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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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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管理办法

第1篇 环保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模板

目前,特钢事业部厂区内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混放,成为特钢现场环境提升的一个瓶颈,为了便于大家正确辨识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对各类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存放,小编将连续两期为大家推送一般固体废物的相关知识,期待大家按照公司下发的《一般固体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废物分类,提升特钢现场环境。

什么是固体废物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危险废物和一般固体废物。

什么是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如:废油、废油桶、废油漆桶、废铅酸电池、废化学试剂、废乳化液、废水乙二醇、废树脂、废含汞荧光灯管、酸洗废液、废石棉等。

什么是一般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是指除危险废物以外的,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如除尘灰、转炉污泥、热轧污泥、钢渣、铁渣、瓦斯灰、瓦斯泥、高炉水渣、水处理污泥、各单位在作业过程的落料,以及厂区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等。

公司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是

什么

1. 公司办公室负责全公司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生活垃圾的外委处置与协调工作,负责与回收单位签订合同,监督回收单位运至有资质的填埋、焚烧厂,并定期监督检查;

2. 战略运营部负责公司一般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及外委处置,牵头与处置、利用单位签订协议,监督回收利用及处置单位按照协议要求运至指定地点,并定期监督检查;

3. 安全能环部负责制定公司一般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及时传达政府相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要求,监督各事业部和相关单位规范化管理固体废物;

4. 事业部

4.1 负责本事业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综合利用与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各产废单位规范化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建立一般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明确各处室职责,落实各级责任人。

4.2 事业部合同签订处室即为该固体废物责任监管部门,负责监督该固体废物的流向过程是否合规;

4.3 负责指导下属单位制定一般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收集整理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处置、利用、外售等记录台账;

4.4 配合公司职能部门对公司内部固体废物跨事业部综合利用的工作。

产废单位需要做哪些工作

1. 建立本单位一般固体废物管理规定;

2. 按公司及事业部要求,跟踪管理一般固体废物出厂流向,确保运至合同指定地点,跟踪运输、处置单位按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3. 建立一般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处置、利用等记录台账,按时上报。

固体废物

识别与分类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及《危险废弃物鉴别标准》识别危险废弃物与一般固体废弃物。特钢事业部固体废物种类有:

特别提醒: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虽然属于全过程豁免类危险废弃物,但只可混入生活垃圾池,而不能混入工业垃圾池。

收集和存放

1、各单位一般固体废物产生后,应按不同类别和相应要求及时放置到临时存放场所。并按gb15562.2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2、为防止一般固体废物和渗滤液的流失,需设置导流渠、渗滤液收集池;存放场所应具备防雨淋、防泄漏、防扬散、防流失等设施或措施。

3、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场禁止将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如混入危险废物,则全部按照危险废物进行处置。

4、堆场所属单位,应建立检查维护制度。定期检查维护围挡、喷淋、导流渠等设施,发现异常及时处理,以保障正常运行。

转运与处置

1、各单位应合理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性。

2、合同签订处室为责任监管部门,签订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环境保护要求或签订环保协议书,处置、利用方自有或外租的堆放场地,也必须符合5.2条款的要求,责任部门应在合同签订前明确相应的要求,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

3、水处理设施产生的工业污泥(含各工序水处理污泥),应按照所属项目环评要求返回相应生产系统综合利用,如需出厂处置的,需按照省市环保部门要求,执行转移联单制度。

4、出厂的固体废物应运至协议内指定的堆场,运输单位不得擅自向固体废物贮存场所以外的区域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登记、台账管理

各单位应按要求建立固体废物台账。记录并保存一般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储存、处置的相关资料,原始资料保存两年。

应急制度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2篇 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进一步将公司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

3职责:

3.1集团各子公司自己负责的改、扩建项目,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2技术中心负责的新、改、扩建项目,由技术中心负责按规定要求进行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消防建审、卫生预评价,办理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环保、消防、卫生审批手续,并进行验收。

3.3集团公司安全保卫部(以下简称安保部)负责对各单位及技术中心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三同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术语

4.1“三同时”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技术措施,设施和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4.2新、改、扩建项目包括:集团公司经理部委托设计的由技术中心负责完成的新、改、扩建项目;各单位自行设计的改建、扩建项目;各单位(包含车间)的技术改造项目涉及的工艺流程改造或新工艺应用等。

4.3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可行性分析)中必须包括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论述专篇或对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的情况或影响给予说明,主要内容为危险及尘毒危害预先分析、环境影响分析,并作出防治的措施、计划等。

5管理规定

5.1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的项目,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办理安全预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卫生预评价和消防建审等手续;项目完成后,按要求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办理安全验收、环保验收、消防验收、工业卫生验收等手续。

5.2不需要向主管行政部门报批的集团各单位内部(以下简称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不含对安全、环保造成不利的影响或有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影响,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图纸或方案,必须经过集团技术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和安保部专业人员的论证和审核,通过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准实施。

5.3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单位应确保安全设施、环保设施消防、工业卫生的各类设施与装置的质量及安装质量,并接受安保部的监督。

5.4项目中的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设施与装置应在项目投运前或同时试运合格并投运,有试运行合格记录。需要经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按要求进行验收。

集团内部立项的改造项目应经过安保部组织论证专家及本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及有关专业人员和使用车间安全员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准投运。

5.5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各单位负责职业安全健康危险因素、环境因素的识别,并按要求落实控制措施。

5.6项目完工投运后1-2月内,使用单位应出具安全、环保影响的报告,主要内容为安全、环保、消防、工业卫生装置、设施的使用情况,能否满足安全、环保需要,是否有危险、隐患需要解决,是否有污染物待回收治理等。

5.7项目投运后,项目使用单位应将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方案、各种评价报告至项目验收及“三同时”验收报告等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3篇 环保设施备管理办法

充分发挥环境保护设施(备)的效能,使治理设备在生产过程中能够与生产同步运行且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保证经处理后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保证环境质量达到标准。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厂所辖的环保设施(备)的管理。

三、职责

分厂对辖区内环境保护设施(备)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分厂环保设施(备)的运行、使用、维护保养、修理及更新改造,并对设施(备)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四、管理内容

1、设施(备)实行分类管理,按其功能可分为a、b两类

a、环保部门考核或当地政府特别关注的与污染源治理配套的主要环保设施划分为a类。

b、与生产设备配套的工业卫生所要求的配套环保设施(备)划分为b类。

c、a类环保设施(备)属于重点考核环保设施,其完好率,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率和处理效率必须达到环保规定的考核指标,b类环保设施(备)由分厂进行考核。

d、分厂环保设施(备)明细及分类表

设施所                                                    在单位编号设施名称设施型号设施等级治理范围及污染物
加氢系统1水放空槽及液下泵v-5505                                                    p-5505b主要污染物有苯、酚、氰、硫化物、cod等。收集的废水去库区水放空
加氢系统2放散槽v-5501                                                    p-5501b主要污染物有氢气、芳烃、非芳烃等。收集的放散气去煤气管网
加氢系统3雨水收集池混凝土地下池主要污染物有苯、酚、氰、硫化物、cod等。收集初期雨水及生产现场废水去生化处理或达标排放
加氢系统4脱焦槽v-5107主要污染物有so2、酸性工艺废水。废水去雨水收集池,气体达标排放。
加氢系统5加热炉h-5101主要污染物有no_、co2。气体达标排放。
油库区系统6水放空槽及液下泵t-5611                                                    p-5611b主要污染物有苯、酚、氰、硫化物、cod等。收集的废水去控制分离器分离油水。
油库区系统71#、2#控制分离器s-5601主要污染物有苯、酚、氰、硫化物、cod等。收集的废水去分离水槽。
油库区系统8分离水槽及液下泵t-5613                                                    p-5613主要污染物有苯、酚、氰、硫化物、cod等。收集的废水去化产机械化氨水澄清槽。
油库区系统9烟气洗净塔cy-5601主要污染物有芳烃、非芳烃等烃类物质。收集的烃类物质去焦油大槽,废气达标排放。

2、工作管理

a、建立和完善设施管理、操作规程。

b、建立和完善设施检查、维护和维修制度

c、负责定期对分厂环保设施检查,维护和检修。

d、每月5号以前分厂专职安全员向安全环保管理部填报上月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报表。

