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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事故规程4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8

生产事故规程

有哪些

生产事故规程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安全操作规程:详细规定生产设备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注意事项,防止因操作不当引发的事故。

2. 应急预案:预先设定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情景,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疏散方案。

3. 设备维护规程:规定设备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程序,确保设备良好运行状态。

4. 危险源辨识与控制: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

5. 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6. 事故报告与调查:规定事故报告的流程和时间要求,以及事故原因的调查方法。

标准

生产事故规程应遵循以下标准:

1. 符合国家和行业的安全法规,确保规程的合法性。

2. 清晰易懂:规程内容应简洁明了,避免专业术语过多,确保员工能理解和执行。

3. 实用性:规程需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4. 完整性:涵盖生产全过程,无遗漏的安全环节。

5. 动态更新:根据生产环境变化和技术进步,定期修订和完善规程。

是什么意思

生产事故规程是指企业为预防和控制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事故,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操作指南。它旨在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降低财产损失,提高生产效率。规程的实施意味着企业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安全管理体系,通过规范操作、风险评估、应急预案等手段,将安全工作融入日常生产活动中。企业需严格执行这些规程,对违反规程的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以强化安全文化的建设。规程也反映了企业管理层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

生产事故规程范文

第1篇 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a) 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b) 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6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

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a) 炉膛爆炸;

b)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d)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h) 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j)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k)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3.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

2.3.4 设备一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一类障碍:

2.3.4.1 10kv(6kv)供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3.4.2 发电机组、35~220 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尚未构成事故者。

2.3.4.3 35~110kv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4.4 抽水蓄能机组不能按调度规定抽水。

2.3.4.5 其他发电企业认定为一类障碍者。

2.3.5 设备二类障碍

未构成一般设备事故及一类障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设备二类障碍:

2.3.5.1 运行中的发电机组因主要辅助设备、公用系统故障,造成机组降出力,或退出备用超过48小时。

2.3.5.2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保护装置故障越级跳闸或无保护运行超过48小时。

2.3.5.3 运行中的发电设备参数异常,超出运行规程规定的幅值及时间,尚不构成紧急停机条件的。

2.3.5.4 其他由发电企业自行认定的二类障碍。

各发电企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障碍和异常标准。

2.4 事故(含障碍)归属

2.4.1 集团公司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的生产性企业发生的人身、设备和电网事故,代运行管理的发电企业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代运行管理有运行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委托系统外企业代运行管理的企业发生的应有产权单位承担责任的设备、电网事故,汇总为集团公司的事故。

2.4.2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原则上汇总为生产管理单位的事故。代管协议明确规定的,则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a) 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b) 电网及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4.3 发电企业投资、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2.4.4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它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设备、电网事故,按照事故责任的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2.4.5 电网内其他企业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该单位定为一次事故。

2.4.6 由于电网调度机构过失,如下达调度命令错误、保护定值错误等,造成发电设备异常运行并构成事故时,如果发电企业有过失,则定为一次事故。

2.4.7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电网、设备事故,应分别各定为一次事故。

2.4.8 由于同一原因而引起多次事故的认定:

2.4.8.1 由于自然灾害,如覆冰、暴风、雷电、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原因,造成的发电设备多台次掉闸可定为一次事故。

2.4.8.2 由于燃煤(油)质量、煤湿等原因,在一个运行班的值班时间内,发生多次灭火停炉、降低出力,可定为一次事故。

3 事故调查

3.1 即时报告

3.1.1 发电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上报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还应上报企业所在地的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

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和有关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3.1.2 发生设备事故、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网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或电报等向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各管理型子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

3.1.3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a)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b)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c) 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2 调查组织

3.2.1 人身事故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3.2.1.3 一般人身事故

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其相关规定。

重伤事故由企业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轻伤事故由企业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生技(基建)、劳动人事(社保)、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3.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调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发生电网事故,如系发电企业引起或与发电企业有关,视情况由发电企业、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集团公司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

3.2.3 设备事故

3.2.3.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集团公司认定的特大设备事故,由集团公司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2.3.2 重大设备事故

