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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

发布时间:2024-03-08 13:48:10 查看人数:28

农村医疗

农村医疗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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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如期启动。刚才,沈改莲副县长作了动员部署,并代表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希望大家一定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我再强调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这次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动员大会,既充分体现了县委、县政府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高度重视,又充分体现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县各级各部门都要深刻认识和把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长远意义和现实意义,在思想上与县委、县政府的要求保持高度一致,行动上与县委、县政府的安排保持步调一致,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一,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破解农村“因病致贫”问题的根本举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党中央、国务院*年7月1日起在310个县(市、区)开展首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年将试点范围由占全国的21%的县(市、区)扩大到40%左右,到*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将基本覆盖全国农村居民。我市歙县已于两年前率先实施了这项工作,经过了一个时期的探索,取得了初步成效,为老百姓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实惠。经过县委、县政府及县卫生部门的不懈努力,我县于今年1月被省政府纳入全省第二批新增新型农村医疗工作试点县行列,要求*年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推开。随着这项制度的启动实施,必将对破解我县农村“因病致贫”问题,提高全县农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近年来,我县经济社会虽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是,农村群众的生活依然不够富裕,农村卫生条件仍然比较落后,农民的健康水平还停留在一个比较低的层次上。“小病拖、大病扛,拖拖扛扛见阎王”;“脱贫忙、致富忙,一场大病全泡汤”,这些顺口溜,是不少农民的真实写照。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十分突出,“一人大病一家贫”、“一次大病一生穷”的现象屡见不鲜,疾病导致贫困,贫困又使疾病难以救治,形成了恶性循环。“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严重困扰着全县农民群众健康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制约着和谐社会的建设。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各级政府出资一部分,农民自己缴纳一部分,合起来组成一个合作医疗基金。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一旦生病,就可以按比例报销一部分医疗费用,能够有效地减轻个人和家庭的经济负担,并能使一些大病得到及时医治。这对于我们这样一个财政困难县来说,无疑是治本之策。只要我们把工作做实做细,让更多的农民群众从中受益,就一定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第三、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近年来,县委、县政府把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村社会事业作为重要任务,加大工作力度,促进了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但是,我们还要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县农业还是弱质产业,农民还是弱势群体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农民增收渠道单一,增收幅度不大,家庭抗风险能力弱。特别是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比较突出,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所以说,没有农民的健康,就没有农村的小康,没有农村的小康,也就不能实现全社会的小康。因此,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把这项关注民生、解决民困的实事办实,好事办好。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

我县为第二批新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根据省里的统一要求,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今年3月20日前完成,*年4月1日正式启动,在短短半个月时间内,我们还要入户宣传发动、协议签订、农民个人缴费资金收缴、《合作医疗就诊证》的办理、发放等大量的工作要做,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实际出发,按照《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的要求,集中精力,抓住关键,大战二十天,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到位。具体工作中,要突出抓好以下四点:

一要抓住宣传发动这个关键,千方百计调动农民群众“参合”的积极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能在我县实施,是全县广大农民群众盼望已久愿望,大家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有了不同程度的了解。但是,也有不少农民存在种种顾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持观望态度。可以说,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能否顺利进行,首先取决于能否调动广大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否则,就会举步维艰。因此,在具体宣传中要做到“四个注重”:一要注重内容的针对性。对这项新事物,农民心存疑虑肯定会有:一怕补偿金不能兑现;交的钱打了水漂;二怕兑现不及时、不到位;三怕政策缺乏连续性;四怕手续烦琐,办事门槛高。要针对群众怕吃亏的思想及种种顾虑,耐心讲解有关政策、措施、办法,确保达到消除群众疑虑的目的。二要注重形式的多样性。采取广播电视、村务公开栏、简报、标语口号、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力争有最大的覆盖面。三要注重方法的细致性。各种宣传,不能浮光掠影,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真正进村入户,向群众面对面宣传。四要注重宣传的准确性。要准确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方针政策,宣传农民群众参加合作医疗的好处和实惠,宣传看病就医和报销费用的办法和程序。通过宣传要达到“三个目的”:一是提高各级干部对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坚定做好这项工作的信心;二是增强农民互助共济和共同抗御疾病风险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三是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认识到这项制度的建立,是党和政府为农民的利益着想,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使他们打消顾虑,放心地参加合作医疗。

二要抓住资金筹措这个难点,确保合作医疗资金按时到位。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资金筹措是难点。没有一个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就是一句空话。为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要全面落实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从*年起每人每年50元,其中中央补助20元,省县财政补助20元,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缴纳10元。农民自筹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征收,上划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专用帐户,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资金。各乡镇一定要强化工作措施,在动员组织下,实行定点、定时、定额“三定”筹资方式,确保3月20日前完成筹资任务。各乡镇在坚持原则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创新机制,解决难题,特别是对那些盼“合”心切,又无能为力,可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帮贫济困,与农村医疗救助结合起来,资助绝对贫困户、重点优抚和社会救济对象参合,等等。同时,在筹集资金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政策和标准,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加强正面宣传引导,严禁强迫命令和行政干预,确保不出现任何违章违纪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及时沟通信息,搞好服务,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抓住规范管理这个重点,建立健全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群众的救命钱。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好坏,关系到农民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各乡镇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逐步建立健全科学的、可操作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要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资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严格遵守各项财务管理规定,严格审批程序,日常收支管理帐目要日清月结,收有凭证,支有依据。严格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独立建帐、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当年用不完的,结转到来年,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公平、有效地用在农民身上。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定期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四要抓住工作方法这个支点,积极稳妥推进合作医疗工作。在具体工作中,既要把握住工作原则,还必须讲究工作方法,妥善处理“三种关系”:一是系统考虑与分步实施的关系。县委、县政府已对这项工作的目标定位、体系规划进行了系统研究和考虑,制定下发了《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但是我们要有长期作战的准备,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难点,要有一个充分的估计,做到一步一个脚印,积小胜为大胜,最终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覆盖的目标。二是普遍提高与重点突破的关系。在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要尽可能地创造条件,通过扎实细致的工作,提高农民群众在医疗保障方面的总体水平。但是,在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农村群众要享受到如城镇职工一样的医疗保障水平还不太现实。因此,在现阶段必须考虑农村的经济基础和农民承受能力,突出重点,明确主要“保大”、适当“保小”的方针,解决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三是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的关系。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项工作中,政府主要是保证投入,发挥资金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农民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主体,也是享受者。由于观念、意识、经济基础的差异,无论我们的工作怎么到位,开始时总会有一部分群众不愿意参加、甚至不能接受合作医疗。对这部分群众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要尊重他们的意愿,不能搞行政强迫命令,特别是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方法和态度对待群众,造成恶劣影响,这样只能适得其反。当然,坚持群众自愿,不是放任不管,如果没有达到80%参合率,这项制度也就失去意义。

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如期启动

省委、省政府于今年1月份将我县列入全省第二批新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之一,这既是对我县卫生工作的充分肯定,也是对我县的高度信任,更是对全县广大农民的极大关杯和爱护。各地各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迅速把思想统一到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齐心协力确保*年如期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为全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一要加强领导。为了把这项惠民工程办好办实,县里已经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同时成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工作。各乡镇也要迅速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由乡镇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镇长任常务副组长,协调指导小组下设协管办公室,要把那些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工作高度负责的同志选配到合作医疗工作岗位上来。同时,县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要加强对乡镇人员基本政策、办事规则、以及具体操作方法的培训,确保这项工作按政策、按要求、按时限迅速展开。

二要密切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本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组织实施者,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层层签订目标责任,通力合作,搞好配合。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安排,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县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药品价格,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县财政局要按照实际参加人数,及时划拨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县广电局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县监察局、审计局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严防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多渠道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公正、有效地用在农民身上。

农村医疗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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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生优育难推广

长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蔡医生这样对记者谈道,“农民的医疗问题是一个恶性循环,不知道这个源头在哪里。”比如,在农村许多人的病都是先天不足和儿童发育期营养不良造成的。虽然乡卫生院经常宣传优生优育,可是这么多年来,一点作用都没有,有许多妇女生孩子还是在自己家里生,妇女常常留下产后妇科病,有许多农村妇女在怀孕期间仍然要参加重体力劳动,更无法保证孕期起码的营养。同样,农村儿童的营养不良成为普遍现象,现在许多父母把几个月大的孩子放在家里给老人代管而自己外出打工,根本谈不上优育。

医保缺乏带来重大疾病隐患

记者从一些农村县级医院了解到,许多农民的重大疾病是由于对一些“小毛病”不重视积累而成,使得一些重大疾病在初期难于被发现,而且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导致病期严重。一位主任医生告诉记者,近年来在农村一些偶发性疾病成为普遍的常见病,比如肺癌、肝癌、食道癌等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死亡率高,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他说,这些疾病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就可以控制的,而这些疾病的早期症状都是易发现易检查的,而往往他们都把它当作小毛病忽视了,因为基本的医疗都难以保障,根本不可能想到要做检查。

