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车辆管理规定办法总则
车辆管理规定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公车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原有制度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保养与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局纪检组对机关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因工作确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职驾驶员每周应对分配管理的车辆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确保车辆随时处以良好状态。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财务室负责办理加油卡和充值,办公室负责加油卡的使用和管理,原则上每周二、五下午统一组织车辆加油并建立车辆用油台帐,每月核算一次。严禁使用加油卡兑付其他消费。除长途用车并经领导批准外,一般情况下不得使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夜间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因故必须在外过夜车辆需报请分管以上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停放安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九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并扣发年终考核奖200元/次;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条 公务用车由各股室提出用车申请,局办公室根据“轻、重、缓、急” 统一调度、合理安排。区内用车由办公室车管人员安排,市内用车报办公室负责人安排,市区以外用车报分管领导批准,省外用车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机关所有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四章 维修、保养与费用
第十二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司机发现所驾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并会同管理人员提出维修意见(包括维修项目和大致需要的经费等),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到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因公出差离开本市除外)。车辆维修、保养费用采取转帐方式由车辆管理人员定期结算。未经报批私自维修、保养车辆产生的费用,个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十五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应由单位承担的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按规定程序定期据实审核报销。
第五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注重形象,做好服务;厉行节约,力戒浪费。
5. 车管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第十七条 驾驶员的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十八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5%—10%的经济责任;承担次要责任的,驾驶员承担保险赔付后余额的1%—5%的经济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酒后出车、将车交给非驾驶人员驾
驶发生交通事故的,除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处理外,由此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十九条 驾驶员全年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的,享受全额安全奖;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事故的,取消安全奖。
第二十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每年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是否适合岗位要求、次年是否续聘的直接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路试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为确保公司路试作业(包括转序)安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减少国家财产损失,规范路试工的安全作业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对公司范围内路试作业的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路试作业,包括进行30公里道路试验以及底盘和整车产品在新老厂区之间的转序,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统称为路试车辆,进行这类作业的车辆驾驶人员统称为路试工。
二、部门职责
1、各分厂负责对本单位路试作业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保证路试车辆驾驶文明、规范。
2、能源装备部负责配备可拆卸后视镜和专用的平头车身锁紧机构安全销。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由能源装备部组织自制或外购并进行登记建帐以及日常管理。
3、运输公司负责对各分厂路试作业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并负责对路试工进行岗前、岗中实际操作培训、考试,为分厂办理路试作业临时牌照。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内路试工岗前、岗中的理论知识培训、考试,根据各分厂实际按需配备路试人员。
5、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公司内路试作业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路试工上岗条件
1、必须有两年以上厂外驾驶的工作经验,并持有交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有效证件。上岗前必须经过公司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生产管理部签发十通公司机动车辆驾驶员《上岗证》方可上岗。
2、身体必须健康,精神良好,有病或处于疲劳状态时不允许上岗。
四、行车前安全检查及准备事项
路试工在车辆行驶前必须进行以下检查和准备事项:
1、待路试车辆驾驶室两侧必须安装可拆卸的后视镜。
2、对待路试车辆有关行驶安全的部件(位)进行初步检查,如制动、转向、灯光、倒车报警器、离合、喇叭、仪表功能等,发现有明显故障时应转入调试,不得使有明显故障的车辆强行上路。例如: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有裂纹、变形,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有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3、变速换挡灵活、轻便,自锁、互锁可靠,变速杆无变形。
4、对于平头车身底盘或整车,必须插好驾驶室锁紧机构的安全销。
5、路试工必须有公司发放的临时牌照。
上述安全检查事项完成并符合要求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3篇 住宅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怎么写
住宅小区交通车辆、停车场管理规定
(五)
一、车辆的管理
1、 在摩托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2、 需停放在小区内的自行车、摩托车,应存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在小区内随便乱放。
3、 凡在收费停车场停放的自行车(指本小区业主的车辆),必须办理手续和按规定交纳停放费。
4、 凡在收费停车场保管的摩托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
5、 当车辆进入保管范围时,车主应向车管员领取存车牌号;当车辆离开时,必须将存车牌交还车管员,没有交还或存牌号与车上号码不符时,该车不得离开保管范围,违者车管员有权扣留该车或扭送派出所处理。
6、 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时,管理处不负责赔偿。
7、 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二、 地面停车场管理规定
1、 地面停车场由管理处负责维护管理,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2、 固定使用车位的车主可到管理处办理停车场停车证,并将停车证放在挡风玻璃左侧醒目处,以便识别。按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费用。
3、 车辆进入停车场应领取停车出入卡,出场时交回出入卡。车管员对进出停车场的车牌号码、进出时间,所发出入卡号等进行登记。认真执行规定,对可疑情况及时报告。
4、 车主的停车出入卡请随身携带,认真保管,作为出场凭证,若有遗失,要立即向管理处申明、补办。否则,后果自负。
5、 停放在停车场的所有车辆,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窗,贵重物品请勿留在车里。
6、 停车场若有交通违章,管理处将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7、 若车主在停车场停车与管理处发生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请仲裁机构予以仲裁或向小区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4篇 s物业办公车辆管理规定
1、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办公用车的购置、租用、调度、使用、维护和驾驶员的教育管理。
2、办公用车的使用范围
(1)公司总助以上外出活动用车;
(2)公司财务部提取大额现金用车;
(3)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外出联系业务,确需用车者;
(4)公司员工有4人或者4人以上同去一个地方办事。
3、办公用车的派遣及使用
(1)办公用车派遣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调度;
