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篇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安全生产小组组长,负责本公司的安全事务的全面工作;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安全事务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负责落实执行本部门安全生产事项。各部门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上报安全事项。车间设立义务消防员,负责对突发火情的紧急处理。
第三章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人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6、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制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车间)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车间车辆、设备操作等)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安全会议
公司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的工作总结各部门要求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定期分析安全生产状况,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制订对策,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安全培训
1、公司全体员工必须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教育。
2、本公司新招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车间、班组安全知识教育。员工在公司内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进行相应的车间或班组安全教育。
3、公司对全体员工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应将按安全生产法规、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
4、本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机械操作者等),必须接受相关的专业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有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第六章安全生产检查
一、公司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间安全生产检查每月一次,班组安全生产检查每周一次。
二、公司应组织生产岗位检查、日常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具体要求是:
(一)、生产岗位安全检查,主要由员工每天操作前,对自己的岗位或者将要进行的工作进行自检,确认安全可靠后才进行操作。内容包括:
1、设备的安全状态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
2、规定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3、所用的设备、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规定;
4、作业场地以及物品的堆放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5、个人防护用品、用具是否准备齐全,是否可靠;
6、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是否明确。
(二)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其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巡视和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主要内容是:
1、是否有职工反映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2、职工是否遵守劳动纪律,是否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3、生产场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三)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主要由公司每年组织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危险物品、消防设施、运输车辆、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厨房、集体宿舍等,分别进行检查。
第七章生产场所及设备安全措施
一、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规定、标准,为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条件和生产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经营场所应整齐、清洁、光线充足、通风良好,车道应平坦畅通,通道应有足够的照明。
2、在生产经营场所内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生产、使用、储存化学危险品应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4、生产作业场所、仓库严禁住人。
二、公司的生产设备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如下要求:
1、生产设备必须进行正常维护保养,定期检修,保持安全防护性能良好。
2、各类电气设备和线路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电气设备要绝缘良好,其金属外壳必须具有保护性接地或接零措施;在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3、公司对可能发生职业中毒、人身伤害或其它事故的,应视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抢救药品、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
三、特种设备必须按下列检验周期进行安全性能检验:
1、溶解乙炔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检验。
2、液化石油气钢瓶,出厂满四年进行第一次检验;出厂满七年进行第二次检验;出厂九至十三年的,每两年检验一次。
第八章职工安全卫生保护措施
1、公司必须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职工加班加点应在不损害职工健康和职工自愿的原则下进行。
2、公司应根据生产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发给职工发需的防护用品,并督促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公司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禁止安排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从事有毒、有害、过重的体力劳动或危险作业。
4、公司应通过卫生部门防疫站对生产工人进行上岗前体检和定期体检,[莲~山课件]采取措施,预防职业病。
第九章伤亡事故管理
1、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员工伤亡事故,公司必须严格按规定做好报告、调查、分析、处理等管理工作。
2、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后,公司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保护事故现场,做好善后工作,并报告集团公司。
第十章附则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 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 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 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 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 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 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 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条 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 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 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 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 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易爆品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 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 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 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 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 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 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 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 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六条 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 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 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 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 一般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 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 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 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 iii级安全事故:
⑴ 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 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有限公司
二○**年十一月九日
第2篇 地面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地面安全生产,提高地面安全整体管理水平,明确责任,规范管理,实现地面“双零”安全奋斗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地面安全包括地面供电系统、民爆、危险化学品、地面在建工程工地、机械维修场所、防火、防汛、公共设施、公共聚集场所以及公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等。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为进一步完善地面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地面安全生产管理,公司成立地面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李德志
常务副主任:郭雄宝
副主任:陈宝红 郝晓峰 黄家正 黄 倩 孙世昌 成吕亮 闫建军
张宝银 王连文 刘清龙
成员部门:安监部 生产基建部 一通三防部 调度指挥中心 地测部 机电部 综合管理部 人力资源部 供销部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监部
第四条 各级职责
地面安全委员会: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
2、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地面各系统安全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问题。
3、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机构,制定安全责任制度、管理制度,制定安全质量管理标准及考核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4、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督促落实隐患整改。
成员部门:负责归口业务的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制度,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 建立健全本专业系统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标准、措施以及考核办法等,并监督检查考核。
3、组织开展本专业系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专项督察,并督促落实。
各煤业公司:是地面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
2、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各类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生产。
4、组织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
5、按照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投入的有效使用。
6、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地面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7、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质,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8、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建立地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确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计划,将安全指标分解落实到各下一级部门并严格考核。
9、及时、如实上报地面安全生产事故。
10、完成公司下达的其它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目标管理
第五条 地面安全目标管理内容
(一)杜绝重伤以上事故,全年无重大非伤亡事故;
(二)按规定组织安全培训、特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100%;
(三)安全质量标准化达规划等级;
(四)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符合规定;
(五)其他安全、职业健康等指标符合规定要求。
第六条 安全目标管理的落实
(一)公司与各煤业公司签定地面安全目标责任书,下达分解安全工作目标;各煤业公司根据公司下达的安全目标,结合本公司实际,纵向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区、队、班组、个人),横向分解到各业务职能科室,形成一级负责一级的安全目标管理机制。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实现本单位地面安全目标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目标责任。
(三)建立完善地面安全目标责任和安全准入管理制度,实行地面安全目标考核和安全管理综合考核制度,对没有实现地面安全目标的煤业公司扣罚安全绩效工资。
(四)每半年由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组织对各单位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章 安全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煤业公司地面安全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及上级安全指示精神。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准入标准建立、执行。
(四)安全资金使用、安技措工程和安全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五)安全培训开展和特种人员持证上岗。
(六)安全资质和安全评价。
(七)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特种设备的采购、供应、使用。
(八)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
(九)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和现场使用个体防护用品情况。
(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开展情况,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十一)应急救援管理体系建立、实施情况,雨季“三防”和要害场所消防的开展情况。
(十二)事故上报及处理。
(十三)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
第八条 地面安全监督检查方法
(一)根据安全工作实际,公司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
(二)各煤业公司每月由主要领导安排部署,组织进行一次全方位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资料建档,并上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各成员部门根据责任范围不定期的进行地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活动;检查结果报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落实。
(四)根据上级指示和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安监部负责协调组织开展动态安全大检查。
(五)对于安全管理不到位或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由有关成员单位派驻工作组,现场进行指导、监督、落实。
第九条 安全监督检查要求
(一)检查前应做充分准备,明确检查组负责人,确定参检人员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计划,组织参检人员学习有关规章制度、专业知识,确保检查质量。
(二)检查人员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如实填写处理意见书。
(三)检查人员对现场发现的问题要与被检单位进行“三定”、“五落实”,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区域,应责令停产整顿。
(四)检查组负责人要及时汇总检查问题,起草检查报告,及时上报安委会有关领导。
(五)检查组要将各类检查资料建档管理。
第五章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
第十条 各煤业公司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强化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各煤业公司必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一)各成员单位是本专业系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负责组织本专业系统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监督落实。
(二)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二条 安全隐患排查
