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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管理制度15篇

更新时间:2024-05-09 查看人数:79

营运管理制度

营运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旨在确保企业运营的高效、有序和合规。它涵盖了企业的日常运作、流程管理、风险控制、绩效评估等多个层面,旨在优化资源配置,提升组织效率,保障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包括哪些方面

1. 运营流程:明确各部门职责,设定工作流程,确保业务顺畅运行。

2. 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标准,监控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客户满意度。

3. 风险防控:识别潜在风险,制定应对策略,减少运营中断的可能性。

4. 人力资源:规定招聘、培训、考核、激励等人力资源管理政策。

5. 财务管理:设定预算、成本控制、财务报告等财务管理规定。

6. 客户服务:建立客户服务标准,处理客户投诉,维护企业形象。

7. 市场营销:规划市场策略,执行销售活动,提升品牌影响力。

8. 供应链管理:优化采购、生产、物流等环节,提高供应链效率。

9. 法规遵从:确保企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预防法律风险。

重要性

营运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为企业提供了一套规则和指导,使得全体员工在统一的标准下协同工作,避免因个人理解和判断差异导致的混乱。通过制度化管理,可以降低运营风险,提高运营效率,确保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此外,良好的营运管理制度还能塑造企业文化,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企业的持续创新和发展。

方案

1. 制度建设:由专门团队负责编制和修订营运管理制度,确保其适应企业发展需求。

2. 培训与宣导:定期对员工进行制度培训,增强员工对制度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3. 执行与监督:设立内部审计机制,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4. 反馈与改进: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调整完善。

5. 文化融合:将制度融入企业文化,使遵守制度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6. 外部咨询:借鉴行业最佳实践,引入外部专业机构进行咨询和指导。

营运管理制度的构建和实施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营运管理制度范文

第1篇 起重机使用、营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机修部门负责起重机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吊钩限位开关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

四、起吊物件应钩扎稳妥,吊钩与吊物件重心应垂直,不准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应垫衬保护;

五、起吊物件时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限重载重量,不准长时间将物件悬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电气制盒,绝缘要良好,操作完毕垂直轻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动以致被撞击破损;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第2篇 营运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建设,提高船舶安全检查员的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船舶安全检查员实际配备情况、需求量,以及工作发展情况,积极向各单位征求培训意见;

第三条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后备人员储备库,持有《海事行政执法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行政执法人员均应纳入储备库;

第四条进入船舶安全检查员储备库的人员,将按人事教育培训计划选派参加交通部海事局、长江海事局组织的船舶安全检查员培训班学习,以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五条已取得《船舶安全检查员证》的安检员,应按照有关安排参加上级机关组织的再培训和实习锻炼,以便取得高一级别的《船舶安全检查员证》;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站应根据各单位意见,配合局办人教部门做好培训计划、方案的制订准备工作,并于每年十二月份完成翌年培训计划;

第七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以及各单位应在局、处(站)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培训学习,以便提高整体业务水平;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3篇 铁道部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1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和施工安全管理,作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分为施工作业和维修作业。主要项目如下:

1.施工作业

⑴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⑵跨越、穿越线路、站场,架设、铺设桥梁、人行过道、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⑶在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⑷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缆经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⑸在信号、联锁、闭塞、ctc、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施工作业。

⑹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作业,接触网大修作业。

2.维修作业系指利用“维修天窗”进行的作业,作业开始前不需要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主要项目条件见附件1。

第3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第4条 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天窗和慢行处所的规定

第5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营业线施工,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时间规定如下:

1.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路大中修及大型机械作业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2.维修天窗: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9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非电气化双线不应少于7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60分钟。

3.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设备检修,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的封锁时间。对作业繁忙的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确保一次30分钟封锁时间。

第6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原则上单线一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双线一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两处,同一区间内慢性处所不超过一处(包括施工慢性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距离和慢行速度,桥涵顶进施工慢行限制速度不应低于45公里/小时。

三、施工等级的划分

第七条 营业线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包括:

对运输影响较大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主要干线换梁、主要干线更换正线道岔、主要干线及枢纽上跨铁路结构物、大型信联闭改造、大型电气化改造的施工。

2.ⅱ级施工包括:

(1)主要干线封锁线路3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4小时以上的施工;

(2)其他干线封锁线路4小时以上、影响信联闭6小时以上的施工。

3.ⅲ级施工包括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4.各铁路局根据各自情况,参照以上规定具体明确局管内的施工等级。

四、施工组织领导

第8条 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针对各级施工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度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总结。

第9条 ⅰ级施工由铁路局主管运输副局长、有关主管副局长担任施工领导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ⅱ级施工由铁路局运输处、有关业务处主管副处长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主管副段长(副站长)或指定人员担任施工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施工、设备管理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第10条 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区间作业时,由运输部门指定施工主体单位,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作业组织,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第11条 为强化天窗修的管理,各铁路局要成立天窗修领导小组,下设天窗修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加强天窗修管理和考核工作,检查指导有关单位实施天窗修基础管理、现场作业及安全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协调、解决天窗修出现的问题,负责考核天窗兑现率、利用率和设备质量,定期总结工作,不断提高天窗修质量。

运输、机务、工务、电务、建设部门是实施天窗修的主要责任部门,要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部门天窗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12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道部、铁路局、车务段(直属站)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1.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跨局旅客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

(2)影响跨局货物列车停运。

(3)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

(4)调整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

(5)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

由铁道部审批的施工计划,各铁路局应于施工前一个月的15日前以铁路局文件或电报上报铁道部。对于通过能力不紧张的分界口,施工计划可由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道部备案。

2.铁道部负责审批的施工和维修天窗作业计划以外的施工,全部由铁路局负责审批。

3.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维修天窗作业计划审查与安排。

第13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六、年度和月度施工计划的编制

第14条 铁路局运输处每年3月组织编制“铁路局年度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应于每年2月向运输处提报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的年度施工计划。

第15条 铁路局运输处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各种施工(维修天窗作业计划除外)均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次月施工计划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进行审查汇总,由主管处长批准后,于12日前向运输处提出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2)施工单位提报的施工计划应包括:施工方案设计(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施工方案及验收安排)、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及负责人、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及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施工安全协议书等基本内容。

施工单位提报的安全协议书,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安全监察室负责审查。施工安全协议书由施工单位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行车责任事故时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⑦安全监督和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及施工安全协议未经审查的严禁施工。

(3)运输处每月组织各业务处和主要施工单位召开施工计划审查编制会,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经主管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施工单位。

(4)电务部门每月每站一次的30分钟封锁时间应按车站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5)区间装卸路料计划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有关业务处提前两天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七、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16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第17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由上单位提前5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第18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按下列程序办理:

(1)需要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运输处签认,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2)危及行车安全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要及时通知配合单位和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并按规定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八、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19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v型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20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部门安排实施。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维修天窗全路统一每周六、日停止作业。

第21条 同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22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车站驼峰电务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机务、车辆段负责安排进行。

第23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九、施工调度命令下达

第24条 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下达程序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两日将施工计划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主管业务处于施工前一日9:00前向调度所施工调度书面提报次日施工计划。

(2)月度施工计划是编辑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的依据。施工调度应将主管业务处提报的次日施工计划与月度施工计划(临时施工与批复文电)进行核对,无计划和施工计划内容不相符的不准施工。核对无误的次日施工计划,编辑成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经主管领导审批,作为编制调度日班计划的依据。

(3)经批准后的次日施工计划调度命令,在施工前一日的12:00前下达给有关的机务段、运转车长值乘单位和车站,同时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通知施工单位。

第25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运统-46)上登记,车站值班员及时报告列车调度员,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施工单位指定人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十、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第26条 确保施工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的共同责任。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认真按照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定审核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机械设备、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等,确保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在建设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确保行车安全的主导作用,在设计、工程招投标、审批施工方案、项目经理和有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上,要做好确保行车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27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明确定出施工期间营业线的行车安条件,施工影响范围内各种行车设备的状况,对所涉及的行车设备的防护措施,以及为确保行车安全必须采取的施工工艺和采用的材料等。

因设计原因造成责任行车事故的,设计单位负主要责任,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视具体情况确定;因擅自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造成行车事故的,由擅自变更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28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性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行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构成的行车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第29条 监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理合同,监督施工单位按设计标准和有关规范、规定施工,及时防范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彻底消除因施工质量不良给行车安全留下的隐患。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行车事故的,施工单位负主要责任、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负重要责任。