(2)用车部门须提前由部门负责人向综合管理部申请用车,并说明用车的时间,地点,经同意后方可用车,用车人须凭出车牌找司机出车。办完事后用车人须立即将出车牌交还综合管理部,并在派车登记表中签字,如有变化或取消用车须通知综合管理部;
(3)工作急需临时用车,由综合管理部视情况调整派车;
(4)严格控制出车外埠,确因工作需要出长沙的,必须经公司领导批准;
(5)严禁用公车办私事;
(6)出车后因事情变化或其他原因需改变行车路线的,要及时向综合管理部进行请示同意后方可用车;
(7)一般情况下,送达目的地后,司机即返回;
(8)一般用车,需提前2小时申请,长途用车需提前1天,因特殊任务紧急用车,先出车后补手续;
(9)每日下班后,司机一律将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停车场,未经批准,不得将车辆开回私人住处或其他地方。
4、车辆每次维修前必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批准后方可在公司指定的维修地点进行维修和保养。
5、公司实行定点加油,司机一律凭票在指定加油站加油。
6、驾驶员的管理
(1)公司专职驾驶员及非专职驾驶员统一由综合管理部负责管理;
(2)驾驶员用车时,要爱护车辆,严禁在车内吸烟、吃零食;
(3)司机在工作时间内严禁饮酒,违者给予纪律处分;
(4)因驾驶员责任发生事故或损失,视情节轻重和损失程度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并由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5)驾驶员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车辆外部进行清洗,车室内卫生每日一做,并要求在出车前完成,始终保持车辆光亮清洁;
(6)驾驶员必须领用油票后,不准私用;
(7)驾驶员必须在拿到出车牌后方可出车,不得私自出车;
(8)购置任何车辆所用物品,严格遵循事前申报制度。
第5篇 车辆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深入扎实的开展,为了各种车辆在生产中有效的管理,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各种车辆在运输及管理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
1驾驶员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
2在行驶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和交通规则。
3要做到脑勤、眼勤、手勤,严格做到不超速,不违章,不超载,要知车,知路,知气候,知货物,要注意上下,左右,前后的情况,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勤保修,勤搞卫生。
4在行驶中对路况不明要慢,视线不良要慢,起步、会车、停车要慢,在交叉路口,狭路,弯路,人行道,人多繁杂地段要慢速行驶。
5进入公司区内行驶的各种车辆,每小时最高行速5公里,要低速安全行驶。两台以上车辆前后行驶时,两车最小车距50m,严禁超车,严禁在没发生意外情况下采取紧急停车。
6为保证车辆及人身的安全,在公司内任何车辆不准带人,驾驶室内只允许驾驶员一人,除学徒司机外(注:学徒司机只准坐一人),外出车辆因工作需要搭乘的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扒车和跳车。
7各种车辆在生产区内严禁乱停乱放。因工作需要中途需停车者,应选择安全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车。
8各种车辆严禁进入易燃,易爆区域,如工作需要必须进入者,必须先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在安全人员指挥下方可进入工作。
9装卸货物的车辆,车辆与堆放货物之间的距离,一般不得小于1m,与滚动物品的距离不得小于2m,装卸货物时,驾驶室内不准坐人;吊物时,不准将货物经过驾驶室的上方装卸。
10装运热锭,热切头,铁水和熔渣等灼热物质的特种车辆,严禁急转弯,严禁在煤气,氧气等管道下停放,更不准在油库附近停放。
11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工作现场,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倒车,必要时要有专人指挥倒车。
12公司各种车辆要配带相应的安全消防器材,要不断检查消防器材的可靠性,有效性。
13凡违犯上述任一条规定者发现一次扣罚驾驶员50元;发生超乘(注:铲车内只准坐司机本人),将处罚当事人100元,司机100元,单位主管100元。
此规定自2006年4月28日起执行。
生产安全部
企业管理部
2006年4月28日
第6篇 投资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投资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管理
(一)车辆由行政管理部统一管理。员工根据情况确需用车,需填写《用车申请表》,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再交行政管理部审核,双方均同意后方可用车。
(二)遇有紧急用车,无法及时填写《用车申请表》的,应由用车人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用车申请,并应及时补办手续。出省车辆、因私用车和车辆外借须经公司总经办批准方可派出。
(三)用车时间有冲突的,原则上根据先申请先用车的原则派车。若有特殊情况,由行政管理部根据轻重缓急派车。
(四)驾驶员出车前要按要求填写《出车登记表》,回岗后把填写完整的表格上交到行政管理部。
(五)驾驶员应保持车内清洁,禁止吸烟。
(六)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而造成交通事故,须接受交通处罚的,相应赔偿及罚款由驾驶员自行承担。
(七)因公用车所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过桥费、汽车清洗费等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驾驶员持有效票据到行政管理部,由行政管理部统一到财务处报销。
(八)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等一切用车所产生的费用均由用车人承担。
(九)如需加油,应给油表拍摄照片发送给行政管理部,经核实后领取加油卡给车加油,加油后给油表拍摄照片由行政管理部核实后方予以认可,加油卡应及时归还到行政管理部。
二、安全管理
(一)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二)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三)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严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
(四)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部门经理,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五)交通事故的处理。
1、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管理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2、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使用者与公司共同负担,使用者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六)在用车过程中驾驶员因个人违章受到的交通处罚一律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七)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2、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八)车辆损坏赔偿。车辆发生损坏时,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1、班后乱停乱放导致车辆损坏,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2、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3、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三、维修(保养)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保养)。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保养)清单经行政管理部批准后方可维修(保养),由财务部负责结算费用。汽车大修须经行政管理部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办批准后按计划进行维修。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行政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驾驶员需持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四、处罚规定
(一)员工若有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起罚款20元/人/次。
(二)若本部门员工一个月内违规次数累计达3次及以上的,部门负责人一次性罚款50元。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行政管理部
20**年*月*日
第7篇 危险品运输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 本公司从事危险品运输的车辆及装截容器、工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之规定条件,经道路运政、质检局等部门审验合格。
二、 驾驶员须具有5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掌握危险品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及消防局培训合格,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消防证及公司准驾证,可上岗作业。
三、 在装运危险品时,要按《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包装要求,进行严格检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装运,危险货物性质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货物严禁混装。
四、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禁搭乘无关人员,装卸货场地及运行途中,驾乘人员严禁吸烟,停车时,不准靠近明火和高温场所。
五、 凡装运危险货物的车辆必须按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的标志》悬挂规定的标志和标志灯。
六、 在运输危险品过程中,发生爆炸、燃烧、污染、中毒等事故,驾乘人员必须根据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按规定要求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公司及当地交通管理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消除危害。
