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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管理制度及流程是乡村社区管理的基础,它涵盖了村庄日常运营、公共服务、资源分配、矛盾调解等多个方面,旨在促进村庄和谐稳定,提高村民生活水平。
包括哪些方面
1. 村务公开制度:确保村里的财务、政策等信息透明,防止腐败现象。
2. 村民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民大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保障村民参与权。
3. 村干部管理制度:规范村干部的行为,明确其职责和任期,加强监督考核。
4. 公共服务制度:包括卫生、教育、基础设施建设等,提升村庄公共服务水平。
5. 矛盾纠纷调解机制:设立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村民间的冲突,维护社会稳定。
6. 资源分配制度:公平合理分配土地、水源等公共资源,避免争端。
7. 环保与生态保护制度:保护村庄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策略。
重要性
村级管理制度及流程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
1. 建立公正透明的决策机制,增强村民对村务的信任感。
2. 促进村庄内部的和谐,减少社会矛盾,提高治理效率。
3. 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改善村民生活条件。
4. 保护公共资源,维护村庄长期稳定和发展。
方案
1. 制定详细的操作手册,明确各项制度的执行步骤和责任主体。
2. 加强村干部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
3. 定期进行村务公开,利用公告栏、微信群等方式及时发布信息。
4. 设立举报渠道,鼓励村民监督,确保制度执行的公正性。
5. 定期评估制度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6. 建立与上级部门的沟通机制,获取政策指导和支持。
7. 加强村民教育,提高他们参与村级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
通过上述措施,村级管理制度及流程将更加完善,有助于实现村庄的有序治理和持续发展。
村级管理制度及流程范文
第1篇 村级组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确保本村的消防安全及和谐稳定,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制定本村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一、 本村消防工作在芦潮港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实施。本村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逐步提高本村火灾防范水平和居民的自防自救能力。
二、 本村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由芦潮港派出所负责,对村民委员会的防火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成立一支5至10人的义务志愿消防队,每年采取自愿报名和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村义务消防队负责扑救和协助安全消防部队扑救本村发生的各类火灾,并帮助受灾村民进行疏散救援。
四、 村民委员会成立防火安全小组,设立消防安全员,健全工作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组织火灾扑救,建立消防工作档案。
五、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农村居民制定规范农村居民行为的防火安全全公约。防火安全公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堆放易燃物品等行为的安全要求;
(二) 保证消防车道畅通、公共消防器材设施完好有效的措施;
(三) 对老弱病残人员的监护和帮助措施;
(四) 根据本村实际,保证消防安全的其他内容。
六、 统筹规划开展村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将其纳入村容村貌改造、乡村道路、河道建设工程等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之中。
新建、
七、 本村开展灯会、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群体性活动的主办者应当制定灭火、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2篇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办法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1】
一、财务收支管理规定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
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
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但增加原则是:村干部年度工资人平不得突破12100元,确保转移支付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60元/月。
村副级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2)出市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到市、区、乡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8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
(4)村级年度目标管理奖:村干部要按年初分工完成任务而定,人平不得超过1000元/年,不得按职别分摊。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蹲点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8、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
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规定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
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2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4、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规定
1、“村账乡代管”由乡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规定、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乡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规定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但有的村报账员和出纳进行分设,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现金管理规定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六、民主理财规定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规定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财务公开规定
1、村级财务公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度进行两次财务收支公布(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八、财务收支预算规定
1、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4、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
必须专款专用,乡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5、对其他往来应收款预算收回计划不能列入收益分配,只能预算偿还债务。
村干部工资及补助按照本财务收支管理规定进行预算。
6、村内预算争取资金的应酬费不得超过争取资金总额的30%,会议费开支预算不得超过村内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合的25%,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讲究经济实效。
九、票据管理规定
1、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2、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3、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4、村内上级拨款收入由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乡经管站开具收款收据。
5、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十、财务审计规定
1、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经营管理站财务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3、经营管理站审计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
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村级财务管理规定【2】
为了使我镇村级及镇属各单位财务管理步入规范化、规定化轨道,严肃财经纪律,规划财务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财务管理现状,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行报帐责任规定
各村各单位每季度至少报帐一次,每季度第一个月5―15日为村报帐员报帐日期,遇节假日往后顺延。
对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到镇经管站报帐的,由镇政府进行书面通报批评,限期报帐,并扣除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报帐员及镇单位主要领导每人每次50元的个人年度报酬,由镇经管站在年终村级转移支付及工作经费扣减。
二、收据管理规定
村委会及镇属单位的一切收入必须使用《南昌市农村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各村及镇属单位不得自印或向外购入收款收据。
严格实行收据领购规定,只有村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出纳方可到镇经管站领取收款收据,各村每次领购数量不能超过一本,如特殊情况需上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增领。
收据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领用的收据使用完后,村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出纳要将原收据存根交镇经管站办理核销手续,未办理核销手续的村不得新领收据,票据管理人员如发现收据遗失、毁坏应立即报告镇经管站,以便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妥善处理。
三、财务管理的机构设置
村级及镇属单位组织设置财务管理机构,应配备一名业务较好的,素质较强的报帐员,明确财务主管人员,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工作责任。
村级报帐员及镇属单位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或离职的,必须报镇政府批准,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禁止村支部书记、主任镇属单位主要领导兼任村报帐员、出纳。
四、财务规定
1、现金管理规定
①现金一律由村出纳管理,任何人不得参与管理现金。
②现金库存实行限额管理。
村库存现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以下,其余现金要及时存入镇“村帐镇管”专户,镇经管站将不定期对各村出纳进行盘库。
