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1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有2757个字,预计阅读时间为7分钟,共有233位用户关注,46人点赞!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从清理审批事项、健全行政审批的运行机制、加强行政审批的制度建设以及监督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就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而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仍旧是一项重要且紧迫的政治任务。
(一)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目前,包括行政审批制度在内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行政审批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还不健全的现状,使得政府的职能转变没法真正地落实。2011年11月14日,同志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环节。”因此,必须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破除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进一步保障。
(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目前,政府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特别是对于一项审批申请,在很多地方需要多个部门重复审批后才能够办理。由于审批环节过多,加之一些地方对行政审批的时限要求不明确、落实不严格,因而造成了行政审批时间的长短不定,行政效能的建设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因此,规范行政审批的事项,明确行政审批的权限,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于提高行政效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构建惩防体系的有力保障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作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大决策后,党中央先后颁布了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2008-2012年工作规划》,对惩防体系进行了认真的部署。从近年来政府干部的违法案件来看,因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一些领导干部往往通过利用手头上的行政审批权力进行权力寻租活动,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而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公开行政审批的标准、规则和程序,明确行政审批人员的职责与义务,健全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可以从源头上防范和治理腐败,从而为惩防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面临的困境
(一)审批事项过多过滥,妨碍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行政审批是指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制度,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资格许可。通过审批,可以实现政府掌握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主导权,这对于市场经济体制尚不成熟境况下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能起到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而繁荣和发展市场经济,必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必须处理好与市场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通过减少政府过多的、不规范的行政干预,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为此,从2001年以来,尽管中央多次进行清理,清理压缩的项目数量达2000多个,但是审批事项过多过滥的现象依旧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通过换名目审批、下移审批权等方式,以各种名义开展变相审批,极大地妨碍了市场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审批权责任脱离、与权力主体利益挂钩现象比较严重目前,许多地方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集中于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程序这一步,而对于行政审批的权责理顺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健全等深层次的复杂问题尚未有效解决。特别是在一些地方,行政审批的权力与责任相脱离、行政审批与权力主体利益挂钩现象比较严重。在这种情形下,利用职务之便谋取自身利益的现象就相对突出。例如,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贪污、案和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案。两者都是利用手中掌握的土地审批等行政权力违规操作,为自己攫取巨额私利,且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在城市开发建设领域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这些依附于行政审批权力背后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减少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内在动力。
(三)审批监督体系不健全,监督缺乏公开性、透明性行政审批失控历来被认为是腐败现象滋生的源头,因此,加强行政审批的监督体系,提升行政审批的监督合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自2001年国务院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尤其是自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围绕着整合行政审批监督资源、完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等方面,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对行政审批的监督需要内外两个方面加以整合与强化。而目前,行政审批的监督方式,大多采用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都是在上级部门的督促下而开展。这种监督方式多为内部监督,从而使行政审批监督的公开性与透明性明显不足,大大削弱了内外部监督主体的合力。特别是内部监督方面,尽管设定了许多监督举报的流程规则,但“企业一般不会去投诉的,因为一旦投诉,可能投诉成功了,但是项目失败了。对此,需要的不是无效的形式化的监督,需要的是消费者实实在在的监督”。
(四)审批制度改革面临法规壁垒,影响审批自由裁量权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在规范政府审批程序、规则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数量惊人的部门立法,促使大量由行政部门内部设立的审批项目,最终被行政部门利益纠缠、裹挟,地方强势部门的利益已然实现了法制化,这种立法模式的弊病也早已压倒了部门参与和主导立法的所谓“优势”。“谁执法就谁起草”的立法思路,使社会利益、民众利益在与部门利益的博弈中始终处于无处发声的窘境,行政审批主体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使得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履维艰。
三、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建议
(一)减、放、转审批事项,有效整合各方机制作用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出全面部署已10余年,分五批共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2183项,占原有总数的60.6%,各地区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占原有总数的一半以上,成绩明显。但要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有效整合市场机制作用,还必须从三个方面入手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事项的梳理。一是减,即减少手续,压缩审批环节和程序;二是放,即将整个管理权限下移,把一些该由下一级承担的管理事项下放,转移给基层政府,尤其是县一级、镇一级的政府;三是转,即是要积极培育社会组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一些需要转移的政府管理职能转移给市场和社会组织。
(二)规范审批权责任关系,遏制权力主体寻租行为权力与责任是一对孪生兄弟,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必须承担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权力集中、权责不匹配,或有责无权,或有权无责,是导致行政审批权力配置失衡的重要因素。因此,以责任控制权力,是最基础、最根本的权力控制措施。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就必须首先理顺和规范行政审批主体的权力与责任之间的关系,通过依循“对谁负责”、“对何事负责”、“由谁负责”、“如何负责”的逻辑主线进行行政审批问责的制度构架,同时将问责制的主体、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以制度、条文的形式确定和规范下来,以此来遏制行政审批主体的权力寻租行为。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2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92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5分钟,共有123位用户关注,52人点赞!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廉政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第二轮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岱山实际,现就第二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目标第二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同志'七一'重要讲话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世贸组织规划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规范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推进政府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第二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到明年初,县级部门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在第一轮改革的基础上,再削减20%以上,审批时限力争提速20%,县级部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事项争取90%以上进入服务窗口,并为电子政务打好基础,初步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县级行政审批制度。二、工作重点(一)重点对象第二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县本级所有赋予行政审批权的部门。重点对象是审批事项多、或直接面向企业的部门,主要有: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建设局、交通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地税)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农林局、文广局、环保局、物价局等。其他部门也要抓紧做好清理、削减审批项目的工作。(二)重点项目第二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点清理的事项:一是审批频率高、关系经济与社会发展环境的审批项目;二是含有涉企、涉渔(农)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审批项目。三、削减的重点内容(一)国家部委、省级、市级部门明确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二)结合法规、政策的清理工作,明显与世贸组织规则抵触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三)第一轮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保留的,目前已明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审批事项,予以取消。