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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审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28 18:18:02 查看人数:62

政审意见

政审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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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省实际,全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安排。现就我省行政审

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六中全会依照同志“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省委十届十三次扩大会议精神为指导。

解放思想,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实事求是以充分发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努力突破影

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响生产力发展的体制。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府机关的廉政勤政建设。促进经济发展。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

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做到审批顺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健全监督制约机制。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审批作为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关系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设定行政审组织的合法权益。

符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批应当遵循我国的立法体制和依法行政的要求。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依照法定职权、顺序制定的规章设定的行政审批原则上可以保留;对其他机关、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应当取消。

(二)合理原则。设定行政审批。有利于

政府实施有效管理。凡是通过市场机制能够解决的应当由市场机制去解决;通过但通过公正、规范的中介组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应当通市场机制难以解决。

过中介组织和行业自律去解决。有关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必需通过市场机制来运作。对虽符合合法原则,政府推销和产权交易等事项。但不也应当取消。符合上述要求的行政审批。

(三)效能原则。要合理划分和调整部门之间的行政审批职能。减少加强并改善管理,环节。提高效率,强化服务。一个部门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对应当由政府规定的主要负责部门牵头,外;涉及几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会同其他有

提高工作效率,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后办理;实施行政审批要规定合理时限。

(四)责任原则。依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要规定其相应的责任。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时。应当依法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并承担相应责任。行政机关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顺序实施行政审批甚至越监督。

以及对被许可人不依法履行监督责任或者监督不力、权审批、、。

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审批机关主管有关工作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必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原则。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审批权。

并建立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监督的制度。行政明确行政审批的条件、顺序。审批的内容、对象、条件、顺序必需公开;未经公开的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依据。

依法加强对被许可人是否按照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取得行政许可时确定的条件、顺序从事有关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方法

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起步较早。省政府各部门先各设区市和部分县(市、区)也在今年10月后两次开展了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各地、各底前对本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今后一段时间。

认真开展“回头看”把我省行政审批制度部门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工作的基础上。

改革工作进一步推向深入。具体依照以下方法和要求进行。

(一)开展“回头看”并提出改进意见。由各部门对前一阶段的清理工作情况进查找存在问题和不足,行认真回顾和分析。针对单薄环节,依据这次行政审批制

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对在前两次清理中未清理的行政度改革应遵循的五项原则。

要重新申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批项目。对在前两次清理中应取消但仍未取消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与国务院各部门清理结果不一致的要提出相应的调整意见。

应改为取消;如我省在清理中保留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原则上维持不省在清理中已取消的而国务院部门在清理中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确需改为保留的要向省政府提出意见,变。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对国务院要提出抓好落实的具体意见。各部部门在清理中下放到省级政府部门的审批项目。

门在开展“回头看”过程中提出的改进意见要以书面形式报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研究确定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提出的改进措施和意见并负责与各部门协调。对协调不一致的意见,进行审核。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报省领导小组确定。

(三)公布改进意见。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各部门改进意见目录并拟定有关

报省领导小组讨论并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稿。经批准后以省政府文件的形式予以公布。

(四)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府发〔〕5号)江西省人

民政府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第二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项目的通知》府发〔 前一阶段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的基础上,〕18号)要求。结合实际,进

要制定简明、一步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要进行严格规范。

要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和审批工作限时制度;对取消的有关审批清晰的流程图。

要制定具体有效的措施,项目。加强后续监管。同时,要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公开做到能公开的都必须公开,工作。以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进一步改进行政审批方

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式。

要在前一阶段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对工作扎实、效果较好的要注意总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结和推广经验;对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要责成其认真整改。

四、需要注意的问题

涉及面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务必采取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有效措施。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

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明确一位领导同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或抽调专人继续承担日常工作。监察、法制、志负责这项工作。

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体改、机构编制等部门和单位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形成工作合力。

(二)要注意搞好工作衔接。各设区市在审批项目处置工作中。

要作各部门的有关工作相协调。对于省政府已经明确取消或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

出相应处理。应该取消的必需取消;需要保存的以及由省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给设严格规范执行。区市审批的要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三)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勇于创新,又要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既要坚决精依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

又要切实加强对需要简和调整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事项。

保存的行政审批行为的规范、监督。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要制定积极有效的后续防止管理脱节。要加强调查研究,监管措施。注意发现并及时解决倾向性、苗头性

问题。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政府机构改革、政务公开和实行“收支两条线”互相促进。管理等工作结合起来。

(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督检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坚决反对和防止

不得对决定取消的搞形式主义。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瞒报、虚报行政审批项目。

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新设行政审批项目。对已经明确取消的行政审项目搞变相审批。

批项目仍然进行审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政审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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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审批科室整合的意见

按照市政府《关于做好整合行政审批职能实行集中审批工作的通知》(办发〔〕25号)要求,结合各部门职能整合方案,经机构编制部门认真审核,按以下形式进行行政审批科室的整合:

(一)行政审批职责由一个内设科室承担的,不单独成立审批办公室,采取在承担审批职责的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的办法,对外行使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0个部门。