③不准私借、挪用、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替库存现金,严禁各村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2、规范村级及镇属单位收入管理。
村级及镇属单位各项收入都必须由村及单位财务人员当场办理,其他人一律不得参与代接、代管现金,各项收入都必须纳入村级会计核算,并开具正式收款收据,严禁白条收取现金。
村集体经济所有和上级拨款必须入镇“村帐镇管”专户帐,对于上述收入不入帐的村,支出时也不予入账;项目工程、固定资产设施建设等款应按村项目进度逐笔到镇“村帐镇管”专户帐中支取,不得采取一次性支取,支取时必须两人以上办理手续,严禁村支书及镇属单位领导一人办理支取。
3、开支审批规定
严格合理安排村集体及镇属单位资金支出,镇经管站按照规定,对村级集体支出严格把关,做到量入为出,村镇属单位一切开支实行由主管财务的村主任负责审批,所有单据都必须具备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三人签名。
同时对村开支票据单张在500元以上由镇分管领导审批,对开支票据单张在10000元以上的原则上要镇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账。
4、增加财务支出透明度
①单项2000一5000元(不包括5000元)的日常开支必须通过村两委会研究决定,并要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②单项5000元以上的日常开支应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要做好相应的会议记录。
5、村镇属单位干部差旅费、住宿费在村招待款的报支
①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
村镇属单位干部出差的差旅费按实际票据及有关规定及时报销,无票据的差旅费不予报销,如无特殊情况,外出包车费不予报销。
②报支的费用要明确,不能笼统。
应分清伙食费、车旅费、住宿费等。
6、严禁乱订办公、劳保用品等
7、村级及镇属单位实行重大项目工程、公益性建设、基建等工程,应向社会招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签定合同,做好详细会议记录,付款要按工程时间、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开工付50%(必须要有工程预算及合同才可支付),工程过半后付40%,并预留10%用作工程竣工后开具正式税收发票的保证金。
竣工后要有决算书,凭正式税票完善入帐手续,不得白条入帐。
8、村级及镇属单位因经济周转困难,确需借贷资金的,应先提出方案,报镇蹲片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贷款利息原则上按照同期银行利息,严禁高利带借款,杜绝借债达标升级活动(利滚利)。
凡是涉及借用村及镇属单位干部款项的,一律不得计算利息。
9、规范村级救(灾)济等专项资金的发放
救(灾)济等专项资金:各村应及时、足额入帐,任何村不得截留、挪用或无故拖延。
发放花名册必须由救(灾)济对象本人签名,严禁其他人代签。
10、干部工资必须以工资表形式入账,不得打白条领取。
11、规范报销票据
①所有报销的正式发票及收据必须注明单位、时间、金额等内容,并加盖出具单位的公章,无公章的票据一律不予入账;如单项报销支出的原始票据张数较多的,则统一附在费用报销单后面,领导在付款报销单上审批后入账。
②在村里的用餐,全部实行派餐单报账,不得以白条报账;
③对于金额相近票据号码连号的凭证即视为虚假凭证,不予入账;
④所有票据必须按开具时间及时审核入账,无特殊情况不得跨季度后入账,对时间跨度一年以上的票据不予入账;
⑤所有报销用的专用收款收据、派餐单、工资表等由经管站统一,各村到经管站购买。
五、集体资产和资源管理规定
1、村集体财产由村指定专人保管,建立财产物资登记备查簿一本,逐一进行登记。
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人为造成损坏的要按价赔偿;属于正常损耗的财产,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报镇经管站核销。
2、固定资产报损和拍卖必须经过村两委会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3、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承包或租赁,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做好会议纪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承包、租赁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及时收缴承包金或租金,及时将现金入账。
重大的固定资产承包或租赁应实行公开招标。
合同书要及时交一份到镇经管站备案。
4、村级集体资源(土地、水面)发包时,应经村集体讨论决定,可以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做好会议记录,要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发包收入及时入账。
5、所有合同必须由镇司法所进行鉴证。
六、财务公开规定
1、建立村级财务季度公示规定,各村委要在人口住房集中的地方设立村级财务公示栏。
2、镇经管站将定期为各村提供财务收支信息资料,并指导各村每年至少张榜公布一次。
3、涉及农民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农民关心的经济事项要及时公开。
4、村委会应对财务公开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七、民主理财规定
按照有关规定,村级财务管理必须坚持民主理财原则,以保障广大村民对村级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1、村民主理财小组必需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2━4名,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不能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其直系亲属也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各村要将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名单报镇经管站备案。
2、民主理财小组要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村民对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按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切实履行职责,监督财务规定的实施,进行财务审查。
3、开展民主监督,实行先审核后入帐。
报帐前由村报帐员整理好原始凭证,交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盖章后方能报帐。
八、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规定
1、村委会支书、村主任因辞职、免职、撤职或换届选举中落选的,应在一周内由镇组织相关人员对其任期财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逾期未交或延交相关凭证的一律不予受理。
2、村两委换届前一个月必须对整个村三年来的财务情况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村不得进入换届程序。
3、积极稳妥化解债务。
对超过同期银行利息的高利带一律废除。
坚决防止新增债务,并实行书记、主任责任制。
镇政府每年对各村化解债务情况进行一次通报,无特殊情况新增债务的村一律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村书记、主任离职不作任何安排。
九、实行惩处机制
为更好地做好村级财务管理,规范村级财务行为。
建立健全村级财务规定,推行村级财务日常管理,对无故未按照规定时间到镇经管站报帐的,年终根据镇经管站统计的各村本年度未报帐次数依情罚款:每年各村累计一次未报帐的罚款100元;两次未报帐的罚款200元;三次未报帐的罚款500元;四次未报帐的罚款1000元,由乡经管站在年终村级转移支付中直接予以扣除,年终未报账的村不予办理转移支付的结算。
十、附则
1、本规定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并监督管理。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的财务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3篇 某村级公章使用管理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公章使用管理的规定
各村、乡直机关单位:
为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民政部、公安部等部门对公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同意,对村级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一、村级公章的制发
村级公章由乡党委、政府负责制发。
村级印章发生丢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所在村应迅速向乡党政办递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申请制发。
二、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为杜绝公章滥用的现象,形成相互制约的监管机制,村委会公章的保管和使用采取以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村会计保管公章,由村委主任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会计盖章。
方法二:村委主任保管公章,由村会计出具报告或证明,经村支书审核署名签字后,再由村委主任盖章。
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由村干部集体讨论后选定一种公章管理和使用方法。
2、村级公章的管理和使用使用要严格程序,做到先审批后用印。
3、用印审批人要在核实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对一般性问题用印由村支书审批,凡涉及土地流转、承包、对外签订合同、报批项目等重大问题使用村级公章的,必须经过村支两委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使用。
4、不允许在空白的凭信上加盖村级公章。
如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开具的,必须做好特别登记、追踪管理。
未使用的必须交回销毁。
5、公章使用必须实行登记和备案。
公章保管人要对印章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6、正当合法的公章使用时,各村公章保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盖公章,否则支村两委可向乡人民政府申请、并出具书面报告更换公章保管人。
三、其他规定
1、公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
因公章保管人发生变更,原保管人应迅速移交公章,拒不移交的,由乡党委政府按法律规定追缴,并追究其责任。
2、因故需要变更村级公章的,乡党委政府须在下发公章的同时,收缴旧公章,并公布新公章启用和旧公章作废。
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3、公章审批人、保管人要严格遵守公章管理有关规定纪律,严禁借机索、拿、卡、要和收取费用等违规违法行为,增加农民负担。
4、对拒不履行国家政策的村民,公章保管人有权予以暂缓签盖,待督促落实好后方可盖章。
5、对在村级公章使用中发现有违反规定、弄虚作假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白水瑶族乡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第4篇 村级综治协管员考评管理办法
村级综治协管员考评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村级综治协管员队伍建设,激励综治协管员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发挥作用,根据武委〔20__〕58号关于《e市村三农服务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方式
将综治协管员的工作职责任务逐项分解并量化,按总分100分核定(奖励分除外),进行半年一评,年终总评,并作为市三农服务中心考评八大员的业务部门评议分(按35分折算)。
二、考评内容及量化标准
(一)队伍建设(10分)
建立由平安中心户长、治安信息员、纠纷调解员组成的村级综治工作网络,并督促、指导平安中心户长、治安信息员、纠纷调解员开展工作。未建立网络的不得分;不够健全的,每少设一名平安中心户长、治安信息员、纠纷调解员的各扣1分;未督促、指导中心户长、治安信息员、纠纷调解员开展工作的扣2分;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30分)
