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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安全生产10篇

发布时间:2023-01-23 09:57:06 查看人数:49

港口安全生产

第1篇 港口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港口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主要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违章和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清查整治情况。

(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 港口区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法人,必须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法人,必须负责设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法人,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必须负责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坚持安全生产工作“五同时”,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生产经营工作时,要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安全工作。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召开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分析、研究和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问题、事故隐患特别是“三违”现象,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责任人限期整改。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组织不少于两次的安全生产专项或综合性检查,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整治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事故隐患,要指定专人负责,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组织有关人员研究,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并在人、财、物上予以保证,确保隐患消除。对因隐患整改不力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实施监控,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及监控责任,做好登记建档,并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组织从业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并将预案报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保证本单位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现安全生产。

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劳动用工必须签订劳务合同并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卫生安全保护;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本单位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施设备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国家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四条 加强企业安全文化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素质。大力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十五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轻伤或1-2人重伤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处理,并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造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事故,应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六条 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其他安全生产职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之“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法人未能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4篇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应对措施

港口作业是港口的主要业务,港口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港口的装卸安全管理。港口装卸作业具有流动分散、操作复杂、人机交叉、点多面广、昼夜连续作业的特点,同时受气候、气象、季节、潮汛的影响,加上港区机械设备陈旧及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港口装卸安全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装卸作业的特点,人员的素质,机械设备工具,货物种类,装卸工艺,作业条件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港口的安全生产具有操作工艺的复杂性,安全监督过程的多变性,安全管理方式的动态性,事故的多发性。

第一部分 港口企业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一、港口作业分析

1、操作工艺的复杂性。港口作业是人机立体交叉,空间转移方式的作业。机械设备体积大,吊车往往采用钢丝绳捆绑的方式来起吊大型货物,在操作工艺中处于运动、动态的过程,吊装过程中会产生转动、晃动、摆动、移动、滚动、塌塌、挤压等危险性因素,因而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操作过程的多变性。港口装卸作业工艺流程是多环节变化的过程,往往在一艘货船甚至一条作业线的装卸货过程中,都会同时交叉或变换几个操作过程。工艺流程为:船《===》门机《===》流动机械《===》堆场《===》装载机《===》火车、卡车《===》港外。

3、生产事故的多发性。由于港口作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及操作的动态性。港口作业也是劳动密集性作业,当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高,操作技能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及其他外部不确定因素出现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港口作业常见违章行为分析

1、经验型的冒险心理导致操作失误

由于港口起重机司机在长期的操作中,较熟练地掌握机械的安全操作性能,所以在作业过程中便产生了一种投机取巧的心理,时而出现冒险作业。这种由于经验性的冒险心理,在起重司机中比较常见,比如起重司机超负荷作业,不正常地利用起重机旋转机构和吊杆角度变化进行拖钩作业等,据起重机违章作业的统计表明,约60%左右的违章属于此类经验性作业。

2、迁就型违章导致操作失误

起重司机在长期与装卸工人的配合作业中,深感装卸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大,有时往往处于同情心里,为帮助装卸工人节省劳动力而采取违章作业方式。比如在船舶装卸货作业中,起重司机为了使船内作业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少走些路,往往采取拖钩的违章操作方法,导致钢丝绳非正常磨损和人身伤害,这种违章作业现象在港口作业现场也有发生。

3、由于简单、重复性操作形成的“感觉--操作短路”而导致的操作失误。装卸作业是重复性操作密度较高的工作,司机的每一个作业循环都要依次完成起升、平移、降落等程序,这些内容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操作人员大脑的工作可以达到高度的“自动化”,此时操作过程中的信息几乎不经过中枢处理便执行操作动作。这种跨越中枢处理,从感觉直接进行操作的行为方式称为“感觉--操作短路”,由于感觉--操作短路,是的司机在操作过程中,不再需要进行比较、判断、记忆等信息处理过程,操作过程处于无意识行为,这种状况也有可能引起操作失误。 根据以上对港区装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企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避免或者至少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中心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时效性。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应对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服务港口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遏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一、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为了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一种行之有效也是必不可少的途径。职工在长时间内不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就会下降。要想使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企业就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企业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教育

通过教育使职工了解企业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如:安全生产天数、工伤事故情况、“三违”事件、企业安全指标及安全指标最近的变化趋势、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标精神等内容。

2、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教育

安全规程和制度不能学习一遍就算完成任务,班组要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使职工真正掌握规程和制度内容并认真落实,从而能保证班组安全生产。

3、伤亡事故案例教育

有关部门应经常从有关报刊、杂志和上级转发的事故案例中搜集与本部门生产性质相关的事故案例,组织职工认真分析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在本部发生。

4、季节性安全教育

要针对每一个季节的不同特点,结合各班组实际,组织职工讨论由于气候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避免由于季节变化而导致事故发生。

5、节假日安全教育

每逢重大节假日,节前职工情绪都容易浮躁,节日急于奔忙,节后纪律容易涣散,因此,节日期间就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的时期,很容易发生“三违”事件,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节假日来临之际,各班组长要对职工提出有关的注意事项并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情绪稳定,有秩序地从事生产作业。

6、反事故演练教育

针对个班组生产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开展反事故演练活动,使职工熟练掌握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消除或避免事故扩大。

