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公司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分类
生产操作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指挥有误、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或造成生产波动、减产、停产的事故。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减产、停产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质量事故:指产品质量(包括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达不到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事故。
交通事故:指由于违反道路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车、船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破坏事故:指蓄意制造的事故。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急性中毒。
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二、事故管理分工
公司各部门按照事故的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做好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建档工作。
事故管理分工:根据部门职能划分,安全环保部负责生产作业人员伤亡及环境污染事故、生产管理部负责生产操作事故、机械动力部负责设备(含特种设备)事故、公安分局负责火灾事故和破坏事故、总经理办负责交通事故、职工医院负责医疗事故、基建部负责基建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
若为综合事故,凡生产事故涉及人员伤亡的以安全环保部为主,由设备引起的生产事故以机械动力部为主,由操作引起的设备事故以生产管理部为主。
安全环保部负责各类事故的综合统计,各部门在每月底将有关事故报安全环保部汇总。
三、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设备事故按《化学工业企业设备动力管理制度》执行;火灾事故按《火灾统计管理规定》执行;交通事故按公安部《关于做好交通管理统计工作的通知》执行;伤亡事故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执行;其他各类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损失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四、抢险与救护
事故的抢险与救护可参照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执行。
1、发生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到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一般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单位负责直接指挥,重大事故的抢险救护由公司领导直接指挥。
2、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3、事故抢救时,要注意保护现场,若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需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好标志(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并作详细记录)。
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重大事故现场须经事故调查组同意方能清理。
对有毒有害物料外泄或火灾的事故现场,必须设置警戒线。
所有参加抢险人员要听从指挥,不许擅自行动。
对中毒、烧伤、烫伤等人员应及时进行急救处理。
五、事故报告程序
1、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事故均有责任立即采取救援措施,并立即报告。
2、事故最先发现者,除立即处理外,还应以最快捷的方法向单位领导及公司生产调度室报告,以便及时组织抢救。
对各类重大事故,要立即将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向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3、事故发生后,应按规定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弄虚作假或者拖延报告。
各类事故按管理分工报归口管理部门。
工伤事故要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重伤事故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及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同时,要向公司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报告。
4、事故单位要按规定写出事故详细经过报告,填写事故登记表(负伤人员要及时到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持公司职工医院开具或经其认可的工伤医疗期证明方可),并提供目击人证明材料,送事故主管部门。
微小事故(轻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二天内报出,一般事故(重伤事故或其他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天内报出,重大事故7天内报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后二十天内报上级有关部门。
对于重大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上报外,还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5、凡外单位人员在公司务工、培训时发生伤亡事故,由公司按表外进行统计上报。
六、事故调查和处理
1、事故不论大小,都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3天;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处理,处理结案时间不超过5天;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组织有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支持、配合事故调查,并无条件提供一切相关资料。
4、各类事故调查要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达到正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须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提出事故防范措施、总结事故教训。
微小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组织召开,有关职能部门派员参加;一般事故由公司有关职能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参加。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责任大小、影响程度以及责任者的态度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微小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班组长及有关技术和管理人员,一般事故的责任处理要落实到车间或主管部门的中层领导,重大以上事故的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7、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弄虚作假或有意拖延报告者,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
8、微小事故由事故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一般事故由公司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事故处理结案后,微小事故要在本单位通报;一般事故要在全公司进行通报。
9、查清事故情况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时,应当征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并交由企业主管部门办理。
10、凡是由于违规违纪(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触犯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人员,由司法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七、事故责任划分
1、公司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2、安全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拉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
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事故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3、企业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负责。
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订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而导致事故的,由领导负责。
4、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标准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
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设计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5、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和公司技术主管部门的责任。
6、 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经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发生的事故负责。
7、持安全作业证者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无安全作业证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委派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8、学徒工在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主要责任;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9、凡因忽视安全工作、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纪律教育、设施不按时检修、隐患不及时消除、劳动环境不安全又不采取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应当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10、凡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违反劳动纪律或发现危急情况而又不采取由于应有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或扩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要给予加重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11、因企业管理不善,职工纪律涣散、违章违纪严重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
八、事故档案管理
