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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12:10:01 查看人数:82

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

第1篇 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对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系统的记载。建立安全台帐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积累资料,综合分析,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进而采取恰如其分的防范措施。

安全台帐分别由不同的专业人员管理。

事故管理员

事故管理员(兼劳保用品、保健、清凉饮料管理)应负责下列台帐的管理:

(1)人身事故台帐;

(2)恶性事故台帐;

(3)设备事故台帐;

(4)操作事故台帐;

(5)质量事故台帐;

(6)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7)清凉饮料发放台帐;

(8)临时劳保用品、清凉饮料审批台帐等。

第2篇 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对策

一、我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事故预防对策

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政策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002年6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并于同年11月1日实施。《安全生产法》共七章九十七条,从立法的目的意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到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及法律责任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法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加强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遏制重大、特大事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2、职业安全事故预防对策与措施

纵观各类事故案例的发生,职业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可分为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事故发生时的人、物和环境的状态常是直接原因;而间接原因则与技术、教育和管理状况密切相关。安全科学中也把引起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按“人、机、环境”分,这“人、机、环境”构成了安全管理的3个基本要素。带有缺陷的“人、机、环境”系统,是构成事故发生的潜在必然因素,系统开始动作后,当某两种缺陷一旦发生以外的耦合,则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所以,从宏观上看,通常把事故的预防对策,成为“五e干预”措施。即教育措施、经济措施、强制措施、工程措施、紧急救护措施。

3、常见事故

常见事故主要是指混合气体爆炸、粉尘爆炸、混合危险物爆炸、爆炸性混合无爆炸、气体分解爆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等。混合气体爆炸是指可燃气体和助燃气体的混合物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在点火源的作用下发生的爆炸。粉尘爆炸是指可燃固体的粉尘或可燃液体的雾状飞沫,分散在空气或助燃气体中,当达到某种浓度时,点燃货源发生的爆炸,氧化性物质和还原性物质相混合后可能马上发生爆炸或在外界能量的刺激下发生爆炸都属于混合危险物爆炸。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是指起爆药、炸药、火药等物质在制造、加工、储存、运输和使用中发生的爆炸事故。气体分解爆炸是单一组分的气体由于气体分子的分解所产生的热量而引起的爆炸。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是发生于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人员伤亡、坍塌事故。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是建筑安装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超出国家颁布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或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允许的偏差范围,一般需做返工或加固处理的单位工程和分享工程。

a不安全行为导致爆炸事故发生的原因

多数爆炸事故都是认为因素造成的,具体表现在:违反爆炸物品管理法规,携带爆炸物品进入公共场所;将明火带入生产场所;在生产厂房内从事其他活动;爆炸作业时信号不明;违章进入危险场所;在爆炸危险物品车间、仓库等附近试验产品;违反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规定,违章运输或储存。

b管理不当导致爆炸事故原因

缺乏安全思想和法制观念,违章违法生产,广大职工安全意识淡薄;劳动组织不合理,没有建立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没有按照设计要求生产、储存、运输爆炸物品,造成生产区、库区不分;缺乏安全检查监督机制或安全检查质量不高,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不认真落实事故的防范措施。

c中毒事故预防

对有毒物质采取隔离、限制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理顺管理体制,增加执法力度。

d爆炸事故预防

建立合理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安全宣传和见于;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如控制和消除火源,对爆炸危险物品的安全考古指;加强法制建设,完善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3篇 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地进行企业危机防范、监测和预控,树立危机管理思维,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从而建立起一套组织完善、反应快速、对外一致、责任明确且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危机应急机制,使企业在困境中化险为夷,制定本办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公司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工作文件,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性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

1.4 应急预案体系

公司应急预案体系主要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以保障人民身心健康和用药安全为最高基本原则;从提高认识,加强管理入手,防患于未然。加强对突发性事故危险源进行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性事故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突发性事故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性事故造成的影响,最大程度地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1.5.2快速反应、时时监控的原则: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及时解决,不许拖延、推诿;结合工作实际,落实责任到人,抓现场管理、细节管理。积极做好应对突发性事故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应急救援力量。

1.5.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密切配合,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突发性事故所造成的不同伤害,采取得力措施,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2 危险性分析

2.1公司概况

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8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潘幸业等股东投资兴建,是经太原市计委、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集化学制药、生物医药、中药制剂、保健食品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

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清徐县吴村,距清徐县城3公里,交通便利,四周均为农田,空气清新,是药品生产的理想环境。公司占地面积33000 m2,现有员工93人,生产范围包括片剂、胶囊剂、颗粒剂、栓剂、原料药五大类20多个品种。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主要危险源

①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

②锅炉、压力容器。

③高低压配电设施。

2.2.2风险分析

①厂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制药企业生产厂房为洁净厂房,分为洁净区、一般生产区。区域一般布局由低级向高级分布,形成整体工作区。由于洁净厂房是空调净化厂房,所以密闭性较强。且各区域之间均由活动门所分割,生产所需设施、设备、人员全部在洁净厂房内,一旦发生生产事故,洁净区内有两个安全门,有逃生指示灯、有有应急灯、有防毒面具,人员可安全撤离。

②特种设备:锅炉、空气压缩机等广泛用于制药生产。

③检验用化学试剂涉及到危险化学品如:易燃易爆的有机试剂,毒性试剂等,这些危险化学品在使用、保管、贮存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均会造成严重后果。公司对危险品设置专门库区。

④制药企业使用的制药机械,需要维修、保养和操作,涉及到特种作业人员如:电工、焊工、司炉工等。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公司成立应急指挥中心,是企业为应付或更好地进行危机管理所设置的一种机构,从各个职能部门抽取核心的管理骨干担当委员会的委员,定期召开会议,实施培训,建立规范的制度、程序等。

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 董有恩

应急指挥中心副总指挥:郭居魁 寇栓桂

成员:潘诚义、陈绍亮、徐志刚、卢建亚、李文平、刘红霞、王宝义

张太生、翟东伟

下设应急中心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管理部

办公室主任:潘诚义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应急指挥中心职责:

(1)发布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组织指挥抢救队伍实施抢救行动。

(2)负责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求援;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经验教训。

(3)负责本单位预案好重大事故的措施和应急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

3.2.2总指挥: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3.2.3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2.4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工作职责包括: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突发性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公司突突发性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公司内突发性事故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公司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性事故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公司领导和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指挥中心决定的相关事宜。

3.2.5应急指挥中心成员具体分工:

董有恩: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郭居魁、寇栓桂: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潘诚义 负责外部联系、协调联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等

翟东伟 负责劳动保护、人事管理、对外宣传等

王宝义 负责公司供应系统及仓储运输相关问题

李文平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问题。

张太生 负责产品销售及市场方面问题;

卢建亚 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不良反应事件、质量投诉等相关问题。

徐志刚 负责生产管理、车间人员疏散等

刘红霞 负责产品技术、工艺方面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共关系

陈绍亮 负责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工程抢修等

3.2.6按照应急指挥中心项目分工,各负其责。各项目负责人要明确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照相关管理职责,以危机管理的原则为标准,加强管理,认真负责地对待各项工作。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应急中心办公室安排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351-5996515 5995688-8026。

4.1.2化验室毒品柜安装有24小时有效的防盗报警器和录像监控系统。

4.1.3贯彻责任制管理,强化gmp管理和现场监控,加强对危险源、危险

部位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1.4按照gmp要求组织和实施生产,各工序严格规范操作规程,防止质量

问题的发生。

的制定、修订;组建应急队伍,组织实施和演练,检查督促做4.1.5加强现场监控工作,除质保部日常监控外,车间、班组还要设立兼职

监控人员,对生产过程进行全方位的控制。

4.1.6落实巡回检查、定期检修制度,确保设备安全,杜绝不安全生产因素。

4.2 预警行动

4.2.1公司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分析公司安全工作情况,提出今后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和要求,并通报近期收集的相关信息,检讨危机隐患、落实相关问题的处理进度,讨论危机事件的处理办法。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定期对汇报情况及监控信息进行分析,发现事故苗头应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应急中心办公室及公司各部门。

4.2.2事故预防措施:

(1)洁净厂房各区域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逃生应急通道和应急门。室内明显处标画出逃生应急通道路线和标志,以便发生事故时工作人员逃生。

(2)洁净厂房内水、电、气管线及开关位置应有明显标识,以便抢险时操作。

(3)洁净厂房内应装有防火、室内氧气含量报警装置,并保证防止火灾发生。

(4)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生产污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合格后排放,以确保不污染外环境。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a)信息报告与通知

公司设有专门应急电话:5995688-8026 5996515,并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并设有信息公告栏,可将应急信息告知职工。最先发现或接到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个人在第一时间把事件信息通知应急中心办公室,应急中心办公室在接到情况报告后,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通报相关单位,并及时查明事件详情,在太长时间内将信息报送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情况严重的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拨打110、119或120求助。

b)信息上报

在事故初期应积极采取自救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视事故情况由应急指挥中心做出决定拨打119、110、120报警电话求得社会援助,一周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简要经过、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人员伤亡情况、采取措施等;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等事项。

c)信息传递

公司应急中心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配合突发事件的信息传递工作,可采取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将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到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机制:按危机的严重性、危害性、可控性,我们将危机分为三个等级。

a、黄色警报:一般性危机事件:主要指一般性安全事故;外观等一般性质量投诉;可能带来一定损失的重要岗位人事异动;各级主管部门检查非关健性项目不合格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专项会议,办公室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商定处理办法,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b、橙色警报;中级危机事件。主要指:造成人员受伤或财产损失较大的安全事故;包含产品主要指标不合格的质量投诉、不良反应报告;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人事异动;可能引发诉讼的合同纠纷;要求企业进行比较重要改革的国家法律、法规出台或变更;各级主管部门的重要检查及检查中发现重要指标不合格的;涉及或影响企业主要或多数产品销售的市场变化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危机事件办公会,应急中心全体人员参加,确定处理方案,上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c、红色警报;主要指:发生人员伤亡的重大或财产重大损失的安全事故;重大的产品质量事故、严重不良反应事件;高层主管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人事异动;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的政策与法规的出台或变更;各级主管部门检查发现问题并要求进行整改、整顿的;各级媒体出现关于公司的负面报道的;重要的纠纷、诉讼等。由应急中心办公室组织召开危机管理办公会,由应急指挥中心全体成员参加,讨论处理方案,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5.2 响应程序

