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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安全制度汇编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8

药品安全制度

重要性和意义

药品安全制度是企业运营的基石,它犹如一盏导航灯,指引我们在药品生产、储存和销售的过程中避免风险,确保公众健康。有效的安全制度能预防错误,降低事故概率,提升产品质量,同时也是企业责任和信誉的体现。它不仅保障了员工的生命安全,也维护了企业的合规性,增强了市场竞争力。

安全制度有哪些

药品安全制度涵盖多个方面:

1. 药品质量控制:包括原材料检验、生产过程监控、成品检测,确保每一环节符合质量标准。

2. 储存管理:规定适宜的温度、湿度条件,防止药品变质,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3. 应急预案:针对火灾、泄漏等突发事件,制定详实的应对措施。

4. 员工培训:定期进行药品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5. 法规遵从: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药品法规及行业标准。

注意事项

1. 制度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确保每个员工都能理解并执行。

2. 定期审查和更新制度,以适应法规变化和技术进步。

3. 实施过程中需有监督机制,确保制度执行到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4. 强调责任追究,对违反安全制度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罚措施。

5. 制度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应对不可预见的情况。

药品安全制度是企业稳健运营的保障,其制定与执行需严谨、全面,兼顾实用性和合规性。通过持续优化,我们能够构建一个安全、高效的工作环境,为公众提供更可靠、更优质的药品。

药品安全制度范文

第1篇 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强化种植养殖过程农产品污染源头治理工作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追塑制度,严防药物残留超标的农产品流入市场。积极推行农产品包装和标识制度。

二、加强食品安全生产加工环节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食品认证标志执法监督,食品标签监管制度,肉食品品质检验制度。

三、整顿规范食品流通秩序,开展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不健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经营者自律制度,食品安全监测数据直报点制度。积极推进以开辟绿色通道,培育绿色市场,提倡绿色消费为主要内容的“三绿工程”。

四、严格餐饮消费环节监管制度,加大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的食品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力度,对乳制品、婴儿配方食品全面实施量化分级管理,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定期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在餐饮业和集体食堂全面推行原料进货溯源制度;改进和加强对学校、社区、建筑工地和小餐馆的食品卫生监管,防控食物中毒事件和食源疾病发生。

五、加强动植物检疫制度。提高动植物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出率。

六、建立健全全镇食品安全协调机制。完善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全面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和农村食品“市场流通网”,“监管责任网”,“群众监督网”建设。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活动。

七、建立健全重大食品安全及事故的应急体系,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及时上报制度。

第2篇 卫生院麻醉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乡村卫生院麻醉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购买麻醉药品须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经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麻醉药品购用印鉴卡》按照购用限量规定,到指定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二、在采购麻醉药品时须向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填送麻醉药品申购单,麻醉药品经营单位在供应时必须详细核对各项印章及数量。供应数量按卫生部规定的麻醉药品品种范围及每季购用限量的规定办理。

三、使用麻醉药品的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且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四、麻醉药品的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麻醉药品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开处方医师签名后加盖病区章并注明疾病诊断。配方应严格核对,审核人、配方人、核对人和发药人均应签名,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专册。住院病人所开每日用的麻醉药品,由护理部专人加锁保管。手术室给予少量麻醉药品作为基数,由专人加锁保管。手术中用麻醉药品凭空安瓿按规定处方实际用量向药房领取。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五、经医院临床科室诊断为恶性肿瘤的患者或确需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患者凭卡按规定开方配药。

六、麻醉药品实行“五专”(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管理,麻醉药品处方由药房加盖麻醉药品专用章发给病区,按上述规定使用。处方保存三年备查。对麻醉药品滥用者,药房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回报,妥善处理。

七、定期检查麻醉药品使用及管理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必须做到帐物相符。需报损处理的麻醉药品,经当事人写明真实、详细情况,报主管院长批准,完备各种手续后方可处理。

八、药房每天对麻醉药品领用情况进行登记、做帐、交接,药库保管人员发登记专用卡,每天盘存,盘存数两人签名,科室不定期抽查。

第3篇 学校危险化学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为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存放、安全使用,学校经研究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1.学校的危险化学品由化学实验室管理,化学实验室设危险化学品专柜进行保管。

2.存放各种危险化学品的仓库要设在远离教室、宿舍、食堂以及水源的地方。实验室要保持通风,危险化学品的保管实行专人专库双锁管理,保管员应忠于职责,认真细致,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严防偷盗、水灾、火灾等事故发生。