(四)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实际审批数量极少,目前已形同虚设的审批事项,一般予以取消。四、工作步骤(一)自查清理阶段(6月至8月)清理削减行政审批事项,采取部门清理为主,县审改办审核把关的方式。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规定的清理内容,对本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并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转入市场机制运作等处理意见,报县审改办。(二)审核确认阶段(9月至11月)县审改办对部门提交的处理意见,逐项审核,广泛征求群众和企业的意见,并与部门沟通后,提出保留的审批等事项及有争议事项的审核和处理意见,提交县审改领导小组研究确认。最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三)规范完善阶段各部门对重新审定后保留的审批、审核、核准事项,凡能进服务窗口的,都要进入窗口,并逐项明确审批责任、审批对象、内容、条件、程序、时限。要对部门内部运作环节进行优化,切实减少没有实际意义的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对部门职能调整的,按照审批事项跟着职能走的原则,做好审批事项的调整落实工作;并针对保留的审批项目制定、公布监督制约措施,完善各项制度。(四)落实督查阶段县级部门审改议案实施的督查工作,由县监察局牵头,法制办、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参与。检查的重点是,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得到彻底清理,已取消、转移的审批项目是否落实到位,对保留的审批项目该进各部门服务窗口的是否已进窗口,是否建立了监督制约机制,审批效率是否提高,审批人员服务意识是否增强等。五、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由县审改办抽调县属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集中办公。做好审改的组织协调工作。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亲自抓审改,做到'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落实专门人员承担日常工作,明确工作分工和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二)注意搞好工作衔接。一是县级各部门要注意与市政府各部门审改工作相衔接。二是各部门要与县级机构改革中部门机构变动和职能调整相衔接,职级已经取消或者划出的,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取消;职能增加或者划入的,部门相应的行政审批事项,需经法定程度设定。三是县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办事服务窗口,对'窗口'充分授权,配强'窗口'工作人员。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构建电子审批工作平台,促其更加高效方便。(三)加强审改督查工作。各部门要根据公布的改革方案,积极组织实施,建立审批工作责任制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县监察局要牵头抓好审改专项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审改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对擅自恢复已取消的审批事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扩大审批范围,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明改暗不改'等行为,要及时查处,其令其纠正:对工作不认真,草率走过场的,责成其认真整改。县经济环境投拆中心受理并及时处理群众对部门违法、违规审批等现象的投拆、举报。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3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713个字,预计看完需要2分钟,共有281位用户关注,31人点赞!
根据机构改革相关部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调整由政务管理局承担,在“只划职责不划人”的情况下,我局主动作为,迎难而上,积极协调,及时接手此项工作,高位推动,起草印发了《绥江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绥江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明确专人负责审改工作。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职权事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已经梳理完成2019年度承接上级下放、取消、调整等行政职权清单及2019年度绥江县行政许可清单目录,同步梳理了因机构改革调整实施机关的行政职权清单。当前正征求各部门意见,预计本月底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及时调整系统并公开。
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情况。根据机构改革相关要求,县政务局加挂行政审批局牌子并行使相关职能职责。为加快推进绥江县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工作,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我局先后到楚雄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和楚雄市政务服务管理局考察学习先进经验和做法。考察后,我局结合工作实际,率先而为,及时形成了绥江县行政审批局首批拟划转单位、事项、人员名单工作方案并报政府领导审定,当前各项工作正以新建“市民之家”为依托有序推进。
存在问题:
(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规范。因相关人员未划转等因素,我局对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业务不熟悉,导致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过程中仅充当“梳理汇总”角色,调整情况均由各部门自行报送梳理,一定程度存在清理不规范情况。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法律支撑不够。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过程中,实施“一枚印章管审批”,各项业务办结后使用的行政审批专用章与上级部门公章存在冲突,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见或文件来支撑。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4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462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116位用户关注,31人点赞!
一、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目前,省、市、区政府已陆续下发公布了《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府发号)、《关于衔接国务院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府发〔〕35号)、《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府发号)和《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府发号)文件。区各单位要认真做好与省、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衔接,确保本部门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全部承接落实到位,对国务院和省、市决定取消,而我区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坚决取消;对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给我区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做好接收工作,并严格进行规范化管理;对市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参照市人民政府的处理办法,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区审改办将组织各单位进行行政审批业务培训,加强对下放、委托事项的贯彻执行及审批行为规范实施工作的指导。经报区政府同意,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将纳入今年全区“发展提升年”活动进行检查考核,对执行不力、敷衍塞责、疏于监管,甚至拒不执行决定,对取消和调整的审批事项继续审批或者变相审批等问题,要督促整改;造成不良影响及其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组织开展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清理。我区已下发《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通知》府发号)文件,基本实现了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为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杜绝部分行政审批以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形式存在,推进依法行政,今年将组织区直各部门对现有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具体清理方案将另行下发),编制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未纳入区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目录和非行政许可审批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清理后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要进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进入的,需报区政府同意。
三、严格规范行政审批收费行为。各部门、各单位要对保留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收费,减轻企业和办事群众负担。各部门、各单位保留的行政审批相关收费,原则上都要纳入区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区有关部门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否按规定公示行政审批收费;是否存在无合法依据擅自收费或超范围、超标准收费;是否存在办理行政审批时收取或代为收取经营费用等其他费用;是否存在将提供服务作为审批的前置条件,要求接受所属单位或指定机构的评审、评估、论证等服务并缴纳费用等。
四、继续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以贯彻落实《江省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府厅发号)文件为契机,根据已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府发[]35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区行政(便民惠民)服务中心(大厅、窗口)的机构职责、工作机制、工作程序、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进一步完善区、街道(镇)行政(便民惠民)行政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大力推进行政服务中心的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重点在街道(镇)便民惠民服务中心推广“前商后半、集中开放”的标准化模式,提高基层公共服务质量。同时加强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办证大厅以及街道(镇)便民惠民服务中心之间的联系沟通,完善互动交流平台,定期开展交流活动,促进上下联动,横向沟通和有效衔接。努力把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成为“阳光政府的缩影、行政效能的典范、优质服务的样板、优化环境的窗口”。
五、着力推进全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规范、高效、安全运行。全区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目前已基本按省市要求完成到位,今年要推动行政审批的申请、受理、审核、发证、收费等各个环节利用该系统全部完成,充分发挥该系统在提升审批效能、规范审批行为、源头防治腐败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对申请人通过该系统提交的申请件,实施机关必须100%利用该系统进行办理。利用该系统办理的审批件量,今年要力争达到本部门审批办件总量的50%以上,并逐年提高系统办件占总办件的比率。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结合工作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绩效考核办法》。区信息中心、区行政服务中心、区监察局、区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保证系统运行安全,防止审批数据丢失、被篡改或泄密。
