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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管理制度是什么(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72

章程管理制度是什么

章程管理制度,是企业内部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明确组织的运行规则、权责划分和行为规范,以确保企业运营的有序性和高效性。它涵盖了企业的各个层面,包括决策机制、执行流程、监督体系以及员工行为准则等。

包括哪些方面

1. 组织架构:定义公司的部门设置、职务权限,以及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

2. 决策程序:明确重大事项的决策流程,包括提案、审议、投票和执行等步骤。

3. 运营规则:规定日常运营活动的准则,如会议管理、文件处理、财务审批等。

4. 员工行为规范:设定员工的行为标准,包括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职业发展路径等。

5. 监督机制:设立内部审计和评估机制,确保公司政策的有效执行和合规性。

6. 法律法规遵守:强调企业对国家法律法规的尊重和遵守,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7. 争议解决:制定内部纠纷的解决程序,促进和谐的企业环境。

重要性

1. 提高效率:清晰的规章制度可以减少误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

2. 规避风险:通过规范行为,降低因决策失误或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3. 维护秩序:章程制度是企业内部秩序的基石,保证了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 促进公平:明确的权责分配有助于避免权力滥用,保障员工的权益,增强团队凝聚力。

5. 企业文化建设:公司章程也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塑造企业的价值观和行为准则。

方案

1. 制定:由高层管理者主导,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参照行业最佳实践,制定全面、适用的章程。

2. 审核: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无遗漏或冲突。

3. 培训:组织全体员工学习,确保理解和接受章程内容,必要时进行考核。

4. 实施:严格执行,定期评估效果,根据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

5. 更新:随着企业发展和外部环境变化,定期审查并更新章程,保持其时效性和适应性。

在实施过程中,管理层需密切关注章程的执行情况,通过示范引领,确保制度落地生根。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共同构建一个公平、有序、高效的企业运营环境。

章程管理制度是什么范文

第1篇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章程(5)

房产销售管理公司公司章程(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房产销售管理公司(暂定)

第三条公司住所:----路-----号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第五条董事长(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营业期限至200年月日。

第八条公司中的党的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的活动依照《中国**党章程》及有关规定设立和开展活动。

第二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九条在登记机关的股东名称和姓名:

1、

2、

3、

4、

5、

6、

第十条股东享有的权利:

1、参加公司股东会,具有按出资比例相对应的表决权;

2、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3、在公司新增资本时,有权优先认缴出资;在同等条件下,俦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全部或部分出资;

5、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6、按照出资比例分取公司在清算并偿清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以货币足额丰入准备设立的本公司在银行开设以的临时帐户;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有损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6、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股东的出资额:

1、

2、

3、

4、

5、

6、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日期、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方的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四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五条前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节股东会

第十六条本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理,决定有关监理的报酬;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13、审议代表公司股东总额百分之十以上股东的提案;

14、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会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因做不能亲自出席股东会的,可书面委托全权代表,代理出席股东会及行使表决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1、董事人数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百分之十以上时;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本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其它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或股东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理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三十日内没有发出召_议的通知,提出召_议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三个月内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会的程序相同。

第二十条董事会人数不满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会的,监事会或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股东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股东会职责范围;

2、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题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五条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题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程第十九条的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殊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全体股东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6、除法律、行

第2篇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学生社团是指在校学生依据学校政教处、团委的规定和要求,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发形成的群众性团体,它在校园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已逐步成为校园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以及减负政策的提出,中学社团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社团也日益成为学生发展个性、培养特长、锻炼能力的舞台。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贯彻落实责任教育自主发展,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社团的宗旨和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开展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1条 指导思想

以我校办学思想为依据,以学生自我丰富课余生活,学生提高自我学校生活质量,学生发展自身的技能和素质,繁荣校园文化、营造主题性和谐校园环境为指导思想。

第2条 成立学生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章程,社团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简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组织机构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确定的负责人;

3、有具体活动项目;

4、有一定数量的会员(10人左右);

5、具备开展社团活动所需的基本条件;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社团活动室、活动等的管理制度;

7、有系统的社团发展规划,如社团发展的目标、规模、会员的培训目标、计划等;

8、有指导教师及其意见。

第3条 社团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1、各社团的最高权利机关为会员代表大会。(具有最终裁决权)

2、社团采用社长负责制,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一人;社长(副社长)均由校社团管理委员会开会选举、批准产生。

3、社团负责人职责包括:统筹规划本社团工作,具体领导实施较大规模的活动,向本社团会员传达上级管理部门的指示,参加校社团管理委员会的会议,培养社团后备力量等。社团负责人是学生干部的组成部分,按学生干部的条件配备并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4条 社团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1、凡我校在籍学生品行端正,承认某社团章程者,均可自愿申请加入该学生社团。原则上一人只能参加一个学生社团。

2、社团会员具有参与民主管理社团的权力和参加社团组织活动的权力。

3、社团会员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义务,有遵守社团章程和社团管理制度的义务。

4、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70%,有资格被评选社团内部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有资格被评选为校社团优秀会员;社团会员参与社团活动率达80%,且表现积极者,经本人申报,可由该社团指导教师和社长推荐为校优秀学生(社团活动方面)。

第5条 社团的管理制度

1、社团必须制定《会员管理制度》,必须有社团活动记录簿、社团会员名册和社团会员出勤记录。

2、社团必须制定《社团活动室管理制度》,维护社团活动室及其设备完好,如遇人为损坏须照价赔偿。

3、社团必须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规划》,有义务制定社团及会员发展目标和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接受校社团管理委员会阶段检查。

4、社团的指导教师: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是学校的正式教职工。指导教师应熟悉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社团主要活动进行可行性、安全性的论证。

5、社团的顾问:社团根据活动需要可在校内、校外聘请若干政策水平高、学术造诣深或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有关人士担任社团的顾问。社团顾问的职责是在社团登记的宗旨范围内对社团的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聘请顾问时,社团须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正式聘请。

第6条 社团的活动

1、社团活动以小型多样为主,每次活动有记录,每学期至少应有1次面向全校学生的活动。

2、团出版刊物、与校外团体、单位、个人的联合活动、面向社会开展活动或聘请校外人员参加活动、举行有关学校秩序的重大活动等,需提前二周向校社团管理委员会汇报并得到批准,社团及其成员不得以社团名义从事商业活动。

3、社团活动安排在学校规定时间进行,不得影响正常教学。

附注: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校社团管理委员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3篇 检修公司hse管理委员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生产过程hse管理,落实岗位hse职责,根据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厂hse管理委员会是在厂长领导下的hse管理决策机构,并通过“一二四”hse管理机制的运作和hse管理体系的运行,对本厂hse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四全管理原则,党政工团齐抓分管,落实岗位hse职责,推行hse目标管理,并接受厂hse管理委员会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第二章职 责

第四条 认真贯彻、国务院和集团公司、公司关于 hse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度,通过厂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研究、决策厂hse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听取各系统hse推进委员会落实岗位hse职责的情况汇报,审查年度hse工作计划。

第七条 审查hse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决定奖惩方案。

第八条 按照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办法》审定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使用计划。

第九条 审定重大hse技术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

第十条 审定重大对外hse技术、管理交流和考察以及hse技术装备的引进。

第十一条 审定hse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方案,审批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领导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组织、部署检查各职能部门的hse工作,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hse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权利

第十三条 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 组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有权参加本单位有关的生产业务会议, 查询有关档案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和人员应积极 配合,如实汇报情况。

第十四条 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直接向厂长、厂hse管理委员会报告hse方面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进行安全检查,总结和交流hse管理经验,提出相应建议。

第十六条 各车间hse推进委员会、职能部门hse管理小组有权建立健全必要的hse规章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

第十七条 对hse工作做出重大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厂hse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奖励,对发生重大事故有领导责任的各级领导和责任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工作方法

第十八条 hse管理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委会,听取各部门落实hse职能的情况汇报,研究有关 hse管理的重大问题。

如有必要时,在主任、副主任或大多数委员提议下,可随时召开全委会,研究、决策重大的hse问题。日常工作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互通信息,交换意见,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4篇 某企业管理制度章程

企业管理制度章程,下面就是企业管理制度范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经营行为,保障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是省级政府决定设立的省属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为公司的出资人(或“受省级政府委托,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享有所有者各项权利。

第三条公司注册名称:××××。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

公司登记地址:××××,邮政编码:×××。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行为和其他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法律法规,遵守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章程对公司、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具有约束力。

第七条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经省国资委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含公司子公司)兼任职务。

第八条董事长(或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在境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公司根据《中国**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中处于政治核心地位,发挥政治领导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

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公司应服从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管理活动,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经营宗旨:(如省铁路集团公司:公司是浙江省合资铁路的省方出资人代表,通过投资、建设和经营铁路交通项目及开展多元化产业投资和相关产业资本运营业务,在完成省级政府和省国资委下达的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十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金

第十五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亿元,出资方式×××,出资期限×××。

第四章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省国资委作为出资人,行使股东会职权,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批准公司的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

(二)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或建议任免)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董事、监事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三)建立公司负责人业绩考核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五)审核、审批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审核公司重大投资、融资计划;

(六)审核公司财务预算报告,审批公司财务决算报告,以及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的报告;

(七)批准增减注册资本金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八)决定与审核公司国有股权转让方案,按有关规定批准不良资产处置方案;

(九)审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并报省级政府批准;

(十)审核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审批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保证公司注册资本金到位,并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任意抽回出资;

(三)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支持公司的业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省国资委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出资人职权。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由×名董事成员组成,其中职工董事×名。董事会成员除职工董事外,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职工董事根据有关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每届任期为三年,董事任期届满,经考核合格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的委托,代表公司执行有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会决议,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利益和省国资委的合法权益;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国资委提供公司的重大决策、重大财务事项及资产状况的报告;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六)依法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依法自行或经过有关报批手续后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在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省国资委的相关规定、决定,并向其报告工作;

(二)拟订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改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规划,报省国资委审核;

(四)按照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年度投资计划,报省国资委审核和备案;

