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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管理办法模版【16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3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第1篇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

技术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技术管理办法【1】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建立符合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特点的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是指专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为机关履行职责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其职责具有强技术性、低替代性。

第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业内认可,坚持分渠道发展、专业化建设,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机关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根据工作性质、专业特点和管理需要,在以专业技术工作为主要职责的机关内设机构或者岗位设置。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机关依照职能、国家行政编制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职位设置范围等,制定本机关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并确定职位的具体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省级以下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方案,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八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进行管理。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分为十一个层次。通用职务名称由高至低依次为:一级总监、二级总监、一级高级主管、二级高级主管、三级高级主管、四级高级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四级主管、专业技术员。

具体职务名称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以通用职务名称为基础确定。

第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一级总监:十三级至八级;

(二)二级总监:十五级至十级;

(三)一级高级主管:十七级至十一级;

(四)二级高级主管:十八级至十二级;

(五)三级高级主管:十九级至十三级;

(六)四级高级主管:二十级至十四级;

(七)一级主管:二十一级至十五级;

(八)二级主管: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九)三级主管:二十三级至十七级;

(十)四级主管: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十一)专业技术员:二十六级至十八级。

第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职数一般应当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章 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任免与升降工作,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任职,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按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职位设置范围和职数内进行。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由高至低依次为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包括正高级和副高级。

任一级、二级总监和一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二级、三级、四级高级主管,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一级、二级主管,应当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三级、四级主管和专业技术员,应当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任职年限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基本条件,并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晋升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任职年限,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其他职位类别职务或者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取消的,应当予以免职。

第十七条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新录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规定在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范围内任职定级。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一级主管以下职务层次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录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考试内容根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和不同职位要求设置,重点考察报考者的专业技术基础知识和运用专业技术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可以采用其他测评办法录用公务员。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按照公务员聘任有关规定,对部分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考核,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专业技术工作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接受初任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培训内容侧重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技能等。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应当按照继续教育的要求和知识更新的需要,接受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以上或者已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调入机关,并根据认定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担任四级高级主管以上职务。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转任,一般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进行。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不同职位类别之间进行。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范围内转任的,一般转任相同专业的职位。因工作需要,也可以转任到相关、相近专业的职位。

对因工作需要转任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一般应当在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工作满五年,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综合考虑其任职经历、工作经历等条件,比照确定职务层次。

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转任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应当具备拟转任职务所要求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等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体现工作职责特点的津贴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工作中进行发明创造,对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给予奖励。

作出杰出贡献的,可以纳入国务院和地方政府特殊津贴的评定范围。

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参加中央和地方各级重大人才工程和科研项目评选。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在履行职责中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贪腐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扩大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位设置范围的;

(二)超职数设置专业技术类公务员职务的;

(三)随意放宽任职资格条件或者改变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定标准的;

(四)违反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录用、调任、转任和聘任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更改专业技术类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类公务员,法律、法规对其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的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工作人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3年7月8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2】

单位技术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交通系统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系指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见习而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大中专毕业生(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其职责

第四条 部人事劳动司是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职能机构。部属各单位人事(干部)部门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的部属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设置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室;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应在人事(干部)部门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

第五条 部人事劳动司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在部党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结合交通系统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有关规定、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部属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指导交通系统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部属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部属单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和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的选拔及管理工作。

第六条 部直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在部人事劳动司的指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部和所在地方政府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具体措施;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基层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并定期向部人事劳动司和地方有关部门汇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知识分子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 专业技术职务管理

第七条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第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按单位经费来源实行分类管理。

(一)企业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自主设置在本企业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

(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对企业的有关规定,由本单位自主设置在本单位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合理的结构比例,报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三)财政差额拨款和其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部确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由单位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四)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部下达的专业技术职务数额内,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第九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一)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单位根据岗位设置和考核情况,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二)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中专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员”级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可聘任为“助师”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聘任为中级职务;博士学位获得者,可聘任为中级职务。上述各类毕业生应由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后方可聘任。

(三)专业技术职务的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工作需要,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四)专业技术人员兼任党政领导职务或党政领导兼任专业技术职务,其任职期间的工资待遇,在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行政职务工资中,按较高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对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解聘或低聘:

(一)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完成任务,经教育不改者;

(二)触犯刑律并追究刑事责任者或受行政记大过、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处分者;

(三)考核不称职者(个人主观原因不参加考核者,按不合格对待);

(四)以不正当手段获得任职资格者;

(五)未达到继续教育规定要求者。

对被解聘、低聘的人员,应按新岗位重新核定其工资等待遇。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一条 为了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人人忠于职守、奋发进取的良好风尚,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各单位应制定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建议健全对受聘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每年要结合职工年终考核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任职届满要进行任期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单位人事与业务部门共同负责,要注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提高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结果应与本人见面。

第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标准和要求。考核以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业绩为主要内容。要根据不同专业的工作特点确定考核指标,制定考核标准,实行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工作数量、质量、效果、实绩、成果及所反映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

第十四条 考核等次。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的比例一般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10~15%。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考核材料和考核结果整理归入本人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晋升、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担任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国家和部规定的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

第十七条 医疗。各单位要每1~2年对专业技术人员作一次全面身体健康检查。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住院、门诊给予相应照顾。

第十八条 用车。有条件的单位对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因病、因公用车提供方便。

第十九条 住房。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不仅是生活条件,实际上也是工作条件和学习条件。因此,要优先保证他们必要的住房条件,特别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住房。

(一)住房标准

1.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按照不低于正局级干部的住房标准对待;

2.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领导副职的标准对待;

3.交通青年科技英才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不低于所在单位中层领导的标准对待。

(二)分房工龄计算问题

各单位在分配住房时,应将专业技术人员在研究生院、普通高等学校规定的学习时间作为分房工龄列入分房条件。中等专业学校的学龄,以高中毕业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作为计算分房工龄的起点。

第二十条 休假。各单位要采取措施,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法定的休假时间。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异地休假。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夫妻两地分居问题。

第六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二条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是各单位的重要职责。单位人事(干部)部门负责制定继续教育的计划和管理制度;教育部门负责继续教育计划的实施、考核登记、统计及质量评估,组织制定有关教学大纲、教材等。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可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进行。如脱产或半脱产参加国内外有关高校或培训基地的进修、培训和各种学术会议等,鼓励专业技术人员业余自学。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平均每年脱产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40学时(50分钟为一学时,每天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继续教育的实施周期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周期一致。一个周期内的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的经费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多渠道解决。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继续教育基金。

第二十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规定的脱产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福利享受在岗的同等待遇。各单位可根据需要同在国内连续脱产接受继续教育半年以上和派出国外留学、进修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当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后回单位服务的最低年限和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 流动

第二十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流动,应保证交通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教育、航运生产需要,坚持合理的流向。

第二十八条 业余兼职。专业技术人员业余兼职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单位可以决定其暂不兼职:

(一)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者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的任务的;

(二)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国-家-机-密的;

(三)承担国家科技攻关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

(四)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在该单位兼职的。

第二十九条 辞职。辞职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一项权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部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其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以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的;

(七)与所在单位订有合同,而未能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条 辞退。辞退专业技术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

(一)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辞退。

1.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7.贪腐、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9.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

10.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1.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2.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3.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4.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5.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三)辞退专业技术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和部人事劳动司备案。

第八章 退、离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退休,是指工作到一定年限,达到规定年龄,按规定退出现职,由国家给予适当的生活保障金,并妥善安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对达到退(离)休年龄的专业技术人员,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退(离)休手续,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并在其达到退(离)休年龄后的一个月内按规定办完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

第三十三条 延长高级专家(系指担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下同)退(离)休年龄应从严掌握。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其退(离)休年龄,但副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以及相当职务的高级专家最长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四条 女性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可到60周岁退(离)休。

第三十五条 延长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一次延长期限为1~3年,工作需要可继续延长。

第三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已退(离)休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其政治、生活待遇由各单位自定。

第三十七条 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离)休标准,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提高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标准。

(一)国家统一颁布的一、二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系指等级额定的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下同),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5%。

(二)国家统一颁布的三、四等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省(部、委)颁发的一、二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或获以上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10%。

(三)省(部、委)颁发的三等科技进步奖的获得者,及其集体奖的主要贡献者,退休费标准可提高5%。

第三十八条 提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费标准,须由所在单位提出正式申请报告,填写《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附后)一式2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提高退休费标准从本人退休当月起执行。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关心、照顾退(离)休专业技术人员,为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他们从事科技服务,充分发挥他们的才智,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第九章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

第四十条 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主要指经国家、部(省)级主管部门批准选拔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等。

第四十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并检查、督促院士所在单位落实院士应享受的一切待遇。凡涉及院士的工作调动、奖惩、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的情况,院士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四十二条 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的管理。经国家人事部(国家科委)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由部人事劳动司统一管理。专家所在单位负责对专家的日常管理,落实专家应享受的待遇,了解专家的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向部反映专家的意见和要求,帮助他们解决存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等。

第四十三条 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管理。经部批准的交通青年科技英才,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如要调离所在单位,需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核。交通青年科技英才的待遇按部《关于设立“交通部跨世纪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通知》(交人劳发〔1995〕669号)办理。

第四十四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管理。经国家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现行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一)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部转拨到本人所在单位代发给专家本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后可继续享受,数额不减。

(二)凡1995年以前被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其政府特殊津贴随行政关系一并转移。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工作调动或死亡,需转移或停发政府特殊津贴的,单位人事部门应及时报部人事劳动司。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1.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长期不归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2.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发工资者,停发政府特殊津贴;

3.弄虚作假,谎报成果而取得政府特殊津贴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4.丧失或违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基本条件者,取消政府特殊津贴。

停止或取消政府特殊津贴,由本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部人事劳动司审批。

第四十五条 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部批准的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由部负责统一管理,所在单位负责其日常管理。凡涉及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工作调动、奖惩和健康状况等重大变化情况,专家所在单位应及时向部人事劳动司报告。

第十章 留学人员管理

第四十六条 出国留学工作方针是: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加强对出国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努力创造条件使留学人员回国能学以致用,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七条 公派出国留学人员主要指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

(一)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办理出国手续前,要与选派单位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明确出国留学的目的和要求,以及选派单位和出国留学人员双方和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二)公派出国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在批准出国留学的期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国内计算工龄。公派出国研究生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是指我国公民得到其定居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的亲友资助或使用本人、亲友在国内的外汇资金,或个人争取到国外院校、科研机构奖学金资助,未纳入公派计划的人员到国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学习或进修。