市经济委员会(工业项目办公室)、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宗教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外商投资管理科)、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市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环保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指挥通信科)、市广播电视局(社会管理科)、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

同时,将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办公室的法规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普法教育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整合划入园林环境科,园林环境科更名为法规管理科,同时加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牌子。

(二)行政审批职责分散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科室的,采取在机构、编制不增加的情况下独立设置行政审批办公室或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并规范其它内设机构名称的办法。调整后,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此类情况共涉及11个部门。

1.市物价局。将价格管理科承办的审批项目列入收费管理科,在收费管理科加挂“调定价审批办公室”牌子。

2.市公安局。除外事管理和交通管理的行政审批项目在市公安局公共行政服务大厅外管大厅和交管大厅办理外,其余行政审批事项按“一个窗口受理、一个部门办理、一位领导审批、一个公章办结”的要求进行整合,成立市公安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科级机构,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代管,人员及领导职数内部调剂,正副主任由治安支队治安科正副科长兼任,由主管治安工作的副局长审批,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

3.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将规划管理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全委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

4.市交通局。在综合业务科增加行政审批职责,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负责办理交通局的行政审批及年检事项。

5.市水利局。将原水政水资源科、农田水利科、市河务管理处、市水资源管理处等所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交由水政水资源科(市水土保持办公室)集中承办,在水政水资源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6.市商业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市商业局所有行政审批职责,同时承担原法规科职责。

7.市文化局。将原政策法规科更名为行政审批办公室(政策法规科),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8.市环境保护局。将原机动车尾气防治管理中心承担的行政审批职责移交到监督管理开发科,并在监督管理开发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9.市房产局。将产权交易管理科、动迁管理科、房产房政管理科所有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产权交易管理科,并在产权交易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统一行使行政审批职责,其它科室不再承担行政审批职责。

10.市港口与口岸局。将航运管理科负责的行政审批职责整合到港口管理科,在港口管理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他科室不再行使行政审批职责。

11.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药品经营许可(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变更),餐饮服务许可,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行政审批职能整合为一个部门承担。因其原为省直部门,其职责及科室设置正在调整中,行政审批科室的具体名称待政府机构改革时一并确定。

(三)因各种原因确实不宜由一个科室集中承担审批职责的,本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明确由一个科室牵头办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在牵头科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此类情况共涉及6个部门。

1.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全部审批归固定资产投资科牵头审批,同时在固定资产投资科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其它科室不再行使审批职责。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由培训就业科牵头,集中承办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在培训就业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3.市国土资源局。由土地利用科牵头负责集中承办全部审批事项,在土地利用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4.市农村经济委员会。由综合政研室牵头,负责审批项目的转办与协调。同时将原综合政研室更名为综合法规室,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5.市卫生局。由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牵头,负责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工作,并在卫生监督与疾病控制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6.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法规指导科牵头,统一协调各科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并在法规指导科加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

以上3种形式的整合意见,由市编办逐家下达通知文件,明确行政审批科室。

(四)中省直部门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原因,均由各部门明确行政审批科室,市编办不再另行下文。共涉及11个部门。

具体情况为:市工商局由注册分局、外资科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代码管理中心负责;市气象局法规科负责;市国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地税局由征收管理科负责;市烟草局专卖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科、检疫监管科、卫检科3个科负责;市人民银行由国库科、营业室负责;市银监局由市场准入科负责;市国家安全局由市国家安全局四科负责;市消防局由防火处负责

二、关于进驻公共服务大厅的意见

市编办科室整合文件下发后,由市行管办适时跟进集中进厅入驻事宜。

(一)进驻范围。市本级所有的行政审批项目和年检项目,全部进入市行政公共服务大厅及外管大厅、交管大厅、农机管理大厅办理,具体的进驻事宜由市行管办与各相关部门协商确定。中省直部门的审批事项及其它便民事项是否进驻由市行管办视大厅的容纳程度协商确定。

政审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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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区财政局负责制定统一的财政支出绩效管理制度,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的支出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事前绩效评价和重点项目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各部门是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实施本部门支出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对所属单位预算支出进行绩效评价。

(二)完善制度,规范流程。进一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规范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流程,建立健全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跟踪、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有机结合的预算管理机制,实现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三)积极推进,稳步提升。进一步规范事前绩效评价范围,强化衔接配合,努力做到应评尽评;大力推进以部门为主体组织的事中、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纳入评价的项目数量要符合规定比例,以后年度要逐步扩大评价范围;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重点项目评价,应优先选择重点民生支出和社会公益性较强的项目等进行事中、事后评价,稳步推进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四)客观公正,公开透明。预算绩效评价要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评价指标要科学,基础数据要准确,评价方法要合理,评价结果要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二、深化绩效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1.绩效目标的申报。绩效目标是指财政资金安排的支出项目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绩效内容、绩效指标和绩效标准。预算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预算时,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格式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应当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从编制2012年预算起,部门申报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预算,原则上都要填报绩效目标。报送的支出绩效目标应该是具体的、可衡量的、一定时间内可达到的,且与部门目标高度相关。绩效目标是申报部门预算的前置条件以及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填报绩效目标的项目,不予纳入项目库或安排预算。

