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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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重视,明确职责,精心部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把此次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作为目前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专门成立了以所长为组长,副所长为副组长,各股室职工为成员的运管所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指导思想、工作目标、隐患排点和具体实施步骤。
二、突出重点,结合实际,合力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我所安全隐患排查组结合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落实“三关一监督”工作。在道路安全方面,××县客运站从1992年至今未出现过较大交通事故;在隐患排查过程中,我所主要检查了县内两个客运站的制度建立、规范经营、承诺书落实情况、是否严格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这四个方面;并从制度建立、运营管理、车辆管理、派车卡制度、投保情况、驾驶员管理、事故报告这七个方面对县内的两个客运企业进行考核。检查发现制度建立不完善、客运站未实施封闭式管理和未向社会公示《班线客运经营安全管理承诺书》这三个问题。对于出现的问题坚决下发整改通知;针对县内的维修企业,我县所重点排查了无证经营者和占道经营者,对无证的予以警告,一经发现经营活动将立刻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相关规定处罚;占道经营的一律责令整改;并对各维修的设备、安全制度建立、环境卫生条件进行了统一的检查;针对非法从事客运经营的黑车,我稽查人员在全年的工作中都予以严厉打击,在此次隐患排查行动中重点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件人员和报废车辆经营行为;并特别排查了通村公路以及施工地区的黑车情况。××县目前为止善无危货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所以在这方面没有进行相关排查。
三、健全机制,强化监督,全力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推行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创新,不断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一是实行隐患整改落实制度,做到整改期限落实到位、整改内容措施落实到位、整改责任人员落实到位。对查处的各类隐患,实行“一患一档,分类治理”对列入整改计划的隐患,实行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责任。二是对各类隐患实行分管领导分线负责制度,分别由各股室的分管副所长挂帅,负责隐患的整改落实。
四、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在隐患排查治理中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道路运输安全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由于客观原因,监管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问题仍然存在;
二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
三是县内各道路运输经营业户的档案还不健全;
五、下一步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
我们将以重大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为契机,以科学发展观未指导,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切实抓好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是加大力度,进一步排查安全隐患,由排查静态隐患向动态隐患深入,重点加强隐患的排查整改,消除不安全因素。
二是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工作中具体看隐患排查整治到位了没有。
三是健全完善应急预案,逐步建立完整的应急预案,并尽快形成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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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教育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市属高校,直属学校(单位)、市管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部署,落实20*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要求,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发生。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15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20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成办发[20*]17号)的要求,并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实际,制订20*年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予以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大宣传力度
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是提高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有力抓手;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百安活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推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与相关部门配合,抓好我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请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作出部署,并于3月底到4月初作出具体安排,落实到基层学校。
三、落实学校主体责任
各级各类学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组织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广泛发动教职员工,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细致、全面地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不走过场、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一时难以整改又严重影响安全的,要采取断然措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要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通过隐患排查治理,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提高学校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四、强化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学校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抓住期初、期末、“两会”、汛期、奥运会、冬季防火、防雨雪冰冻灾害等重要时段,针对突出特点,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逐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市教育局将在适当时期分别组织督查。对重大隐患要协助当地政府实行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要严明纪律,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总结以前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六、加强信息调度和总结交流
各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调度,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制度,按时按要求上报信息和资料。要加强对数据的分析,提出前瞻性的对策和建议。要及时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和交流,积极推广典型经验,查找和解决共性问题,进一步推动“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21写作秘书网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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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张德江副总理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2010〕1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要求,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深化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和“三项建设”,持续、深入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据统计,一季度,全国开展隐患排查治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达109.8万户,排查事故隐患131.9万项,已整改122.2万项,整改率92.6%。其中:排大隐患3592项,已整改2226项,整改率62.0%。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特点
(一)积极做出部署,扎实推进排查治理工作。
