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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9 20:43:01 查看人数:48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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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根据《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使用及费用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和镇有关车辆管理制度,经研究,现将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车辆使用管理

1、除计生专用车外,镇公务车辆统一由办公室调度管理。因工作需要用车须经办公室开具《赤湖镇公务车辆派车单》,驾驶员凭单出车(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先口头通知驾驶员出车,事后用车人员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外派车辆的,班子领导成员应提前一天通知办公室,以便统筹安排。驾驶员完成出车任务后应及时报告办公室。

本镇在处理台风、水灾等突发事件、重大应急事件期间,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派。

2、车辆使用原则上保证班子领导成员公务用车。车辆应由专职驾驶员管理、养护。驾驶员要做好出车记录(出车时间、出车任务、行车路线、行车里程、用油量、用车人、派车人等),按月报存办公室。

3、实行值班制度。每周值班公务车,值班时间从星期一至星期日,值班期间承担赤湖-县城接送及外派任务。(具体以办公室通知为准)。非值班车辆一般在本镇范围内出车,未经办公室同意不得驶离本镇;双休日及节假日若无出车任务必须停放在镇政府车库。

4、镇公务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驾驶员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领导干部不得私自驾车。

5、镇公务车辆实行定点停放。驾驶员在下班后要将车辆停放在镇政府车库,双休日、节假日应及时将车辆统一停放在停车场或镇政府车库,不得私自用车。

6、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节假日值班制度和保证下班后的通讯联络畅通,确保镇处置突发事件应急用车和节假日公务用车。

车辆费用管理

1、车辆燃油费用限额。根据车型和车辆运行状况以及我镇工作实际,单车每百公里油耗限额暂定如下:

闽e-17096:16公升/百公里;

闽e-17509:16公升/百公里;

闽e-12505:15公升/百公里;

闽e-18053:17公升/百公里;

闽e-17878:16公升/百公里;

闽e-10327:19公升/百公里;

2、汽车用油实行“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办法。车辆加油必须到指定的加油站,由驾驶员登记签字。每月底驾驶员要将里程表数字报给办公室,办公室应及时核实并向分管领导汇报后,由财务人员到定点结帐。车辆用油超核定百公里油耗的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车辆长途外出,一箱汽油用完仍无法往返而在途中加油的,回来后应及时办理登记。

3、实行定点保养维修。镇公务车辆统一定点维修保养。车辆发生故障、损坏或已到保养时间,须经审批同意后方能予以维修、保养车辆和报支费用。维修费由办公室统一按月及时结算报支。

车辆维修保养流程:驾驶员填写《公车维修申请单》,确认维修项目、预算维修费用办公室确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定点修理驾驶员、办公室验收办公室结算费用。审批后的《公车维修申请单》原件作为报销发票附件并复印一份送交登记。

4、车辆每月清洗不少于8次,月包干费用200元/辆。过路费、停车费经办公室审核后据实报支。

5、驾驶员应提前报告并及时办理车辆年审、保险等有关手续,其中车辆保险办理由驾驶员在保险期满前三十天内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办理续保手续和费用缴交。

6、办公室须将每辆车的油耗、维修、购置随车物品等费用情况逐月在镇政府大院内公开栏公布,并报县纪委党风室。

车辆安全责任、奖惩措施

1、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教育和管理,及时跟踪检查车辆归库等情况。驾驶员要服从管理和调度;要认真保养车辆,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要遵守交通法规、礼貌行车、不开疲劳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安全。

2、驾驶员应确保车辆里程表完好有效,发生故障、损坏应立即报告维修、更换。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按有关法规、制度追究责任。

3、车辆出险,驾驶员应立即向公安交警、保险公司报警、报险(用车人应协助处置),及时报告办公室,并妥善处理有关理赔等善后事宜。

4、驾驶员为所驾驶的公务车辆保养和安全的具体责任人。对不执行本规定,私自出车、未及时归库、违法驾驶等行为造成燃油费、路桥费超标,车辆损坏,失盗,交通违法罚款等一切安全、经济、法律责任由驾驶员自行承担。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视情给予告诫、行政纪律处分直至给予停车或辞退。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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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城区工程建设及运送建筑垃圾车辆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一次治理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宣传引导,形成浓厚氛围

1、加强施工工地宣传

在各施工工地悬挂“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为主题的系列横幅或标语;组织施工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集中整治的目的意义和使用无牌无证车辆的危害,在建设工地形成浓厚舆论氛围。

2、加强社会宣传

组织辖区交警部门在市区主要路段、路口悬挂以“严禁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为主题的系列横幅;制作严查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的新闻或专题报道,在社会上形成严管运输建筑垃圾的强硬态势。

二、控制源头,严把建筑垃圾运输的第一道防线

1、严格施工单位监管

市住建局在签发《施工许可证》时,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禁止施工单位使用无牌无证的非法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要采取完善的封闭措施,确保建筑垃圾不抛洒、不滴漏;运输车辆要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倾倒。对于不签订《建筑垃圾运输协议》的施工单位,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反协议规定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工,并依法进行处罚,从源头上堵住无牌无证运输车辆。

2、加强工地出口监管

市住建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各施工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进行自我检查,确保车辆牌证齐全、封闭措施合格,严格出现路面抛洒、滴漏现象;施工单位运输车辆有违规运输行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不改正或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城区重点工程运输通行证资格。

3、加强运输车辆监管

市公安局对于工地新购运输车辆或需年检车辆,尽快办理车辆入户、年检业务,对于大批量办理新车入户或年检业务的施工单位,市公安局要采取上门服务的方式办理业务。对于非法拼装、报废的车辆依法清退出运输市场。