5.2.1公司应急中心办公室(业余时间值班室)接到报警信息后,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5.2.2值班人员应迅速准确的应急指挥中心所有成员及抢险抢修人员,所有人员要以最快的速度到达事故现场,履行自己的职责。

5.2.3在事故初期应积极采取自救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视事故情况由应急指挥中心做出决定拨打119、110、120报警电话求得社会援助,向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单位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现场情况、简要经过、造成人员伤亡数、采取的措施等。

5.2.4抢险、抢修人员要首先切断事故现场电源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防止事故漫延。

5.2.5在抢救伤员、公司财产时注意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人员等原因对事故现场改变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

并保存好现场重要物证。

5.2.6保卫部门要迅速封锁事故现场,对出入事故现场人员进行严密监控并作一些必要的登记处理,同时进行人员疏导(洁净区内工作人员按绿色安全通道标志指示的方向撤出),防止拥挤造成人员伤害。

5.2.7应急指挥中心要全力组织抢救,参加救援人员要服从命令听指挥,抢救过程中要沉着、冷静。

5.3 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可能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应急指挥中心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由上级部门宣布应急结束。开始事故调查工作,应急中心办公室负责把事故情况、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等上报应急指挥中心,经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批准后报上级政府部门。

6 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通过公司公告栏、网站、企业内刊等载体,将灾情信息或事故情况及时、准确地通报公司全体员工及其他相关部门。如涉及内部掌握信息的发布,须通过公司经理办公会的审核把关。

7 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理在事故灾难处置接近尾声时,公司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负责人深入现场事发地点和受害区域职工当中,了解听取一线职工的情况反映,收集汇总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信息并上报公司总经理,进行调解和安抚,协助进行善后赔偿,及时通报事后信息,减轻和消除事件的后果影响,确保生产生活秩序的及时恢复。公司对应急中心办公室的总结归档,起草向上级报告材料。对事故的影响后果、应急能力、生产秩序恢复及应急预案适用性进行评估。就现场应急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

7.2调查评估

每次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后,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要组织事件参与单位负责人座谈讨论,总结经验教训,对事故(事件)的预防、预警、协调、指挥和应急救援等处置工作和本预案中对应的应急行动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对预案的修订意见和要求。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中心办公室为应急管理日常办事机构,配有专人24小时值班,设有专门应急电话:5996515 5995688-8026,并设有信息公告栏,可将应急信息告知全体员工。设备动力部负责通信系统的维护,确保了公司信息畅通。

8.2 应急队伍保障

董有恩:全面负责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

郭居魁、寇栓桂: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潘诚义 负责外部联系、协调联络、治安保卫、医疗救护等

翟东伟 负责劳动保护、人事管理、对外宣传等

王宝义 负责公司供应系统及仓储运输相关问题

李文平 负责财务管理,资金保障及业务部门等相关问题。

张太生 负责产品销售及市场方面问题;

卢建亚 负责产品质量保证、不良反应事件、质量投诉等。

徐志刚 负责生产管理、车间人员疏散等

刘红霞 负责产品技术、工艺方面问题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共关系

陈绍亮 负责设备安全、消防安全、工程抢修等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8.4 经费保障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作为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经总经理审批后,列入年度预算。财务管理部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指令及时支出响应款项,保证应急救援的资金需要。

8.5 其他保障

8.5.1治安保障

公司应当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治安警戒、管理。加强对重要场所、人群、设施、设备和物资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现场职工。

8.5.2技术保障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成立公司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突发性事故应急救

援面临的重大问题,提供相关技术帮助。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公司综合管理部通过专家面授、公告栏、企业内刊、网站等方式,进行突发性事故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事故灾难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设备、设施基本处置等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提高员工的抢险、避险、自救能力。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的危机管理培训。

9.2 演练

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应急救援演练的监督指导。按照《山西迈迪制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全员参加的应急救援演练,做好演练记录,进行演练总结,并向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0 奖惩

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漏报、瞒报和谎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不服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行为的,公司应急指挥中心按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

11 附则

11.1 术语和定义

11.1.1应急预案: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11.1.2应急响应: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11.1.3应急救援: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11.2 应急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经公司法人代表批准后实施,并报清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清徐分局备案,留公司综合管理部存档。

11.3 维护和更新

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应急情况的改变,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人员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和维护。本预案每三年修订一次,并由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

11.4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11.5 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4篇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和基建安全事故分析

电厂进入基建期,安全隐患到处都存在,只有做好安全管理工作,才能给大家营造一个安全、稳定的工作环境,为基建工作的顺利进行做好坚实的基础。现将电厂基建期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设想;并对一些典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析,引以为戒。

一、 基建安全管理设想

对于基建期的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管理办法;安全培训和教育;日常安全管理;事故应急预案。

1、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 安全目标

不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3、 成立安全管理机构

成立安全管理委员会,公司总经理任主任,生产副总经理任常务副主任,设计总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和各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任副主任,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管理工程师为成员。

4、 安全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编制切实可行的《基建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引用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明确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公司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与评价、安全例会、事故调查处理、安全目标奖惩等。

5、 安全培训和教育

建立完善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全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主要进行全员入厂培训和上岗培训;专职安全人员的上岗培训;学习国家和地方的安全政策、法律、法规;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定期进行安全学习,警钟长鸣;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6、 日常安全管理

全权委托监理工程师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施工单位专职安全员对所在单位的全体人员安全进行日常管理,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监理部。若有重大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公司工程部并上报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7、 事故应急预案

针对电厂基建期常见的安全事故,编制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以尽可能挽救受伤害人员的生命安全,使国家、企业和个人的损失降到最低。

事故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为和措施;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的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相关的保障措施;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二、 基建典型安全事故及分析

1、谨防电焊机负荷侧触电

2002年6月,山西河津市某安装公司对某氧化铝厂3号熟料烧成窑进行大修,17日l7时左右,临时工何某在窑尾焊接钩钉时,不慎触电,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

窑体系q235-a钢材制造,导电性能良好。事故主要责任是何某无特种作业资格证,属于违章进行电焊作业。

直接原因

a.何某对电焊操作最基本的技能无所知,焊接时左手持钩钉,右手握焊把,被焊物钩钉根本就没有与窑体接触,负载电流通过引出线、焊把、焊条、钩钉、人体、窑体、二次侧地线,回到电焊机构成电流流通的回路,使电流通过人体,造成触电死亡事故。如果被焊物钩钉与窑体直接接触,由于人体电阻远远大于金属的电阻,通过人体的电流很小(可以忽略不计),这起人身触电事故就不会发生了。

b.何某缺乏电气专业技术知识,在电焊作业时,不戴专用手套;电焊机的引出线接头或绝缘破裂导体裸露;引出线接线柱裸露不加护罩。

c.何某在进行电焊作业时,没有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规定,违章作业,造成电流流通回路,电流通过身体导致触电身亡。

间接原因

通过人体的电流超过摆脱电流(一般男性为16ma,女性为10.5ma),人体就不能自主摆脱带电体,会感到异常痛苦,身体难以忍受。如时间过长,则可能昏迷、窒息,甚至死亡。30ma的电流是一个危险电流,通过人体的电流达到或超过30ma时,会使有心脏跳动不规则、昏迷、血压升高、强烈痉挛。可能引起心室颤动,致人死亡;50ma的电流称为室颤电流(或致命电流),即通过人体引起心室发生纤维性颤动的最小电流,50ma电流通过人体的时间达1s,就可能发生室颤,使人死亡;通过人体的电流达10ma时,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可能死亡。

人体的电阻一般都在1~2kω之间,如果将7v电压加于人体,根据欧姆定律得知,通过人体的电流将是35~70ma,此电流是成年男子摆脱电流的2~4倍,是成年女子摆脱电流的3~6倍,对于电阻小的人来说已达到甚至超过致命电流(50ma),而且人体的电阻在潮湿环境还会下降,这样通过人体的电流将会更大,足以致命。

事故教训

电焊工在进行电焊操作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执行《电业生产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并戴好安全手套、鞋袜等绝缘保护用品,没有特种作业资格证的其他人员,或不懂电气知识的人不要擅自操作电焊机,以免造成人身事故。

2、典型焊接安全事故案例

2.1 事故经过

2.1.1氧气挪作他用,发生严重烧伤事故

1995年夏天,某电厂一名参加工作不久、经考核刚取得电力ⅲ类证的焊工,参加机组大修时在冷灰斗内同时放置了电焊工具(电焊线)和火焰切割工具(氧气乙炔胶管),当时天气炎热,中途休息时该焊工在冷灰斗内打开割枪的高压氧阀门,用高速流出的氧气来降温,之后关掉割枪阀门,爬出冷灰斗休息。当再次进入冷灰斗内开始电焊工作时,电焊钳上的电焊条刚一接触起弧,就发生了爆炸着火,造成焊工背部全烧伤。

2.1.2 缺少配套工器具,焊工手胸被烧伤

2003年秋的某天早上,某电厂4名焊工在一次风机平台上加热其联轴器靠背轮准备回装。焊工甲和乙各手持一把加热焊枪,当加热约5~6 min时,焊工甲因加热枪乙炔气用完停止加热和焊工丙一起去换气,换好后,焊工甲就拿起焊枪对着焊工乙加热的火焰点火,但连续点了2次都没点着,而且点火时出现“啪啪”几声鸣爆的声响,于是叫焊工丙去检查减压阀阀门顶针是否打开,发现没开,焊工丙就用手去开阀门顶针,焊工甲就一边等开气一边点火,就在焊工丙刚打开阀门的瞬间,突然听到一声很大的爆炸声,只见乙炔气瓶减压阀接头处喷出一条30~40 cm的火焰,焊工丙的左手掌、胸前的皮肤被喷出的乙炔火焰烧伤,面积约5%,程度为1.5~2级。