(一)具有大学专科及其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均有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在完成规定的服务期限后方可申请自费出国留学(包括到语言补习学校学习)。

(二)在职人员获准自费出国留学的,从出境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

(三)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第四十九条 回国留学人员工作安排。

(一)回国留学人员的工作安排,要在国家建设需要的前提下,贯彻学用一致、人尽其才的原则。要遵照“择业自由、合理流动、人才竞争、双向选择”的精神进行。

(二)出国前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公派留学人员(包括进修期间攻读学位的人员)回国后,原则上由原选派单位接收。对于原派单位安排有困难的,可向部人事劳动司申请协助安排到对口单位。

(三)确属安排、使用不当的回国留学人员,可向部人事劳动司提出调整意见,经部人事劳动司审定后,用人单位不得阻挡。

第十一章 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第五十条 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一项基本建设。逐步建立部和部属单位二级专业技术人员信息管理系统,是专业技术人员统计、分析、预测、规划和各方面工作的需要。

第五十一条 部级优秀人才信息库,主要存贮部管优秀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交通青年科技英才、部级学术和技术带头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的基本信息;部属单位信息库,存贮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信息。部属各单位要积极协助部更新部优秀人才信息库。

第五十二条 逐步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库,由部人事劳动司提出总体方案、指标体系,并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及信息管理系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应建成以部级为中心,以部直属一级单位为结点的脱机磁介质信息传递网络,并为联网创造条件。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部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和部的有关规定执行。过去部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今后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管理办法【3】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管理和控制:

一、企业技术标准体系的主要要素

企业技术标准体系主要包括下列七类标准。

1.产品标准

制定好产品标准是企业标准化的关键,依此可以形成功能协调、接口清晰的标准体系。产品标准可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产品技术条件、产品试制技术条件、出口产品技术条件及产品质量分等标准等分别管理。

2.原材料标准

现代化的工业生产是建立在先进制造技术、严密分工和广泛协作的基础上的。生产企业只有运用标准化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制定并贯彻相应的原材料采购标准,将“外部”与“内部”的工作有机地协调统一,才能保证生产活动正常顺利的进行。因此,应与有关国标和行标作对照,确定采购标准的有效性,并与分承包方取得联系,得到对方的认可。对有特殊要求的原材料,制定本企业的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明确采购的型号、规格、品牌、等级要求及技术指标作为原材料验收的依据。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原材料重要性分级标准》、《原材料检验规程》,对原材料进行检验和验证,并对分承包方产品标准和工艺符合性进行评定。

3.工艺标准

工艺标准系指根据产品标准或设计文件要求,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加工或装配的方法、工艺指标及要求所制定的标准,主要包括工艺基础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标准是工艺技术的结晶,它是企业实行产品设计、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的重要手段。因此,应非常重视工艺标准的制定工作。

4.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

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系指对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等的质量进行理化测试、抽样检验和对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指标进行分析检验制定的方法标准。企业应制定自己的检验和试验方法标准,包括外购物资检验、工序检验、库存品检验、成品检验。

5.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

计量和测试仪器标准系指计量和测试仪器的质量要求、检定规程和使用方法标准。包括各类量具和机械性能、电气性能试验仪器。

6.包装标准

包装标准系指为保障产品在贮存、运输、销售中的安全和科学管理的需要,以包装的有关事项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技术与方法、包装试验方法等。

7.材料定额技术标准

定额标准指在一定时间、一定条件下,对生产某种产品或进行某项工作而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所规定的限额制定的标准。它所反映的材料消耗和利用率,是企业的综合性技术经济指标之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的高低和经济效果。

二、对技术标准体系的控制

1.标准文件的控制

对标准应采用单行本,并应受控。标准发布后,旧标准必须收回,使现场不存在任何作废文件。若要保留作废的技术文件,则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收回的技术文件上标“作废文件仅供参考”的图章后再发放。

由标准化管理员对技术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整理各类技术标准,根据标准新旧交替等情况决定采用新标准。对于执行某个新标准时需一过渡阶段,则应制定过渡实施计划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后实施。

按iec、bs、astm等国际及国外标准供货时,应对这些标准进行对比和确认。并与用户单位协商后,由各职能部门签署意见报企业技术总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产品工艺文件及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控制

(1)产品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产品工艺文件编订方法》。以产品为对象进行编订,就其原材料采购至成品出厂的全过程作出规定,以达到纵向统一的综合性文件。

它主要包括:产品工艺流程图、产品结构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原材料采购技术条件、材料消耗定额等若干各文件。

(2)生产机台工艺文件的管理

应编制企业《机台工艺文件编订办法》。 机台工艺文件应以生产设备为对象进行编订,它是产品工艺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主要包括设备规范操作规程、工艺卡片及过程检验标准四个部分。对生产范围、工艺、工装要求,质量控制点、主要技术参数、检验项目及计量仪器都作出规定,以确保产品质量达到标准的要求。

对所有产品均应制定产品检验规程,针对每一生产过程制定过程检验标准,明确自检与专检项目及抽样数量指标,使检验工作得到有效控制。

三、文件管理的完整化和统一化

由于企业技术工艺文件数量庞大、种类多、流转频繁,控制起来非常困难,为此必须理清思路,分门别类的加以控制,对整个技术标准体系进行完整性和统一性控制。

1.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

产品工艺技术文件的完整性,原则上以具体产品为单元进行分类,通用或代用性文件单独设置。

1.1 标准文件:包括产品标准,试验标准及原材料标准等。

1.2 产品工艺文件:包括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产品材料消耗定额,工艺卡片,产品包装规程,设备操作规程。

1.3 质量控制文件:包括产品进货检验规程,过程检验规程,产品最终检验规程。

2.产品工艺技术文件内容的统一性

2.1 产品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企标或产品技术条件。

2.2 试验标准:可以是国标、行标或试验方法。

2.3 原材料标准:可引用国标、行标、企标或材料技术条件,并注明该材料适合于哪些产品,材料的验收规则。

2.4 产品结构及技术文件:内容有产品结构图,工艺流程图,重要度分级表,产品结构表、材料结构用量。

2.5 材料消耗定额:内容包括材料消耗编制说明(材料密度、消耗比率、计算方法),材料计算用量,消耗定额及原材料型号名称。

2.6 工艺卡片:内容有结构尺寸,工艺参数,模具要求等。

2.7 产品包装规程:内容有线盘的选用,外包装要求。

2.8 工艺操作规程:包括设备工艺规范,环境要求,操作前的准备工作,调整设备的方法,操作要点及异常情况的分析、报告、记录等。

2.9 进货检验规程:内容有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检验频度、判定准则。

2.10 产品过程检验规程:内容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内控指标,过程检验方法。

2.11 产品最终检验规程:内容包括产品验收规则。

2.12 质量控制点文件:内容有工序质量分析表,会同其他部门编制的设备月检卡、量具月检计划、自检记录等。

2.13 技艺评定准则:内容包括应达到的技艺要求,评定方法等。

3.临时工艺卡的管理

临时工艺卡一般为某种规格的产品,应包括以下规定的内容。

3.1 产品的结构表:按一般结构表的相应格式制定产品各部分结构尺寸,材料型号规格要求结构净用量。

3.2 各工序工艺卡:按相应工序格式制订出各工序的工艺卡、技术要求。

3.3 产品试验:制定产品例行试验的项目依据、试验要求。产品的抽样试验应根据数量大小按比例进行抽样试验,制订抽样的频次、数量、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试验要求。

什么是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称为技术标准。它是从事生产、建设及商品流通的一种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技术标准的分类方法很多,按其标准化对象特征和作用,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安全卫生与环境保护标准等;按其标准化对象在生产流程中的作用,可分为零部件标准、原材料与毛坯标准、工装标准、设备维修保养标准及检查标准等;按标准的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与推荐性标准;按标准在企业中的适用范围,又可分为公司标准、工用标准和科室标准等。

第2篇 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平陆晋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平陆晋平煤业)生产技术管理,理顺采区、工作面的设计报批程序及图纸的发放程序,细化作业规程、操作规程、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学习程序,加强技术档案的管理,进一步明确责任,确保矿井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平陆晋平煤业井下生产技术管理。

第三条  凡参与采(盘)区图纸设计报批,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及措施编制审批的技术员必须持有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聘任证书或经平陆晋平煤业任命的技术人员,参与会审图纸、作业规程及操作规程的主任工程师必须是经平陆晋平煤业的认命。

第四条  每季度召开一次技术例会,会议对采(盘)区、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作业规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不断完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报批、图纸设计及作业规程的管理,总结本季度技术管理情况,对下季度技术管理作出具体安排和布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平陆晋平煤业成立技术管理组,技术管理办公室设在生产调度部,组成技术管理网络。

组  长:矿长、总工程师

副组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通风矿长、安全矿长

成  员: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部、生产调度指挥部等各部室的单位正职、主任工程师和技术员,井下队组的队长和技术员。

第二条  职责

矿长:

负责平陆晋平煤业采(盘)区及工作面图纸设计和作业规程的签发。

总工程师:

1、负责主持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设计策划、组织设计会审、上报设计的签发等;

3、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重点工程措施的会审和签发,以及每月作业规程的复查。

生产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生产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生产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4、负责参与生产方面重点工程的措施、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的会审和签字。

机电矿长:

1、负责参加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平陆晋平煤业机电业务设计策划、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机电方面一般性措施会审和签字。

通风矿长:

1、负责参与每季度召开的技术例会;

2、负责参与平陆晋平煤业通风业务设计策划、设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会审等;

3、负责牵头组织通风方面一般性措施的会审和签字。

生产调度部:

1、负责牵头组织每季度的技术例会,并做好会议记录;

2、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

3、负责采(盘)区、工作面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

4、负责对井下各施工队组进行技术交底,作业规程措施的首审,各生产工种操作规程的编制;

5、负责牵头组织作业规程的复查;

6、负责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对违反《生产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8、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9、负责对防治水有关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测量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10、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11、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12、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机电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机电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5、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6、负责本部室业务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安全监察部:

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并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通风管理部:

1、负责在批准的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本部室业务范围内相关图纸的设计;

2、负责对涉及到通风方面的措施进行技术交底,并首审,通风操作规程的编制,负责参与作业规程的复查;

