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气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办法制定了煤气设备、设施和操作事项的管理,适用于煤气安全使用、管理的相关作业过程、人员及单位。
2引用标准
gb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3管理职责
3.1煤气站负责人员煤气知识培训、现场监护(检测)及事故救护等煤气安全专业管理及作业。
3.2生产安全部负责检查、监督单位煤气使用、煤气设施(设备)安全规范性,及煤气区域监护(检测)的安全管理。
3.3设备部负责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的完善,及单位煤气使用设备、设施管理进行监督。
3.4煤气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
4工作程序
4.1停、送煤气危险作业
4.1.1煤气用户需要停用煤气连续24小时以上及检修需停、送煤气时,必须提前24小时将“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送至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特殊情况除外);同步检修停、送煤气由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统一下达“煤气停送申请确认单”。
4.1.2检修停、送煤气时,煤气站煤气外网操作负责人及用户负责人必须在现场,双方在确认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操作。
4.1.3检修完毕送煤气前,用户必须将待送煤气的管道及设施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吹扫置换确认后并保压。
4.1.4用户需增减煤气用量必须先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在开、停燃烧炉之前必须提前通知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经同意认可后,才能进行开、停操作。
4.2煤气区域、煤气设备、设施动火
4.2.1动火工作票办理
a.动火作业(含禁火区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申请,分厂安全主管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煤气站长审核签发后,煤气站、动火单位共同派人现场取样合格签字后方可动火。
b.外来施工单位对煤气设备、设施动火,报请甲方,由甲方按相应条款执行。
c. 高处动火、进入有限空间动火,同时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4.2.2动火原则及要求
a.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制度,做到“三不动火”,即:没有批准的动火工作票不动火;没有防火措施或动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不动火。
b.在正常生产装置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火,一律不用;凡能拆下来的动火项目一定要拆下来拿到安全的地方去动火;节假日期间凡不影响生产的动火一律禁止。
c. 煤气动火作业要使动火设备、设施与气源可靠切断并经置换合格。
d. 动火工作票办理完毕后,如动火时间和地点有变动,应重新办理动火手续。一张动火票只限一处作业。
4.3煤气安全检测及防护
4.3.1煤气管网按区域划分,区域单位必须加强对水封的维护及冬季保温工作,并负责管网停产期间的保压、吹扫工作。
4.3.2煤气用户要有与生产安全部煤防站直接可靠的联系手段,并做到完好、信息通畅。
4.3.3各单位吹扫煤气管道时,必须用软管连接,吹扫结束,立即断开。
4.3.4对可能发生煤气中毒场所,各单位要对其进行设点、设置警示牌。
4.3.5煤气区域作业必须先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并有专人监护方可进行。
4.3.6室内作业应确保通风良好,保证操作与生产环境中co含量不得超过24ppm(30mg/m3)。
4.3.7凡有可能造成煤气集聚发生煤气事故的危险场所,在关键部位,必须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4.3.8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必须安装泄爆装置,且相辅的空气管线也必须增设泄爆装置。
4.3.9各煤气燃烧炉,必须严格执行先点火后开煤气的操作程序。
4.3.10各煤气燃烧炉必须有高低压报警装置,低于安全极限时,应立即停炉,防止回火爆炸事故。
4.3.11煤气系统所有的仪表、水封等设施,要定期巡检,保证灵敏可靠。
4.3.12用户如发生煤气系统各类事故或异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将信息反馈生产安全部煤防站。
4.3.13便携式、固定式co报警仪、动火测爆仪及氧气、空气呼吸器等防护设备,各单位要定期申报校验,做好记录,建档备案。
4.4煤气事故的处理
4.4.1 煤气中毒事故等同工伤事故处理,现场抢救依照现场急救进行,进入煤气危险区域的抢救人员必须佩戴氧气(空气)呼吸器。严禁不戴防毒仪器或以口罩等其他物品代替防毒仪器进入危险区域抢救煤气事故,防止扩大事故。
4.4.2 煤气设施爆炸事故执行各单位煤气设施爆炸应急计划。
5记录
序号
编号
记录名称
产生部门
保管部门
保管期限
1
q/aq—10-1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2
q/aq—10-2
煤气区域监测原始记录
各单位
各单位
1年
3
q/aq—10-3
煤气检测报警仪器配置清单
各单位
各单位
长期
4
q/aq—10-4
动火工作票
生产安全部
各单位
1年
6相关文件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第2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气柜区域属于危险区,应设明显警告标志。
2.不得在煤气气柜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3.进入煤气柜内检查时,先向值长汇报,由值长落实人员(不得少于三人)后方可允许进入柜内,并携带co警报器、正压式氧气呼吸器和对讲机,各携带用具要保持良好状态。
4.在煤气泄漏部位作业时必须有人监护,应携带co警报器和带正压式氧气呼吸器。
5.进入由水封切断煤气的管道、机房或设备内部工作,必须设专人自始至终看守水封,保证水封工作正常。
6.严禁在运行的煤气气柜区域动火。
7.煤气中毒事故抢救:
7.1 立即设法将中毒者救出危险区。
7.2 迅速将中毒者移到新鲜空气的地方,解开衣领、腰带,使其及时吸入大量的新鲜空气,此外保持环境的安静和患者的体温,防止中毒者组织内氧气过多消耗。
7.3 如果中毒者已呈现呼吸微弱,甚至窒息状态时应迅速施行人工呼,同时紧急联系医院急救。
第3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发生炉煤气场安全管理
一、发生炉煤气分类
在高温下由于氧化剂的作用把固体燃料中的可燃部分转变成气体燃料的操作过程为汽化,用以汽化固体燃料的设备叫发生炉。在煤气发生炉中使固体燃料转化为气体燃料的介质称为气化剂。按照所使用的气化剂有空气、空气水蒸气、水蒸气、富氧空气水蒸气。
按汽化过程所采用的汽化剂不同,发生炉煤气分类不同,见表3-10。
表3-10 发生炉煤气分类
煤气名称
气化剂
煤气热值(标准状态下)/(kcal/m3)
用途
空气煤气
空气
900~1100
化学原料、燃料
混合煤气
空气+水蒸气
1200~1580
燃料
水煤气
水蒸气
2400~2700
化学原料、燃料
富氧煤气
氧+水蒸气
2400~1600
燃料
空气煤气由于其发热量低,炉温过高,易于使灰渣溶结的缺点,限制了它的使用。
水煤气有较高的发热量,可以用管道作远距离输送,但因热效率低,成本高,设备复杂没有被广泛利用。
氧+水蒸气煤气具有煤气热值高,生产量大,可以气化劣质煤,但由于氧成本高,应用不普遍。
空气+水蒸气煤气既无空气煤气易于结渣之弊,又无水煤气、富氧煤气技术条件复杂、成本昂贵等缺点,因此被企业普遍用于燃料制配的生产方法。
二、发生炉煤气生产工艺
发生炉煤气站可分为两大类。
(1) 热煤气站热煤气站多用于就近使用煤气,发生炉生成的煤气不经处理直接使用,煤气的物理热得以利用,煤气中的飞灰和焦油在加热炉窑中燃烧掉,不产生废水。这种煤气站投资少,见效快,节约能源、管理简单,但仪表堵塞严重,不易远距离输送,不便于调节,在生产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2) 冷煤气站冷煤气站经常作为发生炉煤气集中供应的中心,由于冷煤气站煤气经过净化冷却,便于输送,在使用中便于调节,对洗涤煤气的废水和废渣便于集中处理,但冷煤气站投资大,占地面积大,热利用率也较热煤气低,而生产管理上较热煤气站方便。
冷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见图3-2。
三、发生炉煤气站区域布置
煤气发生站应布置在厂区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室外净化设施、循环水系统、焦油系统和煤场等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煤气发生站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等的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考虑冷却塔散发的水雾对周围的影响。
煤气发生站的主厂房和净化区的其他生产车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tj 16—7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四、发生炉煤气安全技术要求
煤气发生炉是生产煤气的专用设备,其主要安全技术要求如下所述。
1. 煤气发生站主厂房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主厂房属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主厂房为无爆炸危险厂房,但储煤层应采取防爆措施。当储煤斗内不可能有煤气漏人时,或储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储煤层属h一2级火灾危险场所;
c. 主厂房各层应设有安全出口。
2. 煤气站其他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煤气加压机房、机械房为乙类生产厂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焦油泵房、焦油库属h-1级火灾危险场所;
c. 煤场属h-3级火灾危险场所;
d. 储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皮带通廊属h-2级火灾危险场所;
e. 煤气管道排水器室属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应通风良好,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 热煤气发生炉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11的要求。
表3-11 厂房与生产车间距离
热煤气产量/(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m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4. 煤气发生站区应设有消防车道,附属煤气车间的小型热煤气站的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煤气发生站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
5. 煤气发生炉或煤气发生站控制室应设有发生炉进口饱和空气压力计、温度计、流量计、发生炉出口煤气压力计、温度计、煤气高低压和空气低压报警装置及灯光信号等。
6. 煤气发生炉炉顶设有探火孔,探火孔应有汽封,以保证从探火孔看火及插扦时不漏煤气。
7. 水套集气包应设有安全阀、自动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逆止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气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8. 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有阀门、逆止阀和蒸汽吹扫装置,空气总管末端应设有泄爆膜和放散管,放散管应接至室外。
9. 洗涤塔排水管插入水槽内的水封有效高度,应为洗涤塔最高工作压力加500mm。
10. 煤气发生炉的空气鼓风机应有两路电源供电,两路电源供电有困难的,应采取防止停电的安全措施。
11. 从热煤气发生炉引出的煤气管道应有隔断装置,如采用盘形阀,其操作绞盘应设在煤气发生炉附近便于操作的位置,阀门前应设有放散管。
12. 电捕焦油器应设有泄爆阀,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应设有当煤气含氧量达到1%或煤气压力低于50pa或蒸汽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规定(一般不低于煤气入口温度加25℃)要求时能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在底部应设保温或加热装置,沉淀管间应设带阀门的连接管,抽气机出口与电捕焦油器之间宜设避震器,电捕焦油器油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发生炉最高压力加250mm。
13. 钟罩阀内放散水封的有效高度,应等于煤气发生炉出口最大工作压力的水柱高度加500mm。
14. 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前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最大工作压力小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加150mm,但不小于300mm;最大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3000pa者为最大工作压力水柱高度的1.5倍。煤气发生炉加压机后的设备水封或油封的有效高度,应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15. 洗涤塔应装有蒸汽或氮气管接头。在洗涤塔顶部,应装有安全泄压放散装置,并能在地面操作。
16. 煤气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站房内宜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加压站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室内禁止烟火;站房内需设有消防设备。
五、煤气发生炉安全作业
1. 开炉前的准备工作
新建发生炉的开炉,应进行全面检查和准备。
① 按规定对煤气发生炉及其净化系统的设备、管道进行气密性试验,证实各设备、管道、水封、闸阀处于正常,钟罩阀、防爆阀、放散管及人孔安全可靠。
② 检查输煤、破碎、筛选、给料、输送皮带、计量仪器仪表是否齐全可靠,电气设备及供电系统是否已调试完好,并处于随时可投入运行程度。
③ 对单台煤气发生炉进行冷态试验,测量炉算与探火孔的净距和大小灰刀位置是否正确;对出灰和布煤均匀进行冷试;对竖管、洗涤塔进行给水和喷淋试验;对排送、鼓风等设备进行空运转试车,证明可以投入正常运行;对排送机和鼓风机的电气连锁装置进行试验,证明安全可靠;事故照明可正式使用,一切指示仪表和一次测试仪表已经校验并灵敏可靠。
④ 经过全面检查,证明全部设备可以投入运行,然后用空气代替煤气进行模拟全煤气发生站空试数天,在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做事故演习。
对已运行过的煤气发生炉的开炉,仍应对发生炉本体及其附属设备做好投入运行前的检查,有条件时可以进行冷态试验,证明完全具备开炉条件方可列入开炉计划。
2. 烘炉作业
新建或大修后重新砌砖的发生炉,应在点炉前进行烘烤。烘炉前,应全面检查发生炉砌砖是否合格,炉内、出口有无杂物;在炉箅上装有适量的炉渣;白灰盘、水力逆止阀注水,向其他水封部位注水;向发生炉水套注入软化水,水位到汽包水水位表1/2~1/3处,同时打开汽包放空阀,检查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进水门是否灵活;打开自然通风门,封闭钟罩阀水封和竖管水封,拉开竖管上的钟罩阀门,给各部分冷却水及竖管上水;在炉内加适量木柴及易燃引火物。上述条件准备好之后,方可点火烘烤。