(五)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及经营计划;

(六)审议公司所属子公司调整、合并、分立、解散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七)决定授权范围内公司的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八)制订公司《投资担保管理办法》,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九)审议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报省国资委审核;

(十)审议公司年度财务决算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一)审议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并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二)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金、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十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十四)制定公司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十五)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国资委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总经理是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本条作相应调整)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在董事会休会期间,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授权,与所出资的全资、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年度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

(四)签署公司发行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签署重要合同和董事会重要文件,根据董事会决议签发有关聘任或解聘文件,签署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省国资委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其他职权和省国资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下列情况下应当于十日内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一)省国资委要求召开的;

(二)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召开的;

(三)监事会提议召开的。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其中涉及报省国资委或省级政府批准的事项,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或单独规定这些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董事会会议应制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投票表决,也可以采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策的董事对公司负有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对既未出席会议,又未委托代表出席董事会的董事应视为未表示异议,不免除其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章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除具体职责外,适用于公司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总经理和经营班子

第三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人选由省国资委提议,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名,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经省国资委批准,可设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等其他高级管理职位,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经考核合格可续聘。总经理、副总经理等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若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应增加相应职权):

(一)主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拟订公司重大投资、资本运营及融资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拟订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经营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亏损弥补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和基本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制定公司具体管理制度;

(七)拟订公司薪酬、福利、奖惩制度及人力资源发展规划,提交董事会审议;

(八)聘任或解聘除应由省国资委、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的人员;

(九)根据董事会或董事长的委托,代表公司签署合同等法律文件或者其他业务文件;

(十)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履行职权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三十三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四条公司设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其中×名成员由省国资委按有关程序派出,×名成员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省国资委在监事会成员中指定。本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三年。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政府、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费用纳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利润分配

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和会计工作应接受省国资委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九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日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报送省国资委。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的规定制作,并同时符合省国资委的要求。

第四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公司获得的当年税后利润,应提取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金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省国资委批准,可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三条公司按照经出资人批准的《投资担保管理办法》规范投资、担保行为。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公司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级政府及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省国资委应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决定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予以解散:

(一)省级政府决定公司解散的;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经不能解决的;

(四)因公司合并、分立或者重组需要解散的;

(五)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公司依照前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省国资委指定人员组成。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法律规定的职权,并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事,维护出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章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备案

第四十九条公司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重大事项向省国资委进行报告和备案。

第五十条公司重大事项是指:

(一)应当由省国资委行使出资人职权所决定、选举、审议、审批、决议、审核的事项;

(二)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担保或以股权抵押贷款的事项;

(三)公司为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事项;

(四)占公司资产总额10%或5000万元以上的投资事项;

(五)公司境外投资项目和金融投资的事项;

(六)国有产(股)权变动、投资设立子公司的事项;

(七)重大涉讼事项;

(八)省国资委规定必须报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省国资委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和备案后,对应当审核批准的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审核批准。

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省级政府有关规定修改,或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及规定,公司章程与之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的;

(三)省国资委决定修改公司章程的;

(四)公司董事会提议修改章程并经省国资委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章程修改方案经董事会通过后报省国资委批准。省国资委批准章程修改方案后,公司应及时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工商手续。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除特别说明外,本章程所称“以上”、“超过”、“以下”均含本数。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按法律规定或章程约定拥有50%以上(不含50%)表决权或其他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自省国资委批准之日起生效。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应依照本章程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5篇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章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据各方股东签署的合作协议,并结合本公司实际而制定。本章程是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行为准则。

第二条 公司是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公司接受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三条 公司类型属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攀枝花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经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享有使用权和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六条 公司住所: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桃源街27号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开发、投资、经营管理医院。(以上经营范围涉及前

第6篇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建立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集团公司章程。

第二条公司注册名称:。英文名称:。英文缩写:。

第三条公司注册地:中国。住所:_。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

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公司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在业务上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领导、监督、协调、稽核和管理。

第九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是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公司从事业务经营,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原则,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致力于开拓信托业务,拓展社会资金融通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追求股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下列业务:

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受托经营公益信托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银行存放、同业拆放、融资租赁或投资方式运用自有资金;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经营范围包括本外币业务。

公司变更业务范围,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非法干预。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一节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655亿元,其中外汇1600万美元,注册资本为公司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比例

__有限公司折价入股55,497.76万元98.14%

__投资公司现金1,052.24万元1.86%

第十六条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董事长签署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七条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采取一户一证制,即每位股东只持有一张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同意,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互相转让出资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受让出资的公司股东或者股东以外的人,应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整股权结构、转让出资时,应当事先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十三条股东以其所持股权出资,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再向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登记。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二十四条公司股东为依法向公司缴纳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公司股东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入股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二十六条公司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权的充分证据。

第二十七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

(二)按其所占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对公司的出资;

(四)获得、查阅、复印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及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七)公司终止和清算时,按照所占出资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

(三)在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服从和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作出的有效决议;

(五)维护公司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保守公司秘密;

(六)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节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对上述第(八)、(九)、(十)、(十一)项事项作出决议,其实施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只能对会议通知所列议题进行审议。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不能出席会议,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会议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第三十六条 股东按其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八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授权范围;

(三)授权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四)授权委托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并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委托人没有注明的,视为代理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九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及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及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或者股东要求召集股东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

第三节股东会提案

第四十一条 投资公司章程范本中公司召开股东会,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者送达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节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四十五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章第三十二条的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四节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普通决议应由代表公司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特别决议应由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包括代理人)同意通过。

第四十七条 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外,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通过,其他事项均由股东会会议普通决议通过。

(一)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

(二)修改公司章程;

(三)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形式。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表决。

第四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投票结果决定股东会会议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五十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会议上公开外,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事项:

(一)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姓名,及其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事项的议事经过、决议方法及其表决结果;

(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

(七)股东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记录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作为公司档案长期保存。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五十四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从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董事产生、更换的具体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第五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五十六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先申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五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其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节董事会

第五十八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十九条董事会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六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公司国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十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一条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董事长由全体董事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

第六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会议;

(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三)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签署公司出资证明书、公司债券和其他重要文件。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六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部分职权。

第六十四条董事长、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职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五条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六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第七十条董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但不免除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七十五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因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七十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七十七条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或解聘;

(八)负责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和分支机构;

(九)审查具体的投资项目;

(十)签发日常的业务、财务和行政等方面的文件;

(十一)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七十八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七十九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十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的产生、更换办法由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董事、监事产生办法》规定。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

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十二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时,监事长或由其指派的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十四条监事会会议至少每年度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十五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十六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八十七条监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公司档案部门长期保存。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的任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资格和条件。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必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任职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方能正式任职。

第九章 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九十条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九十一条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公司财务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

第九十二条公司依法建帐,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第九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可应邀列席股东会,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作出解释、说明及回答股东的质疑。

第九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四个月内将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九十五条公司依照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财税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有关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告重大业务活动情况。

第九十六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

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帐准备金、呆帐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

第九十七条公司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税收法规,依法纳税。

第九十八条公司每一会计年度的税后利润,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为税后利润的10%;

(三)提取法定公益金,为税后利润的5-10%;

(四)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5%;

(五)经股东会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六)分配股东红利。

第九十九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及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额分别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及百分之二十以上时,可不再提取。

信托赔偿准备金只能存放于国有商业银行或者购买国债。

第一百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适当比例的任意公积金。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一百零一条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分配股利的最终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当年经营状况拟定后,报股东会决议通过。

第一百零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一百零四条公司分配股利,可以采取分配现金、派发红股等形式,按各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利的计算与支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五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制定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稽核工作。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与审计人员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章 劳动人事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法规、劳动保护法规、劳动保险法规。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有权决定招聘员工的条件、数量和招聘时间、形式和用工形式。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实行灵活多样的内部分配形式,合理确定各类员工工资收入。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研究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及决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事项时,应听取公司工会和员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应邀请工会或者员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公司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风险管理和日常管理,并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的业务规则,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自觉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公司遵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各项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并对风险增加透明度。

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改变组织形式;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六)公司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变更营业场所;

(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任职资格。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司设立对公司董事会负责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内部审计报告,同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上述报告的副本。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按规定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稽核检查或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财务会计报告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情况的书面报告、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和信托账户目录、其他业务经营等有关资料。

公司在出现支付困难或丧失支付能力等紧急情况时,立即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章 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或分立

第一百一十六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依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分立方案;

(二)股东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三)各方当事人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一十九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的,不得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各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终止和清算

第一百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应予终止: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的;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第一百二十三条信托财产不属于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公司终止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并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会同委托人和受益人将信托财产移交给其他信托投资公司继续管理。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会确定人选,限期清算。公司依照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终止时,由人民法院依法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二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原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有关报刊上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主管部门确认。

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缴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第(一)至(四)项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三十二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主管部门确认。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后,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三十三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职责。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贿赂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吞公司财产。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章程修改

第一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股东会认为必要时。

公司修改章程必须经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章程修改后,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手续。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四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专人送出;

(二)电话通知;

(三)传真;

(四)邮件;

(五)电子邮件;

(六)公告;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三十七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公告、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传真、邮件、专人送出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四十二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会通过,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最近一次核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均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四十六条本投资公司章程范本由公司股东会负责解释。

投资管理公司章程范本【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投资者名称:___,国籍:_国,护照号码:______

住址:英文(中文)

第三条 外资企业名称:___公司(以下简称___公司)

公司法定地址:中国北京市朝阳区__路__号____

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是___投资经营的企业,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责任。

第五条 公司经北京政府审批机构批准成立,并在北京市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二章 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宗旨:利用公司对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优良的客户关系、良好的团队,为国内外的投资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资产购并、管理咨询,企业重组、债务重组、资产处置、资

产管理、公司上市提供顾问咨询服务;为国营大型企业和民营企业提供公司运营、重组、上市的顾问服务;为国内企业高新及专利技术的转让、国际进出口贸易提供技术转让和进出口贸易咨询服务。(

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写)

第七条 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实际情况写)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公司投资总额:__万_币

