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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 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生产,对分监区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 负责主、副井井口房内管理;井下泵房排水设施、井下各级变电所、绞车房及水泵工、电工、绞车司机管理;
第4条 负责主、副井井筒安全设施及主井装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负责主、副井绞车提升绳钩头以上80米范围内检查、保养工作。
第5条 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生产“三大规程”组织指挥生产。
第6条 经常靠岗检查,发现违章违纪及时汇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第7条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分监区发生的机电、人身事故,积极组织分析处理。
第8条 加强对干警职工以及犯人的安全教育。
第9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氧气、乙炔的安全管理。
第10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 未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不能合理组织、指挥分监区安全生产,导致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未及时对主、副井井口、井筒、井架安全设施和罐笼本体、主井装卸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造成事故,影响生产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不经常深入现场,有效制止分管范围内的干警职工的违章违纪现象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为及时参加本监区发生的机电事故和人身事故分析会的,机电监区一分监区长负主要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
第6条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工是本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搞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减少或杜绝各 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开好包管人会议,组织好安全周五活动。
第5条 负责本分监区所分管运输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做好设备材料的领用、发放、使用工作,确保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为运搬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排查设备隐患,了解设备状况,出现故障隐患及时处理,禁止设备带病运行,禁止甩掉各种保护装置不用,及时处理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5条 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4篇 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监测分(副分)监区长书本分监区第一负责人,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矿井安全生产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责任制
第1条 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分监区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3条 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作业、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确保监测工作顺利进行和质量动态达标。
第4条 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原则,严格按规程措施施工。
第5条 负责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对监测数据要做初步分析,发现重大隐患及时向监区或调度室汇报,确保安全生产。
第6条 负责分监区的业务保安和自主保安工作,搞好安全法规教育和遵章守纪教育。
第7条 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服从领导,听从指挥,自觉接受有关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8条 认真完成监区临时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 未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0条 未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分监区安全生产状况,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1条 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2条 未组织实施瓦斯等气体检测仪校验、自救器校验、监测线路的敷设及维修、传感器的吊挂及维修和监测报表的打印及上报工作的、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3条 未参与监区的事故分析会、隐患排查会等安全活动,通防监区监测分(副分)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5篇 机电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采煤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采煤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采煤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直接或重要责任,落实、考核不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采煤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达不到要求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运搬监区运输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知识,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监区长领导下,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组织本分监区队长和犯罪完成煤炭提升运输、分级筛选、确保运输线路畅通,保证车皮周转及采掘监区物料供应、回撤及时,分监区长是本分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做好本分监区罪犯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罪犯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或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4条 开好班前班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5条 带领本分监区干警职工,抓好对罪犯的安全生产管理,本着“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合理分工,明确责任,圆满完成当班运搬任务。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加强岗位检查,落实规程措施,落实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生产任务完成情况,及时掌握当班安全生产情况,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
第7条 遵章指挥,严格管理,狠反“三违”,做好事故的超前防范工作。
第8条 当班发生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监区和调度室,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学员或者强令队长、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运搬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3条 运搬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 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工作检查不认真的,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 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 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运搬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运搬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副监区长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主持本监区安全生产的日常工作。第4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并抓好落实、
考核工作。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生产隐患排查会,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采煤工作面生产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各类事故或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业务部门、安监人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方针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分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合理组织、调配劳动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后会,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队长跟班靠岗工作,杜绝井下罪犯出现脱管、失控现象。
第5条经常巡回检查班中工作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组织人员盯在现场进行处理。
第7条对当班生产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向监区、调度室汇报。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掘进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掘进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掘进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掘进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掘进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未及时发现、整改当班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掘进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掘进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0篇 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及相关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的领导下,负责监区的机电安全管理工作。
第3条 建立健全机电管理规章制度,对监区设备实行包机制,责任到人,并严格检查落实。
第4条 深入现场检查井下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转情况及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保证安全良好运转,保证监区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发生各类机电事故时,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修,保证安全良好运转。
第5条深入现场,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理,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重大机电事故的发生。狠反“三违”。
第6条负责对本监区生产区的管理,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要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7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机电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及整改意见要及时落实完成。根据矿统一安排,定期对井下机电设备进行检修、维护。
第8条认真完成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机电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0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1条掘进监区机电维修分监区长对本监区机电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2条本监区机电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3条机电设备发生事故未能及时检修处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4条本监区机电设备管理达不到标准,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机电维修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机电维修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第11篇 采煤分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采煤监区采煤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监区长领导下,负责分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合理组织、努力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对分监区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3条认真开好班前班后会,对安全工作做到班前有布置,班中有落实,班后有总结。
第4条合理组织分监区干警职工跟班靠岗,杜绝井下罪犯脱管、失控。
第5条认真巡回检查施工作业地点的安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不安全隐患,狠反“三违”。
第6条对职能部门、监区安排的任务,职能部门、监区检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必须现场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要立即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对各类任务、隐患,问题的落实、防范情况及时向监区汇报。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安全工作,当现场因条件变化和其它困难影响时,必须盯在现场组织人员及时处理。
第8条对当班发生的各类事故,立即组织人员处理并及时汇报监区和调度室。
第9条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采煤分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对本分监区的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14条采煤监区分监区长在生产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或对采煤工作面的检查不认真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6条本班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未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检查操作,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7条采煤面发生险情时,不适宜进行操作时,采煤分监区长未及时命令工人撤离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8条本班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两巷超前支护等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及时发现、整改采煤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采煤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中,采煤监区分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采煤监区分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2篇 运搬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运搬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严格遵守各类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的安全工作负责。
