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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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合理调配车辆,提高车辆使用率,规范驾驶员行为,强化服务意识,节约费用,预防交通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经营部及办事处所有车辆的管理。
二、管理规定
1、车辆管理
1.1 所有车辆由经营部(办事处)指定管理人员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事宜,由管理人员按照工作需要进行派车。
1.2 各车辆驾驶员协助管理人员进行车辆管理及各类台账的建立,驾驶员对行车安全负责、车辆日常保养与维修负责。
1.3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由管理人员与驾驶员共同办理;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由各车驾驶员负责。
1.4 驾驶员应对车辆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妥善保管,除行驶证随车携带外,其余均由管理人员保管,不得遗失;如该车办理车辆转籍手续时,应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携带。
1.5 驾驶员应于规定日期前往车管部门办理车辆检测手续,由于驾驶员原因逾期未受检验导致的各种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2、车辆使用
2.1 为合理调配车辆,本部人员用车应事先提出用车计划,申明出车地点、用车事由、用车时间等,出车后车辆应及时返回。市区外用车需提前一天申请。
2.2 每次出车驾驶员应填写《行车派遣记录单》,写明用车事由、出车地点、往返时间等,经用车人签字确认后按月交管理人员存档。
2.3 出车在外要将车辆停放在有人看管的专业停车场,驾驶员离开车辆时,要锁好车辆,防止车辆及车内物品被盗。出车返回时必须将车辆停放在经营部(办事处)指定停车场停放,严禁乱停乱放。
2.4 车辆加油卡由经营部和各办事处以单位名义办理,并锁定使用车辆。驾驶员每半月上报车辆加油明细及行驶里程数,并存档备查。
2.5 每月底将当月行驶里程记录报管理人员查,以防浪费,如超过耗油标准时(指不正常)应及时查明原因,确系车辆自身原因的,经领导批准后派送调整修理,如个人原因导致油料损失,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3、驾驶员管理
3.1 工资构成
3.1.1 第一年月基本工资3000元/月,满一年后为3100元/月,第三年开始3150元/月,五年以后3200元/月。
3.1.2绩效奖金: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具体办法详见3.2.3条。
3.1.3月安全考核300元/月。
3.1.4出车补助200元/月。
3.1.5电话费补贴100元/月。
3.1.6误餐补助400元/月。
3.1.7年终奖金=8000元×出勤率(p)。(第一年工作须满10个月,无主责交通事故,可发年终奖金。)
出勤率p=从劳动合同签订之日算起的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出工考勤按综合部统计的工天为准。)
3.1.8 节假日补助根据集团公司文件执行。
3.1.9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由陕西兴信劳务公司统一签订劳务派遣用工合同,并根据个人意愿在西安或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在本人社保所在地购买社保的,由本人自行购买,年底凭社保局缴费凭证报局经开中心核准,按西安地区当年社保标准给予报销)。
3.2 绩效管理
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驾驶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绩效管理条例,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挂钩,具体办法如下:
3.2.1每季度考核一次,由管理人员依据具体评分细则打分,经总经理审核后存档;
3.2.2 评分细则:根据分数不同,分为以下等级:
a 优秀:90分以上;
b 良好:75~89分;
c 及格:60~74分;
d 不及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
3.2.3 考评结果使用办法:
考评等级与司机绩效工资挂钩,具体办法:
(1)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优秀,奖励200元;考核良好,奖励100元,每年最多两次;
(2)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不合格者,劝退。
(3)干满一年后,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优秀,每月增加绩效奖金200元;上一年度连续三个季度考核良好,每月增加绩效奖金100元。
3.2.2 绩效考核表:(见附件)
3.3 日常工作制度
3.3.1 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安全驾车。并应遵守集团公司和经营部有关的规章制度。
3.3.2 在车辆驾驶过程中,要遵守交通法规,维护企业和个人形象,文明驾驶,不准危险驾驶(包括高速、紧跟、争道、赛车等),出现违章罚款扣分自行承担。不准酒后驾车,对酒后驾驶车辆人员一律作辞退处理。
3.3.3 驾驶员必须熟悉所在地市区道路交通路线,并对常去办事的政府机关、业主单位及我局各项目部等单位的地址、路线做到熟记于心。
3.3.4 驾驶员要按时上班,准时出车,不得延误;派车30分钟内因司机原因不能发车者罚款50元/次。出车返回后,应立即告知管理人员;节假日期间值班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2小时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延误用车的罚款500元/次;一月内出现三次延误用车情况的驾驶员扣罚当年奖金并辞退。
3.3.5 驾驶员要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车,上班时间内未出车的驾驶员,应随时在办公地、宿舍等候,随叫随到,脱岗联系不到者,罚款100元/次。有要事确需离开办公地时,要告知管理人员去向和所需时间,一天以上要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3.3.6 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遇特殊情况当天不能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并请示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违反规定者罚款100元/次。若发生损失或事故,所有责任与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3.3.7 驾驶员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并负责保管,出车时一定保证证件齐全,不得丢失或转借他人。
3.3.8 严禁驾驶员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管理人员将不定期抽查),违者罚款300元/次。因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违章和事故责任全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给经营部造成损失的扣发当年年终奖。
3.3.9 备用金管理:驾驶员试用期满合格后可借支备用金,上限为3000元,季度末要负责备用金核对清理,不得跨年使用备用金。
3.3.10 驾驶员因个人原因辞职的,需至少提前三十天提出书面申请,因未提前申请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扣发当月工资及年终奖。
3.4休假管理
3.4.1 驾驶员每周末可轮休,管理人员在保证两辆车值班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轮休时间。
3.4.2 第一年工作满10个月可享受每年20天年休假(支付基本工资,遇节假日不予顺延),可以分一次或两次休假。每年报销两次探亲路费,可以乘坐城际间高铁、动车组列车,按二等座标准报销。夜间20:00点以后连续乘车6个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在12个小时以上的,可乘坐火车硬席卧铺。乘坐飞机按火车硬卧报销。
3.4.3 驾驶员驾照年审,应安排在年休假(3.3.2条)期间,可另外给予3天路程假。
3.4.4 驾驶员因私事请假须履行请假手续,无特殊原因,每月事假不得超过2天。
3.4.5 驾驶员无论申请何种假期,均需填写请假条,两天以内的由副总经理批准,超过两天的由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休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销假。休假期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在假期结束前向经营部总经理说明续假原因,经批准后可继续休假,在返回单位工作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计。
4、车辆维护与保养
4.1 驾驶员必须爱惜车辆,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驾驶员应经常擦洗车辆(包括车内、车外和引擎的清洁),以保持车辆的清洁。
4.2 定期做好车辆检修,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整。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存油不足一格时,应立即加油,以免在出车时临时加油而耽搁时间。
4.3 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钥匙。因保管不当丢失,应及时上报,如不上报,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驾驶员休假时要将钥匙交给管理人员。
4.4 车辆保养需在指定4s店进行,驾驶员需提前向管理人员申请,批准后方可保养。保养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驾驶员应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保养,费用由财务部通过转账支付。
4.5 驾驶员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或报告管理人员。经检查确认后,驾驶员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预算经费等),并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至定点维修处维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
4.6 因个人维保不及时造成的车辆大修费用及因个人主观原因造成的违章罚款、车损、经济责任等,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4.7 车辆的维修,定时保养、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驾驶员应配合管理人员登记建档。
5、违章与事故处理
5.1 驾驶员发生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经营部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及时交纳罚款。管理人员每季度末核查车辆违章处理情况,发现未按时交纳罚款的,将从驾驶员工资中扣出该项费用。
5.2 驾驶员因特殊情况发生违章的,应在违章发生后3天内填写《违章处理审批表》,说明原因并经用车人签认,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5.3如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交警报案,凡涉及到赔偿金额必须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及时取得赔付,不许私下解决。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驾驶员,经营部将根据交警事故认定书及实际情况,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处罚。
5.4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且造成损失的驾驶员,损失在5000元以内的,经营部给予警告、批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0%;损失超过8000元的,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发生交通事故给经营部造成重大损失及人员伤害的,除罚款维修总费用的15%外,经营部将扣发当年年终奖并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
6、其它事项