公司注册资本:__万_币

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方式: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以港币一次缴清。(可自选,仅供参考)

第九条 公司缴付出资额后三十天内,应委托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

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并向投资者负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投资者委派及撤换,其中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任期3年。经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人选的更换,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签字人。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依照企业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处理公司的重大问题,负责检查、监督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董事长

临时不能履行职责的,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为履行,但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董事长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十五条 董事会的责任是对公司业务进行决策和监督。董事会尤其应决定下列所有有关事宜:

(一)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和人事计划;

(二)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

(三)制定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四)修订公司章程;

(五)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

(六)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七)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

(八)通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

(九)决定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延期、停业、中止和解散;

(十)负责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

(十一)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

(一)公司章程的修改;

(二)公司的中止、解散;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四)公司的合并、分立。

第十七条 除第十八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主持时,可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

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和表决。

第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提前15天送达开会通知,并说明会议议程和地点。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委托书一并存

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公司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

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其住所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并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人。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组织和领导公司的日常生产建设和经营管理;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日常业务,对内任免下属管理人员;

(四)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董事可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

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按公司的管理规定,予以解聘;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的,应提前30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 公司必须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帐册和进出口货物帐册,实行独立核算,按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统计法》及北京市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因特殊情况需改变会计年度起止日期的,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的一切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三十三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内,编制上一会计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计后,公司批准,并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进行登记。其他货币折算为人民币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实际发生日的基准汇率折算。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在境内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有资金的收入、支出情况;

(二)公司所有物资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公司的注册资本缴付时间、数额、变动、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和出具审计报告。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时,必须附上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按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 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第四十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每年分配一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上一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外籍职工及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合法外汇收益,依法纳税后,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及保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各种税款,并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

第四十五条 公司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个人所得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章 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九条 公司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由投资者向原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长,并应向工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一条 公司提前终止营业,需报原审批机构核准。

第五十二条 公司终止经营,应及时公告,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清算委员会,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在清算结束前,投资者不得将公司的资金汇出或携带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公司的财产。

第五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交董事会确认后,报原审批机构备案。并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九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四条 公司制订的规章制度有:

(一)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规程;

(二)职工守则;

(三)劳动工资制度;

(四)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五)职工福利、保险制度;

(六)财务管理制度;

(七)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八)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依法查核和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的法律和法规有抵触,以国家法律和法规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有权机构批准后生效。

第六十条 本章程于____年__月__日由股东(投资者)在中国北京市签署。

股东(投资者):

____年_月_日于中国北京

第7篇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范例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等 _ 方共同出资设立福建省__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福建省__投资有限公司 (拟定三个并排序)

第四条 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对新农村建设业、美丽乡村建设业、旅游业、娱乐业、酒店业、建筑业、商务服务业、工业、农业、体育休闲业、高科技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涉及专项审批的经营范围及期限以专项审批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经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1280 万元人民币,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八条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以法定公积金转增为注册资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九条 公司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股本总额。

公司变更实收资本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并按照公司章程载明的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缴纳出资。公司自足额缴纳出资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十二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住所 身份证(或证件)号码

股东1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股东2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股东3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股东4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股东5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股东6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505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股东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1)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2)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3)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4)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5)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6)股东____,认缴出资额__ 万元,占注册资本__%,于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以货币出资;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依照规定的时间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叁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议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提名公司经理人选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经理,经理由股东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任期叁 年,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二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须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五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七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报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一式_ 份,股东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程【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系依据《公司法》出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公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之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 本章程生效后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公司与股东、股东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有相当于法律约束力之文件。股东、公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须遵守。

第六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本章程为公司最高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八条 公司注册名称:瑞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条 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16层02单元。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与经营宗旨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为: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之经营范围,依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须审批、核准、备案的,公司应在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章 股 权

第一节 股权结构和出资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亿元。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一人出资

股东名称: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方式:现金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应一次足额缴纳。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公司股东签发符合法定要求的《出资证明书》。

第二节 公司增资与减资

第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增加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七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可以由公司股东独家认缴新增资本,也可以由公司股东外之第三方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第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东做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情形下,公司注册资本额不得少于人民币十万元。

第三节 出资转让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之出资在公司注册成立后,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具体事宜由公司股东与受让人协商确定;需报监管部门批准的,在监管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 股 东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为对公司出资的人。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做出的上述事项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可以向股东提出行使上述权利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本章程规定之上述权利时,应向公司出具书面文件。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决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决定的出具日期、股东盖章、决定的实质内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负责妥善管理股东向公司出具的书面文件。

公司应建立专门的档案对股东出具的书面文件进行保存,保存期为公司的存续期限。在公司发生股东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形时,公司应当向股东移交上述档案。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之规定,并保证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相互独立。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会成员由公司股东委派产生。

第三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股东委派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受聘担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于股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及时向股东报告;

2、执行股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重大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三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的,应于会议召开前两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力。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资产所做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十九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报告追认;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监事

第五十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由股东委派。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五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建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九章 经 理

第五十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五十四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投资管理总监、风险管理总监、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就有关问题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五十七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代会的意见。

第五十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十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具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之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前款所列情形的,公司股东有权解除其职务。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和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六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

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听取或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行使职权。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与审计

第六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第六十四条 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以内编制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年度财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六十五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

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六十六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作为公司法定公积金;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支付股东股利。

第六十七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公司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决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不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董事会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并陈述意见,也可以通过公司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十条 对公司资产,公司任何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因辞职、解聘等原因离开公司前,公司应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在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涉及公司财务运行部门工作的普通员工离开公司前,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

第七十二条 依照上述之规定,对公司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前,总经理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是否审计进行。

第十二章 劳动人事制度

第七十三条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在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范围内有权自行招聘、辞退员工。

第七十四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决定本公司的劳动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和支付方式。

第七十五条 公司根据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提取职工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等基金。

第十三章 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

第七十六条 公司经股东决定,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董事会拟订合并或者分立方案;

(二)股东依照章程的规定做出决议;

(三)公司签订合并或者分立合同;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五)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合并或者分立事宜;

(六)办理解散登记或者变更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自股东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第一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八十条 公司与其它公司合并的,合并后存续之公司或新设公司承继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分立前,公司也可以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约定分立后各方承担债务之方式与内容等。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予以解散:

(一)公司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公司股东决定解散的;

(二)因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

第八十三条 公司因前条(一)、(三)的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委派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成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诸项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八十六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对于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债权人,清算组应拒绝对其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公司股东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公司股东。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之顺序清偿前,不得移交公司股东。

第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公司股东确认,并保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四章 修改章程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决定修改章程。

第九十条 股东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章程文本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不符者,以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强制性规定为准。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以中文写就,如有其他文字文本与中文文本不一致并产生分歧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九十四条 本章程一式五份,公司备置两份,公司股东持有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两份。

第九十五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负责解释。

股东签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8篇 企业管理章程范例

企业管理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释义

一、在本章程中“法规”指《公司法》;“印鉴”指公司的通常印鉴;“书记员”指任何被指派履行公司书记员职务的人;如无相反旨意,书面材料应解释为包括印刷、平版印刷、拍照和其它可见的文字表现或复制形式材料;本章程所含的单词和词组应按《法律解释法》以及本章程对公司产生约束力之日有效的《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释。

二、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发行公司股票,所发行的股票可附有董事会按公司通常决议所决定的有关红利、投票资本利润率、或其它事项的优先、延期、或其它特殊权利或限制,但不得影响已经授予任何现存股票股东的任何特权。

三、根据《公司法》,经一般决议通过,任何优先股均可发行为可赎股份,或按公司意愿,发行成必须赎回的股份。

四、当股份资本分为不同种类的股票时,每种股票所附带的权利(除非该种股票的发行条件另有规定),经该种发行股票75%的股民书面认可,或经该种股票股民召开股东特别大会通过决议专门许可,则可以变更。

本章程有关股东大会的规定在细节上作必要修改后可适用于此种股东特别大会,但会议法定人数至少必须为两人,持有或代表该发行股票三分之一的股份,且任何参加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均可要求进行投票。

五、股民所拥有的优先股的权利或其它权利,除非股票发行条款另有明文规定,均应视为可因设立或发行同等股票而作变更。

六、公司有权按《公司法》规定支付佣金,但应将支付或同意支付的佣金比率或数额按《公司法》规定的方式予以披露,且佣金比率不得超过有关股份发行价格的10%,或佣金数额不得超过等同于该发行价格10%的数额(依情况而定)。

此种佣金可用现金支付,或用缴清股票或缴清部分股票的股票支付,或部分用现金部分用股票支付。

在每次发行股票时,公司也可依法如此支付经纪费。

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公司不承认任何人按信托持有任何股份,公司无义务或责任承认(即使出有有关通知)任何股票或股票单位所附的衡平法上的权益、或有权益、未来权益或部分权益(除非本章程或法律另有规定)或与任何股票有关的任何其它权益,注册股东享有的总体绝对权利除外。

八、根据《公司法》规定,凡注册登记的股民均有权免费得到盖有公司印记的股权证,就数人持一股或数股情况而言,公司无义务向所有联合股东发放卡证,每股只需向其中一个股东发放一张卡证即可。

九、对所有已经催交的或在规定时间应交的股款(不管目前是否应交)的股份(未缴清股款的股份),公司都享有优先留置权,对所有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目前应由他或用他的财产向公司支付股款的所有股份(缴清股款的股份除外),公司也享有优先留置权;但董事会可随时宣布任何股份全部或部分不受本章程规定约束。

公司对股份享有的留置权,如果有,应当扩大适用到与股份有关的所有红利上。

十、公司可按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公司享有留置权的股份,但只有当与留置权有关的一笔款项到期应付后,或在将要求支付与留置权有关的应付部分款项的书面通知送交注册股东,或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送交有权接收股份的人14天后方可进行出售。

十一、为执行此种销售,董事会可授权某人将所售股份转让给买方。

买方应登记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股东,他无义务注意购买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也不得因销售程序的不正规或无效而受影响。

