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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什么内容
本规程旨在规范企业内部涉及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流程,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危险作业的识别与评估
2. 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与执行
3. 作业前的准备与检查
4. 作业过程中的监控与应急响应
5. 作业后的清理与设备维护
编制指南
1. 危险作业的识别与评估:对所有可能产生潜在危害的作业进行识别,如高温作业、高压电作业、高空作业等。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其危险等级,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2. 安全防护措施的制定:依据作业风险评估结果,设计并实施有效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防护装备(ppe)、安全警示标志、安全操作程序等。
3. 作业前的准备与检查:作业人员需接受安全培训,了解作业风险及防护措施,并在作业前检查设备完好性,确认无异常后方可开始工作。
4. 作业过程中的监控:设立专人负责现场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同时保持与应急救援部门的通讯畅通。
5. 应急响应: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紧急撤离路线、急救措施等,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6. 作业后的清理与设备维护:作业完成后,及时清理现场,对设备进行保养,防止因设备故障引发事故。
复审规定
1. 本规程应每年至少复审一次,以确保其与最新的法规、标准和技术要求保持一致。
2. 复审过程中,应结合实际作业情况,收集员工反馈,对不适用或存在漏洞的部分进行修订。
3. 复审结果须经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确保修改后的规程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需求。
4. 新版规程发布后,需对全体员工进行培训,确保他们理解和遵守新的操作流程。
本规程旨在为危险作业提供安全指引,但并不能消除所有风险。每一位员工都应时刻保持警惕,严格执行规程,共同营造安全的工作环境。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范文
第1篇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1.2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2引用标准
1)《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999;
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部1987.01.01实施)》
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1990.06.01实施)》
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定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4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环保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1.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6.2.1.1生产不稳定。
4.1.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6.3.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4.1.6.3.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50pa。
4.1.6.3.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1.6.3.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4.1.6.3.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4.1.6.3.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4.1.6.3.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4.1.6.3.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4.1.6.3.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4.1.6.3.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1.6.3.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4.1.6.3.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
4.1.6.3.13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4.1.6.3.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4.1.6.3.15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4.1.6.3.16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1.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1.7.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4.1.7.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9.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组组长和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将持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1.9.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1.9.6.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4.1.9.6.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4.1.9.6.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9.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9.7.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4.1.9.7.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4.1.9.7.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 职责要求
4.1.10.1动火项目组组长
动火项目组组长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环保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2高处作业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b类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距离/m
≤101.7
352.0
63-1102.5
2204.0
3305.0
5006.0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i)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hw/m
2≤hw≤≤5530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ⅳ
4.2.4安全要求与防护
4.2.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1份为安全环保部留存,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3 起重吊装作业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4.3.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3.1.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4.3.1.15.1指挥信号不明。
4.3.1.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4.3.1.15.3斜拉重物。
4.3.1.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3.1.15.5重物下站人。
4.3.1.15.6重物埋在地下。
4.3.1.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3.1.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3.1.15.9重物越人头。
6.1.15.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2 票证的管理
4.3.2.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安全环保部签批。
4.3.2.2更换吊装地点应重新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2.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2.4使用外单位吊车吊装时,应按施工单位规程执行,如发生事故有责任方承担。
4.4断路作业
4.4.1 安全要求
4.4.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4.1.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4.1.3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4.1.4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4.1.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4.1.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2 票证的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破土作业
4.5.1 安全要求
4.5.1.1破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5.1.3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破土作业必须按《破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1.5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4.5.1.8.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5.1.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5.1.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5.1.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5.1.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5.1.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1.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1.11破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2 票证的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4.5.2.2 破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破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5.2.3 施工单位接到《破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破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送工程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必要时应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5.2.4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破土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完工记录,并将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6设备检修作业
4.6.1 检修前的准备
4.6.1.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6.1.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6.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6.1.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6.1.5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起重吊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1.6 设备的清洗、置换、移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6.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6.2.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6.2.2安全教育内容:
4.6.2.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6.2.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6.2.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6.2.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6.3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6.3.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6.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6.3.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4.6.3.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6.3.5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6.3.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4.6.3.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6.3.8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6.3.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6.3.1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6.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6.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6.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4.6.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6.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生产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6.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6.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6.5.2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6.5.3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4.6.5.4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4.6.5.5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4.6.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6.6票证管理
4.6.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归口管理。
4.6.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6.6.5安全环保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负责,停产检修、系统检修应报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4.6.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栏目,并送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环保部各1份,检修项目责任单位自留一份存查。
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7.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进行作业(简称受限空间)前,应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采取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
4.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4.7.2.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7.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7.2.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7.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7.2.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7.2.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7.2.5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7.2.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2.7安全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1)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2)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2.8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7.3《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8盲板抽堵作业
4.8.1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必须遵守本盲板抽堵作业规程。
4.8.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4.9临时用电
4.9.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程序
生产区域内一般不得任意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确属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时,用电单位应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临时电源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电房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持经批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工方可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9.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在公司内接临时电源时,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批准后,由公司组织电工施工。
4.9.3 公司安全办负责电气临时线路的架设、使用、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手续不符时,有权制止架设、使用,要求限期整改直至责令拆除,使用单位不得拒绝。
4.9.4临时电源线不得在公司配电房内直接接取,应从二级配电箱引出。
4.9.5下列区域不准在配电箱内接临时电源线:
(1)公司内易燃、易爆、易引起火灾危险场所的配电箱、柜。
(2) 公司内关键设备的配电箱、柜。
4.9.6临时电源的安装和安全要求:
(1)公司内外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得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也不得经过这些场所跨接。
(2)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电源线接口,必须执行“以近就近”的原则,不得跨站架设,长度不超过30米。
2) 临时电源线应采用合格的绝缘导线沿墙或构架架高敷设。室内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线路不得低于3.5米;跨越行人道或马路时,不得低于6米。
3) 临时电源线路固定点布置应合理,避免导线承受较大拉力。在架高敷设有困难,需拖在地面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过生产现场过道时,应根据通过情况及承载要求加盖保护板或用钢管、角铁等保护
4) 临时电源线必须经分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出,保护装置齐全。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机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线头要压接线鼻后用螺丝紧固,严禁采用搭、挂、绕方式连接。