六、进一步提高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审批效率。建立完善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绿色通道统一网络审批服务平台,实行“统一受理、项目代办、快速转办、并联审批和办结告知”的绿色通道制度,为客商、企业提供及时、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审批服务,力争使我区重大产业、招商项目审批时间最短、效率最高。
七、切实加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体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工作的通知》府发[]8号)文件精神,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巩固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部门行政审批职能归并集中到专设的行政审批服务科,行政审批服务科再成建制集中进驻区行政服务中心;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到位,部门向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授权到位和窗口首席代表及窗口工作人员配备到位)改革成果,重点抓好职能整合归并和授权到位。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深入排查行政审批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廉政风险点,并提出加强监督制约的有效措施。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机制,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部门应在实施之前将审批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备案。健全行政审批问责机制,对违反规定设立、实施行政审批,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依法依纪进行责任追究。
八、进一步提高“一审一核”比例。各部门、各单位要不断扩大“一审一核”制的适用范围,对职权范围内的审批事项进行审批流程再梳理再优化,把该减的减掉、该省的省去。对不需专家论证、现场勘察、集体研究等一般性审批事项,全面实行“工作人员受理审查、首席代表审核签发”的一审一核机制,力争“一审一核”事项占本部门(窗口)办理事项的比例达到60%。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加快审批速度,实现行政效能的转变和提高。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5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1565个字,预计看完需要4分钟,共有134位用户关注,60人点赞!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改革重点
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增强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能力,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政府自身建设,进一步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市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要求,通过本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我区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81项精简到50项以内,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已压缩1/3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压缩。本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削减行政审批前置性条件,减少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简化行政审批环节,缩短行政审批时限。
二、改革的原则和范围
(一)改革的原则
1.对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五轮决定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国务院和省政府部门下放管理权的审批项目,政府各部门做好接收工作;
3.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全国人大决定、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所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原则上予以取消,确需保留的,需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4.同一部门内管理内容相近、相似的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再进行合并;
5.对行政审批对象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是对其他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具有内部管理性质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当改变审批方式,实行内部管理,不再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对外公布;
6.对虽有法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调整;
7.对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行业自律有效调节的行政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者调整;可由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的,应当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自律管理;对通过质量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予以取消或调整;
8.对政府和部门不具有最终审批权仅有初审权,需报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含正常工作管理项目),一律调整为初审转报项目。
(二)改革的范围
各部门要在保留的区级行政审批项目和正常工作管理项目的基础上,认真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根据法律、法规的变化,全面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及备案管理事项。改革工作涉及文件如下:
1.《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2.《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五轮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3.《省保留实施的省级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4.《市区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区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三、工作步骤
我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以下工作步骤实施:
(一)部门清理阶段(2014年5月30日前完成)
各部门要按照精简原则,对本部门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服务事项、备案管理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基础上提出拟取消、调整和保留的处理意见,并于5月30日前提交清理工作报告及行政事项审批流程再造工作报告,报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
(二)审核公布阶段(2014年6月20日前完成)
经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统一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
四、继续压缩行政审批时限
继续压缩行政审批时限,是本轮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我区在开展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时,对区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审批办理时限在法定时限内压缩三分之一以上,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各部门要本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本级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日常管理服务事项(包括此次调整为初审转报的项目)的审批办理时限在现行基础上,再进行压缩,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对新增加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按照审批时限压缩一半以上的工作要求,认真确定审批时限。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6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62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7分钟,共有245位用户关注,34人点赞!
大力向市场和社会简政放权
全面清理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2012年以来,对省直54个部门上一轮改革后保留、法律法规新增以及日常管理中具有审批性质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争取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意我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按权限先后公布五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其中,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调整部分涉及法律的行政审批25项,国务院批准调整涉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行政审批100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公布了三批。本轮改革,省级共调整行政审批555项(含国家下放21项)。
深入推进专项审批制度改革。一是稳步推进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省政府出台《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及其分类改革目录,将省核准权限内的28类项目进行分类改革,其中不涉及公共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一律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具有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公共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改为竞争性配置。二是积极探索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率先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实行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与许可经营项目审批分离、注册资本认缴与实缴登记分离、企业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分离。在佛山等地开展企业登记审批制度改革试点,推行审批许可“告知承诺制”,实行“筹建”制企业登记,放宽注册资本、住所(经营场所)条件。2014年1月,印发《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在全省全面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清理和精简我省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保留工商登记前置审批13项,前置改后置审批108项,前置审批事项压减率达89%以上。2014年1月―4月,全省新登记市场主体38万户,注册资本(金)7819.4亿元,同比大幅增长39.8%和288.8%。三是开展特种设备法定定期检验改革。在广州、东莞两市率先实行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将电梯的法定定期检验由政府部门实施改为社会机构实施,即由电梯使用者聘请第三方社会机构实施定期检验,政府负责监督检查,把工作重心从“管电梯”转向“管单位”,改变以往政府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状况。四是清理考核检查评比表彰项目。大幅撤并考核检查评比表彰项目,在原有省级检查和评比表彰项目共459项的基础上,通过撤销、合并,最终仅保留82项,减幅达82%。
积极稳妥推进市县改革。及时理顺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体制,加强指导和督促,加快推进各地改革。同时,抓紧编制市县行政审批事项通用目录,规范市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管理。