七、 发生重大交通危险货物运输事故时,车属单位及公司要立即赶扑现场协助有关 组织抢救,将损失压缩到最低限度。
八、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高度警惕、严禁违章造成事故,同时严防“它方”违章造成重大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九、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加入高额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损险,驾乘险等有关险种,以便在万一发生重大事故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和经营保障。
第8篇 七中规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州徐七中规范车辆停放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更好发挥环境育人的功能,通过征求部分教职工的意见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此规定。
一、机动车停放地点:
1、体育馆车库(请停放在每个南北通道的西侧,以方便进出)。
2、体育馆南侧及西侧的停车线内。
3、综合楼西侧小停车场。
4、单身教工宿舍楼北侧停车线内。
二、非机动车停放地点:
1、体育馆下方的非机动车停车线内。
2、教工车棚(学生车辆不得停放)。
3、学生车棚(高三教学楼南)。
三、注意事项:
1、所有车辆不得进入在教学及办公区;
2、所有车辆不得在规定位置以外停放;
3、请自觉将车辆规范、有序停放;
4、外来车辆原则上不得进入学校(上级检查视导除外);
学校将对违规停放的车辆予以曝光,希望全体教职工以自己的实际行动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
第9篇 房地产公司车辆使用与驾驶员管理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车辆使用与驾驶员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实现安全运行、降低费用、提高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二、车辆管理部门
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管理,分散使用。公司负责对公司所有车辆的资产管理、保险、索赔、检车、维修、缴纳各种费用、开展安全活动;同时负责日常使用调度和维修保养及驾驶员的管理。
三、车辆服务范围
公司领导用车、通勤接送、公务用车、外事接待用车及经公司总经理批准的其他活动用车。
四、车辆使用办法
公司车辆使用办法:总经理用车、通勤接送用车由总办直接安排,各职能部门公务用车需事先填写办公用车单后由总办安排。
五、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与使用
(一)车辆维修是指车辆的日常维修和因事故损坏而进行的维修。
(二)公司所有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主管部门负责。对车辆要定期保养,车辆的维修要经济、节约;每次车辆的维修保养要做详细记录,包括维修部位所更换的零件、维修费用、注意事项等。
(三)车辆因事故损坏进行的维修由使用部门、驾驶员和公司总经理办公室共同负责,同时需要调查事故原因,对事故责任者应追究责任以及赔偿公司损失。(四)车辆使用实行油料控制制。
1、公司车辆所需油料统一由行政部统一购置、制票、核发与管理;按单车每月定额发放,超出不补,节余归部门使用。定额标准由行政部另行制订。
2、除出差外,任何个人不得自行购油,集中购油不得超过批准限额与计划。
六、车辆责任管理
(一)驾驶员责任
1、驾驶员要自觉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专车专人。
2、驾驶员行车必须“三照三证”齐全,提高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驾驶员要认真保养车辆,出现故障及时检修,严禁车辆带故障运行;及时搞好车辆清洁卫生,保持车辆干净整洁。
4、驾驶员应自觉参加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
5、驾驶员未经主管人员批准,不得将车辆进行调换或转借他人。
6、严禁“公车私用”,车辆原则上夜间停放在公司写字楼下停车场,无主管部门领导同意,车夜间不得随意停放。公司领导用车夜间车辆未停在公司的也需要停放在安全地带。
(二)对驾驶员的奖惩
1、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视情节严重给予处分。驾驶员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酒后驾车、私自借他人使用,一经发现,将进行批评教育并罚款200-500元。驾驶员违章、违规受到处罚或发生事故损坏车辆的,要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处以损失额10-30%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予以辞退。
2、驾驶员规范遵守交通法规,全年无交通违章事故,无保险索赔事件,车辆维修及时,保养好,并能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全年保险费退保额的50%奖励给驾驶员本人。
七、附则
1、公司各所属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本规定,总办有权对各各部门车辆的使用情况及自然状况随时进行监督检查。
2、本规定由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10篇 车辆和车队管理规定
车辆及车队管理规定
一、管理目的:
使车辆权责、使用、保养、修理、加油、肇事处理等事项标准化、合理化,借以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车辆及司机管理,使公司车辆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行车安全和货物安全的同时,更加合理地调配公司资源。
二、适用范围:
公司的全部车辆(包括小车、货车、叉车)
三、归口部门
1、运输车辆、专职司机和管理归营销部统一管理,公司业务用车由营销部定人进行管理。
2、司机岗中设车队长:江火森,车辆管理员:唐怡照。
四、管理内容
(一)车辆的调配
1、公司的公用小车和货车由用车人申请用车,填写用车申请单,经由批准后方可用车,管理员根据工作的轻重缓急统筹协调,保证工作用车。
2、借用公司车辆的私人用车,必须经用车人申请经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如与工作用车冲突则以工作为先。同时统计行车里程,按里程计算缴交油费,路桥费、违章处理费等由用车人负责,另外还须支付公司借车费(半天以内每次100元,一天以上每天200元,不满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归还时应确保车辆整洁,由车辆管理员负责检查和登记。
3、车辆使用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营销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以处罚,并停止其借用权利。
(二)车辆的维修保养
1、货车指定专职司机维护保养车辆,按期轮流换车,换车前必须把车辆卫生及车辆物品清理干净,检查随车物品是否全齐。
2、货车司机根据车辆外表洁净程度清洗车辆,保持车辆外表及内部干净,但每周至少清洁一次,并做好清洁记录,由管理员确认(若管理员有事不在,需车队长确认),如不执行,当月管理系数每次减0.01。
3、司机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全面例行检查,如刹车、油位、水位、灯光、轮胎等,发现问题及时排除或报修,以保证行车安全和车辆免受损。
4、每周六上午8:30至9:00为定期保养,由管理员组织各车专属司机进行车辆检查,各车专属司机根据销售派车情况,每月需保养一次。如不执行,当月管理系数每次减0.02。
5、司机在行车过程中认真关切车辆状况,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严重的需即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不影响行车的待回到公司后报修。
6、车辆的一切维修,须填写车辆报修单,经批准后方可送修,电话报修的特殊情况事后补办手续。车辆送修,原则上由该车专属司机负责送修,因特殊情况未能送修的,需向车队长申请,由车队长负责送修。如不执行,当月管理系数每次减0.01。
7、由营销部选择汽车修理厂为车辆定点维修厂,选定原则为服务好、收费合理、维修质量好,并定期对汽修厂的维修质量等进行评定,由公司决定选用定点维修厂。
(三)车辆的费用
1、车辆的汽油费由公司车队长根据车辆耗油情况定期充入油卡,并完成报销等财务手续。柴油采购由车队长负责。
2、车辆的维修费用须以经审批的车辆报修单为依据,管理员严格验收维修质量后方可定期与维修厂结算,并由结算人完成报销等财务手续。
3、车辆的年审、季审、养路费、车船税、营运费等定期费用由管理员跟踪落实,并做好结算及完成报销等财务手续。
4、车辆的费用审批手续具体经手人在票据上签名,部门领导审核,主管副总同意,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完成财务审批手续,原则是实事求是,谁经手谁签名。
(四)车队长职责
1、负责车队全面工作,在车辆及司机管理方面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制度;
2、负责组织车队驾驶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驾驶员政治和业务素质;
3、掌握车队车辆使用、保养、修理情况,严格监督司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报修及登记工作;
4、严格执行公司规章制度,秉公办事,赏罚严明;
5、负责司机的考勤工作,严格落实考勤制度;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管理员职责
1、协助车队长管理车辆的日常事务;
2、在车辆管理方面严格贯彻执行公司有关制度,认真负责地做好车辆费用的管理及支付、报销工作。
3、负责地做好小车日常维护、保养、清洁、维修跟踪等管理工作及其他车辆的送修、维修跟踪、验收等。
4、认真负责地做好车辆有关统计考核工作。
5、严格监督司机对车辆的检查、保养、报修及登记工作。
6、严禁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司机职责
1、遵纪守法,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诚实守信,忠于职守,坚决维护公司利益及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3、服从工作安排,认真负责地干好本职工作,对车辆进行定期保养。
4、对客户要语言得体,热忱服务。
5、积极配合我公司仓库及客户做好产品装卸工作。
6、出货前认真、仔细核对送货的品种、规格、数量是否与单据相符,并在送货单上签名。
7、为降低运输成本,选择快捷、路桥费低的路线行车。
8、安全第一,注意行车途中保证货物安全,车辆安全及人身安全。
9、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人员驾驶,违者负一切责任。
10、车辆事故及违章按公司规定处理。
11、认真负责地做好车辆报修,车辆检查保养及车辆的登记工作。
(七)考核标准。
1、由车辆管理员组织,营销部派员参与,每月进行一次考评,主要针对每名司机本月的出车情况、车容、日常检查、违章及违纪情况等,由营销部和车辆管理员进行评分,取平均分为考核分,考核分数高低作为管理系数的基准数。
