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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6篇】

发布时间:2023-12-12 07:40:05 查看人数:32

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1篇 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等国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麻醉药品。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标准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等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大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符合本条所指的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所涉及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校危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点的管理体制。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危险品监管的职能部门;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为危险品使用的责任单位;涉及危险品使用的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专用仓库为危险品安全控制的基层责任点。

第五条  保卫处全面监督和检查全校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状况,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等过程的安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意见;

2.一旦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查清事实,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危险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品准购、准运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

2.负责危险品统一采购、储存、供应等工作;统一回收处置废液、废渣等危险品废弃物;

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品使用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是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稳定管理队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2.完善危险品使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3.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为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点,其主要职责为:

1.危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熟悉所用危险品的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确保参与危险品使用的所有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危险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

4.认真做好易制毒品使用消耗的台帐记录和剧毒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严格检查“三废”回收及安全排放情况;

第2篇 危险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淡了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石化企业危险品码头防火、灭火、防毒、防污染能力,确保码头和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石化集团公司直属企业装卸石油及其制成品和化学危险品的专用码头。

第三条 专用危险品码头系指进行石油及其制成品、化学危险品作业的区域,包拓趸船、泊位、栈桥等。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危险品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必须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的有关规定,做到劳动卫生和安全防护等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用。

第五条 进行装卸危险品作业的趸船,必须具有经交通部船舶检验部门鉴定的危险品作业许可证,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危险品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装卸危险品的码头必须在离泊全20米以外的危险品输入管道上安装紧急切断

阀。

第八条 危险品码头在装卸液态烃输油管油臂上宜安装紧急释放阀。

第九条 危险品码头必须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具有充足的消防水源,保证消防水不间断

地供水。

第十条 危险品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取得安全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危险品码头防火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必要的安全管理制度,本着能够扑灭初起火灾,具备自救能力的原则来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以保障码头安全和作业正常进行。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1.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防火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 制定和完善有关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3. 配备码头监督员,填写船/岸安全检查表(见附表);

4. 审定危险部位灭火和救生预案;

5. 每半年组织一次专职和义务消防员的事故预案演习;

6. 每季度组织一次危险品码头的全面安全检查,查出的隐患要立案,督促限期整改;

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十二条 码头行政部门要依法实施码头消防监督管理,督促生产行政部门做好日常防火工作,严格明火管理和码头作业区的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 码头的消防设备、器材,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 要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防汛工作,汛期要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章 防火防爆

第十五条 基本要求:

1. 危险品码头区岸边方向根据需要设置安全围障,加强门卫管理,禁止闲人出入;

2. 严禁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进入码头;

3. 禁止穿带铁钉的鞋和易产生静电的服装、鞋靴进入作业现场,作业现场严禁穿脱衣

服、鞋靴;

4.禁止摩托车、电瓶车及其它无关机动车辆进入危险品码头区,个别机动车辆需进入码头时,必须办理许可证,并安装有效的火星熄灭器;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装卸危险品时用黑色金属和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8.危险品码头应按交通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显示信号灯;

9.危险品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放机旁应设置或紧急救援电话号码等告示牌;

10.码头上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进行一次检修、保养;

11.在危险品趸船甲板(栈桥)上,泊位和储罐排水槽旁,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12.泊位的控制室要有输送危险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数据,并应设有报警系统;

13.码头有装卸作业时,50米内严禁用火。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

1.企业专职消防队应设在接到报警后,消防车5分钟内能够到达危险品码头的火灾地点。有消拖两用船的企业,其水上消防站应设在报警后,消防船15分钟内(五万吨级以上码头),或在20分钟内(5万吨级以下码头)到达管辖区最远点的地点。

2.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并有遥控装置,遥控点应离泊位20米以上。

3.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二级和丙类油品的一级码头,宜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

4.装卸甲、乙类油品的三级和丙类油品的二级码头,可采用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或小型灭火器。

5.装卸甲、乙类油品的四级和丙类油品的三级码头,宜设置小型灭火器,按3只/100米2设置;装卸甲、乙类油品已设置固定、半固定式泡沫灭火方式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00米2设置;装卸丙类油品的码头,小型灭火器按1只/150米设置。

6.危险品趸船甲板(或栈桥)、泊位和趸舱内宜设置消防水幕、气幕。

7.装卸甲、乙类危险品码头有自备港作业拖轮的企业,宜将拖轮改为拖消两用船。

第十七条 对电气的要求。

1.危险品码头的电气设备(包括通讯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2.危险品趸船泵舱内上的变压器和配电间应采取正压通风的防爆措施;

3.危险品趸船泵舱内,泵、电机的起动应设有效的风机起动滞后联锁;

4.危险品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5.危险品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6.危险品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7.危险品趸船、泊位到危险品货船间的管线应在趸船、泊位管线终端设置绝缘法兰并接地,防止管线拆开时产生火花;

8.危险品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第十八条 对停靠的要求:

1.凡准许停靠专用危险品码头的船只,必须服从码头的统一指挥,遵守危险品码头有关安全规定;

2.非装卸危险品船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准停靠码头;

3.凡无阻火器的烧煤船舶不准停靠危险品码头;

4.凡停靠危险品码头进行装卸的船舶一律不准明火烧饭,船员吸烟必须到指定地点;

5.危险品装卸结束后,应关阀封船及时离开码头,进行洗舱作业时,必须办理申请单,批准后采取有效措施方可进行;

6.危险品货船装卸作业时,要随时保持适航性,首尾外侧备有应急拖缆,一旦发生意外,应立即离开码头。

第十九条 对装卸要求:

1.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控制输油速度,正确使用设备,消除脏、乱、差、漏,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2.装卸易燃液体危险品时,作业人员应首先抚摸接地装置以消除人体静电,然后将货船与码头上带有两根专用接地导线分别进行可靠的连接,装卸结束后将软管拆除后,应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才可将接地线拆除。装卸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易爆的危险部位;

3.装卸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电筒和防爆工具;

4.连接软管要留有一定长度余量,以免受到浪损被拉断造成跑料事故;

5.装卸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巡回检查危险品货船的倾斜度,如发生非因装卸物料引起的倾斜,应立即报告上级,查明原因,尽快处理;

6.严禁2条(包括2条)以上危险品货船同时停靠同一趸船泊位进行装卸作业;

7.装卸完毕后,应将软管、输油臂内的余油除净,并关紧阀门,不得用高压水冲洗橡胶、塑料管;

8.集装箱装载遇水爆炸、燃烧或遇空气自燃的危险物品不得超过一个桶高,易燃液体不得超过两个桶高,同时需按指定部位加以固定,防止自由滑动、撞击而发生危险;

9.爆炸物品的装卸,应做到轻挪轻放,车船衔接货不落地,避免起火爆炸,危险货物在码头停留时间,一级危险品不得超过24小时,二级危险品货物不得超过48小时;

10.危险品的装卸、储运应严格执行交通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及其装配表的规定和总公司《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程》的规定;

11.遇有雷电或烟囱、排气管冒火,应立即关阀、封舱停止装卸作业;

12.危险品货船或趸船和泊位任何一方发生火灾时,即按应急预案采取果断措施,必要时,砍断船缆(紧急释放钩)拖至安全水域;

13.原油和重油输送需要加温时,应按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条 对检修的要求

1. 危险品码头检修作业必须在没有货船停靠时进行;

2. 检修作业必须具有“检修作业单”,并按规定作业,严格实施监督和检查;

3. 趸船泵舱内检修动火,必须严格执行特级动火审批规定,切断物料来源,装加盲板,

置换处理,动火分析合格,采取必要安全措施,经安全技术部门确认,主管厂长审批签字后,在消防人员监护下,方可动火。

第五章 防污染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护海洋、江、河的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危险品码头应配备污水、残油、废弃物及水上浮油回收和处理设施、器材(围油栅(堰)等),并保护完好状态。

第二十二条 污水处理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禁止在危险品码头内排放烃类、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

第二十三条 加强设备的维护保养,消除跑、冒、滴、漏等现象,消除事故隐患,避免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 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时,必须遵守操作规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漏油事故。