(一)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熟悉现场生产工艺、设备和设施的安全性能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状况,做到懂安全,会排查安全隐患,充分发挥人人都是安全员的作用。
(二)地面生产班组每班在开工前,要由领班干部组织一次“三位一体”(跟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工)的安全隐患排查,煤业公司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
(三)各煤业公司必须在有危险性、事故易发场所设置专职安全检查员,进行全方位、不留死角的全过程检查。
(四)按照“群防群治”安全管理格局,班组长、安监员、共产党员监督员、青年岗监督员及工会群众安全监督网员要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其在安全隐患排查中的作用。
(六)安全专业委员会各成员单位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对各煤业公司的安全隐患排查与认定工作及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每季度由安监部负责牵头组织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指导各单位地面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
(七)各煤业公司要建立安全信息管理制度,采取各种途径收集安全隐患信息,排查、筛选安全隐患,对其进行分类,并建档。
第十三条 安全隐患上报
(一)现场作业人员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向当班干部和安监人员报告,对现场无法立即处理的安全隐患,当班干部安监人员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安监部门报告。
(二)调度室或安监部门在接到安全隐患报告后应立即向值班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各煤业公司专业部门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公司各相关专业部门;各煤业公司每月要对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总结,报公司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监管成员单位每月要对本专业范围内的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报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要将各成员单位隐患排查和治理报告汇总后,报公司安委会,并在公司月度安全例会上通报。
(五)报告内容包括:隐患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等,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逐级上报。
(六)重大安全隐患应报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和对口业务部门备案;一般安全隐患报单位安监站备案。安全隐患在未完成整改前,必须按时上报,直至整改结束验收通过。
第十四条 安全隐患治理与落实
(一)安全隐患整改坚持“分级管理,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安全副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各煤业公司要相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
(二)各级领导组要对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掌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督促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三)各煤业公司主要负责人要对安全隐患治理全面负责,严格按照编制的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坚持先急后缓、先重点后一般、先安全后生产的原则;做到项目、资金、措施、时间和责任“五落实”;安全隐患的治理资金应从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
(四)各单位应根据安全隐患的级别,制定应急方案,并告知作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
(五)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检查人员要加强现场监督和管理,严查现场“三违”行为;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责令现场处理,对于重大安全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或使用,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七)安全隐患治理完毕后,须由安全隐患确认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单位要对验收结果负责。
(八)各煤业公司安监部门对安全隐患应登记建档,建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库,实行档案化管理。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责任追究
公司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单位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免职、撤职处分。
(一)对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组织生产作业的;
(三)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造成隐患扩大的;
(四)重大安全隐患不按“五落实”要求按时完成整改的。
第六章 安全生产举报
第十六条 举报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两类,内容如下:
(一)煤业公司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规定。
(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管理人员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
(三)没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保护用品。
(四)不按规定组织员工参加安全技术培训。
(五)各类事故拖延、隐瞒不报。
(六)作业现场不按规定设置安全保护装置、设施或数量不足,没按期进行维修、保养、检测。
(七)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证或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而投入使用。
(八)违反危险化学品、火工品等有关行业规定,违规存储、运输、使用的行为。
(九)供水、供电、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等公用安全设施,设置不到位,维护不及时,对人身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十)其它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举报的落实
(一)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详细记录、并上报,经上级批准后立案调查。
(二)有关部门要对举报事项认真开展调查,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调查组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写成书面材料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并向被举报单位公布事实。
(四)举报事项经调查组核实,涉及安全生产的隐患,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督促被举报单位进行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点和场所,有权立即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八条 举报电话与地址
公司在调度指挥中心设举报电话,电话号码为:5865428/33。
第七章 安全奖罚
第十九条 公司地面安全管理管理委员会每季度组织一次地面安全大检查;每半年对各煤矿半年度地面安全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对未能按期完成地面安全目标的单位,给予处罚月度责任单位安全绩效工资的30%。
对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上报、举报的有关人员,在抢险救灾、避免重大事故等方面表现突出者,给予500元~3000元奖励。
第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死亡事故由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的,公司配合调查;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由公司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自行组织调查。
第二十一条 地面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公司地面事故调查组由安全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组长应由公司安委会指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的职责
(一)参加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依照规定的事故调查程序和处理办法,对事故调查进行组织、协调、处理。
(二)负责组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三)负责对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督,对事故责任人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进行审查、认定;对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
(四)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有权要求追究负直接责任的行政领导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为事故调查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事故责任划分
按照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等因素划分责任。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
2、违章作业;
3、负有现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人员不履行职责;
4、不按规定配备、穿戴防护用具;
5、擅自拆除、损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责任: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安排、督促、检查不到位,对职工安全教育不够;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完善、不按规定程序审批贯彻安全措施;
3、无视业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警告,不及时消除隐患或有事故教训仍未采取整改措施,使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领导责任:
1、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会议精神不及时、不到位。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3、安全投入不足、生产工艺落后、安全设施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
(四)安全监管责任:
1、业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
2、安全监管人员未履行职责。
3、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不力。
第二十五条 事故责任追究按照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煤业公司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3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管理,提高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水平,促进安全监察队伍建设,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依法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分为a类(专业技术类),b类(管理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的考核、管理及培训。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a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b类安全监察员的培训、考核以及管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安全监察员进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万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2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每1000台(套)特种设备应配备一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其中省、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a类安全监察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30%,低于30%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提出增加的要求。
第五条 各类安全监察员应当经过考核,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以下简称安全监察员证)。未取得安全监察员证,不得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 安全监察员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安全监察业务知识、行风廉政建设知识。a类安全监察员还应按承压专业和机电专业分别考核专业知识。各类安全监察员考核大纲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七条 安全监察员职责:
(一)积极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规、规章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督促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二)依法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三)参与制定或者审定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四)参加特种设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科技鉴定、评审工作;
(五)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履行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其中第(三)、(四)、(五)项工作应由a类安全监察员参加。
第八条 安全监察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营业性娱乐活动;
(二)不准从事特种设备生产经营活动;
(三)不准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
(四)不准指定特种设备安装单位;
(五)不准替行政相对人说情、包庇和纵容违法行为;
(六)不准对行政相对人刁难和打击报复;
(七)不准擅自改变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八)不准私自处理罚没财物和样品。
第九条 申领安全监察员证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a类监察员: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2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120学时;
b类监察员:具有中专、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工作、检验检测工作1年或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参加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知识培训不少于50学时。
(一)在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公务员(含按公务员管理的人员)。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公正廉洁。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申请表一式2份,提供着制式服装免冠正面1寸彩色近照3张(其中2张贴在申请表上);经所在单位初审盖章后,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盖章后1份留存,1份另附1张照片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为四年。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申请换证。
安全监察员在安全监察员证有效期内,应当参加不少于1次的安全监察知识更新培训。换证应当通过笔试考核。
第4篇 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第5篇 做好学生车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车安全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部门联动、责任明确、符合实际和管理效能最优化”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学生车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和管理细节,做到学生车安全管理不留漏洞、不留死角,确保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特制订我街道学生车接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
一、管理部门职责及工作要求
(一)安监站职责
1、指导、督查、监督校园及学生车安全管理等工作。
(二)文教办
1、对学生车安全管理负总责,统筹协调多部门参与学生车安全管理。
2、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安监站、交警中队、交管所、农路办)对学生车道路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提出道路安全整改意见。
3、组织安排各学校所需接送学生车辆。
4、招聘、安排、管理学生车护导员。每学期末由街道文教办牵头,组织学生车使用学校、护导员组长等对护导员工作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护导员工资、奖励、聘用挂钩。
(三)交警中队
1、学生上学放学时间安排警力维持学校大门车辆秩序,确保学生出入学校的安全和便捷。
2、负责接送学生车辆及学生车驾驶员资质审验,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
3、参与街道组织的学生车及道路安全检查,提出道路、车辆安全隐患的整改建议。
4、查处接送学生违规车辆(车辆、驾驶员证、照及车况)。
(四)交管所
1、查处接送学生违规车辆(营运资质)。
2、参与街道组织的学生车及道路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时,对学生车道路进行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学生车道路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对学生车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五)农路办。
负责学生车道路安全维护。定期检查学生车道路安全状况。按照道路安全要求,完善学生车道路警示标牌、警示桩、标线、会车点等相关交通设施建设,对学生车道路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六)学校
