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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十条禁令规范
一.严禁超层越界违法非法开采,杜绝工作面未经安全准入擅自组织开采。
二.严禁图纸不实,使用假图欺骗检查。
三.严禁使用无编制、非正规队伍组织生产,外委队组必须纳入矿井统一管理。
四.严禁工作面出现事故征兆或重大隐患情况不停产、不撤人、不汇报,继续盲目组织生产。
五.严禁一巷多头作业、以掘代采作业、使用淘汰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六.严禁水患不清,防治水措施不到位组织生产。
七.严禁瓦斯检查空班、漏班、假检,坚决杜绝瓦斯超限不撤人、不断电、不采取措施冒险强行作业,绝不准防灭火措施不到位、co超限冒险作业。
八.严禁人料混运、辅助运输设施不达标、“封闭”管理不到位、使用非防爆胶轮车进行运输作业。
九.严禁超控顶距作业、支护失效作业。
十.严禁使用非防爆设备、设备失爆组织生产。
如违反上述禁令,将给予严厉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2篇 液氨储存与装卸安全生产技术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储存、装卸环节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进一步规范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行为,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发生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液氨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企业的液氨储存、装卸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液氨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属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范畴的,应严格遵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获得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规范,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活动,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液氨的储存、装卸装置和设施,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和设备设施。
第二章 设计管理
第一节 场所选址
第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选择,应全面考虑周边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使其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所在企业及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第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禁止设置在学校、医院、居民区等人口稠密区附近。液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与下列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畜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畜、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第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台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因素,避免建在断层、滑坡、泥石流、地下溶洞、采矿陷落区界内、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等地段和地区。
第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者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第十一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的要求,具体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表2-1(详见附件)的要求。同时必须考虑当地风向等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宜建在地势平坦、通风顺畅的地段。在山区或丘陵地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第十二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供电系统。
第十三条 罐区内液氨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第十四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构)筑物的下游。
第十五条 液氨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必须采取防止泄漏和含氨废水流入水域的措施。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十六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应与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
第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在厂区总平面布置中应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生产流程、操作要求和使用功能;
2.功能分区内各项设施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内部和相互之间保持一定的通道和宽度;
3.应结合当地气象条件,使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具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
4.平面布置应考虑防止有害气体泄漏时对周围环境的危害。
5. 厂区内外现有和规划的运输线路、排水系统、周围场地标高等相协调,满足生产、运输、防洪、排水、管线敷设及土石方工程的要求。
第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应在工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方位。
第十九条 液氨储罐区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第二十条 罐区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蓠或茂密的灌木丛。
第三节 液氨储罐区的设置
第二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基础、防火堤及有关的码头、管架、管墩等,均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h。
第二十二条 液氨储罐的承重支柱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第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场所应设氨气体检测报警仪或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
第二十四条 液氨储存场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按重大危险源的要求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 液氨罐区内,不应布置无关的管道。
第二十六条 液氨常温储存应选用球罐或卧罐。
第二十七条 液氨储罐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以下要求:
1.卧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一般为1.0倍卧罐直径且不宜大于1.5m;
2.球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有事故排放至火炬或吸收处理装置时,不应小于0.5倍球罐的直径;无事故排放至火炬的措施时,不应小于1.0倍球罐的直径;
3.同一罐组内球罐与卧罐的防火间距,应采用较大值;
4.两排卧罐的间距,不应小于3m;
5.相邻罐组储罐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m。
第二十八条 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两排;罐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2.每组全压力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3.罐组内全压力式储罐组的总容积大于6000m时,罐组内应设隔堤,隔堤内各储罐容积之和不宜大于6000m。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m3时,应每一个一隔。
第二十九条 液氨储罐的储存系数不应大于0.9,储罐个数不宜少于2个。
第三十条 液氨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根据工艺条件,宜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装卸管道应设远程自动切断装置。
第三十一条 连接管道根数较多或管径较大的储罐,宜布置在靠近罐区管道进出口处。
第三十二条 储罐罐底标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满足泵的吸入要求;
2.满足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连接所需安装尺寸要求。
第三十三条 确定液氨储罐容量时,日储量计算应为生产装置年开工天数的平均日进料量。
第三十四条 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晒、冷却水喷淋降温设施或有良好的绝热保温措施。
第三十五条 罐组内宜布置同类火灾危险性的罐,液氨储罐区应与氯、溴、碘、酸类及氧化剂等严格隔离。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排气应经回收或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储罐20m以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第四节 防火堤
第三十八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置防火堤。防火堤应在满足耐燃烧性、密封性和抗震要求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占地、投资、地形、地质及气象等条件,还应考虑到罐组容量及所处位置的重要性、周围环境特点及发生事故的危害程度、施工及生产管理、维修工作量及施工、材料来源等因素,因地制宜,合理设置,使其达到坚固耐久、经济合理的效果。
第三十九条 液氨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实体防火堤。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低温液氨储罐防火堤内有效容积应为一个最大储罐容积60%。
2.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为1.0~2.2m,防火堤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隔堤高度应比防火堤低0.2~0.3m。
第四十条 防火堤内地面,应有不小于3‰的坡度。其雨水排除及其他管线穿越,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堤内较低处设置集水设施,连接集水设施的雨水排除管道应从地面以下通出,堤外应设有可控制开闭的装置与之连接。开闭装置上应设有能显示其开闭状态的明显标志。
2.进出罐组的各类管线、电缆,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过,应尽量从堤顶跨越或堤基础以下穿过。如不可避免,必须穿过堤身时则应预埋套管,且应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
第四十一条 罐组所设防火堤,必须是闭合的。隔堤与防火堤也必须是闭合的。
第四十二条 沿无培土的防火堤修建排水沟时,沟壁的外侧与防火堤基础外边缘的间距不应小于0.5m,且沟内应有防渗漏措施。
第四十三条 每一罐组防火堤上必须设置两个以上人行踏步或坡道,并设置在不同方位上。
第四十四条 球罐罐壁至防火堤和隔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卧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第四十五条 防火堤及隔堤选型宜采用砖砌防火堤、钢筋混凝土防火堤或浆砌毛石防火堤。防火堤及隔堤应能承受所容纳稀释氨水的静压及温度变化的影响,且不渗漏。防火堤内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并宜坡向四周。
第四十六条 防火堤基础埋置深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建筑用材、冻土深度等因素确定,且不宜小于0.5m。
第四十七条 防火堤的构造参照《油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sy/t0075-2002)相关要求设计施工。
第四十八条 防火堤内地坪标高不宜高于堤外消防道路路面或地面的标高。
第四十九条 防火堤内的排水应实行清污分流,含有污染物的废水应采取回收处理措施。
第五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第五节 装卸场所
第五十一条 铁路和汽车的液氨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氨装卸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当进、出口合用时,站内应设回车场;
2.采用液氨泵充装时,其液氨装卸车鹤位与充装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3.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液氨管道上,除设置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外,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4.液氨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方式;
5.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每隔60m左右,应设安全梯;
6.液氨的铁路装卸栈台宜单独设置;当不同时作业时,也可与可燃液体装卸共台设置;
7.液氨严禁就地排放;
8.液氨汽车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
9.液氨的汽车装卸车场,应采用现浇混凝土地面;
第五十二条 液氨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码头相邻泊位的船舶间的最小距离,应根据设计船型按表2-2(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2.液氨泊位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可燃液体不同时作业时,可共用一个泊位;
3.液氨的码头与其他码头或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99)有关规定执行;
4.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装卸船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第六节 防火间距
第五十三条 液氨储罐与周边工厂、村庄、主要交通要道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及布置方式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3(详见附件)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 液氨储罐和装卸站台、周边建筑设施、道路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有关规定。液氨储罐区和装卸站在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中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4(详见附件)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装卸鹤管(充装臂)与其直接装卸用的装卸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六条 容积小于等于20m3的液氨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第五十七条 多个固定容积的液氨储罐的总容积大于2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20.0m。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八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或专职的消防人员。
第五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设置完善的消防水系统,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器材;岗位应配置通讯和报警装置。
第六十条 液氨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 消防车道
第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区、装卸区周边道路应根据交通、消防和分区要求合理布置,力求畅通。罐区消防道路路边至平行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相邻罐组防火堤的外侧基脚线之间,应留有宽度不小于7m的消防空地。
第六十二条 储罐区、装卸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它车道连通。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0m×12.0m;供大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0m×18.0m。
第六十三条 消防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4m。供消防车停留的空地,其坡度不宜大于3%。
第六十四条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以上,且在距离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液氨储罐或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
第六十五条 消防车道路面、扑救作业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大型消防车的压力。
第六十六条 消防车道可利用厂区交通道路,但应满足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要求。
第六十七条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如必须平交,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第六十八条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
第六十九条 储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仅一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
第三节 消防给水
第七十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设消火栓。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97%。
第七十一条 消防给水当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管道的供水压力应能保证用水总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罐区的任何部位,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小于10.0m。
