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 工程安全健康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___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____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2篇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 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 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1、分公司、项目部直接控制a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5,是不可接受的危险,易发生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或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影响分公司、项目部全面生产。
2、专业施工队负责控制b级,风险评价指数为6-9,是不希望有的危险,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易发生多人伤害,多为重伤,偶有死亡,财产损失较大或易造成慢性中毒。
3、作业班组负责控制c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0~17,是有控制的接受,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 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 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 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3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 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 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4篇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管理办法
1.主题与适用范围
1.1 本规定规范了集团公司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管理规则,通过教育增强员工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保证生产顺利进行。适用于公司各专业厂(部室)、子公司。
1.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工作。
2 术语和定义
2.1环境:组织运行活动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2.2职业健康安全:影响工作场所内员工、临时工作人员、相关方人员、访问者和其他人员健康和安全的条件和因素。
3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的一般规定
3.1 凡新进我公司工作的员工,必须接受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3.2 安技环保办公室负责公司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制定公司级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各单位按计划配合组织实施。
3.3 新进公司员工的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
3.4 专业厂(部室)、子公司编制本单位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计划,结合本单位的生产特点设置教育内容,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完成教育计划。
3.5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及时填写sq/sir5.1.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和sq/sir5.1.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后应建立、健全教育档案,并及时将教育信息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3.6从事有毒有害和接触粉尘作业的人员以及专业厂(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安技(环保)员及相关的医务人员,职业健康医师,公司定期对其进行一次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
4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
4.1凡新进公司员工必须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三级教育(公司教育、专业厂教育、车间/班组教育)。
4.2 所在单位应将新进公司员工名单提供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安技环保办公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4.3 各专业厂、车间/班组接到人员调配通知后,结合本单位特点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并填写“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
4.4 车间/班组按所分配工种组织学习专业厂《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对生产作业现场所操作的设备(设施)、工具和作业环境涉及的风险因素、环境因素做相关教育。
4.5 三级教育结束后,教育者和被教育者在“sq/sir5.2.1新进公司员工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或“sq/sir5.2.2相关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登记表”上签名,教育档案保存在各专业厂(部门)的安技管理人员处,教育清单交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安技环保办公室凭教育清单发放劳保用品,所在单位方可安排有关工作。
5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
5.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1公司年满18岁以上,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生理缺陷、职业禁忌症。
5.1.2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有资质的部门教育后,理论与实操通过考试、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者。
5.2特种作业实施操作的实习人员,单位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岗位者须在安技环保办公室对其做安全技术理论教育、考核合格后准予在师傅指导、监督下从事特种作业实习。
5.3拟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下由安技环保办公室组织教育,教育结束后经政府主管部门理论、实操考试、考核合格,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独立操作。
5.4调入公司的员工原从事特种作业者,经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审核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相应工种的实操考试,实操考试合格后,单位可安排从事特种作业项目内的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的档案。
5.5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其安全技术知识理论复审考试,考试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收回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5.6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监督及档案管理,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教育,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理论知识及实际操作考试,配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5.7各单位负责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相关知识教育。
6 各级干部的教育
公司领导、中层干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应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由人力资源部、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党委工作部协作实施。
7 变换工种的教育
7.1 非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或由特种作业人员变为一般工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专业人员进行变换工种的教育,取得相关资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7.2 由普通工种变换为特种作业者,按本规定第5条执行。
7.3 企业在实施新技术、新工艺及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
8 复工人员的教育
8.1 凡因工伤休假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及其他原因离开原岗位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的复工人员,必须经各专业厂(部室)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后,履行复工手续,方准上岗工作。
8.2 复工人员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结束后,要填写复工教育通知单一式二联(专业厂自定),一联由本人交车间/班组,另一联交专业厂安技(环保)员留存。车间/班组领导接到复工教育通知后,方可安排工作。
9 相关方的教育管理
公司项目承包的相关方,由签订合同责任单位协助施工单位进行一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教育,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发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相关方负责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档案存放合同责任单位,教育清单报公司安技环保办公室存档。
第5篇 高速环境保护景区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环境破坏和污染,把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成环保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国家和部门的法律法规,以及河北省有关政策规定和省交通厅文件要求,结合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张涿高速公路保定段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施工现场的大型食堂,污水排放时要设置简易有效的隔油池,定期清理,防止污染。
第六条 工地临时厕所,化粪池应采取防渗措施、防蝇灭蛆措施,防止污染水体和环境。
第七条 化学用品、外加剂等要妥善保管,库内存放,防止污染环境。同时拌和场、预制场、自采石料场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环境保护,防止环境污染。
第八条 施工现场搅拌站废水必须经沉淀池沉淀合格后排放,最好将沉淀水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或采取措施回收利用。
第九条 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和工艺,在声源处安装消声器消声。
第十条 让处于噪声环境下的人员使用耳塞、耳罩等防护用品,减少相关人员在噪声环境中的暴露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第十一条 凡在人口稠密区进行强噪声作业时,须严格控制作业时间,一般晚10点到次日早6点之间,停止强噪声作业。确系特殊情况必须昼夜施工时,应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后公示群众,求得群众谅解。
第十二条 工地茶炉应尽量采用电热水器,厨房尽量采用煤气。若只能使用烧煤茶炉和大灶时,应使用消烟除尘型,使烟尘降至允许排放范围之内。
第三章 野三坡景区、国家地质公园环保特殊要求
第十三条 技术要求
1、凡在景区(九龙镇、野三坡镇)施工的单位要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施工现场要求美观、绿化,充分与当地景观相协调。同时必须依据《招标文件》、《环境影响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景区施工作业指导书》,报监理和业主审批后方可开工。
2、位于景区的施工单位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相应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施工前必须与业主签订《景区环保施工责任书》。
第十四条 弃渣要求
1、隧道弃渣除用于路基填方外必须堆放到业主指定的弃渣场内,不得随意堆弃。同时在指定的弃渣场内的弃渣要求堆放规整。如果设置临时弃渣点,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时应符合相应环保要求并及时倒运至永久弃渣场内。
2、弃渣过程中要对弃渣场规范处治,防止堵塞河道、冲淤农田、弃渣滑坡等现象的出现,同时要有临时防护措施。
3、弃渣场便道要硬化和及时养护,不能扬尘,不能泥泞。
第十五条 运输要求
1、所有途径景区的施工车辆必须要有明显标志,夜间通行时要有反光标识。车辆行驶过程中要控制车速,同时主动避让旅游车辆和游客。
2、施工车辆要求干净整洁,材料运输时要用苫布覆盖,防止遗撒、遗漏、扬尘、车轮带泥等现象的发生,必要时设专人清扫、养护旅游道路,如有条件尽可能在夜间通行。
3、大型设备的运输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和业主的同意,安排在允许的时段通行,同时要有专人指挥交通。
4、运输车辆要保证车况良好,尽可能少在旅游路上出现故障。一旦出现故障不能立即排除的,要及时用拖车拖出景区道路之外,以免发生交通堵塞现象。车辆途径景点附近时禁止鸣笛。
5、遇旅游黄金周期间或景区有重大活动时,施工车辆要绕行,不能绕行的必须征得景区管委会的同意。
6、施工便道必须按要求编制具体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业主备案。便道、临时占地会破坏地表植被,造成生物量损失。因此施工便道的设置应尽量利用旧路,不能利用旧路的,临时便道应尽量布设在征地范围内,施工结束后应立即对施工便道进行恢复。施工便道的设置应考虑到原有景观的连续性和完整性,避免造成景观破坏和景观污染。
第十六条 地质环境保护
1、本路线主要以隧道结合桥梁的形式穿越野三坡国家地质公园,要求施工单位选择合理的爆破技术,从而减少对围岩的扰动,保持围岩的稳定,最终减少爆破施工对地质公园的影响。
2、隧道仰坡、路堑开挖、便道施工时须避免对代表性地质、特殊构造的破坏。
第十七条 水环境保护
1、生产、生活产生的废水要经过沉淀处理后重复利用或合理排放,禁止随意排放,污染环境。
2、施工中产生的废渣、岩浆和淤泥运到指定的弃渣场堆放,不得倾倒在水体中。隧道弃渣时首先修建排水设施和挡渣墙,弃渣应从低处分层堆弃,经压实后再堆弃下一层,弃渣结束后回填表土并恢复植被。
3、雨季施工时要加强施工管理,采取相应的临时防护措施,尽量减少施工所造成的水土流失量。
4、监理人员要做好水保措施实施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水保措施的实施进度、质量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八条 植被和野生动物的保护
所有施工应尽可能少的破坏地表植被,不得已破坏后要及时的恢复,禁止捕捉和猎杀野生动物并尽量保护其生存环境。
第十九条 围挡要求
1、景区范围内在旅游路两侧的作业区要进行围挡,围挡要求使用彩钢板,其外观做到整齐美观,并且必须与景区相协调一致,不能影响景观的完整性和连续性。
2、景区内平交道口、便道出入口、距离景点近的作业区等处的安全、警示标志要规范、齐全。除必要的宣传标志外,应尽可能少的设置施工单位的宣传条幅和标牌,同时所有的标志标牌不得影响行车视距。
第二十条 罚则
1、对违反本规定,施工现场存在事故隐患或存在野蛮施工现象的承包人,业主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因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监理人员对被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施工负有检查、监督、纠正的权利和义务。对被监理单位疏于管理、发生严重问题的,业主将对监理人员进行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或罚款。
3、具体的检查、评比、奖惩制度参照《项目规范化管理考核办法》。
第二十一条 遵守上述规定的同时,施工过程中还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评价报告》、《野三坡地质公园影响评价报告》及《水土保持评价报告》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保定市张涿高速公路筹建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6篇 施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节 管理目标
要求各施工单位依据gb/t24001-(1996) / iso14001-(1996)环境管理标准和我集团环保手册,建立iso14000环保体系,制定环境方针、环境目标和环境指标,配备相应的资源,遵守法规,预防污染,节能减废,实现施工与环境的和谐,达到环境管理标准的要求,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并最大限度地达到施工环境的美化,选择功能型、环保型、节能型的工程材料设备,不仅在施工过程中达到环保要求,而且要确保整体工程成为使用功能完备的绿色建筑。
