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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04 06:55:02 查看人数:25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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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现状

台湾技专院校技术服务伴随着建教合作、产学合作的发展而发展,其可分为三个阶段。

萌芽时期(1948-1961)。1950年,台湾地区政府为使经济建设与学术研究机构充分配合,颁发了《政府机关委托大学教授从事研究办法大纲》,规定学术机构、教育机构在进行合作时要办理委托手续、支付薪酬、减免课时等。这为日后的“研究式建教合作”开创了具体模式。1954年,台湾“教育部”颁布《建教合作实施方案》,方案提出职业院校的课程设计、教学设计要根据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环境的需求,以实用技术、技能培养、劳动习惯为主要内容。1955年,台湾教育行政部门颁布了《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要求职业学校尽量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供学生实训、实习,企业以委托方式或合作方式洽商职业教育机构代为培养人力资源,企业应送优秀员工去职业教育机构进修学习。这一时期,建教合作教育制度在台湾得以逐步建立,为今后的产学合作奠定了方向。但由于台湾技职教育体系还未形成,专科学校的技术服务能力还处在培育时期,通过建教合作与企业共同进行技术开发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专科学校也依据《政府机关委托大学教授从事研究办法大纲》与企业合作进行技术开发,但技术服务的主力是大学与独立学院。

探索时期(1962-1990)。1962年,为适应产业界对专科学校毕业生的急迫需求,台湾专科学校发展迅速,学校数从1960年的10所,增加到1972年的76所,技术学院开始出现,技职教育体系的雏形显现。1970年台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颁布《大学及独立学院与生产或技术机构建教合作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大学与独立学院的建教合作。1974年,台湾经济、交通、经设会及国防等部门共同研究,将《建教合作实施方案》等四部法规合并、修订,颁布《建教合作实施办法》。1979年,台湾“行政院”《科学技术发展方案》,建教合作是其重要内容之一,研究式、委托式建教合作开始出现,技专院校通过委托式、研究式建教合作与企业合作开展技术服务。委托式是指企业出资就其所需人才委托学校代为培养。研究式是指企业就其所需的产品或技术委托学校或与学校合作开展“专题研究”。台湾技专院校应用技术的研究随着技职教育体系的发展而逐渐发展,技术服务开始成为技职院校的一项重要任务。

发展时期(1991-)。1991年到1994年,台湾技术学院从原来的1所增加到7所。1995年,台湾通过《“教育部”遴选绩优专科改制技术学院附设专科部》,1996年又《大学及分部设立标准》,将符合条件的技术学院改名为科技大学,至此,台湾技职教育体系建立完成。技术应用研究是专科学校改制为技术学院、技术学院改名为科技大学的必要条件之一。随着学校层次的提高,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技术服务在学校工作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进入21世纪后,台湾更是通过多项措施加强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2002年,台湾教育主管部门成立了6个“区域产学合作中心”、40个“技术研发中心”,推动技专院校与产业园区合作,奖助技专院校发展区域产学连结,补助设置12所联合技术发展中心,开展产学合作绩效评价,促进产学密切合作,推进创新研发,厚植产业竞争力,提升技专院校竞争优势。

主要经验

政府大力支持

台湾技专院校技术服务是建教合作的产物。当地政府从组织机构、法规、操作规则等方面对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给予大力支持。台湾重视政府对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领导,建立并不断调整组织机构,组织、协调、管理技专院校的技术服务。1948年8月,成立了由教育、建设、交通、农林、人事等行政部门参与的台湾省建教合作委员会,负责规划建教合作方案、调查登记技术人员、分配职业学校毕业生服务等。1955年台湾“教育部”成立了“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统筹建教合作事宜,1972年“中央”建教合作委员会职能被并入“技术及职业教育司”,将技术服务纳入政府工作职能,使技术服务工作常态化。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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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深化改革,激发公立医疗机构的生机与活力

根据试点先行、积极稳妥的原则,积极推进公立医疗机构改革。重点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激发公立医院的生机与活力,发挥公立医院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骨干地位和作用。

1、在出台我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基础上,尽快下发《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严格实施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明确政府办医院的数量、规模和布局。

2、在国家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及公立医院改革配套文件出台后,尽快研究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改革的实施意见,积极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改革,探索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主要内容是以维护公益性和调动积极性为目标,以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度分离为重点,明确公立医院出资人代表,构建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规范落实院长负责制,深化内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努力建立公立医院有竞争、有激励、有约束、有活力、有动力、有责任的运行机制,促进公立医院健康发展。

3、选择部分政府不再重点举办的公立医院,吸引民资参与改组、改造、改制。

4、加强部门协调,在税收、价格、准入、医保等方面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民营医院发展,选择部分民营医疗机构进行重点指导、帮扶,不断提升其服务能力和水平,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的竞争格局。

5、完善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政策条件。一是要明确政府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对公立医院实施分类管理,研究制定对不同性质公立医院的投入补偿政策,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二是要推进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逐步理顺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机制,加快院长队伍职业化进程,健全和完善医务人员社会保障制度。三是要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行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各部门卫生事权,依法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监管。四是创造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宽松环境,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在土地、规划、医保、宣传等方面为公立医院改革发展创造良好政策和舆论环境。

6、重点办好县医院。一是积极协调、争取政策,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加大对县医院的投入,加快县医院的发展,强化县级医院在农村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龙头地位。二是建立农村新型医疗服务模式,开展县乡医疗卫生机构纵向业务合作试点,逐步打破城乡二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模式。三是加大城市大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力度。四是加强对县医院的监管,提高县医院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管理水平。

7、改革公立医院监管机制。与公立医院管办分开改革相结合,与我省医院评价和评审制度相结合,探索建立公立医院运行绩效评估、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公立医院监管机制。

8、在出台深化我省公立医院改革意见的基础上,选择一个有基础的城市作为省级试点,推行公立医院改革。

二、加强管理,努力改善医疗服务

从能做的事做起,从人民群众迫切关心的事做起,以“质量、安全、服务、费用”为重点,努力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医疗服务安全,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提升医疗服务的社会满意度。

9、深入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认真贯彻落实我厅《关于在全省医院开展“全面改善医疗服务专项行动”的通知》,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狠抓医疗核心制度的落实,不断改进服务流程,大力加强医患沟通,认真开展人员培训,切实改善医疗服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适时开展明查暗访,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力争建立全面改善医疗服务的长效机制。

10、推进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江苏省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办法(试行)》(苏卫医[2007]56号)。在2008年完成三级综合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三级专科医院复核评价和评审标准与细则,并组织实施,力争全面完成三级专科医院复核评价与评审工作。坚持“行政主导、依靠专家、严格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工作程序和方法,提高工作质量。结合实施卫生部《医院评价指南(试行)》和医院质量评价体系建立,探索建立医疗服务社会评价机制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建立医院工作评价的长效机制。