2.绩效目标的审核。区财政局依据相关政策、财政支出方向和重点、部门事业发展规划等对单位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主要审核绩效目标的实现所采取措施的可行性、绩效指标设置的科学性、实现绩效目标所需资金是否体现节俭原则等。绩效目标不完整、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须由报送单位进行调整、修改;审核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

3.绩效目标的批复。绩效目标确定后,随年初预算或追加项目一并批复,作为部门执行或绩效评价的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应当清晰、可量化,以便在预算支出实施过程中进行监控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绩效评价时对照比较。

(二)规范事前绩效评价

1.进一步规范评审范围。凡财政资金安排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除从特定发展专项安排及区委区政府已明确拨补对象和金额等按规定可不进行事前绩效审核的项目外,原则上都必须纳入事前绩效审核。待定经费落实到具体项目以及预算执行中追加安排的项目,如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应按规定进行事前绩效评审。事前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纳入项目库及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未通过评审的项目或未按规定实行事前绩效评审的项目,不予纳入预算安排。

2.积极配合区财政做好评审工作。事前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评审,各部门和项目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各预算部门在编制预算建议计划之前,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将事前绩效审核申报材料送区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并确保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在区财政审核中心开展项目评审过程中,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及时提供材料,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现场查验。对区财政审核中心出具的事前绩效审核报告,区财政局将根据财力可能及相关情况进一步审定,对5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和涉及面较广的绩效项目,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

(三)完善事中和事后评价

1.强化部门主体责任。各部门作为支出绩效评价的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积极组织开展本部门财政支出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绩效评价。2012年各部门开展事中、事后绩效评价项目的比例应分别不低于当年需纳入考评项目总数的30%,并在今后年度逐步提高评价比例。

2.明确评价内容。项目事中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累计安排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跨年实施的一次性业务费或发展经费项目,主要是对项目绩效目标分年度完成情况、项目完成进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评价。项目事后绩效评价的对象是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已完工的支出项目,主要是对项目实施结果的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进行全面综合评价。

3.做好评审组织工作。每年一季度,各部门要对上一年度预算安排的支出项目进行筛选,选取当年拟实施绩效评价的事中和事后项目,制定本年度的绩效评价计划,原则上当年10月底前要完成本部门的绩效评价工作。各部门要建立完善绩效评价制度,组织力量开展绩效评审,重大、重点项目可借助专家或社会中介的力量。绩效评价结束后,要出具支出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并在报告出具15日内报区财政局备案。绩效报告应包括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情况(项目阶段完成情况、与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分析、绩效结果等内容。

区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备案的绩效报告质量进行复核,质量明显不符合要求的,可要求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评审。

(四)加强重点项目评价

区财政局将选择部分市委市政府关心、社会普遍关注或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的重大或重点项目进行事中或事后评价,同时不断拓展评审领域,在做好单个项目评审基础上,选择部分领域的专项资金乃至某一部门或单位的整体支出进行重点评价。每年一季度,区财政局将确定当年事中和事后重点评价项目,下达重点项目评价计划通知。项目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督促项目单位收集相关资料,组织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材料上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委托区财政审核中心组织开展重点评价,将评价报告及时反馈给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五)强化结果应用

1.建立绩效问责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对绩效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分析原因,查找薄弱环节,及时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高效。区财政局将把事前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把事中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项目进度款的重要依据,把事后绩效评价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对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较好的部门,将在今后预算安排时予以优先支持,对开展绩效工作较差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整改的部门,将按有关规定停止对相关项目拨款、调减预算,直至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2.建立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制度。区财政局将在一定范围内对有关单位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绩效评审情况进行通报,必要时部分支出绩效评价结果将向社会公开。

三、有关要求

1、强化组织、健全机制。各部门要强化组织保障、健全工作机制,要抽调财务人员和其他业务骨干,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研究制定本部门绩效评价具体实施方案,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单位的绩效评价自评工作,精心组织评审,并配合区财政局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区财政局将加大对绩效评价工作的培训、指导力度,进一步规范操作程序和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政审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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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告知承诺制的含义

告知是指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对企业申请设立或变更登记前应当办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的行为。

承诺是指申请人对审批机关告知的事项已知晓和理解,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关条件和自觉接受审批部门监督管理以及承担相应责任的保证。

二、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超越法定权限,符合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2、全面推进、分步实施原则。凡法定的企业登记注册前置审批事项,均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区两级同步推行,各种企业类型一并实施,但在实施过程中分步稳妥推进。

3、讲求实效原则。借鉴先进地区成功经验,结合合肥实际,拓展范围,规范运作,力求实效。

三、告知承诺制的适用范围

1、原则上凡企业注册登记法定前置行政审批项目均应试行告知承诺制(涉及安全生产、省级以上审批及其他暂不宜实施的项目除外)。

2、在合肥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设立的前置审批都应试行告知承诺制。

3、对首批(详见附表《首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项目》)未列入的前置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排,分批尽快试行。