5) 禁止在照明配电箱内引取电源,禁止用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孔引取电源。
6) 临时电源线必须考虑安全载流量,不准超载使用。
7) 临时电源线应选择护套线和软电缆线。
8) 临时线路装置上所有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零。需随线路附设接零干线。采用多芯电缆线时,以黑色或黄绿色芯线作为接零线。
9) 临时电源送电前应经绝缘检查合格(1000v摇表检查不低于0.5mω)。
10)临时电源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挂牌上要写明用途、设备名称、接线和拆线时间、负责人或电工姓名。
4.9.7临时电源的管理
(1) 使用临时电源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超过此期限者,需另行审批,不得借故拖延。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签发处存留,一联交配电部门、一联交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临时电源线拆除后二天内,配电部门、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应将所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关联送交公司安全办存档。
(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2篇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第3篇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8958-2006
2006-06-22发布 2006-12-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全文强制。
为了更好地保护缺氧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本标准对国家标准gb 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进行了修订,使标准更具有可操作性和符合实际情况。本标准代替gb 8958―1988。
本标准与gb 8958―1988相比,内容的变化主要有:
――按照gb/t 1.1的要求重新起草了标准文本,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对缺氧定义进行了调整,将缺氧危险作业氧气浓度由18%提高到19.5%。
――本标准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对一般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将属于事故应急救援的内容纳入新增加的事故应急救援部分。
――本标准对安全教育与管理部分修改为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增加了事故应急救援部分,删除了管理部分。同时,对安全教育与培训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调整和更新。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玢、黄燕娣、赵寿堂、王栋、靳江红。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及其人员防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94 安全标志
gb 5725 安全网
gb 6095 安全带
gb 6220 长管面具
gb/t12301 船舱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
gb 12358 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
gbl6556 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3 术语和定义
3.1
缺氧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氧含量低于0.195的状态。
3.2
缺氧危险作业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条件下的各种作业,主要包括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3.3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 general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3.4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 to_ic hazardous work in o_ygen deficiency atmosphere
在作业场所中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4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类
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分为以下三类:
a)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塔(釜)、烟道、沉箱及锅炉等。
b)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污水池(井)、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c)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料仓等封闭空间。
5 一般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作业前
5.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场空气中的氧含量,并记录下列各项:
a)测定日期;
b)测定时间;
c)测定地点;
d)测定方法和仪器;
e)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测定次数
g)测定结果
h)测定人员和记录人员
在准确测定氧含量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5.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5.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场所空气中氧含量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含量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5.3 主要防护措施
5.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仪器的标定和维护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3.2 在已确定为缺氧作业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0.195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5.3.3 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5.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案例带(绳),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5.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绳),发现异常应立即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5.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5.3.7 在存在缺氧危险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监护人员应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5.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并保持有效联络。
5.3.9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5.3.10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6 特殊缺氧危险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6.1 第5章中的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6.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含量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6.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防止作业人员因上述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
6.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含量保持在0.195以上。
6.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制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应设立明显的标志。
6.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等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窗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窗。
6.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6.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6.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空间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7 安全教育与培训
7.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7.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
7.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7.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7.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7.1.5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7.2 对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7.2.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7.2.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2.3 事故应急措施与事故应急预案。
8 事故应急救援
8.1 对缺氧危险作业场所应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2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8.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8.4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8.5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第4篇 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 6944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 11602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
gb 12268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jt 672 海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安全技术要求
imo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港口作业 port operation
在港区码头、库场、集装箱货运站进行装卸、储存、拆装箱等作业。
3.2危险货物集装箱 dangerous goods container
从装入危险货物起,至该箱经拆箱、清扫或清洗干净止,并带有危险货物标志的集装箱。
3.3
直装 direct lift up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运进港内装船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4
直取 direct lift down
危险货物集装箱直接从船上卸下装运出港而不在码头或堆场存放的过程。
3.5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 flammable and e_plosive dangerous goods
gb6944中第1类爆炸品、第2.1项易燃气体和第2.3项中毒性气体中兼有易燃气体、第3类包装类别ⅰ和ⅱ的易燃液体、第4.1项包装类别ⅰ的易燃固体和自反应物质、第4.2项易自燃物质、第4.3项中包装类别ⅰ的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第5.1项中包装类别ⅰ的氧化物质、第5.2项有机过氧化物等。
4 一般要求
4.1 危险货物的分类、品名及其编号应执行gb 6944和gb 12268的规定。
4.2 内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家水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以下简称“水路危规”);外贸集装箱港口作业,执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海运危规”)的规定;同时兼有的,执行“水路危规”第十七条规定。
4.3 企业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资质。
4.4 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4.5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应根据所装卸危险货物的特性,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
4.6 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箱体两侧及两端应粘贴或印刷符合gb190或“国际海运危规”规定、且与箱内所装危险货物性质相一致的危险货物标志。
4.7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应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器材、设备。应急预案应定期组织演练,做好记录,适时进行修订。
4.8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港口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要求执行gb11602的有关规定。
4.9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装卸时,距装卸地点50m范围内为禁止明火作业区域。
4.10 从事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的企业或作业委托人,在作业前应将危险货物品名、数量、理化性质、作业地点和时间、安全防范措施等事项向主管部门申报。未经同意,不得进行港口作业。
4.11 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堆存区域不得进行车辆维修、保养等工作。
4.12 作业前,相关作业人员应确认危险货物申报内容与所装卸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标志、标牌一致,详细了解其性质、危险程度、安全应急措施和医疗急救措施。
4.13 作业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4.14 作业结束,应按规定妥善处置残留物和有关工具及防护用品。
4.15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和仓库四周应采用围栏或实体围墙封闭并设置环形消防通道;出入口应不少于两处,并安装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牌;灭火器材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5 装卸作业
5.1 码头前沿作业
5.1.1 危险货物集装箱在装船或卸船前,作业方应会同船方对集装箱外观进行检查,重点检查集装箱结构是否有损坏、有无撒漏或渗漏现象。发现异常情况应通知有关部门处理。在未处理之前不得装卸。
5.1.2 舱内作业时,作业人员下舱前应先开舱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5.1.3 装卸作业指挥人员佩戴的标志应明显,指挥信号应清晰、准确。
5.1.4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装要求及船方确认的配载图进行装载。
5.1.5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操作人员,应做到谨慎操作,稳起稳落。
5.1.6 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期间,不得进行加油、加水(岸上管道加水除外)等作业。
5.2 水平运输作业
5.2.1 港内运输车辆应配备灭火器材和在车顶悬挂危险标志灯。
5.2.2 港内运输车辆应遵守港区有关危险货物车辆运行路线、时间及速度等规定。
5.2.3 港内运输危险货物集装箱车辆的驾驶员严禁超车、急转弯、急刹车,前后车辆应保持安全距离。
5.3 堆场作业
5.3.1 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项、1.2项爆炸品和硝酸氨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除1.1项、1.2项以外的爆炸品、2类气体和7类放射性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场存放,应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限时限量存放。
5.3.2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作业,应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5.3.3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应严格划分各类危险货物的堆存区域,按危险货物的性质和类别要求堆码。
5.3.4 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二层,其它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的隔离,隔离要求参见附录a。
5.3.5 装有遇潮湿易产生易燃气体的4.3项货物的集装箱和需敞门运输的易产生易燃气体的集装箱,宜在最上层堆码。
5.3.6 液化天然气罐式集装箱相互不得叠放,与其它非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叠放时,应放置在最上层。
5.3.7 装有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箱门对箱门,集中堆放。
5.3.8 熏蒸作业不得在危险货物堆场进行。
6拆、装箱作业
6.1 一般要求
6.1.1 港内拆、装和查验危险货物集装箱作业时,应在专门区域进行。
6.1.2 作业人员要求:
a)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穿戴好必需的防护用品。
b)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禁止穿带铁掌、铁钉鞋和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
c)拆、装毒害品的作业期间严禁进食;温度高、时间长、作业量大时,应轮换或间歇作业;作业完毕后应立即进行全身冲洗、换装后方可进食;穿过的工作服、手套等防护衣物应单独清洗。
6.1.3 凡进入作业现场的水平运输机械应配备火星熄灭装置,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作业现场。
6.1.4 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磨擦产生火花的工属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6.1.5 在拆、装装有爆炸品、有机过氧化物、毒害气体、毒性物质中包装类别ⅰ集装箱时,所有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
6.1.6 拆、装感染性物质集装箱,应经有关部门监测批准后方可作业。
6.1.7 拆熏蒸集装箱时,打开箱门后应强制通风,确认无危险后方可作业。
6.1.8 在夏季高温季节,拆、装对温度敏感的危险货物集装箱时,应根据港口所在地气候条件,确定作业时间,并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在有遮蔽通风良好的环境下进行,货物不得在阳光直射处存放。
6.1.9 拆、装危险货物集装箱,遇有闪电、雷雨或附近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关闭箱门,对箱外货物作妥善处理;雨雪天、大雾天禁止露天拆、装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集装箱。
6.2 装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装箱作业要求应符合jt672的规定。
6.3 拆箱作业
6.3.1 拆箱前应先检查施封是否完好。开启箱门时,应先打开一扇门,不准在门前站立,在通风并确认无危险后,方可拆箱作业。
6.3.2 拆箱过程中应谨慎操作,轻拿轻放,发现损坏、渗漏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处置。
6.4 仓库作业
6.4.1 待装箱和拆箱后的危险货物,应执行危险货物的出入库制度,核对、检验出入库的货物的规格、数量、包装标记,单证、资料不符的不得出入库。
6.4.2 危险货物堆码应符合“水路危规”的相关规定。同库存放的危险货物应符合隔离要求,隔离要求见附录a。
6.4.3 危险货物分装、改装、开箱、开桶检查应在库外安全地点进行。
6.4.4 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6.5 清洗箱作业
危险货物集装箱的清洗应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第5篇 gb8958-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为保障缺氧环境中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缺氧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标准。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缺氧危险作业的定义和安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