4、严格重点工程运输单位及车辆核准办理程序

(1)由施工或运输单位持建筑垃圾(建筑材料)运输协议、建筑垃圾核准证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填报《城区重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运输单位及其车辆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不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的,不予签发《施工许可证》。(2)施工运输单位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初审后的《城区重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审批表》,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报请批准,对符合条件的车辆,由市交警部门发放城区重点工程运输车辆通行证及标识牌。(3)通过审批的施工运输单位进行运输时,应提前3日将审批表报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备案,凡发生变更运输通行时间、线路、运输车辆等情况的,应在变更前到市交警大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重新进行备案。

三、强化管理,严查严纠违规运输行为

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分别抽调专业人员组成专业执法队伍,对市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监督检查,严查各类违规运输行为。

1、严查无牌无证运输车辆

重点检查驾驶证、行驶证、《建筑垃圾运输市区通行证》,对于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严格处罚,无证驾驶人员一律拘留;凡不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机动车,责令进行整改;凡持有购车手续而未入户车辆,责令限期挂牌办证;对拼装车和报废车,一律强制拆解、报废。同时,公安交警要将查处的无牌无证运输车辆和情况通报至市住建局,由市住建局追究施工单位责任,该暂停施工的暂停其施工,该处罚的要严格进行处罚。。

2、严查乱倒垃圾、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的行为

市住建局要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大对乱倒垃圾、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3、建立专业建筑垃圾运输队伍

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专业运输队伍(渣土运输公司),制定建筑垃圾运输标准,统一管理、规范运输,实行规范化密闭式运输,将工程建设对我市市容市貌的影响降到最低。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严密组织,严格措施,切实把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市政府将成立以分管市长任组长,公安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局、住建局、交通局、交警大队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无牌无证车辆运输建筑垃圾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加强部门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活动圆满完成。

(二)严格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和任务分工,建立目标责任制,细化量化任务,明确责任,统一标准,严格时限,确保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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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使用管理办法全文

1. 目的

为合理安排车辆使用,提高车辆使用率,节约公司车辆使用的费用,使之规范化、秩序化,特制定此作业办法。

2. 适用范围

公司车辆使用与管理

3. 权责

管理部负责对列入公司管制车辆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负责对相关发生费用审核控制。

4. 内容

4.1 列入公司管制车辆为:(别克)、(长安之星)、(奥拓)、(皮卡)。上述车辆由管理部总务负责管理。

4.2 出车作业流程

用车人员提前半天填写用车申请单各部门经理、厂长签核总务组填写出车单司机凭单出车办事回厂。

4.3 出车审批

4.3.1 市区公务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后,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2 本地区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由管理部核准后派车;

4.3.3 本地区以外出车由用车部门/用车人提出,经各事业部经理、厂长审核,经分管副总经理核准,由管理部派车。

4.4 用车管理

4.4.1 为合理调配车辆,由用车部门/用车人填写用车申请单并须提前半天交管理部安排车辆,否则不作安排(紧急、特殊情况除外)。

4.4.2 用车人员/驾驶员出车一律凭管理部主管签发的出车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严禁出私车。

4.4.3 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按时返回,返回后及时通报管理部,驾驶员不得无故离岗。

4.4.4 管理部在安排出车时尽量做到同向多人次合理安排,合理用车,用车人员应该服从。

4.4.5 有驾驶执照的经理厂长级以上主管人员允许自行驾车。如需自行驾车,需在下班前或休息日前一个工作日内到管理部办理相应手续:登记领取车钥匙用车返回完后应及时还。

4.4.6 原则上实行驾驶员定车定人安排,特殊情况由管理部作适当及时调整。

4.5 车辆保养

4.5.1 驾驶员应及时保养、维护好车辆,并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随时保证使用车辆的正常运行,要确保行车安全。如遇特殊情况,车辆不能正常运作时,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妥善解决,以备用车之需。

4.5.2 公司车辆一律停放在厂内车棚指定地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驱车外出停放,如因违反而影响工作以至造成事故者,除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外,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4.5.3 每次接车或出车前,驾驶员须检查车辆外观各部位的完好状况。如发现意外损坏,应查明原因。否则按驾驶员意外损坏处理。

4.6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行车线路及违章

4.6.1 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过路费、油费、及凡因公使用的费用,除由规定由相关部门主管外(如保险费),驾驶员凭发票、出车单等单据按照《因公出差及差旅费报销作业办法》规定进行作业。

4.6.2 车辆需要修理或添置各类用品时,先填写请购单经总务审核,并报管理部核准后,必要时须经协理、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修车或添置各类用品,并录入维修保养记录表(附件六),事后开票附请购单经管理部初审,财务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销。如在行车途中,发生非人为的故障(如爆胎等现象),司机必须立即打电话报告主管后,再进行维修。回厂后必须迅速补上相关手续。

4.6.3 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摔、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驾驶员须自行负责车辆维修,并承担维修费用。

4.6.4 公司驾驶员如有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章停车等),造成罚款的,公司不予报销(特殊情况除外),由违规驾驶员个人承担责任,并准时交纳罚款。如有违章而不按时交纳罚款,一经发现除赔偿外,公司将从严处分。一个月内如发生超过3次违章事故,驾驶员给予记过处分。

4.6.5 出车途中如发生交通事故,如属于公司方驾驶人员责任,除责任人必 须承担肇事责任并赔偿公司损失外,公司对于驾驶人员将给予记过处分。

4.7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违章及事故处理规定

4.7.1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用车/驾车规定

4.7.1.1 下列人员如单独驾车必须经总经理批准:

已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xx公里的人员。

4.7.1.2 下列人员自行驾车必须由总经理批准,用时必须在驾车时由公司驾驶员陪同:

新领取驾驶证且自行驾车行驶路程不到20xx公里的人员。

4.7.1.3 已领取驾驶驾驶证且可以无需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名单,由总经理核准后,由管理部掌控并通知本人。