(八)车辆的违章及事故管理
1、司机按章行车。对于违章处理:因公司责任造成违章则由公司负责,司机自己违章行驶受到的处罚由司机负责。年度没发生违章事故的司机,年底奖励400元安全奖金。
2、司机在行车中出现交通肇事情况,按交警处理意见执行和公司车辆购买保险情况进行理赔。由于我司司机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根据事情的实际情况由司机递交书面材料,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意见,按处理意见执行。处理意见指免予处罚,按比例承担经济损失,情节和态度恶劣的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并承担经济处罚。
3、对于车辆在行驶中造成的损失,如撞伤、损坏、保养不善造成的缺水损坏等人为责任,司机须递交书面材料。根据情节和态度给予适当比例的经济处罚,最高不超过损失的100%。造成恶劣车辆损坏事故者给予司机开除处理并承担经济处罚。
4、对于管理人员及司机、车队长的一般违反公司用车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及认识态度,给予月考评分减分。
会签:
批准:
附表:用车申请单
日期:
申请人
申请车辆车牌号
事由
用车时间
本部门审批
用车
记录
司机
行驶里程
路桥费
车辆状况
派车人
部门审批
公司审批
车辆报修单
报修人
车牌号
时间
故障现象
处理情况
车队长
部门审核
公司审批
日期:
第11篇 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机动车辆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车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不断提高后勤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真正做到“安全第一、优质服务、保证重点、节省高效”,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局公用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 实行“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领导具体管、办公室进行动态监督”的机动车辆管理责任机制和工作机制,把车辆管理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把安全工作当做重中之重落到实处,不断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管理、检查、考核、追究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局的要求,全面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管理,真正实现“四个确保”、“四个做到”的目标,即:确保局领导办公用车,确保检验检疫业务用车,确保行政办公用车,确保局领导交办的临时公务用车;做到安全正点,做到服务热情,做到节省高效,做到各方满意。
第五条 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之中。发生问题,除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置外,还要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量化考核。
第二章 主管部门管理要求
第六条 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应对机动车辆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的管理:
(一)安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建全并有效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有关车辆安全方面的文件和指示,促使驾驶员不断强化纪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做到懂法知规,并在确保安全的同时,不断提高自身的思想觉悟、技术水平,服务水平,进而把涉及安全的各项工作抓实抓好。
(二)年检。
1、检查驾驶员是否有违章记录;
2、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
3、驾驶证的审核;
4、行车执照的审核;
5、其他内容。
(三)换证。
按车型和年限的要求及规定更换驾驶证。
(四)车辆停放。
严格执行车辆集中停放规定,采取动态方式检查车辆停放执行情况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整改。
(五)车辆购置。
根据工作需要、车辆技术状况和有关车辆使用等规定,及时提出车辆购置计划。
(六)车辆报废。
根据车辆使用的年限、行驶里程、技术状况,按国家有关各类车辆报废规定,向局党组提出报废申请。
(七)车辆保险。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资质较强、管理规范、服务到位、价格合理的选择要求,向分管局领导提出车辆保险计划,经局党组集体审定后实施。
(八)车辆借用。
未经局党组审批,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将机动车辆借给本局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违者一切后果自负,并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九)车辆转让。
凡是纳入本局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所有机动车辆,严禁对外拍卖转让。确需拍卖转让的车辆,必须首先报告辽宁局机关车管部门,请示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拍卖转让时,必须组成拍卖领导小组,根据“公开、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按照《拍卖转让程序》实施。凡是被拍卖处理的车辆,必须和买方签定协议并收取一定押金,待买方办完所有相关手续后,方可解除协议、退还押金、交接放车。
(十)事故处理。
当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员应马上向交通部门、部门领导、分管局领导及保险公司通报情况。相关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十一)车辆维修。
按照及时处置、保证质量、节省支出的原则和车辆维修的规定实施。
(十二)建档存储。
对本局使用的不同型号车辆建立事故档案、维修档案、技术档案、油料供给档案和用品更换档案等相关档案,掌握第一手资料,对车辆各方面状况做到胸中有数,使车辆管理工作逐步迈向规范化。
第七条 办公室及局指定的专项工作检查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机动车辆管理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分管领导及党组汇报。
第八条 对不认真履行管理、监督职责的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惩处。
第三章 驾驶员的管理
第九条 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管理规定:
(一)时刻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加政治、业务、安全、学习活动。
(三)服从领导,执行命令,遵守纪律,坚守岗位。
(四)认真搞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坚持搞好“例保”,坚持 “三检”制度,使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确保车辆正常使用。
(五)建立驾驶员行车档案。
(六)爱护车辆,保持车容整洁,随车工具和证件齐全有效。
(七)讲究职业道德,做到安全、正点、热情、优质服务。
(八)因事、因病请假或休假时,应将车辆停放到本局指定位置。
第十条 驾驶员应认真落实下列工作要求:
(一)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岗位。
(二)不私自出车。
(三)不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四)不将车辆开回家停放。
(五)不酒后开车和开“英雄车”、“堵气车”、“故障车”、“疲劳车”。
(六)不违章行驶和隐瞒事故。
(七)不讲不团结的话,做不团结的事。
(八)不顶撞领导或消极怠工。
(九)随车携带灭火器,每年检测一次,做到会使用会自救。
(十)做到安全、正点、热情、车容整洁。
第十一条 聘用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聘用。
1、遵守辽宁局及本局聘用临时工的管理规定;
2、必须持有辖区派出所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3、必须持有所需驾驶车型的驾驶证;
4、必须有三年以上连续驾驶并无任何事故发生的驾龄;
5、必须是自行负责“两种保险”的人员;
6、拟聘用人员思想觉悟较高,个人修养较好,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7、年龄在25岁~45岁,身体健康人员;
8、经局党组研究审定;
9、对拟聘用人员,试用三个月后,签订一年劳务合同。
10、拟聘用人员必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交一万元人民币做风险金,待解除劳动合同时,本金与利息一并返给本人。
(二)聘用期管理。
1、组织被聘用人员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觉悟和技术水平;
2、要求被聘用人员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懂法知规,行车安全观念不断增强;
3、对被聘用人员在工作上严格管理,思想上严格要求,在生活上予以关心;
4、督促聘用工克服临时思想,积极要求上进,确保驾驶业务精益求精,行车安全常抓不懈,服务态度好中求佳;
5、对违反有关规章制度而屡教不改者,或在社会上违法违纪者解除劳动合同、
6、对发生交通事故,按不同责任、不同情节给予教育、罚款、赔偿、解聘处理。
第十二条 对驾驶员的奖惩按照本局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及《事故处理罚款规定》等要求执行。
第四章 公务用车管理
第十三条 公务用车实行用车申请和审批制度。机动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用车申请派车,并做到“四个确保”。
第十四条 用车人在使用车辆前,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由所在部门领导签批后提交车辆主管部门领导(未在本局时,可提交主管局长)批准并由用车申请人执单。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时,应详细填写用车事由、出车地点、申请时间、审批时间、出车时间、回局时间等信息。用车结束后,用车人对车辆调度、车辆服务等内容填写评价意见并将用车申请/审批单送交办公室存档。存档的申请/审批单作为目标管理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驾驶员必须按公务用车申请/审批单规定的时间、任务、路线及时出车并安全行驶,对未经批准私自出车或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行车路线和地点的,视情况给予处罚。对车辆使用人实际用车与申请/审批单不符的,驾驶员有权拒绝行车。