1、每学期开学前,统计学生乘车线路和乘车人数,确定所需车辆型号、数量。
2、安排好学生乘车名单,学生定人、定车、一人一座,并按车辆将学生乘车名单、家长姓名、联系电话报街道文教办并交护导员一份。
3、负责本校学生车护导员日常管理;每天做好学校与护导员接送学生的交接工作,确保不漏接学生,如若学生未乘车应及时查明原因。做好学生接送交接手续资料台账
4、协助街道对护导员工作进行考核。
(七)社区
1、各社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辖区学生车、乘车点的管理。
2、做好学生候车点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组织社区志愿者做好学生候车点安全管理工作。
3、做好社区内学生车道路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街道文教办、农路办,属于社区安全整改内容应及时整改。
4、协助街道参与护导员聘任工作,协助街道做好本辖区乘车点护导员
日常管理工作。
二、学生接送管理办法:
(一)护导员
1、护导员聘用及管理。护导员由街道聘用,所聘护导员年龄原则上在50岁左右,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护导职责。护导员管理由街道文教办总负责,学校和社区共同参与管理(学校和社区乘车点,点对点管理),其中,日常管理主要以学校为主。
2、护导员工资待遇。护导员工资由街道发放。根据工作量发放标准如下:1、每天早晚各护导一趟次,月工资650元;2、每天早晚各护导二趟次,月工资700元;3、每天早晚各护导三趟次,月工资75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算。
3、护导员工作职责
①护导员必须准时跟车,掌握乘车学生的基本信息情况。每天接送学生必须点名,核实学生人数,与学校值日教师办理交接、签字手续,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开。
②护导员要维护车内的纪律、安全等,排好座位并组织学生对号入座,教育学生遵守乘车纪律、注意安全:不打闹、喧哗,不下座位,不将头、手臂伸出车窗外等。
③护导员要在指定地点引导学生上下车,在学生下车点,护导员一定要在车辆停稳后先下车,再引导学生下车(低年级小学生要适当搀扶)。有过马路的学生,护导员要将学生送过马路。放学护导时,要教育学生下车后及时回家,不在马路上或其它地方玩耍。
④若出现学生没有接到的现象,要及时与家长联系或通知学校,确保每个学生的安全。
⑤发现驾驶员无学生接送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学生接送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应制止车辆接送学生。
⑥护导员工作时间内,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随意缺岗。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到岗,必须事先向护导员负责人和学校请假,得到批准后,自己安排好其他人员随车护导。
4、护导员工作考核。每学期由街道文教办组织相关学校领导、安全员、学生车管理教师及乘车学生对护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总分100分):
①考核合格及优秀者,全额发放护导员工资;
②考核优秀者(总人数25%)进行适当奖励(每学期300元);
③考核不合格者,酌情扣除部分工资,并及时辞退。
④护导员在工作期间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如若护导员擅自离岗,每发现一次扣除30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若因护导工作不当而出现的安全责任事故,将由护导员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二)学校安全管理员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调动学校安全员的工作积极性,街道对学校安全管理员进行工作考核,对考核优秀者给予适当奖励,
第6篇 外包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外包工程在施工时的安全生产事故,减少财产损失,加强文明施工,根据《青海省地矿局外来施工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外包工程系指我院承担的各类地质勘查(调查)、环境治理、水文地质调查、土地治理、工程地质勘查、钻探、硐探、槽探、道路修建等项目的外包工程和院基建项目外包工程。
第三条 地勘分院、盐湖分院、水环分院、工勘院、测绘工程与信息中心、院基建办以及物业公司为我院各类外包工程的发包和管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外包负有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院安全科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第五条 负责对外包工程施工合同中安全组织技术设计的初(终)审定。
第六条 对施工管理部门的安全技术交底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对外包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有权对查出的各类安全生产违章行为进行现场处理。
第八条 应根据工程施工各个阶段的特殊情况,适时召开由施工管理部门和外包施工单位等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各单位汇报前一阶段施工现场的安全情况和问题;通报在施工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违章现象和处理意见;协调和解决涉及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提出下一阶段工程施工中有关的安全要求和任务。
第九条 有权对不服从安全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不断的施工队伍,按施工合同相关规定终止合同,责令限期退出施工现场,并向工程发包单位提出严禁重新选用的意见。
第三章施工发包单位(院属各单位)安全职责
第十条 施工发包单位在工程发包时必须依院相关规定与施工承包方签订劳动合同和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严禁“以包代管”。
第十一条 在确定外来施工队伍前,由施工发包单位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的资质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院总工办、安全科、计划科等相关部门,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资质未经会审或会审不合格的,施工发包单位严禁与其签定施工合同。
第十三条 负责协调院内部与外来施工队伍之间的关系,并督促承包方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四条 应制定相应的“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以此来规范对外包施工方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负责对外来施工队伍承担该项目的负责人进行现场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参与对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指定专人(兼职安全员)负责外包工程项目管理,对施工现场和施工全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根据外包工程施工期间施工承包单位人员发生的违章现象、不安全事件及安全职责履行情况,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第十九条 具体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外包工程在开工前,负责对承包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施工项目的环境、特点、危险源、安全注意事项、文明生产及环境保护等。
第二十一条 施工项目开工前,项目部负责人和兼职安全员必须到施工现场,根据安全检查表逐一对照检查,待检查项目达到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下达开工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检查外来施工队伍所使用的机械、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是否安全有效、是否满足安全施工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检查工程施工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的过程中,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指导承包方安全施工,发现“三违”现象的,应及时纠正,并向上级相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工程施工设计要求施工。
第二十六条 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例会,及时向施工队伍传达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和通报,并监督其认真学习与贯彻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查、督促施工队伍是否为工作人员配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及用具。
第二十八条 了解施工队伍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观察施工过程中是否发生职业禁忌症,发现员工身体不适的,应及时督促施工队伍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检查发现员工冒名顶替现象的必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不服从安全管理、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和屡教不改的施工队伍,应视情节轻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现场整改、限期整改、停产整顿或提出终止合同的意见。
第三十条 建立外包施工队伍的安全管理台帐、记录等。
第五章院计划科、财务科、总工办职责
第三十一条 总工办协助院安全科对外来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进行审查。
第三十二条 计划科在审定合同时,应预留工程款总额的5%作为安全施工保证金。发生死亡事故扣除保证金的100%,发生重伤事故扣除保证金的50%。预留工程款在项目验收结束后,由院安全科确认无安全事故起三个月后退还。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对安全科提出的扣款或退还安全保证金的意见予以执行或兑现。
第六章对工程施工承包方的资质审查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合同签订前应审查的内容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营业执照和相应的施工资质证书。
三、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法人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五、税务登记证。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
七、安全资格证书(项目负责人)。
八、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由劳动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合同签订后应审查的内容
一、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购买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二、工程施工设计(包括安全技术设计或安全专篇)。
三、应急救援预案。
四、其他。
承包方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一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根据需要,也可提供原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安全科负责解释,经院务会议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第7篇 物业安全巡逻管理办法作业指导文件
物业作业指导文件:安全巡逻管理办法
1.目的
明确安全员在巡逻过程中的方式、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做好巡逻工作。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处安全巡逻管理工作
3.定义
无
4.职责
部门/岗位工作职责
品质管理部负责对各管理处的巡逻路线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意见
管理处经理负责审批巡逻方案,并对巡逻情况进行监督。
安全主管(办)负责巡逻路线的制定,定期进行检查、调整、改变巡逻方式,具体指导和检查巡逻工作。
安全班长负责对安全员的巡逻过程和质量进行监控
安全员按照规定的巡逻路线图和巡逻签到点进行巡逻签到,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准时签到需注明原因,经班长确认,并对巡逻路线进行保密。
5.方法及过程控制
安全巡逻包括的内容:日常巡逻、装修监控、空置房监控。
5.1日常巡逻的内容
5.1.1安全员在巡逻时,应增强险情观念,全神贯注、细心观察,适当运用身体五官本能感觉,不可忽视任何异常情况和可疑点。
5.1.2楼内巡逻时检查公共设施有无异常。检查公共通道、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无阻,有无堵塞、脏污等。楼道有无异味和危险品。
5.1.3检查设备房周边有无异味、异常声音和异常现象。办公室、仓库、资料室和业主房门、窗户是否关闭、上锁、有无异常。
5.1.4室外巡逻时观察外墙及外墙附属设施有无空鼓、起皮、悬吊物等。检查采光井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交通干道、广场、围栏围墙是否畅通,是否有缺口或损坏等现象。
5.1.5检查绿化带是否有人破坏,娱乐设施是否安全、牢固,停车场、自行车棚内车辆是否摆放整齐。每日交班前对安防设施进行检查。
5.1.6在巡逻过程中遇到陌生人或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礼貌的询问或进行跟踪盘查和劝阻。
5.1.7及时发现、报告、处理各种异常情况、可疑情况。发现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抓获各种现型犯罪分子,加强对各种刑事案件、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的现场保护,疏散人群。平息巡逻中发现的突发事件和各种意外事件。
5.1.8安全员严格按照巡逻路线巡逻周期进行巡逻,每天必须保证对所辖区域巡逻6次以上。
5.1.9安全员在巡逻过程中还需对外包方人员的工作状态、服装规范、礼节礼貌等进行监控并在《安全员值班记录表》上予以记录。巡逻过程中要主动的发现管理服务区域的杂物,并将情况通知相应的管理人员。
5.2装修现场巡逻
5.2.1巡逻岗须对装修户的《装修许可证》、《装修工程施工责任书》进行验证和张贴检查,巡查时间为早晨8:00至晚上22:00,每班次巡查次数不少于1次,并在《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内记录,《装修现场监控记录表》须张贴于装修现场。
5.2.2查验施工人员有无出入证、证件与所持有人是否相符,有无过期,对已经过期的证件要予以没收并及时通知负责装修手续办理的岗位或部门。
5.2.3检查施工场地有无按规定配备灭火器,装修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装修申请表》中所核定的内容。如有违反,通知管理处装修负责人处理。
5.2.4装修动火作业时,必须检查操作人员有无上岗证,相关防范措施是否落实,禁止装修施工人员在装修现场生火做饭。
5.2.5对装修户的装修时间进行检查,天津市规定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7时至12时,14时至19时,发现超时施工者应立即制止,督促无留宿证明的施工人员立即离开管理区域,需留宿的施工人员应出具管理处办理的留宿证明。
5.2.6监督施工人员只能使用货梯或指定电梯及通道进出及搬运材料等,装修施工人员搬运垃圾按照管理处规定的时间进行,禁止装修队在清运车辆进场前,把垃圾搬出户外。
5.2.7制止装修垃圾堆放占用和堵塞消防通道。垃圾清运完毕后,检查清运垃圾的通道和墙面、地面、天花及公共设施有无损坏、磨花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协助装修巡查人员处理。
5.3空置房巡查
5.3.1部门安全负责人应及时将空置房清单及空置房变化情况通知监控中心,空置房每天巡逻一次。
5.3.2巡逻岗在巡查时应特别注意空置房屋的门窗是否关闭,照明是否关闭,从房屋外部检查房屋内是否有异常声响,是否存在房屋渗漏水等异常现象。
5.3.3巡逻岗在恶劣天气来临之前检查空置房屋门窗关闭,排水畅通。
5.3.4如发现空置房内有可疑人员时,巡逻岗应立即通知控制中心,请求支援,同时密切注视空置房情况,支援人员到场后,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控制。
5.4重点部位巡逻注意事项
5.4.1管理处、文件资料室、控制中心、设备房、仓库等为重点巡逻部位,非工作人员在非办公时间未经允许擅自进入要害部门,应予以制止。
5.4.2每班次至少对要害部门(位)巡查一次,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应加大巡逻力度。发现要害部门(位)有异常时应立即向控制中心汇报,随时与控制中心保持联系。
5.4.3巡逻到有危险标识的要害部门(时),应注意自我安全保护,碰到陌生人时注意自我安全防范。
5.5恶劣天气发生时的巡逻注意事项
5.5.1检查抗灾物资的完好与储备情况。如:水泵、沙袋、应急灯等。
5.5.2检查公共设施如公共信息栏、广告牌、灯箱、高脚架等是否牢固。如检查公共区域门、窗及顾客阳台、门窗等部位花盆、杂物摆放情况,要求移到安全位置。下面停放有机动车辆,应采取防范措施或报告上级。
5.5.3检查办公室、资料室等要害部位门、窗是否关好,有无雨水进入的可能,特别注意地势较低的机电设备防护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处理。
5.5.4检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时,立即向监控中心或上级报告,并请求派人增援,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5.5.5大风、暴雨中巡逻应佩戴相应的保护装备,如雨衣、雨靴、安全帽等,同时应注意自身安全。
6.支持性文件
无
7.质量记录表格
tjzzwy7.5.1-a02-01-f1《安全员值班情况记录表》
tjzzwy7.5.1-a02-01-f2《安全员巡逻签到表》
第8篇 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办法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临时用电线路的装接、拆除手续程序、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区域、行政区域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管理。
2引用标准及参考文件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003-09)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现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006-01)
3职责
3.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是主要责任部门。
3.3 安全监察部负责临时用电线路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临时用电线路是指在生产、基建、生活等工作中,需短时间敷设使用的用电设施(如照明、电动工具、动力设备等),在工作结束后,即可拆除的线路。
4.2 在正常情况下,不得任意装接临时用电线路。
4.3 日常生产或机组检修、施工用电(包含外包工程施工用电),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千瓦及以上,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措施。
4.4 需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部门,应履行申请、批准手续。
4.4.1 填写包含以下内容的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书面申请单。
4.4.1.1 使用部门;
4.4.1.2 使用原由;
4.4.1.3 使用容量;
4.4.1.4 电压等级;
4.4.1.5 使用地点;
4.4.1.6 使用期限;
4.4.1.7 负责人员;
4.4.1.8 执行人员。
4.4.2 部门负责人审批。
4.4.3 安全监察部批准。
4.4.4 特殊情况应由分管生产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
4.4.5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使用的,应办延期手续。