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建设
建立完善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实行严格的行政审批“准入制”,纳入目录管理的行政审批,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审批。2014年5月,省政府公布各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目录,行政审批的实施、监督和公开等应当以公布的目录为依据,未列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此外,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针对不同情形,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设定行政审批的严肃处理、坚决纠正。
推进行政审批法制化建设。起草《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草案)》,明确行政许可日常监督管理主体、权限、机制等内容,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实施,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规定违反行政许可设定和调整、实施、管理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该草案已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二审及表决前评估。
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编制《行政审批事项编码规则》、《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编写规范》、《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编写规范》等三项行政审批地方标准,确定每一项审批事项的唯一身份,从相对人办事和内部办理两个方面着手,规范审批依据、审批条件、审批期限、审批流程、裁量准则和申请办法、申请书格式文本等事项,推进审批流程再造,减少审批自由裁量权,规范和优化行政审批的实施。结合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选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卫生计生、工商、质监、安全监管等省直部门及深圳、惠州、江门市、佛山市南海区、顺德区等市县开展行政审批标准化试点。
大力优化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减少行政审批中间环节。取消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初审、外商投资的道路运输企业开业审查、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初审等多项行政审批的中间环节;省级将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初审、司法鉴定机构名称预先核准等21项审批合并办理;取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机构备案等38项备案事项,防止以备案名义实施审批,或将备案作为其他审批的前置条件,优化了运行机制,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
加强改革的后续监管。出台《关于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事项监管的意见》,推动各地各部门从规范主体活动资格为主向规范主体活动行为和评估活动结果为主转变。对取消的事项,重点是监管原行政审批对象依法运作、提品和服务的质量、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情况;对转移的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的资质条件、依法运作、转移协议执行、工作绩效、收费等情况;对下放或委托的事项,重点是监管承接主体的承接能力、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方式。大力推进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推行统一、集中办理制度,推进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内设机构集中、负责行政审批的机构向审批服务平台集中,打造管理规范、办事公开、运行高效的综合政务服务体系。建成并开通省、市、县三级网上办事大厅,建立全省统一互联的集信息公开、网上办理、便民服务、电子监察于一体的全天候网上办事大厅系统,全面推行网上审批、网上公开和网上监控。省级应进驻省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已全部进驻,实行目录管理,与电子监察系统“无缝”对接,对办理流程实时监控。此外,实行主动介入服务,把窗口服务工作前移到审批工作之前,指导企业准备申报项目材料;在部分地区探索实行行政审批“零收费”试点,探索建立首办负责制、承诺办结制等制度,不断提高行政服务效能。
大力抓好改革配套工作
加快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推动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文件,进一步简化社会组织的登记程序,降低登记条件,推进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设立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从2012年起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分类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2012年底首批300多家社会组织获得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几千万元。从福利公益金中拿出2000万元,资助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项目。在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江门、揭阳等地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共有229个社会组织入驻。创新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强化党的领导。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7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759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5分钟,共有171位用户关注,30人点赞!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创新,认真实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政策法规,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推动行政管理重心下移,优化审批职能配置,切实理顺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之间的关系,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效能政府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有利于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新型行政审批管理体制。大幅度减少行政审批,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管理体制;改进审批方式,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加强审批监督,建立严密完善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三)基本原则。
1.坚持合法、科学原则。设定行政审批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利于政府实施科学管理。对依法设定但已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予以清理,并依照法定程序向设立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2.坚持规范、效能原则。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管理行政事务、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与规范行政行为结合起来。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实行“阳光审批”,规范审批自由裁量权,实现审批的公正和廉洁。要规范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
3.坚持权力、责任相一致原则。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按照审批权与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
4.坚持管理重心下移原则。按照权责统一、运转协调和“能放都放”的要求,以增强基层政府发展经济社会的主动权为出发点,下移管理重心,减少管理层级,赋予基层政府更多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和决策权,提高工作效能,增强竞争力。
5.坚持体制机制创新原则。改进政府管理方式,积极推进体制、机制和管理手段创新,充分运用电子信息网络等现代管理技术,提高管理效率,加强监督管理,不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继续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能由市场机制调节的事,坚决放给市场;应由企业自主决策的事,一律交还企业;能由社会组织解决的事,积极移交社会组织;应由政府承担的职责,切实履行职责。要在充分调查研究、评估和论证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进一步清理。其中,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设定需取消或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取消或调整建议。
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设定管理。设定和调整行政许可必须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只作出原则性管理要求,没有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要求以及地方事务管理的需要,设定非行政许可的审批;设定和调整非行政许可的审批,必须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设定行政审批,应当广泛听取行政相对人及有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审批条件、范围、程序等进行科学论证评估,并做好与现行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避免多头审批、重复审批。严禁各部门擅自设立行政审批或改变审批的方式和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类行政审批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事宜外,对企业和证照的年检、年审一律取消。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对职业技术技能的培训、考核活动,不再实行审批管理。对通过认证、事后监管可以达到管理目的的行政审批项目,不再实行审批管理。
理顺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对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已明确属于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且与广东省实际管理需要相适应的项目,纳入我省《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对其中不适应我省实际管理需要的项目,按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不再作为前置审批的建议。规范前置审批项目管理,明确前置审批的顺序,避免出现互为前置的现象。
对同一行政审批项目多部门、多环节审批的,应按照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其他部门配合的原则,予以调整。
切实减少审批环节。对实施机关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列为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其中国家有关部门以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由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或审核的项目,下级机关以转报方式办理。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对行政审批实施情况要适时进行科学的评估论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或依照法定程序向设定机关提出调整建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编制和公开各市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具有地方立法权的市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除外)目录,并将项目目录送省监察厅、法制办备案。及时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有关设定文件也应及时予以清理。合理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机关。在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积极理顺部门之间的审批职能定位,对需要调整的审批实施机关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解决好审批职能交叉、权责脱节等问题。