十二、销售所得应由公司接收,用于支付所属留置部分现已到期应付的款项,如有剩余,应当(扣除在出售前同样属于留置款项,但目前尚还未到期的款额)交付给在销售之日股份的持有人。

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催缴股款(不论是就票面价值或是溢价),而不必按股票分配条款规定的期限,只要催缴的款额未超过股票票面价值的25%,或缴日期超过上次催缴所定支付日期一个月,所有股东必须(但至少得在14天前收到通知,说明缴款的时间或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公司缴纳所催缴的款额。

董事会可以撤销或延长缴款通知。

十四、催缴股款通知应被视为在董事会通过催缴通知决议时已经发出,且可规定分期支付。

十五、一股份的联合股东可共同或分别支付所催缴的股款。

十六、如果在规定之日没有缴清所催缴的某笔股款,应交股款的人应缴纳从规定缴款之日起到事实上缴清款项之时为止的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本金的8%,数目由董事会决定,但董事会也有权全部或部分免去此种利息。

十七、凡按股票发行条款规定在分配时或在某一规定日期应缴纳的股款,不论是票面价值或溢价,根据本章程规定,均应视为是发有正式催缴通知,且应在股票发行条款规定的日期予以缴款,倘若不缴,应视正式催缴股款后款项到期支付,于是将执行本章程所有有关利息和各种费用的支付、没收、或其它事项的有关规定。

十八、一旦股票发行,董事会便可按所催缴股款的数额和支付时间区分股东。

十九、只要认为恰当,董事会可接收股东自愿提交缴纳的未经催缴的全部或部分股款,且就提前缴纳的全部或部分股款支付利息(直到如不提前交付,该股票到期应付为止),年利率不得超过(公司股东大会另有决议除外)8%,具体可由董事会和股东在提前缴款时协商。

第二章 股份转让

二十、根据本章程规定,任何股东均可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应经通常或一般形式或董事会同意的其它形式的书面文件进行。

文件可由转让人或其代理人作成,转让人对股份的持有权一直维持到转让登记注册且受让人的姓名被记入股东登记簿为止。

二十一、转让文书必须交公司登记处登记,同时缴纳登记费,登记费不得超过1美元,董事会可随时规定,转让时还得带上有关的股权证和董事会随时可能合理规定表明转让人有权转让股权的其它证据,根据这些证据,公司将按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赋予的权力登记受让人作为股东,并将转让文件保留。

二十二、董事会可拒绝登记将股份、未完全缴清股款的股份转让给其不赞成的人,并可拒绝就公司具有留置权的股份转让进行登记。

二十三、董事会可随时决定从某时起暂时中止一段时间登记转让,但每年中止转让的日期总和不得超过30天。

第三章 股份过户

二十四、当一股东死亡,如果死亡股东是个联合持股人,公司应承认其它联合股东有权享有股份权益,如果死亡股东为单独持股人,则其法定个人代表有权享有股份权益;但不得适用本章程之规定去免除一死亡联合股东的与他和其它人所持股份相关的财产的任何义务。

二十五、凡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取得股份所有权的人,一旦出示董事会随时正当要求出示的证据,可按以下规定,或自己登记作为股东,或提名让某人登记作为受让人,但这两种情况,董事会均有权按该股东死亡或破产前转让其股份时的情况一样,拒绝或中止登记。

二十六、如取得所有权的人要自己登记作为股东,他必须向公司送达亲自签署的书面通知,说明他的选择。

如果他选择让他人登记,他必须给他人制作一份股份转让书以证明他的选择。

本章程上述所有有关转让权利和转让登记的限制、限定和规定均应适用于此种通知书或转让书,就原股东未死亡或未破产而由该股东自己签署通知书或转让书一样。

第四章 股份的没收

二十七、如果股东在规定缴款的日期没有交付催缴的股款或分期交付的股款,此后,董事会可在未缴清催缴股款期内的任何时间向股东送达通知,要求他缴付未交足的催款或分期股款,以及可能已经产生的利息。

二十八、通知上应另定一个日期(从送达通知之日算起,至少得14天之后),规定应在该日或之前缴纳股款,并规定如果在规定之日或之前不予缴纳,所催缴股款的股份应被没收。

二十九、如果不遵守上述通知书上的规定,在此之后,在通知的股款未缴清之前,可随时根据董事会所作出的有关决议没收所通知的任何股份。

此种没收应包括有关被没收股的全部已经宣布,但在没收前尚未真正支付的红利。

三十、被没收的股份可以出售或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和方式予以处置,如董事会认为恰当,可在出售或处置之前随时取消没收。

三十一、凡股份被没收的人将不再是被没收股份的股东,但他仍然应负责支付至没收之日应由他向公司支付的有关股份的所有款额(连同年利率为8%的就该笔未偿付款额利息,从没收之日算起,如果董事会认为应当支付此种利息),但如果他交足所有有关股份的此种款项,其责任应从缴清之时予以终止。

三十二、制作一份书面声明,说明声明人是公司的一名董事或书记,并声明公司的某一股份已经在声明书中所述的日期被合法没收,该书面声明将是证明所声明事实属实,任何人也不能对股份提出所有权要求的确凿证据。

三十三、出售或处置股份如有所得,公司可以接受,且可向股份购买人或接受处置股份的人签发转让书,凭此他可登记作为股东,如果有购买资金,他无义务负责资金的使用,他对股份的所有权不得因没收、出售、或处置股份的程序不当或不合法而受影响。

三十四、本章程有关没收的规定应适用于任何按股票发行条件在规定时间应付而没有支付的情况,不管款项是按股票票面价值或是按溢价计算,正如正式催缴股款并通知而应以支付一样。

股票与证券的转换

三十五、公司可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将缴足股本的股票转变成证券以及将任何证券转变成任何种类的缴足股本的股票。

三十六、根据转变成证券前股票的转让规则以及方式,或按情况按近似规则或方式,证券持有人可将全部或部分证券予以转让;但董事会可随时决定转让证券的最低数额,并限制或禁止把此数额分零转让,但最低数额不得超过转换成证券的股票的面额。

三十七、证券持有人应按所持证券的数额,享有如同持有转换证券的股票的股东享有的有关红利分配、在公司会议上投票、以及就其它事项的权利和特权,但部分证券持有权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除参与公司红利和利益的分配以及参与公司解散时的资产分析外),因为即使是部分股票持有权也不赋有此种特权或权益。

三十八、凡适用于缴足股本股票的公司规则也应适用于证券,规则中的“股票”和“股东”两词应包括“证券”和“证券持有人”。

第五章 资本的变更

三十九、经普通决议公司可随时:

1.将股本增加到等同于决议所规定的股额和股数的数额;

2.将全部或部分股金合并或划分成数额大于现有股份的股份;

3.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划分成数额小于通知所规定的股份;不管任何划分,被划小的股份已经缴纳(如果有)和未缴纳股款的比例应与股份未划分前的比例相同;

4.取消在决议通过之日尚未被人认领或同意认领的股份,或已经被没收的的股份,并通过取消股份而减少公司的股本数额。

四十、根据股东大会可能会作出的任何相反的决定,所有新股在发行之前,均得向在招股之日,有权得到公司股东大会通知的人进行招股,招股按他们现有股份的比例进行。

招股应发放通知,具体说明出售股份的数额及招股的期限,倘若不接受邀请,则视为拒绝,期限一过,或从被招股人处收到通知,说他拒绝接受所要约的股份,董事会可按其认为最有利于公司的方式处置这些股份。

董事会同样可以处置董事会认为按本章程不便作招股邀请的(按新股与有权得到出售新股邀请的人所持股的比例计算)任何新股。

四十一、经特别决议,公司可用任何方式和因为或根据法律所核准、同意和规定的任何附带条件而裁减股本,偿还资本准备基金或股份溢价帐户。

第六章 股东大会

四十二、根据《公司法》规定每年应召开一次公司股东年会。

年会以外的所有股东大会均应称为临时股东大会。

四十三、只要认为恰当,任何董事均可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应经董事提请召开,或如无董事提请,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提请人提请召开。

四十四、根据《公司法》有关特别决议以及简短通知的决议,至少应在14天前(通知送出或认为送出之日除外,但包括通知送达之日)向有权从公司得到此种通知的人士发放通知,说明开会地点、日期和时间,如果是有关特别议题,还应说明议题的大概性质。

四十五、临时股东大会讨论的议题必须都是特别议题,股东年会讨论的议题,除公布股息、审核帐目、资产负债表和董事会报告及审计报告、选举董事以填补退休空缺、任命审计员和确定其酬金等之外,也都如此。

第七章 股东大会程序

四十六、在大会讨论议题时,如出席大会的股东未达到法定人数,股东大会不能处理任何议题。

除非本章程另有规定,否则两名股东亲自到场即构成法定人数。

按本章程的意见,“股东”包括代理出席人或法人股东代表。

四十七、如在开会时间过后半小时内出席会议的人仍达不到法定人数,且本次会议是经股东提请召开的,则此次会议应当解散;在其它情况,会议应延期到下周同一天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召开,或延期至董事会决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召开。

四十八、董事会如有董事长,应由他作为主席主持每次的公司股东大会,如果没有董事长,或如果开会时间过后15分钟内他没有出席会议或他不愿主持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应推选他们当中的一员作为会议主席。

四十九、经达到法定人数大会的批准主席可以,如经大会指示主席应该,随时随地中止会议,但除了上次会议遗留未决的议题外,延期大会不得处理任何议题。

如果大会延期长达30天或以上,如同初次开会一样必须送发延期会议通知。

除上述规定外,不必因延期会议或因在延期会议上处理的事务而送发通知。

五十、凡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均应通过举手表决予以决定,除非(在宣布举手表决结果之前或刚宣布结果后):

1.由主席要求投票表决;

2.由最少3名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要求投票表决;

3.由占出席会议具有投票权的股东的总投票权10%或以上亲自或代理出席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或

4.由出席大会且持有公司附有投票权股票,所交付股款总数不少于所有附有投票权股票股款10%的股东或股东们要求投票表决。

除非由此要求投票表决,否则将由大会主席宣布一决议经举手表决一致或多数通过,或被否决,并将结果记录在公司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册中,作为确证,而赞成或反对决议的人数或比例则不用说明。