第3条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制定措施,负责指导和督促各分监区认真贯彻落实。
第4条负责组织监区安全检查,对本监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
第5条组织正常的安全活动,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第6条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分析监区安全生产状况,合理调整劳动组织,确保各项运搬任务的圆满完成。
第7条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严格遵章指挥,制止违章行为。
第8条接到事故汇报后,积极组织抢救,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分析调查处理。
第9条监区长外出时,代行监区长职责。
第10条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1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队长、罪犯或者强令队长、罪犯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队长、罪犯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据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2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运搬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3条未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做好分管安全工作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5条未按时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16条未组织监区安全检查,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未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8条未监督检查各分监区的安全教育和生产管理工作,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未深入生产现场,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及时解决现场存在的问题的,运搬监区副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监区长外出期间,对监区长安排的各项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21条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掘进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掘进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监区长的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监区长外出时,副监区长代理监区长全面主持本监区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第3条 负责制定本监区有关安全管理的制度与措施,并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日常考核及落实工作。
第4条 根据矿生产作业计划安排督促工程技术人员及时编写施工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审查;认真组织监区干警职工及罪犯学习规程、措施,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地落实和兑现。严格按规程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5条 定期组织召开安全例会,生产隐患排查、分析会等,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生产会,对有关安全隐患,制定措施并落实整改。
第6条 深入井下现场,每月下井个数达到规定要求,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工程质量管理,掌握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隐患和问题,做到超前预防。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处理、抢救,及时汇报,保护现场。
第7条 抓好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管理工作,当现场发生事故和地质条件变化影响施工时,应在现场组织处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第8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部门检查考核,大力支持安监人员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和处理。
第9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0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给予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干警职工、学员或者强令干警职工、学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干警职工、学员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隐患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1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行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调查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2条 掘进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负直接责任。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掘进监区副监区长不积极协助掘进监区长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对上级领导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负主要责任。
第13条 对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不认真组织落实的,负直接责任,造成事故的给予撤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分。
第14条 监区长外出期间不认真组织安全生产的,负直接责任,发生事故的负主要责任或领导责任。
第15条 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措施不健全、不完善的,副监区长负主要接责任,落实、考核到位的负主要责任。
第16条 掘进工作面的支护质量、安全出口等达不到要求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17条 未组织本监区的生产隐患排查会,及时整改掘进工作面的安全隐患的负主要责任。
第18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掘进监区副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掘进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机电监区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监区长是矿井机电监区的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监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机电监区监区长必须熟练掌握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矿长和分管矿长领导下,全面负责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本监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3条 负责制定监区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考核工作。
第4条 按时参加矿召开的有关安全及其他会议,及时将会议精神传达到干警职工和犯人中去,并抓好具体工作。
第5条 做好干警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对有思想情绪的干警职工跟踪教育,把好干警职工的安全思想关,保证干警职工不带情绪上岗。
第6条 深入生产现场,查处事故隐患,狠反“三违”,带头遵章守纪。
第7条 组织干警职工和犯人参加各类安全活动,提高干警职工和犯人的安全意识。
第8条 组织制定本监区年度、月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9条 根据矿计划安排,督促技术人员及时编写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认真落实。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组织生产,使规程和措施在现场很好的得以落实和兑现。严格按照规程和措施指挥生产,狠反“三违”。
第10条 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力的调配。
第11条 对监区发生的机电和人身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组织开事故分析会。
第12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生产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3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
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4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5条 在本监区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未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本监区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
第16条 机电监区监区长对煤矿地面及井下供电、主副井提升、通风机运行等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17条 机电监区在供电、提升、通风等设备运转过程中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机电监区监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组织职工、犯人进行安全学习,开展区队安全教育,或未要求、组织好各个中队安全教育,机电监区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0条 没有按照机电设备检修计划、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措施及有关规定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不能保证本监区各岗位操作人员齐全,或本监区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或主要责任。
第23条 组织进行事故分析、“三违”分析不认真,本监区接连发生同类事故或从业人员经常不按章作业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24条 机电监区未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导致事故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5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机电监区监区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6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机电监区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7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第15篇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管的工作全面负责,必须熟练掌握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上级安全生产的文件、指令,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
第2条 在分管矿长和监区长领导下,协助监区长抓好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监区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
第3条 负责制定有关生产管理制度,并检查落实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4条 及时参加矿组织召开的安全会议,对矿安排的工作及时传达、安排并监督实施。
第5条 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安全隐患,制定措施,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第6条 负责组织实施矿下达的月生产作业计划,责任到人,明确分工,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和安全情况。
第7条 协助区长搞好全区质量标准化工作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组织实施。
第8条 认真做好分管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规程措施实施并监督检查管理范围内设备的巡视、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9条 深入现场,靠前指挥,检查规程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作业现象及时制止,从严处理。
第10条 对重大、难、险工程,要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检查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11条 对本监区出现的各类人身和机电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研究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第12条 监区长外出时,负责本监区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13条 主动接受矿有关单位的检查,大力支持业务部门的、信息员、安检员的现场工作,对提出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处理。
第14条 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责任追究
第15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的,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职工和犯人或强令职工犯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职工和犯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6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机电监区副监区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7条 机电监区副监区长对分工范围内的本监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8条 未及时参加矿组织的各种安全会议,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重要责任。
第19条 按照分工未能定期组织有关人员排查隐患、制定措施,具体落实整改工作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未能深入现场检查规程措施的落实实施情况,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违章现象不能及时制止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的,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主要责任。
第22条 未完成分工范围内的工作,机电监区副监区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