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为重大设备事故的,由电监会组织调查。

按照集团公司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定性为集团公司重大设备事故的由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组由组织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安监、生技(基建)、发电企业的领导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2.3.3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产权与运行管理分离的,以资产所有者单位为主组织调查,也可以委托运行管理单位组织调查。

调查组一般由事故调查单位的领导组织,安监、生技(基建)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车间(工区、工地)人员参加。

只涉及一个车间(工区、工地)且情节比较简单的一般设备事故,也可以指定发生事故的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

事故报告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的技术人员填写。

3.2.3.4 设备一类障碍

设备一类障碍由车间(工区、工地)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性质严重者,由发电企业的领导组织调查。

一类障碍报告由企业或车间(工区、工地)技术人员填写。

3.2.3.5 设备二类障碍

设备二类障碍的调查参照一类障碍的调查进行。

3.3 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3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事故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电网或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3.3.2 查明电网或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3.3.3.3 查明与电网或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情况等。

3.3.3.4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人身事故应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5 查明电网事故造成的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

3.3.3.6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事故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负责提出。

3.4.2 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4.3 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上报上级管理公司。

3.4.5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b)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c)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d)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e) 物证、人证材料;

f)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g)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h)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i)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j)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k)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l)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报告

4.1.1 事故调查报告书

a)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1);

b) 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2)。

c) 火灾事故,填写《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书》(见附表3)。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4.1.2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但事故单位在接到地方政府批复事故结案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4.2 安全周报、月报

4.2.1 各发电企业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点击“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安全周报、月报内容。

4.2.2 安全周报于每周一12:00之前录入;安全月报于每月3号12:00之前录入;一类障碍以上事件简况随时录入。

4.3 月度报告、报表

4.3.1 所有事故和一类障碍报告、报表应分别按照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软件要求填写。

4.3.2 事故单位应于每月3日前将录入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统计分析系统》的事故及一类障碍报告、报表报集团公司。

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安全考核项目按《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的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6 附则

6.1 本规程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6.2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通过对人身、设备、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各发电企业。

1.6  本规程用于集团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其事故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上报电力监管部门和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1.7  集团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企业上报各区域电力监管部门的事故,按照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布的《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定性,由集团公司认定之后方可上报。

2  事故(障碍)定义和级别

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程统计范围。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  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大人身伤亡事故: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  重大人身伤亡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至9人,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其认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2.2  电网事故

电网事故的分类、认定按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执行。

2.3  设备事故

2.3.1  特大设备事故

2.3.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00万元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

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2.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0万元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2.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  电力设备、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3.2.2  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组、燃气轮机组、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  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修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a) 发电机组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

b) 电网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发电机组容量100mw以上的发电厂。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全厂对外停电指全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转送的负荷没有停止,或装有调相机的发电厂发电机全停,调相机未停,仍视为全厂停电。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3.2.5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者。

2.3.2.6  其他经集团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  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  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3  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小时。

2.3.3.4  发电机组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a) 虽提前6小时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淮,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小时,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小时。

b)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5 发电厂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3.6  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2.3.3.7  发电机组、3kv及以上变电设备因以下原因使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a) 一般电气误操作:

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b) 热机误操作∶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c) 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d) 人员误动、误碰设备。

2.3.3.8  设备、运输工具损坏,化学用品泄漏等,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及以上。

2.3.3.9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或其他损坏。

2.3.3.10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a) 炉膛爆炸;

b) 锅炉受热面腐蚀或烧坏,需要更换该部件(水冷壁、省煤器、过热器、再热器、预热器)管子或波纹板达该部件管子或波纹板总重量的5%以上;

c)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水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紧急关导叶或下闸的转速;

d)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e)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f)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g) 100mw及以上汽轮机发生水击;

h) 100mw及以上汽轮发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轮机、燃气轮机和供热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i)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绝缘损坏;

j) 120mva及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k)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3.3.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3.3.12  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经济损失达1万元。

2.3.3.13  其他经集团公司、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或发电企业认定为事故者。

第3篇 炼钢生产事故预防措施技术规程

(1)炼钢厂房的安全要求。应考虑炼钢厂房的结构能够承受高温辐射;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能承受钢水包、铁水包、钢锭和钢坯等载荷和碰撞而不会变形;有宽敞的作业环境,通风采光良好,有利于散热和排放烟气,要充分考虑人员作业时的安全要求。