第七十二条 如不引起生产事故,生产用水可作为消防用水,但生产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阀门不应超过2个,该阀门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有明显标志。
第七十三条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15 l/s。
第七十四条 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进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用水总量的供给要求。
第七十五条 消防给水环状管网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个。
第七十六条 消防给水管道的直径不应小于dn100。
第七十七条 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当道路宽度大于60.0m时,宜在道路两边设置消火栓,并宜靠近十字路口;
2.液氨储罐区的消火栓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3.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0m;
4.消火栓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
5.消火栓的数量应按其保护半径和消防用水量等综合计算确定,每个消火栓的用水量应按10~15l/s计算;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在5~40m范围内的其它消火栓,可计入消火栓的数量内。
6.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消火栓。每个消火栓应有不少于2个dn65的栓口。消火栓应有防冻措施。
7.消火栓距路边不应大于2.0m,距房屋外墙不宜小于5.0m。
第七十八条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隔墙上的门除有特殊规定者外,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它的耐火极限为0.9h,为全钢门,在门上开一个小玻璃窗,玻璃选用5mm厚夹丝玻璃或耐火玻璃。乙级防火门以火灾时防止开口部蔓延火灾为主要目的。性能较好的木质防火门也可达到乙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2.消防水泵房设置在首层时,其疏散门宜直通室外;设置在地下层或楼层上时,其疏散门应靠近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4.出水管上应设置试验和检查用的压力表和dn65的放水阀门。当存在超压可能时,出水管上应设置防超压设施。
5.一组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一条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
6.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并应在吸水管上设置检修阀门。
7.当消防水泵直接从环状生产给水管网吸水时,消防水泵的扬程应按生产用水管网的最低压力计算,并以生产用水管网的最高水压校核。
8.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最大一台消防工作泵。当储罐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小于等于25l/s时,可不设置备用泵。
9.消防水泵应保证在火警后30s内启动。
10.消防水泵与动力机械应直接连接。
第七十九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消火栓、阀门、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设置地点应设置相应的永久性固定标识。
第八十条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应设置消防水池:
1.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道、进水管或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2.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1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5l/s。
第八十一条 液氨储存及装卸现场应设置消防水炮,以备液氨泄漏时用水雾喷洒控制气氨扩散。
第四节 灭火器
第八十二条 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的有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八十四条 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十五条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手提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9m,推车式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为18m。
第八十六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
第八十七条 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
第八十八条 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
第八十九条 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第四章 机电管理
第一节 设备管理
第九十条 液氨储罐、压力管道、液氨槽罐车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相关规定要求。
第九十一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设专(兼)职人员管理。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十三条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九十六条 液氨储罐使用前或检修后应做气密性能试验,做气密性能试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气密性试验应在液压试验合格后进行。
2.气密性试验应采用洁净干燥的空气、氮气或其它惰性气体,气体温度不低于5℃。
3.罐体的气密性试验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
4.罐体检修完毕,应作抽真空或充氮置换处理,严禁直接充装。真空度应不低于650mmhg(86.7kpa),或罐内氧含量不大于3%。
第九十七条 液氨储罐、液氨槽罐车的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灵敏可靠。
第九十八条 贮量1t以上的储罐基础,每年应测定基础下沉状况。
第九十九条 生产操作要求储罐内需要保持一定的压力时,应设置稳压设施。
第一百条 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第一百零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修规程,保证安全运行,保证作业环境和排放的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液氨球罐应设置两个人孔,一个应设置在罐体顶端,另一个应设置在罐体下部进出方便的位置。
第一百零三条 卧罐筒体长度小于6000mm时,应设置1个人孔,筒体长度大于或等于6000mm时,应设置2个人孔。卧罐上的人孔应设置在罐筒体顶部;当设2个人孔时,宜分别设置在罐体的两端。
第一百零四条 人孔应设置在进出罐方便的位置,并应避开罐内附件,人孔中心宜高出罐底750mm。
第一百零五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放水管和气体放空接合管。气体放空管管径不应小于储罐所选的安全阀入口管的管径。
第一百零六条 气体放空接合管应设置在罐体顶部。当罐体顶部设有人孔时,气体放空接合管可设置在人孔盖上。
第一百零七条 液氨储槽应设置全启式安全阀。安全阀应设置在罐体的气体放空接合管上,并应高于罐顶。安全阀的规格应按现行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计算出的泄放量和泄放面积确定;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得大于球罐和卧罐的设计压力。
安全阀应铅直安装。安全阀入口处应安装氨用切断阀,正常运行时,该阀必须保持全开并加铅封,切断阀的直径不应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安全阀宜设旁通线,旁通线的管径不宜小于安全阀的入口直径。
第一百零八条 管道宜地上敷设。采用管墩敷设时,墩顶高出设计地面不宜小于300mm。主管道带上的固定点,宜靠近罐前支管道带处设置。
第一百零九条 防火堤不宜作为管道的支撑点。管道穿防火堤处应设钢制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防火堤的厚度,套管两端应做防渗漏的密封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 在管道带适当的位置应设跨桥,桥底面最低处距管顶(或保温层顶面)的距离不应小于80mm。
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液氨储罐的设计压力相同时,储罐之间宜设气相平�管。平衡管直径不宜大于储罐气体放空管直径,亦不宜小于40mm。
第一百一十二条 罐前支管道应有不小于0.5%的坡度,并应从罐前坡向主管道带。
第一百一十三条 确定罐前支管道上的管墩(架)顶标高时,应考虑罐基础下沉的影响。罐前支管道与主管道宜采用挠性或弹性连接。
第一百一十四条 罐组之间的管道布置,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 气体放空管宜设蒸汽或氮气灭火接管。液氨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相邻最高储罐罐顶平台3m以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储罐进口或出口管道等多于两根时,宜设一个总的手动切断阀。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一百一十七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所需消防水泵房用电设备的电源,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所规定的二级负荷供电要求。
第一百一十八条 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第一百一十九条 电力电缆不应和液氨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第一百二十条 应急照明灯具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第一百二十一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的照明灯具和控制开关应采用防爆型、密闭型的。
第一百二十二条 电气线路在液氨储存、装卸区域内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线路需设中间接头时,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分线盒)内连接和分路。
第一百二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进行电气设备和线路检修应符合《国家爆炸危险场所电器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三节 防雷
第一百二十五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防雷装置和设施。
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防感应雷、防雷电波等措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直击雷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爆炸危险1区应在避雷针的保护范围以内。避雷针的尖端应设在爆炸危险2区之外,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2.排放管的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3.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4.架空避雷线、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按照《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2000版)要求设定,不应小于3m。
第一百二十七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
2.金属屋面周边每隔18~24m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3.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18~24m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
4.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m;交叉净距小于100mm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
5.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0.03ω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5 根螺栓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用金属线跨接,但必须构成电气通路。
6.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94(2000版)第3.2.1条五款的要求。
7.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
第一百二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防止雷电波侵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要求。
2.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3.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100m内的管道,应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并宜利用金属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
4.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第一百二十九条 当建筑物高于30m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
1.从30m每隔不大于6m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
2.30m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
第一百三十条 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一条 接地体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材料。静电接地干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φ≥10mm、扁钢≥40×4mm;静电接地支线应使用热镀锌钢材,圆钢由φ≥6mm、扁钢≥12×4mm。
第一百三十二条 接地装置水平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小于0.7,垂直接地体长度为1.5-2.5m,间距为5.0m。人工接地体应使用热镀锌钢材。
第一百三十三条 除防雷装置独立避雷针为单独地与其它接地装置的距离不小于3m外,防雷接地、电气设备接地、防静电接地、防感应雷接地宜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工艺管道、配电线路的金属外壳(保护层或屏蔽层),在各防雷区的界面处应做等电位连接。在各被保护的设备处,应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过电压(电涌)保护器。
第一百三十四条 电力和通信线路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且宜直接埋地敷设。电缆金属外皮两端、钢管两端及在进入建筑物处应接地,并安装避雷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防感应雷接地应共用一个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值应按其中的最小值确定。电力和通信线路接地宜就近与接地汇流排连接。
第一百三十五条 防雷接地电阻≤10ω,防静电接地电阻≤100ω。
第一百三十六条 液氨储罐必须有环型防雷接地,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区和装卸区。
第一百三十七条 电缆与架空线路的连接处,应装设过电压保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电缆外皮和瓷瓶铁脚,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建筑物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避雷带(网)。避雷带(网)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18m。网格不应大于10m×10m 或12m×8m。
2.进出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电缆的金属外皮或架空电缆金属槽,在建筑物的外侧应做一处接地,接地装置应与保护接地装置及防感应雷接地装置合用。
第一百三十九条 装卸液氨的鹤管(充装臂)桥(站台)的防雷应符合下列规定:
1.露天装卸液氨作业的,可不装设避雷针(带)。
2.在棚内进行装卸液氨作业的,应装设避雷针(带)。避雷针(带)的保护范围应为爆炸危险1区。
3.进入装卸区的液氨管道在进入点应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
第四节 防静电接地
第一百四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的所有金属装置、设备、管道、储罐等都必须进行静电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一条 液氨管道在下列部位,应有防静电接地:
1.进出装置或设施处;
2.爆炸危险场所的边界;
3.管道泵及其过滤器、缓冲器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直径大于2.5m或容积大于50m3的大型金属装置应有两处以上的接地点。较长的输送管道应每隔80-100m设一接地点。
第一百四十三条 液氨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第一百四十四条 液氨罐区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都应在1×106ω以下,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第一百四十五条 金属设备与设备之间,管道与管道之间,当金属法兰采用金属螺栓或卡子紧固时,一般可不必另装静电连接线,但应保证至少有两个螺栓或卡子间具有良好的导电接触面。
第一百四十六条 储罐内各金属构件(搅拌器、升降器、仪表管道、金属浮体等),必须与罐体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为消除人体静电,在扶梯进口处,应设置接地金属棒,或在已接地的金属栏杆上留出一米长的裸露金属面。
第一百四十八条 风管及保温层的保护罩当采用薄金属板制作时,应咬口并利用机械固定的螺栓等电位连接。
第一百四十九条 金属配管中间的非导体管段,除需做特殊防静电处理外,两端的金属管应分别与接地干线相连,或用截面不小于6mm2的铜芯软绞线跨接后接地。
第一百五十条 非导体管段上的所有金属件均应接地。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地下直埋金属管道可不做静电接地。
第一百五十二条 液氨装卸栈台与罐车区域内的金属管道、设备、构筑物、铁路钢轨等应等电位连接并接地,还应构成接地网。
第一百五十三条 液氨铁路栈台区域内铁路钢轨的两端应接地,区域内与区域外钢轨间的电气通路应绝缘隔离。每根钢轨间应是良好的电气通路,平行钢轨之间应跨接,每个鹤位处宜跨接一次并接地。跨接线可用1×19-14.9mm2镀锌钢绞线,接地线可用双根φ5m镀锌铁线,并用塞钉铆进钢轨。