二、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重在一线、重在基础。加大对现场管控力度,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工作重点,严格监督管理,严肃按章处罚。各级领导干部执行“领导带队现场安全巡查制度”,认真履职履责。落实“安全员带指标检查规定”,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检查生产安排落实情况、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及安全装置性能,及时发现、处理各类不安全因素。同时进行“5+2”和“白+黑”的临时突击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落实整改,加大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查“双禁”,杜绝“三违”现象。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行人等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港区交通安全。外包作业是安全管理的难点,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外包公司资质备案、人员设备证书审核、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有效的提升了外包的管理成效。

三、完善港口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稳步推进。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技术维修、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与落实各种工索具的使用、检查、报废、更换、采购的流程规范,确保工索具的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工前检查制度,对工前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使工前检查与安全计分卡挂钩,确保工前检查细致、认真、到位、有效,并及时、规范填写检查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视频监控系统、生产操作系统,设备管理系统,配备了足额有效的安全、消防、防污染、救生设备及器材,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法规要求。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使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码头的实际特点,作业流程及危险性分析,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制度涵盖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对新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宣传、解读,通过班组工前会议、生产评核会议、公司发文,多媒体教育,学习手册,宣传栏等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在日常和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及港区监控查违章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时予以进行考核纠正,对有关违章人员及时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五、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

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事故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活动。从生产现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港口设施保安、机械设施、职业卫生等方面,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和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面的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让安全管理人员带任务、带指标进行现场督查,并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挂牌限期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奖罚激励机制,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定期安全大检查和每天的安全巡查,通过采取安全员日常查、夜间突击查、隐患治理回头查、节假日全面查等多种检查方式,突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间的检查,切实杜绝“三违”现象。在实施“十个一”活动时,邀请职工代表查现场、查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整改。通过这些举措,安全工作得到强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以提升。

六、完善应急救援管理

在应急救援管理上,建立应急联络管理体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有关应急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责任制,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在做预案编制汇编的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操作演练,及时查找预案漏洞,完善预案的可操作性,不断改善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各级操作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在预案的编制方面,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降低各类分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邀请专家开展了专项评审活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管理,提高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保障。落实应急管理经费,加强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演练资金投入,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努力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七、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强化安全“双基”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安全工作“纵向难到底、横向难到边”的问题,强化一线站、队、班组管理,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统一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基层基础。组织开展安全班组评选活动,对连续未发生事故及违章行为的班组予以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努力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时积极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年活动,探索班组建设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

2、 在各班研究试行“535”班组闭环工作法。“五”即在工前会议上,班长要在进行工作布置的同时,必须要有五分钟时间同步强调、沟通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控制重点,包括货物特性、工索具配置及使用要求、人员站位、环境确认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要对作业流程中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强调,从而使员工作业做到心中有数。“三”即在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用三分钟时间对上班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安全情况、设备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馈,并随着调整进行再次强调安全措施和重点。“五”即在工班结束后,必须召开工后会议清点人数,并用五分钟时间总结本次作业安全控制情况和违章情况,指出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重点,并作为下次作业自查自纠的重点,整个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

3、建立连带处罚机制,完善安全计分卡管理规定,安全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一律通报该员工所在部门和班组,并对其所在班组进行连带处罚,同时连带扣罚安全计分卡,使其与年度安全奖罚激励机制挂钩。班组违章达到一定数量或发生事故时,取消该班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将班组违章情况与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4、整治特种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特种作业相关条例,全面梳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做到人证相符和持有效证书上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数据,确保复审及时。安排人员时,必须先核对副证再安排生产作业;各安全监督部门加强检查抽查力度;各级培训部门要合理安排复审时间,确保复审及时又不影响生产作业。

5、加强职工队伍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劳务派遣工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外聘工管理新途径,采取规划其职业生涯,发放工龄补贴等形式,以感情留人,以物质留人,稳定现有职工队伍,在严把新工人的招聘的同时,规范新工人上岗培训制度,实行有偿的“一对一”以老带新帮教形式,采取有奖有罚制度,建立新工人档案,进行跟踪记录。积极探索在前勤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临时采取外包部分场内短驳业务,以缓解拖班作业,疲劳作业等问题。

第5篇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分析及应对措施

港口作业是港口的主要业务,港口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港口的装卸安全管理。港口装卸作业具有流动分散、操作复杂、人机交叉、点多面广、昼夜连续作业的特点,同时受气候、气象、季节、潮汛的影响,加上港区机械设备陈旧及设施不完善等问题,港口装卸安全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与装卸作业的特点,人员的素质,机械设备工具,货物种类,装卸工艺,作业条件等都有密切的关系。所以港口的安全生产具有操作工艺的复杂性,安全监督过程的多变性,安全管理方式的动态性,事故的多发性。

第一部分 港口企业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一、港口作业分析

1、操作工艺的复杂性。港口作业是人机立体交叉,空间转移方式的作业。机械设备体积大,吊车往往采用钢丝绳捆绑的方式来起吊大型货物,在操作工艺中处于运动、动态的过程,吊装过程中会产生转动、晃动、摆动、移动、滚动、塌塌、挤压等危险性因素,因而会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2、操作过程的多变性。港口装卸作业工艺流程是多环节变化的过程,往往在一艘货船甚至一条作业线的装卸货过程中,都会同时交叉或变换几个操作过程。工艺流程为:船《===》门机《===》流动机械《===》堆场《===》装载机《===》火车、卡车《===》港外。