6.1 对乘车人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车内客人谈话时,除非客人主动搭话,不准随便插嘴,不准将乘车人谈话内容对外传播。
6.2 不论什么时间,驾驶员必须随身携带手机,领导或管理人员派车应随叫随到。
6.3 要注意个人仪表、个人卫生。上班期间不得穿无袖背心、不得穿短裤,不得穿露脚趾凉鞋。
6.4 新招聘司机需个人购买被褥和床上用品,试用期合格后,工作满三个月凭购买发票按每人800元标准报销,办理离职手续后司机可以将被褥等床上用品带走。
附件:
1、《行车派遣记录单》
2、《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
车辆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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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车辆管理的一般规定
1、法院所有车辆均为国有资产。任何人不得私自变更车辆所有权。
2、法院车辆都是公务用车,主要用于保障审判、执行及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不得私自用于个人事务。不得在节假日利用公车办理私人事务或进行钓鱼、打猎等娱乐活动。
3、车辆外借一律由院长批准。擅自将车辆出借造成交通事故的,由出借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法院车辆管理实行院办集中管理(以下简称院管车)和各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分散管理(以下简称分管车)相结合的方式。重大集体活动,由办公室统一调度车辆。
5、法院车辆管理责任人应本着出车快捷、方便办公、节约资金、保障安全的原则合理使用车辆,定期组织驾驶员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加强对车辆的管理。因疏于管理而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管理责任人与驾驶员均依照本规则承担责任。
6、法院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市行政区内行驶。车辆因公务需驶出本市的,除紧急情况电话请求外,应填写申请表,经院长批准后方可出车。未经批准的,按出私车处理。
7、凡在本院车库有指定车位的车辆,非工作时间必要严格遵守院内规定,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外过夜。不得将车辆停放在各种饮食娱乐场所。在外(请登陆政法秘书网)执行任务的车辆当天不能返回的,驾驶员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附近的停车场,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路边或街道旁过夜,以免车辆被碰擦或被窃。
8、法院车辆晚七点后及节假日进出车库的,驾驶员要自觉到门卫进行登记,接受更夫或值班人员监督。未经登记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
9、法院车辆的报废、更新统一由院办公室管理,由办公室建立管理台帐。不得私自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第二节院管车的使用管理
10、院管车的范围。院管车包括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办公室管理的车辆。
11、院管车的用途。院管车主要用于保障院长、常务副院长及其所分管部门执行公务的需要。
12、院管车的管理责任人。院管车除院长、常务副院长有支配权外,统一由院办公室主任管理。驾驶员工资、车辆燃油费、维修费等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3、院管车的派遣。院长、常务副院长用车自行派遣。常务副院长分管的各部门因公用车由常务副院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并统一派遣。未经派车人批准,司机不得出车。
14、院管车的维修。院管车的维修由院办公室统一制订预算维修费用,报院长批准后到指定厂家修理。在外地执行公务的车辆,确需在外地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才能修理。并将修理发票和所更换的旧配件一并带回,以便审核报销。
15、院管车的年审。由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由院财务承担。
16、院管车的油料管理。院管车的油料按院内规定办理。
17、院管车的事故处理。院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三节分管车的使用管理
18、分管车的范围。分管车是指法院除院管车之外的其他所有车辆。
19、分管车的用途。分管车主要用于保障各分管副院长及分管的庭、局开展审判、执行等公用事务用车。
20、分管车的管理责任人。分管车由分管副院长、各庭、局长管理。
21、分管车的派遣。因公用车由分管副院长、有自用车的庭、局长自行派遣。
22、分管车的维修。分管车的维修及费用分别按院财务规定或由各庭、局自行负责。
23、分管车的年审。由院办公室统一办理,费用自理。
24、分管车的油料管理。分管车的油料实行分级管理。各副院长的油料按年7200元定额核销(含维修费)。各庭、局的车辆一律自行承担。
25、分管车的事故处理。分管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对于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车辆损失及损害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因公用车,分管副院长的车辆由驾驶员和院财务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各庭、局车辆由驾驶员和各庭、局按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非因执行公务用车,由驾驶员与派车人按照3:7的比例分担事故损失;驾驶员出私车的,事故损失自行承担。
第四节驾驶员的管理
26、驾驶员必须树立大局意识,严格遵守本院各项规章制度,熟记交通法规,认真钻研技术。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
27、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办公室组织的行车安全学习教育活动,树立全心全意为审判服务的思想,热情礼貌地完成驾驶任务。
28、驾驶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岗、擅自出车。
29、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对车辆定期保养,定期清洁,不得乱喷乱涂或安装与警车不符的附属物件。
30、驾驶员负责保管随车工具及附件。接车时应核对工具清单,并在清单上签名,如有遗失及时向车辆管理责任人汇报,由遗失人按实际价值赔偿。31、驾驶员出车前后必须要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细致检查,不得带故障行车。
32、驾驶员出车时,必须带齐有效证件(驾驶证、行车证、准驾证),不准驾驶与证件不相符的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与他人驾驶。
33、驾驶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严格遵守警车的保管和停放规定,严禁乱停乱放,严禁将警车停放在沿街酒店和娱乐场所,严防被盗事件发生,不得擅自让人搭乘车辆。
34、驾驶员出车必须严格执行警灯、警报器的使用规定,非执行紧急公务不得使用警报器、警灯,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如前车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严禁为不符合要求的单位、个人和活动开道。
35、严禁驾驶赃物车以及本院查封、扣押的车辆执行公务或私自外出。
36、严禁酒后驾车和疲劳驾车。
37、驾驶员因违章驾驶被交警部门罚款、扣留车辆需要的费用自行承担。
38、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用车人、驾驶员必须在20分钟内同时向本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办公室主任报告,并保护好现场。超过90分钟不报告的,一律按出私车处理。部门领导、分管院长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协助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发生重大事故的,应报院长、常务副院长。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①酒后开车的;
②将车交由他人驾驶的;
③私自出车的;
④不服从办公室调度安排的;
⑤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及公共娱乐场所的。
第五节附则
40、本规则中公务是指审理、执行案件、参加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会议、学习、培训。
车辆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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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司机的管理由四大办公室分别负责。
4、设立司机安全奖,对全年行车无事故的司机由四办予以奖励。
5、对各种事故和违章违纪的处理办法:
(1)因出车事故,责任完全在对方者,按有关部门意见处理;双方互有责任者,除按有关部门处理意见执行外,扣除司机安全奖,并视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损失。
(2)出车途中出现机械性故障,如果司机负有检查不当之责任,视具体情况处理。
(3)因出私车出事故者,一律由本人负责;重大责任事故,除负责全部经济损失外,5000元以下者,须在车队公开检讨,停车检查;损失额在5000—xx0元者,视其情况给予纪律处分;2万元以上者,限期调离。
(4)私自将车辆交给他人或酒后开车出现事故,参照出私车条文严肃处理。
(5)不按规定停放车辆,车辆发生碰撞、丢失等,后果自负。
6、两辆大轿车的管理使用由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负责。一、xxx局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机关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无故迟到、早退或旷工,不擅离职守。
二、严格签到制度。不准以言代签或他人代签。迟到者局办公室予以登记。
三、严格请销假制度。请假必须经领导批准,不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岗。一般干部职工请假半天,由本股股长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长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长批准。股长请假由主管副局长或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假期期满后,及时向批准领导报告并销假。
四、工作人员上班时间要认真办理公务,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时间不准办私事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局长、副局长应定期不定期地对股室的出勤情况和工作态度进行检查或抽查,建立记录,作为评价股室和个人工作的参考依据。办公室每月汇总颂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况。
六、局机关组织召开的会议和学习等集体活动,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第一章目的与原则
车辆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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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管理车辆,合理使用车辆,节约费用开支,最大限度地发挥车辆的使用效益,以适应公司公务用车的需要。
2.0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负责管理的所有车辆。
3.0职责
3.1车管员职责
3.1.1协助综合事务部经理做好公司驾驶员及车辆各项管理工作。
3.1.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交通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模范遵守公司《车辆管理制度》,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并组织具体实施和检查。
3.1.3负责公司车辆的养路费、车辆使用税和保险费缴交办理等工作。
3.1.4负责安排公司车辆的保养、年审和二保工作,对公司审批权限内的车辆保修进行监督和安排车辆进厂修理。
