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局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营造安定的办公环
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管理是指局机关涉及安全的消防、水电、门卫、车辆、文档、各种设施设备、内部防范等生命、财产
的安全。
第三条 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群防群治、防治并举”、“谁主管谁负责”和“安全事故连
带责任追究制”的原则,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观念。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达县房屋管理局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冉隆成
副组长:刘勇、彭仁伟、张洪
成员:龙素芳、田亮、王首体、陈艳秋、
王守体、谭云兰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龙素芳同志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局机关的安全管理;拟订安全工作计划、制度、职责;负责制定安
全应急救援预案和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负责安全监督检查和安全目标的考核等。
第五条 成立达县房屋管理局安全应急队。
队长:刘勇
队员:彭仁伟、田亮、陈晓跃、魏茂华、孙明
王守体、高建杰、符帼娉、蒲正田
安全应急队的职责是及时应付和处理各类突发的安全事件。
第六条 各股室确定一名安全监督员,负责股室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登记、报告、处理等工作,并直接对股室负责人负责。
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受县安全监督管理局以及县建设局安办的直接领导和指导。
第三章 安全责任
第七条 单位院内公共场所、门卫、消防设施设备、配电设备、会议室、公共水电、大件物资、房屋建筑的安全保卫,由局办公
室负责管理。
第八条 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办公室内公共财产、用水用电、机要文件和文档、财务现金、印章等的安全,由各
股室负责管理。
第九条 局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是局机关安全第一责任人;副组长是第二责任人;成员和各股室安全监督员为第三责任人。
各股室负责人为股室安全第一责任人,股室安全监督员为股室安全第二责任人。
第十条 局机关与各股室及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机关安全
第十一条 机关职工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法制观念,加强对单位职工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增强全局工作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单位安全工作万无一失。
第十二条 出入办公室关好门窗,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以防被盗和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机关安全保卫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安全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加强机要文件和文档管理,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守则,严防机密文件、文电、传真等丢失和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五条 加强各股室之间安全联防自治和综合治理,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严防盗窃、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一旦
发生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局安全办公室。
第十六条 严格危禁物品管理,严禁携带危禁物品进入机关院内,更不得在机关办公区及办公室内存放危禁物品。
第十七条 单位及个人的大件和贵重物品外运,必须先行告知或有相关人员相送,并到值班室作好登记。
第十八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线和在墙上任意开窗挖洞;不准私装私拆公用水、电、消防、避雷及通讯等设施
设备;不得安装未经许可耗电量较大(超设计负荷)的电器;不得安装使用明火取暖。
第十九条 禁止向窗外乱扔垃圾和物品,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节 水电安全
第二十条 水电工必须严格按照《电工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水电维修、安装工作,严禁违规违章作业和冒险作业,防止事
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凡有危及安全的地方、部位、设施等必须设有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第二十二条 清理地下水道或通风较差的地下作业,要穿戴安全防护器具,防止中毒窒息事件发生。
第二十三条 高空作业,必须戴安全帽和系安全带。
第二十四条 所有用电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三节 消防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定期对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解决,确保防火安全。
第二十六条 消防通道禁止堆放杂物,随时保持道畅无阻。
第二十七条 灭火器、消防栓禁止随意移动位置,仅限发生火灾时才能使用。
第二十八条 消防值班人员必须坚持经常巡逻检查,并按规定作好记录,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加强机关自防自救能力,建立义务消防队,并定期培训或不定期演练。
第四节 车辆安全
第三十条 驾驶员必须加强交通法规学习,遵守交通法规,增强安全意识。
第三十一条 单位车辆只能由本单位专业驾驶员驾驶,禁止非专业驾驶人员驾车上路。并自觉作好年检年审,配备消防灭火器,
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十二条 节假日,车辆必须入库。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机关院内的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危禁物品,一量发现,当场没收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严禁带病出车和酒后驾车、开英雄车、赌气车等违规驾车。
第五节 门卫安全
第三十五条 门卫人员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重点防范”的安全保卫意识。
第三十六条 门卫人员必须由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强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七条 门卫人员举止端庄,穿戴整洁,做到文明执勤、礼貌待人,严禁恶语伤人,树立良好的执勤形象。
第三十八条 门卫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经常进行流动巡查,并作好巡查记载。
第三十九条 严把车、人、物进出大门关,禁止出租车进入院内。
第六节 安全监督
第四十条 局安全办公室对局机关各股室安全情况每月定期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对重要岗位、点重部位要随时进行抽查。
第四十一条 局每月25日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总结通报上月安全工作情况,学习安全生产法规,讨论下月安全工作规划。
第四十二条 各股室按月将安全工作情况小结上报局安全办公室,局安全办公室将全局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总结、通报全局,并
报送局安全领导小组。
第四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领导、股长、安全监督员事发当月的全部奖金
(注:月奖按全年奖金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扣除全年奖金。
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2、凡超负荷用电;
3、凡不接受安全检查的;
4、凡下班办公室未关门上锁的;
5、凡下班后未能关闭电脑、饮水机、烤火炉等用电设备的;
6、凡被撬门入室财物被盗的;
7、凡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8、凡安全监督员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安全隐患的;
9、凡违规使用,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
10、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到场或通知到场而不到场的。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四条 各股室的安全考核由局安全领导小组统一考核,局属各股(室)均属考核范围。
第四十五条 安全工作实行百分制(含平时检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股室目标考核内容。考评分在95-100分的,按规定
标准计发奖金;考评分在90-94分的,按规定标准的90%计发奖金;考评分在85-89分的,按规定的80%计发奖金;考评分在80分以下
的扣发全年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四十六条局安全工作实行计、扣分制度。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扣除股室分管领导、股长、
安全监督员事发当月的全部奖金(注:月奖按全年奖金的十二分之一计算)。情节特别严重的,扣除全年奖金。
