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综合量化评估办法
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杜绝以包代管现象,真正落实外包施工队的安全管理职责,做到谁经营、谁主管、谁负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良好氛围,全方位推进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我公司综合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
以制度有效为原则,结合实际,履职到位为核心,分级管理,层层负责,杜绝以包代管为主线,以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为主要内容,全方位实施施工队安全管理职责的评估与考核。
第三条 组织机构
为确保该《办法》的有效贯彻与落实,公司成立外包施工队考核领导小组:
组长: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公司基建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
成员: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经营副总经理、安全环保部、总工办、技术发展部、党群工作部主任、人力资源部主任、财务部主任。
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业务开展。
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环保部主任担任。
职责要求:领导小组负责评估办法的实施,组织开展检查、评估,最终形成综合性的评估报告,提交考核领导小组。
第2篇 氧气氮气氩气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范围:此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氧气、氮气、氩气使用用户。
目的:杜绝因使用不当而引发的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设备安全降低生产成本。为我们公司的安全生产打下良好的基础。
气体性质简介:
氧气-危险性类别: 第2. 2类 助燃气体72/t2w
侵入途径: 吸入和皮肤接触 健康危害:长时间吸入纯氧造成中毒。常压下,氧浓度超过40%时,就有发生氧中毒的可能性,氧中毒有二种类型:1、肺型-主要发生在氧分压为1-2个大气压,相当于吸入氧浓度40-60%左右。开始时,胸骨后稍有不适感,伴轻咳,进而感胸闷,胸骨后烧灼感和呼吸困难,咳嗽加剧。严重时可发生肺水肿,窒息。2、神经型-主要发生于氧分压在3个大气压以上时,相当于吸入氧浓度80%以上,开始多出现口唇或面部肌肉抽动,面色苍白,眩晕,心动加速,虚脱,继而出现全身强直性癫痫样抽搐,昏迷,呼吸衰竭而死亡。长期处于氧分压为60-100%kpa的条件下可发生眼损害,严重者可失明。yo}~|
燃爆危险:强氧化剂,助燃,与可燃蒸气混合可形成燃烧式爆炸性混合物。s
急救措施o3gaaa
吸入:迅速脱离现场,移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停止时施行呼吸复苏术,心跳停止时,施行心肺复苏术,氧中毒后要就医观察24-28小时,以免延误肺水肿的治疗。
眼睛接触:接触液氧后,立即用大量水冲洗15分钟以上。ma
皮肤接触:接触液氧后,侵入温水中,就医`v
危险特性:与可燃气体形成爆炸性混合物,与还原剂能发生强烈反应。氧比空气重,在空气中易扩散。流速过快容易产生静电积累,放电可引发燃烧爆炸。r
有害燃烧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碳+m.^q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切断气源(或液氧)。用水冷却容器,以防受热爆炸。可选水,泡沫二氧化碳,干粉砂土等适合周围火源的灭火剂qip
泄漏应急处理:迅速堵漏或切断气源,保持通风。切断一切火源,严防静电产生,远离可燃物。人员进入现场须穿戴防护用具。/hq,i*bav
操作使用注意事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生产设备,管路要严格脱脂,劳动防护用具不得有油污。工作现场严禁烟火,配备相应品种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和急救物品,有良好的通风措施。对于气瓶搬运时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
使用过程控制:设备管路严格密闭,加强通风。p]0]u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消除泄露气源撤离现场b6
眼睛防护: 接触液氧环境戴防护面罩。'je
手防护:戴手套,接触液氧环境(低温)戴棉手套。c
其它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长时间接触氧气,必须经空气吹15min以后才可接触明火。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3m
避免接触的条件:明火高热,油脂,还原剂)d3
毒理学资料d|9$
急性毒性:豚鼠一次吸入100%氧2-3日后死亡。p'/
氧浓度%nv>si
(常压时) 氧分压~9>9&a
(×0.1333224kpa) 主要表现 14-16 100-120 呼吸加深加快,脉率增速脉波加强,血压升高,肢体,s
肌肉协调动作稍差 10-14 70-100 缺乏无力,精神不集中,反应迟钝,思维紊乱 6-10 45-70 头晕、头痛、恶心、呕吐、意识朦胧、紫绀 6以下 45以下 心率低钝,脉波微弱,血压下降,潮式呼吸或呼吸停顿抽搐,瞳孔扩大继而心跳呼吸停止死亡 ualj
运输使用气瓶注意事项:运输时戴好气瓶瓶帽及防震胶圈,避免抛、滚、滑和撞击,防止曝晒。
氮气-危险性类别: 第2. 2类 不燃气体psq
侵入途径: 吸入和皮肤接触 健康危害:没有明显的毒性作用,由于无色、无味、无嗅,故空气中含量高时无法发觉,如果氧含量低于18%则威胁生命,缺氧症状为恶心、困倦,皮肤、眼睑变青,无知觉直至死亡。液氮对眼、皮肤,呼吸道会造成冻伤。v|#2>#
急救措施a~`mp
皮肤接触:接触液氮,解冻后脱去衣服就医。w;(j
眼睛接触:就医。c
吸入: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输氧或施行人工呼吸。ag0y~$z5{b
危险特性:氮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氮气的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容器内压力急剧升高直至爆炸,应用水冷却火中容器。qss6计算机技术wj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用水冷却火中容器n]o
泄漏应急处理:切断气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处理泄漏事故,处理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处理液氮应配带防冻护具。/i+f40gt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设有事故强制通风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iy&
液氮泄露严防冻伤`0[/vg
使用过程控制:生产过程密闭,加强通风a|rfy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迅速撤离现场,抢救及事故处理要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bgrk7p
眼睛防护:接触液氮环境应戴面罩。
手防护:低温环境戴棉手套^y,-+y
其它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
避免接触的条件:高温、明火(盛装氮气液氮的容器)
毒理学资料tboq
急性毒性:氮本身无毒,氧含量低于18%则威胁生命,缺氧症状为恶心,困倦,皮肤眼睑变青无知觉直至窒息死亡。
运输使用气瓶注意事项:气瓶戴好瓶帽、防震圈、防止曝晒和撞击。
氩气-危险性类别: 第2. 2类 不燃气体
侵入途径: 吸入和皮肤接触
健康危害:氩本身无毒,但在高浓度时有窒息作用。当空气中氩气浓度高于33%时就有窒息的危险。当氩气浓度超过50%时,出现严重症状,浓度达到75%以上时,能在数分钟内死亡。液氩可以伤皮肤,眼部接触可引起炎症。
急救措施z
皮肤接触:接触液氩,可形成冻伤。用水冲洗患处,就医
眼睛接触:液氩溅入眼内,可引起炎症,翻开眼睑用水冲洗,就医。
吸入:将患者移至空气新鲜处。呼吸停止,施行呼吸复苏术,心跳停止,施行心肺复苏术,就医.
危险特性:氩本身不燃烧,但盛装氩气容器与设备遇明火高温可使器内压力急剧升高至爆炸,应用水冷却火中容器。
灭火方法及灭火剂:用水冷却火中容器,用着火环境相适应的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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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应急处理:切断气源,迅速撤离泄漏污染区,处理泄漏事故人员戴自给正压式呼吸器,处理液氩应配带防冻护具。若气瓶泄漏而无法堵漏时,将气瓶移至空旷安全处放空。ot~q
操作处置与储存[v`
操作处置注意事项:密闭操作,加强通风,设有事故强制通风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液氩泄露严防冻伤(
使用过程控制:使用过程密闭,加强通风9
呼吸系统防护:空气中浓度超标时,应迅速撤离现场,抢救及事故处理要戴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y,;
眼睛防护:接触液氩环境应戴面罩。ggu
身体防护:低温工作区应穿防寒服。qt.h
手防护:低温环境戴棉手套n6
其它防护:工作现场禁止吸烟,工作前避免饮用酒精性饮料。进行就业前和定期体检。k8%i/s
毒理学资料%tt9fh5mfn
急性毒性:本身无毒。空气中浓度高时有窒息危险。窒息症状表现为,最初出现呼吸加快注意力减退,肌肉运动失调,继尔出现判断力下降,失去所有感觉情绪不稳,全身疲乏,进尔出现恶心呕吐衰弱,意识丧失,痉挛,昏睡,以致死亡。
运输使用气瓶注意事项:运输时戴好气瓶瓶帽及防震胶圈,避免抛、滚、滑和撞击,防止曝晒。
使用管理要求:
1、氧气做为一种强烈的助燃气体,严禁做为容器检修时的置换气体使用,(检修时应使用空气做为置换气体)要求在检修作业中间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
2、准备检修的压力容器应先做好通风置换工作,然后对压力容器增设盲板,在检修过程中间要保持通风,防止其他不安全气体进入容器导致事故发生。
3、凡与氧气接触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及零部件严禁沾污油脂。氧气压力表必须设有禁油标志
4、操作、维护、检修氧气生产系统的人员所用工具、工作服、手套等用品,严禁沾染油脂。
5、压缩机、储罐(包括低温储罐)和其他有关设备、严禁超压超温运行。设备或系统如有泄漏,严禁带压紧螺栓。
6、氧气储罐投入使用前,须进行强度试验、气密性试验、除锈、脱脂、吹扫干净,并在内壁涂好不燃防锈涂料。
7、氧气、氩气、氮气的阀门管道使用等必须由专人负责;
8、氧气阀门的开启必须缓慢进行,操作时人员应站在阀门的侧面,采用带旁通阀的阀门时应先开启旁通阀。使下游侧先充压,当主阀两侧压差小于等于0.3mpa时再开启主阀,且开关氧气阀门的人员不得戴沾有油污的手套;
9、当阀门长时间没操作出现打不开或关不住现象时,要查明原因,不得敲击阀门。阀门按规定开启后,禁止非调节阀门作调节使用;
10、对氧气管道进行动火作业前,须先制定动火方案;其内容包含负责人,操作方案 安全措施 人员分工 监护人 等,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氧气含量必须控制在22%以下;)
11、氧气管道着火时,应立即切断上侧气源;
12、对氧气管道进行检修动火作业时应将氧气进行排空,确认压力降为零后在用空气对管道进行置换吹扫,直到吹出气体中的氧含量在18%-22%为合格才可进行作业,作业前必须将工具及备件等进行严格的脱脂处理,以免发生燃烧爆炸;
13、对氧气阀门及管道进行维修时,维修人员不得戴沾有油污的手套;维修工具必须是专用,且进行严格的脱脂;
14、在氧气维修点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明火作业,且维修人员及监护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处于关闭状态;闲杂人员必须请出警界范围之外;
15、维修氧气阀门及管道的备件严禁使用橡胶垫。
16、焊接氧气管道时,必须将管内氧气排尽,并用氮气置换,当排出的气体中含氧量低于21%时方可动火,不要使焊瘤在管道内部突出,并不得将焊渣留在管道时,以免摩擦发生事故, 放散氧气时,应通知周围严禁动火,并设专人监护。
17、阀前、阀后、弯管、变径管和三通等部位应采用铜管或不锈钢管;
18、碳钢氧气管道应每5年进行一次吹扫,每5年进行一次管壁测试;主要测定弯头及调节阀后的管道;
19、弯头不要采用折皱弯管;管接头不得采用有机物填料,填料及法兰密封垫应采用不易燃烧的石棉、聚四氟乙烯、退火铜片、退火铝片等;
20、在氮气和氩气区域内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窒息措施,作业区内气体含量经确认合格后方准工作
21、氧气、氮气、氩气阀门管道在未经专业人员许可时,严禁乱*改,对于私自乱*改的按情节每发现一次罚款500-1000元处理
22、凡使用单位的氮气、氧气、氩气、空气、循环水、等管道都必须按规定进行刷漆区支管道颜色与主管道保证一致,刷漆范围至气路末端十五天完成进行检查。对于不合格的要进行考核。
23、氧气、氮气、氩气在人员作业区内严禁做为放散气体使用。
24、各种使用氮气、氩气的场所,应定期分析周围大气的含氧量,其浓度不应低于18%。
25、凡氮气、氩气、氧气排放口,放散管口附近应挂警戒线,并悬挂“禁止入内”标志牌,氮气宜高空排。
26、除生产必须用氮气、氩气、氧气之外,其他不准有任何形式的使用(特别是用氧气管吹灰、凉快,那是非常危险的后果是很严重的)。
27、加强巡检次数质量,杜绝跑、冒、漏、滴现象。
28、加强教育学习培训,完善各项制度。
第3篇 安全生产奖罚管理办法
1.为健全和完善安全奖惩机制,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奖惩办法》,结合本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2.安全奖惩范围:项目部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有关人员。
3.安全奖励原则:按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大小、贡献大小、风险大小、安全生产管理难度大小进行奖励,不搞平均主义。
4.安全处罚原则:对违章行为按公司《安全生产“三违”处罚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重大隐患等视具体情况加大处罚力度;发生安全事故的按×××矿建司党发〔2022〕1号文件有关规定处罚。
5.安全奖励资金来源:列支于本项目成本。
6.安全奖励项目
⑴季度安全奖
⑵年度安全风险抵押奖
⑶各类安全专项活动奖
⑷安全立功奖
7.为加强安全过程管理,以日保月、月保季、季保年,设立季度安全奖。项目部正职按季度产值确定奖励标准: 1000万元以上为6000元;分管安全生产技术的副职按90%;其他副职、施工队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技术专业人员、上级派驻的专职安全监督员按正职的80%;其他员工实行项目安全绩效工资。
8.季度安全奖考核兑现
⑴完成季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消灭工亡事故,则按季度安全奖励金额的1倍奖励;否则,不予奖励或扣除一定比例。
⑵完成季度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任务,消灭工亡事故,则按季度安全奖励金额的1倍奖励;否则,不予奖励或扣除一定比例;发生工亡事故的,按奖励金额的1倍罚款。
9.为充分体现安全责任和利益关系,对安全生产主要相关管理人员实行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即交纳一定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与当年的安全风险挂钩。
10.为激发广大员工安全管理热情,为安全工作建功立业,设立安全立功奖。
11.安全立功奖奖励对象
⑴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
⑵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或明显减轻事故危害程度的有功人员;
⑶抢救事故有功的人员;
⑷在安全技术工作中有创新、创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广新技术有卓越贡献的人员;
⑸其他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12.安全立功奖励标准和办法
奖励标准为1000元∽20000元不等。
第4篇 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与考核管理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生产抓规范、监管抓创新、培训抓普及、安全抓质量”的思路,根据矿领导的指示精神,加强职工队伍建设,全面提升煤矿职工安全意识,推动我矿持续健康安全发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特制定《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发放与考核管理办法:
一、煤矿职工安全手册保证井下人员人手一本,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及井下人员领到手册后必须认真学习,前期重点掌握内页入井安全知识。
二、手册必须爱惜、爱护,不得乱图乱画,撕页等现象。如有遗失罚款50元。
三、抽考范围:从第一题至二十八道题。前期每10天考两道题,依次开始。轮考完后进入二十八道题抽考检查。
四、抽查考试时,安监站和培训中心各派一名人员到井口或者到队组进行抽查考试。职能科室管理人员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100元;井下职工如有回答不上者,不得下井并罚款30元。
五、考核管理办法从2023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每各10天进行一次抽考检查。
山西柳林金家庄煤业有限公司
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23年3月26日
第5篇 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2〕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
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省级重点扶贫县
中等发展水平县
经济发达县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
2
1.5
1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混凝土护栏
230
200
160
波形护栏
130
110
90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
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
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2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6篇 设备检修车间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办法
一、目的
为全面贯彻落实西工机段劳〔2022〕71号《工务机械段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办法(试行)》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车间安全管理,有效提高维(检)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完善车间干部责任落实机制和考核机制,实现管理重心下移,促进干部作风转变,确保安全生产基本稳定、有序可控,切实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结合车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
