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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规定15篇

发布时间:2023-03-13 07:30:12 查看人数: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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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管理规定

第1篇 建筑企业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一.加强施工现场的电气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电气安全技术规程,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二.施工现场必须健全电气安全管理和责任制度,由动力设备科负责电气安全管理,设一名专职人员负责电气安全。安全科负责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电工在动力设备科的指导下,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电气安全。

三.技术部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必须有专项电气安全设计,包括输电线路的走向,固定配电装置的设置点及其配电容量,大型电气设计、集中用电设备的平面布置,有针对性的电缺陷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设计要求安装。

四.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有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

1.凡是触及或接近带电体的地方,均应采取绝缘,屏护以及保持安全距离等措施。

2.电力线路和设备的选型必须按国家标准额定安全载流量。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具备良好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4.所有临时电源和移动电具必须设置有效的漏电保护开关。

5.在十分潮湿的场所或金属构架等导体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宜使用安全电压(12v)。

6.有醒目的电气安全标志。

无有效安全技术措施的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五.电气线路和设备安装完毕后,由动力设备科会同安全科、工程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六.必须经常对现场的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对电气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漏电保护器等开关是否完好,必须指定专人定期测试。台汛季节要强化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编制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解决。

七.必须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电气专业人员和职工进行电气安全技术教育和电气安全常识教育,新工人的三级教育中必须有一课时以上的电气安全教育,所有施工人员必须懂得触电急救知识,未经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电工和电气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不准从事电气安装、修理和电气设备的操作工作。

八.施工必须建立和健全如下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1.各类电气设备、设施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电气安全值班负责制和交接班制;

3.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4.电气事故的处理规程。

为了保证上述制度的贯彻执行,必须健全相应的考核办法和奖惩规定。

九.电工有权拒绝执行违反电气安全规程的指令,有权制止违反用电不安全的行为。

十.发生电气工伤、电气火灾和电气设备等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处,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

十一.本规定未涉及部分,均按国家有关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二章.变配电设备

十二.现场临时变电所及高低压线路装置均应严格按《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安装,经验收合格后,方准通电使用。

十三.现场临时用电所的选址要适当:变压器应安装在高于地面0.5米的基础上,周围设高度不低于3.5米的围墙壁;1000千伏安以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少于3米×3米,四周有效操作距离不小于0.8米,变电所外墙应张挂安全色标示警。

十四.低压配电室应紧靠高压变压器间,其净面积不小于3米×3米,地坪应高出高压变压器间50毫米,屋面为阻燃防渗漏,配电板下沿距地1米,板前应设置绝缘胶垫式木质绝缘台。

十五.变配电设备的检修维护及预防性试编应按规程规定的周期和要求进行,雷雨季节应严格进行全面检查。

十六.严格按规程要求做好防雨雪、防汛、防火和防小动物的工作,保证变配电室有好的通风条件;保持室内外整洁以及出入通道的畅通。

十七.严格执行有关停送电制度,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机并报告。

十八.配电变压器与施工现场的沟槽,应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第三章.输配电线路

十九.施工现场的供电线路的安装架设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电气安装工程施工图册》进行,做到规范化、条理化,严禁乱拖乱拉。

二十.架空线电杆的材质、直径、间距及埋深,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二十一.施工现场不得架设裸导线;输电干线、分支线及设备电源线的绝缘应符合规程要求;不准成束架设,不准直接绑扎在金属支架上。

二十二.架空线的截面积不得小于6平方毫米,铝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平方毫米。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

二十三.施工现场的架空线路与施工建筑物,大型起重设备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架空线路与地面、道路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高度。

二十四.固定设备的配电线路均不得沿地面明敷,埋地敷设必须穿管,埋置深度不小于0.6米,管内导线不得有接头,管口应密封。

二十五.起重机械不得在高压线下方作业,在其一侧工作时,起重臂、钢丝绳和吊物与高压线必须保持规程规定的安全距离。

二十六.使用坚韧橡皮电缆,应按用电设备合理敷设,不准在地面路面乱拖乱拉,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拖线箱电源线长度不大于30米,移动电具引线长度不大于5米。

二十七.移动电具必须使用有接地(零)芯线的坚韧橡胶软线作电源线,绝缘良好,不得有接头。

二十八.施工现场的临时线的架设,必须经动力设备科批准,并签注使用期限,期满后必须立即拆除;临时线必须由专职电工负责安装、维修和拆除。

二十九.如需用多路电源,应从分配电箱合理配电。

三十.六级以上大风,大雪及雷雨天气,应立即组织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章.配电箱

三十一.从现场总配电装置至各用电设备,必须通过三级配电装置,各级配电装置的容量应与实际负载匹配,其结构形式、盘面布置和系统接线要做到规范化;

1.箱内开关、熔断器、插座等设备齐全完好;

2.配电与设备排列整齐、压接牢固、操作面无带电体外露;

3.总开关及各分路开关上端设熔断器;

4.金属电箱外壳设接地保护;设接地排与接零排;

5.每个回路设漏电开关;

6.动力和照明分开控制,单独设置单相三眼不等距安全插座,上设漏电开关;

7.门锁齐全,有防雨措施。

三十二.i型电源配电箱(下杆电箱),作为总变电装置后的第二级配电装置,应靠近用电相对集中处。

三十三.ii型电源配电箱(分电箱),作为第三级配电装置,可直接向负载供电,应做到一机一闸,开关应采用与用电设备相匹配的漏电开关。

三十四.iii型电源配电箱,作为搅拌机、卷扬机等专用设备使用的第四级配电装置,应设在设备附近;箱内可设由漏电开关控制的备用插座,供维修时另接设备用。

三十五.拖线箱作为移动式配电装置,必须有可靠的防雨措施和接地保护;开关或分路熔断器必须与用设备匹配;同一箱内不得用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不同电压的插座。

三十六.各类插座、插头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保持完好;单相电源的设备,必须使用单相三眼插座,插座上方应有单独分路熔丝保护;插座的接地线不准串联。

三十七.电力容量在3千瓦以下的电源总开关可以采用瓷底胶木闸刀开关。用刀闸直接控制操作用电设备时,应在刀闸出线侧加装瓷插入式熔断器作保护,并用熔丝将刀闸内熔丝部分直连。刀闸的静触头应接电源线,动触头按负载,严禁倒送电。

三十八.各种熔断器的熔体必须严格按规定合理选用,各级熔体应相互匹配。熔体应采用合格的铝合金熔丝,严禁用多股熔丝代替一根较大的熔丝。

三十九.各级配电箱应明确专人负责,做好检查维修和清洁工作。箱内应保持整洁,不准存放任何东西,箱周围应保持通道的畅通。

四十.施工现场的固定露天电箱、分电箱必须架空设置,其底边距地高度不小于0.6米。

第五章.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四十一.所有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以及和电气设备连接的金属构架等,必须采取有效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四十二.中性点直接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装置应采用保护接零。接零保护装置应严格按规定规范进行安装。配电箱及起重机轨道也应有重复接地,其接地电阻不超过10欧姆。

四十三.同一供电系统中,不准将一部分电气设备接地而将另一部分电气设备接零。

四十四.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零线应以并联方式与零干线连接。零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截面的一半。零线上不准装设开关和熔断器,单相电气设备必须设置单独的保护零线,不得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做接零保护。

四十五.塔吊的接地极必须设一组,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四十六.金属脚手架、塔吊和人货两用梯,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和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第六章.电气设备

四十七.各类施工机械的电气装置实行专人负责制,必须按规程要求定期检查,确保运行正常。

四十八.未经动力部门检查合格的电气设备,不准安装和使用。

四十九.低压电气设备和器材的绝缘电阻不得低于0.5兆欧;露天使用的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防雨性能或采取有效的防雨措施;水淋受潮的设备须经绝缘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十.电动机应装过载和短路保护装置,并应根据需要装设相应的失压保护装置。每台电机应有单独的操作开关。

五十一.移动机具如空压机、电焊机、平刨、圆锯等应装随机控制的交流接触器或铁壳开关。

五十二.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gb787-83、gb-3883、1-2-83的要求进行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施工现场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选用ii类工具,必须有额定漏电电流不大于30毫安、动作电流不大于0.1秒的漏电开关的保护。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作业,宜采用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容器和管道内工作,必须使用iii类工具。

五十三.电焊机的外壳应完好,其一、二次侧的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其一次侧电源应用橡套电缆线,长度不得超过5米。

五十四.施工现场临时照明线必须由指定的现场电工按有关规定安装、限期拆除。严禁其他人擅自接装。

五十五.现场的照明一律采用软质橡皮三芯电缆线并有漏电开关保护。

五十六.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的接地(接零)保护和漏电开关保护;灯具距地不低于2.5米。

五十七.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压必须执行如下规定:

一般施工现场:220v, 工作手灯:36v

危险场所:36v, 无触电保护措施的移动式照明:36v

顶管管内作业:36v, 工作面窄场所:12v

特别潮湿场所:12v, 金属容器内:12v。

第2篇 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条例范本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 资质许可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 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乱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 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第3篇 建筑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公司违章人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和范围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控制施工作业的违章行为,实现“个人控制违章,班组控制异常,作业分部(分公司)控制未遂,项目部(公司)控制轻伤,工程局控制重伤”的安全生产目标,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

