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因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六个等级。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伤害。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存在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及重伤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项目部安监站,安监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相关报表,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报告事故应填写“事故快报”,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二)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项目部按程序自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审批结案。
(三)死亡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3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结案。
(四)项目部无论员工或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在事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除接受集团公司的相关处理外,公司还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集团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事故调查中擅离职守、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擅自处理或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其情节,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在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逾期不缴,按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事故统计
按月填报“中冶集团施工企业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3日上报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2篇 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对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系统的记载。建立安全台帐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积累资料,综合分析,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进而采取恰如其分的防范措施。
安全台帐分别由不同的专业人员管理。
事故管理员
事故管理员(兼劳保用品、保健、清凉饮料管理)应负责下列台帐的管理:
(1)人身事故台帐;
(2)恶性事故台帐;
(3)设备事故台帐;
(4)操作事故台帐;
(5)质量事故台帐;
(6)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7)清凉饮料发放台帐;
(8)临时劳保用品、清凉饮料审批台帐等。
第3篇 道口安全管理和路外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口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交通肇事及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路运输安全,根据《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国发178号、国家七部委经交161号、国经贸运466号及道部、黑龙江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道口安全管理。各相关站段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道口管理制度,定期对路道口安全进行检查、监督,确保道口安全。
(二)健全完善道口设备。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等标志齐全、醒目,符合国家标准。有人看守道口要设报警装置、电动栏杆、无线电话等设施。
(三)凡未经合法手续设置的道口、按协议需拆除的道口、站内道口、站内通道以及危及路与道路交通安全的道口,必须一律拆除。新开辟道口或人行过道,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由进行审批;其它地方路由黑龙江省、黑河路集团有限公司(或分公司)审批;在城市内由路与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四)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道口设备标准,每半年对管内的道口、平过道逐一进行兑标检查,凡不符合标准的要立即进行整改。要配齐道口安全装置,不断提高设备保安全能力。要加强道口员的培训,认真执行《道口员一日作业标准》的规定,有效防止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保证道口安全。
(五)道口配备的通讯、信号等设备设施,由电务、工务、道口部门归口管理,加强设备的检查维修。
(六)各机务段要加强对机车乘务员的教育,认真了望,及时呼唤应答。机车要全部安装道口鸣笛打点监控装置,在通过道口、隧道、桥梁和施工作业地点时,要按规定鸣笛;运行中发现线路上有人行走或横越线路时,要立即鸣笛;发现危及行车或人身安全时,要果断采取停车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七)提速区段要按道部要求全部取消平交道口、人行过道,改为立交。暂时拆除不了的平交道口要全部按照有人看守道口标准进行完善,上齐报警设备、遮断信号和道口防撞装置。车站内平过道必须与车站外道路和人行道路断开,禁止平过道设在车站两端咽喉区内。站内为通过行李车、邮政车和售货车设置的平过道,须安装活动栏木,二十四小时有人监护。
二、路外安全管理及路外安全宣传
(一)按照道部和的要求,各路办事处安监室要配置专职路外安全监察,站、段要配置专职(兼职)路外安全员,做到人员、设备齐全,经费足额用于路外安全工作。
(二)各路办事处配备路外安全宣传专用汽车,由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直接领导;在业务上受路外监察指导,对或路办事处安全监察室领导负责。
1.安全宣传专用汽车属于生产用车,统一命名为“安全宣传专用车”,车上应装有固定明显标牌。
2.每个安全宣传车(队)要配有车(队)长、司机、放映员等工作人员,由根据工作需要和设备情况,本着精干的原则具体核定,列为行车安全人员。
3.安全宣传车(队)的宣传经费、设备维修费、工具备品购置费、大修更新改造、汽车和发电机用油等,应事先作出预算或概算,纳入年度计划。如临时有特殊需要,还可列专项费用,报请长批准。
