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
1. 风险识别与评估:识别潜在的气体泄漏、爆炸、中毒等风险,通过定期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所有可能的风险点得到妥善管理。
2. 安全设备配置:安装气体探测器、紧急切断装置、通风系统等设备,确保在气体泄漏发生时能及时报警并采取措施。
3. 操作规程制定:制定详细的气体操作规程,包括气体储存、搬运、使用及废弃处理等环节,确保每个步骤的安全性。
4.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气体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急救措施和事故响应程序,以备不时之需。
6. 合规性审查: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气体安全管理法规,定期进行合规性审查,确保企业的运营符合法规要求。
模板
1. 启动阶段
- 风险评估:由专业团队进行现场勘查,识别潜在危险源。
- 设备安装: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安装必要的安全设备,并进行调试。
2. 运行阶段
- 规程执行:员工须严格遵循气体操作规程,任何异常情况应立即上报。
- 培训实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培训,确保员工熟悉安全操作和应急响应。
3. 监控阶段
- 日常检查:每天进行设备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 定期审计:每半年进行一次内部安全审计,检查规程执行情况。
4. 应急阶段
- 预案启动:一旦发生事故,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预定流程进行处理。
- 事后分析:事故后进行原因分析,修订和完善相关规程。
标准
1. 风险控制标准:风险评估结果应明确列出风险等级和控制措施,确保所有高风险点得到有效管理。
2. 设备运行标准:安全设备需定期维护,保证其灵敏度和有效性。
3. 操作规程标准:规程应详细清晰,涵盖所有气体操作环节,且易于理解和执行。
4. 培训效果标准:培训后员工应能通过考核,证明其掌握安全知识和应急技能。
5. 合规性标准:企业需定期接受外部审计,确保所有操作符合法规要求。
6. 应急响应标准:应急预案应包括明确的响应时间、责任分配和行动步骤,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迅速、有效地应对。
以上规程旨在构建一个全面、严谨的气体安全管理体系,通过持续改进和监督,确保企业气体作业的安全进行。
气安全管理规程范文
第1篇 职工食堂燃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 燃气间内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2、 存放燃气的房间,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3、 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每月)检查燃气设施安全,发现问题后做相关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上报综合部。
4、 送气时要做好交接,检查钢瓶的检验期限及检验合格证。
5、 每餐使用完燃气之后,由当天值班员负责关好阀门并检查气体有无泄漏,确保无泄漏方能离开。
6、 燃气点燃之前,应检查液化气开关,灶内是否有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 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先将门窗打开,关闭任何电器开关,不查明原因,不得点燃。
8、 怀疑燃气管线有漏气时,不可用明火进行检查测试,应用肥皂泡检查有无泄漏。
9、燃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立即切断气源,关闭电闸。及时疏散人群,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损失。
第2篇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1、使用部门应对氧乙炔集中供气设专人管理,配置乙炔房、氧气房钥匙,负责气体房门锁管理、气体调压、换气工作、检修维护。负责专人要熟练掌握各条管道的工作原理和相关知识。
2、汇流排使用前,在气瓶、管道阀门全部关闭的情况下,将所要用汇流排一侧气瓶的高、低压截止阀打开,先微量开启所要使用一侧的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高压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然后再顺时转动减压器调节螺杆,将气体压力值调节到车间工作区所需压力值稍高。
3、开启乙炔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瓶阀。开启减压阀时,操作者面部不要对着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
4、车间工作区需要调节气体压力时,应首先在终端箱调节减压阀,如最高压力仍不能满足需求,应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压力值。
5、正常工作日中,停止用气时,先关闭终端箱截止阀,再旋松终端箱减压器调节螺杆,直到终端压力表示值为零。周末或节假日,还必须关闭汇流排截止阀,并切断汇流排室内电源。
6、氧气汇流排换气时,观察自动切换装置某一侧供气指示灯熄灭,则说明该侧气瓶压力不足,可以直接更换气瓶。气瓶更换后,先微量开启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
7、乙炔使用气压不足时,先观察乙炔房汇流排使用一侧的压力表,当压力表低于使用需求时,则表示压力不足,需要切换,关闭该侧截止阀,再将汇流排另一侧的截止阀打开,此时,可以对压力不足一侧的气瓶进行更换。
9、每月对氧乙炔管路做1次保压试验,关闭终端截止阀,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分别对氧气管、乙炔管增压至1mpa、0.3mpa,保压3小时,观察终端压力表是否有压降,如有压降,则说明管道存在泄露点,需要检查排除。
10、每月检查1次以上乙炔房报警装置,并做好检查记录。乙炔报警器如发出警报声,则说明乙炔房有漏气,检查漏气点并予以消除。进行检查维修时严禁携带手机、穿静电衣服。
11、每月检查1次以上汇流排连接软管,以及软管各连接部位。如发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12、乙炔房内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检查维修时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以免产生火花。