第十六条 驾驶员须经常对车辆的安全状况、技术状况等影响安全行驶的项目进行检查。长途行驶前,必须提前一天对车辆情况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行车安全。检查、维护、维修等情况要形成相关记录。
第十七条 上班期间、下班后、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驾驶员要严格执行机动车辆集中停放规定,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十八条 原则上禁止因私使用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非公务用车以及节假日和公休日期间公务用车,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十九条 原则上禁止本局非专职驾驶员驾驶本局车辆。特殊情况下,须由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二十条 严禁本局局领导驾驶公用机动车辆。
第五章 车辆的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 车辆发生故障或需维修保养时,驾驶员须向车辆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并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提交分管局长审定后报一把手审批。一把手按照重大事项财务支出管理制度的要求自行或者召开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在外地执行公务时,车辆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驾驶员须按照程序汇报请示,并按照领导指示意见处理。请示及处理情况须填写《车辆维修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车辆主管部门按照经领导批复的车辆维修意见对车辆及时进行维修。
第二十四条 所有车辆一律到经本局审定的定点修理厂或者维修中心进行修理。
第二十五条 车辆主管部门负责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车辆维修项目按照本局要求完成,并在认真核对厂方修理单上的工时、配件等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维修费用的结算按照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实施。
第六章 燃料供应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加油可根据燃料市场的总体情况,采取持专用加油本或现金加油的办法加油,并确保燃料的质量和行车的需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应建立公用车辆加油记录本,详细记载加油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报销时,应持加油发票、加油记录本、专用加油本等进行签批和报销。
第三十条 车辆主管部门每月对车辆行车里程和耗油量进行统计核算,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第七章 车辆集中停放
第三十一条 本局所有公用机动车辆均应按照指定位置进行集中停放。公用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加大管理和监督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当天下班后,驾驶员应对车辆集中停放情况予以准确记录。
第三十三条 公休日以及节假日前,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应共同封车,填写封车记录,详细记录封车时间、封车地点以及当时里程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公休日以及节假日期间因公务原因需要使用车辆的,需填写临时用车申请/审批单并经一把手批准后方可出车。
第三十五条 开放车辆时,应由车辆管理和监督部门共同进行验证,并填写车辆开放记录。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公务用车发生责任事故,取消驾驶员及车辆主管部门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依据交通部门的裁决,扣发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10-50%。造成人员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扣发驾驶员全年目标管理奖,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未经局领导批准驾驶公用车辆办理私事发生责任事故,取消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主管部门领导当年评先选优资格并扣发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部门领导及驾驶员当年目标管理奖,同时追究行政责任,驾驶员个人按交通部门的裁决承担事故的责任和全部费用。在职驾驶员取消驾驶资格,聘用驾驶员作解聘处理。
第三十八条 车辆发生“独立”事故发生后,在没有交通部门裁决情况下,可按照所承保的保险公司的裁决和现实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酌情处理。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违反规定驾驶工尺发生事故,按照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承担行政及经济责任,并按照辽宁局的规定给予降职处分。
第四十条 对所扣发的资金,由本局办公室保管,并登记造册,作为车辆管理和奖励基金使用。
第四十一条 发生重大事故后,实行第一时间逐级报告制度,做到始有报告,终有结论,并提出整改意见,制定整改措施。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辽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局工作质量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2】
为科学合理规范管理公司车辆,做到高效、节约、安全行车,保障公司用车需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公司车队负责公司车辆的统一购置、落户办证、保险、年检年审、维修保养、油料补给、交通事故处理以及考核、培训、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车辆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公司车辆除机动车辆外,原则上将车分配到各班子成员、部室优先使用。车辆未用时,车队经请示后可临时调配。如领导出差,车辆归车队统一调配。
3、严格执行车辆专人专车的管理方式,非本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车辆,驾驶员负责本车驾驶、跟踪维修保养、清洁、证件保管等,严禁转借或私自调换驾驶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并予以重罚。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经车队同意。
4、节假日或休息日车辆必须停放公司指定地点,严禁非工作用车,严禁搭载非公司人员,否则一切后果当事人自负,特殊原因需公司车队同意。任何用车部门及人员,必须尊重驾驶员权利,不能指使驾驶员做出违章驾驶行为。
5、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各级交通法规和制度,对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罚款由驾车人自己负责处理。
6、特殊情况下外单位和公司职工借用车辆必须填写《借用公车审批单》,经公司批准同意后,实行付酬派车。车辆使用费按1元/公里支付。
7、车队长负责对每台车进行单车成本核算,并每月进行公布,单车成本核算是对驾驶员进行考核的重要指标,直接参与驾驶员工资的发放和年安全奖评比。
(1)每辆车的行驶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据车辆车型、车况等因素,确定每辆车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辆车的轮胎消耗量。
8、公司车辆实行定点加油。燃料油采用一车一卡制,车卡相符,并准确填写公里数。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加油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车辆维修
1、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维修。车辆维修必须凭派修单到指定的厂家维修。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维修时,事先必须经车队长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2、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
(1)日常维护是由驾驶员每日出车前、行车中和收车后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清洁、补给和安全检测。
(2)一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日常维护作业外,以清洁、润滑、坚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等安全部件。该级维护为每5000公里进行一次。
(3)二级维护是由指定的维修厂家负责执行的车辆维护作业。其作业中心内容是除一级维护作业外,以检查、调整转向节、转向摇臂、制动蹄片、悬架等经过一定时间的使用容易磨损或变形的安全部件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该级维护为每15000公里进行一次。
3、车辆大修按行驶里程15万公里以上或实际情况确定。
4、车辆维修1000元或更换配件500元以下的由车队长负责审核同意,车辆维修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批,车辆维修5000元以上(含5000元)或更换配件3000元以上的(含3000元)的由公司经理审批。维修程序为:
(1)驾驶员报修后由车队长负责检验,确认后再由车队填写派修单。为了更好地对车辆进行管理,堵塞漏洞,节省开支,杜绝因维修保养造成的安全隐患,防止驾驶员在修车过程中采取报而不修,多报少修的现象发生,凡维修部件超过200元的必须回收,交车队验收。
(2)车辆统一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未经车队同意,驾驶员不得到定点以外的厂家维修、如有违反由驾驶员承担一切费用。修理期间驾驶员应在修理厂监督修理工作,防止修理厂家作弊和维修不到位。车队长要对帐目进行核实签字,经财务审核后才能付款。
(3)维修质保期限为:一级维护车辆行驶15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天内;二级维护车辆行驶3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十天内;大修车辆行驶10000公里或竣工出厂之日起三个月内(时间、里程先达到者为准)。
