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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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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第2篇 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从事拆除施工的企业,必须持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等级规定承接工程作业,严格杜绝越级承包工程和转包工程。

2、任何拆除工程,施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贯彻安全、快速、经济、扰民少的原则,编制时必须做好三方面工作:(1)通过查阅图纸,踏看现场,全面掌握拆除工程第一手资料。(2)制定组织有序的、符合安全的施工顺序。(3)制定针对性强的安全技术措施。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必须改变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必须先修改、补充施工组织设计,并以书面形式将修改、补充意见通知施工部门。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拆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必须通过专家论证。(1)在市区主要地段或临近公共场所等人流稠密的地方,可能影响行人、交通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2)结构复杂、坚固、拆除技术性很强的。(3)地处文物保护建筑或优秀近代保护建筑控制范围的。(4)临近地下构筑物及影响面大的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重要电缆、电讯网。(5)高层建筑、码头、桥梁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其他特殊安全要求的。(6)配合市属重点工程的。(7)其他拆除施工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技术论证的。技术论证的重点是:施工方法、施工程序、安全措施等是否合理可行,并形成论证意见供施工单位参照执行。

4、在拆除方法选择上,为了减少伤亡事故、减少噪声、粉尘对市民的危害,应尽量减少人工拆除范围,改用机械拆除和爆破拆除。

5、拆除施工企业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安全员及从事拆除施工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拆除施工管理人员上岗证)或《建筑工人(拆除工)上岗证》后,方可上岗。

6、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扣紧帽带;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挂点牢靠。

7、施工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

8.拆除现场防火措施应符合市建委、市公安局《施工现场防火规定(试行)》的规定。

9.拆除施工噪声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音限值》的规定,住宅区域夜间不得进行拆除施工,市政重大工程或采用爆破拆除必须夜间施工的,应向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施工。

10.拆除施工应控制扬尘,对扬尘较大的施工环节应采用湿式作业法。

11.位于主要路段或临近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人流稠密的拆除施工工地,要采用夹板、瓦楞板等轻质材料围栏,如用砖砌围栏,必须按规定砌筑,并作刷白处理,必要时在人行道上方搭设隔离棚,以确保行人安全。

12.施工用脚手架,必须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搭设,拉攀牢靠,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随建筑物拆除进度及时同步拆除。

13.拆除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和管线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相邻建(构)筑物应作事先检查,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并实行全过程动态监护。(2)相邻管线必须先经管线管理单位采取切断、移位或其他保护措施。(3)机械设备在施工作业时必须与架空线路保持安全距离,如无法保持安全距离时必须对线路进行特殊防护后方可施工。

14.拆除管道、容器时,应首先查清管道、容器中介质的化学性质,对影响施工安全的必须采取中和、清洗。

15.拆除项目竣工后,必须有验收手续,达到工完、料清、场地净,并确保周围环境整洁和相邻建筑、管线的安全。

第3篇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奖惩规定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要贯彻奖优惩劣的原则。

(一)凡在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奖励:

1、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公司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安全文明工地的。

2、防止和避免了重大伤亡事故或在事故中抢救有功的。

3、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后,防止和避免了严重安全事故的。

4、在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方面有重大发明、技术进步或者提出重要合理建议而效果显著的。

(二)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经教育不改则予以一定的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他人伤亡或较大经济损失事故的;

2、玩忽职守,违反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3、发生事故隐患,既不采取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4、发生事故有意破坏现场,虚报、瞒报、隐瞒不报或嫁祸他人的。

第4篇 某模板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为了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规范建设工程中模板施工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1.2本规定适用于独山子区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职责

2.1施工单位应按照模板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认真编制建设工程模板施工安全专项方案,并严格依据方案组织实施。

2.2监理单位负责审批施工单位的模板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及安全措施,并按要求签发模板施工作业票。

2.3监理单位负责对模板工程的检查验收,发现模板工程施工中的违章行为和安全隐患,及时要求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必须停工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模板工程必须有施工方案且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报该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2施工作业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3.2.1模板支撑

3.2.1.1支撑系统严禁使用木支撑,必须使用钢支撑,模板支撑系统的选材及安装必须符合模板专项设计方案的要求;跨度超过8m的应对支撑系统进行计算,并附有设计计算书。

3.2.1.2模板及其支架应根据工程结构形式、荷载大小、地基土类别、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设计。模板及其支架应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能可靠地承受浇筑混凝土的重量、侧压力以及施工荷载。

3.2.1.3支设模板应按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或未验收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垂直面上交叉作业。模板安装应设安全监护人员现场监护。