烘烤应按规定升温,烘烤时间一般不少于36h。烘炉完毕而未发现异常,即可投入生产运行。若发现问题,则应缓慢地把温度降至室温,然后化验炉内一氧化碳含量小于0.03mg/l,方可进入炉内检查。
3. 点炉
发生炉经过烘烤并确认设备完好即可点炉。点炉前,首先应装适量炉渣,上面架有木柴,再加上易燃引火物,堵好人孔,打开探火孔和自然通风活门,拉开钟罩阀;在探火孔几处同时点燃木材,待燃烧均匀、炉温大约达到100℃时,注水入灰盘,关闭自然通风阀门,然后给风,使炉底压力保持在200~300pa,当火焰均匀烧旺时,开始逐步适量给煤,培养炉内层次,若含氧量不超过0.5%,即可组织送气。点炉时应注意汽包的水位和送气阀门、给水阀门的开闭情况;注意各水封部位和灰盘水的水位应保持少量溢流;要注意各仪表是否可靠。
4. 停炉
① 发生炉在下列情况下应单台停炉:
a. 灰盘底盘、水套、炉底水封及其他构件等发生漏水现象;
b. 底层风帽断裂、加煤机构严重卡紧无法转动和主要部件损坏严重;
c. 出现严重故障,非停炉不能修复时。
② 停炉时应停止向炉内送风,、加煤,封好竖管水封,拉开钟罩阀放散,与管路断开,并保持一定的炉出压力。
③ 关小竖管(洗涤塔)的循环水,并保持溢流。
④ 适当加大蒸汽量进行灭炉,经过试钎确认膛内已经熄灭,停供蒸汽,打开炉体人孔及探火孔,停供软化水。
⑤ 在探火孔取样化验合格,温度降低,可以进入炉内检查。
第4篇 煤气房安全管理规定
1、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安全培训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房,进入煤气房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涤纶衣服,进入煤气房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对讲机)。
3、 煤气房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房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 定期检查煤气房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 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 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
7、如煤气泄漏或煤气起火事件中,首先立即通知保安部。如果泄漏严重,无论是在煤气站还是在别的地方,勿去碰触任何开关,勿去碰触任何电气设备。
8、打开排气装置,关闭煤气闸,并切断煤气来源(对煤气总挚的位置和开关方法应了解掌握)。
9、如果煤气起火,用水降温并防止爆炸。所有电源开关及闸应关闭以防止爆炸。
10、 如果煤气起火发生在厨房,应立即到煤气房关闭所有闸门,同时用灭火器或防火地毯灭火。
第5篇 煤气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及应急救护措施
一、煤气分类
(一)高炉煤气:高炉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后产生的大量过剩炉气,这种混合气体,称为高炉煤气。主要成分:co(一氧化碳),c02(二氧化碳),n2(氮气)、h2(氢气)、ch4(甲烷)等,其中可燃成分co(一氧化碳)含量约占25%左右,h2(氢气)、ch4(甲烷)的含量很少,c02(二氧化碳), n2(氮气)的含量分别占15%,55%,热值仅为3500kj/m3左右。
(二)焦炉煤气:焦炉煤气是指用几种烟煤配成炼焦用煤,在炼焦炉中经高温干馏后,在产出焦碳和焦油产品的同时所得到的可燃气体,是炼焦产品的副产品。主要成分:h2(氢气)(55~0%),ch4(甲烷)(23~27%),co(一氧化碳)(5~8%),co2(二氧化碳)(1.5~3.0%),n2(氮气)(3~7%),o2(氧气)(<0.5%),cmhn(芳香烃类物质)(2~4%);密度为0.45~0.50kg/nm3,着火温度为600~650℃。
(三)转炉煤气:转炉炼钢过程中,铁水中的碳在高温下和吹入的氧生成一氧化碳和少量二氧化碳的混合气体。回收的顶吹氧转炉炉气含一氧化碳60~80%,二氧化碳15~20%,以及氮、氢和微量氧。
(四)水煤气:将水蒸气通过炽热的煤层(焦碳)可制得较洁净的水煤气(主要成分是co(一氧化碳)和h2(氢气)),燃烧现象为火焰腾起更高,而且变为淡蓝色(氢气和co燃烧的颜色)。半水煤气则为水蒸汽与空气共同与焦碳反应所得。
(五)混合煤气:将不同比例的各类煤气混合在一起,用于特定目的的混合性煤气。
二、煤气作业的分类
(一)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仅限不涉及煤气设备设施本体及附属设施的常规作业)
1、煤气危险区域:生产的高炉、焦炉、转炉、煤气发生炉等煤气发生设施及其附近区域;热风炉、焦炉地下室、煤气柜区域;煤气混合加压站、煤气洗涤水排放点和煤气泄漏点;正在放散的煤气放散点及周围40米;架空煤气管道及其周围10米;与煤气主体设施相连的附属设施(如水封、切断阀、放散管、盲板等)的附近区域。
2、以上规定区域内作业均属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二)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
对已停产(运)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三)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及及附属设施(如水封槽、溢流管、放散管等)等煤气设备设施本体从事维检作业;
2、抽堵盲板作业
(四)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
凡进入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炉窑等内从事维检的作业。
三、煤气作业安全规定
(一)通用规定
1、实行项目许可制度,并实行现场分级管理监控。
2、作业人员至少2人及以上,可保证作业顺利实施的最少人员,落实好互保措施,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
3、严格遵守动火许可制度。
4、严格用电管理制度。
5、严格作业区域警示制度。
6、严格应急救援制度。
(二)煤气危险区域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携带煤气报警仪全程检测煤气浓度
(1)区域内环境最高煤气允许浓度24ppm(30mg),此时可长时间工作;
(2)24ppm<浓度≤200ppm,可经项目负责人准许,轮流进入间隔作业(因个体差异不同,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使用风机或压缩空气、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服用葡萄糖等措施),同时保持区域内空气流通,通风良好;非作业人员远离煤气危险区(10米外),并应处于上风侧。
(3)超过200ppm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①强制通风,降低煤气浓度;
②如煤气浓度仍持续超标,佩戴空呼或风罩或防毒面具;
③准备好葡萄糖等急救物资。
④观察风向,尽量站在上风侧作业;
2、如需动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向产权(生产)单位提出申请,并经双方现场确认具备动火条件,办理动火许可证(简称动火证);
(2)动火前认真确认动火点附近有无煤气泄漏,如有泄漏,须报上一级管理部门及各分厂批准并采取堵漏、强制通风等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动火(属中心范围的,由中心组织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属分厂范围的,报请由各分厂和安全管理部门实施堵漏等安全措施,并由双方确认具备安全作业条件后方可动火作业。)
(3)清理干净动火点附近10米范围内的易燃易爆物;
(4)运行煤气管道10米范围内动火,应采取遮盖、隔热(使用石棉布、隔板等)等措施。
(4)至少准备2具及以上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不得牵设高压电线(500v及以上);作业用电源及电缆绝缘良好,不得短路放炮或打火等;
5、照明器具保持良好和足够照明度;如区域环境内煤气深度超过200ppm时,应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
(三)停产(运)煤气设备、设施上作业的安全措施
1、可靠切断煤气来源,用水封切断煤气时应设专人监护水封,用阀门切断煤气时,必须加盲板,并打开放散管的阀门。
2、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证并采取相应措施。
3、吹扫和置换干净内部的煤气(使用氮气或蒸汽),吹扫和置换时,放散点及周围40米内不得有火源。
(1)吹扫、置换后,应对设备内气体取样化验;当取样气体含氧量低于1%或氮气、蒸汽含量达到99%及以上,或通过爆发试验合格时,则具备动火条件;
(2)吹扫、置换后,取样气体经化验煤气浓度应低于200ppm。如超标且有煤气持续外泄时,
应采取强制通风降低作业环境中的煤气浓度,或者使用空呼、风罩、防毒面具等进行作业;
4、作业过程中,煤气管道(容器)内应持续通上氮气或蒸汽,并保持微正压;
5、动火点处应保持良好接地;如动火部位有积存的焦油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则应采取清扫干净或铺上黄泥、砂石等的措施防止发生燃爆。
(四)带煤气作业
1、对正在运行(生产)的煤气管道、容器(煤气柜)、阀门、炉窑等从事维检作业的安全措施
(1)带煤气作业不应在雷雨天进行,不宜在夜间进行;不应在具有高温源的炉窑等建、构筑物内进行带煤气作业。
(2)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风罩或采取强制通风(应能有效降低煤气浓度),尽量位于上风侧作业。
(3)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以下措施。
①设备内煤气应保持正压,动火部位应可靠接地,在动火设施附近安装煤气压力表或利用附近现有的量值准确可靠地监测煤气压力,并设专人看守。
②煤气压力应稳定在1000pa以上,煤气压力低于规定数值或煤气压力波动较大(500~1000pa)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待煤气压力达到规定时再动火。
③直接在煤气管道或设备上焊接时,只准用电焊,不准用气焊。
(4)应使用不发火星的工具,如铜质工具或涂有很厚一层润滑油脂的铁制工具。
(5)距离作业点10米以外才可安设投光灯。或者使用36v及以下安全电压照明灯。
(6)作业点周围10米范围设置安全警示区。
(7)通知消防车、救护车现场待命救援,并准备适量葡萄糖。
2、抽堵盲板作业的安全措施
(1)准备好盲板、垫圈、架子、平台、跑跳、斜鱼、接地线、灭火器(2具及以上)等。
(2)雷雨天禁止煤气抽堵盲板作业,在夜间作业要安装足够的防爆照明器材。
(3)抽(堵)盲板处周围40米内禁止火源和行人及机动车辆通行,设置安全警示区并派专人看守。
(4)正常运行的煤气设施(管道)上抽堵盲板时,煤气压力应保持稳定,并不低于1000pa。若压力超高时应采取措施进行降压处理;顶残余煤气抽、堵盲板时,管道内应通入氮气或蒸汽保持正压。
(5)在距离火源较近的焦炉地下室等地点进行盲板作业时,不得顶煤气作业,要采取通入蒸汽或氮气保持正压、化验合格等安全措施。
(6)不准穿钉子鞋以及化纤衣服或其它会产生静电的衣服。
(7)抽、堵盲板时不准在附近煤气管道上进行电焊作业,以免产生火花发生事故。
(8)佩戴空气呼吸器或风罩或防毒面具,作业前观察好逃生通道,必要时搭设跑跳。
(9)盲板处没有支撑或离支撑较远,须采取临时支撑措施,以防法兰分开后管道下沉。
(10)作业时注意滑轮与盲板柄垂直,减少人为的盲板与法兰的摩擦;焦炉和混合煤气管道法兰应涂甘油或机械油口。
(五)进入煤气设备、设施内作业的安全措施
1、必须可靠地切断煤气来源(关断阀门、堵盲板或加水封,有条件时应当同时堵盲板和加水封等),将内部煤气吹净,并经取样化验合格(co含量低于24ppm,氧气含量不低于21%或接近空气中氧含量)。
2、必须打开设施人孔、放散管等保持自然通风
3、打开煤气加压及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的设备和管道时,应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如事前通入氮气或蒸汽并保持正压,及时清理或覆盖硫化物)。
4、佩戴煤气报警仪和氧气报警仪实施全程检测,并按以下规定作业:
①co含量≤30mg/m3(24ppm)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②co含量≤50mg/m3(4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小时。
③co含量≤100mg/m3(8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0.5小时。
④co含量≤200mg/m3(160pp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超过15-20分钟。
⑤co含量超过200mg/m3(160ppm)时,禁止作业。
5、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前半小时。动火作业过程中每2小时一次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0.5小时,也应重新分析,取样应有代表性,防止死角。
6、重点注意
(1)专人在外部监护。
(2)作业人员不少于两人
(3)要与外部有联系讯号
(4)工作所用的照明灯,其电压不得超过12伏。
7、如需动火,则应按规定办理动火票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煤气中毒或着火、爆炸应急救援措施
1、煤气事故抢救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并佩戴空气呼吸器。
2、煤气事故发生点应严加警戒,禁止车辆和非工作人员来往,以防事故扩大。
3、抢救人员因跑步或强力劳动而引起呼吸急促时,立即禁止进入煤气区域。
4、煤气中毒事故救护原则:
1、及时向中心调度室(5033498/13935899368/68106)、生产处(5038395/13935806097/65312)、煤气管理部(689199)报告清楚:中毒事故地点、事故概况(中毒人数、中毒轻重程度、时间等)、报警人员单位、姓名、并约好接头地点。
2、视现场煤气事故情况设岗哨维护好现场,阻止非抢救人员进入。
3、将中毒者抬到上风侧安全的地方。
4、检查中毒者的精神状态,呼吸与心脏跳动、损伤,确定中毒者的中毒程度,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1)对于轻微中毒者(头疼恶心、眩晕呕吐等),可嗅醋酸、喝葡萄糖口服液或送至中钢医疗室(503324)。
(2)对于中毒较重者(意志模糊、呼吸微弱、大小便失禁、口吐白沫),应立即在现场用苏生器或低压纯氧补给氧气,待中毒者恢复知觉、呼吸正常后送附近医院治疗。
(3)对于严重中毒者(意志完全丧失、停止呼吸等),应在现场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并和医务人员磋商抢救措施。
(4)为便于中毒者自主呼吸,领扣、衣扣、腰带等应解开,湿衣服应脱掉,在寒冷季节应对中毒者采取保暖措施。
(5)发生煤气中毒事故必须通过现场负责人请医务人员到现场,医务人员未来之前应听从煤气救护人员指挥。医务人员在现场时,应听从医务人员的指挥。
5、发生煤气中火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直径≤100mm的煤气管道着火时,可直接关断煤气阀门灭火;
(2)直径>;100mm的煤气设施着火时,应逐渐降低煤气压力,通入大量氮气或蒸汽,但设施内煤气压力不得低于100pa(10.2mmh2o(水));不得突然关闭阀门或封水封,防止回火爆炸;
(3)及时向上级部门和消防队(5033112/13734155111/67111)报警请求支援
(4)煤气设施周围着火时,如属初起火苗时,应使用现场灭火器(干粉)迅速将火扑灭,如无法扑灭,应请求消防部门支援。
(5)迅速设置岗哨和警示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灭火时严禁过分靠近着火点。
6、发生煤气爆炸事故,应遵循以下急救原则:
(1)立即切断气源,迅速将剩余煤气处理干净。
(2)对爆炸地点加强警戒。
(3)爆炸地点40米内不应有火源。
(4)迅速向上级部门、消防队报告。
希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便于应用!