国办通知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国办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国办通知精神扎实做好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各项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6号)要求,结合地区和部门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对包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在内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进行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地方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铁道、民航、农业、水利、教育、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煤炭、旅游、质监、电力、国防科工等有关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制定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方案中,对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国务院安委会明电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要求,又立即做出部署,开展以排查治理隐患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
(二)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督促整改。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冶金制造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集中检查活动。针对安全检查、调研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下发整改意见通知,并跟踪监管、督促落实。针对各类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及时下发通报,要求各地吸取教训,加强安全防范。上海市把世博园区、危险化学品、地下空间、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项目建设工地、危险作业场所、各类废品回收站(点)作为重点检查和治理对象,强化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河北省强化企业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把隐患治理和监督检查执法相结合,在执法检查中查隐患、找问题,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存在隐患企业抓好隐患整改,并举一反三查找其他隐患,把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向深入。广西壮族自治区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督查工作,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企业进行督查指导,认真做好自治区、市、县、乡镇、村五级45项重大隐患的立项工作,结合实际,采取措施,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三)突出重点时段,确保安全稳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的监管监察和隐患排查治理,搞好安全防范。及早安排、周密部署“双节”和全国“两会”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突出重点,切实做好停产放假煤矿等企业的安全监管监察、隐患排查治理和复产验收工作;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和各类运输工具的安全监管检查;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和大型集会活动的安全责任制,严防火灾、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天津市加大了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行业(领域),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管力度。安徽省印发了《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再排查再整改行动的通知》,组织对煤矿等17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省政府组织了10个督察组,对全省各地、各行业进行了督促检查。贵州省组织了8个调研督导组,对全省各市(州、地)开展调研督导,督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进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节后复产复工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严格复产验收,防范事故反弹。
(四)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长效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继续着力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政策措施,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轨道。福建省进一步明确了今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要求所有行业和企业必须认真落实《福建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建立完善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建立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确保隐患整改到位。黑龙江省印发了《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方案》两个文件,修订了《黑龙江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政府备案督办的重大隐患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加大了隐患治理力度,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湖北省把完善制度、落实制度、规范程序作为切入点,加强《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北省重大危险源管理暂行规定》贯彻落实,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个环节进行规范,促进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加强信息调度,健全统计制度。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0〕7号)要求,进一步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从行业和部门两个方面,自下而上,全面加强信息调度统计,认真汇总分析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据统计:一季度,有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铁道部等部门以及部分中央企业按时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湖北、广西、贵州、陕西、宁夏等12个省(区、市)报送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总结材料。
二、存在问题
从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总体情况看,今年一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参加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户数少,部分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低。
从统计数据分析,至一季度末,全国进行隐患排查治理的企业共有109.8万户,比前年“隐患治理年”下降了三分之二,且重大隐患整改率低,全国工矿、交通运输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整改率只有62.0%。其中:危险化学品、冶金有色、道路运输、公路养护施工、民爆器材生产企业以及尾矿库、水库、学校、商场和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重大隐患整改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二)少数地区和单位隐患治理工作进展缓慢。
部分地区重大隐患整改进展缓慢,个别地区存在很大差距,隐患排查治理不够到位。一些重大隐患没有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有的地区对重点行业(领域)规模以下小企业底数不清,不少小企业没有开展自查自纠,隐患排查治理存在死角和漏洞。
(三)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存在差距。
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重视不够,没有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工作,不能按时报送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数据和总结材料。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开展安全大检查,深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安委明电〔2010〕1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全面安排,迅速行动,组织、督促和指导各地、各部门和单位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彻底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要始终坚持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着力消除死角、盲区,大力做好事前防范工作,把排查治理隐患作为事前预防的重要抓手之一,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使应该排查治理的企业全部开展排查治理工作,持续深入地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加强制度建设,突出抓好重大隐患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继续加强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制度,完善措施,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切实做到“五落实”,确保按期整改到位。要加强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监控,把预防为主落到实处。