4.7.1.4 本条(4.7.1)规定的人员的用车按4.2,4.3,4.4:用车管理规定执行。

4.7.2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自行驾车时违章及事故处理。

4.7.2.1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的违章(即违反交通规章,如闯红灯,违停车等)按本办法

4.6.5条规定处理。

4.7.2.2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发生擦、碰、撞等意外小事故的,按本办法

4.6.4条规定处理。

4.7.2.3 经批准自行驾车的人员在行驶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按本办法4.6.6条规定处理。

4.7.3 已取得驾驶证的公司人员未经批准自行驾车,含随公司驾驶员出车途中要求公司驾驶员让其自行驾车后,如发生违章、小事故及交通事故的,由自行驾车人员承担一切责任,经驾驶员同意的,驾驶员承担部分责任。

一、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参照其他单位的通行做法,制定本制度。

二、日常管理

1.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管车辆、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办公室直管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公务活动、科室紧急情况用车,一般情况下,科室工作人员外出不派车;业务科室专配车辆主要用于本科室业务工作用车。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科室专配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2. 办公室直管车辆由办公室安排。科室因特殊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派车单》,报请总经理同意。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科室成本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办理,办公室根据相关政策,考察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通讯必须保持24小时畅通。除指派用车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保证在

岗在位,自觉服从调度,做到随叫随到。非工作时间,车辆必须停车入库或停放在办公室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出车。不准驾车到娱乐场所。

5.驾驶员请假半天以上,须将车钥匙交回办公室。

6.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三、安全管理

1. 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2.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4.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5.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2.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五、油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办公室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2.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3.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4.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5.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6.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7.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8.驾驶员无故不出车的,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由驾驶员全额负担。

七、附则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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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辆调派

1.车辆调派坚持“统一调度、相对固定、服务领导、确保公务”的原则,对正、副区长公务用车,车辆与驾驶员相对固定。

2.机关工作人员公务用车,不得直接向驾驶员要车,须由机关服务中心按工作轻重缓急统一派车。正、副区长外出不带车的情况下,其车辆统一由机关服务中心调度。

3.车辆驶离主城区,驾驶员应向机关服务中心电话或短信报告车辆去向及出车时间,以便中心随时掌握车辆动态及安全状况。

(二)、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每次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常规检查,排除隐患。保持车况良好和车容整洁。长途出车,应按程序送定点维修厂检查,不带故障出车。

2.根据车辆行驶路况和性能按每行驶5000—8000公里为周期进行保养。

3.成立车辆维修鉴定小组。小组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任组长,副主任任副组长,驾驶员等为成员,具体负责车辆维修鉴定工作。鉴定小组成员由机关服务中心主任指派。

4.车辆维修,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报修单》并附维修企业《报修预算单》送机关服务中心审核。服务中心指定车辆鉴定小组工作人员核查故障,安排维修。

5.驾驶员不得随意扩大维修范围,擅自更换车辆零部件。换件须达到质保期,旧件必须交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处理。

(三)、油料管理

1.市区范围内设定点加油点,驾驶员开固定用车到指定加油站加油。未经批准,市区范围内,非定点处加油不予报账。

2.机关服务中心按月登记车辆里程和用油情况。对行驶里程、用油量、百公里油耗按月公示。

二、驾驶员管理

(一)、学习制度

1.积极参加办公室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参于各项主题教育、讨论活动,提高政治素养。

2.积极参加后勤中心定期组织的安全会,学习道路交通法律法规,规范驾驶行为,增强职业道德。

3.积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车辆机械性能,严格按标准规程正确驾驶。通过交流切磋技术,提高驾驶技能,提升处理突发事故的水平。

(二)、驾驶员工作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文明行车,不得有酒驾、超速、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

2.按时年审驾照和车辆行驶证并妥善保管,丢失自行负责补办。

3.必须服从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调度,听从指挥,准时出车,上班时间不出车时应在办公室待命,不得擅离岗位。双休日、节假日以及工作时间以外,要保持通讯畅通。

4.着装整洁、举止得体、礼貌待人、严守保密制度,不得传播是非。

5.严禁使用公车参与红白喜事服务及旅游度假活动等各种公车私用行为;严禁擅自出车或未经批准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6.出车任务完成后,将车辆停放在机关院内或指定停车点,因乱停乱放造成车辆被盗或损毁,由驾驶员照价赔偿。

7.严格执行《区政府办公室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遵守考勤制度,请假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违章与事故处理

1.因违反交通法规如闯红灯、超速行驶、违章停车等造成处罚的,由驾驶员自行负责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罚。如因未按时接受处罚,耽误车辆年审的,办公室将从严处理。特殊情况需立即报机关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等待处理。

2.公务车执行公务中,因交通肇事造成事故并被交警部门裁定为主要责任的,除保险公司赔偿款项外由驾驶员承担其余全部费用,法律责任自行承担。

三、组织领导

机关服务中心是区政府办公室车辆管理的具体承办单位。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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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接送师生车辆的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县内各级各类公办、民办学校及幼儿园。

第三条凡本县行政区内涉及接送师生车辆的单位(学校)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安、安监、交通、教委、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学校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是运输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行车安全负直接责任;学校负责人是接送师生车辆使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校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负全面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学校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接送师生车辆学校负直接管理责任;交通部门是接送师生营运车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营运车辆和打击非法营运负直接管理责任;公安部门是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行为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车辆的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负直接管理责任;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第六条学校自备接送师生车辆必须经公安部门登记审批并统一喷涂“学校接送师生专用车”;租用营运车辆必须放置统一制作的专用通行标识后,方可承担接送师生业务。

第七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五年以上相应准驾车型驾驶经历;

(三)三年内每一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

(四)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无吸毒、等不良嗜好,无犯罪记录。

驾驶员应当参加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开展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接送师生车辆驾驶员必须强化交通安全意识,不得违规操作,严禁超载、超速、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学校购买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租用接送师生车辆时,必须按照“五定一批”规定办理,且要保持车况性能良好,不得使用报废车、拼装车。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学校必须指派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带队,负责使用管理并督促驾驶员安全驾驶。