一项问卷结果显示,许多农民在遇到生病时,最多只会到村医那去买药,还有一些农民认为自己能扛过去,不用花钱去治,几乎没有人会到乡镇卫生院或县里去看这些“小病”。“有些得慢性病的,只要稍控制住病情,就不吃药了”。

另外,记者了解到,“见效快”且价格合理的药,在许多农民眼里就是好药,毒副作用不在他们考虑之列。一些药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利用这一特点,常常把一些毒副作用强而短期疗效比较明显的、在城市已经禁止出售的、甚至是一些库存积压过期的药品销往农村市场,给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农村医院格局亟需打破

在浙江一家村医疗所,一小瓶1.9元钱的万花油卖到了12元,过是因为人口两三千的村子只有一个村医疗所。记者了解到,在许多县只有一家综合性医院,许多县医院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其服务和价格就可想而知了。所以对于大部分农民来说,不是万不得已是不敢踏进县级和县级以上医院的大门的,他们感慨道:“贵得可怕!动不动上千、上万,谁看得起啊?”“住不起,不是要命的毛病,谁会去花那些钱?”。

有关专家指出,长期以来的计划体制医疗管理制度造成了国营农村医院格局的一家垄断,难以与当下要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适应,这些国营医院的人员负担重、运行成本高、效率低下,应尽早在严格医疗标准的前提下,引入竞争机制,鼓励民营医院进入农村医疗市场。

推行医疗合作

各部门政策存在矛盾

中央政府虽然决定“恢复和重建”农村的合作医疗制度,但是,对于资金来源,各职能部门的观点不一,其政策措施是相互矛盾的。例如,民政部规定,为了建立合作医疗制度,地方政府可以向农民收取一定费用。然而,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减轻农民负担条例》中,“合作医疗”项目被视为“交费”项目,列为农民负担不允许征收。这一政策与中央政府支持发展合作医疗的政策相冲突,致使许多地方放弃合作医疗制度的重建。中央政府需要通过公共政策解决公共问题,但是,这些政策,尤其是各个部门出台的政策都服务于不同的政策目标,例如民政部的规定是为了重建合作医疗的目标,而农业部的政策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这两种目标都是政府在特定时期中选择的目标,因而发生政策措施的冲突与矛盾。

资金投入仍是瓶颈

据了解,目前,农村的医保政策主要缺乏相应的资金投入,尤其是中央政府的财政投入。中央政府主张“举办合作医疗,要在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坚持民办公助和自愿参加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农民积极参加。要因地制宜确定合作方式、筹资标准、报销比例,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其实,中央政府对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财政支持严重不足。

有关专家指出,作为政策行动者的农民无法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承担主要责任。由于农村的医疗保障政策缺少各级政府相应的财力支持,而社会政策又不能离开经济资源而获得有效执行,因此,实施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政策的重要资金来源是向农村中的广大农民筹集。根据卫生部门的调查,目前各地筹措合作医疗基金都采取个人交纳、村集体投入和政府补助的形式,个人交纳占据很高的比例。因此,合作医疗能否开展就和这个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集体经济的强弱有着直接的联系,也与个人交纳基金的高低有着一定关系。但是,根据卫生部等部门1997年对2960户农民的调查,有近1/3不愿意参加合作医疗。农民并不是非常愿意出资建立合作医疗制度。这种行为同样建立在农民的个人理性之上,建立在他们对该项制度的预期收益与预期成本之上。

基层政府信用危机

农村医疗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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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统一、规范的农村医疗救助制度,解决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看病难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以及《*壮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壮族自治区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病的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农村医疗救助从贫困农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完善。

第二章救助原则和对象

第四条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农村五保户是指符合五保条件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发给《五保供养证》的孤老、孤残、孤幼等。

(二)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农民。具体条件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卫生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六条医疗救助参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五保对象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80%救助,但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500元。

(二)本办法第五条(二)、(三)款规定的人员门诊治疗,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有效发票按6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不超过300元。

(三)医疗救助对象因病住院治疗费用、计划生育孕产妇住院治疗费用,扣除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社会互助、帮困救助、单位资助、各种商业保险赔付金等费用之后,医疗救助对象凭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发票,按照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救助比例(不含五保户):乡(镇)卫生院为60%(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余额计算救助比例,下同);县级医院为50%;省、市级医院为40%给予救助。全年每人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五保户住院治疗费用按8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第七条对特殊困难人员(如重度残疾、严重慢性疾病、先天性遗传疾病等)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救助办法

第八条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救助对象因患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救助标准再给予医疗救助。

第九条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救助对象因患病个人难以负担医疗费用,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按本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条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十一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参与而染上性病的;

(二)交通事故;

(三)酗酒、斗殴(含夫妻打架)、自杀、自伤所发生的费用;

(四)未经批准的挂床住院、家庭病床;

(五)超过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所发生费用的。

第五章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救助申请。

由本人或户主(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本人身份证或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合法证明材料;

(二)五保供养证、农村低保证;

(三)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

(四)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救助审核。

(一)村(居)民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请后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审,初审程序包括:在申请人居住地对申请医疗救助对象的名单、金额张榜公示,公示期5天,进行入户调查,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救助意见,并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区)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救助审批发放。

(一)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核实。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时发放救助金;不符合享受医疗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医疗救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结算。

第六章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五条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县(区),由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城区,由救助对象户口所在地政府建立的乡(镇)卫生院和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十六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在规定范围内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实行初诊和双向转诊制度。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指定医疗机构初诊,初诊医疗机构诊断后,没有治疗条件需转院诊治的,由初诊定点医疗机构确定并出具转诊证明,再转入有治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不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或不经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初诊而擅自转诊或住院的不予以救助。

第十八条承担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对医疗救助对象在门诊挂号费、检查费等项目给予减免或适当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当地民政和卫生行政部门协商制定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章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是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的专用基金。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来源包括:

(一)县(区)财政每年年初按本县(区)农村人口每人0.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市本级农村医疗救助资金每年安排财政预算500万元,用于全市农村医疗救助补助;

(三)中央、自治区财政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补助资金;

(四)每年从留归本级使用的福利公益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五)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

(六)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七)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一条医疗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当地财政预算和其他部门预算,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当年资金结余转结下年继续使用。

第二十二条县(区)民政部门根据上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实际支出和本年度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的需要,编制农村医疗救助资金预结算草案,送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区)财政、民政部门都要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户”),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和发放等业务。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每季度划拨至本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其他各项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交存同级财政部门“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用于资助救助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从“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帐”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并通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经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由县(区)财政部门支付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放。

第二十五条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有关数字和情况骗取上级补助的,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将根据情况减拨或停拨上级补助资金。

第八章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农村医疗救助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十八条民政部门要组织实施好农村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医疗救助对象调查核实,医疗救助工作的建章立制、工作计划、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等,不断规范工作程序,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调度和拨付,根据审核确定的用款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并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农村医疗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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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全面建立以政府组织和大病统筹为特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已经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提高管理水平和保障水平。尚未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尽快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要确保如期实现省提出的进度目标,即:全市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年达到40%以上,建立起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年达到50%以上,*年达到60%以上,到*年,全市普遍建立起较为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其中*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7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40%以上;*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0%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50%以上;*年番禺区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到85%以上,白云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均达到60%以上。

二、基本内容

(一)由区(县级市)组织实施,实行区(县级市)统筹。全市统一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起止时间和筹资时间,其中各年度实施起止时间统一为1月1日至12月31日。农村合作医疗每年实行一次性筹资,11月至12月集中宣传发动和缴费,当年缴费期内未参加的农户只能在下个缴费期参加。各区(县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覆盖所有镇、村。现已实行村办或镇村联办形式的,要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目前尚不具备实行区(县级市)统筹条件的地区,可暂实行区(县级市)办镇统筹或镇办镇统筹的形式,并在*年以前逐步过渡到区(县级市)统筹。

(二)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可有不同的筹资标准和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均筹资额(含各级财政和集体扶持资金)原则上增城市、从化市要达到30元以上,白云区、花都区要达到50元以上,番禺区要达到80元以上;农民出资额每人不低于10元。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健康保障的需要,可逐步提高筹资水平。

(三)以保大病、保住院为主。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合作医疗的支付比例和支付上限。对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补助比例应达到住院医药费用的30%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30元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3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5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6000元以上;筹资额达到年人均80元以上的,住院费用年累计补助上限一般应定在10000元以上。要确保资金合理利用,量入为出,年度节余资金控制在10%以下。资金节余过多的,要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家庭帐户,兼顾门诊费用定额报销。