11、扎实推进医院管理年活动。根据卫生部管理年活动新的实施方案,明确我省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力争使这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一是贯彻卫生部关于“以病人为中心”医疗安全百日专项检查活动,落实我省实施意见,组织省内专项检查,迎接卫生部的督查指导。二是继续抓住急诊“绿色通道”、病人安全目标、急诊科青年医师基本技能岗位训练和竞赛、单病种质量控制和合理使用抗生素5项重点,开展系列活动。三是在学习、掌握近几年出台的医政管理系列规范和标准的基础上,重点抓好规范的落实。选择急诊、麻醉、院感、院前急救、抗生素使用、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重点规范和标准,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四是继续开展医务人员“三基”抽考、处方和病历质量检查、“三合理”规范落实情况检查。五是加强省级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各质控中心工作要求;争取财政扶持政策,建立质控中心评价制度,推动质控中心履行职责;以质控中心为平台,探索建立临床路径。

12、继续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突出医患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两项工作重点,力争全省全面覆盖。坚持预防为主,改善医疗服务,落实预防医患纠纷的各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出台相关政策性文件,从体制、机制上落实医患纠纷处置的部门责任,完善院内医患纠纷院内处理机制。配合做好《江苏省医疗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的立法准备工作。继续做好平安医院创建的其他各项工作,并全面组织考评。

13、加强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修改、完善《江苏省临床重点专科管理暂行规定》,对现有的省级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复核评审或专项检查,在保持省级临床重点专科总量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有序开展新增临床重点专科的评审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和末位淘汰制度,建立能上能下机制。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对临床重点专科给予投入。

14、改善护理服务。以贯彻《护士条例》、“十一五”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为重点,全面推进护理工作。有序推行表格式护理病历,减轻护理书写负担,把护士的时间还给病人。加强护患沟通,改善护患关系。落实医疗机构的责任,采取多种措施,逐步解决护士力量配备不足和同工不同酬的问题,切实维护护士权益。建立护理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积极开展护理质控活动,确保护理质量与安全。发展整体护理和专科护理,开展护理科研,努力提升护理服务和技术水平。建立医院护理工作评价制度,适时组织三级医院护理工作整体评价活动。

15、加强药事管理。继续贯彻落实《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处方管理办法》和我省抗生素使用管理规范,以规范使用抗生素为重点,落实合理用药原则。加强医院药剂科规范化建设。开展临床合理用药知识培训,逐步推行临床药师制。严格执行药物不良反应监测等制度。继续控制药占比。适时召开全省药事管理工作会议。

16、加强院内感染管理。召开全省院内感染管理工作会议。完善院内感染控制组织,健全院内感染监测网络,继续开展院感常规监测,推广目标性监测。规范院内感染事件信息管理,及时、依法、规范处理院内感染事件。

三、依法办事,严格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

坚持依法行政,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管理水平,贯彻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和服务行为监管,努力形成统一、高效、严格的医疗服务监管机制。

17、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日常监管。严格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下发并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意见》,严格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和程序,加强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加强医疗机构档案和信息化管理,严肃查处违规审批医疗机构的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退出机制。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建立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日常监管体制和机制,坚决查处超范围执业、命名不规范、违规医疗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

18、加强人员准入和执业行为管理。认真实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整章建制,落实措施,加强督查,依法严格把好各类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注册关。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医师资格考试考务安全管理规定。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规定,认真开展专科医师准入工作。认真实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从职业道德、执业行为、服务规范等方面全面加强医师队伍建设。

19、加强医疗技术准入管理。认真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暂行规定》及其相关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管理规范》、《非血缘造血干细胞采集技术管理规范》等法规、规章和规范,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重点强化器官移植技术、介入技术、人工关节等临床应用管理。修订、完善《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暂行)》、《江苏省临床各科室手术分类(暂行)》,并认真组织实施。改变以往“一批定终生”的做法,加强日常监督检查,落实各项制度要求,提升技术项目开展的质量和水平。

四、落实政策,继续深化卫生支农和惠民医疗工作

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落实政策,完善机制,加大力度,改进方式,促进卫生支农和惠民医疗工作可持续发展。

20、认真贯彻我省卫生、教育、财政、人事等四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的意见》(苏卫办[2006]90号),落实相关投入补偿政策。开展调查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改革不适应形势发展和工作实际的卫生支农模式和工作方法,与卫生部“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相结合,探索建立卫生支农的长效机制和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卫生支农工作健康发展。

21、认真贯彻我省卫生、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加强惠民医疗工作的意见》(苏卫医[2008]18号),根据医疗保障制度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惠民医疗服务对象和范围,建立和完善惠民医疗服务网络和医疗服务政策,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惠民医疗资金保障措施,使这项工作步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

五、保证质量,强化血液供应和安全管理

认真实施《献血法》、《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和《血站质量管理规范》、《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管理规范(暂行)》,以“保安全、保质量、保供应”为重点,深化血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血液管理工作水平,使我省血液安全管理工作位处全国先进行列。

22、重点抓好“一个办法”和“两个规范”的落实,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力争全面达到规定要求,确保血液质量、安全。要重点加强各分站、采血点、中心血库、储血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

23、继续推进自愿无偿献血工作,重视固定自愿无偿献血者队伍建设,会同各级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志愿者队伍建设,努力改善献血者服务,切实保证血液供应。

24、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协调有关方面,明确采供血机构的公益性质,加大财政投入,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理顺日常运行机制。

25、抓好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规范化建设,建立临床用血评价制度,规范临床用血行为,大力推进成分用血,确保临床用血科学、安全。

26、全面推进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全省联网运行。

六、统筹兼顾,全面推进各项医政管理工作

医政工作面广量大,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全面做好各项医政工作。

27、加强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建设,重视院前与院内急救的衔接,统一院前急救标识,科学开展各类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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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10号),加强对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与运行的管理,保障居民公平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区(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功能与执业范围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对象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

(一)卫生信息管理。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

(二)健康教育。普及卫生保健常识,实施重点人群及重点场所健康教育,帮助居民逐步形成利于维护和增进健康的行为方式。

(三)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预防控制。负责疫情报告和监测,协助开展结核病、性病、艾滋病、其他常见传染病以及地方病、寄生虫病的预防控制,实施预防接种,配合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四)慢性病预防控制。开展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筛查,实施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病例管理。

(五)精神卫生服务。实施精神病社区管理,为社区居民提供心理健康指导。

(六)妇女保健。提供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更年期保健,开展妇女常见病预防和筛查。

(七)儿童保健。开展新生儿保健、婴幼儿及学龄前儿童保健,协助对辖区内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指导。

(八)老年保健。指导老年人进行疾病预防和自我保健,进行家庭访视,提供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九)残疾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

(十)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指导,发放避孕药具。

(十一)协助处置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十二)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公共卫生服务。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提供与上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内容相关的中医药服务。