1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1、氧气集中供气房、乙炔集中供气房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2、乙炔房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及防爆开关,必须设置防爆排风扇。
3、使用部门应配置专职(可兼职)人员每天至少检查1次氧乙炔房,巡视周围安全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证上岗,集中供气房非操作、维修人员禁止入内。
5、氧乙炔房内不得存放与本系统无关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6、氧乙炔房汇流排气瓶,应有防倒措施。不得存放备用气瓶。
7、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安装时,应注意各连接部分的清洁,切忌杂物进入系统。
8、氧乙炔减压器的高压腔和低压腔都应装有安全阀,当压力超过许用值时,自动打开排气,压力降到许用值即自行关闭。
9、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的,或采用含铜量不超过70%的铜合金材料的产品。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宜采用1.6mpa。
10、氧乙炔终端、汇流排处均应设置回火器。
11、发现减压器、各连接端口处有损坏或漏气,以及压力表超差、不归零位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
12、汇流排应按规定使用一种介质,不得混用,以免发生危险。
13、气体汇流排严禁接触油脂,使用工具维修和操作工手上不能沾有油脂,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14、气体汇流排不要安装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地方。
15、气体汇流排不得逆向向气瓶内充气。
16、乙炔汇流排、管道均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80~100米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17、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厂区和车间的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间。
18、乙炔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
(1)给水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2)热力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3)燃油管、氧气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50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4)滑触线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5)绝缘导线或电路并行净距不低于1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6)非防爆型开关、插座、配电箱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3m;另外,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不应与导电线路(不包括乙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19、氧乙炔管道应有颜色区分,氧气供气管为蓝色,乙炔供气管为白色,并每隔不超过18米距离内有气体流向标识。
20、汇流排投入使用后,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正常使用中,每年对压力表进行计量检测。压力表计量检测按公司机电管理办法执行。
21、管道阀门检修时,必须在氧气乙炔汇流排管道总阀门关闭,并将管内的余气排净后进行。乙炔管如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氮气对管道内的残余气体进行排除。
22、氧乙炔房应设有用途标识、严禁烟火、爆炸性气体、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并有专职人员责任牌、联系电话、检查维护记录等。
2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第3篇 食堂液化气安全管理操作规程
1、液化气棚舍外经常保持清洁,严禁堆易燃易爆物品。
2、设立专管人员,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存放点开液化气阀。门。
3、存放液化气的地方,严禁火种,严防明火入内。
4、每餐使用后的液化气钢瓶要关阀、关门上锁,(并随时随关、上锁)。
5、搬运液化气钢瓶时,应将阀门旋紧,不准滚动和撞击,存放时要垂直,放置稳当,加上抱筐。
6、液化气点火前,应检查液化开关,灶内有否液化气味道,以防外漏。点火时人要站在炉门侧面。
7、遇到外界影响,液化气灶自动熄灭时,应立即关闭,重新点燃开启。
8、如发现室内有液化气味,要将门窗打开,不查明原因,不能点燃。
9、灭火器箱上面,严禁堆放一切杂物。
第4篇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办法
1、使用部门应对氧乙炔集中供气设专人管理,配置乙炔房、氧气房钥匙,负责气体房门锁管理、气体调压、换气工作、检修维护。负责专人要熟练掌握各条管道的工作原理和相关知识。
2、汇流排使用前,在气瓶、管道阀门全部关闭的情况下,将所要用汇流排一侧气瓶的高、低压截止阀打开,先微量开启所要使用一侧的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高压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然后再顺时转动减压器调节螺杆,将气体压力值调节到车间工作区所需压力值稍高。
3、开启乙炔气瓶阀门时,动作要缓慢,禁止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去开启瓶阀。开启减压阀时,操作者面部不要对着减压阀,但要仔细观察压力表的指针是否灵敏正常。
4、车间工作区需要调节气体压力时,应首先在终端箱调节减压阀,如最高压力仍不能满足需求,应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压力值。
5、正常工作日中,停止用气时,先关闭终端箱截止阀,再旋松终端箱减压器调节螺杆,直到终端压力表示值为零。周末或节假日,还必须关闭汇流排截止阀,并切断汇流排室内电源。
6、氧气汇流排换气时,观察自动切换装置某一侧供气指示灯熄灭,则说明该侧气瓶压力不足,可以直接更换气瓶。气瓶更换后,先微量开启其中一只气体瓶阀,使压力表示值缓慢上升到压力不再上升时,再把这边所有的气瓶全部打开。
7、乙炔使用气压不足时,先观察乙炔房汇流排使用一侧的压力表,当压力表低于使用需求时,则表示压力不足,需要切换,关闭该侧截止阀,再将汇流排另一侧的截止阀打开,此时,可以对压力不足一侧的气瓶进行更换。