1、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2、凡超负荷用电(一个固定插座同时使用多个用电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6分;
3、凡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4、凡下班办公室未关门上锁的,扣除安全积分8分;
5、凡下班后未能关闭电脑、饮水机、烤火炉等用电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7分;
6、凡被撬门入室财物被盗的,扣除安全积分1分;
7、凡发现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扣除安全积分9分;
8、凡安全监督员未能及时发现、上报和处置安全隐患的,扣除安全积分10分;
9、凡违规使用,挪动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的,扣除安全积分4分;
10、凡发生安全事故,应到场或通知到场而不到场的,扣除安全积分3分。
第四十七条 局机关工作人员见义勇为,挺身而出及时制止了重大安全事故发生者,给予物质和精神的奖励,并增加所在股室安
全目标考核分5分。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一票否决”:
1、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的;
2、局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发生安全事故给国家和人民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3、严重违反操作规程,致使发生安全事故给单位和职工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机关工作人员失职,导致被盗和安全事故发生,给单位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00四年六月二十日起实施,凡原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2篇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6-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第3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三)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复杂环境应设置必要的防进入、防跌落、防通过的拦阻装备。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一下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针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存在隐患环境的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全员每日对作业现场,重点要害部位、重点盯防的辅助设施,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情况;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应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4、每季度和重大节日由分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闲置--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闲置场所留守看护人员
6、租赁--分公司资产工作部、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承租方。。。。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施现状、防护措施是否可靠、警示标识、预案演练以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的辨识,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营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物理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应急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
3、建筑物的机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和相互间距;
4、危害分析及危害辨识;‘
5、应急救援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布置,物资抢救、人员救护疏散措施及相应操作程序;
6、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7、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应急器材应按照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并排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4篇 热力点及热力管网安全管理规定
(一) 、一般规定
1. 热网运行人员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 非工作人员,不得任意进入热力点内,如有外单位参观学习,应经保卫部门批准,方能入内。
3. 每天必须对外网和第二受热站进行巡视。但如第一受热站一人值班工作时,巡视工作应另派人完成。
4.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应负责站内和外线安全运行工作。
5. 热力点运行值班人员的具体工作应包括对各用户的水质化验工作。
6. 在运行中如发现设备供汽压力、流量及回水不正常时,应及时向车间反映、以便及时处理。
7. 按交接班制度认真交接设备运行状况和存在问题。
(二) 、操作规程
1. 送汽操作
(1) 生产、采暖和生活的送汽工作,必须在接到车间调度通知后,方可供汽。
(2) 送汽工作应由专组或专人统一领导和指挥。
(3) 送汽前应对全线和所有阀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4) 送汽前,应在送汽沿线上派出人员,定点,定人进行池水伐门的操作。要事先将池水伐门打开,放净管内的余水,但要注意池水伐门不得过大。
(5) 沿线准备工作完毕后,送汽时,指挥人一定要通知池水操作人员,提醒他们注意。
(6) 总伐门的启动,一定要缓慢进行,不能过急。应该在每微动一次,都要等一定时间。
(7) 对锈死的伐门,不易打开时,禁止用大管钳来扳动伐门手轮。
2. 停汽操作
(1) 停汽工作根据车间通知的停汽时间和范围进行;
(2) 关闭总伐门后,应该观察阀门是否关严,并派人定点、定人将管内余汽放净;
(3) 禁止刚停汽后,立即检查管道,一般应在半小时后进行。
(4) 停汽后的送汽工作,按送汽操作从头开始做起。
第5篇 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压力气瓶的管理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
(二)本规定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
(一)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二)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
(三)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气体
压力气瓶使用的基本条件:
(一)使用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气瓶的安全工作;
(二)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四)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办理压力气瓶使用的程序:
(一)使用单位在购买或租用压力气瓶之前,首先向资产设备管理处申请。填写使用气体审批表一式两份,经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公章,报资产设备管理处审批。使用气体审批表一份用于备案,另一份用于购买或租用所需气瓶。
(二)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落实压力气瓶的安全管理措施。
(三)购买或租用的气瓶要注意放置在安全位置使用,確保安全。
(四)压力气瓶使用时要防止气体外泄,使用完毕,及时关闭总阀门。
压力气瓶的搬运、充装、存放和使用时应注意事项:
(一) 搬运、充装注意事项
1、在搬动存放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
2、搬运充装有气体的气瓶时,一般用特别的担架或小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但决不允许用手搬着开关阀移动。
3、充气气瓶的运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规定。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必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充装有气的气瓶装车运输时,应妥善加以固定,避免途中滚动碰撞;装卸车时应轻抬轻放,禁止采用抛卸、下滑或其他易引起碰击的方法。
4、充装有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车搬运或同存一处,也不能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5、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切不可再送去充装气体,应送交有关单位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6、应在具有充气资质、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充装气体。
(二)存放、使用原则