3.1.5负责每月召开公司驾驶员安全例会,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健全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交通事故及机损事故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及维修档案,及时填写各类报表。
3.1.6负责核实驾驶员报销费用,按照上级下达的车辆预算费用指标严格控制车辆使用费用。
3.1.7负责调度车辆,安排驾驶员各项工作。
3.1.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2车辆安全员职责
3.2.1协助车管员完成公司车辆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
3.2.2贯彻执行交通管理部门和上级有关单位下达的车辆技术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负责贯彻、传达交通管理部门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
3.2.3每月组织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思想素质。
3.2.4负责建立健全车辆安全技术档案,完成公司车辆安全考核指标。
3.2.5负责组织对车辆进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开展驾驶员安全培训,保持车辆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隐患。
3.2.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3.3 专职驾驶员职责
3.3.1爱护车辆,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牢固树立安全行车的观念,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提供文明、礼貌、安全行车服务。
3.3.2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自觉做到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保持车况良好,发现故障要及时汇报和排除,不开带“病”车。
3.3.3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停放车辆的防盗防抢防破坏措施。
3.3.4车辆发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时,应保护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并通知车管员和单位领导。
3.3.5未经公司分管领导的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非专职驾驶员驾驶。
3.3.6每次出车认真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
3.3.7每年与公司签订一次《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
4.0工作内容
4.1车辆的使用
4.1.1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车辆(含公司领导相对固定使用的车辆)均由综合事务部统一调度,各部门用车均须提前一天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经理批准后送交综合事务部车队,由车队按公务的轻、重、缓、急统一安排车辆,并经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后出车。
4.1.2公司车辆原则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线内行驶,驶离xx高速公路线外预计超过2小时,应通知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备案。
4.1.3车辆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购买燃油的,必须经车辆管理员同意。
4.1.4车辆—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车点,不得乱停乱放。
4.1.5驾驶员在交接车辆时,必须检查各自的车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车辆管理员,否则发现损坏由当值驾驶员承担。
4.1.6严禁无证驾驶车辆和私自出车,违者将给予开除处分 。
4.1.7调派车辆往辖区路段以外地区办事的,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4.2车辆的维修
4.2.1车辆的年审、保养维修统一由综合事务部车辆管理员安排办理,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表》,按规定审批后方可入厂维修。如果超出维修内容,发生的费用由该驾驶员承担。特殊情况下需就近维修的,经车辆管理员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维修费在2000以下的,由车辆管理员报综合事务部经理审核;3000元-5000元的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5000元以上的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4.2.3修理后所有更换的零配件,必须带回交车辆管理员检验认可。
4.3奖惩办法
具体参照《车辆安全行驶及防盗责任书》之奖惩办法执行。
5.0附则
5.1本制度由综合事务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车辆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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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院的基本情况
广西社会科学院整个大院(以下简称“社科院”)占地面积13.78亩,广西社会科学院和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两个厅级单位200多名干部职工合在一栋办公楼办公,宿舍区和办公区域共一个大院。宿舍区住有163户,其中社科院干部职工90户,占55%,调离社科院工作的干部职工住户17户,占11%,买房户16户,占10%,租房户24户(其中有10户非本院职工出租),占14%,其他住户16户,占10%。院场地狭小,人员杂乱,车多位少,整个大院总共才有40个车位。
(二)大院汽车进出概况
据最近严格统计,社科院公车15辆;区社科联公车10辆;社科院职工(含配偶)居住在社科大院的,以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字购置的私家车(以实际居住、户口簿和汽车行驶证登记为准)15辆;社科院职工子女长期同父母居住社科大院(以户口登记和子女汽车行驶证登记为准)的私家车12辆;社科院职工子女(与父母非长期居住)经常回来探望父母的私家车11辆;社科院干部职工住院外以私家车上班的车辆28辆;住社科大院,在外单位上班的干部职工开外单位的公车回来停放在社科大院的公车5辆;已调离社科院工作的干部职工仍居住在社科大院的私家车5辆;区社科联干部职工私家车上班11辆。
二、车辆停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人员构成复杂,思想统一难
社科大院的人员由广西社会科学院干部职工、广西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职工、调离社科院工作的干部职工、外来买房户、租房户和其他住户组成,人员构成比较复杂,在思想统一上比较困难,尤其是非社科院干部职工,经常出现不配合后勤管理工作的问题。如在车位已满的情况下,不听门卫劝阻,擅自将车辆乱停放在消防通道和120通道上,曾因此出现救护车无法进入病人住户楼下,延误抢救时间,病人住户意见非常大,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
(二)人员流动性大,思想管理难
除去在大院工作的广西社科院职工、广西社科联职工以及在大院常住的住户外,租房户、外来办事人员、探望亲属人员、调离人员等经常需要驾车在大院进出,人员流动性较大。社科大院面积不大,停车位有限,部分外来人员常以车辆短暂停留,办完事就离开为借口,车辆乱停乱放,甚至占用他人车位,思想管理非常困难,导致后勤管理人员工作难开展,相关人员对此颇有微词。
(三)人员个性突出,思想教育难
个别人员由于个性突出,以个人情绪和理解来处理问题,缺乏服从大局和为他人着想的意识,仗着不是社科院职工,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不服管教,导致后勤管理人员在车辆停放问题上开展思想教育时碰到很大困难。个别车主蛮横无理,恣意闹事,以致把车辆开至大院堵住门口,扰乱公共秩序的事件时有发生。
三、车辆停放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社科大院车辆停放之所以存在这些问题,既和大院客观环境有关,与个别人员的思想有关,又和管理制度有关。要对问题细致查找原因,明晰产生问题的根源,才能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彻底根治问题。
(一)大院面积狭小,环境复杂
目前,社科大院总面积仅有9186平方米,大院分为办公区和住宅区两部分,办公区占地面积1333平方米,住宅区占地面积7853平方米。整个大院总共才有40个车位,其中宿舍区只有18个公共车位,办公区域和车库仅有22个车位。而因办事、生活来往的车流量较大,现有车位不能满足要求,面临着车多位少的困境。加之大院人员庞杂,思想不一,素质参差不齐,因此难免出现车辆停放管理难的问题。
(二)个别人员思想错位
1.个别人员本位思想严重。
在车辆停放管理中,有个别人员存在严重的本位主义思想,在处理问题时只考虑自己,不顾整体利益,不顾他人感受,给后勤管理工作造成很大不便。如个别居住在大院的社科院职工认为自己既是单位职工,又在大院居住,只要交了费,大院的停车位应该优先保证自己私家车的停放。不管有没有车位,有空地就停,哪怕是消防安全通道和120通道,车主也视若无睹。个别居住在外的社科院干部职工也认为,自己是单位员工,开车来上班理所当然,对不让进大院停放汽车的管理难以理解。广西社科联开私家车上班的个别干部职工因办公楼与广西社科院同在一个大院,但大院后勤管理是由广西社科院负责,所以对广西社科大院单位的后勤管理工作配合度较低。这种错误的本位主义思想的存在,阻碍了单位正常办公、生活的秩序,同时也埋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是非常不可取的。
2.个别人员挂靠思想严重。
在开车进大院停放的人员中,有个别人员仗着自己和大院里的干部职工或大院住户有亲属关系、私人关系,执意要把车停到大院里。如拥有私家车的个别本院职工的子女,长期同父母居住在社科大院,这些人认为,父母是社科院的老职工,购车款也有父母的钱,只不过没写父母的名字而已,大院也应该保证自己私家车的停放。而个别社科院职工的子女,虽然不常与父母居住,但经常开私家车回来探望。这些车主认为,父母是社科院的老职工、老革命,子女回来探视,大院也应该保证车辆的停放。这种思想实际上是严重的挂靠思想,只认人情关系,不认管理制度,与当今国家倡导的法治社会精神背道而驰。
3.个别人员功利思想严重。
在涉及停车管理问题的人员中,无论是本单位职工,还是其他人员,都普遍存在严重的功利思想,只顾蝇头小利,不顾大局。在社科大院停车比外面停车要实惠很多,很多人就看中这一点,执意要把车停进来,甚至不惜强词夺理,违反管理规则。如部分租房户认为在这里租房住,本身房东有《房屋产权证》,所以他们也应有一份停放车辆的资格。
(三)管理制度尚不完善
目前,广西社会科学院对车辆停放管理主要制定了《广西社科大院汽车管理方案(草案)》,尚未有正式的文件和规章制度来约束停车乱的问题。而草案在一些条款上还不够完善,致使部分车主对草案的内容存在异议,不服从安排管理。如已调离社科院工作的一些干部职工,仍居住在社科大院,认为自己曾在社科院工作过,有过一定的贡献,有些在院里曾担任过中层以上干部,并且购买大院公房,有《房屋产权证》。因此,他们片面地认为《广西社科大院汽车管理方案(草案)》不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另外一些持有《房屋产权证》的买房户认为,有必要对进入院内的汽车进行管理,按物业管理条例,他们也享有停放车辆的权利,对于社科院汽车管理方案,他们认为并不合情合理,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四、解决大院面临的停车难题对策
广西社科院住宅大院停车难存在的问题,其实主要就是停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问题。因此,必须要将思想政治教育贯彻到问题的解决中,在此基础上,再结合法制实际,完善车辆停放管理制度建设,并充分调动广大住户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切实解决停车难问题。
(一)加强相关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后勤管理中碰到的很多问题,可以归结为人的思想问题,只要这个问题解决了,工作中的阻力就会减少很多。因此,务必要加强后勤管理人员、车主及住户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1.加强对后勤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