各类事故均应分类建立档案。
不论哪类事故,各职能部门均应按分工,整理登记和保管好事故资料。
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材料,如现场检查记录、旁证材料、技术鉴定、会议记录、操作记录、照片、图表、作业(施工)方案、作业票证、事故结案处理意见、医学证明材料等,均应妥善保管。
第2篇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前 言
按矿业公司强化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规定工作,特制定栗矿公司《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本标准由安环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良坤、韩国富
审 核:宋霁洪
审 定:赵洪来
批 准:吴波
本标准由安环部负责解释。
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管理标准规定
1 范围
为规范事故调查处理及统计工作,制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管理职能及工作程序。
2 适应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事故调查、分析、处理的管理工作。
3 职责
3.1主管领导及部门
3.1.1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公司分管经理和总工领导。安环部为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3.1.2厂矿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由矿长直接领导。
3.2职责分工
3.2.1事故调查
3.2..1.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及性质严重的重大险肇事故,由经理或总工组织调查。
3.2.1.2轻伤事故,由事故厂矿组织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3.2.2事故的统计报告
3.2.2.1全公司的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安环部负责。
3.2.2.2各部门(厂矿)事故统计、事故报告工作由事故部门(厂矿)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
3.3权限
3.3.1安环部的权限
3.3.1.1有权召集事故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对事故进行分析。
3.3.1.2有权向事故单位和个人索取有关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
3.3.1.3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发现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分与事实不符时,有权提出否决性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
3.3.1.4对不认真分析事故,拖延和贻误上报事故报告的事故部门,提出批评或汇报经理对其考核。
3.3.1.5对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向经理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2.2事故单位和责任者的权限
3.2.2.1事故部门对事故分析结论和考核有不同意见,有权向组织调查事故者提出要求。经研究,确实合理,则应重新组织分析。
3.2.2.2事故责任者对其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研究认定确实合理,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4 工作程序
4.1事故调查及处理控制流程图
开始
结束
事故部门:
事故汇报
分管经理、安环部、有关部门领导:
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部门:
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
事故报告及处理情况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有关部门:
对事故防范措施进行改进
4.2 事故调查
4.2.1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抢救受伤人员。安环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拍照录像。
4.2.2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修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须经公司领导、总工或安环部同意。
4.2.3事故发生后,当值人员和其他人员在下班离开前,尽快写出事故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保存好事故发生时的记录、录音等原始资料。
4.3事故的调查程序
4.3.1特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矿业公司领导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委员会中包括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局、省总工会、省监察局等单位组成调查组,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善后和事故调查组后勤。
4.3.2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由经理或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小组进行调查。成员中包括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必要时,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加。
4.3.2重伤事故及重大险肇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经理或付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业人员参加。
4.3.3轻伤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4一般险肇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环部及有关专业人员参加。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时,由安环部组织调查。
4.3.5 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执行。
4.4事故调查必须查明下列各款
4.4.1事故发生前,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情况。
4.4.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事故经过及处理情况。
4.4.3自动保护装置、断路器、保护器、录像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
4.4.4设备资料、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4.4.5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在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4.4.6检修、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4.4.7安全防护设施的情况。
4.5原因及责任分析
4.5.1在调查分析基础上,明确与事故有关的部门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事故的主要责任者、直接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并应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要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4.5.2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对策,并落实执行单位、人员和完成时间。
4.5.3对在事故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或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者,应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和必要处分。
4.5.4凡属责任事故,均应认真追究责任。除根据事故责任的主次轻重分别追究直接责任者外,有下列情况造成事故者,应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4.5.4.1对贯彻上级和本单位提出的安全要求和反事故措施不力。
4.5.4.2对频发的重复性事故不能有力制止。
4.5.4.3对职工安全考核不严,造成不会操作,不懂安全规程者。
4.5.4.4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不全。
4.5.4.5重大设备缺陷未及时组织消除。
4.5.4.6 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4.6安全情况的报告
4.6.1凡发生事故、障碍、严重违章、重大缺陷及其它重大不安全现象,应迅速汇报本车间(工区)领导,同时汇报安环部。必要时应保留现场。
4.6.2 安环部应迅速了解已发生事故情况。在基本弄清事故情况后,立即汇报总工、经理和市局,再做详细调查。对重大事故,在接到汇报后立即向总工、经理及市局汇报。
4.6.3事故(障碍)发生后,车间应及时填写事故(障碍)报告报安环部,安环部经审核填写事故(障碍)报表在一周内报市局。
4.6.4安环部每月8日前,将上月安全情况,包括事故简况、障碍次数、人身事故及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好人好事,以简报形式发至局各部室、车间、班组。
4.6.5安环部及时转发部、省市局安全情况通报。
4.7事故处理
4.7.1对职工伤亡事故的处理,必须要切实做到“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4.7.2处理伤亡事故的目的,在于采取措施,吸取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因此,在制定防止事故的措施时,必须明确、具体,要定人、定项目、定时间、定制度,做到措施落实,按期完成。一切伤亡事故的发生,都有其主观原因,不管事故大小,都要进行处理。如果对一般工伤事故不作处理,就不能找出发生事故的原因,而且发生小事故的原因本身就隐藏着可能发生大事故的因素,所以,只有堵塞一切可能发生事故的漏洞,才有可能避免事故。企业各级领导、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组织应该定期检查和督促改进措施的完成,保证改进措施得以落实。
4.7.3对于事故责任者一定要严肃处理,根据造成事故的原因和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从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且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者,应报请检察部门提起公诉。
5 文件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udc658.382 gb6441-86)》
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6 工伤记录
序号
编号
名称
保管场所
保存期限
备注
6.1
lk/wi2106-01
人身伤亡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6.2
lk/wi2106-02
设备事故报告
安环部
长期
7 检查与考核
7.1考核结果与公司经济责任制挂钩兑现。
第3篇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有关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方针和政策,做到安全生产,有效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安全与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拟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各部门、全体员工。