3.2.1.4模板高度在2m以上时,应先搭设安全可靠的操作平台,后支设安装模板。

3.2.1.5支设悬挑式的模板时,应搭设支架或脚手架,有稳固的立足点。混凝土板拆模后,形成的临边或洞口,应进行安全防护。

3.2.2模板拆除

3.2.2.1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应按施工技术方案执行。

3.2.2.2模板支撑的拆除,必须确认混凝土强度达到设计要求后,填报拆模申请作业票,经申报批准后方可进行,高处拆模人员应配置登高用具、搭设支架、个人防护用品。

3.2.2.3拆除3m以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工作台,并设防护栏杆,禁止在同一垂直面上进行交叉作业。

3.2.2.4拆除模板时,人员不允许站在正在拆除的模板下,防止模板掉下伤人。

3.2.2.5拆模必须一次性拆除,不得留悬空模板。

3.2.2.6拆除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上下传递模板,不得任意抛掷。拆模间歇时,人员应在安全位置休息,应将已活动的模板、撬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发生物体打击和高处坠落。

3.2.2.7拆除后的模板严禁随意摆放和集中堆放,分批统一吊运。

3.2.2.8拆除后的模板要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堆放整齐,堆放高度不超过2m。

4.附件:模板工程作业票

模板工程安全施工作业票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

单位

总包单位

作业

内容

作业部位

作业

时间

年月日时至年月日时止

现场安全概述

安全

措施

□配安全带 □戴安全帽 □设防护栏 □设防护网 □配监护人 □工具袋

□劳动工具 □操作平台 □挂警示牌 □班前教育 □专项方案 □技术交底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体状况

监护人签字

安全承诺

我们一定按照高处作业有关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保证在此期间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品,搭设好安全操作平台,搞好安全措施,按照规定进行三检工作。对不具备高处安全作业条件的平台,我们决不上岗作业,对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坚决制止。

承诺人签字:

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意见:

签字:年月日

总(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意见:

签字:年月日

建设单位现场代表意见:

签字:年月日

第5篇 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根据怀化沅江电力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及安装分局沅水项目部多年的实际管理经验,特制订《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实现洪江工地成为“安全无违章工地”的目标,努力杜绝习惯性违章行为,培育自觉遵章守纪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技术和管理素质,克服责任性和技术性违章行为;提高安全管理责任意识;保证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

1.1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保证体系

实行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全面执行安全生产责任书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各级职能部门、各岗位人员坚持生产的同时必须坚持做到安全,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的要求负责,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生产管理,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目标管理,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在施工过程中,不定期限检查,凡事做到“三不放过”的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劳动,将安全生产纳入强制性目标管理,逐步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1.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张燕滨

副组长:付辅忠 朱贵江 戴作友

日常常规负责:朱贵江

小组成员:李平亚 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徐小明 唐作禄

专职安全员:李平亚(佩带安全员袖章)

兼职安全员:王旭荣 李  涛 刘建陵 陈  刚

1.3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构成情况

项目经理

生产副经理     安全监督员      总工程师

电气班    起重班    电焊班    机械班    物资办    综合办

1.4  安全管理措施

1.4.1 安全教育

a)  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无违章工地”活动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安全法规、规程,经常性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

b)  坚持开展一年一度的安全月活动,每月一次或多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坚持每周一次的安全日活动制度。

c)  对安全工作做到奖惩严明,并贯彻安全与经济挂钩的原则,对安全生产作出成绩和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对事故组织调查分析,对事故责任人应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单位和个人依据事故轻重给予处罚。

d) 坚持三级安全教育制度。

第6篇 装饰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目标管理

第1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理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和落实各级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管理制度。

第2条制定安全目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后落实到人,定期考核。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3条成立由装饰管理部安全生产负责人为首,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组织领导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4条装饰管理部主要负责人与各施工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到人,层层负责。

第5条半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工作例会,总结前一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6条各分包施工单位在组织施工中,必须保证如果有本单位施工人员施工作业就必须有本单位领导在现场值班,不得空岗、失控。

第7条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技术方案和措施,遵守消防安全管理条例,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更改方案和措施时,应经原设计方案的主管审批签字后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方案和措施。

第8条建立并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安全管理制度。工程开工前,编制《施工组织方案》中应有专项的安全管理内容,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用书面形式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9条建立机械设备、临电设施和各类脚手架工程设置完成后的验收安全管理制度。未经过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第三章施工现场管理

第10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戴安全帽,并系下颌带。戴安全帽不系下颌带视同违章。

第11条凡从事2米以上无法采用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低挂高用,操作中应防止摆动碰撞,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12条参加现场施工的所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复印证件报装饰管理部备案。

第13条管理者不得随意指挥,操作者不得随意作业,抵制随意指挥,制止他人随意作业。

第14条了解安全管理的定义,施工现场各类标牌和警示标志齐全醒目。

第15条每月定期由总经理或装饰管理部经理组织各部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第16条对采取新工艺、特殊结构的工程,都必须先进行操作方法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操作。