3、管理

a、分厂环保设施实行定人、定机、定职操作的岗位责任制。运行岗位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并做培训记录。

b、分厂环保设施应做到外观整洁,无明显漏风、漏灰、漏水、漏油现象,运行正常。

c、分厂各级技术管理人员及专职安全员应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确保环保设施与主体设备做到同时运行,同时维护,同时检修的生产“三同时”,保证环保设施经常处于最佳、可用状态。

d、分厂各岗位运行操作人员及检修人员日常工作中要作好环保设施运行及检修记录。

e、对各种环保设施捕集、处理下来的各种污染物应有明确的处置方式,并予以记录。

4、设施暂时停止运行,分厂专职安全员要提前三天书面报告安全环保管理部(非计划停运要及时上报),并同时提出防止污染的应急措施。待批准后,方能停运。

5、中心对环保设施的处理效果进行定期监测或不定期抽查,分厂运行岗位应操作人员及工艺技术组应予积极配合。

6、艺改变或其它需要停运、拆除、搬运或报废,应由分厂设备技术组提出申请报告,由生产管理部、安全环保管理部组织审查、鉴定确认,并报请主管领导批准,必要时需报环保部门批准。由生产管理部、基建技术部组织进行实施。

第4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教育管理办法

1 目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按系统地进行安全、环保教育。通过教育培训,加强企业领导者的安全管理责任感,提高全体员工安全生产的意识,普及全员的安全操作技能,提升整体劳动卫生健康、环保素养以及安全操作水平。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管理部

3.1.1 负责下达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或督促相关部门实施。

3.1.2 组织并要求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

3.1.3 管理和使用教育培训资金。

3.2环安部

3.2.1 负责实施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外来人员等)的公司级安全教育。

3.2.2 负责组织复工、变换工种、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培训。

3.3各单位

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单位新员工的分厂(部门)级、科段(班组)级的安全教育以及各单位的日常安全培训。

4引用文件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4.2《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3《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2年〕)

4.4国发80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规定》

4.5《职业培训管理》

5术语或定义

5.1安全教育

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公司通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增强潜在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5.2安全教育的形式主要有专门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经常性教育。

5.3三级安全教育的对象是指对新进企业员工、调动工作岗位、重新上岗、长病假(三个月以上)后复岗的员工、工伤康复后复工员工,这些员工必须接受公司安全教育(一级)、部门(车间)安全教育(二级)和工段/班组岗位安全教育(三级)。

5.4“四新”教育: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四新”)”进行培训教育。

5.5经常性安全教育,它贯穿于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包括对各类、各级生产、管理人员的定期与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

5.6特种作业

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6工作程序

6.1新员工安全教育

6.1.1管理部根据规定以书面形式将职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的调动、分配、实习通知发送到环安部或接收单位。

6.1.2职工的工作单位或接收单位、环安部从管理部处收到(以oa邮件形式)职工调动或接收通知,了解需要上安全课的人数、时间、地点、岗位及其它要求。

6.1.3环安部根据要求与实际进行培训入职前公司级安全教育培训,负责准备相应的培训教材。

6.1.4环安部按规定开展公司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开展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培训,各单位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及工段(班组)的安全培训。各级安全培训内容如下:

6.1.4.1 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一级)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6.1.4.2部门级安全教育内容(二级)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4.3 工段或班组级安全教育内容(三级)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6.1.5三级安全培训要求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

6.1.6新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考试

6.1.6.1 新员工(包括正式学校毕业生、外单位调入公司员工、返聘、实习生、非全日制工等)教育完毕由环安部、用人单位对每一位新员工进行相应的书面考试,新员工经安全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1.6.2 要求考试合格率100%,考试不合格的管理部通知不合格新员工重新培训考试,考试满三次未合格人员由环安部通知管理部取消录用资格。

6.1.7公司安全培训需要填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登记卡要求一式两份,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一份由环安部保留,一份由用人单位保留。登记卡不得涂改,终身存档保留。

6.2变换工种安全培训

6.2.1职工变换工种,在入职新岗位前,必须经过安全培训。职工从后勤到车间、从车间到车间之间变换工种的,视同新员工,由管理部组织,按新员工的三级安全培训规定开展培训,遵守新员工的安全培训规定。职工在车间或部门内部变换工种的,由本单位组织开展二级、三级安全培训。

6.2.2变换工种二级、三级安全培训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培训内容开展,重点培训新岗位安全生产的应知应会要点。

6.2.3变换工种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3复工安全教育

6.3.1复工是指因病假、产假或因工伤治疗结束后回岗位上班等离开工作岗位3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人员。

6.3.2病假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二级、三级即部门级和工段(科长)、班组级安全教育。病假6个月以上的复工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一级、二级、三级即公司级、部门级和工段(班组)级安全教育

6.3.3复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内容由各单位参照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内容开展,重点培训上岗后的意识培训及新岗位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培训。

6.3.4复工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要求100%,考试合格后才允许上岗作业。

6.4班组长安全教育

6.4.1对新担任生产班组长,每年要有计划地进行安全生产现场教育。

6.4.2班组安全生产现场教育内容:

6.4.2.1 班组安全管理。

6.4.2.2 班组现场标准化管理。

6.4.2.3 班组岗位操作规程。

6.4.2.4 班组长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5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内容

6.5.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6.5.2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知识、安全文化,工伤保险法律、法规。

6.5.3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程序,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5.4安全教育考核合格者,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发给任职资格证。

6.6职业健康教育

6.6.1教育对象:是指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以及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和相关医务人员。

6.6.2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公司各生产车间的粉尘、噪声、柴油、煤油、高温、低温以及其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等作业人员。

6.6.3教育内容

6.6.3.1 职业危害作业工艺流程及分布情况、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呼救的常识。

6.6.3.2 有关单位一把手、工艺员要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

6.6.3.3 工艺员应掌握预防职业危害的技术措施,以及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6.4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现场教育覆盖率与合格率达100%,并建立教育档案以备查。

6.7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教育

6.7.1管理部负责组织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复审教育。

6.7.2考核和发证

6.7.2.1 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技术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者,方可独立作业。

6.7.2.2 考核的内容,由发证部门根据现行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办法和有关规定确定。

6.7.2.3 考核分为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两部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都必须达到合格要求。考核不合格的,可进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进行培训。

6.7.2.4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后,根据不同的工种由有关部门予以发证。

6.7.3复审

6.7.3.1 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复审。

6.7.3.2 复审期限,除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根据证件复审期按时进行复审。

6.7.3.3 复审内容包括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进行体格检查、对事故责任者检查。

6.7.3.4 复审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再进行一次复审,仍不合格者,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者,不得继续独立进行特种作业。

6.8企业负责人安全教育内容

6.8.1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8.2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知识及安全文化。

6.8.3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9全员教育

6.9.1教育培训内容要求: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6.9.2全员安全教育周期要求为一年至少开展一次,培训目标值要求为80%以上。

6.10外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6.10.1对新进入公司进行项目合作的外来人员,环安部负责对施工人员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进行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再由项目所在相关部门/分厂进行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

6.10.2教育内容:

6.10.2.1首次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内容、公司的生产特点、施工安全注意事项等。

6.10.2.2 二次现场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部门要求、施工安全注意事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危害因素分布情况等。

7记录

7.1职工调动通知

7.2培训记录表

7.3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

8修改记录页

修改记录页

zj/yp 10 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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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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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编

姚盈

2022年11月

第5篇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维护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是指从自然界分离纯化或者经人工选育等现代生物技术手段获得的,主要用于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污染检测、治理和修复的一种或者多种微生物菌种。

第三条 国家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环境安全管理,实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制度。

第四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经营者,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从事生产或者使用微生物菌剂的企业事业法人,并具备微生物菌剂安全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应急处置的能力。

进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并凭该样品环境安全证明依法办理卫生检疫审批和现场查验。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对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的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辖区内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实施卫生检疫监督管理。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设立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微生物菌剂样品的环境安全性进行评审。

第二章 样品入境

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进口样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内容属实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必要时,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的,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必须注明进口样品的数量和规格。《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样品检疫审批,一份用于样品环境安全评价数量核销。

第九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凭《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签发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样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样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对样品的数量、规格、外包装情况进行现场查验。对样品查验合格的,准予入境。

第三章 样品环境安全评价

第十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委托微生物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对样品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

接受委托的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是从事微生物研究的合格实验室(glp),或者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国家级专业机构。

第十一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检测规程》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评价导则》,对进口微生物菌剂进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并对检测数据和评价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的微生物学检测鉴定;

(二)微生物菌剂的安全性试验;

(三)微生物菌剂的评价;

(四)微生物菌剂的卫生学安全评价;

(五)微生物菌剂及各类终产物的生态安全评价;

(六)微生物菌剂的生产或者使用环境评价。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当附具下列内容:

(一)微生物菌剂出口国已有的环境安全评价资料;

(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及其代理机构资质信息。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

第十二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

第十三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将样品全数交验。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核对样品数量和规格;对数量和规格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中不一致的,不得出具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章 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进口经营者提交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连同申报材料、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一式三份报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提交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

第十六条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评价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提出《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报环境保护部。

第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进口经营者申报的微生物菌剂主要成分与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是否一致;