(2)防爆安全措施。钢水、铁水、钢渣以及炼钢炉炉底的熔渣都是高温熔融物,与水接触就会发生爆炸。当1 kg水完全变成蒸汽后,其体积要增大约1500倍,破坏力极大。炼钢厂因为熔融物遇水爆炸的情况主要有:转炉、平炉氧枪,转炉的烟罩,连铸机的结晶器的高、中压冷却水大漏,穿透熔融物而爆炸;炼钢炉、精炼炉、连铸结晶器的水冷件因为回水堵塞,造成继续受热而引起爆炸;炼钢炉、钢水罐、铁水罐、中间罐、渣罐漏钢、漏渣及倾翻时发生爆炸;往潮湿的钢水罐、铁水罐、中间罐、渣罐中盛装钢水、铁水、液渣时发生爆炸;向有潮湿废物及积水的罐坑、渣坑中放热罐、放渣、翻渣时引起的爆炸;向炼钢炉内加入潮湿料时引起的爆炸;铸钢系统漏钢与潮湿地面接触发生爆炸。防止熔融物遇水爆炸的主要措施是,对冷却水系统要保证安全供水,水质要净化,不得泄漏;物料、容器、作业场所必须干燥。

转炉和平炉是通过氧枪向熔池供氧来强化冶炼的。氧枪系统是由氧枪、氧气管网、水冷管网、高压水泵房、一次仪表室、卷扬及测控仪表等组成,如使用、维护不当,会发生燃爆事故。氧气管网如有锈渣、脱脂不净,容易发生氧气爆炸事故,因此氧气管道应避免采用急弯,采取减慢流速、定期吹扫氧管、清扫过滤器脱脂等措施防止燃爆事故。如氧枪中氧气的压力过低,可造成氧枪喷孔堵塞,引起高温熔池产生的燃气倒灌回火而发生燃爆事故。因此要严密监视氧压,一旦氧压降低要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上报;氧枪喷孔发生堵塞要及时检查处理。因误操作造成氧枪冷却系统回水不畅,枪内积水汽化,阻止高压冷却水进入氧枪,可能引起氧枪爆炸,如冷却水不能及时停水,冷却水可能进入熔池而引发更严重的爆炸事故。因此氧枪的冷却水回水系统要装设流量表,吹氧作业时要严密监视回水情况,要加强人员技术培训,增强责任心,防止误操作。

(3)烫伤事故的预防。铁、钢、渣的温度达1250~1670℃时,热辐射很强,有易于喷溅,加上设备及环境温度高,起重掉运、倾倒作业频繁,作业人员极易发生烫伤事故。防止烫伤事故应采取下列措施:定期检查、检修炼钢炉、混铁炉、化铁炉、混铁车及钢水罐、铁水罐、中间罐、渣罐及其吊运设备、运输线路和车辆,并加强维护,避免穿孔、渗漏,以及起重机断绳、罐体断耳和倾翻;严格执行预防铁水、钢水、渣等熔融物与水接触发生爆炸、喷溅事故;过热蒸汽管线、氧气管线等必须包扎保温,不允许裸露;法兰、阀门应定期检修,防止泄漏;制定完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防止误操作;搞好个人防护,上岗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鞋、防护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和防护罩;尽可能提高技术装备水平,减少人员烫伤的机会。

第4篇 煤矿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方案规程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国发办(2022、99号)《煤矿矿长保护职工生命七条规定》(总局令58号) 减少煤矿事故,深刻吸取各类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强化安全管理,加大对“人、机、环、管”安全隐患的整改治理力度,全面落实矿井、科室(区队)、班组三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推动矿井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按照《赤峰市元宝山区有效防范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工作方案》要求,针对我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理念,按照“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总体工作要求,通过安排部署、宣传发动、自查自整,全面排查、集中整治,跟踪落实和效果评估等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各区队班组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效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全面消除事故隐患,实现安全生产管理零缺陷,防范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形成“全面覆盖查隐患,多措并举抓整改,明确责任、严落实,节能降耗,狠反“三违” 的安全生产工作氛围,努力促进矿井安全生产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和整改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隐患,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坚决杜绝各类事故发生,有效防范煤矿各类事故发生。