1、压力气瓶必须分类分处保管,直立放置时要固定稳妥。使用时应加装固定环。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震动;实验室内存放气瓶量不得超过两瓶;不适合放在楼内存放的压力气瓶,应存放在楼外气瓶房,但一定要注意分类分处保管。
第6篇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 管理规定
3.1 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 消防水源
3.2.1 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 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 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 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 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 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 室外消火栓
3.3.1 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 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米栓口各一个。
3.3.3 公司地下式室外消火栓的分布图应标明有消火栓位置,枪口直径、流量、压力等。地下式消火栓有高出地面的固定式标志牌,标志牌应符合gb2894—88中的要求。
3.3.4 室外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少于20i/s,水枪水柱必须大于10米。
3.4 室内消火栓
在工房设计时,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距离15米设置一消火栓。安装时消火栓口距地面1.15米,室内消火栓有两种,直径65毫米或直径50毫米。
3.5 配置灭火器
3.5.1 手提式灭火器的规格为:10公斤泡沫灭火器,8公斤干粉灭火器,5公斤二氧化碳灭火器,4公斤1211灭火器等。
3.5.2 在生产区、工房和库房内,按50平方米一具进行配置。特殊情况(如小库房、配电室小于50平方米)要求一处必须配置两具或两具以上。
3.6 消防车的技术状态应满足下列要求
3.6.1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当地消防部门批准,组建专职消防队,并配备足够的车辆、装备和器材。
3.6.2 消防车本身与其它运输车辆共性的技术状态,应满足《机械标准》的要求。
3.6.3 企业兼职消防队编制均以满足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防火等级的要求为原则。
3.6.4 消防通讯设备应完好有效,火警电话、调度电话、普通电话应完好畅通。
3.7 管理要求
3.7.1 任何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点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3.7.2 非火灾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私自使用消防器材。室外消火栓半径1.5米。储水池周围5米内不准放任何障碍物、种植物,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3.7.3 公司要建立消防器材及设施的登记册,详细登记本单位消防器材、设施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存放位置、负责人及有效期。
3.7.4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设置在室内的墙壁消火栓、水带、水枪、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等,由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分管,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挂有统一规格标明负责人、领用日期的标签,防止丢失、损坏和过期。
3.7.6 负责人员经常对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每周必须检查和保养一次。
3.7.7 室外消防栓、消防储水池等由消防负责管理和使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7.8 各单位应经常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并制订火险预案计划等使员工会检查、会保养、会使用消防器材。
4 相关文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7篇 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处于安全可靠状态,避免或减少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设备安全的规范标准、规定和制度,制定或完善本单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和设备安全操作规程。设备运行必须按制度或规定进行。
第三条 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接受有关设备安全运行的教育、培训,做到“四懂”(懂结构、懂原理、懂性能、懂用途)、“三会”(会使用、会维护保养、会排除故障),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
第四条 加强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1.必须及时准确掌握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数据和现状,建立反映实际状况的档案和台帐。石化行业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压力容器数量大,规格多,介质种类多,必须高度重视,严格管理,保证处于安全可靠的状态。
2.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检验。依据国家劳动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结合石化企业具体情况,要求如下:
(1)未进行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准投用;
(2)新投用压力容器使用前未到劳动部门办理使用许可证的不准使用;
(3)投用以来一直未进行检验的要立即安排检验;
(4)硫化氢对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硫化氢浓度超过设计措标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5)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毫米/年,以及设计依据或设计确定的腐蚀数据严重不准确的,要立即安排检验,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严重超标的要立即停用;
(6)材料焊接性能差,容器在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要加强监控,直至停用;
(7)用新材料制造、试用的压力容器必须经过鉴定方可投用,投用后必须缩短检验周期。
3.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依据和标准、生产制造单位的资质和施工质量、容器制造的监制及检查验收情况等进行全面清查,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对设计、制造及检验中存在的隐患必须及时消除。
4.严格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落实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监控、检验、处理和更新的责任,因忽视或放松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监控、检验、修理和更新而造成事故,要严肃追查责任。
5.加强对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板)、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等安全附件的管理。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等均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产品。事故快开阀要有专人维护管理,确保紧急状态时灵敏可靠。
6.对安全等级为4级的容器(液化气体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不得使用4级容器)要立即制定监护措施,限期整改缺陷,不能整改的要立即停用。定为5级的容器不准使用。
第五条 加强大机组和关键设备的管理。
1.对重点、关键设备实行“机、电、仪、操、管”五位一体的联合检查,对大机组实行特级维护制,建立制度,明确标准,定期联检,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2.完善机组安全保护系统,加强对大机组安全保护设施的管理,抓好机组状态监测,减少大机组事故。
3.大机组严格按照规定运行,大机组操作人员要严格培训考核,持证上岗,认真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运行。
第六条 生产中不允许拼设备、超负荷运行和设备“带病”运行,在生产和安全有矛盾时,服从安全,如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造成事故,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加强联锁保护系统的管理。
1.提高联锁保护系统投用率。联锁保护系统应100%投入使用。目前未能投用的,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分析原因,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投用。