3.实验室及周边应杜绝火种,严禁吸烟;实验室内电源开关应设在仓储间外,线路必须穿管。

4.实验室内外要配置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及消防设施。实验室醒目位置应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实验室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及宿舍。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切断电源。为危险化学品库房保管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5.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不得离开实验室且仅限于教学实验使用,一律不准外私人借用,坚决制止危险化学品向外借和流向社会。

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必须经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批准,建立危化品入库验收和出库登记制度,派专人进行登记、核对、检验入库药品的规格、质量、数量。使用后剩余部分应及时归还。实行库存药品明细台帐日清制度做到帐物相符。

7.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生产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理,要求管理人员每月清点危险化学品一次,每次清点要有详细记录。

8加强对易燃、易爆、放射、剧毒、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学校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及其安全防范、救治措施,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验。

9. 对已无用的有毒、有害化学药品应上交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进行处置,不得由学校私自处理。

10.对化学药品、毒品按特性分类保管,做到防光、防晒、防潮、防冻、防高温、防氧化,经常检查。对氧化剂、自燃品、遇水燃烧品、易燃液体、易燃固体、毒害品、腐蚀品要严格管理,谨慎使用。要绝对避免因混放(如氧化剂和易燃物混放)而引发爆炸、燃烧等事故的发生。严禁室内明火,禁止在化学药品、毒品仓库内存放食品或吸烟。

11.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药品的存放应贴好标签,标明名称、浓度、存量、进货日期、有效期或配制日期。无标签药品,必须经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否则以报废处理。有毒废物(液)的处理要符合环保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12.购买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化学药品要根据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备案,按量到指定部门购买,要根据药品性质,按有关规定运输,确保运输安全。

13.实验室废弃物要做好科学处置,并认真填写好实验室废弃物调查表。

14.危险化学品的范围见国家化学药品及化学试剂目录。

15.学校要对学校实验室、仪器室做定期的安全排查,并做好记录,做到及进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排除。

附件:中小学实验室涉及到的危险化学药品分类

易燃品:二硫化碳,汽油,乙醛,乙醚,丙酮,苯,乙酸乙酯,甲苯,无水乙醇,工业酒精,二甲苯,原油,煤油,红(赤)磷,硫粉,镁条,铝粉,黄(白)磷,钾,钠,碳化钙(电石)。

氧化剂:过氧化钠,氯酸钾,高锰酸钾,硝酸铵,硝酸钾,硝酸钠,重铬酸钾,硝酸汞,硝酸银,硝酸铜。

毒害品:二氯化钡,氢氧化钡,四氯化碳,三氯甲烷,乙酸铅,水银。

腐蚀品:硝酸,硫酸,盐酸,过氧化氢,溴,三氯化铝,磷酸,甲酸,冰乙酸,乙酸,苯酚;氢氧化钾,氢氧化钠,氨水,氧化钙(生石灰),硫化钠,氢氧化钙(熟石灰),碱石灰,甲醛。

易制毒品:乙醚 ,甲苯,丙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

第4篇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值班巡查制度

一、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的要求,确保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藏安全,制定本制度。

二、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储藏要有人值班,值班人员要有交接班记录,记录包括:日期、值班情况(有事或无事及其他需要交接的事情)、交接人、接班人。

三、医院保卫科值班人员,要定时查岗,特别是晚12点以后。每晚5:30分打开报警器。

四、保卫科值班人员遇情况或接到药库、药房、各有关科室值班人员的报告,急报110名保卫科长。

五、值班人员会同保卫科长、药剂科主任向主管院长、院长汇报有关情况。药剂科及保卫科作好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日期、时间、事件、现场情况、到现场的人员、药库值班人员签字、保卫科值班人员签字、保卫科长签字、药剂科长签字。

第5篇 试剂药品库房安全制度

1.试剂、药品库房的门窗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水泥地面要垫木板或铺沙土,窗户应装毛玻璃或白铅油,防止日光晒入。

2.试剂、药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要分类放置。

3.库房应安装防爆式电灯,电线穿管,电闸应设在库外防雨处。

4.库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的药品要采取降温措施。

5.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6.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7.库房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8.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9.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0.剧毒品要专人专柜保管。领用时必须由两人同时在现场。

第6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怎么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2]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中学食品传染病预防化学试剂品医用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中学食品、传染病预防、化学试剂(品)、医用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未开设食堂,不提供课间餐,要教育学生不购、不吃“三无”变质食品,饮用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2、由校医室带头,根据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做好传染病的预防教育工作,各班要按划分的卫生包干区和卫生清扫制度,搞好卫生清扫、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学校要根据需要添置必要的卫生设施和预防药物,发现传染病病例,要按规定及时上报,同时采取正确的隔离、观察、洗消措施,及时就医,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蔓延。