1、防范事故发生工作行动覆盖面达到100%;

2、防范事故发生工作方案落实贯彻执行率达到100%;

3、防范事故发生工作行动方案部署、标准、措施的执行率

达到100%;

4、防范事故发生工作行动排查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三、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工作机制领导小组

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矿成立防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徐文久

副组长:于九龙

成 员:田秀清、王树德、刘占武、梁明富、郑建民、

王海军、马洪龙、孙万生、左庆、安玉宝、

李继富、

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主 任:田秀青

成 员:左 庆、李继富、安玉宝

四、防范生产事故方案行动工作任务分工

1、生产技术科:严格按照矿井核定能力下达计划,合理安排生产任务,严禁超计划组织生产。负责矿井水害防治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顶板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2、机电队:负责机电运输系统专项整治工作

3、安检科:负责 “一通三防”专项整治工作以及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协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各项工作落实,对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实施停产整顿。负责火工品管理专项整治工作。

五、防范生产事故方案主要工作内容及措施

(一)生产技术与采掘管理方面:由生产科组织牵头落实。

1、矿井生产系统是否完善可靠,生产布局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淘汰国家明令禁止采取的生产工艺。

2、查防止“三超”情况。是否严格按核定能力组织生产,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安排生产计划;

3、查掘进工作面工程质量情况。掘进工作面是否严格执行作业规程规定,是否存在空顶作业现象,悬顶距离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作业规程规定的巷道断面、支护形式和支护技术参数和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施工。

4、查规程措施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无措施施工、“万能”措施和措施滞后现象;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落实是否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查通信联络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井下通信系统是否健全完善,并在灾变期间能够及时通知人员撤离和实现与避险人员通话的要求。主副井绞车房、水泵房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是否安设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等是否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二)“一通三防”方面:由安检科牵头组织落实

1、查通风管理情况。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设施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和欠风生产现象;各作业点实际风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杜绝无风、微风、不合理串联通风作业现象等。

2、查矿井瓦斯管理情况。是否杜绝了瓦斯超限作业现象;是否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超限是否及时进行追查分析和责任追究;是否按规定审阅瓦斯日报;是否严格执行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爆破作业是否执行相关制度。

3、查粉尘治理情况。主要井巷、是否安装防尘喷雾设施并正常使用;是否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等综合防尘措施,是否有煤尘堆积现象,作业场所粉尘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4、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为入井人员配备额定防护时间不低于30分钟的自救器。

5、查矿井上、下机电硐室及火灾易发地点是否配备灭火设施设备。

(三)水害防治方面:由生产科牵头组织落实

查矿井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采取防治水措施进行掘进作业情况。防治水机构、制度、队伍、装备体系是否健全完善,是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规定组织掘进;是否制定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及雨季三防安全措施与应急预案;是否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

(四)机电运输管理方面:由机电队牵头组织落实

1、检查落实是否按规定实现矿井双回路供电,供电系统是否合理完善,是否杜绝无计划停电事故;井下各类电气设备保护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是否有电气失爆事故。

2、检查落实大型机电设备安全运行及维护情况,是否按规定组织开展机电运输设备安全检测工作,是否建立台账。

3、检查落实机电设备“三率”考核情况、机电设备使用考核评比情况,对查出的问题是否按期进行整改落实。

4、检查落实井下设备取得ma标志情况,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

5、检查落实提升运输安全设施是否齐全规范,人员操作是否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小绞车“四压两戗”是否符合要求。

6、检查落实机电管理干部上岗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开展上岗检查。

7、检查落实通讯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井下通讯系统是否有规划、有落实,逐步推进,提高矿井上下联络的便捷性。

8、检查落实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通讯联络、压风、供水施救系统建设完善情况,井下避难硐室维护使用情况。

(五)安全基础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方面:由安检科、生产、调度室、机电队等相关单位落实。

1、检查落实有关于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查我矿安全理念的学习、宣传、贯彻情况;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落实情况;尤其是领导值班以及下井带班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下井班数是否达到规定,是否做到与职工同时入井、同时升井,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情况,带班签到、现场交接班记录是否规范填写等。