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部、北京市关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各项规定。使施工现场成为干净、整洁、安全和合理的文明工地,使之成为北京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
鉴于本工程特殊的周边环境,我们将重点控制和管理现场布置、临建规划、现场文明施工、大气污染、对水污染、噪音污染、废弃物管理、资源的合理使用以及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用等。在制定控制措施时,考虑对企业形象的影响、环境影响的范围、影响程度、发生频次、社区关注程度、法规符合性、资源消耗、可节约程度以及对材料设备对建筑物环保节能的效果等。
第二节 组织保证
1、在项目经理部建立环境保护体系,明确体系中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并保持一套工作程序,对所有参与体系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
2、施工现场必须严格管理,项目经理部成立10人左右的场容清洁队,每天负责场内外的清理、保洁,洒水降尘等工作。
第三节 工作制度
1、建立“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例会制度,总结前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布置下一阶段的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2、建立并执行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检查制度。由监理单位组织各施工单位的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管理负责人参加的联合检查,对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开出“隐患问题通知单”,各施工单位在收到“隐患问题通知单”后,应根据具体情况,定时间、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监理单位及各有关部门应监督落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四节 管理措施
一、场容布置
1、根据施工现场情况开设大门,大门门扇为双开,完全封闭式,且开启自如,车辆出入时打开,不用时关闭。做到封闭式管理,人员出入要申请、登记。
2、对现有围墙按当地城区要求进行统一粉刷装饰,做到牢固、美观、封闭完整的要求。
3、为美化环境,在主要出入口和围墙边进行绿化和摆放盆花。
4、在主要大门口明显处设置标牌,标牌写明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地负责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内容,字迹书写规范、美观,并经常保持整洁完好。
5、大门口内设二图五板(即:施工现场平面图、施工现场卫生区域划分图、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现场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板、施工现场行政卫生管理制度板。)
二、防止对大气污染
1、施工阶段,定时对道路进行淋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
2、建筑结构内的施工垃圾清运,采用搭设封闭式临时专用垃圾道运输或采用容器吊运或袋装,严禁随意凌空抛撒,施工垃圾应及时清运,并适量洒水,减少粉尘对空气的污染。
3、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物、细颗粒散体材料,安排在库内存放或严密遮盖,运输时要防止遗洒、飞扬,卸运时采取码放措施,减少污染。
4、现场内所有交通路面和物料堆放场地全部铺设混凝土硬化路面,做到黄土不露天。
5、对运输车要加强防止遗撒的管理,要求所有运输车卸料溜槽处必须装设防止遗撒的活动挡板,混凝土卸完后必须清理干净方准离开现场。
6、在出场大门处设置车辆清洗冲刷台,车辆经清洗和苫盖后出场,严防车辆携带泥沙出场造成道路的污染。
7、现场内的采暖和烧水茶炉均应采用环保产品。
三、防止对水污染
1、确保雨水管网与污水管网分开使用,严禁将非雨水类的其它水体排进市政雨水管网。
2、现场交通道路和材料堆放场地统一规划排水沟,控制污水流向,设置沉淀池,污水经沉淀后再排入市政污水管线,严防施工污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线或流出施工区域污染环境。
3、施工现场厕所设沉淀池,将厕所污物经过沉淀后排入市政的污水管线。
4、加强对现场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管理,对存放油品和化学品的库房进行防渗漏处理,采取有效措施,在储存和使用中,防止油料跑、冒、滴、漏污染水体。
四、防止施工噪音污染
1、现场混凝土振捣采用低噪音混凝土振捣棒,振捣混凝土时,不得振钢筋和钢模板,并做到快插慢拔。
2、严格控制强噪声作业,对混凝土输送泵、电锯等强噪音设备,以隔音棚遮挡,实现降噪。
3、模板、脚手架在支设、拆除和搬运时,必须轻拿轻放,上下、左右有人传递。
4、使用电锯切割时,应及时在锯片上刷油,且送料速度不能过快。
5、使用电锤开洞、凿眼时,应使用合格的电锤,及时在钻头上注油或水。
6、加强环保意识的宣传。采用有力措施控制人为的施工噪声,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噪音扰民。
7、塔吊指挥使用对讲机来取代起重工的吹哨声,消除此项噪音污染。
8、木工棚及高噪音设备实行封闭式隔音处理。
五、废弃物管理
1、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废弃物临时贮存场地,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对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的废弃物必须单独贮存、设置安全防范措施且有醒目标识。
2、废弃物的运输确保不散撒、不混放,送到政府批准的单位或场所进行处理、消纳。
3、对可回收的废弃物做到再回收利用。
六、材料设备的管理
1、对现场堆场进行统一规划,对不同的进场材料设备进行分类合理堆放和储存,并挂牌标明标示,重要设备材料利用专门的围栏和库房储存,并设专人管理。
3、对废料、旧料做到每日清理回收。
4、使用计算机数据库技术对现场设备材料进行统一编码和管理。
七、环保节能型材料设备的选择
以建设方和建设方代表为主导,在材料设备选型方面,遵从以下原则:
1、满足设计要求
2、满足规范要求
3、满足质量和建筑物所特有的使用功能要求
4、满足环保、节能要求,具有良好的使用寿命,便于今后建筑物的维护和管理,达到降低建筑物维护管理费用和建筑物运营费用的目的。
八、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措施
本工程属于一类民用建筑,必须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的要求,严格做好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工作,否则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将不能投入使用。
1、土壤中氡浓度控制
本工程设计图纸中未显示出该工程需采取防氡工程措施,则土方回填时尽可能多的用原土回填,若不得不采用异地土,必须进行镭-226、钍-232、钾-40的比活度测定,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2、材料选择
本工程施工必须采用a类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
本工程需重点控制的材料则主要为混凝土、隔墙、装修用砂、石(豆石)、水泥、石材、板材、涂料等建筑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量应符合下表规定:
测定项目
限量
内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外照射指数
小于等于1.0
上述材料进场时,必须具有放射性指标检测报告并符合规范要求,同时现场还要取样复验,否则不得使用。
另外,内墙面和顶棚涂料必须有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游离甲醛含量检测报告并取样复验,不合格严禁使用。
严禁在工程室内用有机溶剂清洗施工用具。
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结果应符合下表要求:
污染物
一类建筑工程
氡(bq/m)
小于等于200
游离甲醛(mg/ m)
小于等于0.08
苯(mg/ m)
小于等于0.09
氨(mg/ m)
小于等于0.2
tvoc(mg/ m)
小于等于0.5
九、其他措施
1、对易燃、易爆、油品和化学品的采购、运输、贮存、发放和使用后对废弃物的处理制定专项措施,并设置专人管理。
2、对施工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养,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避免噪音、泄漏和废油、废弃物造成的污染,杜绝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
3、生活垃圾与施工垃圾分开,并及时组织清运。
4、施工作业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外逗留、休息,人员用餐必须在施工现场围墙以内。
5、对水资源应合理再利用,如将沉淀后抽出的浅层水用于冲洗车辆、降尘和冲洗地面。
6、项目经理部配置粉尘、噪声等测试器具,对场界噪声、现场扬尘等进行监测,并委托环保部门定期对包括污水排放在内的各项环保指标进行测试。项目经理部对环保指标超标的项目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7篇 事故隐患职业危害环境因素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有效的预防监控,建立应急预案,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项目部要加强“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监控”的组织领导,将该工作列入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之中,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明确专人负责。
第三条根据水利工程施工特点,本公司范围内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确定依据如下:
1、有人员高处坠落危险的场所;
2、有触电伤害危险的场所;
3、有物体打击伤害危险的场所;
4、有机械伤害危险的场所;
5、有坍塌伤害危险的场所;
6、有起重伤害危险的场所;
7、有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8、有爆炸、易燃、易发生火灾危险的场所;
9、有水上淹溺伤害危险的场所;
10、有灼烫、中毒、爆破伤害危险的场所;
11、存在粉尘、噪音、低温、高温、辐射危害危险的场所;
12、其他易致人伤害,发生事故频率较高的场所。
第四条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控制等级划分,主要根据作业点发生事故的概率及可能发生后果来确定,具体根据风险评价指数确定a、b、c三个等级。
1、分公司、项目部直接控制a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5,是不可接受的危险,易发生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发生事故的概率很高或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影响分公司、项目部全面生产。
2、专业施工队负责控制b级,风险评价指数为6-9,是不希望有的危险,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大,易发生多人伤害,多为重伤,偶有死亡,财产损失较大或易造成慢性中毒。
3、作业班组负责控制c级,风险评价指数为10~17,是有控制的接受,发生事故的概率较小,伤害程度较轻,财产损失较小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
第五条各单位、项目部通过评估,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环境因素要制订管理方案或运行控制管理制度,对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统一设置标志牌,标明监控点名称、危险等级、易发生事故的种类、预防措施、控制要求、紧急处理预案、责任人、检查周期,并根据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监控级别分别登记建档,并实行月报制度,于次月5日前将危险监控点和汇总表上报公司工程部。
第六条各单位、项目部对监控点要实行目标管理,落实监控责任制,奖惩兑现。当通过技术、工艺等措施整改后,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作业点危险性消除或危险程度降低,应由原单位(项目部)评估小组进行验收和重新评估确认,撤销监控点或降低监控级别,并在月报表中及时反映随着生产进程和阶段性完工等因素的改变,监控点的动态变化情况。
第七条公司工程部负责对实施本办法的督查和指导工作。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8篇 信息技术设备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适应公司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公司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公司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订。
第三条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员工应根据公司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公司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完成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公司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或影响公司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公司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公司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公司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公司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和敏感部门办公区域。
第七条安全区域的划分与管理参见《物理安全区域管理细则》。
第八条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公司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公司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公司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九条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公司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公司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公司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公司工作人员调离公司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公司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十条交接区安全
(一)公司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公司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的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一条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公司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二条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三条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公司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四条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五条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六条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公司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七条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科技信息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办法
总 则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的制度。夯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基础,保障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预防和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我项目部在市场的竞争力。根据国家、总公司及集团公司、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结合我项目经理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管理机构
1.1项目经理部设安全领导小组,由党政和各职能部门主管组成。
1.2项目经理部设专职安全员1名;各施工单位配兼职安全员4人。专兼职安全员必须由工作责任心强、有施工现场工作经验并经过安全管理培训合格、持有有效资格证件的职员担任。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2.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组织全体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2)统一组织协调贯彻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帮助和推动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计划性,把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纳入计划轨道。