要学习借鉴各地经验和做法,继续完善分级挂牌督办措施,认真落实监管责任。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加快治理进度,加强动态监控监测和预警预报,严防在整治期间发生事故。对于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要坚决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无望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汛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汛前和汛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对重点行业(领域)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及时消除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隐患。要督促各类企业结合治理安全隐患,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提高安全生产及管理水平,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强预防事故能力。要指导企业利用现代监控技术,对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监控,随时掌握情况,发现问题立即处置。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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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通过深入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着力整治并消除各类隐患,强化安全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为实现2014年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双降”、“双控”、“一杜绝”总目标。通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进一步促进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主体责任以及渔业主管部门落实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隐患治理力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达到一般隐患整改率100%,跟踪督改到位率100%,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治理完成率100%,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现责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二)工作任务
1、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主体责任,强化渔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渔业企业、渔港码头、渔船船主(船长)要建立健全并全面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渔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监管责任体系;地方政府及有关单位要按照“一岗双责、一把手负总责”的要求,健全属地监管体系。
2、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按照《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健全渔业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建立并完善相关台帐,形成重大隐患跟治理和验收核销良好运行机制。渔业企业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资金使用制度、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等各项制度,确保隐患排查全员参与、重大隐患实时监控到位。渔船船主(船长)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各项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各类隐患并整改到位。
3、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各乡镇、渔业主管部门及渔业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局第16号令)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保隐患等级,等级建档。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做到整改计划落实,确保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治理。整改完成后要对整改效果进行评估、验收及核销。
4、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信息体系。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建设,各乡镇、各部门及时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县海洋与渔业局,建立联动机制。
三、排查治理重点
全县所有渔业生产经营单位、港口码头、渔业船舶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规定,全面排查治理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基础管理类隐患和现场管理类隐患。
各乡镇要重点排查治理: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渔船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情况,包括:渔船标识、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载终端、救生、消防、通信等。
(三)渔船的持证和船员配备情况;
(四)渔业船员培训教育和互助保险情况;
(五)渔船遵守有关制度情况,包括:渔船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渔船编组生产、应急处置措施等;
(六)老旧渔船和十人以上出海的重点渔船安全生产情况;
(七)渔船非法从事载客、载货等非法活动的;
(八)非法建造渔业船舶及涉渔浮子阀的;
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加大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对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存在重大隐患的渔业企业。港口码头。渔业船舶要严肃查处,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要认真梳理排查出的所有隐患,加大安全投入,落实治理措施,及时治理每一处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到位的隐患,要切实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期限、预案”五落实;要深入渔业企业、渔村、渔港、渔船等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综合运用全员排查、多轮督查、暗查暗访等手段,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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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区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入落实20*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要求,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区府办《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粮食系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20*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增强预防监控能力,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为实现到2010年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范围内容
(一)排查治理范围:所属企业及承包、租赁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二)排查治理内容:全面排查治理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控防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具体包括: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2.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3.企业安全生产重要设施、装备和关键设备、装置的完好状况及日常管理维护、保养情况、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4.事故报告、处理及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情况;
5.安全基础工作及教育培训情况,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6.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配备及维护情况。
三、时间步骤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三个时段实施。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注重有序组织,有力监督,有效整改,做到边查、边整、边改,抓住各个阶段的重点工作,把隐患治理贯穿整个过程。
(一)第一时段(2月至4月):围绕确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1.抓紧整改20*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排查出的未整改的重大隐患,务必整改到位;暂时难以完成的,也要列出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并加强监控。
2.加强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检查,消除火灾等重大隐患。