2 定义
2.1 缺氧:指空气中的氧气浓度低于18%的状态。
2.2 缺氧危险作业:指具有潜在的和明显的缺氧危险的各种作业。
2.3 一般缺氧作业:指在普通作业场所中的单纯缺氧危险作业。
2.4 特殊缺氧作业:指在特殊作业场所中或同时存在其他有害气体的缺氧危险作业。
3 缺氧危险作业环境
大致可分为三类:
3.1 密闭设备:指船舱、贮罐、反应塔、冷藏车、沉箱及锅炉等。
3.2 地下有限空间:包括地下管道、地下室、地下仓库、地下工事、暗沟、隧道、涵洞、地坑、矿井、废井、地窖、沼气池及化粪池等。
3.3 地上有限空间:包括贮藏室、酒糟池、发酵池、垃圾站、温室、冷库、粮仓、封闭车间或试验室等。
4 一般缺氧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4.1 作业前
4.1.1 当从事具有缺氧危险的所有作业时,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在作业开始前,必须准确测定作业环境空气中的氧气浓度,并记录下列各项:
a. 测定日期;
b. 测定时间;
c. 测定地点;
d. 测定方法和仪器;
e. 测定时的现场条件
f. 测定次数;
g. 测定结果。
在准确测定氧气浓度前,严禁进入该作业场所。
4.1.2 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并记录所采取措施的要点及效果。
4.2 作业中
在作业进行中应监测作业环境空气中氧气浓度的变化并随时采取必要措施。在氧气浓度可能发生变化的作业中应保持必要的测定次数或连续监测。
4.3 主要防护措施
4.3.1 监测人员必须装备准确可靠的分析仪器,并且应定期标定、维护。
4.3.2 在已确定为缺氧环境的作业场所,必须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使该环境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在作业过程中始终保持在18%以上。严禁用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4.3.3 对由于防爆、防氧化不能采用通风换气措施或受作业环境限制不易充分通风换气的场所,作业人员必须配备并使用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严禁使用过滤式面具。
4.3.4 当存在因缺氧而坠落的危险时,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并在适当位置可靠地安装必要的安全绳网设备。
4.3.5 在每次作业前,必须仔细检查呼吸器具和安全带。发现异常应立即修补或更换,严禁勉强使用。
4.3.6 在作业人员进入缺氧环境作业前和离开时应准确清点人数。
4.3.7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环境作业时,必须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4.3.8 作业人员与监护人员应事先规定明确的联络信号。
4.3.9 当发现缺氧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让作业人员迅速离开作业现场。
4.3.10 如果作业现场的缺氧危险可能影响附近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时,应及时通知这些作业场所。
4.3.11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缺氧作业场所,并应在醒目处做好标志。
4.3.12 在存在缺氧危险的作业场所,必须配备抢救器具。如:呼吸器、梯子、绳缆以及其他必要的器具和设备。以便在非常情况下抢救作业人员。
4.3.13 发生缺氧危险时,作业人员和抢救人员必须立即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4.3.14 对已患缺氧症的作业人员应立即给予急救和医疗处理。
5 特殊作业要求与安全防护措施
5.1 下列缺氧作业应按特殊作业处理:
5.1.1 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
5.1.2 在作业中使用或可能产生有害气体。
5.1.3 特殊场所中的作业。
5.2 作业要求与防护措施
5.2.1 第4章中的各条规定均适用于此种作业。
5.2.2 当作业场所空气中同时存在有害气体时,必须在测定氧气浓度的同时测定有害气体的浓度,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场所的空气质量达到标准后方可作业。
5.2.3 在进行钻探、挖掘隧道等作业时,作业人员有因硫化氢、二氧化碳或甲烷等有害气体逸出而患缺氧中毒综合症的危险,必须用试钻等方法进行预测调查。发现有上述气体存在时,应先确定处理方法,调整作业方案,再进行作业。
5.2.4 在密闭容器内使用氩、二氧化碳或氦气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在作业过程中通风换气,使氧气浓度保持在18%以上,或者让作业人员使用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2.5 在通风条件差的作业场所,如地下室、船舱等,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将灭火器放置牢固,禁止随便启动,防止二氧化碳意外泄出。建议在放置灭火器的位置设立明显的标志。
5.2.6 当作业人员在特殊场所(如冷库、冷藏室或密闭设备等)内部作业时,如果供作业人员出入的门或盖不能很容易地从内部打开而又无通讯、报警装置时,严禁关闭门或盖。
5.2.7 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密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贮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必须严密关闭阀门,或者装好盲板。输送有害物质的管道的阀门应有人看守,或在醒目处设立禁止启动的标志。
5.2.8 当作业人员在密闭设备内作业时,一般应打开出入口的门或盖。如果设备与正在抽气或已经处于负压状态的管路相通时,严禁关闭出入口的门或盖。
5.2.9 在地下进行压气作业时,应防止缺氧空气泄至作业场所。如与作业场所相通的设施中存在缺氧空气,应直接排出,防止缺氧空气进入作业场所。
6 安全教育与管理
6.1 对作业负责人的缺氧作业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内容:
6.1.1 与缺氧作业有关的法规。
6.1.2 产生缺氧危险的原因、缺氧症的症状、职业禁忌症、防止措施以及缺氧症的急救知识。
6.1.3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检查和维护常识。
6.1.4 作业场所空气中氧气的浓度及有害物质的测定方法。
6.2 缺氧作业安全教育结业后应发给结业证书。未受过安全教育的人不得担任作业负责人。
6.3 对一般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6.3.1 缺氧场所的窒息危险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6.3.2 防护用品、呼吸保护器具及抢救装置的使用知识。
7 管理
7.1 本标准由劳动技安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7.2 进行缺氧危险作业前必须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并确定合格的作业负责人。
7.3 各部门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
第6篇 危险化学品物流作业安全管理规程
危化品生产与使用的高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危险品物流的空前繁荣,危险化学品物流量每年以30%的速度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近几年来,我国约有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30余万户,危险化学品储运企业5000多家,有运输车辆10万多辆,每年通过公路运输的危化品约1亿~2亿吨,有铁路危化品罐车30000多辆,年运量约2000万吨,危险品的存储量则更大。
从危化品物流作业的角度看,主要有如下特点:
1 危化品覆盖了易燃液体、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毒害品、爆炸品等9类,危险性较大;
2 危化品储运过程中易受到气候、地形、道路、环境等因素影响;
3.95%以上的危化品运输涉及异地运输,长距离、大吨位是我国危化品运输的普遍状况,运输机动性较强;
4 技术含量高,对包装物、包装规格以及储存、装卸、运输都有严格的要求。
调查表明,危化品在储存、运输、搬运等环节曾引发很多事故,因此,对于危化品的物流作业进行严密的管理十分必要。
危化品物流存在的问题
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危险品物流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危化品物流缺乏协调监管体制
从部门设置来看,虽然我国的危化品物流管理体制已基本形成,但企业在物流具体操作中仍存在很多漏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在危险货物运输及存储等方面的法规及标准有20多个,涉及多个主管部门,由于缺乏系统性与协调性,各自以部门利益和责任为主,导致部分法规及标准之间无法统一,存在大量的衔接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目前,国内危险品安全管理工作是由安监、消防、公安、质检、环保、交通、卫生、工商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执行,有时不同部门之间的要求相互矛盾,令企业难以抉择。如,在仓储建设和内部规划上,国土资源部门和规划部门要求专用危化品仓库要有较高的土地利用率和建筑容积率,而消防部门要求,危化品仓库只能建单层,建筑物之间必须有一定的间距;安监和消防部门要求毒品、易燃液体要经常通风,预防气体浓度超标引起燃爆或中毒,而环保部门要求仓库密封,不要向大气排污。 在公路运输方面,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专用运输车辆都安装了gps,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设备形同虚设,企业无人监控,也没有相关行驶记录。另外,运输企业对车辆定期检测、异地运输车“争食”严重、运输企业经营成本较高等也颇有争议。虽然国家已设立交通运输部,有望在公路、海运、空运危险品运输管理方而达到一致性,但对这三大运输部门已出台的法规、标准的修订工作进展较慢,加上铁路运输不属于交通运输部管辖,国家对危化品物流的统一监管还有待时日。
危化品物流作业效率低下
一是由于危化品运输配装存在睹多限制,使得运输过程中难以选择合适承载能力的运输工具,造成严重超载,或实载率低、浪费运力;二是重复运输严重,缺乏整体优化与运筹;一是由于危险品生产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需求又较为分散,导致运输半径过大。种种原因造成了危险品物流作业效率十分低下。
危险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
目前,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自产自运的比重相当高,这种经营模式是造成危化品物流企业现代化水平低、发展慢的原因之一。此外,无证经营危化品物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从业人员素质较低,上岗培训问题多
危化品运输企业的司机、押运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新到位的从事普通货物运输的司机对危险品运输知识又非常欠缺。因此,对司机、押运员、库管员进行定期培圳是企业的重要工作。近年对事故调查后发现,驾驶员及押运员对事故处理的知|只了解甚少,当场逃匿的现象时有发生,无证上岗的情况也屡见不鲜
物流作业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落后
道路运输部门对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处理尚无快速反应的有效机制,一般采用通知发货、收货人来处理,而且由于对危险货物的危害认识不足,相关防范、救援措施不能及时跟上,住往贻误施救时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物流技术装备落后
危化品物流企业要加强安全意识,除了制度及责任外,更需要先进的物流技术装备。如防爆叉车的应用、消防设施的完善、库存实时监测及泄漏监控技术、运输车辆gps实时监控等,是确保危化品物流作业安全的重要条件,
危险品仓库有待完善
在国外,危险品的仓储设施都设在市郊,能够减轻危险品对城区带来的危害。我国上海的宝山、金山,广州南沙小虎岛、吉山,东莞的立沙岛和惠州的大亚湾等都是区域性危化品物流仓储基地。近年来受城区不断扩大、区位功能转变的影响,许多危险品仓库面临调整
此外,国际性的危险品仓库从设计、设备、日常管理等方面都有严格标准,库区均设有避雷装备,应急防腐、消防、防爆等设备一应俱全。
危化品物流企业经营成本高
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措施严格,使得危化品物流投资经营成本较高一在县体的运营中,危险品运输企业还要因办理《通行证》、年票、gps系统等支付费用,不仅每辆运输车每年要缴纳大量的城市建设费等费用,危化品物流中心的仓租标准也高于普通仓库。同时,监管部门对各种“地下仓库”监管与打击力度不够,大量危险品分散储存在这类不合格的仓库中,给规范管理企业带来不少经营障碍,
此外,一些从事危险品仓储业务的经营者由于涉足时间不长、企业规模不大、管理经验不足,存在不懂行的现象。例如,入库验收中没有验收记录,入库货物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示和危险品标志,也无中文说明书,造成现场操作人员不知道是什么货物;在货物堆码时,易燃易爆物品就地堆码,大桶易燃液体(200kg/桶)在堆码时层与层之间没有按要求衬垫隔层;装卸、搬运器具与危险品混存、危险品与危险品混存;商品养护中,破包破件没有及时整理或单存单放;温湿度超标,通风设备和浓度、粉尘报警装置没有安装等现象。
根据上述研究与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危化品物流发展措施:
整理、规范危化品物流行业标准与法规,建立统一的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体系
必须建立多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建立统一、规范的危险品物流行业标准。建议参照物流联席会议制度,组建危险品物流联席会议协调性组织,在沟通与协调的基础上,整理、完善和规范各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制度与标准,用系统的理念打通危险品物流链。
全面调查危险品物流现状。建立大城市
危险品物流监控平台
上海在对危险品仓库、交通枢纽、中转站及车辆进行充分调研基础上,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建立了危险品物流实时监控网络,可以实时了解危险品存储及运输情况,一旦发生问题,可以最快速地启动应急机制。建议各大城市在总结上海市经验的基础上,分别建立自己的危险品物流监控网络。
优化危险品物流网络,提升物流作业效率
借助危化品物流网络的优化,目前存在的运输半径大、重复运输、作业效率低等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同时还可以强化安全管理。
政府在规划危险品物流网络时,应将需要使用危险品的企业置于合理的地理位置,从宏观角度规划出风险最小的危险品运输网络。在政府规划设计的危险品物流网络内,企业通过加强对物流操作的管理,选择优化的运输路径和操作方式。
大力发展专业化的危化品物流
由专业化物流公司整合危化品物流操作管理,一方面,可以改变目前危化品物流企业数量多、规模小、技术含量低的格局,提高物流的集成度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也为政府监管危化品物流提供了基础。
应用现代物流技术与装备提升物流作业水平
采用叉车、托盘、集装单元化技术、货架及立体仓储系统等物流技术与装备,可以大大提升物流作业效率,加强安全管理。
在采用物流技术装备时,还要注重危化品物流的特点,如,要采用防爆型叉车,托盘等应具有防腐蚀、阻燃等特点,结合危化品的液体流动设计使用的单元储运罐,根据危险品物流中心的消防要求配备安防等周边设备。
建立全国性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目前,各地的监控网都是独立运行,只能监控本地区、本企业内部的危险品运输车辆。从事故分析可以看出,就一个城市或地区网而言,外地驶入的车辆无论是否安装gps都对其缺乏监控,一旦车辆在本地区发生事故,很难在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理。因此,实现各地区网和各企业网之间的联网,对事故在第一时间就近、就地处置非常重要。
建议在各大城市危险品物流监控体系的基础上,将各地的物流信息平台打通,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建立全国统一的危险品物流管理监控平台。
第7篇 打磨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涂装车间打磨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包括手工或使用打磨工具进行的金属和其他材料打磨作业,也包括在喷漆等易燃易爆现场的打磨作业。
2 岗位安全作业职责
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班前、班中、班后的排查和处置;
负责本岗位设备操作或其他作业,在作业和故障排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的日常保养,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确保本岗位使用的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完好有效,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
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
3 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作业活动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
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
可能伤害的对象
打磨作业
(通用)
使用过程中用力过猛砂轮片断裂,残片飞出击伤人员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和
周边人员
风动或电动砂轮打磨机、抛光机的防护罩损坏,或人员操作不慎接触旋转部位、头发或衣服卷入旋转部位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电动打磨工具电源线破损或接地不良造成漏电
触电
操作人员
现场通风、除尘效果不良或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吸入打磨粉尘。
职业病
操作人员
使用升降平台、梯台等,设备故障或人员不慎,人员坠落
高处坠落
操作人员
易燃易爆场所打磨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未使用防爆电气或风动工具,火星、静电引燃易燃易爆物引起火灾爆炸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
周边人员
打磨现场粉尘堆积,防静电装置失灵或违规使用明火、打手机等,引爆粉尘
粉尘爆炸
操作人员和
周边人员
4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4.1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4.2 作业人员应佩带防护眼镜和活性炭口罩,打磨产生有毒有害粉尘,或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作业时,应戴自吸过滤式呼吸器;呼吸器的活性碳盒每月更换1次;
4.3梯台无稳定站立面,且登高超过2米的,应佩戴安全带、安全帽,并将安全带固定在牢固的位置;
4.4 打磨作业时应佩戴耳塞。
5 打磨作业安全要求
5.1作业前准备安全操作
5.1.1 作业前对打磨工作环境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打磨室,或车间内设置的打磨区内除尘、通风装置是否完好、有效;
现场打磨站立的升降平台、梯台,是否带有防坠落的栏杆、防护板并完好有效;
易燃易爆打磨现场的防静电接地装置、灯具、开关和排风装置等防爆电气等是否完好、有效。
5.1.2 作业前,对使用的设备和工具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工具及其安全装置完好、有效:
检查电动工具选用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绝缘电阻检测合格标识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ⅰ类手持电动工具时应在电气线路中采用额定剩余工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隔离变压器等保护措施,或加接带有漏电保护的接线板;
在易燃易爆场所打磨应使用风动工具,不得使用电动工具,不得使用移动灯具,检查风动工具使用的压缩空气管道、阀门是否完好,无泄漏;
检查使用的打磨、抛光机及其安全防护罩是否完好、砂轮片是否在保质期内,砂轮是否有裂纹和破碎缺口、软垫是否撕裂、钢丝刷是否松动和断裂;工具电源线、防护罩、盖及手柄是否完好;
5.1.3 需安装砂轮片前,核对砂轮片是否与主轴直径相适应,不准使用有裂纹或缺损的砂轮:
安装时,应采用专用扳手进行紧固,压紧到砂轮转动时不产生滑动为宜;
砂轮装好后,必须进行试转,空转5-10秒钟,砂轮转动时,不应有明显振动;
调整砂轮防护罩时,必须在砂轮停转后并关闭电源,方可进行。
5.1.4 作业前,应先开启现场通风和除尘装置。
5.2 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
5.2.1 打磨时应夹紧工件,用力不得过猛;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打磨时手不能在砂轮片附近,人体站立在侧面位,严禁有人站在砂轮片正面,以防砂轮破裂伤人;
禁止用砂轮端面进行打磨,禁止随便开动砂轮或用他物冲击敲打砂轮片;
两人以上同时打磨时,严禁在同一个工作台上对面方向相对作业;现场多处同时交叉进行打磨作业时,应听从现场指挥的调度,各作业点之间应的距离应大于2m;
作业中假如砂轮片被卡住,必须关闭工具方可处置;
正在转动的砂轮机不准放在地上和工作台上,待砂轮停稳后,放在指定的地方;暂时不用时,必须关闭开关,并切断电源。
5.2.2使用电动工具、风动工具时,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工作时将电线放置于工具的后端,严禁接触旋转的砂轮片或钢丝刷;
发现电动工具电源线缠卷打结时,要立即解开,不得手提电线或砂轮强行钉拉动;
使用风动工具时,气管不得接触尖锐物品,防止气管破损漏气。
5.2.3 使用升降平台、梯台登高打磨作业时,注意以下安全事项:
启动升降平台按钮前,先发出呼喊信号,观察周边情况,平台梯台上有人上、下时,严禁升降操作;
使用梯台登高时,梯台固定应牢固,人员不得在梯子上向下扔物,注意力集中。
5.2.4 现场打磨粉尘、刮灰时滑落的腻子等,应随时清理。
5.3 作业结束后安全操作要求
5.3.1 工作结束后,工具等应放置于工具柜内。
5.3.2 清理现场地面打磨粉尘、滑落的腻子,检查现场无危险物品,关闭电源、气源后方可离开。
5.4 作业现场禁止性要求
5.4.1 进入打磨作业场所严禁烟火、禁止打手机,人员进入时应交出火种。
5.4.2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打磨现场。
6 岗位应急要求
6.1 机械伤害处置
a)被砂轮残片、切屑击伤,应立即前往医院包扎治疗,若碎片嵌入身体,切勿随意拔出,应由医师负责清理。
b)发生机械伤害时,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等处理,防止感染;严重的应立即到医院处置。
6.2 发生设备、工具漏电时,应立即关闭设备配电柜电源;如发生人员触电,不得用肢体接触触电者,首先应关闭电源,来不及关闭时,应使用绝缘物体将带电物挑开。
6.3 易燃易爆场所发生易燃气体、液体泄漏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当班带班人员;不得在泄漏现场使用手机和其他产生静电或火花的设备工具,并立即开启通风装置进行通风。
6.4 周边发生火险时,应立即停机断电,使用周边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同时报告车间当班带班人员(带班室电话-----);处置无效时立即撤离现场,按现场指示标识疏散到工厂东北大门处集合。