3、生产事故的多发性。由于港口作业的复杂性和连续性及操作的动态性。港口作业也是劳动密集性作业,当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高,操作技能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及其他外部不确定因素出现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二、港口作业常见违章行为分析

1、经验型的冒险心理导致操作失误

由于港口起重机司机在长期的操作中,较熟练地掌握机械的安全操作性能,所以在作业过程中便产生了一种投机取巧的心理,时而出现冒险作业。这种由于经验性的冒险心理,在起重司机中比较常见,比如起重司机超负荷作业,不正常地利用起重机旋转机构和吊杆角度变化进行拖钩作业等,据起重机违章作业的统计表明,约60%左右的违章属于此类经验性作业。

2、迁就型违章导致操作失误

起重司机在长期与装卸工人的配合作业中,深感装卸工人的体力劳动强度大,有时往往处于同情心里,为帮助装卸工人节省劳动力而采取违章作业方式。比如在船舶装卸货作业中,起重司机为了使船内作业的装卸工人搬运货物少走些路,往往采取拖钩的违章操作方法,导致钢丝绳非正常磨损和人身伤害,这种违章作业现象在港口作业现场也有发生。

3、由于简单、重复性操作形成的“感觉--操作短路”而导致的操作失误。装卸作业是重复性操作密度较高的工作,司机的每一个作业循环都要依次完成起升、平移、降落等程序,这些内容经过一段时间的强化,操作人员大脑的工作可以达到高度的“自动化”,此时操作过程中的信息几乎不经过中枢处理便执行操作动作。这种跨越中枢处理,从感觉直接进行操作的行为方式称为“感觉--操作短路”,由于感觉--操作短路,是的司机在操作过程中,不再需要进行比较、判断、记忆等信息处理过程,操作过程处于无意识行为,这种状况也有可能引起操作失误。 根据以上对港区装卸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企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应以预防事故的发生为目标,以避免或者至少是减少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为中心来提高安全管理的时效性。

第二部分 安全管理应对措施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服务港口发展大局,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工作,构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专项治理,遏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推动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

一、加强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为了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杜绝不安全行为的发生,真正做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安全教育和培训是一种行之有效也是必不可少的途径。职工在长时间内不接受安全教育,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就会下降。要想使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始终保持良好状态,企业就必须经常开展安全教育工作。企业安全教育的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安全生产形势教育

通过教育使职工了解企业近期安全生产形势,如:安全生产天数、工伤事故情况、“三违”事件、企业安全指标及安全指标最近的变化趋势、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的指标精神等内容。

2、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制度教育

安全规程和制度不能学习一遍就算完成任务,班组要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使职工真正掌握规程和制度内容并认真落实,从而能保证班组安全生产。

3、伤亡事故案例教育

有关部门应经常从有关报刊、杂志和上级转发的事故案例中搜集与本部门生产性质相关的事故案例,组织职工认真分析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在本部发生。

4、季节性安全教育

要针对每一个季节的不同特点,结合各班组实际,组织职工讨论由于气候变化给安全生产带来的不利影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避免由于季节变化而导致事故发生。

5、节假日安全教育

每逢重大节假日,节前职工情绪都容易浮躁,节日急于奔忙,节后纪律容易涣散,因此,节日期间就职工情绪极不稳定的时期,很容易发生“三违”事件,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所以节假日来临之际,各班组长要对职工提出有关的注意事项并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使职工情绪稳定,有秩序地从事生产作业。

6、反事故演练教育

针对个班组生产作业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开展反事故演练活动,使职工熟练掌握处理突发事故的方法,一旦发生事故,可及时消除或避免事故扩大。

二、加强现场作业管理

港口作业安全管理重在一线、重在基础。加大对现场管控力度,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突出工作重点,严格监督管理,严肃按章处罚。各级领导干部执行“领导带队现场安全巡查制度”,认真履职履责。落实“安全员带指标检查规定”,各级管理人员深入生产一线,认真检查生产安排落实情况、机械设备运行状况及安全装置性能,及时发现、处理各类不安全因素。同时进行“5+2”和“白+黑”的临时突击检查,发现问题限期落实整改,加大对违章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严查“双禁”,杜绝“三违”现象。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在港区道路上行驶的载货车辆、摩托车、自行车以及行人等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通知》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港区交通安全。外包作业是安全管理的难点,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从外包公司资质备案、人员设备证书审核、职责分工等方面进行明确,有效的提升了外包的管理成效。

三、完善港口设施设备

设施设备安全使用,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的稳步推进。设备的使用、维护及安全管理,高度重视,做好设备的日常运行、技术维修、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工作。完善与落实各种工索具的使用、检查、报废、更换、采购的流程规范,确保工索具的本质安全。严格落实工前检查制度,对工前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时的抽查,使工前检查与安全计分卡挂钩,确保工前检查细致、认真、到位、有效,并及时、规范填写检查表。同时进一步完善了视频监控系统、生产操作系统,设备管理系统,配备了足额有效的安全、消防、防污染、救生设备及器材,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法规要求。