四、告知承诺制的运作方式

1、明示告知。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申请企业设立,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时,对涉及告知承诺制审批的项目,受理人员要向申请人指明办理相关审批的行政机关窗口,由该窗口将前置审批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程序、期限等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2、书面承诺。申请人应认真领会告知承诺书内容,愿意按照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由全体申请人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后附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审批机关。

3、证照核发。审批机关在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决定,申请人持许可证或审批文件向工商部门申办企业注册,工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并随即将发照信息书面抄告相关审批部门。

4、实地查验。审批机关自发证之日起两个月内,对领证企业是否符合审批条件进行实地查验,对未遵守承诺,达不到审批条件的,审批机关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撤消许可,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抄告工商部门,工商部门据此依法责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所造成的经济和法律后果由企业或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告知承诺制的工作要求

1、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市行政服务中心要切实发挥职能,统一组织、协调此项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加快合肥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提高认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人具体抓,确保告知承诺制的顺利试行。

2、加强监督,强化事后监管。试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项目、程序、时限等要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区两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追究。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制定、完善事后监管措施,统筹安排行政管理力量,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政审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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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安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机制的整体效能,保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市政府决定建立政府投资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市政府领导授权市审计局主要负责人召集,市发展改革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审计局五部门参加,牵头单位为市审计局,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审计专业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

联席会议实行例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实际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的主要内容:审定政府投资审计计划;协调解决政府投资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协调在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处理的移交事项;针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各成员单位,并抄报市政府。

二、强化重点工程审计监督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部门应当成立审计组,前移审计关口,实现从项目立项、建设实施直至竣工决算的全程跟踪审计。要加大对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设计变更、材料供应及相关内控制度的审计力度,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审计监督成效。

凡列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招标文件在项目组织发标前应报送审计机关征求意见,并取得审计机关意见书。招标部门或政府采购部门应当查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是否已经取得审计机关的意见书,并及时告知审计机关。

三、加强工程款拨付的管理

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并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工程结算审计前实际拨付相应参建单位的施工费、设计费、监理费等进度款不应超过合同总额的70%,如有违反行为,相关部门将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和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定的结算金额,按法定程序审批后,支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剩余款项。

四、实行工程签证、设计变更项目备案制度

凡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审计机关应当加强现场跟踪审计。因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导致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或者总预算的,建设单位应当于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后5日内书面报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在工程结算时一并审计。因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导致变更后的预算超过分项预(概)算的5%或者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及时派人到达施工现场,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取证并予以确认。

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没有到审计机关备案的,审计机关对该资料不予认定。对提供虚假资料或在虚假资料上签字盖章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对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的违规行为,审计机关将记入诚信档案。

五、按时办理工程竣工结(决)算审计

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时办理竣工结(决)算审计。项目法人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3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提报竣工结算审计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对超过时限未提报,或审计通知书已经下达,审计进点后5个工作日仍未提供全部审计资料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移交工作。项目法人单位在审计机关竣工结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应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并向审计机关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对超出时限未办理的,由审计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六、加强审计定案管理

为保证审计定案的顺利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定案前,审计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及时与被审计单位对接审计情况,建设单位应当认真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进行核对,被审计单位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核对意见报审计组,逾期未报者视为同意。

被审计单位在限定时间内对审计初步结果提出异议的,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审计组,无明确资料支持或者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的,审计组将于异议提出10日内再次发出书面通知,在接到第二次通知的10日内仍不能提供明确依据支持其异议的,视为同意。

七、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按照《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价款决算依据。为确保审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监督,节约审计成本,各级审计机关是同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其审计结论作为相应建设项目的工程价款决算依据。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聘用专家或聘请中介咨询机构服务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政审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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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政拨款(政府融资)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审计监督,是我市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防止建设项目投资领域中挪用侵占建设资金、损失浪费、高估冒算以及各类腐败现象,完善监督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审计机关和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财政拨款(政府融资)兴建的重大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融资)投入3000万元以上的市属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市级财政性资金(市政府融资)投入超过3000万元并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经营性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专项要求审计的建设项目。对重大工程项目,从立项开始到工程完工,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

三、市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机关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3号)及《*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审计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审计机关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有计划地对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重大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在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实行项目前期审计。主要审计:项目立项是否实行决策咨询评估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的审批与执行情况;是否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是否执行资本金制度;建设资金是否落实;项目使用单位参与设计审查及协助办理有关手续等。

(二)在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实行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概算的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是否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的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履行职责情况;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征地拆迁费用支付和使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

(三)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需要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主要审计调查:专项建设资金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市政府融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国家及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执行情况;与重大工程项目有关的重要事项或倾向性问题;市委、市政府要求查明的事项等。

(四)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实行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项目前期审计及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规定的有关内容;是否实行交工、竣工验收制度;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性;建设单位编制竣工决算报表以及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与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尾工工程和预留资金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评价项目投资效益等。