(三)广泛开展爱路护路宣传教育。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领导、安全监察、公安、宣传、工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根据管内路内外伤亡情况,制定年度路外宣传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电影、幻灯等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国家关于路路外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路外安全基本常识。要定期深入沿线农村、厂矿、学校,加强对沿线村民、中小学生及机动车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做到日常宣传工作经常化、制度化。提速干线要利用各种形式每月宣传一次,其他干线每季宣传一次。每年大的节日前后,要增加宣传次数。宣传天数一般不得少于全年的二分之一。
(四)杜绝机动车辆和人、畜上道。每年由安全监察室牵头,指派安全监控大队负责,组织公安、工务、车务等部门深入沿线检查,与饲养大牲畜和羊群的农民户、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包保协议,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位,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五)加强提速区段的护网建设和保养工作。各工务段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对护网进行防护、维修,定期组织检查,加强管理。对故意破坏护网的行为或人员,要及时通报或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确保提速干线的行车安全。
(六)各相关站段要在所管辖的主要道口、桥涵、路堤、护坡、车站建立宣传牌和警示标语,对过往的行人提出警示,注意安全,确保路运输安全正点。
三、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界定
(一)路外伤亡责任界定
1.凡在路列车运行和调车作业中,发生火车撞轧行人、与其他车辆碰撞等情况,招致人员伤亡或其他车辆破损,均列为路外伤亡事故。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伤亡事故者,由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给路造成损失的,追究肇事者相应责任。
(1)在路路基上行走、乘凉、坐卧钢轨;
(2)在站内和区间内(两个车站之间)路上逗留、游逛、穿越和拣拾煤渣杂物;
(3)钻车、扒车、跳车和无票乘车;
(4)在路路基两侧放牧牲畜和打晒农作物;
(5)一切车辆、拖拉机和行人抢越路道口。
2.盲、聋人,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的老、残和精神病患者,在无人护送的情况下,横越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由其家属或监护人负责。
3.路职工要认真执行规章制度,防止路外伤亡事故。路机车、轨道车乘务人员运行中必须认真了望、鸣笛示警;道口看守人员认真落实作业标准。路道口必须做到护桩、警告标志齐备,清晰醒目。凡因上述防护设施不全或路职工失职行为造成的行车路外伤亡事故,由路部门负责,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二)道口交通肇事责任界定
1.各种机动车辆、行人通过路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冒险抢越。凡通过路道口发生撞车事故时,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调查分析,研究处理,责任属于一方的,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其损失费用由双方合理负担。非路道口禁止任何车辆通过。任何单位都不许在路沿线随意铺设道口,违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各种车辆、行人及大牲畜通过路道口以及人行过道、平过道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其损失费用由责任一方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合理负担。
3.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严重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路或地方有关部门对肇事责任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扰乱路道口交通秩序、损坏道口设备、违反路道口通行规定、危害路行车安全等行为,路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核收赔偿费和罚款。
四、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通报和调查处理
(一)发生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要及时通报,车站值班员接到路外伤亡、交通肇事的报告后,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再通知有关部门。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立即报告列车调度员,如不可能,则报告最近车站值班员,转报列车调度员。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站段要加强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的报告工作。发生路外交通事故,所管站段要在10分钟内报告安全监控大队,安全监控大队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发生重大路外伤亡事故要在15分钟内报安全监察室,安全监察室派员前往现场参加事故调查处理。
(三)在站内或区间发生路外伤亡事故时,车站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通报路公安派出所和有关单位,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同时,按有关规定通知地方有关部门,由地方和路共同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开通线路和路正常行车。发生五人以上的伤亡事故时,应及时逐级报告、省、市、自治区和公安部门。
(四)凡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进行处理。在站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车站站长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区间内发生路外伤亡和交通肇事时,由运转车长(无运转车长时为司机)组织妥善处理,对伤者进行现场救护或送就近医院抢救;死者做成标记移出线路外,迅速恢复正常行车,到达前方站后报告车站值班员。对当时没有察觉的伤亡事故,巡道工和其他人员发觉时,应及时报告邻近车站。
(五)发生路外伤亡事故,应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在当地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任务是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研究防范措施,做出处理决定,并由有关方面监督执行。发生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各安全监控大队或站(段)主持,路公安、有关业务单位,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多人伤亡重大事故(属责任事故影响站段安全成绩),由路安全监察室主持,路公安、有关站段以及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参加。遇有火车与机动车相撞时,须通知当地交通部门参加。
五、路外伤亡及道口交通肇事事故费的支出和收缴
