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电力安全管理科学的演变
〔摘 要〕 电力工业的不断发展,伴随着电力安全管理科学的不断发展。介绍了电力安全管理理论的演变过程,阐述了主要的安全管理理论的原理,并对相伴而生的各种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和安全管理体制进行了解读。
〔关键词〕 电力工业;安全管理;体制
安全管理是预防事故的有效手段之一,安全管理科学化使安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设备健康状态不断好转,对人类的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电力工业是技术密集型产业,电力生产牵动千家万户,牵动社会生产,因此,安全对电力生产极为重要。随着安全管理科学水平的不断提高,电力生产事故率成下降趋势,安全管理科学的不断发展,也就是电力安全管理科学的演变史。
电力安全管理科学的演变,包括电力安全管理理论的演变和电力安全管理方法和管理体系的演变。
1 电力安全管理理论的演变
安全管理学原理是研究从法理出发的安全法学原理、安全监察与监督的原理;论证安全组织学原理、人员优化原理;阐明合理的安全投资保障机制;揭示合理的安全管理机制、安全管理模式、安全管理体系等的基本理论。
(1) 安全哲学原理。从认识论与方法论的角度,可以看到人类安全管理哲学的发展:17世纪的安全哲学是宿命认识论,无能为力的方法论;19世纪的安全哲学转变为经验认识论,“亡羊补牢”方法论;20世纪中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进入了系统认识论、综合对策方法论;21世纪近期,朝着本质论和预期型及系统工程方法论进发。有了正确的安全哲学思想的指导,人类的生产与生活安全才能获得高水平的保障。
(2) 安全系统论原理。深入研究和探索安全系
统论原理、安全控制论原理、安全信息论原理、安全协同学、事故突变论等安全系统结构、机制、规律和优化,重在研究事故系统安全性分析、安全性评价及安全措施和安全价值分析。从安全系统的角度出发,具有超前和预防的意义。因此,从建设安全系统的角度来认识安全原理更为理性,更符合科学性原则。
(3) 安全心理学。事故发生原因之一是人的不安全行为或人为的其他原因,现代安全管理学将人的因素归于安全心理学。人的行为过失、不安全行为及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的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由于人的思想、行为相对于安全规程及安全状态发生了偏差而造成的,这种偏差产生的原因,就是人的心理活动的结果。随着管理科学的不断演变、安全学的不断发展,安全心理学这一交叉学科诞生了。安全心理学是以研究人在安全生产活动中的心理活动与行为规律为目的和任务的科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又是安全科学技术的下属学科。安全心理学在学科分类中,横跨2个学科,是一门交叉学科。在安全技术这一一级学科中,是和安全系统学、安全人机学、安全经济学等呈并列关系的三级学科。如果借用电脑的目录表示法,那就是:安全科学技术/安全学/安全心理学。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通过研究分析人员的心理,了解他们在各项工作中的需求与愿望,预测他们的工作行为及动向,有利于制定出切合实际、保障广大员工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制度,减少事故的发生。
(4) 安全经济学原理。是经济学与安全科学交叉的综合性科学。它是以经济学理论为基础,研究安全经济活动规律的一门科学。它阐述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效率的关系,研究事故损失的规律与评价技术,安全的效益理论和投入产出规律;研究与事故相关的非价值因素的价值化技术;研究不同社会经济体制和经济发展时期,事故保险的运行机制及其事故预防,实现本质安全的关系和动作机制等。我国安全经济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特别是gb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和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颁布以后,1990年初我国召开安全经济研讨会,1993年,罗云教授出版了中国第一部安全经济论著——安全经济学导论,标志着中国安全经济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5) 安全行为学原理。行为科学创始于20世纪20~30年代,40~50年代得到迅速发展,现已为工业国家广泛应用。行为科学是解释和预测人的行为的一门科学,也可以说是研究人的行为及其规律的科学。行为科学应用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就是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安全规范、产生不安全行为的原因及如何消除不安全行为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从而对安全生产起到有效的促进作用。
2 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
有了丰富而充实的安全理论,安全管理科学的发展才有坚实的基础。通过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将安全管理科学理论应用于生产实践,人们才能真正掌握安全原理,才能改变自身对事故的认识和态度,才能创造安全和谐的发展环境。
(1) 安全管理由近代的事故管理,发展到现代的隐患管理。早期,人们把安全管理等同于事故管理,显然仅仅围绕事故本身做文章,安全管理的效果是有限的。20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安全系统工程强调了系统的危险控制,揭示了隐患管理的机理。未来,隐患管理将会普及。
(2) 从传统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及常规的监督检查,发展到现代的法治手段、科学手段和文化手段;从基本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发展到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技巧与方法,安全管理系统工程、安全性评价、目标管理、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安全预警管理、重大危险源评估与监控及安全文化等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将成为主要的安全管理技术。
(3) 电力企业安全文化论是企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电力工业经历了几十年的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绩的取得,最主要的经验是电力企业的管理与发展模式,并在生产实践中形成具有电力企业特点的企业管理方法和价值观。电力企业的安全文化,首先由企业的领导者提出,通过宣传,制定规章制度,最终形成企业安全文化。现在,风险控制理论、安全自组织理论、大安全科学理论、安全文化理论等将得到高度重视和发展。
(4) 安全性评价方法。20世纪60年代,美国道化公司开始安全性评价方法,80年代,我国开始在安全管理方面应用安全性评价方法。电力行业,前华北电业局于1982年制定了“安全性评价检查表及实施方法”,开展以人身安全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性评价。1990年,前华北电业局以“夯实安全基础,对事故进行超前控制”为目的,进行试评。1994年编写了“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1995年6月和1996年5月,中国电力出版社相继出版了《火力发电厂安全性评价》和《供电企业安全性评价》2本书。安全性评价是一种对本单位的安全基础进行自我诊断的手段,能够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也是预防事故的需要。
(5) 危险点预控方法。该方法属于安全系统工程,作为现代安全管理的一种科学方法,至今已有40余年历史,在我国已经广泛开发与应用。主要是根据系统工程的原理和方法,辩识、分析和评价系统存在的危险因素,并根据结果,调整系统的工艺、设备、生产周期和投资等因素,使系统达到最佳安全状态的科学方法。
(6) 安全管理制度化。首先是安全生产责任制;其次是细化到安全教育制度,发展为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制度。1954年劳动部发出了《关于厂矿企业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通知》;1963年发布,1978年重申的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中,进一步明确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国务院国发(1984)97号文件规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实行“三同时”审查验收制度。
(7) 现场作业标准化。1931年美国的海因里希在《工业事故预防》中,阐述了工业安全理论。海因里希认为,现场作业伤亡事故是由社会环境不良和管理欠缺、人为过失、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意外事故、人身伤亡共5个因素依次发生连锁反应的结果,被称为多米诺骨牌连锁反应现象。长期以来,电力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绩效不令人满意。现场作业标准化是近年来新生的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实行现场作业标准化才能做到人的行为可控、在控,电力企业安全生产才有保证。
3 安全管理的体制
(1) 安全立法体制管理。最早的劳动安全立法是13世纪德国政府颁布的《矿工保护法》,1802年英国政府制订的最初工厂法——《保护学徒的身心健康法》。这些法规制定了学徒的劳动时间,矿工的劳动保护,工
厂的室温、照明、通风换气等工业卫生标准。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制定了有关工时、妇女、儿童劳动保护的一系列国际公约。中国最早的劳动安全相关法规,是1922-05-01在广州召开的第一次劳动大会提出的《劳动法大纲》。安全立法的任务突出预防,体现出超前性和预防性;建议性法规,如iso国际标准;强制性法规有技术标准、行政法规、管理规章等,各尽其责,发挥各自的功能和作用。
我国的安全管理,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体现出不同的管理模式。20世纪50~60年代建立了劳动保护管理体系;70年代在劳动保护管理体系下,强调了事故管理系统;80年代出现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进入90年代,现代安全科学管理的理论和方法体系逐步发展和完善。显然,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生产技术、经济体制和安全理论指导下,表现出不同的安全管理特点。
(2) 企业hse管理模式建立企业健康、安全与环境三结合的管理体系,其目标是强化企业管理者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管理意识,激励企业员工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的工作热情,最终改进企业对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的效能,实现人类社会和企业的综合效益。
(3) 20世纪60年代出现了全面质量管理方法。20世纪50年代末期,美国国防部制定了《质量大纲要求》、《核电站质量保证大纲》、《锅炉压力容器规范》等一系列质量保证标准化文件。1971年以后,英国制定了bs4778、bs4981、bs5750等标准,其中bs5750:1979第1部分:质量体系——设计、制造和安装规范基本上是iso9001标准的前身。1980年,法国颁布了nfx50-11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指南》。1946年10月成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我国是创始国之一。1978年9月我国重新进入iso,1988年成为iso理事国。1992年5月颁布了等效采用iso9000族,2000-12-15正式发布2000版iso9000族。这一体系的推行,将促进和改善人类社会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和水平。
(4) 企业的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和机制。把企业的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消防、治安、环保等专业进行综合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的综合管理效率和降低管理成本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建立综合安全管理模式和机制是大势所趋。
(5) 国家安全管理模式。一是建立国家——企业——职工三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构建国家监察——行业协调——企业自律——工会监督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制;二是从国家安全、社会安全、人身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等目标出发,建立国家的大安全管理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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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电力线路建设安全管理
输电线路建设是建筑安装行业中比较特殊的一项, 就其施工本身而言,并没有很高的技术要求, 但是, 就这简单的“五根线”, 涉及的范围却是非常广泛的, 受到外部制约的因素也很多, 施工安全管理的难度比变电站、火电厂等围墙内的电气安装更大。安全文明施工作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具有其独特的要求和特点。
一、电力线路建设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坚持以法施工的原则。把安全管理提升到法制的高度来认识、实施。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省公司等相关安全生产文件, 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要正确处理安全与质量、进度、效益的关系, 发生安全事故, 要严格按照相应的法规坚决果断地进行处理。
坚持把人的工作放在首位。输电线路施工安全管理的中心问题是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保障电网安全和机械设备免受损坏。安全管理的内容是对项目中的人、物、环境因素状态的管理, 有效地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工程者必须抓安全。建立项目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开展。遵循“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的方针。安全管理的重点是控制、预防, 即严防死守, 堵塞一切管理漏洞, 同时还要主动出击, 认真研究安全管理的科学方法, 做到事前预防。动员全体施工人员抓安全。安全管理与工程所有人员有关, 涉及项目活动的方方面面, 涉及项目的全过程及一切生产要素。要坚持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全天候的“四全”动态管理。