(四)区(县级市)设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该项基金主要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纳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大额医药费的减免,同时用于防范和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运作风险。

三、实施步骤

市和各区(县级市)集中用两到三年的时间,按照中央和省的要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完善运行和管理机制。结合我市的实际,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

由各区(县级市)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对本地区的农村基本情况和正在实行的农村合作医疗进度进行一次调研,摸清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存在问题,研究制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方案。这一阶段的工作要在*年第三季度前完成。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于*年在全市实施。各区(县级市)要抓好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番禺区要按照省提出的示范区建设要求完善各项工作;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要各选择一个镇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试点,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实施。各区(县级市)要在组织统筹缴费之前,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农民群众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争取参加人数的覆盖率达到规定的标准以上。以后每年定期组织发动一次,形成制度。

第三阶段:工作评估。

*年上半年,区(县级市)根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要求和有关标准,对新制度运行情况进行评估,针对存在问题进一步加以完善。

第四阶段:考核验收。

区(县级市)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自评合格后,向市申报考核。市将在*年下半年开始对区(县级市)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区(县级市),由市向省申报考核验收。通过省考核的区(县级市),确认为“.农村合作医疗合格区(县级市)”。

四、具体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1.提高认识,制定切实可行方案。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疗负担,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加快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是实施全民安康工程、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把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农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来抓,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抓落实。区(县级市)和镇两级政府要根据省、市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力求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操作性强,限时实施。

2.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已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卫生、农业、财政、计划、民政、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部门领导任成员,组织、协调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设在市卫生局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区(县级市)要参照市的做法,成立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的领导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内部设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管理工作。镇成立由镇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同时,明确具体的工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牵头组织工作。卫生、农业、财政、计划、民政、劳动保障、审计、残联等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大力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事业的发展。

(二)建立筹资机制,保证经费到位。

1.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采取如下方式筹集:一是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不少于10元,区(县级市)可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分别确定缴费标准。二是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自身经济收入水平,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的资金扶持,扶持金额和出资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是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发展。市财政每年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安排困难地区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补助资金。市、区(县级市)和镇(街)三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照参加人数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安排,经济发展较好的区(县级市)财政扶持资金的标准可适当提高。市财政的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是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专项资金,扶助低收入户中的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建立旨在提高残疾人劳动能力的专项康复救助资金,并列入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中专项管理。

2.全面建立区(县级市)一级伪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启动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制度。各区(县级市)财政每年按照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2元安排救助资金。市财政每年对困难地区安排一定补助资金,具体补助标准由有关部门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从*年起,区(县级市)建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

3.落实必需的合作医疗管理工作经费。各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宣传、示范推广工作。从*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府扶持资金、保障救助基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区(县级市)和镇的出资比例应根据当地的财政收入水平分别确定,并切实做好资金的落实。

(三)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各级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印发宣传资料、小册子等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重要意义、方针政策和当地的具体做法,使镇、村干部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增强信心,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发动农民积极、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在宣传发动工作中要注重从农民的切身利益出发,做好细致的解释工作,避免简单、粗糙的工作方法,禁止强迫群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四)加强经费监督管理,规范和完善各项制度。

1.管理原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按照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严禁用于直接或间接的放贷、投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按照主办单位的不同,分别由区(县级市)、镇政府成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或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由区(县级市)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救助基金应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设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制度,设立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一人兼任。要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2.收缴和划拨办法。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区(县级市)和镇(街)财政扶持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核定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市财政对困难地区的专项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根据参加各地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数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到位情况,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下拨。各地要保证资金安排到位,资金不落实或没有达到市规定标准的,应及时追加预算。对上级财政资助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要保证全部下拨到位,严禁截留、挪用。

3.使用原则。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各区(县级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4.监管要求。要确保各级政府资助资金和农民缴交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农民治病。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管理机构汇报工作和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镇、村两级要把本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和统计结果纳入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内容,每月向农民公布一次,维护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区(县级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健全基本医疗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办好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支持和依托,要建立健全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强化对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促进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使农民得以用较低的费用享受到较好的医疗服务。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选择服务效率高、服务质量好的医疗机构开展农村合作医疗服务,并加强监管,实行动态管理,保证医疗服务质量。要运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认真做好农村合作医疗情况的登记和统计工作,每月汇总一次统计资料。

农村医疗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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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薄弱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记者:人们担心,sars疫情一旦发展到农村,最大的问题可能是救治的问题,因为农村的医疗条件、医护人员的技术水平、对sars的防护知识和防护条件都无法和城市相比。那么您认为,目前农村的公共卫生条件和城市相比,差距究竟有多大?

韩俊:我国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卫生机构服务质量不高,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工作薄弱。很多地区乡村卫生服务机构设施条件差,经济效益较差,难以吸引高素质的卫生人员。目前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卫生技术人员中,中专学历和未接受过专业培训的高中及以下学历者分别占53%和36%,在贫困地区比例更大,大专学历者比例很低,大学毕业者就更是凤毛麟角。

由于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严重不足,许多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必须通过收费弥补服务的成本,影响了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导致近年来部分地区儿童计划免疫任务不能完成等问题。近年来,我国农民健康状况的改善以及健康水平的提高均有趋缓的现象。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是反映健康水平改善的最敏感的指标,不仅能够反映卫生投入情况,更能反映卫生系统的运行效果。20世纪90年代中期之后,婴儿死亡率的下降出现了平台,从1995年的41.6‰下降到2000年的37‰,只下降了8.65%;孕产妇死亡率从1995年的76/10万下降到2000年的69.6/10万,下降了8.42%。农村中某些已经得到控制的地方病、传染病的发病率出现了反弹甚至死灰复燃。一些农村地区职业病和环境污染所致疾病明显上升,对农民健康造成新的威胁。

记者:农村卫生条件的差距是否与投入不足有关?

韩俊:从总体来看,政府农村卫生投入(即各级政府部门对县及县以下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拨款和补助)严重不足。我国政府农村卫生资金投入从绝对量上是逐年增加的,按199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投入量10年间只增加了48.5%,年均增长速度为4.49%,大大低于同期全国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13.1%和全国农村卫生总费用年均增长12.8%的速度。按1990年的不变价格计算,1991年人均政府卫生支农资金为5.71元,2000年增加到7.95元,10年间仅增长了39.3%,年均增长速度仅为1.75%。农村卫生投入的增长速度没有实现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卫生事业财政投入的增长速度不低于政府财政支出的增长速度”的目标。

农村公共卫生机构中,人员经费占政府公共卫生支出比重越来越高,由1991年的49.35%增长为2000年的88.98%。专项经费所占比重迅猛下降,由16.16%直线下降为1.63%,公务费和业务费所占比重也从34.49%下降为9.38%。农村卫生人力培养费在政府农村卫生支出中所占比重极低,2000年只有1.35%,而且主要用于人员经费。这说明,政府用于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主要用于“养人”。

一般而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在健康保障方面的作用也逐步加强,表现为政府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增加。然而,在我国,政府卫生支出在农村卫生总费用中的比例却不断下降。1991年~2000年我国农村卫生总费用中政府投入比重由12.54%下降到6.59%,社会卫生投入从6.73%下降到3.26%,而同期农民个人支出从80.73%上升到90.15%。

记者: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投入与城市的差距有多大?

韩俊: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在城乡之间的分配极不合理。1991年~2000年,政府农村卫生预算支出仅占政府卫生总预算支出的15.9%,政府卫生预算支出增加额中用于农村的卫生支出仅占12.4%。2000年居民个人卫生支出占总医疗费用比重已达到60%以上,而农民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则达到90%。1990年~2000年,占中国总人口60%~70%的农村人口,只消耗了32%~33%的卫生总费用。以2000年为例,农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188.6元,城市居民人均卫生总费用为710.2元,前者仅为后者的1/4。农村卫生事业费占全国卫生事业费的比重仅为32.72%。

政府应该加大农村卫生投入

目前,农村卫生投入的大头在地方政府,由于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保工资都困难,每年对农村卫生增加的投入十分有限。事实证明,如果不对目前的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政府所提出的所有的农村卫生目标的实现都要大打折扣,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巨大差距就不可能缩小。

记者:最近,为了防止sars疫情向农村发展,我国政府决定拨付23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农村医疗设施的改造、扩建和建设。这是否说明政府通过防治sars增强了对农村卫生投入的重视程度?