第一百五十四条 每个鹤位平台处应设置接地端子,接地端子宜用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直接相连。罐车及储罐用带有接地夹的软金属线与接地端子连接。
第一百五十五条 金属注液管与固定管道、钢架等应进行等电位连接并接地。
第一百五十六条 罐车的罐体、车体应与注液管系统以及栈台钢架等电位连接。在装卸作业前,应用专用接地线与平台接地端子连接,装卸完毕将顶盖盖好后方可拆除。
第一百五十七条 静电安全检查以生产岗位(场所)自查为主,每天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分厂)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企业每年至少抽查两次。重点岗位(场所)要增加检查次数,确保安全生产。
第一百五十八条 液氨罐区内各装置系统的总泄漏电阻、接地电阻以及静电消除器的运行状况,应由设备动力部门或由企业负责人指定有关部门委派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问题,立即与生产岗位研究解决。
第一百五十九条 各装置、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点和跨接点必须牢固好用。
第一百六十条 根据专门检测静电部门的检查结果,如总泄漏电阻和接地电阻大于要求值时,必须查明原因,立即加以解决。如一时难以解决,或本岗位不能解决的,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作临时应急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节 仪控管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液氨储罐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重要工艺指标实施远程监控,完善联锁报警、有毒气体报警等装置。
第一百六十二条 液氨储罐必须配置液位检测仪表,同一储罐至少配备两种不同类别的液位检测仪表,且应配备高、低液位报警回路,必要时还应配有液位与相关工艺参数之间的联锁系统。高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一15min内液氨不会超过规定的最高液位的要求。低液位报警器的安装高度,应满足从报警开始10-20min内泵不会抽空的要求。储罐的最高液位系指储罐按规定的装量系数计算出的储量所达到的液面高度。
第一百六十三条 液氨储存、装卸区域使用的仪表及其安装、接线等必须符合防爆类型及等级要求,仪表的明显部位应有清晰的防爆标志。防爆仪表更新不得随意降低防爆等级。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仪表的安装位置与罐的进出口接合管和罐内附件的水平距离不应少于1000mm。
第一百六十五条 球罐和卧罐上的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低液位时能测量液相的温度并便于观察和维修。
第一百六十六条 检测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确保检测参数具有代表性,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2.温度检测点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测量罐内介质温度时,可根据罐的容量和介质特性设置单个或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温度检测点;
3.对于有压液氨储罐,应设置压力检测仪表。
第一百六十七条 压力储罐上的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最高液位时能测量气相的压力,并便于观察和维修。当仪表或仪表元件必须安装在罐顶时,宜布置在罐顶梯子平台附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储罐的温度、液位等测量装置的信号线,应用铠装电缆或钢管屏蔽,电缆外皮和钢管应与罐体连接。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和可燃气体监测报警仪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存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
第一百六十九条 有毒气体报警仪检测点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布置在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小于1m。
3.控制室、配电室与液氨储存、装卸设施相距30m以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宜设有毒有害气体检测器:
(1)门窗朝向工艺设备组或储运设施的;
(2)地上敷设的仪表电力线缆槽盒或配管进入控制室或配电室的。
4.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5.不在检测器有效覆盖面积内的下列场所,宜设检测器:
(1)可能积聚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地坑及排污沟最低处的地面上。
(2)易于积聚有毒气体的“死角”。
第一百七十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数据采集系统,宜采用专用的数据采集单元或设备,不宜将有毒气体检测器接入其他信号采集单元或设备内,避免混用。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分别具有以下基本功能:
1.能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所连接的其他部件供电。
2.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部件的报警信号,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予以保持。声光报警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仍能发出报警。
3.检测有毒气体的测量范围宜为0~3tlv。在上述测量范围内,指示报警器应能分别给予明确的指示;采用无测量值指示功能的报警器时,应将模拟信号引入多点信号巡检仪、dcs或其他仪表设备进行指示。
4.多点式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应具有相对独立、互不影响的报警功能,并能区分和识别报警场所位号。
5.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发出报警后,即使环境内气体浓度发生变化,仍应继续报警,只有经确认并采取措施后,才停上报警。
6.在下列情况下,指示报警器应能发出与有毒气体浓度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报警信号:
(1)指示报警器与检测器之间连线断路;
(2)检测器内部元件失效;
(3)指示报警器电源欠压。
第一百七十二条 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
第一百七十三条 仪表现场变送器的防雷(电涌保护器)接地,宜采用将仪表本体连接到已接地的金属电缆穿线管等方法实现。
第一百七十四条 仪表接地连线及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仪表系统的接地连线,应采用多股铜芯绝缘电线或电缆。
2.仪表系统的接地连接,应根据不同要求分别接至下列设施:单独设置的仪表系统接地体;厂区电气系统接地网;电气系统在不同装置或不同界区分设的接地分配器。
3.个别现场仪表、电缆接线盒等的保护接地连接,可就近接至已接地的金属构件或金属管道,但不得接至输送可燃性物质的金属管道。利用以上设施作接地连接时,应保证其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且应满足仪表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
4.接地连线的截面,可根据接地电阻值的要求及连接仪表的数量和接地连线的长度按表4-1(详见附件)要求选用。
5.接地连接板应采用铜板制作,且应采用绝缘支架固定。
6.接地支线的连接、接地分干线的连接、接地总干线与接地连接板之间的连接,应设置铜制接线片,并采用铜制紧固件固定。
7.各类接地连线中,严禁接入开关或熔断器。
8.仪表系统接地点的位置,应有明显的标志,接地连线应为绿色。
第五章 装卸管理
第一节 装卸人员要求
第一百七十五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殊工种作业证和安全作业证后,方可从事装卸作业。
第一百七十六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熟悉液氨安全装卸规程,正确佩戴防护用品,规范作业。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液氨装卸岗位(场所)人员,应具有一般消防知识,熟悉液氨的特性,掌握储存、装卸装置的事故处理程序及方法,具有应急处理能力。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严禁未取得岗位操作证和本年度安全考试(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操作。
第一百七十九条 瓶装容器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二节 装卸前的检查与确认
第一百八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确认,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运输液氨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罐体应印制“有毒气体”标志。
第一百八十一条 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充装液氨槽罐车应符合以下要求:
1.充装前必须有专人对液氨槽车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缺陷和异物,方可充装。
2.液氨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
①漆色、字样和气体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不易识别气体类别。
②标记不全或不能识别。
③新槽罐车无检验合格证和置换证明。
④超过技术检验期限。
⑤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⑥槽罐内无剩余压力,没有判明槽罐内是否混入其它物质的。
⑦液氨槽罐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及凹凸不平现象。
3.必须有紧急切断装置。
4.必须有对液氨泄漏时进行紧急处理的装置,如水喷淋装置等。
5.必须有防止罐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移动的有效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 装卸前,操作人员要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相关资质或使用单位的相关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
随车必须携带的文件和资料包括:汽车罐车使用证、机动车驾驶执照和汽车罐车准驾证、押运员证、准运证、汽车罐车定期检验报告复印件、液面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以及运行检查记录本等。
第一百八十四条 液氨槽车必须符合《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13392-2005)的规定。
1.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且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2.液氨储罐上应装设压力表、安全阀和液面计等,且灵敏好用。
3.且罐内氨气余压应≥0.3mpa。
4.新购置的液氨罐车或者检修后的液氨罐车及氮气余压<0.3mpa的贮槽,则必须用氮气置换,并经分析合格,氧含量<1%。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充装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必须两人进行操作。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持证坚守指定岗位。对新投用的充装设备,相关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必须到现场指导,其他人员必须远离充装点。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充装站应配备专用防化服、隔离式呼吸器、过滤罐、灭火器等,并确保完好。
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照表5-1(详见附件)中的内容逐项检查确认,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逐条认真记录,必须完全符合条件方可进行装卸作业。
第一百八十八条 由工艺装置向液氨存储区输入或输出时,必须对相关工艺管道、阀门、安全附件等进行全面检查,和生产装置运行人员联合确认后,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接纳或输出液氨。
第一百八十九条 装卸现场应有防止污染环境的设施和措施。
第一百九十条 夜间装卸时,场地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第三节 液氨装卸安全
第一百九十一条 液氨装卸时,应对鹤管(充装臂)、密封件,快速切断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泄漏。槽车充装推广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第一百九十二条 现场装卸作业时,穿戴劳动防护用品,严格执行装卸安全操作规程。开关阀门应缓慢进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汽车槽车和槽船在装卸液氨时,必须规范接地。装卸工作完毕后,应静置10分钟方可拆除静电接地线。
第一百九十四条 液氨汽车、火车或轮船装卸过程中,驾驶员、押运员等相关人员必须在现场,坚守岗位。
第一百九十五条 装卸中随时检查罐槽外观有无鼓包、泄漏、压力、温度急剧变化及其它异常现象。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严禁超装、混装。液氨装卸时,应注意储罐和槽罐的装载程度,不得超过其容积的85%。
第四节 液氨泄漏的应急处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装卸过程出现脱扣、充装臂断裂、连接法兰呲开等情况大量泄漏时,岗位人员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站在上风口,立即关闭储罐和槽车的紧急切断阀,同时拨打应急救援电话并向有关部门汇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毒区处理时应有两人以上进行,并先穿戴氨防护服,携带隔离式防毒面具后方可进入毒区。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大量泄漏影响周边岗位和居民人身安全时,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向上风向转移。
第六章 安全管理与防护
第一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条 液氨存储、装卸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确保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第二百零一条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试生产(使用)方案,办理相关手续。操作人员经岗前培训合格,方可参加操作。工程项目验收时,应同时验收安全设施。
第二百零二条 涉及液氨存储、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降低法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百零三条 液氨储存和装卸场所的储罐、压力管道、电气设施和防雷、防静电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检查及监测。
第二百零四条 在液氨存储和装卸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注明危险化学品主要品种的特性、危害防治、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
第二百零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加强日常安全教育。
岗位人员应熟悉掌握以下内容:
1.熟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2.掌握并正确执行储存和装卸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会辨识液氨储存和装卸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能防范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事故;
4.会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和岗位消防器材;
5. 熟练掌握预防和处理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法,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正确处置,降低事故的危害程度。
第二百零六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按照要求提供或索取液氨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安全标签。
第二百零七条 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应认真查找液氨储存和装卸环节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对查出的问题严格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整改,谁签字;谁验收,谁签字”的要求进行落实,对“薄弱时间,薄弱环节,薄弱地点,薄弱人物”严格监督检查。
安全检查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2.设备、设施是否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4.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是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5.发放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从业人员是否正确佩带和熟练使用;
6.现场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7.危险源的检测监控情况;
8.其他应当检查的安全生产事项。
第二百零八条 现场作业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作业安全规范(aq3021~ aq3028-2008)的相关要求。
第二节 安全防护
第二百零九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加强设备管理,消除跑冒滴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氨泄漏,保持作业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第二百一十条 液氨储存、装卸岗位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防护手套、防护眼睛等,过滤式防毒面具必须满足每人一具,氧气呼吸器或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应配备两套以上,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第二百一十一条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
第二百一十二条 对各种防毒设施,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或报请企业负责人批准,不得停用、挪用或拆除。
第二百一十三条 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发放标准。
第二百一十四条 液氨储存、装卸的场所应设置卫生间、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洗眼器、淋洗器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