1.3对违章作业人员的管理,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管理职责

3.1局安质部负责汇总、分析、定性和各类安全违章信息数据及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

3.2局属二级单位安质部是各单位安全违章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违章作业人员的记录、汇总、数据分析及采取措施纠正,并负责向局安质部上报严重违章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的违章作业人员信息,安全员对其上报的员工违章数据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3.3局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开除类违章作业人员的违章信息数据的公布及人力资源的管理。

3.4局安质部、人力资源部负责对直属单位安质部的安全违章信息数据进行监督检查。

三、一般规定

2.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采取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2.3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2.4在局属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工业生产及设备维修租赁等经营活动场所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合格、持体检合格证明,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施工作业上岗证,挂牌上岗作业。

2.5局属二级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施工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牌管理档案,对违章人员作业牌按颜色分类管理。

2.6对上岗作业牌进行持牌扣分的办法记录管理白底色上岗作业牌10分,已累计扣4分换黄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已累计扣8分换黑底色白字上岗作业牌。

2.7对违章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严重性在“上岗作业证”按不同的分类进行区分;正常类(白底色上岗作业牌)→一般违章警告类(黄色上岗作业牌)→严重违章警告类(黑色上岗作业牌)→开除类(工程局范围内通报,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对违章人员的不安全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再教育、开除并通报,把个人的违章行为记录在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

2.9对不服从管理的违章作业人员按照升级处理的办法处理。

2.10被局通报的违章作业人员,半年内工程局范围内的公司、项目部不能招用。

2.11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常对违章人员违章数据库进行分析研究,进一步提出控制违章行为的控制措施和建议。

第4篇 建筑工程科技图书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科技图书管理规定

1、目的

加强科技图书的管理,发挥科技图书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建立有效的接收、发放、保存、借阅、回收制度。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各主管部门发放的国家和部门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条例等。

3、职责

资料员负责科技图书的接收、存档、借阅及回收的管理工作。

4、程序及内容

4.1资料员负责所有科技图书的接收、核对。

4.2公司及施工处规定不发放到个人的图书及接收一本的图书,存于资料室,由资料员保管并分类存放。

4.3经下发的图书,由分管主任批准后,资料员按规定手续下发到个人。

4.4用书个人对需要的科技图书可向资料员借阅,借阅时间不超过一周,逾期资料员有权索回。

4.5资料员对借出的科技图书进行借阅登记,到期不还须办理续借手续,但借期最多不超过一个月。

4.6用书个人应加倍爱护图书,不得在书上圈点、划线、涂写、批示或拆页,借阅图书如有遗失或损坏,处以原价10倍罚款。

4.7对使用范围较广且数量较少的书,专工提出申请,经主管主任同意,报请公司购买。

4.8专工有权索回个人所借书籍,以配合施工需要。

第5篇 建筑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hui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

财务部是公司从事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收回售楼款,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按日编报资金日报表;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帐、分类帐、辅助帐及时记帐、结帐、对帐、做到日清月结、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帐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帐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工程部等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竣工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帐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审计。

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资金审批制度

1、总则

⑴公司3000元以上的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董事长签字批准。

如董事长不在公司,3000元以下可以由经理签字批准。

⑵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由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

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外单位用本公司印章需经公司领导同意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⑶财务部原则上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如因工作需要,需先填好限额,并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⑷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

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董事长批准。

⑸往来款的冲转(指非正常经营业务),须经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⑹非正常经营业务调出资金须经过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

⑺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2、施工工程用款审批制度

施工工程用款由公司主管领导批准支付,其程序按以下'施工工程专用款支付审批工作流程'执行

⑴承包单位提出付款申请,并填写工程支付审批表。

⑵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

⑶公司经理、董事长审批同意后,财务对外付款。

工程款的审批应按以上流程依次进行,不得空缺事后补签。

如对已签部分有异议的可与相关人员沟通,有分歧的报领导解决,禁止压单行为。

3、行政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⑴公司管理人员的费用报销,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方可报支。

⑵涉及应酬等非正常费用,须公司董事长批准。

4、公司差旅费开支制度

⑴公司员工到本市范围以外地区执行公务可享受差旅费补贴。

⑵公司职员出差根据需要,由经理决定选用交通工具。

⑶公司职员出差期间,住宿费用及补贴按以下规定执行。

a房租标准:一般职员,房租标准为60元/日。

b出差补贴:市内补贴每人20元/日,市外补贴每人25元/日。

c职工出差来回车费实报实销,出租车不在报销范围内。

d驾驶员出差补贴按每天30元计算。

⑷实际报销金额超出公司的补贴标准,需由部门经理或带队经理说明原因,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支付。

5、车辆维修费及汽油费管理制度

⑴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应指定维修点,维修费用一般采取银行转帐的方式结算。

⑵公司汽油票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并设帐登记使用。

6、办公费用,会议费用及其他费用管理制度。

⑴公司办公用具由办公室统一采购,管理

⑵办公室财产台帐为财务部附设帐册。

⑶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需邀请有关单位人员召开会议的,应由部门经理提出建议,报懂事长批准,其会务工作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⑷有关工资、奖金、福利费等各项津贴的发放标准由公司人事劳资管理部门制定,经懂事长批准后报财务部备案。

7、行政费用报销制度

⑴公司行政费用现金支出范围为:向职工支付工资、奖金、津贴、差旅费,向个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及不够支票起点100元的零星开支。

⑵公司职员报销行政费用应填写报销单,由经办人员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认可后报送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报懂事长签字,并按本章第1条的规定进行审批支付。

⑶应酬、礼品费用支出实行一票一单,事前申报制,批准后方可实施。

⑷凡未具备报销条件(如没有对方单位的收款凭证),需领用支票或现金者必须填写借款单,借款单留财务存底,待借款还回时财务开冲帐收据给经办人。

⑸支票领用单,借款单必须由经办人填写,公司主管领导签字,财务审核后,由财务部直接支付。

⑹银行支票如发生丢失,有关责任人应及时向财务部和开户银行报告,如系空白支票所造成的损失,丢失人员负有赔偿责任。

⑺其他有关费用及成本支出的程序以公司规定为准。

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3】

很多的建筑工程公司,为规范公司的管理,使各项工作都能够顺利开展,提高经济效果等,都会制定详细的各项管理制度,以下整理的详细的建筑工程公司管理制度,可供参考。

管理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财务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二,公司设财务部,财务部主任协助总经理管理好财务会计工作.

三,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保管和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四,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五,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六,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移交交接必须由建设局财务科监交.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

七,公司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人员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八,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九,一切会计凭证,帐簿,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记载,书写必须使用钢笔,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

十,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分为五大类: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2,机器设备;

3,电子设备(如微机,复印机,传真机等);

4,运输工具;

5,其他设备.

十一,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1,房屋及建筑物35年;

2,机器设备10年;

3,电子设备,运输工具5年;

4,其他设备5年.

固定资产以不计留残值提取折旧.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折旧.

十二,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输,装卸,包装,保险等费用作为原则.需安装的固定资产,还应包括安装费用.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

十三,固定资产必须由财务部合同办公室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必须严格审查,按规定经批准后,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

1,盘盈的固定资产,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原价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

2,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3,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其收益转入公积金,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4,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十四,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十五,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十六,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十七,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和会计私章由会计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十八,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九,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二十,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二十一,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二十二,严格现金收支管理,除一般零星日常支出外,其余投资,工程支出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不得直接兑付现金.

二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二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二十五,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二十六,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办公用具,用品购置与管理

二十七,所有办公用具,用品的购置统一由办公室造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购置.

二十八,所有用具必须统一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办理登记领用手续,办公柜,桌,椅要编号,经常检查核对.

二十九,个人领用的办公用品,用具要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外借,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如有遗失,照价赔偿.

其它事项

三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财务资料.

三十一,积极参与建设资金的筹措工作,通过筹集资金的活动,尽量使资金结构趋于合理,以期达到最优化.

三十二,配合公司业务部门对项目工程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监督管理.

三十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的检查指导,并按其要求不断完善制度,改进工作.

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合同谈判须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与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不得一个人直接与对方谈判合同.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

五,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六,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七,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八,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产品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九,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十,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十三,合同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必须经分管副总经理审阅后按合同审批权限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四,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合同还应当或可以呈报上级主管机关鉴证,批准,或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请公证处公证.

合同的履行

十五,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六,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七,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合同的变更,解除

十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九,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二十,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的手续.

二十一,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二十二,变更,解除合同,一律必需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二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

二十四,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二十五,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合同纠纷的处理

二十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二十七,合同纠纷由有关业务部门与法律顾问负责处理,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二十八,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

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没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

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既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又不侵犯对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保障我方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

二十九,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通气,积极主动地做好应做的工作,不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

三十,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起诉的足够的时间.

三十一,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合同纠纷,有关部门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传真,图表等;

2,送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

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

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

5,有关方违约的证据材料;

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

三十二,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十三,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对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的了解或履行.

三十四,对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届满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十五,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三十六,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部门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

三十七,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考.

合同的管理

三十八,本公司对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基础管理制度.

三十九,本公司合同管理具体是:

公司由董事长授权总经理总负责,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办公室;副总经理归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合同;各部门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稿及履行工作.

