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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
d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定义了学生会的组成,包括主席团、各部门及其职能。
2. 会员资格:明确了成为学生会成员的基本条件和加入流程。
3. 活动组织:规定了各类活动的策划、审批和执行流程。
4. 权利与义务:阐述了学生会成员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5. 决策程序:设定了会议召开、提案审议和决策执行的规则。
6. 监督与评估:建立了内部监督机制和成员绩效评估标准。
内容是什么
1. 组织架构部分,学生会由主席、副主席及各部门部长构成,每个部门负责不同的工作领域,如学术、文体、公关等。
2. 会员资格强调了学生身份、学业成绩和积极参与的要求,申请者需通过面试或选举才能加入。
3. 活动组织规定,活动需提前提交计划,经主席团批准后方可执行,确保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4. 权利与义务中,学生会有权代表学生利益,会员则需遵守学生会规章制度,积极履行服务同学的职责。
5. 决策程序规定,重要事项需经过全体会议讨论,以多数决原则通过。
6. 监督与评估旨在保证学生会工作的透明度,定期的绩效评估将作为职务调整和表彰的依据。
规范
d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旨在规范学生自治行为,提升学生会工作效率,维护学生权益。所有成员需严格遵守,违反规定将受到相应处罚。制度也鼓励创新和改进,以适应校园环境的变化。
重要性
学生会章程制度是学生自治的重要保障,它确保了学生会运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提高了学生参与校园事务的积极性。通过明确的规则,增强了团队协作,培养了学生的领导力和责任感,为他们的未来社会角色做好准备。此外,良好的学生会制度也有助于提升校园文化,促进和谐的校园氛围。
d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范文
第1篇 d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__大学(__)学生会是全校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党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
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 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 召开。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常委会;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专职团干兼任;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委委员9~11人组成,学生会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国旗班、对外联络部、第二课堂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常委会推荐下任候选人,由常委会任命。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
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__大学(__)学生会。
第2篇 大学学生会章程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是全校大学生(本科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本会欢迎来自其他方面的指导和调动,并注意协同研究生会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作为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湖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和宗旨: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带领同学努力学习,刻苦实践,引导同学成为热爱祖国、适应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要求的合格人才;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疏通学校党政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民主渠道,及时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在维护党的利益、学校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 (三)倡导和组织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学习、科研学术、文娱体育等课外活动和社会实践,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四)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五)增进各民族同学的团结,为中华民族的大团结做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与校内各有关单位的联系,争取最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五条 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准则。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取得我校学籍的在校大学生(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除外)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运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权要求本会支持和维护个人正当权益,要求本会反映对学校各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本会领导,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创造性地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 (四)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尊敬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我校荣誉。 第九条 会员因各种原因离校,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校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校学代会的代表由学生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由上届学生委员会讨论决定。校学代会每二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常委会提议并得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和党委的同意,可以提前或延迟举行。校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校学代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第十二条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校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三)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下届校学生会委员; (五)讨论、审查和通过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和有关代表提案; (六)修改和撤消学生委员会不合适的决定。 第十三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是本会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关,对外代表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 全校学生委员会由当选为委员的会员组成,每届任期二年,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 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常委会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才能 召开。 第十四条 全校学生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制订和修改学生会工作职责,工作条例,学生会干部考核、任用和财务管理及其他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选举常委会; (四)筹备和召集下届学代会。 第十五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学生委员会选举产生,是学生会的领导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全校学生委员会全部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二)召集全校学生委员会会议; (三)选举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四)决定聘任和解聘学生会秘书长、副秘书长,秘书长由专职团干兼任; (五)审议和批准学生会主席团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六)批准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负责人,学生会成员和机构。 第十六条 学生会常委会由主席、副主席、正、副秘书长和常委委员9~11人组成,学生会常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常委扩大会议。常委会议或常委扩大会议由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下设:秘书处、学习部、科技部、生活部、宣传部、文艺部、女生部、治安保卫部、国旗班、对外联络部、第二课堂部、体育部等职能部,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对本机构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本会实行主席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常委会卸职由学生委员会选举增补,各部部长卸职可向常委会推荐下任候选人,由常委会任命。 