韩俊:为了做好农村的sars防治工作,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财力,用以完善农村尤其是中西部农村的医疗设施,对农民患者一律实行免费医疗,等等。这些投入不仅有利于当前农村的sars防治工作,其形成的硬件和软件对于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条件也是有益的。

从长远看,我们建议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的力度。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在总体财政形势好转的背景下,县乡财政形势却令人担忧。尤其是在贫困地区,县乡财政持续出现严重入不敷出,面临着严重的公共财政危机。由于县乡财政税源有限,中西部地区县乡政府难以保证对乡镇卫生院的投入。90年代中后期,随着大批乡镇企业的转制,使农村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既缺少政府财政的扶持,又难以依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村卫生事业筹措资金。从2003年开始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后,县乡政府的财力增长又受到影响,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预算外收入的增长大幅度下降,支持农村卫生的能力又进一步受到削弱。而税费改革后村庄一级直接向农户集资,必须经过村民投票,而且集资额也受到严格的限制。这使得村庄一级卫生筹资能力极其有限。

分税制改革后中央、省、市财政只对本级直属卫生机构的投入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有限,加剧了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的差距。目前,在政府实施的农村卫生项目中,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主要为农村卫生“三项建设” 、农村卫生扶贫资金、农村居民食用碘盐投入以及残联农村卫生康复等专项投入。总体来看,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政府对预算收支的控制能力,但改革后中央财政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增长非常有限。1991年~2000年10年间,三项建设资金中,中央投资仅占2.85%,省级投资占9.28%,县、乡两级各占15%多一点,卫生机构自筹占42.23%。从2003年开始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已在全国30个省、市、区全面推开。

中央已明确要求今后中央及省、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增加的卫生事业经费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这是从增量角度增加农村卫生投入的重要举措。应当看到,目前,农村卫生投入的大头在地方政府,由于相当一部分县乡财政保工资都困难,每年对农村卫生增加的投入十分有限。事实证明,如果不对目前的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政府所提出的所有的农村卫生目标的实现都要大打折扣,不同地区之间和城乡之间居民医疗卫生服务存在的巨大差距就不可能缩小。因此,中国农村卫生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建立一个合理的卫生筹资机制。为此,需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加大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对农村卫生转移支付的力度,建立规范农村卫生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村人口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记者:农村医疗设施是否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一样,既存在投入不足,又存在效率发挥不足的问题?

韩俊:在加大农村卫生投入的同时,整合农村卫生资源,提高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质量也是一项重要工作。上世纪90年代,各级政府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主要是“三项建设”,即对乡镇卫生院、县卫生防疫机构和县妇幼保健机构投入了改造建设资金。

目前虽然房屋设施建起来了,但是由于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的临床实用技术培训不够,许多卫生院的医疗技术水平与村卫生室没有差别。重硬件建设、轻软件建设,重房屋设备的更新、轻人才的培养和管理,重一次性投入、轻经常性维护,使农村稀缺的卫生资源不能发挥最大的效益。

由于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村卫生室和个体开业医疗点也基本覆盖了绝大部分村庄,当前农民的医疗服务消费行为基本表现为“小病不出村,大病到县及县以上医院”。这使得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闲置,资源得不到利用。

适应农民就医行为的这种变化,要重点支持乡镇卫生院在计划免疫、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领域发挥职能。许多研究表明,低收入人口、妇女、儿童和老龄人口最常利用的医疗服务是村级服务,虽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预防保健任务,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等职能,但目前对村级卫生机构几乎没有财政支持。增强公共财政对村级卫生室的支持,显然是必须要重新考虑的一个问题。

此外,农村卫生体系面临的另一个问题是县乡卫生机构在卫生服务方面职责的相互重叠问题。目前县乡两级医疗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各成系统,资源利用率低下。如何整合农村卫生筹资机构,使稀缺的卫生资源发挥最大的效益,也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医疗保障制度是农民的“安全网”

对农村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这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关键是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要进行公平分配,要完善中央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改进农村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绝不仅仅是卫生部门的事,也不仅仅是地方政府的事,如果不把它变成国家的最高决策,就有可能放任自流。

记者:早在上个世纪60年代中期,中国农村曾广泛地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形成了集预防、医疗、保健功能于一身的三级(县、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世界银行和世界卫生组织把合作医疗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的唯一典范”。目前,我国农村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状况如何?

韩俊:农民缺乏分担医疗费用的保险机制。改革以前,有85%的农民参加了合作医疗,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合作医疗大面积滑坡。现在只有10%的村有合作医疗,而且主要集中在发达地区。目前,广大农民缺乏基本医疗保障,基本上处于自费医疗的状态。

由于缺乏医疗保障体系,农民的医疗费用大幅度上升,明显超过了农民的承受能力。目前,受疾病模式变化、人口老龄化和医疗服务机构提供“诱导性”保健消费的影响,农民的医疗保健费用急剧上涨。 1991年到2001年,农村卫生费用年均增长12.8%。而农民的收入增长率仅为7.7%。农民(尤其是贫困农民)的医疗负担相当重。1990年到1999年,农民每人次平均门诊费用和住院费用,分别由10.9元和473.3元增加到79元和2891元,增长了6.2倍和5.1倍。据调查,在贫困农村地区40%~50%应住院而未住院病例是由于经济困难;39%的病例因经济困难自己要求出院,即使是在富裕的农村地区该比例也达到20%~25%。目前,农民看不起病、因病致残、因病返贫的问题在贫困地区十分突出。

记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财政部和农业部3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的要求,从2003年起,各省市已经积极进行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试点工作。您对这一工作的前景如何看?

韩俊:要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就必须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由于中国农村人口基数和需求量大而政府财力有限,短期内难以在农村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只能把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对于广大农民来说,疾病威胁主要是重大疾病,这是他们无力承担的风险。发展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是适应农民要求的。当前要将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互助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完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重点。

政府也确实承诺了对农村合作医疗补贴。 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大病统筹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农民的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但中央政府的转移支付是以地方政府的筹资为前提条件,而地方政府的筹资又是以农民的筹资为前提条件。对于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地方财政每年人均补贴10元没有太大困难,但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由于农村人口多,资金的保障是有困难的。个人缴费对低收入农民来讲,也是很沉重的负担。如果中央政府不预先提供新型合作医疗的启动资金,实现2010年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是极其困难的。大病统筹互助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必须与农民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自愿原则。经济发达的农村可以鼓励农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我国农村和城市的医疗保障是分离的。逐渐实现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并轨,应当是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

记者:您刚才提到,我国农村要在短期内建立覆盖面很宽的医疗保障制度是有困难的,这就意味着在这一制度建设的过程中,还会有农民因为疾病而受到贫困威胁。农村是否应该在编织医保制度安全网的同时也营造一些类似福利事业的救助体系?

韩俊: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是提高农村公共卫生水平的一项现实工作。医疗救助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加强医疗救助制度建设,为最贫困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福利性的医疗保障,这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需要,更是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需要。应当把经济扶贫与卫生扶贫结合起来,在国家扶贫资金总量中逐步加大对卫生扶贫的投入,帮助贫困地区重点解决基础卫生设施建设,改善饮水条件,加强妇幼卫生和防治传染病、地方病等方面的困难。

记者:最近政府承诺对农民sars感染者治疗进行补贴,解决了被感染者的经济担忧,但sars疫情的爆发充分暴露了中国农村医疗服务体系、农村公共卫生筹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等方面的脆弱性,暴露了中国在公共卫生公平性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sars的爆发引起了中国新一届政府对农村卫生的重新重视。您对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卫生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局面有何建议?

韩俊:首先,我认为,对农村卫生筹资体制进行根本性改革,这是中国农村卫生改革面临的首要问题。关键是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要进行公平分配,要完善中央对贫困地区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

农村医疗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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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展现状

近几年,在市、县政府领导下,在各乡镇政府的努力下,我县农村合作医疗事业呈现快速发展态势,农户参保率从*年的19.1%上升到*年的100%,实现了应保尽保;人均缴费金额从*年10~20元上升到*年的50元,合作医疗基数逐步扩大;市、县投入从*年的100万元上升到*年的1294万元,合作医疗基金总额不断扩大。农民从中得到了实惠,也因此提高了参保积极性,为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奠定了基础。我县农村合作医疗基本保障实施福利型和控大病风险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障机制。5000元以下门诊、住院费用实行镇办镇管,核算段的划分和具体补偿比例由各乡镇自行制定,要求补偿比例不低于25%;住院5000元以上医疗费用实行全县统筹,按全额分档计算给予补偿,年补偿金最高为2.5万元,对尿毒症、肿瘤病人第二年封顶线实行减半处理。近年来,合作医疗主管部门逐步完善各项制度,基本确保了平稳运行和收支平衡。*年受益66.51万人次,*年受益88.70万人次。