四、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与执行

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宣传、培训,增强企业的守法意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以使安全生产规范化、标准化,结合码头的实际特点,作业流程及危险性分析,修订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生产制度涵盖了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和全体从业人员。对新出台的管理制度进行宣传、解读,通过班组工前会议、生产评核会议、公司发文,多媒体教育,学习手册,宣传栏等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在日常和专项检查、安全大检查及港区监控查违章中出现的问题对照有关管理制度及时予以进行考核纠正,对有关违章人员及时进行处罚,确保安全管理制度有效落实。

五、强化隐患排查与治理

坚持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每月至少组织1次事故隐患的全面排查、整治活动。从生产现场、重点部位、消防安全、港口设施保安、机械设施、职业卫生等方面,针对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和环境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管理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全面的排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让安全管理人员带任务、带指标进行现场督查,并对排查出来的事故隐患挂牌限期整改;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奖罚激励机制,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坚持定期安全大检查和每天的安全巡查,通过采取安全员日常查、夜间突击查、隐患治理回头查、节假日全面查等多种检查方式,突出对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时间的检查,切实杜绝“三违”现象。在实施“十个一”活动时,邀请职工代表查现场、查隐患,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予以整改。通过这些举措,安全工作得到强化,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以提升。

六、完善应急救援管理

在应急救援管理上,建立应急联络管理体制,提高应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贯彻有关应急工作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及责任制,制定应急管理制度和措施,做好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工作在做预案编制汇编的同时,定期开展应急操作演练,及时查找预案漏洞,完善预案的可操作性,不断改善部门、机构、人员之间的协调,增强各级操作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急能力。在预案的编制方面,为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生产设备安全,降低各类分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造成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启动相关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制定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同时邀请专家开展了专项评审活动。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强对应急物资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管理,提高统一调配和保障能力,为预防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提供重要保障。落实应急管理经费,加强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演练资金投入,推进应急队伍建设的长效管理,努力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七、强化安全基础管理

1、强化安全“双基”工作,加强基层基础建设,着力解决安全工作“纵向难到底、横向难到边”的问题,强化一线站、队、班组管理,建立班组安全管理基本规范,统一班组安全基础管理,夯实基层基础。组织开展安全班组评选活动,对连续未发生事故及违章行为的班组予以适当物质和精神奖励,努力提高班组成员的安全操作技能与综合素质。同时积极开展班组安全建设年活动,探索班组建设新思路、新举措,新方法。

2、 在各班研究试行“535”班组闭环工作法。“五”即在工前会议上,班长要在进行工作布置的同时,必须要有五分钟时间同步强调、沟通安全注意事项及安全控制重点,包括货物特性、工索具配置及使用要求、人员站位、环境确认以及其他安全注意事项,要对作业流程中的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进行强调,从而使员工作业做到心中有数。“三”即在交接班时,两个班长要用三分钟时间对上班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安全情况、设备情况及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反馈,并随着调整进行再次强调安全措施和重点。“五”即在工班结束后,必须召开工后会议清点人数,并用五分钟时间总结本次作业安全控制情况和违章情况,指出存在的薄弱环节以及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重点,并作为下次作业自查自纠的重点,整个过程要做好详细记录。

3、建立连带处罚机制,完善安全计分卡管理规定,安全管理部门在巡查中发现违章行为,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一律通报该员工所在部门和班组,并对其所在班组进行连带处罚,同时连带扣罚安全计分卡,使其与年度安全奖罚激励机制挂钩。班组违章达到一定数量或发生事故时,取消该班组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将班组违章情况与个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4、整治特种作业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特种作业相关条例,全面梳理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做到人证相符和持有效证书上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数据,确保复审及时。安排人员时,必须先核对副证再安排生产作业;各安全监督部门加强检查抽查力度;各级培训部门要合理安排复审时间,确保复审及时又不影响生产作业。

5、加强职工队伍特别是流动性较大的劳务派遣工的队伍建设。积极探索外聘工管理新途径,采取规划其职业生涯,发放工龄补贴等形式,以感情留人,以物质留人,稳定现有职工队伍,在严把新工人的招聘的同时,规范新工人上岗培训制度,实行有偿的“一对一”以老带新帮教形式,采取有奖有罚制度,建立新工人档案,进行跟踪记录。积极探索在前勤作业人员短缺的情况下,临时采取外包部分场内短驳业务,以缓解拖班作业,疲劳作业等问题。

第6篇 某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7篇 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油区安全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油运事业的发展,根据“安全质量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油区是石油运输的枢纽,属于国家重点保卫单位。石油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的特性,必须严格执行治安保卫、防火、防爆、防污染、安全装卸和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第三条 油区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做到消防、环境保护、油污水处理、劳动卫生、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 和投产。

第四条 本规则是油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规则。各港应根据本规则的原则和要求,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五条 交通系统各港、航部门干部、职工,对本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对模范执行者,以表扬和奖励;违反者,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治安保卫、保密和消防

第一节治安保卫

第六条 油区必须采取下列治安保卫措施:

1、油区周围要设围墙。

2、建立公安、消防保卫机构,设立必要的门(警)卫。

3、油区工作人员,必须进行考核,由具备基本知识、技能和经政审、体检条件合格的人员担任,并保持其相对稳定。

4、油区禁止参观。

第七条 油区公安保卫机构,要做好下列工作:

1、规划安全管理区域,实行分片管理;审定油区的要害部位,检查警戒方案的落实。

2、做好对职工的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对临时工或外单位委托培训人员的政审把关工作。

4、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意见。

5、建立、健全群众性的治安保卫组织,做好油区治安防范工作。

6、做好日常公安保卫工作。

第八条 凡进出油区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油区职工,一律凭证件进出。

2、其他人员,按港口公安部门的规定进出。

第九条 进出油区的车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条 油罐、油码头、油泵房、计量站、阀室、装卸车台、消防泵房、锅炉间和发、变、配电间等要害部位,必须严加防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一条 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会同邻近的公社、街道、工矿企业等,建立治安联防组织,定期讲究油区及周围情况,制定并实施防范措施。

第二节保密

第十二条 严守国家机密。保密内容:

1、油罐设备拥有量、油品的分布及有关生产数据。

2、油区规划,设计图纸等。

3、岗哨分布,武器配备,消防设备能力及灭火方案等。

4、计划统计资料和重大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未经公安保卫部门批准,禁止在油区生产区范围内拍照、绘画等。

第三节消防

第十四条 消防机构的主要职责:

1、按实际需要配备消防人员,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

2、负责管理所配消防设备、器材,加强管理维护,使其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并对油区内其它消防设备、器材进行监督检查。

3、制定油区的灭火施救方案,组织消防训练和演习。

4、负责扑救火灾。

5、维护消防通道畅通。

6、负责对全区职工(包括外单位进油区施工人员)进行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7、建立健全义务消防组织,并负责组织培训义务消防人员。

第十五条 油区消防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要具备充足的消防水源,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车、消防船、小型消防器材。油码头、油罐区,应根据消防需要设置固定、半固定灭火系统,安装消防通讯、报警设备。

注:属于对外商业性质的油区的治安保卫、保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一节油区生产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油区内的生产区(注一)、生活区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规定的要求,并用围墙隔离。生产区内禁止建造临时工棚或其他建筑物。

第十七条 生产区的避雷设施、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要求,并

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拖拉机不准进

入。

第十九条 要及时清除油区内的杂草、污油、油锯末、油棉纱布等易燃物品。

油罐防火堤内,不得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第二十条 凡进入生产区的人员:

1、未经公安消防部门批准,禁止携带引火、引爆物品。

2、严禁在生产区内吸烟。

3、禁止穿带钉鞋。

4、禁止在装卸现场作业的人员穿着和更换尼龙化纤服装。

5、禁止使用明火照明、煮饭、取暖、烘烤衣物等。

第二节装卸作业

第二十一条 铁路机车进油区作业,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蒸汽机车,戴好烟筒帽、关闭灰箱档板,禁止清炉;内燃机车,带好火星熄灭器。

2、按规定加挂隔离车,禁止越过停车标志停车。

3、禁止溜放车辆。

4、机车停稳后,要采取固定措施。

5、在装卸车台,取送油罐车的运行速度,每小时不得超过五公里;接近被挂车时,不得超过三公里。

6、未见到进行信号时禁止取送油罐车。

7、禁止用明火作信号灯。

8、严禁在消防通道、横道口停留车辆。

第二十二条 各港港务监督、航政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划出一定水域作为油船专用锚泊地,并配备专人管理。凡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禁止驶入。

第二十三条 油区必须配备值班拖轮、“带缆船”,及时协助油船靠离。码头上要设置“软靠把”,防止油船与码头碰撞。

第二十四条 油船在码头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要保持适航性,一旦发生意外,立即离泊。

2、遇有雷电或烟囱冒火,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3、装卸完毕,立即封舱。办完正常手续后,无特殊情况,应及时离泊。

第二十五条 禁止蒸汽机船和与油运无关的船舶系靠油码头、油船或水上油库。凡与油运有关的船舶靠离应遵守所在港口的规定,并做到烟囱不冒火星、不准有任何明火。

第二十六条 车、船(包括汽车和罐油桶)装卸作业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凡接触铁质设备和使用铁质工具的,均应慢拉轻放,严禁敲打撞击。

2、禁止使用未经有关部门认可的塑料管输油。用输油管输油时,应插入容器底部,不得悬空作业。

3、禁止在旧罐内采样和测温。

4、禁止使用非防爆式手电筒。

5、装卸一、二级石油(注二)前,要接静电接地线。

6、装卸完毕后,要将软管、输油臂内的油除净,关紧油管阀门。

第三节贮存

第二十七条 油罐内油位,不得超过规定的安全高度。

第二十八条 油罐设施和使用方法:

1、检尺口内壁,必须加防火衬套;不检尺时,应处于关闭状态。

2、罐上要有呼吸阀、安全阀和防火器,并要定期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3、罐区必须符合要求的完整防火堤、水封井和排洪门。排洪门雨天开放,平时关闭。

4、贮存一、二级石油的油罐上,根据需要应设洒水降温装置。

第四节加温

第二十九条 石油加温温度,应根据气候、设备、品种等确定。当遇到下列

情况之一时,停止加温:

1、加温管露出油面。

2、加温管漏气。

3、蒸汽阀门漏气。

第五节供电用电

第三十条 油罐区、油泵房、装卸车台、油码头和灌油间的电器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爆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罐区不准架设明线,生产区电力架空线路不得跨越容易引起爆炸和火灾的危险场所。架空线的中心线与这些危险场所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塔杆高度的1.5倍。

第三十二条 生产区临时架设明线,要经消防,安技部门检查批准,并要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只准在指定时间内供电,用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生产区有必要使用电炉时,需经消防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得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接用电。

第六节施工用明火

第三十四条 施工用明火分为三级(注三),用明火必须在规定的用火点进行,严禁擅自移位。

第三十五条 凡在规定用火地点以外的场所进行施工(生产)用火时,用火单位必须在用火前向油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用火级别、种类、确切时间、地点、内容、操作人、安全措施,并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油区主管安全的领导接到申请后,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油区一级用火,由油区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用火单位、用火现场管辖单位共同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2、油区二、三级用火,由用火现场管辖单位会同用火单位审查,制订安全措施,并经现场复查落实,经有关队长(车间主任)审查,并送请消防、安技部门审查后方可用火。

3、施工单位用火,以工程施工管理部门为主,会同油区组织有关单位共同审查,制定安全措施,写出会议纪要,并经现场复查核实,由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后方可用火。

4、特殊重点用火时,必须先报请局(公司)领导批准,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油船靠油区码头期间,码头上距船五十米内严禁用火。如码头上距油船五十米外,有特殊情况急需用火时,要报上级领导批准,并按前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防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防止水域污染,油区应配备油污水、残油、废油、废弃物和水上浮油等接收和处理设施、设备、器材,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没有这些设施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予以配齐。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港区水域内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害物

质。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十九条 在油船装卸石油或排放洗、压舱水时,要做好下列工作:

1、检查贮运油品的设备、容器,使其保持密封。

2、指派专人与油船联系,询明装卸或排放总量(吨)、速率(吨/小时)等,待核对无误后,方可进行。

3、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

4、油区与油船值班人员必须保持密切联系,可用口笛鸣出下列声号:

(1)呼叫或准备作业鸣示一长声(----);

(2)开始作业鸣示两短声(..);

(3)作业终止或暂停、紧急停止鸣示三短声(...)。

当一方发出鸣示声号,另一方必须复示并协同动作。

第四十条 装卸油罐车车台,应备有污油、污水回收设施,禁止随意排放。

第四十一条 油罐车装油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掌握进度,防止冒油;卸油时,要接好底流阀管线,并在接头处放置盛油容器。

第四十二条 发生跑、冒油等事故时,应即时报告港务监督及有关单位,并

立即组织抢救。

第五章保护职工安全、健康

第四十三条 做好防毒、防署、防噪音等工作。应经常测定油区作业环境中

的有害物质浓度,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对危害职工健康严重的场所,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使作业环境中有害物质浓度和噪音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四十四条 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油品作业人员,应配戴有效

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四十五条 凡进入含有油气并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进行作业的人员,除

必须配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尚须采取通风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第四十六条 禁止用苯、含铅汽油做清洗剂和其它危害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用

途。

第四十七条 对经常在油品作业场所工作的人员,一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和

安排疗养。

第六章其它规定

第一节防冻防暑防台防洪

第四十八条 入冬前要做好油区设备的防冻工作,主要内容:

1、对油罐、管线、阀门、泵房、消防及污水处理设施等,要采取适当保温

措施,防止冻裂。

2、对蒸汽加温设备和管线的防冻保温设施,要加强检查维护。停汽后,要

及时放尽管线、阀门所积存的蒸汽、水。

3、一切使用循环冷却水的机具或水箱,如无可靠保温防冻措施,应及时将

水放尽。

第四十九条 夏季要做好对油罐、输油囤船的降温和油管线、阀门等设备检

查工作,防止发生爆裂等事故。

第五十条 台风洪汛期前,要进行防台、防洪、防汛检查,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油区安全。

第二节对油区工作人员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法规,坚持安全日活动和定期开展安全大检查。对干部职工要加强安全生产知识、遵守劳动纪律的教育。

第五十二条 凡从事新工种工作的职工,均须经过新工种的安技考核,方可任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一九七七年颁发的原《交通部港口油区安全生产管理规则》同时作废。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布施行,其解释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注一):油区生产区系指直接进行石油作业的区域,包括油罐区、油泵房、油码头、油罐车罐装卸台等。

(注二):石油分级

一级----闪点为28℃以下的石油。如苯、汽油、石脑油和某些原油。

二级----闪点为28℃及以上至未满60℃的石油。如煤油、某些原油。

三级----闪点为60℃及以上的石油。如柴油、燃料油、润滑油等。

任何油品当油温达到其闪点时,便有可能形成可燃气体。因此,当三级石油加温至该油品用闪点温度或三级油品装载于有可燃气体的油舱时,应按一、二级石油看待,并采取同样的防范措施。