主要职责如下:
1.车间主任负责对车间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写实进行打分。
2.车间安全主管负责对问题的落实整改进行督查督导、深度分析,负责车间日常量化考核信息的收集、统计、汇总。
3.车间财务主管负责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印发月考核通报,收集、存放考核表。
三、考核原则
1.突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2.突出“逐级负责、分工负责、专业负责、岗位负责”的原则。
3.突出“安全管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并重”的原则。
4.突出“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的原则。
四、考核办法
1.适用范围:车间管理人员6名,其中管理干部5名:主任1名、书记1名、主席1名、副主任2名(副主任陈建华在路局驻勤),行政管理员1名;工程技术人员7名:安全员1名、设备主管1名、技术主管1名、财务主管1名、材料主管1名、职教管理员1名、自轮管理员1名。
2.车间生产管理干部指标
结合车间实际,车间生产管理干部岗位量化指标如下(其中纳入考核问题中劳动安全问题不低于总数的25%,纳入考核的b类及以上问题不低于50%):
项目 姓名 下现场天数 (天) 添乘 (次) 跟班 作业 (次) 夜查 (次) 纳入考核问题(件数)
胡成(主任) 14 4 1 2 4
王内蒙(书记) 14 4 1 2 4
张振新(副主任) 14 4 1 2 3
高瑞龙(主席) 7 2 1 1 2
3.车间专业管理干部指标
车间专业管理干部制定专业管理问题库,每月至少发现2件专业问题,并在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中填写个人写实。
4.考核内容及标准
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分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两大项。过程考核和结果考核基础分均为 100 分。过程考核包括“安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加减分”三个部分(详见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结果考核包括安全事故、设备故障、安全问题、段“一个车间一个科室”督查结果和上级部门专项检查评价结果五个部分。
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由车间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个人自评情况及月度工作简要写实,按照过程考核、结果考核的原则进行打分,以分计奖。
5.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
每月末25日18时之前,根据车间管理干部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中内容,首先根据过程考核、结果考核中相关项目进行自评打分,其次根据安全职责履行、量化指标完成、发现典型问题、安全履责扣分及加分进行简要写实,交车间主任或书记进行点评打分,结果纳入月度安全考核。
五、奖金分配办法:
总额:车间被评为优秀的(综合评价结果 1.8 及以上),按照人均500元奖励;被评为良好的(综合评价结果1.8 以下 1.7 及以上),按照人均300元奖励;被评为合格的(综合评价结果1.7 以下 1.6 及以上),不奖不罚;被评为失格的(综合评价结果1.6 以下),按照人均200元考核。
个人:根据领导评定的车间个人考核得分,计算个人得分占车间干部总分的比例,用比例在车间奖金总额中换算个人奖金额(详见附件)。
六、干部日写实:
1.日写实是各级干部落实安全职责的真实记录。干部对现场检查、夜间抽查、添乘检查、跟班作业等检查项目,必须坚持全方位写实。通过日写实及时发现、分析和研究、解决现场作业中存在的关键性、倾向性问题。
2.干部现场检查必须提前掌握并拟写检查项目内容,即被检查项目的作业程序和每个程序的技术标准、作业标准和所具备的作业技能等,以提高现场检查的针对性。
3.干部写实时要严格按照量化指标要求,将下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项目、发现和解决的问题等逐项记载,并录入“安全风险问题信息管理系统-干部写实”相关栏目中。
4.干部除使用纸质考核表外,干部月度岗位履责情况一律录入“安全风险问题信息管理系统-干部写实-干部岗位履责”中,实行网上流转。
七、奖惩:
1.考核结果整理统计后交财务兑现。
2.对未按照量化指标完成任务、日工作写实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的干部,由车间安全员按照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提报车间严肃处理。
附件:1、车间主任月度安全管理履责考核表(一岗一月一表)
2、专业管理干部专业问题库
3、奖金分配表(段定)
设备检修车间
2023年9月9日
第7篇 选钛厂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消防安全责任及措施落实,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厂生产建设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及《矿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和《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二)本办法规定了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要求、考核、奖励与检查等。
(三)本办法适用于本厂下属各车间、质检科、扩能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四)本厂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 和“专门机关监督与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逐级负责制。
(五)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厂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厂各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消防管理工作。
(六)本厂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是消防安全直接责任人,负直接管理责任。其他领导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厂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七)本厂消防安全工作在主管厂长领导下,由安全环保科行使消防安全管理职能。
(八)各单位要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职责
(一)厂防火安全委员会
主 任:戴向东、张辉武
副主任:郑善奎、赵移风、李泽开
成员单位:安全环保科、生产科、设备科、科技科、人力资源科、办公室、政工科、工会、财务科、项目部。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消防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负责承接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和标准,健全、完善本厂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检查、督促本厂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职责,执行消防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3、确定部门(车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4、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布置消防安全工作;
5、研究解决重大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对在消防工作上做出显著成绩或因违反消防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人员做出奖罚决定;
6、负责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投入及有效实施,保障本厂消防设施、器材的配置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检查、督促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消除事故隐患;
8、组织制订本厂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并保证其可操作性;
9、负责处理各种紧急情况,发生火灾时迅速成立灭火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扑救工作,追查火灾原因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二)本厂防火安全委员会灭火指挥部设在厂调度室,电话:3384405、3384505。
(三)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其职责是:1、在厂防火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监督、检查和指导全厂防火安全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的消防法律法规、公司消防管理制度及标准和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决定;
3、拟定本厂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办法,起草工作计划、总结、报告等;
4、查处火灾,纠正和处理违章行为;
5、对各单位落实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隐患,立即采取强制措施,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7、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和全厂性防火安全检查,制定防火安全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
8、监督指导各单位建立健全防火安全责任制;
9、确定重大、一般火灾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隐患单位进行整改;
10、监督、检查各单位对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添置、维修、保养和管理情况;
11、组织和训练义务消防队;
12、购置、配备和维修灭火器材;
13、审定防火重点单位、重点部位;
14、接受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的查处;
15、提请防火安全委员会,表彰防火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处罚违反消防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四)消防安全责任人
1、贯彻执行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两级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掌握本厂的消防安全情况,保障本厂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本厂的生产建设管理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3、确定各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4、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6、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制定符合本厂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五)消防安全管理人
1、对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拟定本厂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3、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检查、督促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落实到位;
4、拟定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本厂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配置与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与安全出口通畅;
6、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7、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工作。
(六) 部门职责
1、安全环保科:
1.1负责本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2负责全厂消防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考核;
1.3组织制订本厂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汇集、通报、处置消防安全信息;
1.5审定、管理防火重点部位;
1.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调配;
1.7初起火灾扑救组织、指挥;
1.8消防重点工种、义务消防队培训;
1.9易燃易爆物品安全;
1.10动火作业、电炉使用许可的办理;
1.1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1.12建筑消防设施、电器线路检测;
1.3内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2、 政工科:负责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宣教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规和公司、本厂的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宣传教育。
3、人力资源科:
3.1负责将消防安全的有关法律规章、安全规程和岗位火灾危险性、灭火器材使用方法、初起火灾扑救、疏散逃生等消防知识与技能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3.2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外协工)进行岗前消防知识培训;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奖励考核决定。
4、 设备科:
4.1负责全厂室内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水源管路的改造维修;全厂电力运行设施、电气(电器、燃气)设施设备的消防安全;
4.2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资料送审;
4.3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部分的内部审核、消防工程部分的内部验收;
4.4建筑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等管理;
4.5负责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灭火系统的管理。
5、 财务科:负责消防管理各种经费的落实和核销。
(七)车间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为本车间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
3、确定消防安全责任;
4、建立健全并实施车间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消防重大问题;6、组织实施对本车间消防设施与灭火器材的维护保养;
7、根据规定组建车间义务消防队;
8、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和防火技能的宣教培训;
9、组织制定符合本车间实际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10、完善车间消防档案和基础台帐;
11.及时扑救初始火灾并及时上报,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取证等消防安全职责。
三、管理内容与要求
1、本厂粗粒、细粒硫酸柴油罐区为厂一级防火重点部位,办公楼、化验楼、物资库房、高压室(1#、2#、3#)、粗粒、细粒配药间、煤气调压站、煤气燃烧炉操作室为厂二级防火重点部位;车间(部门)必须建立相应部位场所的防火档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将有关制度规程上墙,组织实施每年不少于一次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2、严禁任何人员在本厂具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一级、二级防火重点部位场所使用明火或和电、气焊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在禁火危险部位场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单位,必须在消防管理部门办理《动火许可证》,同时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并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施工),动火人员必须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离地面1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专人在下方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3、本厂电工、电焊、气(割)焊、化验、库工等工种人员,为厂内部消防安全有关重点工种人员;车间(部门)必须建立消防重点工种档案,并制订相关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重点工种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一年二次对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落实重点工种生产工作现场的日常消防监护;
4、消防管理部门按规范建立健全本厂防火档案和消防安全管理各类台帐;车间(部门)必须按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防火档案及制订本单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健全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宣教培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基础台帐;同时车间(部门)要按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并一年二次组织实施义消队消防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5、消防管理部门组织每月对全厂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车间(部门)每周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班组每班对本班区域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火险隐患的及时发现和整改落实;消防管理部门检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消防员签字确认在限期内落实整改,车间(部门)自查发现的火险隐患由车间(部门)自我整改;已落实的整改事项或一时无法实施的整改问题,必须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核查备案;车间(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必须如实反映记录在案,严禁弄虚作假应付检查现象;
