局部通风机压入式通风。
2、局部通风机的选择:910运输巷选用一台11kw局部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必须做到设备齐全。
a、局部通风机的位置选择在顶板完好,支护良好的地点,必须安设在风机架上离地高度大于0.3米,但不能影响行人 运输等工作。
b、局部通风机安设在910运输车场中,距910运输巷回风口大于10米。
c、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由地面配电室供给,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且各电气装置齐全,性能完好,灵敏可靠。供给局部通风机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的吸入风量,不产生循环风。
3、风筒的使用及管理
a、局部通风机配置直径为400mm抗静电,阻燃的胶质风筒,风筒严密不漏风,无反接头;风筒要反压边。转弯处必须用弯头;风筒必须吊挂平直,逢环必挂,有洞必补。
b、风筒出风口距掘进工作面迎头不得超过5米
五、工程质量要求
1、严禁出现空帮、 空顶现象。
2、大小坑木必须配套、木省严密合缝无歪曲迈步现象。
3、 严格控制巷道中线、中线偏差不得超过5公分。
4、 柱窝必须打在实底上、柱窝深度不得小于10公分。
5、 皮柴必须过江、每根皮柴必须关紧让皮柴真正使到应使到的力。
6、 坑木必须迎山靠背、梁头水平。
六、质量及成本管理
1、煤必须隔好、不得让夹矸混入煤中而影响媒的质量。
2、在过采空区过程中如有块煤,必须捡出来,捡够一车
那么将装运到地面。
3、煤、矸石不允许装得过满,以防止煤 矸石在井筒
泼洒。
4、施工人员不得有意的损坏及浪费施工材料。
七、全技术措施
<一>;、通风方面
1、施工人员在运煤过程中,随时注意风筒,以免
担划破及撤离风筒。
2、局部通风机必须实行挂牌管理,有瓦斯员负责管理。
3 、910运输巷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禁止入内”的标志。
4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度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5 、因检修 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掘进工作面巷道内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在3%一下时,由瓦斯员及班长组织排放,达到3%以上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由矿井通风负责人组织排放。
6 、瓦斯员必须坚守自己的工作岗位,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员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瓦斯检查“三对口”、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及有关规定,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手册、瓦斯检查牌板 班报,字迹必须清晰 工整。
7、当工作面瓦斯浓度达到1%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 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8 、临时停工时,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并向调度室汇报。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有调度室组织排放并制定措施。
<二>;、探放水方面
1、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坚持做到探30米,掘进10米,保20米的探放水原则。
2、打眼位置为沿头前方,左右巷帮 顶上。如果打眼出水时不能拔出钻杆,让钻杆起到一定的堵水作用,然后班长安全员负责观察钻孔的涌水情况。如水压力过大,涌水过大时,那么立即撤出人员,向井口调度室汇报。
3、如涌水均匀 水量不大时,班长必须安排人员清理排水沟及安排人员向出水的地点进行加强支护工作,以防止巷道在水的作用倒塌。
4、机电部门必须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老窑水进行排放工作,以防止淹井。
5、电气设备被水威胁的必须立即断电及采取其他措施,以防止井下漏电。
6、在防水过程中必须控制水量,水量满足排水设备的要求,严禁水量大于排水设备的排水量。
7、涌水地点必须加强瓦斯检查工作,必须保持正常供风;如其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时,必须加强供风,确保有毒有害气体降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8、排放水时,必须组织有经验的人员进行排放;其次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负责观察涌水情况,如水量过大时,必须向井口调度室汇报。并且安排岗哨,以免其他人员误入。
<三>;、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等方面