3 引用文件
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2《工伤认定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3.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t16180-1996)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1996年10月1日实施。]
4.工伤事故报告
4.1发生工伤事故,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上级报告,事故发生部门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安全科报告,组织抢救并保护事故现场,等待相关部门现场调查。若在夜班发生事故时,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要立即值班调度员报告,并要组织好救护工作和现场保护。
4.2各部门不得拖延、隐瞒工伤事故,报安全科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安全科负责组织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
4.3任何部门、个人故意拖延、隐瞒上报,对受伤害人员造成不利的将承担一切责任。同时因瞒报、迟报造成对救护工作影响不利的,还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给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4在生产厂区以外发生的事故,受伤害人员所在部门视情况应当派人赶往事发地协助救治工作,并同时上报安全科。
4.5因救护需要移动现场的,必须标明移动的位置、部位和物件等,对无故、有意破坏事故现场者,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4.6在双休日发生事故的,部门值班领导或班长、值班人员立即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科报告,并组织进行抢救和现场保护。
5.工伤事故调查
5.1 安全科接到工伤事故报告,要立即赶到现场勘察,协助抢救。调查、了解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5.2 工伤事故,应由安全科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
5.3 事故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相关部门领导应积极参加和支持调查工作,被调查的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证据、证言,不得拒绝。
5.4 事故调查组要认真查明事故经过,确定事故性质,分析事故的原因和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措施的建议,并以书面调查报告形式报送公司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
6 工伤认定和待遇
工伤认定和相关待遇全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及其他有关法规、政策办理。
7 对工伤事故的处理
7.1 事故发生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进行处理。
7.2 对于工伤者治疗期间,提出与国家关于工伤医疗待遇的政策规定范围允许外的无理要求,企业有权不予采纳。
7.3 对经医疗部门诊断身体已康复,劳动力恢复而无故拖延不上班者,将按照公司有关劳动用工的规定进行处理。
7.4 对治疗工伤期间,乱开医药费、营养费等,以及治疗与工伤伤害处无关的费用,一经查出,将按照公司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7.5 对于不遵守劳动纪律、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蓄意违章作业、玩忽职守、不负责任、强迫命令违章指挥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要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8 工伤相关手续办理的程序
8.1 按照工伤事故报告要求向安全科提供工伤事故的报告,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8.2 工伤的治疗、康复阶段及其他事宜处理。
8.3 工伤认定阶段,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实施认定。
8.4 经工伤认定后可以进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由本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
8.5 工伤保险待遇享受,依照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根据有关标准和政策进行。
9 其他要求
9.1 各部门要坚持贯彻执行国家的职业安全劳动卫生、法律、法规,落实公司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宣传、安全教育,开展检查和实施安全技术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员工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操作规程,积极寻求降低事故发生、减少损失的办法和措施。
9.2 各部门要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教育员工遵章守纪,杜绝“三违”现象,预防劳动过程中的人员事故伤害。
9.3 全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人身伤害。
9.4 安全科要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做好事故调查,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公平、公正处理事故,加大事故防范力度。
9.5 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有关工伤管理工作,建立工伤事故档案,负责负伤员工的有关工伤事宜的管理工作。
10 附则
本规定自2023年01月01日起开始实施,全公司在岗员工应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4篇 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1、安装、调试过程中发生产品质量不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不合格。
2、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质量问题、事故,监理单位均需参加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
4、质量事故的分类。
4.1一般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4.1.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
4.1.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质量缺陷的。
4.2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4.2.1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
4.2.3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4.2.4事故性质恶劣或2人以下重伤的。
4.3重大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范畴。
4.3.1工程倒塌或报废;
4.3.2由于质量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
4.3.3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
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建设工程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1)凡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万元以上为一级;
2)凡造成死亡10人以上29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
3)凡造成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三级;
4)凡造成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
4.4特别重大事故:凡具备国务院颁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列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上述影响三个之一均属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依据。
5.1质量事故实况资料。
5.1.1施工单位的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1)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质量事故状况的描述;
(3)质量事故发展变化的情况;
(4)有关质量事故的事实资料。
5.1.2监理单位调查研究获得的第一手资料。
5.2有关合同及合同文件。
5.3有关的技术文件和档案。
5.3.1有关的设计文件;
5.3.2与施工有关的技术文件、档案和资料。
5.4相关的建设法规:
《建筑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6、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7、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确定。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确定目的是消除质量隐患,以达到建筑物的安全可靠和正常使用各项功能及寿命要求,并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其一般原则是:正确确定事故性质,是表面性还是实质性、是结构还是一般性、是迫切性还是可缓性;正确确定处理范围,除直接发生部位,还应检查处理事故相邻影响作用范围的结构部位或构件。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和用户的期望;保证结构安全可靠,不留任何质量隐患;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7.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的类型
(1)修补处理;
(2)返工处理;
(3)专家论证、方案比较;
8、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8.1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检查验收;
8.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后的必要鉴定;
8.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验收结论。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第5篇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中石化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 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 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 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 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品变质在10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100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100t及以上;