二、电力线路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方法及程序
确立安全目标。施工企业在接到施工任务之后, 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业主、建设方的工程总体目标, 制订切实可行的项目安全目标, 并层层分解至施工队和每个员工, 使人人都负有安全职责,所有施工人员都有可量化的安全考核指标。组织安全策划。接到施工任务后, 项目经理应组织项目管理成员详细查阅施工设计文件及图纸, 对工程概况、线路途径等情况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 包括线路基本工程量、基础型式、材料数量、导地线特性, 地形地质、气候条件, 跨越物等, 分析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进行危险点辨识。然后, 规划安全目标, 确定安全技术措施。根据业主工期要求, 考虑投入人员、设备、施工耗材的数量和规格,以及用于安全文明施工资金的投入比例。建立安全保证体系。依据d l5009.2- 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和o h sm 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 建立相应的安全保证体系。根据建设方和本工程的安全目标, 项目部应层层分解落实到班组。要制定和完善《安全岗位职责》、《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文件, 同时制定《安全目标保证措施》、《奖罚办法》等相关措施。要针对工程特点, 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文明施工领导小组( 见机构图) 。项目经理是单位工程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项目总工对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的技术工作负全责; 安监工程师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施工队队长对本队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施工班长对基础浇制、铁塔组立、架线施工等每个作业点的安全施工负全责。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查。项目部应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和密度, 重点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和反习惯性违章; 发现违章, 及时处理。安监工程师到各个施工点日常巡视; 项目总工带队检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问题, 现场解决; 项目经理组织安全大检查, 发现问题, 要求安监部组织施工队整改。监理部、建设方、上级安监部门等组织的安全检查要高度重视,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 应及时整改并向上级反馈。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单项工程, 项目部应据此编制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如:《安全责任制度》、《安全施工检查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施工措施与作业票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施工奖惩制度》、《安全工作例会制度》、《站班会制度》、《安全监护制度》等细化的各种安全管理文件, 并组织落实。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安全技术交底是工程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为确保每一名职工和外聘工都能够理解并执行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要领和安全注意事项, 要针对外聘工流动性大的特点, 采取全天候、全员交底方法, 工程开工之初,在项目部集中培训骨干的基础上, 到施工队驻地整体交底, 按员工到达工地先后顺序, 多次补交底, “开小灶”, 力争使项目部技术人员与施工一线班组的员工当面沟通, 发现问题, 及时解决。还要针对施工中的问题, 做好现场培训工作。
三、线路建设安全施工管理
架空送电线路的施工安装,一般分为四个大工序:基础施工、杆塔组立、架线施工和收尾工程。
1、基础施工
(1)基坑开挖
除桩式基础及岩石基础外,钢筋混凝土杆基础、现浇混凝土基础和装配式基础,在安装前都要进行基坑的开挖。送电线路的基坑开挖有两个特点:①点多量大,每条送电线路的长度都较长,土石方开挖量大(高压送电线路长度往往在百公里以上,土石方开挖量可达数千、甚至几万立方米),而且机械化水平低、劳动繁重;②施工条件比较复杂,施工多为露天作业,土又是一种天然物质,成分十分复杂,施工直接受地区、气候、水文、地形和地质等条件的影响。
(2)开挖方法
基坑开挖的方法随杆塔所处地区的土壤地质情况而异,主要有人力开挖、机械开挖和爆破等方法。人力开挖应用很广,大部分基坑采用此方法开挖。对一般土壤,可按一定的坡度直接挖掘。对于泥水坑或流砂坑,视地下水渗透的快慢,可用人力一边排水一边挖方。如地下水涌上较快,人力来不及排水时,可采用抽水机排水。同时,为防止坑壁塌方,应采用挡土板支承坑壁。
对于土方量较大的基坑(如大跨越铁塔基坑),可以采用机械开挖的方法,一般用挖土机或铲土机开挖,这样施工速度快,可节省人力,降低劳动强度。在基础施工中,遇有岩石、冻土或坚实土层可以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即用人力或机械的方法打眼,装入炸药爆破开挖。其爆破施工顺序是选定炮眼位置、打眼、填炸药、填塞炮泥、起爆。
(3)现场混凝土基础施工
现浇混凝土基础是送电线路杆塔基础的主要类型之一,这类基础的施工在基础施工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现场浇制的混凝土基础,有纯混凝土(大块混凝土)基础和钢筋混凝土基础两种。施工的主要程序为:基坑开挖、支模板、钢筋骨架加工和安放(钢筋混凝土基础)、搅拌及浇注混凝土、养护、拆除模板、回填土。
(4)装配式基础施工
杆塔的装配式基础是将基础分解成若干构件,在工厂中制造后运至杆塔位置,挖坑埋置而组装成的杆塔基础。在基础施工中,采用装配式结构可缩短施工工期,减少现场施工的劳动量,克服施工季节性的限制。同时,混凝土件比现场浇制容易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便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便于统一配料,减少材料的消耗。装配式基础主要包括有电杆用的底盘、卡盘和拉线盘(通常简称为三盘),以及铁塔用的钢筋混凝土、金属基础等。由于混凝土构件重量较重,搬运困难,一般铁塔的混凝土构件装配式基础,多用于交通方便及缺砂、石地区。对于高山交通运输困难的塔位,可采用金属构件装配式基础。对于混凝土杆,由于底盘、卡盘、拉线盘的结构简单,使用方便,在线路上得到了广泛应用。
2、杆塔施工
线路杆塔具有高、大、重的特点,杆塔组立是送电线路施工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组立杆塔的施工方法比较多,不同类型的杆塔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即使同一类型的杆塔也可采用不同的方法。这些施工方法基本上可分为整体组立和分解组立两大类。整体组立杆塔的优点是绝大部分组装工作可在地面进行,高空作业量小,施工比较安全方便,适合流水作业,速度快。其缺点是整体份量较重,需相应配备重型工器具,施工时占地面积较大。分解组立杆塔的优点是工具比较简单,施工地形基本不受限制。其缺点是进度较慢,高空作业工作量大,安全性较差。在施工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整体组立杆塔。
组装是杆塔起立前按照组装图,装置杆塔本体及横担铁件、金具、绝缘子等关键是熟悉图纸,组装前应先核对杆塔编号、杆段尺寸及其编号、穿钉位置及方向是否与图纸规定符合,然后根据杆身排列方向,确定装置的正确方式,横担的安装方向及位置等。除严格依照图纸尺寸位置进行安装外,还要注意图纸上装置有无其他特殊规定,角钢安装时注意正反面标记。穿钉方向等均应按图施工,不能随意改变。装置后若发现误差,要作好记录。个别部件因加工尺寸不符,无法进行安装时,应记下杆号部位、部件名称及编号、应改正的详细尺寸,必要时画出草图,以便重新加工。对于双杠杆,组装前要反复测量上下根开距离,并测量两杆间的对角线。等高双杆的对角线应相等,不等高双杆的根端必须在同一水平。
第3篇 电力安全管理的三项职能
〔摘 要〕 控制、服务、沟通是电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3项职能。阐述了3项职能的内涵,介绍了管理者应如何有效运用3项职能,抓好电力安全管理工作。
〔关键词〕 电力安全;管理职能;控制;服务;沟通
电力安全管理属于管理学的范畴,实践表明在电力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中,比较关键的职能还是控制、服务和沟通3项。
1 管理就是控制
控制,是指管理者对管理对象所表现出来的状态进行测定、调查、判断和评价,并与管理目标相比较,找出差距或问题,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必要的纠正。
控制是由上而下,逐级实施的,一直到班组控制个人。没有严密的控制,就是没有严格的管理。对电力安全管理而言,控制是管理的主线条,是确保安全至关重要的管理职能。
1.1 安全目标控制
安全目标是电力企业年度安全工作要达到的总目标,它既是一年安全工作的总纲,又是全年安全工作的归宿,各项安全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目标来开展。因此,电力安全目标的提出,必须明确、中肯,既要统揽全局,又要突出重点,并具有凝聚力和号召力。如某电力公司对下属电厂提出的安全目标是:实现5类电力生产事故零目标——火灾事故、人员伤亡事故、设备异常和未遂事故、设备损坏事故和人为责任事故。
电力企业的安全目标,一般应由上级下达。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补充提出某些安全目标,但必须报经上级审批后执行,体现出上级对下属单位全年安全工作的总体控制。
为了实现电力安全目标,下属单位相应要制订年度安全计划(包括“两措”计划、安全考核奖罚办法等),并组织实施。
1.2 安全责任控制
国家规定单位行政正职为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由上而下,逐级定期签订安全责任(或职责)书,一直到班组个人。这是一种行政的、强化的、行之有效的安全责任制度,大大地加强了整个系统安全的保障体系。
1.3 安全行为控制
这是电力安全管理的重点部分。为了确保电力生产过程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必须对作业操作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和控制。
1.3.1 有形的行为控制
国家颁布的专业性安全法规、劳动法规和消防法规,原水电部、电力部、国家电力公司颁发或修订的一整套电力行业标准,即各种规程、规范、条例和规定,省、市政府颁布的专业安全生产条例、安全责任制度以及电力企业制订的一系列专业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和管理技术等都是从事电力工作人员安全行为的科学规范。
1.3.2 无形的行为控制
首先对电力工作人员进行意识方面的教育,从而达到相关人员自觉地对自身的行为进行自我控制的目的,如进行专业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企业和员工对社会所承诺的使命意识和对环境安全的责任意识、专业安全道德和安全第一价值观等。
1.4 事故风险控制
事故风险包括事故发生的频率和事故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2个因素。为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电力企业严密地实施防火灾、防天灾、防人身伤亡的一系列技术措施,严格地对发、供电设备进行应急抢修和定期的、状态的预防维修或技改,开展设备的事故隐患普查和安全性评价等活动,组织专家对企业的事故风险进行预测等,都是力求使企业的事故风险值控制在最小的程度。
2 管理就是服务
服务,是指管理者为下属完成企业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精神与物质条件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2.1 精神服务
电力安全管理需要有3种精神:(1)“隐患险于明火”,必须普查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这需要工人当家做主的积极主动精神;(2)“防范胜于救灾”,必须努力提高自身的技术素质和精神素质,把安全措施领先于生产活动,做严、做细、做实,这需要严格认真、深入细致、科学务实的工作精神;(3)“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始终把保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健康和保护国家的、投资者的财产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这需要对国家、对人民具有敢于负责、高度负责的革命大无畏精神。
管理者的责任在于通过组织学习,开展宣传教育等系列活动,把这些精神食粮输送到生产第一线,使电力生产能够持久地、安全地顺利进行。
2.2 物质服务
电力安全生产需要的物质保障是多方面的。防火方面,需要有完善的消防设施和足额的消防器材;抗风防汛方面,需要有一整套的救灾物资;设备方面,需要有充足的备品、备件等。基层的这些物资需求,都要求上级管理者能够及时地给予满足,提供优质的服务,这样,好的管理者自然就成为一个称职的“后勤部长”了。
2.3 技术服务
电力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的技术素质对确保电力安全生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电力企业的技术服务面临着3大教育工程:(1)“固本强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实地掌握专业知识,精通本行业务,熟练操作技巧,打造本行基本功;(2)“再教育”工程。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已进入电子时代,即信息时代。当今世界新知识的增长以三年一更新,五年一换代的周期在不断地发展,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加强新技术的学习,以解决知识老化的问题;(3)“新职工教育”工程。对新职工要坚持“择优录用,严格培训,严格考核,合格上岗”的原则,并按规定安排各种学习和见习。
以上各项教育工程都离不开优秀人才的作用和影响。因此,发现、培养、使用和爱护优秀骨干是搞好技术服务的重要环节。
技术是关键,教育是根本。电力安全管理任务的重中之重就是培养教育人,提高人的素质,以人为本,确保安全。
2.4 现场服务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安全大检查,或上级领导到基层进行调研活动,都可能发现许多不安全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这是管理者现场办公的好时机,也是面对面解决问题的一种高效服务形式。
3 管理就是沟通
沟通,是指彼此心灵相通,信息互通,情报流通。学会沟通,是做好管理工作的需要。
3.1 上下沟通