五、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应当将重大工程项目建设计划、预算拨款安排及执行情况等有关文件资料抄送审计机关,并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审计机关做好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与项目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监理、征地等单位,要自觉接受和配合审计,按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六、对重大工程项目的监督实行审计监督为主的原则。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的重大项目稽察工作范围和内容要与这个原则相衔接,积极主动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审计机关也要认真主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注意利用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重大项目的监督稽察结果,提高工作效率,避免重复检查。

七、市审计机关要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对重大工程项目的审计结果。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要抄报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同时抄送市发展改革、财政、建设、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等有关职能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可以向社会公布公众关注的有关审计结果。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审计意见(报告)检查,确保审计意见(报告)和审计决定的落实。

八、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参与项目审计的审计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审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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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委今年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减少、简化和整合行政审批”和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审批服务再提速的实施意见》中要“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区县实施的审批事项”的总体要求,根据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管办)、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区县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实际,特制定本安排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按照市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政府服务效率再提速的实施意见》精神,认真落实区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和区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围绕“建设科技*,实现科学发展”的主题和“提速、降槛、服务”这一中心任务,通过清理规范审批事项,进一步打牢审批服务提速基础,不断突出科技含量,提高审批服务工作水平,创造一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为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主要任务

统一组织清理和规范全区实施的审批事项,统一事项名称、统一申报条件、统一申请材料、统一承诺时限、统一办理程序”(以下简称“五统一”),在全面彻底清理的基础上,编制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领导

全面清理规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是我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区组织领导工作。在区政府的领导下,成立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郭建勋任主任,区审管办主任王江杰、区监察局局长段占欣、区法制办主任张贵祥任副主任,并组成专门工作班子(见附件1:*区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联合办公室成员名单),负责落实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我区各部门(含市级驻区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五统一”工作。

(二)各部门组织领导工作。这次清理规范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均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全区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既包括区所属部门,也包括市级部门驻区的部门)都要组成工作班子,由一名部门领导同志亲自抓,认真搞好本部门的清理和上报工作。各部门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担任区联合办公室的联络员。

四、清理原则

(一)全面清理原则。凡是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清理范围,进行“翻箱倒柜”、不留死角的全面清理,不得瞒报、漏报。清理规范后,将公布我区现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严禁擅自设立和审批。擅自设立和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依法行政原则。全区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依法有据,是由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设定的,或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权限及授权实施的。此次清理规范后,由于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我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增减变动的,一律要由区审管办、法制办、监察局审核后,报市审批办等有关部门同意并纳入我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减少简化原则。按照市政府5号文件部署要求,本着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清理和减少、简化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和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行政备案事项一律取消。同时,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采取减少申报材料、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实行立等可取等措施,大力提高审批效率。

(四)统一规范原则。这次清理规范工作,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对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五统一”的标准进行规范,编制办事指南,向社会公布,统一、规范、高效办理。

五、工作步骤

我区开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28日—8月6日)。分为5个工作环节:①7月28日,参加全市动员部署会议;②7月29日~31日,组成联合办公室并将联合办公室组成人员及联络员名单报市联合办公室;③8月2日前,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④8月3日,召开动员部署会议,部署具体清理规范工作;⑤8月6日前,各部门召开动员会并部署具体落实工作。

(二)部门清理阶段(8月7日—8月16日)。在区联合办公室统一组织下,各部门进行深入细致的清理工作。对现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项一项地清理,一个一个地审查,一件一件地核实。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审批主体清楚、事项名称清楚、设定依据清楚、事项性质清楚、审批权限清楚和清理程序清楚,并认真填报《*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汇总登记表(附件2)》和《*区各部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明细登记表(附件3)》,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8月16日前报区联合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8月17日—9月6日)。区联合办公室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审核和整理汇总。根据《行政许可法》、《*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以及市政府有关文件,并参照市政府审批办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政务公开内容,对各部门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和汇总,经区政府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区政府公章后,于9月10日前报市联合办公室。

(四)统一规范阶段(9月13日—10月31日)。市联合办公室对各区县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组织市审批部门分成若干专业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审核、汇总和分类整理,按照“五统一”的标准,对各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统一规范,并提出《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在此基础上,全市统一编制每个行政审批事项的办事指南。之后将《区县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每个事项的办事指南,一并返回各区县征求意见进行确认。区联合办公室做好复核确认后,按时向市联合办公室反馈意见。

(五)公布实施阶段。完成确认工作后,由区政府发文,公布全区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及办事指南,并在“*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区政府网”和”*区审批服务网”上进行行政审批政务公开,按照统一规范的标准开始启动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部门要深入学习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把思想认识和实际工作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清理规范全区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站在优化区域发展环境和促进全区又快又好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按市、区统一部署,集中力量做好工作。

政审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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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推进政府自身改革和管理创新,着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根据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市委二届十次全委会精神,现就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服务大厅)的运行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服务大厅职能

(一)优化审批职能。服务大厅作为集中统一办理行政审批的场所,要在继续执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区县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建设的意见》(渝办发〔*〕127号)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行政许可法》关于集中办理、联合办理行政许可的规定,凡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必须将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含行政许可类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类)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