(二)进一步扩大地方政府管理权限。
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减少行政审批管理层级,切实体现行政管理重心下移要求。对既可以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实施,也可以由下级政府实施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应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要求,依法委托或下放下级政府实施。
凡不需省一级综合平衡、统一管理的审批项目,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省会城市和经济特区市政府管理。属于地方管理事务,可以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的,原则上委托或下放到地级市政府管理。
凡省委托或下放给地级以上市政府的审批权,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也同时委托或下放到县级政府管理。现行须由县级政府报送地级以上市初审后报省审批(含审核、核准)的,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另有规定,以及需要市一级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改由县级政府直接报省审批,报地级以上市备案。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扩权项目的衔接工作,避免出现管理脱节。省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协调、跟踪和监督工作,建立考评机制,确保委托或下放审批权限的落实和规范实施;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政府对委托或下放管理的权限,要制订规范的实施办法,提高办事效率。
(三)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积极培育和规范发展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进一步理顺行业协会管理体制,简化登记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承担部分行业管理和协调职能、社会事务管理和服务职能以及技术服务职能等方面的作用。
通过行业自律能够解决的事项,以及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技术性审查、一般性资格资质审查和职称评审等,逐步依法转移或授权给成熟规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以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被授权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应当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行业管理能力评估体系,实施等级评估制度,进一步提高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服务能力。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按照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确保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对转移或授权给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管理的事项,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项目的衔接工作,并加强指导、跟踪和监督。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评估相关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及时纠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接受转移或授权的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素质,明确责任,规范程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同时,要自觉接受转移或授权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四)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加强和规范对关系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和重点行业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投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生产等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管理环节的衔接工作,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结时限,为投资者提供便利。
对有数量限制或属于资源性、垄断性开发和经营的项目,在采用招标、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公开分配的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完善程序,加强监督,规范招标、拍卖行为,防止产生不正当竞争。
改革和完善政府性资金审批管理方式。在明确使用范围及预期绩效目标的基础上,建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资金分配和使用机制,进一步提高资金分配和使用效益。
整顿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收费项目。进一步减少收费项目,对已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收费项目,要予以取消或调整。对保留的项目要规范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机关和被授权社会组织应当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照有关规定公示的,申请人有权拒绝缴费。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具体审查工作委托其他机构负责并据此直接或由受委托机构向申请人收取审查费用。对与审批相关,涉及收费的技术审查、评估、鉴定等事宜,审批机关不得指定承担机构。禁止变相收费、搭车收费。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
建立健全行政审批配套制度。审批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审批决定公示制度、通过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做出行政审批决定制度、行政审批听证制度以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备案制度,推进依法决策和民主决策。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跟踪和信息反馈制度。
规范行政审批运行程序。审批机关要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根据审批项目的性质、特点和复杂程度,制订具体的操作规程。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项目,应制订详细的审批技术规范。对事关经济发展全局的重大审批项目,应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对取消审批后仍需监管的事项,有关机关要建立新的管理办法,积极运用规划、协调、指导、监督、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等手段,实施有效的后续监管,防止出现监管职能“缺位”。
加强和规范备案管理。各级政府部门不得自行设定备案项目,确需设定备案项目,必须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对实施备案管理的事项,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规范备案范围和程序,不得以备案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
建立健全成果互认机制。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不同部门和行业所进行的检测、检疫、评审、培训等成果要互相承认,不得重复进行。
各地、各部门在认真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同时,要按照简便、快捷、有效的原则,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内容、条件、标准、程序和时限等进行规范和优化,并向社会。
(五)切实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
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度。认真实施《广东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外部监督与内部制约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在强化行政监察机关和部门内部监察机构监督职能的同时,形成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司法机关以及舆论监督的有效机制。
健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要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和对审批对象实施有效监督的责任。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实施审批的,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追究审批部门负责人和审批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应切实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加快推进省、市、县和珠江三角洲地区镇(乡)级电子监察系统的四级联网工作,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行政审批项目的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和告知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督。建立和完善重大投资项目电子监察系统,突出监控内容和环节,实现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建设、验收交接的全程电子监察。
加强监督检查。要以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为重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行政审批管理、运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和渎职等行为。
(六)创新行政审批方式。
完善窗口办事制度。已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地区和部门,要健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完善运行机制,拓展服务功能,逐步增加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审批项目数量,提高即时办结率,为申请人提供“一站式服务”。未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地区和部门,要探索和完善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有效形式。
实行“并联”审批制。对需要多个部门分别实施审批且相互之间关联度大的事项,要积极推行“并联”审批,明确审批的直接受理部门和非直接受理部门,由直接受理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受理,并抄告相关部门,在规定期限内相关部门同步进行审核并出具批件。
积极推行网上审批。要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电子政务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信息化电子政务平台,加强行政审批电子网络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审批业务信息共享和部门间网上协同办理审批机制。积极开展创新电子政务服务平台、提高行政效率试点。条件成熟的地区和部门应加快建立和完善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大力推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本地区、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要送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备案。