动力中心安监部
2023年3月29日
第6篇 炼钢厂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
经过几代炼钢人的不懈努力,炼钢厂终于实现了过剩转炉煤气的放散点火,困扰多年的转炉煤气超标排放问题得以从根本上解决。放散点火工艺作为转炉煤气回收的重要组成和关键环节,其运行状态直接影响到整个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储存系统安全,为此,特制订转炉煤气放散点火安全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如下:
一、基础安全管理考核
1、炼钢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发生、生产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氧枪口、副枪口、下料溜槽、活动烟罩密封系统管理制度及与之相关的联锁保护程序,确保转炉吹炼过程中转炉煤气与外界空气有效隔绝。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密封效果不好导致煤气含氧量持续超标,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炼钢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2、自动化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系统监视和测量装置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建立流量计、压力表、煤气检测仪、磁氧分析仪等相关仪表装置的日常检查、维护、校验管理制度。制度不健全、仪表装置失查、失修和校验不及时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自动化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
3、回收车间作为转炉煤气的净化、回收和输送责任单位,应建立转炉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工艺、技术、操作规程和点检标准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应设置完善可靠的安全联锁保护程序,应明确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度不健全、联锁保护失效、应急处置不能满足要求、不能起到应有效果,导致煤气回收相关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不能正常投用的,考核回收车间基本奖10000元/次;未对外进行信息传递并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追加考核基本奖100元/次;同时,按其影响程度对煤气回收安全运行专项奖予以部分扣除或全部扣除。
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
1、为确保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安全运行,调动相关岗位的生产积极性,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主体责任车间回收车间,实施月份安全专项奖励政策。
2、凡由于以下原因,影响煤气正常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无法正常投用,月累计热停达到 3炉次的,按2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达到 6炉次的,按5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月累计热停超过6 炉次的,或导致煤气回收系统生产、工艺、设备、安全事故的,按100%比例对回收车间当月专项奖予以扣除,并按照相关事故管理规定予以考核。
(1)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设备管理不到位,失检、失修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行。
(2)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工艺和安全联锁保护条件失效或无法保证正常投用运行。
(3)对转炉冶炼过程中的氧含量变化及磁氧分析仪工作异常情况,未能及时发现、检查、汇报。
(4)对风机系统运行参数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参数异常、上报并处理的。
(5)未按时进行设备巡检并记录,未能及时发现设备隐患,未能及时发现现场煤气泄漏险情。
(6)对转炉煤气放散点火运行情况监控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吹扫氮气压力不能满足要求、联锁程序未自行启动、长明火熄火等异常情况,未能及时上报处理。
(7)转炉余热净化系统及煤气回收系统定修时,未能对各部水封溢流、阀门气动控制系统进行安全条件确认。
(8)出现突发故障后,未能及时有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9)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岗位违规操作,导致放散点火处于失控状态。
三、由于公司能源平衡或动力介质厂设备运行影响,导致的焦炉煤气、氮气等动力介质流量、压力、品质等参数波动,影响煤气回收,并导致放散点火功能无法正常投用的,不列入以上基础安全管理和运行安全管理考核范畴。
四、责任科室安全管理考核
1、生产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操作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外部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检查相关车间认真执行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相关规程、制度,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生产科基本奖5000元/次。.
2、技术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工艺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指导、检查相关车间工艺、技术、操作规程的时效性和执行情况,及时掌握工艺调整变化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技术科基本奖5000元/次。
3、机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设备管理的监督责任单位,应负责沟通协调,确保满足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运行的设备保障条件和安全条件,应督促指导相关车间建立完善煤气回收设备档案、管理制度和点检标准,及时掌握设备运行变化和各种安全联锁状态,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机动科基本奖5000元/次。
4、安全科作为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单位,应负责督促和检查相关车间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规程、制度、预案落实执行情况、相关科室对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对因违章指挥和管理失职、失察影响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的,考核安全科基本奖5000元/次。
5、生产科、技术科、机动科和安全科应共同承担对回收车间转炉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功能投用和安全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职责,并对其月份专项奖提出考核意见。
五、煤气回收和放散点火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生产、工艺、设备、安全影响和事故,除按上述考核办法执行外,还需按照炼钢厂生产运行、工艺质量、设备管理和安全绩效等相应管理办法追加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第7篇 高焦炉煤气排水槽安全管理规定
1) 全作业区煤气排水槽的安全管理由煤气负责人负责。
2)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建立煤气排水槽的档案,以及绘制分布图,并对各排水槽挂上统一编号。
3) 由煤气负责人负责对煤气排水槽每月检查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查出问题及时反馈到设备管理室,由设备管理室负责安排处理。
4) 每年三月、十月份上旬由配管负责对所有下水槽进行一次放水清污工作。
5) 作业区每年三月、十月份下旬由安全部门牵头同设备管理室、煤气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6) 由煤气负责人提出煤气排水槽更换计划,报主管部门解决。
7) 邻近煤气排水槽的单位随时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汇报安全部门,并做好防护工作。
第8篇 人工煤气场站安全管理措施——焦炉煤气场安全管理
一、焦炉煤气区域布置
煤气的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是工厂的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国家《工业煤气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安全规程都对其区域布置和安全防护做了相应的规定。关于区域布置,主要考虑所在地区的风向、风速。
1. 风玫瑰图
风玫瑰图分为风向频率玫瑰图、风速频率玫瑰图和风污染系数玫瑰图。
玫瑰图是用圆的角度来表示事物发生的时序,用径向尺度表示事物发生的频数或频率,将径向尺度所定点连接成的封闭图形。
风向玫瑰图是根据所在地区多年平均体积的各个风向吹风次数的百分比数值,即频率数,按照一定比例绘制的。玫瑰图所表示风的吹向,是从外面吹向玫瑰中心。
2. 居民区布置
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以居民区为风向玫瑰图的玫瑰中心而言)。
与居民区的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按照国标gb 11661—89《焦化厂卫生防护距离》来考虑,见表3-3。
表3-3 焦化厂与居民区间防护距离
风速/(m/s)
距离/m
<2
800
2~4
1000
>4
1400
新建焦炉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其厂区边缘相距需在1000m以上,中间应设防护林带。
3. 工厂区布置
国家《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生产、净化区域应布置在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系统等应布置在工厂区主要建筑物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房与生产车间的距离应符合表3-4的要求。
表3-4 厂房与生产车间距离
煤气产量/(m3/h)
至生产车间的距离/m
备注
≤6000
可与用户车间直接连接,但要用防火墙隔开
至其他车间的距离不小于13m
>6000
不小于13m
4. 煤气生产、净化和回收设施的布置
煤气生产厂的操作室、计器室、办公室、生活室和其他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设施厂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煤气净化、回收系统的设备、成分、煤气柜以及其他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其他部件,应布置在主厂房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焦化厂的煤场和焦油车间应布置在焦化厂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沥青生产装置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5. 作业岗位布置
对固定或相对固定且人工作业较为频繁的岗位,应布置在煤气设备、设施和其他可能泄漏密切部位、部件的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二、焦炉生产区
1. 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工艺
焦炉煤气回收、净化工艺图如图3-1所示。
2. 焦炉煤气冷却、除焦油、脱硫、脱萘
(1) 冷却器其作用是冷却焦炉出口高温煤气(荒煤气)。
出焦炉炭化室的焦炉煤气温度很高,一般在650~750℃左右,由于煤气冷却过程中排除大量的水、焦油、萘和少量的硫化物。
焦炉煤气首先进入集气管,高温煤气在70℃,(1.76~1.96)×105pa循环氨水喷淋下,氨水蒸发吸收大量热使煤气大幅度降温,同时60%左右焦油冷凝下来。这时煤气温度80~85℃左右。
焦炉煤气离开集气管到初冷器,煤气继续冷却至25~35℃.此时焦油和水大部分被冷凝。
① 焦炉煤气的直接冷却由集气管出来的80℃左右的荒煤气经气液分离器后进入填料式冷却塔,经氨水喷淋冷却到30℃。此时90%以上的焦油、80%左右的氨、60%以上的萘,以及大约50%的硫化氢和氰化物被清除。直接冷却后的煤气温度应小于35℃.