第二十五条 发生跑、冒物料等事故,应立即报告厂 调度室(外)及有关单位,并立即组织抢救。

第六章 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采取有力措施,使作业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和噪声强度等符合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 危险品码头应设置救生和防毒器材专用柜(量放救生衣、器材、防毒面具、防护衣、防护胶靴等),并应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八条 凡进入含有害物质气体、通风不良的场所和容器内作业的人员,除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外,还应采取通风措施,并设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芳烃、四乙基铅等毒害较大的物品作业人员,应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条 本规定中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以国家颁布的规定为准。

第3篇 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置保护条例》等国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和麻醉药品。危险化学品按国家标准gb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a.爆炸品;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c.易燃液体;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f.毒害品;g.放射性物品;h.腐蚀品等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麻醉药品是指对中枢神经有麻醉作用,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包括:阿片类、可卡因类、*类、合成麻醉药类及卫生部指定的其他易形成瘾癖的药品、药用植物及其制剂。

符合本条所指的物品,以下统称危险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大学内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所涉及危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使用、销毁等过程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全校危险品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相互监督、责任到点的管理体制。保卫处、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危险品监管的职能部门;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为危险品使用的责任单位;涉及危险品使用的实验室和危险品储存专用仓库为危险品安全控制的基层责任点。

第五条 保卫处全面监督和检查全校危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各环节的安全状况,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品购买、存储、管理、使用等过程的安全情况,提出评估意见和整改意见;

2.一旦发生危险品安全事故,要根据预案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置,查清事实,总结教训,防止事故再度发生,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六条 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全校危险品使用及管理的业务归口部门,其主要职责为:

1.负责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办理危险品准购、准运及许可使用等有关证书;

2.负责危险品统一采购、储存、供应等工作;统一回收处置废液、废渣等危险品废弃物;

3.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危险品使用情况,落实安全措施及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七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学院是危险品安全管理的执行单位。其主要职责为:

1.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稳定管理队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确保人员持证上岗;

2.完善危险品使用场所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与防护用具;

3.加强安全管理和监督,落实“谁使用,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为安全管理的最终责任点,其主要职责为:

1.危险品使用前,必须落实专人熟悉所用危险品的性质,可能出现的危险程度,认真检查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确保参与危险品使用的所有人员事前经过专业培训,了解危险品应急处理预案,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3.严格执行《危险品安全操作规程》;

4.认真做好易制毒品使用消耗的台帐记录和剧毒品使用的全过程记录,严格检查“三废”回收及安全排放情况;

5.认真做好危险品临时保管的安全防护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储存

第九条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危险品必须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向专业商店统一购买,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采购。所有购置的危险品必须 “三证”(生产许可证,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证)俱全。

第十条 使用危险品的各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根据危险品的管理等级提前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需求计划。

第十一条 危险品的运输必须委托经国家资质认定的运输企业运输,严禁任何人携带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危险品的车辆。

第十二条 危险品必须统一储存在学校专用仓库,仓库设施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各类危险品的仓库储量原则上不超过该危险品一学期用量,使用人领用量在安全措施具备的前提下一般不超过一周的用量。

第四章 使用与保管

第十三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和管理的各环节,其对应的管理部门或单位均应制订相应的危险品管理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

第十四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要有高度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危险品使用前,按照危险品的类别及危险程度办理相应的使用审批手续,严格控制使用数量,充分估计危险品使用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确保人身、财产安全及环境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要严格按章办事,性质互忌的危险品应按规定要求分隔储存,进出仓库的危险品必须标签清晰,账物相符,流向清楚,手续完备。并能随时接受学校及上级相关部门的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管理,应严格遵守双人保管,双人领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门锁的“五双”制度。进出仓库的危险品要精确计量和记载。其中剧毒品保管实施24小时电子监控,并与公安110联网。

第十七条 使用危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领用手续:

一般危险品领用,由工作人员填写“宁波大学(一般)危险品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签字后到危险品仓库领取。

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和放射性物质的领用,由工作人员填写“宁波大学(特种)危险品领用单”,经实验室主任审核签字,并报各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批,加盖学院公章后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人签批,由实验教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到危险品仓库领取。

第十八条 涉及危险品使用的相关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品使用台帐,每次实验消耗的剧毒品、易制毒品、爆炸品均须按“宁波大学危险使用台帐”规定的格式要求完整填写,并存档备查。每学期结束时,各相关实验室应统计各类危险品消耗情况,并与危险品仓库核对消帐,确保所有领用的危险品去向清楚。

第五章 危险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九条 危险品使用应努力减少对环境的污染。直接向外排放的废弃物,其有害物质浓度必须低于安全排放标准。未达标的废弃物,使用单位应分类收集暂存,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回收处理。废弃物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负。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近期内不再使用的剩余危险品,应按原包装完整盛放,做好标签及时送回危险品专用仓库存放,并办妥临时存放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4篇 项目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防止危险化学品破坏环境以及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时发生爆炸、火灾、中毒、丢失、被盗、危及人身安全等事故发生,避免或减少事故危害,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满世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煤化工项目所有在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期的危险化学品和钢质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管理。

3编制依据

《危险货物品名录》(gb12268-200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6号)。

4术语与定义

4.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等。

4.2钢质气瓶

钢质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钢制气瓶。不包括盛装吸附气体、灭火用的、非钢质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5职责

5.1hse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检查,并进行治安防范监管。

5.2项目组

负责督促和监督检查承包商做好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5.3监理单位

负责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和气瓶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过程的管理工作。

6管理要求

6.1基本管理准则

危险化学品和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的项目部门或项目组及承包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安排专人建立“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使用单位以及气体的供应单位必须做到:

6.1.1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6.1.2根据有关规程和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6.1.3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6.1.4定期对运输(含装卸及驾驶)、储存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6.2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6.2.1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1)项目组、职能部门需要危险化学品,应根据实际需要做出季度或年度计划,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领导批准,报hse部备案,由指定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2)承包商采购危险化学品按其规定或制度执行,爆炸品、剧毒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在进入厂内时,应书面报hse部备案,同意后方可进入。

6.2.2危险化学品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

(2)运输前应做到装载均�平稳、捆扎牢固、封盖严密等防护措施。

(3)运输途中必须包装坚固、专人押运,中途停车要有专人看守。

(4)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准在人口集中的居民区、村镇、公共场所或党政军等重要机关附近停留;承运、押运人必须接受事故处理训练,懂得意外事故处置和一般事故处理方法。

(5)运输途中如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及其它意外事故,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采取紧急措施,正确处理,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及环保部门报告。

(6)装卸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规定。

(8)要专车专运,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运输车辆。

6.2.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1)凡储存管制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经当地行业管理部门审查,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剧毒物品储存合格证”后,方可储存。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能分类分库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库、室、柜、罐应根据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盗、报警、监测、降温、防潮、防泄漏、防静电、通风排气等安全设施和装备。

(4)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密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5)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6)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储存剧毒物品的专用库、室、柜、罐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数量、危险程度与周围生活区、办公区等重要设施保持安全距离,并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6.2.4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1)凡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及作业人员,必须掌握一定危险化学品的专业知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保证安全。

(2)使用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个人,须持合规领取手续,随用随领,不得超领,专项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3)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厂房、车间等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

(4)工作场所应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和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6.2.5对危险化学品保管人员的要求

(1)保管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经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并报hse部备案。

(2)重要的危险化学品应设二人以上管理。

(3)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4)保管人员应严格履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不得随意发放或超量发给任何单位或个人。

(5)保管人员发现危险化学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等)丢失、被盗或发生投毒、中毒、伤害等事件,须立即报告hse部处置,同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对失效或搁置不用的剧毒物品、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险化学品,要每年清理一次,报hse部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到指定地点统一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6.3气瓶的管理

6.3.1气瓶的采购

(1)气体供应单位在采购气瓶前,必须对气瓶供应商进行评审,查验和备案,所购气瓶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书及质量证明书等文件,经对供应商评审合格后,方可购买。

(2)供应商提供的气瓶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在瓶身上应有明显的标识:如供方代码、钢印标记(周检标识)、制造厂名称、代号、瓶类、瓶号等;瓶体漆色与字色应符合:

a)氧气瓶为淡酞蓝色底、黑字。

b)乙炔瓶为白色底、红字。

c)氩气瓶为银灰色底、深绿字。

d)氮气瓶为黑底、淡黄色字。

e)二氧化碳气瓶为铝白色底、黑字。

6.3.2气体的充装

(1)气体供应商所采购的气体必须有经销单位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到hse部备案。