(3)掌握项目经理部的安全动态,积极组织新的协调和平衡,提高安全管理体系的功能。
(4)每月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按“三定”(定措施、定时间、定责任人)的原则,主持制定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
(5)项目经理部组织安全生产教育,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有关人员调查处理事故,定期组织分析全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情况,拟定改进措施并督促执行。
(6)项目经理部组织落实安全生产的考核及奖罚工作,及时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经验,不断提高安全工作水平。
2.2项目经理的安全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必须对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安全作为生产的永恒主题。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和规章制度。
(3)严格履行工程项目承包经济合同,认真制定本工程项目经理部安全管理标准、方针、目标和安全规划,合理配置人力、物资、机具、资金的安全生产要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提高现场安全系数。
(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施工生产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讲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5)充分发挥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的作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制定和组织对事故隐患的整治,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经费,改善劳动条件和环境。
(6)依据本项目工程任务特点,科学编制施工方案,正确处理安全与速度,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坚持把安全工作贯穿于施工安全全过程,把安全生产摆在首要位置抓紧、抓好、抓实。
(7)负责组织本工程项目经理部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发动群众,实行全员、全面、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尊重群众的主人翁地位。
(8)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各类事故和隐患整治,对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刑事责任。
2.3书记(副书记)的安全职责
(1)积极协助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积极支持和指导职能部门和安监人员的工作。
(2)负责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在安全生产中的骨干作用,解决职工思想问题,消除后顾之忧,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3)组织广大党、团员在施工现场开展“党、团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安全监督岗”、“共青团员安全监督岗”活动,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
(4)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宣传工作,对因政治思想工作没跟上、解决矛盾不及时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和本项目内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4总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1)在项目经理、支部书记的领导下,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制定和审核本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技术保防措施的落实,对本项目部安全生产负责全面技术指导责任。
(2)参加编制审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3)指导安全技术教育,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四新”技术,处理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问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整改提出技术措施和技术方案。
(4)组织并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危及职工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有权停止施工,确保安全生产。
(5)参加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组织技术人员查清事故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对因技术原因造成的工事故,承担技术上的领导责任。
2.5安全监察长职责
(1)在项目部主管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当好项目经理部的领导组织推动安全生产的助手。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的具体指导。
(2)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制定、审查、修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督促全体职工严格执行。
(3)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和安全技术知识考核,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主要提出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
(4)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或专项安全检查,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有效解决措施,并按时落实实施。
(5)参加项目部组织的事故调查处理,对事故发生的原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的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并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时提交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
(6)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对各种违章作业及时进行制止,遇有不听劝阻者,有权先停止其作业,并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
(7)督促检查全体职工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积极协助项目经理部领导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8)以身作则,用自己的模范行为带动全体职工自觉地做好安全生产。
2. 6 施工技术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及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
(2)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计划时,必须同时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督促贯彻落实.
(3) 对重点工程和技术复杂的新、难、重项目;不良气候条件和危险性大的施工项目,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措施,进行技术交流,并检查执行情况.
(4) 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施工生产过程中的施工工艺、机具设备、安全防和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协助提出解决办法,随时发现影响安全的因素予以排除,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5) 合同安全部门研究安全技术革新项目及安全合理化建设中的有关技术问题,进行革新项目,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不留后患.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安全情况处理和事故调查处理,对存在问题提出预防措施.
(7) 各级调度应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通知,文件下放安全施工生产动态及时向上级汇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指示和措施.
2. 7 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程及上级的指示,落实本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根据“三同时”原则组织施工生产计划。
(2)在编制下达年、季、月施工计划时应有安全生产的指标和措施要求,按规定标准编制劳动经费计划,安排工程进度时,应考虑完成有关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人工、材料等。
(3)安排工程项目计划时,应同时安排防治尘毒、噪音及安全设施项目,编制工程项目计划,执行“三同时”规定,并由安全部门予以监督检查。
(4)负责将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计划,将安全专项内容列入施工组织设计一项重要内容。
2.8机械设备和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定标准和集团公司、公司的各种安全规章制度。
(2)负责制定和实施机械、电器设备、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定期检查等制度,保证其处于安全状态;各种设备的安全装置齐全有效。
(3)对购置新设备时应对附有必要安全装置的设备优先选购,对无安全装置的设备购后立即配齐,自制式自行改造过的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定,并在投产前编制设备操作规程。
(4)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经考试后持操作证上岗。
(5)负责制定机械设备、机动车辆的防冻、防火措施,负责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因设备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2.9物资部门安全职责
(1)采购供应的施工生产及安全技术措施所需要的设备、材料、物品、必须符合建设要求,达到安全标准,不得随意降低等级。
(2)保证并优先供应已批准的企业年度计划项目所需材料,并做到保质保量。
(3)严格执行对易燃易爆和有毒或腐蚀性物质的请领、运输、储存、发放等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手续,确保安全。
(4)按劳动保护政策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做好申请、采购、保管工作、保证按质按量及时供应。
3.0操作岗位安全职责
(1)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教育活动,刻苦学习安全理论,学习安全技术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施工能力。
(2)自觉遵守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项目经理部安全监察长的领导其他人员的劝告,及时纠正违章现象,同时有责任劝阻和制止共同作业者的错误操作。
(3)积极参加群众性安全管理活动和技术活动,对企业所有使用的设备进行改造,装备先进的装置,确保劳动生产的安全。
(4)抵制不符合安全规定的上级指示,并有权越级向上级安全质量监察部反映情况。
(5)发生事故后立即进行抢救,积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上级,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和事故调查组反映事故发生的前后情况。
第三章 安全目标
3.1坚决杜绝职工重大伤亡事故,年职工重伤率在0.5‰以下,年职工负伤率控制在5‰以下;杜绝职工因工死亡事故。
3.2消灭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3.3加强对外部劳务队伍的安全监察和管理,严防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因工死亡事故的发生。
3.4加强对职业危害的管理,职业病的发生率为0。
3.5按公司规定,把安全生产目标逐级分解,横向各职能部门(人员),纵向各队(职工),并同经济承包责任制和职工的工资分配及评先相结合,年终认真总结评比,按规定的评比奖罚制度予以兑现。
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4.1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件上岗。
(2) 编制安全保证计划,制定施工现场安全、劳动保护、文明施工和环保措施。
(3) 创造一个安全、文明的施工环境,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4) 应改善施工环境,对危险物品、危险源影响安全生产的重要作业和薄弱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预防事故的发生。
(5) 对安全保证计划中确定的危险部位和过程,落实监控人员,确定监控措施实施重要监控。
4.2参加施工的人员,应熟知并遵守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3施工场所的各种机具和劳动保护用品,应定期进行检查,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的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4.4操作人员在工作中不得擅离岗位,不得操作与操作证件不相符合的机械,不得将机械交给无本机械有效操作证件的人员操作。
4.5石方爆破作业以及爆破器材的管理、运输、检验和销毁等工作,应严格按国家现行的《爆破安全规程》执行。
4.6桥涵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上下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牌。
4.7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戴安全帽,严禁赤脚,穿拖鞋;高处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带。
4.8施工现场的各种电器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工地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位置、杆高及杆型应按设计图施工;低压动力线路不得使用裸线。架空线与地面、水面、建筑物、机具设备、公路等,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9工地内的变配电设备应有完善的保护装置,安装在室外的变配电装置,均应设有遮栏。
4.10露天设置的所有闸刀开关、漏电保护器应设在木箱内,并设遮雨棚,必须加锁。
4.11在高陡的工作面上挖掘夹有石块的土方时,应将较大的石块和杂物除掉。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
4.12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做文明生产、文明施工。
4.13桥梁及预制构件的运输和安装:
(1) 梁、板的运输及安装应制定出相应的方案,并建立统一的指挥系统,各岗位作业人员要精心工作,听从指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大型预制构件、平板车运输时,除在横向加斜撑防倾覆外,平板车上的搁置点必须设有转盘。
(3) 运输超高、超宽、超长构件时,牵引应悬挂安全标志,应有专人照看,并配备适当工具,保证在有障碍物情况下安全通过。
第五章 安全管理
5.1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和奖罚实施细则,开展“安全风险抵制金”和“安全承包责任制”等有效方式,对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班组和个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5.2奖励
(1)各队年内未发生因工重伤及以上事故;汽车无等级以上事故;无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外部人员重伤及以上事故;队年累计事故经济损失不超过1000元,发给各队人均奖金50元。
(2) 汽车司机(含小车、非施工用车司机)实行单车计奖,每安全行车,发给司机奖金300元。
(3) 在预防各类突发性事故过程中做出贡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元。
5.3处罚
(1) 凡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原因造成轻伤及以下事故的,给予当事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5%,罚款直到1000元为止。
(2) 车辆、机械进出场或车场内发生碰撞,给予当事者50~100元罚款。
(3) 凡下列情况造成事故的,给司机、机械手处直接经济损失的100%罚款,直到2000元为止。
a.酒后开车者;
b.未经领导批准出车办私事者;
c.将车或机械交给非驾驶人员操作者;
d.未经主管领导批准,又无特殊情况,定车司机、机械手将车或机械交给非定车司机、机械手驾驶者。