二、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县合作医疗事业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主要体现在:一是建立了较好的资金筹措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以农民为主,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镇、村企业)参与,政府给予一定扶持,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加大扶持力度,确保合作医疗基金收缴到位并逐年增长。二是建立了新型的医疗保障机制,采取了“镇办镇管”和“县大病统筹”分级管理的运行模式,大大减轻了农民患大病时的经济风险。三是形成医疗保障与医疗服务联动机制,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目标,不断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基本医疗网络、基本医疗队伍三大体系建设。四是健全了严格的服务管理体制,形成了“政府领导,卫生主管,部门配合”的合作医疗管理体制。

三、存在问题

(一)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不顺。实行镇村卫生一体化管理是巩固和发展合作医疗的重要保证。目前我县的管理模式是:由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属乡镇政府下属事业单位)负责辖区内的合作医疗工作,审核基金使用和医疗费用补偿;乡镇卫生院承担“法人”角色,对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实行考核聘用,并负责乡村医生的业务培训和执业管理。目前,各乡镇的村卫生室已由原来的村办村管改为由乡镇卫生院管理,但没有明确应由乡镇卫生院的哪个科室具体管理,实际管理的网络不畅,特别是在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上,没有发挥“主角”作用,医、患、管三者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

(二)农工统筹资金收缴困难。农工统筹资金是合作医疗社会筹资的重要渠道,也是合作医疗基金的重要补充部分,其收缴情况直接影响到合作医疗基金的平衡以及参保人员医疗待遇的享受。由于大量的乡镇企业已转制为股份制企业,现在的企业经营者大多强调经济困难,加上此项收费在法律上缺乏依据,收缴工作很难开展。

(三)农民现金垫付困难,报销周期较长。目前,我县合作医疗的报销方式是先由个人支付现金,再经审核后给予报销。这样的运作模式下,一方面,农民经济上有一定困难,遇到患大病、重病,所需医疗费用数额巨大,筹资更加困难;另一方面,由于管理部门人员紧缺等客观原因,农民自付现金后再到乡镇合作医疗站报销的周期较长,一般都在1个月左右。群众迫切希望能转变支付方式,实行住院分类记帐办法,方便群众,减轻群众负担。

(四)乡村医生青黄不接,后继乏人。农村乡村医生绝大多数从赤脚医生延续至今,在农村基层卫生战线上工作已有几十年,年龄在50-60岁之间的占80%左右。如果没有年轻人的及时补充,乡村医生队伍很快即将出现断层,青黄不接,后继乏人,对今后社区卫生的防病治病工作以及促进合作医疗发展都将带来很大的影响。

四、几点建议

农村医疗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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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法律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法律、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早在1883、1884和1889年德国就分别颁布了《疾病保险法》、《劳工伤害保险法》、《伤残与老年保险法》3项立法。这些法律对德国以及其他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1972年德国出台了《农民医疗保险法》,这是一部针对农村医疗保险的专门法,德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制度即由此法确定下来并依据此法加以实施。2.保险对象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对象比较广泛,包括农民及其家属、农业退休人员及其家属、农业失业人员及其家属。另外,没有参加农民医疗保险义务的人,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自由选择参加农民医疗保险。3.保险项目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项目比较全面,主要包括疾病预防、疾病治疗、病人生病期间的帮助和补助、母婴保健和死亡抚恤金等。4.管理机构德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具有全国统一的管理机构,即农业社会保险联合总会。在总会之下,还有代表9个不同区域的地方农业社会保险联合会。5.保险费用德国农村医疗保险需要由投保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德国的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收入替代标准为农民确定了20个保险费等级,为每一个等级确定了应缴纳的保险费数额[1]。德国农村医疗保险费主要取决于经济收入,而不取决于健康水平。缴纳的保险费越高,享受的待遇越高。6.政府责任德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过程中,政府要为农民提供医疗保险津贴,这是法律确定的基本原则,津贴的标准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和农民的承受能力确定。7.结算程序德国医疗保险的结算程序比较简单,主要由第三方付费。参加保险的人发生疾病,可以自由选择到诊所、医院以及康复机构等进行就诊,诊治发生的费用由所投保的保险经办机构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支付。德国农村医疗保险总体报销比例较高,但不同的项目报销的比例不同。例如当一个农民家庭的孩子在18周岁以下接受牙齿畸形治疗时,保险公司首先承担其治疗费用的80%。

(二)法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法律法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于19世纪末期,后来经过数次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法国制定了普遍的医疗保险基金制度,1960年覆盖到了农业从业人员[2]。1928年法国政府就对“疾病社会保险”进行立法,1956年法国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险法》,对1928年“疾病社会保险”的立法进行了修正与完善,1971年法国政府又颁布了《医院改革法》。这些法律明确了法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内容,为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运行和实施提供了法律依据,促进了法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2.保险对象法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包括农业工薪者、农业经营者及其家属,占全国人口的7.84%。3.保险项目包括通科和专科服务、门诊治疗、住院治疗、化验检查、药品、辅助器具及交通费用等[3];怀孕、疾病预防、计划生育、特种疾病筛查等也都在保障范围之内,并且投保者有权选择医院和医生。4.管理机构管理机构较为复杂,在国家设有就业与互济部,在大区和省设有社会保险和社会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设有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基本医疗保险事务的办理。5.保险费用法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免费,农民仍需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6.政府责任法国政府对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财政资助,但近年来逐渐减少。7.结算程序法国农村基本医疗保险的结算程序采取事后报销制,先由患者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再凭收据向当地的医疗保险部门按照协议好的收费标准报销。报销比例一般在2/3左右,1/3的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对于患者医疗费用自理部分可以给予适当减免。例如,接受复杂手术且费用达到一定数额的患者,以及癌症、糖尿病、艾滋病患者等。

(三)韩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法律韩国实行全民医保,但是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1963年韩国颁布了《医疗保险法》,由于当时的经济基础较为薄弱,强制医保受到反对。随着韩国经济的发展和崛起,强制医保开始实施,1988年1月开始在农村地区实施医保,逐渐覆盖到所有国民。《医疗保险法》颁布并经修改完善后为韩国农村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和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1997年韩国国会通过了《国民健康保险法》,完备的医疗保险法律是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法理基础。2.保险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韩国实行全民强制入保,因此韩国农民都要加入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农民及其被赡养者都是医保的加入对象[4]。3.保险项目韩国农村医疗的保险项目,既包括住院费用,也包括门诊费用。参保人可以享受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疾病诊断、检查、药品、康复治疗、住院、护理以及交通等各方面的服务。同时,参保人还能享受免费的定期健康检查以及各种癌症筛查。4.管理机构韩国农村医疗保险的管理与城市一样,采用社会团体管理形式,称做保险社团,全国共有农村医疗保险社团156个,在行政管理和资金上都是独立的,每个社团都有自己的管理机构,自主经营[5]。5.保险费用韩国农村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国民健康保险法》确定了100个等级,根据不同的等级以及个人的收入和财产、家庭成员的性别和年龄等因素来确定保险费的数额。6.政府责任韩国政府给予农村医疗保险一定的财政支持,占农村医疗保险总费用的40%。韩国政府对约占农村人口10%的贫困农民提供医疗费用救济[6]。7.结算程序患者支付自己应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由医疗机构向全国健康保险公司结算。自付费用比例:在诊所看门诊病人自付30%费用,在医院看门诊病人自付50%费用。

(四)泰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1.法律2001年泰国政府提出了“30铢计划”(100泰铢约合19.11元人民币,2013),又称为“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向国民承诺建立一个新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由于是全民医疗保险,因此农民也在此计划之内。经过试点,2002年泰国颁布《国家健康保险法》,在全国推行该计划。《国家健康保险法》的颁布为计划的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依法、有效地运行,保护了广大国民特别是农民的利益。2.保险对象由于“30铢计划”是全民医疗制度,因此所有农民都可购买,而且与其他的医疗制度相比,“30铢计划”费用低廉,所以购买的农民较多,覆盖率较广,已经达到现有人口的95%以上。3.保险项目“30铢计划”的保险项目包括预防保健、门诊和住院服务、不多于2次的分娩、正常住院食宿、口腔疾病治疗等医疗服务[7]。4.管理机构“30铢计划”由国家卫生委员会和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管理,国家卫生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负责分配预算及监督。5.保险费用参加“30铢计划”医疗保险的农民可以免费获得一张全民医疗保险卡,每次持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只要交纳30铢(收入2800铢以下的农民可免交)的手续费,就可免费享受预防保健、门诊和住院等医疗服务,医药费用由国家拨付到医疗机构。6.政府责任“30铢计划”的基金基本全部来自政府,参保人所承担的部分就是每次就诊时所交纳的30铢。7.结算程序农民就医后,国家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二、中外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对比

中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缓解无钱治病的困难、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有很多亟待修改和完善的地方。