(二)充实服务职能。要通过服务大厅这一亲民、便民、利民的政务服务平台,积极探索将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公共服务项目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充实公共服务职能,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

(三)加强协调职能。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并联审批事项和重大复杂审批事项,服务大厅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认识、分清职能、明确职责,及时解决审批中的有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审批事项快速高效办结。

(四)强化监督职能。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行政审批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跟踪落实办理情况。要通过对政府非税收入的统一收取,加强对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五)突出示范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创新行政审批服务运行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发挥建设法治、服务、责任、效能政府的示范作用。

(六)体现纽带职能。服务大厅要通过优质高效的服务,收集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加强与群众、企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塑造亲民为民的政府形象,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关系,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二、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模式

(一)试行并联审批。在基本建设等行政审批领域积极探索“一窗受理、分头审批、协同会审、联合踏勘、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并联审批方式。并联审批的主办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牵头和协调职能,协办部门要做到积极配合并认真履行协办职能,申报材料尽量不重复,承诺时限尽量缩减,并充分发挥好服务大厅在并联审批活动中的统筹、协调和重大项目的牵头组织作用。

(二)试行网上审批。服务大厅要积极建立审批服务网站,完善网上公示、查询、下载、申办、预审、催办、投诉等功能,并逐步探索通过网络回复结果的审批方式。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批职能部门要积极建立专用审批网络并与服务大厅网络对接,实现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探索服务大厅与部门之间的远程即时审批,并积极推行进驻服务大厅部门之间的网络协同办公,推进网络并联审批。

(三)试行代办服务。对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大投资项目,探索由服务大厅管理机构牵头对其所有手续的全程无偿代办和有关部门对涉及本部门手续的全部代办服务。同时,要积极为困难群众和企业提供代填表格和上门审批、邮寄审批结果等服务。

(四)试行预约服务。对群众和企业需要在非法定工作时间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积极探索由群众和企业提前向服务大厅预约,服务大厅即安排有关窗口按时办理的预约服务活动,建立服务大厅全天候服务体系。

(五)试行一表受理。对申请人在办理审批项目过程中,需要向多个部门或同一部门多个内设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时,服务大厅和审批职能部门应探索将其整合简化为“一张表”录入电脑系统,实现信息数据共享,再根据电脑自动生成分类表格供有关审批职能部门进行分项审批。可以在工商、质监、国税、地税、公安等部门探索企业登记注册及申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印章刻制等一表受理制。

(六)试行告知承诺。对不涉及国家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大污染的审批项目,探索申请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交相关前置审批材料,部门即提前办结审批手续。对实施告知承诺的事项,如果申请人在规定时限未补齐手续材料的,其在本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后续审批将不予通过,并记入信用档案。

(七)试行集中年检。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全面清理规范各类年审年检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年审年检事项必须予以取消。对保留的年审年检事项,根据需要和可能在服务大厅设立专门的集中年检窗口,每年在统一时间推行“一窗受理、一套表格、一网运作、一次办理”的年检模式。

(八)试行多证合一。针对涉及管理部门多、发放证件多或交叉管理、重复管理的事项,借鉴土地房屋产权产籍证件“两证合一”办理的方式,积极探索将其相关证件实行分头办理后再集中合并为一个证件。

(九)试行三级联动。整合市、区县(自治县、市)和乡镇三级行政审批职能,积极探索市政府审批职能部门、区县(自治县、市)大厅和乡镇政府咨询代办服务的三级联动,以方便群众办理各类审批服务事项,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三、完善行政审批服务运行制度

(一)实行公示告知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将本部门各个审批服务事项的项目名称、设置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事程序、承诺时限、所附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依据和标准、格式文本等办事要件,通过建立审批网站、设置触摸屏、制发统一规范的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加强相关审批项目办事要件和办理进度的动态管理和公示,确保审批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实行首接负责制。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对前来咨询、办理事项的群众和企业要担负起首接责任,对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准确、清楚地回答咨询;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受理或办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一次性书面明确告知需要补报的所有材料;对不属于服务大厅办理的事项,要指引群众和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

(三)实行联席会议制。服务大厅要定期组织召开进驻部门的联席会议,及时通报服务大厅审批服务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解决问题的措施,部署相关工作。同时,服务大厅应牵头召开并联审批所涉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组织开展集中会审、联合踏勘现场等审批活动。

(四)实行即办即评制。服务大厅要采取设置投诉箱、电子服务测评器或书面问卷调查等形式,由来服务大厅办事的群众对服务大厅工作和办事窗口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情况进行即时评价,并将群众评价结果作为对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五)探索授权代表制。按照“领导放权、彻底授权、窗口有权”的原则,将除需要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现场勘察审验、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以外的一般审批事项授权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和审批签发。进驻服务大厅所有审批事项一律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并授权窗口工作人员保管和使用。

(六)探索职能前移制。各审批职能部门要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整合部门内部行政审批职能,将分散于各内设机构的审批职能进行相对集中,同时,应将审批职能集中、办理数量大的审批业务职能前移到服务大厅,并充分授权,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七)探索超时默许制。对群众和企业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又没有作出合理解释,并未书面说明延期理由和延长时间的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视为部门默认审批事项,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群众和企业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部门承担。

