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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生产制度汇编7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外包生产制度

有哪些制度

生产制度是企业管理的核心组成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订单管理:确保订单的准确接收和处理,为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2. 生产计划:制定详细、可行的生产排程,平衡产能与需求。

3. 质量控制:建立质量标准和检验流程,确保产品质量达标。

4. 物料管理:包括采购、库存控制和领料发放,保证生产顺畅。

5. 设备维护:定期保养和维修,降低设备故障率,保障生产效率。

6. 人力资源:合理分配员工工作,进行技能培训和绩效评估。

是指什么

生产制度是指企业为了规范生产活动而设立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它涵盖了从原材料到成品的全过程,旨在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质量,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制度不仅包括硬性的规定,如操作规程和工艺流程,也包含软性的管理方式,如团队协作和激励机制。

重要内容

生产制度的关键内容包括:

1. 安全规程:确保员工了解并遵守安全操作流程,防止事故的发生。

2. 标准化作业:通过制定和执行标准操作程序,保证生产的一致性和可复制性。

3. 质量管理系统:实施全面质量管理,确保产品符合客户要求。

4. 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出现的生产中断,快速恢复正常生产。

5. 持续改进:鼓励创新和优化,不断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

制度流程

1. 制定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结合行业最佳实践,制定全面的生产制度。

2. 培训宣导:确保所有员工理解并接受新的生产制度,必要时进行培训。

3. 实施监控:通过日常管理,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偏差。

4. 反馈调整:收集员工反馈,定期评估制度效果,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5. 持续优化:随着市场和技术变化,不断更新和完善生产制度,以适应企业发展。

以上内容构成了企业生产制度的基本框架,但每个企业都有其独特性,因此在实践中,应灵活应用,结合自身情况进行调整,以实现最大效益。

外包生产制度范文

第1篇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迪庆有色公司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入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公司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环保部门或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大红山铜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公司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公司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公司员工违章处罚规定》处罚,第一次违章,责令其到所在项目部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责令其到公司安全管理机构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并要求所有外包施工队不得再聘用此人员。外包施工队员工违章教育时间按《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执行,违章情况实行行文和对各施工单位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作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的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故意破坏生产设施、生产通讯,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发包单位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发包单位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生产义务和权利

1、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本工种及相关工种的生产、安全技术知识,安全规章制度、规程,取证上岗;

2、遵章守纪,按章操作,服从安全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3、及时报告事故和隐患;

4、自觉执行施工安全防范措施,检查整改隐患;

5、承担因自身责任或违章作业导致的人身伤害、设备事故;

6、发生非本人责任的伤亡事故,具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7、有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和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

8、具有提出安全管理的建议权和紧急避险权;

9、对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规章制度、规程、管理制度的行为,具有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云南迪庆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环保部。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5日起实行。

第2篇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证的特殊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情况。

第五条 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条 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 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3篇 某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由集团公司招标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自主确定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资质审查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资质审查要杜绝无证施工、越级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等问题;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按相关规定配备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有证的特殊工种;要严格审查施工队伍是否有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及管理制度。

第四条合同或安全生产协议签订要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并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其履行情况。

第五条由二级单位总工程师或由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公司关于“一工程一措施”等技术方面的管理规定。

第六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费用、安全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等是否正常使用。

第七条由驻矿安全监察处长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八条生产及基建矿井签订井下施工的安全生产协议后10日内报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备案,安全管理部负责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执行,解释权属水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4篇 矿山外包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矿业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公司和承包方的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事故,在安全的前提下保障采矿点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对采矿权范围内以承包的形式从事矿山建设、生产的采矿点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采矿场范围以外包项目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如国家《非煤矿山外包项目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文件和云南省对应政策出台以后,要及时对本办法进行重新修订。

第三条公司对采矿点原则上以总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公司负安全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如果以分项承包的形式进行发包的,公司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全面负责,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司与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与公司外包采矿点相关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采取多种奖励办法和惩处措施,提升外包采矿点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公司对外包矿点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条 公司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依法监督和管理,不得违章指挥;在正式生产之前,公司应当依法取得发包采矿点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各项生产许可证照。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公司发现承包单位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行为,应当要求承包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公司有权停止外包采矿点各项现场作业直至终止外包合同。