第8篇 加油站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第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一、进入本站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容器装置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三、 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加油站负责办理,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相应内容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清洗和转换),有加油站的站长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共同确认、共同审批签字后有效。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可燃物质浓度符合以下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氧含量在18%-21%,各种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容度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设备作业,达不到清洗或转换标准的受限空间,不准进入作业时。
五、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入前应由安全员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待应注意事项,并将已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监护人,以便于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锁有外部监护人掌握,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将作业人员救出。
六、设备外部的监护人员,事先要与内部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绝对不许脱离岗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除施工单位指定监护人外,加油站安全员也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七、进入有动力的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必要时加锁,钥匙有作业人随身携带。
八、不得进入正在运转或没有切断进出料口的设备作业。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时,要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和通风孔,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通风。
十、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用12伏。在易燃易爆环境内作业的,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不准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良好绝缘。
十一、在受限空间对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只准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时,监护人必须保证导管口置于空气流通处,管子不能折叠堵塞。
十二、在受限空间作业,连续作业不能过长,一般情况下每作业一小时,须到外面空气流通处休息片刻,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时间应相对缩短。
十三、进行受限空间登高或动火等其他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有毒、有腐蚀性设备进行作业时,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
十五、封闭设备前必须由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双方当面封闭。
第二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9)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加油站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 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4)、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5)、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 间应设警示红灯。
(16)、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7)、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 站长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二级、三级高处作业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或在无平台、无护栏的罐、槽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审批。
6、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加油站留存。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四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三、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2、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批准;
3、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站长批准;
4、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加油站各一份;
第9篇 危险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与适用范围
1.1本规程规定了生产区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断路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等危险作业的安全操作标准。
1.2本规程在全公司范围内适用。
2引用标准
1)《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23018—1999;
2)《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2008)
3)《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部1987.01.01实施)》
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动部1990.06.01实施)》
5)《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
6)《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
7)《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为危险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规程实施进行协调,对执行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3.2安全环保部负责指定实施各规程的管理部门和基层单位,指导票证的正确填写,并严格监督执行。
4危险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1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定义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4.1.2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2.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1.2.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1.2.3 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1.3安全环保部负责在生产区划分三类动火作业的区域、设备、管道,并做出明显标记。
4.1.4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程度,经安全环保部报请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1.5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1.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6.2.1.1生产不稳定。
4.1.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6.3.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4.1.6.3.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要始终保持正压,绝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其压力宜保持在50—150pa。
4.1.6.3.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焊补部位情况,根据裂缝、穿孔的位置、形状、大小、材质和生产情况,制订动火焊补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1.6.3.4车间主任、工艺技术员应在现场指挥,并有专人监护,难度较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项目、生产、技术、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及总经理要亲临现场。消防队和气体防护人员也要到现场监护。
4.1.6.3.5焊补施工现场,通风必须良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焊补现场的上空不得有聚积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
4.1.6.3.6焊补现场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必要时可设防爆轴流风机。现场通风必须畅通。
4.1.6.3.7动火施工前,所需要的器材、工具必须准备齐全,不得遗漏。严防施工中发现短缺,影响施工安全。
4.1.6.3.8动火前要报告生产调度部门并经同意。动火过程中,生产要加强指挥,加强工艺分析,保持生产稳定。
4.1.6.3.9各有关生产车间、班组、岗位的生产人员,接到动火的通知后,应检查并落实可能影响生产的一切防护措施。动火期间要精心操作,加强联系,做好异常情况的应急准备。
4.1.6.3.10动火地点应与公司、车间生产调度部门,生产有关岗位建立迅速有效的联络网络,密切联系,以保证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4.1.6.3.11动火前,应对全体参加工作人员,详细交待安全施工方案和施工过程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其预防措施和处理方法。
4.1.6.3.12动火前,应由车间主任、安全人员、工艺技术人员全面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有关人员必须就位上岗。
4.1.6.3.13焊工应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详细了解并掌握带压动火焊接的安全技术规程,并能正确使用防毒面具。不允许不懂或技术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焊工担任带压动火工作。
4.1.6.3.14上述各项准备工作就绪后,施工人员带好防毒面具(严禁戴氧气呼吸器)从上风侧进入焊接地点。把要焊接的钢板依预先画好的范围覆盖上去,紧紧抵住,引燃焊枪,开始焊接。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部对着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4.1.6.3.15裂缝较大,外流气量很多时,要先进行堵塞处理,并要分析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严格执行“安全动火制度”,严防爆炸和中毒。当穿孔、因裂缝大而造成焊接困难时,可用铅或其它软金属堵塞,然后用厚3--4毫米的胶皮把漏处粘补住,在胶皮上面涂抹一层黄泥,最后把钢板覆在上面焊接。在焊接过程中,如焊口扩大,无法焊接时,应停车处理。
4.1.6.3.16补焊结束,应彻底熄灭现场余火,认真检查,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并经设备所在车间验收。
4.1.7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7.1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1.7.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会同作业组组长负责提出。
4.1.7.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1.7.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分析工应在动火证上填写分析结果。
4.1.7.5允许用原化工部指定测爆仪代替手工分析,但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1.7.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1.7.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下同)。
4.1.7.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4.1.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等级划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注明。
4.1.9《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4.1.9.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4.1.9.2 动火批准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4.1.9.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项目组组长和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4.1.9.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9.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结束后,动火人将持有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1.9.6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1.9.6.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h。
4.1.9.6.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h。
4.1.9.6.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4.1.9.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1.9.7.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副总经理终审批准。
4.1.9.7.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有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安全环保部终审批准。
4.1.9.7.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1.10 职责要求
4.1.10.1动火项目组组长
动火项目组组长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取样交给化验人员分析,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1.10.2 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
4.1.10.3 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1.10.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值班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10.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1.10.6安全环保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
4.1.10.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4.2高处作业
4.2.1高处作业定义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或2m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2.2高处作业分类
4.2.2.1存在下列危险因素之一的高处作业为b类
a)阵风风力五级(风速8.0m/s)以上;
b)gb/t4200-2008规定的ⅱ级或ⅱ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c)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50c的作业环境;
d)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120c的作业;
e)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水、油等易滑物;
f)作业场所光线不足,能见度差;
g)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小于表4-1的规定;
表4-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
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 | 距离/m |
≤10 | 1.7 |
35 | 2.0 |
63-110 | 2.5 |
220 | 4.0 |
330 | 5.0 |
500 | 6.0 |
h)摆动,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既任一边小于500mm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态;
i)gb3869-1997规定的ⅲ级或ⅲ级以上的体力劳动强度;
j)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0.195的作业环境;
k)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
4.2.2.2不存在4.2.2.1条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为a类
4.2.3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具体情况见表4-2
表4-2高处作业分级
分类法 | 高处作业高度hw/m | |||
2≤hw≤≤5 | 5<hw≤≤15 | 15<hw≤≤30 | hw>30 | |
a | ⅰ | ⅱ | ⅲ | ⅳ |
b | ⅱ | ⅲ | ⅳ | ⅳ |
4.2.4安全要求与防护
4.2.4.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2.4.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2.4.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2.4.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4.2.4.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2.4.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2.4.7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4.2.4.8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2.4.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2.4.10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备注栏内。
4.2.4.11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2.4.12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2.4.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4.2.4.14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2.5《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2.5.1ⅰ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安全员审查后,报同一单位领导审批。ⅱ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ⅲ、ⅳ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别审查后,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4.2.5.2项目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各持1份,1份为安全环保部留存,工程完工后,施工负责人应将填写完整的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2.5.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4.3起重吊装作业
4.3.1安全要求
4.3.1.1吊装质量大于10t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1.2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强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1.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3.1.4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3.1.5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应遵守高处作业的规定。