(八)探索缺席默认制。对在联合办理审批项目中拒绝参与和不接受服务大厅管理机构或牵头部门协调的部门,服务大厅或牵头部门视缺席部门默认议定事项,即按既定程序启动审批程序,并由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相关行政审批决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缺席部门承担。

四、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进入项目

(一)清理界定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本系统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界定,该取消的必须取消,要保留的应当适当合并或者向区县(自治县、市)下放一批并向社会公告,清理结果要及时报市政府审核。未保留的审批项目一律不得继续实施,新增或减少的审批项目要及时调整公示,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各部门要设立统一对外办事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要按照市政府审核公告的审批项目执行,不得增加审批项目。

(二)统一规范行政审批要件。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对本系统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建立统一的项目库,按照精简、效能、必须的原则,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明确行政审批项目的具体实施标准,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关、设置依据、适用范围、条件标准、办理程序、承诺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等内容。区县(自治县、市)各部门和服务大厅应按照行政审批项目库确定的标准实施行政审批,不得增加有关标准。

(三)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直接为群众和企业服务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纳入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能够即时办结的行政审批项目必须纳入服务大厅当场办理。本年度办件量少于10次的审批项目,下一年度可以由服务大厅设立的综合办事窗口为群众和企业提供接件、代办服务,原部门不得直接对外受理。审批项目较少的部门经当地政府审核,也可以由服务大厅综合窗口代为办理。每年在固定时间集中办理审批项目的部门可以在集中办理时间派人入驻服务大厅。

(四)增加公共服务项目。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将凡是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的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水电气等公共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适时、逐步纳入服务大厅办理。

五、强化行政审批服务监督制约

(一)加强队伍建设。各区县(自治县、市)审批职能部门和服务大厅要加强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一是配好服务大厅工作人员。审批职能部门必须选派思想好业务精,能够承担授权任务的工作骨干进驻服务大厅。二是加强教育培训。要通过各种形式对进驻人员开展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以不断提高其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工作技能。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制度,加强对窗口人员在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监督考核。四是建立奖惩机制。对在服务大厅工作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适时予以表彰;对表现不好或不能胜任工作的,应按有关制度予以处理或退回原部门;对严重违纪的,服务大厅要会同原部门、人事局、监察局等部门对其进行查处。

(二)加强监督评议。服务大厅要注重对窗口开展审批服务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评议,督促部门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加强审批行为的日常监管。服务大厅要建立健全与规范审批行为相关的管理制度,对进驻服务大厅部门实施审批跟踪督查,并适时通报工作情况,对跟踪督查出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二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社会监督。要在按制度监管窗口审批活动的同时,广泛邀请人大、政协、群众团体、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监督力量,对审批活动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审批活动的外部评议。要通过设置意见箱、开展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项检查等形式,对进驻部门的审批活动进行评议。

政审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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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联合办公室。审批大提速工作。分头把关,互相配合,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审管办会同监察局、法制办组成联合工作办公室,对行政审批大提速中各审批部门减少调整审批事项、减少审批要件、压缩审批时限、现场审批率等任务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督查。各审批部门要加强与联合办公室的沟通联系,遇到问题随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综合服务窗口。许可中心建立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综合服务窗口,配备7名工作人员(其中2名为工商人员。实行“一窗统一接件,一表统一登记,部门并行操持,依次审批办结,分别发放证照”操作方法,为申请人提供全面咨询服务、全程导办服务和多部门间的协调服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锁定企业设立各部门及前置审批部门的受理时限和办结时限,实行全程监控和行政效能考核,确保企业设立联合审批的高效运行。

三、扩大网上申报操持。以网络一体化工程为基础。发挥好“南开区行政审批服务网”等网络服务平台功能,扩大通过“行政审批服务网”申报料理审批事项比例。网上申报操持的比例年内要由目前的17.2%提高到40%

四、试行告知许诺制审批。各审批部门要进一步降低审批门槛。强化事后监管。对企业设立类及一些正在筹建施工的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由于某种原因尚不具备核发准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依法达到规范和要求,企业书面许诺已知法律规定,并确保在一定期限内符合达标要求。审批部门可为申请人先核发相关证照,允许经营。申请人领到执照后,边经营边依照许诺向审批部门补齐相关材料,未达到有关条件、规范的审批部门要求其补齐或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执照并将申请人的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息档案。此项工作,各审批部门可选出局部审批事项,先行试点,以点带面,逐步推开。

五、做好下放权限衔接。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市级相关部门审批权力下放的衔接与落实工作。一律要进入区许可中心操持。

六、实行“24小时开门服务”各审批部门向社会公布进驻许可中心首席代表或业务负责人的手机号码。以便全天侯为公众、企业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七、实行无假日值班制度。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在不减少现有点位的前提下安排工作人员在工作日中午及周六、日(上午900下午1700值班办公重大节庆日除外)受理相关审批事项。许可中心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安排早餐及午餐并为周、六日值班的工作人员出具《审批大提速加班确认单》以便原单位掌握并安排相关事宜。各单位要加强周六、周日工作人员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工作的业务培训。