2、检查落实各项“制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是安全办公会、安全大检查、安全生产责任状、安全承诺制建设、立井提升公示、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职工安全技术培训、安全生产抵押金协议书、班组安全建设日常考核记录以及区队班前会等制度执行情况。

3、检查落实“三项管理人员培训复训情况,作业现场是否有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入井人员持证情况,尤其是特殊岗位人员是否做到持合法有效证件上岗。

4、检查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是否按规定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开展安全大检查、区队自查,对排查出的隐患是否按照隐患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建档、报送,并按“五落实”原则进行整改处理;对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隐患是否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现场是否严格落实;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预兆是否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并采取有效措施;是否存在国务院446号令规定的15类重大隐患及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所列出的64类隐患组织施工。

5、检查落实劳动定员情况。各单位是否按核定定员组织生产;是否严格执行每个掘进工作面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规定。

6、检查落实六大系统完善情况、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设施储备维护情况;

7、查各类事故教训吸取、防范措施执行与落实情况以及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电气失爆、无计划停电停风和电气保护甩掉不用等重大隐患的查处整改情况。

8、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是否严格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1号令)、《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aq1051-2008);配备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是否取得安全标志。

9、检查落实环节人员培训、一线工人培训情况,结合班组建设,开展知识竞赛、技能比武、安全警示教等活动。

10、抓好煤矿双基”建设(基层建设和基础建)完善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细化各项措施,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的提高,现场标准以人、机、物优化配置为重点,改善工作条件、加大安全投入。

(六)地面安全生产方面:安检科牵头组织落实

1、检查落实地面生产及辅助系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安全投入资金使用情况。

2、检查落实矿井火工品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购买、使用非法爆炸材料;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爆炸材料贮存、运输、发放、领退、使用等管理制度;是否发生火工品被盗或丢失情况等。

3、查地面各要害场所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查井上、下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绞车房等重要公共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是否到位。

六、防范安全事故发生工作范围及工作步骤

(一)工作范围

矿属各生产及辅助单位、各大生产系统及辅助系统。

(二)工作步骤

从2022年7月1日--今后各生产时期

1、宣传发动、自查自纠 、宣传发动,全面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各生产辅助科室结合自身实际,对本系统集中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同时,全面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即:各科室自查自纠,组织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本系统自查自纠,包括生产、机电、安检、 区队班组等相关部门。

2、全面排查、集中整治由矿组织生产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及业务骨干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集中整治,并汇总上报安检科备案,督促整改。对于重大不安隐患,严格按照项目、人员、责任、时间、资金“五落实”原则,在限定时间内完成整改工作。

3、跟踪落实和整治效果“回头看”由矿各生产业务科室组团,对集中整治阶段排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全面复查落实,未按期整改到位的实施处罚和责任追究。同时,对整个行动工作效果进行“回头看”,及时全面总结提高。

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工作方案是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领导干部务必提高思想认识,站在讲大局的高度,在矿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从安全管理上、现场生产组织上、技术措施落实上全面剖析,认真排查,统筹部署、统筹推进。

2、制定方案,落实责任。本矿一把手,是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第一责任人,各科室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必须在认真组织实施本科室学习工作方案的基础上,做到工作有目标、整改有措施、措施有落实。各基层单位必须立即整改遏制行动中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按照“五落实”原则按时整改。

3、全面排查,狠抓整改。各业务科室是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要切实按照遏制行动工作安排,组织好力量,全面细致排查本系统存在的隐患与问题,并及时督促各施工区队抓好整改;各区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认真落实上级部门下达的整改指令同时,要集中精力开展好本单位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工作,坚决把各类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4、严格质量标准化建设, 各区队班组要高度重视自身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安全意识、质量意识、责任意识,在全面开展掘进面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争创优良工程。

5、突出关键,严密防范。认真落实矿领导和科室安全生产职责。科室负责人每周必须到各区队进行安全督查,指导帮助基层施工区队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安检科、调度室、机电队将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队班组进行督查,凡发现违反规定的,从严追究领导责任。

6、严肃查处,严格奖罚。安全生产集中整治期间,矿对发生事故或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及矿相关安全规定给予升级处罚与追究。

生产事故规程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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