(一)立法

从立法方面看,德国等4国都颁布了统一的农村保险立法,形成了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医疗保险体系。而目前中国没有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险立法,为农村医疗保险提供依据的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及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通知》等行政法规或规章。由于立法层次低,因此缺乏强制性和权威性,影响农村医疗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其次,由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缺乏统一协调,相互矛盾冲突,不同地区的农民享有的权利不同,导致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影响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再次,现行的法规中很多内容没有规定,措施也不到位,以致很多问题出现时往往找不到法律依据,造成医疗保险制度实行中出现很多困难,影响了实施的效果。

(二)保险对象

德国等4国农村医疗保险对象较为广泛,包括所有的农民,有的国家甚至允许农民家属参加保险,并且国外大多实行强制保险,即要求所有农民必须参加保险,对于实在没有能力购买的低收入者由国家为其购买保险。因此,国外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较高,有的国家已经达到100%。通过这种方式,极大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稳定了社会秩序。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对象是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农村居民及经辖市、区人民政府或同级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居民。换言之,只要户口在农村的居民都可以购买这种保险。但是,由于中国的农村医疗保险是自愿购买,加之有些农村居民没有充分认识到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因此部分农民并未购买,这就导致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覆盖率较低,因病致贫的现象尚未彻底消除。

(三)保险项目

德国等4国农村医疗保险项目既包括平时的体检,又包括门诊和住院费用,有的国家甚至连分娩、牙齿矫正以及住院期间的食宿等也包括在医疗保险项目内。当农民身体出现问题时,他们就会积极地到医院去检查就医,早日发现疾病并且进行有效治疗。这样既保障了农民的身体健康,又降低了医疗费用。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其报销的范围仅包括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而且门诊和住院的费用中有些项目报销的比例极低,有的根本不予补偿。另外,由于县级医院的医疗水平难以保证,有些农民患了大病直接到市(地)级医院就诊,这种情况县里也不予报销。鉴于这些原因,目前中国农村医疗保险的项目偏少,报销比例偏低,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

(四)保险费用

德国等4国的农村医疗保险都要求参保者缴纳一定的保险费,不同国家要求缴纳的保险费用不同,但都在农民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有的国家规定对于实在没有能力缴纳保险费的农民,由国家为其缴纳,以保证其能够享受农村医疗保险待遇。有的国家对于保险费还设定了不同的等级,等级不同,缴纳的保险费不同,享受的待遇就不同。由于保险费的门槛较低,基本保证所有的农民都能购买,充分发挥了医疗保险的作用。由于中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地并不统一,因此不同地区缴纳的保险费有所不同[10~20元/(人?年)]。虽然缴纳的保险费不同,但享受的待遇基本相同,这就造成了地区之间的不公平。另外,中国在缴纳保险费时并未设定等级,同一地区的农民缴纳的保险费都一样,与农民的经济收入没有任何关系,部分农民无力承担购买医疗保险的费用,而放弃购买。

农村医疗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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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状和成效2003年,我市共有乡镇132个,村(居)委会3914个,常住人口549.07万。其中农业人口380万,户数141.74万,农民人均纯收入6221元。乡镇卫生院155个,村卫生室2838个,乡村医生3273人。自2003年7月1日镇海区率先开展新农医试点工作以来,至今除海曙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已全面推开。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参保乡镇109个,占83%,参保村2694个,占69%,参保人数达275.4万人,占全市农业人口的76.4%。

主要工作成效:(一)加强领导、精心实施、规范管理,初步建立了新农医制度的良性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领导。市委市政府和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新农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统筹城乡发展重大战略出发,切实加强领导,研究政策制度,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支持和保障措施。市政府2003、2004连续两年把实施新农医工作列入政府实事工程,各县(市)区根据市政府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新农医实施办法及相关制度;成立了由常务副县(市、区)长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新农医协调小组,并设立经办机构。市和县(市、区)两级政府都把实施进度和实施成效列入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各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确保新农医政府资助资金的到位。

二是精心实施。各级政府建立专门的工作班子,确定实施方案,召开动员大会,广泛宣传新农医制度的优越性,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村群众参加;卫生、财政、民政、农业、宣传等有关部门积极做好业务指导、政策宣传解释和工作督促;人大、政协等部门也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支持和监督;基层乡镇、村(社区)的广大党员干部分片包干,承担了组织发动、人员登记、经费收缴和医保卡发放等大量基础工作。由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领导重视,工作扎实,群众参与热情高,确保了各地筹资工作的圆满完成和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是规范管理。各县(市、区)成立了新农医管委会,设立了专门的新农医办公室,各乡镇也相应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各行政村(社区)设立了新农医联络员,三级组织网络的建立,为新农医制度的规范管理提供了组织保证。各级经办机构在制度正式实施后,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简化结报审核流程,实施服务承诺,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同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制订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基金收支专门帐户,严格费用审核,建立重大结报金额复审制度,杜绝不合理和不合法的补偿支出,定期通报和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提高基金运行透明度,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坚持原则、因地制宜、不拘形式,创造性地发展了新农医的多种运作模式。

一是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坚持实施原则。各地在筹资过程中,坚持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参加,由于宣传引导工作到位,在全面推开的县(市、区)中,参保率均在80%以上,其中镇海、北仑、鄞州、江北等达到了90%以上,大大突破了预期的目标。在筹资机制中,坚持了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原则,在全市22109.3万大病统筹基金中,其中个人(包括集体经济扶持)出资8093.0万,乡镇财政资助4910.7万,县(市、区)财政资助5256.5万,市财政已资助3849.1万,体现了一个较为合理的构成比。在基金的使用上,坚持了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障适度的原则,大部分县(市、区)还设立了风险调节基金,保障合作医疗正常运行。

二是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地确定筹资水平和补偿水平。由于综合考虑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地方财政、保障人数和原有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础的不同等因素,各地在个人出资、财政资助和补偿水平上略有高低,“南三县”相对较低,市辖区相对较高。总体上看全市筹资水平基本上都在75元以上,高于全省47元的平均水平;各级政府资助一般在45元以上,最多的65元,而全省一般在22-25元;平均补偿水平在25%—35%之间,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三是不拘形式,积极探索各种管理模式和机制。目前,各地在新农医的具体运作模式上主要有三种:卫生部门运作型—包括慈溪、余姚、江北、江东、大榭、镇海,占主导,建立区域定点逐渐转诊,控制医疗费用;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结合,积极为参保农民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实行门诊优惠减免,支持新农医。社会保障部门运作型—鄞州区积极探索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运行机制,利用城镇医保的经办机构、人员网络和软件系统,实施新农医制度。政府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型—北仑区、宁海县由人寿保险公司进行运作,政府部门加强管理。各地对新农医运作机制的有益探索,为实施这一制度打开了思路,值得尝试和探索。

(三)大病统筹、医疗救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着力构建三位一体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雏形。

一是实施大病统筹,使广大农民的健康有了一定保障。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根据医院大小,分级定比,按照医药费用,分段计算,累进补偿。余姚、慈溪、镇海、北仑和宁海等地区对某些特殊疾病的门诊医药费用也实施一定的补偿。截止今年12月底,全市住院结报75456人次,补偿总额12913.2万元,人均补偿1711元,实际补助费用占住院总费用的25.0%,占有效费用29.3%;门诊补偿669人次,补偿金额88.4万元。

二是实施医疗救助,加大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医疗帮扶力度。在实施大病统筹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救助体系。农村五保供养农民、农村低保家庭、重点优抚对象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其大病统筹个人出资由县(市、区)、乡镇两级财政代缴;同时两级财政出资每人5-20元不等,设立医疗救助专项基金,对上述对象及个别发生大额医疗费用,严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参保对象实施除大病统筹外的医疗救助。目前开展新农医的县(市、区)均开展了医疗救助制度,如镇海区对有效医药费用在5万元及以上的这类对象给予至少5000元的救助。截止9月底全市到位救助资金1460.6万,已资助低保、五保、重点优抚、患重大疾病对象等困难人员免费参保5.15万人,资助总额135.65万元;资助经济欠发达区参保对象6.59万人,资助金额88.29万元;对困难人员医疗费用救助5177人次,救助金额763.3万元。

三是实施农村社区卫生服务,逐步实现了农民的小病普惠。实施新农医制度后,各地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与新农医有机结合,借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做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活动。镇海、余姚、江北等地安排专项资金,通过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适度让利,采取必检项目和农民自选项目相结合,上门体检和集中体检相结合的方法对参保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慈溪市探索小病受惠机制,将村卫生室通过竟聘后,改建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县镇两级财政对每个服务站每年给予平均3万元的补助,服务站对参加新农医的村民提供门诊优惠,药品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让利,免收挂号费、诊疗费和注射费,业务用房、水、电等费用则由集体经济给予补助。北仑区设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专项基金,按照参加大病统筹人数每人每年4元予以投入,主要用于下乡巡回医疗、健康宣教和扶持边远地区农村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等,解决边远农村居民看病难的问题。另外,全市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已启动,52家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列入标准化建设,市政府将每年投入1000万,县镇政府1:2配套。