(二)第二阶段(5月至9月):围绕汛期和北京“奥运会”安全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针对这一时期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多发频发的特点,建立自然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体系,落实预防措施,严防引发事故灾难。
2.以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夏季事故易发的领域为重点,抓住容易引发事故的隐患,加大治理力度。
(三)第三阶段(10月至12月):针对第四季度赶任务、拖工期现象增多和冬季气候特点,深入推进隐患治理,防范遏制重大事故。
1.做好冬季安全生产工作,认真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落实冬季防火措施。
2.认真总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果和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要求,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隐患治理责任制,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落实整改资金,制定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局里成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副组长:*
成员:*
*
联系人:*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隐患排查要结合本行业实际,突出抓好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突出抓好“两会”期间、汛期、“奥运会”期间、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突出排查那些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重点隐患,切实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工作不走过场。
(三)加强宣传,充分动员。要充分利用墙报、标语等各种形式,加大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大力宣传隐患排查安全生产知识,依靠广大干部职工,把“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抓紧抓实抓细。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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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长效机制,从事故隐患排查交办、事故隐患整治督办、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事故隐患治理目标管理考核等环节把关,严格落实隐患治理责任,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事故隐患排查交办
(一)事故隐患的排查交办工作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镇安委会牵头、部门监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社会监督的原则。
(二)各相关单位各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全面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负主要责任。要建立隐患排查交办逐级分解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人、到岗。
(三)镇安委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承担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监督管理。
(四)各相关单位各企业要全面开展事故隐患排查。镇安委会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督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结合职责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
(五)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逐一填写《事故隐患明细表》,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登记台帐。事故隐患由有关部门、单位分别按辖区和管理范围建立台帐。
(六)各相关单位每月要向镇安委会上报隐患整治工作信息,主要包括:隐患整治工作动态、重大事故隐患明细、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汇总等情况。
(七)对建立台帐的事故隐患,要逐一逐级进行交办,下达事故隐患整治交办通知,并明确隐患整治责任单位、整治责任人、整治要求、整治期限、整治督办单位。
三、事故隐患整治督办
(一)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督办为部门挂牌督办。挂牌督办工作由各级各部门具体负责。
(二)部门挂牌督办隐患整治不力的,可由镇政府挂牌督办。
(三)对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应明确督办责任单位、督办责任人,并下达事故隐患督办通知。
(四)事故隐患督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事故隐患整改单位的责任人,专题研究事故隐患整治工作,明确整治要求、整治措施,并定期对事故隐患整治情况进行检查。
(五)事故隐患整治完成后,隐患整治责任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并向下达整治任务的部门申请销号。
四、事故隐患整治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通报批评:
1、未及时部署事故隐患整治工作的;
2、未按规定组织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的;
3、未广泛开展事故隐患整治宣传活动的;
4、未建立隐患整治排查交办、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制度的。
(二)有下列行为的给予黄牌警告:
1、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不到位,走过场的;
2、未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下达交办和督办通知的;
3、未切实采取措施整治事故隐患到位的。
(三)对接受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单位,该单位要写出书面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对该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行政主管部门接受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该单位上级主管领导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四)对在隐患治理工作中,受到3次以上黄牌警告的单位,取消该单位以及主要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五)对事故隐患整治不力发生事故的,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责任,对于受过黄牌警告的依法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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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标任务
探索建立企业有效履责、政府科学监管、社会广泛参与的“科学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全面推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形成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到位、社会共同参与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格局。具体目标为:
(一)企业有效履责方面
1、落实人员配备,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监控职责,建立责任制;
2、健全安全检查、隐患治理与监控、信息报送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熟悉隐患排查治理程序和内容;
4、掌握安全检查、信息报送等工作方法;
5、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确保“一患一档”,并做好跟踪整改工作。
(二)政府科学监管方面
1、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协调机制;
2、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指导、督促、考核等监管制度;
3、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和检查记录。
(三)社会广泛参与方面
1、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资源和力量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
2、完善举报奖励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3、促进隐患排查与公共安全监管有效结合,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二、组织机构
为保证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工作的落实,成立由陈朋豪任组长,乡安监所、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村安全工作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三、工作内容
(一)全面排查治理单位及其工艺系统、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以及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制度建设、安全管理组织体系、责任落实、劳动纪律、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
(二)通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村及乡级有关部门落实监管责任情况,打击非法建设、生产、经营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和执行,安全许可制度实施,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三)全力提高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村及乡级有关部门事故隐患排查要列入日常性工作,及时督办责任单位完成隐患治理工作,并将排查治理情况总结上报乡安监所。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上旬)。宣传发动各村和企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中来,各有关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扎实推进隐患排查工作。