3、负责通风有关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4、负责参与作业规程措施及图纸的会审。

施工队组:

1、负责编制作业规程和措施,并进行初审;

2、负责本队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按规定报送生产技术部;

3、负责按时参加规程措施的复查及本队规程措施的会审。

第三章 采(盘)区及工作面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节   采(盘)区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

负责采(盘)区设计方案的输出,评审及验证工作,并上报集团公司。在批准的采(盘)区设计方案的基础上进行采(面)区设计。负责采(盘)区设计说明书的编制及相关图纸的设计工作,内容包括:

(1)采(盘)区的几何尺寸、位置、边界、煤柱及邻近采(盘)开采情况;

(2)采(盘)区巷道布置、各巷道断面及支护形式、掘进设备、采掘比例关系及采掘工程图;

(3)采煤方法、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办法及其选择依据、开采程序、采掘设备、采(盘)区生产能力及回采、掘进工作面个数、采(盘)区服务年限、工作制度;

(4)采(盘)区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5)采(盘)区设计预算;

(6)采(盘)区永久避灾硐室的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

提供采(盘)区地质说明书,内容包括:

(7)采(盘)区采动后对矿井或地面影响的预测和采取的相应措施,应具备采(盘)区井上下对照图、采(盘)区边界煤柱设计图、采(盘)区储量和采区回采率;

(8)采(盘)区煤层的结构、厚度、倾角、品种、生产能力、储量、地质构造、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含量以及突出倾向性、煤层自然发火倾向性、煤尘爆炸、开采煤层围岩的性质、含水性、冲击地压危险性等,应具备采区地质、水文地质、储量图;

(9)采(盘)区防治透水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及其设施的系统的设计并附系统图,采(盘)区排水方案。

3、机电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采(盘)区供电设施及其排水设施设计,并附系统图;

(2)采(盘)区排水量、排水设施设计及其系统图;

(3)采(盘)所需压风量、静压水及其管路系统图;

(4)采(盘)区照明设施及其工程图;

(5)采(盘)区运输综合能力及其设施,并附煤炭运输系统图。

4、通风管理部

根据采(盘)区巷道布置、巷道断面及其支护形式、回采工艺、顶板管理和采掘比例等相关内容,负责提供以下资料及图纸:

(1)通风、煤层注水设计说明书,包括采(盘)区所需风量及通风系统设计并附通风系统图;

(2)采(盘)区水幕、综合防尘洒水系统及隔爆设施等系统图;

(3)采区的避灾路线及其系统图

第二条、报批及备案程序:

采(盘)区设计:生产调度部将采(盘)区报批资料收集整理后,20天内完成采(盘)区锚杆支护设计、采(盘)区设计说明书及行文,待公司会审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节   工作面设计内容

第一条、各部室需要准备的资料:

1、生产调度部:负责采掘工作面施工图的设计工作,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图、巷道支护设计、工作面相关位置图;负责采掘工作面设计的输出、临时避难硐室相关标准要求及设计、评审及验证工作。负责提供工作面预想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带压开采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和工作面排水方案。

2、机电管理部:负责提供机电设备布置图、供电系统图、三线图、电流整定计算书、以及排水、运煤、供液、供风、静压水系统说明资料。

3、通风管理部:负责提供工作面的通风设计、包括通风设计说明书、煤层注水说明书、通风系统图、行人避灾路线图,煤层注水系统图。

第二条、根据采(盘)区设计内容及工作面设计内容,生产调度部以设计委托书的形式下发至各部室,委托书必须由主任工程师和负责设计人员一同签字。各部室接到设计委托书,应及时安排,按时提供。采(盘)区设计图纸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工作面设计下发后,各业务部室应当在20天内完成配套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送交生产调度部。资料的电子版一并交生产调度部技术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3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第4篇 工程技术管理办法范本

1.总则

⑴工程技术管理是工程项目中技术活动和技术作业的各种因素、资源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组织和管理的总称,是管理规章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目标的有力保障措施;

⑵通过充分调动项目部各种技术资源,认真贯彻执行设计文件、合同文本及各种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和相应的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规范技术管理中的各项工作及其具体环节,达到以技术管理工作保证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同时亦科学地组织各项技术工作,建立良好的施工技术管理秩序,为高效优质地完成工程施工任务,达到满足业主要求而提供有利、有力、科学的保障和措施;

⑶工程技术组在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对项目部开工前(准备期)、施工过程(正常生产)、施工结束(竣工)各阶段各专业的技术管理工作;

⑷工程技术管理的方针:科学、严谨、创新、精益求精。

2.技术管理主要范围

⑴传达、贯彻、执行国家关于矿山、隧道建设等行业的强制性法律、法规;

⑵掌握本行业和相关行业的行业技术质量标准,掌握国家新规范、规程、标准的颁布动态;

⑶制定项目部内部工程技术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并规范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竣工资料等资料的管理;

⑷对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⑸对技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3.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措施)管理

⑴定义

①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是用来指导施工项目全过程各项活动的技术、经济和组织的综合性文件,一般包括施工方法与相应的技术组织措施(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布置;有关劳力,施工机具,施工用水、电、动力及运输、仓储设施等暂设工程的需要量及其供应与解决办法。

②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是指运用工程技术手段消除物的不安全因素,实现生产工艺和机械设备等生产条件本质安全的措施。

⑵要求

①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之前必须严格按照“一工程,一施组”的原则执行;

②施工组织设计不得沿用、套用投标用施工组织设计;

③巷道支护、探放水、过采空区、复杂硐室、安装等施工或设计变更必须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专项)措施;

④项目施工中投入使用的机械设备必须编制相应的机械设备操作规程;

⑤严禁无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措施)组织施工。

⑶编制

①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各专业和管理人员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制定施工方案、劳动组织、安全措施及施工顺序及目标等内容;

②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编制;

③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规范(如下表)

目录

内容提要

编制原则及依据

规范、规程、规定、手册、体系等

工程概述

1.工程的特征、工程量及施工条件2.地质及水文条件3.施工方案

施工准备工作

1.施工准备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包括技术准备和工程准备)

2.施工设备的平、立面布置3.施工辅助系统的确定(通风、排水、压风、供电、供水、通讯、供料、照明等)

施工技术措施

1.各施工阶段的施工方法(如井颈、表土段、基岩段)2.各施工段的施工工艺(段高、掘进工艺) 3.支护工艺(临时支护、永久支护)4.涌水处理5.爆破图表

6.相关工程的施工方法及施工工艺(如壁座、硐室留口)7.过渡阶段的施工方法(如立转平) 8.各施工方法的技术措施及注意事项

组织与管理

1.劳动组织形式2.作业循环图表3.加快施工速度、保证工期的措施4.保证安全及质量的措施5.文明施工

网络计划

1.工期横道图2.网络计划图

附表

1.管理及作业人员配置表2.施工设备明细表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4.各种资源需用量计划表

附图

1.工广平面布置图2.施工设备布置图3.工程平、立、断面图4.运输系统图、通风及瓦斯监控系统图、避灾路线图等5.各种非标件加工图

编制规范说明

1.施工组织设计采用a4纸打印(竖向打印),页数较多可双面打印,并装订成册(装订线在左边)2.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过程中可根据需用增(减)上述项目或调整项目顺序3.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封面、审批页、目录和页码,格式应统一,目录页码和正文页码应前后相对应

⑷贯彻

①工程开工前3天,由项目部技术负责人组织所有参与该项工程施工的人员(含管理和辅助人员)对施工组织设计(措施)进行学习和贯彻;

②学习贯彻完毕后组织考试(以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安全规定等为试卷编制依据,由项目部技术人员编制和审阅试卷),考试及格的人员方可参与施工作业,不及格的人员必须重新学习贯彻,直到补考及格,否则不能参与施工作业,项目部要对每位员工的试卷及成绩妥善保存,以备检查;

③学习贯彻完毕后,参加学习的员工应在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学习贯彻表内签名确认。

4.现场施工技术管理

⑴工程开工前必须准备好开工报告、业主(监理)批准开工通知单以及审批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措施);

⑵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内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要求、公司内部制定的相关技术规定及业主(监理)方要求的相关制度和技术要求,项目部应备齐相关施工技术质量标准及规范文件,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⑶根据施工现场进行爆破设计,并编制爆破说明书,当地质条件变化时应对爆破设计及时做相应的修改;

⑷施工过程中应对即将要施工的每个分部分项进行技术交底工作,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交底的项目名称、计划开竣工日期;

②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特点、质量要求、标准及质量检验的程序;

③施工方法;

④施工工艺操作流程;

⑤施工需要的材料数量及规格;

⑥施工需要的设备配置及操作规范;

⑦施工需要的各类人员的配置;

⑧安全技术要求。

⑸应加强掘进贯通施工管理,贯通巷道要把好“四关”,防止透水、防止通风系统混乱,防止贯通伤人,防止冒顶;

⑹测量仪器和激光指向仪器应按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检测和校正,确保仪器在使用过程中准确可靠;

⑺施工过程中应完善通风系统、洒水降尘系统,应始终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掘”的原则,应完善各种相应的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⑻工作面必须按实际情况和施工中的变化计算、核定和配备相应的通风设施,确保工作面的通风能力,使作业面有足够的新鲜空气;

⑼隐蔽工程、零星工程应由项目部技术人员做好施工记录,管理上严格执行有关规范和业主(监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程序及时申报,避免出现漏报、少报;

⑽项目部技术人员应收集、整理施工过程中使用设备、材料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合格证书(检验报告),确保技术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完整;

⑾月度验收:各类巷道现场验收都要按照成巷标准验收进尺,由技术人员按相关规范设置好验收点,提前进行自检和填表记录,在完善技术资料和现场备验工作准备之后再向业主(监理)提出验收申请,确保按时、按量完成月度验收;

⑿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应尽快完成收尾工作,并及时向业主(监理)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后及时处理、解决验收过程中提出的问题。

5.技术资料(档案)管理

⑵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认真填写、收集、保存好以下相关技术资料(具体内容以业主、监理要求为准):

①工程前期依据性文件(中标通知书、开工报告、施工合同、纪要等);

②工程设计文件(地质水文勘测报告、施工图纸设计等);

③施工地质测量记录及成果表;

④相关原材料、构件、成品验收证件、出厂试验记录及合格证书;