投票表决要求可以撤回。

五十一、如果正式要求投票,大会主席应决定立即或在休息或休会或其它情况之后以某种方式进行,投票结果应作为要求投票表决那次大会的决议,要求选举大会主席或要求休会的投票则应立即进行。

五十二、不论是举手表决或是投票表决,如果表决票数相等,进行举手表决或要求进行投票表决的大会的主席有权再投一票或投决定性的一票。

五十三、根据目前某类或某些种类股票所附的权利或限制规定,在股东会议或某些股东的会议上,凡有投票表决权的股东均可亲自或由人代理或由律师参加表决,在举手表决时,凡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一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或其律师或其它正式授权代表可就他所持的每一份股投一张票。

五十四、如果是联合股东,排列第一的联合股东所投的票,不论是亲自或由人代理,应被接受而排除其它联合股东的投票;投票顺序应按股东名册的登记顺序而定。

五十五、精神不健康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根据有关精神失常的法律予以处理的股东,在举手或投票表决时,可由其监护人或对其财产具有合法管理权的其它人投票,此种监护人或其它人可由代理人或律师代理投票。

五十六、在未缴清所催缴的股款或其它目前应付公司的与股份有关的款项之前,任何股东在任何股东大会上均无投票权。

五十七、除在进行投票的大会或延期会议上提出之外,不得对任何投票人的资格提出任何质疑,凡未在此种会议上被否决的投票均为完全有效。

任何及时提出的质疑均应提交大会主席,由主席作出最终和确切决定。

五十八、委托代理文书应作成书面,用普通或通常格式,由委托人或其书面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如果委托人为法人,可盖公章或由一高级职员或正式授权的律师签字。

代理人可以但不必一定是公司的股东。

委托代理文书应被视为授权要求或附议要求投票表决之正式文件。

五十九、如要表明股东投票赞成或反对一个决议,委托代理文书应按以下或依情况而按近似以下的格式作成:_________。

六十、委托代理文书和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授权文书,如果有,一经签字或业经公证的授权文书副本应当在代理投票人参加的大会或延期会议召开48小时之前,或,如果是投票表决,在规定的投票时间24小时之前呈送到公司的注册登记处,或呈送到会议通知书中专门规定的新加坡的其它某个地方,如不送达,委托代理文书应视为无效。

六十一、尽管投票前委托人死亡或精神错乱或文书或制作文书的授权被撤销,或文书有关的股份被转让,如果在文书所使用的大会或延期大会召开前,公司注册登记处尚未接到有关上述此种死亡、精神错乱、撤销、或转让的书面通知,按照委托代理或授权委托文书条款规定而进行的投票应视为有效。

第八章 董事

六十二、公司首届股东年会上所有的董事均应辞职,在以后所有下一年的年会上三分之一的现任董事,或,如果董事数目不是3或3的倍数,则近似三分之一,应当辞职。

六十三、辞职的董事可连选连任。

六十四、每年辞职的董事应为从上一次当选以来任职最久的董事,但如同时当选,谁应辞职应(除非他们自己相互达成协议)通过抽签决定。

六十五、在董事辞职的会议上,公司可挑选一人填被空缺,如果没有人选,辞职董事如果自荐参加连选,且根据《公司法》其有资格作为董事任职,该董事应被视为已经当选,除非在该会议上明确决定不填补空缺,或除非将连选该董事的决议交大会讨论而未被通过。

六十六、经股东大会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随时增加或裁减董事人数,并还可决定增加或减少的人数如何轮流去职。

六十七、董事会有权在任何时候,且随时,任命董事,以填补正常空缺或作为新添董事,但董事总数任何时候均不得超过本章程所规定的数目。

如此任命的董事只能任职到下一届股东年会,届时可以连选,但不得被当做在该大会上应轮着辞职的董事予以考虑。

六十八、经普通决议通过,公司可在董事任职期满前免去任何董事的职务,且可经普通决议通过任命他人接替其职务;如此被任命的人应在他所替代的董事应辞职的相同时间辞职,如同他是和被他替代的董事是在同一天当选董事一样。

六十九、董事的报酬应随时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

该报酬应被视为每天在自然增长。

董事还可因往返参加董事会会议或董事委员会会议或公司股东大会或参与公司有关的事务所发生的旅费、住宿费、以及其它正常费用而得到补偿。

七十、董事的持股资格可以经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决定。

七十一、如果董事出现以下情况,应当免去董事职务:

1.根据《公司法》规定终止作为董事;

2.出现破产或与他的债权人签订了任何协议或和解协议;

3.根据《公司法》所作出的命令被禁止作为董事;

4.根据第148、149和155条的规定无资格作为董事;

5.精神失常或其人身或财产应按有关精神错乱的法律予以处理;

6.根据第145条规定,身公司递交了辞职通知;

7.未经董事会同意6个月以上未参加该期间举行的董事会会议;

8.未经公司董事大会的批准,担任了公司其它有收益的职务,常务董事或经理除外;

9.直接或间接与公司签订的或旨在签订的合同发生权益牵连,并未按《公司法》所规定的方式公布他的权益的性质。

七十二、公司事务应由董事会管理,董事会应当支付公司创立和注册登记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并可行使按《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不由股东大会行使的公司权力,但不得与《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按上述章程和规定制定的条例相悖;公司股东大会所制定了任何条例均不得使董事会先前所制定规定失效。

七十三、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权力,如借贷,用公司企业、财产、和未催缴的股本、或其任何部分作抵押或抵帐,以及发行债券或其它证券,不论是不附留置权的或是作为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当事人债务、义务或责任的债券。

七十四、董事会可行使公司一切在新加坡之外使用正式印鉴和与分公司注册登记有关的权力。

七十五、董事会可随时通过授权任命公司、商号、个人或团体,不论是由董事会间接或直接提名,在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期限内和根据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条件担任公司的代理人,为达到董事会认为恰当的目的和具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权力、职权和自由酌处权(不仅超过本章程规定的赋予董事会并由其行使的范畴),任何此种代理权均可能含有董事会认为恰当的为保护和方便代理人而作出的规定,且可授权此种代理人转授他的全部或部分权力、职权以及自由酌处权。

七十六、所有支票、本票、汇票、兑换券、以及其它流通票据,所有公司款项收据都应由两名董事签字、签发、接收、背书、或按情况处理,或以董事会随时决定的其它方式处理。

七十七、董事会应叫人记录:

1.所有管理公司事务官员的任命;

2.出席公司所有会议和董事会会议的董事的姓名。

七十八、董事会可因迅速处理事务与会、休会和按其认为合适的方式安排会议。

董事可随时提出召开董事会;经董事提请,书记应召开董事会。

七十九、根据本章程规定,凡是董事会的议题都应通过多数票表决,多数董事的决定应一律视为董事会的决定。

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会议主席应再投决定性的一票。

八十、董事会不得就他与他利益相关的公司缔结的或在缔结的合同,或与此合同有关的任何事项进行投票,如果他投了票,他的票应不予计算。

八十一、经董事会批准,任何董事均可指定某人,不论是否是公司的股东,在他认为合适的期间充当替代他职位的董事。

凡替代作为董事的人有权收到董事会会议通知,参加会议和在会上投票,并行使指定人职位的一切权力。

替代董事不必需要股民资格,如果指定人辞去董事职务或解除受指定人的职务,替代董事应依据事实辞去职务。

按本规则所作的任何指定或解除指定应由作出指定的董事书面签字通知方才生效。

八十二、董事会会议处理事项所需的法定人数可由董事会规定,如不另行规定,其应为二人。

八十三、即便董事会出现空缺,留任董事仍可履行职责,但如果或只要董事人数减少到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必要的法定人数以下,留任董事除履行增加董事到法定数目或召开公司股东大会的职责外,不得履行其它职责。

八十四、董事们可选举一名董事作为会议主席并决定他任职的期限;如果没有选举此种主席,或董事会规定的开会时间过后10分钟主席仍未到会,到会的董事可挑选他们其中一名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八十五、董事会可将其任何权力授与其认为恰当的由董事所组成的委员会;由此组成的委员会在行使所授予的权力时应遵守董事会为它所制定的规则。

八十六、委员会应选举一名会议主席,如果没有选举主席,或在会议规定的召开时间过后10分钟主席仍未到会,到会的委员可以挑选他们其中一名成员充当会议主席。

八十七、委员会可自行决定开会和休会。

会议的任何议题均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经多数票同意通过,如果遇到双方票数相等,主席应再投决定性的一票。

八十八、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的会议或任何代理董事职权的人的任何行为均应视为有效,如同所有都经正式任命且具有董呈资格一样,尽管事后发现任命董事或上述代理董事有关不妥,或董事会或任何董事不称职。

八十九、书面决议,经当时有权得到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全体董事的签名,应视为合法和有效,如同该决议已经在正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上被通过一样。

此种决议可由同样的数份文件所组成,每份由一名或多名董事签字。

第九章 执行董事

九十、董事会可时任命一名或多名董事担任执行董事职务,期限和条件由董事会决定,且可根据按具体情况签订的任何协议条款,撤销任何此种任命。

如此被任命的董事在担任职务时,将不遵循轮流辞职制或不被列为轮流辞职的董事的考虑范畴,但如果他因故不再作为董事,他的任命应自动终止。

九十一、根据按具体情况所缔结的任何协议的条款规定,执行董事的报酬可由董事会予以决定,不论其形式是薪金、佣金、或参与分红、或一部分以这种形式而另一部分以另一种形式。

九十二、董事会可委托或授予执行董事任何可由董事会执行的权力,条件或限制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可与其共同行使权力或授权或放弃董事会自身的权力,但董事会可随时废除、撤销、变更、或改变全部或部分此种授权。

九十三、董事会可随时任命任何人担任副董事,并可随时撤销此种任命。

董事会可安排、决定和变更任何如此被任命的人的权力、职责和报酬,此种被任命的人不必持有任何股份以取得任命资格,也无权参加董事会会议或在会上投票,除非收到邀请并经董事会同意。