1、在过老巷的过程中,必须对老巷10米内加强支护并且随时检查后路支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2、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时,必须打过梁,以防止顶板垮落。
3、施工时,必须安排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出现异情时,必须撤出人员。
4、过老巷、顶板破碎带、断层时,必须缩短木距,确保顺利通过。
5、出现断层涌水时,必须加强支护,采取相应的措施将断层水进一步处理,以防止水淋湿施工人员。
6 、如果出现冒顶 背帮时,必须等稳定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工作。其次必须架顶 背帮。
7 、必须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 敲帮问顶制度。
<四>; 、 其他方面
1、施工人员不得乱动矿用电气设备及通风设施。
2、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矿的一切规章制度。
3、防尘管路必须紧跟沿头,每隔20米设一个三通阀门,外必须要有防尘用水及管路通畅,每班必须用水防尘2次。
4、巷道中浮煤不得超过2mm,其次必须随时安排人员进行浮煤清理。
5、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任意开闭矿灯 敲击矿灯。
6、矿灯必须保持电充足,不缺螺少件,确保防爆率达到100%,其次施工人员不得在井下睡觉。
<五>;、避灾路线
一、灾害预防措施
1、预防瓦斯爆炸措施:
(1)加强通风管理,杜绝瓦斯超限。
(2)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跟班人员严禁脱岗,瓦斯检查记录必须真实有效。
(3)搞好通风防止瓦斯积聚,及时处理积聚瓦斯,防止电器失爆,产生电火花引爆瓦斯。
(4)杜绝明火下井,关键是要执行严格检身制度和严禁穿化纤衣服。
(5)严禁井下明火打点,带电搬迁或作业,回风井50m以内杜绝任何火源。
(6)严禁在井下电焊、气焊、喷灯等工作,不准用灯泡取暖。
2、矿尘灾害防治:
(1)尽量减少浮游矿尘的产生,工作面喷雾洒水,将矿尘消灭在尘源地点。
(2)合理分风用足够的风量加以稀释,防止矿尘飞扬进入风流中。
(3)加强个体防护,每个员工都使用防护口罩,每班如此。
二、火灾、瓦斯煤尘爆炸避灾路线
910工作面 --910运输巷--2000水平车场--2000水平井底车场--人行斜井--地面
三、水灾避灾路线
910工作面 --910运输巷--2000水平车场--2000水平井底车场--人行斜井--地面
内线电工操作规程
液压式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升降机安全操作规程
第14篇 煤矿采掘作业规程安全技术规程措施管理办法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生产、正确指导作业、实行科学管理的基础,是进行采掘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采掘工作面的基本法规。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回采、掘进工作面在开工之前,都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巷道设计编制作业规程;在采掘工作面地质情况、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如初采、收尾、贯通、过断层、过旧巷、工作面调采等,临时性工程如巷道起底、扩帮、铺轨、各类小型硐室施工、机电设备安装等,均须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一、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要求
1、采掘作业规程必须按照采区设计或回采工作面、巷道设计要求,根据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掘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编制,在区队长、技术员和工人共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由施工区队技术员负责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必须进行初审及集体会审,最后经总工程师签发,方能生效。施工作业前还必须由区队技术员向本区队干部和参与作业地点施工作业的员工贯彻考试后,工作面才能开工或生产。
2、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煤炭部颁“煤炭生产技术管理基础工作若干规定”、“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上级所发安全指令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
3、必须坚持“一工程、一规程;一变化、一措施”原则,绝不允许重复使用或借用规程、措施。采煤规程以采区一翼阶段,即一个工作面为单位编制;掘进规程以同一煤层进风巷、回风巷和采区上、下山,或者是有独立用途、性质的巷道分别编制。
4、作业规程应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和现代化管理技术,坚持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内容语言准确,文字简明,通俗易懂,重点突出有针对性,图表正确,数据要准确,字迹规整、清晰,格式、字体规范,打印纸张统一。