(二)加强协同配合。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对于在改革工作中遇到职能交叉等问题,有关部门要及时沟通和协调,妥善处理,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省本级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由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厅和法制办牵头负责制定。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工作,由省法制办牵头负责;广州、深圳、珠海和汕头市法制部门负责本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其他地级市法制部门要结合省的清理要求对本市的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行政审批收费和被授权社会组织收费的清理工作,由省物价局牵头负责。对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动态调整,以及规范前置审批顺序工作,由省工商局牵头负责。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8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2194个字,预计看完需要6分钟,共有199位用户关注,26人点赞!
根据粤府办〔*〕15号文“关于省政府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省联审办及有关部门抓紧推进我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目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展顺利。今年上半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整理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根据省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粤办会函〔*〕35号)要求,省联审办集中力量整理省直有关单位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结果,为省政府起草了《关于省政府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拟稿),《通知》(代拟稿)于3月6日送省政府,并于3月20完成了省政府拟公布清理结果的清样校对工作。省政府于4月1日发出《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2、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精神。按照该文的要求,省联审办为省政府草拟了贯彻意见的代拟稿,在征求省监察厅、法制办、编办意见后于3月21日上报省政府。同时,省联审办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省直有关单位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和调整的意见。省政府于6月2日召开常务会议对清理和调整的意见进行了审定,原则同意省联审办意见。7月1日省计委根据会议纪要精神,上报了省政府下发有关事项调整的代拟稿。
3、做好有关宣传工作。为配合做好《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宣传工作,省联审办为各大媒体提供了省政府第二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新闻宣传材料。5月27日,南方日报在头版头条中发表题为“603个审批项目取消或调整”的专题报道。同时,还发表了题为“实现制度创新规范政府行为”的特约评论员文章。6月4日,各大媒体又在重要版面报道了省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5号)精神,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
4、提出*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关于我省*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分工的通知》(粤责任制发[*]1号)要求,为省政府草拟*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省政府于4月21日发出《印发*省*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31号),要求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省府直属有关单位执行
5、对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总结。为更好地指导下一阶段的改革工作,省联审办对一年多来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对进一步深化改革提出了意见。总结报告于5月14日上报省委、省政府(见附件)。
6、开展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情况检查。为了解省直各单位落实《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30号)的情况,以便下半年对省直各单位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行检查,省联审办5月14日印发了《关于报送对粤府〔*〕30号文落实情况的通知》,要求省直有关单位于6月10日前报送落实情况,目前,大部分单位已将落实情况上报省联审办。
7、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为了继续做好今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省计委草拟了《关于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机构的建议》,在征求省监察厅、法制办、编办的意见后,于4月29日上报省政府。省领导同意成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计委。省计委在征求省监察厅、经贸委、财政厅、民政厅、外经贸厅、工商局、法制办、编办等部门意见的基础上,于6月11日向省编委上报《关于成立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请示》。
8、修改完善《*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今年一季度,省联审办完成了《*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初稿,并分别于4、5、6月份组织有关人员对该稿进行讨论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省联审办于6月23、24日分别将该稿送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征求意见。目前省直有关部门大部分已反馈意见。
9、开展“一站式”电子政务课题研究。省信息产业厅会同省府办公厅、计委4月份制定了课题研究方案,并于5月份进行了有关写作、研究单位的比较选择,确定了课题参与单位。6月7日,省信息产业厅、计委共同主持召开了省直有关部门、各市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企业参加的座谈会,就目前我省“一站式”电子政务建设的经验、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讨论研究。6月30日省信息产业厅、计委与中大行政管理研究中心召开会议,专门研究讨论课题写作大纲。
10、开展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根据黄华华省长、许德立副省长在省政府办公厅督办小组《关于省工商局落实省政府十件大事的督办情况签报》上的批示,省计委同省工商局、编办对省直有关部门的企业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进行清理。三部门已于6月13日向省直有关部门发出了《关于清理企业登记前置审批项目的函》,要求各单位报送清理情况。目前部分单位已将情况报送。
二、*年下半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计划
1、加紧修改制订《*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简化手续、公开办事制度,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在征求各地、各部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省行政审批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尽快上报省政府。
2、认真落实省政府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对各地、各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计划在将各部门落实情况汇总上报省政府的基础上,于三季度组织检查。
3、推进“一站式”电子政务课题研究。开展课题研究的有关调研工作,形成课题研究报告,上报省政府。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9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5088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3分钟,共有280位用户关注,43人点赞!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陈和,温州大学法政学院行政管理系讲师,硕士研究生,浙江温州325000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1)10-0049-04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政府对于行政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首先,截止目前。我国国务院取消了第一批789项行政审批项目,下属行政单位也清理了大量审批项目。各级地方政府、部分也大幅度清理了审批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其次,为了提高审批效率。多数地方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通过联合审批,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最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行政审批配套文件,这些政策文件可操作性、针对性很强。取得了卓有成效。这些制度改革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的培育,同时也有利于推进政府管理方式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但笔者通过到一些县调研发现。我国的审批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不足,亟须改革和完善。
一、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的弊端
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逐步形成了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该制度具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尽管传统行政审批制度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一定的经济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日益暴露出各种弊端和不足。
1 审批范围广、事项多
我国的行政审批几乎无所不包、无所不在,将全部经济活动和一切基本的、普遍的社会活动都纳入了其作用范围。审批俨然成为了政府履行工作职能的基本方式,主要的问题是政府干预太多,导致什么问题都管。却什么都管不好。
2 审批时间长、环节多
多头审批、重复审批、层层审批的现象非常普遍。据有关信息显示。某市办一个规模不太大的企业,需要几十上百个图章,要经过几十上百种行政审批,需要耗时几个月甚至几年。用老百姓的顺口溜来说,就是“脸难看、事难办,图章能把腿跑断”。这种长时间、多环节、多部门的审批,直接降低了政府的工作和社会生产的效率。
3 审批不规范
通常审批的时限、条件、标准和流程不明确,缺乏法律和政策依据。一般只规定了一些原则性的东西,没有细化的办法,加之审批过程不透明,使得审批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甚至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所以,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难以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基本上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制约我国社会进步的绊脚石,对其进行改革已经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我国审批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我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部分地方的改革开始全面展开,一些地方已经延伸到地市一级。但就我国基层政权的县级政府而言,由于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管理对象众多,管理事务繁杂,审批的事项往往比较具体,并且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在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进程中,还面临着亟需解决的问题和难点。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遭遇政府部门利益的抵御