2.联锁、自保停车系统要处于完好、可靠状态,不得擅自摘除。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联锁摘除管理制度和规定,联锁摘除一定要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摘除期间要有相应保护措施及责任人员,审批手续必须齐备。因无故摘除联锁发生事故,要严肃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条 严格执行电气运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1.严格执行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工作票、工作许可证、工作监护、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必须逐条执地,一丝不苟。
2.加强电气系统的改造和隐患治理。电力系统主接线方式不符合一级负荷或设计规范要求的,应组织有关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研讨,尽快解决,增强主接线方式的可靠性。
3.加强电厂、电站管理,确保安全供电、供汽。
4.加强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临时用电票制度。对爆炸危险场所与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等相通的沟道,要有可靠的隔断。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程规定的要立即整改,贻误整改而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加强电工的培训、考核,按照特殊工种的管理规定,电工必须考核上岗,定期复审,没有经过考核上岗造成事故,要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6.电气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三三二五”制,即三图,三票、三定、五规程、五记录。
三图:系统模拟图、二次线路图、电缆走向图。
三票:工作票、操作票、临时用电票。
三定:定期检修、定期试验、定期清理。
五规程:检修规程、运行规程、试验规程、安全作业规程、事故处理规程。
五记录:检修记录、运行记录、试验记录、事故记录、设备缺陷记录。
7.对电力系统各段母线做短路计算,核对各级开关的遮断容量,凡不能满足遮断电流的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开关切断短路电流时发生爆炸事故。
8.对电力系统保护定值要定期核算,对继电器整定值要定期校验,防止误动作引起事故扩大。
第九条 各企业加工和储运能力大幅度增强,吞吐量增加,单台储罐容量增大,由静电引起的火灾事故和雷击着火事故机率大大增加且时有发生,因此要切实重视和抓实防雷、防静电工作,健全设施、加强检测。
1. 设备防雷、防静电设施要符合国家标准、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的要求。
2. 防雷、防静电设施检测方法要正确,检测数据要准确,检测日期要保证,检测责任
要落实,使防雷、防静电设施完好可靠,处于良好状态。
第8篇 乙炔气焊安全管理规定
1、一次加电石lokg或每小时5m3发气量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建立乙炔站 (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乙炔站设计规范。
2、乙炔发生器(站)、氧气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坚固牢固,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上均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用铜质材料制作。
3、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机间的距离不得小于lom,否则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间距不小于lom。
4、电石的储存地点必须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必须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如电石有轻微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
5、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钢铁工具敲击桶盖。搬运人员不得站在桶的两端。取出电石的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
6、电石起火时必须用干砂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不得用泡抹、四氧化碳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
7、如用新品种电石时,在使用前应作温水浸试,并经试验无爆炸危险时,才能使用。
8、乙炔发生器的压力要保持正常,压力超过 1470kpa(l.5kgf/cm2)时应停用。用水必须清洁。发生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浮桶式发生器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时应停止作业,并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
9、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其厚度不得超过lmm,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
10、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不得放在高压线及一切电线的下面。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爆晒。四周应设围栏、悬挂'严禁烟火'标志。
11、碎电石应掺入小块电石内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加添电石不得用明火照明。
12、新橡胶软管必须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的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土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
13、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咱线上,或将重物或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更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
14、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也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应平放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爆晒。严禁用行车或吊车运氧气瓶。
15、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用专用工具,动作要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但应观察压力表指针是否灵敏正常。氧气瓶申的氧气不得全部用尽,至少应留49kpa(o.5kgf/cm2)剩余压力。
16、严禁使用末安装减压器的氧气瓶进行作业。
17、安装减压器时,应先检查氧气瓶阀门接头不得有油脂,并略开氧气阀门吹除污垢,然后安装减压器,人身或面部不得正对氧气阀门出气口,关闭氧气阀门出气口时,须先松动减压器的活门螺丝(不可紧闭)。
18、点燃焊(割)炬时,应先开乙炔阀点火,然后开氧气阀调整火焰。关闭时应先关闭乙炔阀,再关闭氧气阀。
19、在作业中,如发现氧气瓶阀门失灵或损坏不能关闭时,应让平瓶内的氧气自动逸尽后,再行拆卸修理。
20、发现乙炔发生器因漏气着火燃时,应立即把乙炔发生器朝安全方向推倒,并用黄砂扑灭火种,不得堵塞或拔出浮筒。
21、乙炔软管、氧气软管不得错装。使用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来将火熄灭。
22、冬季在露天施工,如软管和回火防止器冰结时,可用热水、蒸气或在暖气设备下化冻。严禁用火焰烘烤。
23、不得将橡胶软管背在背上操作。焊枪仓内若带有乙炔、氧气时不得放在金属管、槽、缸、箱内。
24、氢氧并用时,应先开乙炔气,再开氢气,最后开氧气,再点燃。熄灭时,应先关氧气,冉关氢气,最后关乙炔气。
25、作业后,应卸下减压器,拧上气瓶安全帽,将软管卷起捆好,挂在室内干燥处,并将乙炔发生器卸压,放水后取出电石篮,剩余电石和电石渣,应分别放在指定的地方。
第9篇 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
1.施工现场(工地)安全生产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组织保障体系,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人员到位责任到人。
2.施工现场(工地)必须具备良好的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制度)。
3.施工人员必须经过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应备有各个工种安全生产手册或须知,并做到每个职工人手一册,特殊工种须经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4.施工现场入口及危险作业部位应设置必要的提示、警示等各种安全防范标志,避免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
5.施工现场秘须做好防火、防电、防爆和防坠等防护工作。
(1)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消防规定,各种消防设施配置齐全,并由专人负责,经常检查和定期更换。油库易燃品存储等重点防火区域必须禁止火源进入。
供电路布设及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用电的规程和规定,并应避免防碍正常作业和交通。
(2)爆破作业前必须报当地公安部门批准。火工产品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火工产品的运输、存放必须接受当地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和管理。