第四章临时用电管理

第17条施工用电必须符合用电操作规程,对现场的各种线路和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并将检查、抽查记录存档。

第18条施工机具、车辆及人员应与内、外电线路保持安全距离。达不到规范规定的最小距离时,必须采用可靠的防护措施。

第19条各种高大设施必须按规定装设避雷装置。

第20条电动工具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工具的电源线、插头和插座应保持完好,电源线不得任意接长和调换,工具的外绝缘应完好无损,维修和保管工作应由专人负责。

第五章附则

第21条本安全管理制度由装饰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及修改。

第22条本安全管理制度自××××年××月××日起执行。

第7篇 吹填软土地基处理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加强吹填工程软土地基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防止软基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项目部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2软土地基:系指由淤泥、淤泥质土、松软冲填土与杂填土,或其他高压缩性软弱土层构成的地基。软土地基处理从其原理上分一般分为七类:置换法,排水固结法,灌入固物法,加筋法,冷、热处理法,托换,纠偏。

1.3本规定适用于排水固结法软土地基处理施工现场。

2、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2.1在软基处理施工作业前,项目总工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结合现场特点、工艺流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措施。

2.2开工前,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安排布置各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明确安全生产分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岗, 落实到人。

2.3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必须和工程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确保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性,保证在施工区域和危险部位设置规范、醒目的警示标志。

2.4对特殊工种上岗人员须进行岗位适任证书核验, 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2.5施工机械、船舶、特种车辆等设备进场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状态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操作人员必须建立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

2.6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 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2.7施工现场起重设备不得使用国家主管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的起重运输设备的安装调试,必须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等有关主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执行,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准使用。

2.8对施工现场所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作业环境,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证施工现场及其相邻区域的人员和设施的安全。

2.9有条件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封闭, 道路平整、通畅,弯道处应设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2.10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及时发放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防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具的作业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2.11按照施工总图布置方案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物资材料、停放机具设备,不得占用场内道路和安全防护设施。应急通道应保持通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易于发生火灾的地区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有严格的防火防爆管理措施和消防应急预案,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2.12应遵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软土地基处理安全管理规定

3.1当前国内吹填工程软基处理常用方法是真空预压法,真空预压法进行软基处理施工工序一般分为6步:

(1)浅层处理;

(2)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浅层抽真空;

(3)砂垫层压载;

(4)深层插板(桩机打板);

(5)铺膜深层抽真空;

(6)砂垫层压载。

3.2主要存在的风险点为:

(1)人员陷落溺水;

(2)吹填砂垫层作业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3)桩机施工及吊装中的机械设备伤害事故;

(4)临时用电设施导致的触电事故等。

3.3打设排水板安全管理规定

(1)进场或更换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项目部登记造册,并经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准上岗作业。

(2)每天作业前,必须对桩机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电线、电路是否裸露,有无脱焊,螺丝松动,检查卷扬机等各种传动、挚动、吊索是否安全、可靠,防护装置是否齐全、有效,并经试车运转正常后方可施工作业,检查记录必须留存。

(3)所有机械人体可接触到的转动、传动部分、设备或电动工具必须安装防护罩,以防止人体误接触后发生事故。

(4)所有临时配电箱应配置雨天防水设施,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检查其有效性。

(5)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穿防滑鞋,遇大风等恶劣天气时严禁进行高空作业。如在浅层处理软基地面上施工作业时,必须穿救生衣。

(6)禁止作业人员在起吊的桩管或桩锤下穿行、站立。作业人员应站在安全的地方。

(7)打桩机架应与作业区域内的高、低压线路,保持安全距离。

(8)安置打桩机架的施工场地和轨道铺设,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导轨连接良好并无明显弯曲,导轨下方枕木满铺,必要时枕木下方要垫铺钢板,降低局部压强,保证承载力。

(9)若发现打板机在工作时出现异常晃动,或摇摆幅度大,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安全检查,排除机械故障。

(10)非作业人员禁止在作业范围内逗留。

(11)打桩作业结束,应将桩管插入土壤内,不准将桩管悬吊在桩架上。

(12)遇强风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打桩作业,必要时放倒机架。强风等恶劣天气过后,有专人检查机架损坏情况及时修理。

(13)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要时刻注意周围安全,保持警惕性。

(14)夜间作业要有足够的灯光照明。

(15)专人收听天气预报,提前做好施工现场打板架的抗风工作。

3.4打板架吊装、安装施工时的安全管理规定

(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禁止疲劳驾驶,违章操作。

(2)吊装作业前,应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3)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2007的标准。

(5)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吊装作业要分工明确、指挥统一、信号明确,本标准规定要按gb5082-85《起重吊装指挥信号》要求进行指挥吊装作业。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8)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9)若打板架组装作业附近有高压电缆线,打板架在组装完成后,打板架必须立即移出,保证距高压电缆线30米的距离,确保高压电缆线不被打板架砸到。