⑤施工技术记录、技术交底、质量评定记录、隐蔽工程与中间检查记录;

⑥设计变更和材料代用证件;

⑦重要施工材料、化验记录和报告;

⑧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

⑨质量监检记录、纪要和结论意见;

⑩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

⑶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及时编制、整理竣工资料,并保留一份完整的竣工资料;

⑷竣工移交后的工程竣工资料及时交由分公司工程技术部档案室存档;

⑸建立健全各种技术资料、图纸等电子文档,做到完整准确,清晰易查,方便应用。

第5篇 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提高非煤矿山矿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从事矿产资源(煤矿除外)开采活动的各种经济组织负责人、主要经营者和管理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以及主管安全生产技术工作的副职(以下简称矿长)。

第三条 全省实行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审查制度,矿长必须经过审查、考核,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有资格担任,无证不得任职。

第四条 矿长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负责本单位或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2、组织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执行。

3、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合理的开采矿山资源,严禁乱掘滥采、越界开采。

4、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定期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调度会,研究、部署和解决本单位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5、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确保矿山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器材和防护用品的及时供应;

6、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7、配备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8、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9、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报告伤亡事故和其他事故。

第五条矿长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掌握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掌握地方及有关部门制定的矿山安全生产规定和规程;

2、具备矿山安全管理知识,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经验;

3、熟悉采矿生产工艺和技术,熟悉矿山的采掘、地质、水文、通风、供电等基本情况;

4、掌握矿山灾害预防措施,具有组织指挥事故抢救和处理能力;

5、投资1000万元以下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中专(或相当于中专文化程度)、投资1000万元以上矿山的矿长必须具有大专(或相当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并有三年以上矿山实际工作经验;

6、身体健康,能够坚持经常到生产现场检查工作;

7、经审查、考核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资格证书》审批发证程序:

1、《资格证书》申报人所在矿,必须具有矿管部门发给的《采矿许可证》。

2、国有及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非煤矿山矿长应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矿长安全资格审查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

3、其他矿山的矿长应向矿山所在地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领取《登记表》,按要求填写后,由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发证,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审查发证按所属矿山类别(金属与非金属地下开采、露天开采类),依照《矿长安全资格审查培训考核大纲》,由发证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考核由发证部门命题,采取理论考试与实际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5、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行业管理部门、发证部门和矿山矿长本人收存。

6、经审查、考核合格者,发证部门签发《资格证书》,由本人妥善保存备查。

第七条 非煤矿山矿长必须从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中选配,无证者不得任职。现任矿长必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二个月内应按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并取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任职。违反本办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行政处罚。

第八条 凡取得《资格证书》并已任职的矿长,如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可以提出批评警告,对情节严重或因失职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有权收回其《资格证书》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发证部门每年进行一次验证复审,重点考核其任职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业绩,也可进行理论考试,对不合格者,收回其《资格证书》。

第十条 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任职矿长,在所属考核区内同类矿山中调动任职仍然有效,否则必须重新按本办法办理资格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登记表》、《资格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6篇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控制施工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规范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技术措施的制订应在危险因素辨识、评价的基础上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可行、先进科学的原则,注重措施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安全技术措施的范围包括:

1、改善施工环境和生产条件,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

2、保护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发生的措施;

3、保证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抵御自然力破坏的措施。

第二章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第四条各单位工程技术部门为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责任单位。

第五条在编制施工技术措施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工作应根据防范事故类别和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由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完成,经会签、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下列单项工程施工(作业)时,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1、土石方开挖工程爆破施工;

2、斜、竖井工程施工;

3、大型排架和高栈桥施工;

第7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由教务处与总务处组织实施。教务处主要负责学院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和多媒体教室设备的维修,其他仪器设备的维修由总务处负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用学院仪器设备费购置,供给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等单位使用,并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帐的仪器、设备、设施,也包括已在学院申报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的维修。

第四条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拟定学院年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计划;

2、负责学院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服务;

3、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技术维修登记与统计制度。

第二章 维修原则

第五条 仪器设备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自修为主、外修为辅的原则,充分发挥校内技术优势。

第六条 教学科研单位应当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内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指导仪器设备使用和保管人员做好技术维护工作。

第七条 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属于人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等非正常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当按《z*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损坏、丢失赔偿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经批准维修的仪器设备,正常损坏的零配件确须更换的,应当先交旧后领新,属消耗性的零配件应从各系、处、科室事业费中支出。

第九条 要重视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改造工作。应有计划地对陈旧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使之重新发挥作用。

第三章 维修方式

第十条 预防性检查

在开学前、期中、期末三个关键时间段,仪器设备的使用、保管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进行测试,确保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日常性维修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仪器设备维修、保养和登记制度,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技术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仪器设备带病运转。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技术指标测试,防止障碍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二条 针对性检查

当发生突发性的事故现象或较大面积的故障现象时,维修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可以不对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的技术测试,以恢复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为维修重点,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全面性维修

教务处和总务处应当组织技术人员定期、分批对技术状况较差的仪器设备进行全面、彻底的维修和检测,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进行分解,对照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指标,对各功能部件进行全面的鉴定,及时更换部分常用部件和易损部件,以彻底排除存在的故障隐患。在仪器设备到达规定的报废期限之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技术特点,安排若干次全面性维修,以最大限度地延长仪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 维修范围

第十四条 对教学、办公用仪器设备,学院将尽可能保证维修经费。

第十五条 对不承担教学任务,主要用于科学研究项目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用应从承担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支付。

第十六条 对主要从事行政、后勤和对外技术服务业务的专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情况下需要维修的,学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维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该部门的经费或对外服务业务收费中全额支付。

第五章 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审定,将依据仪器设备使用原始记录为准,没有使用记录的,将被认定为零使用台时,原则上不予维修。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总务处与厂方(或经销商)联系,由厂方(或经销商)保修。

第十九条 对于已无修复价值或维修费用超过原值70%的仪器设备,原则上应予以报废,不再修理。

第二十条 对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修项目,在实施维修前应与维修单位(厂家或代理商家)签订维修协议,保证维修后的仪器设备在规定的时间内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对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应当向教务处或总务处提出拟改造仪器设备的技术、效益和经济合理性的论证报告,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六章 维修程序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需维修时,使用部门应当实事求是地填写学院统一制定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见附件1),经审批同意后进行维修,对于价值较高的仪器设备,或一次性维修台数较多、或损坏较严重的仪器设备,还应附上详细的维修申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 维修过程中不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并组织实施,维修过程中需改变报修仪器设备原有配置的,须报总务处备案。单项(台、件)维修费用在300元及以下的由份管院长审批,单项(台、件)维修费用超过300元的由院长审批,不具备维修条件的部门需维修仪器设备时应向教务处及总务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组织人员进行修理。维修完成后应填写《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见附件2)对维修的仪器设备进行检验验收,是否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适当配备相应维修工具,大件(单价50元及以上)、套件由保管部门保管人员集中管理,小件工具可由使用人领用,并在教务处或总务处记入个人保管使用帐。维修工具归本部门,领用人调离本部门时,应在一周内办理移交手续或退还教务处或总务处,逾期按工具丢失处理。工具丢失按《z*职业技术学院损坏、丢失公物赔偿办法(试行)》执行。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技术资料的管理工作是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的重要保障。各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和维修记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按台建档,一般仪器设备可按批建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验收资料,包括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线路图、保修证和其他技术资料。

2、在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的仪器设备保养维护、日常使用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3、在仪器设备维修过程中进行的预防性检查、日常性维修、针对性维修和全面性维修等活动形成的有关记录。

4、在仪器设备报修过程中,形成的《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报表》和《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验收表》等维修单据均应记入设备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和总务处负责解释。附件:

1.z*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维修申

报表

第9篇 职业技术学院生产性实训基地建设与教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教学管理,发挥校内实训基地的多种功能,提升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得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 实训基地建设基本要求

1.按照“基地建设企业化”和“实践教学生产化”的原则建设生产性教学车间。实训场所、设备选型、工艺流程、安全与生产管理等环节要贴近实际,营造真实的生产环境。

2.学校提供场地、师资、部分设备和管理,企业提供部分设备、技术和生产管理,建立利益机制使学校与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基地共建,人才共育,利益共享。

3.合作企业在本地区、本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社会形象较好,所经营的业务和承担的职能与学院相应专业对口,产品具备较高的技术含量。

4.合作企业须提供在校40%以上生产能力的岗位用于学生实训或实习,并承担实习、实训所需耗材。

5.实训基地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养,能提供相应的业务指导。

6.实训基地应具有产品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新技术推广应用功能。基地开放性好,能对外进行信息交流和技术服务,还应取得一定经济效益。

7.实训基地具有教学、社会技术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功能。

二. 实训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制定专业技术技能培训计划、方案,组织编写实训教材,实施学生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2.根据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积极开展学生及社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的培训、考核工作。

3.不断充实与改进实训内容和方法,培养学生创新设计、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职业道德、团队协作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4.按照地方产业的需求开展产品设计、研究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技术服务及其他产学合作项目。

三.实训基地建设基本程序

1.实训基地建设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总体规划,系(部)主动联系行业、企业,聘请行业专家作指导,根据专业要求,设计实训基地建设方案,确定实训基地的运行模式,报学院审批。

2.系(部)按批准的实训基地建设实施方案在当年年末向教务处递交实训建设项目立项申请书。

3.教务处根据系(部)的申请,组织专家对实训基地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通过,经学院审批后由教务处、后勤基建处实施。

4.属于校企双方共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系(部)负责与合作企业就基地建设方案、运行模式等进行磋商,起草实训基地建设报告,报教务处审核,经学院批准后,签订基地建设协议书,并按协议要求分步进行基地建设。

5.任何形式进驻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的企业,必须征得学校同意,经学院批准后,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双方合作目的及合作期限;

(2)双方权利和义务;

(3)基地运行目标与受益范围;

(4)基地运行的经济核算项目;

(5)其它;

四. 实训教学及管理文件建设

1.实训教学的课程体系要按生产流程和职业岗位要求设置,逐步形成“以满足行业需求为目标,以能力为本位,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职教理念和高职课程建设体系。

2.实训课程标准和实训指导书要在行业、企业专家的参与下进行编写、审定,报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后执行。

3.要加强实训基地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实训基地应根据专业实际情况制订实训操作规程、实训基地安全、环境保护、劳动纪律及卫生制度等管理文件。