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接送师生车辆使用记录和管理档案,制定操作性强的安全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各学校加强师生(学龄前儿童)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对接送师生自备车辆投保每座不低于10万元的乘座险和第三责任险;督促学校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管理,建立安全防范责任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严重的车辆,及时进行检测维修;配合公安、卫生等相关部门做好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处理;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应依法严厉查处接送师生车辆超速、超载、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客货混装等交通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妥善处理接送师生车辆交通安全事故;对交通流量大,安全隐患突出的路段,要在上学、放学等重点时段安排警力指挥交通,维护交通秩序,减少学生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交通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接送师生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做到定期维护和综合性能检测,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把好车辆技术状况检测、检验关;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严格接送师生车辆的审批管理和变更登记等有关规定,严把驾驶员从业资格审查关,依法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安监部门应依法对接送师生车辆的行驶和各类安全责任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接送师生车辆及车辆业主和学校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各街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应维护辖区内乡村道路路况和交通秩序;建立辖区内接送师生车辆管理专门档案;积极配合各种安全检查、治理、整顿和宣传工作;负责组织接送师生车辆交通事故的救援和先期处置,保护现场,并协助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履行公安、安监、交通等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三章罚则

第十六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师生过程中违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三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经教育整改不力的车辆驾驶员及业主,由公安部门依法吊销驾驶证;由交通部门依法对运输企业进行整顿;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学校负责人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是民办学校的,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由安监部门依法对学校实施行政处罚。对非法营运车辆接送师生的,由交通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部门和单位,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重大或群伤交通安全事故,由安监、纪检监察等部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责任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接送师生车辆在接送过程中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或死亡1­—2人的安全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对驾驶员进行处理;由安监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对车辆所有人和学校进行行政处罚,并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对一次发生死亡3人以上的交通事故,依照《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相关监管部门及人员应公正执法,对在执行公务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安监部门要综合协调相关单位加强对接送师生车辆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上报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四章附则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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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照年初工作计划、任务和要求以及企管科的主要绩效指标,结合一年来的具体工作实绩,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总结如下:

一、德

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章记录。爱岗敬业,尊重同事,团结员工,注重个人形象,维护企业形象。工作中始终以公司利益为第一,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廉洁。自觉参加公司或单位举办的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技能和综合素质。发扬传统中华美德,尊老爱幼,家庭关系和谐美满。

二、能

在组织管理上,做到有计划、有执行,有检查、有总结。对反馈的问题及时分析、解决。在沟通协调上,能正确处理上下、左右、内外关系,建立友好协助的工作环境。全局意识、观念较强。在落实制度上,能严格按各项规范要求,把工作落实到实处、细处。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向领导进行了汇报,有效地抑制了不良情况的发生。修订完善《车辆管理制度》、《车辆调配管理办法》、《gps车载终端门禁卡系统管理规定》,制定各种激励驾驶员的措施,促进车辆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

三、勤

每天能深入到现场,掌握分管范围内的车辆动态信息,及时处理异常情况。自发自动地出满勤、出全勤;恪尽职守,吃苦耐劳,及时完成领导交代的各项工作任务;任劳任怨,从不避重就轻,无论分内分外都能及时完成;热心帮助同事,出现问题后从不推脱责任,敢于承担自己的责任。每月分析车辆各类耗用,通过对比,找出问题,制定措施;能按照公司文件及会议精神,及时传达和贯彻。

四、绩

在工作上,紧紧围绕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部门工作计划,对照本部门职责和关键绩效指标,严以律己,不折不扣的完成,本年度主要完成了如下工作:

(一)、综合管理

1、从今年开始试行车辆承包责任制,打破了原先驾驶员吃“大锅饭”的现状,驾驶员工资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来结算,同时把车辆的油耗、维修费用与驾驶员工资挂钩,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降低了车辆使用成本。通过这一年的工作实践,车辆运输成本较去年同期相比有所下降,车辆维修吨钢耗用比去年下降近0.18元,吨钢油耗同比下降了0.47元。按年产420万吨钢计算,共节约成本近273万元。

2、对全公司的工程车进行单车油耗测定,这样在制定考核措施更科学、合理。

3、对厂区车辆的车容车貌、文明行车、规范停放明确了要求。通过不定期的检查和督促,车辆整治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同时加大车辆超速超载的整治力度,通过信息中心和综治办的协作,车辆超速超载现象大大减少。

(二)、制度管理

1、调整一些车辆在生产过程的控制,如炼钢厂污泥板块压滤、炼铁2#、3#高炉的水渣运输、石灰厂的粉灰运输等,把分时段运输改为集中运输,这样能减少部分车辆工作等待时间长,运输量少的现状,也能使该部分车辆投入到其他相关单位的生产中去,提高驾驶员多劳多得的积极性。

2、针对车辆修理质量不稳定,备品备件时而不到位的情况,选择一些专业的品牌公司到我公司来开设备件库,满足车辆维修的需求,也实现了备品备件零库存的模式。如正大富通公司已到我公司来开设备件库,目前此项工作在进行中,年底前可以试运行。

3、邀请了山东临工、中国重汽、沃尔沃挖机、合力叉车等单位对公司生产性驾驶员进行了车辆操作保养及故障排除等知识的培训,提高了驾驶员的日常操作水平和保养意识。另外,山东临工、中国重汽、沃尔沃挖机先后派技术人员进驻我公司汽修厂,现场指导我们机修人员的维修保养等操作,有效的提高了汽修人员的业务水平。

4、为全面提高驾驶员的业务技能和安全意识,减少误解操作和人为设备事故,确保车辆健康高效运行,三季度我们对全厂554名驾驶员先后进行了理论考试和实践测试,测试合格率分别达到了98.7%和97.6%。