6、各单位的职工严禁违规用火用电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损坏和擅自动用、拆除、挪用消防设施、器材及埋压、圈占消火栓(箱)、占用防火间距、封闭安全出口、堵塞消防(疏散、灭火器材取用)通道;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电炉,必须申报消防管理部门并经办理《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各单位需动用或补充消防器材设施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报废的消防器材设施必须如数交回主管部门处理,生产作业现场及工作场所不得遗留废弃的消防器材设施;所有职工必须维护消防器材设施安全,确保消防器材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在位完整有效;
7、本厂新建、改建、扩建、大修、二次装修工程,应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设计,职能部门需将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辖区消防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原消防审核单位进行验收;本厂局部改建、扩建、装修等建设工程,职能部门在与施工单位订立的合同中必须明确双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责成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公司及本厂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管理部门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应行使“小甲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检查监督和考核管理职责;
8、各单位所管辖使用的生产作业施工现场和物资库房等部位场所,其易燃可燃物必须随时清理;车间(部门)的汽油、柴油、98#油、丙酮、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其放置点内的杂物及周边的干枯杂草树叶竹叶等易燃物质必须及时清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违规存放或私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违规在厂区流动吸烟、乱扔烟头、生火做饭及焚烧垃圾、胶皮、杂草、树叶;
9、车间的检修人员切割钢铁作业,作业前要清除现场周边的杂草树枝塑料及钢铁中的油渍胶皮等可燃易燃物,同时要保证切割现场的每个切割作业点设置2具4kg的灭火器,并做好切割作业中的防火监护,一旦燃火要迅速组织扑救控制火势;作业完毕必须进行检查,清除切割的钢渣火星;
10、本厂新进聘用的大学生、外协工等入厂人员及内部转岗人员,必须经教育培训部门、消防管理部门、车间班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安排上岗;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及电工、电气焊工、喷漆工等消防重点工种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11、各单位部位场所发生火情,必须在5分钟内快报消防管理部门和调度室(3384405、3384505),并同时拔打119报警;发生火情的单位必须迅速组织调派人员,实施初起火灾扑救应急措施以免引发更大的火灾事故,并保护好火灾现场配合消防管理部门与公安消防机构调查;
12、发生火灾的事故责任车间(部门),必须在12小时内向消防管理部门报送事故书面材料(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性质,事故的原因及经过,事故的教训及预防整改措施,事故处理情况等);凡发生火灾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或连带责任。
四、考核、奖励与检查
1、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3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200元;
2、发生重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2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400元;
3、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按直接财产损失金额的10%扣减事故责任单位的奖金,考核责任者600元;
4、一年内重复发生两起以上火灾事故的,加倍考核责任单位;
5、发生火灾事故,扣减直接责任人奖金200元至500元,扣减单位主管领导奖金200元至300元;
6、车间(部门)及个人未履行未尽到安全责任,不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考核责任单位200-1000元;
7、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的一般或重大火灾隐患,每发现一起考核责任单位200-2000元;发现存在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未按要求期限整改的,按以上标准加倍考核;确系内部一时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必须在整改期限内向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及整改计划、防范措施等书面材料,情况属实的可不予考核;
8、未办理《动火许可证》和《电炉使用许可证》而动火和使用电炉,考核责任单位200元/次;
9、车间(部门)、班组未按要求进行消防检查,记录不全,弄虚作假,发现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00元,考核责任人50元;
10、未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消防报表或报表错误,考核责任单位100元;
11、未在规定的时间按要求完成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考核责任单位200-500元;
12、被公司或公安消防部门检查考核及处罚,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厂部不再重复考核;
13、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14、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厂经济责任制考核,每月5日前由消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报厂经济责任制管理办公室执行;
15、安全环保科负责检查各职能部门和各单位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五、附 则
(一)术语、定义及缩写语
1、公司-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
2、本厂-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3、各职能部门-本厂机关各科室
4、各单位-本厂下属的各车间、质检科、项目部、机关各科室
5、消防重点单位是指在消防监督对象中,火灾危险大,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害大、影响大以及发生火灾的次数比率高的单位。
6、重点防火部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的部位,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财产集中、人员集中的部位等其他需要确定的重点防火部位;
7、火灾隐患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卫生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有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8、防火间距是指为防止建筑间的火势蔓延,在各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称为防火间距。
(二)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攀钢集团矿业有限公司武装保卫工作考核细则》和本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四) 本办法解释权属矿业有限公司选钛厂。
第8篇 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管理办法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保护员工职业安全健康,有效的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车间、处室的安全卫生管理。
2 主题内容
根据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安全卫生环保检查等管理办法。
3 安全卫生教育培训
3.1 职责
3.1.1人力资源处负责组织新员工及特殊工种人员的办班培训、考试。
3.1.2制造处负责各种安全卫生教育工作。
3.1.3各用人单位负责本单位受教育人员的组织及协调工作,完成员工及本车间教育。
3.2新员工三级安全卫生教育
3.2.1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包括厂级、车间(处室)级、班组级安全教育。
3.2.2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对象,由人力资源处确认签定合同的新进厂员工和代培实习人员。
3.2.3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内容
a厂级教育内容包括:安全卫生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工厂劳动卫生和安全生产的基本情况,工厂安全卫生管理,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
b车间(处室)级教育内容包括:本单位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
c班组级教育内容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工作中安全注意事项,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劳保用品(用具)的正确使用,防火防盗安全。
3.2.4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组织实施
a工厂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由人力资源处在分配工作前将人员组织好,通知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厂级教育。
b新招员工、代培实习人员经工厂级教育后接收单位在接收新员工同时,完成车间(处室)和班组(岗位)两级教育。
3.2.5三级安全卫生教育管理
新进厂员工完成三级安全卫生教育后,按工厂、车间(处室)、班组三级认真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卡”,由制造处安全管理部门存档,并作为领取劳保护具的依据。
3.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1工厂特种作业范围
a电工作业
b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c起重和起重机械作业
d厂内机动车辆驾驶
e锅炉、压力容器作业
g根据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由省、直辖市政府部门确定的其他作业
3.3.2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复训(按cb5306-85执行)取得有效证件后,由人力资源处、制造处登记备案。
3.4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
3.4.1专(兼)职安技员的培训由安全管理部门每季度组织一次学习。
3.4.2学习上级近期颁发的有关文件、条例、专业技术知识,及工厂安全卫生情况。
3.5复工教育:凡长假人员、下岗人员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接受本单位复工安全卫生教育。
4 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4.1 职责
4.1.1制造处负责国家及工厂颁发的有关安全环保法规、法令和制度的贯彻与组织实施,负责安全环保工作的布置、检查、考核工作。
4.1.2各单位主管领导应直接、具体对安全环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全面落实。
4.1.3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制造处进行安全卫生环保综合检查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专项检查。
4.2 检查形式及内容
4.2.1工厂综合性安全卫生环保检查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每年四次,四大节假日各一次。
安全卫生环保大检查由主管领导带队制造处、办公室、综合管理处、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等职能部门参加检查。
4.2.2工厂级综合性安全环保大检查内容
a查思想: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否树立了“安全第一”的思想,是否以对企业、对员工高度负责的态度抓安全环保工作,是否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工作。
b查教育:是否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班前会是否做到了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
c查制度:各单位是否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工厂规章制度,是否做到“先安全,后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d查隐患整改: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是否按时落实整改。
e查生产现场:员工是否遵循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卫生规定,是否有“三违”行为,本单位的安全环保设施、作业环境是否进行重点控制。
f查组织形式:安全环保管理组织是否健全完善、职责明确。
4.2.3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
a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由制造处组织,装备保证车间、保卫处按各自专业负责检查。
b专业性检查的内容包括消防、安全防护装置设施、起重机械、动力管线、环保、工业卫生、锅炉、压力容器等。
c专业性安全环保检查每年冬夏季各进行一次。
4.2.4 日常安全环保检查
a安全环保制度,员工遵章守纪和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标准的情况。
b安全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情况。
c各种机械、电器、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
d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运输作业的安全运行情况。
e高处作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储存及安全使用情况。
4.3 隐患整改
4.3.1制造处安全检查发现的各种事故隐患,向责任单位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4.3.2在检查中若发现或各车间(处室)向制造处报告的重大事故隐患,随时可能给工厂财产和员工生命造成危害,制造处对现场要采取临时措施或派人监护,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3制造处负责将主管领导签署的整改意见通知责任单位和整改单位负责人,落实整改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整改,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4.3.4对事故隐患、各单位应按整改通知要求按时完成,将整改情况反馈到制造处存档;若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在必须采取临时措施的同时,应向制造处说明原因,并同时作出整改计划,报制造处调整整改期。
5 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
5.1 职责
5.1.1企业领导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讨论年度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及审批。
5.1.2年度安全环保项目由各车间(处室)提出申报计划。
5.1.3制造处负责审查、监督、检查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和考核。
5.2 技术措施计划范围和内容
5.2.1 安全技术
以预防工伤事故为目的的一切措施,以保护、保险、信号装置以及安全防爆措施。
5.2.2 工业卫生技术
以改善有害员工健康的劳动条件,防止职业病为目的的一切技术措施,并与企业环境保护措施相结合为防尘、防暑、放毒、防噪音、防震等措施。
5.2.3有关保证生产方面
所需要的设施,指企业部分车间劳动环境与劳动条件较为恶劣的场地,所需的沐浴室、更衣室、消毒间、女工卫生间等。
5.2.4 安全教育、宣传、竞赛等
所需的设施主要是安全技术教育教材、图书、仪器、安全技术培训班等所需要的设施。
5.3 申报安全环保项目的要求
5.3.1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或相关要求,对照安全技术等四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结合工厂特点,提出申报项目;也可由制造处根据上年度安全管理状态,提出安全技术措施、改造项目。
5.3.2安措项目申报时,以正规书面形式(a4纸打印),并附安措项目的图纸及有关资料和材料清单。
5.3.3下一年安措项目申报材料于当年10月底前报到制造处,申报材料必须具备详细的可行论证报告。
5.4 安全环保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5.4.1年度安全环保计划由制造处编制,每年12月前制造处应将下一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草案报送主管领导审批。
5.4.2主管领导每年年底前组织有关部门讨论下年度安全环保项目计划草案。
5.5 安全环保计划的执行
5.5.1安全环保计划按月考核,由制造处负责,各项安全环保项目责任单位应严格执行,特殊情况应在计划完成当月提出具体意见,经制造处同意后修改计划完成时间,否则按未按期完成处理。
5.5.2制造处负责检查督促、协调安全环保计划的实施情况。
