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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发布时间:2024-03-17 09:01:07 查看人数:33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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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今天召开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再动员暨效能督察队成立大会,主要目的就是要认真传达全省机关效能暨民主评议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全市纪检监察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重点,以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动员全市工商系统上下为民主评议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

前段时间,市局监察室分片召开了部分单位纪检组长座谈会,听取了关于开展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下面,就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把握工作特点,查找工作不足,进一步增强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紧迫性和坚定信心

面对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变化、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分析工作形势,准确把握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工作不足,是增强工作信心,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准确把握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特点。根据《*省*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今年的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以组织社会各界群众问卷测评为主,适当结合工作考核的方法进行,具体有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确立“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时代特点;二是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评议。参评单位实施经常性的工作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问卷测评,并反馈一次考核和评议情况,考核和评议情况计入年终总评结果;三是充分体现“群众说好才算好”的评议原则,市县两级组织群众问卷测评,取消领导直评和省级问卷测评,加大了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评议比重;四是参评单位的年度总评结果为社会各界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由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开通报,不再搞表彰活动,不授予任何称号,不搞免评奖励。从以上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不难看出,民主评议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了。

(二)深刻认识系统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面对民主评议新的任务的要求,我们的民主评议工作同市委、政府和省局的要求,以及企业、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队伍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行为仍然不够规范;三是服务发展的亮点不多;四是取消了免评以后,所有的单位全部进入评议,其竞争更加激烈;五是少数单位和同志或多或少地存在自满或厌战情绪,还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这些现象和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影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必须采取坚决、快速、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克服和解决。

(三)切实增强做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虽然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系统整体工作中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我们对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仍然较为乐观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系统各级党组高度重视信心十足。市局党组在年初就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争第一的工作目标,并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上进行了重点部署。系统内不少县(市、区)工商局在重新进入评议后,及时认真研究谋划,主动与市局沟通信息,表现出了极强的敏感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市局监察室召开的两次座谈会上,各单位纪检组长纷纷就抓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建言献策,并对圆满实现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目标,表现出了极大的信心和决心。二是我们有着非常好的工作基础。在以往的工作中,市局及系统各单位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不少单位还取得了地方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同时,多年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我们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尤其是随着工商所的撤并整合,基层工商分局和经检大队升格为副科级,基层工商分局软硬件建设的到位,有力地提升了工商形象,为做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系统民主评议工作开局良好。市局及时对今年的民主评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了工作方案和公开承诺。注重与市评议办的沟通和协调。在近日全市阳光服务活动中,我局活动以阵容强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到了市领导*、*,评议办领导*和参与群众、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各县局也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重新聘请监督员、建立民主评议工作专刊、开展述职述廉、主动邀请地方纪委和监督员监督等各项措施强化民主评议工作。可以说,整体工作已经全面铺开,有序进行,开局良好。

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整体,为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多年民主评议的工作实践早已充分证明,民主评议工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整体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反映的是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整体形象。在市局及全系统各单位重新进入评议序列后,各单位都要切实强化以民主评议统揽工作全局的意识,突出工作重点,自觉将民主评议融入到系统整体工作之中,立足充分发挥职能,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做贡献,以此取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一)切实抓好民主评议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已经下发,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在下步工作中,各单位在严格按照规定动作抓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同时,在日常尤其要注重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开门纳谏要诚恳。继续搞好开门评议,认真组织好上评下、下评上、外评内活动,诚心诚意地接受系统内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要继续做好“双述”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实践证明,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是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接受监督的好制度,也是开展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举措。今年各级党组要在规范步骤、讲求实效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民主评议总体安排,务必在半年和全年组织的两次问卷测评前,认真开展两次述职述廉活动。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质询,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提高述职述廉效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二是整改措施要有力。在坚持以教育为本的同时,针对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逐项整改的原则,制定过硬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三是走访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要经常。各级评议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对于我们能否取得好的成绩和名次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走访,听取意见,沟通感情,取得理解和支持。市局、县局和基层分局在*月份要建好三级监督员队伍。市局将制定具体的走访计划,指导各单位有序的开展走访和回访工作,以收到征求意见、化解矛盾、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的效果。四是沟通协调要到位。一项工作,沟通协调到位,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因此要充分认识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注意掌握沟通协调的时机,通过汇报工作、举行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尽可能地与地方评议办、评议团、人大、政协、基层乡办等各个方面人士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把握上级工作部署,了解基层工作动态,为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取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基础。

此外,各单位还要明确专人,注意浏览市民主评议网站,及时获取信息和动态,借鉴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

(二)切实抓好各项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民主评议的主题是“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必须立足职能实际,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工作姿态,扎扎实实地抓好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民主评议做贡献。一是要实实在在搞服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是各级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发展意识,将全市工商系统在民主评议中焕发出来的生机与活力投入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去,准确定位,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市局《*年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意见》,切实抓好注册登记、商标战略、“一会两站”、发展经纪人、合同帮扶等各项服务工作,全力以赴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认认真真抓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辩证地看,这与民主评议工作关于优化环境的主题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更高层次上的优化环境。因为优化环境不等于在监管执法上的妥协,放纵违法等于更大程度上的损害发展环境。要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按照执法主体合法化、行政执法程序化、行政许可规范化、执收执罚制度化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市场主体合格;加强食品安全等商品质量监管,确保人民消费安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执法监管中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市局正在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流转,并开发自由裁量电子辅助软件,努力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出现。要加快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运用这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为企业、商户、群众提供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消保维权等各类指导服务,营造积极行政的政务环境。同时注重发挥消协、个私协、维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作用,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维权、法律、创业指导等各类服务。使企业、商户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创业激情得到最大限度的迸发。