4.校内生产性实训基地要制订企业人员的管理制度。

五.实训教学管理

1.每学期末,各教研室组织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标准和实训基地的条件,拟定本课程下学期开设生产性实训项目及要求,选定或编写实训指导书,报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审批。

2.系办公室在学期末前,把下学期生产性实训课程计划汇总报送系实训科,实训科根据任课教师制订的计划及生产情况与任课教师协调后制订生产性实训教学进度表,报系主任审批后实施。

3.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企业技术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强调注意事项,操作规程以及应急措施。

4.实训开始,指导教师要讲解实训目的、要求、内容与方法及注意事项,在实训全过程要做好指导工作,检查学生操作情况,引导学生采取正确的方法,及时纠正学生不当操作,总结分析实训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实训结束,指导人员要指导学生做好实训设备归位、工位清理、关水电、关门窗等工作,实训指导教师做好实训日志。

6. 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学生实训报告,评定其成绩。对实训总课时在18课时以上的实训项目,要单独进行考核。

7.在实训基地进行职业资格考证的培训由学校按相关要求组织,其考核由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实施。

六.奖惩

1.实训教学成绩突出的先进个人和实训教学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对该项工作的整体表彰奖励。

2.实训指导教师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开等违反教学纪律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指导教师不在场而出现事故者,追究其责任。

3.校内企业人员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学校与企业协商后令其离校,对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其责任。

七.其他

1.实训基地对社会技术服务及新产品的研制等管理办法参照学院相关文件。

2.校企合作的具体办法参照合作协议执行。

3.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实训(实验)室(以下简称实训室)建设,规范实训室建设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立项范围

1、新建、扩建或改建实训室的设备购置及配套设施(基建除外)建设。

2、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

3、实训技术开发与自制设备。

4、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训室建设项目等。

二、立项原则和要求

1、项目立项申请,应综合考虑学院发展规划要求、专业发展方向和人才培养目标,要体现科学性与合理性。

2、优先考虑重点专业及新建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实用性好、生产型实训设备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国家、省、市重点实训室的建设项目。

3、对于涉及经费数额较大的项目,可视经费情况,采取分年度建设的办法,但须有年度建设目标和分阶段实施计划。

4、实训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无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不予立项;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经过教务处批准备案。

5、项目负责人的主要职责:①负责项目可行性和必要性的调研分析工作。②负责项目的申报、经费预算、各建设阶段的进展情况报告及项目完成后需提交的相关材料。③项目的日常管理。

三、项目的申报与评审

(一)初审

1、新建实训室建设项目需填写《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实训(实验)室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2、扩建或改建实训建设项目预计经费10万及以上的必须按要求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预计经费10万以下的建设项目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立项申报表》,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系部初审后报教务处;

对于上述情况,各申请部门按轻重缓急排序后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汇总表》;若有其他配套设施要求,需填写《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申请表》,各一式三份,A4纸打印并提供电子文档,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论证。

(三)报主管院长审批。

(四)报院长批准。

四、设备采购

属集中采购的设备按照《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执行;属分散采购的设备由学院组织采购,按《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五、设备入库与项目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由供应单位、申请部门及相关部门就仪器设备的型号、规格、数量、外观、质量等进行设备验收。

2、设备验收合格后,申请部门凭验收单到教务处实训设备科办理入库手续。

3、设备试运行一段时间后,教务处组织验收小组对实训建设项目验收。由申请部门作实训室试运行及建设经费使用情况的说明,由验收小组对实训建设项目的总体情况作出评价。

附件:1、职业技术学院新建实训(实验)室立项

申请书

2、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

3、职业技术学院年度教学仪器设备立项

申报表

4、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配套设施申请表

5、职业技术学院实训(实验)建设项目立项申报汇总表

第11篇 冲压作业安全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冲压作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最大限度减少冲压伤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科研生产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冷冲、冷压机械作业(不包括剪板机剪切作业)。

第三条提高冲压作业的安全性,减少伤手事故,应从“人、机、物、作业环境”等方面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四条从事冲压作业的单位,应严格执行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专门从事冲压作业的车间应有专门负责冲压作业安全工作的人员;有冲压工段或班组的车间应设专人具体负责并协助领导作好冲压作业的安全技术。

第六条冲压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从事冲压作业生产的车间领导、冲模设计、工艺、冲模安装调整、维修及冲压工等人员的安全职责应具体明确。各类人员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冲压作业安全生产负责。

(二)冲压作业应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各单位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督促检查。

(三)冲压工种应视同特种作业管理,应进行专业和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领取安全技术部门签发的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许独立操作。

(四)冲压工每3年应进行一次安全复训。

(五)冲压作业班组应坚持每日班前会制度。班组长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应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

(六)对冲压作业现场应确定危险点等级,实行重点控制。安全技术部门应做好定期检查和监督。

(七)冲压工、维修人员和设备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冲压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修理,以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冲压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待解决后,方准使用。

第七条在用冲压设备应具有防止手进入模具闭合区为主的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根据冲压设备种类、生产方式和加工件形状等不同情况,采用自动送料、加装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模具及使用取送料工具等方法进行冲压作业。凡经鉴定,符合要求并已安装好的安全防护装置,应经常调试,并不得随意拆除。

第八条冲压作业工艺和冲模设计应考虑安全的原则,以避免操作工人手入模具闭合区和其他不安全因素。模具设计和工艺文件须经安全性审查,必要时应送交安技部门会签。未经审查或安全技术部门会签的模具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不得制造和投产使用。

第九条在用工装模具的管理

(一)依据gb8176-87《冲压车间安全生产通则》8.1.5条的规定,对在用冲模实行分类管理。

(二)冲模具分类的确定由车间组织,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

(三)凡经确定类别的模具,应按照gb2893-82《安全色》第2.1和4.2条有关规定,涂安全色,以示区别。

(四)凡属危险模具一律禁止使用。确因特殊需要必须对冲模具进行改进,经安全技术部门批准方能启用。

(五)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审查冲模设计图纸时必须确定模具类别。

(六)坏损模具未修复前,不得继续使用;发现模具不安全时,应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领导解决。

第十条生产作业现场

(一)冲压生产作业现场应符合gb8176-87有关规定,做到整洁、舒适,便于操作。

(二)生产现场不得存放闲置模具。模具用后要及时入库,整齐有序地按规定存放。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码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12篇 股份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引进管理办法

为加强国际交流、国际合作,更好地借鉴和学习国际先进科技经验,增强公司高新技术研发和生产能力,为最终把公司发展成为国际化的、一流的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有选择地引进国外先进适用技术。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一、技术引进管理办法,是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技术引进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管理标准。

二、本办法只适用于技术引进项目的管理。

第二条术语

一、技术引进:指通过贸易或经济技术合作的途径,从境外的公司、企业、团体或个人(以下简称供方)获得技术,其中包括:

1、专利权或其它的工业产权的转让或许可;

2、以图纸、技术资料、技术规范等形式提出的工艺流程、配方、产品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管理等方面的专有技术;

3、技术服务;

4、为了实现上述技术所匹配的手段,如提供的生产线、成套设备、或其它产品、测试仪器、专用设备等;

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外合资经营等,有引进外国技术内容的项目。

二、技术引进项目:经上级批准立项的以技术引进为核心内容的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三、技术引进工程:按照项目设计开展的土建、设备安装以及各种配套工程、辅助设施等施工内容的总称。

四、技术引进合同:以技术引进为内容签定的涉外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主管单位及领导

一、本标准归口单位是技术引进部门。

二、归口单位在公司总裁或主管副总裁领导下,履行职责。

第四条管理机构

一、根据项目规模,可组织相应的职能机构,作为技术引进工作的专职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专职部门)

二、专职部门主要负责合同签约前的各项工作和签约后的对外联系。

三、与技术引进工程有关的国内工作,由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四、进口物资引进后逐步移交给各职能部门按公司内的规定管理。

第五条前期工作

一、根据公司的产品发展规划,确定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内容。

二、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掌握需要引进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状况。

三、确定项目投资规模,落实外汇和内汇的资金来源。

四、按程序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

五、在与供方技术交流和初步询价的基础上,选择二至三个供方作为对象,进行深入了解,必要时可以组织相关人员有针对性地出国考察。

六、认真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公司内外相关的项目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报告。评审通过后,报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审批。

七、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选择相应的进口代理公司。

八、编制进口设备、仪表、散件等物资的分交方案,报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九、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初步设计(包括土建、工艺设计等),并按规定报批。

第六条合同签约

一、通过充分技术交流和价格、供给条件等方面的讨论,筛选出一个对我方最为有利的供方作为签约的对象。

二、与进口代理公司共同提出合同及其附件的草稿,作为谈判的基础。

三、对外谈判在统一组织下进行,每次谈判前应认真作好预案,指定主谈人员。谈判后应及时研究,并为下一次谈判作好准备。

四、合同内容必须符合经贸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管理条例'和'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

五、与技术引进相匹配进口的设备、仪表、工具等也应在充分了解性能,价格的情况下择优签约。

六、各项合同签字后应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合同实施

一、合同管理

1、各种合同应由引进工作的专职部门统一管理。

2、按照进度表掌握合同执行情况,并随时处理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

二、财务管理

财务部门应负责整个引进项目的财务工作,包括:

1、按进度筹集资金,合理使用、严格管理。

2、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引进项目的预算稽核、付款、结算等日常工作。

3、引进工程竣工验收时应作出决算。

4、进口物资的帐物管理应按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5、对引进项目进行监督并提出参考意见。

三、合同交货

1、引进工作专职部门负责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组织进货。

2、按规定申报商检。

3、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4、商检通过后,办理货物到港后的海关、运输手续,及时组织进货。

5、会同公司内部有关职能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开箱验收,并填写开箱验收单。

6、对缺损货物必须在索赔期内办理索赔。

7、对货物的品质,必须按照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的规定进行品质检验。对本公司无法检验的物品,应会同相应的管理部门联系检验单位。检验结果要作出书面报告。

8、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应及时与供方联系解决。

9、进口设备、仪表由公司主管部门和使用部门按上级和公司内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技术培训

1、按合同进行的技术培训是全面掌握引进技术的关键,应选派政治思想好,技术过硬的对口专业人员出国培训。

2、出国培训前应在国内进行必要的预培训,包括:

(1)外语准备;