(5) 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公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 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 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公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 故 报 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政府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日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 故 调 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政府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 故 处 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 故 汇 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 故 统 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g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日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附件1 中国石化事故快报
附件2 中国石化事故报告
附件3 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
附件4 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计表
第6篇 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企业隐患治理工作的管理,减少hse危害和风险,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事故隐患治理项目(以下简称 “隐患治理项目”)的评估申报、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和验收考核等管理工作。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
3.1.1 安全环保部是本企业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隐患治理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隐患治理档案。
3.1.2 负责组织各生产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接受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按照相关的规范、标准等对所有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
3.1.3 负责组织落实本企业级以上项目的治理方案、治理期限、资金、项目负责人,并对方案中的安全环保技术方案负责;负责总部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申报;负责隐患治理工作的计划、组织、监控与考核,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工作。
3.1.4 负责按照工程控制项目和行政控制项目,对隐患治理项目进行分类;对隐患治理项目的进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和考核,按月上网发布。
3.1.5 负责按照技改、维修、更新等渠道对下一年度的项目进行细分,并及时将上报项目的审查意见反馈给项目上报单位。
3.1.6 对相关部门报来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汇总,按时上报公司。
3.1.7 按时组织召开隐患治理工作例会。
3.2 科技发展部
3.2.1 负责组织对技改类项目建议书进行再次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2.2 对属技改项目性质,同意立项的隐患治理项目,按技术改造项目管理程序进行管理,负责组织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基础工程设计,并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和基础工程设计的审查。
3.2.3 负责在全年投资计划中安排总部或分公司批复的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
3.2.4 负责对总部下达的隐患治理项目,及时进行项目批复,确保隐患治理项目的按期启动。
3.2.5 负责本企业级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批复工作。
3.3 机动部
3.3.1 负责对各二级单位(作业部、业务部)上报的或安全环保部转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明确项目是否立项。
3.3.2 负责就全厂范围内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与总部对接,负责电气隐患项目设备采购的技术管理工作,并组织开展项目的委托设计等前期工作。
3.3.3 负责维修、更新项目及电气专项隐患治理项目的计划、组织、监控与实施,确保项目按期限完成。
3.3.4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电气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3.5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4 工程管理部
3.4.1 负责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管理,委托施工图设计,组织编制施工网络,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全面负责。
3.4.2 负责每月2日前将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3.4.3 负责按时组织归口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配合财务决算。
3.5 生产部
负责协调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用试车方案审定,组织投用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3.6 财务部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的会计核算与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项目完工后负责及时办理财务决算,严格执行国家和和部门的相关规定。
3.7 预决算中心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工程甲方供应的施工用材料的审核、批拨、划价工作,负责项目工程预决算的审核工作。
3.8 各生产单位
3.8.1 负责对本单位所属区域内的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并划分等级。
3.8.2 负责对评估出的较大隐患,编制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上报安全环保部。
3.8.3 负责隐患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整改现场进行技术交底。
3.8.4 参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基础工程设计和详细工程设计审查、项目验收,负责项目投用试车、正常运行的各项工作。
3.8.5 负责建立本单位的隐患治理项目档案。
3.8.6 负责在每月2日前将受委托管理的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隐患项目的界定
根据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在生产运行当中存在的安全和环保方面的重大问题和缺陷,以及事故隐患进行风险识别、评估,界定隐患项目内容,具体为:
a)生产设施和公共场所存在的不符合国家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范、规定要求的隐患;
b)可能直接导致人身伤亡、火灾爆炸事故或可能造成事故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等存在的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隐患;
d)集团公司下达的重大隐患项目整改通知书要求治理的隐患;
e)预防可能造成灾害扩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其中,新投产的项目,从项目验收之日后3年内发现的问题,原则上不作为隐患项目;通过设备更新、装置正常检维修渠道能解决的问题,也不得列入隐患项目。
4.2 隐患项目的评估、申报与立项
4.2.1 各基层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以国家和行业安全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为依据,采用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方法对本单位识别出的隐患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
4.2.2 隐患评估内容应包括现状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及危害后果、结论性意见等。
4.2.3 经评估确认的隐患应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包括:不同治理方案的比较和选择、具体治理工作量、治理方案安全性和可靠性分析、投资概算、治理进度安排等。
4.2.4 在组织隐患评估、编制隐患项目建议书的基础上,预报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为了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投资总体计划相衔接,各基层单位必须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下一年度隐患治理项目计划上报安全环保部,并同时上报隐患项目建议书(日常检查中发现的确需立即整改的隐患项目,可随时上报)。安全环保部于每年2月底之前,对各单位上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按照技改技措、检维修渠道进行分类,将技改技措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科技发展部,将检维修类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转机动部。科技发展部和机动部对转来的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查后,确定立项整改项目。
4.2.5 确定立项实施的隐患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照总部隐患治理项目管理平台的要求,录入治理计划表,于每年9月份上报总部本企业第二年隐患治理项目计划。
4.2.6 列入隐患治理行政控制的项目安全环保部负责对进行动态管理,各项目负责人对负责的项目全面负责,每月2日前,将项目的进展情况报安全环保部。
4.3 项目的分级
4.3.1 隐患治理项目分为总部级、本企业级、作业部级三个层次。
4.3.2 涉及面较大、整改时间较长、投入资金较大或对系统生产有较大影响的隐患,列入安庆石化级重大隐患项目,由本企业立项实施专项治理;其中符合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补助条件的重大隐患项目,按时上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作为上报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实施治理。
4.3.3 在生产运行过程中存在的一般性隐患,包括hse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隐患等,由基层单位通过设备更新、正常检维修等渠道组织治理。
4.4 项目的设计管理
4.4.1 隐患项目的设计管理应严格遵守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设计管理规定。
4.4.2 项目立项后,重大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按照隐患治理项目的分类,技改技措项目由科技发展部牵头组织,检维修项目由机动部牵头组织开展委托设计工作,一般隐患项目的前期工作由申请立项单位负责。要求年内完成的项目,原则上要求于当年4月份前完成委托设计,6月底完成项目的基础设计工作。