(2)所充装的气瓶上要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6.3.3气瓶的运输与装卸

(1)运输必须用专用车辆,车况完好,备有灭火器材,并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

(2)不论是空瓶或实瓶,在运输过程中必须带好防震圈和瓶帽,并固定好。

(3)在装车时气瓶的头部应朝同一方向横放,垛高不得超过车箱高度,且不超过五层;立装的气瓶,车厢壁板高度应在瓶高的三分之二以上。

(4)运送过程气瓶应设遮阳设施,避免暴晒;氧气瓶不得与可燃气瓶及其它易燃物同车混装。

(5)运送车辆严禁乘坐无关人员,随车人员严禁车上吸烟。

(6)在装卸过程中必须轻装轻放,严禁抛、滑、滚、碰等野蛮装卸。

6.3.4气瓶的储存

(1)气瓶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门的通风良好的气瓶储存仓库,严禁供应商在厂区内设立储存仓库。

(2)库房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严格的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配备适量、适宜的消防器材,在明显处设置管理制度和安全标志。

(3)仓库要有防火、防雷、防晒、防静电等设施和措施;氧气瓶和可燃气体气瓶应分库储存,且库间距为10m以上。

(4)实瓶和空瓶分开摆放,并标有明显标识,实瓶横放时,其垛高不得超过五层。

(5)气瓶的存放量一般应控制在满足3天左右的使用量为宜,但每种气体不得超过20瓶。

(6)有毒有害气体和可燃气体的仓库,应定期监测其残余气体浓度,并配备防毒面具和解毒药品。

6.3.5气瓶的使用

(1)气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标识必须清晰。

(2)使用气瓶作业的气焊工,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3)气瓶使用时,不得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4)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态检查,检查气瓶外表面有无明显损伤、撞痕;检查气瓶附件是否齐全,瓶阀有无松动、瓶帽是否牢固;检查氧气瓶的瓶阀及接口处有无油脂等。

(5)在开闭瓶阀时,应站在瓶阀接管的侧面,缓慢开、闭。

(6)气瓶使用时,必须装设减压阀和压力表;装卸减压阀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用工具敲打。

(7)在寒冷环境下,如气瓶的安全装置冻结时,严禁用氧气吹扫、火烤或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

(8)气瓶使用时,放置地点要平稳牢固,避免坠落、倾倒、撞击、暴晒;乙炔瓶应立放使用,并应采取防止倾倒措施。

(9)使用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5m,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与热源距离应不小于1m。

(10)气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0.05mha的剩余压力。

(11)气瓶使用时,应保证减压表及专用气带完好无损,乙炔带要用兰(黑)色,氧气带要用红色,胶管不得有鼓泡、破裂、漏气等现象。

(12)乙炔表上必须装回火防止器,氧气、乙炔表应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校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6.4监督与奖惩

6.4.1hse部应经常对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气瓶的主管部门或承包商进行检查,发现隐患监督其及时整改。

6.4.2对于认真执行本规定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记录要求

7.1记录控制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控制按《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及本规定要求实施。

7.2记录编号

执行本规定发生的记录不要求编号。

7.3记录保存

业主职能部门执行本规定发生/接收的记录保存至工程建设结束时自行处置。

8相关文件

《文件与记录控制程序》

9附表

“使用和储存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第5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 使用:

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 监督检查:

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厦门中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第6篇 危险品库安全管理措施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是危险物品集中的场所,存放品种多,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往往危害大,经济损失严重。因此,必须加强危险品库的安全管理。根据燃烧、爆炸的形成条件,易燃易爆危险品库的安全管理核心是对危险物的控制管理和对热源的控制管理。主要管理内容为:管理职责的落实、危险物的管理、热源的管理、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1.管理职责的落实

企业应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危险品库的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危险品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危险品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防火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2)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3)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4)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5)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6)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国家储备库、专业危险品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它危险品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国家储备库、专业危险品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它大型危险品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各类危险品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危险品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危险品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危险品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2.危险物的控制管理

(1)危险物品火灾危险程度分类

根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贮存燃烧爆炸性危险物品可能发生火灾的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5类。不同类别的危险物,控制管理要求不同,甲类控制要求最高,乙类次之。

(2)防止共存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贮存管理要注意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要避免不同性质物品因相互接触、混合而可能引起的燃烧爆炸危险;二是要避免有些物品因存放条件变化(如气温、气压等)而引起的燃烧爆炸危险。

(3)危险物品贮存管理

1)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2)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0.3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诸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3)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4)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细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6)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7)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存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3.热源的控制管理

(1) 机械热源的管理

1)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危险品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2)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3)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4)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2)电气热源的管理

1)危险品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2)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3)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0.5米。

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危险品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6)危险品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7)危险品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必须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3)火源的管理

1)危险品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2)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危险品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3)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米.

4)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5)库区以及周围50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4.消防设施的配置与管理

危险品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危险品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危险品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警电话。库区的消防车道和危险品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7篇 某危险品车队安全管理科室岗位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 、负责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副经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 、定期向企业领导回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主要分管负责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推广现金经验,编印安全生产信息。

5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参与事故调查个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做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6 、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监控。

7 、负责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道路情况,提示作业中的驾驶员谨慎驾驶,避免发生危险。

第8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1987年2月1日国务院国发【1987】14号)(以下简称《条例》),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的管理,如房屋建筑施工中常用的炸药、雷管、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油料及各种酸液。

3、采购、储存、发放、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等部门对公司在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涉及到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存储、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指导或监督检查,实施必要的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所属范围内的化学危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控制,并保存相关工作记录。

5、采购

项目部应确保向合格资料供应商(必须有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采购,采购时(前)应查询或向供应商索取政府行政主管

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物资的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字表)资料,并随材料的发放,逐级传达到有关储存、发放、使用方,进行书面详细安全技术交底,直到具体操作人员。

6、储存、发放

各部门、单位、项目部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台帐》,并确保按《条例》规定储存化学危险品,做好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使用管理:

6.1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储存室(柜)内,并有专人管理。

6.2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提等安全设施。

6.3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放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6.4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方存放,如雷管、炸药、电石及各种酸液等。

6.5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如氧气瓶、乙炔瓶、电石、沥青、油漆、稀释剂(如乙醇、酒精等)、油料等。

6.6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藏室内存放,如雷管和炸药、氧气瓶和乙炔瓶等。

6.7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

内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放火措施。

6.8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措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6.9 发放化学危险物品应由相关方材料的专人负责,建立明细台帐,严格对领取物品、数量、领用人及日期进行登记:遵循“控制数量,限量发放”的原则。

7 使用:

7.1 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各种安全生产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严格用火管理体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防止遗洒和泄露。如氧气瓶和乙炔瓶的使用时,要距明火10m以上,搬运时不能碰撞。氧气瓶要有瓶盖、减压阀上要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得小于5m。乙炔瓶不应平放。

7.2 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7.3 必须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可定期联系有回收资质的厂家对其回收或处理。8 紧急情况的准备的处理:

8.1 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的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及数量,配备足够品种及数量的消防工具和清理、灭火器具。

8.2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遗洒

和泄露时,应确保立即清理干净,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8.3 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生危险或严重影响时,依据公司《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执行。

9 监督检查:

9.1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负责每半年对各相关部门、单位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公司安全科协同设备科、总经办应每季度对各相关单位(项目部)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各项目部应每月对本项目在化学危险物品的采购、储存、发放和使用过程中的情况进行自检、互检;

10 本暂行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规定有不符之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本暂行规定若与国家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时应以国家的相关规定为准。

11 公司安全科负责本暂行规定的建立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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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危险品运输安全数质量管理办法

做好健康、安全和环保工作, 是每位员工的职责。良好的hse绩效对我们每个人的健康安全和公司的业务成功与否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我们的目标是: 不发生事故, 不损坏人身健康, 不破坏环境。

一、驾驶员标准

·所有驾驶员必须经政府部门考核合格并发给有效驾驶证件。当驾驶员证件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报告.