2.1.3 焊接接头缺陷引发的焊接安全事故

2003年8月某日,某电厂一名焊工进厂处理200 mw汽机给水泵平衡管泄漏缺陷。焊接采用氩弧焊,焊前经询问钳工确认材料为不锈钢,因切下的管子及锁母均无坡口,就直接采用不锈钢焊丝对口焊接。钳工回装试泵时发现无泄漏,2天后给水泵平衡管又泄漏,检查发现为焊缝热影响区拉裂。

2.2 经分析造成焊接缺陷的原因有:

(1) 对拉裂侧锁母打光谱确认材料为碳钢,焊缝应为异种钢焊接,焊丝选择也不正确;

(2) 未开坡口,致使焊缝强度不足;

(3) 两侧焊口离热影响区较近,造成应力集中。

2.3 防范焊接安全事故的措施

2.3.1 安全意识的强化及基本素质的培养和提高

从第1例事故来看,事故完全是人为因素引起的。为了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可以从以下2个方面来制定防范措施,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2.3.1.1强化焊接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 (1) 学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规定”等,从理论上提高认识; (2) 学习“事故案例”、“安全通报”等,播放“事故案例”的录像教材,从事例中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安全意识;(3) 加强对焊接操作人员施工时的检查,严防违章作业。加强安全知识的培训焊接过程与电和火联系紧密,对焊接工作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电的相关知识培训,以防止人身触电和设备损坏;同时还要进行燃烧知识的培训,让焊接工作人员了解发生燃烧的3个条件,有效防止人身烧伤和设备损坏。

2.3.1.2完善焊接工器具的配备和不断改进焊接工序

从第2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事故发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因素:一为硬件,即必要的安全工器具,如此案例中的乙炔回火器;二为软件,即焊接工序。 如果在乙炔减压阀前装上回火器,就可以避免回火引爆乙炔瓶;如果在加热枪的乙炔管接头上加装一个回火器,就可以阻止回火进入乙炔胶管,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如果制定了详细的工作程序,即先做什么,后做什么,并严格按程序去做,可以减少直至避免事故的发生。在此案例中,应规定只有在乙炔气换好后,加热枪才能点火。这里主要是由于没有进行有效沟通,以致在换气人开减压阀时点火,导致了事故的发生。针对此类事故,可采取以下措施:

(1) 使用的工器具要确保安全可靠,工作前要对工器具进行检查,如胶管有无破损、减压阀是否正常、焊机有无接地等;

(2) 个人防护用品(如电焊手套、工作鞋、工作服、面罩等)必须备齐和完好;

(3) 工作前需仔细观察和询问周围的环境,做好隔离措施,如潮湿的环境要做好防触电的措施,周围的油管或氢气设备要做好防火措施,上下交叉作业要做好隔离等;

(4) 工作要有工序,并严格按工序去做,要坚持持续改进,使工序更趋合理,更符合安全要求;

(5) 使用最先进的安全器具,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

2.3.1.3加强焊接技术培训

第3个案例的事故是由于焊接质量引起的。由于焊接质量差,焊口缺陷又没有被检验发现,导致管口裂开。这类事故在焊接事故中占很大比例,针对此类事故需做好以下工作:

(1) 加强焊工基础知识如金属材料、焊接材料、焊接工艺、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让焊工了解工艺,正确选用焊材,确保焊接质量;

(2) 加强焊工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焊工操作技能。

2.4 经验教训

从以上分析可知,火电厂检修焊接事故从发生事故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3类:焊工本人的安全意识不强、安全基本知识缺乏引起的;使用的工器具不安全所导致;由于焊工技能和焊接基本知识缺乏致使焊接质量差引发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严格进行防范,确保焊接安全。做到举一反三,认真总结,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龙门吊倒塌

事故经过:2005年9月27日,郑州郑东新区热电厂工地上正在使用中的龙门吊在进行卸车作业时,突然整体倾斜倒塌,砸在旁边的工具棚上,造成3人死亡,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的重大安全事故。

事故原因:龙门吊金属结构焊接质量及制造存在严重缺陷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郑州市特检所及期特检员未能严格按照国家检验规程履行职责是发生事故的间接原因。

教训:在设备制造、安装和检验的各个环节都要做到可控,质量检查要到位。

4、低级违章作业,造成触电死亡

事故经过:2002年5月7日,某电厂我经公司检修班职工刁某带领张某检修380v直流焊机。电焊机修后进行通电试验良好,并将电焊机开关断开。刁某安排工作组成员张某拆除电焊机二次线,自己拆除电焊机一次线。约17:15,刁某蹲着身子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在拆完一相后,拆除第二相的过程中意外触电,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因分析:(1)刁某已参加工作10余年,一直从事电气作业并获得高级维修电工资格证书;在本次作业中刁某案例意识淡薄,工作前未进行案例风险分析,在拆除电焊机电源线中间接头时,未县委书记确认电焊机电源是否已断开,在电源线带电又无绝缘防护的情况下作业,导致触电。刁某低级违章作业是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2)工作组成员张某虽为工作班成员,在工作中未有效地进行案例监督、提醒,未及时制止刁某的违章行为,是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3)该公司于2001年制订并下发了《电动、气动工器具使用规定》,包括了电气设备接线和15种设备的使用规定。《规定》下发后组织学习并进行了考试。但刁某在工作中不招待规章制度,疏忽大意,凭经验、凭资历违章作业。(4)该公司领导对“案例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认识不足,存在轻安全重经营的思想,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防范措施:(1)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现场工作人员招待规章制度的监督、落实,杜绝违章行为的发生。工作班成员要互相监督,严格招待《安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2)所有工作必须招待安全风险分析制度,并填写安全分析卡,安全分析卡保存3个月。(3)完善设备停送电制度,制定设备停送电检查卡。(4)加强职工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让职工切实从思想上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5)完善车间、班组“安全生产五同时制度”,建立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对不具备本职岗位所需安全素质的人员,进行培训或转岗;安排工作时,要朣了解职工的安全思想状态,以便对每个人的工作进行周密、妥善的安排,并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可控与在控。(6)各级领导要确实提高对电力多经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加大对电力多经企业的安全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多经企业人员的技术、安全知识培训、调整人员结构,完善职工劳动保护,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人员、设备安全,切实转变电力我经企业被动的安全生产局面。

5、一起触电事故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在一建筑工地,操作工王某发现潜水泵开动后漏电开关动作,便要求电工把潜水泵电源不经过漏电开关接上电源。起初电工不肯,但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照办了。潜水泵再次启动后,王某拿一条钢筋欲挑起潜水泵检查是否沉入泥里,当王某挑起潜水泵时,即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原因:操作工王某由于不懂电气安全知识,在电工劝阻的情况下仍要求将凌水泵电源直接接到电源上,同时,在时知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挑动潜水泵,违章作业,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电工在王某的多次要求下违章接线,明知故犯,留下严重的事故隐患,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主要教训:(1)必须让职工知道工作过程及工作范围内有哪些有害因素和危险,其危险程度及安全防护措施。王某认为江山易改开关动作,影响了工作,但显然不懂得漏电会危及人身安全,不知道在漏电的情况下用钢筋搅动潜水泵会导致其丧命。(2)必须明确规定并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因为特种作业的危险因素多,危险程度大。本案电工虽有一定的安全知识,就是因为没有落实应有的安全责任。(3)应该建立事故隐患的报告和处理制度。漏电开关动作,表明事故隐患存在,操作人应该报告电工,而不应要求电工将电源线不经漏电开关接到电源上。电工知道漏电,就应检查原因,消除隐患,而不能贪图方便,随意处理。

防范措施:(1)同本案相似的违章操作很常见,如当保险丝烧断时用铀线代替、私自退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等。违章的种类很多,后果都很相似,常常导致重伤或者死亡事故。(2)仅仅通过完善操作规程和工作标准来规范职工的操作行为、公平预防事故是不够的。因为操作行为受很多因素影响,所以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和预防为主的理念。如果职工对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如果职工不知道如何防止事故,再好的行为规范也只能是一纸空文。

结论:只要安全第一的安全价值观念,预防为主的理念和遵章守纪的行为规范作为重要的内容,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训练,使职工从“要我安全”转变到“我要安全,我会安全”,职工的安全素质就会不断提高,事故就能不断减省。

6、触电坠落案例分析

事故经过:2004年4月12日,某公司承建的中压蒸汽管道工程的24处桁架上下弦、支架连接板焊口需要补焊。早晨上班后,项目部副经理刘某安排班长吴某到控制室确定电源公交车,并把电缆、开关箱等运到现场。于是,吴某让工人袁某、李某和临时工刁某三人将电缆、开关箱等运到650吃厂房后的路边。袁某、刁某先将施工用的电缆的一端拴挂在靠近路边的放置开关箱的树上,另一端穿过马路后,准备拴挂在中压蒸汽管道n5桁架北侧端头上。20分钟后,在未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的情况下,袁某从未设爬梯的n5桁架北立柱爬上桁架,刁某随后也爬了上去。李某协助二人将电缆固定在桁架上之后,刁某顺北立柱爬下。李某、刁某二人将电缆向南顺引,袁某则从桁架管道向南行走。当袁某走到桁架北9.3米处时,头部碰到10千伏高压电线,遭电击后坠落地面,送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1)在施工现场的桁架上方有10千伏高压线,且高压线与桁架的垂直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2)袁某违章作业在桁架上行走且未观察现场情况,结果头部碰到高压线,遭到电击后坠落到地面。

事故间接原因:(1)该公司对工人安全教育不够,工人不席子安全操作知识。(2)该公司管理不到位,对工人违章行为未及时纠正,使工人养成了违章习惯,工人缺乏安全意识。(3)在进行作业现场时,未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存在危险因素的情况下开始作业。(4)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应该由电工进行加高,禁止非电工进行操作。