② 焦炉煤气的间接冷却从集气管出来的荒煤气首先进入气液分离器,然后进入立管式并联间接冷却器,煤气走管间,冷却水走管内。在煤气初冷同时,煤气中绝大部分焦油气、水汽、萘蒸气在初冷器内被冷凝下来,萘则溶于焦油中,一定数量的氨、二氧化碳、硫化氢、氢氰酸则溶于冷凝水中。煤气中仍含有1.5~2.og/m3(标准状态下)的雾状焦油,被鼓风机送至电捕焦油器。
(2) 电捕焦油器其作用是脱除荒煤气中的焦油。
电捕焦油器至少应两台并联装置,一台检修时,应保证煤气在其余各台内流速不大于电捕焦油器所允许的上限值。
电捕焦油器的工作原理时借助于焦油器中的金属圆管和沿管中心的导线作电极,在电晕区域由于急速碰撞电离,形成大量的正离子和负离子。负离子向管壁运动,正离子向电晕极运动。在电捕焦油器的大部分空间里,焦油雾滴带负电荷并向管壁运动,由于管本身接地,故带电焦油粒子到达管壁后即放电沉积于壁面上。而煤气离子又重新变成煤气分子,从电捕焦油器中逸出。
(3) 脱硫
焦炉煤气中在未净化前通常含有硫化氢6~309/m3(标准状态下),根据城市煤气设计规范,若焦炉煤气作为城市煤气用,则其硫化氢必须小于20mg/m3(标准状态下)。
硫化氢的脱除有干法、湿法两种方法。
① 湿法脱硫焦炉煤气在脱硫塔内与塔顶喷淋的脱硫溶液逆流接触,脱除硫化氢后的煤气经液沫分离器后供用户。
② 湿法脱硫工作原理焦炉煤气中,硫化氢在脱硫塔内与塔顶喷淋的吸收液逆流接触,被碱液所吸收。
na2c03+h20→nahs+nahc03
2nahs+4na2vo3(偏钒酸钠)+h2o→na2v4o9(焦钒酸钠)+2s+4naoh
na2v409+2a.d.a+2naoh+h20→na2vo3+2a.d.a
还原状态的a.d.a在再生塔内通入空气氧化再生成氧化态的a.d.a。
nahco3与naoh又作用再生碳酸钠。
nahc03+naoh→na2co3+h20
③ 干法脱硫干法脱硫,即箱式常压氢氧化铁法脱硫。
焦炉煤气通过含有氢氧化铁的脱硫剂,煤气中的硫化氢与之反应。
2fe(oh)3+3h2s→fe2s3+6h20
fe(oh)2+h2s→fes十h2o
当硫在脱硫剂中富集到一定程度后,使脱硫剂与空气接触,在有水存在时,空气中的氧将铁的硫化物又转化为氢氧化铁。
2fe2s3+302+6h2o→4fe(oh)3+6s
4fes+302+6h20→4fe(0h)3+4s
(4) 萘的最终脱除最终脱萘塔,采用填料式结构形式。
洗萘用油应为无萘柴油,一般采用直馏轻柴油,其用量按出塔柴油的含萘量小于2%计算。
3. 主要生产场所安全要求
(1) 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使用的主要建(构)筑物和生产场所,应进行危险的辨识、分析、评价、等级划分以及在此接触上相应规定出煤气安全设计、煤气安全管理、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防护措施等一系列要求,这是煤气安全的基础工作。
危险区域分为直接危险区域和间接危险区域。直接危险区域是指煤气在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储存以及使用时,直接产生着火或爆炸危险的一切区域;间接危险区域是指由于直接危险区发生着火或爆炸,引起蔓延和远距离作用,会对人或物造成严重危害,仅需对危害后果采取保护措施的区域。
危险区域又分为直接着火危险区和直接爆炸危险区。主要考虑物质的安全技术参数是:最大爆炸压力、上下爆炸极限、闪点、上下爆炸点、自燃点、比重(气态)、扩散系数、沸点、可燃气体或液体的数量、可能泄漏的数量等。
按照gbj 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标准,有关煤气危险区域划分情况:
① 煤气火灾危险性分类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和使用的主要生产场所,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将其火灾危险性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其中,甲类主要为生产、使用或储存爆炸下限小于10%的可燃气体或闪点小于28℃的易燃液体;乙类主要为生产、使用或储存爆炸下限大于等于10%的可燃气体或闪点28~60℃的易燃液体;丙类为闪点大于等于60℃的可燃液体和可燃固体。工厂煤气生产和使用中常见物质和常见煤气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以及煤气发生炉主要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见表3-5、表3-6。
② 煤气爆炸危险性分类按照《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中采用的分级方法,将可燃气体和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场所分为三个区域等级:q-1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q-2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q-3级区域是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在进行煤气危险区域划分时,应同时考虑煤气的易燃、易爆和毒性三大特性,进行综合、系统的辨识、分析、评价、划分煤气危险区域和危险源。
表3-5 常见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名称
闪点/℃
空气中自燃点/℃
爆炸范围/%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性分级
下限
上限
氢
400
4.0
75.9
气体,爆炸下限<10%,为甲类
甲烷
537
5.0
15.0
乙烷
515
2.9
13.0
乙烯
425
2.7
34.0
丙烷
450
2.1
9.5
丙烯
460
2.0
11.7
丁烷
460
1.5
8.5
焦炉煤气
560
4.5
35.8
油制气
3.7
25.7
天然气
5.0
15.0
一氧化碳发生炉煤气
608.9
12.5
74.0
气体,爆炸下限>10%,为乙类
600
21.5
67.5
表3-6 煤气加压站、混合站建筑物的安全要求
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耐火等级
名称
火灾危险性分类
建筑耐火等级
煤气加压站主厂房①
乙
二
煤气加压站管理室
二
煤气混合站主厂房②
乙
二
排水器室
乙
二
焦炉煤气抽气机主厂房
甲
二
燃气厂室外净化系统
甲
煤气混合站管理室
二
① 发生炉煤气加压机房按有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厂房设计。
② 当混合煤气发热值大于12552kj/m3(3000kcal/m3)(标准状态下)爆炸下限小于10时,煤气混合站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
(2) 安全距离安全距离是煤气安全的重要参数,包括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储存和使用系统与周围建(构)筑物和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煤气系统内部各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两个方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煤气冷却、净化区域距焦炉侧不小于40m,各塔、器距专用铁路中心线不小于20m,与主要道路边缘距离不小于lom;焦炉煤气管道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各用户煤气分配主管至地面净距不小于4.5m;煤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垂直净距一般不小于3.5m,与熔化金属、熔渣出口及其他火源不小于10m。
(3) 安全防护系统煤气生产、净化、回收、输送和使用的情况较为复杂,但就煤气安全设计和管理来说,应进一步探索应用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方法来考虑这一重要的问题。
利用有效的抽风或通风,可把安全防护范围内的可燃气体限制在爆炸限度以下,而且可降低到毒性危险性浓度之下。焦炉煤气、天然气和其他爆炸下限小于10%的煤气以及混合煤气的厂房等甲级危险区域,有爆炸危险的建(构)筑物,应满足每小时换气不小于8次的要求。
①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焦炉煤气生产、净化区域应设有消防车道,可与邻近厂房的消防车道统一考虑;煤气区域不得设置与产品无关的易引起火灾的设备与建筑物。焦炉煤气冷却、净化区应布置在焦炉的机侧或一端,其建(构)筑物最外边线距焦炉炉体边线应不小于40m,中小焦炉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30m;煤气初冷器应正对抽气机室,按单行横向排列,初冷器出口煤气集合管中心线与抽气机室的行列线距离应不小于1om;煤气冷却、净化系统的各种塔器与厂区专用铁路中心线应不小于20m,与厂区主要道路的最边缘距离应不小于10m。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建(构)筑物,电气设备、设施应采用防爆型。
②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装煤车的装煤漏斗上应有防止煤气、烟尘泄漏的设施,炭化室装煤孔盖与盖座间,炉门与炉门门框间应保持严密;上升管内应设有氨水、蒸汽等喷射设施;一根集气管应设两个放散管,分别设在吸气弯管的两侧,并应高出集气管走台5m以上,放散管的开关应能在集气管走台上操作,放散管应设有蒸汽管;集气管一端应装有事故用工业水管;集气管上部应设清扫孔,并保持严密不漏;采用双集气管的焦炉,对着上升管口的横贯管断下部设防火罩;焦炉地下室两端应有安全出口,并应设置斜梯,应加强地下室的通风,地下室煤气分配管的净空高度不小于1.8m。焦炉地下室、焦炉两侧走廊、煤塔底层的仪表室、煤塔炉间台底层、集气室、仪表间都属于甲类生产火灾危害厂房;焦炉地下室、两侧烟道走廊、煤塔炉间台底层、交换机仪表间等地应按照q-3级选用电气设备,并应设有事故照明。
焦炉煤气冷却及净化系统中的各种塔、器,应设有吹扫用蒸汽管;各种塔器的入口和出口管道上应设有压力计和温度计;电捕焦油器入口和洗涤塔后应设隔断装置,应设有当煤气含氧量达到1%或蒸汽绝缘保温箱温度低于规定要求时切断电源的装置,应设有放散管、蒸汽管。
煤气管理室应装设二次检测仪表及调节装置,一次仪表不得引入管理室内;站房内宜设有一氧化碳监测装置,并把信号传送到管理室内;加压站、混合站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两人,室内禁止烟火;站房内需设有消防设备。
(4) 安全管理由于煤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毒性等三大危害特性,容易发生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是工厂的重大危险源和污染源之一。为了保证煤气设施安全运行和职工生命健康,必须对煤气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
煤气安全制度主要有:
a. 煤气设备、设施明确管理区域,建立与健全煤气安全生产责任制;
b. 煤气安全标准化作业建设、指导书;
c. 煤气设备、设施要有完整的设备、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d. 对各种主要的煤气设备、阀门、放散管、管道支架等进行编号管理,在煤气管理室挂有煤气工艺流程图,并标明设备及附属设施的编号;
e. 对从事煤气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和技术操作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准独立工作,对职工操作技能定期复试;
f. 煤气设施的操作人员定期进行体检,并做好记录,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从事煤气作业;
g. 对煤气32艺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的、定期的和系统的安全检查和评价;
h. 煤气的危险源分级管理和控制;
i. 安全阀、防爆阀等应定期进行检查、校验;反映、显示和控制系统运行安全状况必要设施的各种仪表、信号及报警、自控装置应定期校验,保证灵敏准确;
j. 对煤气危险区的危险物质浓度定期进行测定;
k. 煤气设备动火作业,要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每个生产、供应和使用煤气的企业,必须设有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领导的半军事化的煤气防护站或煤气防护组,经常组织检查煤气设备及其使用情况,协助组织煤气中毒、着火、爆炸事故的抢救和救护,审查和监护各种带煤气作业,以及制止违反煤气安全规程的危险工作等。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还规定:煤气防护站应设有煤气急救专用电话;防护站应设有化验室、氧气充填室、教育室、救护设备储存室和修理室等,并配有氧气呼吸器、通风式防毒面具、氧气泵、自动苏生器、隔离式自救器、担架、各种有毒气体分析仪、防爆测定仪以及供煤气危险作业和抢救的其他设施等。
4. 煤气设备与管道附属设施安全要求
(1) 燃烧装置煤气的燃烧装置,通常称为煤气火嘴。煤气与空气的混合速度是决定燃烧速度、温度与火焰性质的主要因素。为防止煤气燃烧时回火、脱火等发生事故时,避免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当燃烧装置采用强制送风的燃火嘴时,煤气支管上应安装逆止装置或自动隔断阀,在空气管道上应设泄爆膜;燃烧装置的煤气、空气管道应安装低压报警装置;空气管道的末端应设有放散管,放散管应引到厂房外。
(2) 隔断装置煤气隔断装置是重要的生产装置,也是重要的安全装置。对煤气管道用的隔断装置的基本要求如下所述。
① 安全可靠生产操作中需要关闭时能保证严密不漏气;检修时切断煤气来源;没有漏入停气一侧的可能性。
② 操作灵活煤气切断装置应能快速完成开、关动作,适应生产变化的要求。
③ 便于控制能适应远程、集中自动化控制操作的要求。
④ 经久耐用配合煤气管道使用的煤气切断装置必须考虑耐磨损、耐腐蚀,保证较长期的使用寿命。
⑤ 维修方便隔断装置的密封、润滑材料和易损件应能在煤气正常输送中进行检修,日常维护中便于检查,能采取预防或补救措施。
⑥ 避免干扰其开关操作不妨碍周围环境,也不因外来因素干扰而无法进行操作或功能失效。
常用隔断装置有:闸阀、插板、蝶阀、水封、眼镜阀、扇形阀、旋塞、盲板。
① 插板插板是可靠的隔断装置。现用插板已将原来的硬密封改为胶衬软密封的电动叶形插板和密封预压式插板。
安装的插板、管道底部离地面的净空距: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8m,非金属密封面的插板不小于6m,在煤气不易扩散地区需适当加高,封闭式插板的安设高度可适当降低。
② 闸阀闸阀是使用较为广泛的切断装置,但因严密性差,必须与水封或盲板联合使用,或与眼镜阀联合使用,才可以成为安全可靠的切断装置。
所用闸阀的耐压强度应超过煤气总体试验的要求;煤气管道使用的明杆闸阀,其手轮上应有“开”或“关”的字样和箭头,螺杆上应有保护套。安装闸阀时,应重新按出厂技术要求进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才能安装。
③ 密封蝶阀密封蝶阀不能作为可靠的隔断装置,只有和水封、插板、眼镜阀等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
密封蝶阀的公称压力应高于煤气总体严密性试验压力;单向流动的密封蝶阀,在安装时应注意使煤气的流动方向与阀体上的箭头方向一致;轴头上应有开、关程度的标志。
④ 水封因水封制作、操作和维护较简便、投资少而得到较为普遍的应有。
水封只有装在其他隔断装置之后并用时,才是可靠的隔断装置。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水封的给水管上应设u形给水封和逆止阀。煤气管道直径较大的水封,可就地设泵给水,水封应在5~15min内灌满。禁止将排水管、满流管直接插入下水道,水封下部侧壁上应安设放散管、吹扫用的进气头和取样管。
⑤ 其他切断装置眼镜阀应安装在厂房外,不宜单独使用,应设在密封蝶阀或闸阀后面。
旋塞一般用于需要快速隔断的支管上,其头部应有明显的开关标志。用于焦炉的交换旋塞和调节旋塞应用2×104pa的压缩空气进行严密性试验,经30min后压力降不超过500pa为合格。试验时,用全开和全关两种状态试验。
盲板主要适用于煤气设施检修或扩建蔓延的部位。盲板应用钢板制成并无砂眼,两面光滑,边缘无毛刺;盲板厚度按使用目的经计算后确定;堵盲板的地方应有撑铁,便于撑开。
(3) 放散装置放散管可分为吹扫煤气放散管和调压煤气放散管。
吹扫煤气放散管是煤气设备和管道置换时的吹刷装置,其作用是使煤气设备和管道内部不存在煤气与空气(氧)的混合爆炸性气体。在煤气设备和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以及卧式设备的末端、煤气设备和管道隔断装置前等均应安设吹扫用的煤气放散管。放散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走台4m,离地面不小于10m。放散管的阀门前应有做爆炸试验用的取样管。放散管口应采取防雨、防堵塞措施。煤气设施的放散管不能共用。禁止在厂房内或向厂房内放散煤气。
调压煤气放散管应安装在净煤气管道上,并设有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其管口高度应高出周围建筑物,距地面不小于30m,山区可适当加高;所放散煤气必须点燃。
(4) 冷凝水排水器目前,工厂副产煤气大多采用湿式净化工艺,煤气管道输送的是水蒸气饱和的煤气,还含有煤气流携带的机械水,以及酚、氰、萘、油雾等杂质和固体尘粒,因此在管道输送过程中产生大量的冷凝液。冷凝液较多时,造成煤气压力异常波动,甚至会造成输送停止等严重后果。特别是焦炉煤气中萘是冷凝液中主要的凝聚物,在输送过程中,萘结晶后与焦油蒸气形成稠度大的胶体粘贴在管壁,降低煤气流通面积,甚至会堵塞管道。因此,每200~250m的间距应设置一个排水器,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为煤气计算压力加500mm。
煤气管道冷凝液的排放,应考虑到冷凝液所含有害成分的危害。焦炉煤气冷凝液中含有挥发酚、硫化物、氰化物、苯等有害物质,因此其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另外,冷凝液中的溶解气体,排放时随压力降低会释放出来,其中一氧化碳、硫化氢、氨、苯、甲苯和酚等,经呼吸道会造成中毒;苯、酚易被皮肤吸收;二氧化碳、甲烷和乙烯等易滞留在不通风处,使人窒息;局部还可能达到爆炸范围,有引起着火、爆炸的危险。因此,煤气管道排污区域应视为煤气危险区域来管理,其排放不得与生活下水道相连通,并限制在就地或有限范围内集中处理。