(三)切实抓好行政效能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效能建设、源头治理等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民主评议工作密不可分。必须统筹安排,同步落实,以形成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要按照“提速提质”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百分之百地落实好“一站式”首办责任制、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工作无缺位、一次告知、一次办结、现场办公、上门年检、预约办事、跟踪服务等效能建设制度,绝不能打任何折扣。各单位要对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上半年市局还将完成市、县和基层三级行政效能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二是要切实强化源头治理。要按照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不断强化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源头治理。当前要着重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不断完善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积极探索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制约,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消极腐败行为。同时,要按照抓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思路,积极推进财务、人事、党务等内部事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在工作中,要尤其注重发挥制度的稳定性和治本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制度,为完善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运行机制做贡献。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落实是一切工作的归宿。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工作重点已经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狠抓既定部署的落实。各单位要以市局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督察促落实。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无论是公开承诺和优化环境政策规定的落实,还是执法、服务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效能的提高,都需要强化监督。为此,市局组建了*支效能监察督察队伍,并于今天正式启动,实行分片督察。这既是强化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需要,更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我市工商系统强化效能督察的一个创举。这不仅得到了市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充分肯定。市局已制定了详细的《督察办法(暂行)》,明确了督察队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并为督察队提供了车辆等必须的工作装备。希望督察队的同志们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不断提高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真正创出亮点,干出特色。同时,市局明确地告诉大家,组建督察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干部、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督导民主评议、优化环境、效能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本质上讲,就是帮助县局更好地做工作。希望各单位对此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准确传达市局的意图,积极配合督察队的工作开展。各单位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尤其是窗口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就地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民主评议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各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结合本单位和系统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导民主评议工作进展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制度规定的问题。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要敢于揭短亮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抓好教育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教育是落实民主评议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常抓不懈。教育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主评议的工作部署,自觉地、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干部克服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相对立的糊涂认识。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是辩证的统一,从而自觉地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融入到具体行动之中,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政风行风建设作贡献。要教育干部树立“人人都是形象,事事关系发展”的理念,从日常执法监管和服务工作及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规范工商人员的礼仪行为,努力打造文明之师、威武之师,在一点一滴中树立形象。

(三)严格责任促落实。严格工作责任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民主评议工作也必须切实强化工作的责任。要进一步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中明确的责任要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和“抓机关必须抓基层、抓业务必须抓行风”的“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民主评议工作负责。各局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组做好民主评议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层层压死工作的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局再次强调,对于民主评议工作,市局不仅看重过程,更看重结果,并坚决按规定兑现奖惩。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能力,为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圆满实现今年民主评议和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必须有强有力的机构和队伍做保障。因此,必须契而不舍地将加强系统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保证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去年市局党组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从市局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意见的贯彻高度重视,积极抓好落实,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了机构、人员、装备和政治经济待遇等各方面的保障。但也有少数单位截止目前仍然存在着机构未单设、人员不专职、政治经济待遇没保障等突出问题。在此,我郑重强调,市局党组对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专门意见,并强调了落实时限,不落实就是政令不通的表现。请各单位纪检组长会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党组进行汇报,面对市局党组的严格要求和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不折不扣地将意见贯彻落实到位。监察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角色定位意识。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纪检组长要正确处理主管和分管工作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因为纪检监察工作才是你的“本职”和“责任田”。二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服务工商事业发展的大局观念,找准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始终坚持为市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服务,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强化组织协调意识。组织协调不是“大包大揽”、不是“包办一切”。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强化干事创业意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纪检监察被摆上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省市局对干部的使用上,也没有体现出任何的差别。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干事创业意识,依法依纪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用工作实绩体现自己的价值,赢得自己的地位。五是强化形象意识。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的,更要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不放弃原则、不回避矛盾,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有底气、有锐气、有勇气,工作起来才能硬气。六是强化创新意识。要将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护干部、服务发展、促进和谐工商建设上,不断创新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提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工商提供有力保障。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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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会讨论批准或主管、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20xx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信访走访形式新《信访条例》列举了信访的形式为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并处处透出不鼓励走访,而鼓励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狭义信访的信息。但是,实际中人们一提到上访,想到的却总是千里迢迢的走访,要求各级政府要向社会公布信访工作机构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尤其是要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如果这个信息系统建立起来,人们真的就会在家里坐在电脑前上访,不用到政府门口、到北京、到天安门上访了吗?

实际上,许多上访者之所以选择走访,尤其是集体走访、重复走访,并非是他们不了解信访部门的联系方式,也并非是他们缺乏通信手段,不会上网,其中的奥妙,无非是在政府对游行、示威严格管制的情形下,走访尤其是集体上访不过是民众以上访名义进行的游行示威,一种公开施加压力的手段。其他非走访的信访,最多只能传递信息,而不能施加压力。没有附加压力的信息,其重要性、紧迫性只会排在附加压力信息之后。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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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街道党委、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健全党内外监督机制,不断拓宽民主监督渠道,根据《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试行)》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的民主监督工作,是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需要;是实行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依靠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开展民主监督工作的有效办法;是不断改进监督机制,加大对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力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各地、各单位要积极探索和完善民主监督的方法和途径,从制度上保证民主监督的形式到位、内容到位、人员到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提供多种监督渠道。

1、咨询会议和情况通报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每年召开一次由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咨询座谈会,征求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区纪委监察局每年安排二次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参加的情况通报会,主要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和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