事故教训:(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在作业前,一定要对现场环境进行观察,特别是要搞清高压线和蒸汽、煤气管道等的位置。(2)在高压线下作业时必须保持足金的安全距离。(3)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使工人掌握安全生产技术适应,增强安全意识。(4)施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现场存在的危险因素及注意事项和操作要求。

7、人身触电事故三例

事故情况:

图方便,接触高压电

电工a某更换好田间变压器上的高压熔断器,要下变压器时,不从台边电杆上的脚钉下去,而准备直接往下跳。当转过身体刚要跳下去时,只觉得右臀部突遭电击,不由自主从台上栽了下来。原来他在转身时,工具袋与高压接线柱过近,又恰逢雨后台上较潮湿,引起工具与10kv接线柱放电。触电和摔跌的结果导致a某神经坏死而截肢。

使用已击穿的按钮,造成触电

雷电将变压器台电杆上的避雷器烧坏,更换好后电工a某去泵房合闸抽水。发现按钮外壳已烧焦,按钮也崩飞了。找到一看,崩飞的按钮也已经烧得变形了。当时他急于抽水,不顾一切就把按钮放回原处,用手指背按下起动水泵电动机。虽然接触器吸合,水泵运转了,a某却被重重地电击了一下,摔了一大跤,险些造成伤亡事故。

一时不忍,终身致残

三电工a、b、c同去更换变压器电杆上的高压绝缘子。a和b止杆更换,c在下面递料。换好绝缘子后,a刚上去一会,因憋不住而在上面小便,结果尿被风一吹,恰好浇在变压器高压接一柱上,只听咣的一声,发生一个大火球,a即从杆上摔下来,下身全部被电弧烧光,连右手也被烧焦,造成终身残疾。

事故教训:以上三例均是在某地近年内发生的,都是因为缺乏电气设备安全工作知识,麻痹大意,不遵守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所造成。如第一例事故若是停电工作,是可以避免的;第二例说明,损坏的电气设备一定要立即调换新的,才能再使用;第三例事故更说明如果不严格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发生的严重事故往往是意想不到的。

目前的安全管理要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方法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事故控制由事后的被动经验管理向事前主动预防管理转变;现场安全标准化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

作为火电施工项目的管理者,就是要保一方“平安”,就是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生产实践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员工群众最基本的权利是生存权,最根本利益是生命健康安全。要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安全与稳定的关系,时时、事事把安全放在第一位置,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先进的安全理念,把火电施工现场建成本质安全型现场。只有建设好本质安全现场,才能创造宽松和谐的安全环境,才能更好地保证企业的健康稳定,才能在激烈的电力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5篇 桥门式起重机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

总则

桥门式起重机(桁吊)它是在固定的跨间内装卸和搬运物料的一种机械设备。桥门式起重机有着特殊的使用特性,如果不加强管理和检查,一旦出现事故,就会造成伤亡。引发桥式起重机起重吊运作业事故主要危险因素有:未发信号,使用不合格吊具超载吊运,安全防护装置失灵,指挥信号不明或乱指挥,吊物捆绑不牢,歪拉斜挂吊运,棱角快口没有衬垫等。在起重机事故案例统计中,桥式起重机发生事故数量所占比例为18.8%,事故发生率是所有起重机械里面很高的。因此必须加强对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教育,提高起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1 解析起重机的机械事故案例

起重伤害与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由机具、吊物等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起重机械所发生的事故占有很大比例,高达25%左右,据资料显示其中死亡事故占15%左右。其中在吊具打击中,有3起脱钩事故,占吊具打击事故的50%;在断绳事故中,有5起过卷事故,占断绳事故的38.5%;在108起事故中,有2起是超载事故,占事故总数的1.9%。吊物脱落打击事故占总事故数的25%,其伤亡人数占总伤亡人数的20.7%,居首位;其次是断绳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12.1%;居第3位的是挤压伤害事故,分别为12%和9.3%。由此可见,吊物脱落打击、断绳和挤压伤害事故是起重机械作业过程中的多发性事故。

2 安全管理措施

桥式起重机在地铁施工中应用普遍,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提高了生产效率,对实现自动化和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在桥式起重机管理、使用及维护等方面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事故率较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桥式起重机在地铁应用并在企业设备中占有相当重要的比重,其作业效率情况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经营管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搞好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

2.1 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各种管理制度,制定符合桥式起重机的安全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起重机吊运指挥信号》(gb5082-85)的规定,使用起重机械作业时,实现全国统一的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对在用起重机要进行认真的检查,如存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消除;维修保养不彻底的起重机禁止投入使用;严格防止侥幸和冒险的行为发生,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原则,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2 操作原则

起重机操作的要领是稳、准、快、安全、合理。稳是指在起升和运行过程中,吊钩和吊运物应停于所需要的位置,不产生游摆和晃动;准是指能把吊钩平稳准确地停在所需要的位置;快是指在稳和准的基础上,使各运行机构协调地配合工作,以最少的时间,最近的运行距离完成吊运工作。这里所说的稳、准、快、安全、合理几个方面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不稳不准就不能快;不保证安全生产,常出事故,快也就失去意义;只注意安全而不快,也就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的效率;如果操作不合理,不但影响快,而且影响设备寿命。只要做到稳、准、快、安全、合理地操作,才能充分发挥起重机在生产中的作用。

2.3 安全教育

桥式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由于指挥不当,缺乏经验,考虑不周,捆绑不牢,或司机操作不合理,精神不集中,或者设备有未被排除的故障,带病工作的原因,都可能造成人身或设备事故。因此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安全教育有定期教育和班前教育两种形式。

(1)定期教育。定期教育一般是由厂安全技术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定期(一年或半年)组织全厂起重司机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知识,主要内容是:①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详细解释;②学习交流有关起重机安全技术、检验的知识;③从本厂和外厂的事故例证中总结经验教训;④总结推广本厂和外厂的安全生产经验。

(2)班前教育。班前教育每天由生产班长或安全员利用接班前的几分钟时间,向司机讲述有关安全生产的注意事项,其内容一般有以下几方面:①交流本班组安全生产的经验与教训;②指出本班组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交待应注意事项,及时堵塞事故漏洞;③讲述安全生产有关知识,提醒司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等。

2.4 使用过程中要遵守“十不吊”的原则

起重吊运“十不吊”规定的内容是前人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教训,是起重吊运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是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起重吊运作业人员必须掌握的最基本的安全操作规程。主要有:①超载或被吊重量不明时不吊;②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③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④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⑤起重机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如制动器及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时不吊;⑥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⑦外拉斜吊重物时不吊;⑧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⑨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⑩物体装得太满时不吊。

3 结束语

通过对桥式起重机典型事故的分析,提出了安全管理的措施。桥式起重作业也是事故发生频繁的作业,从事起重吊运的作业人员,必须要有一定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具有高度责任感,熟练掌握起重吊运的操作规程和一些规章制度,始终注意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为了确保桥式起重机的安全作业,提高生产率,各个企业单位同时也应该安装各类可靠灵敏的安全装置,经常开展员工安全教育,经常注意开展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表,时刻注意桥式起重机的保养和管理工作。出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坚决杜绝侥幸心理,真正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起重吊装知识

1、在下列情况下,司机应发出警告信号:

⑴起重机起动后即将开动前;

⑵靠近同层其它起重机时;

⑶在起吊下降吊物时;

⑷吊物在吊运中接近地面工作人员时;

⑸起重机在吊运通道上方吊物运行时;

⑹起重机在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3.当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

不准用限位器作为断电停车手段,不准用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

5.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或停留,应使吊物沿吊运安全通道移动。。

6.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7.运行时,两台起重机大车运行轮之间要保持不小于500mm的距离。

8.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9.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不能同时动作)。

10.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必须将开关手柄电源开关切断,起吊件未放下或锁具未脱钩,不准离开工

作现场。

11.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2.夜间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13.检修时起重机应靠在安全地点,切断电源,挂上“ecpl”生命挂牌挂锁。地面要设围栏,并挂“

禁止通行”的标志。不准在起重机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

14.起重机司机要做到“十不吊”

⑴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⑶吊绳和附件捆缚不牢,不符合安全规则不吊;

⑷桥吊吊挂重物直接进行加工的不吊,

⑸歪拉斜挂不吊;

⑹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放着有活动物不吊;

⑺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具有爆炸性物品不吊;

⑻带棱角缺口未垫好不吊;

⑼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

⑽液态或流体盛装过满不吊;

司机在工作完毕后的职责

1.工作完毕,将起重小车停放在主梁远离大车滑触线的一端,不得置于跨中部位;大车应开到固定

停放位置。

2.起重机应将吊钩升至接近上极限位置的高度,不准吊挂吊具、吊物等。

3.电磁吸盘和抓斗起重机,应将吸盘或抓斗放在地面上,不得在空中悬吊;

4.所有控制器手柄应回零位,将紧急开关扳转断路,拉下电源柜刀开关。

5.司机在下班时应对起重机进行检查,将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及检查情况记录在交接记录本中,特别

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并交给接班人。

回答者: wuhui5156 - 初级经理 七级 2009-8-24 15:21

第一条:带有驾驶室的起重机械必须设有专人驾驶。严禁非驾驶人员操作。

第二条:起重机司机须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方能按指定机型独立操作。

第三条:起重机械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禁止使用。

1、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

2、吊钩、滑轮、卷筒达到报废标准。

1、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刹不住额定载苛。

2、限位开关失灵。

3、主要受力件有裂纹、开焊。

4、主梁弹性变形或永久变形超过修理界限。

5、车轮裂纹、掉片、严重啃轨或'三条腿'。

6、电气接零保护挂靠失去作用或绝缘达不到规定值。

7、电动机温升超过规定值。

10、转子、电阻一相开路。

11、车上有人(检查、修理指定专人指挥时除外)。

12、露天起重机当风力达六级及以上。

13、新安装、改装、大修后未经验改合格。

14、轨道行车梁松动、断裂、物件破碎、终点车档失灵。

第四条:一般通用桥式起重机操作规程:

1、工作前严禁饮酒。

2、不准带无关人员上车。

3、开车前先检查机械、电气、安全装置是否良好;车上有无可碰、卡、挂现象;确认一切正常,打铃告警后,再送电试车。

1、检查试车中发现有第三条规定情况之一时,应立即停车。

2、操作中必须精力集中,与下面密切配合。操作时不准吸烟、吃东西和与他人谈话。

3、 操作中严格执行'十不吊':

① 超过额定负苛不吊。

②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③ 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④ 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⑤ 歪拉斜挂不吊。

⑥ 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⑦ 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⑧ 带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垫好不吊。

⑨ 埋地物品不吊。

⑩ 干部违章指挥不吊。

4、操作中要始终做到稳起、稳行、稳落。在造近邻车或接近人时必须及时打铃告警。

5、 吊运物品坚持'三不越过':

① 不从人头上越过;

② 不从汽车、火车头上越过;

③ 不从设备上越过;

6、 运行时,任何人发出停车信号均应立即停车。

10、操作带翻、游翻、兜翻时应在安全地方进行。

11、起吊重物时,距地面距离不许超过0。5米。

12、吊运接近额定负荷时,应升至100毫米高度停车检查刹车能力

13、吊运过程中,不允许同时操作三个机构(即大车、小车、卷扬

不能同时动作)。

14、正常情况下不准打反车。

15、严禁使用两台起重量不同的起重机共吊一物。用两台起重能力

相等的起重机共吊一物时,应采取使两台起重机均能保持垂直起重

措施,其吊物重量加吊具重量之和的不准超过两台起重机起重能力

总和的80%。且须总工程师或其指派的专人在场指挥,方能起吊。

16、上下车时需由梯子平台通过。不准从一台车爬至另一台车。不

准沿轨道行走。

17、车上不准堆放活动物或其他物品,工具应加以固定。

18、同一跨轨道上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相互推车碰撞。

19、吊钩不载荷运行时,应升至一人以上高度。

20、露天起重机作业完毕后应加以固定。

21、在处理故障或离车时,控制器必须放于'0'位,切断电源。不

准悬挂重物离开车。下班时把小车停于驾驶室一端,吊钩升至规定

高度。

22、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特别是不安全因素必须交待清楚。

第五条:电动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规程:

1、操作前必须做到:

① 向交班人或参阅交接班记录了解设备状况。

② 详细检查卷场限位开关、制动器力矩。

③ 检查钢丝绳、吊钩、吊具和电器部分。

④ 观察车上有无可能掉下来的东西,紧固件有否松动,并试验空

车。

2、操作中做到:

① 必须保持钢丝绳卷绕正确,发生出槽乱卷现象应及时下降理正

后再起吊。

② 吊物件时禁止从人头、火车头、汽车头及设备上越过。

③ 吊物操作要平稳,不准摆晃。

④ 同一跨轨道有两台以上吊车时不准推拉碰撞。

⑤ 发现有第三条情况之一者应停车。

3、离开工作地时应将吊物放下,吊钩升到规定高度,切断电源。

第六条:带有驾驶室的电动跑车,除执行梁式吊车、电动葫芦操作

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开动行走机构时,应先看转辙器(叉道)是否接通。

2、在弯道上不能全速行驶。

第七条:特种天车除执行第四条规程外,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操作吊运熔化金属、液体浮渣及浇铸天车:

(1) 起吊前,须注意吊是否将包环吊牢。

(2) 将金属包吊至距地面100毫米以内的高度试验制动器可靠性

(3) 包内液体距包沿之距离不得小于100毫米。

(4)不得将天车停于浇铸钢渣位置。

(5)不准利用天车扯拉'凝固金属'。

(6)吊运金属包时不准从易燃易爆物品上和冰、水面上通过。

(7)发现有漏包现象时,应打铃告警、找安全地方放下,运行中

金属包距地面距离不得大于0。5米。

(8)在起吊时,应注意辅助吊钩动作,不准钢丝绳与金属包相碰

接触。

(9)当天车移动时,应注意避免吊钩及金属包挂住地面物品,不

准从设备上越过。

(10)倾倒液体金属或浮渣时应平衡均匀,以免迸溅到工作场地。

(11)如因有浮渣,液体金属倒不出时,不应再翻复金属包。

2、操作电磁盘及抓斗天车:

(1)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只可在指定路线内移动重物。

(2) 起重电磁盘工作时,应经常注意电压变化情况,如有突然下

降或超出规定值时,应停车检查。

(3) 起重钢丝绳及电缆应正确卷绕在卷筒上。

(4) 起重电磁盘不准超高退磁卸物,不吸物时不准通电。

(5) 电磁盘工作不准超'jc'制。

(6) 抓斗工作时,为避免物品物品掉出,应交抓斗闭合紧密,不许可摇晃。

(7) 当抓斗没有完全闭合前,抓斗需稍提起再闭合,以防止过载。

(8) 抓斗起升时,应使负苛均匀传至每支钢丝绳上。

(9) 抓斗工作前,各机构需进行短时间空运转,查看是否正常。

(10)电磁、抓斗不得吸、抓固定物品。不准升高卸物破碎。形状不规则的硬质物品不准抓。

(11)抓斗、磁盘重与重物重量之和不得超过天车的额定起重量。

(12)不工作时磁盘、抓斗应落至地面。

3、吊运毛坯天车:

① 在起吊时须确信捆绑、夹持紧固。

② 将毛坯送进或取出炉子时不得碰击炉口及其他物品。

③ 不准使夹持毛坯的夹钳或其它装置留在炉子中。

第八条:起重机驾驶人员交接班必须实行班点检,详细记录每班检查及运转情况。班检内容包括:

1、有声信号声音宏大。

2、控制器触头应接触良好,保证调速正常。

1、 各制动器必须灵活可靠(特别是卷扬机构)。

2、 锥度轴上的联轴器不准松动。

3、 大、小车缓冲器完整可靠。

4、 集电托及软线不准有挂、卡、碰、脱现象。

5、 各安全开关必须完整、灵活、可靠(特别是升降机构)。

6、 大、小车轨道不准有障碍物。

7、 电动机碳刷、滑环必须光滑,接触良好,调速正常。

10、钢丝绳的紧固、卷绕必须正确,其损坏不得超过报废标准。

11、吊钩、滑轮转动灵活,不准有裂纹、破裂现象,防松螺母必须可靠。

12、空运转试车,确信安全可靠,方可工作。

第6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事件事故调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大唐集团制[2022]5号)规定,对各类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分清责任,采取措施,进一步落实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生产活动中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事件和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第三条 安全事件统计和事故调查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对本规定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部门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其安全事件定义、调查程序、统计结果、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二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定义

第六条 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七条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一、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二、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三、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外单位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四、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五、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六、员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第八条 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

第九条 设备事故

一、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等原因,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二、生产设备、厂区建筑物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一定数额者。

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l998年11月16日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第十条 上述条款中的“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正式工、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临时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等。

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认定,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食物中毒和职业病不属于本规定统计范围。

第十一条 上述条款中的“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修配场所,以及生产仓库、汽车库、线路及电力通信设施等。

第十二条 上述条款中的“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一、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二、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三、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四、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第三章电力安全事件、事故归属

第十三条 内部核算、全资及控股发生的电力生产事故,代运行管理发生的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统计在企业归类。

第十四条 产权与运行管理相分离的,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人身事故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

二、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中,运行管理单位有责任的,定为运行管理单位的事故;运行管理单位没有责任的,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第十五条 发电企业投资、主办或实际监管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全资、控股或管理的企业,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的事故。

第十六条 系统内企业承包系统内其他企业的电力生产工作,发生的人身、电力安全、设备事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统计为负主要责任的企业的事故。

第十七条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按《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第六条执行,由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江苏能监办监督管理。

第一章 安全事件、事故分级

第十八条 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

第十九条 其中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依据国家规定划分(详见附表1)。

第二十条 未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但可能引发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以及《电力安全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安全[2022]205号)所涉及相关的电力安全事件,定为内部统计事故。

第二十一条 对尚不构成事故的不安全事件的划分,参照《集团公司电力设备障碍标准》和《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二类障碍、异常规定》进行定性。

第五章 电力安全事件、事故调查

第二十二条 即时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设备事故和因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电力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发生电力生产人身死亡和重伤事故还应于1小时内向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对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单位负责人1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江苏省能监办和大唐江苏分公司报告。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机组数量、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采取措施等。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织

一、人身事故

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相关规定执行。

人身重伤事故由生产副厂长或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设备、人力资源、监察、工会等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安监、设备、人力资源、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车间安全员填写。

二、电力安全事故

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按照《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执行。

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如系本单位引起或与本单位有关,视情况由集团公司或分公司派人参加或由本单位自行组织事故调查。

由本单位自行组织的事故调查,由厂长或其指定的负责人组织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相关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报告由设备部门相关专业专职人员填写,并经设备部、安监部、总工程师、生产副厂长层层审批后上报。

三、设备事故

经济损失构成国家规定事故等级的设备事故的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内部统计事故

内部统计事故由分公司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本单位相关厂级领导、安监、设备、发电、检修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对于性质严重,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内部统计事故可以直接组织调查。

五、发生设备一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六、发生设备异常和二类障碍,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部和设备部派人参加,报告由事故部门专职填写。

七、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由事故部门组织调查,安监、设备等部门派人参加,性质严重的人资、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轻伤报告由事故部门填写。

八、电力安全事件调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有国家能源局及派出机构认为必要时专项督查。

第二十四条 调查程序

一、保护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2、事故发生后,公司或部门领导及安监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相关证据。

二、收集原始资料

1、事故发生后,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2、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调查组。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4、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调查事故情况