就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意思。上级领导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指导工作,将上级的指示、文件及时传达到下级;下属单位的情况、报表、请示和报告等,及时、主动向上级上报、汇报。应用现代先进的通讯或网络手段,加快上下之间的信息沟通,对及时作出正确的决策,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3.2 内外沟通
电力企业与外部有关单位建立密切的联系,交流经验教训,取人之长,补己之短,互通有无,互相支援,是搞好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
3.3 内部沟通
单位内部的沟通是促进企业发展的润滑剂,条件是:其一,决策民主化;其二,办事透明化;其三,活动群众化。群众知情权受到尊重,得到满足,就会为企业分忧解难,就会有信心、有力量,与管理者同心同德,办好企业。
3.4 激励沟通
激励是激发人的行为动机,使之有效地完成行为目标的手段。在电力安全管理中,一般是通过奖励和处罚来完成这种激励。奖是正激励,罚是负激励。安全管理工作要做到,使得奖者受之无愧,使受罚者心服口服。这就需要在处理奖罚的过程中,充分做好调查研究,做过细的思想工作,使方方面面都能够得到沟通,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才能取得激励的应有效果。
第4篇 工厂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厂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对高压电力线路和高压电缆沟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有关厂和单位。
2、引用标准
《钢铁企业动力管理条例》。
3、职责
本规定由公司设备部组织监督有关单位贯彻实施。
4、电力线路管辖范围划分
所有来自电业局110kv配电站的10kv高压电缆由动力厂负责管理与维护,并负责公司与电业局的电费结算工作。其他电力线路由各所属单位负责管理与维护。
5、管理内容与方法
为了保证钢铁生产正常的进行和供电、输电线路有较高的可靠性和不间断性,特制订本规定。
5.1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同意严禁在线路上私自接火用电。
5.2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不准种植高种树木,凡属危及供电安全的树木必须伐除,一般树木与线路边线距离应持5米以外,如树木的自然生长高度不超过2米时除外。
5.3严禁各种车辆(特别是拖拉机和吊车)碰撞杆塔、拉线、导线和其它供电设备。
5.4禁止利用高压线路杆塔、拉线栓牲畜及绑挂各种物件(如起重吊链等)。
5.5吊车一类机械在架空线路下方围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抬杆、转车时必须有人监护。
5.6不准攀登杆塔,不准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风筝,不准往高压电力线路上投任何物品。
5.7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防护区内修建房屋和堆积柴草及易燃、易爆物品。
5.8 严禁在高压电力线路附近放炮、挖沟和取土等作业,如确实需要在高压线附近进行以上作业,必须事先取得供电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后方可进行。
5.9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以任何借口拆卸、动用高压电力线路的螺丝、塔材和拉线等器材。
5.10 未经线路运行单位允许,禁止在杆塔上架各种线路,否则运行单位检查发现时,可以随时断线拆除,并追查责任。
5.11 电缆沟上禁止堆放各种笨重物件,并不得种树,如厂容需要在沟上实行绿化时,遇有电缆检修,电缆维护部门通知绿化部门给予清除,否则因施工需要损坏绿化不负赔偿责任。
5.12 禁止电缆沟当排水沟使用,特别是工业废水带有酸性液体严禁排入,电缆沟最低处应设有泄水井。
5.13 严禁笨重机械如载重车、推土机、大吊车、电铲等从电缆沟上方通过,如确需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事先通知供电运行单位,如压坏沟盖、沟帮,应立即负责修理和赔偿。
5.14 新敷设电缆若需利用现电缆沟时,必须经电缆沟运行单位同意后方准敷设。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沟内杂物,盖好沟盖,抹好沟缝。
5.15 施工单位遇有线路及电缆沟影响施工时,应与线路运行单位联系协商解决,如发生主要线路、电缆拆迁,应将方案报设备部审批后执行。
5.16 新架线路时,高一级电压不允许走低一级电压的电杆,必要时应提出方案报设备部审批。
5.17以上规定各厂、单位应严格执行,如有违反者,将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损失的大小,按章赔偿全部修理费用及罚款,罚款由线路运行单位开出清单向违章单位转帐,不准拒付。
5.18外单位在本厂作业时,发生损坏情况,线路运行单位开单向委托外工作业单位转帐罚款,由委托外工单位负责结算。
第5篇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应建立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帐表册卡及应保存的资料:
(1)公司、分公司、工程处有关职能部门
l)安全文件发放登记台帐;
2)专、兼职安监人员建档台帐;
3)安全工作会议(例会)记录;
4)安全考试登记及合格证发放登记台帐;
5)安全考试统计台帐;
6)新入厂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卡片;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安全施工问题通知单(附隐患整改反馈单);
9)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含罚款通知单);
10)安全施工作业票;
11)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12)工伤事故及惩处登记台帐;
1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15)严重未遂事故登记表;
16)伤亡事故月(年)报表;
17)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登记台帐;
18)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资质审查表;
19)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登记台帐;
20)危险品安全监督管理台帐(含购买、申报、领用登记表):
21)职工体检表(含有毒有害作业人员体检档案);
22)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23)工器具、安全装备新品检查试验登记台帐。
(2)工地
l)安全工作例会记录;
2)工器具、安全装备周期检查试验记录;
3)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4)安全奖励登记台帐;
5)违章及罚款登记台帐;
6)事故处罚登记台帐;
7)安全检查及整改登记台帐;
8)特种作业人员建档登记台帐;
9)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3)班组
l)安全日活动记录;
2)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签字记录;
3)安全会议及事故分析记录(含事故登记台帐);
4)安全检查及整改记录;
5)安全奖惩记录(含违章、事故罚款);
6)保存资料:有关安全工作的规程、规定、计划、总结、措施、安全施工作业票、文件、事故通报、安全简报等。
第6篇 电力系统安全因素管理
安全因素成为我们电力系统面临的一个新的课题。根据电力系统自身情况,可采用以下几种措施:
1、要健全和完善安全监察体系,充实安全监察人员,加强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安全保密'教育;搞好电力的生产、建设、营销等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内部要形成完善的自上而下。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切实防止电力系统瓦解、稳定破坏和外力破坏等事故,严防大面积停电;确保电网安全运行。
3、保护重点目标要措施有力。对重要的发电厂、变电站、输电线路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采取军事或准军事保护。
4、加强与当地的相关安全保卫机构(如安全局、公安、武警等部门)的交流合作,联合打击各种影响电网安全的恐怖活动,保护电力设施。
5、建立有效的计算机病毒防护体系,严把软硬件安全关。电力机密信息系统所用设备及其系列产品,有条件的话,应建立自己的生产企业,实现国产化、系列化;对引进的计算机系统要在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后才能启用,以预防和限制计算机病毒伺机入侵。
6、建立完善的电力信息系统安全防护机构。一方面要确保电力信息系统正常运行,对有关的指挥系统、网络控制系统和电力自动化控制系统等软件实施严格的控制管理;另一方面,要密切联合公安部门或国内其他专职'反计算机病毒'的安全机构,加紧研究反计算机病毒的措施,提高电力信息系统的综合防护能力。加强计算机应急反应分队建设。成立电力信息系统安全支援分队,以解决防御信息战的有关问题。
7、有条件的地方,应组建一支专业化的、具有极强战斗力的、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突击队';其职责是:打击各类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恐怖活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对损坏的设备进行修复,使其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安全生产。
8、全面推广应用'无差错工作法',经常性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活动。
随着电力行业垄断的打破、wto的加入,电力系统内外交流的进一步加强等,都易造成安全管理上新的漏洞;以及国际上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某些敌特反华势力的猖獗等等,都能构成潜在的恐怖活动重要因素。因此我们电力系统必须彻底反思自身安全工作,防患于未然,努力落实各种具有自身特色的安全措施,力争将影响电网安全的一切潜在因素消灭在萌芽之中;才能 '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才能确保电网安全、稳定、经济的运行,为社会的稳定发展作贡献。
第7篇 电力管理总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处罚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保障职工生命健康,促进安全生产,结合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管理总公司所属各单位和进入总公司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中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违反“安全生产禁令”行为、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见附件1)和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见附件2)。
第四条 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认定。
(一)总公司职能部门监督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二)政府有关部门执法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三)上级有关部门安全检查查出的违章行为;
(四)职工举报并经总公司职能部门查实的违章行为。
第五条 检查出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5-10万元,责令三级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禁令”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六条 检查出一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5万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分ⅰ类、ⅱ类、ⅲ类违章。检查出一次ⅰ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6000-10000元;检查出一次ⅱ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3000-6000元;检查出一次ⅲ类违章行为,扣罚违章人员所在三级单位效益工资1000-3000元。责令三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条 对一个季度内查出一次以上(含一次)违反“安全生产禁令”的行为或两次以上(含两次)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的三级单位,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取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比资格。
第九条 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罚款,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第十条 对违章行为的处理,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监督执行,月度进行通报,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十一条 罚款作为总公司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安全生产建设和奖励。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23年11月25日起实施。
附件:1.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2.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附件1
安全生产严重违章行为
一、管理行为
(一)强令员工违章冒险作业或无“现场作业指导卡”作业。
(二)安排未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上岗作业。
(三)安排无证员工从事特种作业。
(四)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生产施工。
(五)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违反安全评价和“三同时”规定建设施工。
(六)引进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存在隐患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七)工程项目无设计施工或擅自变更设计施工。
(八)不按规定为员工配备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许可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商进入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十)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无防护措施下进行试验、应用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