每月进行一次排查,重大节日和其他敏感时期进行集中排查。未进行排查不得分,少排查一次扣1分,排查不彻底酌情扣分;本村的矛盾纠纷调处率要达到100%,调处成功率要达到95%以上。调处成功率每下降8个百分点扣1分。
(三)信息报告(20分)
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等信息每月向乡(镇)、街道综治办报告,并执行“零报告”制度。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少报告一次的扣5分,报告不准确的酌情扣分。
对本村的重大纠纷尤其是群体性纠纷及隐患要及时报告。未报告或隐瞒不报的每起扣10分,报告不及时的酌情扣分。
(四)宣传工作(10分)
综治协管员联系卡分发到户。未分发的扣5分,分发不全面的酌情扣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法制宣传、综治宣传、平安建设宣传和交通安全宣传。宣传要有实效,未宣传或宣传工作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五)内业资料(10分)
按“1217”的软件要求,规范工作内容,逐月填写清楚,缺一项扣1分;对工作计划、总结等材料均应规范入档,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六)参加例会及培训(10分)
必须按时参加乡(镇)、街道举行的例会和培训,缺一次扣5分,迟到或早退酌情扣分。
(七)遵守守则(5分)
必须遵守履职守则,接受群众监督。如有投诉,经查实的酌情扣分。
(八)其他工作(5分)
认真办理上级综治部门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未完成的酌情扣分。
(九)奖励分(20分)
工作经验被本市以上总结推广的或被本市以上政法、综治刊物采用的,奖励10分;成功处理或排除本村重大治安事件或其他重大不稳定事件的,奖励10分;其他成绩突出的,酌情给予奖励。
本办法由乡(镇)、街道综治办解释。
(说明:1、某款扣分出现负值时,以扣完该款基本分为限;2、奖励分总分最高不超过20分;3、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5篇 村级财务代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结合我区农村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不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原则,以村建帐,坚持原村级资产隶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坚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原则,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收帐或实行强行代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全区所有乡镇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一)在财政所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中心。
(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三)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辖区内服务对象以外的单位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四)机构人员配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总监审一名,会计一名。中心负责人由分管副所长兼任,资金会计由财政所总资金会计兼任。中心监审、会计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取得《会计证》方可上岗。
(五)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各行政村财经委员任报账员。
第五条工作职责
(一)对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二)审核监督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帐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三)及时反馈会计信息。按财会制度为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情况,并指导各村按财务公开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四)做好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建档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查阅时,档案原件不得随意拿走或外借,如查阅单位需要文字性资料时,需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六条委托代理程序
委托代理事项需经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未通过的村,暂不实行财务委托代理。村民代表通过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会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七条帐簿、单据、表格及办公用品的购买与管理
(一)帐簿由中心统一购买;
(二)统一领发专用收据;
(三)中心的日常办公用品根据中心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拟定清单,报所长批准,由专人统一购买;
(四)中心所有帐簿、单据、表格、日常办公用品由专人管理,实行严格的领用登记注销制度。
第八条帐簿设置、票据表格使用
(一)中心会计以村设置总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及暂付款明细帐、应付及暂收款明细帐及其它分户明细帐。
(二)总会计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总帐,并以村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明细台帐。
(三)票据使用1、收据:收款收据使用时,要加盖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村财务专用章,各村开具时还要加盖村主任、财经委员印章。收据一式三份,存根、中心会计记账、交款人各一份。收入入账加盖审核章。2、支出报销单:由财经委员填写,加盖村委主任、财经委员印章,经中心监审审核盖章后,报中心会计记账。3、收款通知单,资金会计开具,报中心会计记帐。收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助理会计、中心会计和总会计各一份。4、记帐凭证:由中心会计严格按会计制度编制、记帐,并及时送微机操作员输入微机、校对。
第九条会计业务核算
(一)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各村收入支出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核算。年初要及时建帐,年内要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并记帐结帐,做到日清月(季)结,年终搞好收益分配核算。
(二)报帐日期按代理中心安排的时间表报账,每月或每期中心会计必须编制出各村的财务报表,报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负责人各一份。
(三)结帐后中心会计要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款相符。
(四)中心会计与资金会计每月必须核对一次,中心会计与各村财经委员至少每季核对一次,做到存款、物质、储备金、及有关帐务相符。
(五)资金会计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中心存款与银行存款相一致。
第十条财务管理
(一)中心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各村年初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资金会计不准出租、出借中心帐户,不得透支,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绝不允许挪用和平调村级资金。
(三)中心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核销村级呆帐、坏帐、死帐。
(四)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年终合同兑现和年初合同发包签订鉴证。
(五)中心人员要经常深入各村督查村级收入兑现,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报帐现象发生。
(六)严格支出审核,尽量压缩非生产性开支。中心审核支出时,要严把四关:一是规范票据审查关;二是经手人签字关;三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关;四是支书、主任审批关。
第四章工作人员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中心人员工作规则
(一)不准无理推诿、怠慢、拒绝委托人合理要求;
(二)不准泄露会计秘密;
(三)不准在会计业务权限范围之外使用印鉴;
(四)不准参与所服务村的内部事务;
(五)不准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不准擅自动用资金;
(七)不准擅自突破规定资金周转量;
(八)不准接收未签批条据;
(九)不准擅自截留或代扣款项。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
(一)村财经委员领取票据时,应到票据管理员处填写“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票据领用清册”,并当面清点份数。
(二)不准拆本使用。
(三)统管票据开具时,应同时加盖五章,即:中心财务章、村财务章、中心会计章、财经委员章、交款人章(签字)。
(四)严禁大头小尾开具统一票据,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并补交相应的差额。
(五)收款方式根据情况填写存款、现金或转帐,依据事实送存统管帐户或直接报送到所辖中心会计。
(六)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到中心会计审核,确认无误的即可核销,并到票据管理处领取新的票据。
(七)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如遗失应及时到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声明作废。
(八)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报帐管理
(一)各村财经委员按规定时间到中心报帐。
(二)较大收入和支出的要及时报帐。
(三)涉及现金或存款的,资金都应及时缴入财政代管专户。
(四)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上报。
(五)所报原始票据要素齐全(注明日期、用途、经手人签字、支书主任联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
(六)预算方案以外的重大支出,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书面说明,方可报帐。
第十四条备用金管理
(一)不准公款私存。
(二)不准挪用备用金。
第十五条微机管理
(一)微机实行专人管理,在未征得领导同意下,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操作微机。
(二)为保障文件、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任何人员不得随便更改微机系统设置。
(三)微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按时、按程序开关机,关机后要同时关闭电源。
(四)微机室要经常保持清洁、通风干燥、禁止用笤帚扫地,严禁吸烟,避免阳光直射微机,禁止强雷雨天气使用微机。
(五)若微机出现硬、软件故障,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微机管理人员应及时对重要数据作好备份与标识。
(七)管理人员应定期用杀毒软件对磁盘作例行检查,并用系统工具整理硬盘。
(八)使用外来磁盘,必须先杀毒后再使用。
(九)禁止在微机上聊天、玩游戏、观看影碟。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未经领导同意,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查询。
(二)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单,会计档案销毁单等。