(注三):一级用火----凡在油码头、油罐车装卸台、油泵房、油管系、油罐、阀室、计量站、油水罐(池)、灌桶间的用火。

二级用火----凡与一级用火地点相距三十至五十米之间的用火或油管沟、锅炉房和变、配电间的用火。

三级用火----距一、二级石油产品五十米以外的非易燃易爆物质的用火。

第8篇 港口区行政领导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职责。

第一章 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第一条区人民政府、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各级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管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三)加强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全社会安全生产素质。

第二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其他各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本辖区安全生产重大活动,制定安全生产目标,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每季度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领导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决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组织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落实经费和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正常运转;保障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经费和公共设施重大隐患整改资金的落实。

(四)组织、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定期检查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的安全生产检查;区级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每月至少两次。

(五)建立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层层落实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机制。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线,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职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与否和防范重特大事故的情况纳入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统一奖惩。

(六)组织制定并签署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本辖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组织、指挥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加强对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向社会的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强化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 各级政府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议精神以及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具体负责指导本辖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

(三)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听取下级政府和安监部门、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对事故隐患整改督查督办,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机制,强化联合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辖区内各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辖区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按权限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事故处理。

第五条 其他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主要领导,负责抓好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和本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在所分管工作中的贯彻落实。

(二)对所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责,及时研究解决分管工作中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组织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治的防范措施,督促检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好所分管行业、领域中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三)加强分管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在对所分管部门、行业进行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主要工作的同时,计划、部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机构、人员、经费、任务和目标。

(四)负责分管部门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现场组织指挥,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特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并积极协助主要领导组织抢救和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五)加强协调沟通,支持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工作。

第二章 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包括由政府任命的各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集团公司),在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落实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制定本部门(行业)的具体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本部门(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长期规划或年度计划,研究确定工作目标、方案和具体措施,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

(三)在重大经济、技术决策中提出安全要求和内容,组织和指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措施计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改善劳动生产条件;

(四)在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中(含招商引资项目),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在组织开发新产品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中,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五)组织本部门(行业)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

(六)对本部门(行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组织指导,组织或参与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检查、处理,查处失职、违章和违纪行为;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行业管理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第八条 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行业)和下级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二)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研究解决本系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组织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对超出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立即采取责令暂时停产或者停业等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督促、落实本部门(行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的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的施工建设工作。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和多人重伤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事故时,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并向上级报告,协助调查并全力做好善后工作。

(六)加强对本部门(行业)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九条 部门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一)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抓好本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

(二)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

(三)具体组织落实本部门(行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或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督促检查落实治理方案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和重点隐患清查整治情况。

(四)督促本部门(行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督促企业执行“三同时”规定,不断改善安全条件。

(五)本部门(行业)或其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多人重伤等其他重大事故时,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工作,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对生产经营活动实施行政许可的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涉及的许可事项进行审查或者验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已经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的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行政许可,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有关安全生产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查处,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职能划分,在各自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内,严格履职,依法行使其行政执法权力,并对行政执法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行政领导未能严格履行其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大理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9篇 港域港口安全生产检查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港口安全管理,促进港口安全生产和安全发展,规范港口安全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第四条所定义的港口管理部门对宁波港域范围港口经营人实施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

本规则所称“安全生产检查”,指各级港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对港口经营人经营资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应急措施等进行的监督检查,以促进港口经营人能有效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应结合各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公平对等、便利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合理开展。

第四条 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直辖港区除外),各县市区港航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各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航管理机构统称港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港口安全检查信息公开、通报和查询制度,并接受咨询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检查

第六条 港口安全检查分为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一)定期检查。以固定的时间段作为检查周期,逐个对辖区内企业经营活动中各类管理制度、台帐,港口经营设施建设情况等进行综合性检查。

(二)日常检查。以经常性的随机抽查方式,对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作业现场情况进行巡查。

(三)专项检查。在特定的时间段开展某项活动或者针对某一检查分项内容进行集中检查。

定期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规定项目的三分之二,日常、专项检查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定期检查一般每六个月一次,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污染事故的;

(二)被举报有违反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的;

(三)新发现存在若干隐患的;

(四)上级部门指定需要检查的。

第八条 检查人员实施检查时,港口经营人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回答检查人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检查人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设施、设备。

第九条 港口经营人对港口管理部门实施港口安全检查时提出的隐患以及处理意见有当场进行陈述意见的权利,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

第十条 港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港口经营人存在的隐患作出判断,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者国际公约等有关的规定,作出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理意见:

(一)立即纠正;

(二)在限定的期限内改正;

(三)暂时停止使用;

(四)告知其它职能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有违反港口安全生产规定的非法、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在《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格式见附件)内做记录,并签发《港口安全检查报告》,标明隐患及处理意见,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专用章。

《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一式两份,一份留港口经营人,一份留存港口管理部门。

对于隐患处理意见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报告中注明理由。

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管理部门签发的检查报告的要求,对存在的隐患进行整改治理。

第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在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后,应当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复查。港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五条 对已整改治理的隐患,经复查或者跟踪检查合格后,检查人员应当在企业留存的《港口安全检查报告》中签名并加盖港口安全检查复查合格章,并及时解除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三章 检查记录管理