四十,公司所有合同均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按审批权限分别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书面授权人签署.

四十一,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填写'合同情况月报表'.

工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技术部是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具体工作由项目技术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完成.

二,对于大宗材料,大型设备的采购,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相对价格较低,保证质量的材料和设备.

三,对不适宜招标项目的少量材料设备,要进行详细地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四,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应根据需要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作出采购计划,周密布署,确保工期.

确定工程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定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等,按照合同规定,保证及时供货.

五,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六,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帐.

七,项目技术部及其驻工地代表严格对进场工程材料设备进行

监督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

商品房销售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售房市场和工作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商品房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售房有形市场是公司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四,市场营销部在新建项目开盘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房屋预售建筑面积由投资发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计算,房屋销售面积须经房管局测量复核后,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商品房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商品房屋工作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房屋预订登记本,房屋移交登记本,售后服务登记本;认真签订和及时发放房屋预售协议书,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房屋销售后,要及时将预售协议书,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购房款必须由市场营销部于收款当日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房屋,交款,贷款,结算,签订合同,房屋移交,维修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商品房价格,户型,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合同的签订与管理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房屋状况,销售方式,房屋面积,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建设标准,配套设施状况,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六,妥善保管房屋买卖合同档案,每份合同在盖章前都必须到公司办公室登记,编号.市场营销部负责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包括序号,合同号,签约日期,对方姓名),做到准确,及时,完整.

商品房按揭贷款和其它业务

十七,为购房户办理按揭贷款,要熟悉业务,熟练掌握操作流程,必须按照银行规定签定合同,做到办证细心,资料齐全,专人办理.

十八,结合公司发展计划,制订商品房营销计划和实施方案,充分调动营销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十九,市场营销部会同投资发展部,项目技术部做好竣工商品房的移交工作,现场查验土建,水电等配套设施并核实房屋面积,确认无误后(竣工房屋面积须经房管部门书面认可),查验人员办理书面移交手续.竣工建筑明细表报副总经理批准后,由市场营销部据此编制房屋销售结算清单,报财务部备案,不得擅自变更.

办公室管理制度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特制订本制度.

文件收发规定

一,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支部书记签发.

业务文件由有关部门拟稿,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审核,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二,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不同类别编号后,按文印规定处理.

文件由拟稿人校对,审核后方能复印,盖章.

三,董事会和公司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登记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秘密文件由专人按核定的范围报送.

四,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办公室存档.

五,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文书负责签收,并于接件当日填写阅办单,按领导批示的要求送达有关部门,办好文件阅办;属急件的,应在接件后即时报送.

六,文件阅办部门或个人,对有阅办要求的文件,应在三日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三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向办公室说明原因.

文印管理规定

七,所有文印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八,打印正式文件,必须按文件签发规定由总经理签署意见,送信息中心打印.各部门草拟的文件,合同,资料等,由各部门自行打印.打印文件,发传真均需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九,文印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各项打字,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延误.工作任务繁忙时,应加班完成.办理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十,文件,传真等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延误而致工作失误或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十一,严禁擅自为私人打印,复印材料,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办公用品购置领用规定

十二,公司领导及未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购置.实行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部门所需购置办公用品,到办公室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明确金额.需购置的,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资金使用审批表》,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购置.大额资金的使用,由总经理审核并报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十三,办公用品购置后,须持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审批表》和购货发票,清单,到办理出入库手续.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的,财务部不予报销.

十四,各部门所用的专用表格等印刷品,由部门自行制定格式,按规定报总经理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印制.

十五,办公用品只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十六,所有员工要勤俭节约,杜绝浪费,努力降低消耗和办公费用.

电话使用规定

十七,公司各部门电话费均按月包干使用.具体标准如下:办公室120元/月,投资发展部100元/月,财务部60元/月,城建资产部100元/月,市场营销部200元/月,项目技术部130元/月,会议中心50元/月.

十八,若有超出当月包干标准的,从超额部门的工资中扣出.当月节余部分累计到本部门下月话费中使用.

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公司机关周日和夜间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场营销部,项目技术部,投资发展部,会议中心周日值班由各部门自行安排,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节日值班由公司统一安排.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

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副总经理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廉政建设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乱纪行为,保持公司员工队伍的清正廉洁,根据有关党政纪规定制订本制度;

二,全体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中纪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廉政准则》和市建设党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的实施意见》,严格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办事,严禁不按规定程序操作或越权审批;

三,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办事结果,自觉接受监督;

四,工程建设项目和大宗设备,物资采购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或议标,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和供货方;

五,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反对讲排场,摆阔气,搞铺张浪费;对外接待要严格按标准执行;

六,勤政廉政,严禁利用职权'索,拿,卡,要',不得擅自接受当事人的宴请或高档娱乐消费等活动.外单位请柬,一律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领导酌情处理;

七,严禁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亲友谋利,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

八,公务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接受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以及各种贵重物品.如因特殊原因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礼物必须如数交财务部登记,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理.

档案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安全制度,确保档案和案卷机密安全.

二,各部室应在每年元月底向公司办公室移交上年度文书档案并履行清交手续.

三,各部室应明确规定档案责任人,档案责任人(档案员)对本部门档案的收集,建档,保管,借阅和利用负全责.

四,各类规章制度,办法,人事,工资资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简报,重要电话记录,接待来访记录,上级来文,公司发文,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以及添置设备,财产的产权资料由办公室负责归档.

五,各工程项目立项,国土,规划,设计,监理,质监及技术等图纸文字技术资料,质量资料由投资发展部负责归档.

六,各类承包合同,商务合同,协议的正本原件由财务部归档,副本原件由办公室归档,其他部门备份存档并由信息中心实行电脑化管理.

七,各招商引资贷款项目申报资料,征地,拆迁批复,国土规划等技术,图纸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城建资产部,项目技术部,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按业务分工负责归档.

八,归档资料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文件材料齐全完整;

②根据档案内容合并整理,立卷;

③根据档案内容的历史关系,区别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九,档案资料借阅需履行登记,签字手续,重要资料借阅需先请示分管领导.

十,由分管领导定期组织档案责任人,业务部门组成档案鉴定小组对超期档案进行鉴定,提交档案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的酌情处置.

十一,加强档案保管工作,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高温工作,定期检查档案保管工作.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

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微机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八,办公室应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安全保卫制度

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保卫工作,要认真落实责任制.总经理是公司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应把安全保卫工作切实提上议事日程,进行研究,部署,对本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负全责.

二,成立以总经理任组长,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保卫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检查安全保卫工作,投资发展部主任,办公室主任,市场营销部主任分别是文苑小区,会议中心,售房市场的安全保卫责任人.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根据实际需要,办公室主任兼职安全保卫干事,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切实负起安全保卫责任.

四,落实防火措施,会议中心等重要场所设置的消防栓,不得用作他用,专人应定期检查消防栓是否完好无损;配备的各种灭火器,要按规定期限更换灭火药物;防火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堆放任何物品堵塞防火通道.

五,抓好安全用电:

1,电线,电器残旧不符合规范的,应及时更换;

2,严禁擅自私接电源和使用额外电器,不准在办公场所使用电炉;

3,会议中心,配电房等重地,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非专业管理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六,落实防盗措施:

1,财务室要安装防盗门窗和自动报警器,下班时要接通报警器的电源;

2,重要部门的房间要设置防盗门窗,办公房间无人时要关好门窗和电灯;

3,公司财物不得随便放置,重要文件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好;

4,车辆停放时应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七,安全保卫人员要有高度的责任感,经常检查,督促安全保卫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因对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体员工都有遵守本制度及有关安全规范的义务.凡违章造成事故的,一律追究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车辆管理制度

一,公司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各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负责人先向办公室申请,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二,车辆使用按先上级,后下级;先急事,后一般事;先满足工作任务,接待任务,后其他事的原则安排.除公司领导或各部门到有关部门,工地办事外,单独一人在城区办事,原则上不安排车辆.

三,外单位借车,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安排.

四,车辆驾驶实行专人专车,专车专管.面包车由投资发展部使用,由该部统一领油,维修,持有手续,承担责任.如有临时安排,其他部门用车,在用车期间内承担责任,保持车况完好.

五,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必须停放公司院内,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六,车辆实行定点维修,需维修的项目由驾驶员列出清单后,由办公室报总经理批准.

七,车辆用油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油票由办公室发放登记,桑塔纳轿车每100公里按12升耗油量计算,面包车每100公里按9升耗油量计算,节奖超罚.公司车辆一律凭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

八,办公室建立车辆的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格按行车里程与百公里耗油标准核发油料,并做到每月核对无误.

九,驾驶员应做到合理用车,节约用油,将油耗控制在指标以内,特殊情况需增补油票的,须报公司领导批准.

十,车辆在外加油须经公司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十一,驾驶员不得私自出卖油料和将油料赠送他人,如有发现,按贪`论处.

十二,办公室应按时办好车辆保险,养路费缴纳等各项手续,车辆有关证件及资料由驾驶员妥善保管.

十三,违规与事故处理

1,下列情况,违反交通规则或事故的经济损失及责任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借予他人使用;

(3)违反交通规则引起的交通肇事;

(4)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员负担.

2,意外事故,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车辆事故由公司酌情研究处理.