第十章 书记

九十四、根据《公司法》规定,书记应由董事会任命,其期限、报酬应按董事们认为恰当的条件决定;如此被任命的任何书记可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一章 印章

九十五、董事会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只有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代表董事会的董事委员会才有权使用印章,凡加盖印章的文件必须由一名董事签署,并由书记或另一名董事或由董事会指定的有关的其它人副署。

第十二章 帐目

九十六、董事会应叫人保存普通会计帐册和其它记录,并按《公司法》的规定散发资产负债表和其它文件的副本,且决定是否和在何种程度,什么时间和地方,按什么条件或规则将公司帐册和其它记录或其任何部分向非董事成员公开,任何股东(非董事)均无权检查公司帐目或帐簿或文件,除非由法规或董事会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

第十三章 股息和储备金

九十七、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宣布股息,任何股息都不得超过董事会所建议的数额。

九十八、董事会可随时向股东发放董事会认为按公司赢利应当发放的临时股息。

九十九、支付的股息必须来源于赢利,计息不得有损公司利益。

一百、在建议分红之前,董事会可从公司赢利中留存一笔其认为恰当的款项作为储备金,董事会可自由酌处将此笔款项用于公司赢利可以正当使用的任何目的,且在如此使用之前,同样可经自由酌处将其用于公司的事务或用于董事会随时认为恰当的投资(不是购买公司股份)。

董事会也可结转任何其认为不应分配的股息而不必将它置入储备金。

一百零一、根据对股息享有特权的股份所附的人权(如果有),所有股息都应按已变股款或作为股款存放的数额予以宣布和支付,但按本章程的规定,未催缴股款前已交股款或作为股款存放的数额不得当作股份支付股息一样对待。

所有股息都应按支付的股利数额的比例和支付股利的时间比例予以支付,如股份发行条款规定该股份股息应从某一具体日期算起,该股份股息分配应按规定办理。

一百零二、董事会可随时从分配给某股东的股息中扣除他可能因所催缴的股款或因与股份有关的其它原因而现在应向公司支付的所有款项。

一百零三、凡宣布股息或红利分配的股东大会都可作出决议,全部或部分用特定的资产和具体用缴足股本的股票任何、其它公司的债券或债券股、或其它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股息或红利的分配,董事会应实施此种决议,一旦分配遇到困难,董事会可用其认为恰当的方式予以解决,并确认用于分配的全部特定资产或其任何部分的价值,且可按所确认的价值确定分配给股东的现金,由此调整所有当事各方的权利,董事会还可将此种特定资产委托给其认为恰当的人托管。

一百零四、任何股息、利息、或其它与股份有关的应用现金支付的款额均可通过邮局用支票或付款单支付,写明股东的挂号邮件地址或,如遇联合股东情况,用股东名册上排名第一的联合股东的挂号地址,或用股东或联合股东书面指定的某人和某个地址。

所有支票和付款单位的应付抬头人都必须是收单人。

联合股东尽管是两人或多人共同持股,但其中一人便可接受任何股息、红利、或其它有关股份所支付的款项。

一百零五、经董事会建议,公司股东大会可以作出决议,将公司提留作为储备金及用于调整亏赢帐户或其它本可用作分配的资金款项的任何部分作为资本,同样可决定将此种款项留存用于分配给原本有权按同样比例分到红利的股东,条件是不支付现金,或者用其抵冲股东所持股份中未交付的股款,不然则用其支付公司即将按上述比例分配和发行给这些股东的缴足股款的股票或债券的股款。

或部分用于这方面,部分用于另一方面,董事会应当负责作出此种决议。

按本章程规定,股份溢价帐户和偿还资本准备金只能在将未发行的股票作为缴足股款的分红股发给公司股东时动用来支付股款。

一百零六、不论何时通过此种决议,董事会都应负责作好作为资本的未分配利润的调拨和使用工作,作好所有缴足股本的股票或债券(如果有)的分配和发行,做好实施决议的一切工作,如果股票或债券可零星分配,董事会可全权作出发行零星股权证或用现金支付或其它他们认为恰当的决定,同时可授权任何人代表有权得到分配的全体股东与公司签订协议,一旦资本转换,由公司向股东分别分配缴足股本的股票或债券,或视情况要求,按转换成资本的红利的比例,由公司代表他们缴纳他们现持股份中为缴足的全部或部分股票由此授权达成的协议应为有效,对所有此种股东均有拘束力。

第十四章 通知

一百零七、通知可由公司派人递送或按登记地址邮寄股东,如果股东在新加坡没有登记地址,而他已给公司一个递送通知的地址,则递送到该地址。

如果邮寄通知,只要写好地址,预交邮费,并将会议通知寄出,则应视为在邮寄的第二天通知送达,在其它任何情况,信件按通常邮寄途径寄出时则视为已经送达。

一百零八、向联合股东递送通知时,公司可将通知送交给在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而排名第一的联合股东。

一百零九、向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持有其股份的人递送通知时,公司可按姓名邮寄预先准备好的信件,或以死者代理人或破产资产管理人的抬头,或以诸如此类的抬头,将通知送交由声称有权得到通知的人所提供的在新加坡的地址,或,如果还没有提供此种地址,可按如果没有发生死亡或破产而应使用的任何送达通知的方式予以送达。

一百一十、股东大会的通知应按上述规定的方式送达:每一位股东;每一位因股东死亡或破产而有权得到股份的人,如果该股东没有死亡或破产,他原本应当得到通知;以及公司现任审计员。

其它人一律不应收到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十五章 停业

一百一十一、如果公司停业,经公司专门决议通过,财产清算人可将公司全部或部分资产按实物分给股东,不论资产是否构成同一类实物,只要清算人认为适当,他可就上述所分配的任何资产进行估价,并可决定如何在股东或不同种类的股东之中进行分配。

经同样许可,财产清算人可以将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交受托人,只要清算人认为此种委托恰当且对分配有益,但不得强迫任何股东接受任何附有义务的股份或其它证券。

第十六章 赔偿

一百一十二、凡董事、常务董事、代理人、审计员、书记和其它公司现任官员参与诉讼,不论是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如果胜诉,或被开释,或法庭援引《公司法》规定,免除他就任何疏忽、违约、失职或背信的责任,因辩护而发生的任何债务应从公司财产中予以赔偿。

第9篇 某村敬老院管理章程

我们应该敬老爱老,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 农村敬老院管理章程,欢迎阅读!

农村敬老院管理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敬老院管理,促进农村敬老事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敬老院是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组织,属乡镇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列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范畴。

第三条 农村敬老院以乡(镇)政府兴办为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较多的村,可根据实际设立分院,归属乡(镇)敬老院管理,农村敬老院的创办、撤销须经县民政局批准,并在县事业单位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条 农村敬老院实行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双层管理,以乡(镇)政府为主,乡(镇)政府主要负责执行五保供养政策、实施日常事务管理,县民政部门主要负责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农村敬老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供养对象,严禁虐待、歧视供养人员人格及损害供养人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六条 农村敬老院以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对象为主,同时面向社会开展对外代养业务,对于没有光荣院的乡(镇)应优先接收孤老优抚对象入院供养,严禁接受精神病患者、传染病人入院供养。

第七条 五保对象入住农村敬老院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民政局备案,并由五保对象本人、五保对象亲友和所在敬老院三方签定《入院供养协议》,同时填写《入院登记表》。入院对象要严格遵守《院民守则》以及院内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做到文明礼貌,团结互助。

第八条五保对象入住敬老院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政策的宣传,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引导五保对象入院供养,确保所在乡(镇)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率达80%以上。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九条 农村敬老院院务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负责全盘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五保供养和敬老院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 组织制定院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敬老院发展规划;

(三) 组织发展院办经济,增强敬老院自身发展的活力,不断提高供养人员的生活水平;

(四) 督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维护供养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条农村敬老院通过院民民主选举,建立院务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五保对象所占比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敬老院重要事宜,检查、监督院长和工作人员工作,定期检查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农村敬老院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分别设立护理服务、膳食管理、生产经营、环境卫生、安全保卫、财务管理等工作小组,各组工作人员由管理人员和身体健康、有一定特长的供养对象组成,具体负责院内各项事务管理。

第四章设施配备及护理服务

第十二条农村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要分设,搞好环境绿化和美化,绿化面积占生活区面积的30%以上,做到院容院貌美观、清洁。生活区配有五室:活动室、会议室、办公室、值班室、储藏室,做到设施齐全、管理制度完善;院内实现五通:通车、通电、通水、通电话、通有线电视,确保为院民提供一个舒适的居住、生活、娱乐环境。

第十三条 院民按每居室1—2人或每人居住使用面积7平方米以上安排住房。 室内统一配备衣橱、单人床、床头柜、桌子、椅子、被褥、床垫、蚊帐、洗脸盆、洗脚盆等各类生活用品和用具,达到日常用品、被褥式样、床单颜色、物品摆放“四统一”。

第十四条院内设有厨房和餐厅,并配有专职炊事员,炊事员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严防食物中毒。

第十五条院民实行统一伙食,膳食注意营养,荤素、干稀搭配合理,做到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复。院民过生日要安排生日餐;院民患病要安排病号餐;院民来客要安排客餐;法定节日和传统节日按当地风俗习惯安排加餐;每月由膳食管理小组通报伙食管理情况,听取院民意见,确保伙食管理满意率达80%以上。

第十六条院民衣着做到整齐、干净、卫生,每年至少为院民添置一套服装。

第十七条 院内设有医务室,配有常规备用药品,有乡村专业医生座诊或不定期巡诊,院民患病由院方负责治疗,院民统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做到小病实施门诊治疗,所需费用在年度包干门诊费中列支,大病住院享受“新农合”医疗费报销和农村医疗救助。院方每年为院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院民健康档案。