·所有驾驶员进行入职体检和年度健康检查,确认其身体状况符合司机体检标准。当驾驶员身体状态发生可能会影响安全驾驶的变化, 应立即停止驾驶车辆并向主管报告.

·驾驶员必须参加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并接受公司安排的专门司机技能评估。至少每三年对防御性驾驶及疲劳驾驶等安全培训内容重新回顾一次.针对识别出的高风险司机,因对其进行防御性驾驶的再培训,经评估合格后方可重新在公司业务中驾驶车辆.

1)疲劳管理

司机在感到疲劳时,必须停止驾驶。经一段时间的休息/睡觉,警觉性得到恢复后再继续驾驶。

司机工作时间和驾驶时间必须符合以下最低规定。

要 求规 定

连续24小时内的最长工作时间累计16 小时

最长工作时间60小时/连续7天,或 120小时/14天,但7天内工作时间最多不超过80小时;在超过14天的时期内,每周工作时间平均不超过60小时。

连续24小时内最长驾驶时间累计10小时(不包括通勤驾驶时间)

当班期间的休息时间(包括用餐)每5小时至少休息30分钟

每连续7天内的不上班时间至少连续休息24小时

2)手机的使用

驾驶车辆时司机不允许使用手机拨打或接听电话,也不允许使用手机免提装置拨打或接听电话。

驾驶车辆时不允许使用手机发送或编写、阅读短信息。

车辆在行驶当中不应因为来电停车接听电话,在交通灯等临时停车时,也不允许拨打或接听电话。

3)药物和酒精政策

司机不可在受酒精、毒品或其他损伤他们驾驶能力的药物或物质的影响下驾车。

司机在工作时间及驾驶前4小时,禁止饮用含有酒精成分的饮料。

司机使用的药品,必须经过医生的确认不会影响安全驾驶。

司机有义务接受公司要求的酒精测试。

二、安全带的使用

为确保所有员工的安全,驾驶员有责任要求佩戴安全带,

无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车辆移动,必须佩戴安全带。

具体要求

·驾驶员、押运员驾驶或乘坐装有安全带的车辆时必须佩戴安全带,并把它调整到合适的松紧度,确保扣好。一定要调整安全带,使其稳固地环绕您的身体。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要求押运员员按照要求佩戴安全带。

·任何人不得驾驶或乘坐安全带不合要求的车辆。

·任何人不得自行改装、拆除或废止车辆内的安全带,除非因维修或保养所需。

·员工发现失效的安全带时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汇报。有关负责人必须给于及时维修。

·如果发现司机或押运员不遵守本项规定,不管是否由于疏忽,都应责令加以改正,乃至采取纪律行动。

三、行车前安全检查

每日出车前,须参照车辆随附的《出车前检查表》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记录登记,在检查无误后,方可驾驶车辆,若车辆状况出现严重问题,必须及时通知车队进行维修,以杜绝车辆因未能及时检修小故障而造成无法出车或半路坏车的类似事件发生。出车前应检查及确保以下项目:

·轮胎气压,包括备用轮胎

·轮胎状态- 所有轮胎(包括备用轮胎),其轮胎花纹深度不小于1.5毫米

·灯光

·雨刮器

·刹车性能

·引擎油、冷却液

·仪表板灯

·应急设施

·充分估计出车期间的用油用量,提前加好油,尽量避免中途加油;

·出车前负责车辆内部的清洁卫生工作,以保证给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出车前认真看清楚出车任务单,如对出车有任何疑问,请及时与调度或分管领导核对,以保证准确无误完成出车任务

四、出车期间安全规定

l驾驶时必须严格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禁违章驾驶;

l驾驶期间手机须置在静音或秘书服务状态,安全停车后才能查询电话;

l驾驶期间应尽量避免与押运员聊天,严禁参与需要深度思考的话题,以集中精力驾驶;

l驾车时如发现车辆有任何问题,应及时汇报予以处理、维修,以消除车辆安全隐患,提高车辆使用寿命。

五、司机工作时间及驾驶时间的规定

司机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过十四个小时(不包括休息时间),工作时间最长不能超过12小时;

司机每2个星期总共工作时间不能超过140小时;

司机休息时应保持充足的睡眠时间,以保证上岗期间始终有充沛的精神及体力。

夜间行车注意事项

尽量减少在以下情况下的夜间行车:

·在乡间行驶

·长途行驶,超过200公里

·感觉疲劳时行驶

·长时间行驶

日间行车注意事项

在以下情况下,驾驶员应利用停车休息来保护自己:

·炎热

·恶劣的驾驶条件

·药物或治疗后

·饮食因素

六、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严格遵守当地速度限制,严禁超速行驶。必须按照风险线路图所标定的时速行驶,高速公路不允许超过每小时80公里;

·经过路口,巴士站点,学校或其他道路风险评估的高风险区域应减速行驶

七、药物及酒精的使用规定

司机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法律法规,不能在酒后或服用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后驾车。

公司有权依据相应的程序对司机进行酒精和毒品的不定期抽测。如果发生意外,司机必须接受酒精测试。

八、车辆加油规定

车辆一律规定需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

九、 应急反应及事故处理

针对运作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除标准配置外,所有车辆均应配备以下安全用品:

反光三角牌

司机夜间穿的反光背心

手电筒

所有事故, 无论大小, 均需尽快报告. 报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发生紧急事件后,司机应按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处理:

·紧急救人

·设立警戒标志

·报警

·报告公司紧急号码或领导,如果是承包商的车辆和/或司机,也应通知承包商并按指示行事

·收集事故证据,包括人证

·写好事故经过交回给车队分管领导

公司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将依照公司的事故处理及调查程序,尽快开展事故调查。依据事故调查结果提出的整改措施,相关各方应在限定时间内整改。

潜在事故

·所有潜在事故均应报告。

·潜在事故的处理应及时反馈。

十、档案与纪录管理

·按车建立的技术档案,包括车辆的出车检查纪录、保养及维修纪录及事故记录。

·每次出车任务的时间、地点、公里数、乘车人等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在每辆车的出车日志中。

·安全会议及培训纪录。该记录应具体到每个司机的出席情况,补课情况,培训或会议内容。每个司机应有单独的培训记录。

·领导安全检查记录

十一、报告事故

任何造成受伤、死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都必须立即报告公司。

第10篇 炸药化学危险品库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炸药、化学危险品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2、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的储存、保管必须做到“三专、四严、五双、和六相符”。

3、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要分别存放。

4、要经常对库区进行检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要经常根据消防条理对灭火器材、报警装置进行检查。

6、库房内必须整洁、防潮和保持通风良好,杜绝鼠害。

7、库房内要严禁烟火。

8、要定期核对帐目,做到帐物相符。

9、发现丢失、被盗问题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及安全保卫部门报告请求处理。

第11篇 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规范

1 我国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现状

目前, 我国的物流业正在快速发展, 并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是, 我国的物流业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各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应引起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就是其中的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前段时间, 国务院五部委联合开展了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和罐式集装箱(以下统称罐车) 的专项整治活动, 整治范围包括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各类罐车。这次活动反映了国务院对危险品物流现状的忧虑, 准备下大力气强化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

我国具有庞大的化学品物流市场。化学品物流与普通货物相比, 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和剧腐蚀的特点。近年来, 我国已发生多起危险化学品物流安全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并严重污染环境。2005 年3 月29 日, 1 辆载有35 t 液氯的山东槽罐车在京沪高速公路淮安段发生泄漏, 致使路旁3 个乡镇的27 人中毒死亡、1 万多人疏散, 死亡牲畜115 万余头; 在同一路段, 2002 年10 月20 日,1 辆装载4 t 三氯化磷的槽罐车曾发生交通事故,泄露的化学品导致4 人死亡、44 人受伤以及万人大转移; 2005 年3 月12 日, 重庆渝北农业园区一化学品仓库起火爆炸, 造成附近4 家工厂停产,200 多名工人被紧急疏散; 2004 年7月13日凌晨,