(3)高空作业必须遵守有关作业规程,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网或防护栏杆,视具体情况使用安全带等防护设备。
6.施工现场必须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7.施工现场应建立完善的机具设备例保、检修制度,保证机械设备正常安全运转。
8.施工单位要加强汛期施工安全管理,成立防汛组织机构,制订出完善、可行的应急预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并准备必要的抢险物资。坚持汛期二十四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
9.在河道、沟渠内进行桩基施工的单位,要合理安排工程进度,尽量避开汛期施工。如在汛期施工或在河床上建有营区及堆放建筑材料的,要做好切实可行的安全防洪措施。
10.施工单位的取土场、弃土场严格按照水土保持设计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和必要的维护,防止水土流失、滑坡和堵塞河道等现角的发生。
11.管理处将对各施工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将进行停工整改。
12.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在建的公路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向管理处及有关部门报告。
13.公路工程事故等级划分、申报时限和申报内容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执行。对重大质量和人员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管理处及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并在8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事故快报》。
14.在本项目招标过程中,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素质是对其选择的一项重要内容,施工企业要求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各施工单位开工前在总体施工组织设计中要详细说明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15.监理单位应具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理知识和能力,了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认真履行相应职责和义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纠正。
二、文明施工
1.施工企业在开工前做好施工组织设计,绘制好总体平面布置图,应布局合理,文明责任区划分明确,并有明显标记。同时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概况,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姓名、开工日期及计划交工日期。
2.项目经理部必须实行目标管理,应将施工组织网络网、年度目标计划、工序交接流程、质量目标及管理制度上墙,并按季、月进行目标细化。本工程项目将准行计算机动态跟踪管理,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设备,软件及人员。
3.施工现场所有管理人员、监理人员都必须佩带胸卡(上岗证),同时按照管理处的有关要求统一着装。
4.施工现场(工地)作业道路应保持平整,设有路标。机具和材料应做到“二整”:机械设备保持状态良好、整洁、停置整齐:施工材料堆放有序、存储规整合理,并插置标示牌。
5.工地现场外观应做到“三洁”:施工场地整洁、生活环境清洁、施工产品美观洁净。
场区及施工范围内的沟道、地面无废料、垃圾和油污,应做到工完、料尽、地清。
办公区、作业区、仓库等场所内部应整洁有序,生活区中食堂、供排水、浴室、宿舍应符合防火、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6.施工合同段内主要构造物前应设置标牌,标明名称、施工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旁站监理等内容标牌。
7.各类拌合场(站)内区域必须进行场地硬化处理,材料分隔堆放,设隔离墙,并有标牌标明名称、规格,对水泥、钢材等,需设置置防雨、隔潮设施。
8.现场使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沥青砼拌合设备、摊铺机、压路机等)应配设“设备标志牌”标示设备名称、生产厂家、出场日期,使用状况,操作人员姓名等。
现场使用的主要拌合设备,如沥清拌合楼,无机料拌合楼,水泥砼拌合站等,应在控制室设立混合料生产拌合的配合比控制牌。
9.施工现场每个施工点,均应有负责人现场指挥施工,主要部位应有技术人员在岗,现场指挥和技术要熟悉操作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
10.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可能对路面造成污染的附属工序要提前进行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有碍于层间结合的工序不准在路面上施工或堆放材料。
11.施工车辆行驶的便道应进行日常性养护,保证晴天行车无扬尘,雨后能行车无积水,不影响当地群众正常生活、生产和通行。
12.施工企业应具有环保意识,对施工中产生的废料不可乱弃乱放,应按要求运往指定地点进行处理存放:对易于造成环境污染的施工材料,在运输、存放及使用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使之污染或将污染降到最小限度。
13.现场进行的各项施工操作,必须按施工前的施工操作安排,或按相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做到层次清楚,紧张有序,杜绝违章操作和野蛮施工。
14.监理人员对施工企业的文明施工情况应随时进行监督检查,对不能满足文明施工要求的要及时予以下令整改。
15.施工结束后做好监时占地的恢复工作,对施工中占用的地方道路、桥梁等做好恢复工作。
三、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有事故隐患,或存有野蛮施工现象的项目经理部,管理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如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限期清退出场,并将上报交通厅。对因此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由施工企业承担赔偿。
2.旁站监理及其驻地办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管理处将对其进行
第10篇 吊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 操作者必须经过专门技术学习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分别独立操作。
2、 吊车属于特种设备,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hse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十不吊。
4、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使用吊车吊运工件。
5、 工作前认真检查吊车的各部位,吊钩、钢丝绳等是否符合标准,有无裂纹断丝超标的,如有禁止使用。
6、 吊运带棱角物体工件时,捆绑时应加衬垫。
7、 装卸物件时要短行程试吊,无异常后,再平稳运行。 地 面要垫平稳,使落物有稳定牢固性
8、 当重物压住绳头时,要用撬杠撬起垫好后,再抽绳,严禁强力硬抽绳防止伤人。
9、 吊装卸大的物件时,要捆牢,试吊防止倾斜脱落,不准用人当平衡物。
10、吊运重物时吊运重物时,重物不准从他人头顶通过,吊物上站人,吊物不准长时间悬停在空中。
11、吊运重物应走指定的通道,在没有障碍物的线路上运行。
12、起重机作业结束或停止作业时, 必须将起重机停在指定
安全位置。
十不吊
a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不吊
b 指挥信号不明不吊指挥信号不明不吊
c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引起吊物滑动不吊吊
d 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物时,或散碎物料装得太满不吊;
e 构件有缺陷和损伤影响安全或安全保护装置失灵不吊;
f 埋在地下的物件,水中不明情况的物体不吊
g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h 光线昏暗,无法看清吊物指挥信号,周围场境时不吊
i吊物边缘锋利,无防护措施不吊 (捆绑钢绳与重物梭角间应加衬垫) ;
j六级以上强风,无防护措施不吊
第11篇 并入电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电力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电力生产安全管理,保证电力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适应电力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工业部及省以上电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经营企业”),不仅要对直属发电厂进行安全管理,对中外合资、合作以及其他各种类型合资、独资建设、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也要纳入电网安全管理范围,对电力生产的安全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所有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和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布的电力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及与安全技术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网经营企业,并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及其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电力工业部及电网经营企业对并入其所管辖、经营电网运行的公用发电厂行使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第六条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应遵循的一般原则为:凡涉及职工人身安全和电网安全,涉及重大、特大事故的管理内容,由电网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监督、归口管理;对于不涉及职工安全及电网安全的管理内容,由上网电厂及其所有者和经营者自行管理。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1.组织对影响电网安全、稳定的重大设备事故进行调查;根据情况组织或参加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