《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规定:排水器设在露天的,在寒冷地区应有防冻措施,对于室内的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排水器应设有清扫孔和放水的闸阀或旋塞;每只排水器均应设检查管头;溢流管口应设漏斗;排水管应设闸阀或旋塞;两条或两条以上的煤气管道及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宜单独设置排水器,如设同一排水器,其水封
(5) 补偿器煤气管道补偿可采用自然补偿和补偿器补偿。
自然补偿如采用l形、z形等布置形式,管道可在固定点区段内自由变形,受部分半绞接支架约束,采用近似悬臂架或摇摆支架。
补偿器有波形、鼓形、方形、填料形等。补偿器安装时应进行冷紧,以便发挥补偿器的作用,减少管道安装补偿器数量。
补偿器宜选用耐腐蚀材料制造。带填料的补偿器,需有调整填料紧密程度的压环;补偿器内及煤气管道表面应经过加工,厂房内不得使用带填料的补偿器。
(6) 泄爆阀泄爆阀是煤气、空气系统运行重要的安全设施。泄爆阀安装在煤气设备易发生爆炸的部位;泄爆阀应保持严密,泄爆膜的设计应经过计算;泄爆阀端部不应正对建筑物的门窗。
(7)其他
① 蒸气管、氮气管煤气设备及管道在停送煤汽时需用蒸汽和氮气置换煤气或空气、在短时间内保持煤气正压力、用蒸汽扫除萘、焦油等沉积物时应安装蒸汽管或氮气管接头。
蒸汽管或氮气管接头应安装在煤气管道的上面或侧面,管接头上应安装旋塞或闸阀;为防止煤气串入蒸汽或氮气管内,只有在通蒸汽或氮气时才能把蒸汽或氮气管与煤气管道连通,停用时必须断开或堵盲板。
② 管道标志和警告牌厂区主要煤气管道应标有明显的煤气流向和种类的标志。所有可能泄漏煤气的地方均应挂有提醒人们注意的警告标志。
③ 梯子、平台煤气设施的人孔、阀门、仪表等经常有人操作的部位,均应设置固定平台。平台、栏杆和走梯的设计应遵守gb 4053.1—83、gb 4053.2—83、gb4053.3—83、gb 4053.4—83《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钢平台》的有关规定。
④ 人孔、手孔在闸阀后、较低的管段、膨胀器或蝶阀组附近、设备顶部和底部、煤气设备和管道需经常入内检查的地方,均应设置人孔。人孔直径应不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设手孔时,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人孔盖上应根据需要安设吹扫管头。
三、煤气储存站
(一) 站址的确定
当城市采用低压气源,而且供气规模又不特别大时,燃气供应系统通常采用低压储气,与其相适应需建设低压储配站。低压储配站的作用是在低峰时将多余的燃气储存起来,在高峰时通过储配站的压缩机将燃气从低压储罐中抽出压送到中压管网中,保证正常供气。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设置储配站的数量及其位置的选择,需要根据供气规模、城市特点,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当城市燃气供应系统中只设一个储配站时,该储配站应设在气源厂附近,称为集中设置。当设置两个储配站时,一个设在气源厂,另一个设置在管网系统的末端,称为对置设置。根据需要,城市燃气供应系统可能有几个储配站,除有一个储配站设在气源厂附近外,其余均分散设置在城市其他合适的位置,称为分散设置。
储配站的集中设置可以减少占地面积,节省储配站投资和运行费用,便于管理,分散布置可以节省管网投资,增加系统的可靠性,但由于部分气体需要二次加压,多消耗一些电能。
储配站通常由低压储气罐、压送机室、辅助室(变电室、配电室、控制室。水泵房、锅炉房)、消防水池、冷却水循环系统、及生活间(值班室、办公室、宿舍、食堂和浴室等)所组成。
储配站储罐应设在站区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两个储罐的间距等于相邻最大罐的半径;储罐周围应有环形消防车道;要求有两个通向市区的通道。锅炉房、食堂和办公室等有火源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站区的上风向或侧风向。站区各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二) 储气设施
煤气柜,也称煤气罐,可有效回收剩余煤气,稳定煤气管网压力,提高煤气利用率。
1. 煤气柜分类及布置原则
(1) 煤气柜分类工厂煤气柜一般是低压储气罐,按其密封方式分为湿气煤气柜和干式煤气柜两类。
湿气柜分为钟罩和塔节,钟罩和塔节随煤气的进出而升降。湿气煤气柜按其结构形式分为直立导轨式和螺旋式两种。湿气柜靠水密封,密封性好,易于制造、安装,操作维护简便,运行可靠,但基础荷载大,地基条件要求高,基础工程费用大,寒冷地区需考虑水槽防冻问题,且受塔体结构限制,储存煤气压力低,不同塔节浮起时,压力变化大,对稳定煤气管网压力效果较差。
螺旋式湿气柜不能承受强烈的风压,风速较高的地区不宜设置。现已经运行的螺旋赛以下部分,随活塞上下运动而增减其储气量。按其结构形式可分为曼型(man型)、可隆型(klonne型)和威金斯型(wiggins型)。干式煤气安装精度要求高,制造和施工较难,但占地面积小,金属耗量少,投资小,其最大优点是储存煤气压力较高,运行中煤气压力稳定。
干式煤气柜特征见表3-7。
表3-7 干式煤气柜特征
类型名称
曼型
可隆型
威金斯型
结构型式
油环式
干油环式
布帘式
外形
正多边形
正圆形
正圆形
密封方式
稀油密封
干油密封
橡胶夹布帘密封
活塞型式
平板桁架
拱顶
t型挡板
储气压/mmh2o
600~800
600~850
250~600
注:1mmh2o=9.80665pa。
(2) 布置原则新建湿式煤气柜不得建设在居民稠密区,必须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并应布置在通风良好的地方。
煤气柜周围应设有围墙、消防车道和消防设施。
煤气柜的防火要求以及建筑物、场所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一般煤气柜之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的两座煤气柜中较大煤气柜的半径;干式煤气柜防火间距应较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规定要求增加25%。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见表3-8、表3-9。
表3-8 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单位:m
厂外铁路(中心线)
厂内铁路(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内道路
架空输电线
主要
次要
25
20
15
10
5
不小于1.5倍杆高
表3-9 湿式煤气柜与建筑物、场所防火间距单位:m
建筑物名称
煤气柜容积/m3
≤5000
5000~10000
>10000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和易燃材料场所,甲类物品仓库
25
30
40
不同耐火等级的其他建筑物
一、二级
12
15
20
三级
15
20
25
四级
20
25
30
注:干式煤气柜防火间距应按上表规定增加25%。
2. 煤气柜容量的确定
焦炉煤气柜的容量,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 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故障的安全容量当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发生故障,煤气供应量突然减少,用户更换燃料或停用煤气处理过程中,需由煤气柜继续供给焦炉煤气。这部分煤气容量,称为焦炉煤气压送机突然故障的安全容量。
(2) 波动调节容量煤气的发生和使用不断变化,常造成煤气供应的不平衡。这部分气柜容量主要用来调节焦炉煤气发生和使用不平衡造成的煤气量的波动。
(3) 突然发生的过剩煤气安全容量当厂内最大的一台焦炉煤气加压机突然发生故障,焦炉煤气出现过剩,在打开放散滞后时间内,过剩的煤气需进入气柜。煤气柜应经常保留过剩煤气安全容量。
(4) 煤气柜安全容量为使煤气柜在生产中安全运行,不允许升到最高点,或降至最低点,以免因碰撞而损坏,为此应留有上、下限安全容量。干式煤气柜取总柜容的10%,湿式煤气柜为柜容的15%~20%。
以上四部分容量之和,即为焦炉煤气柜的容量。
3. 煤气柜安全要求
(1) 煤气置换煤气或空气的置换是煤气柜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煤气柜在投产启用前或检修前均需进行气体置换,以避免煤气与空气在柜内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置换方法主要有间接置换和直径置换两类。
煤气柜使用惰性气体进行间接置换,不会产生爆炸和污染,是安全可靠的方法。置换介质可选用氮气、二氧化碳、惰性气体发生器产生的烟气或煤气燃烧器在控制空气比例下完全燃烧所产生的烟气,以及水煤气制气装置产生的吹扫气。
① 间接置换煤气柜启用前使用惰性气体置换空气时,应将排气口打开,塔节或活塞处于最低安全位置,通过进口或出口排放惰性气体。应注意吹扫的对象还包括煤气柜的进口管道和出口管道。关掉惰性气体,接通煤气管道,在尽可能地置换惰性气体。在整个置换过程中,应始终保持柜内正压,一般约1500pa,最低不小于500pa。对煤气柜内的混合气体取样分析,合格后可投入正常使用。
在煤气柜进行检修和停止使用需要吹扫煤气时,同样,气柜应排空到最低安全点,关闭进口与出口阀门,使气柜完全隔离;应保持气柜适当的正压力;所选用的惰性气体介质不应含有大于1%的氧或大于1%的co,使用氮气吹扫时,所使用的氮气量必须大于气柜容积的2.5倍;惰性气体源应连接到能使煤气低速流动的气柜最低点或最远点位置上,正常情况下应连接在气柜进口或出口管路上;顶部排气口打开,以使吹扫期间气柜保持一定压力;吹扫要持续到排出气体成为非易燃气体,使人员和设备不会受到着火、爆炸和中毒的危害,可用气体检测仪对气柜内的气体进行检测;用惰性气体吹扫完毕,应将惰性气体从气源断开。然后向气柜内鼓入空气,用空气吹扫应持续到气柜逸出气体中co含量小于0.01%,氧的浓度不少于18%(体积百分数),还应监测苯、烃类等含量,达到无毒、无害状态(无着火、爆炸危险,人员可不戴呼吸器进入气柜内工作);气柜吹扫符合规定要求,并经指定人员检查确认和规定人员批准后,且经检查现场没有可燃性气体或沉积物时,方可进行焊接、气割或火焰清理等动火作业以及其他检修作业。
② 直接置换煤气柜用煤气直接置换的方法,危险性较大。因为在用煤气直接置换过程中,煤气与空气的混合气体必定经过从达到爆炸下限至超过爆炸上限的过程,存在着着火、爆炸的危险,此外,用煤气直接置换必将向大气中放散大量煤气,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所以一般不宜使用此方法。限于条件或其他原因而采用煤气直接置换方法时,必须采取严格的特殊防范措施,如煤气柜周围100m内应设警戒线,进入煤气流经管道的速度不得大于10m/s,整个煤气柜应有良好的接地(任何部位接地电阻均应小于4ω)等。
(2) 煤气柜安全管理煤气柜周围应设有防止任何未经批准的人接近煤气柜的围墙等设施,柜梯或台阶应装有带锁的门;四周6m之内不应有障碍物、易燃物和腐蚀性物质;煤气柜所有工作处,均应有安全通道和安全作业区,在高出地面2m的气柜上任何部位工作应有合适的工作台,备有安全带和面具;出口和入口的连接件应与气柜完全隔开;气柜的固定地点或入口处应备有相应的警戒标志、呼吸装置、灭火装置和其他急救设备;放起点周围15m要清除火源;在气柜外壳或进入气柜工作必须经特殊批准,进入气柜应至少2人,要有专人监护,并有气柜内发生意外事件的报警或无线电通讯装置,不得穿戴易产生火花的衣服、鞋帽,并备有呼吸器等急救设备。
湿式柜每级塔节水封的有效高度不小于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应设有容积指示装置,充气达到上限时自动放散和手控放散装置,气柜容积降到下限自动停止向外输出煤气或自动充压装置;操作室应设有压力计、流量计、高度指示计和容积上下限声光信号。
干式柜应设有连续监测活塞上方大气和异常报警装置、油泵供电失灵报警装置,气柜内部发生意外事件时能从气柜顶部传到地面的报警装置;控制室应设活塞升降速度、煤气出入口阀开度、煤气放散阀和调整阀开度以及放散管流量等测定和显示装置,以及各种阀的开关和故障信号装置;大型煤气柜应设外部和内部电梯,电梯应有极限开关和防止超载、超速装置和救护提升装置。
(3) 煤气柜安全检查
① 湿式柜安全检查重点气柜水分析,导轨垂直度,气柜垫块,上下挂圈水位,导轨框架结合点、铆接缝的搭接边缘、螺旋导轨的板面和柱子的腐蚀状况,梯子和扶手状况,埋地柜体外壳各部位状况,防爆装置和防冻设施状况等。
② 干式柜安全检查重点气柜所有活动部件和气柜壁的腐蚀、泄漏情况,密封和密封介质分析以及导轨构件所有活动部分、活塞和套筒倾斜度(不允许超过活塞直径的1/500),导轨和套筒的磨损,油井和油槽,梯子和内部提升机,顶盖和天窗,进出气口和煤气容量安全阀及排污阀,检测仪和遥控指示仪以及电器设备等。
煤气柜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例行检查、月检查、季检查和年检查,这是煤气柜安全的基础工作。
4. 辅助设施
储配站通常由低压储气罐、压送机室、辅助室、消防水池、冷却水循环系统及生活间组成。上面对低压储气罐进行了介绍,对辅助设施主要介绍煤气压送机。
在煤气输配系统中,压缩机是用来压缩煤气,提高煤气压力或输送煤气。煤气压送机种类很多,按其工作原理可分为两大类:容积型压缩机、速度型压缩机。在容积型压缩机中,气体压力的提高是由于压缩机中气体的体积被缩小,使单位体积内气体分子的密度增加而形成。在速度型压缩机中,气压的提高是由于气体分子的运动速度转化的结果,即先使气体的分子得到一个很高的速度,然后又使速度降下来,使动能转化为压力能。
在燃气输配系统中容积型压缩机主要有活塞式、转子式、螺杆式和滑片式压缩机。速度型压缩机主要有离心式压缩机。活塞式压缩机按照结构形式可分为立式、卧式、角度式(有可分为l形、v形、w形和扇形等)和对置型压缩机。
(1) 对压缩机室布置的要求压缩机在室内宜单排布置。当压缩机台数较多,单排布置使压缩机室过长时,可双排布置,但两排之间净距应不小于2m。室内的主要通道,应根据压缩机最大部件的尺寸确定,一般应不小于1.5m。
压缩机室内应留有适当的、不影响设备操作和运行的检修场地。
布置压缩机时,应考虑观察和操作方便,同时考虑到管道的合理布置。
压缩机室宜设置起重设备,其起重能力应按照压缩机组的最重部件确定。检修时需要吊装的设备,应布置在起重设备的工作范围内。
对于带有卧式气缸的压缩机,应考虑抽出活塞和活塞杆需要的水平距离。设置卧式列管式冷却器时,应考虑在水平方向抽出其中管束所需要的空间。立式列管式冷却器的管束可垂直吊出,也可卧倒放置抽出。
辅助设备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不妨碍门、窗的开启和不影响自然采光和通风。
压缩机之间的净距及压缩机和墙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m,同时要防止压缩机的振动影响建筑物的基础。
压缩机室的高度:当不设置吊车时,为临时起重和自然通风的需要,一般屋架下弦高度不低于4m,对于机身较小的压缩机可适当缩小;当设置吊车时,吊车轨顶高度可参照下列参数确定,吊钩自身的长度、吊钩上限位置与轨顶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及设备需要起吊的高度。
压缩机排气量和设备较大时,为了方便操作、节省占地面积和合理布置管道,压缩机室可双层布置压缩机、电动机及变速器设在操作层(二层),中间冷却器及润滑油系统均放在底层。
压缩机机体一般情况下不装隔声及消音装置,而经常是对压缩机室、压缩机与管道连接部分以及在进出气口等处采取隔声措施。
(2) 压缩机的安全检查压缩机在运行过程中,应按时检查压缩机各机械摩擦部位的注油润滑情况,注意注油量的调整,检查系统有无杂声和不正常的摩擦声。必须设置温度计以测量轴承及转动部分外壳的温度,如温度超出正常温度或发生异常声响时必须立即停车。如发生冷却水源中断供应、气缸密封箱及管道接头严重漏气等情况也应该停止运行,检查故障原因,并及时排除。冷却水的出口温度一般不得超过35~40℃,如超过此温度时应增加冷却水量,以防止机件过热。
第9篇 煤气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煤气系统生产、设施(设备)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防止发生煤气中毒、着火、爆炸等事故,确保煤气系统安全运行,根据《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要求, 参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司《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并结合公司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所有煤气生产、转供、使用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煤气从业人员安全管理
第三条 煤气防护站负责对所有煤气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和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煤气防护站每年按计划组织一次培训,每年进行1次考核,并留存考试成绩单。
第四条 煤气从业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煤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重大危险源(点)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安全、消防常识及其器材、设施的使用与管理,按要求参加上级组织的应急救援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五条煤气从业人员在日常检查、作业、操作、检修等工作中严禁“三违”,严格执行互保制度和煤气危险区动火作业许可证以及煤气停送传递卡制度,认真按要求进行设施和管网(含全部附属设施)巡检并做好记录,发现煤气缺陷、隐患或事故,必须立即按规定组织处理和向上级主管领导报告。
第三章煤气设施与管网设计、施工、验收安全管理
第六条 设备处负责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设备归口管理工作,煤气防护站参加其中有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煤气设施、管网的设计,必须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冶金类设计单位及设计人员,其设计并应符合《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及其它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范要求。