2、特定问题调查和个案质询监督制度。对涉及面较广、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选择1—2件群众反映强烈、具有代表性的个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开展专项调研,并对区属有关单位存在的问题实行全程跟踪监督,指出个案处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

3、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每年进行一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点工程项目、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等方面的专项视察评议和执法检查活动。

4、效能监察制度。区纪委监察局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区人大、区政协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特邀纪检员、监察员对行政机关的机构设置、资源配置、运转状态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国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依法行政、办事效率、办事质量等方面进行效能监察,并对有关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实施等过程开展监督检查。

5、来信来访专办制度。纪检部门要按照工作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建立和落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来信来访的专办及督办制度,及时反馈来信来访办理情况,对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区纪委监察局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共同协商,专项办理。

三、区纪委监察局要按照区委确定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署,会同区人大、区政协在年初制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特邀纪检员、监察员民主监督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明确职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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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市纪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区纪委《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切实履行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的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协调等职能,推动我区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订本工作制度。

一、廉洁文化建设制度

1、有廉洁文化建设的组织领导体系。将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纳入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建设统一规划,与企业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纪律监督组织具体负责,工会、妇联、团组织等各负其责,广大党员职工共同参与的廉洁文化建设格局。

2、有廉洁文化建设具体实施意见。明确企业廉洁文化建设的目标任务、活动安排、落实措施、经费保障,确保企业廉洁文化建设有目标、有内容、有措施、有计划。

3、有廉洁文化制度。在教育预防、行为规范、监督制约、检查评估等方面,强化廉洁文化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廉洁教育工作制度,明确廉洁教育的主题、对象、内容、方法和时间等;建立健全廉洁从业规定和行为规范,明确“管钱、管物、管人”工作程序、岗位标准和相关人员廉洁自律规定;建立健全廉洁从业承诺和监督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4、有廉洁文化活动阵地。利用企业图书室、活动中心等,建立廉洁读物专架、廉洁影视角,设立廉洁文化宣传橱窗等。充分发挥企业内部刊物、网站等资源的作用,加强企业廉洁文化的宣传。

5、有廉洁文化宣传教育活动。组织企业管理人员和党员职工,开展“诚信经营、廉洁从业”等主题教育活动。结合企业实际,举办廉洁形势报告、廉洁文化主题演讲、研讨征文、廉洁书画展和读书思廉心得交流等活动。

二、监督检查工作制度

1、监督检查的内容:根据企业实际,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根据企业要求,监督检查企业基建、财务、采购、销售、仓库等重点环节、关键岗位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廉洁从业的情况和企业内控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依据党建要求,监督检查企业党务公开情况,党员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落实情况,企务公开情况,职工社会保险金交纳、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协商等情况;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组织交办的其他事项的完成情况。

2、监督检查的形式:可以开展专项审计,监督检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根据企业实际,列席相关会议,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处理过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民意调查、民主测评,了解企业党员、职工对企业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满意度及意见建议;聘请党外职工共同参与监督检查。

3、监督检查的方法: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经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协助企业党组织,会同工会、审计等职能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4、监督检查的结果: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台帐,有检查、有记录、有总结、有建议、有报告,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整改。

三、举报工作制度

1、非公有制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是举报的受理机构。要明确专(兼)职举报接访员,并通过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畅通举报渠道。

2、举报受理范围:对企业党组织、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检举;对企业党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反映;对党员职工其他败坏党风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上级纪检组织交办、转办的涉及本企业党员的举报案件。

3、接访人员对企业党员职工的来访(来电)要认真接访、热情接待,做到态度认真,耐心倾听,并做好记录。

4、举报一旦受理,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办结后应报企业党组织备案,并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5、对于涉及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举报,应及时将受理情况报告企业党组织,通报企业管理层。

6、对于涉及企业党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并协助配合上级纪检组织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7、对于因由党员引起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集体访问题,应及时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组织汇报,并妥善处置化解矛盾和问题。对于已经发生的重大事件,应采取稳妥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纪检组织报告。

8、建立工作台帐,及时将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归档。

四、党务公开制度

1、党务公开的内容:企业党组织及成员分工情况,企业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和重要决策、决定;企业党组织成员廉洁自律情况和党的纪律监督工作情况;企业党组织民主生活会、民主评议开展落实情况;企业党组织参与讨论的企业重大事项和党员职工关心的重大问题;各类先进推荐、评比表彰或违纪处理情况;党员发展情况、后备干部培养情况,党费收缴情况,困难党员和职工补助情况;党员和职工普遍关心的不涉及党内秘密的其他事项。

2、党务公开的形式:按照规范、实用、方便的原则,针对不同内容和特点确定不同的公开形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支委会、党员大会、组织生活会等党内相关会议公开,也可通过下发文件、告示等形式进行公开。适宜对党外公开的采取党务公开栏、企业网站、刊物、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3、党务公开的方法:根据内容不同,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4、党务公开的领导与监督:党组织书记负总责,负责部署、组织党务公开工作。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经党组织审核批准后,及时予以公开。纪律监督组织负责对企业党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在党务公开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党员、职工对党务公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党员群众。

6、建立党务公开台帐,对公开的内容、意见建议及反馈情况等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

五、推进企务公开制度

1、督促企业成立企务公开监督小组。由企业党的纪律监督组织、工会、审计、人事等相关部门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负责对企业企务公开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企业企务公开责任部门按期公开。监督检查企务公开责任部门是否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公开有关事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督促企业畅通企务公开渠道。除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企务公开栏等主要渠道公开外,还应通过企情会、企业网站、内部刊物等多种形式进行公开。

4、督促企业广泛及时收集意见和建议。公开后要通过意见箱、职工座谈会、电子邮箱等形式,广泛收集职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企务公开领导小组反馈。