卫生管理制度

为创造一个舒适,优美,整洁的工作环境,树立公司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

一,卫生管理的范围为公司各部门,工地办公室的办公室,会议室,微机室,厕所,花坛,绿地及走廊,门窗等办公场所及其设施的卫生.

二,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照明灯,电风扇,空调上无浮尘;书橱,镜子上无浮尘,污迹,书橱,档案橱内各类书籍资料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办公桌上无浮尘,物品摆放整齐,水具无茶锈,水垢;桌椅摆放端正,各类座套干净整洁;微机,打印机等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花坛,绿地内无杂草,杂物.

三,卫生清理实行部门责任制,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各部门办公室的卫生,由各部门负责日常保洁.公共卫生清理实行区域负责,区域划分为:南办公室走廊大门以东办公室负责,走廊大门以西财务部负责;院子以走廊大门中心界定东西,以局西办公楼门洞中心界定南北,大门以东南部及东南角花坛由办公室负责,大门以西南部由财务部负责,大门以东北部及东北角花坛由城建资产部负责,大门以北部及花坛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市场营销部负责门前三包.文苑小区工地办公室的卫生保洁分别由投资发展部和项目技术部负责.

四,责任区卫生清理每周集中进行一次,日常保洁每月由办公室牵头进行卫生检查评比.

五,各部门要认真对待卫生清理和卫生检查评比工作,积极主动地搞好卫生清理,不得因卫生清理不达标而影响公司的整体评分.

六,卫生检查评比结果累计存档汇总,列入年终评先树优工作的内容.

差旅费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四,差旅费按业务需要按岗位职务分成如下几个包干:

1,享受总经理以上待遇的人员,差旅费实报实销.

2,享受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50元/日.

3,享受部门负责人待遇的人员,宿费上限100元/日,其他人员宿费上限80元/日,另伙食补助30元/天.交通费以经主管领导核准的交通方式依票据实报实销.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宴请时,需经主管领导核准,依票据实报实销,同时取消当日伙食补助.

5,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高密市会议中心是为全市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会议服务的场所,为搞好会议中心的使用管理和会议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会议中心在市建设局和投资办的领导下,开展会议服务工作,以'用户至上,信誉第一,服务周到,安全可靠'为服务宗旨,根据市建设局的统一安排,为使用单位提供良好的服务.

二,会议中心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楼会议室600元/次,制冷(暖)费59元/小时;二楼会议室1600元/次,制冷(暖)费80元/小时;接待室200元/次.

三,对所有会议只提供音响,灯光,冷暖,开水,茶具等硬件设施服务,会标,茶,饮料,水果,香巾及会议服务人员等,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四,所有会议使用单位,均需持市建设局办公室填发的《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于会议召开前一天,到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联系会务事宜.会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在《使用通知单》上填写意见,办理结算手续.

五,对未持《高密市会议中心使用通知单》联系会务的单位,会议中心管理办公室不予承接,建议其到市建设局办公室办理会议承接手续.

六,会议使用单位和所有与会人员应遵守会议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进入会场请勿吸烟并关闭通讯工具,自觉爱护服务设施和用品.若服务设施和用品在会议期间有遗失或人为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价赔偿.

七,会场灯光,音响控制室为设备重地,除会议中心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非请莫入.

八,使用单位和与会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会议中心.与会车辆要按指定地点停放并自行管理.

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办法

一,为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保证工作人员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防止工作过失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作过失,是指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贻误管理与服务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三,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工作人员在实施管理与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予受理,许可而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予受理,许可不告知理由的;

3,无规定依据或违反规定,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工作程序实施许可的;

4,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的;

5,对涉及不同部门的许可,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者本部门许可事项完成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的;

6,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

7,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

8,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

9,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造成工作失误的;

10,其他违反内部管理制度贻误工作或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工作过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六,承办人未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

承办人弄虚作假,致使审核人,批准人不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七,虽经审核人审核,批准人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意见实施具体工作行为,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

八,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工作失误后果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负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

九,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间接责任.

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十,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十一,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

十二,两人以上故意或者过失,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定责任.

十三,对工作过失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书面告诫,并处以罚款的处理:

1,所有工作岗位因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造成服务对象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缺乏调查研究,工作浮夸,提供不实数据,虚假资料等论证依据,影响经营决策正确性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3,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4,因工作失误或其他原因受到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5,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本职工作或完成工作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6,私自进行有偿咨询或服务,违规收取押金,保证金和其他费用的,出现1次罚款50元,收缴违规收取的费用.

7,超越规定权限实施许可或者擅自提高,降低许可条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8,房屋保修等售后服务工作,无正当理由,在安排时间内无结果的,出现1次罚款50元.若造成用户_或投诉情况属实的,每出现1次罚款100元.

9,办理建设手续或现场协调工作,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0,施工中监理人员应该现场旁站而未进行旁站,驻工地代表未进行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1,施工单位施工过程中未按要求进行施工,驻工地代表未发现或发现未做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2,监理资料,现场有关技术资料签证,整理不及时,驻工地代表未督促检查和处理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13,施工前甲方应对地下管线等作书面技术交底,未做书面交底或交底有错误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4,商品房销售核算房屋预售面积大于或小于3%,使用户投诉或_的,一律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由相关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15,房款结算有误的,一律由相关责任人赔偿差价损失.

16,商品房出现重复销售,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失误或与合同文本有出入,引起客户争议的,出现1次扣罚责任人10%的年终奖金.

17,办理按揭贷款时,如因收件填写,检查,办证等延误放款,影响公司业务运行的,所贷款额不记入销售业绩,视情节轻重扣发责任人部分效益工资及部分年终奖金.

1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出现1次罚款100元.构成犯罪的,追究法律责任.

19,未严格审核会计原始资料,对不合规定的会计原始资料报销入帐并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10%的损失.

20,严格控制现金使用范围,保管好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责任人全部承担赔偿责任.

21,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批办的,出现1次罚款50元.

22,未严格执行保密和文件管理规定,致使文件,档案,资泄密,损毁或者丢失的,出现1次罚款50元,并有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23,未按规定使用公章,导致后果发生的,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4,未按规定检查,维护,使用会议中心灯光音响设备,在会议期间造成设备运行不良的,每出现1次,罚款5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扣发责任人部分年终奖金.

25,因关门,关窗等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造成失窃的,追究责任人等价赔偿责任.

26,未按《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卫生保洁或经卫生检查未达标准的,出现1次,所在部门人员各罚款50元.会议中心卫生管理责任处罚,按照《会议中心物品及卫生管理办法》执行.

(二)情节较重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调离工作岗位或留用察看.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有关责任人赔偿经济损失和免职或辞退.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工作过失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的工作过失情形的;

2,干忧,阻碍,不配合对其工作过失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拒不纠正过失行为的;

5,有其他需要加重处分情节的.

十五,工作过失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工作过失责任.

十六,本办法未做具体规定的,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处理

第6篇 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使用管理规定

1. 目的

确保各种临时建筑物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2. 应用范围

各施工项目部在建造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建筑物时的控制。

3. 职责

3.1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编制临时建筑物设计建造及使用规定并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使用情况。

3.2分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审批临时建筑物的设计;监督、检查临时建筑物的建造;批准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3.3施工项目部负责临时建筑物的设计、建造、使用和管理。

4. 参考文献

4.1《国务院关于工棚或临时宿舍防火和卫生设施的暂行规定》

4.2《建筑设计防火规定》

4.3《广东省交通厅建筑工地工棚防火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5. 规定内容

5.1总则

5.1.1施工项目部各类生活、办公、生产的临时建筑物之规划和修建,必须符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符合国家、地方政府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1.2施工项目部设计的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和具体结构施工图,在报分公司批准后应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5.2临时建筑物的设计

5.2.1临时建筑物设计中要明确划分功能区:用火作业区;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区;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办公区等。要注意将火灾危险性大的区域设置在其它区域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各区域问应留有一定的防火间距。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连成一体时,应将生产区设置在下风向.

5.2.2临时建筑物应当尽可能建设在离开其它建筑物20米以外的地区,离开森林区应在1000米以上。临时建筑物修建在高压线路下方时,其制高点与高压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m;不得修建在低洼潮湿和其他可能被水淹没的地带;不得修建在可能产生滑坡或地基不稳的山坡地带。

5.2.3设计成批的临时建筑物,应当分组布置,每组最多不得超过十二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10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15米;幢与幢之间的防火距离,在城市中不得小于5米,在农村中不得小于7米.

5.2.4临时建筑物周围应按每50m2建筑面积设计配置一处灭火器;每200 m2建筑面积设计一处简易储水池、砂池,其单位储量不小于4m3。

5.2.5厨房、锅炉房、变电室与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在10米以上。

5.2.6为储存危险化学品、油料等所修建的临时仓库或油库,其与永久工程或临时生活、办公区之间的防火距离,应当在50米以上,达不到要求时,必须设防火隔离墙。

5.2.7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简易道路,并考虑到在夜间应有足够的路灯照明。

5.2.8临时生活、办公、生产区应当设计完善的排水系统,并保证出水口和当地的排水系统相联接。临时建筑物的四周和道路两侧,应当设计排水明沟,满足雨季排水要求.