第三章机构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街道办事处范围设置,以政府举办为主。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可适当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或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大于10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应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口规模小于3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由区(市、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并纳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须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当地省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规划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立足于调整卫生资源配置,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局。政府举办的一级医院和街道卫生院应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政府举办的部分二级医院和有条件的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结构和功能改造,可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新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由政府设立,也可按照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举办者,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十三条设置审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征询所在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四条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划,由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中医科(含民族医学)、康复医学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有条件的可登记口腔医学科、临终关怀科,原则上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确需登记的,须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社区卫生服务站登记的诊疗科目应为预防保健科、全科医疗科,有条件的可登记中医科(含民族医学),不登记其他诊疗科目。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设住院病床,现有住院病床应转为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或予以撤消。社区卫生服务站不设住院病床。

第*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独立法人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其下设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其他社区卫生服务站接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业务管理。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是专有名称,未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社区卫生服务站进行执业登记,原则上不得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命名原则是:所在区名(可选)+所在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命名原则是:所在街道办事处名(可选)+所在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专用标识,专用标识由卫生部制定。

第四章人员配备与管理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居民的服务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设置卫生专业技术岗位,配备适宜学历与职称层次的从事全科医学、公共卫生、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专业的执业医师和护士,药剂、检验等其他有关卫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合理配置。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第二十二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第二十三条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需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有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含符合条件的退休医护人员),依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注册的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相应专业的临床诊疗服务。

第二十五条社区卫生技术人员需依照国家规定接受毕业后教育、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等职业培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在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支持和组织下,安排卫生技术人员定期到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进修学习和培训,参加学术活动。各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使高等医学院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的有关医学专业毕业生,逐步经过规范化培训。

第二十六条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实行定编定岗、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建立岗位管理、绩效考核、解聘辞聘等项制度。非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自主用人制度。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遵纪守法,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维护居民健康。

第五章执业规则与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加强对医务人员的教育,实施全面质量管理,预防服务差错和事故,确保服务安全。

第二十九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建立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

(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三)人员聘用、培训、管理、考核与奖惩制度。

(四)技术服务规范与工作制度。

(五)服务差错及事故防范制度。

(六)服务质量管理制度。

(七)财务、药品、固定资产、档案、信息管理制度。

(八)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九)社区协作与民主监督制度。

(十)其他有关制度。

第三十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须根据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履行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职能。

第三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妥善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保护居民个人隐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关闭、停业、变更机构类别等情况下,须将居民健康档案交由当地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严格掌握家庭诊疗、护理和家庭病床服务的适应症,切实规范家庭医疗服务行为。

第三十三条区(市、县)及设区的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平台,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本地有关大中型医疗机构专科设置、联系方式等转诊信息,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大中型医疗机构建立转诊协作关系。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难以安全、有效诊治的患者应及时转诊到相应医疗机构诊治。对医院转诊病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根据医院建议与病人要求,提供必要的随访、病例管理、康复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中医药(含民族医药)服务,应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药品,遵守相应的中医诊疗原则、医疗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三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药品和主要医用耗材的价格,严格执行相关价格政策,规范价格行为。

第三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与其服务功能和执业范围相适应的基本药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严禁使用过期、失效及违禁的药品。

第六章行业监管

第三*条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日常监督与管理,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实行信息公示和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专科防治院(所)等预防保健机构在职能范围内,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进行业务评价与指导。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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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快xx民营科技园(以下简称民科园)的建设,发挥我区科技优势,推动我区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

成立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下设四个办公室,即:综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规划办),项目引进第一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一室),项目引进第二办公室(以下简称引进二室)。

管委会是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的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园区建设规划;决定进园区的投资项目;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办公室是民科园管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园区内的规划及实施;投资项目的审核;协调其他行政部门对园区内企业的行政管理、年检和落实优惠政策;为民科园企业提供有关服务。

引进一室、引进二室分别负责辖区内项目引进、管理和服务。

规划办负责民科园的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三条企业的设立

民科园企业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发展方针,体现民营经济与科技密切结合、协调发展的特色。

进园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列入《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业;

㈡生物医药产业;

㈢信息产业;

㈣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产业。

凡达到省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由企业自愿申请,民科园组织申报认定。

第四条项目审批

进园项目统一报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分别按各自审批权限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涉及市直单位的,由办公室组织申报。

第五条工程规划和建设管理

进园企业的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园区详细规划。凡符合详细规划的,办公室应简化审批手续,企业自主选择施工单位。

第六条政策扶持

经批准进园的企业,享受《惠州市xx民营科技园投资优惠办法》。

第七条研发机构

园区要创造条件建立技术开发研究机构以及工程中心,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招聘人才设立技术创新研发机构。

第八条规范收费行为

实行“一个窗口”收费服务。园区实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由园区管委会办公室统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个窗口代收各种规费。

第九条中介服务

园区应逐步完善中介服务体系,现有的“科技服务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法律咨询中心”、“技术培训中心”要切实有效地为企业挂供管理、技术、信息、人才、专利、法律等各类中介服务,并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条吸引人才

鼓励国内外专业人才到园区企业从事科研项目开发和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保护

鼓励园区内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鼓励企业对发明者、设计者、主要完成人给予适当的报酬或股权利益。

鼓励企业申请专利,扶持专利项目产业化。

第十二条禁止的—内容

禁止区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用行政手段干预园区内企业参加各种形式的评比活动;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园区内企业乱摊派、乱赞助、乱收费。

第十三条投诉

园区内企业对管理部门不符合本规定的管理行为,或者优惠待遇未落实的,可以向管委会办公室投诉。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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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服务业发展现状目前,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在政府统筹规划和大力扶持下运行,主要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资讯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所、创业服务中心等形式存在.从服务性机构的市场独立性角度可将其分为两种:一种是独立性的科技服务机构.以市场主体的身份提供社会化服务,承接公益项目或参与市场化竞争.例如独立存在的质量评价机构、监测机构、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知识产权事务所等;另一种是非独立性的科技服务机构.

主要为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属企业内设机构.例如高新技术企业内建立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质量检测部门、投融资部门、知识产权服务部门等.

2科技服务业发展存在的问题我国科技服务从无到有,目前尽管已初步形成一定的体系,但还不够成熟,无论从数量和功能上都远远不能适应现代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要,在技术交易活动中存在'轻中介、疑中介、弃中介'的现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科技服务业仍处于起步阶段,服务功能还远远不能满足科技、经济发展的要求.

2.1政策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大多数类型的科技服务机构在法律地位、运行机制等方面没有受到明确的政策法规支持和保护,其法律地位、管理机制、运行机制等还不够规范.在法律制度方面,国家出台的《科技成果转化法》、《部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等几部法律涉及到科技服务业,以及在《合同法》、《民法》中也有部分条款涉及到科技服务机构,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全面规范科技服务机构的各项行为及权利义务,致使在许多方面出现法律真空、无章可循的现象.

2.2服务业运行资金匾乏长期以来,仅看到科技服务业服务性这一属性,忽视其效益性,将科技服务业当作不创造新价值的非产出部门.因此,在资本投入上,忽视了对科技服务业的投入,用于改善科技服务业基础设施、创造新服务领域的资本投入相当少,投资结构严重扭曲.科技服务业出现资金瓶颈,成为制约科技服务业发展的一大隐患.