9、每月对氧乙炔管路做1次保压试验,关闭终端截止阀,调节汇流排减压阀,分别对氧气管、乙炔管增压至1mpa、0.3mpa,保压3小时,观察终端压力表是否有压降,如有压降,则说明管道存在泄露点,需要检查排除。
10、每月检查1次以上乙炔房报警装置,并做好检查记录。乙炔报警器如发出警报声,则说明乙炔房有漏气,检查漏气点并予以消除。进行检查维修时严禁携带手机、穿静电衣服。
11、每月检查1次以上汇流排连接软管,以及软管各连接部位。如发现异常或损坏应及时更换。
12、乙炔房内搬运气瓶时应轻拿轻放,严禁碰撞,检查维修时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以免产生火花。
1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氧乙炔集中供气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1、氧气集中供气房、乙炔集中供气房与明火的距离应至少为10米。
2、乙炔房内要保持良好的通风,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灯具及防爆开关,必须设置防爆排风扇。
3、使用部门应配置专职(可兼职)人员每天至少检查1次氧乙炔房,巡视周围安全情况,做好巡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部门领导。
4、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持证上岗,集中供气房非操作、维修人员禁止入内。
5、氧乙炔房内不得存放与本系统无关杂物、易燃易爆物品。
6、氧乙炔房汇流排气瓶,应有防倒措施。不得存放备用气瓶。
7、氧乙炔集中供气系统安装时,应注意各连接部分的清洁,切忌杂物进入系统。
8、氧乙炔减压器的高压腔和低压腔都应装有安全阀,当压力超过许用值时,自动打开排气,压力降到许用值即自行关闭。
9、阀门和附件应采用钢、可锻铸铁或球墨铸铁材料制造的,或采用含铜量不超过70%的铜合金材料的产品。乙炔的工作压力为0.02mpa以上至0.15mpa,管内径不大于50mm时,宜采用1.6mpa。
10、氧乙炔终端、汇流排处均应设置回火器。
11、发现减压器、各连接端口处有损坏或漏气,以及压力表超差、不归零位等现象,应及时进行维修。
12、汇流排应按规定使用一种介质,不得混用,以免发生危险。
13、气体汇流排严禁接触油脂,使用工具维修和操作工手上不能沾有油脂,以免发生火灾事故。
14、气体汇流排不要安装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地方。
15、气体汇流排不得逆向向气瓶内充气。
16、乙炔汇流排、管道均应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每80~100米处以及进出车间建筑物处应设接地装置。
17、乙炔管道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厂区和车间的乙炔管道,不应穿过不使用乙炔的建筑物和房间。
18、乙炔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的净距,应满足:
(1)给水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2)热力管、排水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25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3)燃油管、氧气管并行净距不低于0.50m;交叉净距不低于0.25m;(4)滑触线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5)绝缘导线或电路并行净距不低于1m;交叉净距不低于0. 5m;(6)非防爆型开关、插座、配电箱并行净距不低于3m;交叉净距不低于3m;另外,乙炔管道应布置在最上层,其固定支架不应固定在其它管道上,不应与导电线路(不包括乙炔管道专用的导电线路)敷设在同一支架上。
19、氧乙炔管道应有颜色区分,氧气供气管为蓝色,乙炔供气管为白色,并每隔不超过18米距离内有气体流向标识。
20、汇流排投入使用后,应进行日常检查维护。正常使用中,每年对压力表进行计量检测。压力表计量检测按公司机电管理办法执行。
21、管道阀门检修时,必须在氧气乙炔汇流排管道总阀门关闭,并将管内的余气排净后进行。乙炔管如进行焊接作业时,必须使用氮气对管道内的残余气体进行排除。
22、氧乙炔房应设有用途标识、严禁烟火、爆炸性气体、无关人员禁止入内等警示标识,并有专职人员责任牌、联系电话、检查维护记录等。
23、本规程应在氧气乙炔房上墙贴挂。
第5篇 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 各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办法。
第四条 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 煤气生产
第六条 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第七条 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八条 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人生产。
第九条 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惰性气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 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6%时,方可送入网路。
第十一条 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体燃料来点煤气发生炉。
第十二条 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 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8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 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 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 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度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 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 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子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 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 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讯号。