5、督促和指导建立企务公开工作民主评议制度。定期组织职工对企务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评议,评议结果要公开,对检查和评议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督促落实整改。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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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5月21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根据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控告申诉工作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的纪律、促进党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利,对党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是纪律检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纪律检查机关受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对党员、党组织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四条控告申诉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控告申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按照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

(四)维护当事人的民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县以上(含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建立控告申诉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干部,设置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的规章制度,为党内外群众提供检举、控告、申诉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程序和方法

第一节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

第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中央委员会批准。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上述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九条对第七、第八条所列范围以外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问题,就由哪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所在的党组织调查处理;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中央以下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检举、控告,必须报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第十二条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可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第十三条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节处理申诉的程序

第十四条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已经撤销的,由申诉人现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承办。

党员、党组织对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律检查机关承办。

第十五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十六条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认为需要时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复议、复查。

第十八条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第十九条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三节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基本方法

第二十条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可采取适当的书面形式,及时向党的有关领导机关、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一条对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和本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的申诉,分别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案件检查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办理。重要的可由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批示办理。

第二十二条涉及下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一般党员的检举、控告、申诉,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转交下级相应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重要的可函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调查处理,有的可责成其报告调查处理的结果。

第二十三条对转交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办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交办的纪律检查机关可采取检查、催办、参与调查、参与研究处理意见等方法,促使问题及时、正确地得到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置理;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的,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章受理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在控告申诉工作中,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责任是: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党纪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和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指导和协助下级纪律检查机关做好控告申诉工作。

第二十六条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控告申诉工作部门承担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日常工作,遵照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和有关规章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群众来访,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二)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四)向本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律检查机关、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律检查机关职责范围的问题;

(五)调查研究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拟订控告申诉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六)协调处理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二十七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对受理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对应由本级处理的问题,本级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

第二十八条对于上级纪律检查机关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承办的纪律检查机关或有关党组织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报告结果;不能如期报告时,要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九条向上级纪律检查机关报告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处理结果,应当材料齐全。

报告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二)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的意见。在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被检举、控告人有错误,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组织处理的,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决定。

(四)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报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必备材料是:

(一)原处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二)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在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三)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或有关党组织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审核后,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上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由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如果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案件所作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三十二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检举、控告人及检举、控告内容,应当保密。不准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人;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对如实检举、报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对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影响,并教育错告者;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认定诬告,必须经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对于党员、党组织对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六条发现党的组织或负责人对党员或党组织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的,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检举、控告、申诉的问题已经得到正确处理,当事人仍无理纠缠,影响工作秩序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不听劝告、屡教不改的,可请公安部门协助处理。

第三十八条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坚持原则、执行政策、秉公执纪、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各级纪律检查机关的领导对重要的检举、控告、申诉,应亲自阅批、接谈,进行处理;要支持承办人员履行职责,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一条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三)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四十三条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条例是党内处理检举、控告、申诉的规则,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条例的细则或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控告申诉工作,可参照本条例另作规定。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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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今天召开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再动员暨效能督察队成立大会,主要目的就是要认真传达全省机关效能暨民主评议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全市纪检监察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重点,以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动员全市工商系统上下为民主评议工作取得优异成绩而努力。

前段时间,市局监察室分片召开了部分单位纪检组长座谈会,听取了关于开展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工作的进展情况汇报。下面,就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我再强调以下几点:

一、把握工作特点,查找工作不足,进一步增强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紧迫性和坚定信心

面对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变化、新形势和新要求,深入分析工作形势,准确把握工作特点,认真查找工作不足,是增强工作信心,更加有针对性地做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基础。

(一)准确把握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新特点。根据《*省*年民主评议工作方案》,今年的工作采取省市县三级联动,以组织社会各界群众问卷测评为主,适当结合工作考核的方法进行,具体有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一是确立“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的活动主题,充分体现了新时期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和时代特点;二是实施动态考核、动态评议。参评单位实施经常性的工作考核,每半年组织一次问卷测评,并反馈一次考核和评议情况,考核和评议情况计入年终总评结果;三是充分体现“群众说好才算好”的评议原则,市县两级组织群众问卷测评,取消领导直评和省级问卷测评,加大了基层单位和群众的评议比重;四是参评单位的年度总评结果为社会各界群众和企业的满意度,由各级党委、政府社会公开通报,不再搞表彰活动,不授予任何称号,不搞免评奖励。从以上四个方面的新特点不难看出,民主评议工作的要求更高、任务更重了。

(二)深刻认识系统工作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面对民主评议新的任务的要求,我们的民主评议工作同市委、政府和省局的要求,以及企业、群众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队伍素质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执法行为仍然不够规范;三是服务发展的亮点不多;四是取消了免评以后,所有的单位全部进入评议,其竞争更加激烈;五是少数单位和同志或多或少地存在自满或厌战情绪,还不适应新的形势的变化和要求。这些现象和问题,如不认真加以解决,势必会影响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化,影响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必须采取坚决、快速、有效的措施尽快加以克服和解决。