5.6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
5.6.1临时小型安全环保项目,主要是指生产过程中临时发生的安全隐患整改项目。
5.6.2小型安措项目各单位提出,经制造处核实、签报工厂领导审批
5.7安全环保技术措施计划项目的完工验收
5.7.1安全环保项目完工后,由设备管理处、制造处组织验收。
5.7.2凡构成固定资产或固定资产增值的安措项目,由设备管理处主持,生产制造处参与,使用单位向装备保证车间点交,项目的资料、图纸由装备保证车间保存。
6 职业卫生管理
6.1 职责
6.1.1制造处负责制定劳动卫生和职业病档案及统计报表制度,开展专[兼]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劳动卫生教育。
6.1.2制造处负责组织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定期体检、复查、治疗、休养,参与劳动能力鉴定。
6.1.3制造处组织会同设备部门、工会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工业卫生项目落实,掌握职业危害情况,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完善劳动保护措施。
6.1.4设备部门负责防尘防毒设备检查,纳入月设备完好考核,制造处负责防尘防毒设备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工作内容
6.2.1制造处、工会等职能部门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职业卫生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
6.2.2制造处按规定不定期检查有害作业规程,对有害作业坚持隔离操作,封闭作业,选择无毒或低毒原材料。
6.2.3制造处负责督促检查职工应按规定佩带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安全卫生防护用品。
6.2.4有关职能部门对从国外引进的在生产使用中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应同时引进或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检查,提出可行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执行。
6.2.5有毒有害作业点应按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环境尘、毒、物理因素布点监测原则》规定,确定尘、毒、物理因素监测点。
6.2.6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点定期监测制度,监测周期按《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6.2.7开展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技术效果评定,确保其正常运行。
6.2.8人力资源处组织对从事有害作业的人员进行就业前健康检查。
6.2.9凡经工业卫生防治部门确诊有职业过敏或患有器质性疾病不能从事有害作业者,经生产制造处备案,由人力资源处给予安排,经确认鉴定为职业病者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根据职业接触有害因素情况,按《职业病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规定的有关内容选择项目定期健康检查。
6.2.10建立健全从事接触有害因素及职业病患者健康档案,并进行动态观察,按规定从六个方面认真填写。
7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包括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穿戴、更换、回收和报废等事项的管理。
7.1 职责
7.1.1 制造处职责
7.1.1.1 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每月将次月的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申请表报送采购处。涉及全厂员工工作服等劳保用品的,另报计划。
7.1.1.2 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经制造处验收合格方可入库。
7.1.1.3 指定专人负责,根据人力资源处的《职工到职通知》确认的工种(职务)和员工的不同劳动条件,按照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审批发放。
7.1.1.4 制造处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罚现场违反劳保用品使用、穿戴的行为。
7.1.2 采购处职责
7.1.2.1 按照制造处计划,采购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所购数量、质量负责。
7.1.2.2 采购处遵循货比三家、控制成本的原则采购。
7.1.3仓储处职责
7.1.3.1对采购回厂的劳动防护用品数量清点无误后,办理入库手续。
7.1.3.2按照审批的领料单品种、数量准确发放。
7.1.3.3每月清点库存劳保用品数量,交制造处。
7.1.3.4发现劳保用品有数量、质量问题,及时报告。
7.1.4领用单位职责
7.1.4.1根据生产(工作)量,按照使用期限如实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
7.1.4.2负责要求本单位员工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立即纠正。
7.1.4.3各单位领导应经常向员工宣传正确使用和爱护劳动防护用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7.1.4.4对特护用品和工作服建立发放档案,劳保用品不得挪作他用。
7.1.4.5负责对需回收劳保用品的定期回收。
7.2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原则
在生产现场凡属必须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则配发防护用品,劳动条件相同的同类工种发给相同的防护用品,但工种相同而劳动条件不同则发放防护用品的时间不同(见附表《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7.3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
7.3.1 从事复合作业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处核定的基本工种发给防护用品;兼职从事其他作业的人员,按工种标准发给必备的防护用品。
7.3.2安全帽、安全带、防毒护具、喷沙衣等防护品的发放均按生产环境的需要配发。
7.3.3凡办理长假、待岗或其他原因连续离岗半年以上者,相应延长防护用品的使用期限。
7.3.4加强对防护用品领用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卡和车间(处室)级个人台帐,职工内部调动其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跟随调动,并长期保存。
7.4一般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7.4.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妥善使用保管,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损坏、丢失的由本人负责赔偿。
7.4.2员工在生产作业时必须按安全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7.4.3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7.4.4严禁带手套、敞开衣襟、袖口操作旋转机械。
7.4.5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护眼镜。
7.4.6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7.4.7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
7.5工作服发放、使用穿着、回收管理
工作服,是指长袖衬衣裤、短袖衬衣裤、夹克工作服、防寒服,是为了规范管理、树立工厂形象,发给本厂在岗职工和短期合同工使用的劳保用品。
7.5.1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1.1发放。厂属各单位得到发放工作服的通知后,据实统计姓名、型号、规格、数量,按时报制造处。
7.5.1.2领取。各单位得到领取通知后,开具领料单经制造处审批后,到仓储处劳保仓库领取或由仓储处送到各单位。
7.5.1.3使用穿着。工厂发给职工的工作服,不得转让、出借、出售给他人使用。工作服的穿着应端正、规范。着装时,衣扣必须扣齐,禁止漏扣、不扣、袒胸露怀等现象的发生。
7.5.1.4 定期回收。新发放工作服时,由各单位统一全数收集上一次所发同类工作服,交劳保仓库。
7.5.1.5离厂收回。凡是离厂人员,必须将所领工作服全数交到劳保仓库,缺失的照原价赔偿。赔偿金交到财务处,方可办理离厂手续。工作服被盗的,由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出具证实被盗的证明可免交。
7.5.2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管理
7.5.2.1领取工作服。由用人单位开具领料单到制造处审批后,到财务处交押金(金额临时通知)。领取工作服时,用人单位同时附“领用人员情况表”(明确领用人姓名、班组、领用时间)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财务处各一份。
7.5.2.2财务处按审批数量收取押金,经办人在领料单上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
7.5.2.3仓储处凭财务处签字或加盖现金收讫章后的领料单发放工作服。
7.5.2.4短期合同工工作服的穿着、使用、回收与职工相同。
7.5.2.5短期合同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退还押金;因个人原因或被企业除名、辞退、解除合同离厂的不退还押金。
7.6 建档
由制造处、仓储处和领用人单位建立个人工作服领用、回收台帐。
7.7 处理
回收的工作服各单位不得擅自处理,一律交回仓储处,可用的由仓储处妥善保管,供一线职工换用;不能用的由制造处作报废处理。
7.8处罚
在生产现场没穿戴或没正确穿戴所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按照重庆潍柴发动机厂《职工奖励、处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罚。
8 现场安全管理
8.1 职责
8.1.1各车间(处室)负责各自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8.1.2制造处对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并完成检查记录。
8.2 管理内容及要求
8.2.1劳保用品穿戴
a员工在生产施工中必须按操作规程要求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b凡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披发、长发,必须戴好工作帽或发网。
c严禁带手套、散开衣襟、袖口操作维修旋转机床或设备。
d高速切屑磨削或颗粒飞溅的场所必须配戴防护眼镜。
e尘毒作业必须配戴防尘口罩或防毒护具。
8.2.2 作业人员
a从事特殊工种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后独立上岗。
b厂区内非吸烟点严禁吸烟。
c严禁酒后上岗、干私活
d高处作业非固定支撑面上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系扣在牢固的结构件上方,禁止任意扔物。
e禁止在没有防护措施的上、下同一垂直面内同时作业。
8.2.3 指挥人员
a各级现场生产指挥人员应执行工厂安全卫生管理规定,对违章行为和事故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
b严禁违章指挥,无知和蛮干等不安全行为。
c遇有复杂的安全技术问题、危险作业现场,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安全措施后作业。
8.2.4 文明作业
a作业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凉鞋和背心短裤。
b严禁嬉戏打闹,离岗和睡觉。
c工件、材料、工具摆放整齐平稳,不占用安全通道,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d生产现场使用的工装、型板、待加工工件等要摆放稳妥,高度不超过1.5米。
8.3 工具、设备
8.3.1手持电动、风动工具。
a防护罩盖或手柄完好无损。
b电动工具开关无失灵、缺损、破裂、插头无破损,规格相符。
c电缆应采用橡胶套软线,无缺损、破裂、接头。
d装夹砂轮应使用专用工具,必须符合要求。
8.3.2起重机械设备
a各种吊索卡具在使用前要详细检查,凡有变形、扭曲或严重磨损等不合要求的严禁使用。
b起重吊索具应挂放整齐,无乱仍乱放的现象。
c起重机械各传动机构、制动装置、限位装置可靠灵敏。
8.3.3电气设备
a电气设备和线路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电气设备必须具有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
b电网接地系统可靠,接地电阻符合要求,有定期检查测试记录。
c临时电源线路必须选用绝缘良好的导线,敷设高架有明显的标志,地面敷设时穿管保护。
8.3.4电焊机、气割工具、电焊工具
a电焊机必须装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线。
b电源线、焊接电缆与电焊机的接线处有屏护罩。
c每台应有单独的开关控制,不得几台共用一个开关,不用时断开电源。
d电焊机应防止潮湿、日晒和雨淋等。
e气割、焊具应完好,无漏气,使用完后关闭气源。
f氧气和乙炔胶管不能混用,氧气为红色胶管。在新胶管使用前应吸除内部的灰尘。
8.3.5 机加设备
a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应保持完好与设备运转联锁。
b操作人员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做到“三好”“四会”严禁超负荷运行。
8.3.6 机动车辆
a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b驾驶车辆时必须思想集中,严禁酒后、超速等驾驶。
c进入厂门、车间、库房限速5km/h.
d车辆载物必须平稳、固定牢固,严禁超载运输。
9 工伤事故管理
9.1职责
9.1.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报告或直接报告制造处和工厂领导。
9.1.2制造处和工厂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上报。
9.1.3发生事故单位应快速组织救护,保护现场。
9.2 工伤认定
9.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9.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
9.2.3 患职业病
9.2.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3 事故报告和处理原则
9.3.1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报告制造处,凡重伤以上事故必须立即报告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9.3.2对伤者的救护应及时有效。
9.3.3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一式两份,制造处和责任单位各留存一份长期保存。
9.3.4重伤以上事故,根据伤者医疗终结由单位和伤者本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和事故经过报告,报制造处留存。
9.4 事故调查
9.4.1轻伤、轻微伤制造处会同责任单位进行调查,召开事故分析会,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
9.4.2重伤事故由主管领导或指定人员组织制造处、人力资源处、工会、纪委等部门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3死亡事故由主管领导会同地方有关政府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9.4.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部门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9.5 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9.5.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9.5.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9.6事故调查组职责
9.6.1查明事故原因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9.6.2确定事故责任者。
9.6.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9.6.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9.7事故调查组的工作任务
9.7.1现场物证的收集
a收集现场破损的部件、破片、残留物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
b收集的物件必须保护原样,不准冲洗与涂擦。
9.7.2与事故有关材料的收集
a受伤者的年龄、姓名、工种、安全教育情况等。
b出事当天伤者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作业位置等。
c受伤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d与事故发生的有关事项的收集。
9.7.3现场材料的收集
a现场目击者的材料。
b事故现场状况(事故现场全貌、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等)。
9.7.4召开调查分析会,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
9.7.5写出调查报告。
9.8 伤亡事故的分析
9.8.1事故调查组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整理,逐一排队进行分析。
9.8.2分析范围
a受伤部位
b受伤性质
c事故起因物
d事故致害物
e伤害方式
f不安全状态
g不安全行为
9.8.3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9.8.4分清事故的责任
9.8.5制定防范措施
9.9 事故的处理
9.9.1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事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9.9.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发现隐患危险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工厂主管部门或者工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3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材料的,按照国家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和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够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9.4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布处理结果。
10 女工特殊保护
10.1 职责