(十一)在生产紧急状态或复杂施工作业活动中擅离岗位或现场。
二、操作行为
(一)电力专业
1.无人监护作业。
2.不按规程验电、装设接地装置。
3.违反工作许可手续或擅自变更工作任务。
4.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措施或违反规程拆除、移动、变动安全防护设施。
5.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现场。
6.工作负责人未确认工作班成员全部撤离现场,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7.值班人员擅离岗位或不按规定巡视设备。
8.约时停送电。
9.不核对设备名称、编号、位置进行操作。
10.采用突然剪断导、地线的做法松线。
11.在安全距离不足的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
12.跨越架搭设时无专人监护,宽度不足,承重不够,安全距离不足。
13.进入sf6开关室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1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15.不按规定使用绝缘、登高、起重等工器具。
(二)交通专业
1.逆向行驶、下陡坡时熄火或空档滑行。
2.驾驶机动车辆时拨打通讯工具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客货混装、超员超载行驶。
4.未按规定执行“两交一定”制度。
5.穿高跟鞋、拖鞋等驾驶车辆。
6.检修车辆不拉手刹、不打掩木或身体进入车厢下部无安全防护措施。
7.车辆带病行驶或驾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的车辆。
8.未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载客车辆未按标准配备安全锤。
9.使用装载机、挖掘机等机械的铲斗或吊车直接举升人员从事高处作业。
10.装载机、抓管机、挖掘机斗臂下或工作回转半径内站人。
(三)地面工程施工
1.在限定的非安全区域内作业或停留。
2.地下情况不明进行破土作业。
3.高处作业平台周边、预留洞口无安全保护措施。
4.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规定进行吊装作业。
5.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防腐施工。
6.违反规程进行容器和管道试压。
7.使用未经注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8.不按规定正确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9.不按规程要求设置安全设施。
10.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电气设施。
(四)有毒有害气体危险场所
1.未办理许可手续作业。
2.施工作业前不检测有毒有害气体含量和氧含量。
3.无人监护作业。
4.未采取安全措施进入通风不良、缺氧或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工作环境作业。
5.作业过程中不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擅离工作岗位。
7.作业人员擅自变更作业内容。
8.无关人员进入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
9.使用非防爆照明工具和施工器具。
10.使用超校验期的检测设备和仪器。
(五)油气充装作业
1.对不合格气瓶进行充装和对液化气储罐(含汽车罐车)、钢瓶过量充装。
2.未按规定擅自排放液化气残液。
3.在未清除周围火源的情况下,进行机动车装卸和加油加气作业。
4.岗位员工未培训取证或非本岗位人员操作加油、加气机。
5.进行瓶对瓶或罐对瓶充装。
6.在车辆载人或接地不合格的情况下充装。
7.为塑料桶等非导体容器加油。
8.未经许可对油、气容器施焊。
9.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和安全附件。
10.施工现场,使用不安装漏电保护器的临时用电设备。
附件2
安全生产一般违章行为
一、ⅰ类违章行为
(一)不按规定填写、审核票证。
(二)开工前工作负责人未进行安全交底或工作班成员未履行确认手续。
(三)工作完毕,未验收即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四)电力调度员向无权接受调度命令的人员下达调度命令。
(五)电力调度员下达错误的调度命令未造成后果的。
(六)倒闸操作前未进行模拟操作。
(七)操作前未核对运行方式及设备状态。
(八)执行操作票时跳项或漏项操作。
(九)杆塔上有人作业时,调整或拆除拉线。
(十)在不稳固的杆塔上作业。
(十一)杆塔上作业未使用“双保险”保护措施。
(十二)高处作业转位时,失去安全带保护。
(十三)放紧线时跨在导线上或站在导线内角侧。
(十四)在户外变电站和高压室内搬运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搬运,与带电部分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登梯作业时无人扶持或移动梯子。
(十六)使用人字梯时,梯子不装保护绳。
(十七)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化学品。
(十八)低压直接带电作业。
(十九)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ⅰ类违章行为的。
二、ⅱ类违章行为
(一)倒闸操作不执行唱票复诵制。
(二)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
(三)电力调度员下令前未填写调度操作票,或下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四)未与外来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
(五)非工作班成员参与现场作业。
(六)专责监护人从事其他工作。
(七)无关人员进入高压试验区。
(八)高压试验被试设备两端不在同一地点时,另一端未派人看守;试验后不充分放电。
(九)工作结束后,电气设备上遗留工具、材料等物件。
(十)驾驶室内装载或悬挂影响安全驾驶的物品。
(十一)在居民区或交通道路附近施工未设置遮栏(围栏)和警示标志,夜间未挂红灯警示。
(十二)临时用电设备未装设保护接地。
(十三)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ⅱ类违章行为的。
三、ⅲ类违章行为
(一)管理人员、监护人员在现场发现违章行为不制止。
(二)在票证上代人签名。
(三)电力调度值班员和接令人不互通姓名,不使用规范术语,不复诵命令。
(四)倒闸操作时,操作完一项未做“√”记号。
(五)接地线编号不对应。
(六)不按规定悬挂标示牌。
(七)配电室、控制室、电缆间等放置杂物。
(八)允许与工作无关人员进入变电站。
(九)进入作业现场不正确佩戴安全帽。
(十)未按规定办理工作间断手续。
(十一)高压试验加压过程不呼唱。
(十二)使用无防护罩、无过压保护装置、无压力监视或管线不合格等缺陷的空气压缩机。
(十三)低压用电接线不规范。
(十四)用铝丝、铜丝等代替保险丝。
(十五)使用无绝缘罩的低压刀闸、拉线开关。
(十六)使用无防滑措施单梯,梯子与地面的斜角度不规范(约为60度)。
(十七)用抛掷的方式传递工具、材料等。
(十八)使用无防护罩的电焊机,或接地线、焊线、电源线不符合要求。
(十九)电气焊作业不按规定使用防护用品。
(二十)戴手套在旋转设备上工作。
(二十一)使用无防护罩的砂轮机;用砂轮机的侧面打磨物件。
(二十二)其他经总公司hse管理委员会认定为ⅲ类违章行为的。
第8篇 电力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电力行业安全培训工作,提高电力行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促进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适用本办法。
电力企业指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从业人员)。
对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依法对所辖地区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电力企业承担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电力企业负责组织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第六条 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培训投入,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下列人员应当由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
第八条 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布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员培训档案,落实电力安全培训计划,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实现电力安全培训信息化管理。
第三章 培训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电力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培训大纲进行。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培训大纲,由国家能源局组织制定。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内容,由电力企业按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十一条 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电力安全生产技术等;
(四)电力应急管理基础理论、电力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演练以及应急处置基本流程;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电力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二条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及其更新: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标准;
(二)安全管理基本理论;
(三)电力安全管理实践和国内外先进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四)电力安全生产技术;
(五)安全培训技能、方法等;
(六)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三条 电力企业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等规程标准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三)本单位、部门、班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五)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及危险因素;
(六)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
(七)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八)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九)预防事故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十)有关事故案例;
(十一)电力应急基本技能;
(十二)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首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发电企业和电网企业新上岗的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第十六条 电力企业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设备事故的,其相关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将根据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开展专项培训。
第四章 考核发证
第十八条 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考核,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一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电力企业的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电力企业自行组织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电力企业应当制定电力安全培训的考核制度,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备查。
第二十一条 经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考核合格的人员,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考核、发证不得收费。
第二十二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相关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其他电力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培训合格证的式样,由国家能源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 电力建设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电力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和电力安全培训合格证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中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应当定期统计分析辖区内电力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情况,并报国家能源局。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的开展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
(三)专兼职教师配备及持证情况;
(四)培训大纲的执行和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电力企业开展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电力安全培训制度、年度培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安全培训档案的管理情况;
(二)电力安全培训经费投入和使用的情况;