县级政府是与社会联系最直接、最紧密、最全面的一级政府,拥有较为广泛的事权,对于县级政府而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也就是县级政府的“自我削权”。在目前这种体制下,不管是整体还是各级地方政府,都是站在既得利益者的角色看待此次改革。他们一般从自己的立场考虑问题。缺乏整体利益和目标意识,考虑更多的是个人部门利益。一定程度上存在争权夺利的短视行为。所以。这些既得利益者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抱有抵触情绪,人为地为改革设置障碍。就已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来看,真正会影响到部门利益的审批项目并未改革,只是与部门利益关系不大的项目被取消。说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还远没到位。
(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法律的保障和规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利益、权力格局的调整,工作难度大。从外部看,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从内部看,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互制约、相互关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需要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保障,否则难有成效。就我国目前县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状来看,仍然是法律制度缺乏,执行力度不足。
1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法律依据不足
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的是自上而下的路线,即通常是上级部门领导提出改革思路,然后由各级地方政府贯彻实施。这种模式随着时间推移、热情消减、困难增多,往往到了县级政府,改革也是强弩之末了,所以其效应短暂。另外,由于该模式是自上而下的,下级政府改革必须按照上级政府的意图。这就需要上级政府的改革要先于下级政府改革。
2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缺乏统一的程序和标准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主要依靠审批机构自行改革,即按照当初设定的比例取消部分审批项目。实际上,哪些审批项目应保留,哪些审批项目应减少,哪些审批项目又必须加强,同时是由审批机关自行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交由上级部门审核。法律并没有提供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不仅使得行政审批事项消减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而且容易造成地方与地方之间改革的不一致、不协调。
(三)行政审批的前置授权不明与后续监管乏力
当前集中审批办公的新模式得到了各级地方政府的效仿,各地都在筹建行政审批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的核心是“一个门受理,一条龙服务”。但问题是行政审批中心更多的是像虚拟机构,大部分的审批权限并未下方给审批中心。这样不仅没有实现集中审批的初衷,同时也影响了审批效率,增加了审批成本。
在行政审批的授权改革遇到梗阻时,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仍比较严重,后续监管还依然乏力,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的监督力度不够。行政审批过于重视强调审批之前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审查,对审批事项是否合法,而忽略了通过审批之后对相对人行为的监督管理。另外,取消审批项目并不意味着取消监管责任。“当政府把所有权和控制权交给社区时,它们的责任并不因此而结束,政府也许不再直接提供服务,但是仍对保证
居民需要负有责任。政府一旦主动放弃掌舵的职责,灾难就常常接踵而至”。
三、深化我国审批制度改革的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它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也是提高行政效率、抑制腐败的根本性保障,是当前转变政府职能中一项紧迫任务。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我国必须加快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的步伐。本文认为针对我国县级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应该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端正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审批意味着管制,管制意味着权力,权力的不当使用又能给部门、个人带来利益。由于这个原因,拥有审批权力的部门是不会轻易放弃手中已拥有的权力的。使得改革缺乏内部动力。所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必须端正指导思想:
1 树立大局观念和政治意识,努力转变部门主义、地方主义的狭隘观念,变“要我改”为“我要改”。只有通过统一指导思想,才能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增强改革的内在动力,真正落实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制度政策,保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2 改变以往“为改革而改革”的错误观念,探索处理工作质量和改革进度的关系,不能仅仅为了追求改革的短期效应,简单地取消审批项目的做法进行改革,而忽视了改革的效果,这种改革不会取得预期的效果。
3 转变以往那种一发现问题就要审批以及“只批不管”、“以批代管”的思想,努力树立“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责任政府”的理念,站在县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框架中考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规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范围和程序
“要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真正达到预期目的,不能仅仅考虑改革的短期效应和轰动效应,而应着眼于长期的制度建设,通过制定法律,使行政审批制度化、法律化”。所以,我国应以《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契机,加大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力度。
1 依法确定行政审批的范围
准确界定社会管理中行政审批存在的领域是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前提,即行政审批项目应然范围的应合理设定。应根据所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和执行标准,对行政审批项目作出取舍。针对县级政府而言,依法确定行政审批的范围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项目,予以保留;第二,对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省级地方性法规明确设立的审批事项,原则上予以保留,但对其中不合理或明显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事项,按立法程序修改或建议修改有关法规、规章,取消或改进行政审批制度;第三,对于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设立的审批项目。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导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做出调整,凡不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需要的都应予以取消;第四,县市各部门(单位)自行设定或擅自扩大权限、范围的审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第五,确需新设行政审批事项的,应当从严、从紧并经充分论证后,通过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或省人民政府文件予以规定;第六,对于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的审批事项,上级政府应本着方便群众又不削弱管理的思想,进一步向县级政府下放行政审批权,由区县级政府依法进行管理。
2 依法规范行政审批的程序
规范是行政审批程序最基本的特征。通过对行政审批程序、方式、步骤进行规范化,可以提高政府行政行为公开化、有序化、效率化。一方面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先进的做法,根据规范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内在要求。公开制定行政审批具体程序和流程,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另一方面本着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规范行政审批程序,并认真执行,同时对于消减审批事项后保留的项目向社会予以公开,保证社会公众对审批项目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三)优化行政审批效率
1 积极推进审批公开
通过公开的方式确定和保留行政审核、核准、审批、备案等事项。对于少数需要保密的事项外,主动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向社会主动公开审批机关、审批条件、审批程序、收费标准以及审批时限。对于专业性较强、技术性含量较高的项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其进行指导,提高审批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2 建设好便民服务窗口
据在温州鹿城区调研,笔者发现。该区设立了行政审批中心,有关部门集中统一办公,实行集中式的服务,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章子生效,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使许多在原体制下需要上下层层审批、多个部门盖章的事务在一个单位即能办好。
3 大力推行审批工作“五办制”
第一,对于凡属程序简便,可当场或当天办好的事项,直接办理,做到即收即办。第二,对于凡需经现场踏勘或其他部门审核的特殊事项,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承诺,严格按承诺时限办理。第三,对于凡关系到人民生活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有关规定联合办理。第四,对于凡需要报上级审批的事项,各部门应当进行前置审核把关,认真负责,一包到底,并在规定时限内帮助申请人主动与上级部门取得联系,帮助办理有关事项。第五,核准项目明确答复制。对于不符合国家政策,国家明文禁止或不利于地方发展的事项,要给予申请人明确不能办理的理由和意见。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当前由于监督约束机制缺位,导致很难对行政审批进行管理和监督。一些机关工作人员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滥用手中的行政审批权力,索拿卡要、徇私枉法,为自身谋取私利。所以,需要从体制外和体制内两方面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完善审批监督约束机制。
1 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个难点是对审批部门及其成员的监督。所以。审批制度改革首先要制定审批责任制度实施细则,明确审批行为具体责任人,明确审批人员的义务和责任。不准擅自增加或随意取消审批事项。严格按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实施审批;其次要完善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不履行、不正确履行监管职责或违规审批等行为要加强责任追究。改变目前行政审批有权无责的问题。
2 加强对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
对于已经取消的项目,职能部门不能放弃职责范围内的监管责任。而应该制定替代方法或通过改进管理方法,加强对后续的监管。目前,通常是根据企业自主管理优先、市场自动调节优先和社会自我治理优先的原则,相应替代行政审批制度。
3 健全内外相结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为了保证行政审批事项能够被认真履行,不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体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众与社会的有效监督机制。按照审批与监管分离的原则,分开审批人员和监管人员,由监管人员对审批人员经办的审批事项实施监督,并形成纵向和横向的网络化自我监督机制。同时,邀请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从外部对审批行为进行监督,设立投诉信箱或投诉电话,针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督促检查。有效建立社会监督网络,把有关信息通过媒体公示于众,让公众知晓改革的意义、过程和结果,将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整个社会公众的视野。
(四)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的配套制度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第10篇
阅读提示:本篇共计4027个字,预计看完需要11分钟,共有121位用户关注,53人点赞!