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涉及煤气系统的安全、消防设施,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有关 “三同时”的规定,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经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查、验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煤气设施施工单位的选择及其施工人员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煤气设施施工资质,并经设备处、生产处等部门审定后方可进入厂区组织施工。严禁无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厂从事施工作业。
2、参加施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质和上岗资格证书(其中,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经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单位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厂区从事施工有关工作。严禁无证人员在厂区内从事施工作业。
3、施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厂的有关安全制度。
第十条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管理部门及各分厂,应责成专人管理煤气设施施工单位及其人员,对施工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进行跟踪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施工单位在煤气危险区确需动火的,应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的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设施建成后,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的有关规定对煤气设施、设备、管道进行整体的或分段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有必要时应组织设备单体试车以及系统联动试车,直至合格为止。上述工作必须请煤气防护站人员参加并经签字确认。
2、无论新、改、扩建的煤气工程或项目或设施,必须由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3、参加安全与消防验收的部门、单位应包括:设备处、生产处、煤气防护站、设备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此外,施工单位还应按规定准备有关的图纸、过程测试及检测记录等,请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公安消防机构主管人员参加验收。
4、经过验收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消防合格证书后,新工艺或设施或设备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5、不经过上述验收的煤气设施项目,严禁试生产或投产。
第四章煤气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各分厂负责所辖煤气设施的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岗位人员日检情况,对于不符合项有权每月累计考核1次。
第十三条各煤气操作室须悬挂本单元的相关煤气网络图及安全通道走向图,图上标明设备及附属装置的号码。
第十四条距煤气低压管线(10kpa以下)及附属设施周围5米以内,中压管线(10~50kpa)10米以内,不得随意建设各类地上、地下建筑物,不得挖坑掘沟。打桩和爆破作业,必须与煤气防护站及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协商会签之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各分厂煤气管网及设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检查,并有详细的检查、缺陷及隐患处理记录。
第十六条煤气主管网停、送煤气时,由申请单位事先编制停、送煤气作业方案报煤气防护站审批。
第十七条凡参加煤气操作的人员必须掌握本岗位煤气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发生煤气险情时,设备单位相关负责人必须及时、依次通知煤防站及能源调度、生产调度,并且必须按上级指令或规程或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处理。否则,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各分厂煤气设施需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等有变动时,必须经能源中心和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 煤气用户必须注意安全用气,重视煤气附属设施的管道、阀门、仪表等设备的防腐、防漏、防雷、防静电,不得擅自安装、拆改、迁移供气设施,如需增设、拆改、维修供气设施,必须经能源中心、生产处、设备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一条 煤气主管道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应向分厂煤气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煤防站等专业部门确认后再行实施。各分厂煤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发生堵塞、泄漏事故而需要修理、更新改造或拆除时,由各分厂自行组织处理,但应报煤气防护站备案。
第二十二条煤气送气前经检测含氧量应≤1.8%,方可并入主管网。
第五章 煤气操作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气防护站负责加强对煤气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及时指导消除煤气设施隐患,对违章行为给予纠正并考核。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和有腐蚀性的及其它危险化学物品。
2、严禁在煤气设施5米以内设置火源和非防爆灯具等。
3、不得私自用煤气加温、加热非正常生产设施,不得在煤气管线上擅自接管盗用煤气。
4、不得在有煤气设施的房间内居住。
5、不得将煤气设施及管线做电器设备的接地导体。
6、在煤气管线正常运行情况下,不准向煤气管线内充入任何气体。
7、不得随意操作和改动煤气设施。
8、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时,不戴防护器具不得进入。
9、进行煤气操作时,必须严格执行互保制度,严禁1人单独操作。
第二十五条检修煤气设施经吹扫合格后,吹扫点必须有效断开,防止煤气与其它动力管线相互串气。
第二十六条 定期检查煤气设施的脱水系统,发现有缺水、腐蚀情况应及时补水修复;暂时不能处理,应可靠切断阀门并及时通知本单位主管领导妥善处理。
第二十七条煤气设施的机房、加压站、混合站、抽气机房内的值班人员不应少于2人,室内外禁止烟火,如需动火检修必须有安全措施和动火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煤气设施值班室内、操作室内、机房、抽气机房设置的煤气含量监测装置,应保持完好的监测状态。
第二十九条 煤气设施的检查作业必须2人以上,任何人不得单独进入煤气危险区域作业。
第三十条停、送煤气时检测合格标准的规定:
1、煤气设施停煤气并经气体置换后:co≤24ppm。如需入内检查或作业时,o2含量还应接近20.93%。
2、煤气设施送煤气时:o2≤1.8%,或者经取样连续3次爆发试验合格。
第三十一条点火的炉子送煤气时不着火或着火又熄灭,应立即关闭煤气阀门,查清原因,排净炉内混合气体后,再按规定程序重新点火。点火程序必须是先点燃火种后给煤气,严禁先给煤气后点火。
第三十二条 煤气区域各种警示牌、标志牌时刻保持清晰、干净。
第三十三条 当煤气设施发生泄漏时,设施所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现场警戒工作。
第三十四条 停、送煤气方案审批后在煤防站填写《煤气停送传递卡》,能源调度按该传递卡的要求组织停、送煤气。不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停、送本单位主管网煤气。
第三十五条点火炉、加热炉、热风炉、烤包器等煤气用户停产或检修后初用气前,必须做防爆试验或取气化验合格后方可点火。
第六章煤气设施检修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煤气设施的焊接工作必须由持有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三十七条 所有带煤气作业,所用照明电压不得超过12v。
第三十八条开启煤气加压机、打开脱硫、净化和贮存等煤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时,必须采取防止硫化物等自燃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煤气区域施工人员须配合煤气防护站的现场管理,对于不服从管理者煤防站有权停工或处罚。
第四十条电除尘器检修前要办理检修许可证,采取安全停电措施。进入电除尘器检查或检修,除应遵守有关安全检修和安全动火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事项:
1、电晕极应接地放电。
2、入内工作前除尘器外壳应与电晕极相接。
3、电除尘器与整流室应有联系信号。
第四十一条 煤气设备、设施动火除执行动火审批程序外,另须执行以下规定:
1、一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如属工程项目,则由设备处审核、把关;如属带压焊接,须报生产处核准;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保卫处负责审批,生产处负责考核。
2、二类动火:由各分厂安全主管审核,一级主管审批,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考核。
3、三类动火:由分厂点检作业长审核,分厂安全主管审批。煤气防护站负责检查、考核。
4、夜间需开动火证时:
一类动火由设备单位值班人员签字,施工方制定安全措施,煤气防护站审批,生产处考核。
二、三类动火由施工单位制定安全措施,设备单位值班人员审批,煤气防护站进行考核。
第四十二条 签发动火手续时,各单位要严格把关,不得冒名顶替、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三条因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符合施工、维修技术质量标准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各分厂应查明原因,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煤气安全管理处罚规定
第四十四条煤气防护站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煤气岗位检查,如有违反者按以下各项标准处罚。
第四十五条煤气防护站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后,存在隐患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整改者,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四十六条 对于煤气检修、动火手续冒名顶替签字、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该单位500-2000元。
第四十七条 私自改建、扩建、增添、拆除煤气设施及煤气附属设施的,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四十八条煤气设施内作业,手持照明灯具电压超过12v,变压灯具超过36v,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四十九条煤气区域co浓度超过160ppm,设备单位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各类人员(包括检查、作业、检修及其他人员)贸然进入,处罚该单位500元。造成后果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第五十条 在煤气设施规定安全距离内私拉乱接者,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并强制拆除。
第五十一条煤气区域内电气设施不符合安全标准,处罚使用单位500元。
第五十二条 煤气隐患单位的整改逾期未处理,处罚该单位200-1000元。
第五十三条 煤气区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设施,处罚该单位500元。
第五十四条 煤气区域施工设备不符合安全规定,处罚施工单位500元。
第五十五条 隐瞒或未及时上报煤气险情或事故,或拒不执行或未及时按上级指令处理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
第五十六条 煤气作业未办理动火手续,直接进行焊接的,处罚该单位500-1000元。
第五十七条使用单位必须保证煤气防护器具正常使用,否则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五十八条在煤气区域不执行互保制度,处罚该单位200元。
第五十九条未经审批私自停、送主管网煤气者,处罚该单位1000-5000元。造成后果的,加重处罚。
第六十条 煤气设施禁烟区严禁烟火,违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一条 煤气操作岗位检查项目未按规定检查者,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二条 煤气岗位人员不能熟练掌握本岗位知识,处罚该单位100元。
第六十三条对违反本标准其它内容者视情节处罚该单位100-500元。
第六十四条 有其它妨碍煤气系统安全运行的行为,按公司奖惩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对各分厂、部门施行每月累计考核、通报(在公司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制度。
第八章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规定的附件有:
附件一:煤气安全管理规定制度履历表
第六十七条与本规定有关的制度有《煤气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修订权、解释权归能源中心。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须传达到全体煤气岗位及职工。各单位不需要另行制定本单位的煤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条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煤气发生炉安全管理
(一) 人员管理
1. 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 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 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 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 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 制定检修计划;
3) 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 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 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 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
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 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 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 煤气站应配备客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 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 设备的安全要求