(三)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四)采用(使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情况;
(五)以班组长、新员工、农民工为重点的其他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电力企业、电力安全培训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行为,均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或者举报。
接到举报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电力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三)电力安全培训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而从事电力安全培训工作的;
(四)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五)将自身承担的电力安全培训工作转包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的。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不能保障安全培训所需费用的;
(二)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的,或者未取得相关证书的;
(三)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四)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持证未持证或未经培训就上岗的电力企业从业人员,一经发现,严格执行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二条 电力企业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其他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相关负责人是指电力企业中主管、分管或者协管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电力企业中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相关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电力生产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参与电力建设工程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8年。
第9篇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电力行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重要的基础能源产业之一,推动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生产方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世界各国经济发展战略中的重点发展产业。我国“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发展特高压等大容量、高效率、远距离先进输电技术,依托信息、控制和储能等先进技术,推进职能电网建设。
1、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性
2010 年 7 月 19 日,某供电局 200kv 变电站发生了一起因外单位施工吊车碰撞引起的 220kv ii 母线失压,导致 8 个 220kv 变电站失压,造成了减供负荷840mw,大面积停电的重大电网事故。安全问题是社会发展的焦点问题,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关系到各行各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人民生活的生命安全和幸福指数,因此电力安全生产是非常重要的。每年因为各种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导致的电力安全事故数不胜数,造成数百人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致使国家经济损失惨重,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所以风险控制是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保障。
2、 影响电力安全生产的风险因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和代码》中阐述的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源分为六大类:物理危险源,包括设备设施缺陷,防护缺陷,电危害,作业环境不良,噪声、震动、辐射,明火;化学危险源,包括易燃易爆物质,有毒物质,自燃物质,腐蚀性物质;生物危险源,包括细菌、病毒,传染病媒介物,致害动植物;生理、心理性危险源,包括负荷超限,健康状况异常,禁忌作业,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行为危险源,包括违章指挥,误操作,违章作业,监护失误;其他危险源,包括搬举重物,作业空间狭小,工具不适合。电网事故的发生一般是由于施工单位现场指挥人员指挥不当,没有注意吊臂的伸展位置,同时也由于吊车司机观测角度存在盲区,导致在操作吊车伸展吊臂的过程中,直接碰到220kv ii 母线导致失压,引起一连串的安全事故。
3、 电力安全生产管理的风险辨识
风险辨识是依据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针对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状况开展的系统查找和识别风险的工作,为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提供基础数据。风险辨识的目的是为了确定风险是否处于可承受的范围,当风险大于社会可承受的范围时,要采取转移或者降低等措施对风险加以控制,使国家和人民遭受的损失最小。
4、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其实施安全的管理措施,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对一系列的风险进行有效的预测,控制不安全因素,消除风险的过程。
4.1 事故前控制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缓解电力供求矛盾,调整电力结构,加快电网建设步伐,提高电力装备制造水平;电力企业要科学编制施工方案,重点场所责任到人,加大安全工具设备的投入,定期派人维护电网系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提高安全操作的意识,制定紧急抢救预案;工作人员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做好保护措施,熟练掌握操作技巧,认真做好防护工作。任何危险来临之前,运用风险评估方法,辨识危险源,预先采取措施,实施有效控制,将可能造成的风险降至最低。
4.2 事故中控制
当危险发生的时候,电力部门应迅速启动紧急抢救预案,把情况上报指挥处并下达紧急指令,组织人员进行抢修、维修工作,尽可能的转移风险,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避免更大的损失。
4.3 事故后控制
危害发生后,组织人员抢修、维修发电或者供电设备,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电网,电力部门要开展事故调查,分析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开展事故座谈会,总结事故经验,补充和修改紧急预案的操作流程和环节,制定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到位,责任到人,杜绝类似事件的重复发生。
5、 电力生产安全管理的风险控制方法
5.1 消除法
对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线路不通,绝缘破损,接触口松动,设备短路,机械运转异常等问题,可以及时维修,消除危险,避免损失。此方法是针对前期监测工作,能够从源头上消除发现的危险因素,效果很显着。
5.2 代替法
用低风险、低故障率的装备代替高风险装备,发展高科技全自动设备代替人工操作,组织开发人工智能设备,改造或者更新老设备,将操作人员的双手解脱出来,提高了劳动生产效率。
5.3 隔绝法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人们不能彻底消除危险,但能通过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将危险因素控制在安全的范围内。例如:进行检修、抢修工作时,用测电笔、电表等仪器设备查找问题,不能带电操作;在完成危险操作时,要设立危险警示牌或者安全围栏;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出高危工作环境;危险物品要单独存放,与作业环境和运行设备隔离开来等。
5.4 工程法
开发、改进或者改造系统和设备等工程方法降低风险程度。例如:更换选型不当的设备和不符合作业环境的设备,改进老旧设备控制系统的控制方式,提高自动化程度,改善用工制度,调整工作强度避免疲劳操作,减少因人为失误操作造成的风险。
5.5 行政管理法
电力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激励机制,调整电力生产结构,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做好配套设施建设,深化体制改革,推进战略合作。电力企业要落实电力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通过培训、监督、考核等手段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建立惩罚机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事故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进行严厉处罚。通过行政监督、工作制度、安全保障、专业培训等行政手段加强安全管理,降低和规避风险。
5.6 个人防护
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要穿着工作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防坠器、耳塞等防护措施,操作仪器设备要做好安全检测,学习高危环境的自我保护和急救措施,保障个人的生命安全。
6、 结束语
风险控制在电力生产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220kv ii 母线失压事故再一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危险无处不在但采取合适的控制方法,危险是可以规避的,我们要向经营生活一样来认真对待安全生产的问题,遵从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感悟工作中的每一次成功,体味每一次美好。因此通过对生产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找到影响安全生产的危险源,消除和控制风险,改善劳动环境,提高设备安全性,促进电力行业的安全、稳定、健康发展。
第10篇 电力企业安全管理应该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提高认识
解决认识问题,突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地位。在电力企业生产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突出安全生产的基础地位,如果失去安全生产基础的支持,企业效益就无从谈起。
(二)落实责任
认真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搞好安全工作的重要组织措施。多年实践证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得好,安全状况就好,反之安全状况就差。
(三)全员参与
建立起安委会领导下的以行政管理体系为核心、以技术保障管理体系为主体、以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为重点、以思想保障体系基础、以群众监督体系为保证的安全管理体系。使五大体系充分发挥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是这几个体系共同努力完成的,不论哪个体系在系统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都会影响安全生产的正常运转,因此都要不断地给予完善。
安全是电力企业永恒不变的主题。电力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反映了企业的综合管理水平。电力安全涉及到各行各业千家万户,安全工作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它不仅关系到我们个人的安全,也关系到他人的安全。我真心期望,每一位电力工人,在工作的时候,时刻牢记安全,要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就让安全犹如空气一样,每天都与我们紧密相伴,我们时时刻刻都需要它,时时刻刻关注它!
第11篇 电监会制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规定》明确,电力监管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城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是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三是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或全站)对外停电。四是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者多回路换相失败。五是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六是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是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是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是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造成环境污染。十是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规定》强调,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监会关于电力安全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电力企业对发生的电力安全事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尽快查明原因,吸取教训,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对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电力企业应当组织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规定》指出,对多次发生上述十项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电力企业违反《规定》要求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我国电力行业将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12月9日在济南联合召开全国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会议,要求积极应对当前电力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持续深入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电力系统抵御风险的能力,防范和减少电力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力争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202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标准化建设。近日,国务院又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要求,强调对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