第30条 行车组织部门必须严格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及非正常情况下行车组织办法指挥行车。要积极做好施工的组织、协调工作。一般施工要根据施工方案及安全卡控措施,对运输影响较大的施工还要运用“两图一表”(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计划图、安全关键卡控表)完善施工方案,严格落实施工天窗和封锁、慢性计划,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31条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对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进行全过程监督,发现质量不合格及安全隐患要责令施工单位立即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其停止施工。

设备管理单位对因自身未履行施工安全协议造成行车事故的,负主要责任;因监督不力发生行车事故的,除追究设备管理单位及部门的责任,影响安全成绩。

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的点前准备、点中控制、点后开通、逐步提速等情况的监护工作,实行开通、提速检查签认制度(开通和提速的标准按附件3执行)。

第32条 保证行车安全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及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的共同责任。当施工与行车安全发生矛盾时,要严格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服从行车安全的需要。

十一、施工过渡方案

第33条 施工过度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设计单位要在设计中提出指导性的施工过度方案,并根据运营情况及施工需要制定安全的过度措施。施工过度具体实施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建设、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参加审定,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34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度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应的进出站信号机。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35条 设备管理单位应积极协助设计和施工单位核查既有设备情况,提供地下管、线、电缆等隐蔽设施的准确位置。无法提供准确位置时,由设计单位会同施工、设备管理单位(对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还必须有铁路局参加)共同探查、核实,划定防护范围,并在签订安全协议时,明确各方安全责任。

第36条 设计和施工单位对既有设施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造成损坏,由于设备管理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错误造成损坏的,设备管理单位应承担责任并及时修复。因设计单位提供的设施位置准确,但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施工单位应负主要责任。施工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要经常监视既有设备,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停工处理,确认对既有设备无影响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37条 在施工地段因施工造成既有设备发生损坏时,施工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十二、严密防范易发事故

第38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线路维修规则》、《铁路工务安全规则》、《信号维护规则》、《接触网运行检修规程》、《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规范等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对于施工前超范围准备、施工中挖断电缆、爆破损坏行车设备、作业车辆溜逸、轨道车辆违章行驶、施工后线路未达到临时补修标准及放行列车条件违章放行列车、开通后整修线路不及时、机械和料具侵限、违章使用封联线或手摇把等易发事故和可能发生危及行车安全问题,要制定各项“卡死”制度,坚决杜绝。施工料具要集中管理,必要时派人看守。对影响行车的各个环节,必须加强管理,落实措施,严密防范,确保行车安全。

十三、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

第39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施工单位必须提高安全意识,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施工安全管理和日常检查的职责;要经常对全员进行遵章守纪的教育,建立施工单位内部全面的安全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认真予以落实。

第40条 施工单位必须明确施工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因施工原因发生的行车事故,首先要追究施工负责人的责任。

施工负责人应具备必需的施工安全素质。施工项目经理、副经理,安全、技术、质量等主要负责人必须经铁道部(或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安全培训,不允许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人员担任上述工作。

第41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员、防护员、爆破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过铁路局有关部门培训。未经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上述人员担任上述工作时,因业务素质不达标发生事故的,将追究培训部门的责任。

第42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要做好充分准备,并提前向设备管理和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特别是影响行车安全的工程和隐蔽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工艺流程和卡控措施,严禁超范围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完成后,必须达到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并经设备管理单位确认后,方可申请开通线路。

轨道车、施工机械等自轮运转特种设备上线运行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要接受运输、设备管理单位和部门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立即整改。

第43条 封锁施工后新开通的线路,施工单位要加强检查和整修;设备管理单位要加强检查、严格把关,开通后列车运行速度必须按速度阶梯逐步提高(按附件3执行)。慢行开通后的线路应尽快恢复正常速度,并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交接。

第44条 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建立施工安全监督体系。设备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专业性质,对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进行培训,并对合格人员发培训合格证。设备管理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派出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要委派熟悉业务的安全监督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对各种施工涉及行车安全的各方面实行全程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对施工单位违章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以及危及行车安全的施工,有权停止作业;对封锁施工要根据施工质量,最终确认满足线路临时补修标准和放行列车条件(信联闭设备的施工必须通过联锁试验确认正确)后,方可开通线路;线路开通后,对于需要慢行的地段还要对慢行的速度、距离和时间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修,直到列车恢复常速、线路质量稳定后方准离开。

第45条 行车部门要加强施工期间行车组织和调度指挥,非正常情况下接发列车,站长(主管副站长)须到岗临督作业,严格执行作业标准,落实施工安全关卡控措施。控制好发布行车命令、确认区间空闲、进路检查确认、行车凭证填写交付、引导信号使用等关键环节。施工开通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单位、设备管理单位登记开通、车站签认和列车调度员发布开通命令的程序。

第46条 运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及配合费用纳入概(预)算,按铁道部《营业线施工配合费计费暂行标准》(铁建设函[2002]52号)的规定和安全协议支付。

第47条 施工单位至少在正式施工72小时前向设备管理单位提出施工计划、施工地点及影响范围。设备管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的施工请求后,应对施工方案和计划及影响范围进行认真核对,并在施工开始前派员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第48条 要提高施工单位科技装备水平,加快大型机械在营业线施工作业的比重,加大对营业线设备的投入,从根本上确保营业线施工安全。

第49条 建设单位或负责大修、中修、维修施工项目的管理单位要定期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部门对营业线施工安全进行联合检查。

第50条 设备管理单位行影响行车安全的维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铁路施工技术管理规程》等有关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对有可能影响其他部门设备安全的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协议或共同进行联合整治。

十四、工程验收交接

第51条 营业线基建、更新改造项目的施工必须遵照“建成一段,投产一段”的原则,及时验收交接、拨接开通。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拨接开通使用。

第52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基建、更新改造项目必须达到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要求,且竣工资料齐全后方可开通申请验交开通。工程经检查后,纠正工程的缺点和缺陷工作未完成的,不准验收。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要提前做好各项接管准备工作,对新增人员提前进行培训,提前调配到位。

第53条 营业线的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完成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交接申请;建设单位按照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可采取单项工程验交、部分验交的办法及时组织工程验收交接。验收交接工作要在开通使用前进行,且必须有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竣工验收交接后,方能正式移交使用单位运营或投产使用,未办理验收交接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不得交付使用;否则,将追究施工领导小组责任。

第54条 铁路建设项目新线施工中的正、站线线路在验交开通前要经过机车多次轧道(正线轧道50次、站线轧道30次)、检查、整修或大型养路机械整道,直至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凡正式办理验交手续的线路及设备,均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维修养护。

对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由施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检查并确认达到《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要求,经竣工验收交接后方可开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开通后由施工、运营接管单位共管。共管期间施工单位要及时检查整修;接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把关,必要时要参与整修(运营接管单位参与检查整修提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按规定支护);开通24小时运营单位必须接管,并使其尽快达到规定的允许列车速度。

第55条 车站电气集中设备施工后,必须进行联锁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开通使用。严禁利用列车间隔进行联锁试验。

十五、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第56条 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行车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十六、加强施工中的防洪工作和道口安全

第57条 切实加强雨季施工安全工作。营业线施工要认真执行铁道部《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落实防洪措施。施工中必须保持营业线排水系统的畅通,对可能影响营业线路基、桥涵、隧道等设施设备稳定的任何作业,必须有足够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对施工地段联合进行汛前防洪检查,发现问题由设计、施工单位及时处理。

凡可能影响安全渡汛的施工地段,施工单位要认真接受防洪部门的防洪检查和指导,按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并制定防洪预案。

第58条 施工期间需设置临时道口时,要依照铁道部《设置或拓宽铁路道口人行过道审批办法》(铁道部令第20号)办理相关的行政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在临时道口设置期间要设人看守,并按规定日期拆除。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保证道口(含临时道口)设备符合标准,并按铁路道口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对因双线工程造成道口不符合要求的,要修改道口设计,达到道口标准后方可启用,防止道口事故。

十七、严格施工考核和安全奖惩制度

第59条 各铁路局要加强对施工的考核工作,建立经济考核制度和奖惩办法,对施工计划和施工天窗的兑现率、施工天窗的利用率进行考核。运输部门考核兑现率。兑现率是指运输组织部门实际给点时间、次数与计划时间、次数之比。设备管理部门考核利用率。利用率是指施工单位实际作业时间、次数、工作量完成与计划时间、次数、工作量之比。

各铁路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两率”基数,严格按月考核。对超过“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奖励,对达不到两率基数的要给予处罚。