(三)、监督管理

1、对在工作中,部分驾驶员由于工作态度不端正、操作技能差等现象,经征得分厂同意后调离原先驾驶员岗位,净化了驾驶员队伍,提高整体素质。

2、联合信息中心把恒泰物流的gps系统安装到我们的系统中,便于我们能够在线跟踪公司及恒泰物流车辆运行的状况。

3、对于炼铁、炼钢的牵引车气管由于作业环境影响,漏气现象严重,导致油耗居高不下,对此,我们联合中国重汽公司对气管结构进行了技术改造,用铜质气管代替橡胶气管,经7#高炉车辆试运行,情况良好,油耗由原先700升/百公里下降到目前550升/百公里。

(四)、沟通协调

1、配合生产调度指挥中心,对一些车辆调配采取分级制度,如对正常生产带来影响的车辆调配实行无条件服从调度;对于一般生产状况的车辆调配实行提前一天书面申请;其余生产状况的由分厂内部自行调配。

2、针对驾驶员流动性较大,外来驾驶员驾驶水平参差不齐,为了避免不合格驾驶员蒙蔽过关,对此我们与人事处、机修厂等单位协商,建议驾驶员面试一律由汽修厂进行把关,面试主要考核驾驶员的操作及日常维护技能,从执行的情况看,近有50%的驾驶员在面试中遭到淘汰,有效的提高驾驶员的整体素质。

3、在车辆调度过程中,充分利用闲置车辆,减少使用成本。如球团厂先前三辆工程车使用年限较长且故障率较高,分厂准备申请报废重新购置新车,对此我们及时与设备处、汽修厂联系,利用废钢库闲置车辆,对车辆进行适当改造修理后调拨到球团厂使用,目前车辆运行情况较好,满足了生产需要,也提高闲置车辆的利用率。

(五)、安全管理

1、生产车辆在出现故障、检修时无警告标志。对此申报了车辆警示三角牌,制作了检修操作牌等,并对一些单位车辆检修场所重新进行确认,确保在安全区域进行车辆维护、检修,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2、开展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活动,邀请交通科人员进行交通案例剖析,使司机的交通安全意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五、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明年的工作改进

一年来,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工作,基本完成了本职及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但仍有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领导的工作意图、思路理解不透,虽能及时把领导的意图融会于工作中,但还缺乏开拓精神。如在实行车辆大调度中,车辆在保养状态下进行交接迟迟没有有效的开展,目前仅是炼铁在试行,没有全面铺开。

2、工作上缺少创新,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自身管理上的薄弱环节逐步显露,需要在管理上要不断创新,以满足公司的发展需要。如对轮胎的管理制度上还没有拿出一套有效的考核措施和制度,只是停留在轮胎前后交换使用来延长轮胎的使用期限。

3、工作不够深入、细致。在具体的工作上对自身要求不高,如对部分车辆运输量、车次偏低的没有跟踪到位,不能合理的进行工作调度来稳定驾驶员的工资水平。

4、处理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加强。由于平时工作知识、经验的缺乏、发现问题的敏锐性不够,在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处理问题时还不能直接处理好,缺少工作方法。

5、管理制度不完善,在车辆运行过程中车辆调度的职责权限和部分工作量不能量化的车辆考核措施还空缺,给生产活动管理、工资结算的合理性带来不便。

针对2011年工作中暴露出来的不足之处,在明年的工作中重点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1、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加强车辆制度建设

⑴对各分厂的综合运输量要进行深入跟踪,对部分车辆运输量、车次偏低的情况要合理的进行工作调度,从而稳定驾驶员的工资水平。对一些特种车辆无法通过量来核算工资的,要加强考核、制定工作标准,从驾驶员的日常工作表现和主观能动性来作为核算工资的依据。

⑵努力钻研业务知识,拓宽自身的知识面,提升管理水平。加强车辆管理方面的业务知识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公司高速发展的需求。

⑶我们将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办法》,管好每个环节,降本增效,开源节流,使车辆管理工作上一个新台阶。争取09年车辆运输成本在11年度基础上再下降10%。

2、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⑴落实车辆保养状态下交接的管理制度。按照目前各单位车辆运行情况,结合部分车辆运输特点,完善生产车辆内部调度制度,形成车辆的资源共享。

⑵除完善修理质量的管理规定和修理异议的处理办法外,我们将加快车辆备件零库存建设的步伐,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满足车辆维修的需求,更好地为生产服务。

⑶对出现车辆事故因积极组织和协调相关部门积极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我们将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完善《车辆事故控制管理办法》,具体为:一是在各单位、各负责人和职能部门间明确了车辆安全责任目标,将总目标分解到各生产单位;二是把预防事故作为车辆管理的主要任务,把不出事故,少出事故作为控制损失的根本;三是处置要有方案,整改要有方向,操作要有制度。同时健全车辆安全专管制度、责任倒查制度等。

3、树立风险观念强化安全培训

⑴制定一套完整的保障体系办法,成立驾驶员安全保障基金,通过筹集或工资中提取一部份资金来作为安全风险防范保障,凡交缴了安全风险防范保障金的驾驶员在发生事故后,可以获得风险保障资助。安全风险保障制度以群体互助,风险共担为宗旨,以未雨绸缪、防患未然、预防事故、规避风险为目的。

⑵将落实车辆承包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签订了车辆安全责任书,强化其安全意识。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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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争创一流的交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全所车辆管理的职能,管理内容及要求。适用于全所各部门局属产权的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二、车辆管理:

1、车辆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对本部门车辆管理工作负总责,应结合实际制定出本部门的车辆管理制度,将车辆的安全行驶里程、油耗、检修保养费用等指标详细记录,综合考核。