4.4.3 科技发展部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写及审查(投资≥1000万元以上项目);负责组织重大隐患项目基础工程设计的委托和审查工作。
4.4.4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委托隐患项目的详细工程设计,负责组织详细工程设计的审查和交底。
4.4 隐患治理项目的资金管理
4.4.1 获集团公司批准立项治理的隐患项目资金,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补助隐患治理资金以及发展计划部配套资金进行治理,安全环保部、财务部负责落实,确保资金到位。
4.4.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可以从技改技措、设备更新、大修改造和安全保证基金补助等途径落实资金。
4.4.3 集团公司及本企业下达隐患项目及资金计划后,所有单位不应擅自变更项目、投资、完成期限或将资金挪作他用。
4.5 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4.5.1 隐患项目立项后,由项目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隐患治理方案组织项目的实施,必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4.5.2 工程管理单位负责隐患项目实施阶段的施工管理,应根据工程需要适时召开隐患项目施工协调会,确保项目施工安全、质量和进度。
4.5.3 安全环保部负责隐患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与考核,负责按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上报月度、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进度报表。
4.5.4 生产部负责隐患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生产有关的工作,负责隐患项目的投料试车方案审定和投料试车条件确认,负责组织投料试车工作。
4.5.5 财务部、财务处负责隐患项目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4.5.6 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隐患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及时采购供应。
4.5.7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配合施工单位做好现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办理动火、破土等各种施工作业许可证。负责编制隐患项目投料试车方案并上报生产部审批,负责投料试车的物资准备和人员培训工作。
4.5.8 对一时不能及时整改的隐患项目,项目所在单位必须落实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加强对生产运行的监护,确保安全。
4.6 隐患治理项目的验收、考核
4.6.1 集团公司级隐患项目,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验收或委托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组织验收。其中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隐患项目验收后,该项目工程管理单位应将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表、连同补助项目的财务决算一并上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4.6.2 本企业级隐患项目,由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竣工验收报告应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4.6.3 隐患治理项目主管部门在竣工验收后,负责编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并存档。
4.6.4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隐患治理项目全过程的考核。具体按照《安庆石化专业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5 相关文件
5.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2 《中国石化股份公司事故隐患工作规定》;
5.3 《安徽省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监督管理办法》;
5.4 《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管理程序》;
5.5 《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5.6 《hse奖惩考核细则》;
5.7 《安庆石化事故隐患治理专项责任制》。
6 相关记录
6.1 《隐患治理台帐》;
6.2 《隐患治理项目建议书审核表》;
6.3 《隐患治理项目立项批复》;
6.4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6.5 《隐患治理项目验收报告》。
7 附则
7.1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提出并归口;
7.2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8 附录
8.1 隐患治理管理工作流程图;
8.2 隐患治理项目进展报表。
第7篇 未遂事故共享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未遂事故是事故的一种形式,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事件;也指由于设备设施自身的故障、隐患,或工艺不合理、“三违”作业、自然或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了险情,在事故即将发生之际,被及时发现并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设备的联锁保护等因素起作用,阻止了事故发生的事件。
第二条为吸取事件的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下油库。
第三条未遂事故的处理,参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即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对事件要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在事故台帐中登记,做到“四不放过”。
在处理事件时,按各级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未遂事故分类:
未遂事故分类参照事故分类进行,分为:火灾事件、爆炸事件、设备事件、生产事件、交通事件、人身事件;按事件性质分为责任事件、非责任事件或破坏事件。
第五条未遂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由注册安全主任组织安全环保委员会成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件处理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对事件进行登记、上报。
二、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找出经验或教训,以指导各单做好安全管工作。
第六条未遂事件经验教训共享
公司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要进行内部通报,并在公司安全管理处备案。各油库对公司通报的未遂事件,应结合本油库实际,及时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和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油库组织分析讨论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8篇 关于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管理规定
为了强化管理,明确各级人员安全职责,落实各级责任制,避免电机烧毁事故的发生,现制定防止电机烧毁如下措施。
1.加强司机的责任心。设备运转中,岗位司机必须做到:勤看、勤摸、勤听、勤闻,巡回检查每台设备的运转情况,现场有电流表的必须经常观察电流的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汇报,严禁电动机超额定电流长期运行。
2.皮带、锚链司机要合理调节、分配运输设备煤量;密度员要精心操作,避免大量跑介,造成负荷突然增加。当皮带、锚链压住时,在煤量不是太大的情况下,现场司机可以间断数分钟启动1~2 次;如果仍开不起来,必须卸掉负荷。设备正常运转时,严禁重负荷停车。
3.设备压住时,副主任、队长、班长要及时组织人力卸掉负荷,减少影响生产的时间。处理各类事故时,严禁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否则按“三违”严肃处理。对正常开车设备在无法停车的情况下,岗位司机要灵活处理,现场有急停按钮的应按下急停按钮。
4.皮带、锚链、水泵等设备无法启车时,必须清除负荷、清除槽箱、泵体内的积煤、积介、异物,泵必须盘车灵活方可启动,以上原因排除后仍无法启车的,要及时向调度汇报。
5.凡停止运转一周以上的设备再启车时,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采用就地开车方式,同时在开车前要检查设备中有无积煤、积介,泵类能否盘动,经确认无误后方能开车。
6.若发现水、介、气漏到电器设备上,岗位司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电器设备进水,并向副主任、队长汇报,对司机责任心不强,造成电机受潮烧毁的,按责任事故处理。
7.打扫卫生时,严禁向电器设备冲水,检查发现电器设备上有水的,给予当班岗位司机50 元扣工资处理。
8.备用设备应定期换开,让备用设备起到作用,换开前必须严格检查完好状况,低洼处、潮湿处设备开车前必须通知机电科检查电机绝缘。
9.电机间断启动不得超过3 次,多次启动致使电机过负荷烧毁的,一律追究当事人责任。除厂安检科给予处罚外,车间还给予相应处罚,并由事故责任人承担全部处罚。
第9篇 未遂事故共享管理规定
第一条 未遂事故是事故的一种形式,是指已经发生但没有造成损失的事件;也指由于设备设施自身的故障、隐患,或工艺不合理、“三违”作业、自然或人为破坏等原因,导致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了险情,在事故即将发生之际,被及时发现并采取了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设备的联锁保护等因素起作用,阻止了事故发生的事件。
第二条 为吸取事件的经验教训,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下油库。
第三条 未遂事故的处理,参照《事故管理规定》进行,即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对事件要及时上报,进行调查、分析、处理并在事故台帐中登记,做到“四不放过”。
在处理事件时,按各级安全环保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人员,根据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 未遂事故分类:
未遂事故分类参照事故分类进行,分为:火灾事件、爆炸事件、设备事件、生产事件、交通事件、人身事件;按事件性质分为责任事件、非责任事件或破坏事件。
第五条 未遂事件调查处理
一、发生未遂事故的单位,由注册安全主任组织安全环保委员会成员,对事件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提出事件处理和防范措施的意见,对事件进行登记、上报。
二、相关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三、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对发生的未遂事件要进行认真分析总结,找出经验或教训,以指导各单做好安全管工作。
第六条 未遂事件经验教训共享
公司或相关职能部门,对事件要进行内部通报,并在公司安全管理处备案。各油库对公司通报的未遂事件,应结合本油库实际,及时组织员工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讨论,从中吸取经验教训,防止和防范同类事件的发生。油库组织分析讨论的情况应做好记录。