5.2.9生活、办公区的冲凉房、厕所应不少于5-10人一个单位的要求,厕所应有冲水设施,化粪池至少采用两级消解池,化粪池最小容量不小于30m3,具体容量确定应根据员工人数按1人/0.5 m3要求执行。

5.2.10厨房的污水排放要设有专用的沉淀池,实现控渣控油的目的。

5.2.11临时建筑物设计天棚高度一般不应当低于2.5米,单/双人房间门宽不得小于0.8米,集体房门宽不得小于1.2米,门扇必须向外开。

5.2.12临时建筑物的电路设计应满足临时施工用电安全规范要求。

5.2.13临时建筑物各区域要考虑生活、生产垃圾的集中、处理问题,保证环境卫生质量。

5.3临时建筑物的修建

5.3.1临时建筑物的规划和简要设计,需经项目部审核、报分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后才能组织施工。各类建筑附设的污水排放和处理,必要时应征得环境保护、卫生防疫、市政工程等管理部门的同意。

5.3.2 修建临时建筑物的材料要符合健康和环保的要求,并满足防火要求,禁止在生活、办公用临时建筑物使用对人体有害的石棉瓦作为建筑材料。

5.3.3 临时建筑物在搭建过程中,项目部、分公司要到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环保、健康的隐患及时进行纠正。

5.4临时建筑物的启用

5.4.1修建好的临时生活、办公建筑物在启用之前需分公司有关部门验收并签发启用通知后方可使用。

5.4.2 项目部要在明显的位置悬挂临时建筑物总体平面图,并标明防火器材的位置。

5.5临时建筑物的使用年限

5.5.1 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须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分公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后,方准延期使用。

5.6临时建筑物的拆除

5.6.1 项目部对使用完毕的临时建筑物要及时拆除,拆除中要防止当地村民哄抢造成安全隐患;形成的各类垃圾要收集掩埋;要恢复土地利于复耕并防止水土流失。

6附则

6.1 施工项目部租用当地民房或其他现成建筑物作为办公、生活、生产之用时,应符合职业健康和当地政府安全防火、环保的要求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7、程序流程图

8、记录

临时建筑物平面图、启用纪录等。

9、附录:

第7篇 建筑高空维修安全管理规定

1、熟悉掌握高空维修专业技术及规程。

2、年满18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维修。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维修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维修。

4、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5、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6、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防护板、安全网 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7、高空维修区地面要划出禁区,用竹篱笆围起,并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8、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作业。

9、高空维修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零星材料、零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10、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否则禁止施工。

11、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12、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13、卷扬机等各种升降设备严禁上下载人。

14、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第8篇 新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22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0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22年1月22日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 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独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 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 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六)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七)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八)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九)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十一)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的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要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企业保守商业秘密,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对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需要处以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行政处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时报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

(四)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被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管理制度。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资质、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社会投诉和违法行为等情况。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它有关部门依法给予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推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电子化,建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六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三)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五)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同时废止。

第9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 (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10篇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一线建筑工人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详见附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 (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关系)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组成。

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条(设计阶段费用确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在编制建筑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相应费率,合理确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六条 (招投标阶段费用确定)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的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

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单独报价。投标方报价的费率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的费率。

第七条 (合同内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30%.其余费用应当按照施工措施进度或合同约定支付。

实行项目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及费用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

第八条 (费用支付与施工许可证关系)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主管部门。未提交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义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义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清单备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总责,专业分包单位对所分包的专项工程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及合同约定及时向分包单位拨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主管部门职责)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现行建筑安全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施工单位支付、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法律责任)建设单位未按本规定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法律责任)施工单位挪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没有提交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各地可依照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解释权)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05年月日起施行。

第11篇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第12篇 建筑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6-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金属脚手架搭建、拆卸、移动和使用等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 技术负责人:指熟悉脚手架标准,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取得资格,能够识别脚手架作业中风险的人。

(二) 作业人员:指经过脚手架搭设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能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的人。

(三) 脚手架:指一种临时搭建的、可供人员在其上施工、承载建筑物料的平台。

(四) 斜道:指附着在脚手架或建筑物上、供人员行走和运送材料的通道,分为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脚手架搭设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脚手架搭设人员应持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

第九条 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健康条件应符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癫痫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不允许进行脚手架作业。

第十条 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前,将脚手架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交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高度超过24米的脚手架,作业单位应编制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高度超过50米的脚手架,应进行设计计算,脚手架作业技术方案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作业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 脚手架作业前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具体执行《工作前安全分析管理规定》。工作前安全分析应考虑但不限于:

(一)高处作业。

(二)现场存在的电力线路或工艺设备。

(三)危险区域划分。

(四)作业环境。

(五)邻近作业人员的相互影响。

(六)脚手架基础或邻近区域挖掘作业的影响。

(七)气候的影响。

第十三条 脚手架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脚手架管理采用绿色和红色警示牌进行标识(见附录a):

(一)挂绿色“脚手架准用牌”表示脚手架已经过检查且符合设计要求,可以使用。

(二)挂红色“脚手架禁用牌”表示脚手架不合格、正在搭设或待拆除,除搭设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攀爬和使用。

(三)警示牌悬挂于脚手架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

第十五条 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脚手架搭设作业。正在使用中的脚手架应以红色挂牌替换绿色挂牌。

第二节 脚手架材料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金属脚手架材料(如钢管、门架、扣件和脚手板等)应有厂商的检测报告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重复使用的金属脚手架材料应满足脚手架技术规范要求。

第十七条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φ48×3.5、φ51×3或φ51×4的无缝钢管,且同一脚手架中不同型号的钢管严禁混用。

第十八条 脚手板不得有裂纹、开焊与硬弯,脚手板均应涂防锈漆。

第十九条 扣件应无裂缝、无变形,出现滑丝的螺栓必须更换,扣件均应进行防锈处理。

第二十条 在入库和使用前应对脚手架材料和部件进行检查,任何有缺陷的部件应及时修复或销毁,在销毁前应附上标签避免误用。

第二十一条 应妥善保管脚手架部件,存放在干燥、无腐蚀的地方,禁止在上面堆放重物,防止损坏。脚手架部件的检查结果应附在脚手架的相关资料中。

第三节 脚手架搭设作业要求

第二十二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应按技术方案进行。不需要编制作业技术方案的,应在作业技术负责人现场指导下进行。

第二十三条 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工具袋等个人安全防护装备。

第二十四条 作业区域地面应设警戒带和警示标识,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第二十五条 严禁携带物品(工具、材料等)上下脚手架,所有物品应使用绳索或其他传送设施传递。

第二十六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当日不能完成的,在收工前应检查并采取临时性加固措施。

第二十七条 脚手架搭设作业过程中严禁高空抛物,严禁上下同时拆卸,杆件尚未绑稳,严禁中途停止搭设作业。

第二十八条 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1 1~1035~110220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4.06.08.01015

第二十九条 脚手架设置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2008)规定安装防雷装置。安装防雷装置施工设施的高度应满足下表要求: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施工设施高度(m)

≤15≥50

>15,<40≥32

≥40,<90≥20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12

第三十条 在生产区域进行脚手架搭设作业时,应提前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杆件、材料意外损坏装置设施。

第四节 脚手架结构的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脚手架必须设置安全爬梯或斜道。

第三十二条 脚手架支撑脚应可靠、牢固,能够承载许用的最大载荷,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

第三十三条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第三十四条 作业层脚手板必须按脚手架宽度铺满、铺稳,捆扎牢固,单排脚手架脚手板与墙面的间隙不应大于200mm,必要时需在其下方设置防护层。

第三十五条 脚手架作业层外侧,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且均应搭设在立杆的内侧。上护栏高度应为1.2米,中护栏居中设置,踢脚板高度不小于180mm。若作业层内侧距墙面距离大于200mm时,也应设置双层护栏和踢脚板。

第三十六条 当脚手架高度超过底部最小边长的四倍时,应采取防倾覆的固定措施(采用封闭式脚手架、使用连墙件或抛撑)。

第三十七条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或高危部位搭设脚手架,除架设爬梯外,还应增设逃生通道。

第三十八条 脚手板除了用做铺设脚手架外不可它用。

第五节 脚手架检查

第三十九条 脚手架搭设过程中或完成后,架设技术负责人应根据脚手架检查清单(见附录b)逐项检查确认。检查确认应分阶段进行:

(一)分段搭设的脚手架,在每段搭设完成后。

(二)每搭设完10~13米高度后。

(三)脚手架搭设完成后。

脚手架检查合格交付使用前,必须在斜道或爬梯入口等醒目处悬挂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条 脚手架使用期间,若出现以下情况,技术负责人应检查脚手架并记录检查情况:

(一)室外作业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浓雾、大雪及雷雨等恶劣气候及寒冷地区地面解冻后。

(二)作业平台上施加载荷前。

(三)脚手架改动后。

(四) 对其安全性产生怀疑时。

(五)使用期间每隔7~10天。

第四十一条 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设置红色警示牌,并及时修理,确认合格后,重新设置绿色警示牌。

第四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应对脚手架作业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属地单位对脚手架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监督整改。

第六节 隔离与防护

第四十三条 在脚手架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根据需求设置安全通道和隔离区,隔离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禁止在安全通道上堆放任何物品。

第四十四条 建筑用脚手架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做全封闭,在高温、动火区域内应采用阻燃材料制作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得留有空隙。脚手架上不得放置任何活动部件,如扣件、活动钢管、钢筋、工器具等。