10.1.1厂医院、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业务指导。
10.1.2工会对整个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10.2 工作内容
10.2.1各单位应对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女职工给予劳动保护,并确定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人员。
10.2.2工厂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工作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进、设备更新等各种途径改善劳动条件。
10.2.3从事有毒、有害岗位的女职工,在有特殊生理机能变化时应给予适当的照顾,尤其在发现怀孕,应立即调离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直至婴儿断奶后再回原岗位。
10.2.4对孕期和有两次自然流产史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10.2.5对经期女职工应当给予适当休息,经期不得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或低温、冷水、野外工作等。
10.2.6哺乳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45分钟,多胞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45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
1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1.1 职责
11.1.1制造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检查监督。
11.1.2制造处、质量处负责危险化学品贮存管理。
11.1.3使用单位负责危险化学品的使用过程管理。
11.2工作内容
11.2.1制造处是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实施检查监督。
11.2.2采购生产需要的危险化学品,应按公安部门的危险化学品审批手续统一归口采购。
11.2.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由相关知识的人员押运、交接、验收办理相应手续。
11.2.4剧毒危险化学品应集中存放在一级库内,单独存放,双人双锁保管。
11.2.5各类危险化学品应标明名称、性能、消防方法等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11.2.6易挥发且相互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的物品,不能同柜或同库存放。
11.2.7贮存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必须建立发放记录台帐,记录品名、数量、发放日期、领取人必须签名。
11.2.8剧毒化学危险品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责任制,加强防范措施。对剧毒化学危险品的使用情况要填写原始记录备查。
11.2.9危险化学品库必须有明显的防火标志足够的消防器材,区域内严禁明火,电气设备的开关不得装设在化学危险品库内。
11.2.10危险化学品库保管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内。
12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2.1职责
12.1.1设备管理处负责起重机械的技术、鉴定、维修、保养、更新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存相关技术资料挡案。
12.1.2制造处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及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复训、取证工作。
12.1.3各车间(处室)负责起重机的日常管理及维护,解决查出的隐患及问题。
12.2起重机械的购置
12.2.1工厂购置起重机必须在质检部门认可,发给合格证的专业制造厂选购,起重机的安全、防护装置应齐全完整,并有产品合格证。
12.2.2在起重机的明显部位应有包括起重机名称、型号、额定起重能力、制造厂名、出厂日期和其他所需参数等内容的固定金属标牌。
12.2.3设备部门必须对各单位使用的起重机械、重要的专用辅具建立包括起重机出厂技术文件、安装后的位置、起用时间、维修、检查和实验等记录。
12.2.4起重机械的性能不得任意改变,使用单位若确需改变其性能,需制定详细的工艺技术方案,提交设备能源处批准后方可施工。完工后经设备能源处进行技术鉴定、认可,方可启用。
12.3起重机械的要求
12.3.1起重机械的电气设备应当符合电气安全的要求,各种电器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gb6067--85的设计要求,起重机应设有响铃等信号装置。
12.3.2起重机的卷扬、行车、旋转和变幅等机构必须装有可靠的制动器。
12.3.3各种起重机的梯子、平台、走台和桥式起重机的梁连都应设有不低于1050mm的防护栏杆,各传动装置的危险部位应设有防护罩和防护栏杆。
12.3.4电动起重机必须装有卷扬限制和行程限制器,卷扬限制器应使用滑轮在上升到离卷扬极限300mm以前时自动停止。行程限制器应使起重机在驶近轨道末端或同一轨道上其它起重机靠近时,或在悬臂转到最大角度自动停止。在轨道上转动的电动起重机,都必须在轨道终端设置末端立柱和缓冲器,这种安全限制器禁止当作刹车用。
12.3.5电动起重机的金属构架、轨道以及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其他不带电的金属部分,都必须有保护性接地。
12.3.6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由司机室登上桥架的仓门,应设有联锁保护器。当门打开时起重机联锁断电保护。
12.3.7桥式起重机和其他供电滑线的悬臂起重机,供电主滑线应在非导电接触面涂红色油漆,装设带电的指示灯。
12.3.8起重机的各主要零部件如:吊钩、钢丝绳、卷筒、滑轮、制动器、制动轮等,均应有制造单位的合格证。
12.4 起重机械的操作
12.4.1起重机应由专职司机或使用人,机修人员、专人负责日常检查保养,执行交接班制度。
12.4.2起重司机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从事行车驾驶起重作业。
12.4.3学徒的实习培训驾驶期为半年,在实习培训期间应当指派正式司机随机教练,不准单独操作。单位新培训行车司机,必须报告人力资源处、制造处备案。
12.4.4每班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检查、试吊等工作。
12.4.5起重机的指挥人员应统一指挥信号进行指挥,指挥动作明确,司机听从一名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操作,但任何人发出的停车信号司机都应立即停车。
12.4.6起重机吊运的重物应捆缚吊挂牢固平稳,吊运带有锋口利角的重物时垫好衬垫,吊运时应先吊离地面500mm试吊,证实吊挂牢靠、制动性能良好和起重机平稳后,再继续起吊。
12.4.7起重机在吊物运行过程中,一般应走安全通道,禁止吊物从人头上越过,禁止在吊物上站人,禁止对吊挂着的物体进行加工,不准吊着物体长时间停留,如遇特殊情况时吊物周围应设有明显警示标志,必要时应派专人监护。起重机在吊着物件时司机和指挥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12.4.8当起重机运行时,禁止人员从事检修工作,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起重机上。除停车检修外,禁止在桥式起重机的轨道上站立或行走。
12.4.9悬臂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工作时,其悬臂所及区域内禁止有人,任何情况下吊臂不得站人。
12.4.10起重机的工作地点要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吊运通道应与附近的设备、建筑物等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吊运中发生碰撞。
12.4.11起重机使用应建立设备的保养、检查、维修制度。
13 气瓶安全管理
13.1 职责
13.1.1采购处负责生产中使用的气瓶质量、技术状态。
13.1.2制造处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负监督管理责任。
13.1.3现场使用的气瓶、库存气瓶和运输中气瓶的安全,分别由直接使用者、保管者和运输者各自负责。
13.2 气瓶采购
13.2.1采购处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采购,采购的气瓶应与国家标准的规定相符,安全附件齐全。
13.3气瓶运输
13.3.1汽车运输应有相应的资格,安全标识明显。
13.3.2必须配带好瓶帽,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13.3.3吊装时严禁使用钢绳和链绳直接捆绑吊运。
13.3.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不得与油脂同车运输。
13.3.5气瓶装在车上应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且不得超过五层。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13.3.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
13.3.7溶解乙炔瓶不应长途运输。
13.4气瓶储存的一般原则
13.4.1气瓶储存应置于专用仓库,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13.4.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13.4.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放置,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和灭火器材。
13.4.4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且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横放时头部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13.4.5对于使用乙炔气瓶的现场,储存不得超过三十立方米(相当于5瓶)。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同室储存,并不得储存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3.5气瓶使用
13.5.1使用前应对钢印标记、颜色标记及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使用。
13.5.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电器设备,与明火的距离不小于10米(高空作业时此距离为地面的垂直投影距离)。
13.5.3气瓶使用中直立放置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乙炔气瓶严禁卧放使用。
13.5.4气瓶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或有放射性射线源的场所使用。
13.5.6气瓶严禁敲击、碰撞,严禁在瓶体上引弧,严禁将乙炔气瓶放置在电绝缘体上使用。
13.5.7气瓶应防止暴晒或烘烤。
13.5.8移动作业时应采取小车搬运,气瓶固定牢固,气瓶间应采用木板等非金属材料垫放,防止相互碰撞。
13.5.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永久气体气瓶和乙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
13.5.10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泄漏应及时处理,严禁在泄漏的情况下使用。
13.5.11气瓶出口必须配置专用的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乙炔气的放气压不得超过0.15mpa。
14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1 职责
14.1.1制造处负责重大危险管理情况的监督考核。
14.1.2各危险源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的日常管理。
14.1.3责任单位负责危险源操作人员培训,以及对危险源的监督检查。
14.2 重大危险源管理
14.2.1重大危险源确定:用定性安全评价法确定危险系数,根据工厂情况确定。
14.2.2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责任单位应明确车间(处室)、班组两级责任人,制定日常管理措施。
14.2.3制造处每月对重大危险源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提出意见。
14.3 变配电站
14.3.1变配电站的门窗、排风扇洞口等应装设网孔小于10×10mm的金属网。电缆沟、隧道、进户套等应有防小动物和防水措施,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
14.3.2各种安全用具应完好可靠,绝缘手套、绝缘靴存放在温度适当无酸、碱、油的地方,绝缘棒等应垂直存放在木架上,不得与墙壁接触,有定期检测资料和检验标记。
14.3.3变配电站操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4.3.4非变配电站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出变配电站时,均应填写“进出登记簿”。
14.3.5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时交接人员应详细交清当班电力系统进行状况以及需要说明的情况,接班人员应检查值巡检等工作记录,并清点工作用具。
14.3.6变配电工作人员应遵守《电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
14.3.7变配电站应配备两组消防器材。
14.4油库安全管理
14.4.1保卫处负责油库防火安全的监督检查工作。
14.4.2油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严禁在防火间距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
14.4.3库房内的照明线路及电动设备等装置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设在室外。
14.4.4储存室应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库内干燥杂草应及时清除。
14.4.5各油罐上的呼吸阀每月检查两次并有记录,各放油阀门随开随关。
14.4.6因工作需要进出油库均需填写“进出登记簿”。
14.4.7油库应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可靠性。
14.5木工房安全管理
14.5.1木工房的一切活动应遵守《木工、木模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各种规定、设备的操作管理。
14.5.2保持木工房内通道畅通,支承平稳,圆木要加防滚动楔。
14.5.3铁钉不得散布在生产现场,拆卸的木料堆放要规范,不得有倒立的钉子。
14.5.4定期检查灭火器材设施的有效性。
14.6气体仓库安全管理
14.6.1气体仓库应有明显的禁火标志,严禁带入火种。
14.6.2仓库内照明线路及照明灯具必须符合防爆规定,开关应设在室外。
14.6.3仓库建筑有可靠的避雷装置,室内应保持通风良好。
14.6.4盛装互相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的气体的气瓶,应分别储存在不同室的单室内。
14.6.5储存氧气、氢气可燃性气体瓶,周围10米以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
14.6.6气瓶应立放整齐,设有栏杆或支架加以固定,防止跌倒,并留有适当的通道。
15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5.1 职责
15.1.1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检查与管理。
15.1.2危险作业施工单位负责提出危险作业申请单。
15.2作业范围及审批
15.2.1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禁火区进行明火作业时,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保卫处审批,并对施工场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
15.2.2凡在三级(15--30米)及其以上高空作业,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制造处审批,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
15.2.3高处作业按《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15.2.4需安装使用临时线路单位,应向装备保证车间提出申请,经施工单位领导和装备保证车间审核,由持证专业电工按安全用电规程(架空、接地、挂警示标志等),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6 外来人员及外包工程队安全管理
16.1 职责
16.1.1外包工程队的使用单位负责外包工程队的资格审查,负责与工程队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1.2使用单位负责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安全教育、日常安全、环境管理。
16.2工作内容
16.2.1凡进入工厂作业的外包工程队必须经使用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16.2.2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必须遵守工厂各项安全卫生、环境管理制度。
16.2.3外包工程队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中对年龄、身体状况、素质的规定,特殊工种人员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16.2.4外包工程队必须参加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16.2.5外包工上岗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岗前教育,方可上岗作业。
16.2.6外包工程队应指派专人负责安全、环保工作,50人以上的外包工程队必须设专职安全员,负责现场作业安全环境检查,消除施工过程中的不安全隐患和纠正施工人员的违章行为,做到“三不伤害”。
16.2.7外包工程队及外来人员应自觉接受工厂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环境隐患。
16.2.8工厂内施工的工程队发生重伤、死亡、重大污染事故后要保护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和配合调查,任何人员不得破坏现场。
16.2.9与外包工程队的签约记录和其他安全协议由用工单位保存至该工程队结帐离厂时止。
第9篇 基坑槽开挖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所属各项目部施工现场基坑(槽)开挖的施工程序,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各项目部对基坑(槽)开挖工作的安全管理。
3引用文件
《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
《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手册》
《火力发电厂地基处理技术规定》(试行)dl5024-93