2.对拟建、在建、运行的电厂涉及电网安全运行的重大技术问题进行指导监督;对电站锅炉进行检验、登记。监督《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执行,归口统计、上报事故报告。
3.传达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组织电力生产企业参加各种安全专业会议、安全检查或安全性评价,及时向企业通报事故信息。
4.对并网电厂制订落实反事故措施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帮助。
5.对在电力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电力生产企业进行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并网电厂必须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并网电厂安全管理机构业务上接受电网经营企业的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
第九条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应按《电力法》规定,制定电厂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为保障电力安全生产提供组织和资金保障。
第十条并网电厂应积极参加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的安全会议、安全技术交流等安全活动。
第十一条并网电厂必须接受对事故的调查,并负责反事故措施的落实;应按规定按时上报或抄报事故有关的报告、报表。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由于并网电厂原因引发或造成扩大的电网运行事故和重大、特大人身或设备事故,应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组织调查组调查;并网电厂及有关方面要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电厂的人身、设备重大事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般由代管单位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组织调查,产权所有者和经营者可根据情况参加。
第十四条非电网经营企业直接管理的一般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可根据情况由并网电厂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电网经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第十五条末构成职工人身死亡,末涉及电网安全,未构成重大、特大性质的事故,由并网电厂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自行调查、处理,电网经营企业的电力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第四章事故统计、报告
第十六条并网电厂在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特大事故后(含当时不能认定,有可能构成的),应在24小时内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规定向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上报。
第十八条电力工业部归口管理的公司(如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等)所经营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应同时抄报所在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安监部门。
第十九条电网经营企业代管的电厂的事故报告、报表,按对直属企业管理方式统计、上报和考核。
第二十条事故报告、报表应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十一条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电厂的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及完整性进行监督评价,如有违反《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有关条款的事故定性,有权重新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公用发电厂是指由电网经营企业统一调度并且所发电量以送入电网销售为主的各类电厂。
第二十三条电网经营企业可依据本规定对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内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电力工业部备案;上报备案时间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电网经营企业在与并网运行公用发电厂签订的上网协议中应依据本规定明确有关电力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的内容和范围,并对并网电厂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事故有相应的考核规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电力工业部。
第12篇 安全目标管理规定范本
一、各部门,各校区安全目标任务
(一)安全教育任务执行率100%。
(二)各项安全目标,安全制度,安全规章制定率100%。
(三)各项安全预案制定率100%;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为“0”。
(四)触犯刑律,判刑发生率为“0”。
(五)无重大治安案件、无重大劳资纠纷、无3人以上集体*等事件。学生、职工受到治安处罚不超过1起。
(六)实训操作(含设施损坏、人员伤残)其经济损失控制在1000元以内。
(七)人为严重损坏校产、设施设备,发生率为“0”。
二、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一)分级管理,层层落实安全目标任务及管理责任。
1、目标管理机构
(1)制定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预案。
(2)制定各类安全责任书、并督导部门、校区层层签定。
(3)督导各部门、校区成立安全领导小组并报管委会备案。
(4)督导各部门、校区制定安全制度。
(5)督导各部门、校区将安全职责分门别类落实到人,建档备查。
(6)负责安全目标任务的落实及检查考核。
(7)牵头处理重大事故。
2、教育主管机构
(1)其负责人是安全教育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定安全教育计划,编制安全教育课程,选编安全教育教材,落实安全教育人员。(校区每期至少安排两次全校性安全教育大会,每班每周安全教育课不得少于两节)
(3)制定课堂教学安全规定。
(4)制定课堂教学可能引发的各类不安全因素的预防措施。
(5)制定安全宣传方案并督导实施。
(6)负责处理教育安全事故。
3、后勤管理机构
(1)其负责人是后勤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订土木、水电、勤杂工的安全工作条例,并监督执行。
(3)负责制订各校区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及时排除各部门、校区的各类安全隐患。
4、各校区
(1)校区校长为本校区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第一责任人,负责具体执行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目标。
(2)负责安全教育目标及安全隐患排除任务的实施。确保校区无任何安全事故发生。
(3)负责处理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和安全事故,协助处理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校区安全目标管理措施
1、校委会
(1)建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划分管理及责任范围,制定管理防范措施,及奖惩制度。
(2)层层落实岗位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坚持日常检查,定期考核。
(3)校区与教职员工、学生签订《安全责任书》,签约率100%。
(4)制定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安全事故,当事人必须第一时间报告学校,校区在事发后30分钟内必须报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2、保卫科
(1)保卫科科长是本部门岗位安全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定安全教育干事岗位职责及相关规定,日常考核与随机检查相结合、奖惩逗硬。
(3)负责制定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把好“校门”关。
(4)在学校主要通道、围墙、防护栏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区域,张贴安全警示标语。校园公示报警电话、举报电话、安全责任人电话,保持安全信息畅通。