(二)微生物菌剂中是否含有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险或者较大风险的微生物菌种(群);

(三)微生物菌剂是否已经在出口国进行安全生产和使用;

(四)项目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是否具备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专业学历或者资格;

(五)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是否可行。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部依据《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性评审意见》,对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合格的微生物菌剂,出具《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十九条 同一进口经营者的同一商品(项目)名称微生物菌剂,应当申请一个《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已获得《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同一微生物菌剂,有两个以上商品(项目)名称的,应当报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后仍然需要进口该微生物菌剂的,进口经营者需要重新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第五章 出入境卫生检疫审批与报检查验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经营者按照《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卫生检疫审批申请。进口经营者还应当提供环境保护部出具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准予进出口的,出具《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第二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受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报检,实施现场检疫查验,并按照有关规定抽样送专业的环保微生物菌剂符合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经符合性检验及卫生学检验合格的,方可放行。

第二十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首次送检的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对首次检验已经合格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

第六章 后续监管

第二十五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制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

第二十六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环境安全管理情况和本年度环保用微生物菌剂进出口计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在进出口、生产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有新的科学依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危害的,环境保护部应当撤销其《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监督进口单位销毁该微生物菌剂,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变更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的,应当分别向变更前和变更后生产或者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菌剂样品全部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论的,环境保护部不再受理该评价机构做出的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报告。

第三十条 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的,检验检疫机构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伪造、涂改或者变造《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或者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撤销《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直属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记录,或者未执行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和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有关国际公约、双边或者多边协议、进口国法律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需要对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进行环境安全评价和环境安全证明的,参照本办法第三、四章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涉及动植物安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

第三十四条 进口经营者委托代理进口申请的,其代理人除提交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营业执照原件。

第三十五条 《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和《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环境安全证明》的格式与内容,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第6篇 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__股份、__路桥安全环保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_股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__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__路桥二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国家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控制污染物的排放,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保护环境。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公司成立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主任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第五条公司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以下简称:安监部),负责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管理、协调工作,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监部工作人员应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董事长安全生产责任

(一)董事长作为法人代表,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__股份、__路桥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要求;

(二)在董事会报告工作时,应有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

(三)审定年度财务预算中,应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

第七条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总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有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负责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足够数量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负责组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各项目签订安全环保责任书,并检查履行情况;

(五)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决策安全生产重大事宜,并督促检查落实;

(六)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八)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部署和安排,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三)负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生产投入;

(四)负责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五)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九条其他领导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在分管工作中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并督促检查落实;

(三)组织分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及时研究解决业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安全生产问题,及时制定预防措施;

(四)参与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经理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负责本部门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地方、行业安全环保法律法规、要求和上级单位、本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相关要求;

(三)负责策划、组织、参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完善;

(四)具体负责组织安全生产和环保工作检查,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定期向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汇报安全生产工作;

(六)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组织工作;

(七)负责办理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临时任务。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安监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二)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三)拟定安全生产规划和控制目标,布置年度安全生产计划,并组织各单位贯彻落实;

(四)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协助教育培训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六)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七)制订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九)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十)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十一)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十二)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十三)筹备和组织召开安委会会议和安全环保年度工作会议;

(十四)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工程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坚持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五同时”;

(三)必要时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技术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在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时,应制定(审核)相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应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督促项目对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注、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上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三)生产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必要时应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操作练习;

(四)对现行的生产工艺、有毒、有害作业,经常进行研究、分析,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五)深入生产一线检查技术、质量时,同时检查和督促作业人员按规范、工艺操作,杜绝违章蛮干;

(六)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物资装备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组织制定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并督促项目规范管理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

(四)在采购或租用机械设备时,应对设备的安全性、生产(经销)商的资质进行评审并保留必要资料,在合同条款中必须明确相关的安全要求及责任;

(五)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制度及要求;

(二)负责组织实施员工安全环保教育、“三类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及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延期和证件管理;

(三)负责本单位使用的特种作业人考证培训及复审工作;

(四)在《劳动合同书》中应明确、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危害信息,明确规定单位及员工各自的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

(五)在制订薪酬分配或奖惩办法时,应与安全生产挂钩考核;

(六)负责员工工伤保险事务的办理;

(七)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法律合同部安全生产责任

(一)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时,应明确安全环保相关要求、审核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资格;

(二)负责组织(或委托项目)验证进场的施工作业队伍人员安全资格、施工设备的安全性;

(三)在标后预算中,应对工程安全环保经费做出预算,实施工程成本核算时,应同时核算工程安全环保经费;

(四)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总经理办公室安全生产责任

(一)负责公司机关办公区和行政车辆使用过程中的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并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二)负责公司机关消防管理,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实施消防安全教育与演习;

(三)负责制定机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员工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组织实施员工健康检查;

(五)负责行政车辆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加强行政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车辆带病上路和疲劳驾驶;

(六)必要时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开发部安全生产责任

编制工程项目投标书时,应同时编制相应的安全环保技术措施,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环保法规的要求及甲方的相关安全环保要求;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经费。

第十九条财会部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统计分析及使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

第二十条监察审计部安全生产责任

负责监督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防止安全生产费用的挪用、挤占。

第四章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一条公司至少每半年对所属项目经理部进行1次安全环保综合检查,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对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环保工作组织抽查。

第二十二条公司安监部对查出的生产安全隐患和不符合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复查合格后销案,并作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各类安全环保检查可参照《__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中的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流程实施。

第五章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按照《__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如实统计报告事故,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实施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公司每年对所属项目安全环保管理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及标准见《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表》(附表1)。

第二十六条考核程序

每年年底公司安监部对所属项目进行考核,然后将考核表提交安委会,经安委会讨论后确定该项目的考核结果。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项目,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后,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按照《__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项目,公司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相关奖惩规定给予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四)未督促、检查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五)未制定本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六)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业主或监理通报的。

第三十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火灾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及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公司将按《__路桥安全环保管理规定》有关标准对事故项目处以罚款。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管理及奖罚程序

(一)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每季度向安委会提出对上季度的处罚方案,经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处罚决定。受处罚项目应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款全额上缴至公司财会部。

(二)罚款应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

(三)每年1月底,公司安监部向安委会提出上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方案,经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决定,有关部门据此调整受奖项目工资总额。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据实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领导及有关领导审批后列支费用。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__路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表1: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表

项目经理部安全环保工作考核表

zjlq/ej-安01-表01

项目名称:

序号

考核项目

扣分标准

标准分

扣分

实得分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未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扣5分;各级领导、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每缺一项扣1分;未与公司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扣3分;未与操作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每缺一份扣2分。

5

2

机构和人员

未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扣10分;未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扣5分;未按规定设立独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扣10分;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少一人扣5分。

10

3

法规贯彻

未建立法规清单扣2分;未建立法规收集记录扣1分。

2

4

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

未建立危险源清单扣3分;未建立环境因素清单扣3分;未识别出重要危险源和环境因素的,每缺一项扣1分;危险源和环境因素识别评价未有效指导风险控制和污染预防的扣3分。

3

5

规章制度

未制定安全会议、安全教育、安全检查、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奖惩、操作规程等制度,每缺一项扣2分。

10

6

安全教育

未对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每发现一人扣2分;教育学时不符合规定,每批扣2分;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每发现一人扣3分。

10

7

分包队伍管理

分包队伍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扣5分;分包队伍未按规定足额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少一人扣3分;有法人资格的分包队伍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每起扣3分。

5

8

安全费用

未按规定计提安全费用扣5分;未建立安全费用台账扣5分;未按规定统计安全费用扣3分。

5

9

安全防护

现场必要的安全防护,每缺失一处扣2分。

10

10

安全警示标志

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每缺一处扣1分。

5

11

危险化学品管理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清单扣3分;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5

12

安全检查

综合检查每月少于1次的扣10分;专职安全员日巡检记录,每缺一天扣1分。

10

13

隐患治理

未建立隐患治理机制扣5分;隐患治理未实施的,每项扣1分。

5

14

应急救援

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扣10分;未制定必要的消防、防台、防汛、触电、淹溺、高处坠落、坍塌、爆炸、物体打击等专项应急预案的,每缺一种扣2分;未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的,每缺一次扣2分;未按应急预案规定配备应急设施的,每缺一项扣1分。

10

15

事故处理与报告

未及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扣5分;迟报扣3分;谎报、瞒报扣5分;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事故的扣5分。

5

16

合计

100

17

否决事项

发生一次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一次严重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一次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一次重大机损事故。

18

考核结论

□合格□不合格

说明:1、本考核表实行百分制,70分以下为不合格;2、出现否决事项时考核结论为不合格。

考核组负责人:填表人:日期:

第7篇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管理办法

1.术语与定义

1.1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外协施工单位向业主交押的,为保证施工单位伤亡事故善后处理、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紧急事故处理资金、农民工工资及时支付、职业健康安全环保费用投入等的专项资金。

1.2 外协施工单位:是指业主严格按市场准入条件审查、通过招投标引入的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施工资质和一定的施工管理经验,能承揽公司发包工程施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

2.目的与适用范围

2.1为进一步规范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职业危害和伤亡事故,实现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生产经营共同发展。

2.2 适用范围:普朗铜矿一期采选工程所有外协施工单位。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文

3.3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2号

3.4集团)有限公司外来采掘施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

4.1.1 负责对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审核,使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符合本办法。

4.1.2 负责核定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

4.1.3 负责审核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2外协施工单位:

4.2.1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向业主足额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2.2需要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时提出申请.