输煤皮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用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 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份含量的准确,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 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六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 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下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 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全厂煤气设备、管网、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 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第四章 煤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 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 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 如点不着时,应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扫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 运输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有回火、脱火、熄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 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负责人: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第三十九条 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修保养,定期清扫。
第五章 设 备
第四十条 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 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 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 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 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 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 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联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 皮带传动和联轴节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河、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板。
第四十八条 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要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 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 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 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支承起吊物件。其接地装置必须定期校验。
第五十二条 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 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积物。
第五十四条 长期停用的设备和道管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第六章 管 理
第五十五条 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 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前,要有排水装置。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 蒸汽管道与煤气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 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 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 所有可能漏泄煤气的地方,应挂引入注意的警告牌。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 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第七章 维护检修
第六十三条 煤气设施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 煤气设施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 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善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 停煤气检修时必须:
(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人蒸汽。
第六十七条 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
(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 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
(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 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 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防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2)以外,还必须:
(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戴好安全带。
(4)进入电除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 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第八章 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 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 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统一指挥救护工作。一切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戴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痛、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送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 发生煤气着火时:
(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低于20mm水柱),通人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湿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 发生煤气爆炸时: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75和76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 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 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第九章 防 护
第八十一条 煤气站和煤气使用单位,要有足够的消防、救护设施,并有专人保管和维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会使用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 凡生产和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煤气防护站负责定期测定,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条 执行有煤气危险的作业或停送气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护措施,组织有经验的人员和防护人员参加。
第八十四条 凡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发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十五条 严禁在煤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
第八十六条 工厂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或专职煤气防护人员,由职能部门领导。
煤气防护站的职责:
(1)宣传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有关人员进行煤气安全教育。
(2)监督煤气安全生产和使用。有权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定的危险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
(3)带煤气检修、抽、堵盲板、动火的方案审查、安全救护的准备和现场监护。
(4)发生事故时组织指挥救护,并参加事故调查分析。
(5)参加煤气设施的设计审查和新建、改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投产工作。
(6)组织并训练不脱产的煤气防护人员。
(7)组织定期对有毒气体和粉尘含量进行测定,督促有关单位改善劳动条件。
第八十七条 每昼夜煤气生产量在400000米3以下的单位,可不设煤气防护站,但必须设立专职的煤气防护员,并组织不脱产的煤气防护组织,履行煤气防护站职责。
第八十八条 煤气防护站必须备有足够的安全救护用具和测试仪器,如氧气、呼吸器、苏生器、防毒面具、氧气瓶等,并有专人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九条 煤气防护站每季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厂煤气设施,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有关单位消除。
第6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气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发生触电事故, 确保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机械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的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 仪器的设计、制造、安装、试验、使用、维修与管理。
第三条 变配电系统及电气设备的带电作业和高空作业均应按原第一机械工业部危险作业审批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企业要在厂长、总工程师领导下,指定有关业务部门主管电气安全工作、保证电气安全。
第五条 一切从事电气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本规程。凡违反本规程而造成事故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制裁等,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条 所有从事电气设备安装、运行、试验、 维护检修等工作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凡有视觉(双目视力校正后在0.8以下、色盲)、听觉障碍,高、低血压病、心脏病、癔病、癫痫病、神经官能症、精神分裂症、严重口吃者不能从事电气工作。
第七条 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必须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的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应完整准确。
第二章 基 本 规 定
第一节 电气工作人员的培训与考核