(4)凡上述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或大及以上经济损失事故,报上级按有关规定处理。
5.4 安全领导小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及处罚与项目经理部全面安全生产情况挂钩,并根据项目经理部的管理细则、奖罚办法及集团公司项目部经理部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或处罚。
第六章 事故报告及处理
6.1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公司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
6.2职工(含外部劳务队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部领导,并按规定逐级上报,按照职权划分组成事故调查组成配合上级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防范措施建议,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七章 附则
7.1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经理部及所属各单位。
7.2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保护员工健康,保护环境,减少作业过程中健康、安全、环境事故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执行承包商安全和健康计划》(sy/t6459)、《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准入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以下简称承包商)是指在分公司范围内承担物探、钻井、固井、录井、测井、试油、井下作业、装置设备维修检修、油气田建设、管道建设、基地建设等工程技术服务的勘察、施工、检测、监理单位或组织。
分公司实施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专业类别详见本规定附录1。
第三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健康安全环境(以下简称hse)管理资格准入制度,并定期对承包商的hse业绩状况进行评审。建设单位应通过招投标优先选择专业技术过硬、hse业绩良好的承包商。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承包商hse管理包括对承包商的资质办证审查、年度审查及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hse监督、考核、协调等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五条 承包商hse管理实行分公司和分公司二级单位的两级管理,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
单项工程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建筑工程、建筑维修、装修装饰、公路维修、护坡堡坎等建筑及土石方工程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项目所属单位负责。其余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hse准入管理由分公司负责。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进入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市场相关承包商hse行为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七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承包商hse管理的归口管理机构,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符合分公司实际的承包商hse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指导其实施;
(二)负责分公司职责管理范围内承包商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分公司所属各单位hse准入培训、审查和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负责承包商hse准入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hse准入审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承包商hse准入证》(以下简称《hse准入证》)的办理、业绩考核与评价等;
(四) 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八条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本单位承包商的hse管理工作,其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 负责二级单位职责管理范围内工程技术服务单位的hse准入培训、准入审查和考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分公司授权的有关承包商hse准入办理和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健全承包商hse准入培训、资质审查与业绩考核档案。
第九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协助质量安全环保处对承包商hse表现实施管理,参加承包商hse准入培训、监督检查、现场处罚,提出考核、年审意见等。
第十条 分公司所属各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部具体负责本单位相关承包商的hse监督检查与考核管理工作;分公司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hse职责,对承包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hse准入申报与办理
第十一条 承包商办理《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市场准入证》(以下简称《市场准入证》)前,应到质量安全环保处申请办理《hse准入证》,《hse准入证》是承包商进入分公司市场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二条 承包商的hse准入方式与市场准入方式相同,实行年度准入和一事一准入。
“hse年度准入”是指由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审查合格及审批同意后,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年度《hse准入证》的准入方式。持年度《hse准入证》的承包商方可办理年度《市场准入证》。
“hse一事一准入”,即按项目准入。是指对确需在已年度准入承包商外选择有关专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或已准入承包商在数量、资质等方面无法满足项目需要的,由相应的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自愿提出hse准入申请,经项目执行单位初审并推荐,报分公司审查合格并审批同意后,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签发一次性《hse准入证》,仅限于其参加该项目竞标或实施的准入方式。
第十三条 承包商办理《hse准入证》程序:
(一)承包商提出书面hse准入申请;
(二)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领相关hse准入资料;
(三)按要求如实填写和呈报相关hse准入资料;
(四)参加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部门)组织的hse准入培训;
(五) 分公司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对收到的准入资料进行评审;
(六)经hse审查合格的承包商,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或项目管理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发“hse准入证”。
第十四条 拟向分公司申请hse准入的承包商可根据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种渠道提出准入申请:
(一)直接向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提出申请;
(二)由分公司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推荐;
(三)由所属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推荐,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四)由所属单位相关专业、职能部门向其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推荐,由所属单位向分公司申报。
第十五条 拟申报《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具备下列hse生产管理基本条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环保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hse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三)依法取得所承揽工程项目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四)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五)具有质量管理体系、hse管理体系或其它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证明;
(六)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七)生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较有针对性,应急组织机构健全,应急装备齐全;
(八)具备相关工程技术服务的相关安全环保施工机具、防护设备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器具;
(九)具备风险评价能力,能正确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和环境因素,并采取风险削减和环境污染减轻措施。
(十)近三年工程技术服务的质量、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业绩良好;
(十一)为从业人员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十二)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hse准入证》的承包商应填写分公司统一制作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并提交下列书面及影印资料:
(一)本规定第十九条相关文件、资料;
(二) hse准入申请书;
(三) hse承诺;
(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五)有效的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它相关资质证书;
(六)按规定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并提供;
(七)企业hse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或其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八)有效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hse管理人员的资格(资质)证书,特殊工种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九)员工hse教育培训制度与培训记录;
(十)近三年的工程技术服务hse业绩证明资料(包括已签订的hse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及用户反馈意见等);
(十一)承包商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提供油气勘探开发、生产装置检维修以及压力管道、设备安装维修服务的承包商应建立hse管理体系,并将其作为办理“hse准入证”的重要参考条件。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中涉及资格、资质、许可、认证及资信等证书性文件资料的,承包商必须提供有效原件,经核验后退还。
第十九条 对申报资料所反映的资质等级、技术能力、安全技术装备和hse业绩等不清的,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和认证。
第二十条 对资质、hse业绩等初审合格的承包商,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组织其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部门负责人参加分公司或所属单位组织的hse准入培训,对培训考核合格的承包商,颁发《hse培训合格证》。未参加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承包商,不能颁发《hse准入证》。承包商培训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培训管理暂行办法》(西南司质[2008]157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对承包商提交的hse准入资料进行审查和确认,经审查合格的《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hse准入申请表》(见附录2)才报分公司或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hse准入资料经审查批准的承包商,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制作并签发相应的《hse准入证》。批准准入承包商的申报资料由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归档备查。
第四章 hse准入证管理
第二十三条 《hse准入证》必须加盖质量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章,该证具有唯一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二十四条 承包商基本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若遗失《hse准入证》的,应在30日内到质量安全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审查hse年度准入资料,并办理年度《hse准入证》;每月下旬审查hse一事一准入资料,并办理一事一准入《hse准入证》。无特殊情况其余时间不予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分公司对年度《hse准入证》实行年度一检和三年一换。年度准入承包商在参加年检时必须提交经建设单位签署考评意见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hse准入证》中附表、附录2中表十)。分公司每年6~9月开始年检,超过规定时间期限未办理年检或换证手续的,其年度《hse准入证》自行失效。
第五章 hse过程监管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实施的承包商,应深入施工作业现场,调查录取资料,认真编制hse应急措施或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方与承包商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服务项目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未签订安全生产合同书的工程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安全生产合同文本参照分公司安全生产合同范本,至少明确以下几点:
(一)项目适用的健康、安全、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建设方的规定;
(二)项目相关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因素;
(三)工程技术服务hse作业计划书;
(四)健康、安全、环境责任、权力和义务;
(五)健康、安全、环境费用。
第二十九条 作业场所风险较高、变更频繁、项目较大的工程项目应编制hse作业计划书,hse作业计划书主要内容应参照《石油工业工程技术服务承包商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基本要求》(sy/t6606)、《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q/sy1002)标准执行。承包商编制完成hse作业计划书后,应提交建设单位审查。
第三十条 承包商申请开工验收,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hse作业计划书获得建设方批准;
(二)员工熟悉hse作业计划书中与其相关的要求和内容;
(三)完成了对岗位员工的hse培训;
(四)相关人员清楚各自岗位的健康、安全、环境风险,以及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
(五)现场相关人员熟悉事故应急预案并有演练计划;
(六)健康、安全、环境设备设施的配置、安装和完整性符合要求;
(七)现场hse监督人员配备到位,健康、安全、环境监督职责明确;
(八)按相关规定办理了作业许可证及特种作业票。
第三十一条 承包商进入封闭化管理的生产作业场所前,必须携带相关资质证件和《hse准入证》到基层生产管理单位办理现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厂安全教育;进入生产作业场所时,应主动出示“临时出入证”,并接受入场安全须知教育。“临时出入证”只限工程项目相关的作业场所使用,有效期与施工期限同步。
第三十二条 开工验收合格后,承包商应邀请项目相关方召开施工准备交底会议,明确健康、安全、环境承诺、目标和方针,介绍重大健康、安全、环境风险和消除、削减与控制措施,提出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程序和信息交流渠道,布置具体的健康、安全、环境工作要求。
第三十三条 承包商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hse作业计划书的内容,落实各项措施,并做到:
(一)遵守建设单位和作业场所的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规定;
(二)作业过程中hse文件的有效运行;