第十八条院内建有室内、外文体娱乐场所,配有一定的文体娱乐器材,积极组织院民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十九条院民去世,院方应及时通知其亲属或所在村委会,并报告乡镇政府,同时在《入院登记表》上注明死亡原因和死亡时间,死者遗体全部实行统一火葬,院方要本着“文明、节俭”的方式料理死者后事。

第五章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搞好院内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做到院内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集中处理。

第二十一条 院内卫生实行划区包干负责,每日坚持一次小清扫,每周坚持一次大扫除,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

第二十二条 院内公用厕所、畜圈要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洗,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或沼气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十三条 院民房间坚持每日一清扫,每周一大扫,做到顶棚无蛛网,墙壁、床下无灰尘,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床面平整、清洁,地面无痰迹和杂物。

第六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敬老院应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和消除不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 院内要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器材,经常检查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二十六条 院内要建立健全请销假制度,院民有事外出要向院长或工作人员报告,并做好外出登记,防止院民走失。

第二十七条院内要建立昼夜值班制度,坚持昼夜查房查铺,确保院民安全。平日管理人员在院住宿值班人数不少30%,节假日不少于50%。

第二十八条院内要建立外来人员登记管理制度。对来院的外来人员,应当验明证件,查清身份,问明来意,进行登记,热情接待,认真处理他们提出的问题。院民亲属来院,院方应介绍院民在院情况,亲属离院,院民原则上不得离院送行。未经批准,院内任何人员不得留宿客人,不得私自会见国外、境外人员。

第七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所需资金以地方财政投入为主,民政部门从本级留用的福利彩票公益金、通过申报“霞光计划”予以资助,县政府鼓励并提倡社会力量捐资农村敬老院建设,对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可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敬老院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所需经费按现有在院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人数,由上级财政和县财政按9:1比例配套列支,执行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800元,其中发放在院对象零用钱不低于240/人年,保障在院对象基本生活开支费用不低于1560元/人年。供养经费以上月底实际在院人数为基准,实行按月拨付。供养标准将随着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度调整。

第三十一条 农村敬老院工作经费按现有在院服务对象人数,由县财政按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标准落实。工作经费以上季度未实际服务对象人数为基准,实行按季度拨付。

第三十二条因自然减员等原因节余的年度五保供养经费将全部用于保障五保对象基本生活,重点用于解决农村敬老院集中供养经费不足和供养标准偏低问题。

第三十三条农村敬老院所有收入(含上级下拨资金和院办经济收入)全部纳入乡镇“民政专户”储存,进行单独建帐核算。财务收支全部实行“报帐制”,敬老院指定一名管理人员担任报帐员,专门负责办理报帐业务。敬老院实行每个月报帐一次,具体报帐程序为:报帐员按资金用途整理好原始凭证并填写好报帐单—敬老院长或民政所长审核签字—财政所会计审核签字—乡镇长签字审批—财政所出纳报账。

第三十四条农村敬老院日常开支实行备用金制度,由报帐员在报帐前根据帐户资金库存情况,结合资金用途,按月做出请款计划,经财政所会计审核后,到财政所出纳处领取。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大额开支,超出现有帐户资金库存,须经乡镇长签字同意。乡(镇)民政所、财政所要加强敬老院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指导,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认真搞好敬老院财务会计核算,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敬老院正常运转。

第三十五条农村敬老院要加强财产管理,院内的土地、房屋、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敬老院所有,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制度,列乡镇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登记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五保对象入院,其财产交村集体或亲友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使用。五保对象去世后,其遗产按入院供养协议处理。

第八章工作人员配备及管理

第三十六条农村敬老院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与供养对象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20,对有村级分院的乡镇将增加1名工作人员名额,具体负责村级分院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敬老院所有工作人员均实行社会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实行合同聘任制管理,由县民政局和乡(镇)政府实行“县聘、县管、乡用”的双层管理体制。

第三十八条敬老院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由县财政解决,不得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和敬老院工作经费,敬老院院长月工资不低于600元、其他工作人员月工资不低于500元,并随着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适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对由国家正式职工及在职村干部兼任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县财政及敬老院均不另行列支其管理工资。禁止一切挂编或挂职外单位工作人员在敬老院套取工资。

第三十九条敬老院工作人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规定由县财政和个人负担,对超过参加社保年龄限制(45周岁以上)的敬老院工作人员,其退职待遇由县财政按其在岗年限予以每年300元标准实行一次性安置。

第九章生产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农村敬老院要按每个院民不少于0.1亩耕地、不少于0.5亩山地的标准配置生产基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全部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一条敬老院应根据生产经营项目,成立种、养、加工等若干生产小组,组织工作人员和有劳动能力的院民参加生产劳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第四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农村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10篇 某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虽然是学生社团,但也要遵循一定的规章制度,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学生社团管理章程,欢迎阅读!

学生社团管理章程

一、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活跃校园文化生活,调动学生参与课外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学生间的交流,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挖掘学生潜能,激发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健康和谐发展,全面落实素质教育,王口镇中学在校内建立学生团体,并制定本章程。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的领导,完善学生社团管理机制,学校建立学生社团领导小组。

组 长:刘_(校长)

副组长:崔_(德育副校长)

组 员:管_(德育主任)

杜_(团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社团有关活动,定期召开有关学生社团工作会议,巡查、督导社团活动。

三、社团名称

四、活动要求

1、课外活动指学生在校内参加由学校组织的体育、艺术、科技、文娱等社团活动。

2、学生社团应当在法律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3、学生参加校内相关社团,以自愿为原则,自觉遵守管理规定。指导教师在综合测评时享受学校规定的工作量加分。每次课加1分。

4、学校为社团活动提供设施与场地,支持社团的建设和发展。

5、指导教师要制定科学的活动计划,精心设计活动教案,组织相应的比赛活动,对学生的出勤要严格把关,对不按时出勤、缺勤以及不积极完成活动任务的学生要及时通报给班主任。

6、指导教师在学期末对社团成员进行等级评价。

7、学校定期对学生社团进行检查与考核,对表现突出的社团和个人给予奖励,对不合格的社团给予批评直至撤消。

8、任何社团和个人不得以开展课外活动为名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

9、各学生社团要依据本章程制定本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活动计划等。

第11篇 安全设施管理章程规范

安全设施的管理问题是企业都关心的问题,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设施的管理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安全设施是确保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运行的必要设施,必须保证各项安全设施的完好、可靠、灵敏,特制订本章程:

1. 建立安全设施档案,正确记载安全设施原始记录、运转、检测、检验、维修等情况。

2. 重要安全设施要有专管人员,并加强日常监护,保证安全设施完好。

3. 按国家规定,每年安全设施投入按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提取的20%,用于安全设施资金的投入。

4. 对设备的安全设施要依据“四有四必”的原则,达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台必有栏、有坑必有盖的要求。

5. 安全阀应灵敏、可靠,且每年应校验一次。

6. 防爆片应有资质单位制造,并有产品合格证。

7. 压力表应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确保正确性,每半年校验一次。

8. 液位计应保持清晰、易见,有防止破损的保护罩。

9. 安全设施发现有不完好或失效时应及时更换。

10. 温度、警示、警报、联锁各类电器、仪表等,要处于可靠运行状态。

第12篇 瓦斯管理章程

发生瓦斯事故,将会导致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瓦斯管理的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1、瓦斯检查员必须持证上岗,否则扣除当班工资。瓦斯检查执行巡回检查和专人负责相结合,高瓦斯地区瓦斯检查执行专人负责制,低瓦斯地区实行巡回检查制。

检查地点: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总回风道以及矿认为需要检查点。

检查次数:低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2次,高瓦斯地区采掘工作面每班不少于3次,硐室每班检查一次,无人作业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检查内容:沼气、二氧化碳浓度、温度。

2、瓦斯检查员在现场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时,有权停止该地点和威胁地区的工作,撤出人员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报告。否则,按“三违”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3、瓦斯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所管辖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必须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每次检查都必须认真记录,做到瓦斯记录本、牌板、台帐“三对口”。瓦斯员弄虚作假出现空班、漏检、假检时,罚款100-500元。并给予开除矿籍。

4、井下放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否则,罚责任者100-300元。

5、瓦斯检查员实行现场交接班制度,并有记录可查,违者罚款50-100元。

6、瓦斯检查日报及通风调度日报必须及时报送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次不报送罚50-100元。

7、排放瓦斯实行分级管理,通风队编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进行排放。排放瓦斯必须严格执行“撤人、断电、限量”三原则,严禁“一风吹”。矿调度室、通风队按照排放措施要求认真调度、指挥排放工作,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将现场情况及时向矿调度室、通风队汇报。

8、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除执行五点(上、中下部、上隅角、回风)检查外,还要对附近的高冒点的瓦斯浓度检查。做好回采面上下隅角的瓦斯管理,上下隅角的支护必须与切顶线回齐或超前回料,不得滞后回料,防止瓦斯超限,因滞后回料造成瓦斯超限,罚回采队组100-500元。

9、加强盲巷的管理,通风队要按规定建立盲巷登记卡,管理台帐,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上标绘清楚,做到帐、卡、图三对口,每月将盲巷情况,新增盲巷产生的分析报矿安监站长,总工程师。因帐、卡、图不清,每次罚通风队20-100元。采掘工程平面图不能及时反映盲巷情况,每次罚测量人员20-100元。

(1)盲巷形成后,必须在24小时内对其封闭,在封闭墙外要设置永久栅栏、指示警标,巷道净高2米以下,必须全断面设置栅栏,巷净高2米以上的盲巷,栅栏高度不得低于2米,并设有警标。否则罚通风队50-100元。

(2)每旬由矿救护队员配带仪器仪表检查盲巷密闭处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氧气、温度、巷道支护及密闭完好情况。对采空区密闭墙内外均要检查上述数据,检查结果报矿长、总工程师、安监站长、通风队。检查数据不全或未按规定检查,每次罚通风队50-100元。(因巷道失修,人员不能安全进入检查地点除外)。

10、采掘工作面透盲巷前,必须由通风队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矿救护队探险,瓦斯超限时,必须先排放瓦斯恢复正常通风后透窝。