如何处理车辆停放的问题,直接检验着后勤管理人员的管理素质和水平,简单的说教和生硬的处理方式很难得到管理对象的认可,甚至会引起无休止的争执和事端。因此,必须严格加强后勤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办事能力和管理水平。要求管理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要求自己,并与住户加强联系做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后勤管理人员展开不定期的集中培训,帮助他们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此外,管理人员之间还要做好经验交流工作,及时把好的工作经验传授给其他人员,从整体上提高后勤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
2.加强对车主及住户的思想政治教育。
后勤管理工作中,车辆停放的处理问题涉及的是人的问题,后勤管理工作人员在处理停车难的问题过程中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本着为别人考虑的角度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平时注意与住户的感情交流沟通工作,拉近与工作对象的距离,与住户、车主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以方便工作的开展。通过入户谈心、发放宣传册、张贴告示等多种方式让广大住户及车主了解大院有关车辆停放管理的制度,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并及时跟踪了解他们对关于车辆停放问题的意见建议,以及舆论舆情,及时做好提前准备工作,引领舆论导向。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有关管理制度
有完善合理的规章制度,管理工作就能得心应手。要做好管理工作,需要有耐心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更需要有刚性的制度作保障。因为制度才能管长远、治根本。因此,必须引导广大住户共同参与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一套能确保大院车辆安全整洁停放的刚性制度。
1.深入群众中征求意见建议。
针对现阶段《广西社科大院汽车管理方案(草案)》尚不完善的问题,要求组织后勤人员深入到群众中征求意见建议,就大家关心的停车难问题出谋划策,让广大群众知道停车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并参考借鉴其他单位车辆管理的方案办法。对采集到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归纳,采用合理的,摒除不合理的,遵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集众人之力应对少数人引发的纠难,势必可以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2.综合运用多种规章制度,打造有效的制度体系。
坚持适应复杂的形势变化要求,不断创新观念。在坚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配套措施,结合有关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一起运用。如在落实《广西社科大院汽车管理方案》时,辅以《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多种法律法规手段,打造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强大的规章制度约束合力,这需要后勤管理部门与有关执法部门通力协作,灵活根据形势发展,采用合理有效的办法。
3.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
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教育,也是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背景下,“要教育党员、群众增强民主意识,积极参政、议政,珍视和保护自己的民利……要教育党员、群众树立法制观念、遵法、守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并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因此,必须要加强对车主和大院住户的民主和法制教育,将民主和法制教育渗透到规章制度中,渗透到大院的环境氛围中,渗透到与工作对象的交流中。个别本位主义思想严重,法治精神缺失、法治意识淡薄的人,相对比较难劝说,对这种人有必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依法治理相结合,适当采用法律手段对待,从而不断改善小区汽车停放管理情况。
(三)发动群众共建文明庭院
行政后勤管理工作必须紧密结合群众,发动群众。以人为本,是我们解决工作实际问题的情感基础。因此,解决大院停车难的问题,除了要耐心做好住户思想政治工作,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摆在首位外,还要充分调动全体住户的积极性,以党员为主体,共建文明庭院,推动后勤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大力倡导建设文明庭院,增强群众凝聚力。尽管在停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车主和住户共用一个大院,大院的整体秩序关系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后勤管理要以此为契机,通过下发文件、公贴告示、入户宣讲等方式,大力倡导建设文明庭院,结合“美丽广西”活动,为群众努力营造整洁有序的大院环境,促使大家达成共建文明庭院的共识,增强群众的凝聚力。其次,采用多种手段调动群众,增强群众积极性。如何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活动的积极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对此,“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职工骨干的先锋带头作用”,身先士卒,积极推进文明庭院的建设工作,做好榜样示范作用,带动其他人员的积极性。各栋民主选举1名栋长,加强管理。制订广西社科大院住户文明公约,并制成不锈钢牌钉在各栋单元楼道,使广大住户都能自觉守法履约。还可以根据情况设立“文明停车示范标兵”“文明户标兵”“五好家庭”评选活动等。对表现突出的住户给予嘉奖通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给予物质奖励,以此来调动群众参与文明庭院建设的积极性。最后,做好跟踪调查巩固工作,确保效果不打折。文明庭院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为防止问题反弹和新的问题出现,必须要做好跟踪调查巩固工作。要及时跟踪群众对停车情况的思想动态、舆论动态,及时调查走访,发现问题,就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巩固取得的成绩,确保活动效果不打折扣。
五、结语
车辆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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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集中排查整治,使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学生接送车辆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广大师生和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学生接送车辆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涉及学生接送车辆的交通事故明显下降,特别是杜绝涉及学生接送车辆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力求做到“三个百分百”:所有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包括专用校车、非专用校车和社会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等)百分百符合标准并纳入管理;凡是有寄宿制学校要百分百开通周末学生班车,周末学生班车要延伸到所有通客车的行政村;所有集中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要百分百符合客运资质要求。
二、整治重点
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学生接送车辆运行路线的交通管控,强化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的巡逻检查,严查集中接送学生车辆无牌无证、假牌假证或未按规定进行校车登记、非法改装、违法经营、校车超员、超速、酒后驾驶以及报废车、拼装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全面深入排查摸底,健全管理档案。由区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交警大队等相关部门组成“全区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教育局。工作小组应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所)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所有人、驾驶人、安全管理人、接送时间和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校、逐车建立健全管理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车一档,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做到不漏一校、一车、一人。区教育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逐一确认车辆是否有登记信息、是否进行校车备案登记、是否逾期未检验、是否已达或临近强制报废标准,确认驾驶人的驾驶证件是否有效、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凡不合格的要立即停运,不消除隐患的禁止上路行驶,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立即报废,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
(二)严格登记备案制度,抓好源头管理。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校车登记备案制度,对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核定载客6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所)等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的客车和乘用车,必须按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不同车辆属性分别登记备案。对学校自购的非专用校车,区教育局、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及时签注审核意见,办理校车备案登记。整治之日起,凡学校需要自购学生接送车,必须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方可登记备案。其他非专用校车,区教育局、交警大队凭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营运资质许可证受理,签注审核意见,办理校车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坚决予以制止,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杜绝使用拼装车、报废车作为校车。
(三)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开展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区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交警大队等部门要督促辖区学校、幼儿园(所)、客运单位的学生接送车辆,全部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区交通局、交警大队要加强监控管理。严格驾驶人的资格审查与聘用管理,对下列行为的驾驶员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①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②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③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④饮酒和醉酒驾驶的。要健全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学校、幼儿园(所)、客运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学生接送车辆“六定”:即定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或人员,定固定班次;定固定学生座位;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固定接送线路;定固定接送时间的管理模式。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采取见机动车、见驾驶人、见安全管理责任人、见校长的“四见”措施。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以组织培训学习、手机短信告知等方式,通报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提高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区交警大队、交通部门要结合驾驶证审验和营运许可管理,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