第二百一十五条 液氨储存、装卸的场所区域内应按照《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第二百一十六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配备应急通讯器材,并保证畅通。
第二百一十七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必须装设风向标,其位置和高度应设在容易看到的显著位置。
第二百一十八条 加强液氨储存、装卸场所管理,及时清理杂物,保持整洁。
第二百一十九条 液氨储存、装卸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对液氨储存、装卸岗位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第三节 应急救援和事故报告
第二百二十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针对液氨储存、装卸环节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由企业总工程师审批,企业负责人签发。
第二百二十一条 涉及液氨储存、装卸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审,及时完善相关应急措施,补充相关应急救援物资。
第二百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百二十三条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百二十四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七章 附则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相关国家、行业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相关国家、行业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汽车站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汽车总站办公室副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负责各类合同的修订、签订工作。
1.3组织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落实安全检查和考核。
1.7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按照公司要求与经营业户及驾驶员签订安全合同,与外租门头逐户签订安全责任书并存档。
2.3在内部简报、黑板报上,开辟安全专栏,宣传安全知识。
2.4参加公司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2.5参加并配合各级组织的安全活动,将安全工作纳入公司各类竞赛活动的考核项目,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2.6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2.7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0分。
3.3当月无安全宣传报道,扣10分。
3.4未及时进行安全与考核,扣20分
3.5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6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7未对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考核,扣50分。
3.8未及时签订安全合同,扣50分。
3.9未及时与外租门头业户签订安全责任书,扣50分。
3.10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11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第4篇 汽车站客运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汽车总站客运调度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履行客运生产过程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客运生产安全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1.5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6履行应急预案职责。
1.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2.3组织驾驶员按时参加教育会议,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活动。
2.4执行夜间禁行规定。
2.5对车辆出入库合格证、驾驶员资质、车辆营运手续审核合格,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后,发放路单,安排运行任务。
2.6掌握车辆运营情况、天气状况,随时调度和协调处理车辆运输情况,遇恶劣天气或突发情况,认真执行上级的指示命令,确保运输安全。
2.7按现场规范要求,加强现场管理,消除事故隐患。
2.8逐日考核车辆动态和车辆技术状况,填写安全台账。
2.9收取路单时,按规定核对《车辆出入库合格证》。
2.10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台账不健全,扣10分。
3.2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3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3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4对驾驶员资质、车辆营运手续不符或无合格证车辆开具路单或安排运行任务,扣100分。
3.5遇到冰、雪、雾、恶劣天气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时,安排运行任务,扣100分。
3.6违反夜间禁行、双班驾驶员配备、途中强制休息规定,扣100分。
3.7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二十一
第5篇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规范
隐患类别
隐患内容
说明
2.1作业场所
2.1.1选址缺陷
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
2.1.2 设计、施工缺陷
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
2.1.3平面布局缺陷
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
2.1.4场地狭窄杂乱
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
2.1.5地面开口缺陷
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
2.1.6安全逃生缺陷
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
2.1.7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
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
2.1.8安全标志缺陷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
2.2设备设施
2.2.1 工艺流程缺陷
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
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
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
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
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4 特种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
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6 电气设备缺陷
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
2.2.7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
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
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
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
2.3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
2.3.1无防护
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
2.3.2防护装置、设施缺陷
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
2.3.3防护不当
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
2.4原辅物料、产品
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
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
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
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
2.4.3 其他
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
2.5职业病危害
2.5.1职业病危害超标
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
2.5.2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
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
2.6相关方作业
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
2.7安全技能
2.7.1 违章指挥
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
2.7.2 操作错误
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
2.7.3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
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
2.7.4 工具使用错误
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
2.7.5冒险作业
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
2.7.6其他
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
2.8个体防护
2.8.1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
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
2.8.2不安全装束
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
2.9作业许可
2.9.1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
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2.9.2安全措施落实缺陷
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
第6篇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等级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和监督管理规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弹对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督促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履行好安全生产源头管理职责。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投入,落实吝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规范各岗位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
“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
“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安全检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对有关部门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应当严格落实。
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
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汽车客运站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第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对所属工作人员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度及长期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和年度培训时间,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20 小时以上培训。
第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运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指标进行细化和分解,制定阶段性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并根据安全生产责任进行考核和奖惩,定期公告考核和奖惩情况。
第十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台账和档案,妥善保管备查。
第二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应当不低于上年度汽车客运站客运代理费总额的0.5 % ,专项用于安全生产支出,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救援演练、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等。
第7篇 汽车站计财科会计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汽车总站计财科会计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遵守票据管理制度,及时清点核对库存。
1.3正确使用安全设施设备,并做好检查维护工作。
1.4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5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6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7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1.8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安全标准
2.1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办公设备和物品、财物的安全。
2.2上岗后检查工作用具、设备、工作环境,确保无异常情况。
2.3严格执行本岗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按章操作。
2.4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现金过夜存放,确保资金安全。
2.5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做好本科室和本岗位的消防安全及防盗窃等治安防范工作。
2.6参加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和演练。
2.7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2.8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检查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0分。
3.2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扣20分。
3.3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扣20分。
3.4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5未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过夜存放的,扣50分。
3.6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7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和损失,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十五
第8篇 煤矿安全生产建设基本条件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人身伤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管理的过程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二条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风流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1.5%的;同一采区两个以上工作面同时排放瓦斯的;人员随意进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风后不及时组织撤离或拒不撤离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业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复生产的。
第三条 未按防突措施规定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瓦斯检查员、防突员在瓦斯检查、防突指标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监测数据或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擅离职守的。
第四条 破坏通风、瓦斯抽采、监测监控设备设施的;故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实数据的;采掘工作面无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及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
第五条 未按综合防尘措施规定执行,造成煤尘堆积或飞扬严重超标的。
第六条 违章放炮作业的;私藏火工品或将火工品私自带上井的。
第七条 井口附近20m范围内,井下、洗煤厂的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业的场所无专项措施或不按专项措施进行电氧焊作业的。
第八条 停电事故原因未查清、设备故障未排除强行送电的;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挪移电气设备的;在用电气设备存在严重失爆(鸡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的;随意甩掉风电或瓦斯电闭锁装置的;双风机双电源不能自动切换或备用风机不能应急正常启动运行的;大型设备、特种设备保护装置失灵,甩掉保护装置继续使用的。
第九条 违反规程、措施规定超控顶距作业的;擅自改变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的;掘进工作面人为加大作业循环进度的;遇地质构造巷道围岩(煤)发生变化未及时采取加强支护措施的。