5、作业规程编制依据:
⑴、经过审批的采区设计或工作面设计;
⑵、经过审批的地质说明书;
⑶、工种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
⑷、有关的安全制度,如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量验收制度、工作面敲帮问顶制度、机电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爆破和火工产品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制度等。
⑸、邻近采区同一煤层的矿压观测资料。
6、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内容应包括:
⑴、采场范围内外及邻近的采掘情况及其影响。
⑵、采场范围内地质、煤层赋存情况: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硬度、品种、生产能力、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顶板岩石的性质、结构、层理、强度及顶板分类、煤层瓦斯、二氧化碳含量及突出危险倾向性,煤尘爆炸指数,冲击地压危险性等。
⑶、采煤方法及采煤工艺流程:采高的确定、落煤方式、装煤及运煤方式、支护型式的选择、进回风巷的布置方式等。
⑷、顶板管理方法:工作面顶板管理图、表(包括采面支(柱)架、特殊支(柱)架结构、规格和支护间距,放顶步距,最小控顶和量大控顶距,上下缺口,上下出口支护结构、规格),初次放顶措施,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的特殊支护措施;分层开采时人工假顶或再生顶板的工艺图,回柱方法、工艺及支护材料复用的规定,上下顺槽支(柱)架的回撤以及距工作面滞后距离的规定等。
⑸、采煤工作面的风量核算、通风设施选择、监测仪器仪表甲烷断电仪的布置等,通风系统图。
(6)、运煤、运材料的设备选型及其系统图(包括阶段煤仓和采区煤仓的容量)。
⑺、供电设施、电缆设备负荷计算、电气开关整定值核算及供电系统图。
⑻、洒水、注水、灌(胶)浆、充填、压风等管路系统及图。
⑼、通风 、照明设施及其布置图。
⑽、劳动组织及正规循环图表。
⑾、采煤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
⑿、安全技术措施。
⒀、安全管理制度。
⒁、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7、掘进作业规程(或掘进工作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内容应包括:
⑴、巷道布置方式及巷道用途、长度、服务年限。
⑵、巷道煤层和围岩的特征及其柱状图,掘进范围已有的巷道情况,掘进范围内预测水文地质,地质构造及其平面图、剖面图。
⑶、巷道断面形状和尺寸(应明确规定各类管、线、运输设施、人行道的布置与尺寸,巷道断面应预留可缩尺寸)、支护形式及材料规格、支护参数、临时支护与永久支护的平面图和剖面图。
⑷、掘进方式。机械化掘进:工艺流程与设备图;钻眼爆破法:爆破图表与工艺流程图。
⑸、煤层瓦斯涌出量、发火期、煤尘爆炸性,通风量及局部通风系统图,通风监测仪表布置图,综合防尘措施等。
(6)、煤、矸、材料、设备的运输方式和设备型号,在倾斜巷道、煤仓、溜煤眼内运输的安全技术措施。
⑺、过老巷、老空区、石门见煤、过断层、破碎带防止冒顶、片帮的安全技术措施。巷道贯通要编制专项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劳动组织和正确循环作业及主要经济指标。
⑼、各工种作业安全技术措施。
⑽、安全管理制度。
⑾、避灾路线(文字及图)。
8、作业规程的安全措施与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的关系:
⑴、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中明文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予以规定。
⑵、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⑶、凡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工种岗责任制已明文规定且又属作业规程中必须贯彻的内容,须同时贯彻相关条文的内容。
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要求
1、掘进、回采地质说明书应分别在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的半个月前,由地质组提出,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2、回采、掘进作业规程须在开采(工)前一周内编制完成,进入审核、审批阶段;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可预测的采掘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变化,须在一周前编制完成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不可预测、临时性变化,必须立即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在现场实施前完成审批贯彻。