(10)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c.斜拉重物;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e.重物下站人;f.重物埋在地下;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i.重物越人头;j.安全装置失灵。

(11)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对吊装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2)特别注意,现场吊装打板架时,应注意高压电缆,施工时,必须停电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相互关照,确保电缆不被损坏,吊起时人退到安全距离,确保安全。

3.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现场临时用电的范围包括临时动力用电和临时照明用电。现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及其他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建立相关的管理文件和档案资料。

(2)项目部与协作单位应订立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管理及使用责任,项目部应按照协议约定对协作单位的用电设施和日常用电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3)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和器材必须使用正规厂家、并经过国家级专业检测机构认证的合格产品,严禁使用假冒伪劣、无安全认证等不合格产品。

(4)电工作业应持有效证件,电工等级应与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电工作业由二人以上配合进行,并按规定穿绝缘鞋、带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工具,严禁带电作业和带负荷插拔插头等。

(5)项目部应按规定对临时用电系统和用电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项目部应建立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包括:

a.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b.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c.用电技术交底资料。

d.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e.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f.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g.定期检(复)查表。

h.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7)固定式发电机应安装在室内,底部必须牢固,移动式发电机在发电机运转前应把下脚垫实平稳,并搭设防雨棚。

(8)机体附近设置砂箱或干式灭火器等防火设备,发生火警发电机应先停止运转后再灭。

(9)发电机到配电盘或通到一切用电设备处的导线,必须绝缘良好,接头应牢固,用支柱将导线架于空中,不要拖在地上。

(10)启动前,应先检查各部状况,运转时禁止在线路上工作和用手接触高压线或进行清扫工作。

(11)检修后的发电机,在开始运转前,必须检查转子和定子之间有无工具或其它物件遗留在内。

(12)使用长期停用的发电机,应检查线圈的绝缘程度,绝缘电阻不得低于规定标准,否则必须烘干后方可使用。

(13)运转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发电机,应注意发电机各部位的声响,留心观察仪表,发现异常时,立即停机检查,修复后方可继续工作。

(14)运转时如要检查整流子和滑环时,应穿戴绝缘手套、胶鞋,在靠近激磁机和转子,滑环的地板上加铺胶皮垫,方可进行。

(15)发电机不允许超负荷使用。

(16)配电盘应保持清洁,仪表要定期进行校验。

(17)运转时发电机的温度不得超过原厂家规定的值数,如温度过高,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工作。

(18)发电机所用的内然机应按内燃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执行。

3.6浅层处理、铺土工格栅、土工布和膜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牌,

(2)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允许其进场作业。

(3)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安全防护用品。

(4)开工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收工后认真清点核对人数。发现人数不足时立即报告项目部。

(5)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证作业单元内同时有两人或两人以上。

(6)现场管理人员必须全程负责,发现有陷落或溺水事故发生,立即组织救援,必要时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4、本规定如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5、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8篇 发承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 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 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 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 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 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 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 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 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 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 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分包和返包。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 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 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 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 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 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9篇 拆卸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范围

为使拆卸作业过程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火灾、爆炸、人员烫伤冻伤及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拆卸作业的要求及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在煤制油厂所属各生产装置(包括生产及辅助生产装置。下同)、管网拆卸与工艺系统连接的设备(包括:管线、法兰、阀门、设备等,下同)、仪表拆卸等作业。

2 引用标准

3 名词术语

4 职责

4.1 主管部门职责

4.1.1安全生产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种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 负责审定系统管网拆卸作业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1.3 负责审查重大危险拆卸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的情况。

4.2 相关部门职责

4.2.1机械动力部、技术监督部负责协助落实拆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2 机械动力部、消防气防队负责审查重大危险拆卸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的情况。

4.3 各单位职责

4.3.1煤制油厂所有的单位(场所)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条款,并负责相应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的填写,并负责落实好作业安全措施。

4.3.3 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参与拆卸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做好票据的保存工作;负责“盲板拆装记录(mzyc-as-gljl.038(a))”的填写与保存。

4.3.4 质检中心负责根据车间申请对特殊部位进行化验分析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拆卸与工艺系统连接的设备必须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严禁无证作业。

5.2 拆卸作业的危害识别:

拆卸作业前设备所属单位应进行危害识别,并根据识别出的危害确定作业程序(包括:工艺处理程序、施工作业程序,下同),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5.3 拆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5.3.1 作业前设备应与系统隔离,并采取撤压、冲洗、吹扫、置换、冷却等手段,排净内部介质,并使温度、压力达到安全拆卸条件。