第十条 扒、蹬、跳运行中车辆或乘坐皮带、刮板运输机的;未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规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挡”或“一坡三挡”装置不起作用的;其他严重违章运输作业的。
第十一条 未按防治水措施规定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强行将水煤(矸)拉入煤(矸)仓的。
第十二条 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的;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第十三条 对有本章第二条至第十二条任一严重违章违纪工人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上述触犯“安全操作红线”的行为,由“三员两长”、区队、矿、子分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矿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对负责人的处分和组织处理由矿组织、纪委监察、人力资源(劳动部门)执行;对工人的留用查看处分和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报工会审查通过后执行。
对因区、对长失职失察、制止违章作业不力造成触犯上述“安全操作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红线
第十五条 矿井必须有独立完善的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集中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高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配风量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核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六条 巷道失修、变形严重造成通风断面缩小、通风阻力加大,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严重影响通风安全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强行组织生产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七条 高瓦斯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严禁任何2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低瓦斯矿井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十八条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未制定或不执行防突措施;有地质资料无计划揭穿突出危险性煤层、断层、陷落柱等构造的免去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职务。超防突检测范围强行进行采掘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十九条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须编制设计,并按程序报批后组织施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治突出安全技术方案必须经二级公司通风部门审定,二级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程序审批。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
第二十条 担负主副井提升任务或滚筒直径大于2m的提升绞车的安全保护、安全设施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设或失效,钢丝绳出现磨损超限、断丝超限继续使用的;矿井未实现双回路供电的;使用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免去机电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局部通风机、机电设备安装位置不合理,存在严重隐患;矿井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免去机电副矿长或总工程师职务。存在上述情况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二条 未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制定探放水措施;进入带压水开采区域或接近老空积水区域进行采掘活动,未编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未按措施规定进行采掘活动的,免去生产副矿长职务。
第二十三条 矿井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四条 生产矿井区域内所有队组瓦检员、安检员必须由矿统一管理,拒不执行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五条 煤矿建设项目在发包时,必须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并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杜绝层层转包,不按规定实施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六条 重大隐患整改不及时,对上级部门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整改,整改不达标或未经上级部门批准擅自组织生产的,免去矿长职务。
第二十七条 上述触犯“安全管理红线”的行为,由二级公司、集团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经查属实的职工举报提出,由二级公司及以上安监部门界定确认。
对因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工程师、通风区(科)长(矿长助理)、安监处长失职失查,履职不力造成触犯上述“红线”的,追究其连带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工人或科级以下干部触犯红线的要按规定及时处理,由安监部长负责监督落实,未按规定执行的,免去安监部长职务。副处级以上干部触犯红线的,由二公司安监局(部)或集团公司安监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龙达煤业有限公司。
第9篇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
为了认真落实国务院、交通部、省安委、省交通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反三违月'活动的通知精神,省运管局在这次活动中,以'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为主题,突出'安全是运输的生命线'这一行业特点,使这次活动在全省上下掀起了热潮,收到了一定效果。据不完全统计,安全生产月期间全省运管部门组织检查组到企业、车站检查236次,参加人员600多人次。不少运管部门、运输企业在办公楼前挂了横幅标语,部分市州开展了安全知识竞赛活动。省局在《湖北交通报》开办了安全月专栏。6月份我省公路运输企业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6起,死亡11人,受伤23人,直接经济损失67.5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为:-87%、持平、-20.7%、-27%.一、安全生产月活动基本情况㈠统筹部署、精心准备。在5月下旬,省运管局召开了专题会议,并制定了工作方案。一是成立了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领导小组。二是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文件,向各级运管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由局领导带队,成立六个安全检查小组,共由18人组成,对全省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落实。各市州运管部门于5月底到6月初也开展了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㈡加大了宣传力度,安全意识明显增强。今年全省运管部门、运输企业特别注重宣传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将其贯穿于整个活动的始终。在宣传内容上突出三个方面:第一,认真贯彻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文件精神,以_总书记'____'重要思想为指导,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二,紧密联系实际,针对单位安全工作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安全常识教育。第三,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在活动期间许多企业请红旗驾驶员、老安全先进工作者针对当前高速公路运输速度快、距离长、线路多、班次频率高的特点,就如何调整班次,选择线路行驶进行经验介绍。例如:恩施州巴东顺发客运公司专门请有经验的老师傅讲课,并制定了新'六字方针';不少单位还就如何应付复杂路面情况,如何做到夜间安全驾驶,如何防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等进行专项讲解和答疑。从而提高广大司机安全行车的责任感,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宣传教育的方法、方式多种多样:一是运用标语、板报、宣传车大造安全氛围;二是开展安全知识竞赛活动。鄂州市运管处组织了管理部门与企业联合竞赛活动,参加人员达到2000多。十堰市开展了安全百日无事故竞赛,企业与企业、管理部门与管理部门开展对口竞赛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宜昌市运管处开展分片区安全评比,互相交流经验,取长补短;黄冈市运管处多次在当地报纸上开展安全常识宣传;武汉市运管处组织干部职工进行了街头安全咨询活动。
㈢突出活动主题,抓住安全重点。这次活动的重点是加强现场监督,坚决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使广大司乘人员提高对'三违'危害性的认识,增强对事故的防范意识,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与职工的安全意识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1、杜绝违章。仙桃高速客运公司规定司机在驾驶时不准带手机,不准途中带客及乱停乱靠,对违章操作处罚从严;武汉市运管处对客运站进行了安全大检查;宜昌市运管处在安全检查中制定了统一的安全检查隐患整改书。各地企业派出安全人员在易发事故的路段进行监控,及时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据统计全省共查违章行为203起,并及时在内部通报批评。2、加强山区安全管理。十堰、林区、宜昌、恩施等地,对山区行驶的车辆进行了严格的安全管制。一是不准发夜班;二是不具备一级车况的车辆不准经营长线客运。3、严格司乘人员及车辆准入关。从运管部门到企业制定了准入规定。运管部门从线路、车辆、人员培训严格准入条件,并责任到人,'谁签字,谁负责'.企业对司乘人员进行上岗前考核,对驾龄、身体素质、操作技术、安全里程都制定了相关的准入规定。在车辆管理上,完善了原有的安全制度。4、加强危险品运输管理力度。在'安全生产月'活动期间,把危险品运输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实行'四个一律不准'的原则,咸宁、随州基本完成了整合。在检查中我们认为有几方面得到了明显加强:一是危险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基本得到落实;二是企业领导对危险品安全运输的重要性认识明显提高;三是企业制定了安全运输应急方案实施的规定。武汉市运管处出台了安全应急方案实施的规定;四是管理部门加强稽查力度,不按规定和不符合资质条件从事危险品运输的业户明显减少。据统计,全省共取缔不符合条件的运输车230余辆。到目前为止我省未发生危险品运输特大事故;五是加大了对危险品运输事故的处理和宣传力度,武汉市对盛达装卸运输有限公司在6月15日无资质承运危险品发生事故的车辆罚款3000元,另一方面由于公安部门加大对无资质运输的处罚(有的罚款2万元),也促进了车主安全意识的增强,不少车主主动到运管部门办理正当手续,省环保局、省技术监督局、省邮科院等也多次到省运管局咨询。
二、当前安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㈠公路运输企业安全事故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大恶性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今年我省已发生三起特大责任事故。如荆州先行集团在6月20日发生的特大安全事故,司机超车速度过快,同时操作不当翻到山下。
㈡企业对安全管理的力度不够,不能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的关系。部分企业对安全经费及人员投入不够。企业安全机构和人员到位程度差,无法突出现场管理、线路监控、危险路段检查、司机行为管理,形成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
㈢变相挂靠车辆事故不断发生。全省公车公营仍占少数,对挂靠、承包、融资车企业只收管理费,其经营行为、维修、安全都是司机包揽,这样的方式与个体经营方式没有两样。如宜昌三峡特大事故,南漳县特大事故,以及近期的几起事故都与此有关。
㈣维修及保养不及时导致事故时有发生。最近省运管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维修检测站进行了检查,发现有28%的设备及厂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
㈤农村客运安全隐患多,需要综合治理,仅交通部门单方面力量有限,农用车多、车况差,下线阻力大。
㈥危险品整治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隐患仍然存在。无资质承运,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10台车以下规模的整合以及临时许可证发放困难大等,均应引起高度重视。
㈦运管部门安全职责不清。运管部门安全管理管什么,考核什么,由于新的办法尚未出台,我们仍依据交通部1997年的安全管理办法,但管理对象——交通运输企业已发生了根本变化。
三、今后安全工作的管理思路㈠继续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把安全放在与生产一样的高度来重视,狠抓隐患查找和责任制的落实。
㈡进一步理顺安全职责,落实责任追究,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在行业管理方面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并与客运企业信誉考核及线路审批挂钩。省交通厅、运管局应借'6.20'事故的处理,给企业以警示。
㈢加强技术管理。杜绝'三品'上车。车辆技术状况的好坏,是确保安全的重要方面,因此完善门检制度的同时,要对车辆定时定点进行保养;一级站推行安全检测仪,在高速车和危险品车上推广gps和车载数据记录仪,提高安全技术含量。
㈣研究变相挂靠车辆的管理办法。当前部分企业的车辆资产归属个人,企业提供线路,只收费不管理,这种现象必须予以调整。对个人、参股等车辆应纳入企业内部管理,对司机、车辆维修、门检制度应严格列入企业管理职责范围内,发生事故不能全部推诿给个人,管理部门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严格从业人员管理,推行驾驶员从业资格认证制度,制止承包车主私请私雇。
㈤以落实交通部226文件为契机,加大对危险品运输市场的整治力度,对资质、人员、车辆技术抓住不放松。
总之,行业安全管理是我们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必须在新的形势下,研究市场管理策略,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第10篇 汽车站后勤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汽车总站后勤人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建筑施工严格落实“三同时”。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参与安全检查和考核。
1.7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制定用电管理规定,严格用电设备设施的管理使用,统一用电及维护操作规范,配齐、配足用电防护措施。
2.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活动。
2.4参加本部门员工参与应急预案学习、演练。
2.5做好对生产区、生活区、办公区安全用电、用气、设备、设施的检验、检查等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2.6与租赁户签订安全协议书。
2.7建筑施工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审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资质,施工项目审批资料齐全,并签订安全协议。
2.8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2.9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扣10分。
3.2没有和租赁户签订安全协议书,扣10分。
3.3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4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5未及时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扣20分。
3.6未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扣20分。
3.7未对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考核,扣50分。
3.8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9建筑施工时未做到“三同时”,扣100分。
3.10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十二
第11篇 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企业安全生产和管理规范
黄河工程维修养护企业,肩负着黄河防洪工程维修养护、工程隐患巡查、工程抢险等确保防洪工程安全的重任,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显得尤其重要。安全工作无小事,所以应该警钟长鸣,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作为维修养护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和监管要多管齐下,采取各种措施保证职工人身安全,确保无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牢固树立预防管理为主,安全发展的原则,切实抓好养护企业安全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预防管理行为规范标准化是保护每个工作人员、施工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施工设备的安全防止受到意外伤害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对安全文明施工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管理,用规范化、标准化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约束。其次,对生产上岗人员从源头把好安全生产关。上岗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了解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让每个上岗人员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增强自身防护能力。特种车辆作业人员,一定要做到持证上岗。再次,从制度上下功夫,严把安全生产关,形成人人重视安全,人人管理安全,人人抓好安全的氛围。最后,要设置专职安全员,定期深入一线进行安全隐患检查,对于用火、用电等各方面仔细排查,切实抓好有安全隐患必排、有安全漏洞必查、有违规作业必究、有安全隐患必改的重要环节,把可预见性影响生产安全的隐患排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居安思危、警钟长鸣。通过一系列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从一些具体的实际案例中受到教育,得到启发,时刻重视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让安全生产预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由于黄河大堤是重要的物流通道,大型车辆较多且车流量较大,出现交通事故的几率比较高,养护人员在大堤上养护时存在高危风险,任何疏忽大意都将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通过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居安思危,警钟长鸣,让每个人时刻绷紧安全意识这个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从制度到实施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为实现安全生产责任零事故把好关。