第60条 在营业线施工中,各铁路局要建立施工安全奖惩制度和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定)。

对在营业线施工保证行车安全中做出贡献的人员和单位,要给予奖励。对不遵守铁路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行车安全及运输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要按照《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发生责任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要根据事故性质,按《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和铁道部营业线工程施工招标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方式可采用停工整顿、责令改正、赔偿经济损失,辞退责任施工单位等;铁路运输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不再委托责任单位承担铁路营业线工程项目或招投标时进行扣分。具体处理办法应在施工安全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特大事故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61条 铁路局安监室每月10日前将局管内上月有关施工单位发生事故(包括行车重大、大、险性、一般事故,一般、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情况,上报铁道部安监司。铁道部建设司根据安监司的事故统计报告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铁路工程项目招投标时,招投标人要将事故责任情况作为评标重要的评审条件。

第62条 发生事故,要按照《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联合调查,认真分析,查明原因;铁路局对施工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和定责情况,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设计院、工程局、监理公司),要责成其对事故责任者、责任单位及有关领导进行严肃处理,追究其责任。

十八、附 则

第63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铁道部原《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铁办[2004]29号)、《铁路行车设备实施综合天窗的规定》(铁办[2005]11号)、《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补充规定》(铁办[2005]61号)、《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铁运[1999]1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规则)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64条 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1.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2.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3.各项施工作业放行列车条件

附件1:

维修天窗作业项

一、工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成段更换钢轨不超过100m。

2.更换接头夹板。

3.更换或整修道岔尖轨、基本轨、辙叉、护轨、扳道器、转辙连接杆、可动心轨道岔辙岔的长心轨、可动心轨凸缘与接头铁联结螺栓。

4.更换道岔扳道器下长岔枕、可动心轨道岔钢枕及两侧相邻岔枕或辙叉短心轨转向轴处轨枕。

5.在线路上焊接钢轨。

6.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平轨机调直钢轨。

7.在线路上使用轨缝调整器调整轨缝而不插入短轨关。

8.单根抽换轨枕。

9.使用有碍行车的中小型养路机械。

10.桥梁施工进行试顶需要起动梁身并回落原位。

11.抬起钢轨,单根抽换轨枕。

12.拨正支座,支座垫砂浆厚度在50mm及以下时。

13.有碍行车的隧道内刨冰。

14.检查桥隧施工所搭的脚手架。

15.跨越线路上部且有碍行车安全的施工。

16.清理危石、砍伐危树影响行车安全时。

17.利用小型爆破开挖侧沟或基坑(限于不影响路基稳定的范围)。

18.整修道口。

19.整治钢轨接头错牙、伤损钢轨焊补、打磨等综合项目。

20.冻结钢轨。

21.清筛道床、边坡。

22.成段松开扣件。

23.夹板螺栓涂油。

24.成段整治或换胶垫。

25.移动桥枕进行钢梁上盖板涂装。

26.隧道拱项漏水整治。

27.隧道衬砌裂损加固。

28.跨线路转移较重的小型机械等作业。

29.影响行车的长大桥隧的综合整治。

30.不破底处理道床翻浆冒泥。

31.起道量、拨道量不超过40mm的起道和拨道。

32.其他影响行车的维修项目。

二、电务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1.室外转辙机、轨道电路、信号机、电缆、各种变压器箱、接线盒等各种信号设备听检修、整治和测试。

2.室内电源屏、组合架、控制台等各种信号设备的检修、整治及电源接地、电缆全程等影响设备使用的测试。

3.影响道口及车站设备正常运用的检修及试验。

4.可在维修天窗时间内完成的零小型器材的更换。

5.影响驼峰信号设备使用的检修作业实行停轮修。

6.零星更换转辙机。

7.年度信号联锁关系检查试验。

8.ctc/tdcs设备检查。

9.在天窗内可以完成的其他作业项目。

三、接触网维修天窗作业项目

接触悬挂、附加悬挂、软横跨、绝缘部件、支撑装置、隔离

开关检修,牵引变电所内有关行车设备检修等。

第4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工具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的生产企业定点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应当对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资格证,方可作业。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四、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必须了解所载运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五、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六、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承运人说明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

七、通过公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由公安部门为其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运输车辆必须遵守公安部门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

八、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运输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虚报或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5篇 起重机使用和营运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由机修部门负责起重机的管理工作。建立必要的起重机械检修维护、定期检验、操作、安全规程;

二、起重机指定专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随便开动;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做到“四懂三会”(懂性能、懂结构、懂原理、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并进行专门培训,经安全部门考试取得合格证后方能操作。

三、.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钢丝绳、吊钩限位开关等,各零件部件的使用情况,如发现异常应及时报修;

四、起吊物件应钩扎稳妥,吊钩与吊物件重心应垂直,不准斜吊,起吊物件有快口应垫衬保护;

五、起吊物件时不得超过起吊设备的限重载重量,不准长时间将物件悬在空中,吊起物下面禁止有人行走或停留;

六、手持或电气制盒,绝缘要良好,操作完毕垂直轻放,不能使其在空中晃动以致被撞击破损;

七、光线阴暗或操作者不能看到被吊物件又无人指挥操作的情况下,不能起吊;

八、离岗下班应切断设备电源。

第6篇 营运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营运车辆必须按时参加车辆的定期安检、年检、回场检查、二级维护、大修、cng审验和常规维护保养;按规定按时足额投保。

二、每天出车前对cng设施、车辆的安全系统、灯光系统、电路系统及轮胎进行检查,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三、车辆必须配2公斤(含2公斤)以上的abc类干粉灭火器一具,并保证不过期而且会使用。

四、严格遵守国家、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各种交通安全及安全生产法规,保持良好的驾驶习惯,在行车中必须系好安全带。

1、严禁超速行驶和开斗气车,遵循“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行车原则。

2、严禁在禁止掉头的道路(街道)上掉头;

3、严禁酒后驾车;

4、严禁病车行驶;

5、严禁带病驾驶;

6、严禁闯红灯;

7、严禁超越双实线、中心实线行驶;

8、严禁强行超车;

9、严禁跨越中实心线、双实线超车;

10、严禁重复超车;

11、严禁在弯道、交叉路口、人行横道、桥上、隧道、坡道和交通人流量大的路段上超车;

12、严禁从前车右边超车;

13、严禁占用超车道行驶;

14、严禁在行驶中随意变道;

15、严禁乱停靠上下乘客;

16、严禁空档或熄火下坡道路段;

17、严禁跟车太近、特别是大车后方、必须保持其绝对安全距离;

18、严禁运载易燃、易爆、危险危禁品;

19、严禁“三超”(超速、超载、超疲劳驾驶)

20、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和本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

21、严禁心情不好驾驶;

21、严禁在行驶中使用手机和听耳塞式随身听;

23、严禁在行驶中吸烟和吃零食;

24、严格遵守车辆在转弯时减速行驶的规定;

25、严格遵守车辆在进入主线车道时减速行驶的规定;

26、严格遵守车辆在通过丁字路、十字路时减速行驶的规定;

27、严格遵守车辆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的规定;

28、严格遵守铁路道口、隧道口的通行规定,在确保安全和在管理人员的指挥下通过,严禁强行通过。

五、必须保证车上三角警告标志完好,在车辆发生故障时,将车移至路右边停放,开启应急灯,将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50-100米,高速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将安全警告标志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外,车上人员迅速转移到路右侧安全地带,特别是严禁在故障车前方、车内、车旁滞留。

六、严格遵守高速公路和临时道路的通行规定;将“安全和人的生命权”高于一切,时刻牢记心中。

七、燃气汽车在行驶中出现故障的紧急处理

1、车辆在行驶中,如因高压燃气管破裂、卡套松脱造成燃气大量泄漏而无法关闭气瓶阀时,应立即靠边停车,并关闭电源总开关,疏散人员,将现场隔离,不能允许人员、车辆进入,隔离火源,待燃气散尽后再作处理。

2、如果发生火灾,除立即关闭电源总开关、手动气含辛茹苦和气瓶阀外,还应隔离现场,用灭火器灭火。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管路或气瓶阀无法关闭,引起燃气大量泄漏,应及时疏散乘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八、燃气汽车停驶时的注意事项