湖南湘乡的一家铁合金厂化学品仓库着火燃烧了3h 后连续发生爆炸, 经武警官兵10 h 扑救, 直到第2 天上午, 险情才得到控制, 所幸无人员伤亡。

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生产安全, 历来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自《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以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相继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及其实施意见, 基本建立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也组织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国家标准。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tdg) 根据科学技术进展、新物质和新材料的出现和现代运输系统的要求, 为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 编制了《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 要求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在修改和制定相关规章时加以遵守, 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统一。中国作为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 tdg) 和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全球协调系统(ghs) 的正式成员国, 参与制定了国际危险货物规程, 有义务执行相应的国际技术法规, 这符合wto 的有关要求。随着运输机械化、集装化程度的不断提高, 包装范围正在不断扩大, 而我国目前尚无危险货物检验及包装的国家标准, 相关的国际法规无法实施, 使危险货物在运输、生产等环节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亟需制定国家标准, 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

针对我国化学危险品物流安全的现状, 由中国化工报社主办、美国化学周刊协办, 2005 年3 月24 —25 日在北京召开了“2005 中国化学品物流安全国际研讨会”, 有关部门领导, 化学品安全专家以及中外石化企业参加了会议。有关负责人提出,我国2005 年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思路是: 以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决定为主线, 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推广先进技术和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手段,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 坚持以人为本, 夯实安全基础, 加强源头监管, 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这次研讨会为我国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新的管理方法 。

2 对危险品的界定

对于危险品, 不同国家、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规定和表述。在航空运输中, 危险品是指在航空运输过程由于气压和温度变化、震动、空间限制等可能对飞机、生命、货物造成伤害的货物; 而在海上运输, 对危险货物的认定就比较灵活, 需根据国别和具体情况来确定, 往往需要货主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或相关知识。在托运货物时, 既不应为了节省运费而把危险货物当作普通货物托运, 也不应因为缺乏对危险货物知识的了解, 把可不作为危险品的货物当作危险货物托运, 浪费运费, 增加麻烦。海上运输管理部门使用频率相当高的《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经第27 套修正案修订, 于1995 年1 月1日正式生效。该规则明细表中列名的, 不一定都是危险货物; 一种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 应根据含量、生产工艺、理化特性、危害程度等一系列因素来确定, 不能单纯地以品名来衡量; 明细表中未列名的, 也不能说明不是危险货物, 要具体分析。当今的科学技术飞速发展, 新产品不断出现, 新的危险货物会不断面世。为了运输安全, 应当实事求是地申报危险货物, 按危险品规定分门别类套用。除了《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规, 要相互尊重; 有的危险货物, 即使在《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中未列名, 也要按危险货物申报, 否则会引起纠纷。

3 我国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311缺乏危险品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目前, 我国有关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法规还不完善, 缺乏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普遍存在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深圳市某危险品储运公司发生的火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 ] 。该公司位于罗湖区清水河, 与市区一山之隔, 距国贸大厦仅4 km。清水河库区共有10 栋仓库, 存放十几种危险品。1993 年8 月5 日, 该公司由于4 号仓库里的化学危险品混储, 引起化学反应造成严重火灾。调查表明, 这次火灾的原因是:1) 违反有关法规, 将丙类物品仓库当甲类物品仓库使用; 仓库位于市区, 违反了有关安全法规。该公司甚至在防火间距中私自搭建了3 号仓和6 号仓, 使单体仓变成了连体仓。2) 消防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与扑救特大火灾不相适应。清水河地区缺水, 该公司仓库区虽有消火栓, 但水压达不到消防技术标准。靠消防车运水灭火, 远水救不了近火; 消防队伍的装备落后, 警力严重不足。3) 管理人员素质低, 安全管理工作不落实。作为一个危险场所, 安全管理混乱,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未进行安全检查, 易燃、易爆、腐蚀、有毒的化学危险品同库堆放, 毗邻储存。仓库搬运工和部分员工是临时工, 上岗前没经过必要的培训, 发生火灾不会控制火势, 小火酿成大灾。该公司没有消防应急预案, 发生火灾后, 不能积极配合消防队灭火, 致使武警消防人员在灭火中付出惨痛代价。4) 公司负责人对消防监督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置若罔闻, 对隐患久拖不改, 有关部门不做任何处理, 消防执法甚至受到行政干预。

312危险品物流安全法规不完善

目前, 我国有关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法规尚不健全。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简称马航) 与中国公司的官司就非常典型[3 ] 。该官司源于2000 年3月, 中国化工建设大连公司委托马航承运80 桶羟基喹啉到印度, 大连大通国际运输有限公司为出口货运代理人。当飞机在吉隆坡机场中转时, 机场工作人员发现飞机货舱出现异常, 遂采取紧急措施将飞机隔离。在处理事故过程发现有两桶泄漏,而且不是大连化建申报的8 - 羟基喹啉。经过鉴定, 得知货品是草酰氯, 是强酸性腐蚀化学药品,属危险货物。经国际权威机构对飞机状况的评估,认为其修理成本大大超过飞机全额保险金9 500万美元的75 % , 飞机已无修理价值。因此, 2004 年6 月23 日, 马航在北京起诉货物托运人、代理人、鉴定人、地面服务公司等中国6 家公司, 要求赔偿保险费和其他损失共计8 000多万美元。该官司表明, 我国有关危险品物流安全方面的法律确有缺失。在案件定性过程, 大通公司究竟有没有违法, 令有关专家难以判定。因为我国这方面

的法律条文实在有限。据专家介绍, 按照现行的国际标准, 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九大类危险物品中包括草酰氯这类“遇水释放气体物质”, 而在中国民航总局颁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品名表”中, 竟没有草酰氯。据了解, 至今我国尚未出台针对货运代理的监管法规, 危险品空运法律的缺失令人担忧。

313危险品物流企业少布点不均衡

我国物流企业发展迅猛, 但承运危险品的物流企业仍然很少。危险品物流是物流行业中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更加需要全面、准确、可靠的信息管理和控制。危险品对车辆运输资质要求严格, 必须是危险品运输车辆、危险品驾驶员、危险品押运员齐全的公司才具备运输条件。我国缺乏专业危险品物流企业的现状, 不但制约了高科技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安全隐患。目前我国从事危险品物流的专业企业数量少, 布点不均衡, 导致运输半径过大,成本较高。例如国内农药定点生产企业约2 600家,大部分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中西部及东北地区偏少。而工业发达地区农田面积相对较少, 用药量也较少, 大部分农药要经过长途运输, 送到以农业为主的东北三省和西北地区。按照农药行业的平均毛利15 %计, 公路运输半径一般不应超过500 km ,运输费用不能超过毛利的50 % , 否则就可能亏本[4 ] 。危险品物流风险高, 但是利润丰厚, 这使得一些不具备条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物流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 如挂靠到具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物流企业非法从事危险品物流业务, 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314“政出多门”现象比较普遍

目前我国化工物流、尤其是危险品物流的安全标准没有统一, 地方标准与管理部门标准不一致。如码头海运化工物流, 有时受到海关与地方安全管理部门两方面的制约。不同部门的标准不同, 一个产品要过几道关卡才能通过, 导致成本的提高。

4 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对策

411制定和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规及管理制度

我国已经有了许多相关的法律, 但仍需加以完善。应参照国外经验对危险品尤其是危险化学品有一个严格、具体的界定; 明确规定货物代理与承运方的责任; 建立严格的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监督机制; 对化学危险品泄露事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创建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制度及救援体系。无论是安全法规还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都应该加大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奖惩力度, 进一步保证我国的危险品物流的安全。

412广泛宣传增强危险品物流的意识

我国当务之急是要做好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人的问题不解决, 再好的技术、再严格的法规也会打折扣。要搞好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一项重要的工作是让广大的物流工作者具有这方面的意识, 充分理解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自觉地关注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工作, 采取各种防护措施, 时刻注意消除隐患。具体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 在物流教材中设置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内容。目前, 我国很多的物流教材中没有专门介绍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无论是正规教材还是临时培训教材, 面对的都是现在或未来、专职或兼职的物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教材中没有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内容, 何以增强他们对危险品物流安全管理的意识

2) 采用各种手段宣传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

有关部门或有经济实力的公司可以经常通过媒体有意识地宣传危险品物流的安全管理, 增强安全意识, 创造一个全社会齐抓共管危险品物流安全的良好局面。据报道, 上海运泽化工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与国内多家化工媒体合作, 开办了“危险品物流专栏”, 收到了比较好的社会效果。