(三)切实增强做好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信心和决心。虽然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呈现出了新的特点,系统整体工作中还存在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但我们对做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仍然较为乐观的态度。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系统各级党组高度重视信心十足。市局党组在年初就对民主评议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了争第一的工作目标,并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会上进行了重点部署。系统内不少县(市、区)工商局在重新进入评议后,及时认真研究谋划,主动与市局沟通信息,表现出了极强的敏感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在市局监察室召开的两次座谈会上,各单位纪检组长纷纷就抓好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建言献策,并对圆满实现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目标,表现出了极大的信心和决心。二是我们有着非常好的工作基础。在以往的工作中,市局及系统各单位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不少单位还取得了地方第一名的优异成绩。同时,多年民主评议工作开展,我们也积累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尤其是随着工商所的撤并整合,基层工商分局和经检大队升格为副科级,基层工商分局软硬件建设的到位,有力地提升了工商形象,为做好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三是系统民主评议工作开局良好。市局及时对今年的民主评议进行了安排部署,出台了工作方案和公开承诺。注重与市评议办的沟通和协调。在近日全市阳光服务活动中,我局活动以阵容强大、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受到了市领导*、*,评议办领导*和参与群众、新闻媒体的高度评价。各县局也结合实际制定方案,采取重新聘请监督员、建立民主评议工作专刊、开展述职述廉、主动邀请地方纪委和监督员监督等各项措施强化民主评议工作。可以说,整体工作已经全面铺开,有序进行,开局良好。

二、突出工作重点,统筹兼顾整体,为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奠定坚实基础

多年民主评议的工作实践早已充分证明,民主评议工作就是对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整体工作的考核和评价,反映的是一个单位或一个系统的整体形象。在市局及全系统各单位重新进入评议序列后,各单位都要切实强化以民主评议统揽工作全局的意识,突出工作重点,自觉将民主评议融入到系统整体工作之中,立足充分发挥职能,以更加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优化发展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做贡献,以此取得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一)切实抓好民主评议各项日常工作的落实。今年的民主评议工作方案已经下发,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在下步工作中,各单位在严格按照规定动作抓好民主评议工作的同时,在日常尤其要注重突出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开门纳谏要诚恳。继续搞好开门评议,认真组织好上评下、下评上、外评内活动,诚心诚意地接受系统内和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要继续做好“双述”工作,接受群众监督。实践证明,面向监管服务对象述职述廉是工商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有效接受监督的好制度,也是开展好民主评议工作的重要举措。今年各级党组要在规范步骤、讲求实效上下功夫,要结合当地党委政府对民主评议总体安排,务必在半年和全年组织的两次问卷测评前,认真开展两次述职述廉活动。通过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质询,深入剖析、查找原因、制定措施、认真整改,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和关心的实际问题,提高述职述廉效果,严防搞形式、走过场。二是整改措施要有力。在坚持以教育为本的同时,针对系统政风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要按照一事一议、逐项整改的原则,制定过硬的整改措施,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三是走访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要经常。各级评议代表和管理服务对象对于我们能否取得好的成绩和名次具有举足轻重的重要作用,各单位一定要放下架子、扑下身子,采取多种形式搞好走访,听取意见,沟通感情,取得理解和支持。市局、县局和基层分局在*月份要建好三级监督员队伍。市局将制定具体的走访计划,指导各单位有序的开展走访和回访工作,以收到征求意见、化解矛盾、查找问题、改进工作的效果。四是沟通协调要到位。一项工作,沟通协调到位,事半功倍;反之,则事倍功半。因此要充分认识沟通协调的重要性,注意掌握沟通协调的时机,通过汇报工作、举行座谈、上门走访等方式,尽可能地与地方评议办、评议团、人大、政协、基层乡办等各个方面人士加强沟通和联系,及时把握上级工作部署,了解基层工作动态,为主动做好各项工作,切实取得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奠定基础。

此外,各单位还要明确专人,注意浏览市民主评议网站,及时获取信息和动态,借鉴经验和做法,更好地指导本单位、本系统工作。

(二)切实抓好各项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民主评议的主题是“优化发展环境、服务和谐社会”,因此我们必须立足职能实际,以更加奋发有为的工作姿态,扎扎实实地抓好执法监管和服务发展工作,以实际行动为民主评议做贡献。一是要实实在在搞服务。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服务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是各级工商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进一步强化服务发展意识,将全市工商系统在民主评议中焕发出来的生机与活力投入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去,准确定位,强化措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面落实市局《*年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环境服务发展的意见》,切实抓好注册登记、商标战略、“一会两站”、发展经纪人、合同帮扶等各项服务工作,全力以赴地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二要认认真真抓监管。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辩证地看,这与民主评议工作关于优化环境的主题不仅不矛盾,而且是更高层次上的优化环境。因为优化环境不等于在监管执法上的妥协,放纵违法等于更大程度上的损害发展环境。要牢记执法为民的宗旨,按照执法主体合法化、行政执法程序化、行政许可规范化、执收执罚制度化的要求,严格履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市场主体合格;加强食品安全等商品质量监管,确保人民消费安全;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维护法律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在执法监管中要认真落实市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市局正在积极推进行政处罚案件网上流转,并开发自由裁量电子辅助软件,努力避免人为因素导致的执法不公平、不公正问题的出现。要加快全面推行行政指导,运用这种柔性的行政执法方式为企业、商户、群众提供登记注册、商标、广告、合同、消保维权等各类指导服务,营造积极行政的政务环境。同时注重发挥消协、个私协、维修行业协会的指导、服务作用,为广大经营者、消费者提供维权、法律、创业指导等各类服务。使企业、商户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创业激情得到最大限度的迸发。