1、人身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本工种工龄、技术等级、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违章违纪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的调查,应查明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查明电力安全事故、设备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包括波及范围、减供负荷、损失电量、用户性质。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内容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4、事故涉及外包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四、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

1、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2、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人员是否存在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4、凡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a.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b. 规程制度不健全;

c.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d.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e.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f.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g. 违章指挥。

五、提出防范措施

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1、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由人力资源部进行处理。

2、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a.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b.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c.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真相,使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书

一、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报告书由调查组负责提出。

二、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三、由集团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事故调查组织单位。经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四、事故调查组织单位收到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a.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b.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c.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d. 物证、人证材料;

e.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f.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g.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h.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i.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j.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k.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第六章 统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的30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下,经集团公司同意可延至45天。

二、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调查报告在接到地方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后7日内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第二十七条 事故报表

一、安监部应及时登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安全监察”模块中安全事故统计菜单,按照要求录入事故相关内容。

二、每月3日前向分公司报送电力生产事故月报表。

三、次年1月5日前向分公司报送上一年度电力生产事故年报表。

四、每月5日前登录电力监管统计分析系统,按照要求录入上月电力生产事故报表。

第七章 安全考核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的形式有:考核月度奖金、岗位工资;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行政处罚等。详见《大唐南京发电厂电力生产违章记分,试岗、离岗、内部待岗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条例》。

第二十九条事故责任定性

一、领导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未健立有关规程制度,督促职工执行规章制度不力;对职工教育培训不力;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完善;无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合格;反事故措施不落实;同类事故重复反发生;违章指挥等。

二、工程技术人员责任:制定的规程、技术措施、图纸、资料与现场实际不完备;对职工技术培训不力;对现场设备未制定相应的反事故措施;因设备检修试验超周期、未应修必修及未对缺陷、隐患采取措施、未列入检修、年度及大小修、滚动等项目计划而造成的事故,设备检修质量监督、验收不到位等。

三、事故者责任: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不认真遵守安全工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违章作业、擅离职守、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不按照检修工艺要求进行工作、未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等人为因素所造成的事故。

第三十条 由于人员技能水平达不到工作要求而造成的事故,除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视情况对责任者进行离岗培训等,待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恢复原岗位工作。

第三十一条 对个人不能胜任本岗位工作,但由于部门领导失职、渎职行为强行安排其作业,或对班组长、岗位人员的配置不当,而造成发生事故的,考核部门领导月度奖金,造成不良后果且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调离本岗位。

第三十条 安全记录: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发生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因本单位责任造成的一般及以上事故,均中断安全记录。

第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7篇 安全事故管理办法范本

1、目的

查清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制定预防措施,防止发生类似事故,同时分清事故责任,对事故直接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辖区域内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

3、 术语定义

3.1 事故:职业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3.2 重大事故:会对公众或环境以及生产设备造成即刻或延迟严重危害的事故。

3.3 重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失,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3.4 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或器质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4、职责

4.1 发生事故的部门,对事故负有报告、报警、现场扑救、采取紧急措施及保护事故现场的责任。

4.2 综合部对发生重伤、死亡以上的安全事故,负有向公司安全负责人、立即报告的责任,并协助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勘察现场、事故调查及处理相关事宜。

4.3 事故 发生部门的主管和相关责任人,负有配合公司、政府安全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和提供相关资料的责任。

4.4 公司工程管理部门,负有施工企业(含委外作业队)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公司综合部的责任,并督促事故发生的企业负责人,及时上报政府安全主管部门。

5、程序

5.1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及时准确”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5.2 安全事故的分类

5.2.1 事故按性质可分为:人身、设备、火灾、爆炸、生产、交通、污染、急性中毒等事故。

5.2.2 事故按伤害程序可分为: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5.2.3 事故按严重程度可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大死亡事故。

5.3 安全事故的报告

5.3.1 部门、车间无论发生何种事故以及事故的严重程度,必须即刻逐级报告主管和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填写《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经部门主管确认签字后,报送安委会。公司发生的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安全负责向集团报告。

5.3.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管理 人员在报告主管和公司综合部同时,可视情启动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准确快速的报警,紧急有效的扑救,控制灾害扩延。

5.3.3 公司安全负责人,接到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报告后,依据政府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准确及时的上报事故情况。

5.3.4 事故发生后,综合部应及时安排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取得第一手资料。

5.3.5 部门、车间对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5.4 安全事故的调查

5.4.1 发生轻伤和其它一般安全事故,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综合调查、原因分析,并将调查的结果填写《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公司领导。

5.4.2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公司立即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人员分工,协助政府安全管理等部门展开综合事故调查。

5.4.3 事故综合调查以“人、物、管理”为内容,即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展开调查,全过程调查、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

5.4.4 事故发生部门及相关人员,须积极配合公司、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对事故的调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消极应付事帮调查,更不得阻碍、干涉,必须真实地反映情况,提供准确的相关资料。

5.4.5 安全事故的调查,采取现场勘察、调查询问、结合对证及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

6、工伤事故的认定

6.1 工伤事故的认定,是指对公司员工发生的轻伤、重伤和死亡事故进行的内部初步工伤认定。

6.2 工伤事故的认定工作,由安委会牵头,组织事故发生部门、车间的主管和综合部等相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和初步工伤认定,并填写《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报送公司总经理审批。

6.3 工伤事故认定后的保险赔偿处理等相关事宜,由综合部负责办理。

7、 安全事故的处理

7.1 发生轻伤及其它一般安全事故 ,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核实直接和间接责任后,依据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7.2 发生人员重伤以上和其它重大安全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会同政府安全主管等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生产、消防等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处理。

7.3 公司发生人员伤亡和其它重大事故的处理意见,若与政府直属等管理部门持不同意见时,可申报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如仍有不同意见,服从同级人民政府的裁决意见。

7.4 公司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的保险赔偿处理,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

险条例》。

7.5 发生的各种安全事故以及调查和处理的结果,公司应发布《通报》。

7.6 公司综合部须将发生的各种事故的相关资料整理完好,归档保存。

8、相关文件

8.1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8.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8.4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8.5 公司《紧急事故应变预案》、,《工奖惩管理规定》

8.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业安全卫生术语》bg/t15236-94.

9 记录

9.1 《工伤事故认定报告表》

9.2 《中纺集团工厂事故报告》

9.3 《中纺油脂安全隐患、事故调查报告》。

第8篇 安全管理中工程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消除

安全管理中非常强调的就是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及时消除,这个过程的发生和出现往往都是伴随着工程本身的推进而推进的,因此需要相关的组织单位能够从宏观工程的角度看待这个施工现场,这样就可以避免由于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给企业的生产增加无形的成本,这对于安全管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工程技术对策是指通过工程项目和技术措施,实现生产的本质安全化,或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的安全性。如,对于火灾的防范,可以采用防火工程、消防技术等技术对策;对于尘毒危害,可以采用通风工程、防毒技术、个体防护等技术对策;对于电气事故,可以采取能量限制、绝缘、释放等技术方法;对于爆炸事故,可以采取改良爆炸器材、改进炸药等技术对策,等等。在具体的工程技术对策中,可采用如下技术原则:

(1)消除潜在危险的原则。即在本质上消除事故隐患,是理想的、积极、进步的事故预防措施。其基本的作法是以新的系统、新的技术和工艺代替旧的不安全系统和工艺,从根本上消除发生事故基础。例如,用不可燃材料代替可燃材料;以导爆管技术代替导爆索起爆方法;改进机器设备,消除人体操作对象和作业环境的危险因素,排除噪声、尘毒对人体的影响等,从本质上实现安全生产。

(2)降低潜在危险因素数值的原则。即在系统危险不能根除的情况下,尽量地降低系统的危险程度,使系统一旦发生事故,所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最小。如手电钻工具采用双层绝缘措施;利用变压器降低回路电压;在高压容器中安装安全阀、泄压阀抑制危险发生等。

(3)冗余性原则。就是通过多重保险、后援系统等措施,提高系统的安全系数,增加安全余量。如在工业生产中降低额定功率;增加钢丝绳强度;飞机系统的双引擎;系统中增加备用装置或设备等措施。

(4)闭锁原则。在系统中通过一些原器件的机器联锁或电气互锁,作为保证安全的条件。如冲压机械的安全互锁器,金属剪切机室安装出入门互锁装置,电路中的自动保安器等。

(5)能量屏障原则。在人、物与危险之间设置屏障,防止意外能量作用到人体和物体上,以保证人和设备的安全。如建筑高空作业的安全网,反应堆的安全壳等,都起到了屏障作用。

(6)距离防护原则。当危险和有害因素的伤害作用随距离的增加而减弱时,应尽量使人与危险源距离远一些。噪声源、辐射源等危险因素可采用这一原则减小其危害。化工厂建在远离居民区、爆破作业时的危险距离控制,均是这方面的例子。

第9篇 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事故后,事故项目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行车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第四条安全事故分类

1、轻伤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只有重伤及以下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6、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设备、财产损失事故分类:

1、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30万元;

2、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0-100 万元的事故;

3、特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章事故信息管理

第五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指挥部负责人,并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指挥部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局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

第六条指挥部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局有限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一、轻、重伤事故:

事故发生项目部,轻伤应在10日内,重伤5日内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

二、死亡事故

1、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立即报告指挥部,指挥部应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10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2、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5小时内报局有限公司领导。公司公司领导、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上报。

3、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立即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4小时内报告局有限公司,局有限公司按规定上报。第八条书面快报和统计报表

1、发生死亡事故的,应将事故的基本情况,尽快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2、安全生产统计报表分月报表和年报表(见附表2、3)。月报表各项目部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月报和年报应附加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和说明。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十条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程序开展事故调查,为按照'四不放过'的要求处理事故提供有力的保证。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工作职责:

1、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一般死亡及以上的事故);

2、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确定事故性质,查明责任项目部和主要责任者;

3、提出防止事故方法;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按事故分类,明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分级负责。正确把握'四不放过'的原则,从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中,汲取教训,真正起到警示教育、整改隐患、预防事故的作用。