三、报帐程序
1、公司所有车辆的费用开支,均以每台车为单位,单独办理报账手续。2、报账经办人必须是指派的该车驾驶员,特殊情况由非本车驾驶员发生的费用也应转交本车驾驶员统一报销。
3、车辆费用报销程序:驾驶员填写单据→车队长签认→财务部审核→领导批示→财务部报销。
四、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考勤一律由综合办统一管理,无特殊原因月漏打考勤3次及以上者,罚款50元/天。考勤作假的,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2、严禁长时间待车开空调,一经发现,罚款100元/次。
3、严禁上班(待岗)期间玩牌赌博和离开公司办私事,违者罚款100元并取消当月绩效工资。
4、严禁以各种借口逃避出车,当班驾驶员要求做到随喊随到,如要出车时无法按时到场视作事假并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5、驾驶员必须做到上车系安全带,并有义务要求其他乘客也系安全带。做到不开英雄车,不开赌气车,不得强行超车,转弯不占道超车、不超车,通过集镇或遇雪、雨、雾天应保持车距,减速慢行。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6、严禁违章驾车,酒后开车,无证开车,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疲劳开车,车辆乱停放。违者责任自负并处以罚款50元/次。
7、严禁在开车时使用通讯工具、抽烟、吃槟榔。违者处以50元/次的罚款。
8、因驾驶员责任造成车辆被盗者,取消全年安全奖并予以辞退。
9、严禁出私车或私自将车借与他人驾驶。违者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10、驾驶员需每天填写行车日志,行车日志将作为对驾驶员考核的重要依据。未填写行车日志的,罚款50元/次。
11、驾驶员要按时参加公司组织召开的安全学习例会。无特殊原因的,不得请假,学习迟到的处以50元/次的罚款,缺课的处以100元/次的罚款。
五、安全事故处理
车队负责做好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工作,将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及奖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其中道路事故与机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交警、保险公司或修理厂做出鉴定,并由交警划分责任。
1、不论事故大小,事发后当事人必须及时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车队与保险部门联系,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影响。同时报警,尽快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严禁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隐瞒实情。
2、事故发生涉及人员伤亡,当事人和随行人员必须组织抢救,发扬人道主义精神,急救伤者移动现场必须设立标记。
3、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必须做出书面汇报,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以及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
4、因公出车造成的责任事故处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及全年安全奖;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5000元者,取消当月绩效工资、全年安全奖及半年年终奖金;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受伤者,取消当月绩效奖金、全年安全奖及年终奖金。
5、责任事故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一定责任,在划分责任后,当事人分别按事故经济损失的5%,4%,3%,2%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6、因私出车造成的事故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并予以辞退。
六、安全行车的奖励措施
全年无任何大小事故,爱岗敬业,服务热情周到,遵章守制,车容整洁的按200元/月的标准发放安全行车奖。
七、本制度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属公司综合办。
第12篇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为规范环卫处公务车辆管理,确保公务车辆得到妥善维护保养和合理使用,提高车辆性能与使用率,保障环卫处工作用车需要,制定公务车辆管理规定。
一、公务车辆的维护和日常保养管理由各科室和综合管理科负责,做好车辆的检查情况记录。公务车辆的使用由各科室确定专人负责驾驶,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由各分管领导负责调配。
二、公务车辆需年审、维修、更换配件的,必须由驾驶员填写《车辆维护报修单》,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综合管理科,经处领导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修车部门进行检修。如擅自修理车辆或不按申请回报程序进行的,其费用不予报销。
三、实行专人专车驾驶,驾驶员不得将公务车辆交给他人和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不得由非驾驶人员驾驶,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
四、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外,未经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动用车辆。
五、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安全行驶无故障,更不能发生因故障而引发的事故。
六、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开车、疲劳驾驶或情绪开车,确保行车安全,凡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或损坏车辆的,由责任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追究纪律责任。
七、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认真做好车辆的保养和清洁卫生工作,保证车辆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
八、公务车辆的日常加油,必须严格按照定车定卡,不得私自调用、转借,如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借用的,应报处领导同意。
九、本规定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考勤管理制度
为严格单位内部管理,加强作风建设,不断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促进新北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考勤内容:
1.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情况;
2.上班期间劳动纪律情况;
3.请销假制度执行情况;
4.出勤、缺勤等情况;
二、考勤要求:
1.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作息制度。
2.认真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工作时间不擅自离岗、串岗。
4.上班时间短时外出,无论因公因私均应向部门告知去向。
5.因事请假,须写书面请假条,半天内由科长审批,1天以上(含1天)须经主任或分管主任批准同意。
6.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各种休假均应事前请假,按规定程序审批,事后及时销假。
三、考勤职责:
1.部门行政主管负责领导本部门的考勤工作。
2.综合科负责全处每月考勤的汇总报告。
3.考勤员按规定做好考勤的具体记录和汇总工作。考勤员因故不能考勤时,经领导同意可由其他人员代为考勤。
四、考勤程序:
1.考勤员每天按规定如实记录各种考勤情况。
2.每月月底,考勤表由综合科汇总后交部门领导审核。
3.每月3日前,将上月考勤表及有关请假手续交局综合处审核汇总。
五、惩处措施:
1.无故迟到、早退累计满3次的,按缺勤1天处理;
2.擅自外出超过1小时的,按缺勤1天处理;
3.未经批准不上班或擅自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4.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7天,或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次的,予以辞退。
5.对考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人员和部门领导责任。
六、本管理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七年元月二十日
常州市新北区环境卫生管理处
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信访条例》,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做好市容环境卫生信访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一、综合科具体负责信访工作,重要信访案件处领导亲自协调处理。
二、信访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来访来信来电登记表》,不得遗漏和丢失。严格执行登记、立案、调查、催办、答复、上报、归档等工作制度,及时督办、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三、按照热情、服务、公正、及时、稳妥的原则,文明接待,做好宣传、疏导、解释工作,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
四、对于来信、来访、来电反映的问题,必须认真、及时办理,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和积压。专办件限十天内办结,一般信访件限十五天内办结,较复杂的信访件不得超过一个月办结。
五、对来信、来访、来电问题查处后(除匿名、假名、无地址的情况外),要及时向信访人进行书面或口头答复,如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要继续复查,并将结果回复信
访人。
六、所承办的信访案件,必须写出书面查处报告及答复,专办件要将原件、转办涵、调查资料、处理结果一起上报处综合科存档备查。
第13篇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停车场车辆管理规定就是为大家带来的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哦!