(三)每年年终会计人员要将本年度内的财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四)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工作单位介绍信,写清查阅内容,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方可查阅。
第6篇 村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村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村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如遇工作需要或紧急任务,应随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2、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主持,村“两委”全体成员、村安委会成员和安全协管员等参加。
3、会议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和重要工作部署;听取村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总结、分析村安全生产形势,部署下阶段工作措施与任务;协调解决村安全生产相关事项,研究决定村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会议应做好签到,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做出书面决定。
村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村委会统一组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积极倡导安全文化,培育安全典型,推进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宣传舆论氛围。
2、编制年度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结合季节气候特点和安全生产月、“安康杯”、“119消防日”等活动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村广播、宣传单、宣传车、板报、专栏、标语、竞赛、考试、讲座、事故案例、电化教育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安全知识。
3、村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参加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4、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和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自觉接受有关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5、定期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工作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及时推广普及。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知识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组织村民安全知识专题教育,把安全知识带回家,提高村民的安全观念和安全素质。
村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1、村委会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每月至少组织1次的安全生产检查。根据辖区特点,组织经常性、季节性、突击性和专业性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做到安全检查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
2、严格领导带队检查制度。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每月至少1次带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3、日常安全检查一般要查机构、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认真填制安全检查记录。参加检查的有关人员与被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现场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时发现安全问题必须立即反馈给生产经营单位,并督促其及时落实整改。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向镇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
4、对辖区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大危险源、特种设备、隐患路段等重点部位实施重点管理。对危险化学品、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隐患路段以及其他事故易发单位和场所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
村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村委会安全生产检查必须坚持检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或事故隐患,应通知被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整改,明确整改的时限与要求;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
2、村委会明确整改跟踪责任人,并根据整改期限和生产经营单位整改进度,及时组织复查,记录整改复查情况。对复查不合格的,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继续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多次逾期整改不到位或者无法整改的,应及时上报镇政府或有关部门处理。
3、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并危及人身安全时,应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作业区,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设备,并报告镇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实施整改,待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复查确定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或恢复使用设备。在隐患整治排除过程中,村委会积极配合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4、对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村委会反映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奖励。
5、严格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因事故隐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村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上报并采取措施的,一经查出,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并严肃处理。
村事故报告和应急救援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辖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等事故管理工作,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
2、成立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制定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以村联防队、兼职消防队员、民兵小分队为主力的应急救援处置队伍,并适时组织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1次。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村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在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有关工作。
3、辖区发生安全事故,村“两委”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启动村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疏散事故现场无关人员,尽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同时积极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简图、或照相摄像,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4、接到事故报告后,村“两委”主要领导应立即赶到现场,了解情况。村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村“两委”主要领导担任)或组长委托人应及时向镇政府、县级安监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人及联系方式;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5、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和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积极配合,在上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协助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做好事故善后工作,并为调查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有关人员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6、跨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事故发生地负责事故的统计、报告。
7、村安全协管员要督促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工作,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事故应急管理制度和档案。
8、认真落实上级关于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7篇 z村级财务管理制度
对于村级的财务收支及财务审批等方面的管理,要制定哪些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呢以下是完整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本,可供参考。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委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委、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但增加原则是:村干部年度工资人平不得突破12100元,确保转移支付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1)支部书记、村主任每人每月电话费为60元/月。村副级干部电话费每人每月电话费为50元/月,但一人兼任多职的不得重复发放,不得另报手机话费和固定电话座机话费。
(2)出市办理公事的车费据实报销,根据工作需要,但报销生活费、补助及住宿费按国家一般工作人员有关规定报销。
(3)到市、区、乡开会办事车费按规定报销:村支部书记、村主任:800元/年,村两委副职干部600元/年。
(4)村级年度目标管理奖:村干部要按年初分工完成任务而定,人平不得超过1000元/年,不得按职别分摊。
(5)有重要项目工作的村,上级拨来的工作经费,严禁平分,应按村干部平时协调误工或者加班得出工时,取得加班费和误工费,并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经蹲点领导批准才能发放。
(6)以上述各项补助要在确保当年村干部工资发放及村内资金正常运转、不增加新的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发放,否则一律不得发放。