(三)切实抓好行政效能建设及源头治理腐败和不正之风工作。效能建设、源头治理等各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民主评议工作密不可分。必须统筹安排,同步落实,以形成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良好工作局面。一是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要按照“提速提质”的要求,切实转变作风,百分之百地落实好“一站式”首办责任制、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工作无缺位、一次告知、一次办结、现场办公、上门年检、预约办事、跟踪服务等效能建设制度,绝不能打任何折扣。各单位要对执行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梳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同时,上半年市局还将完成市、县和基层三级行政效能监测体系建设,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促进行政效能的提升。二是要切实强化源头治理。要按照中央“三个更加注重”的要求,不断强化腐败和各种不正之风的源头治理。当前要着重抓好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单位要不断完善重要行政权力运行的动态公开,积极探索对重点岗位的有效监督制约,从制度和机制上杜绝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消极腐败行为。同时,要按照抓好试点、逐步推开的思路,积极推进财务、人事、党务等内部事务公开工作,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干部职工监督。在工作中,要尤其注重发挥制度的稳定性和治本作用,不断建立和完善预防腐败和不正之风发生的制度,为完善全市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长效运行机制做贡献。

三、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

落实是一切工作的归宿。工作目标已经明确,工作重点已经部署,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狠抓既定部署的落实。各单位要以市局效能督察队的启动为契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务求民主评议工作目标的圆满实现。要着重抓好以下几点:

(一)强化督察促落实。在民主评议工作中,无论是公开承诺和优化环境政策规定的落实,还是执法、服务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效能的提高,都需要强化监督。为此,市局组建了*支效能监察督察队伍,并于今天正式启动,实行分片督察。这既是强化系统民主评议工作的需要,更是规范执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的需要,是我市工商系统强化效能督察的一个创举。这不仅得到了市局党组的大力支持,也得到了省局纪检组、监察室的充分肯定。市局已制定了详细的《督察办法(暂行)》,明确了督察队的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并为督察队提供了车辆等必须的工作装备。希望督察队的同志们能够迅速进入角色,不断提高素质,敢于坚持原则,严格履行职责,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真正创出亮点,干出特色。同时,市局明确地告诉大家,组建督察队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干部、规范执法和服务行为,督导民主评议、优化环境、效能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从本质上讲,就是帮助县局更好地做工作。希望各单位对此都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向本单位的干部职工准确传达市局的意图,积极配合督察队的工作开展。各单位领导干部要经常深入基层尤其是窗口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就地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把民主评议工作做深、做实、做细。各局纪检组、监察室要结合本单位和系统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导民主评议工作进展情况,严肃查处各种违反政风行风建设、效能建设等制度规定的问题。对干部职工违法违纪问题,要敢于揭短亮丑,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抓好教育促落实。抓好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的教育是落实民主评议工作部署,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必须常抓不懈。教育干部职工深刻领会开展民主评议工作的重大意义,自觉将认识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关于民主评议工作的部署上来,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各级党委、政府关于民主评议的工作部署,自觉地、创造性地抓好落实。同时还要注重教育干部克服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相对立的糊涂认识。使广大干部充分认识民主评议和依法行政是辩证的统一,从而自觉地将加强政风行风建设融入到具体行动之中,用依法行政、规范执法和服务发展的实际行动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为政风行风建设作贡献。要教育干部树立“人人都是形象,事事关系发展”的理念,从日常执法监管和服务工作及社会交往的各个方面规范工商人员的礼仪行为,努力打造文明之师、威武之师,在一点一滴中树立形象。

(三)严格责任促落实。严格工作责任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效保证。民主评议工作也必须切实强化工作的责任。要进一步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中明确的责任要求,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和“抓机关必须抓基层、抓业务必须抓行风”的“一岗双责”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在抓分管工作的同时,还要对职责范围内的民主评议工作负责。各局纪检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党组做好民主评议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保证工作的有序开展。通过层层压死工作的责任,形成推动工作的强大合力。市局再次强调,对于民主评议工作,市局不仅看重过程,更看重结果,并坚决按规定兑现奖惩。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要追究哪个环节负责同志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升工作能力,为圆满完成今年各项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圆满实现今年民主评议和各项纪检监察工作目标,必须有强有力的机构和队伍做保障。因此,必须契而不舍地将加强系统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作为首要的任务来抓。当前要着重抓好以下工作:

(一)切实保证机构和人员落实到位。为进一步加强系统纪检监察工作,去年市局党组研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工商系统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从市局掌握的情况看,大部分单位对意见的贯彻高度重视,积极抓好落实,为纪检监察工作的更好开展提供了机构、人员、装备和政治经济待遇等各方面的保障。但也有少数单位截止目前仍然存在着机构未单设、人员不专职、政治经济待遇没保障等突出问题。在此,我郑重强调,市局党组对加强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出台了专门意见,并强调了落实时限,不落实就是政令不通的表现。请各单位纪检组长会后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党组进行汇报,面对市局党组的严格要求和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严峻形势,必须不折不扣地将意见贯彻落实到位。监察室要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二)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的角色定位意识。一是强化责任意识。纪检组长要正确处理主管和分管工作的关系,将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因为纪检监察工作才是你的“本职”和“责任田”。二是强化服务大局意识。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和干部都要牢固树立服务工商事业发展的大局观念,找准服务大局的最佳结合点,始终坚持为市局党组的决策部署服务,确保政令畅通。三是强化组织协调意识。组织协调不是“大包大揽”、不是“包办一切”。要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四是强化干事创业意识。在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中,纪检监察被摆上了越来越重要的位置,在省市局对干部的使用上,也没有体现出任何的差别。各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树立干事创业意识,依法依纪履行纪检监察职责,用工作实绩体现自己的价值,赢得自己的地位。五是强化形象意识。纪检监察干部是监督别人的,更要自觉接受方方面面的监督。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应该具备更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工作中要坚持做到不放弃原则、不回避矛盾,纪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有这样,我们纪检监察干部才能有底气、有锐气、有勇气,工作起来才能硬气。六是强化创新意识。要将纪检监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保护干部、服务发展、促进和谐工商建设上,不断创新反腐倡廉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为提升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整体水平,构建和谐工商提供有力保障。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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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郫县纪委监察局的新闻会、见面会、通气会等信息活动中,都可见这14名特邀监察员的身影。郫县纪委监察局将特邀监察员作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补充力量”,发挥队伍的参谋咨询作用,同时突出其双重监督和桥梁纽带功能,持续为社会监督注入新的活力。