4.2.3工程项目完工,提出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

4.3财务部

4.3.1负责足额收取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4.3.2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

4.3.2 负责根据安全环保部对外协施工单位退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申请的审核意见,办理相关业务。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外协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标准:

5.1.1地下井巷工程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5%交押。交押金额范围在50-300万元之间(即下限50万,上限300万)。

5.1.2地表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按承接项目施工合同总价3%交押,交押范围在20-200万元间(即下限20万,上限200万)。

5.1.3 单纯设备安装工程及其他辅助施工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金额按照规定下限缴纳,合同总价低于50万元不设立上下限,按照合同总价5%缴纳。

5.1.4同一外协施工单位有多个工程施工项目,按其中交押金额最大的单个工程施工项目交押。

5. 2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范围:发生以下情况,外协单位因资金不足或抗拒支付等原因可以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2.1 人身伤亡事故处理费用。

5.2.2紧急事件处理费用。

5.2.3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

5.2.4重大隐患、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治理费用。

5.2.4 提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生产费用不足时。

5.2.4出现伤亡事故、重大环境事故受到业主、政府监管部门处罚。

5.3 外协施工单位与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作为施工项目开工条件之一。

5.4 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一次足额交押,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使用后,当年内补足使用部分,达到外协施工单位交押标准。

5.5 做好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专款专项管理,严禁挪作他用。

5.6工程项目施工结束,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由外协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经业主安全环保部审核,退回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

5.7 外协施工单位交押的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在交押期不计利息。

6.检查与考核

6.1 安全环保部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检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情况。未交押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的工程施工项目不得开工。

6.2 财务部定期向公司安委会上报职业健康安全环保保证金交押、使用情况。

6.3 本管理方法解释权在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委员会。

第8篇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1 概述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清洁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防治污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为实现安全、环保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部门安全环保生产、防护及事故责任和现场抢救的管理。

3 安全管理

3 。1  职责

3.1.1 生产副总是生产安全的直接负责人,安环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3.1.2 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环部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3.1.3各部门主管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安环部做好安全事故预防,安全制度制定与落实,安全隐患排查和纠正工作,并做好岗位日常安全培训工作。

3.1.4 各生产部门兼职安全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3.1.5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3.1.6 工程技术人员在新、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安全设施到位,并作为项目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来实施。

3.1.7 公司专职安全员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及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 制定、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安全及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负责外来建设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3.1.8 督促检查公司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环保事故隐患,实施公司制定的安全环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9 及时并如实向公司领导和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公司安全环保事故;

3.1.10 建立、修订和保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进行特种作业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确保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3.1.11 配合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对指出的安全环保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

3.1.12 保护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协助安全环保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3.1.13公司实行安全环保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追究安全环保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1.14公司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方面的先进工艺技术研究和先进管理手段的推广应用工作,提高安全清洁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3.2   实施程序

3.2.1 教育与培训制度

结合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纲要,应具体执行和实施以下几点教育与培训制度

(1)对新职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入厂教育、部门教育、上岗教育)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2)各部门每年都必须结合实际,进行不少于20小时的安全生产培训,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普及知识教育,结合公司实际的常见安全事故预防及救护知识,劳动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3)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使用及管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4)利用各种会议对管理干部和职工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

(5)对本公司重点安全防范部门和场所应进行重点培训及管理。

(6)各部门在制订培训计划时必须包括安全方面的培训。

3.2.2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2)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①公司现有的属于特种设备的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

②特种设备的购置。因生产需要购置特种设备的部门,填报物资采购计划,交设备部审核后报公司审批,由供应部向有特种设备生产资质的参加进行购买。

③特种设备的安装。特种设备应由制造厂家或其委托或同意的具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向使用单位进行设备移交投用时,将特种设备的随机资料维护保养合同及“设备自检报告”一并移交公司生产部设备部,设备部建立特种设备档案。

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部设备科报请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安排检验,合格后持特种设备监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对于到期需要重新检验的特种设备,由设备科安排进行检验事宜,安环部负责监管特种设备的使用情况。

⑤特种设别报废和产权转移。特种设备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以及因其他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设备,使用部门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向生产部设备部提出报废申请,然后由设备部统一的发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注销手续;产权需转移的特种设备,应先设备科申报,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相关手续。

⑥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特种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其原件由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各使用部门保管其复印件,设备科保管技术档案复印件。技术档案基本内容必须包括:

ⅰ档案文件清单。

ⅱ设备及部件出厂时的随机技术文件。

ⅲ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和技术资料 。

ⅳ登记卡、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

ⅴ运行记录、日常检查记录。

ⅵ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ⅶ操作人员情况登记。

安环科在组织安全综合大检查时可对使用单位和设备科抽查设备档案是否齐全。

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持证上岗。对新分配到特种作业岗位还未取得特种作业上岗证的,车间与其签订“师带徒”协议,由指定师傅对其进行岗位操作培训,直到车间考核确定本人具备单独作业能力,方可向公司填报作业证培训申请。

(4)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

(5)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为生产所设的坑、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并保证夜间有照明。

(6)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安环科应要求施工单位签定安全协议,主办单位应加强管理,并在合同条款中明确提出安全责任,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7)公司员工,包括外来承包的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明火作业者必须按安全动火规定到安环科办理相关手续。

(8)各分厂、车间、部门重视抓好安全工作,杜绝违章操作,若发生因违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或有伤者住院的)扣除部门全体员工安全奖,并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人、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处以100-500元罚款;凡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根据事故情况对事故责任人、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处以100-300元罚款。

(9)现场管理要做到人有岗位、物有定位、整洁卫生、标识醒目。若检查发现不合格项有一次罚款30元。

(10)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凡是经生产部或安环科检查发现职工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每次罚款50元,重复发生的加倍处罚,故意和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停职教育处罚。

(11)抓好劳动纪律,教育本车间职工遵守厂纪厂规。凡是被生产部、安环科、值班人员检查发现违反劳动纪律的按30元/次进行处罚。

(12)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则,坚持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车间一把手对本部门一切事故全权负责,并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和落实预防措施。

3.2.3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要根据其性质分类分库单 独存放,设专人管理,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

(2)存放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库房,地面要做防渗漏处理,库房内要做好通风、防火措施。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3)有毒有害物品的安全管理的作业程序:

①有毒、有害物质入库前,保管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和检查。

②对剧毒物品要有防盗措施。

③有明显危险品标志及防火标志。

④设置防火器 材,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换,保持灵敏有效、严禁挪作它用工程内不准存放有害物质。

⑤厂区内禁止焚烧有毒有害物质。

3.2.4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制度

(1)、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防止工伤事故、预防职业病,保障身体健康的一项必要的预防措施,不是福利待遇,不能平均分配。

(2)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发放范围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经贸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国经贸安全[2000]189号)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由安全环保科根据不同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组织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2)新入公司员工,由人事部开具“员工劳保领用通知”单,员工持此单到安全环保科核定发放标准领取老保本并建立台帐后,到仓库开单领用劳保,仓库建立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帐。

3)员工在内部调动改变工种,由本人持调换工种证明,到安全环保部办理劳动防护用品变更手续。逾期不办手续仍领用原工种劳保的,经查获,除令退回多领的劳保外,同时进行违纪处理。

4)一个工种只能享受一种劳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员工,按其工作时间最长的工种发给防护用品。

5)凡已享受专业服装待遇的员工(如保卫等)不再另行发放劳保服装;专业服装发放与劳保服装期限相同,由所在部门专题报告、公司领导决定后方可购买。

6)对于需经常到生产现场参加劳动或检查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应按有关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发给防护用品。

7)在外学习(在其他工厂学习、培训除外)、病事假超过半年者,不得享受防护用品,领用周期顺延。

8)非公司员工而在公司工作的人员,其劳动防护用品、防护器具等由承包单位负责供给,可到仓库出资购买。

9)为保证公司员工能按规定着装上岗,在第一次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可增领一套工作服。