第10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一、事故的分类和分级
凡在临时经营场所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物资财产损失均称为临时经营场所事故。按事故类型分为:爆炸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作业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伤亡;按事故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或破坏事故。
二、事故报告
1、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安全生产主管和主管公司的有关领导,紧急情况要报警;伤亡、中毒事故,应保护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跑油事故,应组成现场指挥部,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凡属二级及以上事故,临时经营场所应立即报告主管公司,主管公司在事故发生后15小时内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初步分析、已采取措施等情况报省(区、市)公司,省(区、市)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20小时内,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由于油品质量、跑油、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应迅速报安全生产主管。
4、发生涉及死亡的特大、重大和一级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部门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拒绝。
三、事故调查
1、外包工程乙方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2、临时经营场所应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和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对企业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主管公司按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11篇 天然气场站安全生产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避免安全生产事故事态造成失控,杜绝事故谎报、瞒报、迟报、漏报现象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是指达到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的相应经济损失额度和人身伤害程度的事件。
安全生产的分类:按照事故的性质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施工事故、交通事故、人身事故;按照事故的严重程度、造成财产损失的大小、社会的影响程度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
(一)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着火,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二)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三)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四)施工事故: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由于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高空坠落、窒息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五)交通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人为失误,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六)人身事故:由于人员指挥错误或者违反生产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工、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
人身事故按伤害的程度划分为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导致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伤害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导致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的事故。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2人以内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或3人以上的事故。
按事故的经济损失划分为
一般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内的事故。
重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或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事故发现者应立即直接或逐级向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报告,并由公司经理或安全部门向主管领导报告,发生火灾事故应先报火警。
(二)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性质,以文字的方式,在以下规定时限内逐级上报。
发生轻伤事故,在4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重伤事故,在2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送安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大伤亡事故,在1小时内以事故报告表的形式上报安全部门。
发生火灾、爆炸、施工、设备等重大事故立即上报安全部门。
(三)事故报告的方式:通过电话、手机或网络、传真报告。
第五条:事故应急处置
(一)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应急管理程序》的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二)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应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施工现场进行保护和对伤亡人员组织救护。
(三)发生各类事故,应依据已确定的事故程序进行事故调查:
1、发生轻伤或一般事故,由公司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发生重伤或重大事故,由有关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调查组由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人员和相关人员组成。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或特大事故,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调查组应查明事故原因、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总结事故经验,提出防范措施;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六条: 事故责任者的处置
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置
第12篇 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 lec值 | 隐患级别 | 管理单位 |
1 | 75000以上 | 国家级 | 集团公司 |
2 | 7501-75000 | 总公司级 | 集团公司 |
3 | 751-7500 | 公司级 | 分公司 |
4 | 321-750 | 厂级 | 厂 |
5 | 320以下 | 车间级 | 车间 |
第13篇 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事故分类和分级
第一条 事故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气、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三违”或其他原因造成停产、减产以及井喷、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船舶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丢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员伤害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第二条 上报集团公司事故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伤;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炼化、销售企业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变质在lot及以上;油田企业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储运企业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发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销售企业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炼化企业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或全厂停产,影响曰产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伤;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喷事故。
4.工业火灾、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级按==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凡发生下列事故,应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1.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周边发生可能对中国石化造成影响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属企业所属单位内施工的承包商发生的重大事故;
3.发生本规定第二条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会上造成较大影响的;
4.集团公司的控股公司报地方==主管部门的事故;
第四条 重伤标准按原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执行。
第五条 事故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及财产损失价值。
(1)人身伤亡后支出的费用、善后费用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2)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损坏的修复费用计算;
(3)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4)火灾损失按==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通字11996]82号)中火灾损失额计算方法计算;
(5)交通事故中的车辆、船舶损失按当地保险公司理赔额计算。