(2)针对出国培训内容,对有关资料进行预习和相关知识的预培训;

(3)必要的操作技能的训练;

(4)出国前进行有关政治形势、保密和礼仪方面的教育。

3、出国培训期间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日程和内容进行。

4、受训人员应对所学内容作详细记录,回国后要进行认真书面总结。

5、派出的培训组,应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纪律。在国外的一切活动应遵守外事纪律。

6、试生产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岗位培训。

四、技术指导

1、供方派专家来公司技术指导前应安排好逐日的工作计划。

2、对接受技术指导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

工,事先熟悉加工图纸,作好准备。对其中难以掌握的技术标准要做到心中有数。

3、通过技术指导要掌握供方的工艺技术标准,以求达到能独立地生产出与供方质量相同的产品。

4、对提高产品质量有明显效果的工艺技术标准,应由工艺部门逐步推广到各个生产环节,全面提高工艺技术水平和新老产品的质量。

五、技术资料管理

供方按合同提供的与引进技术有关的图纸资料,是技术引进的主要内容之一,是产品制造和消化吸收的原始依据,同时也是我公司的重要技术资料。为了保证引进技术不流失,保持公司的相对优势,必须按照'技术引进图纸资料管理办法'中的各项规定严格管理。

第八条引进的产品的试生产和验收

一、引进产品的试生产分为:

1、全部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察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人员掌握组装及调测技术的情况。

2、部分进口散件组装:指在考核机加工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和掌握加工技术。

二、试生产应纳入公司的计划管理。

三、试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应按合同规定分清责任求得解决。

四、试生产产品应达到供方原设计的质量、产量和性能要求。

五、通过试生产应按照合同对供方提供的软件和硬件进行正式全面考核。并对外组织正式验收。

六、合同验收由专职部门承办。

第九条竣工验收

一、技术引进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申报验收。

二、验收的依据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的设计文件。

三、在验收时应对整个工程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作出定量的结论。

四、上级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报告的批准,标志着引进工程全部结束。

第十条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和国产化

一、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包括:

1、对引进的产品设计、制造技术、管理方法等,在掌握其系统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技术、原料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标准、检测方法以及优质、低耗、高产、安全生产控制方法等技术诀窍的基础上,提高企业的基础管理水平,生产出质量、性能、成本符合预期要求的设备或产品。

2、对进口的关键设备、产品和元器件、基础件、原材料样品进行分析。

3、对引进的技术或进口的设备,在学习掌握的基础上,提高公司科技攻关与技术开发的起点,结合国情发展、创新,开发出具有自己特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新产品、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二、国产化是在对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基础上,使用国产零部件和材料,制造出合格的产品。

三、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必须在公司及上级机关的统一规划、统一领导下进行。

四、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在安排引进工作时,必须同时安排消化吸收工作。

五、按照国家规定,编制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国产化计划,报上级批准后实行。

六、公司应组织专门班子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国产化工作。

七、国产化进度应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要求。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技术引进部门负责解释。

第13篇 沙曲矿采空区管理办法及安全技术措施

为加强我矿回采过程中和回采后采空区管理工作,确保我矿煤炭生产长期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措施如下:

一、采空区管理办法:

1、选择合理的开拓系统和开采方法,完善和改进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严格执行通风管理制度,合理选择通风设施位置,避免人为增加采空区压差,造成采空区漏风。

2、及时封闭采空区和废弃巷道,回采结束的采煤面必须及时撤出所有设备,在45天内保质、保量完成封闭通往采空区的所有巷道。

3、通风队负责对所有通往采空区的永久闭墙统一编号、建立台帐,并注明封闭时间、闭墙材质、厚度、规格、施工负责人等内容。

4、通风队负责在所有采空区闭前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悬挂牌板、检查箱,闭墙上预留检查孔、措施孔。

5、按时对采空闭墙进行检查分析。通风队队干负责每旬对所有采空区永久闭以及综采尾巷闭墙完好程度、瓦斯进行检查;测风组负责每旬对闭墙内外瓦斯、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参数认真测定检查;瓦斯队每天安排人员对采空区闭前的瓦斯情况进行检查,所有检查人员将检查结果填到检查表及牌板,有异常情况及时按程序汇报。

6、做好采空区气体成份化验工作,每5天通风科测风组对采空区进行气体采样,送样注明采样地点、位置、时间等;监控队负责进行化验分析,并出据化验单存档留存。当发现采空区内温度升高,检测到一氧化碳超过规定时,立即汇报科调度、值班科长、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汇总。

7、加强正在回采工作面采空区管理。回风横贯不得有两个同时敞开,只准留有一个横贯作为唯一回风横贯,其余横贯必须采用永久密闭或罗克休闭封闭。'y型'通风工作面加强沿空留巷闭墙压管抽放,'u型'通风工作面加强落上埋管抽放,严防采空区漏风,导致沿空留巷或落山角瓦斯增大,并加强对落山角、回风横贯支护及瓦斯的管理,瓦斯队负责制定防止产生磨擦撞击火花的措施并实施。

8、对出现异常采空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建立异常采空区管理卡片,卡片上要记录异常日期、原因、位置、处理过程,以及原始通风系统图,标明相关通风设施。加强对闭墙挂牌管理,牌板内容有闭墙内外瓦斯、一氧化碳、浓度、二氧化碳、测定日期、测定人员姓名等,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二、安全技术措施:

(一)、回采工作面采空区安全技术措施:

1、根据我矿采用长壁式采煤法特点,采用全部垮落法管理采空区;工作面在投产前制定详细可行的《综采工作面初采初放安全技术措施》和《综采工作面初采期间瓦斯治理措施》。

2、回采过程中观察采空区顶板的垮落情况,发现采空区悬顶严重时要制定专项措施,减慢工作面推进速度及拆卸工作面机头、机尾锚杆、锚索,使采空区顶板缓慢下沉,避免顶板一次性大面积垮落对人员和设备造成损伤。

3、随时监测采空区漏风情况,在工作面进风侧吊挂风障导风减少采空区进风,降低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

4、每七天检查一次回采工作面与相邻准备工作面或备用工作面间的密闭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维护,确保密闭不漏风。

5、工作面在回采期间,对采空区进行束管监测,每天测定一组数据,观测采空区的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火灾参数。

6、2#、3#、5#煤层回采工作面每割一刀煤对回采工作面机头、机尾20米范围及工作面切眼进行阻化剂喷洒。

7、在工作面回采期间根据工作面采空区自燃发火情况及束管监测数据情况对采空区进行黄泥灌浆,防止采空区着火。

8、对防灭火系统及设备要定期维护。日常应加强阻化剂泵和黄泥灌浆泵的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各种防灭火手段随时可以投入使用。

(二)、已采工作面采空区安全管理措施:

1、采煤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减少工作面风量;停采后,利用束管对采空区气体进行监测,每天至少测定一组数据;采煤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0天内回撤完毕。

2、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在45天内完成采空区的封闭工作。在与采空区联通的所有巷道内构筑永久密闭。采空区封闭是制定专项封闭措施及密闭构筑安全技术措施。

3、在采空区密闭内设置束管监测探头,建立采空区密闭管理及检查制度,每天对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参数进行检查,建立台帐。

4、已封闭的采空区要进行埋管瓦斯抽放,在密闭下方设置返水池。

5、每五天检查封闭工作面密闭内外温度、一氧化碳浓度、瓦斯浓度等火灾参数,及时发现采空区自燃情况,以便及时采取防灭火措施。

6、已封闭工作面发现发火时,采用黄泥灌浆的方法灭火,并根据采空区具体情况制定相应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7、其它未涉及之处,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14篇 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

项目部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部技术管理力度,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浦南高速公路施工技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施工技术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施工技术管理工作对于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贯彻实施公司《程序文件》,遵循浦南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施工技术管理办法(试行)》,对本项目部的施工技术管理作了系统的阐述。旨在使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优质、高效、安全地完成浦南高速公路。

第一节 总 则

第1.0条 技术管理工作的作用:

保证施工进程符合技术要求,保证施工按正常秩序进行。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工程成本,提高生产经营效果。使施工建立在先进的技术基础之上,从而保证工程质量。

第1.1条 技术管理工作主要内容有:

1、审核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技术方案。

3、交接桩及工程施工测量。

4、施工技术交底。

5、变更设计管理。

6、技术文件资料管理。

7、施工技术总结。

8、竣工文件的编制。

第二节 审查设计文件

第2.1条 审查设计文件是工程设计的重要环节,通过参加设计审查,可以了解设计意图,设计标准,熟习设计内容,以便更好的组织施工。

第2.2条 各施工单位根据所划分工程任务,由各单位总工程师或技术主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查。

第2.3条 设计文件审查包括以下内容:设计文件应进一步明确的问题,详细工程数量汇总表,与“设计文件工程数量汇总表”相对照的工程明细表,工程材料数量汇总表,各工点安置设备表,图纸、规范一览表;并填写设计文件会审记录,一式两份,报项目部工程部一份,另一份自己留底。

第2.4条 参加设计图审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的审查设计文件和图纸,注意设计文件编制的资料是否充足,内容是否齐全,深度是否符合规定,既要坚持原则和标准,又要顾全大局,积极主动和有关单位协商研究问题。

第三节 工程测量管理

第3.1条 测量工作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环节,测量成果是设计、施工的依据,是确保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技术手段。测量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吃苦耐劳,勇于拼搏,团结协作,认真负责的思想,以科学求实,精益求精的态度,高标准,严要求做好测量工作。并要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总结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圆满的完成各项测量任务。

第3.2条 工程测量的基本任务是根据设计文件,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对各项建筑物的位置、方向、标高、尺寸、工程数量进行测量、计算、复核,保证工程项目准确无误地按设计施工。

第3.3条 测量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测量机构受工程技术部领导。

第3.4条 项目部测量班负责测量工作的管理及对各施工单位测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技术业务指导,解决测量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第3.5条 项目部测量班负责与设计单位的交桩事宜,组织测量人员交接桩,进行全线复测,竣工测量和成果整理。