4.3.1.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3.1.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4.3.1.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技术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3.1.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4.3.1.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3.1.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3.1.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4.3.1.13 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3.1.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3.1.15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4.3.1.15.1指挥信号不明。
4.3.1.15.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4.3.1.15.3斜拉重物。
4.3.1.15.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3.1.15.5重物下站人。
4.3.1.15.6重物埋在地下。
4.3.1.15.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3.1.15.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3.1.15.9重物越人头。
6.1.15.10安全装置失灵。
4.3.1.16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3.2 票证的管理
4.3.2.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设备管理部门审查安全环保部签批。
4.3.2.2更换吊装地点应重新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4.3.2.3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3.2.4使用外单位吊车吊装时,应按施工单位规程执行,如发生事故有责任方承担。
4.4断路作业
4.4.1 安全要求
4.4.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4.1.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应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4.4.1.3厂区断路作业经审批后,应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作好准备。
4.4.1.4断路前,施工单位应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4.4.1.5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且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4.4.1.6断路后,施工单位应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应悬挂红灯。
4.4.1.7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应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和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经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4.4.1.8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4.1.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4.2 票证的管理
4.4.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申请,由安全环保部签批,抄送安全保卫部。
4.4.2.2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破土作业
4.5.1 安全要求
4.5.1.1破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申请单位各存一份),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4.5.1.2破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4.5.1.3破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4.5.1.4破土作业必须按《破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核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5.1.5严禁涂改、转借《破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5.1.6破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5.1.7破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4.5.1.8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4.5.1.8.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水道和阴井。
4.5.1.8.2在挖较深的坑、槽、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沿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4.5.1.8.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和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坑、槽、井、沟边工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5.1.8.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有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4.5.1.8.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辅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应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4.5.1.8.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5.1.8.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4.5.1.9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4.5.1.10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4.5.1.11破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断路作业的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4.5.2 票证的管理
4.5.2.1《破土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管理。
4.5.2.2 破土申请单位在安全环保部领取《破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5.2.3 施工单位接到《破土安全作业证》后,填写《破土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送工程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审核,安全环保部审批,必要时应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
4.5.2.4完工后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破土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完工记录,并将作业证交安全环保部存档。
4.6设备检修作业
4.6.1 检修前的准备
4.6.1.1 设备检修作业开始前应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4.6.1.2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4.6.1.3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按检修方案要求,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4.6.1.4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对检修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
4.6.1.5 设备检修如需高处作业、动火、动土、断路、起重吊装作业等,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4.6.1.6 设备的清洗、置换、移交,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4.6.2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4.6.2.1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4.6.2.2安全教育内容:
4.6.2.2.1检修作业必须遵守的有关检修安全规章制度。
4.6.2.2.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
4.6.2.2.3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和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4.6.2.2.4检修作业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和检修安全措施。
4.6.3 检修前的安全检查和措施。
4.6.3.1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扳手、管钳、锤子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4.6.3.2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需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并经启动复查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
4.6.3.3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器材设备应经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用,并合理放置。
4.6.3.4 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铁箅子、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4.6.3.5 对检修所使用的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
4.6.3.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冲洗用水源。
4.6.3.7对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应填平或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也可设置围栏和警告标志。
4.6.3.8 应将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物、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4.6.3.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无阻。
4.6.3.1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有足够亮度的照明装置。
4.6.4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4.6.4.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6.4.2检修作业的各工种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
4.6.4.3电气设备检修作业应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定。
4.6.4.4在生产和储存化学危险品的场所进行设备检修时,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生产当班班长联系。如生产出现异常情况或突然排放物料,危及检修人员的人身安全时,生产当班班长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待上述情况排除完毕,确认安全后,检修项目负责人方可通知检修人重新进入作业现场。
4.6.4.5严禁涂改、转借《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6.4.6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6.5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4.6.5.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有关检修人员检查检修项目是否有遗漏,工器具和材料等是否遗漏在设备内。
4.6.5.2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正常。
4.6.5.3检修所用的工器具应搬走,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拆除。
4.6.5.4 设备、屋顶、地面上的杂物、垃圾等应清理干净。
4.6.5.5 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对设备等进行试压、试漏,调校安全阀、仪表和连锁装置,并做好记录。
4.6.5.6检修单位应会同设备所在单位和验收小组,对检修的设备进行单体和联动试车,验收交接。
4.6.6票证管理
4.6.6.1《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归口管理。
4.6.6.2设备所在单位应提出设备检修的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3 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
4.6.6.4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
4.6.6.5安全环保部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终审审批负责,停产检修、系统检修应报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批准。
4.6.6.6《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一式3份,检修项目竣工后,检修项目负责人应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栏目,并送设备使用单位、安全环保部各1份,检修项目责任单位自留一份存查。
4.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4.7.1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进行作业(简称受限空间)前,应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采取可靠的安全对策措施。
4.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4.7.2.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4.7.2.2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4.7.2.3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4.7.2.2清洗和置换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1%。
(2)有毒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4.7.2.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1)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4)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7.2.4定时监测
(1)作业前30分钟内,必须对设备内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可进入设备。《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 采样点要有代表性。
(3) 作业中要加强定时监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人员;作业现场经处理后,取样分析合格方可继续作业。
(4)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
(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4.7.2.5照明和防护措施
1)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1)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2)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3)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2)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伏。
3)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4)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4.7.2.6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1)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2)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3)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4)设备外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4.7.2.7安全监护
1)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1)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2)险情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2)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
4.7.2.8设备内事故抢救,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4.7.3《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
2)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交出设备单位负责办理。
3)作业单位接到《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后,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作业证上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各项内容。
4)《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安全措施栏要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经安全主管部门审批签字后方为有效。
6)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7)在设备内进行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许可证》。
8)《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须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车间值班长或工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9)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需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0)设备内作业结束后,需认真检查设备内外,确认无问题,方可封闭设备。
4.8盲板抽堵作业
4.8.1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必须遵守本盲板抽堵作业规程。
4.8.2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00毫米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50毫米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6)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7)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8)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厂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9)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10)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hg 23014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11)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6)《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主管部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办理。