第四章 院(系)学生会和班委会 第十九条 各院(系)学生会为本会下属组织,接受本会领导,并在各院(系) 党总支的领导和分团委的指导帮助下,依照学校规章制度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各院(系)学生会应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认真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任务,根据本会宗旨,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院(系)学生会主席在任职期间为当然的校学生委员会 委员,卸职后也相应退出校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一般每一至二年举行一次,由院(系)学生会提议报校学生会批准后方可举行,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和决定院(系)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事项; (二)选举院(系)学生委员会和工作领导机构; (三)修改院(系)学生会章程。 第二十三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苦干人主持日常工作,并可聘任秘书长协助工作。下设职能部门参照校学生会机构结合院(系)实际情况进行设置。 第二十四条 院(系)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人选经校学生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生效,在院(系)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调整要报校学生会批准并任命。 第二十五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直接接受各院(系)学生会领导,班委会由全班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学年,可连选连任,班委会设班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生活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治保委员。班委会应该团结全班同学,保证校学生会、院 (系)学生会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依照学校规章和班委会工作条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 学生会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素质,一定的工作能力和优良的学习成绩,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自愿为同学服务并在同学中有一定威信。 第二十七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必须做到: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拥护改革开放,思想上要求进步,积极参与学校建设; (二)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严格要求自己,充分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工作积极主动,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服从组织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学习成绩优良;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团结同学,自觉接受同学的监督,善于批评与自我批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学生会组织要关心和培养学生会干部,每学期将其工作情况向所在院(系)德育工作组汇报,广泛听取同学意见,对优秀学生干部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或撤职。其工作绩效记入学生档案第二十九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如要求辞职,需正式提出申请,分别由校学生会常委会或各院(系)学生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学生会。
第3篇 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章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高校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和休息的活动场所, 是学校管理工作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明建设,积极鼓励广大学生创造一个“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学习生活环境,进一步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构建“温馨和谐、安全有序、健康向上”的主流宿舍文化。使宿舍成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重要平台,结合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宿舍的实际状况,特成立贵州师范大学大学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简称“宿治会”)。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是在学院党总支的具体指导下开展活动的学生自律组织。
第二章 机构设置
材料与建筑工程学院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由指导老师、会长(及楼长)、副会长、生活部、安全部、宿检部组成。
会长、副会长各设一名,安全部、生活部、纪检部等设部长一名。
宿舍实行楼长负责制,下设层长和寝室长。
宿舍楼设楼长一名,各楼层设层长一名、各宿舍设寝室长一名。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宿治会”的主要职责是围绕学院提出的学生宿舍“安全、整洁、舒适、文明”的管理目标,组织学生开展以育人为中心,以宿舍为阵地,多种形式的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强化学生文明自律意识,为优化学校育人环境作贡献;同时协助宿舍管理中心妥善管理宿舍楼院内的设施、物品,创建良好的生活和学习环境;组织卫生检查评比和丰富的课余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安全治保,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成员具体工作职责:
一、 会长职责
1.负责学院宿治会全面工作;
2.讨论与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和工作重点;
3.听取工作汇报,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主动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申请工作的指示;
5.指导宿治会工作开展;
6.组织完成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
7.负责做好宿舍文明建设的相关工作;
8.与副会长一起负责对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管理。
二.副会长职责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做好分管工作任务;
3.协调、监督各项工作开展;
4.负责分管男女生寝室详细统筹工作的开展;
5.协调、处理宿管会工作中的突发问题;
6.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各项工作、活动的进展;
7.与会长一起负责对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进行工作考核、管理;
8.通过各种渠道做好学生信息反馈工作。
三.安全部职责
1.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2.安全隐患的检查汇报;
3.收集、整理学生宿舍的安全信息;
4.协调宿舍设施的维修;
5.维护作息制度;
6.及时汇报学生宿舍的安全动态;
7.成立“宿舍安全信息员”、组建“宿舍安全服务队”。
四.生活部职责
1.负责配合好学院老师做好查寝工作;
2.负责学生宿舍内务卫生的抽查、评分和通报,及时汇总通报每周达标及不达标宿舍情况;
3.做好学生宿舍“文明宿舍”的创建、评比工作;
4. 开展宿舍文化活动、开展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5. 对宿舍环境卫生及违纪行为进行整改上报;
6.对宿舍的文明事迹、好人好事进行宣传报道。
五.宿检部职责
1.负责规范全院学生的住宿、就寝纪律;
2.负责宿治会通知的下达通知;
3.负责学生宿舍纪律、秩序的抽查和通报,及时汇总通报每周情况;
4. 会议活动的考点到勤及值班考勤;
5. 负责学生思想、心理动态汇报;
6.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工作,保证各种信息渠道的畅通;
7. 对宿舍区内的各种违纪、违规现象进行查处上报;
8. 负责宿舍教育和管理的全面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
六.楼层长职责
1.完成学院、会长以及副会长交办的各项工作;
2.负责调解学生宿舍冲突和矛盾,对宿舍突发事件的上报及处理;
3.检查学生宿舍的卫生情况以及寝室有无安全隐患;
4.负责宣传部宣传的宿舍内学生人身、财产、生活等方面的安全知识宣传到每个寝室。
第四章 管理条例
1. 参会制度:召开会议,宿检部必须提前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并做好考勤及会议记录,参会时,每位干部不得迟到、早退或缺席,有病、有事无法出席会议者应先请假,每位干部必须做好会议记录,以便及时安排和布置工作会议期间个人电话必须关机或调成振动,各项会议制度应充分坚持民主集中制,认真、广泛听取每位成员的意见。
2. 交流制度:对内、对外加强协调、联络、沟通,与学院学生党支部、团总支、加强联络、沟通,共同举办丰富多彩的学生活动;加强与校学生会以及其他兄弟学院宿管会的交流与联系,谋求共同发展。
3.值班制度:由宿治会会长安排宿治会全体成员分批到宿舍生活服务室进行值班并做好考勤。
4. 奖惩制度:每学期末对宿治会成员进行民主评议,评选出“优秀宿治员”并颁发奖状,各方面表现极差者勒令退出宿治会。
5. 考核制度:宿管会会长、副会长配合指导老师以宿治会成员平时工作态度,出勤情况等为标准,以各部门干部意见为参考,对宿管会成员进行每月一次的严格的统一考核,学生宿舍自治委员会的成员,由学院在期末进行综合考核,以平时考核成绩为基准,凡工作踏实出色者,由学院授予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