8、市、区、乡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委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委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不得用集体公款发红包、赠送重金礼品,干部下村督查工作时,一定要到农户家或者村干部家就工作餐,一律不得报烟酒和进餐厅茶楼高消费。
11、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2000元(含2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2000元以上由村两委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大开支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委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村内支部书记及村主任由一人兼任职务的村,本人经手的各项开支发票应由村两委集体审核签名才能报销。
4、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乡代管”由乡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乡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但有的村报账员和出纳进行分设,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现金管理制度
1、村报账员(出纳)管理村内现金(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其他干部不得插手管理现金(银行存款)。
2、库存现金不得白条抵库,不准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更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超过规定库存限额1000元。
3、不准将村内集体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
4、村报账员做到收入、支出一事一记,登好现金日记账,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并与主管部门记账服务中心核对账款余额,双方签字。
5、各项收据手续不健全、内容不清、字迹模糊、票据不规范、开支不合理的,要坚持原则,出纳有权拒付。
六、民主理财制度
1、民主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民主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大会公布。
4、民主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反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七、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提供财务公开资料,每年度进行两次财务收支公布(第二季度和第四季度),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八、财务收支预算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预算应严格做到先算后用,以收定支,合理使用现金,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村内资金正常运转。
2、编制收支预算计划,经村两委研究决定,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量财而出,合理使用资金,做到增收节支,不得超年度财务收支预算计划和增加村内债负。
4、集体兴办公益事业,年度预算筹资筹劳和募捐款要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主管部门审核,递交乡党委、政府批准后才能预算。必须专款专用,乡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他用。
5、对其他往来应收款预算收回计划不能列入收益分配,只能预算偿还债务。村干部工资及补助按照本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进行预算。
6、村内预算争取资金的应酬费不得超过争取资金总额的30%,会议费开支预算不得超过村内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总合的25%,应逐年压缩非生产性开支,讲究经济实效。
九、票据管理制度
1、村内收款收据一律由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禁止村内购买白条收款收据使用。
2、购买物资要开具发票,报账员(出纳)不得私自开白条证明报销,发票经审批签字才能报销。
3、村向各单位收款,收款方必须使用湖南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的收据,否则拒付。
4、村内上级拨款收入由村报账员和主管财务村委主任两人印章及村委会公章,到乡经管站开具收款收据。
5、村内各项收入、支出票据统一由经营管理站记账服务中心进行保管,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
十、财务审计制度
1、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有关部门和乡镇企业单位都必须接受乡经营管理站财务监督管理,并按审计有关程序定期审计或不定期审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借口进行拒绝。
2、在审计过程中,被审单位财务人员必须如实提供资料,如有隐瞒,除处以罚款外,并追究责任。
3、经营管理站审计事务所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涉农收费单位审计后,审计事务所负责作出审计结论,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结论后,如有异议,在15天内向主审单位提出复议。否则,按审计结论执行。
4、在审计当中发现有关经济问题要及时处理整改,对较重的经济问题要移交乡党委、政府及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8篇 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机构和岗位设置
1、成立县镇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专门核算和管理村级财务。
2、代理中心人员设置为:主任:,负责主持代理中心日常事务,落实相关措施,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副主任:,负责督促村级财务结账、村务公开。会计:,负责对村级收支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按时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和编制会计报表等。出纳:负责资金收付、银行结算、登记相关日记账等业务。
3、各村(居)设一名报账员(村支书、村主任不得兼报账员),负责编制本村收支计划,建立现金日记账,办理与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负责票据的领用、填开、缴销。负责村级财务公示。
第二条会计核算
1、取消村会计,村级财务统一由代理中心代理核算。
2、村级财务核算工作必须符合《会计法》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
3、软件的使用、维护、技术指导和配套服务由代理中心负责。
4、村会计年度为当年3月1日至次年2月底,村级报账员每季到代理中心报账一次,代理中心应按季向各村委会提交会计报表,并按规定向镇党委、政府提供会计信息。
第三条账户管理
1、取消村级在各金融机构的所有银行账户(含存折户),由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村级财务委托代理中心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资金结算账户”),村级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统一管理。
2、代理中心应加强村级资金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账户管理制度,完善印章和票据的分开保管与监控制约。资金结算账户统一预留“代理中心主任、代理中心出纳、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印鉴,保证村级资金安全规范运行。
第四条收支管理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村级收入必须全部缴入资金结算账户,支出必须是量入为出,严禁新增债务,严控白条入账。当年收入必须记入当年帐,每年支村委在当年帐薄最后一页签字认可。
1、建设性项目支出。所有5000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必须先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项目工程量及资金,讨论通过后,由村委会填报大型建设开支审批表,经镇长审批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
2、四项费用。四项费用专指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制度,每个村(居)每年四项费用支出不得突破2.5万元的标准。
3、招商引资费用。在外争取资金所需费用单独核算,逐项计算,引资费用须先经全体支村委通气后再列支。
4、村干部待遇。所有村干部除政府审批的误工补贴、岗位补贴和工作奖励外,不得再发电话费、租车等补助。
5、部门收费。除党报党刊以外,不再支付任何部门的各类名目收费。
6、具体报账程序为:原始凭证取得→经办人注明事由,签名→村支委集体签字→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议(盖章)→当事人向报账员领款报销→村报账员汇总→代理中心审核入账。
第五条票证管理
村级取得收入,办理往来结算只能规范使用镇财政所提供的票据。
1、村报账员年初根据本村实际向镇财政所申报年度票证使用计划。
2、财政所票据专管员汇总乡镇年度计划及时向县票据管理部门领购票据。
3、村报账员根据财政所通知到财政所办理领用票据手续。
4、村级收款后应将款额在规定时间内缴入代理中心账户。村报账员凭票据存根联到财政所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5、镇财政所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县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第六条现金管理
各村留5000元以下的流动资金,由报村帐员保管,超过部分一律存入镇财务管理中心村级帐户。现金拨付程序为:村报账员填资金拨付申报表→支部书记签字、盖公章→驻村干部签字→代理中心副主任签字(5000元以上镇长签字)→代理中心会计审核→出纳拨付。
第七条会计档案管理
代理中心要及时、全面、准确将村级财务运行结果整理归档,生成的会计档案由代理中心保管,并明确专人负责,专柜存放。
第八条罚则
1、按照财务制度分工。支部书记负责资金调度,报账员具体落实经办,对越权处理财务的人员由镇纪委对当事人警示谈话,如造成损失的由镇纪委立案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2、四项费用超过核定标准的,由支部书记向书记、镇长说明原因,超标部分按20%的比例由镇财政收取调节基金。
3、报账员一季度未按时报账的,对该单位予以全镇通报;连续两个季度未报账的,对单位责任人、报账员由镇纪委警示谈话;一年未报账的,单位负责人由镇党委诫勉谈话,报账员调整工作岗位。
4、不按规定程序报账的,由镇纪委对责任人警示谈话。
5、村干部超标准、超范围发放补贴的,一律由镇财政全额收缴,并由镇纪委对支部书记警示谈话。
6、当年债务增加的,由支部书记向党委书记说明原因。
7、对收入未缴到镇财务中心的,三个月以上视为侵占;收入不记账,私设小金库,按照财经纪律,由镇纪委立案查处并给经办人予以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
8、违反部门收费规定,违规支付部门收费的,由签字审核人员个人支付违规开支。
第9篇 某乡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镇政府经管站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章帐务核算