三、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努力营造良好安全文化氛围,共同构筑安全防线。
结合养护公司实际大力开展好各项以安全生产为主题的安全竞赛活动,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竞赛”、“职工安全技能比武”和“推行班组安全生产自主管理”等。同时持之以恒地坚持安全宣传,如可利用班组会议、施工、抢险现场等进行教育,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与时俱进、勇于创新,利用各种载体和形式把安全生产工作做好、做实、作出新成效。
四、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落实安全责任。
养护人员进行外业施工或者对工程日常养护,面临着各种安全问题,为落实安全责任制,防止和削减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养护人员全员签定“安全承诺书”,把安全生产落实到每个部门、岗位、人员,形成安全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和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通过“安全承诺书”签名活动,把安全工作提高到应有的高度,从而实现“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给每位施工人员思想上套上了一道安全“紧箍咒”,确保无安全事故发生。
五、增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严格安全操作规程。
在工程施工期间,一是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养护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器材,制定并落实安全措施,从而保证整个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安全。二是要做好安全宣传工作。组织施工人员认真学习上级安全法规和规章制度,明确了安全员抓安全。在全体施工人员中,积极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安全意识,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三是严格安全操作程序。各工种严格执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带有效的安全保护设施。严禁酒后操作机械设备,严禁机械设备带病或超负荷运转,对违章批示、操作的当即遏制,确保平安。对用电装配做到经常搜检,防止电线接头呈现接触不良、打火现象,电器设备一律按尺度设置装备摆设漏电呵护器,按用电负荷配备尺度保险丝,确保用电平安。为保证夜间抢险或施工安全,要在施工现场两侧吊挂红灯示警,并放置专人夜间值班看管,以防发生意事故。四是开展安全检查。在现场设立了专职安全检查员,按照有关原则,重点检查劳动条件、生产设备、现场管理、安全卫生以及生产人员的行为,发现不安全因素彻底消除。安全员认真进行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安全检查,消除或避免事故隐患。
此外,我们还要消除在思想认识上存在的三个误区。一是对职工培训的认识误区。认为已连续实现安全生产多少年,大多职工也从事维修养护多年,觉得没有再加大培训力度的必要了;再者是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少,一味追求施工工期进度,没有时间、力量和精力来深入搞培训;由于领导重视程度和培训力度不够以及流于形式的状况,而事故恰恰最容易发生在对业务知识生疏、现场安全施工经验少的职工身上。所以,抓紧对职工劳动安全生产的教育,也是有效防止安全事故发生的保障。
二是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思想上的认识误区。执行制度必严、违反制度必究,对待安全生产工作我们都知道“严是爱、松是害”,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安全管理人员或干部干部对安全管理存在着“三怕”思想:对上怕担责任,对下怕得罪人,对工作怕吃苦受累,造成形式主义、好人主义、官僚主义的严重局面,导致在执行和落实当中出现“缺位”现象。
三是目标和落实措施上脱节的误区。有些企业虽在年初签订了目标,又与上、下级签订了责任书,但过后并没有落实措施,使责任书流于形式,成了一纸空文。
总之,安全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不断探索、巩固和创新,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工程施工安全、操作性强的管理路子。时刻保持良好的、稳定的安全生产局面,做到筑牢防线、长抓不懈、警钟长鸣, 把好安全生产关。
第12篇 三品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三品”检查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标准规范
1、安全职责
1.1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 落实《车站安全规范》有关规定。
1.3 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 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5 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 对进站旅客行包进行安检。
1.7 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安全标准
2.1 按照“四防”工作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 熟知站内配置的安检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负责检查安检仪,保持其功能正常工作。
2.3 正确辨识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禁运品。
2.4 正确填写《三品检查记录》,并汇总、整理、存档。
2.5 正确使用安检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2.6 没收或旅客暂存的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禁运品,按规定处理和保管。
2.7 熟知应急预案内容,按时应急预案演习,保证预案启动后能迅速就位。。
2.8 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3、安全考核
3.1 对安检仪和消防器械掌握不熟练或者不会操作,扣10分。
3.2 不能正确辨识易燃品、易爆品、危险品、禁运品,扣10分。
3.3 不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4 安检资料的登记、整理、保存不符合规定,扣20分。
3.5 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6 不按规定对旅客行包进行“三品”检查,扣50分。
3.7 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8 出现“三品”上车,扣100分。
3.9 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三十一
第13篇 车间主任安全生产岗位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组织并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3保证生产设备、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1.4工作中杜绝“三违”。
1.5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6组织安全检查和考核。
1.7履行落实应急预案职责。
1.8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
2、安全标准
2.1每天召开班前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2.2车间内各种消防器材设备、用电线路、设备完好有效,安全防护用品和各类警示标志齐全,放置合理。
2.3组织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4组织制定、修订本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本车间安全技术措施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2.5落实车辆维修安全操作规程。
2.6员工劳动防护用品规范使用。
2.7组织好车间级安全教育培训。
2.8每月对本车间各岗位安全标准规范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2.9每天进行巡回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不能整改的,及时上报。
2.10杜绝未经允许驾驶维修车辆现象。
2.11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件上岗,从业人员规范操作。
2.12组织并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
2.13落实隐患整改和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制度,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抓好问题、隐患整改。
2.14做好安全工作记录并按照规范化要求归档。
3、安全考核
3.1安全规章制度、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
3.2未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扣10分。
3.3员工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扣10分。
3.4不组织参加应急预案演习或者不组织参加安全培训、活动,扣20分。
3.5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6未经允许驾驶维修车辆,扣50分。
3.7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或制止,扣50分。
3.8从业人员违规操作,扣50分。
3.9未按规定对各岗位进行安全检查、考核,扣50分。
3.10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扣50分。
3.11未按照《生产安全过程监督管理抄告通知书》要求整改问题和隐患,扣50分。
3.12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修理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遵守规程和制度,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直接责任。
2、加强车间作业现场巡查督促,发现违章作业应立即给予制止。
3、定期对所用设备、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限时、定人给予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应停止生
产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4、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学习,传达上级精神和要求。搞好文明生产和班组建设,严把修理质量关,防止机械事故发生。
5、驾驶车间动火,消防器材,流动吸烟,废油的集中收存工作,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6、发生事故应立即组织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和向领导汇报,配合上级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14篇 汽车总站出入库检验技术员安全生产责任规范
1、安全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制度,。
1.2落实《营运车辆出入库检验规程》。
1.3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和活动。
1.4工作中杜绝“三违”。
1.5履行应急处置预案职责。
1.6落实“四防”工作措施。
1.7接受各级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1.8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危害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进行检举,拒绝执行。
2、安全标准
2.1按照“四防”要求做好本职工作。
2.2按时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
2.3按照《营运车辆出入库检验规程》对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安全附品、gps设备、安全带进行检验。
2.4车辆检验合格发放《车辆出入库检验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出入库检验记录》;车辆检验不合格要求车辆进车间及时排除故障,故障排除后,重新对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放《车辆出入库检验合格证》;未经检验车辆杜绝签发合格证,并做好记录。
2.5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和应急演练。
2.6做好安全工作记录。
3、安全考核
3.1安全工作记录不健全,扣10分。
3.2不会正确使用消防设备和器材,扣10分。
3.3未按照上级和公司部署开展车辆检测、报送资料不及时,扣20分。
3.4车辆出入库检验及合格证发放台账、记录不全,扣20分。
3.5不参加安全培训、活动和应急预案演习,扣20分。
3.6未履行“四防”安全职责,扣20分。
3.7检车不到位,存在漏检项,出具车辆合格证、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扣50分。
3.8未检车出具合格证、填写《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扣100分。
3.9由于工作严重失职或未尽到管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扣100分。
4、安全工作流程
见附件三十三
第15篇 化工码头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及对标准化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审;其他码头企业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51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
gbz 158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jtj 237 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
jtj 297 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
jt 556 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
aq 3013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aq/t 9006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安全生产标准化work safety standardization
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不断持续改进,确保安全生产。
3.2
危险、有害因素hazardous elements
可能导致伤害、疾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3.3
风险risk
发生特定危险事件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
3.4
隐患potential accidents
作业场所、设备或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3.5
安全绩效safety performance
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取得的可测量结果。
3.6
相关方interested party
与企业的安全绩效相关联或受其影响的企业外的团体或个人。
3.7
变更change
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
4 一般要求
4.1原则
4.1.1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本标准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4.1.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设,应以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价为基础,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预防的理念,与企业其他方面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
4.1.3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应体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监督管理原则,通过有效方式实现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4.1.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保持,应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4.2建立
4.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建立过程,包括初始评审、策划、培训、实施、自评、改进与提高等6个阶段。
4.2.2初始评审阶段: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管理现状进行初始评估,了解企业安全管理现状、业务流程、组织机构等基本管理信息,找出差距。
4.2.3策划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标准的要求,针对初始评审的结果,确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方案,包括资源配置、进度、分工等;进行风险分析;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台帐、档案、记录等;确定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
4.2,4培训阶段: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相关内容培训。
4.2.5实施阶段:根据策划结果,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各项要求。
4.2.6自评阶段: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4.2.7改进与提高阶段:根据自评的结果,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水平和安全绩效。
4.3评定和监督
4.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4.3.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4.3.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4.3.4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5 核心要求