4术语与定义(无)
5职责
5.1项目部负责对开挖工作的综合管理,负责开挖作业的组织、协调工作。
5.2施工单位对施工中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5.3项目部安全监察部门负责对开挖作业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6具体内容
6.1施工前,施工单位根据现场环境特点,以及有关地质勘测报告,确定施工方案,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后执行。
6.2机械化公司根据项目部的要求,提供性能可靠的施工机械和合格的机械操作人员,操作人员应服从使用单位的统一调配。
6.3施工前由施工技术负责人编制施工作业指导书,进行全员安全施工技术交底。
6.4施工单位负责人在开挖前同现场临时供水、供电管理部门联系,确定开挖范围内的临时供水管线和临时供电线路埋设情况,制订防范措施。
6.5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6.6施工中如需进行爆破作业,要由专业化队伍进行施工。
6.6.1爆破工程施工前应指定专人负责,爆破工作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并经县、市公安局考试合格,方可参加爆破工作。
6.6.2爆破工程所用的爆炸材料应根据使用条件选用,并应符合现行的国家及相关的地方标准。
6.6.3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应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
6.6.4由专业化队伍根据需爆破地点的环境及地质条件,制订出施工技术措施,报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审批,并填写安全施工作业票由安全监察部门备案。
6.6.5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施工需要,统筹安排爆破工程的施工。
6.6.6爆破工程爆破完毕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检查核对,确认无危险隐患后,方可开展下一步施工工作。
6.7基坑开挖完毕后,由项目部组织相关人员对基坑的安全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施工工作。
6.8基坑开挖及土方运输过程中,施工单位要注意采取措施,避免产生施工扬尘。
7相关文件
qb 553-18-00——《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及执行管理办法》
8相关记录
“安全施工措施交底记录”
“安全检查记录”
第10篇 选煤厂与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为加强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外委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依据新修订《安全生产法》等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煤集团公司、进出口公司安全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朔中选煤厂内承建工程、洗选运营、推煤装车、矸石外排、煤泥运输、污水处理等外委施工企业单位。
二、安全专职管理机构
公司安全监察科,科长为负责人,成员有副科长、助理等职员组成,负责对外委队伍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主要内容
(一)外委施工队伍必须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外委队伍必须与朔中选煤厂签订安全协议,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抵押制度。
(三)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必须有该企业的委任书或任命文件。
(四)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五)外委队伍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六)外委队伍在安全管理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外委队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领导安全生产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能力,按规定经专业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4、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5、招收的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按规定进行岗前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调换工种的人员,必须进行新岗位安全操作教育和培训,各种教育培训必须记录存档,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6、外委队伍主要负责人、分管副职、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工种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外委运营单位必须与各部门、班组及从业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7、外委队伍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红线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专业规程;
8、重大检修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方案和安全措施。
(七)外委队伍要认真执行朔中选煤厂的各项安全管理决议,必须参加朔中选煤厂组织的各中安全会议,各种教育培训以及各项安全活动。
(八)外委队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正确佩戴使用。
(九)朔中选煤厂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有权参加外委队伍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有特别重大危机人员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有权停止生产。
(十)外委队伍有危机从业人员安全的事故隐患,要及时予以彻底消除,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十一)在职业卫生健康方面,外委队伍必须确保从业人员职业病健康防治档案完善完整,无条件接受朔中选煤厂监督并纳入朔中选煤厂职业病健康监管体系。
(十二)朔中选煤厂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三违”行为、触犯安全红线行为、安全隐患不按期整改消除的,将依据《朔中选煤厂三违行为处罚管理实施办法》、《朔中选煤厂安全红线管理规定》、《朔中选煤厂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行严厉处理。
四、要求
1、朔中选煤厂将外委队伍纳入公司统一的安全管理范围,坚决杜绝“以包代管”的现象存在,严格把好“准入关、责任关、稳定关、监督关、考核关”五个关口。坚决执行“统一推行本安体系、统一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统一推行班组建设、统一安全培训和教育、统一考核”的五个统一原则。
2、在对外委队伍的安全管理中,要切实从源头上把好资质、准入关,执行过程中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对拒不服从安全管理的队伍,果断清除、毫不手软,保证朔中选煤厂有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朔中选煤厂。
二0一五年一月十日
第11篇 煤矿外包施工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节 总则
为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外包队伍安全管理,确保####煤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矿招用的外包施工队是指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经济独立核算,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质的施工队伍。
第二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生产负有统一协调、监督指导的管理责任。并将外来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中,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外包施工队作业区域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其施工队伍的安全教育、安全防护及安全管理纳入正常的安全监督管理之中。将施工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如实告知外包施工队伍,对发包工程项目进行技术交底,严禁以包代管。
第三条 与外包施工队建立较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形成固定的劳务基地,且采取招投标方式选择施工队,并坚持同类型作业只使用一个外包队的原则,对不服从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的外来施工队伍和劳务用工,有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立即终止合同或辞退,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不再重新录用,并严禁外来施工队伍将承包工程项目进行二次转包。
第四条 矿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招用的外包施工队进行安全施工资质审查登记。严禁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应具备以下安全施工资质证明:
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印章)。
2、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3、外包施工队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复印件。
4、外包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及安全操作证(正本)复印件。
5、外包施工队伍按花名册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复印件。
第六条 矿对聘用的劳务用工和施工队及时进行入矿前三级安全教育,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的日常安全生产教育与考试。
第七条 矿聘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劳务用工:
1、年满18周岁,不超过50周岁。
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外包施工队主要负责人是外来施工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保证安全生产投入,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加强对聘用人员的安全技能培训教育和有关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并建立记录,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事故整改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文明施工,保持作业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 外包施工队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进行危险源的辩识,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同施工人员划分班组及班组安全员组建情况,报矿安全部门审核备案。矿安全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外包施工队和劳务工参加安全检查和安全例会,及时传达施工安全情况和安全要求。外包施工队在施工方面必须接受矿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主动向矿汇报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 外包施工队发生轻伤、重伤事故由外来施工队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落实伤者工伤待遇;发生死亡及死亡以上事故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矿及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部门,并会同当地安监、公安部门、工会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第十条 矿对外包施工队及使用劳务用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伤亡事故纳入矿安全管理考核之中,对外包施工队按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中的规定收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依据《安全奖惩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节 外包施工队员工安全教育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预防和减少外包施工队发生各类事故,根据矿相关安全教育制度的要求,结合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坚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对新入矿的员工必须接受矿、工区(车间)、队(组)三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小时。并经考试合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三条 承包施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组织员工参加项目部每周两次的安全活动及安全学习。队(组)班前会上必须进行班前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使每个员工懂得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自我防范,做到三不伤害;全年所属员工在岗安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20小时。
第四条 调换工种人员必须到项目部接受安全教育,再经过队(组)安全教育,项目部记录在案后,才能上岗作业;员工必须自觉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安全技术学习。
第五条 离岗15天以上的员工必须经过项目部、队(组)的安全教育,方能安排工作。
第六条 队(组)安全教育内容:
(1)劳动纪律、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违章事故案例及预防事故措施;
(3)安全、消防、环保装置及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的性能及使用办法。
(4)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护知识。
第七条 处罚
(1)矿将对外包施工队员工的安全教育列为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的内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复岗、转岗等日常的安全教育工作,教育情况登记台帐,并建立外包施工队班组建设台帐。
(2)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安排员工上岗的,一经查实,一次给予外包施工队500元/人·次的处罚,年内出现三次,不再允许其承包工程。
第三节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及时报告和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积极采取措施,防止重复事故的发生,规范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管理,促进我项目安全工作,保障安全生产,保护人身安全结合我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定义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是指在本项目生产、工作区域范围内,非本项目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 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范围
1、在矿生产、工作区域中发生的与生产、工作有关的伤亡事故,均作统计上报;
2、所有与矿承包的工程,在施工承包工程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必须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矿上报,并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3、外包施工队员工不在本矿生产、生活区域发生的伤亡事故不作统计上报;
4、项目外任何单位、集体、个人承包工程,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向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上报。
第四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伤亡事故报告
1、轻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逐级报告矿安全部门,并由发生事故单位(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在一个星期内填报《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安全部门;
2、炮烟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应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
3、重伤、死亡事故发生后,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年龄、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和原因,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矿安全部门,矿安全部门接到报告后再通知相关人员。
第五条 事故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相关人员必须立即组织进行抢救,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事故需要移动现场部份物品时,应做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