第13篇 无计划停电管理章程规范

无计划停电会给居民带来困扰,下面是应届毕业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无计划停电管理章程”,欢迎大家阅读。

第一条 安监站对上述工作,要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对事故进行分析,落实责任者,严肃处理。

第二条 每台局扇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挂牌管理。

第三条 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局扇,如需停开时,必须经矿有关领导及通风部门同意。

第四条 因拆修,检查等原因要停局扇时,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报技术矿长批准。

第五条 局扇安装前必须测定安装地点风量,只有在巷道全风压供给风量大于局扇吸入风量时,方可安装,否则不得送风。

第六条 加强对风筒管理,避免风筒脱节,破损及时修补,防止微风作业,如因此发生工作面瓦斯超限,以事故论处,由通风科负责追查处理。

第七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加强瓦斯检查和监测、综合防尘、防爆防火、安全爆破、隔爆自救,否则不许开工。

第八条 煤巷、半煤巷掘进必须配齐专职瓦斯员,否则不许开工。瓦斯员必须加强责任心,按规定检查,不准空班、漏检。

第九条 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专职维护,严格按规定敷设,吊挂,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对绝缘不合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上井热补。

第十条 局扇在井下运转的规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否则局扇必须上井检修。运转的局扇每月安排时间检修。

第十一条 对井下老式高压防爆配电箱应列出计划逐年更换。仍在运行的每年必须做一次试验、调整、检修,防止越级跳闸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对于低压开关,班班都要巡检,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否则不得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三条 必须加强对生产人员、通风人员、机电人员的有关安全、通风、瓦斯知识的培训。通风人员要熟悉机电、生产方面的知识。从事机电、生产人员要熟悉通风瓦斯方面的知识,要严格组织考试,不合格者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因故造成的无计划停风停电时,应立即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及时向矿调度室值班员汇报。

第十五条 凡突然发生局扇无计划停电停风的掘进头,班、队长要立即组织人员将停风工作面打好栅栏,或安排专人警戒,禁止一切人员进入。

第十六条 矿通风调度必须立即查明突然停电停风原因并进行处理,并对局扇开关的电源侧送电。实行送电时应由瓦斯检查员查清瓦斯情况,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当瓦斯积聚浓度超过3%时,应制定排放瓦斯措施进行安全排放。

第十七条 瓦斯检查员对无计划停电停风要及时向通风调度汇报,并记录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通风部门向技术矿长及生产、机电、安监部门,填发事故通知单,各单位要查明原因,当造成瓦斯积聚事故时,由矿通风部门负责事故追查,对责任单位及责任者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凡发生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时, 技术矿长要责成专人,将原因、处理结果、防范措施报集团公司安技部,每月应填表汇总。

第十九条 通风科、安监站一定要加强通风、瓦斯管理,减少无计划停局扇,列入主要日程,安排专人认真掌握情况,并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生的事故要组织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第14篇 某网吧收银员岗位管理章程

对于网吧收银员的岗位,其实有很严格的管理章程。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关于“网吧收银员岗位管理章程”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

1、熟练操作电脑和收费软件。熟悉掌握各个时段的上机价格和网吧内商品的售价。

2、严格按照先登记身份证,后开卡,再上机上网的登记工作,积极做好网吧形象宣传,推广会员卡。

3、随时了解本网吧上座率等情况。协助服务员对长时间(5个小时以上的)上机客人进行提醒。

4、收款付款要求吐字清晰,提醒客人当面点清,交付无误后向客人道别,使其满意离去。严禁“摔、甩、扔、丢”等行为。

5、 如遇客人要求赊帐,要语气温和态度坚决的拒绝。

6、 做好每日进货,欠帐等帐目详细登记。收银员交接班时必须2人同时清点。严格做到商品、货款、营业款和记录相符,需双方签名确认。收银台现金如有差错将由收款员个人承担经济责任。

收银员每班允许有10元的误差,超过10元以上的由收银员全额赔偿。

7、灵活减免顾客小额费用,顾客消费很高时可与主管商量酌情减免,并登记在案。

8、除了收款员,网管,其他工作人员如非帮忙,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收银台内。

9、收银台现金只能由经理或授权人支取,其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现金。如有上述情况发生,一切责任由收款员承担。

10、收银台的电脑每天清理一次,台面随时清理,并整齐摆放所有物品,不允许存放不常用的杂物。

夜班收银员每日须清点吧台内,抽屉,储物柜内的杂物一次。

11、负责网吧电话接听。并做来电登记。接电话要先说:“您好!雨心网吧。请问您找谁”“请稍等”“对不起,经理现在不在,您有什么事情需要我帮助转告吗”“您贵姓您能告诉我您的电话吗等经理回来立刻给您回电话。”“对不起,上班时间不能聊天,请您在下班后再打过来。”

12、每班收银员交班时须将50元以上面值的纸币进行登记,收了假币要个人承担。

13、注意协助保安人员观察视频监控画面,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醒保安人员,并向公安机关报警。重大情况及时通知任一股东。

14、做好机动摄像头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15篇 某企业行政部管理章程

各行各业都有其管理章程,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企业行政部的管理章程,仅供大家参考。

一、行政人事管理工作

1、负责公司内部的人事管理工作,办理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调动、辞退、离职等手续。

2、负责公司的考勤管理,监管公司劳动纪律,每月5日前按时公布、上报上月全员考勤,统计公布违章记分表。

3、负责公司内部人事档案的收集,归档及公司文件的上报,归档工作。

4、负责技术资料及技术书籍的管理工作,包括建档、借阅、归还等。

5、处理日常行政对外事务,包括办理暂住证、户口、租赁收费、交费等。

6、负责安排、监管公司前台服务工作,树立良好公司形象。

7、协助生产部经理做好文明生产管理,检查落实生产卫生、安全、消防等。

8、打印、复印公司各类文件、资料,收发文件资料。

9、负责公司员工宿舍、食堂等后勤工作的管理,包括卫生、保安、消防等。

10、行政人事部经理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包括人事,档案,计划等),对相关泄密事件负责。

二、办公用品管理办法

1、各部门每月需用办公用品,须在每月10日前向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购计划,行政人事部将各部门申购计划参考库存量和月平均用量后汇总,填写申购单,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统一购买。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2、公司办公用品由行政人事部安排专责人员负责管理,每月办公用品购买后,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负责验收保管。办公用品的采购和保管人员要分开。

3、各部门领用办公用品,按工作需要办理领用手续,经本部门经理审核,常务副总经理批准后领用。对工作没有直接需要的岗位和个人,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领用。

4、对非消耗性办公用品,如剪刀、订书机、裁纸刀、直尺、文件夹、笔筒等,由部门经理领取,本部门员工共同使用,部门内不可重复领用。

5、对消耗性物品办公用品,如签字笔、圆珠笔、铅笔、软面抄、胶水等,一个月最多申领一次,再次领用时需以旧换新。信纸等用品领用一次不得少于两个月。

6、非消耗性办公用品不慎遗失,由本人负责赔偿,行政人事部不予再领用。

7、严禁把公司领用的办公用品拿回家私用。

8、领用人员离职时,对非消耗性办公用品一并交还行政人事部,再由该部门人员到行政区人事部领取。

9、行政人事部每月对办公用品进行一次盘点,并将盘点结果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三、关于公司电话和inter网管理的有关规定

1、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在各部门有关岗位安排程控交换电话和计算机网线,对内线、外线和局域网等实行不限量使用,对长途电话实行限量限额管理,对inter网实行定时管理。

2、一般员工在正常上班时间不能使用inter网,如工作需要可以经申请后,经公司办公室领导批准后,就可使用定。

3、行政人事部每月统计上报长途电话使用情况,必要时输出长途话单,检查长途电话使用情况。

4、所有员工上班工作时间不得打私人电话,确有急事需要打私人电话可以在下班以后使用。因私使用长途电话时,可在行政人事部登记,由行政人事部核查使用金额后,报财务部在工资中代扣。

5、未经申请登记私自使用长途电话电话者,经查证后罚款30元,并在工资中扣除所打的长途电话费用。

6、所有已经授权的计算机可以在指定的时间内上inter网浏览信息,查阅资料,发送电子邮件。对一些不良网站禁止浏览。

7、如果发现不按公司规定上“英特尔”网的处罚30元。

8、所有公司员工不得利用inter网泄露公司技术、商务情报,损害公司利益。对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严肃处理。

四、办公室制度

1、 办公室员工上班应穿戴整洁,有厂服应时常穿厂服,在上班时间不准穿拖鞋和穿一些艳诈、露骨的衣服,打扮要淡抹;上班时间要带厂牌,并且厂牌要挂在胸前或放在上衣口袋里。

2、 在上下班时间要时常保持办公桌面整洁,要分清要用的资料和不用的资料、急要处理的文件和待处理的文件;在下班时要整理好文件,把文件尽量放入办公抽屉,使办公室桌干净整齐。

3、 在公司中任何时间任何人不得坐在办公桌上,也不能随便脱鞋或把脚放在办公桌上影响公司的形象。

4、 办公室人员不得擅自用公司给外来人员提供一次性杯子,如果发现给予10元的处罚 。

5、 办公室人员在下班时应自觉关掉自己所用的办公设备,办公室每天值班人员应负责电器和灯的关闭情况;如果公司发现下班没有关灯和办公电器的罚值班人10元,办公室人员值班进行轮流值班。

6、 办公室人员需要丢掉的东西应丢进办公垃圾篮里,要时常保持办公室清洁干净。

7、 办公室内的厕所应时常保持清洁,上完厕所后应进行冲厕,时常保持良好的素养。

8、 办公室人员应爱护一切办公设备,时常保持办公设备的清洁,不能有意损坏办公设备,如发现有意损坏办公设备的应给予赔偿和处罚。

9、 办公室提倡无烟办公环境,如果需要吸烟可以去办公室外面吸烟,以便给他人造成影响。

10、办公室人员在接电话时应先问声好再报公司名,然后谈正题。如:来电话——接听后——您好!飞雕电器——正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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