广州市停车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
投诉电话: 网上举报: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
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三)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1.商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业写字楼等配套停车场;
2.室内专业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3.物流园区、专业批发市场配套停车场。
第十三条 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第十四条 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宫、文化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内设停车场,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必须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取得经营资格后,才能收费。
上述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五条 公共露天停车场划分为三类地区。
(一)一类地区:
1.北京路步行街:越华路以南,珠江以北,吉祥路、起义路、侨光西路以东,仓边路、文德路、文德南路以西的区域;
2.上下九路步行街:长寿路以南,和平路以北,宝华路、大同路以东,人民路以西的区域;
3.天河城:禺东西路、广园东快速干线以南,黄埔大道以北,广州大道中以东,五山路、石牌东路以西的区域。
(二)二类地区:
除一类地区以外,北环高速公路以南,新南路、工业大道、昌岗西路以北,珠江主航道以东,华南快速干线以西的区域。
(三)三类地区:
除一、二类地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经济发展和交通管理政策的需要,以及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车位供求关系的变化,公共露天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一、二、三类地区的划分和调整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交委、规划局、公安局、市政园林局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不分地区。
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机场、车站、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分别由有关单位提出,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一)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包括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二)进入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含30分钟);
(三)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停车不超过15分钟的(含15分钟);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含粤“o”牌)车辆;
(五)执行紧急任务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和殡葬车。
以上(一)至(三)款超过免费停放保管时限的,按实际停放时间计费。
第二十条 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室内停车场,是否提供免费停放保管服务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第二十一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实行优惠政策。
(一)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临时停放的,停放保管时间在3小时内免收停放保管服务费。
停放保管时间超过3小时后,以每12小时为一次,按次收费,收费标准为1元/次。
(二)凡有广州市号牌的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各类停车场按月停放的,月保收费为室内停车场30元,露天停车场20元。
(三)残疾人专用机动车在进入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时,车主应当出示本人的残疾人证和车辆行驶证。
第二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三)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复,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合并、分立、迁移、改名、变更经营范围以及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收费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管理需要,对特殊地区和路段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制定临时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停车场应当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实施细则》对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标价牌应当悬挂在停车场入口处或交费处醒目位置,便于接受群众监督。
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佩戴明显标志。
第二十六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杜绝事故隐患,防止车辆丢失、损坏;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因为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丢失或者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给付发票的,机动车停放者有权拒绝支付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机动车停放者可以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有关投诉或者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对无证经营、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5日起实施,原市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我市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政策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2.公共露天停车场一二三类地区划分示意图
附件1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广州市路内停车场自动收费停车设施使用费收费标准
时 间计费单位收 费 标 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每15分钟计时收费,每15分钟1元,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时 间计费单位收 费 标 准
8:00至22:00每车位按小时计时收费,每小时4元,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价收费。
22:00至次日8:00每车位实行按次收费,每次10元。
说明:旅游客车按占用两个停车位收费。
广州市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专用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天辆
车 型 分 类收 费 标 准
8吨以下(含8吨)货车、各类客车20
8
第14篇 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车辆状况的监督管理,使公务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的状态,避免机械事故,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务车辆状况及安全检查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牵头,会同部门安全员、具体负责实施。
二、公务车辆技术状况及安全检查,统一组织检查、各车驾驶员必须配合。
三、 统一检查,分底盘、气路、电路检查和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修理质量抽查三大项。检查周期为每月检查一次。检查时由公司分管领导、部门安全员参加。
四、车辆检查的内容
1、制动系统、转向系统、底盘、气路、电路等项目
(1)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制动连动装置销子及开口销是否齐全,手刹、 断气刹工作是否正常有效。
(2)制动总泵、制动分泵及刹车管道是否漏气、漏油,固定是否牢固。
(3)方向机自由行程是否符合要求。
(4)轮胎螺栓、有无松旷或折断,是否磨损正常。
(5)电源线路布置及接头包扎是否规范,固定是否完好,线路是否老化,灯光是否齐全有效,各类仪表是否有效。
(6)车容车貌、车窗及车内设施检查。
(7)车门缓冲胶条是否完好,车门关闭(含驾驶门)是否正常。
(8)车身内外是否整洁,车辆是否有擦刮、掉漆痕迹,后视镜是否齐全。
(9)是否有灭火器,放置位置是否恰当,是否有效。
(10)修理质量抽查检查时由检查人员按车辆总数3%的比例,查近一个 月的修车情况。
(11)检查返修率是否规定标准从隐患排查起,检查是否及时报修整改、 是否超过整改期限。
(12)排查人员及驾驶员要认真填写并签字。
五、驾驶员自查及自查内容
驾驶员自查由驾驶员每天进行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三检。交接班时应说明车况是否存在问题,有问题应及时汇报部门领导及安全员,做出整改方案。
1、检查方向机及转向是否正常,间隙是否适当。
2、检查脚刹、手刹是否正常,管路有无漏油现象。
3、检查轮胎、螺栓是否齐全,有无松动、轮胎气压是否正常。
4、检查燃气(油)、润滑油、刹车油、冷却液、电解液是否足量,有无 渗漏。
5、检查喇叭、灯光、雨刮器、后视镜以及牌照、头牌、腰牌、尾牌等是 否齐全有效。
六、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对各类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能当场修复的应尽量当场修复,不能当场修复的视其情况,凡涉及行车安全或《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不能上路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行并报修,其它问题由驾驶员当日内收车后回厂修复。
七、检查的安排、考核及要求
1、公司检查的协调安排,由营运生产部负责,考核由公司分管领导负责。
2、对总站检查的考核,由营运生产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
3、对驾驶员每日检查的考核,由各总站负责,公司季度检查时抽查。
4、公司参检部门(单位)及各总站,带队检查时应尽职尽责,做到站不漏线,线不漏车,车不漏项。不得走过场,敷衍了事。如因带队检查后一定期限内发生机械事故,公司将追究带队检查人及相关人员责任。
十、奖励与处罚
1、对遵守本规定,检查工作做得好,能及时发现问题及安全隐患并及时修复的部门、总站、驾驶员及保修工,由公司、修理厂及总站纳入年终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并给予表彰奖励。
2、对日常保养、检查工作做得不好,修理质量差,检查时发现有问题的,由公司视问题发生的部位及对安全行车的影响,每项扣总站或修理厂目标考核分0.3分至2分。如车辆报修后,在质保里程以内又出现同类故障,检查中发现还继续在运行的,处罚时对总站及修理厂一并处罚。
3、对检查中发现故障限期修复而未修复的,复查发现后将追究责任并加倍处罚。
4、总站对驾驶员、修理厂对责任人的处罚,各总站、修理厂应按照此扣分标准处罚责任人。
5、一年内所驾车辆发生两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或一次单项扣分达到2分的驾驶员,由安全服务监察部组织进行离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重新上岗,考核不合格的改为非技术工种。
修理厂相关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单项扣分达到2分以上的,由修理厂从严处罚。
6、扣分标准见附表。公司对总站、修理厂突击抽查及日常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此标准扣分。
十一、检查资料的填报及收集
1、检查表格由公司统一设计、打印。逐车检查登记表应由驾驶员、检查人员或部门负责人签字。
2、检查原始资料要收存备查。
3、驾驶员的自查由各车驾驶员逐日填表并签字,由总站收集保存。
十二、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实施。
第15篇 公务用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9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办发〔2022〕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
第16篇 车辆管理规定范例
车辆管理规定范本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车辆使用,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以及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公司各部门的所有车辆。、
二、车辆使用管理
1、职责
1.1行政经理负责办公室车辆派遣及使用,并对各部门用车进行审批、协调、安排,保证办公室车辆的有效使用。
1.2运营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车辆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车辆。
2、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2.1公务车辆使用管理