10)各部门所需防护器具(如防毒面具、安全带等),由需要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公司领导批准,安全环保部核定后购买。

(3)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和使用管理

1)库管于每月19日以前向安环部提供劳保用品的实际库存数,安环部根据人事科提供的人力信息,作出劳保采购计划,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供销部负责采购。

2)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具有足够的安全防护性能,采购前供货商必须提供《生产经营许可证》、《国家质量标准》、《产品合格证》才能成为可选择的供货对象,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规定。货物入库时,由安全环保科进行质量抽检,验收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核支付货款。对不符合标准的一律不得发放。否则,除由购货者退货外,对责任人安排待岗处理。

3)仓库管理人员,要认真保管好劳动防护用品,谨防变质。

4)仓库开单人员,对员工所领劳保用品的品种、数量负责及对领用周期的准确性协助监管,对虚报冒领者、挪用劳保用品者,除追回冒领物品外,按物品价格的5倍金额进行处罚,对开单人员进行同等处罚。

5)领用过程中,发现不合格品时,经安全环保科验证后,劳保仓库无条件退换,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6)凡享受劳动防护用品的员工,没有按规定穿戴,禁止进入生产现场、施工现场。员工大会必须做到着装整齐、清洁、规范。检查中一旦发现未按规定佩戴劳保上岗的作20元/人/次处理;凡因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而发生的伤害,以违章论处。

7)对经常接触运转机械、设备、部位的员工,劳保服装要穿戴正确,衣服下摆、袖子必须扣紧。禁止穿长衣服、戴手套和围巾接近、触摸运转部件。辫子、长发必须盘在工作帽内。

8)对公用防护用品,由部门于每月7日前到仓库按标准统一领取后,发到工段,工段往下发放要建立领用台帐,任何人不得变相占为己有,如有遗失或乱扔乱砸造成损坏,要查清责任,折价赔偿。

9)确需领用公用劳保用品时,必须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安全环保部登记方能发放;擅自领用的,谁领用谁承担费用。

10)公司劳保标准发生变更时,领用时间计算:

领用时间=变更时时间  + (1-使用时间/原周期)×新周期

11)安全帽发放标准

安全帽领用周期不定,若正常损坏,经单位领导书面证明、安全环保科核实后,交旧领新;若人为损坏或遗失,按下列公式折价赔偿后,重新领用(劳保用品赔偿都按此公式计算)。赔偿金额(元)=采购价(元)×(使用周期-领用时间)/使用周期

12)由安全环保科对各单位劳保用品的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2.5 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

(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环部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各生产单位每周检查不少于一次,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生产部统一安排整改。

(3)公司检查提出的整改必须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不改的,按安全考核细则处罚。公司检查时发现该部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开具隐患整改通知的,每开一份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50-100元。罚车间安全员50-80元。

(4)上级主管部门来厂检查开具隐患整改通知的,对该整改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罚款50-100元,部门、车间安全员(设备主任)罚款50-80元。

(5)各部门、车间对事故隐患严格执行“三不交”(即个人能整改的不交班组,班组能整改的不交车间,车间能整改的不交厂部),遇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厂部进行整改并采取防护措施。违反此规定的对部门、车间负责人手罚款100元。

(6) 车间、部门必须每月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隐患排查,做好记录,提出整改预防措施,并汇总上报到安环部。经抽查发现违反该规定的扣罚车间安全责任人50元/次。

(7) 岗位安全检查应每天进行,交接班时应交安全事项并有记录,抽查发现末有记录或记录不全的,扣罚岗位责任人30元/次。

3.2.6 违章情况考核制度(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1)各部门、车间每月职工违章次数累计(指公司或值班干部检查发现的)不得超过5次,超过5次时,将对所在部门、车间负责人处罚50元/次。

(2)公司检查发现有职工违章的,对首次违章将作当场批评指正,车间内部通报,并由车间对其教育,如该职工本月内再次违章,加倍处罚,全厂通报。严重者作调离岗位或下岗处理。

(3)对各部门、车间、职工的安全考核将登记备案,作为年度各种先进评优的考核依据。

3.2.7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界定、现场处理

1)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②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③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④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公司指派的各种活动发生非本人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2)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①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事故现场图片资料。

②立即向安环部和主管部门领导、主管副总报告,重要事故应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必须在事故发生半小时内将事故基本信息向安全环保部、主管部门领导和分管副总报告,逾期不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③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事故发生部门召开事故分析会,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安全环保部和事故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事故报告报送安全环保部备案。报送时限:一般事故不超三天,重大事故不超五天。逾期不报对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次,因此造成的后果由部门承担。公司安环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④对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⑤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2)安全事故责任制度

1) 凡是违反操作规程、不穿戴劳保用品等违反厂规纪律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有直接经济损失的,其经济损失总额由所在部门承担,在当月总工资额中扣算,并且扣除所在部门员工的安全奖。其中部门正副负责人要承担个人平均负担的双倍计算赔偿。对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致使职工住院的,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承担。保险金下发后不能发至个人,收归集体,年终不能实行困难或医疗补助。

2)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科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3)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权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造成事故大小分别处以100-1000元经济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停职、开除,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②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③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④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⑤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⑥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⑦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⑧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⑨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⑩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 伤亡人员按事故责任分别对待。如果属于6.2.1事故原因而造成事故的,按与公司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认定书》处理。如果是工伤事故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责任。

3.2.8劳动制度

(1)  公司对迟到、早退进行不定期抽查,查到有违反者处罚30元/次,上下班不准代考勤,发现有违规者处罚30元/次。

(2)查到串岗、离岗、睡岗的处罚30元/次,重复发现或屡教不改的加倍处罚,并要连带处罚部门、车间责任人。造成不良后果的作停职教育处罚。

(3)工作期间要严格穿戴好劳保用品,凡是查到不穿戴劳保用品上岗的要扣除其班组岗位安全奖,并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作扣分处理,重复出现的要加倍处罚,屡教不改的作停职处理。

3.2.9安全操作制度

各岗位应严格执行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凡查到有违规操作行为的要扣除本岗位班组安全奖,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加倍处罚,并连带处罚本部门领导和安全责任人。

3.2.10安全设施、安全措施制度

(1)本部门区域范围内的一切消防器材未经安环部同意不准随意移动(除应急情况下),违者处罚该消防器材维护人员30元/次。

(2)厂区内所有消防栓不得破坏和随意使用,违者一经发现处罚30元/次。

(3)各部门、车间的一切安全设施、措施一定要随时确保完好,如有特殊情况的需经生产部、安环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改动,但动用后必须恢复原位,如平台、栏杆、吊钩、防护装置、孔、坑盖板等。

3.2.11安全台帐考核制度

(1)各部门、车间按规定要求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召开一次安全会议,并认真做好记录,如果一经抽查发现无台帐、记录或不全的对车间、部门一把手要处以罚款30元/次。

(2)每月由安环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提交安全考核情况和处理意见。

4 环保管理

4.1环保设施

4.1. 1环保设施概述

环保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理设施。

4.1.2环保设施要求

拥有环保设施的单位,必须做到:

(1)经环保设施处理后,“三废”排放应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指标。

(2)设施处理量不得低于相应生产系统应处理量。

(3)设施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物质,应妥善处理或处置。

(4)环保设施的管理,要纳入本单位管理体系,配备操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操作规程、运行费用核算等各项管理制度。

4.  2环保设施和环保事故管理

(1)防治污染的措施,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经当地行政环保部门审查和批准,并报公司安全环保科备案:

①须暂停运转的;

②须拆除或者闲置的;

③须改造更新的。

若未经审查、批准和备案而擅自拆除或闲置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主要责任人2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500元~5000元。

(2)防治污染设施因事故停止运转,应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三废”排放,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安全环保科和当地行政环保部门。凡是由于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而发生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除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责任外,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各2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1000元~10000元;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的责任,并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肇事人各100元,并对该部门扣款500元~5000元。

(3)已有治理污染设施,由于管理不善,致使7天(含7天)以上运转不正常的,每发现一次,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00元,扣该设施维修人员、操作人员人均50元。

(4)各部门的污染治理设施应有完整的运行操作记录,无运行操作记录的,扣该单位主要负责人50元;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扣操作人员人均20元。

(5)各部门生产的生产性废水,必须做到全封闭循环使用,如发现污染物外排迹象,将对排污部门处以30~200元的扣款;如造成重大污染事故或被上级环保部门检查到有污染环境的事故发生,每发生一次,扣该单位1000~10000元,并承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赔偿损失。

(6)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的环保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考核,各部门环保员负责对本单位的环保设施进行管理和对设施运行情况的考核。

(7)安全环保部、督察组有权对环保设施的运转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测,被检查和监测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防碍检查和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8)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环保部报公司领导给予表彰和奖励。