(二)组织实施阶段(5月中旬—5月下旬)。按照乡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教育培训,组织指导企业按照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法》逐条逐项抓好落实。
(三)总结评估阶段(6月)。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汇总,认真总结经验和成效,形成总结报告,适时召开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会,推进全乡隐患排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立。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各村、各部门要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具体抓落实。要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意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贯彻落实到基层,不留死角。
(二)突出重点,全面排查治理各类隐患。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订隐患监控措施,排查隐患并限期整改到位,及时向乡安监所报告。隐患排查治理要突出四个重点,即规章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情况;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单位;要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推动隐患排查工作日常化进度。
(三)强化督查、重在治理。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工作重点放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上,及时排查和消除各类隐患,并做到“四不放过”,即: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隐患未整改报告不放过。安监所将从5月中旬进行全面督查和通报,并列入年度安监工作考核。
(四)密切配合,强化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或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企业和单位将立即责令其停产停业;对因拒不整改隐患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酿成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从重、从严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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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省政府关于严格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个清单”管理的要求,特制订此制度。
第一章 目 的
通过强化“四个清单”的闭环管理,明确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主线,发现和消除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实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二章 “四个清单”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 “四个清单”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计划和任务要求,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隐患自查自改为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四个清单”是: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隐患清单、隐患整改工作清单、隐患复查验收清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方法主要采用安全检查的方式,分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第二条 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即安全检查表,是针对检查对象,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对检查内容分项细化,制定的检查任务提纲。
隐患排查治理任务清单应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结果。检查事项分为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三部分。基本条件检查是检查生产活动是否合法,主要查阅有关证照、资质、资格证书、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有关批准文件等准入条件;组织管理检查是检查制度建设及其运行情况,主要查阅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以及基础管理档案、台账、记录等材料;作业场所的检查是抽查重点场所、重要环节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安全设施和作业环境,核查作业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工作情况。检查的具体场所应在对单位风险辨识的基础上,结合季节特点等因素确定。
专项检查的任务清单应根据专项检查任务要求,确定基本条件、组织管理和作业场所检查方面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 隐患清单即隐患整改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在检查中所发现隐患的汇总。将发现的隐患归纳分类、分条列出,说明不符合法规标准的具体问题。
第四条 隐患整改工作清单是受检单位对存在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的书面反馈文件,由受检单位出具。受检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后,应当自行组织本单位专业人员或聘请专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验收,编写整改工作清单(包括整改措施、资金投入、整改前后的图片等),逐项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隐患复查验收清单是检查部门对受检单位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复查确认,根据受检单位提供的隐患整改工作清单,对隐患整改落实结果的确认记录。
第三章 “四个清单”的实施要求
第六条 隐患检查任务清单由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根据基层基本作业单元的班组、车间、项目等现场作业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对本单位的作业人员、设备设施、作业场所、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源等进行安全检查的内容分项细化,制定检查表。首次检查内容应全面,并侧重基本条件、组织管理方面的检查,在单位组织管理方面基本符合要求后,检查应侧重组织管理运行情况,特别是生产经营场所和项目部作业现场的检查。
第七条 隐患清单记录的情况应客观、全面、准确。受检单位对记录的情况有疑议要求补正的,经检查人员复核属实的,应当允许更正。隐患清单应填写检查人员的身份、检查的时间、地点,整改时限要求。
第八条 受检单位确认整改合格后,向检查部门提交整改工作清单并附相关材料和现场整改照片。受检单位对其中确实难以按期治理的隐患,应充分说明理由,并附上治理方案,落实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时限、治理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受检单位对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要采取停产、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整改工作清单应由受检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检查部门收到受检单位提交的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申请后,对无需到现场复查的,有关人员应核查报送材料;对需要现场复查的以及受检单位未按限期提交整改工作清单和复查申请的,应于整改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派出检查人员到现场复查。
检查部门对整改、治理合格的,解除相关现场处置措施,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规进行处罚,并视情况进一步采取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停止使用相关装置、设备、设施,直至隐患或问题整改得到落实。
第十条 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将复查工作移交给下级单位的,下级单位管理部门应在执行复查后,及时将隐患复查验收清单抄送上级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在年初制定年度隐患排查计划,逐级开展检查,每年安全检查不少于4个周期(四个季度),并熟悉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第十二条 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必须填写隐患清单,做到“有查必留痕”、“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第十三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各单位每季度要把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安全检查自查自改情况汇报材料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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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争取实现全区安全生产三项指标“零增长”目标,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浙安委〔2009〕1号)和《湖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湖安委〔2009〕1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安全生产年”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服从大局、服务大局,积极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区”战略,落实“情系企业、安全发展”系列活动,着力深化和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作,着力在解决问题上下功夫,在安全发展上见成效,在科学发展上上台阶,确保事故总量进一步减少,推进全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排查对象和任务