(5)做好消防安全预案,每学期组织消防训练演习不得少于一次(演习的内容、人数、效果需留资料备查)。
(6)组建一支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护校队,护校队的学习与训练,每周不得低于二次(训练的内容、人员、需文字记录备查)。
(7)做好净化校园及校园周边环境的工作。加强与警方的联系,杜绝社会不良行为对校园的侵蚀。
(8)定点设岗与流动巡逻相结合,365天24小时不间断(巡逻记录由科长签字,留档备查)。
(9)大力整顿和规范校园内部治安秩序,随时收缴管制刀具和不利于安全的玩具、工具等。
(10)处理和协助处理校区各类安全事故。
2、教育(教务)科
(1)教育教务负责人是本岗位安全教育目标管理第一责任人。
(2)落实安全教育任务(教师、教材、教育时间,留文字档备查)。
(3)制定实训、实习安全操作管理条例,实施随机检查和定期考评,并文字备案;确保实验、实训操作安全,做到无学生因实验、实训发生意外伤害,无实验、实训责任事故,无学生私自动用实验、实训设备。
(4)督导班主任,专职教师对学生加强日常安全防范教育,突出安全用电,防火、防盗、防骗、防爆、防食物中毒和交通安全。
夏季要特别对师生进行防溺水事故的教育,坚决杜绝私自到江、河、塘、堰洗澡的危险行为。
(5)督导班主任对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教育学生珍爱生命,遵纪守法,远离黄、毒、暴力,杜绝学生犯罪事件发生。
安全教育每周不少于2节,且课目必须上课表,教师必须认真执教。
(6)校区办安全专栏不少于1处。楼道、车道、危险处应贴放警示标牌,防止碾压、踩踏、跌坠伤害事故发生。
(7)督导班主任注意培养学生良好的起居,饮食习惯,预防传染性、流行性疾病发生,保证学生健康成长。
(8)加强学生心理辅导,对暂时性心理障碍,要作专门记录,个别辅导。严重的应联系家长配合,到医院治疗。
(9)确保用电安全。无私拉乱接电线,无私自在教室和宿舍使用电吹风、电饭煲、烫发器等现象。
(10)严格把好“批假”关。加强对住在校外的学生的管理,学生离校(包括通食生),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制度,做到资料齐备。
(11)认真做好安全信息报送工作。
3、后勤负责人
(1)后勤负责人是后勤安全管理目标任务的第一责任人。
(2)负责制订本校区水电气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水电气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记录安全隐患,第一时间报校区安全领导小组。
(4)协助落实安全隐患排除工作。
(5)协助后勤管理处监管学校食堂、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和实施随机抽查,禁止贪腐、有害、无证、过期食品流入学校。杜*物中毒事件和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6)每学期进行不低于2次的全校性消毒灭菌工作(假期1次,期中一次)。
(7)加强学校校舍、设施设备及场地的安全管理。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对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锅炉压力容器、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隐患进行拉网式检查。
(8)协助处理和解决各类安全事故
4、办公室
(1)组织教职工签订《安全责任书》,签订率100%。
(2)协助校长追究安全责任,撰写报告及时上报。
(3)协助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三、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1、安全责任事故的认定
(1)损失金额在20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死亡或1人以上重伤,认定为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2)在校内,损失金额5000元至20000元或造成人员重伤或3人以上轻伤,认定为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在校内,造成人员伤害且损失金额在2000元至5000元或造成人员轻伤认定为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
(4)安全事故是指非管理因素造成人员伤害且损失1000元以上或造成人员伤害的情形。
2、实行安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因工作不负责或管理不到位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者,对事故当事人和管理责任人追究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3、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的划分和处理
(1)特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责任划分。取消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学期内绩效奖金。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5000元经济责任;责任科室承担2000元经济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1000―5000元经济责任并作待岗处理。
(2)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和责任划分。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本期绩效奖金。校区校长承担3000元经济责任;责任科室承担1000元经济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1000―3000元经济责任并作待岗处理。
(3)一般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和责任划分。扣发事故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奖金。校区校长承担1000元经济责任;责任科室承担500元经济责任;直接责任人承担500―1000元经济责任。
4、安全责任事故由学校目标管理部门进行责任的划分及处理。
5、安全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相关责任人一年内不评优。
6、目标管理部门每月对安全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校区当月绩效奖金挂钩。
第13篇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花园小区安全用电、用水、用气管理规定
1、凡属管理处管辖范围内的供电、供水系统(即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向本小区供电、供水总表以内的)一律由管理处管理;由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直接抄表到户的,由供电、供水部门管理;管道燃气系统由市燃气公司负责管理,其他单位未经许可不得介入。
2、业主(住户)出门前应将电器、燃气和水擎阀门(开关)关闭,避免发生事故。
3、小区电、水、气管线均经科学设计、精心安装,业主(住户)不可随意更改。如确需改动,请报告管理处并雇请专业人员完成;如需改动燃气管道,请向燃气公司申请。
4、业主(住户)如需要增加用电容量,必须先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由管理处或有关部门审查确认符合增容要求的,经批准后方可增容,但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①每增容1kw(或1kva、5a),收增容费600元,凡不足1kw(或1kva、5a)的,均按1kw(或1kva、5a)计算,以此类推。
②电度表每增容一级的,且电度表计算基数按20度/月或20度/月的倍数递增计收电费,凡不足20度/月的按20度/月计收,以此类推。
③业主(客户)如需另拉电缆、电线或更换电表的,该工程费(包括材料费)均由业主(住户)负责。
5、已获批准增容的业主(住户)连续3个月达不到增容要求的用电负荷,将取消其增容资格,其缴纳的费用不退回。
6、每单元设计最大功率为4kw,请业主(住户)累计电器功率,勿超过最大限量,否则,不可同时使用所有电器。
7、有以下现象的均属偷电、偷水、偷气行为,管理处将按下列规定处理:
①私自增加电气设备容量,且造成新浩城花园电气线路故障的,除每增容1kw(或1kva)罚款300元~800元外,必须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并要重新办理申请增容手续。
②私自装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或绕表接电、接水、接通燃气者,除当场停用,按电器容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并处以1000~2000元罚款。
③私自启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封印或改动电力运行回路,影响准确计量的除按用量负荷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费、燃气外,每次还将罚款1000~2000元。
④私自启用电表、水表、燃气表的,不管停用时间长短,除按用电容量和入住时间追计电、水、燃气费外,还将处以其10倍罚款。
⑤擅自改动上、下水、燃气管道,电气线路(包括通讯、有线电视系统)者,除应按实际情况纠正外,每项罚款500元~1000元。
8、业主(住户)违反安全用电、用水、用气规定,拒绝管理处机电维修人员检查、不采纳安全用电、用水、用气意见及措施而造成事故,影响供电、供水、供气系统或对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损失的,除按实际情况赔偿损失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4篇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和石油钻井提升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需由取得政府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改造、安装后的起重装备,应取得当地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起重作业按起吊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吨以上;中型:40~100吨;小型:40吨以下。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台账,使用单位建立技术档案。
