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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区长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09:00:10 查看人数: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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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区长

第1篇 井长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全井(区)行政、生产、技术、安全负有全面责任,是全井(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2、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决定。

3、定期主持召开安全办公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防范措施,督促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4、经常深入井下现场,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问题。

5、组织参加安全检查和质量达标验收工作;制定并落实防止事故的防范措施。

6、发生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事故处理和恢复生产工作。

7、组织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2篇 通防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技术规范、指示、指令三大规程和矿各项规章制度。

2、协助区长搞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

3、,协助区长排查工作中的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并落实解决,参加、组织召开矿、本工区各种工作会议。

4、定期参加本工区现场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生产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5、根据制定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材料计划严格落实,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6、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施工等方面严格把关。

7、积极参与制定安全事故预案并实施应急处理、救援。

8、工区区长不在岗位时,代理职权的副区长承担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9、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度,整改现场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10、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杜绝“三违”现象。

第3篇 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通防监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通防监区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好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通防监区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组织进行通防管理、资料整理等工作,保证其符合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2条监区长不在岗位时,通防监区副监区长应根据安排承担监区长职责,保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

第3条在分工范围内,组织、监督有关人员完成相应的分工。

第4条按照分工随时检查煤矿井下“一通三防”实施情况,及时进行维护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5条按照分工完成风量测量、气体浓度测量、粉尘浓度测量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6条按照分工要求在“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设计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第7条及时向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8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或学员或强令干警、职工或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或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通防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 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的,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对本监区承担的“一通三防”管理、测量等工作按照分工负主要责任或重要责任。

第12条煤矿“一通三防”措施(设计)等出现明显技术失误和决策失误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3条按照分工要求,未及时督促执行“一通三防”等检查,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通防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机电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负责搞好本队机电设备的检修和安全管理工作,出现机电事故及时组织员工进行处理。

2、熟悉机电安全管理知识和规程要求,规范机电安全管理,保证岗位安全职责到位。经常检查机电设备的安全状况,并负责机电管理责任制的落实和月度考核工作,将考核结果呈报区长。

3、负责搞好本区的机电标准化工作,负责机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杜绝失爆,保证完好率。

4、与安全区长一道定期组织机电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5、对本队所管辖的机电设备必须做到应知、应会,能迅速排除故障,最大限度地发挥机器的性能,提高开机率。

6、参加各种例会,提出机电管理方案。

7、参加新工作面的验收工作,对不合理的设备及时提出意见。

8、上岗要做好当班的安全检查工作,开工前要认真检查各作业点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出隐患,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进行监督把关。

9、经常检查、分析机电安全状况,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采取超前防范措施。

第5篇 通防监区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作业。

第3条 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

第4条 熟练掌握井下避灾路线。

第5条 根据本分监区生产状况,重点部署现场安全注意事项。

第6条 负责瓦斯检查管理工作。

第7条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对现场实施动态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处理。

第8条 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

第9条 正确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

第10条 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

第11条 掌握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第12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程序立即汇报,并保护事故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

第13条 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14条 工作中尽职尽责,制止“三违”。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作业中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瓦斯管理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掌握井下避灾路线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进行瓦斯检查管理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班隐患排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未履行瓦斯巡检职责,执行通防汇报制度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按规定佩带工作中所需仪器、仪表、工具、劳动保护用品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未落实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双基”建设、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工作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4条 本分监区各岗位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或安排无证人员上岗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5条 未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6条 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井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矿井事故调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7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他人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28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瓦斯检查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

第4条 负责组织监区安全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5条 组织正常的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第6条 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7条 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 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

第10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 未组织监区安全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掘进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副区长应积极协助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对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负责。副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专业知识及掘进专业相关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在分工范围内保证在组织生产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积极配合区队长开展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分管工作。

第三条 在区队长未在岗位时,副职应承担区队长职责。

第四条 按时参加矿上或本工区有关安全生产的会议,并积极提出具体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经常检查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和施工人员培训情况,随时掌握掘进工作面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第六条 及时向区长提出改进工作的具体建议。