4.5 临时工、外包工因施工需要装接临时用电线路的,由用工部门办理书面申请单,报安全监察部批准,严禁私拉乱接。
4.6 机组检修现场临时用电线路管理
4.6.1 机组a级、b级、c级检修和抢修现场需要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可免办临时用电线路申请手续,但必须由专业电气维护人员或电气检修人员装接。
4.6.2 检修工作结束后,使用人员应及时通知装接人员拆除。
4.6.3 机组a级、b级检修结束后五日内,c级检修后三日内,检修现场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全部拆除;抢修现场工作完毕必须立即拆除。
4.7 临时用电线路装设一般要求
4.7.1 装设之前,应核算负载大小和所接电源容量,后者应大于前者。
4.7.2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4.7.2.1 必须使用橡胶套缆线(试验用线除外),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7.2.2 电线不应老化,破损,绝缘部分不应外露。
4.7.2.3 电缆线要尽量减少中间接头,使用中要加强检查防止破损漏电。
4.7.2.4 线间接头或连接应紧密牢固,导线剥头不该过长。
4.7.2.5 压接导线应牢固压满,不能带电体明露,不能存在严重烧蚀等现象。
4.7.2.6 严禁将电线直接插在插座内和直接钩挂在闸刀上使用。
4.7.3 所用临时用电线路开关、插座、箱、盘、柜应符合下列要求
4.7.3.1 所接用电设备,不论本身有无控制开关,均应在加装控制开关及保险丝。
4.7.3.2 开关、插座不得放置地面。
4.7.3.3 负载分路较多,必须安装临时电源箱,配备足够的控制开关、熔丝、插座等。
4.7.4 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4.7.4.1 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悬空架设或沿墙敷设。
4.7.4.2 严禁架空线敷设在氢管道、油管道、高温管道或可能造成爆炸、火灾危险场所。
4.7.4.3 严禁将导线不加绝缘捆绑缠绕在护栏、管道及脚手架上。
4.7.4.4 严禁将导线任意敷设在地面上或搁置在高温热体上,不得绕在设备和金属构架上。
4.7.4.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壁或电杆设置,并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属裸线作绑线。固定点间距应保持让橡皮电缆能承受自重带来的荷重。
4.7.4.6 导线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使用的绝缘导线室内架空高度应大于2.5米,室外大于3.5米,跨越道路大于5米(指最大弧垂)。架空的导线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并要采取固定措施。
4.7.4.7 穿越建筑物、构成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及引出地面从2米高度至地下0.2米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7.4.8 临时用电线路不准与电话线、广播线交织在一起,与低压线交叉时,不应直接相碰;与高压线交叉时应符合安规规定的距离。
4.7.4.9 临时用电线路需要敷设在地面上或容器内时,应在电源侧加装可靠的触电保安器等保护装置,如是胶皮线,则应有硬质套管或其它防割破皮线的措施加以保护。
4.7.4.10 用电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维护,总容量小于20kw负载,如电焊机、排水泵等,电源必须接在固定检修盘内,严禁接在运行专用盘及其它非生产电源盘内,严禁私自乱拉乱接。
4.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要求
4.8.1 使用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配置保护跳闸装置(触电保安器),自动空气开关定值应合理,熔丝配置要与用电设备容量相匹配,禁止使用其他导体代替。
4.8.2 每天使用前进行保护装置跳闸试验。用于切断电源的开关、闸刀均应完好,不得破损、残缺。
4.8.3 临时用电线路上的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必须采用可靠接地或接零保护。
4.8.4 露天使用的电源箱应设有遮雨装置,箱门可关闭。
4.8.5 临时用电线路应注明设备负载名称、编号,现场应悬挂安全警示牌。
4.8.6 临时负载接用的最大负荷不得超过开关所标注的额定功率,使用中应检查接头处,不得有发热及烧红现象。
4.8.7 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门的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用同一个开关器直接控制二台以上的用电设备(含插座),配电箱、开关箱的进线和出线不能承受外力,严禁与金属尖锐断口和强腐蚀介质接触。
4.8.8 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应分开,不能两者合为一条线。零线上不准加设开关及熔断保护。零线不能串联,电焊机,行灯变压器保护零线中间不能有接头,不准利用螺栓等当导体使用。
4.8.9 零线与设备及端子板连接需牢固,不能虚接,要满环360度。无正压式接线鼻子时,一定要缠绕紧实线端,并加垫压满,端子板的每个螺丝只允许压一个设备的保护零线。
4.8.10 采用接零保护的单相220伏电气设备,应设有单相的保护零线,不能利用设备自身的工作零线兼保护零线。严禁利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4.8.11 保护零线宜使用多股铜线,严禁使用独股铝线,单相制的零线应与相线截面相同,三相四线制的工作零线,保护零线不少于相线截面的1/2(使用电缆的除外)。
4.8.12 电焊机电源的控制装置必须是独立的,容量符合焊接电源的要求,控制装置应能可靠地切断设备的最大额定电流,以保安全。接地线必须有固定的接地点,严禁利用金属结构、电缆管、管道、电缆金属外皮、吊车轨道作为电焊地线,电焊导线不得靠近热源,并严禁接触钢丝绳或转动机械。电焊机的接线柱、极板和接线应有防护罩。使用插销孔接头,接线板上各接线端子应统一编号,且应与电焊机的编号一致。电焊线不能有裸露。各拖地线路路经处不能与钢丝绳索交叉和金属的尖锐边角接触,与通车道口无法避开时,应采取遮、垫措施。
4.8.13 采用临时照明时,照明线应相对固定,灯具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米,导线不能在地面上拖挂。行灯严禁接用220伏电源及灯泡。行灯电压应是安全电压,灯泡应有保护罩。临时照明线路不准接绑挂在金属结构上。在锅炉燃烧室内,凝器内设置临时固定式工作照明时,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并认真执行已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
4.8.14 手持电动工具电源线及行灯电源线应采用橡套软电缆。但拖用软线不应超过10米,严禁使用塑料线,硬线和灯头线。
4.8.15 应使用标准规格的熔丝(片),对低压电动机可取额定电流的1.5—2.5倍。照明、电热器可取额定电流的1.1倍,不能使用铜丝、铝丝或其他金属代用。
4.8.16 电气设备的停电,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有作业时,必须办理工作票。
4.8.17 安装、维护或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由专业电气人员或经专门培训的人员担任完成。
4.8.17.1 安装,维修拆除是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4.8.17.2 搬迁后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4.8.17.3 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每天使用前必须检查完好后方可用电。
4.8.17.4 当发现临时用电线路使用中有不符合规定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4.8.18 临时用电线路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5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执行情况由安全监察部按南通天生港发电有限公司《综合管理承包考核办法》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9篇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生产现场断路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整个生产厂区。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 断路作业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第四条 断路申请单位需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生产、机动等车间级单位。
第五条 断路作业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生产厂区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第六条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第七条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第三章 职 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断路作业负全面责任;
(二)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周围情况,参与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干净整洁无遗留物品;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项目负责人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九条 作业人员
(一)参与危害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作业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十条 监护人
(一)负责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作业人停止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作业完成后,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
第十一条 审批人
(一)断路作业的审批人是断路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作业。
第十二条 断路作业证生产技术部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 《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二)断路申请单位在生产技术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三)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四)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审批;
(五)《作业证》一式五联,作业人、工程部、管理部、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各持一份。《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六)生产技术部负责《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四条 安全要求
(一)作业组织
1、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2、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管理部负责督促落实;
3、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4、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5、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二) 作业交通警示
1、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2、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3、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4、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5、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7、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8、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三)应急救援
1、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2、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四)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沧州旭阳化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第10篇 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办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压力容器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地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教学安全有序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压力容器包括电加热蒸汽发生器、灭菌设备、气瓶和液氮存储设备等各种设备。
第二章 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 正确和合理地使用压力容器是提高压力容器安全可靠性、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四条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对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并根据设备的数量和安全性能要求,负责对学生使用压力容器的培训。
第五条 使用单位须依据压力容器的有关法规和操作手册,编制本使用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每年将压力容器数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报送校资产设备处。
第七条 使用单位须做好压力容器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校验情况的检查,做好压力容器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技术审查工作,压力容器受压部件的重大修理和改造方案须按相应程序报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批准。
第八条 发生压力容器爆炸及重大事故,须迅速报告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和校资产设备处,并立即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填写《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报送当地安全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 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建立和有效地执行压力容器安全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是确保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管理责任制。各使用单位除由技术负责人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外,还应根据使用单位所使用容器的具体情况,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压力容器的专职管理人员应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1. 具体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执行有关压力容器的管理规范和安全技术规定。
2. 参加新进压力容器的验收和试运行工作。
3. 编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 负责压力容器的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5. 监督检查压力容器的操作、维修和检验情况。
6. 负责组织对压力容器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及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责任制。每台压力容器都应有专职的操作人员,压力容器专职操作人员应具有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经过技术考试合格。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按照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正确操作使用压力容器。
2.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3.做好压力容器的维护保养工作,使压力容器经常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经常对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操作条件不正常时及时进行调整,遇紧急情况应按规定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5.对任何有害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违章指挥,应拒绝执行。
6.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须建立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为了保证压力容器的正确使用,防止因盲目操作而发生事故,教师在指导学生使用时,要先按实验要求和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以下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压力及温度波动幅度的控制值、介质成分特别是有腐蚀性的成分控制值等。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法,开、停机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日常检查的部位和内容要求。
4.压力容器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以及防范措施。
5.压力容器的防腐措施和停用时的维护保养方法。
第四章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的一般要求
第十三条 压力容器的安全与容器使用密切相关。各使用单位须对压力容器的操作人员提出具体要求,并在压力容器运行过程中,从使用条件、环境条件和维修条件等方面采取控制措施,以保证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必须取得该仪器使用合格证后,方可使用压力容器。
第十五条 压力容器管理人员要熟悉有关容器的结构、类别、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掌握处理一般事故的方法,认真填写仪器使用记录。
第十六条 压力容器要平稳操作。容器开始加压时,速度不宜过快,要防止压力的突然上升。高温容器或工作温度低于0℃的容器,加热或冷却都应缓慢进行。尽量避免操作中压力的频繁和大幅度波动,避免运行中容器温度的突然变化。
第十七条 压力容器严禁超温、超压运行。液化气体严禁超量装载,并防止意外受热。随时检查安全附件的运行情况,保证其灵敏可靠。严禁带压拆卸压紧螺栓。
第十八条 坚持容器运行期间的巡回检查,及时发现操作中或设备上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或消除。检查内容应包括工艺条件、设备状况及安全装置等方面。正确处理紧急情况。
第11篇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办法
1、起重机的安装、顶升、拆卸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并制订安全作业措施,由专业队在队长负责统一指导下进行,并要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安装后,在无荷载情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偏差值不得超过3/1000.