第五条 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等简易起重设备,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图纸进行,经具有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颁发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七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规划、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八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2.起重指挥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3.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4.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6.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第九条 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他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
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
第十条 司索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4.禁止人员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十一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断开;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示牌加锁。
第15篇 拆卸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范围
为使拆卸作业过程得到有效控制,避免火灾、爆炸、人员烫伤冻伤及中毒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明确了拆卸作业的要求及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本规定适用于在煤制油厂所属各生产装置(包括生产及辅助生产装置。下同)、管网拆卸与工艺系统连接的设备(包括:管线、法兰、阀门、设备等,下同)、仪表拆卸等作业。
2 引用标准
3 名词术语
4 职责
4.1 主管部门职责
4.1.1安全生产部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种拆卸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1.2 负责审定系统管网拆卸作业的安全措施,并签字确认。
4.1.3 负责审查重大危险拆卸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的情况。
4.2 相关部门职责
4.2.1机械动力部、技术监督部负责协助落实拆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2 机械动力部、消防气防队负责审查重大危险拆卸作业安全措施制定和落实的情况。
4.3 各单位职责
4.3.1煤制油厂所有的单位(场所)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中的条款,并负责相应记录的管理。
4.3.2 工艺和设备管理人员负责“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的填写,并负责落实好作业安全措施。
4.3.3 生产车间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参与拆卸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做好票据的保存工作;负责“盲板拆装记录(mzyc-as-gljl.038(a))”的填写与保存。
4.3.4 质检中心负责根据车间申请对特殊部位进行化验分析工作。
5 工作程序
5.1 拆卸与工艺系统连接的设备必须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严禁无证作业。
5.2 拆卸作业的危害识别:
拆卸作业前设备所属单位应进行危害识别,并根据识别出的危害确定作业程序(包括:工艺处理程序、施工作业程序,下同),制定相关的安全措施。
5.3 拆卸作业的安全管理
5.3.1 作业前设备应与系统隔离,并采取撤压、冲洗、吹扫、置换、冷却等手段,排净内部介质,并使温度、压力达到安全拆卸条件。
5.3.2 在拆卸内部为有毒有害介质且经过处理仍可能积存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如过滤器及内部结构复杂易吸附有害介质的设备)时,应配戴适用的防毒器具,当不清楚内部有毒有害介质含量时,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5.3.3 设备拆卸后,应对拆离的设备及系统泄漏情况用便携式检测仪或联系质检中心进行检测,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入下一阶段作业。为防止阀门误动,造成介质外泄引起事故,应在有关阀门上挂禁动标识或阀后法兰处加盲板(盲盖)。
5.3.4 佩戴防毒器具作业的人员在未到达安全环境时不得将防毒器具摘掉。
5.3.5 对于带电设备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在配电室挂“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或加锁。
5.3.6 拆卸作业人员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时要站在上风向,设备松动前切记不要把螺栓全部拆下,防止因内部余压导致介质突然喷出伤人。
5.3.7 作业过程中,生产或施工单位要设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过程的安全监护。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技术配合、技术交底。并对拆卸位置现场做出具体标识。
5.3.8 间断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作业队长对安全措施重新确认后方可作业。
5.4 拆卸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5.4.1 施工作业单位接到设备所属单位的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进行某项拆卸作业时,作业队长首先到设备所属单位办理“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
5.4.2 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根据设备内的介质、温度、压力和设备与系统的连接情况进行危害识别,确定安全措施和作业程序,并填写“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
l.045(a))”,同时要派安全措施落实人按照相应的作业程序落实安全措施。
5.4.3 施工单位作业队长应进行工作危害分析,填写作业指导卡,落实作业人员防护措施。
5.4.4 带电设备作业时凭“拆卸作业许可证(mzyc-as-gljl.045(a))”办理拆卸设备的“单回路停送电工作票(mzyc-jd-gljl.043-2006(a/0))”,断电后电气维护人员在作业许可证断电确认栏签字。
5.4.5 安全措施落实后,落实人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作业队长和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分别对现场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在作业许可证上签署意见,由设备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生效。
5.4.6 作业许可证的签署由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在作业现场完成。
5.5 票据的封存与管理
5.5.1 拆卸作业许可证是拆卸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得涂改、代签,要妥善保管。
5.5.2 拆卸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第二联由拆卸作业人持有,第三联由拆卸监护人持有,第四联存放在拆卸单位所在的控制室或岗位。
5.5.3 拆卸作业结束后由作业队长和设备所属单位项目负责人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达到安全条件后在作业许可证(作业人持有联)上签署验收意见。带电设备尚需电气维护人员检查电气设备情况后签署意见,并办理“单回路停送电工作票(mzyc-jd-gljl.0
43-2006(a/0))”后送电。
5.5.4验收完毕后的拆卸作业许可证(作业人持有联)由设备所属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封票保存。
5.5.5 拆卸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6 相关文件.
6.1 mzyc-jd-gl.020-2006(a/0) 电气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mzyc-as-gljl.045(a) 拆卸作业许可证
第16篇 甩干机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1.工作前穿戴防护用品,工作服扎袖口,戴手套,穿围裙。
2.工作前检查电器,运转及刹车是否正常,严禁带病工作。
3.禁止二人同时操作。
4.工件应摆放平稳,系好安全带。
5.机器运转后不准以任何东西包括手或工具接触转动部件,防止伤人。
6.工作现场物品应定置摆放,保持地面清洁和道路畅通,防止绊倒。
7.机器运转时不准离开工作岗位,应故离开要停机。
8.下班后打扫现场,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