(3)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厂安全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各一份,生产部门负责存档。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门、安全防火部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生产部门。
4.9临时用电作业
4.9.1临时电源使用申请程序
生产区域内一般不得任意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确属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电源时,用电单位应填写《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经临时电源使用部门领导同意,电房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持经批准的《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电工方可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4.9.2 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在公司内接临时电源时,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临时用电手续,经批准后,由公司组织电工施工。
4.9.3 公司安全办负责电气临时线路的架设、使用、拆除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申请手续不符时,有权制止架设、使用,要求限期整改直至责令拆除,使用单位不得拒绝。
4.9.4临时电源线不得在公司配电房内直接接取,应从二级配电箱引出。
4.9.5下列区域不准在配电箱内接临时电源线:
(1)公司内易燃、易爆、易引起火灾危险场所的配电箱、柜。
(2) 公司内关键设备的配电箱、柜。
4.9.6临时电源的安装和安全要求:
(1)公司内外易燃易爆危险场所不得安装临时电气线路,也不得经过这些场所跨接。
(2)临时用电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临时电源线接口,必须执行“以近就近”的原则,不得跨站架设,长度不超过30米。
2) 临时电源线应采用合格的绝缘导线沿墙或构架架高敷设。室内线路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室外线路不得低于3.5米;跨越行人道或马路时,不得低于6米。
3) 临时电源线路固定点布置应合理,避免导线承受较大拉力。在架高敷设有困难,需拖在地面上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通过生产现场过道时,应根据通过情况及承载要求加盖保护板或用钢管、角铁等保护
4) 临时电源线必须经分离开关、负荷开关接出,保护装置齐全。手持电动工具或移动机具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线头要压接线鼻后用螺丝紧固,严禁采用搭、挂、绕方式连接。
5) 禁止在照明配电箱内引取电源,禁止用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孔引取电源。
6) 临时电源线必须考虑安全载流量,不准超载使用。
7) 临时电源线应选择护套线和软电缆线。
8) 临时线路装置上所有的金属外壳,必须可靠接零。需随线路附设接零干线。采用多芯电缆线时,以黑色或黄绿色芯线作为接零线。
9) 临时电源送电前应经绝缘检查合格(1000v摇表检查不低于0.5mω)。
10)临时电源必须设有明显的标志牌,挂牌上要写明用途、设备名称、接线和拆线时间、负责人或电工姓名。
4.9.7临时电源的管理
(1) 使用临时电源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建设工程项目按项目建设周期确定)。超过此期限者,需另行审批,不得借故拖延。
(2)“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一联由签发处存留,一联交配电部门、一联交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临时电源线拆除后二天内,配电部门、临时线架设施工单位应将所持“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相关联送交公司安全办存档。
(3)“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第10篇 加油站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第一 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一、进入本站区域内的各类管道、容器装置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者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称为受限空间作业。
二、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三、 对《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或加油站负责办理,并由该项目的负责人填写相应内容和具体的安全措施(包括清洗和转换),有加油站的站长和作业单位的负责人现场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共同确认、共同审批签字后有效。
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应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并由班长再次确认无误后,方可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四、在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前30分钟,必须对受限空间的气体进行取样分析(取样要有代表性),可燃物质浓度符合以下要求【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 0.2%(体积百分数)】,氧含量在18%-21%,各种有毒物质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容许容度时,作业人员方可进入设备作业,达不到清洗或转换标准的受限空间,不准进入作业时。
五、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必须熟知《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入前应由安全员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及交待应注意事项,并将已批准的《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交给监护人,以便于检查。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安全锁有外部监护人掌握,以便一旦发生事故时,及时将作业人员救出。
六、设备外部的监护人员,事先要与内部作业人员确定好联系信号,监护人绝对不许脱离岗位。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除施工单位指定监护人外,加油站安全员也要到现场检查和监护。
七、进入有动力的设备作业前,必须由电工联系,切断电源,并在电源开关处悬挂“警告牌”,必要时加锁,钥匙有作业人随身携带。
八、不得进入正在运转或没有切断进出料口的设备作业。
九、在受限空间作业时,要打开设备的所有人孔和通风孔,保持空气流通,必要时可采取风机通风。
十、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或等于36伏。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的照明电压应用12伏。在易燃易爆环境内作业的,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不准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良好绝缘。
十一、在受限空间对有毒有害物质作业时,必须戴防毒面具,只准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禁止使用过滤式防毒面具,在使用长管式防毒面具时,监护人必须保证导管口置于空气流通处,管子不能折叠堵塞。
十二、在受限空间作业,连续作业不能过长,一般情况下每作业一小时,须到外面空气流通处休息片刻,对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作业时间应相对缩短。
十三、进行受限空间登高或动火等其他作业时,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对有毒、有腐蚀性设备进行作业时,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物品。
十五、封闭设备前必须由设备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检查合格后,双方当面封闭。
第二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定
1、设备检修是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 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 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c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检修现场应根据 gb——2894 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6)、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7)、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8)、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9)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加油站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10)、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 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11)、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12)、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13)、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14)、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15)、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 间应设警示红灯。
(16)、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17)、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18)、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3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2)、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4)、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4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第三 高处作业安全规定
一、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二、高处作业的分级:
⑴一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2-5米;
⑵二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5-15米;
⑶三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15-30米;
⑷特级高处作业:作业高度在30米以上。
三、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四、对《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口头提出申请并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并制订出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确定作业指挥人员和安全负责人。
2、 站长应赴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方可批准安全作业。
3、一级高处作业及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坡上面进行的高处作业和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负责审批。
4、二级、三级高处作业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或在无平台、无护栏的罐、槽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由站长审批。
6、不得私自涂改、转借、变更《高处安全作业证》上的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7、《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加油站留存。
五、对高处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六、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高(低)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习惯性抽筋和精神不振的人员,不得从事高空作业。
七、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并正确使用登高器具和设备。夜间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八、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要坚守岗位。
九、高处作业现场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十、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兰、吊架、手拉葫芦等材料,使用前必须认真检查,不得使用损坏、损伤、断裂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十一、高处作业使用的工具,必须备有工具袋,用完工具要放入工具袋中,较大或较重的工具要加拴系绳,找一固定点系牢,防止坠落伤人,严禁将工具乱扔乱放。
十二、高处作业中,除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外,不允许同时进行多层垂直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和雷电时,应停止高空作业。
十三、高处作业人员,要距离低压线1米以上,高压线2.5米以上,并防止搬运物料时,触碰电线。
第四 吊装作业安全规定
一、吊装作业: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二、其中吊装过程,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作业。
三、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
四、对《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站长负责管理;
2、由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编制吊装方案,制定切实可行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填写各项内容,由施工单位批准;
3、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站长批准;
4、不得私自涂改、变更作业内容,不得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作业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加油站各一份;
六、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七、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控,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八、吊装作业中,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九、使用各种起重机械,吊装机具时,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各种起重机械的操作使用,必须按机械本身的操作规程执行;
2、在吊装前必须对起重机的机械、安全制动装置仔细检查,确保安全可靠;
3、各种超重机械必须按额定负荷进行吊装,禁止超载使用;
4、吊装机具绳索必须通过计算来选择;
5、超重设备在吊装前必须进行试吊,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十、不得利用加油站的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做吊装管定点利用加油站预埋钓钩进行吊装时,必须进行检查,否则不准任意挂接。
第五 动土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土作业: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二、动土作业申请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向加油站申请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三、对《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 :
1、动土作业申请单位在作业证上填写相关内容,待负责人签字后,将其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根据动土区域制定并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包括围栏、警告标志、夜间警示灯等),施工负责人及施工地段负责人签字后交还动土申请单位。
2、动土申请单位将作业证交给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等部门审核,由审核部门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确认安全措施已落实后,在作业证上签字,最后由站长审批。
3、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4、《动土安全作业证》,一式二份,项目施工单位和加油站各一份。
四、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五、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在动土中如果漏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加油站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进行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爪斗等机械工具。
八、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现场。
九、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六 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一、动火作业是指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场所。
二、要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工作的需要,在加油站内划分固定动火区和禁火区。
三、固定动火区是允许从事焊接作业的区域,固定动火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 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2、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与危险源隔开,门窗要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3、固定动火区内要有明显标志,不准堆放易燃杂物,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
4、固定动火区的划分,由站长批准。
四、加油站除固定动火区外,其它均为禁火区,需在禁火区动火时,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五、禁火区内动火,根据危险程度划分三级: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运输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区:易燃易爆的装置、设备、管道及其周围的动火
3、 二级动火区:特殊危险动火及一级动火范围以外的动火。
4、 三级动火区:一般危险动火及一级、二级动火范围外的动火
六、对《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
2、申请动火单位应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进行动火分析,制定可行、可靠的安全措施,按要求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内容,落实动火中各项安全措施;
3、一级动火项目负责人填写《动火安全作业证》,经过申请动火负责人确认签字,并报送站长,站长应到现场检查,确认措施可靠 、逐条落实后,方可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
4、二级动火由动火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经落实防火措施后,签发《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动火;
5、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作业必须在《动火安全作业证》批准的有效时间范围内进行,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的作业证,有效期限为8小时,二级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72小时,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监火人、当班班长和安全员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有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作业证上签字;
8、《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人随身携带,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9、《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档;
七、动火的安全规定:
1、凡在贮存、输送易燃物的管道、容器及设备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加堵盲板,经清洗、转换后,分析管道、容器或设备内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符合以下标准方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体积比的可燃气体(蒸汽)浓度应小于0.2%;