(四)加强路面执法,狠抓秩序整治。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集中力量、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结合正在开展的“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活动”,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运行重点时段和重点路段、部位的巡逻管控;依托护学岗,在校园门口周边地区或接送学生车辆必经路段设置检查点,联合开展校园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统一整治行动,严格依法查处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使用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特别要大力开展对农村及山区接送学生的非法营运客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非法拼装车和摩的等集中整治与取缔活动,严防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区交警大队对整治或执勤中发现的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在依法查处、坚决纠正的同时,及时将查处情况抄告所属乡镇(街道)、教育、交通、安监部门和学校,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及时整改、及时追究责任。
(五)深化宣传教育,提升文明意识。各单位要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查获的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学生乘车安全,积极争取社会及家长对整治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举办讲座等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着力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劝导和交通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坐“摩的”、货车、拖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各学校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班会及发放告家长书、发送手机短信等途径,教育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凡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要主动向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举报。集中整治期间,区教育局、交通局、安监局、交警大队等部门及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及时公布整治行动举报电话或信箱、邮箱,广泛发动社会、学校师生及家长反映、举报涉及学生人身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对学生交通安全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严肃追究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排查阶段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迅速动员部署,结合实际,细化目标、任务、措施和要求,组织力量对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员、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交通设施等逐一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健全基础台帐。
(二)集中整治阶段
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整治校园周边交通安全隐患,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设施,查处车辆非法营运、驾驶员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上路营运、超载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建立健全涉校车辆和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验收巩固阶段
由区安委会牵头,综治、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工作落实好、整治效果明显的乡镇(街道)和部门进行表扬,对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五、职责分工
全区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由区安委会牵头,各责任单位应加强协调和配合,按期完成各项工作,其职责分工如下:
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专项整治行动,全面规范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所)机动车辆营运秩序。明确专人具体负责维护学校交通安全环境,检查督促并落实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中小学生(幼儿)用车难问题。
区交警大队:负责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及驾驶人资质的审查,进行车辆安全综合性能检测。对车辆符合要求但驾驶员不符合要求的,车辆停驶,立即更换合格驾驶员后重新申报;车辆不符合要求的,车辆立即停止运行,不得作为接送车辆使用,如属报废车,必须限期送废旧汽车回收公司报废。将接送中小学生(幼儿)车辆纳入交警户籍化管理,核发“校车准运证”,做到“一车一档”;加强对学校周边地区、学生乘用车辆的管控。特别是在中小学生(幼儿)接送车集中的校门口、必经路段和条件较差的路段,要充实警力加强管理,重点查处“病车”、“黑车”和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定岗、定人的原则,配备交通民警督促、协助校方检查涉及接送中小学生(幼儿)机动车辆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负责完善校园周边交通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区教育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与中学校(幼儿园)签订安全责任书。负责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交通安全隐患的排查。督促学校(幼儿园)建立接送车辆档案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开设交通安全课、定期召开家长会。教育学生不要乘坐非法拼装车、报废车、农用车、货运车及超载车;对用“病车”、“黑车”接送中小学生(幼儿)的,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以便有效组织专项整治。
区安监局:加强安全知识宣传;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会同公安、教育、交通等部门对各级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学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区交通局:会同交警、教育、安监等部门加强对全区所有中小学校(幼儿园)、专业客运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协助市交通委对本区非法营运的涉及中小学生(幼儿)机动车辆进行严肃查处。协助市交通委对集中接送学生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上人员责任险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校车和学生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将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工作重点,明确任务目标,细化责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车辆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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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排查整治,使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非载客车辆接送学生的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广大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学校周边交通环境进一步改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杜绝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交通执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中小学、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县教育局德育股。教育局副局长陈立生任办公室主任,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交管大队副大队长、县教育德育股副股长、交通局运管所所长为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
三、整治重点
(一)重点违法行为
1、专用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校车统一标识,
2、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无营运资质、过期未审、未投保交强险的接送学生车辆。
3、校车及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超速、超员、酒后驾驶、无牌无证、假牌假证以及报废车。
4、低速载货汽车、“柴三机”、正三轮摩托车搭载学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二)重点时段:学生上、下学高峰时段。
(三)重点路段:校园周边道路、校车及接送学生车辆运行路线。
四、工作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排查摸底,健全管理档案。12月12日前,由教育局牵头,交通、公安交警部门配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学生接送车辆数量、所有人、驾驶人、安全管理人、接送时间和行驶路线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摸底,逐校、逐车建立健全计算机管理档案,实行一校一档,一车一档,严格落实户籍化管理,做到不漏一校、一车、一人。对用于运送不少于5名(核定载客6人及以上)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及其照管人员上下学车辆,必须按专用校车和非专用校车不同车辆属性分别登记备案。教育、交通运输、交警部门要根据排查摸底情况,逐一确认,凡不合格的要立即责令停运,不消除隐患的禁止上路行驶,并将检查结果记入管理档案;达到报废标准的,要立即报废;对学校自购的非专用校车,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签注审核意见,办理校车备案登记;对符合接送学生条件的车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喷上标识,纳入校车管理并报县安办备案。整治之日起,凡学校(幼儿园)需要自购学生接送车,必须购置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方可登记备案。其他非专用校车,教育、公安交警部门凭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营运资质许可证受理,签注审核意见,办理校车备案登记。凡未经备案的车辆作为校车使用的,坚决予以纠正,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全面摸排有用三轮摩托车、“柴三机”接送寄托学生上下学的单位(户主),逐一建立档案,并由教育部门对有接送寄托学生上下学的单位(户主)下发停止租用三轮摩托车、“柴三机”接送学生整改令和责任书,堵住源头。各乡镇(区)要落实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有接送学生车辆的小学、幼儿园所在村(社区)积极配合县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摸底工作。