2、车辆必须做到定车、定人、定责。严禁公车私用,非专人驾驶,私自出车,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事故,除按局交通考核规定执行外,其造成的损失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并处以下岗处理。

3、车辆的使用应严格执行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应由车管人员(分管所长、各组组长)签发,申请用车人员签名,并应登记派车牌号、驾驶员姓名、用车人(班组)、随行人员、出车时限、行驶里程,驾驶员和车管人员要凭派车单核对行驶里程、油耗等。

4、车辆的停放保管。车辆回单位后必须按所规定地点停放,供电所车辆停放在所院内,回所机关后应停在机关院内且将车辆停放整齐,节假日、双休日,车辆一律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驾驶员私自停放在外过夜。

5供电所车辆,因工作需要超出常德市行政范围以外的用车,必须经所长审批,县局局长批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车,否则,谁出车谁负责。

6、供电所的车辆(含摩托车)行车范围仅限于在本所管辖供电范围内和往返县城途中行车,如因特殊情况,需向局办公室报告,批准后方可外出,超出常德市范围内用车,按上条程序办理。

7、认真搞好车辆的日常,!保养与检修工作,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驾驶员必须做好每次出车前,行车中,出车后的自检工作,内容如下:

a、检查燃油、机油、冷却液、液压油是否充足;

b、检查各部管道接头有无渗漏;

c、检查发动机是否有异响,各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d、检查灯光装置、信号装置、雨刮器的工作情况;

e、检查制动器、离合器工作情况;

f、检查转向装置各连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g、检查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h、检查车用灭火器是否在位,有效。车用警示牌是否配备。

8、车辆的维修大修管理。

a、对车辆的维修应坚持“应修必修,修必修好”的原则,且统一归口送到指定修理厂修理,由部门负责人、车队队长在驾驶员自检的基础上决定车辆的修理项目,其小修费用由各车管部门自行负责。

b、对车辆的大修(摩托车除外),根据车况和年限,驾驶员向分管所长申请,由供员所向县局报计划,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厂家大修。

9、机动车辆的年检工作,应由驾驶员负责申请,各部门车管负责人应根据各自车辆的牌号尾数安排时间,按照要求把应检车辆维修好,按时参检。

10、为加强车辆的成本费用管理(摩托车除外)车辆一律实行“定点修理,统一审核”的办法,由分管所长负责审核,所长审批,对车辆修理费及燃油进行严格考核,有效地按制成本费用。

三、驾驶员安全行车规定:

1、机动车驾驶员除必须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外,还要遵守市局和本办法对驾驶员的工作要求。

a、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b、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c、不准将车辆交非指定人驾驶。

d、未戴头盔不准驾驶或乘坐二轮摩托车。

e、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闲谈、打手机、查看传呼机信息或有碍安全行车的其他行为。

f、严禁酒后开车。

2、机动车驾驶员应熟悉国家颁布的各项交通法律,法令和法规,按规定坚持参加安全行车和年审考核。并参加局交通安全联组组织的每季度对全局驾驶员组织一次安全法规学习,对车辆管理制度的落实和车况进行2次检查。

3、出车驾驶员应服从指挥、说话和气、待人热情、热心为安全生产和电力营销服务,并要求保持车辆的整洁卫生,做到文明行车。

4、车辆进入变电站等带电设备区,特别是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注意保持安全距离,并听从施工人员的指挥。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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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5月12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雪克来提扎克尔

2017年5月25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大型车辆的登记、检验、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包括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铲运机等工程机械设备;大型车辆包括重型载货汽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车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实行定位管制,落实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并将落实情况纳入综治维稳考核体系。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负责实施;公安机关负责大型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水利、林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全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建设及应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州、市(地)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的具体应用和实施。

县(市)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设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平台,对本行政区域内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进行实时监督。

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对本行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进行实时监督。

第八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定位管制系统和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应当符合定位管制系统标准。

第九条鼓励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生产企业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车辆出厂时,安装定位管制终端。

第十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出厂时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销售者负责安装;本办法实施前已经销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由所有人负责安装。

未安装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销售、使用。

第十一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购买者的名称、身份证明及联系方式、流向等内容。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所有人出租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建立出租记录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装的定位管制终端,应当接入自治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确保定位管制终端正常使用,并将数据实时、全量上传自治区公安机关反恐怖信息平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不得干扰、屏蔽定位信号,不得篡改定位装置数据。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可能遭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冲撞,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域、路段,划定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行区域和路段,通知有关主管部门设置明显标志,并予以公告。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根据公安机关划定的禁行区域和路段,在定位管制平台中设置电子围栏。

第十四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不得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定位管制终端发出报警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赶赴现场处理。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确需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作业前3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告知作业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

第十五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实行登记制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取得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牌照、驾驶证核发和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实施。

第十六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持本人身份证明、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来历凭证、整机出厂合格证明等材料,向住所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农机监理机构对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技术要求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予以登记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新购置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免于安全技术检验。

大型工程机械设备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对安装定位管制终端及接入定位管制平台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驾驶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材料,经农机监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后方可驾驶;驾驶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人员应当经培训,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操作证后方可驾驶。

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时,应当随身携带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第十九条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操作证应当每年进行1次签注。签注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人员应当向农机监理机构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证明、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安全背景审查资料。

第二十条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处理。事故处理情况应当及时通报农机监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第二十二条利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危害公共安全造成突发事件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启动应急处置预案,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调集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展开营救,动员、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自救互助;

(二)拆除、迁移妨碍应急处置和救援的设施、设备或者其他障碍物;

(三)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和物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处置措施。

事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进行先期快速处置,同时按规定报告。

第二十三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准确、真实公布事件进展和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回应社会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发生、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支持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的,实行责任倒查。

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需要开展联合执法。

第二十五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二)查验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及驾驶人员驾驶证或者操作证;

(三)检查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安全状况,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排除事故隐患;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农机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统一着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农机监理车辆应当在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安装示警灯具。