第四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在农商银行(下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村集体会计账和印鉴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村报账员或出纳(下称报账员)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现金和支票,认真登记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经管站、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五条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由报账员统一通过基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由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必须在3天之内入账,否则以挪用论处。不准用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个人的劳务报酬、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村级账务采取月报账制度,月内账务在每月月底前进行报账记账,本月因特殊情况没按时入账记账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月进行报账记账。
第九条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500元之间的(含500元)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镇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或大额开支,必须坚持“五议五公开”报账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记账时附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以上财务支出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条村级开支发票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报账员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包村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若是向个人借款的,所借款项必须在五日内入账,并且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同时借款报告送镇经管站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入账。举债的利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并视村集体偿还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报账员不准擅自付款,否则,追究报账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可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经批准制订还款计划后分期分批偿还(缴纳)或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固定资产、物资与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村两委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政府委托公开进行招投标,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要召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验收结算并签章。通过结算后,财会人员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村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镇经管站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发票使用必须一费一票,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不同),不准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涂改处加盖章,作废票据不得撕毁,所有票据的印章要齐全;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代替;不准多收费少开票或收费不开票和开票不收费;不准使用私制、伪造或外购的发票。
第五章村财开支管理
第十九条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下乡干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里就餐(因条件限制,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组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条出差费报销标准
1、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2、往市外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财会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镇经管站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三条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加财会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4、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镇经管站审查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经管站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两委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纪检等有关部门。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第七章财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镇经管站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10篇 民政工作村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模版
为切实做好民政工作,努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核范围:
全镇15个行政村。
二、考核制度:
考核采取30分制,实行月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制度。各项扣分不设上限,从总分扣除,扣完为止。
三、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一)城乡社会救助工作
1、各村所辖区内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名册齐全。包括低保户名册、五保户名册、孤残儿童名册、残疾人名册等,每缺一类扣0.5分;
2、及时掌握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情况变化,并及时上报(如:低保家庭生活条件明显高于最低生活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对象户家庭中成员或五保对象死亡,在一个月内报民政室、因各种原因导致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符合救助条件家庭的等),未及时了解情况和按程序上报的,每例扣1分;
3、农村低保、五保、临时救助、优抚对象等审核要求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杜绝人情申报和虚报情况出现,未能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申报,每错报、漏报一例扣1分;
4、村两委干部要协助符合社会救助的对象完善各类救助资料(包括低保、五保、孤儿、临时救助、残疾人护理费补贴等),凡上交的救助资料不齐全(包括对象户交来的资料),村两委干部签字盖章或未签字盖章上报,每次每例扣1分;
5、各村要做好本辖区内社会救助领域的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情绪疏导工作。凡因村两委唆使或工作不到位,导致不符合救助条件的群众到镇以上各部门_、闹访的,每例每次扣2分。
(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6、发生自然灾害,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要及时查灾核实,并详细上报灾情,凡出现迟报、漏报、瞒报或不报的,每次或每推迟一天扣1分;
7、各村必须及时发放各类救灾款物,上级分配的救灾款物要求经过村两委会议讨论,有会议记录,对款物发放公开公正透明,并及时上报发放名册。无会议记录的、未及时发放的、发放手续不齐全不规范的、弄虚作假、违规发放的、不按时上报发放名册的,每类每次扣1分;
(三)残联工作
8、各村要全面了解残疾人基本情况,及时完成残联相关工作,凡因村两委工作未到位,影响全镇工作进度的,每次扣2分;
(四)阶段性和日常性工作
9、各村要及时完成民政各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凡未按时完成的,每推迟一天扣1分;
10、各村要按时、按质、按量上交各类表格,每推迟一天扣1分;
四、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每月一次汇总排名,考核结果交由镇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与村两委干部绩效工资挂钩。
第11篇 村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模版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快富民强镇步伐,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奖优罚劣。镇党委、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村级工作及村干部实行目标管理和年度综合考评奖罚,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的及原则
为切实强化村干部工作责任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全局性,规范管理,确保上级各项方针政策的全面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实行目标量化、分类考核、绩效挂钩、奖优罚劣、年度兑现的目标考核管理。
二、考核方式及办法
1、建立村级工作奖励基金。由年度村级公用经费总额中每村预留1000元和镇财政拨款2万元作为奖励基金,由镇政府负责计奖列支。
2、实行百分制考核,分类评比。全年各项考核内容总分为100分,年度考核结果分四类,即优秀类、一、二、三类。优秀类和一类为工作奖励单位;二类为工作促进单位;三类为工作重点管理单位;年终将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给予奖励。
3、实行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考核办法。在目标考核中定量指标考核由管线负责人和包村干部提供计扣分依据。定性指标考核由党委会集体审定。
4、执行“一票否决”制。被“一票否决”单位除被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外,对村级工作相关责任人处罚500―1000元(计划生育、安全维稳“一票否决”按县政府文件执行)。
5、各项工作考核扣分上限为该项工作总分,不影响其它工作考核的得分。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1、社会稳定和“打非”工作(30分)
(1)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明确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一是对出现重大不稳定事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单位,对本辖区内出现5人以下_(含5人),赴县_的扣1分,赴市_的扣3分,赴省_的扣5分,进京_的扣15分。对本辖区出现集体_,每批次赴县达6-19人的扣5分,20-49人的扣8分,50人以上的扣10分;每批次赴市达6-19人的扣8分,20-49人的扣10分,50人以上的扣20分;每批次赴省达6-19人的扣8分,20-49人的扣16分,50人以上的扣25分。二是对减负政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实行社会安全稳定一票否决。
(2)杜绝_组织活动(法_、白莲教等)。凡发现1人扣1分,有聚众点的扣5分。
(3)杜绝聚众赌博活动,坚决打击地下_,发现一起扣1分,影响严重的扣3分。