(三)现场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责人、安全联系人、特种作业安全监护人到位;
(四)定期组织健康、安全、环境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
(五)对项目中的不符合项应采取纠正、改进措施;
(六)作业过程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程序实施变更管理;
(七)做好健康、安全、环境监测和记录;
(八)安全、消防器材及劳动防护用品齐全到位,施工机具、临时用电、临时设施符合规范;
(九)施工现场整洁有序,道路畅通,固体废弃物集中妥善处理,废水清污分流,施工噪声控制符合当地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区域安全警示标志明显,做到文明施工;
(十)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并立即报告生产建设单位,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编制hse总结报告,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作业计划书完成情况;
(二)作业过程的监测结果;
(三)作业过程各方的监督意见记录;
(四)变更、不符合项改进结果;
(五)审核与评审结果;
(六)需要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管理和评价,并向本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及时通报承包商hse信息。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量安全环保部门有权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承包商的违章、违法行为给予纠正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建立《承包商hse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附录2中表九、表十),记录内容应包括采取的健康、安全、环境保护措施情况、出现问题和事故隐患的解决情况、违章处罚、事故记录、排污申报等。
第三十八条 各级hse监督应深入现场,按照国家法规、标准及集团公司、分公司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监督检查承包商执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规章制度情况,采取的安全消防设施、气体防护设备、劳动保护用品及其它安全防护措施的到位情况,污染控制情况,以及落实安全生产合同、hse作业计划书等情况。
第三十九条 监督检查发现承包商有下列情况和行为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一)对存在一般安全环保隐患,现场应责令整改或限期整改;
(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施工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工整改;
(三)对一般“三违”行为,责令纠正或批评警告;
(四)对严重“三违”行为,责令停工整改或停工整顿,并在分公司位范围内通报批评;
(五)对安全管理混乱、违章施工导致事故、重大经济损失的,以及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造成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承包商,给予吊销“hse准入证”处罚。
第六章 hse业绩考核与评价
第四十条 分公司对承包商实行动态监管和hse业绩考核,各承包商应在项目结束后及时将本单位《hse准入证》呈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环境表现做出评价,并如实填写承包商《hse准入证》中的《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应加盖考评单位或部门公章。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门应建立承包商hse业绩考评档案,每年12月向质量安全环保处报送当年《承包商hse业绩综合考评表》(见附录3)。
第四十一条 承包商hse业绩考核的指标包括健康安全环保法规、标准、制度遵守情况,健康、安全、环境组织机构建立、员工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情况,作业方案、安全合同履行情况,安全措施、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应急演练落实情况,安全设备、作业现场管理、施工质量等情况。考核、评价的依据由建设单位、质量安全环保与技术监督研究院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工程(项目)hse业绩考评表》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承包商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为:合格、通报批评、警告、暂停hse准入、核减hse准入范围、取消hse准入资格。
对全年hse业绩、hse表现未达到本规定或合同约定、设计要求的承包商应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七章 其它规定
第四十三条 承包商不得购买、使用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原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器材、安全检测仪等。
第四十四条 承包商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肢解分包、违法分包。对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原则上应在分公司已准入承包商中选择分包商。分包商的资质、能力应在其承包业务范围内。
第四十五条 各级项目管理部门或机构应加强对承包商的hse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允许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承包商商超越资质或资格承揽分公司工程项目。
第四十六条 依照本规定应履行hse准入管理职责的单位和部门,未履行应尽职责,造成事故、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建设单位生产作业区域内发生的承包商事故处理或责任追究,按集团公司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所属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承包商hse考核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切实保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等工程。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基坑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米(含5米)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报告书制定安全监测方案,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周边环境的安全监测。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制订安全监测方案的,属于安全措施不到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通过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评价。
第四条 安全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涉及周边环境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要求,是否影响周边环境安全;
(二)工程施工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影响;
(三)施工方法对周边建筑物、地下管线、市政道路等公用设施的影响;
(四)桩基施工、深基坑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选址是否合理,且应符合城市环境要求;
(六)施工现场脚手架、高支模、塔吊、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有害气体等重大危险源对周边建(构)筑物、电缆、通讯、居民、行人、道路、车辆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的影响;
(七)施工中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程度;
(八)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源情况。
第五条 安全评估工作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单位应积极配合,并根据评估结果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测、监控。
第六条 安全评估机构应具有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并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评估人员应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七条 安全评估人员必须依据现场周边环境状况、各种地下管线资料、勘察报告及有关设计文件和国家的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做出安全评估结论和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八条 安全监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开工前应对周边环境进行调查、拍照和记录。同时,应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照有关规范及监测方案要求作好基坑以及周边环境的全过程监测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监测数据与分析报告并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勘察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规定,为地下暗挖工程和深基坑支护设计提供各项参数和技术指标,并对所提交的勘察报告负责。地下暗挖工程、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单位要严格按设计程序和规定提交支护设计文件,且须经专家评审、施工图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并对方案的安全可靠性承担设计责任。
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特点,认真编写监理实施细则和旁站方案,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全过程安全、质量监理,及时掌握监测数据,切实把好现场施工安全质量关。
第九条 安全评估报告书和安全监测方案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经专家论证评审报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为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及时组织环境评价、风险评估和危险源辨识,落实开发条件论证、规划会审、扩初审查、施工图审查等各项与施工现场环境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通过安全评估以后提出的措施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施工单位或专业单位实施,费用按规定另行计算,严禁要求或暗示施工企业降低安全防护标准,严禁强令施工企业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冒险施工,严禁压缩合理造价、合理工期。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负责对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现场实际执行情况负监理责任。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责任单位不按照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执行的,监理单位应予以制止,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责任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对相关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的落实负责。开工前施工单位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进行全面技术交底,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及安全监管人员应对防护方案的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因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原因,使安全评估结论和安全监测方案得不到落实,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开工,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部门要求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情况和安全监测方案以及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进行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等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未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作安全评估、安全监测或安全评估、监测情况和制定相应措施与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将视为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本地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专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强化施工管理和安全技能培训,不断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特别是企业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安全评估机构、监测机构的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人员应经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本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安全评估方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因未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或因安全评估和安全监测措施不落实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破坏或事故的,应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停工、罚款、停业整顿、降级、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和暂停、吊销个人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
第12篇 工程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
1.1 总则
1.1.1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保障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国家和投资者的财产免遭损失,规范风电公司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1.1.2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
1.1.3 风电公司和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把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理念,不断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规范职工安全行为,在确保参建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工程建设。
1.1.4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认真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各级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推行逐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及安全目标公开承诺制度,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下简称“五同时”)。
1.1.5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应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单位情况的规章制度。集团公司鼓励企业采用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gb/t28001-2001)和环境管理体系标准(gbt24001-1996),使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
1.1.6 风电公司以及其他各参建单位在现场的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工作范围内对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负责。并接受安全和环境监督部门的监督。