第六条 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1、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都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分析;
2、轻伤事故、重伤事故的隐患由外包施工队组织,安全部门参与进行调查分析,由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报一份给矿安全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发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规定
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施工期间,凡发生伤亡事故均按照《安全奖惩办法》进行处罚。并将罚款列为安全专项奖励基金。
第八条 事故档案管理
1、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登记表;
2、外包施工队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3、现场调查笔录及现场图纸、照片;
4、人证、物证材料;
5、经济损失计算单;
6、死亡证明书;
7、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8、事故结案报告及上级批复文件等。
第九条 上述规定若与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伤亡事故统计上报的规定发生矛盾时,按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包队施工的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防止事故发生,维护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国矿山安全法》及石家坡煤矿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是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石家坡煤矿外来承包工程施工的单位、团体和个人;本办法作为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包队员工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考核、分析事故、追究责任的依据。
第四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石家坡煤矿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本着“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管理工作体制。
第五条 外包施工队安全生产实行安全生产合同化管理,明确承包方与发包方双方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严密界定各自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承包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三证齐全,即“经营执照,安全管理资质证,经营项目资质证”,并经审查和验证,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安全监管资质证,方能签订《承包工程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七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严格执行矿安全教育制度,对施工人员及新进矿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认真核实登记人员的籍贯、身份证号码、简历等情况,建立员工档案,做好登记台帐,按矿上的规定组织开展安全学习活动。
第八条 各外包施工队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者,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各外包施工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驻地代表人依法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保证承包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同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各外包施工队专(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各种安全检查和会议,负责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所在安全部门或向矿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操作,违章指挥的,必须立即制止。
第十一条 所有外包施工队员工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合同》要求,遵守和执行我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落实责任和安全措施,接受矿安全监察人员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各外包施工队必须服从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合同化、法制化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矿查获外包施工队员工违反矿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作业程序标准,比照矿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第一次违章,现场批评教育,并罚款100元;第二次违章,进行安全教育学习,考试合格方准上岗,并罚款200元;第三次违章,责令外包施工队负责人辞退此人员。
第十四条 外包施工队负责人安全管理不到位,或其员工严重违章,造成各种事故,给矿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经济损失二倍处罚外包施工队负责人。
第十五条 外包施工队员工凡故意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按原价二倍赔偿,若数额巨大,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外包施工队法人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
1、对承包经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总责,保证员工的安全生产权利;
2、服从石家坡煤矿的安全管理与协调,执行各种安全指令。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矿上的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对所用员工实施安全管理;
3、对工程施工中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负责,保证资金投入,及时整改隐患;
4、依法为所用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
5、组织所用员工参加我矿实施的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保证所用员工持有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证或特殊工种操作证;
6、保证设施、设备完好,达到我矿设施、设备管理的规范、标准要求。
7、配备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合格劳动保护用品。
8、对员工实行日常安全教育。
9、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
第十七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第五节 安全奖惩办法
××煤矿与各外包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矿建单位缴纳安全风险金10万元、土建5万元、安装5万元,从工程款中扣除,对出现安全问题的,按以下规定考核追究:
(1)发生重伤1人次事故,对施工单位罚款5万元。
(2)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每人次对施工单位罚款20万元,罚没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下月重交)。
(3)外包施工队在承包项目一年累计发生工亡事故3人以上(含3人),自动解除当年的工程承包合同,下年也不准再签合同。
(4)发生瓦斯、煤尘、水、火、机电、提升运输等重大侥幸事故,按死亡事故进行追究处罚。
(5)全年考核指标完成,将剩余的风险金返还给施工单位。
第12篇 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及市有关安全法规、规定,结合京西集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1.2安全防护的管理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安全防护指在施工程及其附近区域,因需要而设置的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等工程,以及防止作业人员发生高处坠落而设置的防护栏杆、防护盖板、防护门、防护棚等设施,在搭设、使用、维护方面的管理。
1.3凡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所属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现场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安全防护管理岗位责任制
2.1项目经理
2.1.1项目经理对施工现场内所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规范要求负全面领导责任。
2.1.2负责参加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1.3负责配备一名安全防护专业管理负责人及满足施工需要合格的脚手架作业人员。
2.1.4负责组织对脚手架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并监督专业工长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监督作业班长合理安排作业人员的工作。
2.1.5支持技术负责人做好安全防护的技术措施和对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
2.1.6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整改事故隐患。
2.1.6负责购置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防假冒伪劣产品进入施工现场。
2.2项目技术负责人
2.2.1对施工现场内的各种防护设施负技术责任。
2.2.2负责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符合现行规定要求,在技术上给予保证。
2.2.3负责协助辨识小组进行安全防护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策划工作。
2.2.4负责编制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施工方案,并提供给作业班长(安全防护技术措施)的文字资料。
2.2.5负责组织和领导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验收工作,并在验收单上签字归档。
2.2.6协助项目经理做好脚手架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
2.3安全防护负责人
2.3.1负责贯彻国家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负直接管理责任。
2.3.2协助项目经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责任制及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2.3.3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符合现行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及各种脚手架的搭设方案。
2.3.4协助项目经理对现场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知识的教育、考核及培训工作。
2.3.5协助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脚手架的验收工作,并填好验收单。
2.3.6负责安全防护用品及安全防护材料的检验及鉴定,及时制止伪劣产品进入现场。
2.3.7配合有关人员对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和整改。
2.3.8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内业资料的建档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2.4架子工班组长
2.4.1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4.2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的工作。
2.4.3组织班组人员经常学习安全操作规程,不断提高每个人的安全生产技术素质。
2.4.4指导和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4.5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班前安全讲话,做到不违章指挥。
2.4.6做好入场三级教育工作(班组安全教育)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的安全状态,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同时报有关领导。
2.5脚手架作业人员
2.5.1对现场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负直接操作责任。
2.5.2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随时处在良好的工作状态。
2.5.3负责施工现场内的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和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异常现象应及时采取措施预防事故的发生。
2.5.4积极宣传安全防护知识,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操作。
2.5.5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关心,互相协助,共同搞好安全防护工作。
2.6一般作业人员
2.6.1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负直接的维护责任。
2.6.2作业人员在使用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时不得随意挪动和拆改防护设施。如确需要改动时,应请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6.3每个作业人员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2.6.4加强自身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素质。
第三章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3.1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3.1.1从事脚手架作业人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条件,经过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3.1.2严格执行脚手架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并有责任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3.1.3按照作业要求正确穿戴好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严禁酒后作业。
3.1.4各种脚手架、龙门架、井字架及防护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市有关规范、规定、标准搭设,并经技术部门验收后,方可交给使用班组。
3.1.5正确使用防护装置和防护设施,对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警告牌、安全标志等不得任意拆除和随意挪动。
3.2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3.2.1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对作业人员进行正确施工程序的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明确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和安全措施。
3.2.2安全技术交底应由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或负责分部、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编写。
3.2.3作业班组长应严格按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对全体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再交底。
3.2.4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应有双方签字手续,并及时归档妥善管理,以备查验。
3.2.5交底人应及时对被交底人进行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并报有关人员。
3.2.6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根据施工部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编写,不得后补。
3.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3.3.1新入场的脚手架操作人员,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必须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第三级安全教育)并及时参加特殊工种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作业。
3.3.2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标准、劳动纪律、工伤事故案例、领导防护用品、用具的使用与管理、处理意外事故、紧急自救、互救知识、安全防护设施的构造、性能作用等。
3.3.3除专业教育外,还应建立日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使脚手架作业人员,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懂得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科学知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制度。