(4)对因整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不力的单位和村,已造成重大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凡村干部参与“非法生产”的扣5分
第12篇 乡镇村级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细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村委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___乡辖区各村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工作目标考核和事故控制指标考核。
工作目标主要考核组织领导、机构建设、责任制落实、预防措施、安全投入、应急救援、建章立制、事故处理、宣传教育、专项整治、隐患治理、落实和执行上级工作部署以及安全生产日常监控等。
事故控制指标主要考核安全生产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等。
第四条 乡政府年初向各村下达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各村委会必须按照责任目标承诺的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事故控制指标。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乡安委会统一组织,乡安委办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考核采取百分制,逐项对照考核标准打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安全生产不合格单位同时实行一票否决。
1、年度内被乡安委会通报批评三次的;
2、村辖区有非法采矿的;
3、村辖区有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未及时上报的;
4、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义务消防队的,发生火灾等其他事故,村未积极组织救援,未能消灭初期火灾的;
5、村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村辖区年度内发生一次死亡1 人(含1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1起;或发生其他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纳入村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村主任政绩考核内容。
第13篇 h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村级财务“村帐镇代管”制度,使我镇村级财务管理步入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本着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有利于规范资金管理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计法>、<村集体经济会计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和等精神和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关于进一步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入管理规定
(一) 各村集体土地征用补偿费、“一事一议”筹集资金、“四荒”拍卖、承包或转让费、争取的项目资金及工作经费、捐赠款项、往来清收款、扶贫救灾款、接受捐赠、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接受捐赠财产物资的变现收入、村集体财产变卖收入、各种暂收、借贷款项、上级部门拨款等其它一切货币资金来源均视为收入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收入全部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管理。
(二)属于镇财政、镇财务室下拨款项,由财政所、财务室直接划拨到经管站的“村集体资金专户”;各中心(站所)拨付给村(居)委会的一切费用,必须纳入“村集体资金专户”,不得将资金直接拨付到村(居)委会,否则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其它直接以现金结算付款的,村级报帐员必须在取得款项后三天之内将现金缴到镇经管站银行帐户上,严禁坐收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费用管理规定
(一)村级费用支出必须本着“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略有结余”的原则。村级支出主要用于村级组织办公经费、经营支出、生产性支出、建设性支出、公益事业建设性支出、专款专项支出等,原则上取消村级招待费。
(二)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真实、有效的原始凭证。对于日常开支无法取得票据的,统一使用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制定的<会泽县村级会议(接待)费用报销单>,并按审批权限经相关人员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三、村级财务工作流程
(一)收入
1、直接转帐到村集体资金(经管站)帐户上。
2、以现金形式收到各种款项,经办人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上缴村集体资金专户。
(二)支出
(三)审批
1、村级自有经费:500元以下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___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 →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500元―20__元的支出,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纪检小组审核同意→___审批→交镇经管站审核→出纳付款→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有关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大额支出(20__元以上),报帐员填写借款凭证→镇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出纳支付暂借款→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村班子及纪检小组讨论同意→___审核→经管站核实→分管领导审批同意→交出纳报帐→交会计入帐→会计报表→返回各村报帐员→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2、专项经费:无论金额多少,须经办人取得合法有效单据并签字,召开理财小组会议讨论通过,___审核,报镇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审批方可入帐。
四、报帐时限
村级财务报帐实行限时制,即各村(居)委会收支单据必须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全镇各村(居)委会的财务审核结帐日(即:3月 21-30日、6月21-30日、9月21-30日、12月21-30日)。各村(居)委会报帐员必须把本季度经审核审批的收支单据按时报经管站,并办理相关手续,以便及时入帐。每季度入帐后,各村(居)委会必须对本季度的财务进行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
五、监督与处罚规定
镇纪委和经管站将定期、不定期对各村(居)委会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如发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反财经纪律,将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一)不按时报帐、对帐,票据不规范、手续不完整的,在进行财务审计时,不如实提供涉及审计事项的资料证据的,阻挠镇经管站依法对其进行财务审计监督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在全镇进行通报批评,发现有村干部滥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乱纪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二) 截留、坐支、挪用、私借私分现金的,隐瞒集体收入,取得的收入不按要求及时上交经管站,或私设会计帐簿(帐外设帐),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或以个人名义使用存折开户的,造成集体资产遭受损失和浪费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追回流失款项,对相关人员进行通报批评,并由相关部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相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白条顶库或乱开票据套取现金的,专款不专用或不按规定使用备用金的,镇经管站应立及停止用款,并通报批评,追回款项后方可用款。
(四)不按要求定期进行财务公开的,由经管站监督进行公开。
第14篇 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范本
为了做好我镇村级财务工作,规范村级财务行为,严肃财经法纪,切实保护集体和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我镇村级财务管理规定:
一、村级财务的管理形式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账簿、凭证、现金、银行存款,由镇农经站代记、代管,其所有权仍属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村级财务的账簿设置及管理制度
1、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置现金日记账、存款日记账、财产物资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薄、内部往来登记薄。
2、镇农经站设置总账、明细账、现金账和银行存款账。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种账簿、收据、报表由镇农经站统一整理归档。
三、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会计人员负责办理村级的财务事项,登记有关账簿,按要求向农经站报账、缴款、定期核对相关账目和盘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账账、账证、账、款账物、账榜相符。
2、镇农经站要严格财务手续,农经站站长和总会计要认真审核村级的各项收入、支出凭证,不符合规定的严禁入账。
3、村级财务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绝对禁止坐支,凡发现坐支现金,农经站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4、村级的财务收支凭证,每月必须到镇农经站报由账一次,同时核对账目、清点库存现金,做到镇、村两级账目余额等、库存符、手续清。报账时间:在每月的20日以前,如果业务量多时可随时来报。
四、财务审批制度
1、村级财务收支要严把审批关,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或领、付款人签字,必须有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签字盖章,必须有理财小组负责人签字盖章,同时还要有包村干干部部签字。如有招待费、车费等特殊开支,除上述审签手续外,还需有镇纪委及镇主要领导审批。
2、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必须先由村主要干部审批,镇有关领导逐级审核,再到镇农经站支取,支取小1000元以内,由镇农经站站长审核,支取1000-5000元资金由镇政府主管领导审核,5000元以上由镇主要领导审核。
五、村级财务管理责任制度
1、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是村级财务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离任时要接受离任审计。
2、村干部不得代理会计办理财会事项,不得直接经手票据现金。
3、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支出必须全部纳入账内管理,绝对禁止以收代支、设账外账、小金库等,
六、民主理财制度
村级设理财小组,由五至七名成员组成,并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公布当期村内收支和其他财务事项,接受理财小组人员审理监督。