3、起重机专用的临时配电箱,宜设置在塔基上部附近,电源开关应合乎规定要求;电缆卷筒必须运转灵活、安全可靠,不得拖缆。
4、起重机必须安装行走、变幅、吊钩、高度等限位器和力矩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并保证灵敏可靠;对有升降式驾驶室的起重机,断绳保护装置必须可靠;塔身不得悬挂标语牌。
5、检查塔基表面平直、无沉陷,螺栓无松动,排除塔基睥障碍物和积水。
6、作业前重点检查机械结构的外观情况,各传动机均应正常;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应符合标准;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钢丝绳磨损情况及穿绕滑轮应符合规定;供电电缆应无破损。
7、起重机在中波无线电广播发射天线附近施工时,凡与起重机接触的作业人员,均应穿戴绝缘手套和绝缘鞋。
8、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点380v,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9、空载电源,检查行走、回转、起重、变幅等各机构的制动器、安全限位、防护装置等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10、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转到零位,待电动机停止转动后,再转向另一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开急停。
11、吊钩提升接近臂杆顶部,小车行至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吊钩距臂杆顶部不得小于是1m。
12、动臂式超重机的起重、回转达、行走三种动作可以同时进行,但变幅只能单独进行;每次变幅后应对变幅部位进行检查;允许带载变幅的在满载荷或接近满载荷时不得变幅。
13、提升重物后,严禁自由下降;重物就位时,可用微动机构或使用制动机器使之缓慢下降;提升的重物平移时,应高出跨越的障碍物0.5以上。
14、主卷扬机不安装在平衡臂上的上旋式起重机作业时,不得顺一个方向连续回转。
15、装有机械式力矩限制器的起重机,在每次变幅后,必须根据回转半径和该半径时的允许载荷,对超载限位装置的吨位指示盘进行调整。
16、作业后,起重机臂杆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放松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移到非工作状态位置;吊钩提升到离臂杆顶端2~3m处。
17、将每个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操作室门窗,下机后切断电源总开关,打开高空指示灯。
18、任何人员上塔帽、吊臂、平衡臂的高空部位检查或修理时,必须佩带安全带。
第12篇 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安全是一切工作的基础,没有安全就没有发展,没有安全就没有效益。安全事故对个人、家庭、集体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全体员工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把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位,以确保人身、设备、系统的安全。
1、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安全生产的考核,加强和促进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设备管理、安全管理的水平,杜绝一切事故的发生。
2、本考核办法是根据《电业生产安全规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规范,结合甲方以及本部的实际生产过程制定。
3、考核细则适用于公司的内部安全考核,考核项目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4、安全生产要求
4.1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严格处罚,发现一次考核一次,绝不姑息.
4.2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一定要进行安全、技术工作交底(工前会),将危险因素列出并逐条加以分析,要知道如何防范危险点,清楚工作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4.3施工负责人、工作监护人要对工作过程、内容进行了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时常对工作人员进行提醒。
4.4工作负责人是单项工作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对本次工作的施工质量,设备、人身的安全负责,工作负责人有权对工作中违反安全规程、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进行处罚;
4.5对于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工作项,项目部安全员、经理等要到场指导、监督,对违反安全规程的行为进行处理,严格把好安全关、质量关;
5.考核细则
5.1 人身死亡事故、特大设备事故、特大火灾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重大人身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大交通事故的考核,以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外,项目部对当事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辞退,另全体员工扣减绩效工资12个月,年终奖金取消。
5.2一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0-1000元/次(项),扣事故次要责任人300-600元/次(项);
5.3二类设备障碍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100-300元/次(项)
5.4人身轻伤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同时工伤休工期间第一个月扣发岗位、绩效工资、加班工资等,第二个月开始除扣发上述项目外,还扣除运行补贴、餐费补贴、加班补贴、通信补贴等;第三月起,只发放基本工资的50%,直至恢复工作为止。
5.5为培养安全意识,达到群防群治的目的,人身轻伤事故除对当事人责任人进行处罚外,每发生一次还扣施工负责人100-300元/次;扣其他施工参与人员30-200元/次;扣安全员50-200元/次;扣项目经理100-500元/次。
5.6 轻微火灾事故考核,每发生一次扣事故主要责任人50-500元/次,扣事故次要责任人20-200元/次。
5.7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20-50元。
5.7.1设备巡视不认真、不按时抄表、发现异常情况未及时汇报、处理导致设备堵灰、漫渣、漫水、漫浆、空泵运行、冲灰水掉水、烟窗冒黑烟等异常者。
5.7.2不认真执行公司《运行规程》、随意操作设备但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7.3转机设备油位没有按规定检查、维护,虽末造成设备损坏,但导致轴承温度高或油位高导致漏油者。
5.7.4由于操作有误,但及时发现,未造成严重后果者。检修人员检修、巡视、调试设备时擅自操作设备者。
5.7.5电除尘器、脱硫装置或收灰设备跑灰导致大面积污染而未污染其他设备者。
5.7.6收灰电气设备定期试验未做或做后不按规定记录者。
5.7.7对工作票审查不严、对受理的工作票安措布置或恢复不完全者。
5.7.8工作票、操作票填写不认真、票面不合格、不用专用术语、或未执行的操作票未注明原因者。
5.7.9工作票(内部)未及时登记在登记本上或记录交代不全。
5.7.10检修人员施工未持纸票,视为无票工作;
5.7.11功率为7.5kw及以下电动机烧毁者。
5.7.12电除尘1个电场解列达8h或同一台机组电除尘多个电场解列累计达8h者。
5.8以下异常考核每次扣责任人或部门50-200元。
5.8.1监盘不认真、未及时调整或处理不及时造成设备故障。
5.8.2运行监盘不认真导致跑、漫灰、漫浆,大量溢出而导致污染者。
5.8.3抄假表或规定的表未抄者。巡视检查设备不到位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4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备或恢复不完全仍试转设备者。
5.8.5操作票不合格、其中有原则性问题而又进行操作但未造成任何后果者。
5.8.6有缺陷不及时联系处理造成设备运行障碍者。
5.8.7电动门杆、支撑顶断导致设备损坏者。
5.8.8由于人为原因、操作不当造成除灰、收灰设备、脱硫装置跳闸而未造成设备损坏者。
5.8.9由于监视不认真或检修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污染其他周边相关设备者。
5.8.10功率为7.5kw以上电动机烧毁者。
5.8.11异常情况已发生,由于操作或调整不当造成危害、异常扩大,但末构成障碍者。
6.未尽事宜按《华润电力湖北有限公司运行、维护外委项目考核细则》处理(附后)。
7.对及时发现设备重大缺陷,及时制止设备故障发生或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将视情形予以奖励。
8.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部,至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13篇 通风管理部安全短板管理办法
根据阳煤华泓发【2022】97号关于《推行安全短板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为进一步提高通风安全管理水平,经通风管理部开会研究,特制定通风安全短板管理制度。
1、通风管理安全短板包括“一通三防”和爆破管理中“人、机、法、环”中存在的日常管理缺陷,包括通风人员素质以及业务熟练程度可能会导致的安全隐患、各类设施设备(遥测设备、监控设备、通风设施以及涉及的爆破作业设施设备等)的完好及管理状态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通风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及通风设施施工环节中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
2、通风管理部将通风日常管理业务分为技术管理、通风设施管理(包括风墙风门风桥等通风设施及防火设施、防尘设施等)、监控系统管理(包括遥测)、爆破管理几个方面,将通风管理人员按业务管理分开,责任到人。技术管理由王登峰负责,通风设施管理由胡国勇负责,监测监控管理由郝建楠负责,爆破管理由杨爱民负责。
3、每月由通风部组织上报三条安全管理短板,具体流程:每月20日之前各业务负责人员至少上报一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短板,20日下午碰头会后由通风部组织对上报的短板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制定短板的整改方案、整改时限以及整改责任和整改的预期效果,对前一月的安全管理短板进行分析总结,21日通风管理部将汇总好的短板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审核后报送至安监部。
4、对整改完成的短板,由业务负责人汇报至通风部,通风部组织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报送至安监部进行销号。对整改周期较长,需要持续整改的安全管理短板,由通风部召开会议制定整改方案,每月汇总说明整改力度、阶段整改效果,然后汇总至安监部。
5、对查找认真,准确,整改及时的业务管理人员,根据【2022】97号文,安监部给予的部门奖励全部奖给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对于不负责任、查找不认真、不按时上报或者上报敷衍了事的业务管理人员,通风部每月给予100-200元考核。
以上管理办法自2023年10执行。
第14篇 强力皮带安全保护装置使用管理办法
皮带运输系统近期安装了皮带在线监测、视频监控、断带保护、皮带制动装置四项安全保护装置,为加强这四项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使用和管理,特制订如下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职责
(一)机电运输部职责
负责四项保护装置的建档、监督检查等技术和业务管理,并督促选运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
(二)安全管理部职责
读四项安全保护装置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管责任
(三)选运队职责
总体负责四项安全保护装置的使用管理,全面负责各强力皮带保护装置的使用维护管理及岗位工培训,要求建立技术档案及设备包机责任制。
二、安全使用制度
(一)保护装置安全使用原则
1.四项安全保护装置投入使用前,必须对相关使用及维护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试,使其熟悉掌握检查维护内容、标准、动作试验方法及工作原理,并将技术培训材料存档。
2.皮带启动时,必须坚持使用安全保护装置,严禁擅自停用或拆除。
3.皮带运行过程,皮带工要时刻注意观察各项保护装置动作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停机,情况危急时可直接进行紧急停机。
(二)在线监测系统安全使用规定