2.间接经济损失包括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停产期限计算从事故发生起(即停止产出合格产品)至完全恢复生产(即开始产出合格产品)止;停产损失按产品的计划成本计算;多系统停产损失按计划成本计算。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或其他应上报集团公司的事故时,按“中国石化事故快报”(见附件1)格式尽快报告集团==全环保局,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当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发生火灾、爆炸,可燃物质、有毒有害气体非正常排放和严重泄漏,危及周边社会安全时,直属企业应立即用简明文字或电话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值班室。凡当地==有规定要求报告的事故,事故单位应按规定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安全环保局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发生人员伤亡或中毒的事故,应在保护好事故现场的同时,迅速抢救受伤或中毒人员,并采取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及井喷失控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八条 凡发生上报集团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按“中国石化事故报告”的要求(见附件2)写出事故报告,将“中国石化事故报告”和“中国石化‘四不放过’登记表”(见附件3)一并上报安全环保局。
第九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6曰前将“中国石化直属企业(年)月事故统表”(见附件4)电子版报安全环保局。
第十条 承包商发生的事故,直属企业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上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在==部门调查处理的同时,内部也要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由直属企业组织调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按“四不放过”原则,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各类事故的调查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调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火灾事故的调查由消防管理部门负责;
3.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
4.生产事故的调查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5.交通事故的调查由交通(运输或保卫)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雇用的劳务工、季节工等各类临时用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非集团公司直属企业的承包商在直属企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负责组织调查。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防范措施和建议;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纪律、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至造成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单位负责人和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从重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不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人事故隐患治理或安全技术措施的项目,既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因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因忽视劳动条件,削减劳动保护技术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因设备长期失修、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发生事故后,不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第二十一条 处分审批权限
1.一般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直属企业批准处理,报安全环保局备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建议,集团公司批准处理,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3.事故情节极为严重者,集团公司和国家有关部门有权直接处理。
第五章 事故汇报
第二十二条 直属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第二十三条 发生重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发生特大事故的,由直属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四条 事故汇报时间应按集团公司的通知时间进行,原则上在事故发生之后30天内。
第二十五条 汇报材料包括事故报告、事故现场录像带和事故现场照片。
第二十六条 一次事故死亡人数超过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考核指标的,应向安全环保局汇报,有关事业部、管理部参加;重大和特大事故应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安全环保局、相关事业部、管理部、人事教育部、监察局参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环保局应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六章 事故统计
第二十八条 年度工伤事故按cb 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第六条的要求统计,每年1月6曰前报安全环保局。
第二十九条 交通事故统计原则
1.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工业伤亡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应作交通事故统计。
2.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本单位的车辆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事故,造成企外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3.在生产厂区、作业场所内,外单位的车辆发生负次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企业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主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4.在公共交通道路上,本单位的车辆在执行任务中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造成本单位执行任务的职工伤亡和发生特大事故,应作为交通事故统计;负次要责任的不作考核统计。
5.船舶发生事故,应按海(水)上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14篇 加气站事故管理规定
1、事故管理
(1)本制度规定了lng/l-cng加气站发生安全事故及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和上报。
(2)凡在加气站区域内或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爆炸、燃烧、跑冒气、财产损失等均为事故。
(3)发生事故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立即报告加气站站长和公司领导,紧急情况应报警。
(4)凡加气站内发生火灾、燃爆等重大设备事故以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均应填写事故登记表,并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禁止瞒报、谎报、漏报、迟报。
(5)对事故瞒报、谎报、漏报、迟报者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6)加气站配合事故调查部门进行调查,提供有关资料,任何人不得拒绝。
2、事故上报
(1)一旦发生重大火灾、燃爆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10分钟之内向公司领导报告;公司领导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5分钟之内向上级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首先用电话向120求救或用公司汽车直接将伤员送医院抢救。
(3)事故事件的书面报告(事故事件登记表)必须在事故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报送上级部门。书面报告内容与口头报告内容相同。
(4)事故上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事故事件发生概况;
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事故事件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已经采取的措施;
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上报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并附详细的情况说明。
3、事故处理
(1)发生伤亡、中毒事故,保护好现场并迅速组织抢救人员及财产;重大火灾、爆炸、漏气事故,要组成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lng/l-cng加气站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2)无论发生何种事故,首要任务是人员抢救,然后再按行之有效的应急抢险方案进行扑救,把事故损失控制在最低程度。
(3)不论事故大小,都必须由公司领导召集安全员、设备员、加气站站长和相关员工,按“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无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严肃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认真细致地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制订、落实防范措施;对于未遂事故,应同样必须找出原因,吸取教训,落实整改。
(4)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按象山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执行。
第15篇 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本部、直属机构及各单位(含分包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第三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安全事故,不得伪造、篡改事故调查和统计资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四条 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的信息(即中石油hse信息系统,以下同)录入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办、跟踪检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三)负责对事故单位及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建议,监督事故罚金的收缴情况;
(四)负责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的建立和存档。
第五条 各单位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主要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和一般b、c级事故的信息录入;