第七条 认真检查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规范现场操作人员的行为。

第八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区队副区(队)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十一条 发现本单位制定、执行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不符,没有及时提醒领导,副区长应负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到伤害或造成损失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发现作业地点存在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或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而影响工程进度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四条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掘进区队副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运输工区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协助区长搞好全区的安全生产,是当班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当班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严格遵守矿各项管理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落实本工区的安全生产计划和设备检修计划。

三、准时参加矿召开的工前会,熟悉全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合理调度车皮周转,确保车皮供应,保证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各项生产任务的完成。

四、组织开好本工区当班工前会议,布置安全措施,强化制度管理,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安全生产。

五、参加矿和工区有关安全会议,配合区长认真落实本工区的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提出合理化建议,为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献计献策。

六、在实际工作中,要深入现场,靠前指挥,带领职工遵章作业。

七、负责当班本区域内“一通三防”有关规定及措施的落实,做好提升运输系统防尘工作,对当班全区“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八、当班如出现事故,应及时组织人员处理,并详细记录,如实上报。

九、坚守岗位,严禁空岗,按时交接班,坚持班中、班后汇报制度,向工区和调度室详细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并向接班副区长交待清楚。

第9篇 掘进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区长是本工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工区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全面管理责任。

二、负责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抓好煤矿“三大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现场兑现。

三、对本工区管辖的“一通三防”工作负第一责任,负责贯彻执行本职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制度、规定和措施。

四、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顶板管理、火工品管理及放炮管理工作。

五、负责抓好掘进工作面的质量标准化和所辖范围的文明生产。

六、负责抓好管辖区域内的机电、运输工作,加强机电、运输设备、设施的检查维护,杜绝电气失爆。

七、负责抓好班前会和每周二的安全活动。

八、参加每天的生产调度会、每周的生产总结会、安全质量检查汇报会和每月的安全办公会以及顶板管理、“一通三防”等专业会,并对会议安排的工作进行落实兑现。

九、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追查分析,找出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十、配合安监职教办抓好员工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十一、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16次。

第10篇 采煤副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副区长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采煤副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采煤副区长必须合理组织生产,保证安全生产。

岗位职责

1、在区队党政的领导下,负责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组织召开班前班后会议,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各种问题,落实到班组或个人,对分管的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有奖罚。

3、坚持现场跟班制度,负责严格按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的要求组织施工,抓好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

4、负责搞好生产协调工作,对影响生产的各种问题,及时协调,严格制止三违。

5、做好班组长的绩效考核,并经常向区队汇报生产,安全方面的工作。

责任追究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采煤副区长警告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经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2、未及时组织进行采煤面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的开除的处分。

3、对本工区采煤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4、在采煤过程中,没有按照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

规定组织生产,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5、不能保证班组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6、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规定要求,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7、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8、决策失误致他人受害或损失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9、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班组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组织的安全检查、审查中,采煤副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并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分管的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采煤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1篇 掘进区区长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掘进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掘进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掘进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掘进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的组织施工,保证安全。

一、岗位职责

第一条 保证在巷道掘进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条 协调好各掘进队(班、组)的工作,严格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三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掘进工作面的施工。

第四条 组织好班前会,及时安排有关工作,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五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六条 合理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施工。

第七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八条 安排掘进班组施工以前,必须为其备齐支护材料、临时支护材料等。

第九条 负责组织制定掘进工作面各操作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及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

第十一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掘进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十二条 负责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第十三条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负责本工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十七条 要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 组织落实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十九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二十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二十一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掘进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二十三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掘进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掘进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本工区掘进工作面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未组织制定本区队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或未按规定进行考核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在掘进过程中,没有按照“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掘进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条 不能够保证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未及时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掘进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二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三十三条 没有组织好掘进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三十八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三十九条 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四十条 掘进工区未有效落实探放水制度的,掘进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2篇 安全生产责任:电管工区区长

电管工区区长协助机电科科长在分管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参与制定、修订(编)本单位及其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参与组织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规章制度

2.组织制定、修订(编)本工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参与制定机电科年度机电设备维简和大修工程计划。

4.参与组织实施机电科主要供电系统的安全技术改造方案。

5.参与编制矿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安全科技研发经费提取和使用计划,并负责所辖业务相关材料费的合理使用与节约工作。

三、参与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培训计划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培训档案 。