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取样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得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或等于0.2%;
4、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将动火现场的易燃物品清除干净,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动火完毕,应等余火熄灭后,方可离开现场;
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加油站的站长和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请专业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2)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
(4)动火作业现场的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的排走。
第九 临时用电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加油站,同时也适用于进入加油站作业的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一切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危险识别
1、 在申请临时用电前,由用电单位对其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性分析,拟定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范围;
2、将风险分析的结果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准确填到“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上。
第四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1、运行的加油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需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施工单位负责人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点单位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3、配送电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4、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
第五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使用期限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应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一致;
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一个作业周期;
第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有自备电源的施工和检修队伍,自备电源不应接入公用电网。
2.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3)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得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和脚手架上。
(4)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5)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6)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7)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和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6 .临时供电值班人员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在临时用电许可证确认栏内签字方可送电;
7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才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用电工排除;
8.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执行单位停电,由原临时用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除人员负责
第七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管理
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二联,第一联由加油站留存,第
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
2.填写临时用电许可证应按票证要求填写,不允许出现漏项。
3.临时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负责人和用电人签字同意后,电工
方拆除临时线路及警示标志;
第11篇 高空作业保温修理危险点预控措施规程
我矿1w401综采工作面正处在褶曲地质构造带上,该褶曲带在工作面的影响范围为80米左右,最为严重的长度37米左右,由于褶曲带原因将工作面上段底板台起,顶板上升,工作面从87—108架底板坡度由正常的12度变化到30多度,煤层厚度由正常的5.5米变化为2—7米,为了保证液压支架的稳定防止液压支架下滑倒架和采煤机能在空载的情况能行走只有将工作面的坡度控制到25度以内,因此只有在褶曲带开始段破顶将工作面台起,在褶曲带尾部段卧底将工作面底板下降来平衡整个褶曲带的工作面坡度,由于工作面褶曲带段突然起伏,液压支架在褶曲带开始段和尾部段支护煤层顶板上,而中部段支护在褶曲松散煤层上,由于支架对工作面顶部支护的强度不一造成顶板压力集中,导致87—94架压力增大,达到或超过支架安全阀卸载压力43.5mpa,支架活柱下沉量增大,从停产到现在已一沉1-1.3m,液压支架活柱只有0.5-1.0m,液压支架活柱下沉还在继续,从6月7日开始发现部分液压支架立柱快速下降,从7号早班到8号早班就下降0.2-0.4m,有3-5架立柱油缸只有不到0.5m,如不及时将工作面向前推进,会压成死柱而无向前推进和撤出,因而采用松动爆破的处理方式通过褶曲地段。为保证施工期间安全作业,特制定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方案
1w401综采工作面的褶曲地段采用分次打眼分次起爆的方法进行施工,采煤机扫底运煤、矸。
1、放放炮前首先采用废旧皮带和木板将支架立柱、手把、供液管路、电缆槽、电缆保护掩盖好,防止放炮时崩坏设备。
2、采面断层处的采高控制在3.5m-3.8m之间,顶板下段需调整采高。
二、施工工艺
交接班处理隐患→打眼 → 装药 → 放炮 → 处理隐患 → 出渣 → 割煤
三、作业方式及要求
1、打眼:采用风钻,配合1.5米长钻杆。施工人员必须按照爆破图表规定打眼。风钻与顶板和底板按10--30度角度,采用单排布置炮眼,每一排为800mm,炮眼平面间距为1000mm,眼深1.1--1.3米。(详见炮眼布置图)
2、装药:使用矿用2#抗水硝铵炸药,毫秒延期电雷管引爆。每眼装5节药量,药量为750g,最小抵抗线不得0.7m。采用正向装药,炮眼封泥采用2卷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部分采用粘土炮泥填充,用炮棍轻轻捣实,并充满炮眼。严禁用煤粉或其它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装药与打眼不得平行作业。装药后必须把电雷管脚线悬空并短接,严禁电雷管脚线、放炮母线与支架、电气设备及其它导电体接触。
3、爆破:放炮必须由专职放炮员使用发爆器mf-100发爆器完成,采用逐段打眼、逐段放炮形式完成,每列眼一次起爆。每次放炮前必须由班组长清点人数,待所有人员撤至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后,方准下达起炮命令。班组长必须指派专人到凡是通入响炮点的通路设置警戒,专人警戒,专人联络。警戒距离直线不得小于150米,拐弯距离不得小于100米。放炮母线必须由放炮员亲自连接,采用绝缘双线,串联方式。
4、采煤机扫渣:待炮全部放完后,由班组长、安全员、瓦检员检查顶板、煤帮、瓦斯无问题后,开动采煤机把渣扫入运输机。
5、移溜:采煤机扫渣后,按规程规定及时移溜、拉架。
7、过褶曲带期间,要备足备齐3m半圆木、2m半圆木、木板、单体液压支柱、锹镐等处理冒顶所需的各种工具和材料。
8、液压支架和液压系统要保持完好,支架达到规定的初撑力,并且保证动作灵敏可靠,支架操作工、检修工保证各管路对位,避免出现误动作。
9、工作面液压支架处采用长15m、宽1200mm的胶带三块做液压支架、电缆、电缆槽、供液管路及信号线的防护工作。
10、工作面要及时调整采高,以过褶曲带为主,加强顶板控制。
11、采煤机要保持完好状态,截齿齐全锐利,丢失损坏的截齿要及时更换补齐。
12、机组割煤通过褶曲地段割煤时要放慢速度,时时监控采煤机的运行情况,使之缓慢通过。人员撤到机组滚筒前后5m以外,机组司机要躲到机身后,把好急停钮,其它人员要撤到安全地点,防止顶煤矸石滚落伤人。
13、采煤机割煤后,支架工必须立即追机拉架、移溜,拉架后及时打出侧护板。
14、过褶曲地段期间,机组司机必须与支架工配合好,以移架为主,及时移架支护顶板,如果煤壁出现片帮现象,要超前移架。片帮抽冒严重时,人工用单体柱挤板控顶。
15、在过褶曲地段时,采面的运输机管理要加强,每班必须保证运输机平直。
16、在过褶曲地段时应和正常割煤段要保持循环进度一致,严禁滞后造成运输机弯曲。
四、爆破前的准备工作
1、火工品的领取、使用、退库要严格按照《火工品管理制度》执行。
2、打眼、装药:采用打眼、放松动炮的方法预先进行松动岩石。
3、炸药:使用煤矿专用二级煤矿许用抗水硝铵炸药和毫秒延期电雷管。
3、采用正向装药,装黄泥捣实封满炮眼串联方式正向起爆。
4、爆破前先检查支架的工作状态并进行二次补液,使支架有效支撑顶板。顶板破碎时必须先临时维护顶板,方可进行打眼放炮。
5、爆破时,采煤机必须与爆破地点保持不少于50m的安全距离,由当班班组长负责用皮带挡好电缆、支架立柱、操作手柄、供液管路等防止崩坏,跟班队长和瓦斯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起爆,否则严禁爆破。
五、爆破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打眼:
1、打眼工具:风动凿岩机。
2、打眼工必须熟悉凿岩机性能。
3、打眼必须按照炮眼布置图进行施工,掌握好炮眼的位置和角度。打眼前首先检查工作面情况,若顶板有活矸浮渣要先进行捣落,如煤壁松软破碎要先用镐处理掉,打上贴帮柱,架顶穿木梁背实方能进行作业,打眼时要使钻头落在实煤上,掌握好眼位、距离及深度等。
4、打眼时必须停止工作面运输机,否则不准打眼。
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打眼或立即停止打眼,在向调度室汇报并妥善处理后方可继续打眼:
(1)工作面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
(2)工作面支护不牢固或有局部顶板来压,片帮严重时。
4、控顶距离严格按作业规程时。
(二)装药放炮:
1、放炮员必须持证上岗,装药放炮必须有专职放炮员进行。
2、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准装药放炮:
(1)装药地点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6%时;
(2)工作面风量不足或者风向不稳定;
(3)装药地点20m以内煤尘堆积、飞扬;
(4)装药地点有片帮、冒顶的危险;
(5)有伞檐、炮道不符合规定时,煤壁局部突出0.3m以上;
(6)炮眼内有异状,有压力水,瓦斯突增,炮眼塌陷出现裂缝,温度骤高骤低等;
(7)有眼深小于0.6m的炮眼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眼深、位置、方向等;
(8)炮眼内煤粉未清理干净;
(9)顶板破碎处临时支护不牢固,支护有损坏;
(10)发现瞎炮未处理。
(1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支架有损坏,或者伞檐超过规定。
(12)在爆破地点20m以内,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体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
(13)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骤高骤低、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
(14)采煤工作面风量不足时。
3、雷管必须有放炮员领出并放入雷管箱内亲自携带,用后剩余雷管由放炮员交还药库,严禁转交他人或者丢失。
4、装药时,要使用水炮泥,炮泥填封符合要求,渗水炮眼应使用防水套。
5、制作引药时必须在支架完整、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进行,用小竹棍在药卷的平头插孔,然后装上雷管,严禁错装或者捆绑在药卷上。
6、必须坚持使用炮泥、水炮泥、无炮泥和水炮泥严禁放炮。
7、雷管脚线药扭结成短路并盘放在炮眼口处,严禁搭在溜槽或者其他不安全处。
8、炸药、雷管必须装箱并上锁,专人携带保管,且距离工作面50m以外的安全地点,炸药、雷管箱距不少于20m。
9、工作面运输机停止时禁止放炮。
10、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1)“一炮三检”是放炮前,装药前、放炮后瓦检工检查瓦斯的含量。
(2)“三人联锁”是瓦检员、班组长、爆破工三人联锁,各尽其责为爆破做好准备。
11、放炮时必须使用专用的三人联锁放炮器和专用放炮线、专用的放炮器钥匙放炮。严禁使用其他电源或者导体放炮,放炮器钥匙必须有放炮员、瓦检员、班组长随身携带。
12、放炮前必须认真检查放炮地点的顶板、煤壁、支架等情况,不具备条件的严禁放炮。
13、放炮时放炮员接到放炮命令后,必须发出三次警号,至少等五秒后方可起爆。
14、必须采取分次装药、分次放炮,严禁一次装药分次放炮。
15、当放炮地点附近20m范围内瓦斯浓度大于或者等于0.5%时严禁放炮。
16、每次放炮完毕后由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共同检查爆破情况,发现瞎炮及时处理;瞎炮处理完毕后或未发现问题时,必须由班组长、放炮员、安检员共同签字。煤机司机割至爆破地点时,必须见签字后方可进行割煤,否则严禁通过。
17、处理拒爆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由于连线不良造成的拒爆,可以重新连线起爆。
(2)在距拒爆炮眼至少0.3m处另打同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装药放炮。
(3)严禁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药或从引药中拉出电雷管;严禁将炮眼残底继续加深;严禁用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药。
(4)处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后放炮员必须详细检查炸落得煤、矸并收集未爆的电雷管。
(5)在拒爆处理完毕后,严禁在该地点进行与处理拒爆无关的工作。
六、放炮作业的粉尘管理措施
1、采用风钻湿式打眼,从根本上减少粉尘。
2、为防止放炮产生粉尘,炮眼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全部封满。封泥应为黄土炮泥,禁止使用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做封泥。
3、安装能封闭全断面的爆破喷雾,将爆破产生的粉尘及时消除。
4、放炮前后综采工作面范围必须对前后30米范围洒水灭尘。
5、加强个体防护,以防粉尘对现场作业人员的危害。
七、安全技术措施
1、在过褶曲地段期间,必须有跟班队长现场指挥,安检员现场监督,安检员必须检查采面及断层处的安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2、在过地质构造带段,必须派有班组长负责统一指挥此段工作。
3、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敲掉帮顶活动煤矸。
4、放炮前后,应及时对放炮地点5m以内的支架检查、加强支护,如有松动、歪斜的支架及时处理,否则不准进行其他作业。
5、放炮后顶板破碎时可在前探梁上面加网,安排有经验人员操作,现场有人观山,跟班干部或者班长现场指挥。
6、人员进入煤壁作业前,必须做到:
(1)停止煤机、刮板输送机。
(2)有专人观山、专人指挥。
(3)坚持“敲帮问顶”严防伞檐煤矸脱落及顶板掉渣伤人。
(4)上下五架不得有人擅自动架。
7、挑顶、卧底后,必须保证顶、底板平整,若顶板不平时,用半圆木穿紧踏实,若底板不平时要加垫木垫平。
8、采面移架时,及时调整支架,使其站正,防止挤架、咬架。
9、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敲掉帮顶活动煤渣。
10、顶板发生冒落时,为避免压死运输机,要保持运输机运转,并将采煤机后退。
11、顶板稳定后,处理碴块前要先清理好退路,确保退路畅通,以便人员及时撤退。
12、在煤壁前作业,必须闭锁运输机,停止采煤机,打开隔离开关,并打好贴帮柱,确认无片帮和掉碴的情况下,方可进行作业。
13、地质构造带打设贴帮柱等作业过程中,跟班干部必须现场指挥,并指派一名有经验的老工人观察顶板,做好监护工作。
14、处理死架和冒顶区拉架使用单体柱时,将单体柱下部放在凹处,两头固定牢,人员避开单体柱波及范围,以防单体柱顶脱伤人。
15、放炮地点选在1w401进风顺槽,距离工作面至少保留150m的距离。放炮前,须将工作面的所有人员撤到1w401进风顺槽,并在上、下顺槽设至警戒。
16、放炮时由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报告给当班值班矿领导后,经准许后方可放炮。放炮至少30分钟后,瓦检员、安检员及采煤队班组长检查工作面的ch4浓度,当ch4浓度、co浓度降到规定值以下后,经矿调度室许可后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放炮是否正常,经检查一切正常后方可通知其他人员进入正常工作。如因放炮不响或其它情况需进入检查时,要把放炮母线从放炮器上摘下并扭接成短路状态。
八、液压支架保护措施:
1、褶曲带段每一付支架的两个立柱用1.2m废胶带包裹起来,用小钢丝绳捆邦起来防止放炮将立柱打坏。
2、支架顶部的液压管用800mm的胶带捆护起来。
2、用1.2m废胶带将液压支架里面的液压管和监控线保护起来,每2米挂一挂。
3、刮板机的线槽用800mm的胶带挂护起来。
4、每次放炮前必须对捆护或挂护的胶带进行检,确认牢固后才能放炮。
九、顶板事故避灾路线
当该地质变化带发生顶板大面积垮塌堵塞工作面,通风不畅,应立即撤人。
1、+1525m水平进风顺槽作业人员—暗斜井—+1565m水平上部车场—副平洞—地面
2、+1492m水平回风顺槽作业人员佩戴自救器—人行道—+1483m水平材料巷—暗斜井—+1565m水平上部车场—副平洞—地面。
九、未尽事宜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和《1w401采面作业规程》中的相关规定。
破底爆破图表
破底原始爆破条件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每排炮眼数目
个
20
4
工作面瓦斯
低
2
每排总炮眼深
米
260
5
煤层硬度
f
1—2
3
底板硬度
f
4-5
6
总装药量
㎏
20
眼号
炮眼个数
装药量
倾角
爆破顺序
联线方式
卷/眼
kg/卷
总量
每孔
1
5
0.2
1.0
7-13°
1-20
20
80
0.2
20kg
2炮一起爆
串 联
破底原始爆破参数表
破
底爆破效果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炮眼利用率
%
85
3
每循环炸药消耗量
kg
20
2
循环进度
m
1.1
4
每循环雷管消耗量
发
20
破顶爆破图表:
破顶原始爆破条件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每排炮眼数目
个
14
4
工作面瓦斯
低
2
每排总炮眼深
米
18.2
5
煤层硬度
f
1—2
3
底板硬度
f
5-8
6
总装药量
㎏
14
眼号
炮眼个数
装药量
倾角
爆破顺序
联线方式
卷/眼
kg/卷
总量
每孔
1
5
0.2
1.0
7-13°
1-14
14
70
0.2
14kg
2炮一起爆
串 联
破顶原始爆破参数表
破顶爆破效果表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1
炮眼利用率
%
85
3
每循环炸药消耗量
kg
14
2
循环进度
m
1.1
4
每循环雷管消耗量
发
14
说明:1w401综采工作面断层处爆破过褶曲,每循环0.8米,用炸药34kg、雷管34发。预计1w401综采工作面褶曲地段需要近25个循环,加10%的富裕量,共计需要炸药1100kg,雷管1300发。
第12篇 电焊气焊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维修部电焊和气焊(气割)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包括气焊使用的氧气和乙炔气瓶的储存安全。
2 岗位安全作业职责
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使用各类设备、工具时对设备、工具及其安全装置的检查和处置;
负责本岗位各类作业,在作业和故障排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负责本岗位各类焊接设备及其安全装置、气瓶间、工器具的日常管理和保养,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
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
3 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作业活动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
可能伤害的对象
使用电焊机作业
电焊机进线端出线端未设置防护罩或防护罩破损,人员肢体接触带电部位
触电
操作人员
电焊机未定期进行绝缘电阻检测,设备漏电,人员肢体接触带电外壳和其他装置
触电
操作人员
焊机搭铁未使用接地钳,造成接地不良配电设施损坏,人员肢体接触带电物
触电
操作人员
电焊场所通风不畅,未使用排风装置,使用人员长期吸入大量焊接烟尘
职业病
操作人员
未正确佩戴防护面罩操作,眼睛接触弧光
灼伤
操作人员
无防护措施,或操作不当,电焊产生火花引燃易燃物,导致起火
火灾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气瓶存储
氧气和乙炔气瓶入库未进行检查,气瓶及其附件不符合安全要求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氧气和乙炔气瓶无固定存放场所,存放在露天等高温场所,气瓶或附件损坏,造成泄漏或气瓶破裂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气瓶存放无防倾倒装置,倾倒、翻滚,造成气瓶泄漏或破裂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使用气瓶
电气焊作业
作业前未检查现场易燃物,焊炬点火、操作产生高温碎屑飞溅,后引燃周围物品,导致起火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乙炔、氧气软管未经常检查,老化、破损造成泄漏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乙炔气瓶无回火防止器或回火防止器损坏,操作时回火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使用现场气瓶安放不当,倾倒、翻滚,造成气瓶破裂爆炸
火灾爆炸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使用现场通风不畅,作业人员未佩戴防护面罩或防毒面具,吸入大量焊接烟尘
职业病
操作人员
作业人员未正确佩戴防护眼镜操作,眼睛接触弧光。
灼伤
操作人员
4 电焊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4.1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4.1.1作业时穿戴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4.1.2 焊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面罩;焊接有色金属件时,必要时使用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