(一)凡违反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造成伤亡的,属于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死者的殡葬费,由伤亡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担。伤者住院,经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伤者单位负责领回。因伤致残经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其伤残程度,由路部门酌情给予一次性救济,所发生的费用由站段垫付,结案后安全监控大队负责路外人员以安监报-5,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加盖“路外伤亡事故处理专用章”,由路财务处列销。
(二)发生路外伤亡事故,由下列直接关系单位负责,按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决定,处理善后和垫付款工作。
1.站界内(包含专用线)由车站;
2.区间由机车所属段;
3.段管线由所属段;
4.客车由客运乘务员所属段;
5.轨道车、动车由该车所属段;
6.有人看守道口由看守员所属段;
7.外机车发生伤亡事故由所辖站;
8.巡道员或其他人员发现的伤亡人员,不能确定关系单位时由所辖站。
(三)凡属于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其医疗费、殡葬费、住院期间伙食费由路负担,并根据具体情况,由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参照《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最高标准不得超过条例规定。
(四)少数民族地区路外伤亡事故和其他地区有特殊情况的路外伤亡事故,可酌情增加救济补助金额,具体数额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议定,报有关部门核定。
(五)凡借路自杀、他杀,或利用路进行各种违法活动造成伤亡者,路不承担任何费用,且不得享受上述任何救济或补助;触犯法律的,由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六)无人认领的尸体,由路公安部门处理,费用由路部门承担。
(七)交通肇事造成的路机车、车辆、线路设备损失费,由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安全监控大队路外安全监察负责上报,路安全监察室审批盖章,路财务处列销。
(八)路外责任事故赔偿费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负责收缴,逐级及时收缴、及时结算。实际收缴的赔偿费80%上缴路,站段留用20%。
(九)路收缴的赔偿款,作为路外宣传费用(包括公安部门)、事故损失费用冲销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关人员奖励费用,每月评比奖励一次。路款额由安全监察室、财务处掌握使用。站段留用的赔偿款,作为奖励路外宣传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防止和处理路外伤亡事故有功人员奖励费用,专款专用。
六、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管理
(一)各安全监控大队要加强路外伤及道口事故的统计、报表工作,严格按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配备专用微机,作为路外伤及道口交通肇事统计报表的专用工具,与道部联网,互通信息,做到上报数据及时、准确。
(二)各安全监控大队要认真贯彻道部《全路路外安全监察工作座谈会纪要》(安监函[2003]14号)要求,推行路外伤及道口事故“一事一栏”和“一事一案”管理办法。
(三)路外伤亡事故的统计报表,由各安全监控大队专职路外监察负责每月5日前统计汇总,及时准确的上报路安全监察室。
七、加强地方路路外伤亡事故及道口安全管理
(一)加强地方路道口安全管理。根据《路法》、《合资路与地方路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路对管内各地方路道口安全的监管责任,各相关站段受指派,定期对地方路道口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提出需整改问题,监督整改结果。
(二)各地方路公司、分公司要有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道口安全工作,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工作,确保道口安全。
(三)各地方路公司要按要求改进和完善道口设备、设施。有人看守及无人看守道口要做到标志齐全,护桩、“三标”(鸣笛标、警示标、停车标)要齐全、醒目;有人看守道口要安设报警装置、栏杆、预警、电台等设施。对主要干线平交道口要有计划的逐步改为立交。
(四)各地方路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七部委下发的《路道口管理暂行规定》、《路线路规范》,道口的坡度、了望条件及道口平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达不到要求的须及时整改。
(五)各地方路公司要认真做好路外宣传工作,要定期深入工厂、学校、农村,开展宣传《路法》、《安全法》、《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路安全常识,广泛进行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提高对路安全的认识。
(六)各地方路公司要在所管辖的路桥梁、道口、车站建立宣传标语、警示牌,作为长期的宣传警示工具,使广大群众提高安全意识,防止事故的发生。
(七)各地方路公司要加强道口交通肇事的统计报告工作,发生重大道口交通肇事时,须在20分钟之内通知安全监察室及相关路单位,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各种材料。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实行。前发《关于转发<国务院转发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的通知及我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安[1997]667号)、《关于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4]301号)、《转发道部重新修订<路路外伤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及我补充规定》(安[1980]40号)、《转发道部“关于补充修订<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试行)的通知”》(人[1985]93号),安电[1991]第683号同时废止
第4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1、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2、掘进巷道加强维修工作,保证巷道畅通安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间距保持在0.8--1.0m,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3、认真搞好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松脱危岩。
4、巷道交叉口必须架设台棚支护,台棚支护间距不得超过0.6m,并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5、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支护,及时回柱放顶。