(二)集中开展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审查、教育和管理。12月13日至25日前,落实学生接送车辆备案制度后,教育和公安交管部门要集中审查辖区内学生接送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和安全驾驶资历,对驾驶人的驾驶证件无效、资质不符合要求的,驾驶人不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经历、最近3年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以及发生过致人伤亡交通责任事故、饮酒和醉酒后驾驶的,一律禁止驾驶学生接送车辆。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组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定时以手机短信等方式,通报近期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提高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营运、规范营运的自觉性和责任感,做到守法驾驶,安全出行,自觉杜绝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营运许可管理,组织对校车驾驶人进行防御性驾驶技术培训。教育、交通、安监、公安交警等部门要督促所有中小学、幼儿园、客运单位接送学生的车辆全部安装使用带有卫星定位和视频监控功能行驶记录仪,同时,教育、交通部门要加强监控管理。
(三)集中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2012年1月14日前,公安交警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借助各类新闻媒体,强化源头管理,结合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广泛宣传查处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引导和社会各界关注、关心学生乘车安全,共同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要采取张贴宣传画和挂图、发放宣传卡片、播放交通事故警示片、举办讲座等形式,深入校园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着力做好学生安全乘车劝导和交通疏导工作,教育引导学生不乘坐无牌无证车辆、不坐超员车辆,不乘三轮摩托、“柴三机”等非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提高师生的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培养安全出行的良好习惯,维护自身交通安全。各校(园)要通过召开家长会、学生班会及发放告家长书等方式,教育提醒家长不要擅自租用不符合标准的车辆接送孩子,发现安全状况差、不符合标准以及没有校车标识的“黑车”接送学生时,主动向教育、交通、公安交警部门举报,争取群众对集中查处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理解和支持。新学期开学期间,每一所中小学校、幼儿园要继续对师生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四)集中整治学生接送车辆交通违法行为。2012年月14日前和2012年月日至月28日,交通、安监、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充分借鉴道路客运隐患整治专项行动措施和经验做法,集中力量加强学生上下学时段和校园周边道路的巡逻管控,严格整治学生接送车辆超员、超速、饮酒和醉酒后驾驶、假牌假证、无牌无证以及报废车、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车辆搭载学生等交通违法行为。对于校门口及周边路段复杂、拥堵的学校,公安交警部门要在学生上放学高峰时段,派民警或交通协管员指挥疏导交通,引导学生安全通行;学校要安排保安、执勤教师等在校门口协助民警或者交通协管员,维持交通秩序;并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制止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要加大对山区道路的巡逻管控力度,坚决取缔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柴三机”等非客运机动车接送学生,严防涉及学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对整治或执勤中发现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纠正、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抄告教育、交通、安监部门和学校,同时要安排好学生转乘的车辆,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交通、安监、教育、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及时公布整治行动举报电话或信箱、邮箱,对非专用校车接送学生的,严肃责任追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五)推动学校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2012年月28日,教育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制度,并与各校(园)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督促中小学、幼儿园落实校车驾驶人管理制度,对校车驾驶人进行一次面对面的安全教育,并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切实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守法意识。要指导中小学校、幼儿园设立交通安全管理员,专职对接送学生车辆运送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员或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要坚决制止。各学校校长、幼儿园园长要严格落实内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校车安全做到亲自检查、亲自安排,坚决杜绝各类隐患。公安交警部门要定期汇总校车交通违法情况,通报学校采取管理措施情况;不定期地深入到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学校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非客运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应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措施。校车和学生交通安全事关广大学生的生命与健康,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和社会稳定,是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极大。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学生接送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将学生交通安全管理作为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方案,细化责任,主要领导要靠前指挥,分管领导要主动抓,确保学生接送车辆整治取得实效。
车辆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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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不仅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更直接关系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稳定与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加强农村学校校车交通安全管理,今年以来,昭阳公安分局交警部门牵头组成调研组,深入全区农村地区对农村各学校、幼儿园校车进行调研。经调研发现,昭阳区农村校车存在较为严重的安全隐患。针对存在隐患,交警部门从治标治本入手,找出问题症结,积极为学生构建和谐、有序、安全的交通环境。
一、基本情况
目前,昭阳区农村接送学生车辆主要有三种:一是学校自购并自行聘请驾驶人员接送师生车辆;二是私车运营接送师生;三是极少数小型货车接送师生。涉及永丰(车5辆、幼儿园三所)、守望(车2辆、幼儿园1所)、布嘎(车2辆、幼儿园1所)、旧圃(车11辆、幼儿园9所)、乐居(车3辆、幼儿园2所)、洒渔(车5辆、幼儿园3所)、北闸(车2辆、幼儿园2所)、靖安(车3辆、幼儿园2所)、苏家院(车6辆、幼儿园3所)九个乡镇,共39辆车(其中微型车38辆、轿车1辆),26所幼儿园。其中,大部分校车是私人经营的小型面包车,有的使用年限较长,车况极差,车身严重老化,车辆管理随意,监督缺失。
二、存在问题
1.接送学生车辆车况存在很大安全隐患。一是农村幼儿园为了招揽学生,提供接送免费服务,但为降低成本,选择使用低廉、车况差、甚至是濒临报废的车辆接送学生;二是农村学生居住地较为分散,上下学距离学校较远,客流单一而且固定,且时间都集中在早晚,导致手续不全、车况差、驾驶人素质低的不法校车便趁虚而入,超员、超载等违法行为是普遍现象。
2.宣传不到位。由于农村地处复杂而又偏僻,虽然交警二大队经常组织民警进村入户进行宣传,但仅仅靠交警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无疑是杯水车薪,很难从根本上形成对不法车主或群众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
3.管理盲区。农村校车的车主多为当地人,存在运营道路熟、人际关系熟等特点,交警下乡开展整治行动,就与民警打起“游击战”,加之警力不足,导致整治行动成效不明显,使不法校车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根治。
4.责任不明。就目前的管理职能上看,教育、学校、运管、交警等部门,都只在一定程度上对校车拥有部分管理职能,究竟应该谁来提供,谁来保障供给,没有明确的责任部门。造成了谁都管,谁又都管不了的“踢皮球”现象。
5.发展失衡。因全区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落后、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和城乡经济发展差距较大、公交服务水平较低,导致城区学生可以通过公交车上、放学,但延伸不到边远农村满足中小学生交通出行的需要。乡村客运因其局限性,不能到达每位孩子的家门口,且价格较高,农村学生无力承受,导致地处边远农村学生选择乘坐不法校车上、放学。
三、解决农村校车安全管理的办法
1.宣传为先,形成气氛。以交通安全宣传“五进”活动为载体,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工作方式深入学校和农村,结合交通事故案例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采取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等方式和途径,全方位开展各种交通安全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提高中小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使其充分认识到乘坐黑校车的严重危害性,从思想上巩牢安全防线,使隐患车辆没有生存“土壤”。
2.健全机制,各负其责。乡镇教育、安全主管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做到部门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学校与家庭层层签定交通安全责任状,教育学生自觉不乘坐、家庭不租用无牌无证、报废、拼装的“黑校车”。