①对环保处理设施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

②对设计、制造环保处理设施有创新或发明,效益显著的;

③对环保处理设施工艺和设备进行科学研究有发明创造的。

本管理制度自颁发之日开始实施。

第9篇 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铜城建设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控体系,本着“以人为本、风险共担”、“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工作原则,公司安委会决定,建立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实行事故管理和员工日常安全行为考核相结合,杜绝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健康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3.术语、定义:

3.1本办法坚持“奖惩分明”、“以责论处”,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思想教育与经济处罚及行政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即:

(一)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

(二)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运用经济杠杆强化安全管理,奖罚结合;

(四)强化追究,以责论处。

3.2 本办法在具体执行中,严格执行党政同责,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

4.职责

4.1公司成立奖惩基金考核小组,由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办公室组成。

4.2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各单位奖惩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安全环保部、党群工作部开展安全生产日常性、阶段性安全检查,建立安全奖惩考核台账。

4.4 财务部建立安全环保奖惩基金台账,落实兑现基金;

4.5 综合办公室进行监督;负责执行公司决定的有关奖罚事宜。

4.6 各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奖惩细则,并按规定执行。

5.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由员工的绩效工资、公司奖励资金和配合队伍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二部分组成;即

⑴、员工每半年从绩效工资中出240元/人;

⑵、集团公司2022年奖励的指标;

5.2考核方式:考核周期为半年。即实行日检查、月公司内网通报、半年汇总考评结果,半年兑现一次。

5.3 奖励

5.3.1 安全目标奖励

被考核单位在考核周期半年之内未发生任何人身伤害事故和员工个人无“三违”现象,则按员工每人返还48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每人返还600元,专职安全员、分公司副经理、机关各部室部长每人返还72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返还960元。

5.3.2 安全标准化建设奖励

公司安全标准化工厂通过集团公司验收后晋级加星,则按员工每人追加奖励10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15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机关各部室部长追加奖励200元。

分公司在通过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化车间验收后晋级加星,所在分公司的员工每人追加奖励100元,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追加奖励150元,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项目经理、分公司副经理、专职安全员追加奖励200元。

5.4处罚

5.4.1 安全目标

5.4.1.1每死亡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10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8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6万元;全年公司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

5.4.1.2 每重伤一人,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公司、混凝土公司扣8万;第一工程公司、第七工程公司扣7万;惠通公司、银科公司扣5万元;事故责任单位所有员工再无奖励,全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

5.4.1.3 发生死亡、重伤事故,对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党支部书记、安全主管领导、安全环保部部长、分公司经理(部室部长)在执行上述两条款外,并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和市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处罚文件执行。

5.4.2 每发生轻伤一人,事故班组(或部室)所有人员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2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5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300元。如事故单位(或班组)连续发生第二次轻伤一人,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进行双倍处罚;以此类推。

5.4.3 每发生一起重大人身未遂事故,事故班组(或部室)半年内无奖励,半年安全环保奖惩基金不返还。事故当事人扣1000元,事故责任单位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扣300元,事故责任单位的专职安全员、事故班组长(安全监督岗)扣100元。

5.4.4 每发生粉尘浓度合格率、作业区域毒物浓度合格率、尘毒岗位目标管理达标率未完成指标的,分别扣事故单位1万元。

5.4.5 对在开展安全标准化工厂、分公司建设过程中,创建不积极、工作退步、管理混乱的,经集团股份公司安全标准化评审验收,如发生降星摘牌,公司将严格按照《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双倍经济处罚。

5.4.6 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50-100元,对当班或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100-200元。

a.所有员工到达本单位工作岗位、进入施工现场作业时工作服穿戴不标准的;

b.生产现场穿高跟鞋、凉鞋、拖鞋的;

c.生产现场穿背心、短裤、裙裤或敞开衣襟袒胸露背、打赤膊、打赤脚等及其他不安全装束的;

d.留有超过颈根的长发或发辫,而未戴工作帽或不将头发置于帽内进入生产现场的;

e.戴手套操作旋转机床或未扣袖口的;

f.工作时有颗粒物飞溅,未戴护目镜或面罩的;

g.高处作业或在有可能坠落物体下方交叉作业时未戴安全帽的;

h.高处作业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

i.有毒有害作业未按规定配戴防护面具;

j.其他未按规定穿戴的。

5.4.7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100-200元,对当班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200-300元,

a.拆除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仪器、仪表、警示装置的;

b.设备(设施)超速、超温、超载荷运行;

c.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d.设备运转时,跨越或靠近、触摸运动部位;

e.调整、检修、清扫设备(设施)时未切断电源,测量工件时未停车;

f.用手替代工具操作;

g. 各类易燃易爆物品未按规定正确分类摆放、保管的;

h.违反起重作业“十不吊”;

i.厂内机动车辆未按规定载人、载物;

j.机动车辆行驶时,进行上、下及抛掷物品;

k.机动车辆带病上路,司机违反《交通规则》,有“三超一疲劳”违章现象的;

l. 高空作业时,任意掷扔物件;

m. 检修电器设备时未停电、验电、接地及挂牌操作;

n.带电拉高压开关或隔离刀闸时未使用合格绝缘工具;

o.冲压作业时,手进入危险区域;

p.私自启用查封和报废设备;

q.其他不遵守本工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

5.4.8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200-400元,对车间及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分公司(项目)经理、党支部书记、部室部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处罚200-500元,

a.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的;

b.未按规定放置、堆垛材料、制品及工器具的;

c.工作前未检查设备(设施)或设备(设施)带故障、安全装置不齐全便进行操作或擅自拆除安全设施的;

d.在消防器材、动力配电箱、板、柜周围堆放物体且违反堆放间距规定的;

e.施工现场作业时,不按规定悬挂安全网,“四口”、“五临边”无安全防护设施的、无安全警示标示牌的;

f.在禁火区域内吸烟或违章明火作业的;

g.发现事故隐患未排除、未报告,而冒险作业的;

h.造成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i.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5.4.9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为人罚款300-500元,情节严重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经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加处2-10倍的罚款,对其单位分公司经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部室部长视情节进行批评或对等罚款:

a.安排未经三级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和转岗;

b.安排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未按期复审培训的;

c.新安装设备(设施),未经安全验收而进行生产作业的;

d.危险作业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安全措施未落实的;

e.未实施尘毒危害防治措施,给员工身体健康和环境造成危害的;

f.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

g.管理人员在生产现场发现有违章行为未及时制止;

h.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相关责任者;

i.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各种未遂及人身伤害事故的;

j.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5.4.10公司在各类安全检查中,对同一工程的同一类安全隐患下发两次以上《隐患整改通知单》后,仍不安排进行整改的,对分公司(项目部)经理、副经理、专职安全员、班组长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300-500元处罚。

5.4.11上级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对所建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不整改做出的处罚,公司将对事故分公司(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双倍处罚,并对项目经理本人予以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项目经理在壹年内不能承接任何工程。

5.5 各工程公司(项目部)、机关各部室要按照“一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管理细则,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将考核落实到每位员工,逐级落实安全责任,突出员工作业过程中安全行为的控制与预防,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

5.6 配合队伍在公司现场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公司安全奖惩制度》。

5.7 因监管不力而发生配合队伍的员工死亡的,每死亡一人,扣事故责任分公司2万;扣外来配合队伍7万。

5.8 员工受到处罚后的钱款一律纳入《公司安全环保奖惩基金》,用于今后员工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奖励。

第10篇 安全环保部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为明确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每月部门绩效工资发放的主要依据。

1工作质量考核标准

1.1工作表现:(80分)。

1.1.1工作能力:主要指具备本职岗位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工作履职成效等(30分)。

1.1.2创新能力:主要指独立承担本职工作,具有创造性、前瞻性,有始有终地做好各项工作(10分)。

1.1.3服务态度:主要指能够服务于生产,工作主动负责。(10分)。

1.1.4团结协作:主要指在工作中与同事的协调,与领导的协调,与其它部门的协调,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吃苦耐劳,多做奉献。(10分)。

1.1.5执行力:能够顺利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临时性专项任务及部门月度工作计划,对于部门下发的各项整改计划能够

跟踪到位,及时考核。(20分)

1.2劳动纪律 (出勤、各项活动):(20分)

1.2.1每月的出勤情况(有无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等)。(20分)