第3.6条 项目部测量班职责

组织工程项目的交接桩,复测工作,并将复测成果向所属施工单位办理移交。

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对所辖管段建筑物的定测和施工测量。

负责各类建筑物的施工控制和护桩的测设安装测量及竣工测量。

负责工程临时汽车运输便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勘测工作。负责中间验收测量。

第3.7条 各施工单位测量员职责

参加项目部组织的交接桩工作及工程开工前的中桩边线和横断面的施工复测。

参加项目部的贯通测量及永久桩橛的埋设。

保护好控制桩、导线点桩、防止丢失和破坏。及时收集、整理测量资料。

第3.8条 项目部测量班向所属各施工单位交桩范围

经复测的线路中桩,水准点桩及路基边桩。

临时引的水准点位置及标高。

各类建筑物控制桩、方向桩及护桩。

第3.9条 交接桩标准

交接桩手续要完善,各种数据要反复核准,记录字迹要清晰,文字要做到言简意赅。桩橛标志要明显,标桩书写工整、符合规定。

第3.10条 桩橛的埋设及保护

护桩应设定于施工范围以外,稳固可靠且通视良好,不宜破坏处,护桩应尽量正交设放,用砼护桩,且订设标志桩,标志桩书记清楚。

永久性桩埋设砼桩(直径16—20cm,深30—40cm)钢筋锯“+”字以示点位。

控制桩及护桩设好后,应在护桩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点的位置及周围标志,便于使用时寻找,同时应向施工人员和当地群众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性及注意事项。

项目部、各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测量人员应注意保护为控制工程建设所定的控制桩,导线点桩,如发现损坏丢失,应报告项目部测量班。

施工中必须搬迁的控制桩橛,应经项目部测量工程师批准,按原精度移测,擅自搬迁和毁坏桩者,应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3.11条 测量资料管理

各项测量记录要求记注明显,没有涂抹,计算成果和图表准确清晰,所有测算资料均要签署完整,未经复核和验算的资料不得使用。

一切观测值和记录项目,必须在现场核对记录清楚,不得凭回忆补记测量成果,测量手薄必须填列页次,注明观测者、记录者、日期、天气及测量仪器,因超限画去的观测记录,应注明原因,并予以保存,不得撕毁,各种测量手薄应按规定内容及格式统一,不得用纸片和小本子代替。

测量原始记录,资料应收集、管理齐全并按工程项目分类由专人负责保管。

第3.12条 测量仪器管理

各种测量仪器均属计量器具,应按计量器具统一管理。各种测量仪器工具的质量性能应定期进行检定和维修。仪器的使用和维护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

测量仪器的申请、购置、分配、封存及报废,由工程部管理,做到帐、物、型号三符合。按要求上报测量仪器分布情况和技术情况。

测量仪器必须定人保管,对于贵重精密仪器(全站仪)应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专人运送,专人负责检修,他人不得随意动用,以防损坏或降低精度。

仪器运送时,要有妥善的防护措施,工作中不得受太阳暴晒或雨淋,需要移位时,不允许肩扛仪器,也不允许将测量仪器工具当作它用。

对维护测量仪器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仪器损坏的,应及时追究责任,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四节 施工技术交底

第4.1条 开工前,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应组织所属施工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其主要内容是: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有关操作要求,工程质量,安全施工方面的具体措施要求,转发有关工程设计说明、原则、技术标准,编制有关施工须知,移交有关施工祥图,测量放样桩撅等。

第4.2条 对技术交底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及处理意见应作详细记录,写成正式文件或会议记要,作为交底工作和处理有关问题的依据,并要妥善保管备查。

第4.3条 施工单位对班组技术交底

由施工单位经理负责实施,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参加和指导,作到交任务,交施工操作要求,交质量标准,交安全措施等。

第4.4条 技术交底是一项严肃的工作,直接关系到工程施工是否正确和安全,没有进行技术交底的工程不准施工,无论采用书面文字或以图表形式,均应建立复核制度。对口头交底要记入工程日志随时检查,以防差错。

第五节 变更设计管理

第5.1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增、减、称为变更设计。

第5.2条 做好变更设计管理工作对于执行技术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造价具有重大作用。

第5.3条 所属各施工单位应本着“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原则,在接到施工文件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审核设计文件,加强现场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合理方案,修正设计失误,同时,在提出变更设计时,应全面掌握设计原则,注意专业配合,考虑相关工程及后继工程的变化,避免重复变更。

第5.4条 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变更设计工作,负责审核变更设计项目,项目部工程部具体负责变更工作的业务工作。

第5.5条 凡需变更的工程,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的理由,详细计算式,并附必要的图纸,由项目部总工程师审查后,项目部工程部上报驻地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同时作好上报记录,对反馈的变更设计,要及时返回所属施工单位一份并送计划合同部一份。

第5.6条 变更设计应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必须有签认的变更设计图纸或正式书面通知,方可施工,并保留作为竣工资料 。如施工急需,征得现场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同意的变更设计,应做好记录当即签字,及时补办正式手续。

第六节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

第6.1条 技术文件资料是设计、施工、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劳动成果,是组织指导施工,编制竣工文件和施工技术总结的重要依据。

第6.2条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的范围,包括项目各阶段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记录、施工总结、标准设计图纸,有关会议纪要、变更设计等各项施工技术资料,以及设计施工规范、规则、标准、手册、科技情报资料、学术活动资料等(含文字、图纸、照片)。

第6.3条 竣工验交过的工程的各类图纸资料(不列入竣工验交部分),以及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各类技术书籍、刊物、总结材料亦应妥善保管,分类编号,登记造册,以备查阅。

第6.4条 技术文件资料实行统一管理,项目部指定工程技术干部负责管理,并设专柜存放,建立健全技术文件资料管理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6.5条 项目部工程部负责技术文件的管理、发放和更改,对下属施工单位技术文件资料的控制实施监督检查。

第6.6条 设计单位、业主、监理发给的有关技术文件,由项目部技术部负责收发,上级文件按《程序文件》中《技术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执行。

第6.7条 项目部技术部负责上报给设计单位、业主、监理的技术资料。

第6.8条 项目部技术部负责管理设计单位所下技术交底的全部资料,及向各施工单位所进行的技术交底全部留存资料,各施工单位负责管理上级单位下发的和向所属工班进行技术交底的全部资料。

第6.9条 竣工文件所需的其它资料和工程检查证、质量签证、评定资料等,按有关规定办理,竣工文件编制,由项目部技术部组织技术干部成立竣工资料编制小组,统一收集、整理、汇总、编制成册。

第6.10条 施工技术总结由项目部技术部统一管理。

第6.11条 各级技术文件资料管理人员应熟悉掌握本单位技术文件资料情况,技术文件资料的均应分专业、分类立卷,并编制目录,收发登记清楚,手续完备,补充资料与原资料配套,变更设计要在原图上注明。

第6.12条 工程所使用的标准图纸、规范及标准,项目部技术部应保存完整的一套。有关人员可以查、借阅。借阅文件资料,办理登记手册,按期归还。

第6.13条 所发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要复印件,复印要严格控制,复核无误后加盖印章,方可使用。

第七节 施工技术总结

第7.1条 施工技术总结是工程建设历史的记载,也是重要的科技资料,能及时总结工程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提高施工技术水平。编写施工技术总结,应作为一项制度,认真贯彻执行。

第7.2条 施工小结记录主要施工情况,在工程运营投产期起养护、维修参考作用,施工小结应在工程竣工后立即编写出来。

第7.3条 综合施工技术总结由项目部总工程师组织编写。综合施工技术一般应在工程基本竣工,上未正式验交前完成。

第7.4条 专题技术总结是指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特殊施工方法、劳力组织,机械化施工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方面的经验等。专题技术总结应由施工技术负责人或专业人员编写,工程项目竣工验交前完成编写任务。

第7.5条 编写施工技术总结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要充分反映工程的成绩和经验,如实写出存在问题和缺点。

第7.6条 施工技术总结应能反映施工中的重要环节,关键处要叙述清楚,必要时附图表、照片。

第7.7条 统计数字力求准确、反复核实、并与竣工数量相一致。

第7.8条 施工技术总结应内容充实,抓住重点,分析深入,文字简练,数据准确,图表清楚。用事实和数据说明问题。

第7.9条 施工技术总结在开工时应注意编写资料,指定专人进行这项工作,在工程竣工后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出技术总结。

第7.10条 优秀的施工技术总结,上报公司工程部,由公司工程部向有关报刊,杂志和上报业务部门推荐。

第7.11条 各类总结均应写明编写单位,主要编写人员姓名,编写日期,并作为编写人员考核奖励,晋升技术职务依据之一。

第八节 附则

第8.1条 本办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8.2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执行。

第15篇 某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我院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需事先提出书面报告并附必需的证明(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事假需附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经学院批准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退回原地区,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院证明,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及时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与学分的取得

第五条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学业方面,对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成绩进行考核评定;综合素质方面,对学生的思想品德、遵章守纪、学业成绩等方面进行考核评定。

第六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及实践性环节(如实验、实习、设计等)考核,总评成绩为60分(含60分)或及格(含及格)以上,才能取得该课程(或环节)的学分。成绩与学分同时记入学生学习成绩档案。

第七条 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一般为考试课程,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选修课一般为考查课程,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秀、良好、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考试课程的总成绩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期终考试成绩低于46分,课程成绩作不及格处理),考查课程的总成绩以阶段测验为主,且均要结合学生平时的课内外作业、课堂问答、实验、实习、设计等成绩综合评定。(比例分配详见院《关于学生学习成绩评定的规定》)。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期终(中)考试周内进行,若有学期中结束的课程,可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考试。

考试考查成绩记入学生档案。

第八条 对在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完的一门课程,各学期内分别作为一门课程进行考核,并分别按学期评定成绩取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课程成绩按零分计:

⒈课程旷课累计达10课时以上者。

⒉必做的作业或实验实习等报告缺交1/4以上者(按教师规定的时间逾期一周不交者,以缺交作业论)。

3.病、事假超过课程总学时数1/3以上者。

凡属上述1、3款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必须缴费重修;属缺交作业者,必须补齐后,经任课教师认可,学生所在系主管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给予补考。

任课教师需在考试前一周将不准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送交系部汇总后交教务处。

第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对个别患有某些疾病或生理有缺陷以及上体育课确有困难者,经院卫生所和市有关医院出具证明,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工作的院长批准后,可调整、减少考查项目或免考。

第十一条 实习和生产劳动的考核由指导老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劳动中的态度、所掌握的劳动技能以及实习、劳动部门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公益劳动的考核由劳育老师根据公益劳动考核办法和学生所在劳动部门的意见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日常行为细则》和学业成绩等为主要依据。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组织班级按照测评条例进行,测评结果报系学生工作部门审核,最后报学工处备案。