第八条 对电气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 各级电工必须达到机械工业部颁发的各专业电工技术等级标准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水平,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或酒后操作 。
第九条 新从事电气工作的工人、 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电气安全技术培训,见习或学徒期满,经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才能操作。新上岗位和变换工种的工人不能担任主值班或其他电气工作的主操作人。
第十条 供电系统的主管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变配电所(站、 室)的负责人、值班长、检修、试验班组长应按时参加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考核。
第二节 停送电联系
第十一条 停送电联系应指定专人进行。非指定人员要求停送电时, 值班人员有权不予办理。联系的方法采用工作票、停送电申请单、停送电联系单或电话联系等。停送电联系的时间、内容、联系人、审批人等项目应在上述停送电凭证内写明。严禁采取约时或其他不安全的方式联系停送电。
第十二条 在办完送电手续后,严禁再在该电气装置或线路上进行任何工作。
第十三条 用电话联系停送电时,值班员应将联系人的要求记入操作记录本, 并重述一遍,准确无误后才能操作。双方对话应予录音,录音带至少保存一周。若发生事故时,录音带应保存至事故结案。
第十四条 执行工作票进行检修、预试工作时, 工作负责人应按操作规程规定办理工作许可、工作延期、工作终结手续。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 值班员可不经上级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门规定执行。
第7篇 发生炉煤气安全管理试行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工厂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健康,防止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发生,确保煤气正常供应,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工厂在组织发生炉煤气的生产、管理、使用、设备检修和煤气防护等工作中,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工厂应根据本规程,制定本厂实施方法。
第四条本规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发生矛盾时,应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违反本规程,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煤气生产
第六条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进行。
第七条煤气站的煤斗间、输煤系统、排送机间及有煤焦油的地区,不得抽烟和生火取暖,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的电器设备应选用有防爆性能的。
第八条经检查,确认设备及各处水封、水位、安全装置、仪表指示装置、电器、控制阀门、消防、通讯设施等完整好用,水、电、气、煤供应正常,方可投入生产。
第九条送气前必须对煤气设备和管网进行吹扫。吹扫的介质,可用蒸汽体、蒸汽煤气混合物或煤气。
第十条发生炉生产的煤气经化验含氧量0.5%时,方可进入网路。
第十一条严禁用汽油、煤油等易挥发的液料来点煤气生炉。
第十二条发生炉水套和搅拌器宜用软化水。
第十三条洗涤煤气的水排放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的规定。
第十四条各岗位人员必须穿戴好防护用品,坚守岗位,对分管设备密切注视设
备运行情况及各处仪表指示是否符合工艺规定,并定期探炉检查,做好原始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人员。
第十五条凡煤气危险的地区,按其危险程度,明确分级,并制订出在这些地区进行工作时所必须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煤气站一般不接临时电源线,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领导批准,由电工敷设,用完后立即拆除。
第十七条出现全站停电时,值班(站)长立即指挥各岗位人员按停电处理规定程序进行处理,注意保持站内正压,严防煤气倒流或空气进入煤气系统而引起爆炸。
第十八条出现全站停水(包括循环水、自来水、软化水)时,各岗位人员密切注视各处水位、水封和温度,当水位、水封保持不了或发现设备温度过高等情况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当威胁到安全运行时,停止煤气生产。
第十九条出现全站停蒸汽时,应停止探炉,注意饱和温度和绝缘了箱温度,如低于规定,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并请示领导停止煤气生产。
第二十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循环水泵均不得带负荷启动,启动前,必
须用手盘车。
第二十一条循环水系统严格控制补水,不得满水。
第二十二条输煤系统启动与停车必须发出联络迅号。输炭带运行时,不得从上面跨越或从下面钻过,严禁清理皮带和滚筒上的积灰。
第二十三条化验室有毒、易燃品应有专人保管各种药品试剂必须贴有注明名称、浓度的标签。
第二十四条在配制药剂时,不仅要保证各种成分含量的准确性,而且还必须按规定的顺序进行,不得颠倒。
第二十五条化验员进行分析时,必须保证其准确性,当煤气中含氧量超过0.6%
时,应立即报告值班长。
(三)管理:
第二十六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指定煤气负责人,负责煤气的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厂、煤气生产和用气单位都必须有煤气调度员,各单位调度员必须服从厂调度员统一指挥。
第二十八条煤气发生炉应在额定负荷运行超负荷时,厂调度室应及时压缩煤气用量,有关用户接到通知后立即执行。
第二十九条凡新增加煤气用量(包括增加设备、用量、新接管道等)必须事先
写出书面报告,经厂批准后方可施工。并将上述情况通知厂调度室和煤气站。
第三十条厂煤气调度室必须配备厂煤气系统图、煤气负荷平衡表和专用调度电话。
第三十一条全厂煤气设备、管道、阀门及附属装置,要划分区域,明确分管单位,指定专人维护。
第三十二条使用煤气单位必须提前向厂调度室提出煤气使用计划,点火前必须与煤气站联系,经同意后,方可点火。
(四)煤气使用:
第三十三条用户在点火前必须检查设备、管道阀门、燃烧器、仪表、煤气压力等是否正常,并排除系统中的冷凝水。
第三十四条确认煤气合格后,方可点火点火时必须严格执行:
1、在同一管道上分点使用煤气时,先点末端使用点,再按煤气流向相反的方向依次进行。