公务用车除财务外原则上是各部门经理,因公使用公车的须填写《公务车辆使用申请表》,必须由总经理批准,行政部备案。
2.2公务车辆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对审批通过的用车申请,填制《车辆派遣表》,将每次外出的时间、地点、公里数记入并有申请外出人签字认可。
2.2.3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在收到《车辆派遣表》时,应提前检查车辆状况及油量情况,按照派遣表上的时间按时出车,并填写好派遣表的相关数据。
2.2.4公务车辆申请人员在办理公司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规定的时间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及时返回公司,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2.2.5公务车辆驾驶人员办完事后应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应提前向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
2.2.6公务车辆驾驶人员返回公司后应将填好的派遣表及时上交行政部审核,审核无误后存档。
公司公务车驾驶人不得擅自将车开回家。办完公事必须将车辆停放在规定的地点。不得因私使用车辆。
2.3运营车辆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备件库、售后部均配有营运货车,且车辆数量较多,应设专人管理,旨在保证车辆安全运营的同时,最大化的配置车辆运营。
2.3.2各部门车辆出车、送货应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调度,公司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调度车辆,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车辆。
2.3.3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总体的运营要求,对车辆的出车及保养进行合理安排,驾驶员应服从车辆管理人员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员。
2.3.4公司车辆驾驶人员须有驾驶证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关法规和深圳市路况、路名。
2.3.5公司车辆不得对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车辆钥匙应有车辆管理人员统一保存、管理,出车时连同《车辆出车安排表》一起交给需要出车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在《车辆出车安排表》上签字,表示钥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驾驶人员每天下班前须将公司车辆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将车辆钥匙交由管理人员保管。如遇特殊情况车辆当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须经部门经理批准。
2.3.8车辆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及时安排车辆出车,对需要出车的车辆应填制《车辆出车安排表》。
2.3.9驾驶人员在接到《车辆出车安排表》时,在规定的时间应到达指定的地点,完成配送任务后应及时返回,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回公司的,应及时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获得批准后方可。
2.3.10车辆管理人员应对出车车辆进行登记,填制《车辆送货登记表》,当车辆返回时,应及时填写返回公里数,并由驾驶员确认签字。对出车异常的车辆应询问其原因,情况严重的应上报公司。
2.3.11驾驶人员在车辆送货过程中的停车,要遵守交通法规,在允许停车的区域停放车辆,防止因此罚款。
2.3.12部门间车辆调用应经部门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三、车辆用油管理
1、职责
1.1行政部经理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2运营部门由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车辆用油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管理。
1.3各部门应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节约用油开支,使车辆均能在经济耗油的情况下有效的运营。
2、车辆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车车辆统一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需现金加油,须经部门经理、财务经理批准,并报车辆管理人员备案。
2.3车辆加油卡办理后,管理人员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码进行备案登记,每月进行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比如油卡坏了,不能正常加油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车辆间互换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车辆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况,应经车辆管理人员同意。
2.5车辆管理人员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月底数据统计。
2.6驾驶员在使用油卡加油时,应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连续性,月底按顺序粘贴在《车辆用油统计表》上。
2.7驾驶员在油卡充值前,应统一根据车辆管理人员的口令,在某一统一的时间点记录本月车辆用油的实际数据,其中:
a.月初余额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额。
b.本月充值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额。
c.月末余额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额。
d.本月用油=月初余额+本月充值-月末余额+备用卡加油金额+现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数为上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l.中止公里数为本次记录数据时的车辆公里数。
j.中止公里时油箱所剩油量为本次记录数据时油箱的油量金额化。
2.8一车一卡,一车一表,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应将每辆车的《车辆用油统计表》上报财务审核。
2.9车辆在使用备用卡加油时,应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车辆车牌号,交给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对每张备用卡须填《备用卡加油统计表》,连同《车辆用油统计表》一齐上报财务审核。
2.10特别注意事项:《车辆用油统计表》中的现金加油与备用卡加油应详细记录日期与备用卡号。
3、充值申请流程
3.1车辆管理人员应实时了解车辆油卡的用油情况,在油卡金额接近500元时,及时申请油卡充值。
3.2车辆管理人员在申请充值时,须做好《车辆用油统计表》工作,并保证将《车辆用油统计表》及时上报财务,财务在对油卡充值审核时要对上次充值的用油情况进行审核。
3.3车辆油卡充值申请审核通过后,财务部将以支票或本票转交车辆管理人员,车辆管理人员应提供正确的公司名称,并指定专人领取,及时充值。
3.4车辆油卡充值要求开具增值税票,车辆管理人员应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内将充值增值税票带回公司财务部。
3.5车辆管理人员给油卡充值后,应将各车辆充值明细连同增值税票一齐带回公司财务部。
四、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职责
1.1对维修服务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门经理及车辆管理人员共同考评和选择,使用哪家维修厂原则上使用4s店的维修。车辆管理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
1.2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1.3驾驶人员负责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1.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2、工作流程
2.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2.1.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1.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2.1.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2.1.4驾驶员每月底进行检查保养。
2.1.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2.1.7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运输任务。
2.1.8车辆日常补胎及小零件更换必须在正规的4s店进行,取得正规发票,不允许抵票报销。
2.2定期保养
2.2.1驾驶人员要严格按照车辆保养相关规定定时对车辆进行保养。车辆公里与保养项目标准见《保养标准表》。
2.2.2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
2.2.3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车辆管理人员核实后,由部门经理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2.2.4驾驶员须办理完审批手续后方可对车辆进行保养、修理,不允许先斩后奏。
2.2.5定期保养操作流程:
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部门经理检查---审批(需要财务经理及部经理审批须审批)--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通过报帐中心借款---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部门经理确认维修---对维修车辆进行检查---索取发票及维修清单----会计人员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通过报帐中心冲销借款。
2.3.1在行驶过程中发现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
2.3.2如驾驶员无法排除故障,须估算费用并征得部门经理同意就近寻找修理厂处理,对故障严重程度及发生故障的原因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
2.3.3发生修理后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公司验审。车辆管理人员对车辆突发修理原因进行鉴定、审核。
2.3.4突发修理的操作流程:口头向领导进行维修申请---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的修理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车辆管理人员鉴定、审核----部门经理签字----走报帐中心报销。
2.4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车辆管理人员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运输。
3、特别事项
3.1公司应指定有资质的专门车辆保养、修理点,便于修理、维修,可指定两至三个点。
3.2公司为避免修理点配件价格过高,应根据修理点单独指定汽车配件供应点。
3.3公司应根据修理点提供的保养及维修清单去指定的配件供应点购买所需配件,杜绝在同一个点既买配件又做维修。
3.4车辆保养、维理不允许驾驶员用现金交易,驾驶员应在指定维修点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统一支付。
3.5新车在5000公里时都有一次免费保养,各新车驾驶员注意利用。
五、车辆罚款及理赔管理
1、车辆罚款管理
1.1客运车载货罚款
1.1.1此类罚款为公司计划内罚款,驾驶员应在送货过程中有意识的避免此类罚款的发生。当发生时,驾驶员态度应良好,争取少罚款或不罚款。
1.1.2驾驶员应妥善保管开具的罚款单,经部门经理审核后,可用其它发票冲抵报销。
1.2车辆停车罚款
1.2.1驾驶员应熟知交通停车相关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允许停车的地方。
1.2.2该类罚款公司不允许发生,如有发生,应详细了解罚款原因,属于驾驶员出于个人利益而发生的乱停车罚款,公司不予报销。该类罚款在报销时应特别注意审核。
2、车辆事故理赔管理
2.1车辆事故理赔是基于车辆保险的意外保证,驾驶人员应在提高自身驾驶技能的同时,认真遵守交通法规,鉴于公司车辆之多,理赔业务之多,特制定此办法。
2.2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事故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3驾驶员应及时到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点将车辆尽早修好,不要耽误正常工作,修理费先由驾驶员垫支或凭保险公司的事故受理单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险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会将一联写有理赔号码的受理单交于驾驶员,尔后保险公司系统会将该起事故的理赔号码发送至驾驶人员所留的手机上,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
2.5驾驶人员应将正确无误的公司名称及银行帐号告知保险公司,在保险公司受理事故后应跟踪保险公司及时将理赔款汇之公司帐号。
2.6当公司已确定收到该笔理赔金额时,驾驶人员应凭载有理赔号的受理单或理赔号来财务部领款或办理冲账手续。
2.7财务部应根据所报理赔号与银行到账凭证载明的号码与车牌号对应,确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冲账,否则不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