1、每日收车后,应认真检查系统是否正常,有无钢瓶松动、漏气及其他异常现象,关闭手动气阀及电气总开关,查看高压表的压力情况,以备次日判断系统是否漏气。

2、燃气汽车停止行驶、停入车库或停车场时,应认真检查车辆停放周围有无明火火源或易燃、易爆物品,然后切断车上所有电源,关闭气瓶组合阀上的出气阀。

九、燃气汽车夏季驾驶的特殊要求:当大气压温度35℃以上时,必须注意水(防冻液)温表的读数。

十、车辆在山区等地区使用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制动系和操作系的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制动和操作装置可靠,工作正常。

2、爬长坡、陡坡时,注意提前换档。

3、下坡前,注意制动系压力及制动机构工作状况,禁止熄火空档滑行,防止制动毂过热。

4、对点火系和供油系作适当调整。

5、可酌情采取提高压缩比、改变配气相位、增压等措施,提高发动机的动力性。

十一、以上制度(规程)如有违反而造成的一切事故,由其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7篇 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营运车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定三级防火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车辆承包者是三级责任人。

二、营运车辆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安全锤:28人(含28人)以下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4公斤灭火器,不少于2个安全锤;28人以上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8公斤灭火器,不少于4个安全锤。

三、灭火器及安全锤必须有固定架并放于适当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发生火情时旅客和司乘人员能及时使用。

四、营运车辆承包者或司乘人员是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进行年检、打压等。

五、司乘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六、营运车辆内禁止旅客吸烟,车辆在发生故障时不准使用明火。

七、因车辆灭火器配备不足或灭火器失效,以及发生火情司乘人员逃离,不组织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车辆火情扩大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8篇 购物广场现场营运管理制度

购物中心现场营运管理制度

一、开闭店管理

1.0营业时间:早10:00---晚10:00

1.1开店

1.1.1购物中心内商铺统一开、闭店;遇重大节日或其它原因需变更营业时间时必须提前上报公司批准后实施;

1.1.2营运主管/助理在开店前5分钟进场(9:00分―9:25分),仪容仪表到位;营运主管/助理同商管员在员工通道打卡位置迎接员工列队打卡入场,营运主管/助理负责监督营业员的进场路线及进场时间,营业员开店前30分钟停止进场;

1.1.3进场后立即进行卫生清理、卖场整理等工作;

1.1.4开店前30分钟(9:30分---9:45分)组织商铺营业员在指定区域召开晨会,营运主管/助理负责组织召开晨会。

1.1.5晨会管理:

1)常规内容:_早班营业员点到(检查到岗情况);

_各个品牌上报前一天销售数据及成交笔数;

_检查营业员仪容仪表;

_练习服务用语/品牌介绍/服务案例分享/专项培训;

_对存在的问题及违纪现象提出整改要求。

2)临时内容:_提示、督促各商铺根据季节的变化及时补充应季商品,更换商品陈列和环境布置;

_通报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近期工作安排、要求及相关信息。

3)晨会要求:_要求各商铺营业员须将每日晨会内容做详细记录,并传达下一班次人员,做到全员了解,营运主管/营运助理每日对各商铺营业员,晨会重点问题的了解情况进行检查。

_营运部对参会人员出勤、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存档;营运主管每周对晨会记录进行检查;营运部负责每月将晨会会议涉及的重要事项及营业员考勤情况以书面“沟通函”形式通报给商铺负责人。

_营运部每季进行一次广场全员晨会,总结季度工作、表彰优秀员工及优秀商户。(每月组织商铺店长或相关负责人进行一次见面沟通会)

1.1.6晨会结束后营运主管/助理进行卖场巡视检查:检查各店铺卫生状况、货品摆放情况、店铺开店情况等。依据《日常运营巡视记录表》、《营业员奖罚单》的汇总记录,后期评选优秀员工和评选优秀商户。

1.1.7营业员进行开店前准备工作:

1)清洁货柜、地面、橱窗、货品的卫生;

2)货品补充,保证陈列丰满美观,并且有助于销售;

3)大面调整陈列,更换橱窗形象应在此时间完成;

4)营业员入场后不得喧哗、嬉笑打闹、串岗;

5)灯具等设施损坏立即进行报修;

6)相互检查仪容仪表。

1.1.8迎宾工作:

1)开店/闭店时由营运部经理带队,营运部所有当班人员站立在入口处进行迎宾/送宾。

2)迎宾点位及人数:

_商场首层各入口及各楼层电梯口(店铺营业员由各个品牌进行排班)

_各商铺当班人员指派1人在商铺入口右侧进行迎/送宾。

3)总服务台负责尚未开门营业时,遇下雨、炎热天气等特殊天气情况下对等待在主入口顾客进行服务。

4)开业前5分钟,迎宾人员到位,各店铺营业员到指定位置迎宾;开业后10分钟,依据广播提示进行作业;迎宾结束后,广场入口处的迎宾人员列队离开,店铺营业员转为销售状态;

5)安管人员开启大门,工程部开启扶梯;迎宾员标准礼仪:保持标准站姿,双手自然交叠放在身前,面带亲切笑容;声音清晰、洪亮、有朝气。当顾客通过时,须说:“早上好!欢迎光临”等迎宾语,并行鞠躬礼,鞠躬幅度为45°。

1.2闭店

1.2.1闭店前20分钟营运人员开始巡场;

1.2.2闭店前10分钟送宾人员在指定位置开始送宾,各商铺营业员闭店前5分钟开始送宾,送宾时间持续到闭店后10分钟;

1.2.3营运主管/助理对广场闭店前客流、现场状况进行全方位的检查;对延迟营业的商户区域加强巡视与管理。

1.2.4各个商铺员工在撤场前必须关闭水闸、电闸/电器设备、燃气设备、店铺门锁。

1.2.5闭店后10分钟营业员听从指挥按指定路线、指定出口撤场;

二、巡场管理

1.0巡视范围及路线:

1.1巡场范围:uty购物中心内场、外场、主力店及停车场。

1.2路线:商场内场――广场主力店――外广场――地下停车场

2.0巡视频次:

2.1商场内场每天4次,开业前巡视、营业中巡视(上午、下午各一次)、闭店后巡视;

2.2主力店及地下停车场每天一次;

2.3营运总监(营运部经理)每周一14:00---17:00组织营运部人员进行集体巡场,全面检查现场营运管理情况。

3.0巡视内容:(包括主力店、商场内场和多种经营点位)

3.1营业状况:

3.1.1检查各商铺员工到岗情况,着装是否规范,是否佩戴工牌。

3.1.2检查各商铺是否在做开门准备,打扫商铺卫生,整理商铺,灯光开启等,开店时准时迎宾。

3.1.3检查各商铺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开门营业,有无晚开店的现象发生。

3.1.4商铺的员工是否以饱满的精神、良好的态度和规范的行为在接待每一位客人,是否及时处理投诉及纠纷。

3.1.5检查各商铺是否按正常时间和路线、用合格的工具托运货品和垃圾。

3.1.6检查商品是否应季,商品是否丰满。

3.1.7检查各商铺是否按uty购物中心规定的时间结束闭店,是否有提前离开或收货、闭店的现象。

3.1.8检查各商铺的装修及装饰是否有《施工许可证》,是否按要求施工。

3.1.9检查各商铺门头、货柜、道具、地板、吊顶、灯光等是否完好。

3.1.10了解核实各商铺前日及前阶段的销售状况,有无促销活动。

3.1.11及时处理客户及顾客投诉事宜,并做好记录备案。

3.1.12检查广场内是否有顾客带宠物、吃冷饮污染地面及吸烟等不文明现象及时制止。

3.1.13检查各区域的温度,广场内有无异味。

3.1.14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及时了解区域内安保的情况,客流高峰期间对商铺进行安全防范提醒及指导。

3.1.15对商铺的

报修内容进行及时跟进和协调总服务台落实。

3.1.16做好各类保险理赔的取证、报险、接洽等后续工作。

3.1.17检查公共区域美陈布置是否有损坏,是否视觉效果不佳或超过时效。

3.1.18检查商铺橱窗布置及美陈的视觉效果是否符合审美要求,是否超过时效,落零商品及破损道具应立即清除或更换。

3.1.19检查广场内有无乱派宣传品及资料的现象,和未经批准的推销和兜售或拉客行为。

3.1.20检查dm展架宣传品的陈列是否美观,及时补充并清除无关的或过期的宣传品。

3.1.21检查各商铺的经营证照是否齐备,是否亮证经营,销售行为是否规范。

3.1.22主动为顾客提供服务,客流高峰期间对年老体弱、孕妇予以重点关注。

3.1.23及时提醒商铺电费充值、信件领取、促销广播申请、费用缴付等。

3.1.24检查商铺是否违规使用音响设备。

3.1.25检查临时促销是否按照批准的范围、内容和方式进行。

3.1.26观察商场内客流情况,冷区,热区,客流动线。

3.2清洁卫生:

3.2.1检查各餐饮商铺的店内、厨房、后通道的清洁情况(每天上下午各一次),油烟设备的清洗(每周清洗防火板,每月清洗油烟机及管道),地沟有无积水,厨房后门要关闭,吸水毯清洁状况,不合格的要予以纠正。

3.2.2检查各商铺门头、多种经营的花车、柜架、货品、展示品、橱窗、门的卫生状况和完好情况,检查地面、绿化和桌椅、护栏的卫生状况和完好情况,有无锈迹等。

3.2.3检查各主要通道(包括消防通道)、公共区域(包括公共卫生间)的清洁卫生情况,垃圾桶是否需更换。

3.2.4检查各商铺包干区以及店招、卷帘门的清洁情况。

3.2.5检查各商铺的地毯是否经常清洁干净,尤其是餐饮区商铺。

3.2.6检查通道口伞套架的整洁度及备品情况。

3.2.7检查是否有顾客不文明行为,如吸烟等,及时礼貌地予以制止。

3.2.8雨雪天注意通道口是否有积水等现象,是否铺设防滑毯,协助清除积雪。

3.3商品情况:

3.3.1检查各商铺的店内pop摆放是否符合广场的管理要求,包括内容、书写形式,张贴方式、时间等。

3.3.2检查各商铺标价卡放置是否规范、整齐,内容有无失实。

3.3.3检查各商铺的_展架是否置于店外通道。

3.3.4检查各商铺新品上柜及货品情况等。有无陈列过季商品,如有则即时提醒对方予以更换。

3.3.5检查商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的规定。

3.3.6检查各商铺商品的丰富程度,了解适销情况,提供改善建议和要求;对于商铺货品突然减少,或发现非正常退货,要立即汇报给营运经理。

3.3.7监督检查店内商品与价格有否混贴。

3.4物业状况:

3.4.1检查公共区域促销广告(包括一楼外立面广告)是否完好和规范,灯光、灯箱是否明亮,画面是否过期。

3.4.2检查营业设施是否损坏,是否放置在指定的区域位置,是否占道。

3.4.3检查所有灯光(包括一楼外围)、广播系统是否正常开启、明亮,广播音量是否正常。

3.4.4检查空调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3.4.5检查安全通道门是否正常开启,门锁和拉手是否损坏,通道内有无堆物等。

3.4.6检查营业时间电梯运行是否正常,是否有非运货时间运货的现象。

3.4.7检查各商铺包括仓库的用电是否正常,电线是否固定,压线槽是否松动,有无在店内使用非经营所需的电炉电水瓶等电器,或用电超负荷。

3.4.8检查有无在营业时间装修,粉尘、气味、噪音、无施工证等现象。

3.4.9检查顾客有无弄坏公共设施、绿化、景物的现象。

3.4.10检查广场天顶、地面、墙面及其他设备是否有影响客户安全的情况。

3.4.11检查各商铺及通道内灭火器、灭火毯、消火栓、喷淋头、感应器等消防设施设备是否完好,消防卷帘门位置和消防通道是否有堆物占用等,

3.4.12检查公共卫生间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3.4.13检查广场指示系统的准确性及是否完好,适用性。

3.4.14检查公共设施有否损坏,是否可正常使用。

3.5人员管理:

3.5.1检查员工有无串岗、扎堆聊天、大声喧哗的现象。

3.5.2检查员工有无在营业时间吃零食、喝饮料、用餐等现象。

3.5.3检查员工有无站姿、坐姿不规范,在营业时打手机聊天等现象。

3.5.4检查员工有无怠慢顾客或对顾客不礼貌的现象。

3.5.5检查员工着装是否规范。

3.5.6检查员工的上下班是否按指定的员工通道行走。

3.5.7检查有无在营业时间穿制服闲逛。

3.5.8协助对员工出入证的检查和管理。

3.5.9检查多种经营营业员的上岗培训情况。

4.0巡场中发现的问题:

4.1营运部人员每次巡视填写《日常运营巡视记录表》,并存档;需与其他部门协调的问题及时填写工作联系单。

4.2需通知相关商户立即解决,无法立即解决的问题填写《整改通知书》;

4.3对在规定时限未完成的整改事项上报营运总监;

4.3每周对《日常运营巡视记录表》中记录的问题进行分析,对超出时限仍未解决的问题进行跟踪,对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上报总经理;

4.4营运部负责将现场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未能解决的问题进行汇总,于次月5日前上报总经办;

4.5每周五查验巡场范围内公共区域报修的修复情况,记录在《公共区域报修统计表》上并报工程部经理、工程总监,营运总监负责审核、批准。

4.6总经办,不定期对营运部的巡场管理记录和现场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及建议,并负责督办落实。

5.0餐饮商户管理:

5.1厨房检查

5.1.1每天至少一次对商户厨房排烟罩、室内排烟管道、冰箱、下水口等可视部位进行卫生检查。

5.1.2提醒办理/续办健康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

5.1.3

每周检查食品进出货记录。

5.2每周不少于一次对餐饮商户厨房排烟系统的检查,并对排烟管道清洗标识进行核查。

5.3每月牵头组织安全部和工程部参加不少于一次的对餐饮商户厨房排油烟系统及清洗标志的联合检查。

三、商户经营规范管理

1、目的:为实施商场统一管理,规范商场商户的商品管理及人员管理。

2、适用范围:购物中心

3、工作要点:

1)营业时间统一管理

①.承租人需遵守本中心规定的营业时间,不得任意歇业、延迟开店、延后或提前关店。

②.营业以全年无休为原则,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于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

③.承租人如有特殊之要求需延长或提早进退场时间,例如特殊促销活动或盘点清仓等,必须于三天前填写申请表并取得z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同意后始得为之。

④.因进退场时间之改变而要求电扶梯、空调或其它本中心需配合事项,例如保安服务,承租人必须负担非营业时间内部分增加之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⑤.营业时间内之任何时段,包括吃饭或休息,承租人必须保持最少一位营业员在店内。

⑥.承租人租赁区内之贵重物品、个人重要财物、文件等应自行保管,同时不得储存危险物品,非营业时间应确实执行门禁,如有任何被窃之损失应自行负责。

2)商品管理

①.承租人贩卖之商品应符合同中之约定,并遵守公平交易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若因品质不佳,经检举或查证属实,应无条件接受办理退货、换货。

②.承租人贩卖之商品,不得有仿冒商标或侵害他人代理权、专利权、著作权情事,并不得陈列销售政府规定之违禁品,如经查获,应自行负担一切法律责任。

③.承租人贩卖之商品,如经顾客使用后发生不良反应而损害顾客利益或因而造成本中心信誉受损,应负担一切之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3)人员管理

①.承租人的营业人员应参加本中心举办的各种教育训练活动,并接受本商场管理人员的行为管理

②.承租人的营业人员应遵守本商场统一管理的各项规定,如有违规行为,经认定后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③.承租人的营业人员如发生重大违规行为或态度恶劣屡劝不听,经本商场书面通知后,承租

人应立即撤换该等人员,若因此而造成本商场之信誉及权益受损时,承租户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④.承租人的营业人员衣着应力求整洁美观并佩挂工作证。

⑤.承租人的营业人员不得于营业区域内集结他人聊天或抽烟、吃东西、打扑克、麻将等。

4)清洁与维护

①.承租人应于每日营业前自行负责完成其租赁物内外的清洁工作。

②.承租人应力求租赁物内外环境的整洁,并随时维持店面门窗等设施清洁明亮。店面或店内装潢材质若有破损、破旧或不牢固,承租人应于非营业时间立即更换或加强固定。

③.承租人应将其店内废弃物以塑料袋密封放置于卖场垃圾制定存放处。

5)公共事务管理

①.声响及广播

※店内所拨放的音乐或其它声音音量应维持在一合理的水准,不得造成噪音干扰公共区域、顾客及其它租户。

※不得在公共走道上或于店内可直接视觉接触装置任何令人不适之闪光。

②.公共区域

※承租人不得将商品或任何陈列物放置于承租范围以外之任何地方,以维持本商场整体动线的流畅及公共安全。

※所有承租人应共同维护公共走道之清洁及公共设施之完善,如承租户使用疏忽而造成之污

渍、毁损或故障,承租人应负责恢复原状之责任并负担因此而产生之任何费用。

※载客之电梯或电扶梯严禁载货使用,且不得任意张贴宣传文字。

※承租人应保持载货电梯之整洁,并约束送货单位及经营户尽量安排于非营业时间内送货,并遵守本商场使用载货电梯之相关规定。

③.公共安全

※承租人不得在原有内装核准范围外私自配线、装设插头、电线、灯管、瓦斯管及违规之电器设备,如有必要新设或增设、用途更改或迁移时,须得到本商场书面同意书,方可装设,并自行负担费用。