3、学校化学试剂(品),由化学实验室的专人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化学试剂(品)的购买、贮存,使用登记制度;购买正规渠道的合格试剂(品),失效试剂(品)要及时妥善清理掉,杜绝外流;化学教师应认真组织开展化学实验,指导学生正确安全的进行实验操作。

4、学校医用药品,由校医实施安全管理,建立医用药品的购买、贮存、使用登记制度;购买正规渠道的合格药品,失效药品及时妥善清理掉,杜绝药品外流,正确安全使用药品。

第8篇 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工作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县医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营造和谐、文明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环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现根据创建药品安全示范县的要求,制定《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创新药品监管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建立体系完备、反应快捷的药品安全监管网络,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员的作用,保证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二、工作目标

着力于药品长效监管的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发挥各级组织和群众在药品安全工作中的作用,壮大监管力量,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同时通过扩大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群众参与度,提升群众安全、合理用药的意识和水平,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在医药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为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做出贡献。

三、具体措施

(一)成立区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1.药品监督网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汝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本立担任组长。

2.配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各街道、乡镇要配备1名街道药品安全协管员,各社区、村要配备1名药品安全信息员,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流通股负责与街道及社区 “两员”保持联络,将发现药品经营、使用违规行为及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联系电话:0396-3299901),同时配合药监部门向群众宣传药品法律法规及合理用药常识等。

3.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工作制度,充分发挥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管信息员作用。

4.建立备案制度。各街道、乡镇将建立的药品安全协查制度和药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的资料要在本单位建立档案的基础上,报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工作要求

全面开展街道、乡镇药品安全信息员工作,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践行“____”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因此,各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建立街道、乡镇药品安全协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抓好抓实,切实保障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及时上情下传,下情上传,使制售假劣药品的违法行为能迅速得到查处,药品安全问题及时得到有效处置,确保全县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9篇 二类精神药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管理,防止上述药品流入非法渠道,根据《特殊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相关流通法律、行政规章。结合我司实际情况,现制订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的专项管理制度,请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

一、所涉及的药品范围:国家特殊药品目录中所列的二类精神药品,具体品种见附页。该类药品除按照国家对一般药品进行经营管理外,还应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二、二类精神药品的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司必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批准文号等有关资质的生产企业以及具备经营二类精神药品资质的药品批发企业采购该类药品。在采购该类药品前采购部门应及时做好首营资料的收集、报批、备案工作,质管部门在对上述资料审查合格后需将该类药品的有关资料存档。在完成首营资料的审批后方可购进该类药品。

三、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入库:该类特殊管理的药品到货后,验收员应及时分辨出该类药品,如有特殊储藏要求的应立即按照其储存条件放入相应库的待验区中,最大限度的保证该类药品的质量。在依照验收程序对该类药品进行实物验收合格后应及时通知仓库上架入库。仓库应将该类药品及时存放于设置了双人、双锁的专库中。对不符合运输储存要求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该类药品验收员应拒收并立即通知质量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四、二类精神药品的保管养护:养护员将该类药品列为重点养护品种,按照重点养护品种的标准进行养护。当在库药品发现存在质量问题时应及时上报质量管理部门。储运部指定专人对该类药品进行保管。在库保管时如发现该类药品出现短少后应立即注意保护现场并通知部门领导,部门领导在确认后应及时通知质量管理部门和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情况严重的应立即报告当地药监和公安部门。在发货出库时应双人复核合格后方可出库。出库复核记录上由拣货员、复核员签全名存档备查。当出现错发、多发该类药品时储运部有关人员应及时追回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二类精神药品的销售管理:该类药品只能销售给医疗机构、二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和其他同类批发企业二类精神药品。绝不允许将该类药品销售给无合法资质的各类销售客户。公司销售部门应对业务员做好宣传工作,发货员、复核员在工作中发现有将该类药品销售给上述违规企业的行为时应及时截停并上报部门领导作出处理。

六、二类精神药品的经营管理:二类精神药品的验收、检查、保管、销售和出入库登记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二类精神药品有效期2年。质量管理部对该类药品进行全面管理,由质量管理部部长具体负责,其他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实施。质量管理部应对有关环节的员工进行宣传、培训,使其具备符合上述管理规定的能力。质量管理部应每季度对该类药品的经营管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平时也可以对各个分环节进行抽查,以防该类药品进入非法渠道。对在检查、抽查过程中查到的违规行为和直接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质量管理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为我司对二类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请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该规定的解释权在我司质量管理部,本规定自审批部门核准后即日开始执行。