综合素质测评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事先持相关证明申请缓考,经班主任、系部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准予缓考。缓考安排在下学期初补考时同时进行。缓考及格者,按实际成绩计入成绩册。凡旷考(含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或考试舞弊(包括协同舞弊)者,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计,并按《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四条补考、重修规定:

1.独立设置的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环节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在每学期开设的必修课程中,若某门课程总评成绩不及格,必须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课程补考。(考查课程的补考可参照考试课程要求执行,对于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学生记分册备注栏上注明“补考”或“重修”。)对于因故不能参加补考的不及格课程或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必须按规定进行重修或改修(指选修课程),重修课程不实行补考制 ,但重修的次数不限。重修课程一般应随开课年级重新修读,也可由学院视具体情况另行组织。

3.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最后一学期课程的补考(指前六个学期的不及格课程),安排在第七学期开学初一个月内进行。每学期各门课程补考的具体日程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否则一律无效。

4.重(改)修必须事先申请,一般于每学期的课表公布后一周内由学生本人根据课表安排情况,向系登记并填写重修(改修)登记表,经批准后送教务处备案。重修时因课程冲突无法兼顾听课者,经教务处认可,可不跟班听课,但必须随班完成作业及实践性环节,随班参加重修课的考试,改修课程必须随班听课并完成全部教学环节。重(改)修申请每学期办理一次。

5.补考学生应交纳补考费,重修和改修课程的学生应在开课前按规定缴纳重修费,学生不缴费补考、重修和改修,将取消其补考、重修或改修的资格。

第三章 免修

第十五条 学生对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通过自学或其它方式的学习已达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可允许申请课程免修。

⒈凡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须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结束前四周内填写“学生免修考试审批表”,并向开课系部提交可以证明自己已达到该课程教学要求的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系部根据学生提供的材料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原件退还本人,

复印件留存)。对于参加国家认可的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专科段自学考试或考工考级的学生和在大学城内跨校选修与本专业相关课程的学生,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免修相应课程,其课程成绩亦按自考或考工考级成绩计入该生成绩册。 对于其他情况需申请课程免修的学生,应参加学院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准免修。免修考试每学期只能申请一次,每人每学期免修课程不得超过该学期所开设必修课与限选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参加免修考试应交纳免修考试费。

⒉ 获准免修课程的学生,须参加免修课程的实验、大作业、课程设计等实践性环节,并经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⒊政治理论课、必修的素质教育类课程、体育课、实践类课程一般不得免修。

⒋凡必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许转专业或转学:

⒈ 转入其它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⒉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患某种疾病或生理有缺陷,经院卫生所认可,确实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或其它高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⒊ 因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⒋个别学生不符合转专业的以上规定,而本人又坚持要求转专业者,可在经学院批准并缴纳一定费用后,转入自选专业试读一年,经考核合格,方可正式转入新的专业。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⒈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⒉毕业前一年的学生。

⒊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理:

⒈学生在本院范围内转专业,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所在系部和拟转入系部考核并同意,经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⒉转入其他学校者,经两校同意后,还须两校所在省(自治区、自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户口、粮油关系的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⒊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年)开学前办理。

第五章 休学、保留学籍、复学

第十九条 休学

⒈一般因个人身体原因而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可提出休学申请。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系部同意,报教务处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发给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⒉因病经院卫生所诊断,认为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或由于其它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学生,教务处可令其休学。

⒊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其第一年享受在校生待遇,第二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的学习成绩无效。

入学第一学期不得休学,如因病无法坚持学习者,按本办法第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保留学籍

学生一学期请假超过六周或因某种原因需中途停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和休学学生待遇。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二十一条 复学

⒈因病休学期满需复学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提出复学申请,并经学院卫生所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⒉学生保留学籍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

⒊对复学的学生,若复学时该专业停招,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如经学院复查,发现休学、保留学籍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学籍。

第六章 学业警告及转入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0学分及以上者,学院按学期给予学业警告,并通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年结束时(指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补考结束),学年累计取得的学分数比教学计划规定数少16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者,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转入下一年级学习时,原已取得的课程学分予以认可,可以申请免修。

第二十四条 非毕业班学生因重修课程多,无法跟原班正常学习,可申请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对,学院应在学生离校上岗实习开始前审查其上岗实习资格。凡累计有16学分(或三门课程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未取得者不得参加上岗实习,必须转入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入下一年级后,原已取得的课程(含实践课)学分,可予以承认。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安排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三年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最长可达5年。

第七章 退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令其退学或准其退学:

1.一学期旷课超过五十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及以上者。

2.本人申请退学者。

3.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4.经院卫生所确诊,患有无法继续学习的疾病(如精神或神经类疾病等)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者。

5.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6.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含中断学习时间)超过规定者。

7.学生在学习期间考试作弊(包括协同作弊)累计达两次者。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系部领导提出处理意见,经教务处复核,主管院长批准。

按本条规定受学籍处理的学生,除第1、第7款外,其它不算处分。

第二十九条在办理退学手续时,学院可给退学学生核发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的年限(至少学满一学年并取得相应成绩)发给肄业证书或写实性的学习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有关证明和肄业证书。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条 退学学生的户口、粮油关系退回原户口所在地或父母所在地,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章 考勤与纪律

第三十一条 考勤与纪律

⒈学生入校后一般按专业编成自然班进行日常管理,除复学、恢复学籍、延长学习年限等学籍变动的学生重新编入下一年级自然班学习外,其它学生因学习进度不同,一般不再重新编班。

⒉学生必须按时参加系部、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上课、实验、实习、劳动等均要进行考勤。

⒊由自然班组织、安排的活动由自然班进行考勤;学生按教学班(按教学需要重新组班)进行上课,由教学班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否则按旷课论处。

⒋学生在校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返校,擅自离校或延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

⒌学生旷课或擅自离校,按《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暂行)》第十三条处理。

⒍学生请假要有书面报告(填写《学生请假单》),必要时应附证明,到期不能上课应续假。请假应由本人当面向班主任(或辅导员)递交书面报告,班主任(或辅导员)同意后到系办公室办理。请假半天及以下由班主任批准;请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由系辅导员审核,报系党总支书记批准;请假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由学工处(部)处(部)长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分管院领导批准。请假经批准后,学生持批假单方可休假。未按规定程序请假或手续不全而休假的,视为旷课或擅自离校。

⒎学生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要给予纪律处分。

⒏考勤由各班考勤员负责,教师和有关人员进行监督。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毕业

学分制学习管理以专业教学计划的学习年限为参考。

⒈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学习,取得规定的总学分数,并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及《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获得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取得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⒉对提前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应鼓励其辅修第二专业。经学院批准可提前参加社会实践、实习或予以毕业。对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经班主任推荐,系部、教务处审定,报院长批准,准予提前毕业,毕业证书的颁发按省教育厅规定的发证时间办理。

⒊对于三年学制的学生获得必修课总学分2/3以上的学生,可申请先就业、创业,在允许的年限(比规定学制延长2年)内,通过返校继续学习、边工作边学习、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等方式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⒋对于规定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延长时间参照第六章第二十七条。经学院批准,这类学生也可边工作边学习,通过参加学院组织的考试和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学分,获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三条 结业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毕业,发给结业证书:

⒈学生学习期满,所得学分比规定的总学分数少5%(含5%)以内或有必修课程未通过,本人又不愿延长学习时间者。

⒉未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⒊未达到“大学生思想品德考核标准”。

⒋未取得规定的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者。

上述学生结业后1~2年内可向学院申请缴费补考,经批准,参加在校学生相应课程(考证)的考试(核),考试(核)通过并取满总学分者,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时间为准,并在毕业证书上注明。结业补考仍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得再申请补考。

第三十四条 肄业

⒈学生学满一年或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1/2以上(含1/2)者,作肄业处理,低于1/2者,不发给任何证明。

⒉凡在规定的学制内,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和结业学分,又不愿延长学习年限者,作肄业处理。

⒊肄业不换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⒋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⒌勒令退学学生只发给学业证明(不退还学费),开除学籍的不发给学业证明。

第十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习成绩、锻炼身体、

课外活动、社会工作和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活动,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三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并按我院有关奖励规定进行奖励,表扬和奖励的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和获得各类奖学金等。

第三十七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依据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实施细则》,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对旷课和无故迟到、早退的学生,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同时,根据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约束,规定如下:凡在一学期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实践性环节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0学时(实践性环节3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30学时(实践性环节4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50学时(实践性环节一周)以上者,予以退学。在学期内因旷课受到处理的学生,继续旷课进行再次处理时,应连同以前旷课合并计算。

无故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的作旷课一次记;不满15分钟的,三次作旷课一次记。

首次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一年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均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重修、结业回校补考、自费选专业等缴费标准暂行如下:

⒈ 重修(改修):50元/每学分;

⒉ 免修考试:30元/每门;

3.补考:20元/每门;

4.毕业前补考:30元/每门。

延长学制:延长学制学生的学费按国家有关的规定收取。保留学籍、休学以及经学院批准的先就业创业期间不在此列;

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未尽事宜经院领导授权由教务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与《常州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实施细则》有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16篇 技术图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为工程技术人员提供配备技术工具,同时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图书室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科技图书、杂志和期刊的统一订阅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图书管理人员负责图书的建帐、建卡、编号、登记、办理借阅手续以及正常的图书管理工作,防止图书的损坏、霉烂、虫蛀和丢失。根据科技发展、技术更新的需要,定期更新书籍。

第四条  公司技术图书的费用预算、预订和报销工作由图书管理人员统一办理;其他单位和个人因工作需要订阅或购置图书,应事先与图书室联系,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购置,并交图书室办理登记和借阅手续,否则费用自理。

第五条  凡本公司员工均可到技术图书室借阅技术图书,借阅图书一般不超过2本,借阅期最长三个月,特殊情况下可延期续借,但必须重办手续。

第六条  退休、调离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前,必须将所借图书全部归还后,方可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第七条  对借出的图书、期刊杂志,必须爱护,不得损坏、少页,不能乱画、乱写和涂抹,损坏严重或丢失者,按实际价格或高于书价的数倍赔偿。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技术管理办法模版【16篇】

技术管理办法,无规矩不成方圆,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技术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技术管理办法【1】《专业技术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完善公务员职位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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