2.3科技中介行业基础薄弱执业资质较低,自身服务水平、能力不够制约机构发展.许多服务机构由政府创办的,科技服务机构官办,垄断着部分资源配置,部门分割现象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权力制衡与监督机制不完善致使很多科技中介服务业机构散、乱、小的特点比较明显,规模大、层次高、有特色的品牌中介行业十分缺乏.科技评估,创业投资服务机构发展滞后,公共信息渠道不畅、供应不足,致使中介机构及企业信息技术沟通方面欠缺,企业需要技术方面的服务,但是中介机构无技术来源.

3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对策科技服务业的建设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途径,是现代化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优化区域创新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具有重要意义.美、日、韩等发达国家高度重视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及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科技服务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环境,各国都基本形成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结构合理的现代科技服务业发展体系.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体系建设.

3.1加强科技服务业的政府调控和规划引导创新政府管理和监管体制,改变以往政府在科技中介机构管理中扮演的调控、引导及监督的角色,把政府行使的职能如行业标准制定、同行业竞争规范、技能素质考核等职能还给市场和社会,政府主要承担经济调控、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服务等方面的职能,政府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制定法规、研究对策、加强监管、信息等方式进行间接调控,而把各项直接管理的事项和职能都由科技中介机构或适当引导成立中介协会管理.政府要从整体上抓好科技服务业的发展战略规划,明确其发展目标和政策导向,对各类科技资源进行重新优化组合,重点加大构筑技术创新和科技孵化服务体系、投资融资服务体系、科技咨询和培训服务体系、科技资源和信息服务体系、成果转让服务体系等,落实国家对中介机构财政的扶持力度及奖励制度,税收方面进行政策优惠,解决资金短缺瓶颈的影响.

3.2营造良好的法律法规环境制定科学、配套的法律法规,建立科技服务业的立法工作,完善风险投资的法律规范体系,坚持'政府支持、科技贷款、企业投入与社会集资'的原则,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市场,为风险资本运作提供法律依据,构建一个完善、精确、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体系.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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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我区现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和意欲参与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是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必须坚持社区参与的原则,纳入社区发展规划,建立“政府领导、街道负责、社区居委会参与、卫生行业管理、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综合性基层卫生服务机构。

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需符合**区社区卫生服务规划和社区居民的需求,对现有卫生资源进行结构和功能调整,合理配置,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新建居民小区,可根据规划及配套要求,设立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其它原则上不再增加新的医疗机构。如确需重新设置,需根据办事处和社区居民需求,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提出申请。

第六条按照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覆盖3万人口或居民步行10-15分钟到达机构就诊的目标,原则上每个街道办事处设置2-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覆盖不到的区域可设置3-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补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设置需经街道办事处选择、同意,方可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根据功能、任务及服务人口需求,配备适宜类别、层次和数量的专业卫生技术人员。辖区人口每万人至少配备2名全科医师或经过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合格、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临床执业医师,其他医护人员在上岗前须接受全科医学及社区护理等知识培训。

第九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一般只用一个名称。确需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必须经批准设置的机关核准同意,但必须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第一名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命名原则:区名+所在街道名+识别名(视需要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第十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的执业资格;

(二)按照1:1.2-1.5的医护比例配备全科医师和社区护士,80%以上的医护人员应接受过全科医学培训并取得全科医学培训合格证书;

(三)配备与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与开展社区卫生服务相适应的业务用房,房屋及设施符合《**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试行)》,布局合理、环境温馨,设有坡道、扶手、防滑地面等无障碍设施,体现人性化服务,符合卫生学标准;

(五)配置必要的办公用具和常用医疗预防康复器材、基本抢救设备、通讯设施,以及必要的交通工具。

第十一条申请举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场所方位图及内部布局平面图;

(四)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凡申请设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后,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对机构的科室设置、空间布局、有关执业人员的社区卫生服务意识、业务技术,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技能进行审核、实地考查和考核,具备准入条件的,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可设置为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第十三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执业的监督管理遵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未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得以社区卫生服务名义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经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可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悬挂**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统一标识的主门头,应将诊疗科目、社区卫生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人员公示栏等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医疗垃圾,预防和减少医源性感染。

第十八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应当及时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封存、保留现场实物和资料。

第十九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主要指导、检查以下内容:

(一)房屋布局、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卫生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社区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五)组织管理和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六)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情况;

(七)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八)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九)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情况;

(十)药品、设备使用情况;

(十一)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有效期为1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3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擅自改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科室设置的;

(二)未按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内容开展工作的;

(三)限期整改期间经整改超过3个月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考评不合格的;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应按照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内容(试行)》(卫基妇发[2001]289号)及**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职责及制度》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评标准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补偿机制,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情况及完成公共卫生项目等指标给予一定的设备或经费补偿。

第二十四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为低保等人员实施的医疗救助,符合四民发[2005]31号文件规定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经费补偿。

第二十五条街道对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提高本社区全体居民健康水平负有重要责任。要积极组织、宣传、发动、协调辖区各方力量,在卫生行政部门指导下,支持和帮助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解决必须的业务用房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考核等次,将列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年底绩效考核指标。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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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主要目标:优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发展环境,培育“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运行规范化、服务产业化”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造就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和执业技能的科技中介服务队伍,充分满足各类科技创新创业活动的需求。

第二条推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市场调节与政府推动相结合;鼓励发展与监督规范相结合;全面推进与分类指导相结合;专业化分工与网络化协作相结合。

第三条创新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组织体制。保留少数由政府资助的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机构;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市场化机制兴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省外各类机构来晋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

第四条引导专业技术力量开展科技中介服务。有条件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要积极兴办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开展科技中介服务业务;企业应积极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和技术转移中心。

第五条建设科技中介服务业共享平台。整合政府、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的信息资源,依托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实现服务与需求的信息对接。

第六条加强科技中介组织的网络化建设。支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科技企业等组织的联合;鼓励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与法律、金融、会计、资产评估等服务机构的协作,为科技创新提供技术与管理的综合配套服务。

第七条加大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对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可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八条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功能。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将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服务重点,在完成科技成果的承接、引进和应用后,可以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奖励为促进该项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充分发挥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决策咨询作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可以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部分工作委托给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挥其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项目论证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的决策咨询作用。

第十条大力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发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促进科技中介服务业发展,对在科技中介服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促进各类科技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推动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操守自律制度和统计制度,鼓励建立行业联盟,扩大服务范围和影响,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十二条加强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评价。强化各级政府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依托行业协会建立信誉评价信息制度,促进信誉监督管理的社会化。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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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管理,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是指由科技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营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泄露国家的秘密和侵犯国家、集体及他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

第四条科技、经济、工商、财税、金融、劳动人事等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和扶植政策,鼓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兴办和发展,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统一管理。区、县科学技术委员会具体负责所在地区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分为集体、个体和私营三种类型。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财产归集体所有,按照集体所有制组织原则,共同出资,按劳分配,民主管理,提留公共积累,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个体科技经营机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家庭经营的,以家庭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申请开办集体或者私营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有8名以上专职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具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科技人员以及必要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从事科技咨询、服务和培训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1万元以上,从事技术开发业务的,其注册资金在5万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明确的组织章程。