第十六条 适用本规则的港口经营人必须持有《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港口经营人向港口管理部门申领、补发、换发。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使用完毕或者污损不能继续使用的,应向港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并交验前一本《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交验完毕后港口经营人应当妥善保管,至少保存二年。因遗失或者灭失申请补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应当连续使用,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擅自涂改或者故意毁损。港口经营人不得伪造、变造、租借、冒用、骗取《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隐患”,系指任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有关国际公约要求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港口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 港口设施保安履约工作依据交通运输部《港口设施保安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港口安全检查记录簿》和《港口安全检查报告》由市港航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规则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第10篇 港口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港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

交通部《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00)

《建筑灭火的设计规范》(gb50140-2005)

《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397-200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 t9002-2006)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

gb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安全生产标准化

企业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深化、细化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监控危险源,规范生产行为,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建立预防机制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

3.2安全绩效 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3相关方 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4资源 resources

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材料、技术和方法等。

4一般要求

4.1原则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为基础,以隐患排查治理和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为重点,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4.2建立、运行和改进

4.2.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 的动态循环模式。

4.2.2企业应当依据本规范的要求,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规范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各级政府的港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4.3.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5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三级。

4.3.6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二级。

4.3.7达到 条件的可评为一级。

4.3.8对评审定为二、三级的由地级及以上的市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4.3.9对评审定为一级的由省级港口管理部门批准。

5核心要求

5.1方针和目标

5.1.1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

5.1.2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应当既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又已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予以细化。

5.1.3企业应制定本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5.1.4企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应既有事故控制的目标又有管理过程控制的目标。

5.1.5企业应按照属下管理部门和单位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5.2组织机构和职责

5.2.1组织机构

企业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建立、健全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部门和全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3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保障具备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和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5.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4.1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5.4.1.1企业应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1.2企业应遵守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5.4.2安全管理制度

5.4.2.1企业应制定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2企业应当制定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

5.4.2.3企业应当依法制定下列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没有重大危险源的则不用制定);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设备的则不用制定);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没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则不用制定);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则不用制定);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13)《设备管理制度》;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

(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24)其他依法应当制定的制度。

5.4.2.4企业应当制定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5.4.2.5《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明确主管部门和分工,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企业各管理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跟踪、掌握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负责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5.4.2.6《明确怎样贯彻执行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本企业管理机构的具体情况,把法规、标准的要求予以分解、细化,制定有可操作性的贯彻、执行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明确负责贯彻、执行这些具体措施和要求的部门和岗位。

5.4.2.7《企业依法制定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3)《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4)《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已按《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8)《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与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有关的法规、标准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9)《作业许可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0)《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1)《交叉作业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2)《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3)《设备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4)《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5)《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本企业有关人员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和其它法规中有关的规定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1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8)《贯彻执行〈职业病防冶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9)《发包和出租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和“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明确本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人员报告事故、组织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处理事故责任者和落实防范、整改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22)《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绩效考核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23)《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明确对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自觉、严格遵章守纪,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单位和从业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的责任、程序、方法和奖励标准。

明确对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和处分的责任、程序、方法和标准。

5.4.2.8《明确除依法管理之外怎样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应符合的要求:

(1)对全部生产经营的全过程进行危险辨识,分辨、识别和确认何时、何处有何危险有害因素。

(2)进行安全评价,针对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除遵守相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之外,还应采取有效的消除、控制措施,以确保安全生产。

(3)明确本单位有关人员贯彻执行消除、控制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措施的责任、程序和方法。

5.4.3操作规程

5.4.3.1企业应制定下列操作规程:

(1)《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

(2)《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4)《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5.4.3.2《设备的技术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3.3《特种设备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和《除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外的各生产性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应符合的要求:

5.4.4应急预案

5.4.4.1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4.4.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

5.4.5评估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5.4.6修订

企业应根据评估情况、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生产安全事故案例、绩效评定结果等,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确保其有效和适用,保证每个岗位所使用的为最新有效版本。

5.4.7文件和档案管理

5.4.7.1企业应严格执行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编制、使用、评审、修订的效力。

5.4.7.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安全生产活动档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重大危险源档案和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并加强对档案的有效管理。

5.4.7.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5安全生产活动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6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8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9重大危险源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4.7.10生产安全事故档案应符合的要求:

5.5教育培训

5.5.1教育培训管理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5.5.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的,须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5.5.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生产技能培训,使其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确认其能力符合岗位要求。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厂(矿)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设施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车间(工段)、班组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5.5.4其他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相关方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应由作业现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5.5安全文化建设

5.5.5.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5.5.2企业应按《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5.5.3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应达到《企业安全文化建设评价导则》的要求。

5.6生产设备设施

5.6.1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5.6.2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6.3新设备设施验收及旧设备拆除、报废

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5.7作业安全

5.7.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企业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企业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5.7.2作业行为管理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5.7.3警示标志

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94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7.4相关方管理

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7.5变更

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5.8隐患排查和治理

5.8.1隐患排查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排查方案应依据:

--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

--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5.8.2排查范围与方法

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5.8.3隐患治理

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5.8.4预测预警

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5.9重大危险源监控

5.9.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5.9.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5.9.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企业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5.10.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5.10.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1应急救援

5.11.1应急机构和队伍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11.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1.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1.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11.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5.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5.12.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5.12.2事故调查和处理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5.13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5.13.1绩效评定

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5.13.2持续改进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

港口安全生产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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