413建立有效的安全监控体系

采用先进的物流管理方式和安全监督控制手段是保证我国危险品物流安全的重要措施。我国在这方面已经取得实质性进展, 如货运集装箱全程电子化管理的安全运输监控技术。一种新型“电子加封锁”已在上海发明成功。这种锁特别适用于对在途物资需要监控的行业和部门, 对提高物流行业的安全和效率产生巨大作用。该锁看似普通, 但当其将一个集装箱锁上时, 监控计算机的电子地图便能显示出集装箱的地理位置, 不论运到何地, 锁的位置误差不会超过10 m。锁内的地理定位系统在平时处于休眠状态, 当需要察看集装箱在什么位置时,可以远程激活。又如, 辽宁省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 在全省对流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全程监控, 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划定通行区域, 并设置了明显标志, 严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章行为。无证运输剧毒化学品、未按照运输通行证注明内容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运输证明和擅自进入禁行区及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者都将受到处罚。一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发生事故,要及时实施交通管制和警戒, 迅速疏散现场人员,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及时抢险救援。从总体上讲, 无论是监控手段还是监控水平,我国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还很大。

414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要保证我国的危险品物流安全, 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关文件, 严格贯彻, 禁止不具备从事危险品物流资质的企业从事危险品物流业务活动。在实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同时, 应深化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以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为手段, 坚持以人为本, 夯实安全基础, 加强源头监管, 着眼于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415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标识并严格推行

已发生的很多事故表明,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非常重要, 国外做得非常严格。我国有关部门应该参照国外的做法, 借鉴警车、救护车、消防车的模式, 确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标识并严格推行; 所有危险化学品车辆上路时都必须有明显标识, 以警示其他车辆和行人。

416增设异地中转仓库实行二次物流配送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企业如农药生产企业多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 而中西部、东北地区农药使用量大。生产企业可以在这些地区的大中城市或农资销售相对密集的市区增设中转仓库, 缓解运输压力。可以选择多种运输途径, 如冬季储备可以利用铁路、海运集装箱等承运方式, 减少运费, 而春季运输农用物资国家有优惠政策。

417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

近年来, 我国有些危险化学品如农药出口量逐年递增, 集装箱海运是其主要运输形式, 由此拉动了公路集装箱及铁路集装箱的运力, 国内一大批集装箱运输公司应运而生。我国加入wto 后, 国际集装箱运输公司以其优质价廉的服务也参与了竞争。从安全、环保、快捷来看, 集装箱运输不仅是长途海运的有效形式, 也是农用化学品在国内销售的有效物流方式。我国目前农药企业规模相对较小, 无法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 但是借鉴国外大型农化企业如杜邦、拜耳、日产等的物流管理经验, 从全球一体化经营的战略出发, 集装箱运输应该是我国农药企业今后的物流发展方向。

418严格执行危险品物流的操作程序

严格执行危险品物流的操作程序是保证危险品物流安全的重要措施, 特别要注意以下2 个问题:1) 实事求是地对待危险品货物的托运申报。有关单位与个人都应实事求是地对待危险货物的托运和申报, 切不可不报、漏报、错报。危险货物由于运输要求高, 运价也比普通货物高。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时, 物流企业既要考虑核算成本、减少费用开支, 也应考虑风险因素, 确保运输安全,二者必须兼顾。

2) 正确履行严格的运输手续和装箱步骤。各物流企业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手续和装箱。我国交通部门对装卸、运输危险货物有许多规定, 并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发货人、货运代理和船舶代理、承运人都应不折不扣地遵照:a1 办理“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和“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的申报人, 必须是接受过港务监督专业培训, 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申报证书的专职申报员。b1 危险货物的集装箱装箱点必须事先得到港务监督的审核批准, 要有危险货物集装箱监装员在场; 集装箱装运危险货需凭装箱点的“声明单”向港务监督办理“包装危险货物安全适运申报单”。装箱结束后, 监装员须在“集装箱装运危险货物装箱证明书”上签字, 并及时送港务监督备查。

第12篇 危险品车队安全管理科室岗位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2 、负责具体实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副经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3 、定期向企业领导回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时将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报告主要分管负责人,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4 、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召开(每月不少于一次)安全生产例会,总结推广现金经验,编印安全生产信息。

5 、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并派员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协助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参与事故调查个处理,并及时按规定上报,并做有关资料存档工作。

6 、负责企业年度安全工作和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做好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向企业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对运输车辆进行全面监控。

7 、负责及时掌握极端天气及道路情况,提示作业中的驾驶员谨慎驾驶,避免发生危险。

第13篇 危险品仓储安全管理规定

1. 仓库保管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2. 物品入库严格按验收要求,核对进库物品规格、质量、危险标识和数量后方可入库。对无检验合格证和无危险标识的物品不得入库。

3.存放的化学危险品名称、数量要账物相符,定期检查。剧毒物品必须存放在铁柜内,实行双人双锁制保管,要建立存放档案、领用登记卡,要详细填写使用记录。

4. 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禁忌物不得同库存放。剧毒品严格按照规定,专库存放,储存在规范的库房内;易燃液体必须专库储存;氧化性物质要与易燃液体或酸性腐蚀品分开储存。

5. 每种危险物品都应有明显的名称及标识,按垛分别存放。

6. 在仓库的主要位置设置警示标志,配置消防器材。

7. 垛堆距离应符合要求,货堆应距离地面15cm,堆距≥10cm,主通道≥180cm,支通道≥80cm,墙距≥30cm,柱距10cm,不得超量储存

8. 物品装卸、搬运应做到轻装轻放,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倒和流动。

9. 保管人员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10.在危险品进仓前,应对危险品使用的包装容器进行仔细检查,容器应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泄漏、残缺、变形、变质,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11. 库房内不准设立办公室、休息室,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窗户,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12. 做好危险化学品的养护,做到以下几点:

1>保持通风,每周末检查一次、定期情理;特别是夏天,应注意降温。

2> 每天对储存仓库检查,检查内容:堆垛牢固,有无泄漏,有无异常,有无刺激性气体,包装有无破碎。

3> 检查消防设备是否完好。

4> 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13. 严禁任何火种入内,严禁在库房内动用明火,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4. 保持储存场所清洁,散落的物品要及时按规定方法处理。

第14篇 危险品集装箱安全管理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海运量的增大,集装箱运输方式在各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其中危险品的运量也在逐年增加。由于危险品本身的特殊性质及集装箱这种特殊的包装运输形式,在集装箱运输危险品时,如何保障货物和周围环境的安全将成为运输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本文从集装箱、包装、单证、码头管理这四方面入手,对危险品集装箱安全管理的工作进行介绍.

二、考虑的因素

1、对集装箱的要求

要保证箱内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包装、装卸、加固等运输环节对危险品的特殊规定。要考虑到装载危险货物的特殊性,保证集装箱的结构适合装运,对装有爆炸品类和氧化性质的危险品的集装箱要彻底进行清扫,以防止杂质与货物反应,发生着火、爆炸。对将要使用的集装箱在装货前必须了解清楚在此之前曾装运过哪种货物,若与此次所装货物不相容,必须打扫洗刷干净后才能使用,冲洗后的集装箱,应彻底干燥后才能装货。在装完货的集装箱外表比较醒目的位置贴有放大的危险品标志并与集装箱内的危险品包件上的标志相一致。

2、危险货物包装要求

必须了解它在《国际危规》中的分类、货物的性质、危险程度以及海运运输对它的特殊要求以及港口当局是否有特殊要求,并对危险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根据《国际危规》的规定,危险货物的包装应具有如下要求:固而完好;在运输过程中包装的内表面可能与货物接触时,应不致由于该物质的影响而发生危险;能经受得住装卸及海运的一般风险。

对货物的包装检验要充分考虑到包装材料、封口材料和衬垫材料与货物性质的关系,保证内包装材料安全可靠,包装封口适宜,包装衬垫材料具有防震、防摩擦、防潮及对液体货物有高度的吸附性并不与货物反应。此外,为了使该货物在运输中能容易被识别,要按照《国际危规》规定:

(1)装有危险货物的包件上都应有其内装物的正确运输名称的耐久标志。

(2)在装有危险物质的包件上标注正确技术名称的方法,应做到在海水中至少浸泡三个月后标记仍然清晰。

(3)装入集装箱的每个包件,应按照本规则进行标记。

运输危险货物应按有关规定,妥善包装,做出危险品标志和标记,并将其正确技术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并如实向港务监督办理申报手续;货运代理人应明确相关代理责任,做好危险货物特性的核实、确认工作,落实合格的危险货物装箱单位,确保危险货物按规定办理出运手续;承运单位必须加强对货物、特别是化工品的审核工作,制定危险货物相关的审核制度,杜绝货物报关单与托运单货名不相符现象,防止将危险货物作一般货物承运而给船舶安全带来隐患。

3、各种危险品集装箱的单证

(1)危险货物清单(dangerouscargolist)它是专门列入船舶所载全部危险货物的明细表。为了确保船舶、货物、港口及装卸运输的安全,包括我国港口在内的国际上很多国家的港口都专门做出规定,凡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都必须另外再单独编制危险货物清单,该单常用红色并附有特别标志制成,以让有关部门及人员在装卸作业和运输保管中特别注意,确保安全。

(2)危险货物申报单(declarationformfordangerousgood)(进港)危险货物申报单是船舶要到港前,由卸货港的船舶代理公司向卸货港港务监督部门提出危险货物进港申报,经核准同意后,由港务监督部门加盖“危险货物签证专用章”允许进港卸货的专用单证。

危险货物申报单一式二份,主管机关批准后,存查一份,申报人自留一份,码头一份。码头在进口业务中对船图“危险品清单”中列名的危险品箱除需审核是否有申报单外,还要审核船名、航次、始发港、货名、类别、箱型、箱量及船箱位等项目是否正确。否则码头将按照港务监督部门规定拒绝卸箱。

(3)危险品货物集装箱装箱证明书(containerpackingcertificate)出口危险品货物集装箱进入码头检查口时,承运人须附送经海上安全监督局审核同意后盖章的集装箱装箱证明书。“装箱证明书”是监督部门允许危险品装箱的证明文件。此证书应由装箱现场监督员填写一式两份,正本应于集装箱货物装箱三天前向港务监督提交,副本应在办理集装箱移交时交付给承运人。

(4)危险品货物存场日报在高温季节,码头应每日填写危险品货物存场日报,并送交上级主管部门,以便妥善地管理存场的危险品货物集装箱。

4、码头管理

管理的目的就是要保证安全,有关部门应根据码头各自的特点,如地理环境、堆场设施配备、应急反应能力的大小,制定相应的危险品作业规则,对于不同的区域制订不同的预防应急措施。对于各个集装箱码头都要指定一块区域用于专门存放危险品集装箱,并按照《国际危规》中的隔离要求隔离堆放。危险品集装箱装箱区周围要贴有明显的警告标识,并用障碍物与其他箱区隔离。各码头存箱位置如有变动,要先通知有关部门并获得批准。

各码头需按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建立危险品集装箱进出记录、交接班日志和喷淋记录。高温季节期间当温度超过30℃,对可喷淋的危险品集装箱要每2个小时进行一次喷淋,要求箱体四周都能喷到。对于在危险品管理中发生特殊情况,要立即向营运操作部门报告,营运操作部门应协助码头及时解决。危险品集装箱专用堆场除了实行温度、湿度等项日常监控,设置事故报警系统和撤离通道外,还要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和处理材料,操作人员进行严格培训,专人负责,堆场内的危险品集装箱应按照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定的行车路线和时间集疏,杜绝一切人为事故隐患。

虽然各个港口对危险品集装箱的储存都有规定,如上海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危险货物集装箱管理规定》按《国际危规》中列名3.1、3.2类危险品集装箱在场停留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3.3、4.1、6、8、9类危险品集装箱从卸船次日起可堆存7天(中转箱除外)。因此危险品集装箱堆场也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并且危险品种类多,理化性质各不相同,一旦发生事故,处理起来困难大,虽然集装箱危险货物在包装形式方面与散装危险货物有很大区别,但火灾爆炸、毒物泄漏是两大主要风险。因此有必要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的危险性进行安全评价,以便做出正确的应急反应。

针对危险货物集装箱安全管理采取定性评价方法。这类方法主要是根据经验和判断能力对货物、储存设备、环境、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状况进行定性的评价。属于这类的评价方法有安全检查表、预先危险性分析、故障类型的影响分析以及危险可操作性研究方法等。这类方法的优点是简单,便于操作,评价过程及结果直观。如果能在危险货物集装箱码头根据评价有侧重的进行管理,将极大的提高效率和降低事故。

三、结束语

采用集装箱运输危险品是一种相对安全可靠的运行方式,但是一旦发生非正常营运突发事故,事故后果严重,为了保证安全预防事故发生,就有必要对危险品集装箱进行安全管理。由于影响安全的因素多种多样,各个码头的布局又不相同,在考虑各种因素时要结合各自的特点进行不同的侧重。

危险货物装箱规则

第二十三条 危险货物应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进行运输。

第二十四条 装载危险货物的容器、包装应符合《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并有正确显示危险货物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装箱前,应了解危险货物的特性,处理方法,应急措施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应选择无阳光直射,无热源和火源,通风良好的地点进行装箱作业,作业地点应有足够的场地和必要的设备。

第二十七条 装货前应仔细检查集装箱的强度、结构,不符合装载危险货物要求的集装箱不能使用。装箱操作人员在作业时应按有关规定穿好工作衣,戴防护面具或橡皮手套等防护用品。

第二十八条 装箱时集装箱内应进行仔细清扫,要注意有些爆炸品和氧化剂与箱内残存的垃圾等杂物相遇时,有起火和爆炸等危险。

第二十九条 要详细检查所装货物的容器、包装、标志是否完整,与运输单证上所载明的内容是否一致,严禁那些包装有损伤,容器有泄漏现象的危险货物装进箱内。

第三十条 危险货物的装载和固定方法,根据其包装的形态,可按普通货的装载方法处理,但在选择固定货物的用具和材料时,应具有更大的安全系数和强度。

第三十一条 危险货物的任何部位都不允许突出集装箱外,装货完毕后,箱门必须能完全关闭起来。

第三十二条 压缩、液化或加压溶解的气体类危险货物,根据其容器的形状可以纵向装载,也可以横向装载。横向装载时,货物之间要充分插入衬垫,使容器的金属部分不能直接接触。管状的高压瓶原则上采用纵向装载方法,并用衬垫材料围成栅栏状进行保护,再用钢丝绳把货物拉紧,予以固定。

第三十三条 有些用纸袋、纤维板箱和纤维板桶包装的危险货物遇水后会引起化学反应,有的会发热,自燃或产生有毒气体,故应严格进行防水检查。特别应重视的是,由于在运输途中无法对集装箱内装载的货物进行检查,故无法及时发现箱内装载不良或容器损坏情况,而且万一发生事故,由于不能移动而容易扩大事故范围,这些特殊条件与普通货船运输危险货物完全不同。

第三十四条 原则上没有规定危险货物不能与一般杂货混装在同一集装箱内,但如杂货与危险货物不相容,则应禁止在同一集装箱内装载。对于危险货物与危险货物的混合积载,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有具体的规定,应尽量避免将两种危险货物装于同一箱内。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与杂货混装时,不能把危险货物装在其它货物(特别是重货)的下面,并应尽量把危险货物装在箱门附近。

第三十六条 严禁危险货物与食品混合积载。

第三十七条 装载危险货物时,不能采用抛扔、坠落、翻倒、拖拽等方法,避免货物之间的冲击和磨擦。

第三十八条 装载过危险货物的集装箱可能因货物残留危害茶叶等敏感货物,必须严格按照iicl等集装箱清洗规范要求清洗,并保留商检等权威机构或其他授权检验机构的清洗合格证书备查。

第15篇 危险品安全管理规范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应设置明显安全标识,有专人管理,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施工人员必须执行防爆防火制度,严禁在易燃易爆场所吸烟。

1、气瓶

气瓶使用前应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同时进行安全状况的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气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

外观无缺陷、机械损伤、严重腐蚀;

表面漆色、字样和色环标识应符合规定;