第七节 脚手架使用

第四十五条 所有使用脚手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脚手架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安全防护措施等。

第四十六条 使用者应通过安全爬梯或斜道上下脚手架,脚手架横杆不可用作爬梯,除非其按照爬梯设计。

第四十七条 脚手架上的载荷不允许超过其最大允许的工作载荷。

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脚手架用做悬挂起重设备。

第四十九条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

第五十条 使用者只能在工作平台内作业,不得架高作业。

第五十一条 脚手架在移动过程中禁止站人,并应将材料工具清理干净。

第五十二条 不得在脚手架基础及其邻近处进行挖掘作业。

第五十三条 在脚手架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还应同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脚手架的使用者应参与工作前安全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五十五条 特殊情况脚手架无上护栏、中护栏、踢脚板时,脚手架的使用者必须使用防坠落保护设施。

第五十六条 使用过程中严禁对脚手架进行切割或施焊,未经批准不得拆改脚手架。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五十七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所引用的标准、规范发生变化时,以最新的标准、规范版本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3篇 大型建筑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了正确合理使用大型建筑机械设备,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更好地完成企业施工任务,特制定本使用规定。

1. 必须严格按照厂家说明书规定的要求和操作规程使用机械。

2. 配备熟练的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必须身体健康,经过专门训练,方可上岗操作。

3. 特种作业人员(起重机械、起吊指挥、挂钩作业人员、电梯驾驶等)必须按国家和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的要求培训和考试,取得省、市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发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并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进行审证。

4. 实习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实习证,在师傅的指挥下,才能操作机械设备。

5. 在非生产时间内,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设备。

6. 新购或改装的大型施工设备应由公司设备科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现场使用的机械设备都必须标识、挂牌。

7. 经过大修理的设备,应该由有关部门验收发给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8. 机械使用必须贯彻“管用结合”、“人机固定”的原则,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岗位责任制。

9. 有单独机械操作者,该人员为机械使用负责人。

10. 多班作业或多人操作的机械(如塔吊、升降机),应任命一名为机长,其余为组员。

11. 班组共同使用的机械以及一些不宜固定操作人员的机械设备,应将这类设备编为一组,任命一名为机组长,对机组内所有设备负责。

12. 机长及机组长是机组的领导者和组织者,负责本机组设备的所有活动。

13. 在交班时,机组负责人应及时、认真地填写机械设备运行记录。

14. 所有施工现场的机管员、机修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机械设备的保养规程,应按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进行操作,必须严格执行定期保养制度,做好操作前、操作中和操作后的清洁、润滑、紧固、调整和防腐工作。

15. 起重机械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的规定,遇六级(含六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打雷等恶劣天气,应停止使用。

16. 机械设备转场过程中,一定要进行中修、保养、更换已损坏的部件、紧固螺钉、加润滑油,脱漆严重的要重新油漆。

第14篇 建筑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规定

建筑公司项目部经营管理规定(第3版)

项目部为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作出如下安排:

一、结合公司安字(20__)014号文件,项目部在各人员岗位职责中建立项目成本管理责任制,由主任经济师编制,经项目经理审批后20__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

二、项目部投标工作及新接工程安排:

1、核算工程量:项目经理或主任经济师安排相关专业造价员提量,并形成投标预算;

投标预算书制作费用:‰,不能整套(算量、套定额子目、上机、出报表)完成的按‰支付。出现严重失误的按同比例扣还预算费。

造价员----项目部所有持造价员资格的人员。不能按时完成或接受任务都后续造价员继续教育等费用不再予以报销。

2、投标预算的汇总和递送由主任经济师(经营管理员)完成。

3、项目经理、主任经济师参与调标,主任经济师做好相关记录。

4、新工程:项目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经济师安排应该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及班组,主任工程师向分公司相关部门报送人员体系审批表。

5、项目负责人填写“开工报告”、“施工进度总计划”,主任工程师审核后交分公司审批后返主任经济师一份,工地留存一份。

6、主任经济师依据司字[2005]131号文件配合分公司经营科做“土建安装配合合同”、“承包合同”的签订工作,并交总公司经营管理处、土建项目部、分公司经营科、安装项目部存档。

三、施工预算的编制:

1、工程中标后一个月内(且必须在产生人工工资前)由主任经济师安排专业人员结合投标清单、预算交底、调标记录、上缴管理费、土建安装配合费等因素编制施工预算(按2001年陕西价目表及配套费用表进行编制,人工单价一般不得超过陕建[2007]323号文件36元/工日。

2、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经济师一起确定施工预算总费用并报经营科审核。审批后的施工预算一份返项目部,一份留经营科,做为经营科对单位工程总费用进行控制的依据。

3、由项目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经济师一起确定单位工程目标完成成本分析、盈亏统计表、单位工程费用构成表。由主任经济师报经营科进行审核,总经济师审批。

4、项目经理签订安装承包合同,签审后留主任经济师存放。

5、主任经济师组织成本策划,由分司经营科、项目经理、副经理、主任工程师、主任经济师一起确定各项人、材、机目标值。经营管理员将各目标值传递到各部门、人员及班组。

四、人工费、机械费的控制:

1、主任经济师、项目负责人安排该工程的相关专业工长签订“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项目经理(有特殊要求的按实际分包约定内容签订)审签。

2、分司经营科将投标状态下的目标值提供给劳资科,劳资科每月依据项目部所报人工工资递减。

3、劳资(记账)员进行人工、材料、机械的实时消耗量统计,每月10日交主任经济师处。主任经济师作成本统计及分析。

劳资员结合项目部实际人工工资,区分工程、班组、职工工资等,每月5日前将上月工资发放汇总情况交主任经济师一份(样表1附后)。

记账员结合实际项目部机械的实时消耗,区分采购费、维修保养费等,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机械费消耗汇总数据交主任经济师一份(样表记账员自制)。

(记帐员各类凭证等应区别各工地记录;以备结算及成本核算。)

4、工长(施工班组长)每月16日报实际完成工程量(样表2附后),经质检员、安全员、现场负责人确认质量、安全、是否为合格产品后,项目负责人将审核过的工程量报经营员,填写“月工资额”表(样表3附后)。

5、经营管理员依据进度计划,核算月完成工程量。于每月19日前交分司。

6、劳资员应严格以经营管理员提供的人工费为依据,编制工资发放凭单,项目经理审签后,将每月工资发放汇总情况交主任经济师一份,即本项第3条。

五、材料费的控制:

1、物资需用总计划是现场工程实体消耗的预测成本,是工程物资控制的总目标。物资需用总计划由项目部自主编制、审核及控制。项目部在报销发票时,经营科依据物资需用总计划中的数量依次递减,并在材料总费用中递减。

2、现场负责人开工前组织各工长编制物资需用总计划,由主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一式两份,一份返现场负责人,一份交主任经济师备案作为材料费控制的依据。

3、在月材料采购过程中,由现场负责人依据物资需用总计划,审核专项工长提出的月材料计划,并核对库房材料节余量后,分阶段、分系统编制月采购计划一式三分。经主任经济师审核后,交项目经理审批签字后,工地、材料员、主任经济师各留一份。材料员负责采购。

4、现场负责人建立物资采购计划台账(样表4附后)交主任经济师,主任经济师在物资需用总计划中逐次递减。分析原因,及时纠偏催促变更。

5、物资供货合同的评审,经材料员确认、签字,主任经济师审核,项目部经理审批后,报经营科。经营科组织评审后,与供货商签订物资供货合同。记账员、主任经济师、经营科各留一份。

6、材料到达现场验证后,库管员应严格按照物资管理办法,检查物资的数量是否与购料合同及物资采购计划相符,规格、型号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填写《物资验收单》、《物资进场验收记录》;

对于甲供的材料,库管员视同采购填写《物资验收单》、《顾客提供物资清单》。现场负责人(技校员)及时将甲供材清单递送主任经济师留存。

7、库管员应将材料账按十大类分开,依据材料验收单登记明细账、将分步工序实际工程量作为各项材料用量的控制目标,严格按照限额领料进行控制,每月现场负责人核对库房材料节余量前,对库存材料进行盘点,对下次物资入库量进行登记分类。库管员负责建立日、月入库、出库台账每日进行盘点,并将月入库、出库台账(样表5附后)于当月16日前交主任经济师一份。

8、经营管理员每月将物资月计划与实际消耗进行对比分析(样表6附后)报主任经济师,现场管理人员要对操作人员使用的材料量进行监督,主任经济师组织相关人员制定措施避免材料浪费。

9、工程收尾期间,现场负责人对材料进行清查,对于剩余材料及多次使用性材料进行回收入库,并编制回收入库单(样表7附后)交材料员、主任经济师各一份。

10、工程项目物资报销单据由材料员(样表8附后)、项目负责人签字,主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主任经济师将物资报销费

用计入成本。记账员(样表8附后)到经营科输发票报销手续,报销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发票后附的入库单、验收单、材料清单,物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单价、数量必须填写清楚,与发票一致。材料员及记账员协同进行材料的实时消耗量统计,每月10日前将上月统计数据交主任经济师一份作成本统计及分析。

六、成本管理:

1、项目部经营人员:

主任 经济 师:---

经 营 员:---,兼电气专业造价员

暖通专业造价员:---

专业造价员优先执行项目部经营工作,配合主任经济师每月完成成本数据的收集、整理、核算、分析统计工作。

七、变更签证:

1、变更时间要求:随时变更,随时签证。各工地出现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主任经济师安排签证,超过一个星期的现场负责人自负。并在一个星期内将变更通知单、签证单等交主任经济师一份留存。每个工地现场应设专用变更签证档案盒。

2、工作安排:

①、凡是投标中没有认价的材料,项目负责人必须与项目副经理、主任经济师协商后制定出需再次认价的材料明细,报甲方认价。甲方供材需做好签收记录,及时报主任经济师。

②、现场负责人协同主任经济师分析对比投标预算和施工预算在项目上的出入情况,核对投标量是否有漏项、少量等情况并编制出量差、价差分析表,必要的填写签证单。

③、工程新增变更类:项目负责人(技术员)根据变更单情况,及时计算出工程量。做好无法描绘于竣工图的签证单工作,不得出现口头变更情况,且力求每份变更都能完整超额地反映在竣工图上。工作中要坚持先做变更签证再施工的原则,避免出现工作干完了没人签字的情况。

④、现场签证要注意区分清单工程和2001定额工程的签证方式。

⑤、所以变更项目负责人需及时找甲方、监理签字盖章,尽量在一星期内完成。完备后原件交经主任经济师,复印件存放于工地专用变更签证盒内以备结算。

3、培训工作:结合工程实际,不定期召开经营培训。

八、竣工结算书:

工程竣工后,经营员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三日内编制完成工程竣工成本分析对比表(样表9附后)交主任经济师审核,项目经理审批后报经营科备案。

工程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阶段。工程项目经济效益的好坏与最后阶段的工程结算编制完整、正确与否息息相关,特别是完整性。

1、工程初验前一个月经营员将所有结算资料(招标文件、合同、答疑记要、变更签证、实际出库统计量等)整理汇总交主任经济师,项目经理与主任经济师安排各专业人员编制预结算书。竣工验收合格23天内,将首次报送甲方的结算书(附各种依据资料)送交分公司经营管理科审核。

2、项目负责人安排完成竣工图的制作,资料员及时整编装订(有时变更签证合理反映到竣工图上才会被确认,注意无法措绘于竣工图上的签证单)。

3、主任工程师填写“安装工程竣工报告”。项目副经理配合、指导主任工程师填写“安装工程竣工档案”,其中需指明区别于其它工地的一些特点、难点。附工程整体外观效果彩图,文明工地证书彩页,获奖证书、奖杯类,体显该工程工艺特点的图片3~4张及顾客满意度调查表等。

九、年终盘点:

第15篇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办法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8号)、《四川省建筑装饰装修消防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城镇住宅和非住宅装饰装修。

第三条 县住房建设局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规划局、县城市执法局、县消防大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洪雅县县城和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报和资质管理

第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报登记,办理相关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在装饰装修图纸经消防部门审核或备案后,应当向县住房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所有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应当到县住房建设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施工。

严禁未经许可或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实施建筑装饰装修。

第六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2.申请人身份证件或法人有效证明。

3.装饰装修方案、店招装饰效果图、原建筑物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4.变动建筑物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设计方案。

5.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6.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7.消防部门对建筑装饰装修图纸审核或备案后出具的相关材料。

第七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或工匠(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企业,方可从事建筑装饰装修面积超过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上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持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修工匠资格证》和《营业执照》的,只能从事住宅室内装修、建筑装饰装修面积低于 300平方米 或装修投资30万元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修。

建筑装修企业和建筑装修工匠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年检和建筑装修工匠资格审查。

严禁无证、资质过期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装饰装修。

第三章 质量安全管理

第八条 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性,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

如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及以上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才能施工;也可经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后进行施工。

对危险房屋或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进行修饰装修。

店铺招牌规格严格按照《洪雅县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进行装饰装修。

第九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时,严禁下列行为:

1.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2.扩大建筑物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3.损坏建筑物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4.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5.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6.未经批准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8.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商、厂址等。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进场装修前应当明确安全文明施工负责人,并提供有效证件及联系方式,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出具建筑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期限为5年。

保修期从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五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装修人和施工单位在住宅小区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时,应当与小区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明确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装饰装修垃圾处理方法等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实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应具备的申请程序及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

装修人在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八条 装修单位应当在室外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挂牌,告知装修单位的名称、施工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开工与竣工日期和质量安全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室外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应当放置整齐;施工中应当采取封闭、降尘、降噪等措施控制扬尘、噪声等污染,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严禁在晚间施工;住宅小区装修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18时30分;临街非住宅室内装饰时间为上午8时至晚上21时30分;中考和高考期间学校周边 100米 范围内严禁施工。

第二十一条 建筑装饰装修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企业或相应管理单位指定的位置、方式、时间进行堆放和清运。

严禁从楼上向地面或者垃圾道、下水道、通风孔、消防通道等倾倒装饰装修而产生的废弃物。

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公共地段的道路畅通和环境清洁。

第二十二条 严禁施工单位在高处施工现场投掷物料,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严禁乱写乱画。

第二十三条 临街施工应当打围作业,张贴安民告示,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其他垃圾应及时清运,施工的材料、工具、设备进出场时,应当保持街面和人行道的环境清洁,围栏按统一标准制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建设局以及县规划、消防、工商、城市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负责全县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和对违法违规活动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它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物业管理单位对所管物业内的违法、违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建设局等部门接到公众和相关单位对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派人及时到现场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住宅、非住宅等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的,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施工单位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装修人因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擅自进行未经申报登记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实施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在建筑工程和住宅、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或厨房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或装修工匠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作出安全鉴定,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

由县规划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县住房建设局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三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装饰装修企业、装修工匠违反装修时间管理规定,或者临街施工不打围或者打围不规范的,或未按照规定处理装饰装修垃圾的,由县住房建设局责令整改,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而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洪雅县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洪府办发〔2022〕43号)同时废止。

建筑装饰管理规定【2】

第1节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 ,法规、政策规定,为加强住宅区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监督,确保物 ,业使 用寿命和整体美观,保障业主利益,维护小区生活秩序 ,特制定本规 定。

第2节 装修申报与登记

第二条 业主在办理完毕入伙收楼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房屋装修备案登记手续。

第三条 业主到物业服务中心领取《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备案/验收申请表》和《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根据本规定详实填写。

第四条 业主会同其委托的装修施工单位,持下列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登记。

1、装修方案及图纸(装修平面图、管线图、天花装饰图等)。

2、家居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施工单位《承建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并提交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一寸免冠近照三张。

装修施工单位需在上述资料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五条 商业用房装修,业主须先报政府消防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审批,消防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再持上述申报资料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装修备案登记。

第六条 物业服务中心收齐装修备案申报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登记备案。

第七条 业主会同施工单位到物业服务中心交纳装修保证金、证件押金等有关费用,领取《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和施工人员《临时出入证》,方可进入现场装修施工。

第3节 装修项目与范围

第八条 房屋结构

1、严禁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严禁改动、拆除、损坏承重墙、梁、柱、楼板和基础,严禁在承重墙上穿洞、凿剔或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不得拆除连接阳台的墙体和门窗。

2、不得过量增加楼面静荷载,包括在室内砌砖墙、超负荷吊顶、安装大型灯具;不得使用厚度大于10mm的大理石、花岗石铺地面。

3、地板除凿毛外,不得凿除地板原水泥面层;地板、天花表面局部开槽深度不得大于15mm。

4、房内加气砼墙体必须征得物业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拆除。

房内任何墙体移位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 厨房及卫生间

1、不得改变厨房及卫生间的结构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其它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2、禁止擅自改动、暗藏燃气管道设施。

确需改动的,应提前书面报燃气公司审批,由燃气公司专业人员施工,并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3、室内给水暗管位置及走向已予以标识,红色为热水管道,绿色或黑色为冷水管道。

施工中禁止在暗管位置及附近区域上撞击、打钉、凿剔,防止损伤预埋暗管。

4、禁止改变厨房洗菜盆、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改变卫生间洗手盆、浴缸、马桶、地漏等污水排入口位置及接口方式;禁止将生活污水排入雨水管道。

5、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墙面交楼时已做了防水层。

交楼时,开发商已在厨房、卫生间地面注满水,闭水时间超过48小时。

经双方确认防水质量合格。

业主装修前,须与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交验,要求装修单位做好保护措施,避免装修不当或保护不善,给相邻业主造成渗漏和损失。

装修竣工验收时,业主须与施工负责人全面检查管道口与地面接合处的防水质量,确认未给楼下住户造成渗漏和管道堵损。

闭水试验合格、确认无渗漏现象后方可申报物业服务中心备案。

6、严禁敲打地面或以重力碰撞、震动给排水管,以免造成渗漏现象。

7、对地面各管道口进行密封保护,禁止将水泥、沙石、灰尘等导入管道,禁止损坏管道口。

完工后使用清水试验,确认地漏、管道排水畅通。

8、禁止扩大预留的抽油烟机排气管孔,不得损坏、堵塞排烟道。

安装完抽油烟机排气管后,应使用胶泥等材料密封好排气管与烟道孔间的间隙,避免油烟窜入房间。

9、双卫生间户型须单独安装燃气热水器,设计上没有预留集中供热水管道。

10、业主应安装使用强排式燃气热水器,并将废气通过排气管排至室外,排气管伸出外墙长度不得大于250px。

妥善保存热水器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保修卡、保险卡和购买发票等备查。

11、禁止私自接通燃气管道或燃气用具,私自使用燃气。

业主应在装修竣工验收后向燃气公司申报办理开户通气手续,由燃气公司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和燃气使用安全知识培训后开通点火。