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船舶修造、建筑施工、电力等工矿企业;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等交通运输企业和设施;养殖、农机、水利、旅游等单位;医院、学校、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以及其他有关行业和领域。
(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等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消防安全,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公安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临水危险路段及水上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商场、市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发改经贸局牵头组织实施。
(五)建筑施工领域、城市公用设施(含城市燃气)、区公共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查处非法建设由区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
(六)电力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供电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水利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旅游行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旅游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农机、养殖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农林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医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卫生计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区质监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查处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由区工商分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各镇(开发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巩固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对隐患排查治理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不留死角;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在打击“三非”行为、事故查处及责任追究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实施和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排查和整改工艺技术、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事故防控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制度建设、责任落实、现场管理、事故查处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
(一)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事故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相关概念:“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业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1.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领导的隐患排查治理专门机构,制定活动方案,动员全体员工,深入开展隐患排查工作;组织专业人员全面排点部门、重点环节和重点岗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要加大对本单位重点部位日常巡查的力度,确保做到动态管理。
2.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隐患治理作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管理,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的要求,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3.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开展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并确保资金落实到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立即进行监控和整改。对一般隐患应做到立即整改;对重大隐患,由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2日前向镇(开发区)安监站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对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上报,并逐级上报至区安委办备案。
(二)进一步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监管责任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是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指导主体。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切实组织、监督、指导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区政府已明确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列入2009年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内容,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责任制考核工作,认真查找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认真整改,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同时,要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明查暗访,严格考核奖惩,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工作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协调、信息报送、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齐抓共管、攻坚克难、形成合力。
3.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事故处理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的检查,建立健全一般以上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档案,督促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责任人处理落实情况的收集归档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改督办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整改一般隐患;对重大隐患应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到治理目标、治理经费、治理机构、治理时间、安全措施“五落实”,加强对隐患整改的过程监管,实行跟踪问效、问责,并根据情况责令企业全部或局部停产进行整改;对整改无望、拒不整改或逾期未能按要求完成整改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要加强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按规定上报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以及未制定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的督促检查,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要依法给予处理。
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账,记录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重大隐患“五落实”和整改销号情况;完善对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台帐建设。各镇(开发区)政府要建立公共设施事故隐患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加大投入,督促相关主管部门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四)进一步加大打“三非”、反“三违”工作力度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三非”行为,对发现的“三非”行为,必须予以取缔,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开展纠正违章操作、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消除事故隐患滋生根源。对存在“三违”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