4.1.3 换焊条时应戴手套;敲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4.2 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
4.2.1 现场电焊作业,应申报动火作业审批,并将批准后的动火作业证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现场监护人全程监护;动火审批、交底和监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4.2.2 现场作业前,应检查现场是否存放易燃物,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应清理易燃物,至少配备2-4具abc干粉灭火器。
4.2.3 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处,放置平稳;电源接线长度不得超过3m,如确需远距离作业,应在焊机侧3m以内增加一级配电盘电源控制,并将电源线架空敷设。
4.2.4 检查电焊机、焊钳、电源线以及各接头部位,检查内容包括:
电源线绝缘良好,电源接线端头不得外露;
焊机二次线应绝缘良好连接紧固,无松动,二次线的接头不得超过三个;
电焊机初、次级线路接输入电压应符合设备规定;次级抽头联结铜板必须压紧,接线柱应有垫圈;
焊钳应能保证在任何斜度下均可夹紧焊条,手柄绝缘层完整,焊钳与导线应连接可靠。
4.2.5 检查焊接面罩是否无漏光、破损;焊接弧光较大的作业应设置挡光屏隔离焊件发出的辐射热。
4.3 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
4.3.1电焊机工作场地应保持干燥,通风良好;移动电焊机时,应切断电源,不得用拖拉电缆的方法移动焊机;如焊接中突然断电,应切断电源。
4.3.2 焊机一次线不应在地面拖拽使用,更不应在地面跨越通道使用。
4.3.3 应根据工件技术条件,选用合理的焊接工艺(焊条、焊接电流和暂载率),不允许超负载使用。不准采用大电流施焊,不准用电焊机进行金属切割作业。
4.3.4 焊接过程中严禁调节电流,必须在停焊时使用手柄调节焊机电流,调节时不得过快过猛。
4.3.5 在潮湿处施焊时,焊工应站在绝缘木板上,不准用手触摸焊机导线,不准用臂夹持带电焊钳。
4.3.6 焊机应以正确的方法接地(或接零),接地(或接零)装置(包括接地钳)应连接良好;严禁利用厂房金属结构、氧气、乙炔易燃易爆气体等各类管道、轨道等作为焊接二次回路使用。
4.3.7 单点或多点电阻焊机操作过程中,应有效地采用机械保护式挡板、挡块,双手控制方法,弹键,限位传感装置,防止压头动作的类似装置或机构等措施进行保护。
4.3.8 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时焊接,应留出气孔,必要时要在进气孔设强制通风装置,容器内照明必须用安全电压,焊件必须接地,焊工必须和焊件绝缘,容器外设专人监护,
4.3.9 焊接油桶、管道等有可燃气体或溶液的工件时,必须先清洗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开设足够大的通气孔确保安全。
4.4 作业后安全要求
4.4.1 焊接作业完成后,应立即切断电源,关闭焊机开关,分别清理归整好焊钳电源和地线,以免合闸时造成短路。
4.4.2 清除焊缝焊渣时,要戴防护眼镜,注意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以免刺伤眼睛。
4.4.3 对焊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星、无易燃物阴燃现场,方可离开现场。
4.5 岗位应急要求
4.5.1 发生电焊机漏电,应立即关闭设备接线电源;如发生人员触电,不得用肢体接触触电者,首先应关闭电源,来不及关闭时,应使用绝缘物体将带电物挑开。
4.5.1 非固定现场作业发生易燃物起火,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进行扑救工作,并报告现场部门负责人;不能立即扑灭的,应立即打119报警
4.5.3 固定作业现场发生火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电源,使用灭火器灭火,并报告公司安保科(电话-----);现场火势无法控制时,按所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识疏散到公司大门口集合。
5 气瓶储存安全要求
5.1气瓶应储存在维修部设立的气瓶间内,放置的气瓶数量不应超过10瓶,室内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库房门口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气瓶间应远离热源,严禁明火,有防止阳光直射库内的措施,通风良好。保持干燥。
5.2 气瓶间管理人负责,建立气瓶台帐,对气瓶的入库与发放实行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应包括气瓶类别、编号、外观检查、出入库时间等,并及时更新;台账格式见附件《气瓶登记台账》。
5.3 各种气瓶及空、实瓶应分开存放,空实瓶的存放应有明显标识,并保持间距1.5 m以上。
5.4 气瓶应立放,采取可靠的防止倾倒措施;存放时安全帽应旋紧。
5.5 气瓶间内及附近的消防器材应完好,每天进行巡查,每月对灭火器进行一次检查,并填写检查卡。
6 气焊作业安全作业要求
6.1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
6.1.1作业时穿戴工作服,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
6.1.2 焊接作业时应佩戴防护镜、面罩。
6.1.3 敲焊渣时应戴防护眼镜。
6.1.4 作业产生较大火焰时,应穿着耐火材质围裙、护腿、套袖、披肩等。
6.2 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
6.2.1 现场气焊作业,应申报动火作业审批,并将批准后的动火作业证放置在作业现场;作业前进行动火作业安全交底,现场监护人全程监护;动火审批、交底和监护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执行公司《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2.2 现场作业前,应检查现场是否存放易燃物,是否配备灭火器材;应清理易燃物,至少配备2-4具abc干粉灭火器。
6.2.3 检查气瓶及其使用装备是否符合要求,检查内容包括:
氧气瓶、乙炔瓶运送是否使用专用手推车,保持气瓶的防倾倒角度,乙炔和氧气之间应有隔离板;作业时氧气瓶、乙炔瓶是否在现场分别使用专用手推车固定,相互间距离不得小于5m;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检查焊、割器具是否正常,防止因熔化金属飞溅物或其它杂物堵塞喷嘴而导致回火,焊割矩及连接部位、胶管、气阀不得沾有油脂。
气瓶是否完好,无泄漏;乙炔气瓶减压器的出口端应应配置各自的单向阀,即回火防止器;气瓶阀门开启灵敏无泄漏现象;气瓶软管无泄漏、烧坏、磨损、老化或有其他缺陷;气瓶减压器连接良好无泄漏;减压器和压力表在检验周期内;禁止使用没有减压阀的氧气瓶和乙炔气瓶;气瓶用压力表、减压阀必须按规定定期送交理化室进行校验,并有检测合格标识。
6.3 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
6.3.1 严禁将气瓶橡胶软管放在电线上、通道上,或把重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不准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长距离使用软管时,在软管经过的车行道时必须加金属护套或开地沟埋设。
6.3.2 开启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操作者面部不要面对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氧气瓶或乙炔气瓶。
6.3.3 点火时,先微开预热氧阀,再开乙炔气阀,迅速用电子枪点火,调整火焰,待工件预热至燃点,再开氧气进行作业,开启时不应过猛,以防火焰喷射;点火时,喷嘴不能够对人,燃烧的焊枪不能放在工件和地面上;操作中,如发现割炬散火,严禁在喷火时疏通割嘴,防止烧伤。
6.3.4 作业时,应先清理工件表漆皮、铁锈、油污,以防氧化皮剥落分离时伤害眼睛和阻塞割嘴,产生回火。
6.3.5 熄灭火焰时,应先关切氧气,再关乙炔气和预热氧气阀门;操作中如发生回火,应立即关切氧气阀门,再关乙炔气阀和预热氧,待割炬冷却后,方可继续使用。
6.3.6 氧气瓶中的氧气及乙炔气瓶中的乙炔气严禁全部用完,氧气瓶至少应留有不小于1mpa的剩余压力,而乙炔气瓶中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1mpa。
6.3.7 气瓶设备、管道冻结时,严禁用火烤或用工具敲击冻块。
6.3.8 在压力容器、密闭容器时焊接,应留出气孔,必要时要在进气孔设强制通风装置,容器内照明必须用安全电压,焊件必须接地,焊工必须和焊件绝缘,容器外设专人监护。
6.3.9 焊割油桶、管道等有可燃气体或溶液的工件时,必须先清洗有毒、易燃、易爆物质,开设足够大的通气孔确保安全。
6.4 作业后安全要求
6.4.1 焊接作业完成后,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并将气瓶放置到手推车上,保持防止倾倒的倾斜角度。
6.4.2 清除焊缝焊渣时,要戴防护眼镜,注意头部应避开敲击焊渣飞溅方向,以免刺伤眼睛。
6.4.3 对焊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星、无易燃物阴燃现场,方可离开现场。
7 应急措施
7.1 现场发现气瓶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阀门;同时现场采取通风措施,不得使用任何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和接打手机,并立即报告现场部门负责人。
7.2 乙炔气软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脱落、破裂、着火时,应将割炬的火焰熄灭,然后停止供气;氧气软管着火时,应迅速关闭氧气瓶阀们,停止供气,严禁将弯折软管的方法消除氧气软管着火,乙炔气软管着火时,可用弯折着火点供气端一段胶管的方法将火熄灭。
7.3由于焊咀过热或堵塞而发生回火和多次爆鸣时,应迅速先将乙炔阀门关闭,再关掉氧气阀门,将焊咀侵入冷水中冷却。
7.4 非固定现场作业发生易燃物起火,立即停止作业,关闭气瓶阀门并将气瓶转移到安全位置;同时使用灭火器灭火,进行扑救工作,并报告现场部门负责人;不能立即扑灭的,应立即打119报警
7.5 固定作业现场发生火险,应立即停止作业,关闭电源,关闭气瓶阀门并将气瓶转移到安全位置,同时使用灭火器灭火,并报告公司安保科(电话------);现场火势无法控制时,按所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识疏散到公司大门口集合。
附件《气瓶登记台账》:
序号
气瓶名称/型号
数量
购入日期
购入验收人
退回日期
退回经手人
第13篇 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1)基本要求
①作业现场应统一指挥,有明确固定的指挥信号,以防作业混乱发生事故。作业现场装卸搬运人员和机具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指挥。非装卸搬运人员,均不准在作业现场逗留。
②对各种装卸设备,必须制定具体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操作训练的专职人员操作,以防事故发生。
③在装卸搬运危险品操作前,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预先做好准备工作,认真细致地检查装卸搬运工具及操作设备。工作完毕后,沾染在工具上面的物质必须清除,防止相互抵触的物质引起化学反应。对操作过氧化剂物品的工具,必须清洗后方可使用。
④人力装卸搬运时,应量力而行,配合协调,不可冒险违章操作。
⑤操作人员不准穿带钉子的鞋。根据不同的危险特性,应分别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具。对有毒的腐蚀性物质更要注意,在操作一段时间后,应适当呼吸新鲜空气,避免发生中毒事故。操作完毕后,应对防护用具进行清洗或消毒,保证人身安全。各种防护用品应有专人负责,专储保管。
⑥装卸危险品应轻搬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震动摔碰。液体铁桶包装卸垛,不宜用快速溜放办法,防止包装破损。对破损包装可以修理的,必须移至安全地点,整修后再搬运,整修时不得使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
⑦散落在地面上的物品,应及时清除干净。对于扫起来的没有利用价值的废物,应采用合适的物理或化学方法处置,以确保安全。
⑧装卸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洗手、洗脸、漱口、淋浴。中途不得饮食、吸烟,并且必须保持现场空气流通,防止沾染皮肤,黏膜等。如装卸人员出现头晕、头痛等中毒现象,应按救护知识进行急救,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治疗。
⑨两种性能相互抵触的物质,不得同时装卸。对怕热、怕潮物质,装卸时要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2)各类化学晶搬运装卸安全注意事项
①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储存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的钢瓶是压力容器,装卸搬运作业时,应用抬架或搬运车,防止撞击、拖拉、摔落,不得溜坡滚动;搬运前应检查钢瓶阀门是否漏气,搬运时不要把钢瓶阀对准人身,注意防止钢瓶安全帽跌落;装卸有毒气体钢瓶时,应穿戴防毒用具;剧毒气体钢瓶要当心漏气,防止吸人有毒气体;搬运氧气钢瓶时,工作服和装卸工具不得沾有油污;易燃气体严禁接触火种,在炎热的季节搬运作业应安排在早晚阴凉时进行。
②易燃液体 其闪点低、汽化快、蒸气压力大,又容易和空气混合成爆炸性的混合气,在空气中浓度达到一定范围时,不仅火焰能导致起火燃烧或蒸气爆炸,其他如火花、火星或发热表面都能使其燃烧或爆炸。因此,在装卸搬运作业中必须注意以下几点:室内装卸搬运作业前应先进行通风;搬运过程中不能使用黑色金属工具,必须使用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装卸机具应装有防止产生火花的防护装置;在装卸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严禁滚动、摩擦、拖拉;夏季运输要安排在早晚阴凉时间进行,雨雪天作业要采取防滑措施;罐车运输要有接地链。
③易燃固体 燃点低,对热、撞击、摩擦敏感,容易被外部火源点燃,而且燃烧迅速,并可能散发出有毒气体。在装卸搬运时除按易燃液体的要求处理外,其作业人员禁止穿带铁钉的鞋,不可与氧化剂、酸类物质共同搬运。搬运时散落在地面上和车厢内的粉末,要随即抹擦干净。装运时要捆扎牢固,使其不摇晃。
④遇水燃烧物质 这类物品在相互作用时发生剧烈的化学反应,放出大量的有毒气体和热量,由于反应异常迅速,反应时放出的气体和热量又多,放出来的可燃性气体能迅速地在周围空气中达到爆炸极限,一旦遇明火或由于自燃就会引起爆炸,所以在搬运装卸作业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注意防水、防潮,雨雪天没有防雨设施不准作业;若有汗水应及时擦干,绝对不能直接接触遇水燃烧物质;在装卸搬运中不得翻滚、撞击、摩擦、倾倒,必须做到轻拿轻放;电石桶搬运前预先放气,使桶内乙炔气放尽,然后搬动;须两人抬扛,严禁滚桶、重放、撞击、摩擦,防止引起火花;工作人员必须站在桶身的侧面,避免人身冲向电石桶面或底部,以防爆炸伤人;不得与其他类别危险化学品混装混运。
⑤氧化剂 在装运时除了注意以上规定外,应单独装运,不得与酸类、有机物及自燃、易燃、遇湿易燃的物品混装混运,一般情况下氧化剂也不得与过氧化物配装。
⑥毒害品及腐蚀物品 尤其是剧毒物品,少量进入人体或接触皮肤,即能造成局部刺激或中毒,甚至死亡。腐蚀物品具有强烈腐蚀性,除对人体,动、植物体,纤维制品,金属等能造成破坏外,甚至会引起燃烧、爆炸。装卸搬运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要严格检查包装容器是否符合规定,包装必须完好;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防护服、胶手套、胶围裙、胶靴、防毒面具等;装卸剧毒物品时要先通风、再作业,作业区要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剧毒物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派专人押运;装卸要平稳,轻拿轻放,严禁肩扛、背负、冲撞、摔碰,以防止包装破损;严禁作业过程中饮食;作业完毕后必须更衣洗澡;防护用具必须清洗干净后方能再用;装卸现场应备有清水、苏打水和稀醋酸等,以备急用;腐蚀物品装载不宜过高;严禁架空堆放;坛装腐蚀品运输时,应套木架或铁架。
第14篇 通用车床作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危险源辨识
1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机械加工车间各类通用车床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2 岗位安全作业职责l负责本岗位日常事故隐患自我排查治理,包括班前、班中、班后的排查和处置;l负责本岗位设备操作或其他作业,在作业和故障排除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安全操作,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l负责本岗位设备设施及其安全装置、工器具的日常保养,确保其安全功能完好有效,保养过程按规定安全作业,本岗位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修;l负责本岗位事故和紧急情况的报告和现场处置。3 岗位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作业活动
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危险源)
可能造成的事故/伤害
可能伤害的对象
工件和刀具装卡
装卡工件时误触动设备运行开关,设备意外运转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卡盘无防松脱装置或工件装夹不牢,设备高速运转时卡盘或工件飞逸伤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工件加工
选用刀具不当,或刀具受损有裂纹时,工件加工切削过程中刀具断裂飞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加工过程测量工件、或排除故障时,违章未停机作业,或误触动设备运行开关,设备意外运转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未采取防弯措施,棒料在离心力作用下甩弯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车床接地松动或脱落,接地电阻不符合使用要求,造成车床外壳带电并接触人体
触电
操作人员
作业人员未按要求使用防护眼镜,加工过程产生的切屑进入眼睛,或高温切屑接触皮肤
眼睛或皮肤伤害
操作人员
作业人员未佩戴工作帽,或违章戴手套操作等,头发或肢体等被运转设备部件夹入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使用砂轮机磨刀
使用前未检查,砂轮过期或有裂纹、变薄,或操作不当,造成砂轮碎片溅出伤人
物体打击
操作人员和周边人员
砂轮机防护罩损坏,或操作不当,人员肢体接触砂轮。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设备清扫保养
设备清扫保养时,违章未停机作业,或误触动设备运行开关,设备意外运转伤人
机械伤害
操作人员
清扫铁屑时,未佩戴手套,手接触锋利的铁屑
割伤
操作人员
4 劳动防护用品穿戴要求4.1 作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长发应盘在工作帽内,袖口及衣服角应系扣。4.2 高速切削作业时应佩带防护眼镜。4.3 加工铸铁工件、清扫铸铁粉末时,应佩戴活性炭防尘口罩。4.4 车床操作作业不得戴手套;班后停机清理铁屑时,可佩戴帆布手套。4.5 使用砂轮机磨刀时,严禁戴手套作业,应佩戴防护眼镜和防尘口罩。5 作业安全要求5.1作业前准备安全要求5.1.1 检查设备各部位是否完好,各手柄是否处在正常位置;使用气动夹具夹紧工件的,工作前应检查压缩空气达到工作压力后才能开始工作;检查传动带、齿轮安全罩是否完好有效。5.1.2 查看前一班次的交接班记录,是否有设备和工件、刀具异常情况,是否已经排查;如前一班次工件未加工完成,需检查工件是否夹正、夹牢,刀具是否选用正确并完好无破损。5.1.3 查看周边作业环境是否无异常情况,包括电气箱柜及其线路是否完好,柜门是否关闭、设备站立的脚踏板是否完好,设备照明是否完好有效、设备及工具箱表面是否未放置工具、杂物等。5.1.4 对设备加注润滑油、进行各项作业前的准备工作时,不得开机作业。5.2 作业过程安全操作要求5.2.1装卸工件、卡具、安装刀具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工件安装、拆卸完毕后严禁将紧固扳手留在卡盘上;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工件要夹正、夹牢,对卡盘进行紧固,检查确认紧固有效后方可开机加工;l长、细的工件的尾部应使用顶针进行固定;加工超长料时,必须采取防弯装置,使用有效的中心架或跟刀架;加工棒料超过机床尾部时,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若超出300mm及以上时,应设置牢靠有效的支撑架、中心架、防护栏等;各类防弯、防甩装置应可靠有效,并与警示标志配合使用;l刀具安装要垫好、放正、夹牢,加工前先锁紧方刀架,检查确认安装牢固,位置正确后方可加工;l装好工件和刀具后,应对极限位置进行检查,并将小刀架调到合适位置,以免小刀架导轨碰撞卡盘而发生事故。5.2.2 切削时要精力集中,时刻注意切削进程,严禁随意离开机床,任何情况下不得用手、棉纱等触摸旋转着的工件;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在刀架斜后方可观察切削情况,不得将头部正对工作旋转方向,身体不能离旋转工件太近;l选择合适的切削量,机床运转时严禁进行变速;l纵向或横向自动进给时,严禁大、中拖板超过极限位置,以防脱落或撞卡盘;自动走刀时,人员不得离开设备,随时观察进给位置,及时停止防止碰撞;l测量零件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5.2.3 车刀磨损后,要及时刃磨;使用砂轮机磨刀时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砂轮机开机前应检查防护装置、砂轮是否完好、有效;l开机后先进行试车,确认工作正常方可使用;l操作时人应站在砂轮的侧面,不得在砂轮侧面磨刀;l磨刀时手应握牢刀具,不得用力过猛;l磨刀时应通电使用砂轮机自带的吸尘装置。5.2.4 清理切屑时应停机并将刀架、尾座、顶针等移到安全位置;操作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l不能用手触摸切屑,清理切屑时应使用拉屑钩、扒屑铲、毛刷等专用工具;l切屑过多、过长、过大时,应使用挡屑板,并及时清理。5.2.5 操作过程中,发现车床有不正常声音及故障、工件或刀具发生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关闭电源进行处置,由于设备原因造成的异常,应立即向车间机械修理组报修。5.3 车床停车后的作业安全要求5.3.1 清扫机床时,严禁开机作业,应关闭电源进行。5.3.2 清除切屑应用专用钩子或毛刷等工具,不得用手,防止刀尖、切屑等物划伤手。5.3.3 加油润滑机床导轨时,将溜板箱移至靠近尾架处,防止溜板箱、刀架、卡盘、尾架等相撞。5.3.4 下班前,整理工具及物件,清扫周边地面,并关闭设备控制柜电源开关,填写交接班记录,对车床上未完成的工件情况、设备的异常情况等进行详细记录。6 岗位应急要求6.1 工件和刀具发生松脱等现象时,应立即停机,停机前人员立即离开工件旋转方向,并通知周边人员离开现场。6.2 切屑进入眼睛、皮肤,立即到厂医务室治疗;若碎片嵌入身体,切勿随意拔出,应由医师负责清理。6.3 发生机械伤害时,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等处理,防止感染;严重的应立即到医院处置。6.4 发生设备漏电时,应立即关闭设备配电柜电源;如发生人员触电,不得用肢体接触触电者,首先应关闭电源,来不及关闭时,应使用绝缘物体将带电物挑开。6.5 周边发生火险时,应立即停机断电,使用周边的灭火器进行灭火,并同时报告车间当班带班人员(带班室电话-----);处置无效时立即撤离现场,按现场指示标识疏散到工厂东北大门处集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