2考核方法

每月对部门内部员工进行考评打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

a级(超过标准或达标/优秀或良好):85-100分;

b级(基本达到标准要求/一般):70-84分;

c级(接近标准要求或相差不多/合格):60-69分;

d级(远低于要求标准/差、需改进):59分以下

每月计算月度总分;达到a级按照部门岗位绩效工资的100%发放,b级按照95%发放,c级按照90%发放,d级按照80%发放。

3加分规定

3.1所负责的工作和活动获公司、集团、市级以上奖励,根据不同级别加5-10分/次。

3.2对部门工作提出创新意见,得到实施,效果良好,5分/次。

3.3经经理同意,额外加班,2分/次。

4减分规定

4.1工作明显失误,在工作中不按时完成任务,事件处理失误,造成不良影响等,5分/次。

4.2不请假,无故迟到、早退,5分/次;旷工10分/次。

4.3因工作原因受到公司领导直接批评:5分/次。

4.4未及时完成各项任务,无充分理由说明的:5分/次。

5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安全环保部

二0一三年四月

第11篇 石油销售公司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各级干部员工的安全意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规范现场作业,实现标准化场所、标准化岗位、标准化作业的要求,达到公司各作业环节安全受控,确保生产经营平稳运行,特制定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安全环保监察办法,本办法规定了对现场监督管理的方法和违章违纪人员实行处罚的管理标准。

第二章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库站及到公司从事生产、运输、施工作业、其它服务单位的人员。

第三章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内容及要求

第一节 安全环保现场监察方法

第三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实行持证上岗,由储运安全处、人事处等部门联合对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发放安全环保现场监察证。

第四条安全环保现场监察的方法,采用查资质、查程序、查记录、查现场作业中的“三违”行为、查设备运行中的不安全状态。

第二节安全环保现场监察处罚办法

第五条根据集团公司“反违章六项禁令” 和“hse九项原则”对作业人员和管理者的规定动作,严格追究违章人员的属地管理和直线责任。

1.严禁特种作业人员不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根据职责划分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罚5分,分公司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严禁特种作业人员持无效操作证上岗操作,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库站负责人罚3分,对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严禁不按规定着工作服,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4.严禁给未熄火机动车辆加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5.严禁直接向塑料容器或木制容器内直接加注汽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6.严禁喷溅式装卸油品,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7.严禁在非装卸油区灌装油品,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8.严禁雷暴天气从事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9.严禁未达到稳油时间、有效释放静电进行装卸油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0.严禁用汽车油罐车自带泵抽排储油罐底油,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1.严禁汽车油罐车打开罐盖进行卸油作业,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2.严禁油罐膨胀阀不按规定启闭,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对违反人员单位负责人罚1分。

13.严禁未释放人体静电进入泵房、发油台、栈桥、油罐等爆炸危险区域,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4.严禁在加油、装卸油现场和油罐区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15.严禁使用非防静电绳进行计量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6.严禁不戴防护手套取用有毒试剂,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17.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域使用非防爆电器和非防爆工具,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8.严禁计量员把油品直接倒入油罐,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19.严禁不按规定悬挂警示牌、设置警戒线、隔断设施和监护措施从事电气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0.严禁带电检修,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对监护人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1分。

21.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库站负责人罚4分。

22.严禁无证开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对违反规定人员罚3分。

23.严禁驾驶员不系安全带驾车,对违反规定人员罚2分。

24.严禁不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安排施工作业,对违反规定主管部门负责人罚3分。

25.严禁未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施工作业,对未按规定进行双交底及未按规定要求参与识别的部门管理人员罚3分。

26.严禁违反设备操作规程操作,对违反操作规定人员罚3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27、 严禁违反岗位操作程序操作,对违规人员罚3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27.严禁动火、高处、有限空间、动土和临时用电等作业无许可作业票,对作业票管理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8.严禁涂改、代签、补签作业票,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2分。

29.严禁作业票超期使用或超出审批作业范围作业,对作业票主管部门负责人罚4分。

30.严禁作业中操作人员离开作业现场,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对监护人罚2分。

31.严禁饮酒进入岗位生产作业,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库站负责人罚2分。

32.严禁危险化学品车辆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准运证运输,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3.严禁危险化学品驾驶员未持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资格证和内部准驾证从事危险化学品车辆驾驶,对油库未按规定复核证件人员罚2分,对调运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4.严禁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中驾驶员离开作业现场,对现场监护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1分。

35.严禁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导静电拖带未与地面可靠连接,对作业人员罚1分。

36.严禁要求部门或员工违反操作规程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7.严禁要求无证员工上岗作业或替岗作业,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8.严禁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操作,对作业人员罚2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6分,造成事故的按反违章六项禁令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39.严禁强令他人违章驾驶车辆,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用工的,对违反规定人员罚4分,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41.因违章驾驶在一年内被交通管理部门记分达12分的,其后一年内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42.站(库)已存在的风险和隐患在巡检记录中未体现或体现未做防范措施,对巡检人员罚2分,对站(库)负责人罚1分。

43.新工人未经安全教育而安排上岗的,罚库(站)负责人4分。

第六条 对第三方违章的处罚

1.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没有办理火票或火票存在严重欠缺而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10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2.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而擅自施工动火的,对动火人罚款200元/次,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

3.没有办理进有限空间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陷而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对进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5000元/次。

4.进行高处作业没有办理高处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欠缺的,对高处作业人员罚款200-500元/次张,对施工单位罚款1000-5000元/次;高处作业者不按规定系好安全带,或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等违反规定行为,罚款200-500元/次。

5.施工作业过程中,未办理用电票或用电票存在严重欠缺的,罚款200-500元/次张;乱拉、乱接电或线路绝缘不好等违反规定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罚款500元/处。

6.施工动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票或作业票存在严重缺欠,以及其他违反规定行为;对动土作业单位罚款500-2000元/次张。

7.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废旧料没有及时清理的,对施工单位罚款500-1000元。

8.未经分公司安全及消防部门批准,挖占油库消防道路或堵塞道路的,罚款1000-5000元/次。

9.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在库站内违章搭建临时工棚的,罚款500-1000元/次。

10.无安全合同而私自施工的单位,罚相关单位2000-10000元。

11.特种作业人员没有持本工种特种操作证作业,罚款500元/人。

12.特种作业设备存在严重欠缺,未作相关安全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罚款500-5000元/台件。

13.由于第三方人员违章而造成事故发生的,其单位和事故责任者除了负责赔偿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外,依据相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14.屡次违章者按本规定处罚加倍处罚,其他违章者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七条罚分说明

1.对累计记分6分的库站基层违章人员,将由片区进行违章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对累计记分10分的违章人员,由分公司安全科对违章人员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经考核合格后,重新上岗。对年内累计记分12分的违章人员,建议人事劳资部门予以辞退。

2.对累计记分10分的机关和片区管理人员,扣发当月业绩工资50%,年内累计积分超过20分的,降级使用。

3.员工每罚1分扣罚业绩工资50元。在上级公司检查中被查处的问题,公司将加倍进行经济处罚。

第八条处罚执行办法

1.对违章者及事故单位的罚款由安全主管部门按本办法执行。

2.公司内部人员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送交违章人员或单位,由财务处收缴;

3.外来相关服务单位违章违纪的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根据规定开具罚款通知书,发至相关被处罚单位及有关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责任单位从接到罚款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上交到公司财务处或由公司财务处负责从其上交的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4.公司财务处负责奖惩资金的帐务处理工作。

5.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6.公司对罚款的管理和使用,由公司财务处收缴建帐,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公司安全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7.分公司处以罚款的款项,由分公司安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同意,用作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公司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条各分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12篇 安全消防环保管理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安全、环保、消防管理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促进和谐,安全发展的指导方针,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英国公司一号文件相关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指导思想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体现“讲安全就是讲政治、抓安全就是抓效益”的管理理念。强化培训教育,提升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改善现场管理。以考核为管理手段,全面提高事故综合防范能力,有效避免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章安全管理目标

第二条

1、重大人身伤害事故,重大生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为零,千人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

2、职业病发病率为零。

3、安全标准化合格班组达标率100%。

4、重大、较大危险源点受控率、事故隐患整改率达到100%。

5、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及证件有效率达到100%。

6、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率100%、达标率100%。

第三章安全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委员会

主任:a

副主任:b

委员:cdefghiklmnopqrstuvw_yz

第四条施工单位必须设立安全、环保领导小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及事故应急体系,设专(兼)职安全员。

第四章安全责任划分

第五条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

1.各级专(兼)职安全员依据责任划分,分别负责分管区域范围职工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现场危险区域检查,违章及隐患查处监督检查工作。对所辖区域的安全负具体管理责任。

2.调度长负责做好检修各区域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班组设兼职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工程的施工员负责各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3.班组分散作业时,班长必须指定临时安全负责人,并代行安全管理职责。

4、外协队进入我公司施工前,工程检修管理科必须严格把关,审查各种资质后通报安全科签订安全协议和安全告知等。工程检修管理科负责外协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负责外协队的日常管理、安全检查及考核。