(二)负责组织本单位发生的一般b、c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三)负责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发生的事故信息,并协助上级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四)负责建立一般事故c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档案,以及一般b、c级事故档案的存档。
第六条 各级人事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
(二)负责追究事故单位及个人的经济责任。
第七条 各级纪委监察部门:
(一)参与事故调查,监督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公平、公正;
(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各级工会组织:
(一)参与事故调查与善后处理;
(二)监督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在事故处理中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各级财务部门负责事故罚金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是指单位、工程项目部所属机动车辆、船舶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车辆(船舶)损坏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产或人身造成损失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炸药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汽、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他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十一条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事故按人员伤亡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划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 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四章 事故报告
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快报要求立即逐级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单位或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安全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管道局分管业务和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40分钟之内由事故单位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和局长报告。
(四)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事故单位立即向管道局办公室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管道局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局长报告,同时向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报告。
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a级及以上事故,事故单位在上报管道局的同时,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的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应急处理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五条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六条 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管道局办公室《重大事故信息发布管理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和《管道局新闻媒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设立并公布24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同时设立用于专门事故报告和举报的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管道局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为:0316-2171517 ,电子信箱:。
第五章 事故抢险与救援
第十八条 发生事故,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根据情况拨打救援电话。
第十九条 管道局或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各级有关人员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当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管道局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时,事故单位业务主管领导组织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
第二十条 事故现场的重要证据应妥善保护,任何人不得刻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因事故救援,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留有影像和文字记录。
第六章 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管理权限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配合地方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
。极照分管毁灭有关的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的员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由管道局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b、c级,由事故单位自行组织调查。调查结束后应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由安全、技术、纪检监察、工会、人事部门组成,并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调查组成员应当恪尽职守,遵守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同时采取调查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提出对事故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包括加强管理工作和修改完善规章制度;
(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现场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应急救援情况等;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教训、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四)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
(五)其它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经济处罚
第二十五条 所有事故均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按照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相应条款对事故单位及领导进行问责和处罚。
对事故直接责任者,按照事故等级视情节处以1000-20000元处罚,并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主要领导,从严查处,并追加罚款。
第二十七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由管道局及事故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事故单位对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事故资源,认真汲取事故教训,防止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应在2日之内将事故快报录入hse信息系统;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记录录入到hse信息系统;60天内将事故结案。
第三十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按要求分级保管,事故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登记表;
(二)事故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五)人证、物证材料;
(六)直接、间接经济损失计算资料;
(七)事故责任者自述材料;
(八)伤亡人员医疗证明;
(九)事故处理决定;
(十)事故通报;
(十一)地方政府调查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事故档案管理:
(一)事故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建立一般事故b、c级事故档案,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管道局安全环保与节能部建立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档案,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三十二条 需立案追究的事故,结案后,纪委监察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事故责任追究材料的立卷工作,并分级保存。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管道局hse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管道局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管道局违章与事故处罚管理办法》(油管道安字〔2008〕3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全员培训。
第16篇 实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规定
某实业公司机电事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严格执行《设备管理规程》和有关机电事故管理规定,认真做好机电事故的调查分析,追查处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负责人是设备安全第一责任者。对发生的一般机电事故和未遂机电事故应迅速地组织分析、追查、处理。
第三条 各设备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应设一名懂技术、懂业务、责任心强的专(兼)职事故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各种机电事故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事故管理员应参与各类机电事故的调查、分析、追查、并做好记录。
第四条 发生重大、特大机电事故或机电事故(故障)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司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