八、实行延时服务。许可中心进驻部门各窗口采取延时服务措施。

政审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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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和“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的总体要求,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健全制度,创新机制,规范权力,强化监督;突出针对性,注重实效性,把握系统性;逐步建立起具有审计行业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政工作体系,为促进审计事业的全面发展提供政治先导、道德基础和纪律保障,实现审计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的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的原则和计划、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构建审计机关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廉政工作体系。

(一)坚持“一条主线”,就是以理财、用人、制权为主线,把监督渗透审计权力的全过程,有效地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

(二)突出“两个重点”,即依法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质量控制,确保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确保审计队伍清正廉洁。

(三)加强“三项建设”,既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审计人员政治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廉洁自律能力建设;以完善各种规范及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制度体系建设;以建立和加强纪检监察机构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机构建设。

(四)建立“四项机制”,即建立防范严密的廉政预警机制,建立职责明确的廉政责任机制,建立制约有效的廉政约束机制,建立惩戒到位的廉政监督机制。

(五)提高“七种能力”,提高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审计的能力,审计创新的能力,综合分析的能力,建设学习型机关的能力,廉洁从政的能力,打造和谐审计机关的能力。

三、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廉政预警机制

1、完善廉政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局成立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副局长担任,成员由机关党委、办公室、人教处、法制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并具体实施。

2、丰富廉政教育形式。全年度教育以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政纪教育为主题,组织多种形式的廉政专题学习,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和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定期组织党纪条规测试,树立廉政典型等廉政教育形式。通过教育,使每个共产党员达到理想信念不动摇,政治上不变质,道德上不堕落,生活上不腐化,工作中追求上限、尽职尽责,待遇上考虑下限、不贪不捞,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

3、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基地。一是建立以革命传统教育为主的党风廉政教育基地,组织审计人员到涉县129师、平山西柏坡、烈士陵园等地参观学习,增强革命的理想信念教育;二是利用看守所、监狱和反腐败成果展览,进行警示教育,组织审计人员到监狱听取犯案人员现身说法,使审计人员做到警钟常鸣。

4、建立健全廉情收集和分析系统。通过举报和热线电话以及审计回访收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反馈。对审计人员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按照《*市审计局廉政谈话制度》的要求,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预防、早纠正,并履行诫勉程序,对于普遍反映的问题,查找主客观原因和深层次问题,增强廉政工作的针对性。

5、加强审计文化建设。围绕弘扬审计精神、树立审计形象,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这个主题,构筑审计机关物质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确立审计价值标准、审计职业道德标准、审计行为标准,规范审计行为。加强审计形象、审计组织、审计设施等审计文化构成要素的建设,充分发挥审计文化的凝聚作用。

(二)建立健全廉政责任机制

1、落实廉政责任分解。根据《*市审计局党组党风廉政责任制实施办法》,年初进行廉政责任分解。局领导的廉政责任分解由监察室根据当年任务制定,各处室、协会的廉政责任按年度目标任务自行分解,并报监察室备案。

2、落实廉政承诺制度。按照责任分解情况,审计人员向处长承诺,处长向主管局长承诺,副局长向局长进行廉政承诺,将填写廉政承诺书报监察室。

3、建立述廉评廉考廉制度。结合年终工作总结,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负责人做述职述廉报告,进行民主测评,并通报结果。

4、开展审计机关效能建设。确立效能评价体系,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职责公示制、首办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失职追究制,突出“责任、效能”,严格机关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质量。

(三)建立健全廉政约束机制

1、全面实行阳光审计工程。逐步实行以审计工作“九公开”为核心内容的审务公开,既:法律法规公开、机关职责公开、审计纪律公开、审计计划公开、审计事项公开、审计程序公开、被审计单位的权利公开、审计结果在国家政策范围内逐步公开、社会监督公开,不断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作业。

2、进一步规范审计执行权力。按照审计法规与相关准则的要求,认真执行《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进一步完善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审计技术方法体系,健全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防止滥用审计自由裁量权,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3、建立审处分离制度。完善审计报告审理委员会,明确其性质、任务、职责、人员组成,合理划分审理权限,科学规范审理程序,依法公正处理审计认定的违法违规问题,完善审计执法程序,提高审计执法质量。

(四)建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

1、建立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切实保障全体公务人员的民利。

2、健全审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范不廉洁审计行为。

3、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4、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包括人才准入制度、审计专家制度、继续教育制度、全员培训制度、定期轮岗制度、奖惩激励制度,促进审计人才全面发展。

5、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对于重大决策、重大财务开支、重大项目建设、普遍关注的福利事项等公示审计结果。

6、建立执法检查制度,结合审计项目精品评审,组织力量检查或抽查一定数量的审计项目,每年不少于15%。

对于上述制度的制定、执行实施有效监督,实现自行监督与他人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组织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将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统一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增强激励、惩戒、防范、监督的实效。

政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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