总之,新农医制度的实施,初步构建了我市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雏形,广大农民群众切切实实得到了实惠,对促进我市城乡社会经济统筹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拿一位农民的话说,这是记忆中最深的,继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党和政府又为农民办的一件大好事,据对全市302户家庭995人抽样调查显示,对制度的满意率达到了93.1%。

二、困难和问题新农医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社会保障工程,实施之初,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概括地讲,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宣传引导工作不够深入,农民参保积极性有待提高。各地在推行新农医制度过程中,一方面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尚不够深入,另一方面农民对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农医缺乏经验体会,与老的制度相模糊,对长期实施信心不足,导致部分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主动自愿参加的不多。

(二)审核结算流程仍显复杂,农民结报补偿手续有待进一步简化。由于制度实施时间较短,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成熟地覆盖一个县(市、区),乃至全市的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尚未启动等原因,群众对审核结算的流程和服务,意见仍然较多,尽管各地适时作了调整和完善,但审核结算流程、服务尚需进一步简化和优化。

(三)政策制度尚需完善,部分地区资金沉淀过多。由于新农医刚刚起步,对具体方案设置缺乏现成的经验,基金测算相对保守等原因,制度中出现了一些不够科学和合理的地方。突出地表现在部分县(市、区)资金沉淀过多,影响了制度的吸引力和群众的参保积极性。

(四)监管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监管职能履行需要规范。新农医管委会和基金监督管委会责权不是十分明确,各地虽已成立了相应组织,但应承担哪些义务和权利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规范化运作,大都仍由政府部门直接承担,缺乏民主管理制度。新农医基金收支和管理的审计监督,还没有形成规范的程序,对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运作的资金如何加强监督更缺乏依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基金监管的规范性和权威性。

另外,随着各地新农医制度的推广实施,也出现了许多需要特别关注和研究的新情况。主要有:一是“医保盲区”的问题。新农医制度的主体对象是农民,城镇医保的对象是城镇职工,那些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包括历史遗留下来的农转非人员、被征地未参加养老保障人员、乡镇企业退休职工以及长期在本地居住的外来人员等人群)成了“医保盲区”,应尽快研究解决。二是“医疗救助高门槛”的问题。目前的医疗救助制度作为大病统筹的补充,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有效途径。但目前在实际运行中相当部分县(市、区)都控制在5万元以上,才能按比例救助,救助最多限额2万元,而困难对象往往无法承受高额的医疗费用,无法享受这一政策,需要对医疗救助的对象和救助的低线作出新的界定。三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问题。执行药品顺价作价后,全市相当部分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亏损严重,实施新农医后,政府又要求这些机构对参保人员适当减免挂号费、注射费、诊疗费和优惠部分医药费,实现对参保人员的小病普惠政策,来促进新农医的持续发展,在财政补偿机制暂时还不到位、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尚未健全的情况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背负了过重的公共卫生服务职能,面临着生存发展危机,需给予应有的关注和财政补助政策的及时到位。

三、对策与建议

总体发展目标:20**年全面实施,覆盖面达到全市农村居民应保对象的85%以上;2006-2009年,逐年完善政策制度,扩大覆盖面,增强保障能力;2010年前后建立较完善的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并逐步与城镇医保接轨,最终建立与我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城乡一体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体系。总体工作思路:着力建设“三大体系”一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导,抓住农村基本医疗保障的突破口;二是医疗救助为补充,突出农村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力度,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弥补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的不可及性;三是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相配套,扩大制度的受益面,增强制度的普惠性,克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窄的弱点。清晰确立“三个定位”一是目标定位:最终目标是建立农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城镇医保并轨,实现城乡统筹,实施中把握制度的发展目的和方向;二是阶段定位:“低水平、广覆盖”起步,制度将有一个较长的初级发展阶段,实施中重视制度的稳定和巩固;三是过程定位:在巩固初级阶段成效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提高保障水平、扩大保障面和受益面,实施中着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切实保证“三个到位”一是政府责任到位,既要落实个人义务,更要强调政府责任,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体系;二是宣传引导到位,既要尊重农民意愿,又要强调科学引导,形成农民主动参与的氛围;三是资金支持到位,既要坚持个人出资,又要保证合理的财政资助,建立科学的筹资机制。具体发展对策: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探索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一是从社会保障角度,明确界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性质,强化政府责任、突出社会管理、强调个人自主参与,明晰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出台中长期的发展规划和阶段性的指导意见,处理好制度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手段与目的,稳定与发展的关系,加强对基层的指导,宏观把握发展方向,建立可持续发展机制;三是积极探索新的个人筹资模式,科学引导农民群众主动地自愿地缴费,减轻基层干部工作压力;四是有

关业务部门、相关学术机构加强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在制度设计和实践相对成熟的基础上,酝酿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从法治的角度加以规范。(二)进一步加强宣传,提高农村群众参保积极性。一是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开展政策制度宣传,把参保办法、参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核结算流程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群众真正了解、熟悉这一制度;二是针对性地开展具体、形象、生动的典型事例宣传,现身说法,弘扬讲奉献、献爱心,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增强制度的吸引力,进一步提高自觉参保意识;三是积极争取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三)抓好巩固完善,增强制度的合理性和科学性。一是切实巩固实施成果。总结经验,科学测算,充分论证,合理确定基金收支方案,防止基金过多沉淀或透支,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根据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原则上每二至三年对筹资标准和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适时理顺会计年度;二是努力扩大筹资渠道,增强基金实力,逐年提高补偿水平。各级政府根据财力,合理增加财政投入,个人筹资根据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对制度的认同程度,稳妥地提高,村(社区)自治组织要根据集体经济状况给予一定投入,积极争取社会捐助,多渠道地增强基金实力,逐步提高参保病人的补偿水平;三是加强信息化建设,简化审核结算手续,减少不合理的中间环节,努力方便群众就医结报,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四是认真调研,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解决非农非城镇医保对象的医疗保障问题。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群众对农村医保的不同需求,探索设置不同个人筹资档次和不同补偿水平的补偿机制。

(四)健全管理监督机制,真正做到取信于民。一是充分发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或管理委员会职责,切实履行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等工作,定期向同级人大汇报,主动接受监督;二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按规定落实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加强规范管理;三是完善基金监管机制,制定监督管理规定,形成定期审计监督制度,确保基金运作规范、透明、高效,保证制度的公平公正;四是加强医疗服务,规范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合理分流病源,合理诊治,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非有效医疗费用比,减少不合理的医疗支出。

农村医疗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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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县委、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性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全面传达贯彻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总结回顾我县今年前一阶段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认真分析面临的形势,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动员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围绕目标、狠抓落实,推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台阶。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前一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回顾

今年以来,在县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的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下,全县各级各部门紧紧抓住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这一重点,克难攻坚、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取得了“一提高、一扩大、两加强”的显著成效。

“一提高”即农民群众参合率明显提高。通过广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点、参合的好处和缴费标准、报销范围、报销程序等,提高了广大农民群众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认知率和认可度,增强了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自觉性。*年,我县新农合参合41.4081万人,参合率为80.74%,较上年提高了6.48个百分点。

“一扩大”即参合群众的报销受益面明显扩大。通过对我县前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情况进行分析和反复调研论证,今年4月起,我县调整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提高了参合群众住院治疗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简化了报销程序,确保参合农民及时得到补偿,最大程度方便就医群众。

今年1至7月,全县共发生门诊、住院总费2316万元,补偿费用1221.4万元,受益35.22万人次(其中:发生门诊总费用898.8万元,补偿537万元,受益34.4万人次;发生住院总费用1409.2万元,补偿678.2万元,受益0.8万人次;其他住院总费用8.0万元,补偿6.2万元,受益0.02万人次),基金使用率为32.8%。

“两加强”: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定出台了《*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通过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合同式管理和责任金保证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约束机制和奖惩激励机制,规范了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二是进一步加强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管力度。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纳入财政社会保障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县合管办和乡镇合管站同时设有收入户和支出户,严格执行县统筹,县、乡两级审核,收支分离、管用分离和用拨分离制度。同时,县合管办严格按照基金管理办法,实行业务分片包干把关责任制,坚持“五查五核实”,做到业务宗宗审核,层层把关,保障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安全运行。

我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通过各级各部门的辛勤努力,各项措施得到了有效落实,农民参合效果明显。

成绩值得肯定,但困难和问题不容忽视:

一是宣传发动不够深入。少数乡镇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的宣传和执行上不够深入,没有全面进村入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工作依然存在盲点和死角。

二是参合群众对医疗机构缺乏信任。我县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受卫生技术人员严重缺乏、器械设备不足、技术水平偏低、医疗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医疗服务能力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参合群众的看病就医需要,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参合群众对我县医疗机构的信任度。

三是部分医务人员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制度、医疗用药目录的熟悉程度不够,对不断发展变化的医疗卫生知识、规范、标准等缺乏系统的学习更新,仅凭个人诊疗习惯或经验办事,对参合群众利益造成了影响。

四是农村卫生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还不能满足参合群众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农村卫生人才匮乏,医疗设备严重缺乏,村卫生所人员业务素质普遍偏低,少数村甚至找不到一个符合要求的村医,离新农合工作要求差距尚大,加之待遇较低,工作积极性不高。农村卫生机构,尤其是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的服务项目条件、服务水平较差,服务能力不足,造成参合患者的流向不合理,医疗卫生设备闲置和资源的浪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原定的“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镇、疑难杂症不出县”的目标难以实现。

五是2009年筹资工作任务艰巨。作为一个拥有50多万农业人口、每年流出近10万人的农业大县,要实现2009年参合率90%以上的目标困难重重。

二、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为解决“三农”问题,提高农民群众基本保障和健康水平作出的重大举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缓解农民就医难的有效途径,也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有力措施。我县自2006年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县委、政府的要求和部署,开拓进取、扎实工作,积极推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我县的全面实施。从总体上看,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已基本建立,政策逐渐完善,运行机制初步形成,农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缓解。我县要实现县委、政府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三步走”战略目标,关键在农村,重点在农民。没有农民的健康,就谈不上农民的小康;没有农民的小康,要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就是一句空话。因此,继续健全和完善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广大农民致富奔小康、稳定农村、关心农民、调动农民积极性的重要措施,是农村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这一惠民工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三、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推动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再上台阶

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全县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医疗救助为辅、其他医疗保障为补充的多形式、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我县全面普及。

当前的具体工作目标是: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且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必须达到90%以上(新农村建设示范点参合率力争达到100%)。

各乡镇各部门要立即着手制定具体措施,突出重点,扎实工作,确保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

(一)深入宣传,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参合积极性和主动性

实践证明,办好农村的事情,必须从农村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维护农民的权益,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农民群众认知、参与程度的高低是提高参合率、扩大覆盖面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通过扎实透彻的宣传,加深参合群众以及广大医务工作者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的理解程度,才能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夯实基础。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深入宣传,通过参合农民受益者的现身说法,广泛宣传新农合对于农民群众健康福祉的意义,消除群众的疑虑,增强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特别是要将各级政府提高对农民的补助标准宣传到千家万户,以积极引导农民自觉自愿地参加新农合。要在宣传内容的针对性、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宣传方法的细致性、把握政策的准确性上下功夫,力争短时间内在全县掀起一场讲合作医疗、议合作医疗、想合作医疗、农民群众自愿踊跃参加合作医疗的高潮,增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社会影响力。

(二)积极筹资,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

2009年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筹集的具体标准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国家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40元,农民群众个人自筹20元。在下步的筹资工作中,大家一定要把握好工作尺度,既要积极动员农民踊跃参加,又不能超越政策界限,将不符合参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合作医疗范畴。

为切实降低筹资成本,最大限度地提高参合率,今年6月起,我县实行了滚动式预交费制度,基本做到了经常筹资与集中筹资相结合,减轻了集中筹资的压力。但个别乡镇、个别信用社仍然重视不够,迟迟没有启动滚动式预交费。这项工作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筹资工作,事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大局,希望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抓好此项工作,还没有启动滚动式预交费工作的乡镇一定要尽快抓紧时间启动。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参合群众看病就医的保障。筹资的多少既反映了农民群众的参合情况,关乎农民群众是否享受到国家的医疗政策,更关系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不能再让“小病躺、大病扛、重病等着见阎王”的现象发生在广大农民群众身上,发生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时期。因此,广大干部职工一定要克服畏难厌战情绪,增强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把资金筹集工作与宣传发动同步进行,确保2009年度筹资任务顺利完成。在筹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干部、乡村医生、能人大户的示范带头作用,本着先易后难、先党员干部后一般群众、先富裕家庭后一般家庭的原则,多做说服教育工作,不搞强迫命令,多做典型引导工作,不搞硬性摊派。各乡镇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做到日清日结,及时存入专用账户,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

按照县政府制定下发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统一竞价采购实施方案》,根据已完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用药目录基线调查,结合实际,我县力争在今年内建立药品统一招标采购配送管理机制,理顺药品采购渠道,切实降低药品价格,保证群众的用药安全,逐步实现县、乡、村三级同药同价。

(四)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的好坏,关系到农民群众对合作医疗制度的信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建章立制入手,强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管理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运行。一是健全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县、乡两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管理职能,切实搞好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和“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借支挪用,保证合作医疗资金全部、公平、有效地用在农民身上。二是要落实乡镇合管站人员,加强新农合工作监管。目前在我县16个乡镇中,只有2个财务专业人员,蒙姑、崇溪、东坪至今仍无医疗业务审核人员,有8个乡镇只有一个合管站工作人员。人员不足,医疗医务审核和财务人员缺乏已成为新农合工作中的一道难题。按照方县长的批示精神,原来借调的工作人员要继续借调,新借调的工作人员要迅速到位,全力以赴搞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坚持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突击检查相结合,不断加大住院审核力度,把好住院病人收治关;严格控制门诊、住院医药费用不合理支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行为,杜绝自立项目收费、分解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发生。一旦发现定点医疗机构的违规行为,坚决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虚报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一经查实,乡镇分管领导、合管站站长写出书面检查,主要领导要向县政府说清问题,并进行全县通报;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操作人员和经办人员除写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外,对单位和个人分别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努力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能否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和健康发展的关键,更是定点医疗机构自身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卫生部门要切实抓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认证和人员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一定要正确处理好单位利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坚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不断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努力改善办医条件,拓宽服务领域,增强整体服务功能。切实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搞好业务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进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共同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一要加强领导。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牵涉到方方面面,涉及到每一位农民的切身利益。为了把这项惠及全县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办好办实,县委、县政府决定对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实行挂钩联系制度。各乡镇、各挂钩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则,带领广大干部深入村组,做好宣传和筹资工作。

二要明确责任。县合管办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统筹兼顾,协调各方,要会同财政局、卫生局等部门深入各乡镇,切实加强对相关票据、表册填写、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等方面的业务指导,同时,结合今年6月起实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滚动式预交费制度,加强对参合农民个人筹资的监管。各乡镇政府作为本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具体组织实施者,要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宣传发动到位、任务落实到位,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组织,亲自安排,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落实。班子成员包片,机关干部包村,全力以赴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卫生局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药品价格,改善服务态度,保证服务质量,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医疗卫生服务;财政局要搞好资金调度,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发改局要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纳入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履行价格监督管理职能,确保农民医疗消费价格公正、公平、合理;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形成强大的宣传舆论氛围;药监局要切实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严防截留、挪用合作医疗基金现象的发生,确保多渠道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全部、公正、有效地用在农民身上。其它部门也要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挂钩联系制度积极履职,不要认为新农合工作是合管办一家部门的事情,要有大局观念,树立大局意识,积极配合、支持好新农合工作。

三要加强督查。县合管办要加强对各乡镇筹资情况的督促检查,从9月10日起,各乡镇每10天向县合管办上报一次筹资工作进度,县合管办尽快汇总上报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督办室,并定期进行通报,到11月10日参合率未达到90%的乡镇,将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挂钩部门领导的责任。

农村医疗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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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农民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不得强迫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得强制收取农民参合资金,不得强迫任何机构﹑个人垫资代缴参合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等弄虚作假得行为。征缴机构在向农民收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时,必须向农民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及时﹑足额将资金纳入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同时,认真做好参合农民登记﹑注册与换发证工作,并加强对参合农民基础资料的管理.

二﹑落实财政补助政策,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配套资金。地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经办机构开展业务所必需的经费,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要严格基金支出管理,合作医疗基金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并做到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挤占﹑挪用﹑冒领基金。

四﹑调整补偿方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参合农民受益。各地要结合财政补助标准的提高,根据筹资总额和当地医疗费支出水平等因素,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调整合作医疗补偿方案,既要防范基金风险,又要兼顾农民受益程度。要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有效控制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同时,推行药品集中采购或跟标采购,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价格,确保农民受益。

农村医疗

这次会议是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动员全县上下迅速行动起来,确保*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如期启动。刚才,沈改莲副县长作了动员部署,并代表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了责任书。希望大家一定要按照会议要求,认真抓好落实。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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