第八条申请开办个体科技经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专业技术领域和经营范围。

(二)至少有1名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专职科技人员。

(三)创办人须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有发明创造、或者有科技管理经验、或者有一定技术专长的非在职科技人员(包括辞职、退职、停薪留职、离休、退休、待业人员)。

(四)注册资金在2000元以上,并有必要的设施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完整的财务帐册。

个人合伙开办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有合伙人签订的包括各自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或者合伙终止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九条申请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由创办人向机构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一式四份:

(一)申请报告。

(二)组织章程(包括机构宗旨、经济性质、专业技术领域、经营范围、人员组成、法人代表、资金来源、财产归属、核算形式和分配办法等内容)。

(三)科技经营机构登记表(由市科委统一印制)。

(四)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

(五)创办人及专职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六)申请开办易燃、易爆、高空、高压、剧毒、放射性、建筑工程、医药、卫生、食品、计量器具等专业领域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按国家和本市的规定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外省市科技人员来沪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还须提交当地乡、镇(或者街道)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第十条区、县科委在接到开办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申请后,须在30天内审核完毕。经审核合格的,发给科技经营证书。

创办人凭科技经营证书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经审查合格发给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银行和公安等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开立帐户和刻制印章等手续。

未取得科技经营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集体和个人,不能以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

区、县科委对科技经营证书的管理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其规模、地位相适应,并反映其所属行业、经营业务等特点。

第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歇业,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经济性质或者法人代表等,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歇业手续。

区、县科委应当将批准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开办、变更或者歇业等文件报送市科委备案。

第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因故歇业,须在办理歇业注销手续前,依法缴清应付税款,归还银行贷款,偿还债务,并应当按组织章程规定的办法处理剩余资产。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擅自歇业,给国家、集体和公民带来严重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经营范围和方式

第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科技成果的推广。

(二)引进技术和设备的消化、吸收、移植和创新。

(三)开展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中介等业务。

(四)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实行生产、经销、服务一体化经营。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技术性业务为主营范围的前提下,可适当兼营其他非技术性的生产经营业务,但不得享受技术性业务的优惠待遇;并不得从事与其业务无关的商品贸易活动。

第十五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对自行研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技术成果,可以实行技术入股。可以以自行研制开发或者其他享有专有权的新产品和出口产品为龙头,与其他企业和经济组织联营,可以组建企业集团,可以承包中小企业(包括乡镇企业)。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按规定经涉外经贸管理部门批准,在自己经营的业务范围内,可从事技术引进、技术出口、对外技术交流、合作开发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业务活动,可在海外设立销售网点。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时,必须按《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合同。

第十七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可聘用或者雇用非在职人员为专职人员;也可聘用其他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为兼职人员。

业余兼职人员如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须经本单位同意,并向所在单位缴纳部分兼职收入。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应当与聘用、雇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包括工作要求、合同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以及违反劳动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第十八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专利、申报发明或者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使用其他单位(包括聘用或者雇用人员的原工作单位)或者他人的科技成果、技术资料以及仪器、设备等,应当取得持有单位或者持有人的同意,并实行有偿转让或者有偿使用,不得剽窃和私自转让。

第二十一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可按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章费用和分配

第二十二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业务费用的收取,凡国家已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收费;国家尚无规定的,可以根据该项业务的性质、工作量、技术难易程度、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因素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暂免征营业税。技术中介收入依法征收10%营业税。

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按有关的税收规定纳税。个人收入达到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数额,应当按国家规定纳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收入,凡用于扩大科研开发和购置仪器设备的部分,可按有关财务规定办理。开发的新产品和中试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审核并报市科委批准后,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产品税和增值税。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免征的税款应当用于科技经营的发展。

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非技术性收入,应当与技术性收入划分清楚,单独入帐,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第二十四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除按规定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纳工商管理费之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缴纳营业额的1%管理费,用于民办科技事业的发展和管理。管理费均在税前列支。

第二十五条集体所有制的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利润的40%作为科技发展基金,其余用作社会保险金、集体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私营科技经营机构,每年应当提取不低于50%的利润,作为科技发展基金。

第二十六条集体所有制科技经营机构职工的平均工资和奖金标准,可参照集体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从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等收入中按本市有关规定所提取的津贴和奖励,不计入本单位的奖金总额。

私营或者个体科技经营机构的职工工资和奖金分配由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自行决定,并按规定的计税工资列入成本费用。

第六章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区、县科委及工商、财税、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对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并督促其按期填报政府部门的各类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辞职、退职到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工作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科技人员和职工,其档案材料,由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人事部门管理。

第二十九条民办科技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所在地的区、县科委责令改正;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的民办科技经营机构。

外地科技人员来本市开设民办科技经营机构的,应当按本办法执行。

本市民办科技经营机构在外地增设分支机构或者开办联营机构的,除在当地登记注册外,应当向本市原批准和登记注册的区、县科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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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办会,是学会改革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目的在于促使学会成为以会员为主体,满足党和国家以及科技工作者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科技团体活动规律、具有中国特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现代科技团体。

民主办会主要反映在两个层次:一是学会管理的民主化,体现在民主制度的建立,集体领导和民主决策,会员意愿的实现等方面,二是学术交流的民主化。中国科协所属学会具有民主办会的优良传统,但是由于长期受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在民主办会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本课题组在充分了解学会民主办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设计调查问卷来了解中国科协民主办会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可操作性措施,以期加强对学会民主办会的指导。

二、研究现状、意义及创新点

(一)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现有研究内容对于中国科协学会实现民主办会具有重要意义。主要探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管理机制,支持学会探索竞选和差额选举办法,探索建立“多理事长”制度。建立健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事规则,建立监事、司库及重大事项通报制度,注重民主办会外部环境建设,防止行政化倾向,实现民主办会。

本课题组在充分了解学会民主办会有关情况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和可操作性措施,以期加强对学会民主办会的指导。

(二)研究创新点

第一,方法的创新。本研究采取区别以往的调查研究的方式,通过对中国科协学会全国学会和地方学会的样本进行深入细致的调研和访谈,掌握了当前学会在民主办会等方面好的做法和存在的问题,为后期的解决策略的提出奠定了条件。

第二,研究视角新颖全面。随着学会的能力不断的提高,民主办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此,本研究采取全方位、立体化的策略,对民主办会问题进行研究,把影响民主办会的问题和因素分析清楚,在探讨解决办法,这样可以保证良好的研究效果。

第三,对策转化力强。本课题基于实证研究、理论分析、比较借鉴、体系构建和制度设计提出适合学会的民主办会的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对于实现学会民主办会方面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三、研究阐释

(1)描述性研究

本文将重点描述在民主办会中会员的行为。我们研究的目标正是要了解会员对自己学会的规章制度、自身权利等方面的了解程度,了解会员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都有明确的指向。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我们是以“个人基本情况”和“学会民主办会情况”两个方面的测量来达到这一目标的。