3.高度重视,加强联系。交警部门联合教育、学校、运管等部门,共同把校车和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工作纳入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实行层层落实责任,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局面。
4.全面摸查,掌握情况。与教育部门对辖区运载学生车辆逐一排查,逐一核对,逐一登记,逐一建档,做到底数清、 车辆隶属明晰、驾驶人情况属实、运营时间和线路清楚、安全隐患有数。
5.加强管控,形成压力。根据农村校车的行驶路线、运行时间,有针对性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加强巡逻管控力度,依法从严查处车辆超员、超速、酒后驾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报废车、拼装车、货车等车辆违法接送学生现象,形成严管、严控、严防的高压态势。
6.部门合作,形成合力。加强与教育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协作,不间断地加大对农村偏远乡镇中小学校、幼儿园接送学生的不法校车的督查力度,发现一辆,查扣一辆,决不姑息迁就。
车辆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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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镇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高度重视学校校车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为保障我镇学校和师生安全,镇政府决定成立镇校车及食品卫生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安办,由陈兴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强化管理,明确职责
确保学生安全是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的民生问题,因此,全镇各级各部门要站在讲整治、重民生的高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措施,从机制、体制上位学校师生安全提供保障。专项整治行动各单位职责如下:
镇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坚持“一把手”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认真开展本辖区学校(幼儿园)安全检查,组织整治校园周边环境和非法营运车辆,加大对非法载人三轮、超载车辆的打击力度;严格排查、整治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特别要对农村道路安全隐患进行整治,对危险路段、桥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设置警示标志,加强交通安全知识宣传,确保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督促学校(幼儿园)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
中小学校(幼儿园):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校(园)长是学校安全工作(包括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凡是有接送学生车辆(含自有、租用)的学校(幼儿园)要把确保校车安全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落实专人管理。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要求并履行好运行相关手续。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所有校车必须购买第三责任险和乘坐险;校车驾本文驶员必须具有3年以上同类车辆驾驶经验,驾驶记录良好,身体、心理健康。学校要与驾驶员签订安全驾驶《责任书》。学校包租临时车辆接送学生,要参照校车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同时与车辆所有人签订租赁合同,明确各自责任。要对全体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尤其要结合典型事故案例教育学生不乘坐“黑校车”,学校和家长不租用黑校车。要注意了解学生私自搭乘非法运营接送学生车辆的情况,并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要抓好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严把采购关、储存关、制售关、从业人员健康卫生关,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学校饮用水卫生监测,保障学生饮用水源安全。
派出所:开展校车安全排查,要掌握校车行驶路线、时间、车辆状况、驾驶员和车辆管理、运行情况,指导、督促学校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要加强路面监管,坚决取缔不符合要求的运载学生车辆上路;对非法运载学生的机动车、火三轮等违法车辆进行严查,依法从重处罚。对校园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专项整治,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情况和群众反映,及时对问题进行核查处理。
交管站:要配合学校、派出所加强对学校(幼儿园)运送学生车辆的监管。凡租用运输企业车辆的,要经县教育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审核批准,不符合要求的一律取消其运送资质。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切实解决农村部分学生上学交通难的问题;在学生集中放学放假时段,与学校紧密配合,根据学生出行需要,合力安排运力。要对非法营运的车辆,特别是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进行集中治理,消除安全隐患。
镇安办:要将校车安全作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同时把日常工作情况纳入相关责任部门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督促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校车安全事故。
工商所、卫生院:要做好对学校食堂、饮用水源的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具备自备饮用水的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食品及其原材料、食品添加剂的索证索票及采购查验记录,餐具饮用水的消毒等,确保学校供餐、饮水符合国家要求,防止食物中毒及介水疾病的发生。要做好学校周边餐馆、小卖部食品安全检查。
二、科学合理安排,有序稳步推进
(一)年3月28日至年月20日,在全镇范围内对校车及学校食品卫生安全隐患进行集中排查、整治。
(二)年5月20日至5月25日,进行活动总结和下阶段工作部署。
三、严格工作要求,确保整治效果
(一)周密部署,注重实效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要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切实抓好工作的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扎实开展。
(二)规范程序,严格执法
在整治行动中,要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程序,同时做好取证工作,妥善处置现场突发事故。
(三)加强协调,密切配合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紧密协作,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心协力抓好整治工作。
车辆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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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的安全管理,规范车辆营运和行车行为,保障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23号令)和《省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接送学生车辆营运和安全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接送学生车辆是指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有关单位自备、社会力量购置或者长期承租(一年以上),向教育局提出申请,符合要求,在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证件齐全,专门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的车辆。
接送学生车辆应当喷涂全省统一的外观标识或设置全省统一的标志牌。
第四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应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原则,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公安、教育、交通、安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分工共同履行安全监督、管理、教育职责。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五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乡镇(街道)学校根据车主申请,持车辆行驶证、驾驶人驾驶证、保险单和租车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报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初审后,由乡镇(街道)教育办公室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直学校需接送学生的,由学校初审后持上述有效证件向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审核,审验合格的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应是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
(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
(三)接送学生车辆必须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第七条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接送学生车辆的驾驶人应具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二)最近3个记分周期内无记满12分记录。
(三)年龄5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恶劣品行记录。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监督接送学生车辆的日常运营,及时制止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情况;
(三)积极改善当地道路交通条件,保证接送学生车辆畅通行驶。
第九条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手续的审核,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管理档案;
(三)督促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及接送学生车辆的监督管理;
(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和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检查;
(五)每年年初,与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对乡镇(街道)教办、县直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接送学生车辆申请证件的审核,严格执行车辆准入条件,严格审查驾驶人资质,严格检验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对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和注册登记,建立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安全技术监督管理档案,并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外观标识的监督检查;