6、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安全出口高度符合规程规定,上下安全出口联接巷20m必须加固支护。回柱时必须 有专人观查顶板。回采工作面不准分段回柱,只能按由下而上、由里向外进行回柱。回柱人员不能站在无支护的顶板下面操作。
7、回采工作面保持煤壁、支护直,及时架设木垛及密集支柱。加快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按正规循环作业。
8、加强安全巡回检查,认真搞好敲帮问顶。
9、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支护工程质量。
10、回采工作面只能实行两采一准制工作制度。
第5篇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1、轻微伤事故
(1)致使伤者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单位1分;
(2)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单位2分。
2、轻伤事故
出现轻伤事故致使伤者停工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3分;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6分。
3、重伤事故
出现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单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300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值班调度员、公司安全主管、生产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公司总经理按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降职、调离、撤职处理。
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6篇 建筑施工企业事故预防与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正持续地进行大规模的基础建设,与此同时,建筑施工所造成的事故伤害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我国建筑施工安全形势严峻,事故总量和伤亡人数居高不下。建筑施工事故的主要类型为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和坍塌。造成建筑行业事故频发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大量理论研究和实践表明,造成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系统的缺陷和失效,安全管理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决定性影响,必须从管理人手,进一步提高建筑安全管理的水平,降低事故发生率。
一、建筑企业主要事故的特点
建筑施工的不安全隐患多存在于高空作业、交叉作业、垂直运输以及使用各种电气工具上,伤亡事故多发生于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和起重伤害、触电四个方面。如能采取措施消除这四大伤害,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将大幅度下降。所以,降低四大伤害是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下面以高处坠落和起重机械伤害为例分析各自的特点。
1.高处坠落事故的特点
在建筑施工中,由于高处作业工作量大、操作人员多、员工的流动性大,加上多工种的交叉、立体作业,并且临时设施多,现场条件差,因此,各种不安全因素多,高处坠落事故也就特别多。而高处坠落事故往往使人员受到较严重程度的伤害,非死即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因此,高处坠落事故被列为建筑行业施工“四大伤害”中第一大伤害,在高层建筑中尤其明显,归纳其有如下特点:
(1)事故发生频率高
(2)易发事故部位多
(3)群死群伤严重,事故危害性大
(4)临时合同工特别是青年工人事故发生率高
2.机械和起重伤害特点
建筑机械与工厂内的机械设备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1)使用的环境条件不同
(2)作业对象不同
(3)作业地点和操作人员不同
由于建筑机械具有以上的使用特点,其安全性比厂内设备差得多,发生伤害的概率自然也就高得多。
二、起重伤害事故——吊物坠落
在我国,随着起重机械使用数量的增多,起重伤害事故占全部工业企业伤亡事故的比例也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起重机械常见事故有:吊物坠落、挤压碰撞、坠落事故、触电事故、机体倾翻事故。吊物坠落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的33%左右,挤压碰撞占30%左右,触电占10%左右,坠落事故占8%左右,机体倾翻占5%左右。针对占全部起重伤害事故总数百分比最高的吊物坠落事故,运用事故树的分析方法进行分析。
a.脱绳事故一m1
由于重物从捆绑的吊装绳索中脱落溃散发生的伤亡毁坏事故。
x1:重物的捆绑方法与要领不当,造成重物滑脱;
x2:吊装重心选择不当,造成偏载起吊或吊装重心不稳使重物脱落;
x3:吊载遭到碰撞、冲击而摇摆不定,造成重物失落;
x4:其它。
b.脱钩事故一m2
重物、吊装绳或专用吊具从吊钩脱出而引起的重物失落事故。
x5:吊钩缺少护钩装置;
x6:护钩保护装置机能失效;
x7:吊装方法不当;
x8:吊钩钩口变形引起开口变形过大;
x9:其它。
第7篇 转炉兑铁防止洒铁烧人事故的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确保转炉兑铁安全,防止洒铁伤人,厂部特制定转炉兑铁应急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1. 生产部调度室要准确掌握转炉生产情况,严格掌握并控制铁水罐吊起时间,严防吊车主卷抱闸失灵等故障而导致重大事故。
2. 混铁炉出铁和翻铁,要严格把好装入量关,防止大罐跑铁伤人。保持铁水罐嘴好用,并及时处理硬盖,为转炉安全兑铁创造好条件。
3. 混铁炉挂吊人员在挂重罐前必须进行挂罐安全确认,作到万无一失。必须认真检查好兑铁用的钢绳和罐壁(口)是否有悬钢(渣),严禁使用挤、压、烧、起刺、断股与报废钢绳,保证转炉兑铁安全。
4. 按规定转炉具备兑铁条件的含义是“出完钢,翻完渣,检查完炉体,补完炉,把炉子摇到兑铁位置”。
5. 在等待兑铁条件的间隙,炼钢车间要勤观察,掌握铁水重罐在平台的安全情况。严禁铁水重罐在平台内长期停留,预防其他事故发生。
6. 转炉达到对铁条件,在挂钢绳之前,首先要检查确认钢绳质量和罐壁(口)残渣是否会掉下伤人,做到二次把关。兑铁时必须由专人指挥,做到手势明确,哨音清楚,兑铁前通知炉前其他人员撤到安全地带,兑铁是不准任何人通行。
7. 转运车间兑铁前要保持吊车良好状态,不准把设备隐患带到兑铁中,兑铁是必须由技术熟练,操作水平高的司机开车,同时加强僚望,看清手势,坚持安全确认,做到稳、准、慢操作。听从指挥,集中精力,密切注视铁水罐吊运情况,做到预防事故。对指挥手势不清,不吹哨或戴手套指挥,及多人指车作业者,司机有权停止作业。
8. 现场组织者,在生产指挥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转炉兑铁的安全组织工作。要带头遵章贯制,坚持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服从安全的原则,防止盲目抢产,严禁违章指挥,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确保当班安全生产。
第8篇 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9篇 如何提升安全管理质量,减少安全事故?