电力安全标准化建设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风险分析和预控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人、设备、环境、管理处于良好状态,并持续改进。
根据电力行业实际,电监会决定先行开展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并与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印发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计划在明年制定出台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开展电网企业和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成熟一批,审批一批。
据电监会副主席史玉波介绍,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努力实现2023年底前规模以上企业标准化达标,2023年底前所有企业标准化达标,确保一般事故隐患及时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得到整治或监控,职工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得到提高,“三违”现象得到有效禁止,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明显提高,防范事故能力明显加强。
山东省在全国率先开展了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目前,全省117家供电企业、68家发电企业完成二级标准化创建任务,180多家地方及企业自备电厂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创建目标。自2007年以来,山东电力系统连续四年未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
2012电力设备市场需求分析
电网侧
2012 年迎来行业拐点,但投资增速有限,关注智能电网、配网和特高压三大增长确定的领域:(1)“十二五”年均智能化投资350 亿元,变电、配电和用电环节智能化投资成为重点。智能变电站在2011 年下半年开始建设加速、配电自动化第二批试点正在开展;(2)“十二五”配网投资将达到10000 亿元,占总投资50%;其中农网投资同比增长36%,中低压一次设备未来需求将保持15%-20%的增速;(3)随着扩建线路的验收,特高压交流技术不断成熟,2012 年特高压交流项目建设将加速。
电源侧
能源结构转型加速,清洁能源投资成为重点,关注核电重启和水电建设加速:(1)发展核电是必然选择,到2020 年核电装机容量将达到7000 万千瓦,ap1000 三代核电技术将成为安全核电的保障,预计在建项目和新项目带来核电设备需求超过3300 亿元;(2)“十二五”期间,水电发展将提速。根据水电规划,我们预测“十二五”期间对水电设备需求为1046 亿元,年均209 亿元,水电设备提供商订单将获得快速增长。
第12篇 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电力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作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 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 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 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 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 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 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二条 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 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 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 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 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 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 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 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 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 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3篇 电力线路防止外力破坏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了运行中设备运行管理、防范措施、实施办法及处理原则
本规定适用于阿巴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电力设施的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国务院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
《架空电力线路运行规程》。
3 管理内容
3.1为了有效地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事故、保证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减少电量损失、提高供电可靠率,特制定本规定。
3.2电力线路的外力破坏事故系指我单位所属的电力(电缆或架空)线路、设备在安全运行状态下遭受人为的外力影响或破坏,使电力线路及其设施受到损害后发生的故障和事故。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3.2.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碰撞电杆、拉线或挂扯导线及其设施,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2线路防护区爆破作业,飞石损伤或打断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3建筑工地塔吊、脚手架、防护网或其它原因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4居民区内因居民向线路上乱扔杂物,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5线路防护区内的高大树木倒向线路,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6线路下方及邻近吊装、架设等作业,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7未经我公司有关部门的许可,在电缆线路上方或邻近开挖土方,损坏电缆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2.8放风筝或飘扬物碰触导线造成的故障或事故。
3.3公司各线路运行站、所应认真执行本规定,并依照有关技术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公司电力(电缆)线路的运行管理工作和外力破坏事故的防范措施,为有效地控制和防止外力破坏事故提供技术保证。
3.4公司安监部是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电力(电缆)线路的护线及人为破坏案件的查处工作。
3.5公司生产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生产技术管理和安全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同各设备布属站、所做好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措施。
3.6公司安监部是公司电力(电缆)线路及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部门,应认真履行防止电力(电缆)线路外力破坏,保证线路安全运行的监察职责,监督本规定的执行。
3.7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防止电力线路外力破坏的各项措施和事故处理。
3.8公司综合部公室应通过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积极做好护线宣传。
3.9运行管理
3.9.1巡线员对线路周围环境应检查的内容:
3.9.1检查线路保护区和线路走廊通道的清障情况(主要是树木)。
3.9.2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违章施工建筑、土石方工程。
3.9.3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修建拓宽道路、架空电力、通讯线路和敷设的管道等情况。
3.9.4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高大机械、井字架、脚手架、塔吊及可移动设施施工。
3.9.5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堆放杂物、易燃易爆物品,取土挖沙情况。
3.9.6检查线路保护区有无能被风刮起危及线路安全的导电飘扬物,线路周围有无射击和放风筝等。
3.9.7检查线路杆塔脚钉、爬梯齐全、固定牢靠、拉线完整不松动,有无严重锈
蚀。
3.9.8检查线路杆塔基础是否牢固,加固包结实,杆基有无冲刷现象。
3.9.9检查杆塔名称、相位色标、编号是否清晰完整。
3.9.10电力线路运行各单位应加强防止外力破坏事故的运行管理,并设专(兼)职防护专责人。
3.9.11各部门、所站的线路或运行管理工作应严格按规程制度、法规中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准擅自修改或降低标准。
3.9.12凡达不到运行标准构成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按缺陷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运行技术人员应对各类外力影响,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或现场勘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3.9.13各部门巡线员要大力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使沿线的群众和单位自觉地做好护线工作。
3.9.14巡线员发现危及线路安全的外力影响,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制止和处理意见,若现场处理有困难,应立即下发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若找不到有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拒不接受,也应填好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隐患通知单,注明原因,于当日向公司领导和安监部汇报。公司领导和安监部应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安排处理。
3.9.15各部门巡线员发现线路被盗案件和严重外力破坏,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立即向本地派出所报告,并积极协助派出所进行侦破和查处工作。
3.9.16对电力线路的特殊地点或部位,各部门负责装设安全警告标志。
3.9.17公司安监部应根据各部门上报的外力影响进行现场考察。对无视安全措施规定,严重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警告,必要时会同主管部门采取停止作业或停止供电措施。
3.10防范措施
3.10.1为了防止交通肇事和违章驾驶车辆造成架空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在道路交叉口、弯道处等易被汽车碰撞位置的杆塔、拉线、板桩、地锚等要做好醒目的标志。必要时应砌护台加以保护。目前仍处于道路中或交叉路口处的电杆,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大修、业扩、工程施工进行搬迁。
3.10.2道路旁边设立的配电变压器构架,为防止车辆挂扯,应采用紧凑型配电变压器构架典型设计。
3.10.3因道路拓宽、改道而危及线路安全,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联系,及时将线路迁移。如果拓宽和改道范围较小,电杆或板桩地锚突现在道路上或其它易被碰撞的危险位置上,所涉跨的线路在三杆两档范围以内,责任单位应尽快安排迁移。具体费用等事宜由责任单位酌情办理。若系供电所辖区内配电线路,由输电工区提出书面迁移方案报告,报生产部批准后,由输电工区线路班执行。
3.10.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司电力线路杆塔上私自架设各种线路或装设广告牌(灯箱)悬挂横幅,张贴标语、小报,上述情况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拆除。社会公益事业确需借用杆塔架设通讯、电视传导等线路或装设标示牌等,必须经公司生产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3.10.5架空电力线路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水平距离)严禁爆破作业。确因施工需要,施工部门应凭采矿证、爆破证等向线路所属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现场勘察与爆破单位签订“安全措施”,施工爆破单位应写出保证安全的书面保证书。
3.10.6爆破申请、安全措施、书面保证均应一式两份,交施工单位存档。安全措施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⑴地形地质状况;⑵爆破方法;⑶药量大小;⑷爆破方向;⑸爆破危险半径。爆破作业期间,线路运行部门负责人、巡线员或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生产部、安监部负责人要到现场监督。