3.3.4脚手架作业班长组,必须按规定建立班前讲话制度,作业班组长根据当天作业的特点,结合安全技术交底的具体内容,给参加作业的全体人员,认真讲解正确的操作程序和工作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并做好班前活动记录,以备查验。
第13篇 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验室安全管理。驻校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四条 学校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验工作实际,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处置预案。
第五条 学校应当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 学校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或单位,应当追究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参与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
第九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学校各二级单位必须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程,明确实验室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学校或各二级单位应结合实际,区分实验室类型,分别制定管理细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机构与队伍。
第十一条 学校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与各二级单位责任人,各二级单位责任人与各系所(室),各系所(室)与各科研实验项目负责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学校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思想,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有条件的高校可设置适当的安全教育学分。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逐步建立完善实验室准入考试制度,采用网上考试系统、书面考试和实际操作等方式对实验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实验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参与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实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学校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尤其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安全危险和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和监管,使其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
(二)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报备制度。对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应建立审核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落实“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主管部门安全合格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后续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学校实验室使用化学危险物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从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学校应当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五)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六)学校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七)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七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学校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四)学校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第14篇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方电网公司)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南方电网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以及公司安全生产一号令的精神,结合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1.3 本办法适用于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有关工程。凡是参与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南方电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
1.4 各子公司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1.5 负责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建设的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1.6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预防。
2 管理机构
2.1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南方电网公司为系统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级市和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2 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
2.3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
3 责任制
3.1 南方电网公司:
3.1.1 制定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3.1.2 监督、检查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2 建设项目单位:
3.2.1 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2.2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2.3 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3.2.4 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3.2.5 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3.2.6 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3.2.7 要求施工单位有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要求和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3.2.8 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群伤或其他影响较大的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3.3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3.3.1 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3.3.2 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的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3.4 设计单位:
3.4.1 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3.4.2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3.5 施工单位:
3.5.1 在承建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承担承建范围内的全部安全生产责任。
3.5.2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5.3 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网和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保证和安全监督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
3.5.4 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应通过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15篇 风电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04]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
第16篇 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严格贯彻国家、行业的相关规定、标准,明确集团总部、区域公司、项目部对工程安全的责任,制订本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3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出自五洋工程施工管理制度)
3.《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安全、质量、设备检查流程》
4.《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 50656-2022)
5.《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4条 主要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抽查。
2.区域公司工程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安全的监督、检查。
3.项目部:负责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遵守各项与安全相关的规定。
第二章 安全方针和安全目标
第5条 安全方针。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6条 安全目标。集团公司领导制定出年度安全目标;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制定的年度安全目标进行量化,并分解到各个区域公司;各区域公司接到下发的安全目标,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策划方案,将目标落实到各项目部;各项目部是安全目标的实施者,负责在项目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落实各项方案,最终完成下达的安全目标。
第7条 指导原则。安全目标的达成过程要做到层层落实,集团工程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策划完成集团公司的安全目标,区域公司主要负责生产监督,策划完成本区域公司的安全目标,项目部主要负责生产实施,在区域公司的指导和监督下,完成项目的安全目标。
第三章 项目开工
第8条 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每个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项目结构、施工环境、施工条件,项目部负责组织技术人员和工地安全员编制好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区域公司对“安全生产条件备案表”核准后,上报集团工程管理中心批准实施,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工。
第9条 安全技术措施执行。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遇到因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第10条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审批。项目部负责制订每一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在开工前把编制好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送交区域公司进行审批,所有工程安全专项方案应经集团企业技术中心和总工审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才可以实施。
第11条 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必须与下达施工任务同时进行,新进场班组必须先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再上岗。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项目部要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针对施工实际和安全操作规程,既有总体交底又要交底到班组及特殊作业人员。具体规定可参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第12条 建立安全应急预案。项目部负责建立应急预案机制,落实应急措施责任人员、相关联络机构、应急措施费,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改进。
第四章 安全检查
第13条 检查的职责。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对区域公司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以及对项目部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抽查。
2.区域公司:负责对所属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与指导。
3.项目部:负责工程建设安全的保证与自查。
第14条 检查的频度。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实施每季度大检查,检查范围全年覆盖集团公司所有区域公司,抽查部分项目部。
2.区域公司:对所属所有项目部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同时组织不定期的各项专项检查。
3.项目部:对建设中的工程实施经常性的自检。项目负责人组织一周一次的安全检查,安全员负责每日安全巡查。
第15条 检查的方法。现场安全检查、文件、资料检查。
第16条 检查的内容。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对区域公司的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执行;
②安全管理制度及其支持性文件的实施和各种专项检查;
③岗位职责的落实和目标的实现;
④对整改要求的落实。
对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实施检查,包括区域公司对所属项目部安全检查的频次和整改记录,以及区域公司对安全目标的落实情况;
2.区域公司对项目部的检查内容:
①项目安全管理策划结果的实施;
②对本企业、发包方或监理方提出的意见和整改要求的落实;
③合同的履行情况;
④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五章 安全整改
第17条 安全问题识别。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第18条 安全问题整改。一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问题,检查方向被检查方开具《安全整改单》,并留存记录,作为整改回复的依据。
第19条 安全整改原则。按三定(定员、定时、定措施)原则进行整改。
第20条 安全整改流程。参照质量整改流程。
第21条 责任明确。
1.集团工程管理中心:监督区域公司的安全管理行为。
2.区域公司:督促项目部安全整改措施的落实,负责安全整改的封闭以及安全问题的总结和后续预防措施监督实施。
3.项目部:落实安全整改措施,保证安全整改的完成及避免后续类似安全问题的再发生。
第22条 整改落实。参照质量整改落实。
第六章 安全验收
第23条 验收标准。
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22)
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规范》(jgj46-2005)
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24条 一般分项分部工程安全验收。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后,项目部的施工班组进行“三检”,在此基础上由项目部的安全负责人、项目经理进行评定验收合格后报监理单位。
第25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验收。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项目部应定员根据专项方案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施工作业的监督检查,完成后在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单位进行联合检查,同时上报区域公司,区域公司应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记录在案。
第七章 安全管理活动评价
第26条 检查评价和年度评价可参照质量管理活动评价。
第八章 总结
第27条 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要组织区域公司和项目部负责安全管理的人员进行讨论总结,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总结经验,推广学习,每次总结经验要填写《安全总结记录表》,存档以备查阅。
第九章 附则
第28条 本办法由集团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起草、修订、监督执行及解释。
第29条 本办法经集团高层经营班子会议审议通过,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30条 附件:(1)工程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2)安全总结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