近年来,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培训等,我们国家的安全事故还是不断,还是无法根除。为什么呢
从1:29:300“海因里希”安全法则来说,每发生一起死亡或重大安全事故必然发生了29起小的工伤伤害事故,29起小的工伤伤害事故里必然发生了300起未伤害到人的事故。这里说明了事故不是偶然的,是必然的,是长期的违章操作造成的。
从事故调查结果来说:80%的事故是人的不安全行为,15%是物的不安全状态,5%是管理或其他因素。人在事故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人是造成事故的基本根源。如果我们把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掉,事故基本可以避免。
从“安全”定义来说:安全是一个相对概念。没有绝对的安全,也就是说能接受、未造成伤害或能接受的损失的事故为“安全”。在这里,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只要认为是“安全”的就“安全”了。
从国际公认的“三大管理(美式管理、日式管理、中国管理)”模式分析,美式管理是法制管理,法就是一切;日式管理是前辈管理,一切听从于前面进公司人的;那么,中国的管理是什么管理呢既有法制,也有前辈,更有个人;怎么说呢比如,要三个人(一个美国人、日本人、中国人)从前面走到一个坎的边上,美国人来到这个边上在没有叫停的情况下他会停下来问“前面是坎怎么办”;日本人来到这个边上在没有叫停的情况下他会继续走下去;那么中国人呢来到这里你没有叫停,他会在此原地踏步踏,你说他停嘛他在走,你说他走嘛,可是他没有掉下去,这就是中国人,有自己的思维模式,对自己有利的、自己高兴做的就做。
让我想到一个故事。在一个偏远的山庄里,有一家养蛇人家,他家在那一地区是养蛇除了名的,在一次处理蛇的过程中,这个男主人被蛇咬伤并生命有危险,这时有人问这个男人,这么危险的工作你为什么还要做呢男主人说到“其实我爷爷、父亲,全是养蛇高手,养蛇也是祖传下来的,他们也是被蛇咬死的;我也曾经想放弃这一事业,可是,我如果不养蛇,我拿什么来养我的家呢”这个故事说明我们国人的心态:一是对自己有利的、自己承诺的即使再难,也要去完成;二是如果对自己没有益的事情即使再好也是对自己不好,不会去完成,即使在要求下完成也是应付;当在应付做事情或者心不在焉做事情的时候,事故就发生了。
法律法规是国家利益的体现,是强制性执行的。可是我们国人最讨厌的就是别人强制自己去做不愿意做的事情;操作规程是企业规范员工行为特为工序操作制定的规范;是企业对员工强制要求的一种规范行为,也是员工不愿意接受的方式。但这些能给员工的生命安全或公司财产带来保障。怎么办呢改变员工意识,接受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如何改变—培训。
有人马上会说,我们公司的培训很到位,可是员工不怎么接受培训。在此,作为安全培训讲师的你们,告诉我一个事实,当您们在做一次由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安全培训时,真正是企业负责人来听课的有几个,您们注意或者统计过吗当然除安监验证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及委托书的情况外。为什么企业负责人不愿意参加安全知识培训首先作为安全培训讲师要让他们明白“我是谁”“我为什么要听你讲”“你讲的对我有什么用”;其次是培训内容,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安监领导要发言,他们说的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六项职责、事故案例及造成的后果等;然后到我们安全培训讲师培训,继续照ppt念法律法规和六项职责,事故案例(案例又没有针对性)及造成后果等。您要是企业负责人,您会参加这样的培训吗企业负责人不接受的安全培训,企业里面能接受吗如果您在培训的过程中,您问问企业负责人,他们为什么没有落实“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他们会毫不犹豫的告诉您“现在的员工,别说是用规章制度了,我没有用规章制度管理他们动不动就走人了,我们也想搞好安全,您们也是为了我们好,现在的90后就这样,您让我们怎么办呢作为一个安全培训讲师,您考虑这个问题吗
有一次我参加了安监组织的企业负责人培训的讲师选拔,评委当然是安监人员,最后我得到的评语是我的培训跑题了,没有具体讲六项职责。个人认为,如果安全培训模式还是基本定型为: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及后果—技术的模式,那么这将是安全管理潜在的最大安全隐患。在《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中‘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如果安全培训没有针对性,只是一个形式,那么这样的培训也是重大安全隐患。
对企业负责人的培训如果只是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及事故后果—一些基本技术,没有谈及如何到企业负责人的社会责任和对90左右员工的安全管理方法的话,安全事故也许将继续延续。因为我们国家的企业文化就是老板文化,没有改变老板安全意识和责任,将如何改变企业文化和提升员工安全意识呢
没有安全知识,员工就会稀里糊涂受伤害;没有安全知识,事故就会不请自来。安全知识重要,安全意识更重要。有了安全意识,人们就会主动学习安全知识,安全就会有保障。因此,加大安全意识培训力度,员工安全培训的第一课是安全意识培训,也就是如何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思想转变,然后再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培训。
如果都树立了“我要安全”的思想投入到工作去,相信安全生产事故会大大降低。也就是说,没有安全意识培训,只有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培训的安全管理是基本不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
第10篇 炼钢厂安全事故考核管理细则
1 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员工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保障员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钢厂所属各单位。
3 职责
3.1厂部及安全员是工伤事故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单位工伤事故管理的具体工作。
3.2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伤事故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要求上交事故报告。
4 术语
4.1工伤事故:是指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员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本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4.2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情况。
4.2.1一般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2.2重大安全事件:是指事件发生后,险些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4.3轻微伤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度表皮损伤未构成轻伤标准的。
4.4轻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和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员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以上。
4.5重伤事故:是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受伤员工歇工在105个工作日(含105个工作日)以上的失能伤害。
4.6 死亡事故:是指事故中有人员死亡的事故。
5管理细则
5.1安全事件、事故报告程序
5.1.1 发生安全事件当事人和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值班主任和单位领导报告。
5.1.2 发生工伤事故后,受伤人或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向安全员、值班主任、单位领导和厂领导报告;安全员或厂长负责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等上报安全生产部和主管经理。
5.1.3 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现场人员和信息管理员、值班主任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厂长、安全员;厂长或安全员直接用电话报告公司领导和安全生产部。
5.1.4 事故发生后,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值班主任,应保护好事故现场,积极抢救负伤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重大安全事件、轻伤事故现场经厂部勘察确认后方可清理;重伤事故现场须经公司安全生产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死亡事故现场须经市主管部门勘察允许后方可清理。因抢救人员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记或绘制出现场图。
5.1.5 发生工伤事故单位隐瞒的,一年内受伤本人或直系亲属有权直接向公司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工伤申报,逾期将不再受理。
5.2事故调查:
5.2.1 轻伤事故由厂部指定人员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工会等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结果报公司安全生产部批复。
5.2.2 重伤事故由厂部同公司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5.2.3 工亡事故由公司有关部门协同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5.2.4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及人员了解相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要如实地向事故调查组叙述事故经过和知道的事故详情。
5.2.5 工亡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包括:调查事故现场、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试验、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分析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上报、结案、归档。
5.2.6 厂内道路交通事故由相管方维检部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公
司安全生产部备案。
5.3 事故处理:
5.3.1 发生事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轻伤、急性中毒和重伤事故的调查报告书必须于2日内报送厂部。
5.3.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预防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负责落实。
5.3.3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报告的,由厂部或上级部门按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5.3.4 凡是在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厂部或上级部门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3.5 重大安全事件由厂部批准结案,轻伤事故一个月内由公司批准结案。重伤以上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工伤事故处理结案后,厂部向全体员工公布处理结果。
5.4 事故统计:
5.4.1 厂安全科负责每月3日前必须将上月员工伤亡事故月度报表送安全生产部。
5.4.2 事故的经济损失和工作日损失,当月无法完全统计上报的,可跨月补报。
6 处罚
6.1 一般安全违规、严重安全违规执行炼钢厂《炼钢厂岗位绩效考评管理细则》。
6.2 违反安全禁令执行一个月培训。
6.3 一般安全事件、微伤事故,按轻伤事故处罚标准的25%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4 重大安全事件处罚标准按轻伤50%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5 急性中毒处罚标准按轻伤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6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工亡事故执行炼钢厂《炼钢厂岗位绩效考评管理细则》。
6.7 员工负伤后,由轻伤转成重伤的,处罚标准按重伤执行绩效考评标准;同时发生多人伤害或程度不同的伤害事故时,按伤害人数及伤害程度合并计算执行绩效考评标准。
6.8 单位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以及伪造或破坏事故现场和拒绝调查,出具伪证的一经查实,将按同类事故加倍对事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
6.9 单位发生事故后,不按规定组织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事故报告材料,执行大事故绩效考评标准。
6.10 对于各单位所辖区域内同区域、同岗位当月所发生的重复性安全违规,对主管主任执行一级管理责任追责。一般安全事件、重大安全事件的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一级管理责任追责;轻微伤事故和轻伤事故的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二级管理责任追责;轻伤以上安全措施执行不到位、未执行,对主管主任执行三级管理责任追责。
6. 11 交通事故管理及考评细则执行公司《厂厂内内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生产安全事
炼钢厂安全事故考核管理细则故/事件管理制度》 》
7绩效指标
无
8 支持文件
《生产安全事故/事件管理制度》 》
《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机构和责任制》
《厂厂内内交交通通运运输输安安全全管管理理制制度度》》
第11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1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分厂、车间的职责
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分厂、车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厂、车间报送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生产副总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分厂、车间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分厂、车间和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巡回检查,由生产岗位工人和检修组值班维修工人、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来完成。
二、三级巡检包括岗位工人的点检,维修工的当班巡检,各单位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员的每周巡检,设备科人员的每月巡检。
三、巡检的重点是:从设备角度对影响产量、质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寿命等的故障进行检查,通过专群结合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转率,降低设备的密封点泄露率,保持安、稳、长、满、优的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包括生产、基建、检修、交通、仓库、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温、防各种伤害以及机、电、仪、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经常性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要求:各种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目的、内容和具体计划;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部)、工段三级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进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环保汇总,并及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简报。
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车间领导负责召集设备、工艺、安全等技术人员,对本车间所有设施进行综合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对口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以此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应详细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名单)保存。
3、工段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1次,由工段长负责组织进行,检查情况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向车间书面汇报。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运输车辆以及劳动卫生、消防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对口上报。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对防暑降温、防洪防雨、防雷电、防霜防冻、防火防爆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上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1、各生产班组长及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坚持进行交接班检查,开好交接班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三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并限期整改。