3.10.7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进行建筑施工,为保证线路安全应执行以下防范措施:
3.10.7.1客户服务中心在审定邻近架空电力线路的建筑施工临时用电方案时,应会同线路所属站、所共同制定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的技术方案及现场安全措施,并督促客户与线路所属站、所签定现场安全措施,监督其实施。
3.10.7.2客户临时用电工程完工送电前,客户服务中心应通知线路所属站、所验收其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线路所属站、所应严格把住送电接火关口。凡防止架空线路外力破坏现场安全措施未落实或不符合安全要求,应立即限期整改后方可送电。
3.10.7.3现场安全措施应附内容,施工现场平面图;标明塔吊(吊笼)的高度和位置,距电力线路的水平距离;标明建筑物和脚手架的位置,距电力线路的净空距离;注明塔吊吊臂限位和警戒标志;脚手架防护网(墙)等措施。
3.10.7.4若现场安全措施不能保证线路安全,在审定用电方案的同时,要求施工单位支付费用迁移线路或更换绝缘导线。
3.10.7.5居民小区内0.4--10kv配电线路,新架设的应使用绝缘导线,居民区内原有的配电线路、裸导线应安排计划逐步换为绝缘导线,以防止居民乱扔杂物造成配电事故。
3.10.7.6 0.4--10kv配电线路,若采用裸线邻近、平行或穿越居民楼房时,必须按照规程要求,满足安全距离。
3.10.7.7架空电力线路邻近、平行或穿越公园、绿化区和道路两侧树木,应由局主管部门或运行单位积极同园林部门联系修剪,确实不宜修剪的树种,该地段架空导线应更换为绝缘导线。
3.11事故处理
3.11.1公司所属的电力线路属国家资产,是社会公益事业的一部分。保证其安全运行是我单位开拓电力市场、搞好优质服务的神圣责任。线路所属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运行管理,搞好事故预防,使电力线路处于安全运行的监控状态。凡是发生外力破坏事故均应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严格按规程办事,不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11.2线路所属部门巡视不到位或发现事故隐患未与当事人或有关部门签订“安全措施”而造成外力破坏事故,视为责任事故,按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3.11.3线路外力破坏事故要严格遵循公司安监部的要求,进行事故报告制度,线路运行站、所首先向公司安监部汇报,当日内写出事故报告,要完整、及时、准确。同时对责任站、责任所、责任人拿出处理意见。
3.11.4造成电力线路损害或外力破坏事故,按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肇事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经济赔偿,并视情节处以罚款。
3.11.5经济赔偿包括直接损失费和少供电量损失费折款。直接损失费由线路所属部门根据事故修复费做出赔偿明细和决算。同杆架设的线路应一并计算损失进行赔偿。少供电量损失折款按用电营销部门提供的计算口径做出明细,一式三份交安监部监察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收款,并开具正规的收款凭证。
3.11.6事故赔偿费,作为修复费用和保护电力设施费用补偿,各部门要如实做好决算,任何人不得擅自减免,截留或私下了结。
3.11.7对危及电力线路安全运行,尚未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处以3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令其立即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线路安全运行。对造成电力线路严重损害或事故的除收取直接经济损失和少供电量损失折款外,还处以两项赔偿合计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3.11.8对罚款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3.11.9造成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对其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应在事故发生后两周内交清赔偿费及罚款,逾期不交的,线路所属站、所停止其单位或个人的用电,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11.10因人为外力破坏事故而造成的第三者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交由司法机关进行裁决处理。
3.11.11因交通肇事或违章驾驶车辆造成的电力线路外力破坏事故,应先交公安交警部门进行处理,然后根据交警部门认定的责任执行经济赔偿及罚款。
第14篇 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安全责任制
1 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在安全工作中应负的责任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xx发电有限公司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人事管理员的安全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2.06.29
《中国xx集团公司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xx集团制(2005)41号
《中国xx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xx集团制(2010)17号
《电力企业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电安生[1996]640号
《xx股份有限公司发电企业主要生产管理岗位安全生产职责》[2006]95号
3 安全工作应负的责任及要求
3.1 受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领导,归口综合管理主管管理,对公司劳动人事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3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指示和要求,把与劳动人事安全管理的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经公司主任批准后组织实施。及时纠正电力生产服务部在劳动人事管理工作中的失职和违章行为。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管理的安全工作负责。
3.4 熟悉掌握电力生产服务部劳动工资人事管理工作标准和相关的知识。
3.5 正确履行本职工作,对电力生产服务部工资、奖金核算的准确性和综合管理的各项生产指标的统计工作,以及文件资料的收集、钱物保管及发放的安全负责。
3.6 负责对上级下发的文件、材料及其文稿打印和复印工作的质量负责。
3.7 在做清理保洁工作时,不得翻阅文件、信件等,对失密、泄密负责。
3.8 正确使用、维护好办公设备,做好办公室的防火、防盗工作。对其发生的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负责。
3.9 对劳动工资相关工作中的保密文件和资料的泄密负责。
3.10 进入生产现注意做到“三不伤害” ,即不伤害别人,不伤害自己,不被别人伤害。
3.11 认真参加电力生产服务部举办的各项安全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自身的安全防护能力。
3.12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生产人员的配备;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标准由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监察部和电力生产服务部主任进行检查与考核。
4.2 本标准与《xx发电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xx发电有限公司工作标准》、《xx发电有限公司安全工作奖惩标准》一并考核。
5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电力生产服务部、安全监察部起草
xx
xx
第15篇 电力企业生产外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提升电力企业安全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电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电力生产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电力企业生产项目外包安全管理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履行业主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项目外包工作要服从安全的大局,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省境内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所有生产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章业主单位的职责
第四条 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所辖生产区域安全生产负总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规章制度。对生产项目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单位)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条 全员持证上岗。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第六条 必须与承包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承包单位必须是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签订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安全协议应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安全要求。
第七条应监督承包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承包单位每年应将承包合同金额的1%作为本生产承包项目安全费用(不包括隐患治理费用),且保证资金到位。
在此新增一条 应在合同中与承包单位约定,预留一定比例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在发生由承包单位责任引起的安全事故时,由业主根据工程规模和工期确定安全施工保证金的扣除比例。
第八条 对所辖范围内存在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在同一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要求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和协调。
第九条 对大型复杂的作业,应要求承包单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审核,业主单位批准,对施工安全负连带责任。
第十条 应严格承包单位(人)资质审查,内容包括:
1、持有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审查承包单位简介和安全生产情况。掌握承包单位近三年的工作业绩和安全生产情况,应选择有相近工作经验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的承包单位;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承包单位;
3、项目负责人必须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技术素质满足工程要求;
4、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包括生产技术部门;有完善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包括安全职责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工器具管理制度、事故调查制度和各类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等;
5、承包单位满300人及以上的必须配有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00人以下的应设有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设立专职与兼职安全员的人数应明确)
6、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员配备符合相关规定且满足要求,全员持证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进网作业人员持有合格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
7、保证安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第十一条 要增强与承包单位的融合度,承包工作在60日及以上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将承包单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做为本企业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二条 应建立承包单位退出机制。业主和承包单位间应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绩效考评,建立安全积分档案,以及年度绩效评估等综合考评机制,对不认真履行安全责任的承包单位给予责令退出。
第十三条 业主单位与承包单位、业主单位归口管理部门与承包项目部之间要建立畅通的沟通协商渠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承包项目的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和协调解决承包项目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要利用安全日活动、安全例会等平台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承包单位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并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给外包单位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便利,保持承包单位的长期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应抓好作业过程的动态管理,要配备具有相应安全资质的人员专人管理安全,加强现场安全督查,主要内容包括:
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每日工作开工前集中检查制度,开展承包队伍工作内容、工器具、人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检查。开工前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危险点分析现场等相关工作,严格执行“二票三制”;
2、检查承包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到岗到位和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承包单位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内容包括班前会、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监护等;
4、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在施工现场的落实情况;
5、检查承包单位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等的安全管理情况;
6、检查承包单位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的正确使用;
7、检查施工场地的孔洞、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现场的防滑坡、防坠落物等控制措施,施工用电以及消防设施等管理;
8、检查承包单位防人身事故、防汛、防强风、防雷击及其他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9、业主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在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碰撞等各类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规范制作和设置,并保持完好无损;
10、检查承包单位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情况;
11、监督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值日师制,向承包单位汇报每日工作动态,适时监督动态督查。
第十五条 认真执行承包单位进场作业备案制。业主单位要负责将所辖范围内的外委工作合同备案表和外包单位情况备案表于每季度结束后次月底向福建电监办进行书面备案,有省级(集团)公司的电力企业,由省级(集团)公司汇总后统一上报,其他独立电力企业直接上报。
第十六条 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并监督承包单位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第三章 承包单位的职责
第十七条 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电力行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业主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有健全的生产组织体系和完善的内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并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八条 全员持证上岗。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省安监局和福建电监办联合发放的《安全资格证书》,其他作业人员应持有国家规定的相应岗位资格证书。现场项目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相关要求包括: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作业人员、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维修的生产外委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工作。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工作规程。
第十九条 应成立现场项目部,建立健全项目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机构。承包单位不得将所承包的项目进行违法转包、分包、托管、代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的单位或人员组织工程施工、项目的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改造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包单位项目部应加强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
1、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突出重点岗位,做到事事有人负责,人人责任到位。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应严格执行“两票三制”;
2、 工作负责人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并能组织班组成员填写作业票;
3、工作负责人是现场检修工作安全负责人和监护人,切实履行开工前安全交底和安全提醒的安全职责,做到防范措施不清楚、不到位不能工作;
4、每项工作根据需要做好设备隔离、技术交底、安全遮拦及安全警示标志等准备工作后,工作负责人需得到业主单位指定人员许可,方能开始工作;
5、工作班成员应掌握所做工作的工作范围、危险点、安全措施,熟悉所要检修(试验)设备的性能、工艺要求及相关图纸;
6、工作班成员之间要做到“四个互相”。即:互相提醒,发现对方有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提醒纠正,工作中要呼唤应答;互相照顾,工作中要根据工作任务、操作对象合理分工,彼此间相互关注;互相监督,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和有关制度,不符合规定时,及时指出纠正;互相保证,确保做到“四不伤害”;
7、承包单位应分析人员流动性大的各种因素,采取相应措施,控制关键岗位人员变动频繁。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劳务分包的,应在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后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不实施安全管理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主动加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自觉融入业主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参加业主单位组织的各项安全活动,服从业主单位工作部署和安全督查,积极履行安全职责。
第二十三条 应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确保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安全培训经费投入等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应组织制定并实施电力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实际进行修订完善,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应急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应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全员持证上岗制度。承包单位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掌握相应技能后才可上岗作业,坚决杜绝无证操作。
第二十六条 必须组织全体施工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凡有调换工种、增补或调动人员者,在上岗前均必须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和安规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受教育人员和考试成绩需报业主单位审核备案。
第二十七条 应履行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义务,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八条 应定期参加业主和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安全培训。按照《福建省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实施办法》(闽电安监〔2008〕57号)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保证及时、准确、完整。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对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电力企业的厂长(经理),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的生产外委单位给予依法清退、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没有持证上岗的生产外委人员给予依法辞退,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福建电监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6篇 电力企业对安全管理新思路的探索
安全工作是电力企业永恒的主题,是电力企业生存发展的大局。电力企业在安全处理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电网的发展仍有一定的差距。例如,还存在对安全生产思想认识不够,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进度的关系,安全投入不足,抓安全生产的态度不坚决,作风不扎实,习惯性违章现象屡禁不止等现象,安全生产管理呈现要前进一步都难的局面。这些现象只是问题的表面,其本质主要还是观念和认识的问题。在新形势下,要取得安全管理新的突破,必须与时俱进,更新观念,提高认识,探索新思路。
一、更新观念,提高对安全管理的认识
(一)树立安全系统管理理念
安全工作是一个结构复杂的开放系统,它包含人员、设备、物料、检测手段、工艺方法、信息和环境等多种因素,是一项系统工程。安全管理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具有“全方位、全过程、全员性、全天候”的特点,受内部因素和外部环境的制约,需要在从生产到流通直至消费的各个环节中,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技术、法制、宣传教育等各种手段,促进各方面通力合作,共同努力,协调好整个系统中每个要素,使其运转处于正常、平稳状态,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
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摒弃一些错误认识,如认为安全管理主要局限于生产领域,只针对生产领域去了解和处理存在的危险和隐患,片面、零碎地解决安全问题,认为安全生产主要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等等。要树立以安全系统为研究对象,针对由人员、设备、电网、自然和社会环境等要素构成的动态安全系统,用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对企业安全各要素进行战略重组,树立全方位、多层次、全员参与、全过程、一体化地解决具体问题的安全系统管理理念。
(二)树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在安全管理中,人既是保护的对象,又是实现安全生产的第一要素,人是事故的受害者,又往往是肇事者,当然要强调以人为本。
所以,我们在管理安全生产中,要摒弃由于受封建社会文化和传统计划经济影响而形成的重物轻人,或重技术不重人,靠权力不靠人的以物为中心的思想。要把安全管理活动中人的因素提到中心地位,深入细致地研究人的思想行为变化和不同时期的安全工作方法,树立安全人本管理理念。
(三)树立动态管理理念
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受科学、技术、经济等的限制,我们的认识有局限性,从而引发或加剧各种事故隐患,而且还会导致一些新的事故产生;人的生理极限也会造成某些行为失误,引发事故,人的智力局限也会引起种种失误,受社会、心理、教育等因素影响会不自觉地制造危险,所以不可能杜绝一切事故。安全活动中人、物、人与物三要素均衡协·23·理想化的绝对安全,在现实中并不存在。
安全只是人们生理上和心理上对伤害和损失这种概率事件的承受、容忍程度。安全度和危险度是一种互补关系:安全度=1-危险度,危险度=危险发生后果×危险发生概率。社会把能够满足大多数人安全需要的最低危险度定为安全指标,只要事故率低于此指标,人们就认为是安全的。在不同地区经济、技术条件下和不同环境中,安全指标往往是不同的。
安全系统中的人、设备、环境等,随时间推移、科技进步、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变化,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它是一个人、物、人与物的关系三者有机结合的动态系统。
所以,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要摒弃那种把安全理解为绝对,制定不切实际的高指标的做法;摒弃那种只注意安全相对静止的一面,对安全生产中的人、设备、电网结构、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认识不足,依靠突击式、运动式的方法抓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经济、技术条件和不同环境,科学制定不同的安全指标;同时安全管理要立足于变,密切注意、跟踪内外条件随时间、空间的变化,及时适应变化,不断变革、改进,不断提高应变力,安全工作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
(四)树立追求长期利益理念
安全活动是为了获得安全而进行的一种投资活动,以获得良好的安全经济效益为目的,安全投入包括进行事先预防、控制事故发生的主动投资和为处理事故的被动投资。和其他有投入产出的经济活动相比,短期内安全的产出与投入并不是简单对应的,即不一定多投入就多产出,少投入就少产出,而表现为长期过程,并借助实际事故的少发生才会表现出来,安全投入在短期内往往给人以劳而无功的错觉。
安全不仅可以减少负效益———事故损失,而且可以带来间接的正效益———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可大大提高工效、降低消耗,还可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声誉,不仅有经济效益而且还有社会效益,具有高收益的特点。安全管理追求的是企业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所以,我们要摒弃只顾眼前经济利益,忽视安全投入的思想和行为。树立追求长期利益的理念,处理好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即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