附:属于二类精神药品的品种名单

江西靖华医药有限公司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第10篇 化学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化学药品及试剂溶液品种很多,大多具有一定的毒性及危险性。对其加强管理不仅是保证分析数据质量的需要,也是确保安全的需要。

一、化学药品的存放管理要求

1.化学试剂必须入库,由专人保管,非化验人员不得进入试剂室,外来人员严禁私拿乱放。

2.易燃易爆试剂应存放于通风良好的房间内,室内通风要求良好,同时不应和易然物放在一起。严禁在化验 室存放大于20l的瓶装易然液体。

3.相互混合或接触后可以产生激烈反应、燃烧、爆炸、放出有毒气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化合物称为不相容化合物,不能混放。这种化合物多为氧化性物质与还原性物质。

4.腐蚀性试剂应合理存放,禁止磕碰、打击,以防瓶子破裂造成事故。

5.要注意化学试剂的存放期限,一些试剂在存放过程中会逐渐变质甚至形成危害物,像醚类、烯烃等在见光条件下接触空气可形成过氧化物,放置越久越危害,一般存放周期不超过一年。

6.化学药品均应避免阳光直晒及靠近热源,要求避光的试剂均应;装于棕色瓶中或用黑纸包好。

7.发现试剂瓶上标签掉落或将要模糊时应立即贴制标签,无标签或标签无法辨认的试剂都要当成危险品处理,不可随便乱扔,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8.剧毒品应存放于专门的柜中,建立领用需经审批,双人签字制度,同时要求管理或使用人员应熟悉药性。

9. 库房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保持室内干燥、洁净、通风、避光,试剂排列有序。

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处理

在化验工作中经常会产生有毒的废液、废渣以及废气,尤其是某些剧毒物质,如直接排出就可能污染周围的空气和水源,造成环境污染,结合我化验室现状,特介绍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无机酸类.将废液慢慢到入过量的含碳酸钠或氢氧化钙的水中,中和后用大量水冲洗。

2.无机碱类.用6mol/l盐酸水溶液中和,大量水冲洗。

3.含氟废液.加入石灰使之生成氟化钙沉淀。

4.含重金属废液的处理.加入碱液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沉淀,经过滤分离后处理。

5.六价铬废液.可用亚铁经过滤分离后处理。还原成三价铬,加入碱液使之变成难溶的氢氧化物沉淀。

6.少量的废气一般可由通风装置直接排到室外,但排气管必须高于附近屋顶3米。

三、常见化学烧伤的急救与治疗

烧伤物质

急救与治疗方法

碱类:koh、naoh、nh3.h2o、cao等

立即用大量水洗涤,再用稀乙酸溶液(20g/l)冲洗或撒上硼酸粉,最后用清水冲洗,消毒拭干后,涂上烫伤油膏,用消毒纱布包好。

酸类:h2so4、hcl、hno3、甲酸、苦味酸

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饱和溶液洗涤,最后用清水冲洗干净,消毒拭干后,涂上烫伤油膏,用消毒纱布包好。

铬酸盐:铬酸、重铬酸钾

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硫化铵溶液冲洗或用5%硫代硫酸钠溶液清洗。

氢氟酸

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洗,然后用甘油与氧化镁(2:1)悬浮液涂抹,并用消毒纱布包好。

氯化锌、硝酸银

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5%的碳酸氢钠溶液洗。

四、一些特殊药品在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开启易挥发的试剂瓶(如浓盐酸,浓氨水等)时,尤其在夏季或室温较高情况下,应先经流水冷却后再打开,且不可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以防气液冲出引起事故。

2. 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如曾使用毒物进行工作,工作完毕应立即洗手。

3. 浓硫酸与水混合时必须边搅拌边将浓酸徐徐注入水中,且应在耐热容器内进行,不得将水倒入浓硫酸中,否则引起爆炸或烧伤事故。凡在稀释时能放出大量热的酸碱,稀释时都应照此规定操作。

4. 氢氟酸烧伤较其它酸碱烧伤更危险,如不及时处理,将使骨胳组织坏死。使用时最好戴上橡胶手套,操作完毕后应立即洗手防止意外烧伤。

5.高氯酸的使用规则。1)浓热高氯酸是强氧化剂,与有机物或还原剂接触会发生爆炸,所以应避免与此类物质接触,并且在高氯酸操作时不能戴手套。2)热的浓高氯酸与某些粉状金属作用时,因产生氢可能引起爆炸,所以应防止其单独与金属粉未作用。

6. 产生有毒气体,或挥发性酸气的操作,如配制氨水溶液等必须在通风柜内进行。同时取用腐蚀性药品时尽可能戴上防护眼镜和戴手套。

7.加热易燃溶剂如酒精必须在水浴或严密的电热板上,不得用火或电炉直接加热易燃易爆试剂。

第11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10]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2篇 某药品库房安全管理制度