第二十七条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企业和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及驾驶人员牌证、驾驶证、操作证信息进行登记建档,确保专人驾驶;

(二)对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管制终端定期检查、检测、维护,记录违章和事故等情况;

(三)加强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管理和驾驶人员的教育培训,对不适合岗位要求的人员及时调整;发现违法行为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划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区域,并安排专人值守;

(五)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1个月以上的,应当及时卸下电瓶,电瓶与钥匙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禁止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禁止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道路行驶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机监理机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执行;其他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相应的牌证,擅自将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投入使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或者使用其他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牌证的;

(三)未取得大型工程机械设备驾驶证或者操作证驾驶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四)驾驶与本人驾驶证、操作证不相符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或者驾驶未按照规定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的。

对伪造、变造的牌证予以收缴。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安装、不使用定位管制终端的;

(二)随意拆卸、破坏定位管制终端,干扰、屏蔽定位信号,或者篡改定位装置数据的;

(三)进入禁行区域和路段,或者擅自在禁行区域和路段作业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或者油气销售企业向无牌、无证、无定位管制终端的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供油供气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商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由县(市)以上农机监理机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定位管制系统是指用卫星定位、无线传输、远程操控和地理信息技术,实时记录和传输大型工程机械设备和车辆所在位置、行驶路线、行驶速度等数据的管制系统。定位管制系统由定位管制平台和定位管制终端组成。

(二)电子围栏是指在定位管制系统平台或者终端的电子地图上,圈定核心区和核心外延报警区。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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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高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建立良好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但是,当前我市大量未检车辆和报废车辆带病违法上路,给交通安全留有隐患。虽然各级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此做出了许多工作,付出了极大的努力,但是仍难以改变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低的现状。如何提高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是交通安全管理源头面临的一大难题,在此笔者试对问题的症结与对策作个初步的探讨。

一、当前机动车检验和注销率的主要特点

目前,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低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车辆检验形势严峻。一是从全省情况来看,截止今年10月份,全省在册登记车辆为6787081辆,平均检验率为71.65%,车辆检验率不高,逾292万辆车未检验;二是检验率呈'两高一低'大中型客货车和小车较高,摩托车极低。如全省10月份营运载客、大中非营运载客汽车检验率84.10%,小微型非营运载客、重中型载货汽车检验率为90.23%,其它汽车检验率为72.38%,摩托车检验率仅为39.83%。

(二)车辆注销工作滞后。截止今年10月份,全省应注销车辆954272,注销率仅为23.10%。其中大型客车注销率64052%,中型以上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注销率为21.08%,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销率为15.02%,轻、微型非营运载货汽车注销率为8.51%,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注销率为15.61%,摩托车注销率为13.87%。车辆'废而不报'现象严重。

二、机动车检验、注销现象的原因探析

(一)宣传力度不够。部分未检、未报废车辆车主对政策、法律法规知晓不够,对车辆检验和注销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只要路面查处不到,就为逃避税费、保险,不挂牌照,不检验,抱侥幸心理将车辆混入厂矿、建筑工地或偏远农村道路行驶,主观故意不按期参加检验、报废。有的车主在车辆转移所有权后,不及时办理转移登记,对车辆检验、报废状况不管不问,致车辆未检、废而不报。部分车辆经车主非法改装,出现超高、超长等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情况,无法通过车辆检验。另有少部分车辆因运输频繁,超重超时运输,车辆损毁严重,技术状况较差尚未修复或正在修理中,不能按期参加检验。部分车辆被车主卖了废铁,实际上已经报废,但对报废程序知之甚少,不乔如何申报办理报废注销登记手续。还有的车主不申报信息变更,致交警部门无法送达车辆逾期检验和注销信息。致大量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上道路行驶。

(二)监管手段单一。目前,按报废注销登记工作机制,车辆应交回收企业报废后,由回收企业提交相关证明到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当前我国已步入汽车时代,应报废车辆会日渐增多,有国家资质的车辆回收企业总量不够,分布不均,笔者所在的瑞昌市,无一家国家资质的车辆回收企业。此外,车辆报废补偿低且周期长,致大部分个体车主为追求经济利益或免奔波之累,将车辆交无资质的废旧品收购点,交警部门对此缺少应有的监管手段,直接关系到车辆注销率。

(三)是执法不严?。对于基数如此大的逾期检验和应报废车辆的去向,不排除仍在道路上行驶、或转移到偏远地区行驶、或停驶状态却不报废、或经改装、拼装后行驶、或交由废品收购站点非法报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在执法中管理对策不全,处罚不力,让部分车主有空可钻。

三、提高机动车检验率和注销率的应对之策

(一)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各级交通安全宣传部门可将交通法规、车辆检验注销及办事程序作为交通安全宣传的重点,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广泛宣传,车管所应建立告知机制,安排专人对系统内登记的车辆每月从系统中导出逾期未检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机动车信息,通过短信告知或在服务窗口,向车主递送车辆检验、注销温馨提示等须知。在车驾管、违法处理业务窗口设立综合查询功能,使车主熟知车辆检验、注销法律责任和政策规定,提高实际告知率。

(二)健全管理责任制。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从思想上组织领导上加强对车辆检验和注销工作的重视,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落实重点车辆和驾驶人'户籍化'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建立告知和管辖责任制,督促民警定期深入运输企业和单位督促大中型客货车参与安全技术检验、注销。将车辆检验注销工作量化纳入民警个人业绩考核,使车辆检验注销工作层层抓,层层有落实。

(三)加大路面查处力度。交管部门执法执勤部门依托各执勤岗点,交通安全服务站或检查卡点,采取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方式,加大路面巡逻管控。结合务项整治行动,对重点车辆做到逢车必查,对发现逾期未检或'废而不报'上路的车辆,除依法严格查处违法当事人、查扣车辆,强制检验,对到报废期的机动车强制送报废,并抄告车籍地车管部门。