1.1.7 风电公司工程建设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风电公司工程管理部是工程建设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1.2 安全管理目标
1.2.1 风电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是:争创集团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杜绝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确保不发生以下七种事故:
--不发生人身重伤或死亡事故;
--不发生一般设备机械损坏事故或重大机械事故;
--不发生质量事故;
--不发生火灾事故;
--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水淹厂房事故;
--现场不发生交通事故;
--现场不发生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1.3 安全管理责任制
1.3.1 风电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有全面的监督、管理责任。
1.3.2 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确保监理工作以及被监理方的作业活动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法律、法规。
1.3.3 施工(调试)承包商在现场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对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和本办法有关条款的执行负全面责任。
1.4 安全管理职责
1.4.1 风电公司的职责:
1.4.1.1 制定建设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方针、目标、标准、组织机构和保证措施;
1.4.1.2 制定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1.4.1.3 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1.4 在组织招标时,负责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的规定,确保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商签订合同;
1.4.1.5 负责向承包商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要求的安全文明施工基础条件;
1.4.1.6 负责按规定向施工承包商提供现场安全措施补助费并监督使用;
1.4.1.7 负责向设计、施工承包商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电力、邮电通讯等地下管线及地质资料;
1.4.1.8 负责组建工程项目安全委员会,设置安生部和专职的安全工程师;
1.4.1.9 参加工程建设人身死亡事故和其他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1.10 对承包商在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上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或安监机构负责人提出撤换要求;
1.4.1.11 监督承包商认真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
1.4.1.12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工作“三同时”。
1.4.2 项目安生部的职责:
1.4.2.1 监督检查各承包商执行安全委员会决议的情况;
1.4.2.2 对重大的安全文明施工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3 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有关安全方面的审查工作;
1.4.2.4 进行安全文明施工监督检查,协调解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防火、交通、机械安全管理以及环境卫生、生活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4.2.5 建立现场各单位安生部之间信息网络联系制度,组织安全网络活动。保证工作协调与配合;
1.4.2.6 组织现场安全宣传教育和竞赛评比工作,负责组织和监督承包商落实有关安全标志、设施及职业防护用品、用具的计划、购置工作;
1.4.2.7 提出对各承包商安全考核与奖惩意见,交安全委员会决定;
1.4.2.8 负责建立工程建设事故报告制度和安全档案,进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1.4.2.9 完成安全委员会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1.4.3 监理单位的职责:
1.4.3.1 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制度及运行机制;
1.4.3.2 在“监理大纲”、“监理规划”中,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工作程序,并在风电公司批准后编制“监理细则”;
1.4.3.3 审查施工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总平面布置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1.4.3.4 监督检查施工承包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5 审查施工承包商大、中型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安装(拆除)资质证、操作许可证,监督检查施工机械安装、拆除、使用和维修过程中的安全技术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4.3.6 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体系履行安全职责的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解决;
1.4.3.7 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程序;审批单位工程开工报告;
1.4.3.8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1.4.3.9 协调解决各施工承包商交叉作业和工序交接中存在的影响安全文明施工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跟踪控制;
1.4.3.10 严格控制土建交付安装、安装交付调试以及整套启动、移交生产所具备的安全文明施工条件;
1.4.3.11 协助风电公司组织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1.4.3.12 参加人身重伤以上事故和重大机械设备、火灾事故以及重大厂区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4.4 施工(调试)承包商的职责:
1.4.4.1 全面贯彻风电公司发布的工程建设安全方针、目标、标准和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现场的管理和施工;
1.4.4.2 制定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划和措施,制定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并按风电公司规定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目录,编制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
1.4.4.3 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
1.4.4.4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
1.4.4.5 向风电公司提供现场“总平面规划图”和总平面的管理措施,说明危险物品的保管、存放和使用中的安全防护措施;
1.4.4.6 按照风电公司要求,对不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时予以撤换;
1.4.4.7 对施工中连续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的分承包商,施工承包商必须将其予以辞退,并应在承发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1.4.4.8 承担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责任。
1.5 安全监督与考核
1.5.1 风电公司内部实行安全监督和考核制度。集团公司对风电公司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风电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和考核
1.5.2 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安全监督人员行使安全监督职能。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业务上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的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监督机构的审查。
1.6 项目安全管理
1.6.1 风电公司和监理、施工承包商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的原则,并各自承担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和相应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责任。
1.6.2 风电公司、监理、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关系以及认定事故责任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
--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
--本规定所明确的职责范围与工作要求;
--双方签订的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条款内容;
--参加工程建设的所有单位,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的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总承包商行使风电公司委托的职权,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总承包商的监督管理;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对安全事故负主要连带管理责任,风电公司负次要连带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管理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的,现场发生事故应负连带管理责任;
--因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行业有关建筑安装工程设计安全标准、规范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设计单位的直接责任;
--因风电公司、承包商未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规定以及本规定的要求或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员工冒险作业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应追究风电公司、承包商的直接责任;
--施工现场安全主要由施工承包商负责,因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事故的,由承包商承担直接责任。
1.6.3 建设项目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实行与经济挂钩的管理办法,由风电公司依据《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考核和奖惩,并严格执行。
--风电公司在与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根据其承包工程量的大小,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预留比例亦适用于承包商与分承包商之间构成承发包关系时应预留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里程碑计划要求,按年度预留、考核及奖惩兑现;
--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其他重大、特大事故,应按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或按风电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中有关事故罚款数额的规定,扣罚事故责任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保证金。
1.6.4 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
1.6.5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由风电公司行政正职担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施工承包商的现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委员会其他成员由风电公司有关负责人、承包商及其他相关方面的现场主要负责人参加。
1.6.6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的基本工作:
--贯彻上级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的指示,决定工程建设中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重大措施;
--通过并发布现场各承包商必须遵守的统一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工作规定;
--决定工程中重大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解决议案;
--协调承包商之间涉及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的关系。
1.6.7 项目安全委员会下设安监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安监办公室人员原则上由风电公司的专职安监人员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程师组成。
1.6.8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应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规划。明确安全(环境)方针、文明施工目标、施工生产、生活设施标准,以及安全设施标准,划分安全文明施工责任区域;
--根据有关规定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划,制定工程建设年度安全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
--根据工程项目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制定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加以实施;
--在设计、监理和施工招标过程中,落实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
--监督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总承包商、施工承包商根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制,并认真贯彻执行;
--对未能认真执行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中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的条款造成不良后果的承包商,应按合同条款扣罚其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全。情况严重的,应中止承包合同或委托管理合同的执行;
1.6.9 对承包商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成立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领导和协调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整体工作。施工承包商的项目经理担任委员会主任,其他成员应由承包商主管施工的副职、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分承包商项目经理组成,现场施工安全委员会受项目安全委员会的领导;
--工程开工前必须向风电公司呈报承包商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管理工作程序,以及安全监督、安全保证组织体系和人员配置,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施工总承包商招用的分承包商必须具备承担电力建设工程的相应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
--施工总承包商应定期全面检查分承包商的安全和环境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施工承包商在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合同时,必须预留分承包商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安全文明施工的保证金。
1.6.10 对设计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设计单位应履行与技术设计有关的安全、职业健康和环境保护责任,根据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的要求,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安全文明施工提供技术、设计服务和支持;
--设计的文件应按工程安全标准设计,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施工人员的安全;