5.3.2 在拆卸内部为有毒有害介质且经过处理仍可能积存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如过滤器及内部结构复杂易吸附有害介质的设备)时,应配戴适用的防毒器具,当不清楚内部有毒有害介质含量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5.3.3 设备拆卸后,应对拆离的设备及系统泄漏情况用便携式检测仪或联系质检中心进行检测,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作业。为防止阀门误动,造成介质外泄引起事故,应在有关阀门上挂禁动标识或阀后法兰处加盲板(盲盖)。

5.3.4 佩戴防毒器具作业的人员在未到达安全环境时不得将防毒器具摘掉。

5.3.5 对于带电设备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在配电室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加锁。

5.3.6 拆卸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时要站在上风向,设备松动前切记不要把螺栓全部拆下,防止因内部余压导致介质突然喷出伤人。

5.3.7 作业过程中,生产或施工单位要设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技术配合、技术交底。并对拆卸位置现场做出具体标识。

5.3.8 间断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作业队长对安全措施重新确认后方可作业。

5.4 拆卸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4.1 施工作业单位接到设备所属单位的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进行某项拆卸作业时,作业队长首先到设备所属单位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

5.4.2 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设备内的介质、温度、压力和设备与系统的连接情况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程序,并填写“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

l.045(a))”,同时要派安全措施落实人按照相应的作业程序落实安全措施。

5.4.3 施工单位作业队长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填写作业指导卡,落实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5.4.4 带电设备作业时凭“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办理拆卸设备的“单回路停送电工作票(mzyc-jd-gljl.043-2006(a/0))”,断电后电气维护人员在作业许可证断电确认栏签字。

5.4.5 安全措施落实后,落实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队长和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在作业许可证上签署意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生效。

5.4.6 作业许可证的签署由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在作业现场完成。

5.5 票据的封存与管理

5.5.1 拆卸作业许可证是拆卸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5.5.2 拆卸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拆卸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拆卸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拆卸单位所在的控制室或岗位。

5.5.3 拆卸作业结束后由作业队长和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达到安全条件后在作业许可证(作业人持有联)上签署验收意见。带电设备尚需电气维护人员检查电气设备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办理“单回路停送电工作票(mzyc-jd-gljl.0

43-2006(a/0))”后送电。

5.5.4验收完毕后的拆卸作业许可证(作业人持有联)由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封票保存。

5.5.5 拆卸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6 相关文件.

6.1 mzyc-jd-gl.020-2006(a/0) 电气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mzyc-as-gljl.045(a) 拆卸作业许可证

第10篇 基建工程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各参建人员的安全意识,减轻职业危害和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不安全情况的发生,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的要求,结合基建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对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外来参观、指导、检查和厂家服务人员等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做出了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工程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东方希望集团公司《安生标〔2016〕4号三级安全教育管理标准》

q/_wrd/gl-aq-000-2016 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

3 术语与定义

3.1 主要负责人

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分管基建的总监,或监理单位总监、副总监或各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副经理等。

3.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是指各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参建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3.3 其他从业人员

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3.4 厂家服务人员

指因企业购买生产厂家的生产设备,厂家需要来企业进行安装、调试等工作技术指导人员。

3.5 三级安全教育

指厂(公司)级、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厂(公司)安监部组织,第二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三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3.6 两级安全教育

指部门(项目部)级和班组级安全教育。第一级由部门(项目部)安全工程师组织,第二级由班组兼职安全员组织。

4 职责

4.1 公司的职责

4.1.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东方希望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1.2 对各参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1.3 抓好公司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公司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培训;

4.1.4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公司年度工作计划,保证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1.5 做好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参建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许可人、审批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做好安全培训记录;

4.1.6 监督各参建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参建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2 施工单位的职责

4.2.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2.2 组织本单位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2.3 组织开展本单位参建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班前会、班组安全活动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归档工作;

4.2.4 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前开展针对性安全培训。

4.2.5 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的落实。

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4.3.1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制度;

4.3.2 对施工单位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通过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对不合格人员提出撤换意见;

4.3.3 监督各施工单位是否按期正常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对不符合培训要求的施工单位提出改正和考核意见。

4.3.4 抓好本单位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参加地方安全监督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

4.3.5 组织安全施工作业票施工负责人、签发人的安全培训工作,并组织相关安全考试。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1.1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5.1.2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1.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5.1.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至少参加一次本单位相关班组的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5.1.5 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1.6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2 其它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5.2.1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上岗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经各级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相应的生产工作。

5.2.2 其它从业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5.2.3 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施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5.2.4 其它从业人员每年由本单位安监部门集中组织一次年度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应进行补考。考试合格后,方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

5.2.5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5.2.6 其它从业人员在本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质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5.2.7 各参建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5.2.8 基建工程发生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按“四不放过”的要求,对事故责任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5.2.9 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5.3.1 厂(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公司、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有关事故案例。