(四)加强部门联动工作机制。交管部门树立'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建立部门联运机制,各司其职,车管部门、违法处理部门、执法执勤中队、事故处理、检验部门要齐联动,清理补录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住址、邮编、电邮等联系方式信息,扭转告知率无法送达的困境,保证宣传告知的到位率。同时要积极联动交通运管部门、重点运输企业对车辆进行清理,确保车辆及时检验和注销。工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应对非法回收的站点进行严肃查处,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政府应科学引导设置车辆报废/!/回收点,使群众能在家门口就能按正规手续办理车辆报废手续。

(五)加强车辆业务关联审核。车管部门应设立业务综合查询审核窗口,对逾期未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或达到强制报废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在其车主办理业务时,督促办理车辆检验或注销手续后再予以办理其它业务。并可与新车注册登记工作相关联,以此来提高机动车检验和注销率。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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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股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局车辆管理,保障工作需要,按照安全、节约、效率的要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集中管理、统一调度、重点保障”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车辆,是指属稽查局固定资产的各种机动车辆。

第三条稽查局各种机动车辆属国家财产,任何人不得人为损毁,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辆的管理:

第四条本局机动车辆统一由综合股负责管理

第五条稽查局长使用的车辆和已分配到各稽查分局使用的车辆,由使用者和使用单位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调用的,应服从统一安排。

这里所指日常管理包括:车辆的使用、车辆的违章处理、车辆的维修和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等。

第六条综合股对所有集中使用的车辆应指定专人管理、指定专业司机驾驶、保养,并应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车辆的安全状态和使用状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清洗保养、车况性能的检查,对驾驶人员进行定期技术培训和职业规范教育,对工作态度、车辆保养好、安全行驶无事故的应给予奖励和表彰,对不适应驾驶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调换。

第七条为保证国家财产的安全,保证工作的需要。车辆管理人员应建立车辆管理档案,记录车辆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购买信息、车辆的保险信息、车辆的驾驶员信息、车辆的维护和修理信息、车辆的事故信息等。

第八条综合股应加强车辆油料的管理,每月对车辆进行勘测并填写车辆勘测表,以此作为油料领用的依据。车辆使用情况(耗油、修理费等)每月统计一次,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加强车辆的维修和保养的管理,督促车辆驾驶人员对车辆进行日常的维护和清洗。车辆修理应指定专业的修理厂定点修理。

第十条办案用的七辆全顺车只能安排日常工作、查案用,晚间必须停放在稽查局院内,节假日期间不得使用全顺车。

第十一条非日常工作以外需要使用全顺车的,均需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二条稽查各分局应加强对自行使用的车辆的管理,原则上只能在市内工作用,如遇需要离开南昌市的,须经稽查局长批准。

第十三条车辆的配置、报废、更新由综合股提出意见,交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经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车辆按指定的车位定点停放。无指定车位的车辆停放时,不得影响院内其他车辆的行驶畅通。

三、车辆的使用:

第十五条综合股负责集中使用的公务用车的调度,并实行专人调度制,即:所有车辆由一人负责调度,以便于车辆的合理使用,保证资源不被浪费。

第十六条综合股调度使用车辆只能安排工作时间内的办案和工作用,不得安排任何私自用车,也不得安排外单位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用车。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使用全顺车时晚间不得返回稽查局的,应事先报告稽查局长同意。

第十八条稽查各分局、各股人员因工作外出,需要使用公务用车的,应事先提出申请,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稽查分局分局长签署意见后交综合股车辆调度人员安排车辆。

第十九条由于全顺车座位较多,为保证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最好每天上午9:00钟之前提出用车申请。其他零星用车仍可随时安排。

第二十条遇有必要,综合股权调用所有任何一辆车辆。

四、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包括灯光、机油、刹车、冷却水、滤清器、车轮气压等,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

第二十二条车辆驾驶人员应保证车辆的卫生,让乘座人员感到清洁、舒适。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辆应定期进行强制保养。车辆行驶公里数或使用时间达到强制保养规定的限度时,驾驶人员应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第二十四条车辆的零星修理和大修理,应按照先审批后修理的原则,由驾驶员提出申请,按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到指定修理点对车辆修理。

第二十五条严禁机动车辆带病行驶。

五、驾驶员:

第二十六条车辆驾驶人员应树立爱岗敬业思想,热爱集体,热爱本职工作,爱护公共财产,确保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第二十七条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违章驾驶和开赌气车。因违章驾驶、交通肇事、乱停乱放而支付的违章罚款,由驾驶人员自理。

第二十八条严禁驾驶人员酒后开车,严禁疲劳驾驶。因酒后开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是我局干部肇事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是临时人员肇事的,应立即辞退。

第二十九条任何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驾驶。

第三十条长途行车,单程超过400公里的,应配备两名驾驶员。

第三十一条因驾驶员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造成损坏的,按照省国税局印发《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事件分析通报办法》予以通报,事故责任人应予赔偿。

由保险公司全额支付修理费的,赔偿金额为车辆修理费用和其它费用的百分之一;由保险公司部分支付修理费的,按我局实际承担修理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10%赔偿;由我局全额支付修理费的,按实际支付费用(含修理费、其它费用)的20%赔偿。

第三十二条驾驶员有义务保证车辆各项手续齐全,对到期手续应及时提出年检或续办。

对于因驾驶人员未及时提出而造成未年检、未续办、未及时办理的所有罚款、滞纳金等,一律自理。

六、

工程车辆管理办法

为提高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约开支,规范车辆管理,根据《中共漳浦县委办公室、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公务车辆使用及费用管理的规定》文件要求和镇有关车辆管理制度,经研究,现将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制定如下: 车辆使用管理 1、除计生专用车外,镇公务车辆统一由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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