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时间按上述规定每滞后一天,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5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通报批评;因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滞后造成的采掘工期影响,由相关采掘单位负全部责任,同时对该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对责任技术人员处以200元罚款,并在调度协调会上做检查,情节严重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三、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核、审批
1、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程序
⑴、提交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首先生产技术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在工程开工五日前组织集体会审,集体会审由矿生产技术部组织,必须是矿总工程师主持(矿总工程师外出时可由指派的矿临时技术负责人主持),集体会审时除各专业副总负责本专业部分内容审查外,采掘部分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审查,机电部分由机电科负责审查,运输部分由运输队负责审查,通风部分由通风队负责审查。参加集体会审的部门分别为:各副总、安全管理处、生产技术部、生产指挥中心、机电科(队)、运输队、通风队及相关采掘区队。
⑵、参加集体会审的单位要派本单位主管或技术主管参加,审核过程中要认真细致,严格把关,各主管部门应建立“规程措施集体会审记录”(工程名称、会审时间、地点、参加人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等)。
⑶、参加集体会审的有关部门在接到主管部门通知后无故不派人参加者,对该部门处以100元罚款,由此带来的规程与现场不符,对该部门主管处以200元罚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矿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⑷、一切新编制的规程、措施或经修改、补充的规程、措施都必须经过审批签字后方可生效。
⑸、执行“谁会审、谁审批、谁签字、谁负责”制度,各职能部门由参加会审的人员对规程、措施进行审核签字,并且由签字者对规程、措施中相关专业内容的科学性、针对性、安全技术有效性负责。
(6)、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查严重违背《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技术规范,造成重大失误的;各类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中应明确的事项而未明确,存在严重缺陷的,按照《羊场湾二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处理。
⑺、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未经审批、批准(生效)和贯彻,主管部门不得下达开工通知书,开工通知书应提前三天由主管部门送达参加会审的部门和主管领导、施工单位。
2、批准程序和权限
⑴、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参加会审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矿相关领导签字批准,由矿总工程师签发执行。批准程序依次为安监处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其他人员无权代替批准(领导外出时可委托副总以上人员代替批准,受委托人同委托人负同等责任)。
⑵、矿总工程师要对主管部门提交的经集体会审后的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面检查,写出批示意见并签名后方可生效。
3、坚持规程、措施复审制度,每月15日前由各相关单位将各自采掘工作面在用的规程、措施报生产技术部,经初审后报总工程师审查,由总工程师签署复审意见,一次不报或迟报对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
1、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在开工或生产前一周由采、掘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向本队所有参与该工作面作业的员工贯彻,并同时贯彻《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有关条文,所有参加贯彻学习规程的人员必须签字;在开工或生产前两天完成考试、阅卷、整理工作,员工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作业,轮休或请假的人员必须经过补课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作业。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贯彻学习要有记录备查。
