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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政执法5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08:03:01 查看人数:50

安全生产政执法

第1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职责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责任不明、审批不严和监督不力的突出问题,《安全生产法》对行政执法监督的各个环节、都作了严格规定: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需要审批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对未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查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依照本法规定的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可、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2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60问(1)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安全生产立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哪些

答: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3、《安全生产法》适用范围施行日期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2002年11月1日。

4、《安全生产法》规定,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何要求

答: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5、《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为确保安全生产必须做到的要求有哪些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6、《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有何规定

答: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7、《安全生产法》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批准或者验收方面有何要求

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8、《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有何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9、《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有何规定

答: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0、《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有何安全规定

答: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应负什么责任

答:条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12、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对象是什么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行为是否违法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法。

13、从业人员的权利有哪些

答: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4、《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规定哪些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答: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15、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的行为,可向哪个部门举报

答: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16、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有哪些规定

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17、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3年

1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公正、公开原则

19、根据《安

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实施哪些行政处罚

答: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

20、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有关

第3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3)

41、处理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是什么

答: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42、我国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参与方有哪些

答:⒈社会公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监督;⒉中介机构的监督;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监督;⒋新闻媒体的监督。

43、按照行政分级负责的原则,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能否直接查处应由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管理的案件,并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一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管辖

答:不能。

44、《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属于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哪几类

答:(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45、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应如何处理

答: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4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获得哪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制发的委托执法文件后,方可开展委托执法工作

答:省级。

47、安全检查五大内容是什么

答:⒈查思想认识;⒉查管理及规章制度;⒊查隐患及安全设施;⒋查安全教育培训;⒌查危险点、危害点。

48、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场所应符合哪些安全条件

答: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49、什么叫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中,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三同时'

答: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0、什么叫安全生产'五同时'

答:'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51、矿场开采顺序有哪些安全要求

答:各类矿场必须遵循'采剥并举、剥离先行、贫富兼采'的原则,按照由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成水平台阶正规开采。各作业水平台阶应保持一定的超前距离。严禁从下部不分段掏采。

52、矿井或坑口的安全出口数量、距离有何规定

答:每个矿井至少有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其间距不得小于30米。

53、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何种制度

答:淘汰制度。

54、危险化学品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是否要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产品及生产原料

答:是。

5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要求有哪些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特种作业人员的概念和范围

答:所谓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范围如下:1、非电业系统的电工(包括维修电工、值班电工、安装电工);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行车工、码头吊操作工、塔吊操作工、汽车吊操作工等);3、司炉工;4、压力容器操作工;5、金属焊接(气割)作业人员;6、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7、电梯操作工;8、建筑架子工;

57、什么叫现场安全管理

答:现场安全管理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及上级部门颁布的有关制度、规定和技术标准,以直接防止生产过程中出现的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目的的一种最基层的,具有终结性的安全管理活动。

58、什么叫建筑施工的'五大伤害'

答:⒈高处坠落;⒉物体打击;⒊触电;⒋机械伤害;⒌坍塌事故。

59、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划分

答:⒈特别危险场所⒉重大危险场所 ⒊一般危险场所

60、建筑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什么标志

答:施工现场的入口处应当设置'一图五牌',即: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和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规定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牌。在有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等危险部位应悬挂安全标志牌。

第4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2)

2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应如何处置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答:可不处罚

23、依照简易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是否要结案

答:是

24、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暂停执行

答:不暂停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简易程序处罚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如何提出

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7、《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哪几种程序

答: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28、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答:⒈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⒉按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简易程序履行处罚手续;⒊对不适用于行政执法简易程序权限的案件应报请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立案处理(包括执法检查发现违法事实及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工伤伤亡案件)。

29、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的规定有哪些

答: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

30、依照简易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如何备案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几日内交至办案部门

答:⒈安监行政执法人员做出当场处罚决定时,必须填写安监部门制作的统一的《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⒉当场交付当事人;⒊并应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⒋做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5日内,应将《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报本部门备案。

31、安监部门是否可以用文件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

答:不可以。

32、对有依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压处理的规定有哪些

33、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实施日期

答:2006年9月1日

34、福建省人民政府委托乡镇(街道)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限有哪些

答:⒈对辖区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⒉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及时整改;⒊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予以纠正或整改;⒋按简易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35、乡镇(街道)受委托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答:⒈已经正式成立了机构、组织健全;⒉工作制度完善;⒊机构内分工和职责明确;⒋有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

36、安全生产执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联合执法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合法、公正、公开原则。

37、安全生产监察方式包括哪些

答:行为监察和技术监察。

38、应急救援体系由哪些部分组成

答:⒈应急救援指挥系统;⒉应急救援日常值班系统;⒊应急救援信息系统;⒋应急救援技术支持系统;⒌应急救援组织及经费保障。

39、在应急救援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如何处置

答:⒈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现场,组织抢救;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40、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职权主要有哪些

答:⒈对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⒉对新建、改造、扩建工程项目、特处设备、严重有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⒊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责令其改进,停止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⒋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单位,责令其改正,停止违法行为;⒌对发生事故和违法的单位及直接责任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⒍参加和监督事故应急救授以及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5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则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指导思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以_理论和“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以“确定执法主体资格、落实执法职责、规范和考核执法行为、追究违法责任”为内容,以“程序制约权力、责任监督权力”为方式,把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管理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一个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执行,推进依法行政,最终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执法原则

合法执法原则是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的基本原则,是指行政主体的一切执法活动都必须有法律的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执法原则包括主体要合法、权限要合法、内容要合法、程序要合法等内容。

(二)合理执法原则

合理执法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要客观、适度,符合常理和客观事实。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应当追求法律要求以外的的其他目的,做到既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与具体执法依据的特定的立法目的相一致。

(三)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

公正为本兼顾效率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平等对待权利享有人,排除可能造成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遵循法律的规定,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前提下,适当提高效率,增加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或社会效益。当公正和效率发生冲突时,应当首先考虑公正,以公正为本,兼顾效率。

(四)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应当一律向行政权利享有人和社会公开。主要包括执法依据要公开、执法信息要公开、执法过程要公开、执法决定要公开等内容。

(五)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

职权与职责相一致原则的法律基础是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一致性,主要体现为:职权的行使与责任的承担一体化,权力就是一种责任;职权与职责的成比例性,职权越大,职责越多,责任越大,反之亦然。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本要求1、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必须构建“分解岗位职责—规范行为和程序—明确岗位责任—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的落实和考核评议工作。

2、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转变政府职能相结合。正确把握社会、市场和政府三者关系,强化公务员法治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

3、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与建立服务型政府相结合。把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作为行政执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热情为行政相对人服务,为行政相对人排忧解难。

四、法定执法主体和执法岗位分类(一)法定执法主体

荣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法定的执法主体。

(二)执法岗位

按行政执法职权类别,设置相应的行政许可岗位、行政检查岗位、行政处罚岗位。

五、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行政执法岗位的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是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主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安全生产政执法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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