第十三条 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权限和处理决定,由各项目部明确规定调查权限和处理程序。但对于重伤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要以书面的形式报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一般伤亡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由项目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般死亡事故,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必要时,指挥部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由事故项目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在听取指挥部安全部门的意见后,做出事故处理决定。指挥部并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处理决定、执行及落实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

对于影响重大的一般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介入调查处理或直接协助政府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特大及以上财产损失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召集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调查。影响重大的,指挥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必须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局有限公司总经理或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或委派安监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指挥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指挥部安委会根据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指挥部调查组和政府调查组意见不一致时,按就高从重的原则处理),就事故的原因、过程、调查结果、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事故处理意见等,以书面的形式报局有限公司,由局有限公司安委会做出事故处理的决定,经局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进行调查时,有权向事故有关项目部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五条各项目部在开展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要注重与当地安监部门的沟通和联系,自觉接受当地安监部门和特种设备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督。

第十六条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项目部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报送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经同意,调查工作结束。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报告指挥部。

第十八条发生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事故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事故,事故责任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向指挥部就事故过程、原因、善后处理、整改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项目部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和管理现状的认识、下一步安全工作思路和打算等具体事项'说清楚'。

第十九条'说清楚'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指挥部指挥长或委托主管安全工作的副指挥长主持,视情况在指挥部领导、安委会委员,安全、监察、人事等部门负责人范围内,确定参加会议的人员,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事故处罚程序

第二十条轻伤、重伤、一般伤亡事故(含一般设备、财产损失事故)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对一般死亡事故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应事先征求指挥部安全监管部门的意见,做出决定后,指挥部抄报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重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含重大及以上设备、财产损失事故),事故项目部除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处罚外,应由事故项目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意见,由指挥部做出对事故项目部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和经济处罚的决定。

第10篇 现代事故管理理论在安全生产中的运用

防止和减少事故是安全管理的核心内容和永恒的努力方向。随着现代工业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快速推进,事故管理必须与之相适应,在经验型管理的基础上充分结合现代事故管理理论进行事故预防控制。只有这样,才能有效提升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然而,在生产实践中,现代事故管理理论却并没有被很好地运用,经验型管理还占主导地位,运用事故预防控制理论采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大有必要。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的指引下,广大安全工作者积极总结事故带给我们的经验教训,大胆探索研究新理论、新方法,50年来,积累了大量事故预防控制经验,采取了不少新方法,也取得了不少新成果,但是,当前的事故预防控制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

主要表现在:

1、经验方法多,系统理论少

2、就事论事多,追根溯源少

3、经验说教多,理论推广少

4、一知半解多,深入理解少

现代事故管理理论通过对事故发生的机理进行研究,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这是安全工作者进行事故管理的理论指导。只有以正确的理论做指导,才能实现科学高效的程序化控制。

首先,企业主管领导要予以高度重视,为理论的引进提供重要的决策支持和推进动力;其次是部门领导要采用多种形式进行理论的推广应用,如可以吸纳安全工程专业大学生,也可以采取厂校结合的方式,外送本企业在职安全人员到高校进行理论知识的系统培训,也可以外请专家到企业举办简单可行的安全培训班,传授与企业生产结合紧密的基本理论,等等。为了搞好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高效实用,采用走出去、请进来同时进行的方法是最为有效的。

事故发生的原因有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直接原因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两种。不直接导致事故的发生,但能促使事故发生或增加其严重性的一些因素即间接原因,主要包括技术的原因、教育的原因、身体的原因、精神的原因、管理的原因。一般说来,调查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不外乎是以上五种原因中的某一个或某两个以上的原因同时存在。但是,技术、教育、管理这三个原因是极其重要的事故原因,应着重抓住主要原因的事件或因素来排出隐患。

其次,现代事故管理理论有的很简单,有的很复杂,但是无论简单还是复杂,都必须对其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和灵活的应用,如若不然,就可能对简单的瞧不上,复杂的又搞不成。现代事故理论不能在生产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无疑于纸上谈兵。为达到无伤害的目的,就要力求消灭所有的事故,如果不能从中认识到必须对所有的事故予以收集和研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那么,现代事故管理理论就必然得不到灵活的运用,不能发挥出它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导作用。

第11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2篇 预防冲击地压事故的安全技术管理

冲击地压是井巷或采场周围的煤岩体,由于变形能的释放而产生的以突然、急剧和猛烈的破坏为特征的动力现象。冲击地压发生时一般没有明显的宏观前兆难于事先准确确定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强度;发生过程短暂而急剧,像爆炸一样伴随着巨大的声响和强烈的震动;破坏性很大,有时顶板瞬间明显下沉,但一般不冒落;有时底板突然开裂鼓起,甚至接顶;有时大量煤块从煤壁抛出,堵塞巷道;有时支架被破坏,造成惨重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生产损失事放。1974年10月25日北京矿务局城子矿在回收护巷煤柱,悬顶面积达50万m2以上时,由于工作而放炮引起冲击地压,强度达里氏震级3.4级,地面震中烈度为ⅵ度是迄今为止我国煤矿发生的最严重的冲击地压事故之一。

1.预防冲击地压的一般要求

(1)超前开采无冲击地压或有一般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

(2)开拓巷道及永久硐室应布置在岩层或无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3)采煤工作面应先采向斜轴部或盆地底部,背向断层、背向采空区推进避免形成孤岛煤柱等应力集中区。

(4)选择不留煤柱、少掘巷道、避免大面积悬顶的采煤方法;必须留有煤柱时,煤柱形状应规则,不得有锐角处,并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相应地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5)对无自燃倾向的缓倾斜或倾斜煤层可采用无煤柱护巷在有严重冲击地压的厚煤层中,所有巷道都应布置在压力集中圈外。

(6)采区支护提高支护强度和稳定性,并有整体性结构;巷道支护应采用带拉杆背板的可缩性金属支架,严禁采用混凝土支架和金属刚性支架,在破碎顶板条件下,支架间必须插严背实。

(7)采煤工作面应采用垮落法管理顶板,并应选用强力液压支架或液压支柱,在采空区中所有支柱都必须回净;必须加强上下端头前方巷道和后方切顶线的支护强度。

(8)开采有冲击地压的煤层,必须在回采前进行煤层预注水。

2.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

在有冲击地压的煤层中,回收煤柱、采掘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或通过其他应力集中区或石门提开有冲击地压的煤层时,掘进工作面距煤层10m以外,或其他有可能发生严重冲击地压时,都应采取防治冲击地压的专门措施专门措施的内容主要有(1)建立冲击地压危险的预测预报制度,并规定煤粉率指数法、地音法或微展法等预测方法的实施时间、地点、危险指标数值。

(2)采取煤层卸压注水、卸压钻孔、卸压爆破(包括超前松动爆破、诱发爆破)顶板注水或强制放顶等减缓应力集中程序的措施,制定施工设计,规定实施时间、地点,相应的工艺参数及检查实施效果的方法。

(3)采取生产技术措施,此措施应包括:在顶板稳定地区可采用宽巷掘进相向插进的巷道,在相距3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造成严重冲击地压危险;不使用的巷道应及时封闭报废;躲炮时间不少于30min,放炮撤人范围不少于150m;躲炮地点必须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4)每次冲击地压发生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好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以及破坏情况。恢复工作要制定安全措施停产3天以上的回采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以便采取安全措施。

第13篇 有限空间常发生的5类事故和8项安全管理措施

一、有限空间作业易发生的事故类型

1、物体打击

许多有限空间入口处往往设有作业平台,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其安全意识不强,监护人监护不到位,在传递工具或打开窨井盖、釜盖等过程中发生物体打击伤害。

2、中毒或窒息

大多有限空间需要定期进入进行维护、清理和定检。与这些设备连接的有许多管道、阀门,倘若安全措施不落实,未打盲板,阀门内漏,置换、通风不彻底,氧浓度不合格,往往给有毒有害物质和窒息性气体以可乘之机,滞留在有限空间内致使作业人员中毒或窒息。也有一些窨井、地窖、化粪池等在发酵菌的长期作用下,有毒气体产生、聚集,致使作业人员中毒。

3、高处坠落、机械伤害

有限空间内作业条件比较复杂,如凉水塔、聚合釜内设有喷头、支架、搅拌器以及一些其它电气传动设备,在作业过程中由于作业人员的误操作、安全附件不齐全以及风力、高温等环境因素的影响,极易造成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事故。

4、触电

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往往需要进行焊接补漏等工作,在使用电气工器具作业过程中,由于空间内空气湿度大电源线漏电、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选型不当以及焊把线绝缘损坏等,造成作业人员触电伤害。

5、爆炸

由于通风不良,有限空间内有害物质挥发的可燃气体在空间内不断聚集,当其达到爆炸极限后,遇明火即会发生爆炸,造成人员、设施的损害。

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

在进行有限空间检维修作业过程中,严格办理各类作业票证,针对每一项有危险性的作业活动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项目负责人、监护人以及各级安管人员要各司其职,确保安全控制措施落实以后进行作业。

1、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阀门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阀门进行隔离。作业前应切断所有与设备相连的动力电,并在操作按钮上悬挂“有人工作”的警示牌。

2、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确保氧含量19.5%以上,并进行彻底清理,对盛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进有限空间内作业时,必须用压缩空气进行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作业过程中持续向有限空间通空气,防止罐内缺氧。定时检测,情况异常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每小时分析一次,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3、作业过程中要及时清理有限空间入口周围的工器具,确需递送工器具时要用绳索吊送,严禁上下抛掷。进入有限空间的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戴齐全劳动防护用品。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灯具和工具。

4、有限空间内照明电压应使用小于等于36v的安全电压,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使用小于等于12v的安全电压。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保证线路绝缘良好。