瓶帽、瓶阀、易熔合金塞、脚底圈及防震动圈等附件应完好。

使用时,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距明火10米以上,不受日光暴晒;氧气与乙炔气瓶应间距3-5米,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源。

充装可燃气体的气瓶,在开、关瓶阀时,不得使用铁扳手敲击气瓶,以免产生火花或敲坏瓶阀,也不许碰撞气瓶。气瓶应竖直放立且采取防倾倒的安全措施。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及精心操作,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和汇报。

各类气瓶使用完毕(下班前)应分类隔离入库存放,不得散放在施工现场。搬运时,充装氧化气体与可燃气体(如乙炔,氧气)的气瓶不能同车运输。

2、易燃、易爆化学品

易燃固体,必须严禁与氧化剂或氧化性酸类接触;防止明火、热源、摩擦、撞击等。

自燃物品,要防止明火、热源,存放在阴凉处;严禁与氧化剂或氧化性酸类接触;防止易燃物及金属粉末对其自燃性的促进作用。

遇湿易燃物。严禁接触水、酸、氧化剂或潮湿空气;注意防范毒性或腐蚀性(灭火时禁止使用水、酸、碱、清水泡沫灭火机;活泼金属不得用二氧化碳、卤代烷类灭火机。)

各类氧化剂应单独存放,严禁与其他化学品混放。

由于施工现场客观条件与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仓库要求条件相关甚远,所以原则上除油漆、溶剂限量储存在铁皮柜入“简易”式仓库外,其他化学危险品应坚持“现用现购”的方法。

其他化学危险品确应安装、调试、试生产需要在施工现场“简易”式仓库内短期储存的必须征得制造部安全管理科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还必须按消防条例要求配置足够完好各类消防器械。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一律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易燃、易爆化学品使用时,使用点周围严禁明火作业(以使用点为圆心、半径为15米范围区域内);使用者必须正确穿戴各类防护用品;使用场地应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械。

第16篇 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办法

1.0 目的

为防范化学危险品运输、贮存、使用等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 采取有效安全管理, 使危害、意外事故发生机率降低, 从而减轻或避免人员生命、财产的损失,保护环境。

2.0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化学危险品的采购、运输、贮存与使用等全程管控。

3.0职责

3.1体系认证部组织制定并督导执行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

3.2 采购部负责原料类化学危险品的采购, 并向供应商提出有关包装、运输等安全要求及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msds),负责制订和修改化学品的msds。。

3.3化学品仓管员: 负责化学品储存区内化学品标识、日常点检、日常管控等。

3.4 各使用部门: 负责化学品的使用安全及生产现场化学品的标识及日常点检。

3.5 保安部: 负责确认和跟踪化学品储存区内安生措施的有效性及组织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化学品知识的培训。

3.6 物控部: 负责根据各化学品的使用量﹑危险性等数据,对各化学品制订合理的库存量。

4.化学危险品分类

油类:液压油、汽油、柴油、机油等。

化学试剂类:稀释剂、酒精、丙酮、助焊剂、无水乙醇;绝缘漆、强碱类、强酸类等。

5.作业要求

5.1采购

5.1.1 物控部根据化学品的存量﹑日使用量﹑危险性﹑运输要求﹑厂家最小送货量、厂家远近距离﹑到货天数等情况做好化学品的需求计划。并按计划对化学危险品进行采购,化学危险品供应商须获得国家政府机关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5.1.2采购部、物控部在采购化学危险品时,应对化学危险品之包装标识及运送等提出有关要求:

a.包装材料与形式以能安全运输、方便贮存与使用,及防止品质变异为原则,一般由供应商依国家规定执行。

b.本公司使用、贮存等部门若有特殊要求,应反馈物控部/采购部,由物控部/采购部向供应商提出。

c.标识内容与形式由供应商依国家规定为依据,必须清楚标识品名规格、重量、生产日期、制造厂商、危害性及警告性标志。

d. 若各供货商未能严格按照本司的要求进行的,物控部将有权拒收该批化学品。

5.2运输

5.2.1以本公司为交货地点者,供应商应负责防止运输过程中的泄漏与损失,由物控部与供应商协调,明确运送过程的安全责任。

5.2.2本公司负责运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a.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物品, 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 不得违反装配限制和混合装运。

b.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在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c.化学危险品装运时不得人货混装。

5.3验收

5.3.1化学危险品到货后,物料管理部应即组织对其进行验收, 主要验收内容为:

a.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要求, 有关资料是否齐全。

b.装运过程中有无损坏, 若有损坏应立即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3.2验收完毕即可卸货, 卸货过程应轻拿轻放, 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5.4贮存

5.4.1化学危险品由物料仓堆放于专用仓库或专门场所, 须有必要的消防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管理。

5.4.2物料仓应建立“化学危险品登记表”。

5.4.3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堆放,不同性质或某些特性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应保持一定间隔,必要时应避免在同一仓库内存放,并针对其危害性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a.遇热、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等场所堆放。

b.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产生有毒气体或发生变异的化学危险品,应堆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

c.本身具有相当毒性或腐蚀性的化学危险品应放置于特定位置,并标示危害性。

5.4.4化学品必须存放于远离火源及通风良好的地方﹐严格控制库房温度﹑湿度﹐经常检查﹐一般库温均不宜超过35℃﹐并做好防渗漏﹑防雷电等的措施,若有紧急情况,如暴雨,台风等,涉及到化学品的储存安全时,需立即作出转移,以防止环境因素引起的化学危险品物化性质的改变给环境带来危害。化学品储存区必须有“严禁烟火”标识﹐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5.4.5化学品储存区域必须作好“5s'工作﹐各区域放置的化学品需制作清单及作好相应的标识。化学危险品应做好防泄漏的措施,化学品最好放在托盘或槽内,并备好防泄漏的工具、器具等,每日对化学危险品的泄漏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泄漏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5.4.6化学危险品入库后由物料仓化学危险品管理员每天至少检查一次,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检查结果登记在“化学危险品定期检查记录表” 5.4.7化学品着火时﹐若火势不大﹐立即根据性能选择合适的灭火器进行现场扑救﹐若火势不可控制﹐则立即报警。

5.5使用

5.5.1仓库或其他使用部门领用的化学危险品暂存期间应定点专柜存放,专人保管并做必要的标识。

a.不同特性危险品不可用同一容器混装,以免发生燃烧、爆炸,造成意外事故。

b.仓库、试验室作业人员、生产人员等使用危险品必须准备好防护器具,以防止作业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

c.各部门对本部门使用的化学液体原料应进行清理,统一保管并登记在《化学危险品登记表》中。

5.5.2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各个部门应在化学危险品存放、使用处悬挂或张贴msds卡片, 作业人员参照其msds卡对化学危险品在存储﹑使用﹑紧急应对及废弃时进行正确处理。

5.5.3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或用具使用完毕后,须将其清理干净并统一存放。各使用部门存放在使用场区的化学品数量须控制,以防止大量的化学品在现场区域。线上化学品的暂存或使用处应尽量备置放泄漏的托盘等。

5.6废弃液体原料和容器的处理

a.对于各种废弃的液体原料应进行合理的收集或回用。对于油类可联系机械维修厂或其它需求单位进行回用,对于其它不能回收利用的废弃液体原料亦应妥善收集并联系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

b.对于盛装各种废弃液体原料容器,能回用的应加以回用,不能回用的应统一收集处理。

5.7化学品在线的管理及点检

各化学品使用部门对在线使用的化学品每天进行一次点检﹐并填写《化学品点检表》,当发现化学品异常时,应对异常情况及时跟进﹐采取相对应的纠正措施并填写《化学品异常情况跟进表》。

5.8化学品的应急处理

化学品发生泄漏或其它应急情况时的处理措施具体参见其物质的msds表。

5.9化学品的盘点

物料仓负责对仓存的化学品进行定期盘点,化学品使用部门对使用的化学品进行日常台帐处理,以保证化学品的出入库数量平�。

6.0参考文件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6.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6.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

6.4 危险货物品名表

6.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6.7 废弃物处理办法

6.8 msds化学物质安全数据表

7.0记录

文件所涉及的记录表单均由各责任部门文件管理员保存﹐保存期为6个月。

危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16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秩序,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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