1.选运队必须制定专人负责强力皮带的在线监测工作。队干部、各强力皮带机头司机及专职人员(强力皮带接头检查员)上岗前必须通过厂家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必须熟悉zs*127型钢丝绳芯胶带在线监测系统的性能、设备构造,要做到会操作、会保养、会分析报表、会排出一般故障。
2.禁止安装与该系统无关软件到本计算机,防止病毒侵入影响系统的正常运行。
3.在线监测系统生成的电子版监测报告,任何人不得随意删除,电子版监测报应长期保存。
4.选运队队干部、机电运输部业务主管至少每周使用一次钢丝绳芯胶带在线监测系统对各强力皮带进行监测并详细查看监测报告,随时掌握强力皮带运转情况。
5.皮带专职检查人员每天对强力皮带进行一次全面监测并将监测结果与基础数据以及现场实测情况进行对比、分析,查看每个接头、断头的变化信息,若发现断绳和接头有变化时,要详细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如实汇报机电运输部和队值班人员。
6.监测报告由技术副队长妥善管理、存档,每周对监测结果进行不少于1次的对比、分析,月底将监测结果上报机电运输部。
7.皮带岗位司机、维护人员、集控监测人员要尽职尽责,坚守工作岗位,要严格按照规定对在线监测设备、保护装置完好可靠,保证皮带安全运转。
(二)断带保护装置安全使用规定
1.包机人员必须每天进行一次检查,对各强力皮带断带保护装置进行一次保养维护。
2.皮带机头集控司机每班开机前,对配重、托辊等进行检查,确保断带保护处于完好状态时,方准开机,并填写好记录。
3.所有进入皮带的原煤粒度不得大于300×300mm,煤仓扣必须装设350×350mm的篦子,确保大块煤(岩)、锚杆或其它大形物件不落在皮带上造成皮带撕裂。
4.大块煤或岩石通过机尾堵煤限位器被阻挡时,会发出语音报警信号,皮带工应及时联系机头监控司机利用视频监控进行查看,发现阻挡物体无法通过断带保护时,应立即联系停机,待阻挡物体清理干净后方准开机,防止大块卡在断带保护装置处撕裂皮带或防止断带保护装置挂卡而造成事故。
(三)制动装置安全使用规定
1.制动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振动,冲击噪音或其它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以免故障扩大。
2.必须保证液压油清洁,加油前要清理液压站,加油必须采用精过滤机加油,制动装置的液压系统对油的清洁度非常敏感,所以要经常更换滤芯。
3.液压系统加油应满足油箱的油位标注高度,油箱应水平放置。
4.液压油一般采用46号耐磨液压油,冬季应采用与气候相适应的低温液压油。
5.盘式制动器装置检修时,必须确保皮带处于可靠的停电、闭锁、挂牌状态,并安排专人看护,防止误启动。
6.制动装置外露旋转部位必须安装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7.液压部分调整完毕后,应将专用调节工具取下,妥善保管,以免非操作人员误调。
8.皮带机开机时,必须确保盘闸处于打开状态方准开机。
(四)视频监控系统安全使用规定
1.集控司机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监控的皮带进行全方面监控,确保皮带正常运转。
2.监控人员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皮带巷的人员动态进行监控,皮带运转时,严禁非相关人员进入皮带巷。
3.值班队干部在值班期间必须利用视频监控系统对各监控点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必须立即协调处理。
4.视频监控系统运行时必须保证录像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并将录像资料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删除。
第15篇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
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
1、违章是指各项施工生产活动中违反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违反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预防事故措施、安全管理要求等,有可能对人身、机械和设备构成危害并诱发事故的现象,既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环境的不安全因素。
2、本处罚制度不仅适用于分公司对项目检查的处罚,同时适用于项目部对分包单位和劳务班组的检查处罚。
二、违章行为分为管理性违章、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等。
1、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管理人员不履行岗位安全职责,不落实安全管理要求,不执行安全规章制度等的各种不安全作为;
2、作业性违章:指在工程施工中,职工个人不遵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及不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是个人;
3、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工程建设相关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管理人员或直接领导;
4、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乃至施工负责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其主要责任人是指挥者本人。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附件一:典型违章分类
(一)一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塔吊、门吊、大型脚手架无安(拆)方案或不按方案施工。 |
2 | 在带电设备附近进行吊装作业,安全距离不够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3 | 重大特殊作业无施工方案、安全措施。 |
4 | 大型起重机械无保护、警示装置或擅自解除保护、警示装置。 |
5 | 高处作业不按规定搭设或使用脚手架。 |
6 | 停电作业前不验电、不按规定和顺序装拆接地线。 |
7 | 六级及以上强风等恶劣天气进行高空露天作业。 |
8 | 在高处平台作业无安全防护措施跨越栏杆。 |
9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及防坠落装置。 |
10 |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
(二)二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起重作业时,无专人指挥或多人指挥。 |
2 | 吊装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
3 | 安全网布置不到位、绑扎不牢固。 |
4 | 管道沟、基坑等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夜间无警告红灯。 |
5 | 在受力钢丝绳周围、上下方、内角侧和起吊物下面逗留和通过。 |
6 | 交叉作业无安全防范措施。 |
7 | 吊装工器具超负荷使用或带缺陷使用。 |
8 | 擅自拆除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 |
9 | 重点防火区无防火设施。 |
10 | 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
11 | 擅自更改已审批的专项方案或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 |
(三)三类违章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
2 | 临时电源布置不规范,私拉乱接。 |
3 | 操作人员不按规程操作,非操作人员操作施工机械。 |
4 | 易燃、易爆物品或各种气瓶不按规定储运、存放、使用。 |
5 | 监护人不认真履行监护职责。 |
6 | 排查出的隐患未及时整改。 |
7 | 高处作业人员随手上下抛掷器具、材料。 |
8 | 临时电源无漏电保护器。 |
9 | 机械设备的转动部分无防护装置。 |
10 | 超高、超限的设备、物资堆放无固定措施。 |
11 | 作业现场未按要求设置围栏;作业人员擅自穿、跨越安全围栏和超越安全警戒线。 |
附件二:习惯性违章表现形式
(一)作业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戴不合格的安全帽,或不系安全帽带。 |
2 | 穿高跟鞋,穿露脚趾、脚跟的凉鞋,拖鞋、裙子、短裤、背心、短袖衫或裸背、长发披肩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 |
3 | 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
4 | 随意拖动、损坏、拆除安全设施或将安全设施挪作他用。 |
5 | 不召开班前会,不组织周安全活动,无记录,无内容。 |
6 | 不进行安全检查,不参加安全例会。 |
7 | 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
8 | 无危及生命和财产的特殊情况,砸撬配电箱或开关箱门锁。 |
9 | 非电工私接电源或拆装电气设备。 |
10 | 非电气工作人员修理电气设备。 |
11 | 带电区不设安全围栏和悬挂安全警示。 |
12 | 对电气设备进行耐压实验不设警戒绳。 |
13 | 不具备带电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带电作业。 |
14 | 闸刀型电源开关带负荷拉闸。 |
15 | 将电源线钩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
16 | 电源进出线未从配电箱底部通过而从门框外通过的。 |
17 | 使用的手持电动工具(电钻、扳手、电锤、磨光机、砂轮机等)或建筑电动机械(潜水泵、打夯机、磨石机、无齿机、木工机械等)未装漏电保护器,操作蛙式打夯机、磨石子机时不戴绝缘手套。 |
18 | 潜水泵工作时,在潜水泵排水的坑、池内工作或在周围进行清淤、挖土等作业。 |
19 | 使用的电动工具金属外壳不接地,使用ⅰ类电动工具不戴绝缘手套。 |
20 | 值班人员未及时对现场施工照明停送电,造成工作场所光线昏暗或照明灯不亮或白天开长明灯。 |
21 | 现场配电箱、开关箱门未关闭。 |
22 | 用单相三孔电源插座代替三相电源插座使用。 |
23 | 用电设施引接电源时先接电源进线端,后接负荷端。 |
24 |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或使用不符合规范的熔丝。 |
25 | 电源线、电焊机二次线过道路、通道无可靠的保护措施。 |
26 | 流动电源箱、开关箱至固定配电箱之间电源线长度大于40米。 |
27 | 电源线未使用橡胶软电缆。 |
28 | 在带电设备附近有可能造成触电的位置使用钢卷尺进行测量。 |
29 | 在金属容器内或管道内或坑、井、沟、槽内工作时,金属容器无可靠接地,或将行灯变压器带入金属容器或坑、井、沟、槽内。 |
30 | 在电源盘柜、电缆周围2米内进行焊、割等高温作业。 |
31 | 电焊机二次线接头裸露,未包扎绝缘。 |
32 | 将未从供气阀上卸下的氧、乙炔气胶管及焊、割炬放入管道、容器、箱罐或工具箱内。 |
序号 | 违章表现 |
33 | 用氧气作为通风的风源或吹扫衣着、设备、物件。 |
34 | 将点燃的焊、割炬挂在工件或放在地上,或作照明用。 |
35 | 电焊二次线接在轨道上或用钢筋、型钢随意搭接作为焊接引线。 |
36 | 氧、乙炔气软管接头处未用抱箍和金属丝作为固定。 |
37 | 使用紫铜管作为乙炔气软管接头。 |
38 | 对悬挂在起重机吊钩上的工件和设备进行焊接或切割。 |
39 | 高处作业未按规定要求系安全带,在垂直攀登或高处作业活动范围较大时,未使用攀登自锁器或速差自控器。 |
40 | 高处作业时抛掷物件。 |
41 | 高处作业的工器具不系保险绳,高处堆放的物品无防坠落措施。 |
42 | 高处作业时,施工材料、工器具等放在临边或孔洞附近,无防坠落措施。 |
43 | 高处作业切断、焊接的下角料不及时清理,有可能造出高处落物。 |
44 | 造成高处落物的责任者。 |
45 | 在高处作业场所追跑、打闹、打架等,在作业现场躺卧休息。 |
46 | 高处作业使用撬棍双手施压双脚悬空。 |
47 | 沿绳、脚手架立杆、栏杆、设备等攀爬或任意攀登高层构筑物。 |
48 | 攀爬高结构立柱、斜撑或横梁、大径管道行走,无可靠的防坠落措施。 |
49 | 在高处平台、孔洞边沿、安全网内休息。 |
50 | 无视安全标志或监护人的警告,擅自穿越安全警戒区。 |
51 | 在不合格的脚手架或不稳定物上工作。 |
52 | 不按规定顺序拆除脚手架,拆除时上下同时作业或将脚手架整体推倒。 |
53 | 擅自拆除上、下爬梯、孔洞盖板、栏杆、隔离层,或拆除上述设施时不按规定设明显警告标志并及时恢复。 |
54 | 擅自搭、拆脚手架。 |
55 | 脚手架不验收随意使用。 |
56 | 未经同意随意拆割架杆。 |
57 | 非专业架子工搭、拆大型、承重脚手架。 |
58 | 使用不规范的梯子或已损坏的梯子,或梯角无防滑措施。 |
59 | 两人站在同一梯子上工作,或站在最高两档上工作。 |
60 | 上下梯子时面部朝外或手拿工具、器材等。 |
61 | 无防坠落措施站在水泥瓦、油毡、苇席、彩钢板等轻型简易结构的屋面上施工。 |
62 | 凭借栏杆、脚手架起吊重物。 |
63 | 搭乘载货吊笼。 |
64 | 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如操作和指挥起重机械、从事司索、焊接、切割、电工、冲剪等作业和机动车辆驾驶。 |
65 | 起重作业时未明确专人指挥或未使用规定的、有效地指挥联络信号。 |
66 | 机械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或擅自脱岗。 |