2、点火时先将火源置于烧嘴前,然后缓缓打开煤气阀门,煤气点燃后再逐渐供给空气。严禁先打开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五条煤气点火时。如开启煤气阀门长时间(不允许超过2分钟)点不着时,应立即去掉火源关闭阀门,将残气吹干净,然后再点,如仍点不着,则应查明原因,并予以排除后再行点火。
第三十六条运行中的设备必须有专人看管,注意调风门保证完全燃烧,不允许
有回火、脱火、烟火等现象发生。如发现上述情况应立即排除,排除不了的应立即停炉并报告领导。
第三十七条煤气燃烧系统不得使用临时性管道和非正式燃烧器,严禁在通风不良的地方使用煤气。
第三十八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关闭阀门,截断煤气来源,并报告调度室和煤气站负责人:
1、发生事故威胁人身、设备安全时;
2、大量漏煤气而又无法采取措施时;
3、煤气压力低于设计工作压力1/3时;
4、煤气发生炉发生熄火时。
第三十九条一切使用煤气的设备及其管道、阀门、燃烧器、烟道、预热器,必须有专人维护保养,定期清扫。
1、严禁工作人员携带火种,更不准在站区内吸烟及出现其他明火。
2、所有工作人员不准穿着底部带金属件的皮鞋等,以防在行走时金属碰撞产生火花。
泄源如果有条件时,在危险区的操作人员最好佩带微型可燃毒气报警器,或在易漏煤气的地方,放置一个或几个可燃毒气报警器。
4、煤气点火时,如开启煤气阀门长时间(不允许超过2分钟)点燃不着,应立
即停止,关闭煤气阀门,开启风阀将未燃的煤气吹净,然后按上述程序,重新点燃,直到煤气点燃并燃烧正常为止。
5、在点火初期,由于用气设备要求温度低,燃烧器煤气流量也低,同时刚开始
运行的煤气炉,煤气的产量、质量都不稳定容易造成熄火,因此操作人员必须勤观察,一旦发现熄火,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用助燃风将未燃烧的煤气吹净后,重新点火。
(五)设备:
第四十条一切煤气生产、用气设备、制造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附件齐全,有完整的设备档案(包括说明书、图纸、安装、修理、验收、事故等资料),原来没有的应补建。
第四十一条一切新装和大修后的煤气生产、用气设备,都必须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十二条煤气设施中,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上的,应按受压容器的规定进行试压;设计工作压力在0.7公斤/厘米2以下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四十三条煤气设施改装,必须有正式文件和图纸,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四十四条一切电器设备和电源线路都必须保持干燥和良好的绝缘。
第四十五条空气鼓风机、煤气排送机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连锁装置,必须保证好用,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六条输煤系统各设备启动与停车顺序的连锁装置和讯号,要定期进行校验。
第四十七条皮带传动和联轴街处均应有防护罩,地沟、地坑都要有牢固的盖。
第四十八条输煤系统空气中的粉尘含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超过国家规定的采取措施解决。
第四十九条所有安全装置,如安全阀、防爆膜、钟罩阀、止逆阀等均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
第五十条设计规定的仪表、讯号、事故照明、自控和报警装置,必须齐全准确并定期校验。
第五十一条煤气设备、管道及其支架均不得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二条除本身进行电焊外,煤气设备及管道严禁用来作为电焊机的地线。
第五十三条煤气设备、管道应定期检查壁厚,清除体内的沉淀物。
第五十四条长期停用的设备和管道要用盲板断开,并避免死角。
(六)管道:
第五十五条煤气阀门宜用明杆闸阀,并有显目的“开”“关”字样和箭头指示方向,阀门处宜设操作平台和梯子。在寒冷地区室外闸阀应保温。
第五十六条煤气管道的最低处必须安装排水器,每个煤气使用点之前,要有排水装置。所有排水装置都应指定专人维护,保证好用。
第五十七条禁止在煤气管道上敷设有腐蚀性的气体、液体管道,以及与煤气系统无关的电线。管道下面不允许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保持畅通。
第五十八条蒸汽管道与煤所管道联通处宜用软管联接,不用时予以断开,以免互相串通。
第五十九条新敷设的煤气管道、阀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工业管道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经气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十条煤气管道中的冷凝水应进行回收,如排入下水道时,必须符合国家《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gbj4-73。
第六十一条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应挂引人注意的警告牌。煤气管道应按国家统一规定的颜色定期刷油漆。
第六十二条自来水与热循环水的连通道管,应加两道阀门切断。两道阀门之间装疏水阀。
(七)维护检修:
第六十三条煤气设备要有计划进行修理,定期进行检查校验清扫,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确保安全运转。
第六十四条煤气设备检修应尽量在停气时进行。
第六十五条对于使用中的设施进行维护、检查或切断电源时,修理人员必须与
有关值班人员取得联系,作出妥盖安排后方可进行。
第六十六条停气检修时必须:
1、用盲板切断煤气来源,临时性检修可用水封切断,但必须派专人看管(盲板厚度按煤气压力和管径确定)。
2、用蒸汽或空气吹扫后化验一氧化碳<0.03毫克/升,或进行生物试验后,方
可动工。
3、如需动火时,应清除可燃物,准备好灭火工具,必要时可通入蒸汽。
第六十七条在带煤气检修或抽、堵盲板时,必须:
1、事先提出申请,经煤气防护站同意,并派人现场监护。
2、检修人员要配戴防毒面具。
3、30米内禁止一切火源。
4、敲打时应用铜质工具,当使用铁质工具时,必须涂上甘油。
第六十八条在运行的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时,必须:
1、事先填写动火证,经煤气防护站批准,并派人现场监护。
2、准备好灭火器具和防护用品。
3、煤气压力必须保持在2060mm水柱(现场应有压力计,并派人监视)
4、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第六十九条3米以上高空作业,必须搭好梯子平台。
第七十条检修时要在显目处悬挂警告牌,以免他人误操作。
第七十一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或下地坑、上高空,除遵守第六十六条(1)
(2)以外,还必须:
1、两人以上,并有专人监护。