5.3.2 安环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本部门(项目部)安全生产流程及规章制度;

预防事故和作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3.3 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有关事故案例;

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5.4 参建人员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

5.4.1 在承包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组织施工人员对基建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交底、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安全作业规程》中与本承包项目有关内容进行安全培训教育,使施工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特点。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进行监督。

5.4.2 为强化安全教育,切实履行建设方的主体责任,公司安环部根据基建工程的施工要求和具体特点,对施工单位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并进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作业。入场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是:

电力系统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具体特点;

基建工程概况、施工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

基建工程施工区域内的主要危险作业项目和场所,安全注意事项;

电力系统基建工程典型事故教训;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职业健康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基建工程的相关安全规章制度。

5.5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与内容

5.5.1 班组安全活动的要求

各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按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强化日常安全学习工作,提高自身安全素质。

班组安全活动应至少每周一次,安全活动时间不应挪作它用;

班组兼职安全员应按照活动计划安排,具体负责安全活动的组织开展工作;

安全活动应认真组织,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

各施工单位应对活动形式、内容、记录要求等进行规定,监理单位和公司安环部应定期检查。

5.5.2 班组安全活动的内容

国家和政府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和法规;

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结合事故案例和安全信息,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防火、防触电、防机械伤害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案演练;

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隐患排查、违章纠正等活动;

生产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范措施学习讨论;

现场作业危险点分析和风险管控;

安全技术讲座,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其他。

5.6 班前会的要求与内容

各施工单位班组必须每天召开班前会,由班组长主持进行,班前会内容应包括:

5.6.1 学习本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6.2 提出前一天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要求;

5.6.3 布置当日的工作内容、注意事项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措施,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5.6.4 听取班组员工的对工作的安全建议。

5.7 参观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7.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参观单位应向参观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介绍。在现场参观期间,接待单位应派专人陪同监护。

5.7.2 安全注意事项介绍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参观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8 检查指导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8.1 进入基建现场前,接待检查指导的单位应向检查指导人员进行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

5.8.2 现场重要施工信息介绍和现场安全注意事项交底主要内容:

现场主要的施工情况和重大的作业安排。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5.9 厂家服务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的要求与内容

5.9.1 在进入基建现场进行服务工作前,除了必须履行必要的工作许可手续外,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向厂家服务人员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建立教育档案,教育结束后,受教育人和教育人应在教育档案上签字。接待部门(项目部)应将教育档案(复印件)交监理单位和安环部备案。

5.9.2 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现场环境及危险有害因素。

安全设备设施、警示标识、标志。

预防事故和人身伤害的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现场紧急情况下的疏散、急救和应急处理。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办负责检查与考核。

6.2 本标准按《东方希望包铝热电部基建施工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第11篇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怎么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使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进一步提高整体安全生产水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追求更好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监测、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等施工活动的参建单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目标 伤亡事故控制目标 遏制一般事故发生,杜绝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

第三条施工安全达标目标 依据国家,辽宁省和大连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制定的安全规章制度检查考核;

(一)安全达标合格率100%;

(二)安全达标优良率70%以上。

第四条文明施工目标 施工现场要做到施工封闭化、围挡标准化、场地硬化,场地绿化、五小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厕所、浴室)为生化、材料堆放标准化,合格率达到100%。

第五条创市安全质量标注化样板工地达到50%,创市安全质量标准化工地达到100%。

第三章 安全生产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

(一)大连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总指挥为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一人,指挥部成立以总指挥为组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安全工作办公室,定期召开安定会议,落实各项安全工作。

(二)质量安全全部承担指挥部安全工作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

辽宁省和大连市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参建单位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等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质量安全部负责做好日常的监督指导,每季度至少对承担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专项检查,通报检查情况,公布检查结果。

第六条勘察。

设计单位安全责任

(一)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二)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勘查、设计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勘察、设计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职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

设计工作经验。

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安全负责。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执业人员应当对其签字的勘察、设计文件负责。

(三)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设置或明确安全管理机构,对工程勘察、设计的安全实施管理。

勘察外业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勘察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保护勘察作业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等,保证外业安全。

勘探孔应当按规定及时回填,避免对工程施工等造成影响。

(四)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时,对尚不具备勘察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在勘察文件中说明情况,提出合理建议,在具备现场勘察条件后,应当及时进行勘察、工程设计、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勘察单位进行补充勘察。

(五)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可靠,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满足设计、施工的需要,并结合工程特点明确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必要时针对特殊地质条件提出专项勘察建议。

(六)设计单位提交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并应根据工程周边环境的现状评估报告提出设计处理措施,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设计涉及工程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

施工图设计应当包括工程机其周边环境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标准等内容。

(七)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风险评估确定的高风险工程的设计方案。

工程周边环境的监控控制标准等组织专家论证。

(八)工程设计条件发生变化的,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变更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审。