(2)解释性研究

在调查问卷的基础上进行深度访谈,其目的是将这两种方式相结合,对调查数据进行解释性研究,说明个体行为存在差异及该差异产生的原因。那些原因导致会员对学会民主办会的认识中存在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促进民主办会的一些措施。

四、研究内容

(一)总体情况

本调查面向中国科协甘肃所属所有协会进行偶遇抽样,共发放问卷100份,回收问卷87份,回收率约为87%,其中有效问卷87份。样本的构成情况是:

从性别、学历和学科性质三个变量来看,样本的代表性令人满意。

(二)内容分析

维度一:学会宗旨的了解程度

中国科协学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呼声,维护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在本题的调研中,本问卷调查会员认为随着科技、经济、社会的发展,学会的宗旨更加趋于哪些,根据调查问卷的结果,会员认为学会主旨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满足社会和公众需要、为实现科技工作者结社自由的基本权利服务、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开展工作。

维度二:学会制度

学会非常重视民主制度建设,根据民政部和中国科协的有关规定以及学会的章程,普遍制定了民主制度,并且学会的民主制度得到普遍的执行。从下表可以看出学会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组织管理方面的制度、会员管理方面的制度、资产管理方面的制度和学术活动方面的制度。

甘肃省所属各科协学会分别出台了《会员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学术会议组织工作程序》、《学会工作条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学会改革方案》和《学会关于发展会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从图表中可以看出几乎所有的协会都有相关的制度,成为总会和分会民主办会的重要保障。

维度三:学会会员权利

从调查问卷结果可以看出来,会员对自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比较高的认识,100%的会员都选择了这一项,也体现出协会在发展过程中比较关注会员自身的发展。但是,在其余的选项比如学会刊物获取、继续教育机会的获得以及学会应维护会员权利等方面的比率都相对比较低,绝大多数会员因为所在协会没有专业刊物或没有这样继续教育机会而忽视了自己应有的权利。

维度四:学会服务

会员希望学会提供的服务这个选项,从下面图表可以看出,绝大多数会员希望提供的服务主要集中在: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提高水平和能力;提供各类信息,使工作学习顺利;参加各种公开的社会活动,提高知名度和美誉度排在前三的位置,会员对协会在这方面服务的提供有更高的关注度,

维度五:学会理事情况

学会理事是学会事务的主要参与者,也是学会发展壮大的重要源泉。调查数据显示,中国科协学会甘肃省各下属协会的理事数量相对都比较少,这也就说明了相应协会的发展规模尚小,在开展活动的时候就比较受束缚。也说明存在很多理事不理事。有的理事有名无实,对学会工作不热心,参与学会活动不积极。有的科技工作者兼任学会理事以上职务过多,无法参与更多的工作等现状的存在。

关于学会理事的产生方式,数据显示,由挂靠单位现任行政领导担任和民主选举几乎各占一半,关于公民权利实现的最主要手段公开选举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也促进了民主办会的进程。

另外,关于学会理事会的召开频次这个选项,近40%的人都没有选择这一项,可能是很多学会因为理事的数量以及理事本身所担任职务和地域分散性的特点,几乎都不能保证两年一次这样一个频率。不过,关于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90%的被调查者都选择了会员代表大会,都能意识到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一定的意义,

维度六:学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关于学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发展,一般的人认为学会的办事和分支机构与学会联系密切,充分发挥了起作用,又有近50%的被调查者认为学会的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发展不平衡,有的分支机构工作不活跃,长期不开展活动,有的不能按时换届,削弱了对会员的吸引力,必须进行整改。原因主要是:有的学会对分支机构重视不足,在学会活动中未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有的学会与分支机构联系不密切,特别是设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总会对它们的工作和业务进展状况不能及时掌握,服务没有真正落实到位。

维度七:学会决策者

学会主要决定和重大活动一般由常务理事会来决定,但也有很大比率选择了主要领导,领导拍板决定还是很普遍的现象,存在很大的随意性,也不利于协会民主化的进程。

维度八:学会信息获取

学会信息获取是学会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标志。从调研数据可以看出来会员“通过学会网站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得到学会信息的只占21%,反映出学会的信息化建设滞后于学会工作的需要。主要还是依赖传统的工作简报、学会期刊等内部刊物。而且有50%的人反映几乎很少得到相应的信息。

维度九:会员渠道和专职会员

会员的管理和服务不能满足需要,主要表现为:第一,对知名专家学者的服务比较重视,一般会员的服务相对较少。第二,所在学会专职会员的比例比较低,从数据显示大概有30%-50%的协会有会员库。第三,很多学会没有相应的会员库,会员与非会员区别不大,会员的发展工作不够有力,许多科技工作者还没能吸收入会。会员库和专家库的建设还有待完善。第四,与会员沟通不够。学会活动信息不畅,会员缺乏了解学会活动和反映意见的渠道。

维度十:学会科研

学会能够立足学术交流舞台,大力弘扬双百方针,高举科技创新旗帜,围绕国民经济建设,组织丰富多样的学术交流活动,为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做出切实的工作。在关于被调查者所在学会近五年自身建设课题立项情况、近五年承担上级部门或者国家课题数、所在学会近五年科研成果的获奖次数等这几项调研中,绝大80%的被调查者都缺失了该值,可能是会员对这方面的信息不了解,也可能是所在协会在今五年中没有城乡此类的课题或项目。但是在近五年的学术活动这一问题中,大概有80%的学会都有相应的活动,并取得了相应的效果。而且学会活动的次数也比较频繁。

维度十一:科研奖励:

学会对会员科研工作的奖励,从调查数据来看:由于经费有限等原因,大多数采取精神鼓励或者较低数额的奖励,只有涉及到书画教育的基金会和科技创新的一个学会有1万元左右较大数额的奖励。奖励的激励作用明显不足。

维度十二:学术活动满意度和存在的问题:

在调研问卷中有近70%的协会对学会的学术活动持比较满意的态度,但是也认为在学术活动开展方面存在以下的问题:

五、政策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存在很多问题,中国科协学会在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已经做出了很大的成绩,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应继续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以便更好滴促进协会的发展。

(一)确立以会员为主体的办会理念

随着学会改革工作的深化,学会主要领导、办事机构成员的观念要更新,要进一步确立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在学会中的主体地位,坚持以会员为本,实行民主办会,竭诚为会员服务,把广大会员是否满意作为衡量学会工作的基本标准,真正把学会建成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加强民主制度建设,使民主办会有法可依

加强民主制度建设,明确决策的程序,做到有章可循。在完善组织管理制度的同时,强化会员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学术活动制度等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和完善规章制度。