(三)加强接送学生车辆路上行车监管,加大对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违规车辆上路行驶;
(四)监督学校在校门口和学生出入口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提示,施划人行横道线;
(五)积极配合学校定期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对车主及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六)配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年终考核;
第十一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中小学、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从事班线客运和出租客运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配合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好城区学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乘车学生所需车辆的调配工作。
第十二条县公路管理部门职责:
全部免除接送学生车辆的县内收费。
第十三条县安监部门职责:
将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纳入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范围。
第十四条乡镇(街道)教办职责:
(一)督促学校落实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
(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接送学生乘车安全管理制度、教师跟车值班制度、学生定点定时上下车制度,并完备相关的工作记录,存档保管;
(三)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车主、驾驶人进行安全培训;
(四)每年至少两次(新学期开学前)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不定期检查;
(五)每学期开学前,与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签订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责任书;
(六)负责乡镇(街道)接送学生车辆调度,严格控制车辆的增减,为车辆办理相关手续提供服务;
(七)负责对学校接送学生车辆管理情况的年终考核。
第十五条学校职责:
(一)建立健全包括学生、班主任、教师交通安全在内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工作督查制和责任追究制。校长作为第一监管人,对学生乘车安全管理负总责;
(二)根据乘车学生人数,合理安排接送学生车辆和乘车学生,保证一人一座。
(三)建立落实教师跟班接送学生值勤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生上学、放学的组织管理,科学调整学生上学、放学时间,上学、放学安排专人清点乘车人数,从源头上杜绝超员现象;
(四)加强对学生的交通安全常识教育,适时开展紧急情况安全演练,教育学生不乘坐超员等违规车辆;
(五)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和驾驶人的安全检查,制止超员、驾驶人酒后驾驶等现象的发生,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举报接送学生车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主、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学生接送车辆和驾驶人档案,落实安全责任制;
(七)学期初与学生监护人签订乘车安全责任书,与车主(驾驶人)签订接送学生安全责任书。
第十六条车主职责:
(一)购买合格车辆并依法为车辆申领牌照,办理各种必备证件,按规定对相关证件进行审验;
(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性能检测检验,及时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
(三)按规定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驾乘人员险和承运人责任险;
(四)加强对驾驶人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并对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
(五)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非专用车辆在车身内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牌;
(六)暂停、终止经营或者减少运力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申请许可机关,并办理相关停运手续,交回统一标志牌和有关证件等;
(七)在接送学生车内配备有效灭火设备和敲击锤;
(八)接送学生车辆运营要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九)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人,保证乘车学生一人一座;
(十)不参与规定接送学生期间的其他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驾驶人职责:
(一)依法取得符合相应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相关条件;
(二)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在车辆适当位置放置、粘贴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三)着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在车内吸烟;
(四)保持车厢内外整洁,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五)不得随意中途倒换学生乘坐车辆,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从事其他客运、货运经营及其他运输;
(六)按当地政府及教育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核定的乘车人数接送学生;
(七)严格遵守交通法规,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禁止超员运行、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及时预防和避免可能发生的危险,确保行车安全;
(八)配合学校加强对乘车学生的安全教育;
(九)加强学生在途管理,照看乘车学生上、下车并清点人数,确保车辆无遗漏人员;
(十)在接送学生过程中发生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对学生进行保护,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十一)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保护乘车学生生命安全,保护现场,并向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乘车学生家长职责:
(一)按照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择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学、放学;
(二)按规定的乘车时间、地点接送学生;
(三)按时交纳乘车费用,及时制止和举报各种违法违规车辆接送学生行为,确保学生不乘坐超员、违规、报废车辆。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分析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加强和改进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措施。
第二十条接送学生车辆运载学生行驶前,学校、幼儿园应当指派专人检查接送学生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制止,不得放行:
(一)运载学生的数量超过核载人数的;
(二)驾驶人与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载明的驾驶人不符的;
(三)驾驶人酒后驾驶的;
(四)明显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学校组织师生外出等集体活动需要包车的,所包车辆必须符合接送学生车辆有关规定,具备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并到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包车手续,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登记车辆、驾驶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主动向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接送学生车辆行经路线和停车站点,经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接送学生车辆驾驶人的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告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学校。
第二十四条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配合,及时依法对校园及其周边的非法营运车辆进行整治。
第二十五条租用车辆的学校必须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逐车逐人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二十六条县教育、公安交通管理、安监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乡镇(街道)、学校落实接送学生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安全管理年终考核内容。对工作制度不健全、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限期整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且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未取得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而接送学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查处,并对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发现接送学生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应当立即纠正,依法处罚;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接送学生车辆超速驾驶的,要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按审批许可程序对其进行警告直至吊销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
第三十条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需依法扣留接送学生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幼儿园和接送学生车辆所有人,并协助转运学生。
第三十一条车主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致使接送学生车辆安全运行和学生乘车没有保障,应当停运,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接送学生车辆营运资格,并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驾驶人未履行职责,应当终止驾驶接送学生车辆资格;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乡镇(街道)教办、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乡镇政府(街道办)、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公路、安监、财政、物价等负有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