1) 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 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 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 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 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 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 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 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 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 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 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 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 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 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 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 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 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 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 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 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 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 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 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 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 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 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 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 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 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 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 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 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 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 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 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 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 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 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 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 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 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 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 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 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 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 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 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11篇 转炉煤气加臭站安全管理要求
1、从事四氢噻吩的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专业技术知识培训。
2、四氢噻吩的领取、使用、储存必须明确专人管理,并建立相应的台帐,确保帐物一致。四氢噻吩都有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齐全、有效,并妥善保存。
3、管理人员、领用人员及使用人员必须清楚四氢噻吩的性能,熟悉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的内容。
4、转炉维修对加臭站日常维护和检查的人员,必须进行四氢噻吩性能和四氢噻吩安全技术相关知识的教育培训,并保存好教育培训记录。
5、四氢噻吩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泄漏应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污染。
6、储存四氢噻吩的地点必须防潮、防晒且通风良好,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7、每次添加四氢噻吩之前,要仔细阅读四氢噻吩安全技术说明书和燃气自动加药装置使用说明书,按照所从事工作的技术要求,进行规范操作,穿戴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作好防范措施,避免造成事故或污染。
8、作业场所应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晒、防潮、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9、对于已用完的四氢噻吩容器,定期交回物资总库集中处理。
10、四氢噻吩严禁食入、吸入,皮肤接触、眼睛接触。一旦食入要饮足量温水,催吐。就医。皮肤接触要脱去污染的衣着,用肥皂水和清水彻底冲洗皮肤。眼睛接触: 提起眼睑,用流动清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就医。
11、发生四氢噻吩着火用水冷却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或盖砂土。
12、发生四氢噻吩中毒应迅速脱离现场至空气新鲜处。保持呼吸道通畅。如呼吸困难,给输氧。如呼吸停止,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就医。
13、废弃的四氢噻吩应用焚烧法处置。焚烧炉排出的硫氧化物通过洗涤器除去。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造成水体污染。
14、盛装四氢噻吩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认真检查,清除隐患,防止挥发导致的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
15、管理职责:转炉维修安排专人每天检查两次,每周一、周四对区域设备设施卫生进行全面清扫,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安环科设备科汇报,安环科煤气管理人员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设备科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检查人员做好相应的检查登记台帐。
第12篇 煤气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1、 使用有安全认证的煤气、液化气灶具及设施。
2、 保证通风良好,防止烟气中的一氧化碳中毒。
3、 使用燃具要有人照看,防止煤气火焰被风吹或被溢出的汤浇灭,造成煤气泄漏引起事故。
4、 发生煤气灶回火应立即关闭气阀,在从新点火以免烧坏灶具;在装有煤气设施的屋内不准住人。
5、 不得擅自拆、迁、改和遮挡,封闭煤气管道设施。
6、 使用煤气管道煤气的燃具不能和其他气体的燃具互相代替;使用管道煤气的房间不得同时使用其他火源。
7、 煤气管道内严禁混入空气,液体或其他异物。
8、 联结管道煤气燃具的胶管长度不准超过2米,严禁用胶管过墙或穿门窗用气。要经常查看胶管有无脱落,老化,有应及时更换,以免漏气。若发现漏气,正确的检漏方法是:用肥皂水涂抹在可能漏气的地方,连续起泡,就可以断定此处是漏点,绝对禁止用明火检漏。
9、 不得在煤气设施上搭挂物品,不得将煤气管道作为家用电器接、地线。
10、 初次使用管道煤气不能自行点火。
11、 当你发现煤气设施泄露时,请立即通知煤气公司。
12、 有煤气或液化气的家庭最好安装可燃气体泄露警报,当周围出现煤气或液化气泄露时,可以及早采取避险措施。
第13篇 某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物业煤气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 严禁厨房操作人员擅自更换、拆动煤气管道、阀门、计量表等设备。
□ 在使用煤气灶时必须严格遵守'先点火、后开气'的操作程序,如未点着时,应立即关气,待煤气散尽后,再次操作。
□ 如发现漏气,应立即采取通风措施,熄灭周围火源,通知专业人员前来检修。在任何情况下,严禁明火'试漏'。
□ 使用煤气灶的工作人员,须作道'人离火灭'。
□ 油炸食品时,锅内食油不得超过满锅容量的三分之二,以防食油溢出,遇明火自燃。油温不得过高,防止食油自燃。
□ 每日工作结束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关闭煤气阀门,在检查无问题后,方可离开。
□ 厨房内,除配置灭火器外,应配置灭火毯。
第14篇 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管理指引措施
一、总则
(一)目的:使我区工业企业煤气站安全、环保、节能,建造合理,管理、操作制度安全得当。
(二)煤气站的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三)本规范不适用于已被限制和淘汰的一段式发生炉煤气站的设计与制造。
二、基本要求
(一)煤气站建设项目应符合佛山市人民政府和三水区人民政府关于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
(二)煤气站的设计应由具备相关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承担完成,整个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1)等标准、规范及其他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施工、安装和调试单位必须具有相关资质。
(四)加强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检查,对煤气站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应委托具备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报告应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不进行评估或评估认为存在较大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运营,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和评估报告报送区煤制气项目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明确煤气站、各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要求各类人员接受全面的安全技术教育,懂得煤气生产技术知识,熟悉煤气站生产工艺流程,掌握生产设备的技术要求,遇到险情时能采取相应的救援措施,并能对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进行及时的整改。
三、煤气站的安全管理
(一)制度机构管理
1.煤气站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2.煤气站站长为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煤气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煤气站应按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站长、安全管理员、班组长、机修工、电工、特种作业工等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2.建立安全责任考核制度,进行定期考核,予以奖惩。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1)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2)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3)防火防爆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管理制度);
4)防尘防毒管理制度;
5)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7)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8)厂内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9)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制度;
10)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11)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2)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3)事故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投入计划;
15)交接班制度;
16)煤气安全信息反馈制度;
17)设备维修检修制度;
1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9)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
20)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4、制定安全技术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包括:
1)煤气站安全技术规程;
2)化验人员安全操作规程;
3)探火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供煤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电器仪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6)煤气加压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7)空气鼓风机安全操作规程;
8)净化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9)电捕焦油器安全操作规程;
10)水泵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11)夹套和蒸气包(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
12)热备炉的安全操作规程;
13)煤气脱硫装置安全操作规程;
14)煤气储存柜安全操作规程;
15)煤气的输送和使用安全操作规程;
16)煤气炉的并网和脱网安全操作规程;
17)全站送气安全操作规程;
18)全站停气安全操作规程;
1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火灾、爆炸、中毒、断电、断水等突发事件的处理);
20)电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1)焊工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3)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4)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5)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6)临时用电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27)动土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管理要求
(一)人员管理
1.煤气站站长及安全管理人员应了解煤气发生炉的基本常识,会使用各种救护设备,懂得一般的急救常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管理资质;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且资格证书在有效期内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3.员工进站工作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熟悉本岗位操作技术才能上岗作业;
4.煤气站岗位作业人员应掌握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
(二)危险作业安全管理
1.生产设备、设施检测管理。包括:
1)建立生产设施安全检测维修管理制度;
2)制定检修计划;
3)进行检测、维修前,应对检测、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风险,配备、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4)对检测、维修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
2.对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进行风险分析,制定控制措施,履行严格审批手续,使用安全防护用品,配备监护人员。
3.对进行检修、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
4.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发现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辅助设施安全管理