(三)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作用

第一,学会领导人应由作风正派,具有较高学术造诣,热心学会工作,并有时间和精力从事学会工作的专家学者担任。

第二,建设一个高效、精干、有思想、善经营、组织能力强、团结协作的学会秘书长班子。

第三,学会要选拔一批热爱学会,有影响力、组织力、善于社会活动,为学会事业尽心尽力的(常务)理事。理事应为本学科领域中学术造诣高,有影响的专家学者。重视理事的推荐工作,努力形成老、中、青的人才构架。

第四,要充分发挥(常务)理事会的作用,既要发挥(常务)理事会整体的领导决策作用,更要发挥每个(常务)理事的参与作用。

第五,学会的(常务)理事会必须明确学会的宗旨与目标,规划学会的未来与发展,学会办事机构要制定出落实规划的具体步骤与措施。

(四)加强办事机构建设

第一,加快办事机构的改革。改进学会用人机制,向社会招聘人才,逐步建立以竞争和流动为核心的动态人事管理机制,竞争上岗,优胜劣汰。

第二,加强学会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一支有能力、高效和专业化的专职员工队伍,提高办事效率,提高学会整体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三,改善学会专职人员的待遇,给学会工作人员创造适当的社会保障支持,稳定队伍,争取年轻、专业化人才进入学会,克服老龄化问题。

第四,建立激励机制和竞争机制,加强绩效考核,充分调动所有员工的积极性。

第五,理顺内部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增加财务收支的详细透明度。

(五)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提高民主办会水平

第一,在对学会分支机构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坚持贯彻民主办会的思想。在学会分支机构委员会换届或委员调整、增补时,坚持按程序选举与审批。分支机构主要工作和重点活动都要求经过委员会的讨论,杜绝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做法。

第二,总会要依据学科发展和工作的需要,对分支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对划分过细或重复设置的分支机构要进行调整和撤并。

第三,加强全国性学会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与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加强总会对分支机构工作的指导。增强反馈意识,分支机构的工作要进行年度总结,对其做出切合实际的评价,对分支机构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协调和妥善处理。

第四,在学会理事会的统一领导和上下沟通的基础上,加强各分支机构间的联系,交流工作经验,互通有无,增进了解,团结互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五,保持分支机构的活力。理事应该参加分支机构的领导工作,学会要选择确有水平和能力的学科带头人担任各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以推动各个学科的发展。在分会改选中,要保证委员更新的比例不少于1/3。学会要监督指导分支机构正常开展活动,对工作不活跃,长期不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不能按时换届的分支机构,必须进行整改。

第六,充分发挥分支机构作用。分支机构是学会重要组成部分,总会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支持各分支机构活动的开展,提供相关服务。总会的许多重要工作,都应吸收分支机构参与。通过分支机构开展更多的活动,以调动广大会员的积极性。

(六)满足会员需要,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质量,增强学会凝聚力

第一,增强服务意识,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丰富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提供优质的服务,特别是提供信息和技术指导。例如,扶持会员推广技术、转化成果,提供解决会员研制开发高新技术产品的起动资金的渠道。

第二,区别学会会员与非会员的待遇,对会员有一定优惠政策,要让会员体会到“入会”与“不入会”的区别。例如:会员有权参加学会举办的评价优秀论文和各种奖励活动,非会员不得入选;学会组织的出国访问,考察,出席国际会议,出国进修或参加国际学术组织,所选派的人员必须是会员。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应按规定交注册费,会员与非会员的注册费标准应有所区别,差额不得低于20%。

第三,以表彰奖励形式来激发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例如:中国物理学会设立的以科学家命名的专项奖励基金;中华医学会设立会员奖励基金,中华中医药学会设立学术发展基金,奖励在科研、教学、服务和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

第四,加强学会的宣传力度,让科技工作者了解学会、信任学会、热爱学会,增强学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制定会员手册,让每一个会员了解他的权益和义务,参加学会是一定学术地位的象征,在广大科技人员心目中,形成争取参加学会为荣的气氛。

第五,开展活动要经常性,要多样化,满足不同层次会员的需要。例如:组织基层会员进行学术交流;组织基层高级会员赴境外学术考察;按省(市、区)组织高级会员,资深会员的联谊活动。

第六,重视基层会员,对一些贫困边远山区的科技工作者,给予扶持,免费学习培训。通过各种渠道来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完善专家库、会员库建设。会员是学会发展的根本,专家库和会员库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学会很多工作的依托,如学会会费的收取离不开会员库会员基本数据信息,学会提供科技服务离不开专家库中专家学者的有关信息。专家库和会员库建设是一项长期持续性工作,学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

第八,加强学会网站建设,采用现代化的通信手段,进一步加强与会员的沟通和联系,提高会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及时公布国际、国内相关专业的活动和专业技术论文、标准、科研成果、科研动向的报告与介绍,发挥专业整合和资源共享的优势,使广大科技工作者受益,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整个专业队伍水平,增强学会凝聚力。

(七)充分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交流质量

第一,紧密围绕学科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召开学术会议。

第二,在学术活动中贯穿“继承、发展、创新”的主线。

第三,采用学术演讲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多种形式,满足不同层次专业人员的知识需求。

第四,组织规模大、层次高的国内外学术会议,推动学会的学术交流精品化工程。

第五,加强不同学科学会之间的学术交流,发展前沿与交叉学科,适应科技发展需要和经济建设需求。

第六,重视青年科技工作者的需要,使他们能在学术舞台上(研讨会、学术期刊等)经常发表自己的学术见解和成果。

第七,在学术期刊中,发表具有不同观点、不同见解的学术论文,开展学术争鸣。

(八)改善学会民主办会的外部环境

第一,中国科协所属学会是科技工作者的组织,属于科技性团体,希望国家能够区别对待,区别政策,给予更多的自主办会的空间和优惠,从管理上为社团的发展营造宽松环境。

第二,政府与上级主管部门应简政放权,尽到服务、保障、监督之责。

第三,希望加强立法工作,明确学会的法律地位,理顺学会与政府、挂靠单位的关系,做到办会有法可依。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协)的参与和国家有关政策的支持下,根据学会的性质,尽快出台《社团法》,从根本上确立学会的社会地位、作用和任务,明确学会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关系,规范学会的活动范围、社会职责、权利和义务,以及对社团的监督管理办法等,以法律形式保障学会的合法权益,改进政府对学会的管理体制,使学会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四,希望挂靠单位支持学会自身的民主管理,减少对学会工作的行政干涉,以使学会真正实现民主办会,早日走上自强、自立、自律之路。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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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着力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人才

1、扎实推进重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做好重点高层次人才申报和审定工作,落实重点高层次人才经济补贴。积极做好省引进国内外优秀重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工作,争取省对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支持。推进“521”工程人才建设,抓好200名人选的培养工程;推进“洪城特聘专家”人才项目,抓好“特聘专家”的招聘工作;推进国外招才引智工程,抓好国家、省、市立项引智项目的落实,确保2009年市级项目执行50项以上。(专家处、评荐中心)

2、不断完善人才载体建设。推进博士后工作站建设,规范10家博士后工作站管理,培植“申博”企事业单位。继续抓好市专家服务基地、省级“一村一品”示范点、新农村建设“一村一品”点、引智示范基地等人才载体建设。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办好6个国(境)外班和3个国内班的人才培训。拟制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若干意见》,推动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专家处)