12、厨房、卫生间须安装吸顶式排气扇,使用排气管将废气从外墙上的专门孔洞排至室外。

第十条 门窗及阳台

1、禁止改变进户防火防盗门的款式及颜色。

允许加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门,不允许改变进户门洞尺寸,不允许在外墙上包边。

2、禁止改变铝合金门窗的设计款式及玻璃颜色,除洗手间窗户外、不得在其它门窗玻璃上粘贴玻璃纸。

3、允许在门窗内侧安装纱窗,但纱窗框颜色必须与现有的窗框颜色一致。

4、装饰窗户时,不得以重力碰撞或振动铝合金窗框,以免引起窗框塞缝开裂或脱落,造成渗漏水现象。

5、禁止在阳台安装防盗网、铝合金玻璃窗,以维护物业整体美观。

允许在阳台安装隐形防盗网。

6、禁止改变阳台外墙面砖,禁止改换阳台护栏样式和玻璃。

7、禁止在阳台上安装衣柜、装饰柜、洗手池等有碍观瞻的物品及设施。

8、采光井内侧各窗,允许在窗内侧安装统一样式的不锈钢防盗窗花。

第十一条 阳台花池鲜花种养

部分景观阳台配置花池,池底预留有排水管孔,便于排出花池内多余的水量。

种植花卉前,须先在花池底铺上5至8公分厚的陶粒层,陶粒层上面铺上玻璃纤维布,玻璃纤维布上再堆放种养土壤,在种养土里栽植花卉。

按此程序操作,可防止池底排水管孔被堵塞,土壤里又有合适水份。

第十二条 管线及设施

住宅室内配备有供电、有线电视、电话、宽频网络、可视对讲、煤气泄漏报警、燃气自动抄表、红外线监控报警、给排水等管线。

供电线路又分别为插座电源线、空调电源线和照明电源线,管线种类多,走向复杂,禁止随意改动。

装修时确需改动管线,必须由施工单位出具专业管线施工图纸,报物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改动。

第十三条 空调机安装

1、所有房屋均已配备空调机专用电源插座、空调管穿墙孔、室外空调机安装位和空调水收集暗管插入口,禁止在外墙任何地方打孔。

2、须聘请专业队伍安装空调,严格按照物业服务中心规定位置安装各房间分体空调室外机,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并将百叶窗挡板安回原位。

3、若设计上个别房间没有安排室外空调机位,住户必须将空调室外机安放在物业服务中心统一指定的位置上,确保与上、下楼层安装位置一致。

4、确保空调滴水管正确插入空调水收集水管口内。

5、使用胶泥等材料良好密封空调管与穿墙孔内外两侧间隙,防止雨水渗入墙内。

第十四条 公共走道

1、禁止在进户门外墙壁上进行任何装修。

2、禁止在进户门前加设任何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走廊观瞻或妨碍邻居。

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地面、墙面铺贴其它面砖。

3、禁止在进户门前走道上设置任何影响公共安全或可能引起他人反感的反光镜、雕塑、神龛、香炉等物件。

第4节 装修施工管理

第十五条 承建资格管理

1、禁止无承建资格证书、无营业执照、无固定办公地点、无技术人员的“四无”装修队进入小区承揽业务。

2、施工单位开工时应将《房屋装饰装修施工备案登记证》粘贴在进户门外面正上方,不得遮挡进户门猫眼,便于物业服务中心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工期及施工时间管理

1、简单装修工程30天内完工,中档装修工程60天内完工,高档豪华装修工期不得超过90天。

2、施工作业时间:上午7:00至12:00,下午14:00至19:00。

3、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节假日施工,不得产生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4、物业服务中心将根据小区入住情况,对施工作业时间进行调整,施工队须按调整后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八条 装修现场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物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的项目及范围进行装修,对于未申报备案登记的施工项目,除责令恢复原样外,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装修施工必须在申报登记的单元内进行,不得占用本体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包括天台、楼道)进行加工作业。

施工作业期间,进户门必须关闭,防止灰尘、噪音扩散,影响他人。

3、需在大厦外地面使用水、电切割材料或预制构件的,需填报《临时用水用电申请表》,经物业服务中心审批同意后,由物业服务中心专业人员接驳水电。

严禁私自接驳公用水、电及乱接乱拉电源线。

4、每日施工完毕,务必关妥所有门窗、水龙头及电闸,并经施工负责人检查后方可离开。

不得发生水浸,以免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电梯等公共财产损失。

第十九条 施工消防管理

1、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消防管理规定,作业现场应至少配备2只灭火器,完善防火措施。

2、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或烧焊作业时,必须到物业服务中心处填报《动火作业申报表》,经审批后由施工单位安排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现场应有完善的防火措施和足够的灭火器材,并落实专人现场监管安全。

3、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户内使用液化石油气、煤油炉、电炉等做饭,晚上禁止装修工人在小区内留宿。

4、禁止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吸烟。

5、禁止在装修现场存放天那水、油漆、盐酸等易燃、易爆、剧毒物品。

第二十条 施工人员管理

1、施工人员凭《临时出入证》出入小区,施工人员在作业现场及小区内任何地方,须随时佩戴《临时出入证》,并且仅限于在作业区内活动。

2、施工人员无《临时出入证》或冒用他人证件、使用过期证件,将限制进入小区。

3、施工人员不得骚扰其他住户,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准在其他住户门前逗留、休息。

4、施工人员不得在小区内高声喧哗,不得发生打架、斗殴、赌博及盗窃等违法乱纪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直至送交公安机关。

5、严禁高空抛物,违者重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施工人员必须爱护小区内公共设施,遵守小区卫生管理、绿化管理等公众制度,服从管理。

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恢复原样外,将视情况予以处罚。

7、施工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治安及消防工作,严格管理,防止案件发生,发现可疑情况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中心。

第二十一条 材料搬运管理

1、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从专用通道搬运装修材料,装修材料不得长时间堆放在公共地方。

2、水泥、砂、石、白灰等粉粒材料必须袋装后搬运,流质材料必须用容器密封后搬运。

及时清除搬运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和污染。

3、使用电梯搬运材料时,禁止运载超长、超宽、超重物品,材料须均匀摆放在电梯轿厢;不得用纸、木板等物嵌入电梯门缝内,强制使梯门长时间不能关闭;禁止使用客梯运载装修材料。

4、不得对电梯、消防楼梯墙面及楼层公共设施造成损坏,违者将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5、运输装修材料车辆进入小区不得污染环境,对容易产生污染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后方可进入小区。

第二十二条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

1、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密封后,才能搬出装修单位,并堆放在物业服务中心指定位置。

2、业主或施工单位,不得在指定地点外任何公共地方堆放装修垃圾。

不得将装修垃圾放入生活垃圾桶内。

3、业主或施工单位,必须将装修垃圾按物业服务中心规定时间搬运到小区指定地点。

搬运过程中,如对电梯、公共通道造成损坏或污染的,必须恢复原状。

4、物业服务中心委托专业单位定期将收集的装修垃圾清运到政府指定的填埋场处理。

第二十三条 装修巡查管理

1、物业服务中心将派专人开展装修巡查工作。

2、施工期间,装修巡查人员将每天不定时进入装修单元内检查有无违章情况、治安和消防隐患,检查公共设施和装修秩序。

若有违章及其它情况,即会提出整改处理意见,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积极配合,落实整改。

若有延误或拒不执行整改,物业服务中心将采取相应措施,强令整改。

3、装修期间,业主或装修单位造成的公共设施损坏及其它违章整改发生的费用,物业服务中心将在结算装修保证金时扣除。

若保证金不足扣款,将追缴相应费用。

第二十四条 竣工备案

1、装修完工后,业主和施工单位须共同开展装修质量检查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双方签名。

2、业主会同施工单位持书面装修验收意见到物业服务中心申报竣工备案。

3、经物业服务中心检查,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等情况,业主和装修单位须按责任修复或赔偿,费用也可从装修保证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如无违章装修行为,物业服务中心竣工备案5个工作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5节 施工单位从业条件

第二十五条 从事家居装修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1、办理了工商、税务注册登记。

2、有固定的办公地点。

3、专业技术人员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上岗证。

4、持有市主管部门颁发的《承建资格证书》,且本年度审验合格。

5、与业主已签定家居装修施工合同。

第6节 违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均属装修违章。

第二十七条 若发生装修违章,施工单位为第一责任人,业主为第二责任人,两者对装修违章负有共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其限期修复、纠正、恢复原状。

2、采取扣留、没收工具的方式,责令停工,赔偿经济损失。

3、对每项装修违章,物业服务中心均有权按有关规定从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及赔偿金。

4、对装修违章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装修队在小区的装修资格,并报请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或诉诸法律追究当事人责任。

建筑管理规定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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