--对施工风险较大部位的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安全条件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现场总平面设计中,应考虑土石方堆放场地与避免水土流失措施;施工垃圾堆放场地与处理措施;以及其他“三废”(废物、废水、废气)、噪声、粉尘等排放、处理措施;使之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在工程防腐、保温等材料的选型设计中,应以不损害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为前提,尽可能应用符合国家、地方有关职业卫生与环境保护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1.6.11 对监理单位的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按照“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四控制的要求,依据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风电公司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安全监理职责,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工程安全监理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聘任2-3名安全监理工程师,从事专职安全监理工作。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经过专门培训、持证上岗;
--监理单位在编制“监理细则”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工作程序,并建立相关的程序文件,经风电公司批准后实施;
--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组织机构未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未批准前,监理单
位不得批准施工承包商承建项目的开工报告;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承包商、分承包商的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进行检查,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向风电公司通报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安全文明施工的建议和措施。
1.6.12 监理工程师的权力:
--有权制止与处罚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行为;
--有权仲裁承包商之间有关安全文明施工问题引起的纠纷;
--对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施工承包商,有权暂停拨付工程款或建议中止工程承包合同;
--有权建议撤换施工承包商的不合格人员;
--遇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问题,有权指令先行停工,后作研究处理;
--有权制止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的施工行为。
1.6.13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还应在各自不同的工作范围内使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满足以下要求:
--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考核标准》、《____有限公司安全文明施工设施、标识、标志规范》要求,在施工现场推广应用;
--风电公司应负责或委托一个承包商负责对现场安全保卫、道路交通实行统一管制,制定安全保卫管理办法和厂区道路交通管理办法,使现场的人员、车辆按规则出入;
--现场主要施工道路应是硅路面或泥结石路面;路面应平坦、宽畅,弯道符合规定,形成网络;交通安全标志和危险处所的防护装置应齐全、可靠;配备有洒水车压尘,减少现场环境污染;
--保持现场整洁,物料码放整齐,安全标志按国家标准着色、设置;
--施工承包商的办公区、生活区、施工区应分开设置,区划明确。临时搭建的工棚应美观、规范;
--现场医疗、急救,作业人员膳食、饮水供应,洗手、卫生间的设置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施工承包商必须服从风电公司、监理单位对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自觉接受整改要求,及时纠正违章,并全面遵守风电公司、承包商在承发包合同中及现场所规定的各项条款;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供的安全措施补助费及工程、机械、设备、人身保险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挪作它用;
--施工承包商对风电公司提出的撤换不合格人员的要求必须执行,并不得因此影响工作和合同的履行;
--凡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的工序或项目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或交付。
1.6.14 风电公司与监理单位、承包商,承包商与分承包商签订承发包或委托管理合同时,应将本章及第四、五章有关条款作为合同内容予以明确,并不得违反本办法。
1.7 环境保护
1.7.1 本办法中所称环境保护,是指电力建设工程项目作为一个污染源,针对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对环境(大气、水体、土地、野生动植物、矿藏、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乡村等自然因素的总体)造成的影响,应采取的组织和技术性环境保护措施,以满足国家、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1.7.2 参建单位各级领导必须从执法的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职工自觉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防止和尽量减少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的影响。
1.7.3 风电公司应执行电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技术部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根据施工过程中或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气体、污水、废渣、粉尘、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单独编制环境保护措施。
1.7.4 参建单位应将环境保护教育纳入教育培训计划。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时,应针对工程的实际,将环境保护的措施和要求,以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进行培训教育。
1.7.5 工程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采取绿化措施,改善生态环境。现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废料、垃圾筒和水冲式厕所,并有专人清扫,保持现场施工环境的卫生。
1.7.6 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集中处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1.7.7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生活用水,应按清、污分流方式,合理组织排放。污水应经处理达到标准后排放,并优先安排在施工现场的复用。工程施工期间挖、填、平整场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须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方案和施工时间段,严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施工弃渣、垃圾严禁倒入江河湖海,防止造成淤积妨碍行洪及造成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
1.7.8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及竣工后,应及时修整和恢复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尽可能采取绿化措施。
1.7.9 对违反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措施,以致造成环境破坏或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由参建单位现场技术或行政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对环境保护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1.8 教育培训
1.8.1 参建单位的安全教育培训,应实行逐级负责制。确保所有参建人员受到应有的安全工作规程、规定、制度和相应的安全与健康知识、安全素质和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
第四十二条 必须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使所有施工人员熟练掌握触电、中毒、外伤等现场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1.8.2 各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和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培训计划要突出重点,增强实用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负责督促和检查执行情况。
1.9 安全措施
1.9.1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参建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安全施工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或单位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编制、报送审批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编制的范围,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包括以改善劳动条件,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中毒为目的的一切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技术开发研制、试验所需的器材、设备、资料等;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经费来源应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参建单位应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经费的开支;由风电公司或承包商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安全措施补助费的使用方案,经项目安委会审查同意后,由安生部掌握使用;
--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应与施工计划同时下达,同步实施,各级安生部负责监督。
1.9.2 安全施工措施:
--工程项目的一切施工活动必须要有书面的作业指导书,作业指导书中必须要有专题安全施工措施,并在施工前对参加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交底并签字确认。无施工安全措施或进行未交底,严禁施工;
--施工承包商应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作业指导书编制/审批项目表和安全施工措施编制/审批项目表;
--风电公司和参建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编制、报送审批、交底和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并严格执行;
--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针对项目施工的特点指出危险点和重要控制环节与对策;
2.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
3.根据人员和机械(机具)配备,提出保证安全的措施;
4.针对工业卫生、环境条件,提出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标准;
5.提出出现危险及紧急情况时的针对性预防与应急措施。
--安全交底过程中,编制人员、施工人员均应参加,并按程序交底、记录、签证、认可。作业过程需变更措施和方案,必须经措施审批人同意,并有书面签证;
--对无安全施工措施或未经交底即施工和不认真执行措施或擅自更改措施的行为,一经检查发现,应对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对于同类施工项目的重复施工,如施工人员、方法、机械(机具)、环境等条件发生变化,应重新报批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并重新交底;
--监理单位应根据安全监理要求,提出需要监督、审查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及施工项目的清单,并明确监督检查方式,报风电公司批准。对监理单位要求审批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作业指导书及安全施工措施,施工承包商必须取得监理单位的批准后方可实施。
1.10 检查与评价
1.10.1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可分为一般性检查、阶段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和季节性检查等。风电公司、施工承包商及其上级主管单位除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定期的安全大检查:
--集团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基建安全互查和评价;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工程项目部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检查,以及其他各种检查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合并进行,但必须保证检查的质量和效果,防止走过场。
1.10.2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承包商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应分别使用“安全检查表”、“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检查考核标准”,每次检查对所检查的单位和工程给予定性和量化评价。定期安全检查,负责组织的单位行政领导应亲自主持或参加。
1.10.3 安全文明施工大检查的主要内容应以查领导、查管理、查隐患、查反事故措施为主,同时应将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生活卫生和文明施工纳入检查范围。
1.10.4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文明施工问题,应填写“安全隐患整改、文明施工整改通知单”送被检单位领导签收,限期整改。对因故不能立即整改的问题,应采取临时措施,并制订整改措施计划报上级批准,分阶段实施。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和施工承包商均应建立事故隐患的登记、整改、验证的程序。
1.11 例行会议
1.11.1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应每季召开一次安全工作例会,研究并协调解决现场安全、职业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安全工作目标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落实情况;制定阶段性安全工作计划并检查实施情况。定期召开的生产调度会上,应按照“五同时”的要求。研究、协调解决与布置安全工作。
1.11.2 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成员应参加安全工作例会。会议应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建设项目安全委员会应在工程开工前召开第一次会议,以后应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1.11.3 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
风电公司单位安生部和监理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由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安生部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网络专业例会,总结和布置安全监督管理专业工作;各施工承包商工程项目部安生部应每周召开一次由专业工地(队)专职安全员参加的安全网络例会,及时掌握和了解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动态,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11.4 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监督网络专业例会应有完整的记录,并立卷存档。
1.12 事故调查处理
1.12.1 对人身、机械、设备、火灾和交通事故的分类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2.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风电公司负责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之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重大特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特大交通事故,风电公司应立即用电话向集团公司报告,并在24小时内用书面向集团公司报告。