3、不断增强对各类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积极开展第三批100名“市优秀农村实用人才”评选活动、首届“市突出贡献人才”评选活动、2009年度“市贴”专家选拔活动、2009年度“中外专家风采”及中外专家迎春联欢等活动,营造“尊才、重才、爱才”的良好社会氛围。(专家处、专家服务中心)

二、深入实施公务员法,着力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4、着力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加强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抓好科以下公务员更新知识培训,筹办2-3期科以下公务员国内培训班。加强对各级人事部门业务培训,围绕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筹办2-3期人事干部公务员管理业务培训班,提高各级人事干部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公务员处、考试中心)

5、规范科级公务员职务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规定》,加强科级职务公务员职务管理,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机关科级公务员职务管理的意见》,建立完善科级职务公务员任职前沟通、职位职数审核、任职备案等各项管理措施,避免超职数配备干部等问题的发生。(公务员处)

6、扎实做好公务员考录工作。做好2009年全市考录公务员工作,确保公务员考录工作“零差错”。完成好*年录用公务员适用期满、转正定级审核备案,做好09年初任等各项计划的公务员培训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晋升培训考试,做好2010年度全市公务员录用计划编制及申报。(公务员处、考试中心)

三、继续加强人才市场建设,着力构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体系

7、做大做强人才市场。继续推进人才市场建设,办好人才交流大会。09年计划举办5场大型人才交流大会,力争交流成功率突破25%;抓好高层次人才招聘,计划举办高技术人才、it人才、经理人才、高级营销人才等专场招聘会15场。开通网上人才市场,加大江南人才热线网的技术革新和推广力度,打造崭新配套的、高服务性能的人才网站服务平台。(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8、不断完善人才服务体系。开展全面的人才服务,争取09年接收档案5000份,人事签约单位达100家。开展人才派遣服务,进一步拓展派遣服务范围,重点放在三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及外地驻昌机构,力争派遣签约单位达到20家,派遣人数超过400人,促进人才的合理流动。扩大公益性人才服务,对求职人员继续实行全免费服务,对中高级人才、应届毕业生提供专项快捷服务。(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9、积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认真落实年度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积极开展人才中介机构审批工作,加强对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管,推进人才中介服务工作。加大江南人才热线网的技术革新和推广力度,构建崭新配套的、高服务性能的人才网站服务平台,拟举办3次网上大型人才交流会,争取网络招聘金卡会员单位突破100家。扩大公益性人才服务。参加人事部组织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和省人事厅组织的“就业服务月”活动,组织企业开展“大学生就业指导校园行”活动,送岗进校,提供职业生涯规划和职场就业指导。对中高级人才、应届毕业生,本市场流动党员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专项快捷服务。(开发处、人才中心、评荐中心)

10、着力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创新用人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优秀人才,委托既懂技术又擅长经营的复合型人才管理江南人才热线网站。创新分配机制。对一线业务部门(人才交流部、人事部)实行薪酬绩效管理制度,实行以团队绩效带动个人绩效的全局性的薪酬管理模式。创新服务方式。采取将客户资源分解到业务人员的办法,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创新宣传方式。招聘信息,扩大门户网络宣传力度,与电信部门合作,开辟短信求职。(人才中心)

四、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着力提高人事管理各项工作水平

11、全面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依据省厅研究确定的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控制新标准,制定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加强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调查研究,针对科教文卫等各行各类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认真做好市直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批和实施工作以及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工作,加强对县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的业务指导。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性质和特点,以推行全员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核心,建立与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相适应的考核制度。(综合处)

12、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管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核定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岗位控制数,出台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明确实施范围、聘用类别、聘用程序和聘用待遇等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编外聘用人员经费管理,科学合理确定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保险等有关待遇。研究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编外用工派遣制度,对新增工勤人员一律在岗位控制数内实行劳动合同派遣。对编外用工控制数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实名登记、建立台帐和“一变一报”的申报核定制度,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调控。(综合处)

13、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认真做好市属事业单位集中招聘和专场招聘,进一步加强对县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指导监督。积极探索到外省市重点院校进行专场招聘的方式,择优选聘优秀大中专毕业生。研究规范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的考核招聘办法,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进一步充实各类型面试专家,建立健全我市事业单位面试专家库,增强面试的公正、公平和科学性。(综合处、考试中心)

14、认真做好安置和解困维稳工作。加大计划安置力度。加强干部的就业创业培训,加强就业协助和指导。认真执行企业干部解困政策,完善解困维稳工作长效机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完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体系。(开发处、择业中心)

15、提高考试工作管理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手段,确保考试公平公正,保证考试工作顺利安全。(考试中心)

五、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着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和职称制度改革

16、继续深化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结合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研究探讨事业单位定岗后的岗变薪变,配合做好事业单位定岗定薪。做好各项工资审批,开展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调研,为我省出台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抓好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正常晋升岗位技术等级的申报和资格审核。(工资处)

17、稳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完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结构比例,稳步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创新评价手段,拓宽人才评价的服务领域,加强对非公经济单位的服务。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管理,对评委库进行正常调整和补充,进一步推进职称社会化、科学化、专业化评审的进程。拓展社会文化人才的评定范围,加大对社会文化实用人才评定实施办法的宣传力度。推进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加大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审力度。(职称处)

18、强化机构编制审核和审批。贯彻落实中央《通知》、国务院《条例》和省委省政府赣字[*]26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中央核定的行政编制,严格按规定设置行政机构,严格控制行政机构编制增长。(编一处、编二处、编办监督处)

19、稳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根据中央和省统一部署,做好新一轮行政体制改革有关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县区继续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改革,推动相关部门转变职能,及时协调解决有关职责分工和机构编制方面的问题。(编一处、编二处)

20、加强机构编制规范化管理。不断完善我市政法机关、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管理。研究探索乡镇机构编制总量控制的方法和手段,全面推动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从严控制增设机构、机构升格和增加编制。健全和完善机构编制与财政挂钩的约束机制以及与组织人事管理配套的机制,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结构审批制度。进一步做好机构编制统计工作,加强机构编制信息网络化建设,办好《*机构编制信息》。(编一处、编二处、编三处)

六、切实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事干部队伍

21、加强理论学习。把深入学习贯彻市委九届五次全会精神和做好各项人事人才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树立以人为本和终身学习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人事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机关党委)

22、深入调研,不断创新。加强对加快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人事公共服务体系、加强人事法制建设等问题的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措施。注重具体工作的经验总结和提炼,并力求在人才人事工作的各个方面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和创造。(办公室)

23、大力推进人事部门“三基一化”建设。认真做好基础资料积累,切实加强基本制度建设,组织开展人事干部基本功训练,不断提高人事人才信息化水平。加大人事人才工作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信息网络、宣传橱窗、专题大会和资料汇编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人事部门的影响力。(办公室)

科技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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