1.试剂、药品库房的门窗向外开,保持良好通风。地面要垫木板,窗户应装毛玻璃或白铅油,防止日光晒入。

2.试剂、药品不得与其他物品混存,要分类放置。

3.库房应安装防爆式电灯,电线穿管,电闸应设在库外防雨处。

4.库内温度保持在35℃以下,在夏季对低沸点的药品要采取降温措施。

5.严禁吸烟,禁止明火照明或明火作业。

6.严禁在库内分装配料。

7.库房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发现包装渗漏要及时处理。

8.要及时处理废旧包装物品,不得在库内堆放。

9.库内要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10.剧毒品要专人专柜保管。领用时必须由两人同时在现场。

11.要建立入库出库手续,要定期进行盘点,建立详细的药品台帐。

12.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自燃等易引起爆炸危险的药品和需在特殊条件下存放的药品应经常检查,保证其存放条件安全可靠,防止一切事故的发生。

第13篇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格式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的管理力度,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台食安委办[2022]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是指公务人员在执行食品药品安全公务时,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需被追究的责任。

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有关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机构工作人员的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也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的追究形式分为通报批评、责令作出检查、诫勉、纪律处分。

第五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追究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客观、公正、准确地认定过错事实,恰当地追究责任。

(二)从严执政、有错必纠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有错必究,不姑息迁就任何过错责任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食品药品安全工作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对事故进行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阻碍他人报告,信息报送不及时的。

(二)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未采取积极有效的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的;

拒绝、阻碍、干涉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失察、监督不力和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四)未及时完成上级部门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交办的工作,造成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严重后果的。

(五)索贿受贿、包庇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违法行为的。

(六)对食品药品安全举报、投诉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在行政许可、认证、检查、处罚等行政行为中不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甚至失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

(八)其他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失职行为。

第八条 对责任人需被追究的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小的,或尚未造成损害后果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责令责任人书面检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对责任人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

(四)故意违法执法、徇私舞弊、严重失职的,除情节恶劣、损害和影响极其重大已构成犯罪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对责任人按情节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处分。

第九条 对重大或较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和被媒体曝光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人需追究责任的,应从重处理。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包括:

(1)疾患者超过30人或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2)学校、幼儿园等公共餐饮场所和地区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3)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第十条 经确认需追究责任的,按以下规定确定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因徇私枉法、超越或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定程序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承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直接主管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需被追究责任的行为是由主管人员批准的,由主管人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伪造证据等故意行为,导致工作错误或上级决定改变,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不采纲相关承办人员意见,另行作出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作出决定的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五)应当经过合议、审核、审批而未经合议、审核、审批作出行政行为,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主要责任。

(六)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的决定,造成需被追究责任的,由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七)承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由承办人员承担责任。

(八)两人以上共同发生的行为需被追究责任的,职务高的承担主要责任;

职务相当的,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对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的调查、协调和督办工作,可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行为、事件进行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应将食品药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办理情况和行政追究结果定期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据实向市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举报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

接到报告或举报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必须立即组织对食品药品安全隐患进行查处,或对不履行、不按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市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镇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某药品库房安全防火制度

1、 要认真执行《消防法》关于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2、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库储存物资的性质、数量、分布情况等问题。

3、 不准在仓库周围堆放易燃可燃物,并要经常清理杂物。

4、 要根据储存物的性质,按规定安装所需要的照明设备,不准随便乱拉线,安装电气设备、电加热器。

5、 电闸要设总闸、分闸,并应将电闸安装在室内,工作结束应立即拉掉电闸。

6、 禁止在库内动用明火,如需要用火,必须经有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

7、 不准在库内住人,无关人员禁止入库。

8、 管理人员对消防用水地点,必须十分清楚,要经常保持道路畅通,要会报警、会使用、保养灭火器

第15篇 实验室仪器药品安全管理制度

1、实验室仪器药品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管理、维护,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

2、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配备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教师或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3、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4、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办公室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5、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6、为确保仪器的精度及使用寿命,应做好防震、防尘、防潮湿、防腐蚀工作,仪器室内(包括冰箱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7、气瓶须存放在阴凉、干燥处,严禁明火,远离热源,搬运气瓶要轻拿轻放。

8、实验人员使用前必须仔细阅读仪器说明书,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和使用安全规范,精心操作,并按程序关机。实验结束后应按要求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并对仪器进行清洁。

9、使用有毒或挥发性试剂只能在通风橱中操作,不准在仪器室内使用。

药品安全制度汇编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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