--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风电公司备案。
1.12.3 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12.4 施工承包商或风电公司对发生的事故,应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本办法有关奖惩的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有关事故的调查程序,应按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规定和《中国____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
1.12.5 人身事故统计范围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承包商,包括施工承包商的分包商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风电公司、监理单位、总承包商等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附表a'表中的工程施工平均总人数应包括现场所有单位人员的总和。
1.12.6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工程建设项目连续无死亡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从工程正式开工之日起至工程项目移交生产运行止,以一个工程为一个安全周期。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全口径统计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厂均中断工程的安全记录。
1.13 奖 惩
1.13.1 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物质奖励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奖品,精神奖励包括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安全事故的处罚在事故调查完成,事故责任划清后,按事故大小和性质,按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1.13.2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风电公司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参加有关评优评先进活动或获得其他荣誉称号的资格。
1.13.3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家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生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1.13.4 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重大事故的单位以及事故所在的工程现场风电公司单位领导,应在一个月内到集团公司专题汇报,实行“说清楚”制度。
1.13.5 事故月报、年报的报送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使用“附表a’’。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应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火灾事故报表”,使用“附表c',在发生火灾的次月10日前报出;
--集团公司直管单位(风电公司)报送集团公司的“电力建设工程项目机械、设备事故报表”,使用“附表d’’,在发生机械、设备事故的次月10日前报出。在施工现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按机械事故上报,在施工现场外发生的交通事故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1.13.6 对发生特大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规定处罚外,二年之内禁止在集团公司系统内参加招投标活动并承担工程施工;对监理单位二年内不得在集团公司系统参加工程监理招投标活动。对在工程项目发生死亡事故、重大机械设备事故及重大火灾事故的施工承包商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在参加集团公司系统招投标时应对其投标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1.13.7 对风电公司的安全奖惩按《____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和《____有限公司风电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考核办法》执行。
第13篇 信息科技物理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适应__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物理与环境安全管理的需要,保障我行生产和办公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管理办法依据《__农村商业银行信息安全管理策略》制定。
第三条 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及所辖分支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我行员工应根据我行运营需要对资产进行保护。我行的资产保护要求通过以下目标来实现:
(一)确保所有资产的物理和环境保护能得到我行的有效控制。
(二)减少擅自访问或损坏影响我行控制的资产的风险。
(三)防止我行控制的资产被人擅自删除或移动。
第五条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各项:
(一)我行的场地(机房、办公室)的信息处理设施周围设置实际安全隔离措施,如门禁系统等。
(二)我行的大楼入口安全防范措施。
(三)防护设备避免发生火、水、极端温度/湿度、灰尘和电产生的危害。
(四)设备维护。
(五)清理资产。
第三章 安全区域
第六条 我行的安全区域包括中心机房、档案室、终端设备存放室、网络设备存放室、领导办公室、公共办公区、来访接待区。
第七条 物理安全边界 所有进入我行安全区域的人员都需经过授权,我行员工之外的人员进入我行安全区域必须登记换取不同的授权卡或访客证才能进入(持有效证件,得到被访者允许)。
第八条 安全区域出入控制措施:
(一)物理控制措施
1、机房的门禁系统必须启用,任何人都必须刷卡后才可进入机房;
2、出入机房必须登记《机房出入登记表》,记录姓名、出入时间、事由等;
3、一段时间内不会频繁进入的机房应上锁,需要时由运维人员开启进入工作,并确保办公完成后锁好;
4、机房应安装闭路电视监控。在所有安全区域的工作均应接受监督或监控。
(二)合同方及第三方
1、要在主要出入口处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
2、在显眼处佩戴我行发出的临时出入卡或访客证。
(三)我行工作人员的控制措施
1、我行工作人员都必须在显眼处佩带胸卡;
2、我行工作人员调离我行时,其实际进入权也同时相应取消;
(四)审查访问
科技信息部应定期(每三个月)审查访问我行中心机房的人员名单并将进出权过期或作废的人员从名单上划掉。
(五)外部和环境威胁的安全防护
1、机房建设应符合gb 9361中a类安全机房的要求;
2、危险或易燃材料应在离安全区域安全距离以外的地方存放大批供应品(例如文具等)不应存放于安全区域内;
3、恢复设备和备份介质的存放地点应与主场地有一段安全的距离,以避免影响主场地的灾难产生的破坏;
4、应提供适当的灭火设备,并应放在合适的地点。
第九条 交接区安全
(一)我行应设立交接区,同时:
1、向我行发送货物必须预先通知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
2、送货公司名称和交货时间应当在接收货物之前由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确认;
3、送货公司在进入安全区域之前要经过物理环境主管部门有关人员的鉴别确认;
4、货物资产所属部门的资产管理员和信息安全管理员应检验货物,以保证没有潜在危害。
第四章 设备安全
第十条 设备安置与保护
(一)我行中应考虑以下控制措施:
1、设备应进行适当安置,以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对工作区域的访问;
2、应把处理敏感数据的信息处理设施放在适当的限制观测的位置,以减少在其使用期间信息被窥视的风险,还应保护储存设施以防止未授权访问;
3、要求专门保护的部件要予以隔离,以降低所要求的总体保护等级;
4、应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小潜在的物理威胁的风险,例如偷窃、火灾、爆炸、烟雾、水(或供水故障)、尘埃、振动、化学影响、电源干扰、通信干扰、电磁辐射和故意破坏;
5、应建立在信息处理设施附近进食、喝饮料和抽烟的指南;
6、对于可能对信息处理设施运行状态产生负面影响的环境条件(例如温度和湿度)要予以监视;
7、所有建筑物都应采用避雷保护,所有进入的电源和通信线路都应装配雷电保护过滤器;
8、对于工业环境中的设备,要考虑使用专门的保护方法,例如键盘保护膜;
9、应保护处理敏感信息的设备,以减少由于辐射而导致信息泄露的风险;极其重要设备应部署在不同位置。
第十一条 支持性设施
(一)应有足够的支持性设施(例如电、供水、排污、加热/通风和空调)来支持系统。支持性设施应定期检查并适当的测试以确保他们的功能,减少由于他们的故障或失效带来的风险。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说明提供合适的供电。
(二)对支持关键业务操作的设备,推荐使用支持有序关机或连续运行的不间断电源 (ups)。电源应急计划要包括ups 故障时要采取的措施。如果电源故障延长,而处理要继续进行,则要考虑备份发电机。应提供足够的燃料供给,以确保在延长的时间内发电机可以进行工作。ups 设备和发电机要定期地检查,以确保它们拥有足够能力,并按照制造商的建议予以测试。另外,如果办公场所很大,则应考虑使用多来源电源或一个单独变电站。 (三)另外,应急电源开关应位于设备房间应急出口附近,以便紧急情况时快速切断电源。万一主电源出现故障时要提供应急照明。
(四)要有稳定足够的供水以支持空调、加湿设备和灭火系统(当使用时),供水系统的故障可能破坏设备或阻止有效的灭火。如果需要还应有告警系统来指示水压的降低。
(五)连接到公共提供商的通信设备应至少有两条不同线路以防止在一条连接路径发生故障时语音服务失效。要有足够的语音服务以满足地方法规对于应急通信的要求。
(六)实现连续供电的选项包括多路供电,以避免供电的单一故障点。
第十二条 电缆安全
(一)敷设到我行内各个区域的电缆线的保护方式如下:
1、进入信息处理设施的电源和通信线路宜在地下,若可能,应提供足够的可替换的保护;
2、网络布缆要免受未授权窃听或损坏,例如,利用电缆管道或使路由避开公众区域;
3、为了防止干扰,电源电缆要与通信电缆分开;
4、使用清晰的可识别的电缆和设备记号,以使处理失误最小化,例如,错误网络电缆的意外配线;
5、使用文件化配线列表减少失误的可能性;
6、对于敏感的或关键的系统,更进一步的控制考虑应包括: (1)在检查点和终接点处安装铠装电缆管道和上锁的房间或盒子; (2)使用可替换的路由选择和/或传输介质,以提供适当的安全措施; (3)使用纤维光缆; (4)使用电磁防辐射装置保护电缆; (5)对于电缆连接的未授权装置要主动实施技术清除、物理检查; (6)控制对配线盘和电缆室的访问;
第十三条 设备维护
(一)应按照供应商推荐的服务时间间隔和规范对设备进行维护。
(二)由供货商维护的设备。各种维护活动要按照合同协议或设备购买时的维护计划进行。 (三)只有已授权的维护人员才可对设备进行修理和服务
(四)原则上应保存所有维护记录
(五)要保证所有可疑的或实际的故障以及所有预防和纠正维护的记录;
(六)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应当向外包维护单位索取维护计划和记录。
(七)设备资产的管理部门和行政服务公司定期审核维护记录和计划。
(八)当对设备安排维护时,应实施适当的控制,要考虑维护是由内部人员执行还是由外部人员执行;当需要时,敏感信息需要从设备中删除或者维护人员应该是足够可靠的;
(九)应遵守由保险策略所施加的所有要求。
第十四条 场外设备的安全
(一)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的保护应考虑下列措施:
1、离开建筑物的设备和介质在公共场所不应无人看管。在旅行时便携式计算机要作为手提行李携带,若可能宜伪装起来;
2、制造商的设备保护说明要始终加以遵守,例如,防止暴露于强电磁场内;
3、家庭工作的控制措施应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当适合时,要施加合适的控制措施,例如,可上锁的存档柜、清理桌面策略、对计算机的访问控制以及与办公室的安全通信;
4、足够的安全保障掩蔽物宜到位,以保护离开办公场所的设备。安全风险在不同场所可能有显著不同,例如,损坏、盗窃和截取,要考虑确定最合适的控制措施。其它信息用于家庭工作或从正常工作地点运走的信息存储和处理设备包括所有形式的个人计算机、管理设备、移动电话、智能卡、纸张及其他形式的设备。
第十五条 设备的安全处置与重新使用
(一)设备报废处置时,存有敏感信息的存储设备要从物理上加以销毁,或用安全方式对信息加以覆盖,而不能采用常用的标准删除功能来删除。
(二)所有带有诸如硬盘等储存媒介的设备在报废前都要对其检查,以确保其内存储的敏感信息和授权专用软件已被清除或覆盖。存有敏感数据的已损坏的存储设备要对其进行风险评估,以决定是否对其销毁、修理或遗弃。
(三)为保证信息安全,必须在处理介质前擦除有关的敏感信息: 1、用碎纸机销毁所有的敏感纸质记录。废纸可在碎纸后立即处置掉。 2、我行内部不应积累过量纸质记录。所有的纸质记录都必须在处置前销毁。 3、磁带和磁盘必须在处置前实际销毁和核对。 4、数据存储光盘应在处置前实际销毁。
(四)凡敏感性介质的处置都必须填写《信息介质处置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置。并记录在《信息介质处置记录表》,留待审计时备查。
第十六条 设备的移动
(一)应考虑如下措施: 1、在未经事先授权的情况下,不应让设备、信息或软件离开办公场所; 2、明确识别有权允许资产移动,离开办公场所的雇员、承包方人员和第三方人员; 3、应设置设备移动的时间限制,并在返还时执行符合性检查; 4、若需要并合适,要对设备作出移出记录,当返回时,要作出送回记录。
(二)应执行检测未授权资产移动的抽查,以检测未授权的记录装置、武器等等,防止他们进入办公场所。这样的抽查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应让每个人都知道将进行抽查,并且只能在法律法规要求的适当授权下执行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电子银行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4篇 施工环境管理和监测办法
1 主要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措施、职责和奖罚的暂行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施工生产和生活后勤。
2 引用标准
《环境保护法》
3 管理职能
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管理。
3.2 公司质安科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
4 管理内容及要求
4.1 组织领导
为加强企业环境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公司副经理分管此项工作,各单位相应由负责生产的领导分管,企业各级部门予以配合,其中公司质量安全科设兼职环保人员,负责其有关日常工作以形成企业环境管理和监测组织工作体系。
4.2 管理措施
4.2.1 施工生产
4.2.1.1 现场水泥、石灰等易造成空间粉尘污染的建设材料,必须集中存储堆放并予以覆盖。
4.2.1.2 施工中的油漆、乙炔、沥青等挥发刺激性物品,应在荒僻处或有防护隔离措施的范围内使用并符合废气、废渣排放标准。
4.2.1.3 严格控制现场砼搅拌机、震动泵等建筑机械噪声。其中确无原则夜间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向环保部门申请办妥《夜间作业许可证》后方能进行。
4.2.1.4 现场及生产基地废水及汽车、机器废油,应按规定进行隔离沉淀分流等简单处理,符合标准后才能排除,不准直接排(流)入下水道。
4.2.2 生活后勤
4.2.2.1 企业各单位食堂生活用锅炉需经市劳动局检验合格,并由持证上岗人员操作,其排尘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它生活灶也应达到环保要求。
4.2.2.2 职工住宅和宿舍必须注重环境卫生,按时缴纳排污费、生活垃圾集中堆放并及时清理。
4.2.2.3 后勤生活区环境卫生、场容场貌和现场文明施工应符合有关规定。
4.2.3 责任与奖罚
4.2.3.1 建立公司、分公司二级分管生产、生活后勤领导及现场施工员岗位经济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监测,统一考核和奖罚。
4.2.3.2 生产技术等业务部门应将环境管理监测列作部门职责范围,并视必要写下工程施工方案(即施工组织设计)。
4.2.3.3 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规,如发生环境污染等事故,则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领导责任。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标准通过各有关业务部门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5.2 本标准通过公司质安科工作标准进行考核。
注:重点部位作业安全审批制度(暂缺)
第15篇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现公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 申 请
第八条 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 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 审 批
第十二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 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
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提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时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处以吊销资质证书处罚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要求,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运营资质证书,取得运营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0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3月26日颁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