第六条安全科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日常安全管理职能,在安全工作上对公司经理负责。负责指导、协调和检查全公司的日常安全工作,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服务于各作业区和各项工程。负责贯彻、执行、落实有关安全、环保、消防等方面的各项精神。对安全工作实行对口管理,有权对各作业单位的违章行为提出批评和考核查处,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和严重违章行为的予以停工整顿。

第七条公司机关各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的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科为公司各作业单位的安全负责。

第八条外协施工单位规定

1.外协施工单位负责人(法人)为本单位第一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并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2.外协施工单位必须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无条件服从建设单位和美国公司施工员的现场安全管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

第五章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九条强化安全管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化分工,使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到人,落实到位。

2.全面实行安全责任制与经济效益挂钩,突出各部门和个人安全管理职能、职责效能的发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使安全工作逐级化和全员化。

3.遵循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原则,经安全科检查被考核的单位和个人,不再进行重复考核。

第十条进一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安全交底和安全确认制,做到事前有安排,过程有检查,事后有讲评,抓好过程控制,确保安全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第十一条狠抓安全操作规程的贯彻和现场危险源的辩识,积极开展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不断加大习惯性违章和重复事故的查处力度,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规范。

第十二条进一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教育培训(复训),不断强化全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第十三条认真做好外协施工单位安全协议的签订和安全管理,划清责任,加大外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力度。

第十四条新招、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

1.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招工体检制度,未经体检和体检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录用。

2.离岗一个月(30天)以上的人员必须经过体检和各级教育后上岗。

3.因严重违章、险肇事故、伤害事故及被辞退的人员一律不得重新录用。

第十五条安全教育制度

1.严格执行“三级”(公司级、作业区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制度,施工单位按规定必须对临时用工人员、返岗、转岗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上报公司安全科备案。严禁突击教育突击上岗。遇突发事故抢修时,对外借临时用工人员、作业区互借人员等必须由用人单位进行口头安全教育和现场安全交底,由本人签字,并做好相关记录后方可上岗作业。

2.施工中连续严重违章、冒险作业及发生险肇事故的人员进行离岗安全教育,再教育期间执行50%工资。

第十六条检修项目8小时以上(含8小时),在施工前必须制订上报相应的安全措施,经调度室相关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后方可施工。

第十七条各类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制定详细的安全措施,经工程相关负责人及安全科、甲方审核确认签字后方可开工。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基层工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十九条班组每周不得少于一次安全活动,各科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安全活动,公司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严禁擅自外派或私自外出打工,否则发生各类事故后果自负。

第13篇 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

4.2 机动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供应及质量。

4.3 供应科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供应及质量。

4.4 劳资科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

4.5 各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机动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安全科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

5 管理程序

5.1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 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机动科及车间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

5.1.2 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机动科、安全科备案。

5.1.3 各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

5.1.4 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5.1.5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5.1.6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机动科和安全科备案。

5.1.7 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

5.1.8 机动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等,确保质量合格。

5.1.9 供应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等,确保质量合格。

5.1.10 劳资科和各车间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加强环保意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合格上岗。

5.2 奖励和处罚

5.2.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矿给予表彰和奖励。

5.2.1.1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设施管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

5.2.1.2 被市环保局及集团公司环保处评为环保优秀设施和先进设施的环保设施所属单位。

5.2.1.3 在环保设施日常管理上业绩突出的个人。

5.2.1.4 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造效果显著的个人。

5.2.2 凡对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不重视,不负责任,导致出现偏差的,矿将依据《露天铁矿安全绩效考核》的规定给予扣0.5—1分处罚。情节严重,影响矿誉的,给予翻牌处罚。

5.2.3 各车间及相关科室,因工作失误,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被上级部门处罚的,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5.3 附则

5.3.1 本办法由矿安全科负责解释。

5.3.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6 相关记录

6.1 《环保设施运行考核表》

6.2 《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6.3 《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6.4 《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

7 相关文件

7.1 《××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7.2 《××专业管理考核办法—环保设施管理考核》

7.3 《××××露天铁矿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4 《××××露天铁矿环保设施管理细则》

第14篇 某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矿环保设施的使用、维护检修与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在保护和改善环境中的作用,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2  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应于矿属拥有环保设施的车间和相关管理部门。

3  术语和定义

本办法所指的环保设施包括:废水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固体废弃物处理设施、噪声处理设施以及其他以防治环境污染为目的设备和装置。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科负责制定和修改我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并对各车间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和考核。

4.2  机动科负责将环保设施纳入主体生产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并负责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的供应及质量。

4.3  供应科负责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的供应及质量。

4.4  劳资科负责环保设施岗位员工的培训、考核及评价。

4.5  各车间负责编写本单位环保设施大中修计划,上报机动科;负责制定本单位环保设施管理制度,上报安全科备案;负责本单位环保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检修和管理,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实施整改,确保环保设施稳定达标运行;负责提供监测环保设施的必要条件。

5  管理程序

5.1  管理内容和要求

5.1.1  凡已竣工并投入运行的环保设施,机动科及车间必须与生产设备同等管理、同步完好运行、同步维护检修。

5.1.2  各车间环保设施如需暂停运转、闲置的,必须报机动科、安全科备案。

5.1.3  各车间对环保设施运行不正常,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要及时安排检修处理。

5.1.4  各车间环保设施正常停机检修,必须提前三天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检修完成后,第二天递交《环保设施恢复运行报告》。

5.1.5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故临时停运时,要立即采取防治环境污染的应急措施,抓紧组织抢修,尽快恢复运行,停机后,在24小时内向安全科递交《环保设施停运报告》。

5.1.6  各车间环保设施因生产工艺改变或技术落后等原因,需要拆除更新的,由设施所在车间提交《环保设施拆除更新报告》,报机动科和安全科备案。

5.1.7  环保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或操作,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正规操作。

5.1.8  机动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备品备件等,确保质量合格。

5.1.9  供应科应及时供应环保设施附属材料等,确保质量合格。

5.1.10  劳资科和各车间对环保设施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加强环保意识、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确保合格上岗。

第15篇 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制订机械公司安全环保(网络化管理)工作考核办法,是为力求通过考核来推行安全网络化管理,以检查、考核、整改来促进日常安全环保管理,进而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保证实现2008年的生产工作安全目标。

1.考核主要内容:安全环保目标指标完成情况,安全环保违章违纪频次,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安全环保检查,隐患整改率。

2.员工发生违章违纪除按《机械公司安全生产处罚条款》处理外,部门考核中按处罚条款内扣分的10%相应扣分。

3.员工发生轻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5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1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500元。

4.员工发生重伤事故(包括外来人员)则该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所有人员当月奖励工资扣款100元/人,责任人按责任再行处理。部门(二级网格)考核扣分20分。部门(二级网格)责任人扣款1000元。

5.预警制度:

5.1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一次, 进行日常考核;扣1分

5.2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二次, 进行警告考核;扣3分

5.3受到整改通知单第三次, 进行黄牌考核;扣5分

6.对部门(二级网格)以百分制考核:

6.1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5分,加奖10-20元/人.月。

6.2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90分<95分,不扣不奖。

6.3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5分<90分,扣奖10元/人.月。

6.4部门(二级网格)考核得分≥80分<85分,扣奖20元/人.月。

6.5依次类推,考核得分每低5分加扣奖10元。

6.6部门(二级网格)内发生事故取消得奖。

6.7部门得奖分三级:

6.7.1一级20元/人.月:保障一部、保障二部、漕泾分公司、施工管理部、设备修造部

6.7.2二级15元/人.月:计量检测中心、大机组维修中心、特种设备检测中心、dcs中心、制冷设备维修中心

6.7.3三级10元/人.月:各管理部室

7.安全环保网格化管理实施分级考核:

7.1公司由技术质安部负责对二级网格辖区的考核,以检查打分形式每月一次。根据得分确定奖扣总额,

7.2各部门(中心)负责对本部门(中心)三级网格辖区的考核,进行二次考核分配,考核结果报公司技术质安部备案。

7.3二次考核分配指:二级辖区(各部和中心)在获得由技术质安部考核后所得奖扣总额内对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进行评价考核。各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对本责任区内员工个人进行评价考核。

7.4 各级网格辖区如遇上级检查扣奖或加奖则有该网格辖区承担责任。

7.5对于在安全环保工作上有特殊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部门给予10以内加分。

7.6考核时间,上月26日零时起至当月25日24时止。

7.7上述考核采用月考季发方式。

8.技术质安部对本公司内的二级网格辖区(各部和中心)的考核,在当月的30日前完成。各部和中心对三级网格辖区(工段或班组)的考核,在下月的5日前完成。

9.考核结果经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确认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考核奖惩的实施。

环保管理办法15篇

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1概述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落实“安全清洁生产、综合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安全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避免安全环保事故,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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