发挥专业力量,充分获取信息

在郫县纪委可以看到这样一份名单,14名特邀监察员中,有中共党员1名、派和无党派人士13名;政协委员6名,人大代表3名,涵盖经济、金融、法律以及工程等多个专业领域,都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

为了让特邀监察员的专业优势得到有效发挥,郫县纪委监察局每年邀请他们参与全县的重大民生工程督查,并建立完善了建立联系沟通制度,加强特邀监察员与各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工作联系,参加联系单位开展的与监督工作有关的活动。

一方面对联系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特邀监察员还广泛收集群众对民生问题的诉求建议,由此畅通了群众与党委政府之间的桥梁,逐步形成了规范有序、运转良好,利于特邀监察员参政议政的工作机制。

“特邀监察员要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意见,还需要拓宽他们参与纪检监察活动的渠道。”郫县纪委副书记马敏介绍,仅2016年,郫县纪委就邀请特邀监察员参加新闻会、见面会、通气会等各种形式的信息活动6次,并通过“清廉鹃城”微信平台,向特邀监察员推送纪检监察工作动态信息,1-10月,郫县纪委监察局向特邀监察员推送纪检监察信息1500余条,沟通互动频率显著增强。

“对纪检监察工作的信息获得渠道更多了,印象也更加直观了。” 特邀监察员杨涛说。

围绕主责主业,监督对事对人

“特邀监察员要代表群众来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对纪委的纪检监察工作提出建议,所以要走到基层群众中去了解诉求,去看大家关心关注问题的落实情况。”杨涛说。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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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公司纪委(以下简称“**公司纪委”)全委会议事程序化、规范化和民主化,充分发挥**公司纪委集体领导作用,进一步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公司纪委全委会(以下简称“全委会”)。

第三条全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公司纪委的决策机构,讨论决定重大纪检监察事项。

第四条全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全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如果纪委书记认为必要或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全委会。

第六条全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全委会必须至少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八条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部门人员可列席全委会。

第九条纪检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负责会议记录,会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提前通知应出席会议的人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十条全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集团公司或上级纪委、**公司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的意见。

(二)研究讨论纪检监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专项工作部署。

(三)分析研究**公司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公司党委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通过**公司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听取案件和党员申诉情况的汇报,研究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六)研究决定**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制度规定。

(七)研究讨论**公司纪检监察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八)需要**公司纪委全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需由全委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题,由纪委书记确定。

第十二条会议议题由纪检办公室提前一至二天通知与会人员。重要议题需附书面材料。

第四章 议题的审议

第十三条全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参会纪委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每次全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如果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

第十五条全委会进行表决时,各位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全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或其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议的执行

第十七条每次全委会后一周内纪检办公室整理并形成《纪委全委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签字后,及时送纪委委员阅。

第十八条全委会决定事项由纪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它单位处理的事项,由纪检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检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凡经全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非经本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允许保留或提请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议前,应执行已形成的决议。

第二十条全委会决定的事项,需报请**公司党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公司党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全委会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会议的决定和讨论情况不得擅自扩散,凡违反保密规定的,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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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局纪检组长及纪检监察干部集中时间和精力,通过调研走访、带案下访、明察暗访、定点接访、问效回访等方式深入蚕桑基地乡镇村、蚕业合作社,走进蚕业大户,走进机关职工家庭,查看关于蚕桑生产方面的富民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了解蚕业发展现状,了解基层干群对现代蚕业发展的真实想法,了解他们热切期盼解决的问题,了解他们的生活状况和实际困难,化解疑难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范围对象

局纪检监察干部及相关工作人员。

三、时间安排

2014年5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一)充分准备阶段(2014年6月5日前)。一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下访”活动方案;二是认真分析本部门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深入排查分析基层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按照初信初访、上级转办、老户缠访三大类举报问题,分别梳理汇总,建立台账,纳入带案下访、解决初访、化解积访的范畴,进行分工、包案化解。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4年6月至12月)。纪检组长组织人员下基层每季度不少于2天,通过会议、座谈等形式了解社情民意,检查富民惠民政策落实情况,与基层干群一道研究解决对策,帮助解决问题。同时要做好民情记录,对活动开展情况实行台账管理,一是动态“建账”,建立群众诉求、反映、意见建议台账;二是定期“议账”,针对台账内容,研究工作措施;三是及时“报账”,采取情况通报等方式,公开办理情况;四是逐一“销账”,确保有关问题得到解决、逐件销号。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4年12月)。活动结束后,局纪检组将整个活动开展情况,包括采取的具体措施、取得的工作成效等进行总结,撰写与实际工作有联系、有实情、有分析、有见解的综合报告,上报市纪委室。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深入基层走访,了解社情民意。深入到柏垭镇、金垭镇、水观镇、宝马镇等乡镇村及蚕业大户,通过个别座谈、发放意见征求表、开坝坝会、与乡镇村领导交谈等多种形式,了解乡镇领导、村负责人、蚕业合作社负责人、蚕桑大户对蚕桑产业发展的一些想法、建议和存在的问题,了解蚕桑产业方面富民惠民政策的落实情况及还有哪些建议。通过给职工发意见征求表、设立廉政建设意见箱及邮箱、个别交心谈心、会议等方式,了解职工的意愿和想法,了解他们的家庭情况和困难,倾听他们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提出进一步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理念和思路,提升我局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二)带案下访,推动事要解决。局纪检组对近年来上级交办、领导批办、久拖不决的举报问题以及群众较多的地方或问题较突出的领域进行排查分析,认真梳理出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举报案件,作为领导包案下访解决的具体事项。采取定领导、定方案、定专人、定质量、定时限的“五定”措施和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稳控管理、包依法处理的“五包”责任制,推动事要解决,确保领导带案下访取得实效。