5.1目标
5.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组织制订文件化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应:
(1)形成文件,并得到本单位所有从业人员的贯彻和实施;
(2)符合或严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与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相适应;
(4)与企业的其他方针和目标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5)公众易于获得。
5.1.2企业应签订各级安全目标责任书,确定量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并予以考核。各部门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指标,以保证企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有效完成。
5.2机构设置与职责
5.2.1机构设置
5.2.1.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5.2.1.2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2.1.3企业应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至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5.2.2职责
5.2.2.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5.2.2.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其他各级部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5.2.2.3企业应建立安全责任考核机制,对各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5.3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5.3.1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
5.3.1.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定期进行更新。
5.3.1.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
5.3.1.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5.3.1.4企业应每年至少1次对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进行符合性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
5.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3.2.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安全行为。
5.3.2.2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识别与获取;
(3)安全生产工作例会;
(4)安全投入保障;
(5)安全生产奖惩;
(6)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7)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管理;
(8)安全培训教育;
(9)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0)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
(11)风险评价;
(12)隐患治理:
(13)重大危险源管理;
(14)危险作业许可;
(15)消防管理;
(16)危险化学品管理;
(17)危险化学品作业现场管理;
(18)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19)装卸设备安全管理;
(20)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安全管理;
(21)设备检维修管理;
(22)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3)相关方管理;
(24)职业健康管理;
(25)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26)变更管理;
(27)应急救援管理;
(28)文件和档案管理等。
5.3.2.3企业应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发放到有关的工作岗位。
5.3.3操作规程
5.3.3.1企业应根据装卸工艺、设备设施的特点和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装卸、储存作业操作规程;
(2)装卸、储存设备设施操作规程;
(3)船舶靠离泊作业操作规程;
(4)系解缆作业操作规程;
(5)有限空间作业操作规程:
(6)电气作业操作规程;
(7)消防系统操作规程等。
5.3.3.2企业应在新装卸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组织编制新的操作规程。
5.3.4修订
5.3.4.1企业应明确评审利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时机和频次,定期进行评审和修订,确保其有效性和适用性。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企业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装卸工艺、装卸设备发生变更时;
(5)当装卸货种危险性发生变更时;
(6)当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
(7)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8)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9)其它相关事项。
5.3.4.2企业应及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培训学习修订后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3.4.3企业应保证使用最新有效版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4风险管理
5.4.1风险评估
5.4.1.1企业应组织制定风险评估管理制度,明确风险评估的目的、范围和准则。
5.4.1.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定合适的评估方法,定期、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估。
5.4.1.3企业风险评估应贯穿项目规划、设计、建设、试投产、运营等各阶段。
5.4.1.4企业风险评估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1)地理位置与周边环境;
(2)自然条件;
(3)总平面布置;
(4)装卸/储存货种、工艺、设备;
(5)水工结构及码头附属设施;
(6)地基处理与铺面结构;
(7)配套设施:如供电、照明、防雷防静电、通讯控制、消防等;
(8)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素质等。
5.4.1.5常用风险评估方法有:
(1)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2)安全检查表分析(scl);
(3)英国帝国化学公司(ici)蒙德(mond)火灾、爆炸、毒性指标评价法;
(4)道化学公司(dow)火灾、爆炸危险指数评价法;
(5)软件模拟预测评估,等。
5.4.2风险控制
5.4.2.1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及运行情况等,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企业在选择风险控制措施时:
应考虑:(1)可行性;(2)安全性;(3)可靠性;
可采取:(1)工程技术措施;(2)管理措施;(3)培训教育措施;(4)个体防护措施。
5.4.2.2企业应将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5.4.3重大危险源
5.4.3.1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人危险源辨识(gbl8218)》的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入危险源登记建档。
5.4.3.2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订实施重人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方案,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价。
5.4.3.3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控报警系统。
5.4.3.4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定期检查、检验,并做好记录。
5.4.3.5企业应将重大危险源及相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4.3.6企业重大危险源的防护距离应满足国家标准或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规定的,应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5.5安全投入及工伤保险
5.5.1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规定,自行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5.5.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5.5.3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帐。
5.5.4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5.6教育培训
5.6.1教育培训管理
5.6.1.1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制订并严格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教育培训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
5.6.1.2企业应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安全教育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
5.6.1.3企业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
5.6.2资质培训
5.6.2.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6.2.2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装卸作业管理人员、申报人员等应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取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6.2.3企业应组织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人员进行有关安全作业知识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5.6.2.4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每2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
5.6.2.5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每3年复审一次,复审前应参加再培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6.3日常安全教育培训
5.6.3.1企业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每年应接受再培训,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2企业应按新工艺、新设备、新货种投入运营前,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3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级、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二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新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学时。
5.6.3.4企业从业人员转岗、脱离岗位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应进行部门(作业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6.3.5企业应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的教育。
5.6.3.6企业应对相关方进港人员进行进港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发放临时进港证,保存安全教育记录。
5.6.4安全文化建设
5.6.4.1企业应通过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5.6.4.2企业应采取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引导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体员工所认同、共同遵守、带有本单位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实现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
5.6.4.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制定管理部门、班组月度安全活动计划,规定活动形式、内容和要求。
5.6.4.4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
5.6.4.5管理部门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2学时。
5.6.4.6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1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2次班组安全活动。
5.6.4.7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活动记录进行检查,并签字。
5.7生产工艺及设备设施
5.7.1生产工艺
5.7.1.1企业应根据码头总平面布置、装卸货种、吞吐量等情况选择合适的符合规范要求的装卸、储运、扫线、倒罐、伴热/保温等工艺。
5.7.1.2作业人员应了解装卸货种的危险性、管道安全流速、最高允许压力、介质温度等信息。
5.7.2设备设施建设
5.7.2.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5.7.2.2企业应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设立阶段、设计阶段、试生产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规范管理。
5.7.2.3企业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实施有效安全监督,保证施工过程处于有序管理状态。
5.7.2.4企业应制订设备设施管理制度,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应采用先进的、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5.7.2.5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生产设备设施。
5.7.2.6应建立设备设施台账,对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
5.7.3特种设备及强检设备
5.7.3.1企业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对特种设备、强检设备进行规范管理。
5.7.3.2企业应建立特种设备、强检设备台帐和安全技术档案。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定期检验和定期白行检查的记录;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洲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6)高耗能特种没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5.7.3.3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企业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7.3.4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至少每月进行1次检查,并保存记录。
5.7.3.5企业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保存记录。
5.7.3.6企业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5.7.3.7企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5.7.4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5.7.4.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防护设施台帐。
5.7.4.2企业应确保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至少应做到:
(1)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易燃、易爆、有毒区域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施,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控制室或操作室;
(2)按照gb50351《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的要求在可燃液体罐区设置防火堤,在酸、碱罐区设置围堤并进行防腐处理;
(3)按照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 556《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的要求在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
(4)按照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在港区建构筑物安装防雷设施;
(5)按照68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置消防设施与器材;
(6)按照68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设置电力装置;
(7)按照gbll65 1《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配备个体防护设施;
(8)按照jtj297《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的要求配置护舷等防撞装置;
(9)按照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要求设置储罐液位、温度、压力等检测仪表、声/光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10)港区各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8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5.7.4.3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