※承租人及营业人员不得私自操作各种公共电器设备及设施。

※承租人店内之于内装审查时同意装设之电器设备,如有发生故障或不良反应时,应立即通知商场营运部,并由营运部组织消防部进行处理,否则因此造成之损害承租人必须负担所有之责任及相关赔偿。

※承租人严禁于租赁范围内燃烧任何东西,且不得有任何祭祀之行为。承租人派驻营业人员均须参加由本商场举办或协办之防火、防盗等安全讲习。

※本商场之餐饮业者所使用之瓦斯器具及炊具均应自行定期保养检查及插拭干净以确保安全,如因此而造成灾害,承租人应负担所有之相关赔偿及责任。

※各种通路、楼梯、安全门、消防栓及电梯附近不得放置或造成任何足以妨碍消防机能或成为逃生障碍之器具或物品。

※遇有紧急情况或发生火警时,必须遵守本商场规定之危机处理守则。

※非经本商场同意不得任意进入防火通道或开启防火门。

※发现可疑人物,无故进入购物区域藏匿逗留,或发现被弃置之可疑物品,应立即通知商场保安人员。

※如遇地震、台风或其它天然灾害发生时,应听商场人员之指示行动。

※如承租人自行聘雇保安人员,其工作执行区域将仅限于租赁范围内,并应注意有关法令之限制,不得有侵犯人身、财物之行为,承租人并应对其警卫人员行为负完全之责任。

※各种消防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或任意破坏。

④.公共卫生

※承租人不得存放或贩售任何散发异味或足以污染环境之物品。

※商店内不得饲养及携带家禽、家畜,亦不得携带宠物至本商场任何场所。

※承租人店内之垃圾桶应时常清洗并保持干净。

⑤、良性互动

※承租人不得为请托或给予方便之目的,对商场员工个人赠与礼物、金钱或针对其个人给予特别优惠或享受特别利益之承诺或机会。

第9篇 营运管理中心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中心机动车管理,适应高等级公路发展需要,切实做到全中心机动车安全运行、科学管理、合理使用、节约成本,发挥机动车使用最大效益,杜绝机动车安全责任事故,保障全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中心实际情况和管理实践,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车辆驾驶员管理

1、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过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方可驾驶本单位车辆。严格执行公司定车定人规定,非定车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严禁驾驶本单位车辆。特种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机动车驾驶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车辆年审,参加中心及分管科室、站的安全学习,提高安全意识,时刻把安全行车放在首位,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和本中心的安全管理规定制度,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对故不参加安全学习者,除提出批评教育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机动车驾驶员要严格执行交通法规,服从交通警察及本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自觉遵守驾驶员“十不准”。

4、严格落实机动车辆安全责任制,按照谁用车谁负责的原则,对外出车辆进行管理;车辆在外出期间,用车部门和个人要对所使用的车辆负全部责任。

5、机动车驾驶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风范,体现高等级公路管理部门文明形象,模范遵守国家及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严格按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驾驶车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无视安全开“霸王”车;严禁疲劳、酒后等违章驾驶;违章罚款或处罚由驾驶员自负。

6、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要按照交通法规规定,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报告中心领导,听候处理。坚决杜绝逃逸现象发生。

二、车辆管理制度

1、我中心机动车实行集中调配,分级管理。

各站主要领导对站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各科室主要领导对本科室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负责。

中心综合科明确一位机管人员负责中心机动车的日常管理并指导、督促全中心机动车的管理。

2、各科室业务用车应填写派车计划,填写用车事宜、时间、地点等,由综合科统筹安排,没有特殊情况,不按计划要车的,不予安排,确属需要,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综合科方可安排。

3、汽车保管由驾驶员负责,驾驶员应爱惜车辆,注意车辆的保养、维修,防止车辆被盗或损坏。

4、汽车的审核、维护、保险由中心综合科统一办理。

5、车辆停放,应按规定停放,并上好防盗装置。未经领导批准乱停乱放发生责任事故的,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6、汽车要建立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买车辆的原始资料、行车证、保险单等行车必备的有效证件复印件,由综合科机管人员负责管理。

7、机管员要协调站、科室领导作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车辆安全挂历、成本考核;及时办理机动车运行所需各种手续,按规定填写《车辆维修资料卡》,一车一卡,据实填写;按工作天数、行驶里程、燃油消耗量(含油费)、修理费、规费(保险、年检、税费等)、差旅补贴费、其他费(通行、停车等)每月汇总并公示,每季、半年、年末向中心领导汇报。

8、未经中心派车部门派车或中心领导同意,严禁私自出车办事,违者,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自负;本中心车辆严禁外借。

9、机动车驾驶员要与本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在实处,要时刻以安全为第一要务,从源头上杜绝安全事故。

10、机动车驾驶严格实行定人、定车、定岗的三定制度。

根据工作需要,我中心职工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集体决定;一般职工确需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本站、科室领导同意,本站、科室领导对同意的后果负领导责任;各站、科室领导确需要临时驾驶车辆的,须经中心领导同意。

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的职工,须持有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正式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无违章、无事故安全驾龄,并由其所在基层单位考查实际驾驶能力,考查合格后,报中心领导批准,并与其所在科室、站主要领导签订兼职或临时驾驶车辆安全生产责任书,中层以上干部与中心领导签订,要确保安全责任不落空。

根据工作需要,长期兼职驾驶车辆,宜采用定人定车制,尽可能一车一人。

临时驾驶车辆职工不得随意要车开,要以工作急需要为前提,并征得上一级领导同意。

11、驾驶员不得将车交予任何人驾驶,职工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更不得以欺瞒行为驾驶本单位公车;违者,除追究交车驾驶员的责任外,同时追究接车职工的责任,系领导干部的,还要追究领导责任;如造成安全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12、我中心执法车辆要维护好自身形象,严格执行“五条禁令”,即:严禁外借,严禁参加迎娶、送葬,严禁参与上坟扫墓等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停放娱乐场所,严禁利用执法车辆名义滥用权力。对违反禁令、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将予以处罚。

13、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按中心与驾驶员签订的安全合同,由综合科写出事故报告,分析事故原因,报中心领导,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14、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或其他职工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多次违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解除劳动合同。

三、车辆的维护保养制度

1、驾驶员须随时检查车辆,做好车辆的定期保养和维修工作,始终保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2、维修工作由中心综合科统一负责。综合科要建立健全车辆维修台帐,实行车辆维修单制度,严格把关。中心车辆的维修保养由综合科负责;各收费站的机动车辆,日常维护保养费用从中心拨付的车辆管理费用中支出,需要大修时,由收费站向综合科提出申请,批准后由综合科办理。先提出申请,车管人员根据申请内容,维修记录情况,开修车但,按指定地点,修理内容进行修理、换件,修理费超过500元需要请示中心领导后方可进行,不得私自修理、换件,不按规定开据维修单修车,中心不予结账。

3、按照车辆保养规定要求,认真做好车辆保养记录,每行驶5000公里强制保养一次,对车辆安全部位,如刹车、方向、轮胎、灯光等要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及各部件安全可靠,运转正常。

4、保持车辆清洁卫生,爱护车辆,坚持每日出车前、修车后的安全卫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车辆安全性、机动性。

四、事故的处理和奖罚制度

(暂行讨论)

1、每年初由分管科室、站与驾驶员签订安全合同责任书。

2、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本年度合同期内不发生事故完成合同内容要求,大小车驾驶员均享受安全奖及评优资格。

3、车辆在本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按各单位与驾驶员签定安全责任书进行处罚,除扣除本年度安全奖外,视发生事故的轻重按以下原则处罚:

(1)发生死亡交通责任事故,除按中心规章制度处罚报请领导批准,调离驾驶员岗位。

(2)发生其它交通责任事故,事故损失超过1000元的扣除全部安全奖励。1000元以上5000元之内的扣除半年出车补助及奖励超过5000元的重大事故另行研究处理。

(3)本年度内连续发生两次以上责任事故,除按以上规定进行处罚外,报请领导批准外,调离驾驶员岗位。

(4)非定车驾驶员若有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需临时驾驶车辆的,不享受安全奖。惹发生安全事故,按定车驾驶员处罚办法执行。

(5)未经公司领导或分管科室、站批准,驾驶员私自为他人或个人用车办私事或未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按规定进行处罚,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由驾驶员个人负全部责任,并视事故大小给予罚款50-1000元处罚,直至调离驾驶员岗位。

(6)违反驾驶员“十不准”规定者一次处罚50元由此引发的车辆事故按规定执行。

(7)因违章造成的扣车及罚款,应由本人负责,罚款一律不予报销或以其它形势抵消。

(8)定车驾驶员如全年无违规及重大责任事故,按每车公里2分钱给予奖励(特种车辆不在此内)

机动车驾驶员“十不准”

1、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2、不准驾驶与驾驶证车不相符的车辆。

3、不准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4、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5、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6、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7、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8、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9、不准超速行驶。

10、不准乱停乱放。

第10篇 商业规章营运管理制度

一、部门本职:负责商铺运营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能:根据公司制定的经营业内及招商进度针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业主商铺和公司自有商铺进行后续运营管理。

1、拟定营运管理文件及经营商户相关的营运指导准则。

2、对项目周边已有商业项目的业内品牌调整情况及新开商业项目业内品牌分布情况进行调研和分析。

3、对项目周边商业的促销活动信息的收集,及时对本商业项目的促销活动进行调整。

4、及时反馈市场最新动态及竞争对手营运情况。

5、根据公司业内方针和营运管理标准推进商铺的门头及装修形象的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6、推进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商铺在确定时间节点内进场装修。

7、根据商业版块制定的经营业内和商户形象标准对已签订租赁合同的商户提供装修标准并对商户提供的门头及内场装修图纸(效果图等)进行审核。

8、定期与招商部协商分析商铺招商情况,并提出合理的商户调整建议和底商形象活动建议。

9、负责商户的日常管理工作,与商户保持良好的联系和沟通,协调好公司与商户的关系。

10、随时了解经营信息和业主、经营户的经营动态,做好已租赁商铺的经营业主建档工作。

11、与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做好经营商户进场、装修、调整、退场工作。

12、对营运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和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预案,并对营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供建议处理办法。

13、负责组织部门内员工的培训、考核工作。

努力做好人员工作绩效的评估及士气与绩效的提高。

打造一支学习型的有战斗力营运团队。

14、完成上级领导交派的其他工作任务。

营运部各岗位上岗要求、职责及规范

一、营运部总监

1、营运部总监的上岗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商业营运工作5年以上,对购物中心有专业化、市场化的理解,对不同规模的各种业内的行业特点、物业需求、技术要求、发展战略等方面有全方位的认识,同时具备转化为优秀营运管理的专业把握和沟通素质。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3)具有较强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

(4)具有独立进行业务开展和交涉的能力。

(5)能利用各种渠道收集、研究各类商业信息的能力,并建立和不断完善营运管理体系。

(6)具有独立规划业务工作的能力,能及时分析市场动态,在经济活动中发现和处理问题。

(7)能深刻领会公司的经营理念,服务理念,并能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2、营运部总监的岗位职责

(1)负责业务营运部整体工作的把握和部署。

(2)负责制订各阶段营运管理计划,布置和安排本部各项工作有计划开展。

(3)负责开展本部门员工业务的培训,指导和帮助本部门员工的工作,不断强化和提高员工的素质。

(4)负责组织考核和考评本部门员工,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增强本部门员工的凝聚力。

负责制定、分解营运管理指标,并监督检查完成情况。

(5)负责组织市场调查,预测市场发展趋势,并针对市场的变化和竞争的需要提出应对策略。

(6)负责指导本部门员工对营运管理协议的管理、建档、查询工作。

(7)组织安排相关营运人员参观学习同行业优秀商业的营运现场管理。

(8)负责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方案和建设。

(9)负责协调本部门同其它部门之间的工作。

(10)做好营运人员的评核工作,并提拔尖子作为储备管理人员。

(11)负责完成公司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3、营运部总监的岗位规范

(1)根据公司下达的计划指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发展趋势,制定本部门年度的总体工作计划和周、月、季度工作计划。

(2)每周召开一次部门员工工作总结、报告会、检查督促工作进度掌握员工的思想状况。

会议要准时召开;

会议要有详细、完整记录,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3)对本部门员工进行合理分工,使其各尽其能,责权分明,并形成合力。

(4)有效指导下属开展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顺利、高效完成。

(5)掌握宏观和微观经济走向,正确制定工作目标和方向。

(6)日常检查:每天检查各部营运管理工作进度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指导。

分周、月、季检查各种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在制定规章的时候可以约定通过保密协议,据此证明商业秘密的存在、证明企业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护措施,一旦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便于举证,有利于企业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维护合法的权益。

(7)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二、营运部经理

营运经理的上岗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商业工作3年以上;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具有丰富的商业管理经验,熟悉商业地产的运作程序及特点。

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能撰写市场调研的专题报告、组织各种大型促销活动。

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1、营运经理的岗位职责

(1)根据公司制定的整体工作计划,制定本组营运计划和总体任务的分解方案,带领团队完成每月营运管理工作。

(2)负责本部门所管理的商业或经营业内进行调查分析。

(3)收集信息资料,向上级递交分析调查报告。

(4)负责按月编制本部门营运管理计划、进行品牌结构分析、定期和招商部沟通不断完善商家组合。

(5)写每周营运工作报告,包括营运管理日常工作、营运目标、营运顾问、个人评估、营运人员评估营运管理中有待解决问题、营运经营销售目标达成因素等。

(6)保持与营运总监之间的联络和传达工作。

(7)负责本部门所划分商户的门头、装修形象的管理工作协助营运人员对商户的营运管理,及时跟踪营运人员的商户管理工作。

(8)处理属下组员在营运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及客户投诉。

(9)负责安排、监督属下组员的每天工作内容。

(10)收集并整理属下组员的营运数据上交营运总监。

(11)负责向总监汇报即时的现场营运情况。

(12)负责编排营运组员当值时间表,如有变动,及时向公司汇报及更改。

(13)负责完成营运总监安排的其它工作。

2、营运部经理的岗职规范

(1)及时巡查下属的工作,服务质量,并进行监督和指导,保持所属员工工作的高质、高效。

(2)常关心和帮助下属,以提高所属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积极配合实施部门各项活动,认真组织人员执行各项计划或方案。

(4)经常组织培训和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5)日常检查:每天检查所属员工工作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指导。

分周、月、季检查各种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三、营运部副经理

1、营运副经理的上岗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商业运营工作1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敢于承担工作压力和责任,工作效率高。

(3)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协调能力。

(4)工作耐心细致,善于学习和自我提高。

(5)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能力,具有团队管理经验。

(6)能撰写市场调研的专题报告、组织各种大型促销活动。

(7)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营运副经理的岗位职责

(1)协助营运部经理进行日常管理、营运管理及协调管理工作;

带领本部门营运管理员完成公司下达的招商任务。

(2)协助部门经理做好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工作,协调相关工作实施及做好工作配合。

(3)及时掌握本组营运人员的商户情况、营运情况以及准确的市场信息。

(4)制定本部门营运计划和部门总体任务的分解方案,并上报完成情况及未完成原因。

(5)组织本部门营运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营运人员专业水平。

(6)及时处理营运人员遇到的疑难问题。

(7)配合营运经理做好本部门营运人员的日常工作分配。

(8)协助营运人员处理客户异议及促成营运目标达成。

(9)协助营运经理组织对营运人员的培训工作。

(10)协助解决客户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及时反馈客户意见。

(11)协助本部门经理召开营运人员日常工作例会。

(12)与营运经理一起安排本部门招商人员值班。

(13)记录本部门营运人员考勤及安排组员调休。

(14)及时汇报营运进展情况和营运过程中疑难问题。

(15)督促本部门营运人员收集客户资料,约见有效客户和部门经理洽谈,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部门人员进行考核。

(16)及时将有关资料提交部门汇总。

(17)严格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18)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3、营运部副经理的岗职规范

(1)及时巡查下属的工作,服务质量,并进行监督和指导,保持所属员工工作的高质、高效。

(2)常关心和帮助下属,以提高所属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积极配合实施部门各项活动,认真组织人员执行各项计划或方案。