第七条公司在矿点发包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相应的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并根据公司对矿点外包的需要设定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招标,确定外包单位。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向其发包。

公司必须在矿点开工前对承包单位的项目部相关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承包合同、安全协议及相关规定的,不得开工。

第八条公司必须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各自的权利义务。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投入和资金保障;

(二)安全设施和施工条件;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

(四)安全教育与培训;

(五)事故应急救援;

(六)违反协议的责任。

协议签订的具体内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无明确要求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也可在承包合同中一并体现。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文本格式如果有国家和行业范本的应参照执行,没有则自行拟定。

第九条公司是外包采矿点安全生产投入的责任主体,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为外包项目施工提供安全建设资金保障,以确保安全设施达到“三同时”的要求,公司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合同约定明确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和使用范围,监督外包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安全生产费用要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如矿山安全监控系统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对其承包单位安全生产进行监督,重点对承包单位备案情况、施工资质、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现场施工过程,以及承包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履行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等内容进行监督并做好记录。

第十一条实行工程分项发包的外包采矿点,公司应当将承包单位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重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特种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职业健康防护等内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外包作业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与外包项目安全生产相关的勘察、设计和重大风险评估、事故应急处置办法等资料,对外包项目进行技术交底,监督承包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和工程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如果承包合同中对生产细节有约定的,公司应当按照合同条款,对外包采点的矿石产量和品位等进行考核和监控,合作中无明细条款的,公司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在每月开始前协商下达月度生产任务并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对承包单位的奖惩考核制度,每季度安委会安全工作会议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评比;年终进行安全生产综合评估,实行优胜劣汰。对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奖励;对安全管理不到位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应当给予惩处,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第十五条公司组织内部安全教育培训时,外包矿点应当派人参加,不收取任何费用;公司组织参加外部取证培训和其它培训时要求外包矿点人员参加的,相关手续可由公司统一办理但费用由外包矿点自理。。

第十六条公司必须建立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承包单位参与并完成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工作,将外包矿点纳入公司应急救援范畴,适时组织外包矿点人员参加应急培训和演练。外包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应积极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外包采矿点发生事故时,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外包采矿点发生的事故,事故统计数据按照国家要求应当纳入公司的事故统计范围内。

公司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三章 对外包矿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承包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约定,接受公司安全监督和管理,遵守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达标工作,按计划组织建设和生产,做好与承包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九条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可参照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公司设定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如足额缴纳安全生产保证金;项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持证率100%)等。

第二十条总承包单位对承包采矿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项承包单位对本单位承包分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二十一条总承包方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约定将安全建设资金和安全生产费用专款专用,优先建设安全必须的基础设施,严禁挪作他用,必须同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账目,接受公司和上级的检查;分项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费用由公司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二条未经公司同意,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进行分包和转包;承包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所承包的矿点分包和转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包单位或个人按照规定对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将分包情况报送公司和负责工程外包备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现场管理:

承包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配置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保证特殊工种持证率应达到100%,根据生产需要配备有采矿、地质测量、现场管理人员。

承包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并报公司审查和备案,严格按设计和公司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现场发现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公司协商解决,消除事故隐患。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生产过程中经常性的安全巡查工作,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排查事故隐患。督促、指导员工按章操作,识别危险、危害因素,及早处理事故隐患,如发生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隐患时,必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组织人员、机械撤离到安全地点,及时向上级汇报。同时,做好防范事故发生。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服从公司安全管理,按公司安全例会制度组织召开矿点安全工作会议和参加公司安全工作会议。专(兼)职安全员跟班进行生产安全管理,项目部负责人应督促安全员做好安全管理各种记录台账;相关人员服从公司生产组织和统一规划如开采顺序、采场、排土场布置、台阶三要素、防排水设施等。