七、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村会计保留周转金不超过1000元,其余资金全部上交农经站管理,村收入大的现金1000元以上,当日内必须送交农经站管理。
2、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由镇农经站存入银行管理,一村一户,发生业务时镇、村同时登记账薄,并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保证村财村有。
八、票据管理制度
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一律入账,并使用由镇农经站领取的专用收据,禁止使用其他 收据入账,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收据领取、收回严格按手续办理。
九、重大财务事项管理制度
村级的重大财务事项要按照村政事务“六步决策法”执行。村级重大财务事项包括:大中型固定资产购置、变卖和报废处理,大额的对外投资项目,大额借债,较大的财务项目开支,呆账、死账的处理,农业项目的招标发包方案,以及其它重大财务事项等,具体规定如下:
1、村集体发包农业项目、村集体大型购置支出和其他群众关心的事项,必须民主公开,竞价投标。上述项目实施前必须先将方案报镇政府审批,实施时必须有农经站人员、包村包片领导参加,并签订有关合同,否则镇农经站不予报账。
2、村里的大型购建支出报账,必须开据正式税票,同时还要有招标承包合同或复印件、工程预算以及验收合格证明等必备的资料做为附件入账。
十、财务公开制度
村级财务要按区纪委、民政局的要求公开账目,公开前要到镇农经站审核,否则无效。
十一、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村级应设一名专职或兼职保管员,并设财产、物资出库登记薄。村会计、保管员、镇农经站定期盘点财产、物资,发现亏损、盈余及时做出处理。
十二、实行“双代管”,镇、村两级财务人员,镇、村两级审签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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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篇 c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进一步规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使用和管理:
(一)民办公助,适当奖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坚持以农民民主议事为前提,以农民自愿筹资筹劳为基础,严格禁止变相加重农民负担。政府通过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符合规定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适当奖补。
(二)分清责任,明确范围。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道路、农田水利、村容村貌改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黑龙江省、广东省中央直属垦区,下同)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家按规定给予奖补;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继续通过现有专项资金渠道解决,不得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范围;农民房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补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不得用于村办公场所建设、弥补村办公经费、村干部报酬等超出财政奖补范围的其他支出。
(四)直接受益,注重实效。坚持办实事,重实效,以社会效益为目标,重点支持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五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下达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政策,对省以下财政部门分配、下达财政奖补资金,组织实施对下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的目标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以下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规定,管理和使用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以及本级预算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第八条 中央财政在年初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地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并根据中央财力状况适度增长。
第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地区有关规定,将本级财政负责安排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预算,逐步增加资金规模。
本级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应与上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奖补资金一并用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十条 中央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依据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分配,并考虑对各省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对下分配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时,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农业人口、地方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并考虑对下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的工作考核和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二条 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支出在“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中反映。地方财政部门可按照“渠道不乱、权限不变、优势互补、各记其功”的原则,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支农资金捆绑使用,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但不得将其他专项资金列入“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在县、乡两级实行项目制管理。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在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时,必须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具体项目。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开展应坚持规划先行、先议后筹、先筹后补的原则,按照村民议定、村级申报、乡镇初审、县级审批、省级备案的流程自下而上进行。
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应建立项目库,年度建设项目优先从项目库中选取。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实行项目预决算、考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资金的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四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推行报账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原则上实行乡镇报账制,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报账制。只有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账,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才能由村级提出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或乡镇财政所按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和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县乡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公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政策标准、实施办法、办事程序和服务承诺,并督促村委会依据村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公示有关情况。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当接受村民代表的全程监督。已建成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对村民筹资筹劳资金、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明细等应张榜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辖区内年度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工作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对下分配财政奖补资金的参考因素之一。
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组织保障、资金安排、项目规划、制度建设、监管系统建设、政策落实等方面。工作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和农村综合改革部门每年应选择部分地区或项目,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果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每年3月1日前应将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和本年度绩效目标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财政部对各省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省级财政部门对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九条 乡镇财政所应当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审核、实施、验收、资金拨付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应认真做好与乡镇财政之间的信息沟通传递工作,把上级财政部门(包括本级财政部门)下发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项目计划批复等及时下发、抄送乡镇财政,确保其有效开展监管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探索建立财政国库机构、商业银行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信息监管系统联动机制,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进行动态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或农村综合改革部门应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1月19日发布的《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财预〔200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