67 | 吊物绑扎,吊装方法不当。 |
68 | 未经审批起吊超过起重机械额定负荷的物件。 |
69 |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起吊。 |
70 | 在吊车吊着的重物上进行加工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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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表现
71
起重机歪拉、斜吊物件。
72
起吊作业时不听从指挥。
73
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有浮置物时进行起吊作业。
74
无安全措施起吊氧、乙炔气瓶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75
起吊物件时在钢丝绳与物件棱角、刃口接触处未采取保护措施。
76
起吊埋在地下不明重量的物件。
77
起吊钢板、管子、毛竹、钢材等较长易滑构件时采用兜吊的方式。
78
起吊大件或不规则组件时、未设置牢固的溜绳。
79
起重机工作完毕后,未及时摘除吊钩上的千斤绳并将吊钩升起,或未切断电源。
80
塔吊、龙门吊使用完毕后未将全部夹轨钳夹紧。
81
跨越或手扶正在运行的卷扬机钢丝绳。
82
将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拆成单股使用。
83
操作链条葫芦时,站在葫芦的正下方。
84
钢丝绳相互套挂连接使用,未用卸卡连接的。
85
直接用链条葫芦的起重链捆绑起吊物件
86
以栏杆、脚手架、平台、运行的管道和设备等作为起吊重物的承力点。
87
吊运物件时不事先招呼人员对物件避让,而从人头上越过。
88
厂内机动车辆行驶时,违章带人。
89
机动车在厂内超速行驶。
90
穿拖鞋开车、带病开车。
91
货运车辆人货混装。
92
非起重司机操作起重机械。
93
起重司机在操作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94
起重机械违反规程不打支腿起吊重物
95
起重机械在工作时,司机擅自离开操作室。
96
机械操作人员无证上岗。
97
施工机械、机动车辆未经审批手续超铭牌使用。
98
机动车辆装运设备时未绑扎牢固。
99
钻床车床等旋转加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在工作时戴手套。
100
使用砂轮机、车、铣、钻床等机械或进行气焊、气割、敲电焊药渣时不戴防护眼镜。
101
运行中将转动设备的防护罩打开或将手伸入遮栏内,戴手套或用布、棉纱对转动部分进行清扫或检查维修等。
102
在机械的转动、传动部分保护罩上坐、立、行走或用手触摸运转中机械的转动、传动、滑动部分及旋转中的工件。
103
使用卷板机卷板时,板上站人。
104
施工电梯运行时不关闭电梯门或层间门。
105
敲打电梯、平台、联络电讯器材的。
106
无视施工电梯限载规定,强行进入。
107
在易燃、易爆区域未经批准动用明火或穿带铁钉的鞋;在禁火区域携带火种、吸烟或流动吸烟,在禁火区发现烟头。序号
违章表现
108
进入易燃、易爆区域的机动车辆排气管未加设灭火罩。
109
不关闭氧气、乙炔气阀门就离开工作岗位。
110
氧气、乙炔同车运输。
111
乙炔瓶卧放使用,氧气、乙炔放置距离不够。
112
氧气、乙炔同放置在工具房或住房内。
113
氧气、乙炔气胶管混用。
114
高处焊接、切割作业,对下方的设备、设施未进行保护或不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115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作他用。
116
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或随意取用消防水。
117
压力容器或锅炉水压试验过程中,在承压部件上工作。
118
施工现场用明火取暖。
119
对有压力、带电、充油、盛装易燃易爆气体的容器施焊。
120
焊接、切割工作前未清理周围的易燃易爆物,工作结束后未检查清理火种遗留物。
121
打锤时戴手套或挥动方向对着人。
122
用包装箱板当脚手板使用。用不稳定物当脚手架使用或站在不稳定物上作业。
123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124
高处拆模未按《安规》要求进行,用钢模板做脚手架板。
125
未经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在厂房结构上任意打洞、开孔者。
126
未采取措施对盛装过油或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施焊。
127
在金属容器内等受限空间施焊时,容器外或受限空间外未设专人监护。
128
焊把或电焊机二次线绝缘不良,有破损。
129
计量柜不上锁、动力柜后门不上锁。
130
电焊线、气焊软管、电源线不集中布置,走向混乱。
131
随地大小便或在容器内、厂房内、机械设备等处大小便。
132
闸门熔丝与闸刀不相匹配。
133
电源线接头处未使用绝缘胶带包裹,没有防止拉开的措施。
134
电源线未使用双层绝缘的软橡胶电缆,用单层绝缘的塑料线、花线、护套线等做移动电源线。
135
电源线、电焊线、氧—乙炔软管相互交织在一起或与气瓶交织在一起。
136
碘钨灯的金属支架,未采取接地保护。
137
用碘钨灯或普通灯具作移动照明或固定照明灯具吊挂高度低于2.5米。
138
工(机)具库发出的电动工器具、机械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139
脚手架上堆物超过其承载能力。
140
通往高处作业地点未设爬梯、斜道等安全通道。
141
未经设计自行在设备或结构上焊型钢并当作脚手架用。
142
在有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无防尘、毒或通风措施。
143
锅炉房、汽机房各层氧气、乙炔气集中布置点无防火措施。
144
氧气、乙炔气管道阀门漏气。
145
氧气、乙炔表计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乙炔气瓶卧放或气瓶无防倾倒措施,气瓶夏季无防晒措施。
146
因堆物、存放设备和设置机械等导致现场消防通道不畅通。序号
违章表现
147
进行沥青冷底子油作业时通风不良,或施工完毕(中断)后24小时内,其作业区周围30米内有明火。
148
焊接作业使用的挡风遮布不是防火阻燃布。
149
在办公室、工具间、休息间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50
吊挂的重物在空中停留时间较长时,未将葫芦手拉链拴在起重链上,并在吊物上加保险绳。
151
对吊起的重物进行加工时,未采取支承措施。
152
小型施工机械停用一周后,再用时未进行检验。
153
机械转动、带电部分无防护罩,设在通道上无防护措施。
154
电焊线、电源线、卷扬机钢丝绳、氧乙炔软管设在路口、楼梯、通道处无安全措施,妨碍通行。
155
施工电梯、吊笼带病运行或超载。
156
龙门吊轨道两侧堆放物品,距轨道小于1.5米。
157
施工前对所有工器具不检查或擅自更改施工方案者。
158
检修转动机械部位不挂警示牌者或切断电源且闸刀不挂警示牌者。
159
非本工种人员动用电、火、焊作业。
160
违章作业不服从安监人员管理,无理取闹或刁难、辱骂安监人员者。
161
焊接热处理场所不设围栏警示牌。
162
随意损坏现场的安全标志。
163
使用砂轮机在正面用力打磨工件者。
164
使用裸露电焊线与钢丝绳接触。
165
在管道联箱内存放工具和材料。
166
闸刀接线后不装好保护罩。
167
使用破损的保护罩、插座。
168
工具间、住房内使用碘钨灯照明。
169
电源线直接绑在钢梁等金属构架上。
170
无关人员进入起重机操作室。
171
施工电梯超载使用。
172
电焊、气割作业不带皮手套和防护镜。
173
氧气、乙炔皮管横穿马路、铁轨无防压措施。
174
焊工施焊时不穿戴劳保防护服、绝缘鞋。
175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同时进行电焊、气割。
176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不设通风设施、不设专人监护。
177
在金属容器内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将割矩、焊矩移出作业面。
178
焊条进入热处理时,操作人员擅自离岗。
179
对周围违章作业人不加制止者。
180
闸刀和电线裸露,乱拉乱接及不合理使用临时电源者。
181
开挖沟槽、坑基、井坑时不设安全坡或固壁支撑。
182
起重机械作业完毕后不按规定做好安全措施者。
183
在起重吊物下停留或通行者。
184
破坏别人的劳动成果,随意破环安全措施。
185
乙炔瓶无回火防止器。
186
作业人员不走安全通道,擅自穿越安全警戒线。
187
按规定须使用接地的用电施工机具未装接地线。
188
随意损坏用电设施或照明灯具。
189
施工现场随意用明火取暖,且不采取防范措施。
190
对消防器材不定期检查的。
上一页123下一页(二)装置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电动机械、配电箱柜外壳无接地保护或接地保护不规范、多台用电设备串联接地。 |
2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盘柜内护盖、开关把手不安全或损坏、导电部分裸露。 |
3 |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按规定定期试验。 |
4 |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 |
5 | 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
6 | 配电盘、电源箱非防雨型临时开关箱等配电设施无可靠的防雨设施。 |
7 |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
8 | 用电设备电源柱头裸露无防护措施。 |
9 | 在金属容器内、管道内等受限空间或潮湿的地方使用行灯电压大于12伏。 |
10 | 现场低压配电开关,护盖不全,导电部分裸露。 |
11 | 配电箱、开关箱未使用漏电保护器或保护器失灵。 |
12 | 一个开关控制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
13 | 流动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或漏电保护器失灵。 |
14 | 现场使用不规范的流动电源盘、刀闸、电源板。 |
15 | 电器安装工器具、绝缘工具未安规定定期试验。 |
16 | 租用的工器具、机械无出租方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 |
17 | 脚手架搭设后未经使用部门验收合格就使用。 |
18 | 脚手架未按标准敷设或有探头版未绑扎牢。 |
19 | 竹木脚手架有虫蚀、断裂现象或强度不够,不能满足高空作业要求。 |
20 | 高出作业的平台、走道、斜道等处未装设防护栏或未装设防护立网。 |
21 | 施工现场、高出作业区域的孔洞无牢固盖板或围栏,或孔洞盖板、围栏上无安全警示标识。 |
22 | 高处作业下方未搭设分层安全网或防护设施。 |
23 | 防护隔离层、安全网搭设不牢固、不可靠。 |
24 | 深沟、深坑四周无安全警戒线或围栏、夜间无警示红灯。 |
25 | 夜间高处作业照明不足。 |
26 | 高处交叉作业、拆除工程等危险作业,四周无安全警戒线和安全界线隔离。 |
27 | 高处作业临边未设防护栏。 |
28 |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 |
29 | 易燃、易爆区、重点防火区、消防器材配备不齐,不符合消防规程要求,无警示标识。 |
30 | 易燃、易爆区域使用普通电器(应使用防爆电器)。 |
31 | 安全设施损坏或有缺陷未及时组织维修、更换,或工作完毕后不及时回收。 |
32 | 消防水压力不足,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及龙头。 |
33 | 不安要求布设消防器材。 |
34 | 消防器材过期失效。 |
35 | 电焊机、卷扬机等小型施工机械无可靠防雨设施,电焊机一侧、二侧接线板损坏、无可靠的接线柱。 |
36 | 电焊机外壳无接地保护。 |
37 | 起重机械制动装置、信号装置、显示装置、保护装置失灵或有缺陷。 |
38 | 使用不合格的吊装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未按规定要求定期检查。 |
39 | 悬挑式脚手架未经设计,明确其承载能力。 |
40 | 施工现场“四口、五临边”未设置安全防护栏、安全警示的。 |
(三)指挥性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现场规章制度不健全。 |
2 | 发布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命令,违章指挥施工。 |
3 | 开工手续不全,专项方案、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等未按规定编制和审核。 |
4 | 将主要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关资质的外包队伍。 |
5 | 未签分包合同先行安排施工。 |
6 | 不顾员工身体状况,强令工人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 |
7 | 经批准的专项方案、施工方案或安全措施有较严重的错误或缺陷,审批者负主要责任,编写者负直接责任。 |
8 | 施工负责人擅自更改经批准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 |
9 | 作业前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履行全员交底、签字确认制度。 |
10 | 安排未经安全教育或安全考核不合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施工。 |