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根据矿点人员的素质、技能、意识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根据人员安排、工作环境、工作易与难、现场危险点、危害点、事故多易发点等情况,每班工作前分别做好安全交底工作,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对所管辖内员工人身安全,机械设备、财产安全负责。

承包单位或个人应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按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并作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

承包单位有权拒绝公司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公司领导及安全环保部人员对外包矿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生产现场不安全因素、管理的缺陷时有权按照公司《安全奖惩制度》进行处罚。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提出的整改要求必须按期完成整改。

第二十四条除公司组织的培训外,项目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做好新进矿点成员岗位安全教育工作和在职员工每年的再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新进矿点成员未达到岗位要求的、不能安排上岗,在未熟悉工作环境前,指定素质好、技能好、安全意识强的人负责帮助、指导工作。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与公司共同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参加公司组织的事故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迅速开展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第二十六条当外包采矿点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公司及当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公司开展事故调查工作。承包单位或个人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自身应负的责任。

承包方根据事故调查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承包方的,由承包方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各类相关赔偿,如果主要原因不在承包方的则根据责任的划分进行分担,政府的经济处罚则根据双方承包形式和合同协议内容另行商议。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或个人因未履行好自己安全管理职责,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的、除根据合同协议缴纳罚金外,公司将按政府部门罚额的20%~50%进行内部处罚,罚金划入公司安全生产费用进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有关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公司:本文中指__业公司。

分项承包:只承包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的某个单项(例如只负责机械施工、运输、土地复垦等),仍需要公司对该采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总承包:整体承揽采矿点生产或建设活动,直接提供相应的矿产品或完成建设项目,只接受公司生产任务和相应的各项监督,不需要公司对该采矿点提供现场管理和总体负责。

第5篇 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一、本规定所称外包施工,是指本单位将生产工作、检修安装等工程和劳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完成的行为。

二、本单位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在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外包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二)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审核登记;

(三)签订工程项目业务合同和生产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监管,对生产作业现场统一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本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预备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三、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本行业和施工实际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有效落实;

(三)员工上岗作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实行专人巡查制度,对重点部位作业时必须办好安全审批手续,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五)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六)在进行动火、高空、带电、煤气等危险作业时,应坚持工作票制度,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外包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明确来源和使用规定的内容,确保安全性能可靠,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外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施工前,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由双方进行确认。

六、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双方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

八、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6篇 企业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外包施工,是指本单位将生产工作、检修安装等工程和劳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完成的行为。

二、本单位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在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外包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二)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审核登记;

(三)签订工程项目业务合同和生产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监管,对生产作业现场统一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本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预备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三、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本行业和施工实际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有效落实;

(三)员工上岗作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实行专人巡查制度,对重点部位作业时必须办好安全审批手续,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五)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六)在进行动火、高空、带电、煤气等危险作业时,应坚持工作票制度,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外包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明确来源和使用规定的内容,确保安全性能可靠,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外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施工前,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由双方进行确认。

六、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双方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

八、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7篇 外包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外包施工,是指本单位将生产工作、检修安装等工程和劳务交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在生产经营单位区域内完成的行为。

二、本单位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在本单位区域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外包施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工程项目的施工资质;

(二)对外包施工单位的员工进行审核登记;

(三)签订工程项目业务合同和生产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权利和义务。

(四)对外包施工单位的施工过程实行全面安全监管,对生产作业现场统一协调,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本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对外包施工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安全风险预备金,用于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三、外包施工单位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服从生产经营单位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机构,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结合本行业和施工实际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奖惩制度,确保有效落实;

(三)员工上岗作业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法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

(四)实行专人巡查制度,对重点部位作业时必须办好安全审批手续,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五)应当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穿戴。

(六)在进行动火、高空、带电、煤气等危险作业时,应坚持工作票制度,并制订安全技术措施。

四、外包施工单位在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必须在工程合同中明确来源和使用规定的内容,确保安全性能可靠,对特种设备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外包施工单位提供安全可靠的作业条件。施工前,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由双方进行确认。

六、生产经营单位和外包施工单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监护人员,落实监管责任。

七、在生产作业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双方必须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

八、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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