(九)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将勘察、设计文件和原始资料归档保存。

(十)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委派专业技术人员配合施工单位及时解决与勘察、设计工作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一)施工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工单位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施工管理工作经验。

建筑施工特征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三)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满足项目管理需要。

(四)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一个工厂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付总责任。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的,专业分包合同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依法进行劳务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应当对劳务作业进行管理。

(六)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编制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得盲目抢进度、赶工期。

施工单位不得以低于成本的将竞标。

(七)施工单位应将安全措施费用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用他用。

(八)施工单位应当对于工程周边环境进行核查。

工程周边环境现在与建设单位提高的资料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及时补充完善。

(九)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含可能对工程周边环境造船厂严重损害的分部分项工程,下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专家施工方案应当根据设计处理措施、专项设计和工程时间情况编制,并经施工单位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十)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人员应当就有关施工安全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十一)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保护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等,在施工前将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等基本情况、相应保护及应急措施等向施工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别。

(十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支护、围岩以及工程周边环境等进行施工监测、安全巡视和综合分析,及时向设计、监理单位反馈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

发现异常时,及时通知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并采取应对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后实施。

(十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落实设计文件中提出的保障工程安全的设计处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十四)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使用登记手续。

(十五)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教育培训考核部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十六)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做好安全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保证安全文件真实、完整。

(十七)施工单位必须依法为参建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

(一)监理单位从事工程监理业务,必须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转让所承担的工程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与倍监理工程的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监理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工作负责,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和工程监理工作经验。

(三)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

项目监理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理工作的需要。

(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在一个工程项目任职,不得在其他项目兼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包括工程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编制专项安全生产监理实施细则。

(六)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监测方案进行审核,确定其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

(七)监理单位对工程中的危险源的各项施工环节进行施工前条件验收。

(八)监理单位应当检查施工监测点的布置和保护情况,比对,分析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数据及巡视信息,发现异常时,及时向建设,施工单位反馈,并督促施工单位采取应对措施。

(九)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工程施工部符合工程设计和标准规范要求的;

不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监测方案组织施工或监测的;

未落实安全措施费用的;

施工现场挫折安全隐患的;

项目主要管理人员不到位或资格,数量不符合要求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单位仍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对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十)监理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十一)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安全监理资料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工程监测单位安全责任

(一)从事工程第三方监测业务的工程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并向工厂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施工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监测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安全承担监测责任。

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监测工作全面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监测工作负责。

项目监测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三)监测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

(四)监测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监测合同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监测单位应当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

发现异常时,粒径向建设单位反馈。

(五)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理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监测单位应对监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六)检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七)监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程监测资料立卷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按《工程质量安全奖罚管理规定(暂行)》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工程建项目部质量安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2篇 疏浚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所属企业疏浚、挖泥施工作业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水上疏浚、挖泥施工作业以及相应的辅助作业,施工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疏浚、挖泥安全生产实施细则。

第二章 疏浚安全生产管理一般要求

第三条 工程准备阶段安全管理要求

1.工程开工前,应对施工水域的现场进行踏勘,了解施工现场的通航密度、水文、气象、土质、障碍物等情况并详细记录。

2.编制施工组织设汁或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根据水域环境、水文、气象等施工条件编制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3.开工前15天应向当地海事部门提出《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安全审核申请书》并含以下有关资料:

(1)有关主管部门对该项目批准的文件;

(2)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及施工作业图纸;

(3)安全及防污染等措施计划书;

(4)与施工作业有关的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单位的资质认证文件;

(6)施工作业船舶的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仟证书;

()法人资格证明文书或法人委托书;

(8)其它有关资料。

4.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5.进行临时性及零星施工作业时,同样应办理申请并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6.必须向参与施工的船舶及辅助作业的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条 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1.参与施工的船舶必须具有海事、船检部门核发的各类有效证书,船舶操作人员应具有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并接受当地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2.疏浚施工作业的船舶须按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

3.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4.施工船舶在施工中要严格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规定及要求。

5.施工船舶应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主动与过往的船舶联系沟通,将本船的施工、航行动向告知他船,确保航行安全。

6.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现象。

7.项目经理部、施工船舶应根据施工作业区域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的变化,制定防台、防汛、防火、防暑、防寒、防冻预案,制定雾天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上级安全部门审核。

8.参与水上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穿好救生衣,严禁酒后上岗作业。

9.项目经理部及施工船舶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人安全活动记录簿。

第三章 挖泥船安全生产作业基本要求

第五条 自航耙吸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认真检查所有设备设施和仪器仪表系统的运行状态,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自航耙吸船操耙作业、泥泵操作、装舱作业、移船及航行作业的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在疏浚施工中,船舶驾驶人员要加强了望,注意过往船舶,并保持作业船舶航向稳定,禁止大角度转向。