一、深入调研,营造改革氛围。
对编办来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一项陌生的工作,为了尽快切入工作,我们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活动。通过对79家企业进行调查随访、与县乡政府负责人和市县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座谈、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分析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深化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形成了《放权还需动真格―关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调研报告》,呈报市委、市政府,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市委书记于晓明结合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分不同层级、群体、行业、部门先后召开8次座谈会,对调研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剖析,对相关部门压担子、交任务。市长孙爱军多次召开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对改革中存在的问题逐单位点评。根据于晓明书记的指示,常务副市长段伯汉亲自安排由市政府再成立三个调研组,针对调研报告反映的问题深化调研。由于领导重视,部门协调配合、积极参与,营造了良好的工作氛围,我市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迅速启动。
二、健全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组织体系。以常务副市长为召集人,建立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编办。今年1月,经市编委研究,报省编办同意,在市编办设立了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充实配备了5名工作人员。从社会各界遴选26名有相应工作经历、责任心强和一定专业特长的人员,成立菏泽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咨询委员会。各县区及时跟进,均建立了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了工作机构,配备了工作人员。二是建立了“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市审改办创新工作方法,建立了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台账制度。月调度、周安排,将平时工作以日志的形式记录下来。规范档案管理,创建了与纸质档对应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按部门单位分别建立了专项工作档案。对日常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建立了台账、日志、档案“三位一体”综合管理的工作运行模式。
三、突出重点,集中力量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根据省部署要求,市编委印发文件、召开会议,部署核查清理和目录编制工作。一是摸底核查。按照“依法规范、全面真实、翻箱倒柜、应挖尽挖”的要求,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排查清理,53个部门、单位核查上报行政审批事项443项。二是严格审核。确定了“四个对照”原则,即: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防止不合法项目的存在;严格对照国务院、省政府保留的文件,防止新设定项目的遗漏;严格对照省政府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防止将已下放的项目承接不到位、已取消的继续保留;严格对照各部门的项目,防止同一项目在不同部门的重复设立。通过“三上三下”的方式,对部门、单位上报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分组审核、逐部门对接、逐项核对、集体讨论、分类定性。对刻意压缩、合并的项目重新梳理,对存在异议的事项反复沟通研究,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到各单位。6月份形成了《菏泽市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送审稿),报省编办进行了审核。三是网络公示。在省审改办指导下,对所有项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比对,与各部门单位再次进行沟通对接,最后形成网络版公示稿。共核实保留行政审批项目364项,其中行政许可280项、非行政许可审批84项。8月1日,在“菏泽市人民政府网”、“菏泽市机构编制网”进行了公示,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了《关于公开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部门在10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开本部门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征求社会意见,自觉接受各界监督。
在编制目录工作中,突出了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核查清理范围横到边、纵到底、全覆盖。考虑到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审批的相对方是地方的市场主体和个人,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我们将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纳入了这次核查清理的范围,这些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并纳入市级目录管理,并予以公示。二是公示内容应有尽有。为便于社会监督和方便群众办事,我们在编制公示项目目录时,在以往公布的事项内容之外,又增加了审批条件、申请材料、承办人及电话、责任人及电话、收费依据、审批流程,目录事项要素更齐全,群众一目了然。三是市县共享网络统一公示平台。为督促县区审改工作,减少重复投资和重复劳动,我们提前谋划,组织人员研究开发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统一公示平台,市县共同使用。
四、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推进改革。
市编办积极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对相关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工作调度,及时掌握工作情况。一是督促相关部门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落实承接工作。与涉及承接事项的21个市直部门、单位逐个沟通,对照部门上报的审批事项清单,认真核对,逐项落实120余项省下放项目。二是清理规范非行政许可事项。结合编制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对非行政许可进行清理登记,对“红头文件”设立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全部取消,对保留的84项非行政许可纳入审批目录予以公示。三是优化审批流程,明确审批责任。协同法制部门健全完善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制度、完善运行机制。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将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在现有承诺时限基础上再压缩30%。对每个审批项目,严格落实审批责任,明确了责任人、承办人、联系电话,方便群众监督和责任追究。四是开展集中审批和联合审批。制定印发《关于2014年度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各部门职责任务分工。认真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进一步整合各单位内部科室行政审批职能,市政务服务中心和部门办事大厅既受理又能办理的审批事项达到了95%。制定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登记项目联合审批程序、收费项目,优化了办事程序,提高了办事效率。五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为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水平,防止监管“缺位”,制定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对每个审批事项明确监管部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制定印发《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存在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重点解决行政审批改革不到位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活动自6月中旬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动员部署、查摆问题、整改推进、建章立制、检查验收5个阶段实施。目前,各单位正针对存在的问题突出抓好整改,对应每个审批项目建立配套工作制度,报市审改办备案。
五、改革中遇到的问题。
(一)改革中的法律问题。1、关于行政许可初审转报问题。我们在清理编制审批目录时,查出的初审转报事项共98项。这些审批事项实际存在两个批准行为,将两级机关都作为许可批准机关才符合权责统一原则。对这类项目,我们按照省编办指导意见,一并纳入市级审批目录管理。2、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界定问题。在一些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的界定上,法律法规依据不够清晰,需要仔细甄别。如:“工伤认定”是国务院条例设定,不少地方认定为行政许可,但严格对照行政许可法规定不具备设立行政许可的条件,故我们将其纳入非行政许可项目。有的审批项目,虽然法律法规设定了许可,但未明确许可主体,相关部门行文自行设定为实施主体。如:“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审批”,《安全生产法》有设定依据,但没有明确实施机关。国家安监总局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规定:“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除煤矿以外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审批、审核工作。”以上许可设定违反了行政许可法规定,属于自己给自己授权。这些项目给改革带来了认识和理解上的分歧,造成编制目录时各地不能规范统一。3、正确区分行政许可与其他行政权力。许可与备案、撤销、注销、确认、登记等区别问题,是编制目录中遇见的普遍问题,需要深入学习和研究《行政许可法》,准确把握好行政许可的法律界限,才能科学解决实际问题。如:婚姻登记、机动车登记、房产登记、残疾人证核发等,不同的地方认定的类别不一样,有的放在行政许可、有的放在非行政许可,有的按行政确认对待。但是,企业登记很明确就是典型的行政许可。4、“空壳条款”和“僵尸条款”问题。有的审批项目只有设定依据,而对相关人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流程没有规定。如:菏泽市国税局“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审批”及“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对具体审批程序国家、省均未出台细则,项目不具备可操作性,无法实施。同一个审批项目,不同地方在审批流程上存在很大差异,个别出现人为设障设卡现象,导致一些项目审批条件过于苛刻、申请材料过多。在这些审批项目中,有的申请材料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条件中延伸出来的,有的是根据实际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还有少数是“祖辈流传”式审批,说不清具体审批程序的依据及由来。个别项目自设立以来没有发生过审批业务,占用了行政审批资源,但市级又无权取消。如市宗教局承担的“设立其他宗教固定场所审批”,没有发生过审批业务;市体育局“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许可”项目,无人申请。
(二)审批项目数量及规范统一问题。在编制行政审批目录中,个别地方还存在过分注重“数字效应”的现象,试图通过一次次削减项目而实现审批的精简化,这在客观上是将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简单化、形式化。有的单纯为了减少行政审批项目,片面追求数字效应,刻意压缩、合并审批事项,拿行政审批事项的削减数量和比例作为改革力度和成败的指标。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解决的不单单是取消下放审批项目的数量问题,而是如何合理确定政府与市场、社会的边界线,如何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各地项目数量相差很大,甚至同一事项,名称不一致,定性也不同,编制的目录千差万别。从我们的实践来看,通过努力,各地同一层级保留的行政审批数量应当大体一致,项目名称尽量做到规范一致。
(三)审批执行的监督问题。“凡未纳入目录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这是硬性规定。具体执行起来究竟硬不硬,超范围审批、越权审批怎么办,如何监督处罚等,都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目前,还存在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机关监督缺位或不到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不力或失衡、社会监督体系也不健全,行政审批“事前无监督、事中无监管、事后无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