2、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及时逐级上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议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产整改,做到条条落实、项项圆满。
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质检科汇总并存档。
4、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1)隐患项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实际整改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质检科填写,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隐患整改后,报安全环保科存档。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和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帮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电气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非正常损坏,造成设备损失、减产或停产事故,为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为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化验室负责管理;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修建科负责管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原料或产品由于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质量事故由仓储科负责管理;采购物料质量事故由供应科负责管理。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6、由于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8、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造成公害者,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9、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因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员伤害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和建档,各部门必须按时将各类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类工伤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和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应亲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在组织抢救是应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拍照。
4、对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要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或边抢救边送医院资料。
5、抢救时,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在运送伤员途中要注意保护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
五、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除应立即处理外,嗨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然后逐级上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本制度“一”之规定上报,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
1、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修改。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基层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事故处理: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出公司、以至刑事处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凡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书者,将对其进行处罚或经济制裁,还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核实,总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划分:
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以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6、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未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派往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第13篇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总库区内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类事故。如:燃烧、设备损毁、火灾、中毒、中暑、自然灾害、坍塌、人员伤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部、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3、实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类
3.1.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部件失灵毁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3.1.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台机械设备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1.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3.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3.2.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生部。
a)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b)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c)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3.2.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部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生产部,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生部部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b)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c)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d)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e)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2.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生产部部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生产部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b)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部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省、市主管部门。
c)生产部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d)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e)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打119报火警。
f)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g)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h)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i)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生部部长签字。