(4)经常组织培训和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所属人员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5)日常检查:每天检查所属员工工作情况,随时进行监督、指导。

分周、月、季检查各种报表,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6)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公司机密。

(7)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营运管理员

1、营运管理员的上岗要求

(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商业工作1年以上。

(2)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较强的服务意识。

(3)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4)较强的表达、沟通和协调能力。

(5)良好的礼仪风范。

2、营运管理员的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其工作职责。

(2)按公司营运流程及工作制度要求进行日常营运工作。

(3)积极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为上级及时提供有效的商业信息。

(4)掌握市场动态,积极适时、有效地服务商户,拓宽营运管理渠道,不断收集目标商户信息,建立详实的商户档案。

(5)向上级领导汇报项目存在问题及建议解决方法。

(6)负责接待每天的到访商户;

负责接听每天商户咨询的来电。

(7)负责登记每天的商户资料。

(8)负责已办理租赁合同的商户进场营运事宜;

负责向主管汇报每天商户的情况。

(9)负责跟进进场装修、门头装修出新等营运工作。

(10)定期进行商铺现场巡视工作,对不符合公司业内方针和营运标准的及时指出协助商户整改,按时提供商户拜访情况报告。

(11)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营运管理员的岗职规范

(1)根据部门下达的各项营运工作计划,指定个人的营运计划即:按时做好商户巡视报告按时做好商户相关表格并建档。

(2)严格按照部门分解的经营指标,进行营运管理考核。

(3)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各项经济活动要遵纪守法。

(4)贯彻“忠诚服务”的经营理念,并将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

第11篇 部分路桥公司营运长效管理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路桥公司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促进路桥公司管理水平的持续提升,努力打造“畅行高速路,温馨在江苏”服务品牌,奋力当好先行军,按照权责明确、绩效挂钩、考评科学、奖罚有据的原则,在去年营运长效管理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苏通大桥公司、润扬大桥公司、泰州大桥公司、宁杭公司、宁宿徐公司、广靖锡澄公司等六家路桥公司试行本办法。

第三条 考核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四条成立考评小组、明查工作组、暗访工作组。

考评小组:

组长:常青

组员:六公司主要领导、吴尚岗

明查工作组:

组长:吴尚岗

成员:六公司分管副总

暗访工作组:

委托苏州美兰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五条二0一三年四月份、九月份由明查工作组各进行一次检查(抽查面30%--40%),检查时按千分制打分,后折算成百分制。(祥见附表)

第六条每月由苏州美兰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定期以司乘人员的身份对公司各收费站、服务区、办公地等进行一次暗访,暗访过程进行录像、录音。根据暗访情况按百分制对各公司进行考核打分。1-6月的暗访考核平均分作为上半年的暗访考核分;7-12月的暗访考核平均分作为下半年的暗访考核分。

第七条7月中下旬考评小组将对明查工作组4月份的检查考核得分及上半年的暗访考核得分进行审核并考评(暗访占70%、明查占30%);12月下旬考评小组将对明查工作组九月份的检查考核得分及下半年的暗访考核得分进行审核并考评(暗访占70%、明查占30%);二次考评的平均分作为年终得分。大于等于96分为优秀、大于等于90分为优良、大于等于85分为良好。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本考核办法属六家路桥公司自律性约定,不影响控股公司对各路桥公司的考核体系。公司内部考核由各公司自行决定。

第九条本考核办法自2022年开始试行,未尽事宜由考评小组负责解释。

第12篇 铁路营运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营业线施工系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设备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

三、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行车安全放在首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必须纳入天窗,对影响行车和施工安全的每个环节,都必须强化管理,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四、营业线施工必须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切实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积极推广使用先进的施工机具和科学的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

二、施工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营业线施工的组织领导,项目部各架子队应成立相应的施工领导小组。施工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负责审定施工计划、施工过渡方案和安全措施,组织召开施工协调会,协调并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施工结束后负责召开施工总结会,对施工情况旱灾行全面总结。

二、施工现场由项目部明确施工负责人,明确施工作业,并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工班必须服从施工负责人指挥,按照完成施工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施工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三、施工计划的编制

施工计划分为年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和施工日计划。项目部的年度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合同部负责组织编制,并由局指挥部相关部门负责审核。经审核后,按照计划组织施工。

四、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项目部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部门批准,由项目部安排施工。

五、施工登销记程序

一、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40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内登记,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及时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令。

二、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六、施工安全管理责任

一、确保施工安全是头等大事。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措施和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措施具体,管理到位。

二、施工单位是施工安全的主体,承担施工安全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营业线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责任制,落实施工安全措施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应严格按审定的方案、范围和批准的封锁慢行计划组织施工,认真落实实施工安全措施。

因施工造成营业线设备损坏和影响行车安全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施工单位要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对未经设备管理单位同意或监护人员未到现场擅自施工及违反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标准权成的铁路交通事故,施工单位负全部责任。

七、加强劳务工的管理

一、参加营业线施工(包括营业线维修)的劳务工必须由具有带班资格的正式职工(即带班人员)带领。不准劳务工单独上道作业。用工单位对劳务工要进行施工安全培训、法制教育和日常管理;要先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营业线施工的轨道、桥隧、信号、接触网等技术复杂、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作业项目,严禁分包。劳务工不能担任营业线施工的爆破工、施工安全防护员及带班人员等工作,不准单独使用各类作业车辆。由于对劳务工使用管理不严造成路交通事故的,列施工单位责任事故,追究施工单位领导及带班人员责任。

第13篇 剧毒化学品经营运输管理制度

一、剧毒化学品的发运要按规定委托有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员应当向目的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

二、办理剧毒化学品公路通行证时,托运人员应当向公安部门提交有关剧毒品的品名、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输路线、运输单位、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经营单位和购买单位的资质情况。

三、剧毒品运输要采用危险品专用车,并有明显标志,要符合交通部门对车辆和设备的规定,同时必须定期进行检测。

四、剧毒品运输车上必须有必要的应急救援通讯工具,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并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放散火等用具。

五、剧毒品运输车辆不得超载,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时间和路线。

六、剧毒品运输车辆中途需要停车住宿或遇有无法正常行驶的情况时,应当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七、剧毒品在公路运输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必须立即向当地的公安部门报告,并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

八、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的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剧毒化学品。

第14篇 营运车辆动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劳动车辆的管理,保持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安全、促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规、道路及交通部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 公司必须建立劳动车辆日趟检制度,编制车辆二级维护计划,落实维护,按要求配备有效足量的灭火和安全防范用品,有条件的可以安装gps。

二、 公司应按规定对营运车辆安全检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立即停业整改好方可继续营运。

三、 加强车辆保险制度和安全风险基金的管理制度,公司所属车辆应由公司统一按规定投保和缴纳安全风险金。

四、 驾驶员使用营运车辆应遵守公司《驾驶员管理制度》。

五、 公司必须建立营运车辆的基本档案,内容如下:(每年应注意及时更新档案的内容)

1、 有效的行驶证、营运证、购置证、风车发票等证件的复印件。

2、 车辆保险合同书,承包合同书等。

六、 公司必须规范建立车辆技术档案(一车一档)内容如下:

1、 与具有二类以上维修技术资质维修企业签定维修合同。

2、 设立单车技术档案的登记台账。

⑴车辆技术参数⑵车辆里程记录。⑶维修记录(维修工时材料清单、发票等原件或复印件)⑷主要部件更换情况记录⑸二级维护竣工检漏报告单和出厂合格证⑹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⑺交通事故记录。

第15篇 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怎么写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消防法》和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结合营运车辆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定三级防火责任制,公司法人代表是营运车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级责任人,各分公司负责人是二级责任人,车辆承包者是三级责任人。

二、营运车辆要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和安全锤:28人(含28人)以下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4公斤灭火器,不少于2个安全锤;28人以上客运车辆配载不少于8公斤灭火器,不少于4个安全锤。

三、灭火器及安全锤必须有固定架并放于适当位置,位置要醒目,便于取用,在发生火情时旅客和司乘人员能及时使用。

四、营运车辆承包者或司乘人员是车辆消防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车辆灭火器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进行年检、打压等。

五、司乘人员要具备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要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

六、营运车辆内禁止旅客吸烟,车辆在发生故障时不准使用明火。

七、因车辆灭火器配备不足或灭火器失效,以及发生火情司乘人员逃离,不组织施救,或其它因司乘人员自身问题导致车辆火情扩大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营运管理制度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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