5.严格按照抛泥操作技术规程,到达指定抛泥区进行抛泥作业,严禁横浪抛泥和在浅水区抛泥,防止泥门触底。

6.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六条 链斗挖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斗链、斗销、斗桥、吊桥机、锚机、横移导缆滑轮、钢缆、牙口及仪表等设备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链斗挖泥船的作业全过程中,作业人员对链斗运转、船位纵横向移动、锚机运转、驳船系靠等各作业环节,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方案规定程序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3.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七条 绞吸挖泥船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离合器、排泥管、闸阀等设备及仪器仪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吹泥前要通知泥塘当班人员,浮管两侧及出泥口不应有非生产人员停留,并设立“停留危险”等警示性标牌。

3.铰吸挖泥船作业人员及排泥口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作业,严禁违章作业。

4.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停机后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八条 抓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抓斗、索具及其操纵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抓斗挖泥船作业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标志,防止缆绳伤及行人。

4.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5.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九条 铲斗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检查铲斗臂、滑轮、钢缆、转盘滑道、前后钢桩、绞缆机、传动链带、缓冲器及各种设备状况,检查控制系统,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十条 吸扬挖泥船作业

1.作业前,当班人员应对主机、泥泵及吹泥管、闸阀等设备和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同时对驳船系带进行安全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2.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3.施工中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

4.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航海日志。

第四章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

第十一条 凡在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船舷外部工作为舷外作业;在艇、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业为水上作业。

第十二条 遇风力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特殊情况急需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要求过往船只慢速通过。

第十三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保险绳等相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备救生圈。

第十四条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 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 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送,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第十七条 舷外、水上作业时应关闭舷边出水阀。

第十八条 上下烟囱、桅杆应事先向有关人员通报作业时间、内容,作业时禁止排发蒸气、拉汽笛及使用高压天线,以免烫伤、触电。

第十九条 检查排泥浮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同往,并报告值班人员,挖泥作业时,不准在浮管上行走。

第二十条 在艇、筏等与他船配合作业时,必须系紧缆绳,严禁脚踩两船作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颁布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集团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13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放射线工程安全目标管理规定

1、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事故控制目标

a、杜绝死亡,重伤事故,轻伤事故频率5‰。

b、杜绝火灾,机械设备事故。

(2)达标目标

依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每次检查均达到合格(优良)。

(3)文明施工目标

本项目必须创市安全文明工地。

2、项目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1)安全责任目标管理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应实行目标管理,做到目标分解责任到人、责任到事,考核到人。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分项目终结考核、年度、月度考核三种,项目经理由上级考核,项目其它人员由项目考核组考核。

(2)月度考核时间定为次月2日,年度考核定为次年元月15日前,项目终结考核为项目竣工退场后一个月内。

(3)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级。

(4)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内容为总目标分解后的项目管理人员各自的安全责任目标内容和具体的安全工作。

(5)项目管理人员各自安全责任目标和具体的工作内容逐一检查,并结合项目部和上级部门的定期安全检查评价,没有达到目标的为不合格,达到目标的为合格,良好地达到目标的为优良。

(6)结果由安全员负责记录存档。

3、各级人员安全责任目标的职责和权限

(1)项目经理

a、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工程安全施工,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全面负责;

b、贯彻执行各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标准、规范和制度,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资源的配置;

c、支持项目安全员及施工管理人员行使安全监督、检查和督促、检查工作;

d、每月组织定期检查并对工程项目部的安全管理目标进行评价和协调;

e、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发生伤亡事故及时上报。

(2)项目工程师

a、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业性较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b、确定危险部位和过程,对风险较大和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论证;

c、 审批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d、负责项目安全技术培训教育工作。

(3)安全员

a、协助项目经理制定月度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b、贯彻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参与安全设施、施工用电、施工机械的验收;

c、坚持日常检查,参加月度安全大检查,协助项目经理对各级管理人员的月度达标任务进行评价;

d、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监督整改和验收;

e、参加对进入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用品及机械设备进行验收;

f、协助上级部门的安全检查,如实汇报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

g、收集整理安全管理资料。

(4)工长

a、贯彻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

b、严格监督实施所辖工种班组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c、认真执行分部分项工程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

d、具体实施安全管理目标达标计划。

(5)技术员

a、编制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并监督落实;

b、协助项目其它管理施工班组的安全监督;

c、认真落实月度达标任务。

第15篇 建筑工程安全管理一般规定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从事建筑生产活动的专业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4、在建筑施工企业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职务,应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5、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佩戴身份识别标识牌,注明工作单位、姓名、岗位、编号等基本信息。

6、施工现场应建立安全台帐,及时、全面、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状况。

工程安全管理规定15篇

1、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工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3、从事建筑生产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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