1.煤气站应设化验室,其化验设备应按经常化验的项目设置,不经常化验的项目宜与有关单位协作。
2.煤气站应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其维修设备应按站内机电设备及管道的经常维护和小修的需要设置,大修和中修应与有关单位协作,小型煤气站可不设机修间和电修间,大型煤气站应设仪表维修间。维修间距离煤气站和煤气管道不小于15米。
3.煤气站应配备氧气呼吸器、自动救生器等救护设备,即可在发生意外情况时救护,也可以在带气操作、抢修时用于安全防护。有条件的大中型煤气站应设煤气防护站,配备救护人员。
4.煤气站应在煤气发生炉旁、煤气加压机旁等关键部位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检测报警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的要求,并视情配备便携式一氧化碳检测仪,可随时检测设备、管道的漏气情况。
(四)设备的安全管理
1.设备的安全要求
1)空气管道上设有泄压水封,爆破阀,煤气止回阀。
2)各煤气净化设备中设有放散管、爆破阀、蒸气吹扫系统。
3)设备和煤气管道的放散管上设有取样嘴。
4)各煤气设备中的水封有足够的水封高度。
5)低压煤气总管与高压煤气总管设有爆破阀。
6)在煤气设备和管道上设有检修平台及防护栏。
7)各设备的安全要求应遵循《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范》(gb6222-2005)的相关规定。
8)用于生产平衡的湿式浮顶气柜的有效容积≤200m3。
9)带有水夹层和集汽包的煤气站设计,制造,安装、检验应严格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
10)煤气发生炉控火应有汽封,以保证看火插杆时不漏煤气。
11)水夹套应用软化水,(水质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下部应设排污阀。
12)水夹套集汽入包应设有安全阀,水位控制器,进水管应设止逆阀,严禁在水夹套与集汽包连接管上加装阀门。
13)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上应设阀门,止逆阀和蒸汽吹扫装置。
14)煤气炉的余热换热器应采用火管式换热器,并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15)炉顶总管排空,宜使用钟罩放散阀。
16)竖管旋风除尘器应分别与煤气发生炉成对设置。
17)电除焦油器的数量和容量按设计产量确定,但应不小于2台,并按规范控制煤气流速。
18)煤气净化设备和煤气余热换热器应设放散管和吹管接头,当净化设备相联处无隔断装置进应在设备之间的煤气管道上或较高的设备上装设放散管。
19)设备和煤气管道上应按规范要求装设放散管,放散管的管口必须高出煤气管道、设备和平台4m,离地面距离不小于10m ,放散管的阀门前应装取样管。
20)电除焦油器,电轻油器,必须设爆破阀,放散管和蒸气管爆破阀应装设在设备薄弱处,离地净高度小于2m时应设防护设施,泄压口不应正对建筑物门窗,爆破阀膜的材料宜采用退火状态好的工业纯铝板,并经过试验。
21)煤气炉的竖管旋风除尘器宜设泄压水封。
22)煤气发生炉、煤气净化设备、煤气柜、煤气加压机等设备与管道之间,应设置可靠隔断煤气的装置(如阀门、水封等)当设置盲板时,应设便于装卸盲板的撑铁。
23)泄压或切断水封的有效高度应按规范要求,煤气设备的水封应有保持固定水位的设施。
24)煤气设备管道上装设的防爆阀、入孔、阀门、盲板等,其装设高度离操作层或地面大于2m时应设操作平台。
25)锅炉、压力容器、超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应经法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使用登记证方可使用。
26)设备的转动部份应设防护罩。
2.空气管道
空气管道系统应设置下列安全设施
1)在煤气发生炉的进口空气管道,应设明杆式或指示式的阀门、自然吸风装置和止逆阀。
2)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爆破膜。
3)空气总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接至室外。
4)饱和空气管道应设保温层,并应在其最低点装设排水装置。
5)空气管道宜架空敷设。
3、煤气管道
1)厂区煤气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2)煤气管道应设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设施电阻应不小于4欧姆。
3)煤气管道在车间的进口处应设阀门、流量检测装置、压力表接头、取样嘴和放散管,装设位置宜在车间墙外,高于2m的应设操作平台。
4)车间的煤气管道不应穿过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烟道、进风道、配电室和变电室,当需要穿过不使用煤气的生活间时,必须设套管。
5)车间煤气管道应架空铺设,如果地下铺设,则必须符合《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50195-94)的要求。
6)厂区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5,车间煤气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0.003,管道的最低点应设排水器。
7)煤气管道的连接,应采用焊接(热煤气可采用法兰),煤气管道与阀门或设备的连接应采用法兰,但与管径小于50mm的附件连接可用螺纹连接。
8)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应采用封闭式插板阀、密封蝶阀、水封或明杆闸阀,管径小于50mm时可用旋塞。管道检修需要隔断处,应增设带垫圈及撑铁的盲板或眼镜阀。
9)吹扫用的放散管,应设在煤气管道的最高处、煤气管道的未端、进入车间和设备的进口阀前,但阀门紧靠干管的可不设放散阀。
10)厂房内或距厂房10m以内的煤气管道和设备上的放散管出口高度,应高出厂房顶部4m。
11)厂区煤气管道上,每隔150~200m宜设人孔或手孔。在独立检修的管段上,人孔不应小于2个。在煤气管道经常检查处,应增设人孔或手孔。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600mm,直径小于600mm的煤气管道,应设手孔,其直径与管道直径相同。
12)在煤气加压机前的低压煤气总管上,宜设爆破阀或泄压水封。
4、气密性试验
1)各煤气管道设备和气柜在制造及安装后,应做密封性试验,并消除泄漏点。
2)在煤气炉水夹套、蒸汽集汽器系统中进行整体水压试验,并设置以下安全保护装置:
⑴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安全阀,以利于超压时安全泄压。
⑵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压力显示仪表以便操作观察。
⑶ 排污阀:在满水位及高水位时,及进排水;在正常生产中定期排污,以保证炉体正常运行。
⑷ 蒸汽集汽器应设有液位计,以保证水位在正常值。
⑸ 进水管路应设有止回装置,以免蒸汽回流。
5、电气设备
1)煤气站的供电负荷级别和供电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2)煤气站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室外煤气设备、煤气管道的防雷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应为二级防雷。
3)煤气站的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等级,除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⑴ 当主厂房的贮煤层为封闭建筑,且煤气发生炉的加煤机与 贮煤斗连接时,应属2区危险环境。但如贮煤斗内不会有煤气漏入时,且贮煤层为敞开或半敞开建筑时则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⑵ 主厂房底层及操作层应属非爆炸危险场所。
⑶ 煤气加压机的煤气净化设备区、气柜区应属2区爆炸危险环境。
⑷ 焦油泵房、焦油库应属21区火灾危险环境。
⑸ 煤场属23区火灾危险环境。
⑹ 受煤斗室、破碎筛分间、运煤栈桥属22区火灾危险环境。
⑺ 煤气管道的排水器室属2区爆炸危险场所。
⑻ 2区爆炸危险区内的电气设施(含电机、线路、开关插座、控制操作箱等)均应防爆,21-23区火灾危险环境电气应为防护型。
4)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空气鼓风机间、煤气净化设备、气柜、运煤系统均应设修理照明,仪表盘处应设局部照明。
5)主厂房、煤气加压机间内各设备的操作岗位的控制室,煤气防护站、主厂房各层通道、栈桥处应设应急照明。
6)煤气站应设调度电话。
6、热工测量、控制调节
1)煤气发生炉、空气鼓风机、煤气加压机等设备应设测量仪表,并设在便于操作观察的场所。
2)煤气站的仪表应采用二次仪表。
3)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流量、负荷和饱和空气压力和湿度、煤气发生炉出口压力和温度仪表,各仪表间应采用连锁控制。
4)汽包或煤气炉水夹套,应就地装设水位和蒸汽压力的指示仪表。
5)煤气站的空气管道、煤气管道、气柜应装设下列参数仪表:
⑴ 空气总管压力、空气鼓风机出口压力
⑵ 低压煤气总管压力
⑶ 煤气加压机出口煤气压力
⑷ 煤气柜容积指示
⑸ 煤气站出口煤气压和温度
⑹ 煤气站出口煤气流量
6)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应装设测量温度的仪表。
7)煤气发生炉应装设空气饱和温度自动调节装置。
8)煤气站宜设下列自动(半自动)控制调节装置:
⑴ 煤气站生产负荷自动调节(或人工调节)
⑵ 汽包水位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⑶ 发生炉出灰自动(半自动)控制
⑷ 发生炉加煤自动(半自动)控制
⑸ 煤气炉上段出口煤气温度自动调节、报警、人工调节
7、信号与安全连锁
煤气站的信号和安全连锁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压力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或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运行,并应发出声、光信号。
2)当煤气加压风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设计煤气柜的煤气柜容积低限时),发出声、光信号,当继续下降到允许值时,必须自动停止煤气加压风机运行,并发出声、光信号。
3)当电气滤清器出口煤气压力下降到设计值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4)当电气滤清器绝缘子箱内的温度下降到设计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5)电气滤清器应装设煤气含氧量自动连续检测装置。当含氧量大于0.8%(v)时,应发出声、光信号,当含量达到1%(v)时,应自动或手动切断其高压电源。
6)当大型煤气站的煤气排送机、空气鼓风机轴承温度大于65。c或其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小于50kpa时,应发出声、光信号。
7)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传感装置或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进行联锁,其联锁方式应分别符合下列规定: ⑴ 当空气总管的空气压力升到设计值以上时,方应启动煤气排送机,当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排送机的运行。⑵ 空气鼓风机启动后,方应启动煤气加压机;当空气鼓风机停机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联锁装置应能使所有空气鼓风机相互交替工作。
8)煤气加压机的电动机,必须与煤气排送机前低压煤气总管的煤气压力传感装置进行联锁。当压力下降到允许值时,应自动停止煤气加压机。
9)当煤气加压机、空气鼓风机的电动机采用管道通风时,其电动机与通风机的电动机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10)连续式机械化运煤和排渣系统,其各机械之间应设电气联锁。
8、操作安全要求
1)严格按规程操作,认真控制好各工艺要求的参数,出站煤气含氧量应小于规定值(<0.5%)。
2)煤气设备和煤气设施严禁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3)煤气设备和煤气管道上的水封均应有定期清扫制度,且随时保证在溢流状态下运行。
4)严格化验制度,停炉、吹扫、送气均应在气样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操作。
5)煤气设备应在技术状态良好的条件下运行,有故障应及时处理或停机处理,严禁在非正常的情况下强行生产。
(五)、设备检修安全要求
1、停、送煤气的安全要求
⑴ 凡有计划停、送煤气操作,应事先通知煤气站专职防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安全检查,且应由指定负责人统一指挥,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⑵ 停煤气后,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对设备进行吹扫(两次),特别是设备或管道死角、隐蔽部位的残余煤气。取样化验合格后,才能进行检修,且所取的气样不小于2个。
⑶ 凡与设备或煤气管连接的循环水管、汽管、焦油管、排污管、放散管等工艺管道,在主体设备吹扫的同时应进行吹刷清洗,将这些工艺管道内的煤气吹刷出来。
⑷ 设备检修后,在送煤气之前应用停气的同样方法和步骤,用蒸汽或惰性气体将设备或煤气管道内的空气吹净;用蒸汽将附属的工艺管道内的空气吹刷干净,且应取气样分析含氧量,合格后方可进行送煤气操作。
2、检修作业的安全要求
⑴ 任何设备检查均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⑵ 根据规程采取可靠、完善的安全措施。
⑶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修理应有两人以上。且设备外应有专人负责监护联系。
⑷ 顶气抽堵盲板时,应由专职防护人员进行。
⑸ 在检修过程中,严禁在煤气生产设备上接电焊机的接电线,或在上面引弧打火,或冲击、碰撞。
⑹ 检修后的施工废料、油污垃圾应即时清理并运出现场。
3、停、送电的安全要求
⑴ 煤气设备检修或检查需要停电时,应由值班电工进行停电操作。
⑵ 电工切断电源后,应将“严禁送电”这类警告牌挂在电源开关上。
⑶ 检修或检查完毕后,由检修负责人通知值班电工,经电工检查确认后才能进行送电操作。
⑷ 停电操作警告牌应由值班电工负责保管,停、送电有关事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执行,并做好停、送电的记录。
4、检修动火的安全要求
⑴ 凡属在煤气危险区域内动火,动火单位必须事先向安全部门提出动火申请,并根据安全部门提出的安全预防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并备有足够的急救防护工具和消防器材,经检查合格后,发给许可动火牌,方可动火作业。
⑵ 在危险区域动火时,批准动火单位应派人到现场监督。
⑶ 带煤气顶压力动火时,动火点附近不准另有其他明火,有电源的设施、设备、动火时应切断电源,并挂停电警告牌,且在煤气设备系统内始终保持正压,煤气管道内处于输送状态,压力保持在20~60mmh2o。动火人员应佩带防毒面具。
⑷ 在带有焦油的管中有积炭的设备上动火时,应先将焦油和积炭彻底清除干净,以防裂解气达到爆炸着火下限而造成着火爆炸事故。
第15篇 管道煤气管理安全使用规定办法
1、严禁用硬物碰管道和表具,不得在管道上晾衣物和供气设备周围堆放杂物和易燃品,户内设备周围不得搭建建筑物和加装门锁。
2、不得将燃气管道及燃气设施作为电气设备接地使用,禁止私自装拆或封闭,遮盖燃气设施,(如用厨柜等遮盖管道和煤气表,将煤气管道埋入墙或瓷片里)
3、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煤气房,气房管理员不能携带手机和钥匙串进入煤气房。
4、已装煤气的厨房要经常通风,并要配备干粉剂、灭火剂和灭火器、厨房附近的地方也要配足够的灭火器;同一厨房不得使用两种燃气和火源,如罐装煤气,煤油、木柴等。
5、每次点火前应先开风阀排除膛内可能沉积的燃气,然后再关闭风阀,点火时先点着火种后开主火,先划火后开气。使用煤气时如发现'回火''脱火'现象,应立即关闭阀门,经调节后重新点火。
6、炉灶后火后不能远离炉灶,停电或意外熄火时要马上关气阀;使用炉灶的师傅,下班前要检查气阀是否关好;上班人员最后离开厨房时要检查厨房炉灶气阀和供气总阀一次,确认全部关好才能离去。
7、炉台的燃烧器应防止水进入以防火杯爆裂,如火杯出现裂缝要及时更换。使用带内胆的蒸柜和肠粉柜的炉灶,要检查观察是否有足够的水;如遇停水而又必须使用这些炉灶时,应勤检查勤加水。
8、发现漏气情况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a、关闭表前表后阀门;
b、立即小心地打开门窗进行通风换气;
c、杜绝各种明火用静电产生(包括不得开关电灯、风扇、手电筒其他用电设备,不得在漏气场所打电话);
d、应立即离开漏气场所,使用不在危险现场的电话通知有关部门。
9、煤气一旦失火,千万不要惊慌,要做到:'断气灭火',即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必要时关闭调压器阀门,切断电源。'一把干粉灭火',当火势较大无法关闭阀门时用干粉用力扑打火的根部,火灭后迅速关闭表前表后阀门。并立即通知有关部门。
10、火警电话号码'119'。
第16篇 煤气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市消防局安全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
2、严禁携带火种进入煤气仓,进入煤气仓的工作人员不能穿带钉的鞋子和晴伦的衣服,进入煤气仓前把所有的通信设备关闭(手机、bp机、对讲机)。
3、煤气仓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操作,以保证煤气仓供气系统的正常运作和供气。
4、定期检查煤气仓法兰接头胶垫,是否完好,发现有漏气的现象,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
5、定期更换气瓶接头的胶垫,防止漏气,定期检查气化炉的气化情况,发现故障立即通知工程部维修排除故障。
6、如发现漏气情况,立即开启防爆排气扇,把泄漏的煤气排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