(五)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经常化;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既要治标,着力解决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更要注重治本,完善安全措施,强化制度建设,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产生新的事故隐患;要健全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认定、验收标准,建立隐患登记和销号制度,健全完善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对隐患分布和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得到深化、取得实效。
四、实施步骤
(一)发动部署阶段(2009年3月25日前)。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基础上,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牵头单位要制订本行业(领域)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意见;各镇(开发区)要按照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工作方案,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各镇(开发区)和区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请于3月25日前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下旬至10月底)。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本单位进行隐患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组织、督促、指导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安全投入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应急预案制订及演练情况等。通过排查,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分类、梳理和建档。
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安全隐患坚持边查边改,对能立即整改的,要及时予以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排出整治计划,落实整治资金和整治责任,限期整改,并制订应急预案,加强隐患监控,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隐患排查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单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要实行分级挂牌督办,加大整改力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对事故多发、不及时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不主动排查隐患和整改隐患的地方和部门,区安委办将适时组织专家和人员进行督促检查和暗访抽查,并向当地政府和社会通报相关情况。
(三)督查验收阶段(2009年11月至12月)。各镇(开发区)应组织由安全监管和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督查组,对本行政区域内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治理资金落实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措施制订情况、已发生的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况等。请各镇(开发区)于11月10日前将督查情况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将组织由区级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于11月下旬对各地开展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五、工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隐患治理与中心工作紧密联系起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统筹兼顾,分管领导要在分管范围内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确保措施落实、工作进展迅速、效果明显。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根据活动的总体目标和活动内容,按照职责进行分工,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布置到基层,分解到各行业主管部门,分阶段、分目标把工作任务落实到实处。
(三)突出重点,全面排查。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重点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集中攻坚整改,着力解决一批老大难问题,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安全监管结合起来,强化行政许可,严格依法监管,严把安全生产准入门槛;要把深化隐患排查治理与落实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结合起来,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积极推行生产经营单位动态分级分类管理,切实改善安全生产基础条件。
(四)大力宣教,强化监督。各镇(开发区)、区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制度,督促相关人员依法参加相关培训,确保每个从业人员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自觉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要认真核查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并对隐患举报人进行奖励和鼓励;要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典型与经验,普及安全生产知识,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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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排查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做到不留死角和漏洞。
(二)掌握本辖区、本行业存在的事故隐患情况,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按时整改率100%。
(三)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和长效机制。
二、工作机制
坚持安全生产专家查隐患制度,定期帮助企业诊断排查隐患,逐步形成“专家查隐患、政府搞督查、部门抓监管、企业抓落实”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坚持重大事故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充分发挥县安委会各专业委员会的综合协调作用,对排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等级纳入各乡镇(办)、园区挂牌督办体系。进一步强化对行业边界不清和容易形成监管空缺的安全生产薄弱环节的监管,及时调整和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监管(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力量薄弱的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工作力量。
(一)部门监督管理。安监、公安、住建、交通、质监、气象、海洋与渔业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管理)责任,研究建立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制定事故隐患分级分类标准,积极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牵头负责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的治理和验收工作。
(二)属地推动落实。各乡镇(办)、园区要定期研究、部署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主动开展排查、及时治理和上报事故隐患,同时适时组织专项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发现的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应纳入政府督办体系,分级管理。
(三)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必须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落实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对一般事故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主动上报所属乡镇(办)、园区,并制定治理方案,积极组织整改。
(四)社会广泛参与。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报告奖励制度,形成群众广泛参与监督机制。建立企业违法不良记录制度,记录企业安全信用情况,充分发挥安全生产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力量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曝光力度,切实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建立和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由企业法人代表负总责,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并及时向所属乡镇(办)、园区及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乡镇(办)、园区和有关部门负责跟踪督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县政府挂牌,所辖乡镇(办)、园区及部门负责组织督改,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跟踪督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