2、为了提高工人的技术素质,要求采掘区队每月要有不少于一次的有关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工种岗位责任制、安全制度以及有关安全技术措施的全员学习,同时在平时班前会、学习会上开展经常性的规程、措施学习。
3、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必须严格认真,一丝不苟。采、掘区队干部、工人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生产管理和操作。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地质条件或生产条件与规程、措施不符时,应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签和领导签发后贯彻执行。
4、各业务职能部门在安全检查或质量标准化检查时,同时检查作业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和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必须立即纠正,同时按“三违”进行追查并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5、当工作面出现地质变化或其它异常情况,要及时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无措施作业属重大违章,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6、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熟悉掌握情况,发现规程,措施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要及时修改、补充、完善,否则属违章指挥行为,按《宁煤集体公司“三违”处罚办法》追究相关单位主管及技术负责人的责任。
7、矿每半年进行一次作业规程评比,并向指挥部推荐优秀作业规程参加年度评比,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积极准备、推荐参加。
第15篇 煤矿外线电工作业操作规程
1.上班前不得喝酒,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遵守有关各项规章制度。
2.在线路施工时,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着工作装。
3.外线高空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高空作业必须使用保险带(对地3 米以上为高空),蹬杆前应检查蹬杆工具是否安全可靠,电杆根部是否牢固可靠。木杆腐朽严重者,应采取可靠的防倒措施,方可蹬杆。
(2)新立的电杆,在基坑没有填平夯实以前不准上杆作业。
(3)保险带应系在电杆或牢固的构件上,不得系在电杆端头上。
(4)在有过往行人地段时,应在施工杆(塔)周围架设防护栏,禁止行人靠近,防止高空坠物伤人。
(5)杆塔施工时,严禁向上或向下抛扔物件。
(6)攀蹬杆塔时应检查随身物件,以防坠落。
(7)高空作业时,要有防止工具、金具坠落的措施,地面应有人监护。
4.倒闸操作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倒闸操作必须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时使用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一人操作,一人监护。
(2)倒闸操作应按规定顺序逐项进行,操作完毕后,应进行复查。
(3)雷雨天气时,一般不进行倒闸操作,必须操作时,要有可靠的防雷雨措施。
(4)在变压器台上操作时,应先拉开低压开关,后停高压熔断器,恢复时顺序相反;停分支熔断器时,应取下熔断器熔体。
(5)发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可不等待命令先行拉开电源开关,但事后应立即向变(配)电所值班员及领导汇报。
5.高低压电气设备维修作业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在变压器、电容器台上工作时,至少应由两人进行。
(2)更换变压器或调整相序后,应检查电压和相位是否正确。
(3)拉合高低压熔断器,必须使用绝缘工具,不许赤手摘挂高压熔断器。
(4)变压器台上的预防性试验工作应有专人监护。
(5)落地式变压器台,应设遮栏并加锁。
(6)对停电的电容器或有电容的线路或设备,均应充分放电,对有静电感应的设备,应接地线后才能接触。放电时需用有限流电阻的专用放电棒,放电人员应戴绝缘手套。经重复放电、验电后方可开始工作。
6.挂接地线应遵守以下安全规定:
(1)线路经过验电确认无电压后,各工作班(组)应立即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如有电压感应到停电线路上时,应加挂接地线。
(2)同杆架设多层电力线路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
(3)挂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连接要可靠,不准缠绕,拆接地线时程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时,工作人员应使用绝缘棒或绝缘手套,人体不得碰触接地线。