5.7.4.4安全防护设施应编入设备检维修计划,定期检维修。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维修拆除的,检维修完毕后应立即复原。
5.7.4.5应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规范管理,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并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的记录。
5.7.5设备检维修
5.7.5.1设备设施应有检维修计划,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
5.7.5.2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检维修方案,方案中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
5.7.5.3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5.7.6设备拆除、报废
5.7.6.1应制订并执行设备拆除和报废制度。
5.7.6.2拆除作业前应到现场进行危险危害因素识别,制订拆除方案。
5.7.6.3欲报废的容器、设备和管道,报废前应进行清洗,清洗、检测合格后方可报废。
5.8作业安全
5.8.1作业现场
5.8.1.1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1.2应办理机动车辆进入装卸区、罐区现场相关手续,机动车辆应佩戴标准阻火器、按指定线 路行驶。
5.8.1.3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企业应将储存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管理措施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8.1.4作业区域内有其他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时,应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5.8.1.5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5.8.2作业许可
5.8.2.1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许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内容:
(1)动火作业
(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3)破土作业
(4)临时用电作业
(5)高处作业
(6)断路作业;
(7)吊装作业;
(8)设备检修作业;
(9)抽堵盲板作业;
(10)其他危险性作业。
5.8.3作业行为
5.8.3.1应制订船舶靠离泊作业、装卸作业、罐区作业、过驳作业等操作规程,规范作业人员作业行为,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5.8.3.2应在作业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作业现场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消防器材/设施及应急救援设施。
5.8.3.3作业人员在进行5.7.1中规定的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许可证作业。
5.8.3.4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作业许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中不得离开监护岗位。
5.8.4警示、报警标志
5.8.4.1企业应按照gb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的规定,设置符合规定的安全警示标志。
5.8.4.2企业至少还应设置以下安全警示标志:
(1)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2)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作业岗位按照gbzl58《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的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置告知牌,告知装卸、储存货种的特性参数、危险性、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
(3)装卸、储存区域设置风向标;
(4)码头及较长的引桥上没置警示红灯;
(5)管道上设有管内介质名称、流向的标志;
(6)软管上设有最大工作压力、最高/最低丁作温度标忠;
(7)码头前沿设有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的标牌;
(9)道路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10)人员撤离路线指示标志及临时集合点标志:
(11)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5.8.4.3作业场所应设置以下报警装置:
(1)火灾报警装置;
(2)可燃/有毒气体报警装置;
(3)广播/对讲装置。
5.8.5相关方管理
5.8.5.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5.8.5.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5.8.5.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5.8.5.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
5.8.6变更管理
5.8.6.1企业应制订并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l生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8.6.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5.9消防管理
5.9.1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必须依法通过审核,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必须通过消防验收,验收后应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5.9.2应按jtj 237《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gb 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5.9.3企业应建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应经所在地公安消防部门的培训,持证上岗。
5.9.4企业应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订并执行防火安全检查、动火审核批准、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消防培训教育、消防演练演习等制度,制订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9.5消防器材及设施应有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存检验、维修记录,确保所有消防器材及设施可靠、有效,随时可用。
5.9.6应保障码头、罐区、建筑物、公共场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及消防车通道的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5.9.7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演习。
5.9.8应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10职业健康
5.10.1职业危害申报
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5.10.2职业危害告之
5.10.2.1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5.10.2.2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5.10.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管理
5.10.3.1应按规定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兼职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5.10.3.2应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对可能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对体检结果进行分析和提出建议,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5.10.3.3应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定期检查,并记录。
5.10.3.4应严格执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制度,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告知检测结果,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5.10.3.5不得安排上岗前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禁忌作业。
5.10.4个体防护用品
5.10.4.1应根据接触危害的种类、强度,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和器具,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
5.10.4.2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检查,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铅封。
5.10.4.3应将损坏或者过期作废的个体防护用品及时回收和做妥善处置,保留回收记录,以防止污染环境和流落到其他人员手中非预期使用造成危害。
5.10.4.4应建立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管理台帐,加强对个体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个体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5.11隐患排查与治理
5.11.1企业应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档监控制度,并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5.11.2企业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1.3隐患排查
5.11.3.1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事故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5.11.3.2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
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5.11.3.3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5.11.4隐患治理
5.11.4.1对隐患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企业应及时组织隐患治理,做到定治理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治理期限。
5.11.4.2对于一般事故隐患,企业应立即组织整改,。
5.11.4.3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应组织制订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5.11.4.4企业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f卜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止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5.11.4.5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企业应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申请报告应包括治理项目名称、治理方案、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内容。
5.11.5隐患报备
5.11.5.1企业应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5.11.5.2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除依照5.11.5.1条规定报送外,应当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5.11.6企业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5.1 2应急救援
5.12.1当石油化工码头企业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港口经营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行动,排除事故危害,控制事故进一步扩散。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12.2应急预案
5.12.2.1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并针对某种具体的、特定类型的紧急情况,制订专项预案,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5.12.2.2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5.12.2.3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5.12.2.4应对所有员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的培训,定期(每季度至少一次)演练,评价演练效果,评价应急救援预案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形成记录。
5.12.3应急救援组织
5.12.3.1应建立应急指挥系统,实行分级管理。
5.12.3.2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5.12.3.3应明确各级应急指挥系统和救援队伍的职责。
5.12.4应急装备物资
5.12.4.1应按照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
5.12.4.2应建立应急通讯网络,并保证其24小时畅通。
5.12.4.3应对应急物资及装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5.13事故调查与处理
5.13.1事故报告
5.13.1.1应制订并执行事故报告制度和程序,鼓励员工报告所发生的事件、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除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外,应按规定程序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2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l小时内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3.1.3企业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时,应按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5.13.2事故调查和处理
5.13.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企业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13.2.2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负责组织调查的,企业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组织调查,按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5.13.2.3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并切实落实事故整改和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13.3事故分类管理
5.13.3.1企业应建立事故/事件档案和事故/事件管理台帐,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将事件、一般事故、需要上报的事故分类管理。
5.13.3.2企业应定期组织事故/事件案例回顾分析讲座,以杜绝类似事故/事件的再次发生。
5.14检查与绩效评定
5.14.1检查
5.14.1.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有效实施。
5.14.1.2企业安全检查应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内容和计划。各种安全检查均应编制安全检查表,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果等内容。
5.14.1.3企业各种安全检查表应作为企业有效文件,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完善。
5.14.1.4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查计划,开展综合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日常检查和节假日检查;各种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安全检查表逐项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并与责任制挂钩。
5.14.1.5企业安全检查形式和内容应满足:
(1)综合性检查应由相应级别的负责人负责组织,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安全检查。厂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车间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
(2)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4)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
(5)节假日检查主要是对节假目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方面进行的检查。
5.14.2自评
5.14.2.1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定,验证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安全培训教育、事故报送及事故调查处理、隐患排查与治理等情况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5.14.2.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5.14.2.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绩效评定。
5.14.3持续改进
5.14.3.1企业应对安全检查所查出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时间、责任人,并对整改情况进行验证,保存相应记录。
5.14.3.2企业各种检查的主管部门应对各级绸织和人员检查出的问题和整改情况定期进行检查。
5.14.3.3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风险评价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