2、与外部有可靠的联络讯号。
3、佩带好安全带。
4、进入电捕焦油器内,要切断电源,并可靠接地。
第七十二条凡进入煤气设备、管道内,只准用12伏的低压照明。
(八)事故处理:
第七十三条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应积极组织救护,防止事态扩大,保持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煤气防护站和有关部门。
第七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当班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同意指挥救护工作。一切
参加救护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未佩带氧气呼吸器的人员,严禁到危险区域。
第七十五条发生煤气中毒时,将中毒者抬到空气新鲜流通的安全区,注意保暖。
1、轻度中毒,如出现头疼、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可就近医院护理。
2、重度中毒者,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通知救护人员和医生到现场抢救,在其
未恢复知觉前,不得用救护车送往较远的医院。
第七十六条发生煤气着火时:
1、将煤气来源逐渐关小(煤气压力不得抵于20mm水柱),通入大量蒸汽灭火,火扑灭后,关闭阀门,严禁在火未扑灭前突然完全切断煤气来源。
2、切断火势威胁的电源。
3、用黄泥、混草袋及相应的灭火器扑灭余火。
第七十七条发生煤气爆炸时:
1、迅速切断煤气来源。
2、吹扫残余煤气,加强事故现场通风。
3、如爆炸引起中毒、着火,分别按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处理。
第七十八条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十九条本着“三不放过”(即查不出原因不放过、找不出责任不放过、提不出措施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第八十条未查明发生事故原因,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得恢复送气。
(九)防护:
第八十一条煤气站和煤气使用单位,要有足够的消防、救护设施,有专人保管和维护。必须有一定数量的人员会使用防护用具。
第八十二条凡生产和使用煤气的车间厂房,必须保证良好的通风,煤气防护站负责定期检测,空气中一氧化碳含量应小于0.03毫克/升。
第八十三条执行有煤气危险的作业或停送气时,应尽量在白天进行,如必须在夜间进行时,应有充分的照明和防护措施,组织有经验人员和防护人员参加。
第八十四条凡从事煤气生产和使用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经考试合格发操作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八十五条严禁在煤气设施的房间内睡觉。
第八十六条工厂必须设立煤气防护站,或专职煤气防护人员,由职能部门领导。
第8篇 电气安全管理措施规程
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在用电中,一般采取:保护接地、防高压窜入低压保护、保护接零、重复接地保护;装设熔断器、脱扣器、热继电器、漏电保护装置;采用安全低电压等。同时还必须加强电气作业安全管理,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规程,以及坚持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知识的教育。
电气设备的交接试验一般是由电业部门负责,要求符合《电气设备交接试验规程》。
电磁防护
一、电磁辐射
随着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设备的应用更加广泛,遍及工业、农业、军事、交通、医疗、教育和文艺等许多领域,可以说,各行各业都离不开电子设备。尤其是使用频率较高的通信、雷达、电视、广播、导航等设备,为了得到较大的覆盖范围,需要向空间辐射能量很强的电磁波。于是,众多的电磁辐射,宽广的辐射频谱,使我们人类居住的环境里电磁辐射陡然剧增,而且已经到了直接影响人类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的程度。
尽管电磁辐射对人体有潜在的危害,尤其是在使用不当或不注意的时候。但文明社会和现代人类都不会因此拒绝或抛弃那些能产生电磁辐射,但与我们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的电子设备,诸如电视台、广播电台、雷达站、导航站、微波中继站和通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电视机、微波炉、手机等家庭或个人用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空间充满了电磁辐射!
二、电磁辐射的危害
辐射到人体上的电磁波,一部分会被人体表面的皮肤和衣物反射或折射出去,另一部分则会被表皮所吸收,并对人体的细胞组织和神经系统产生作用。电磁辐射确实能对人体产生不良作用——一是使人体细胞组织的温度升高而发生形态学改变;二是对人体神经系统发生作用产生功能性改变。
电磁辐射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它对人体神经系统的不良作用,其主要症状是神经衰弱,具体表现为头昏脑胀、无精打采、失眠多梦、疲劳无力,以及记忆力减退和情况沮丧等,有时还有头痛眼胀、四肢酸痛、食欲不振、脱发、多汗、体重下降等现象。
电磁辐射对人体健康的不良影响是现实存在的,尤其是较高的频段。我国现以法律或法规的形式规定有电磁辐射安全剂量的卫生标准,在对设备采取防范措施以限制非正常外泄的电磁辐射强度的同时,还给予从事与电磁辐射有关的高频电子设备专业人员一定的特殊劳保和补助。
三、电磁屏蔽
电磁屏蔽是防止电磁伤害的主要措施。
(一)电磁屏蔽工作原理
高频电磁屏蔽装置由铜,铝或钢制成,当电磁波进入金属内部时,产生能量损耗,一部分电磁能转变为热能。随着进入导体表面的深度增加,能量逐渐减小,电磁场逐渐减弱。显然,导体表面场强最大;越入内部,场强越小。这些现象就是电磁辐射的集肤效应。电磁屏蔽就是利用这一效应进行工作。
(二)屏蔽方式
1、主动屏蔽
是指将场源置于屏蔽体内,将电磁场限制在某一范围内,使其不对屏蔽体以外的工作人员或仪器设备产生影响的屏蔽方式。
2、被动场屏蔽
是指屏蔽室,个人防护等屏蔽方式。这种屏蔽是将场源置于屏蔽体之外,使屏蔽体内不受电磁场的干扰或污染。
(三)屏蔽材料
用于高频防护的板状屏蔽和网状屏蔽均可用铜,铝或钢(铁)制成。必要时可考虑双层屏蔽。
四、高频接地
高频接地包括高频设备外壳接地和接屏蔽的接地。高频接地应符合一般电气设备接地的要求,还应符合高频接地的特殊要求。
屏蔽装置有了良好的接地以后,可以提高屏蔽效果,且以中波波段较为明显。
高频接地的接地线不宜太长,其长度最好能限制在波长的1/4以内。如无法达到这个要求时,也要避免波长1/4的奇数倍。
对于屏蔽接地,只宜在屏蔽的一个点与接地体相连。如果同时有几个点与接地体相连,由于各点情况不完全相同。可能产生有害的不平衡电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