(4)若杆塔无接地引下线时,可采用临时接地棒,接地棒在地面下深度不得小于0.6 米。
(5)接地线应有接地和短路导线构成的成套接地线。成套接地线必须采用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得小于25 平方毫米,严禁使用其他导线用作接地线和短路线。
7.带电作业按水利电力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各项规定执行。
8.铜导线与铝导线连接处,必须使用铜铝过渡线夹。
9.巡线人员禁止攀蹬杆塔。
10.对任何违反规程的命令不应执行,并向发令人说明理由,必要时报告上一级领导。
11.施工前,工作负责人要向全体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讲清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12.工作前要认真清点、检查施工中所使用的材料、备件、工具。安全用具必须完好、可靠。
13.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停送电、装拆短路接地线,挂停电作业警示牌。有反送电可能的刀闸,加绝缘隔板。工作负责人在得到已停电的通知后,指令安全负责人进行验电,在确认线路已停电无误后,立即下令在作业区两端装设短路接地线,经安全负责人检查合格后,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方可发令开始作业。
14.新建高压架空线路或撤除高压线路,在施工前应根据新建高压线路施工设计或撤除线路的任务对以下情况进行一次实地勘查,并根据实地勘察情况编制作业计划和安全措施,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1)线路走向沿途的地形、地貌、植被、道路、建筑物情况。
(2)电杆(塔)、电缆(线)滚筒等物件的运输路线、拟采用的运输方式。
(3)沿途的施工障碍情况。
(4)施工线路与其他线路、设施等的跨越情况。
(5)待接入或待断开处的供电线路情况。
(6)需要进行爆破施工,应按照规程要求对其爆破点及周围环境进行认真勘察,并做好爆破前的相应准备工作。
15.线路巡视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巡线工作应由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巡线时必须由2 人进行。观察线路途经地带及其周围环境对线路的影响情况,用望远镜观察架空线路及金具和杆塔顶部有无异常现象。
(2)巡线应沿线路外侧进行。大风天气巡线应沿线路上风侧行进,以免触及断落的导线。事故巡线应始终认为线路带电,即使明知线路已停电,也应认为随时有送电的可能。
(3)巡线人员发现导线断落地面或悬吊空中以及其他异常情况后,应设人
监护,防止行人靠近故障地点20 米以内,并迅速报告领导,等候处理。
16.线路检修、维护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线路停电检修或在高低压设备上工作,应填写工作票并发作业牌。在高压线路或设备上工作时,应由主管电气、供电工作的领导或技术人员填写工作票,一式两份,交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审核操作程序无误后,由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签发交给工作负责人。停电工作结束后,工作负责人将工作票交回值班长或变(配)电值班员。
(2)工作票签发人应负下列责任:
①工作开始前向有关工作人员宣读工作票;
②正确和安全的组织工作;
③指导工作人员遵守规程,执行安全措施。
(3)工作负责人应由工作票书面指定的有实践经验的人担任:
(4)在部分停电和邻近带电线路上工作时,应设专人监护。
(5)在多路出线的工作地段检修时,工作负责人应向检修人员指明带电和停电线路,并做好监护工作,防止误蹬电杆。一般停电检修时,互相之间应做好监护工作。
(6)外线高空作业时必须遵守本规程有关高空作业的安全规定。
(7)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检查设备完好、地线收撤情况。人员、工具、材料应全部撤离现场,经检查正常后方可交回作业牌。工作负责人与调度联系停、送电时,双方要复诵无误。严禁约定时间停、送电。
(8)在变压器台上测量低压电源时,可使用钳型电流表。应注意不得触及其他带电部分,防止相间短路。
(9)测量带电线路导线的弛度、交叉跨越距离时,应使用测量仅器进行测量计算。严禁使用钢圈尺、皮尺、线尺测量或抛挂绝缘绳的方法测量。
(10)测量电杆、变压器台、避雷器的接地电阻或解开及恢复接地引线时,应戴绝缘手套,严禁接触与地断开的接地线。解开地线时,应先解开导体端,后解开接地端,恢复时相反。
(11)砍伐靠近带电线路的树木时,不得蹬杆。树木和绳索不得接触导线。人和绳索应与导线保持安全距离,并系好保险带。
(12)为防止树木(树枝)倒落在导线上,应设法用绳索将树木(树枝)拉向远离导线方向。绳索应有足够长度,以免拉绳人被倒落的树木(树枝)砸伤。树枝接触高压带电导线时,严禁用手去取。砍剪的树枝离带电导线很近时,若没有可靠的控制措施,必须申请停电后再进行操作。
(13)砍剪的树木(树枝)下面应有专人监护,防止砸伤行人。
(14)工作中遇有雷电或远方雷鸣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17.装运工作按以下要求进行:
(1)装运长、大件时,应遵守起重工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2)运输前指定专人对运输道路进行调查,以确定运输路线。对易发生事故的坡路、弯路、冰雪路等处,应向运输人员及司机交待清楚。
(3)装运货物,必须绑扎牢固。装运重物或超高超长大件时,车箱内不准坐人,禁止客货混装。
(4)运输及装卸货物、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安全,起吊物下面不得站人,运输过程中防止重心偏斜。
(5)用绳子牵引电杆及其他重物上坡时,必须将电杆及其他重物绑牢,绳子不得触磨地面。电杆两侧5 米内不得有人。用专用运杆车运输时,车厢两旁不准坐人。
18.基础施工:
(1)挖掘松软土质或流沙时,应保持其自然坡度,或用挡板、沉箱以防倒塌。此项工作至少有两人在一起操作。
(2)杆坑的边缘不准堆放重物,以防压塌基坑。坑深超过1.5 米时应戴安全帽。
(3)岩石基础打眼时,撑钎人应戴安全帽、手套、眼镜,打锤人不得戴手套,防止脱手伤人。
(4)同一地点的炮眼,待全部打完后,方可装药。
(5)放炮地点周围建筑物,不符合安全距离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6)土石方坑放炮前,应将工具材料全部撤离现场,所有工作人员撤到放炮的反方向,石坑200 米,土坑100 米,裸露药包爆破300 米以外隐蔽。如深孔加大药量时,可适当增加安全距离。
(7)放炮人员应由专职工种或受过爆破专业培训的人员担任,并设专人监护。采用电雷管放炮时,连线与放炮必须由同一人进行。
(8)雷管与导火索连接要紧密,禁止碰击雷管部分。
(9)放炮人员应根据导火索燃烧速度,确定其长度,一般不少于600 毫米。
(10)往炮眼内装药时,必须使用木棍捣实,不准使用钎子。
(11)放炮时遇有瞎炮时,需等待20 分钟后,再进行处理,可在孔内灌水使炸药失效,轻轻取出雷管。放炮工作结束后。剩余雷管应当场销毁或作妥善处理,严禁个人收藏。
(12)点炮人在同一地点不能同时点炮4 个以上。必要时可集体连接导火索。在坑内点炮时,必须有撤离现场措施。
(13)不准在瞎炮处继续打眼,重新打眼时,要离开瞎炮处600 毫米处与原炮眼平行打眼。
19.立杆、撤杆:
(1)立杆、撤杆要有专人指挥。立、撤杆前现场负责人向全班人员讲明分工、立撤杆方法、注意事项,详细说明指挥信号,并检查工作人员熟悉信号程度。
(2)在居民区和交通道路上立、撤电杆时,应设专人看守。
(3)组立杆塔所设的地锚,根据不同的地质及受力情况加以确定,利利用树桩和大石块代替地锚时,必须经现场负责人检查后方可使用。
(4)起重杆塔应使用合格的起重设备,当起立的杆塔稍离开地面时,起吊暂停,对各受力点进行检查,确认无问题后继续起吊。
(5)起立杆塔前,应清理场地。主牵引地锚、杆塔中心、桅杆顶、尾绳应在一条直线上。
(6)杆塔起立过程中,除指挥人员和指定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撤出杆塔高度的1.2 倍以外。
(7)起立杆塔用的桅杆,应受力均匀,不得左右倾斜。
(8)杆塔起立过程中,不准下坑找正,应暂停起立,可在地面进行清理或用绳索帮助找正,工作人员必须站在起立电杆的两侧,并有专人监护。
(9)在起立过程中,不准攀登杆塔。当杆塔起立45 °后,应减缓起立速度,注意拉紧各侧拉绳。
(10)使用吊车立、撤电杆时,钢丝绳套应吊在电杆的适当位置,防止电杆突然倾倒,并在电杆上部两侧拴上拉绳,控制电杆摆动方向。
(11)在撤杆工作前,应先检查杆根,采取防止倒杆措施,再拆除杆上导线。在挖坑前应先在电杆上部适当位置两侧绑好拉绳。
(12)已经立起的电杆,只有在杆基回土夯实、完全牢固后,方可撤去叉杆及拉绳。
20.放线、撤线、紧线:
(1)放线、撤线和紧线工作,均应设专人统一指挥,有统一信号,紧线工具及设备应保持性能良好。
(2)交叉跨越各种线路、铁路、公路、河流等放撤线时,应先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做好安全措施,如搭好跨越架、在路口设专人持信号旗看守等。
(3)放线要有专人领线,并时刻注意信号。放线用的滑车要固定牢固,转动灵活,并设专人看守。
(4)工作人员应站在导线走向半径外侧,放线、紧线遇有障碍时,及时发出信号。
(5)放、紧、撤线过程中,跨越架必须设专人看守,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发出停止过线信号。
(6)爆破压接时,工作人员离开现场雷管开口端反向30 米以外,一般在市区繁华地带不准进行爆破压接。
(7)跨越需停电的高压线时,停电、验电后挂地线,地线应在导线两端分别挂起。
(8)搭跨架必须牢固,比新建线路的横担长3 米,并和线路中心位置一致,跨高压线路应可靠封顶。
(9)搭架用的绳索一般用耐磨的尼龙绳、棕绳或麻绳,一定要防止导线磨断绳索。接近带电体部分,禁止使用铁线绑扎。
(10)在带电线路上搭跨越架的操作人员应站在架子远离电源的外侧。
(11)跨越架与带电体最小距离:
电压等级 3 ~10 千伏 35 ~110 千伏
水平与垂直距离 1.0 米 1.5 ~2.0 米
对地线距离 0.5 米
(12)搭跨越架时人身、工具材料与带电体的安全距离:
3 ~10 千伏 0.6 米
35 千伏 1.0 米
110 千伏 1.5 米
(13)跨越架与铁路、公路、通讯线路、低压线路的最小距离:
铁路 公路 低压通讯线
水平 2.5 米 0.6 米&nbs p; 0.6 米
垂直 6.0 米 5.5 米 0.6 米
21.每日下班后,工作负责人应详细填写工作记录。
22.工作完毕后,工作负责人应与安全负责人一起,亲自检查线路施工地段的情况,组织清点人员、工具材料,拆除接地线,经检查正常后,工作负责人向调度汇报并联系送电,待线路正常送电后,工作人员方可撤离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