(三)明察暗访,摸清实情。纪检组既要开展面上明查,又要深入普通群众中暗访,从而掌握本系统、本行业真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属于错误行为的,立刻纠正;属于一般性问题的,着手研究对策,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做到点面结合、以点带面。

(四)畅通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局纪检组将组织相关股室负责人,择日定点开展接访。面对面听取群众诉求,答复咨询提问,做到有访必接、有问必答、有疑必释、有难必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分门别类的处理,能够当场解决处理的,在现场及时处理;需要调查了解的,及时安排人员限期核实处理。

(五)问效回访,狠抓落实。严格落实责任制、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谁承办、谁负责,随结案、随回访”的原则,按照快接、快交、快办、快回的要求,切实做好举报处理,进一步缩短办访周期,及时反馈信息。听取人的意见,确保问题解决,群众满意。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纪检组长下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下访既是纪检监察工作形势所需,又是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也是督导解决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省、市纪委对此项工作作了具体安排和明确要求。因此,局党组和相关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积极配合。各站、股室要认真排查梳理本部门在落实富民惠民政策、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疑难案件,主动同市局纪检组交流沟通,市局纪检组将在下访活动中帮助解决。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第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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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撰写发言材料

委局机关全体党员干部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科学发展、四求先行”和“做党的忠诚卫士、当群众的贴心人”主题,以“港城当崛起、争先行、纪检走前头”为实践载体,紧密联系业务工作、干部队伍自身建设和个人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实际,重点查找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查找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认真查找落实“四个对”要求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要做到“三查三比三看”,即:查思想、比觉悟、看大局意识强不强;查作风、比实绩、看履职能力高不高;查纪律、比廉洁、看自我要求严不严),认真撰写发言材料。委局领导和各室负责人要带头深入分析检查,在解决问题、取得实效上作表率。

1、委局领导结合分工,重点查找班子和个人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2、其他党员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对”要求,通过“三查三比三看”认真分析查找自身在思想、工作、生活、作风、遵章守纪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和不足,明确今后的努力方向。

(二)广泛谈心,征求意见

1、班子成员之间、分管(主管)领导与所分管(主管)职能室的负责人和党员干部之间相互谈心,交流思想,征求意见、建议。

2、各室负责人与本室党员相互谈心,相互交流思想、征求意见、统一认识。

3、委局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征求区直各单位、区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对委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方面的意见、建议。

(三)召开委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

1、5月日,委局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第五指导检查组报告召开委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有关安排。

2、5月日,召开区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讨论委局领导班子对照检查提纲。

3、5月日,委局领导班子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

4、向区委组织部、区直机关党工委、区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委第五指导检查组报告委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情况。

二、形成委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年5月底至7月上旬)

(一)撰写委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深刻剖析问题。委局领导班子从思想、作风、能力和体制机制等方面进一步查找问题,认真查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港口中心城区建设、落实“四个对”要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进行“四对照四检查”:一是对照第一要义,检查服务发展的思路清不清,研究解决围绕中心、站位全局,更加自觉、更加有效履职的对策;二是对照以人为本,检查执纪为民理念强不强,研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的具体措施;三是对照全局观念,检查统筹兼顾好不好,研究用发展的思路和创新的思维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办法;四是对照党性党风党纪,检查作风正不正,研究解决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够强、机关作风漂浮、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举措,进一步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2、认真撰写报告。在充分运用学习调研、解放思想大讨论、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成果的基础上,突出检查分析问题、理清发展思路、明确改进措施这个重点,认真撰写委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本单位党员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上形成的共识;二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本单位履行职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效,全面梳理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分析产生问题的主客观原因;三是本单位推进“港城当崛起、争先行”的努力方向、总体思路、工作要求和主要措施;四是本单位按照科学发展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

3、突出边查边改。按照“人民群众得实惠”的要求,把解决实际问题、推进科学发展、实现先行贯穿于学习实践活动的全过程。组织机关党员干部积极参加区委组织的以“一服务两促进”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着力解决学习实践方案中确定的六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努力做到“执纪守纪作表率、服务发展走前头”。紧密结合委局机关工作实际,坚持边检查、边实践、边整改,特别对“我为纪检监察工作建言献策”活动中收集到的党员干部、群众反映的影响和制约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制定详细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切实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二)征求对分析检查报告的意见

1、委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形成后,印发区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人和委局机关各室负责人征求意见。

2、召开全体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及时汇总意见、建议,并把汇总情况报送委局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

1、委局机关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

2、召开区纪委常委会议,讨论修改并完善分析检查报告。

三、群众评议(年7月上旬)

1、组织委局机关党员干部代表和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负责人,采取召开座谈会或书面评议的形式,对委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

纪检工作建议意见

经市局主要领导同意,我们今天召开全市工商系统民主评议再动员暨效能督察队成立大会,主要目的就是要认真传达全省机关效能暨民主评议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全市纪检监察专项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形势,进一步明确今年民主评议工作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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