空气呼吸器

5、现场要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人员必须是无职业禁忌症的健康人员,酒后或带病人员严禁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6、进有限空间内作业必须设专人监护,严格履行监护人的职责,不得随意离开现场,如果作业人员晕倒,也可在**时间内实施抢救。有限空间内登高属于特殊登高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将安全带挂钩挂在合适的位置(注意不要挂在传动设备上),符合高挂抵用的使用要求。

7、进有限空间内进行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的防护,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方能进有限空间内实施抢救。

8、不准向有限空间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使用电气焊作业时,焊具必须安全可靠,完整无损,使用气焊割具时,随用随放,用后立即提出罐外,严禁在罐内存放。电焊机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保持焊机的干燥和清洁,电源线和接地线符合使用要求。

9、有限空间内存在的有毒有害物料确实无法处理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内作业。

第14篇 铁矿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做好事故调查与处理,吸取事故教训,提高事故预控能力,保障职工安全与生产稳定,根据钢政发[2006]85号《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依法处理的原则,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矿属各单位。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四条事故发生后,事故首先发现者,立即报告班组长(工段长)、车间调度。车间调度应接到报告后,立即通知值班领导,并逐级向上“口头报告”与“书面报告”。报告时要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工种、职称、伤害程度及初步了解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

第五条安全环保科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有关部门,并在24小时内报送事故快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联系矿职工医院,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职工医院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工伤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位置,做好准备工作,及时有效救治伤员。

第八条事故发生单位要有效保护好事故现场,设置警示、警戒区域,未经事故调查组批准,不得破坏事故现场。

第四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轻伤事故,由安全环保科和车间负责人组织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等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条重伤事故,由生产副矿长及有关职能部门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一般死亡事故,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重大死亡事故,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有关部门、系统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人;

(三)提出对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的程序

(一)现场处理: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为抢救受伤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识。

(二)现场调查:

1.物证搜集;

2.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3.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4.证人材料搜集;

5.现场影像资料;

6.事故图。根据了解的事故情况,画出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

(三)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技术鉴定。对现场物证、残痕等进行技术研究分析,进行模拟实验。

第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进行处理,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第五章 工伤申报

第十六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科在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15日内,向黄石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报材料。工伤认定结论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由安全环保科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劳动服务公司非全民职工的工伤认定申报,由劳动服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组织申报视同工伤认定: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凡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要求申报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的,矿将承担举证责任,组织上报,并明确给出“不同意申报为工伤”或者“不同意申报为视同工伤”的意见: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组织工伤认定的申报,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材料清单(一式二份);

(二)受伤职工个人申请报告;

(三)受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四)受伤职工医疗机构诊断证明、首次就诊原始病历、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五)受伤职工所在单位申请报告;

(六)用人单位与受伤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四份);

(九)工伤认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及其他联系方式一览表;

(十)其它视具体情况需增补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在收到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后,3个工作日内安全环保科将《决定书》送达受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并由收件人签收。

第二十二条对已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应告知其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的,用人单位应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统筹地区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第二十三条政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达鉴定结论后,用人单位自签收之日起的7日内,将鉴定结论复印件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第六章 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对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武钢集团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规定考核外,矿将追加考核,考核标准参见《大冶铁矿承包经营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七章 事故结案

第二十五条职工因生产安全事故死亡或属重伤的,安全环保科应填写《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并备齐相关材料,在事故发生的30天内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备案。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同意,报送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六条工伤死亡事故结案后,应归档的事故资料如下: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三)事故现场调查记录、示意图、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六)物证、人证材料;

(七)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八)死亡职工生前参加安全教育考试资料;

(九)各种有关证件(死者生前岗位操作资质证、身份证等);

(十)与事故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一)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十二)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三)医院抢救资料及死亡证;

(十四)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含赔付协议);

(十五)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有关专业名词的界定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职业中毒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者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8至10级的。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者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凡属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94)附录a关于重伤标准所规定的九项情形之一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至7级的,均作为重伤处理。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一般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9人的事故。

急性职业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入体内,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需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本来可预见、抵御和避免的事故,但由于人为的原因没有采取预防措施,从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的不可抗拒的事故,或由未知领域技术问题引起的伤亡事故。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属矿安全环保科。

第15篇 如何在安全管理上杜绝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所谓“零打碎敲”事故是指那些对安全未造成大的伤害,但又是频繁发生的碰手、碰脚等等的小的安全事故。虽然未造成大的危害,但是由于发生的次数较多,日积月累就可能为大的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因此我们必须在安全管理上对“零打碎敲”事故引起高度重视。

一是既要关注全局,又要抓住重点:作为一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每天去的施工地点可能都有所不同,各个地点的施工情况又是千变万化的,因此我们对所检查的范围内的施工情况必须有全面的了解,各个施工地点的施工内容、程序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这就要求我们对所有的施工地点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在此基础上,我们又必须对薄弱人员、重点施工地点及易发生安全事故的操作进行特别的关注,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安全管理上对“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做到有的放失。

二是加强对“盲时间、盲地点“的检查力度:我们在对井下对所施工的地点进行检查时多采用巡检的方式,并且对回采工作面和掘进迎头检查的比较多,而一些辅助单位和零星、临时的施工地点检查的力度比较小,对每个施工地点检查后,一般无特殊情况,不再进行回检。而一些施工地点的人员正是抓住这一特点,在安全管理人员巡检前和巡检时进行规范操作,一旦检查人员走后便开始了不正规操作,为事故的发生创造了条件,诱发多起“零打碎敲”事故的发生。

三是积极与区队协调,加强对“重点地点、薄弱人员”的管理:井下检查的地点较多,每个施工地点又必须检查到,因而对某一个地点无法进行“专盯”,容易造成对某些“重点地点、薄弱人员”监管力度不够,为安全事故的发生留下隐患,因此对安全隐患较多、安全薄弱人员违规操作频繁的地点,除对不安全操作进行警示外,还应与所在区队的当班副队长、班组长进行沟通,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不发生“零打碎敲”的事故。

第16篇 大唐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规定

第一章范围

第一条本规定了大唐南京发电厂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安措”)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安措、反措”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各部门职责

(一)设备部是反事故技术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实施导则》为依据,以消除设备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为内容,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发电机组安全运行的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确保“反措”完成率达100%。

(二)安监部是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分管厂长领导下以安监部为主,办公室、人资部等配合,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厂生产特点编制确保人身、防止职业病、提高消防水平等“安措”计划。并做到项目、时间、资金、责任人四落实,下达在月度、设备大、小修工作计划中,监督“反措”和“安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检查、监督“两措”计划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三)各生产车间负责所辖设备范围内“两措”的编制,在主管车间领导下,根据厂部“两措”计划,结合本车间生产特点,充实细化“两措”内容,实施厂部“两措”计划,完成率达100%,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厂部汇报。

第三章 职权

第四条有权监督“两措”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第五条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安措”和“反措”计划落实情况

第六条有权对各部门“安措”和“反措”完成情况进行奖惩处理。

第四章 责任

第七条设备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反措”计划负责。

第八条安监部对起草、编制全厂年度“安措”计划负责。

第九条安监部负责督促全厂“安措”和“反措”按计划完成。

第十条各生产车间负责组织本部门“两措”计划实施、完成。

第四章 管理内容与方法

第十一条编制“反措”和“安措”,是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是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经济运行的重要条件;是为了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是确保人身安全的重要保证。是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

第十二条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以《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为依据,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上年事故、障碍、异常情况的防止对策;

(二)上级颁布的事故通报和反事故技术措施;

(三)需要消除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设备缺陷;

(四)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设备技术改进措施;

(五)需要编制、修订、贯彻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六)加强现代化安全管理的措施等。

(七)反事故措施编制:

1.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我厂的具体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专业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技术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同时厂部发文下达“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2.凡列入反事故措施计划的项目,其经费分别列入更新改造大修和成本费中开支,并从资金、器材、物资、人力等方面予以优先保证。

3.对特殊项目反事故措施经费,必要时向集团公司申请报批。

(八)“安措”计划的编制

1.为了保证职工的安全健康、改善劳动条件所采取的各项技术措施,称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安措”计划的内容:以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编制。

3.防止人身事故的对策;

4.减轻职工现场劳动作业条件的设施;

5.改善职工劳动作业环境、推动标准化的设施;

6.改进并完善防火防爆系统、消防设施;完善易燃易爆物品存放设施;

7.加强防尘、防毒、防噪声的综合治理;

8.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9.全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10.季节性的安全大检查;防汛工作;

11.特种设备、机动车辆定期检测等;

12.完善电气设备保护接地接零、电动用器具、机械、焊接的安全设施等。

(九)“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措”以安全风险评估、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结果等作为依据。年度“安措”计划每年11月由分管生产的副厂长组织,在各班组讨论的基础上,由生产车间提案,厂安监、人资、办公室等部门进一步讨论、汇总编制,报分管厂领导审阅,经厂长批准后行文,并报集团公司备案。厂部发文下达年度“安全及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计划”,各部门认真组织执行。

“安措”计划的资金必须保证,应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由安监部门监督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两措”计划的实施

(一)各部门必须每月检查“两措”执行情况,分管厂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每季度检查全厂“两措”执行情况。

(二)对个别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两措”项目的,应书面申请并经部门主管审批后报厂设备部、安监部,经会审后报生产副厂长批准。

(三)设备部、安监部应按集团公司要求上报“两措”计划、执行情况。

(四)“两措”完成情况列入考核,按厂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对本规定的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并对表1所列的指标进行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提出考核意见:

表1 考核内容

序号

考核内容

考核标准

考核周期

考核范围

1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2

反事故措施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针对性风险与事故

本厂

3

“安措”计划的编制

安全管理规定

年度

本厂

报告与记录

表2给出了执行本标准形成的报告和记录。

表2 报告和记录

序号

报告与记录编号

报告与记录名称

填写人

保存地点

保存期限

1

q/cdt-njtp211006—2022jl-01

反事故措施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2

q/cdt-njtp211006—2022jl-02

反事故措施

高浴霜

安监部

一年

3

q/cdt-njtp211006—2022jl-03

“安措”计划

任君

安监部

一年

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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