7.督促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复)训。

四、推广应用机电专业先进技术、装备和工艺

8.负责推广应用井下机电专业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技术,并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参与组织井下机电专业重点课题攻关。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9.组织制定本工区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并监督落实。参加矿组织的周、月度隐患排查,并督促做好分工范围内的隐患整改、落实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10.监督检查电管工区管理制度及规程、措施的编制和贯彻落实。

11.负责所辖范围内所有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的管理和全矿井下电气设备及小型电气的监督管理,掌握井下电气系统动态,落实管理措施,预防电气事故的发生。

12.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13.落实职业病危害的防治与管理,监督、教育职工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督促落实对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4.落实矿冬季、夏季“三防”工作。

六、参与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参与制定矿井灾害预防计划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参与矿综合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参与事故抢险救援,确保井下供电稳定,配合做好人员、物资等调集工作。

18.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工作,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及事故防范措施。

八、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19.贯彻执行矿、科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0.组织制定并落实本工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办法。

21.履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13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巷修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巷修工区区长是本工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本工区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巷修工区区长必须合理组织巷修施工,保证安全生产。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保证在巷道维修、维护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第2条 协调好各巷修队(班、组)的工作,保证其能够安照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规定组织施工。

第3条 根据煤矿制定的各项工作标准、质量标准,组织巷修。

第4条 组织好班前会,在会上及时传达安全生产的规定、通知、会议要求。

第5条 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在施工中遇到的问题。

第6条 调配各工种操作人员,合理组织生产。

第7条 按规定为操作人员配齐工具、安全用品等。

第8条 负责组织制定本工区各岗位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并安规定进行考核。

第9条 参加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巷修施工现场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按时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及时排查和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第11条 负责区队(班、组)巷修计划、操作规程、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12条 做好井巷维修制度的落实。

第13条 定期组织职工进行安全业务知识学习和培训,开展区队安全教育,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

第14条 每班至少组织一次本工区隐患排查,及时排查生产中的安全隐患,并组织治理。

第15条 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并监督执行。

第16条 负责本工区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

第1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按章作业的意识。

第18条 如实、及时汇报安全事故,协助、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事故防范措施。

第19条 组织落实巷修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第20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21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22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巷修工区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23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巷修工区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24条 在本工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巷修工区区长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本工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25条 未及时组织进行巷修工区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给予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的,给予记大过直至撤职的处分。

对排查出的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26条 巷修工区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巷修工区区长对本工区巷修施工的安全生产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在巷修过程中,没有按照巷修计划、安全措施组织施工,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9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组织好班组安全教育,巷修工区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30条 不能保证工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工区有特殊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1条 在巷修作业过程中,巷道维修后的支护质量、巷道成形等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32条 没有组织好巷修工区的班前会,认真分析每日的工作重点,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3条 未及时发现、整改巷修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4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5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的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6条 未组织好本工区新工人签订师徒合同,或师徒合同执行不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37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工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38条 巷修工区未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巷修工区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巷修工区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41条 分管的巷修队(班、组)不能够协调工作,巷修工区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4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运输工区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及上级指令,严格规章制度,是本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本区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在矿行政的领导下,认真落实运输工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三、按时参加矿安全会议、调度会议及机电、提升、运输质量标准化检查,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对存在的问题做到明确责任,及时整改。

四、深入实际,工作踏实,坚持遵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组织矿井运输设备的检查,认真安排运输设备的大、中修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0.5.1”以上,电气设备杜绝失爆,人行车完好率100

%,轨道和架空线质量符合标准化要求。

六、负责抓好本区工作范围内有关“一通三防”管理工作。落实好工作范围内提升运输系统的洒水、防尘和清尘工作,做好地面防火工作。

七、组织开好运输生产平衡会,合理安排生产,认真布置各项工作。

八、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工资分配,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安全生产。

九、配合支部书记抓好全区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安排和落实工区全员培训计划,确保持证上岗率达100%。

十、当发生运输事故时,必须立即到达现场,积极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认真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好善后工作。

十一、加强运输质量标准化建设,认真组织自查验收,为安全生产创造良好条件。

十二、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抓好文明生产。

安全生产区长15篇

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对安全生产负分管责任。2、抓好全井安全活动,负责本井“一通三防”、维修、安全组等工作。检查规程措施执行情况,按规定追查处理“三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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