4、责任纪律
4.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4.2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4.3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4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4.5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对违反以上五条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14篇 安全管理工程之事故因果论
一、事故因果类型
几个原因各自独立,共同导致事故发生,或多种原因在同一时序共同造成一个事故后果的,叫“集中型”。见图2-5。
某一原因要素促成下一要素发生,因果连锁发生的事故,叫“连锁型”。见图2-6。
某些因果连锁,又有一系列原因集中,复合组成事故结果,叫“复合型”。单纯的集中型或单纯的连锁型均较少,事故的发生多为复合型的。见图2-7。
因果是继承性的、多层次的。一次原因是二次原因的结果,二次原因又是三次原因的结果,依此类推。见图2-8。
二、起因物—施害物事故模型
所谓起因物,是指造成事故现象的起源的机械、装置、其他物质或环境等而言。
施害物是指直接造成事故的加害物质。不安全状态导致起因物作用;施害物是由起因物促成其造成事故后果。
施害物与人的不安全行为这两系列的轨迹交叉就形成事故现象,后者有时又派出生新的施害物而连续产生另一事故现象。见图2-9。
以电焊装置为起因物,造成连续发生事故现象的四例如下:
1. 在焊装作业中有火花飞溅,引燃了聚胺酯橡胶而起火,火灾的高温物与人接触,烧伤了人员。这一事故的物系列模型如图2-10。
2. 在焊接作业中因火花飞溅,先引燃聚胺酯橡胶,燃烧产物使人一氧化碳中毒事故。这一事故的起因物也是电焊装置,施害物是由火灾形成的co,后果现象是中毒。见图2-11。
3. 在电焊熔接作业中,火花飞散到另一喷漆作业的场所,引起清漆汽油着火,可燃物烧伤了工人。见图2-12。
4. 焊接作业中火花飞散到汽油缸处,引燃汽油,蒸汽爆炸,造成了铁片伤人。见图2-13。
将上述四例绘成物系列综合事故模型,如图2-14。
第15篇 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责任及处理质量安全事故程序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五十七条规定了监理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责任
第十四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监理工程师处理质量事故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程序:
处理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的原则,即“四不放过”的原则:安全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事故隐患不整改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
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⑴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立即实行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必须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做好标识,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发生安全事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迅速按安全事故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h内写出书面报告。
工程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的时间、详细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及所属企业名称;
②事故类别、事故严重程度;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④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⑤抢救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⑥报告人情况和联系电话。
⑵监理工程师在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做好以下工作: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②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③提出事故的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④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⑤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⑥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⑶监理工程师接到安全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涉及技术处理时,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要求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必要时,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技术处理方案必须依据充分,应在安全事故的部位、原因全部查清的基础上进行,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以保证技术处理方案可靠、可行,保证施工安全。
⑷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必要时,监理工程师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安全事故技术处理的施工过程进行重点监控,对于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派专人进行监控。
⑸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相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安全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进行资料归档。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处理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②现场调查资料(记录、图纸、照片);
③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④物证、人证调查材料;
⑤间接和直接经济损失; ⑥医疗部门对伤亡者的诊断结论及影印件;
⑦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对该事故所做的结案报告;
⑧处分决定和受处理人员的检查材料;⑨有关部门对事故的结案批复等;
⑩事故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并签字。
⑹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通知,确认具备复工条件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第16篇 物业环境、安全潜在事故控制管理手册
物业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安全管理手册
--环境/安全潜在事故控制
1.0 总则
建立/保持确定潜在事故或紧急情况并制定应急预案与响应的程序,以预防或减少环境影响、疾病和伤害。
2.0 职责
2.1 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定期评审/检查/更改应急程序。
2.2 各部门经理、管理处主任负责发生紧急事件时,状态确认,现场对策、指挥,提交事故初步报告。
3.0程序概况
3.1 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公司生产活动、产品及服务过程进行分析,确认可能发生事故的地点或设备。
3.2 公司需根据潜在事故的具体情况,制订出相应的程序及作业指导书。
3.3 公司应制订潜在事故的应急处理流程,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各部门须按照紧急情况处理流程,采取相应措施。
3.4 各管理处应制订年度演习计划,按计划组织各类演习。
3.5 各部门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所用消防器材及实施的检查、维修和更换,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需求并跟踪处理。
3.6 每次发生紧急事故之后,应由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相关人员对相关体系文件进行评审及修订。
4.0 支持性文件
4.1《环境/安全潜在事故控制程序》(***-ep-07)
4.2 《消防设施运行及管理程序》(***-qp-06)
4.3 《弱电设备设施管理程序》(***-qp-07)
4.4 《安全员工作管理程序》(***-qp-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