11 | 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
12 | 违反职业禁忌症的有关规定,安排不符合身体健康要求的人员上岗。 |
13 | 违章指挥、默认工人违章作业、冒险作业、在没有可靠的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的状态下施工。 |
14 | 对工人发现的装置性违章和技术人员拟定的反装置性违章不闻不问,不组织消除。 |
15 | 未按公司《安全施工管理制度》规定组织各类安全检查。 |
16 | 对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违章不及时制止、纠正、处罚和教育。 |
17 | 不认真吸收教训,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同类隐患重复发生。 |
18 | 未按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整改或未整改。 |
19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方案,应论证的方案未进行论证。 |
20 |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未指定监护人。 |
21 | 安排或默认六级及以上大风或恶劣天气时进行高空露天作业,或霜冻、雨雪天气进行高空作业,无防滑、防坠落措施。 |
22 | 安排或默认工作地点风力达到五级时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或风力达到六级以上时进行起吊作业,或遇有大雪、大雾、雷雨等恶劣天气,或照明不足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见信号时进行起吊作业。 |
23 | 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火未办理动火证,施工负责人就组织施工。 |
24 | 安排工作方法、工作程序不当,以致施工中危及到工人的生命和身体健康。 |
25 | 安排或默认不具备相关安全知识,不会使用消防器材的人员在易燃、易爆区工作。 |
26 | 凡需设监护人的工作未设监护人或虽设监护人,但人员不到位。 |
27 | 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或安全设施。 |
28 | 安排或默认机械设备未按计划检修、带病运行、超负荷运行。 |
29 | 进行违章或事故处罚时,默认或指使有关人员降低处罚标准或免于处罚。 |
30 | 无视安监部门、安监人员的警告,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
31 | 不服从现场安监人员管理、监理及业主方管理。 |
32 | 在易燃物品及主要设备上方进行焊接,下方无监护人,未采取防火等安全措施。 |
33 | 未对所辖范围的文明施工责任区域进行划分和管理。 |
34 | 发生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后,不及时组织并主持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
35 | 未组织对起重、电气、安全工器具检测检验和建立管理台帐,现场使用无标志的三类工器具。 |
36 | 施工项目不编制安全措施而施工。 |
37 | 同意在起重机械作业安全装置不良时施工。 |
38 | 班组会安全技术交底没有进行作业区域危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 |
(四)文明施工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在施工道路以及主干道路上堆放设备、材料、物品。 |
2 | 各施工作业点每天下班前未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
3 | 在施工现场的禁烟区内吸烟以及施工时游流动吸烟。 |
4 | 现场施工用电电缆和地下埋设电缆没有明显标志。 |
5 | 施工场地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文明施工。 |
6 | 责任区域无围护设施。 |
7 | 随意损坏消防器材或挪做他用。 |
8 | 随意堵塞消防通道。 |
9 | 高处清理垃圾时抛掷。 |
10 | 施工现场自行车、摩托车不停放在指定区域,随意乱放。 |
11 | 现场设备开箱后,未及时回收整理,或用箱板当脚手板使用。 |
12 | 掉在安全网或防护棚内、防护棚顶的杂物,在收工前未及时清理。 |
13 | 未经设计、监理同意,在构筑物内任意凿洞者。 |
14 | 高空拆模未按要求进行,运到地面的模板,堆放杂乱。 |
15 | 建筑材料不按规定卸车、存放或占道。 |
16 | 拆除的木料、脚手架、钢模板、架杆、包装物等不及时运走的,堆放杂乱。 |
17 | 现场材料、构件、设备堆放杂乱,未分类摆放。 |
18 | 办公室、工具房、食堂、宿舍等地方的室内、门前或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较差。 |
19 | 对焊条头未进行回收。 |
20 | 扬尘较大,不采取措施或未定时对现场道路洒水,。 |
21 | 违反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在现场或设备及容器内大小便。 |
(五)二次污染违章表现形式
序号 | 违章表现 |
1 | 起重用钢丝绳、脚手架管等物件在已完工工作面拖拉。 |
2 | 材料设备在装、运、卸、放置过程中对自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
3 | 完工后,钢丝绳、铅丝、包装材料未及时清理。 |
4 | 油漆、粉刷等作业未采取防滴、漏措施,造成环境污染。 |
5 | 污染或损坏油漆、粉刷好的设备、物件或墙面。 |
6 | 经批准在设备、物件上进行电、气焊作业,完工后未对焊口、焊缝表面进行清理。 |
7 | 搅拌混凝土等施工材料未与地面隔离。 |
8 | 使用消防设施后,残余物未及时清理。 |
9 | 电焊作业焊渣不清除。 |
10 | 腐蚀药品(酸、碱等)管理使用不当。 |
11 | 在设备及物件上乱涂乱画。 |
12 | 使用梯子是可能造成墙面等物件损坏。 |
13 | 排放污水未正确引向下水道和窨井。 |
14 | 未经清理进行构件、设备安装。 |
15 | 任意倾倒工业及生活垃圾。 |
16 | 车辆行驶或停留时压塌排水沟道、地下构件和损害不承压路面。 |
17 | 履带式机械在混凝土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未采取保护措施。 |
18 | 清扫地面时造成墙面、设备污染。 |
19 | 机械设备安装、检修、保养时、污垢油水对其它物件和环境造成污染。 |
三、查处违章的主要原则
1、反违章坚持重在预防的原则,查禁违章罚款必须遵守本制度,不得随意降低罚款标准,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执法;
2、对安全设施、装备等不能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以及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交底的施工项目,施工人员有权拒绝施工,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报告;
3、施工中制定了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领导不重视,产生的装置性违章演变为指挥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的责任者是违章指挥者本人,但作为下属,明知是违章指挥而不抵制,也应负同等责任;
4、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发现违章后,均有权向违章人员、现场发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件二),对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第16篇 z车间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一、 目的:
为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思想素质和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责任感和贯彻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自觉性,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预防工伤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 职责:
1、 主管工程师
1.1 审核车间每月各种安全教育情况。
1.2 对安全管理员教育实施工作指导。
2、 安全管理员
2.1 每月各种安全教育情况呈报车间主管工程师。
2.2 负责组织各种安全教育活动。
2.3 主持(车间级、特种作业人员、复工、班组长、全员)安全教育活动。
2.4 对班组长实施班组安全教育活动工作指导。
3、 班组长(管理员)
主持班组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活动。
三、 安全教育活动类型及内容
安全教育活动型有车间级安全教育、班组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复工安全教育、复训安全教育、班组长安全教育和全员安全教育。
1、 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
1.1车间的生产性质和生产工艺流程。
1.2 车间的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
1.3车间的危险部位及其注意事项。
1.4 车间工伤事故案例的解说。
1.5车间工伤事故的主要措施。
1.6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1.7新员工安全生产职责和遵守规章制度的重要性。
2、 班组安全教育内容
2.1 班组工作性质、工艺流程、安全生产的概况。
2.2新员工将要从事生产性质、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其它有关安全知识和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的使用。
2.3 工作地点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的具体要求。
2.4 容易发生工伤事故的地点、操作步骤和典型事故案例的介绍。
2.5 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人防护用品。
2.6车间内常见警示、安全标志。
2.7班组的安全生产职责范围。
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根据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规定,对电工、叉车司机、退火工、熔炼工、酸洗工等其它特种作业人员,在其独立上岗前进行
安全技术培训和训练。
4、 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
在工人变换工种或岗位时,必须进行新员工或新岗位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及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5、 复工安全教育培训内容
因工伤治疗终结复工或由于其它原因休工离岗3个月以上复工时,必须对复工者重新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或事故教训教育。
6、 复训安全教育内容
对全体在岗工人,尤其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本工种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7、 班组长安全教育内容
新任职的班组长进行任职前安全教育和对在职班组长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安全管理知识,班组长的安全职责、班组安全卫生技术知识和安全管理知识。
8、 全员安全检查教育内容
定期对全车间员工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和和通用性安全技术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知识教育。
四、 安全教育的实施
1、 凡入车间新员工或其它车间调入的员工,由车间安全管理员对其进行安全制度简述和每月组织按《车间级安全教育内容》规定进行培训。
2、 分配以班组的新员工或其它车间调入的员工,由班组长按《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规定进行培训。
3、 符合特种作业条件人员在师傅的监护指导下实习期满,由车间安全管理
员按《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内容》规定对其进行培训。
4、 变换工种或换岗人员在其工作调动时,由接受班组的班长按《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规定对其进行培训。
5、 因工伤复工人员或由于其它原因休工3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由车间安全管理员按《复工安全教育内容》规定对其进行培训。
6、 对全体在职人员的安全复训,车间每年进行一次,班组每年进行两次。
7、 对新任班组长在其上任前,由车间安全管理员对其进行培训,在职班组长每年集中培训两次。
车间全员安全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