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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管理办法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74

租赁管理办法

第1篇 煤矿租赁、配件及专用工具费用管理办法

一、租赁设备

1、租赁设备费用划分:

控制在公司下达指标内。挂钩矿领导:总工程师。

生产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79.87%;

开拓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4.14%;

机运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15.13%;

运销副矿长控制总指标的0.86%。

2、租赁设备计划

(1)每月各采掘段队根据矿下达工作任务,计划制定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用数量。

(2)每月25日前生产段队将制定租赁设备使用计划,报主管矿领导审核批准后交机电科设备组;临时的设备租赁计划,需提前3天提交设备组。

(3)租赁设备到矿后,设备组及时通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1天内领用,过期发生的租赁费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4)机采、机掘工作面的租赁设备需要停租或起租的,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技术科和设备组,否则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用由使用单位全额承担。

3、租赁设备使用管理

(1)各单位使用的所有设备矿一律收取租赁费,井下不得闲置设备,一经查出按其设备租赁费的200%收取;综采工作面如需备用设备,必须经主管矿长与机电矿长审批,报设备组存档。

(2)因工作环境、生产部署变化需停用设备,生产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审批后交设备组。设备最长停用期限为20天,超出停用期限后所发生的设备租赁费由使用单位100%支付。

4、租赁设备的损坏赔偿

(1)机械化采掘设备损坏赔偿执行矿《机械化采掘设备管理实施细则及内部考核办法》。

(2)其它租赁设备由于非正常使用造成部件损坏的,由使用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3)在入井装卸过程中导致设备、部件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按原价的1.5倍赔偿。

二、配件及专用工具

1、矿属各单位设备维修责任范围执行设备小修和中修规定。

2、设备维修费用划分

(1)2010年外委设备大修费用为70万元。

(2)设备小修和中修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3、各生产段队维修责任范围:

主要包括:紧固、更换各部位螺栓。摇测电动机绝缘电阻值。更换失效电动机,定期对润滑部位加油,清理各部积尘,保持连接件安全有效,外观整洁卫生。

(1)耙斗装岩机:更换或检修制动系统,操作手把及滑轮。补焊、加固下部支撑。加固焊接中部槽开裂缝及耐磨锰钢条。局部整形。

(2)喷浆机:更换筒体,旋转板,结合板旋转体,给料系统。

(3)蓄电池机车:更换或检修控制器,各部导线,制动系统。加固焊接各处裂缝,调整。

(4)刮板输送机:机头架更换或检修舌板、支架、分链器、盲轴、链轮、联轴节、轴承、机尾架更换或检修机尾滚筒、轴承、链轮。

(5)调度绞车:更换检修闸带、闸把、连杆、拉杆、电动风扇。

(6)水泵:更换盘根、调整平衡盘间隙。

(7)各种低爆开关和照明信号综保:除烧毁线圈、更换大线或防爆外壳失效外,其余项目全部由使用单位自修。

(8)风锤、风镐、风泵由使用单位材料费一次性支付,维修、保养全部由使用单位负责。

(9)锚杆机与手持式气动钻机的维修范围

(1)主轴内钎套密封圈的拆装。

(2)高压水管(胶管8)的更换。

(3)消音器部分的维修。

(4)破裂气管的更换。

(5)油雾器的更换、维修。

(6)过滤器dn20、dn10滤网的清洗。

(7)配流轴及“o”形圈的更换。

(8)水套及水套内的密封圈的更换与维修。

(9)机体部分的放气塞、呼吸阀的保养及检修。

(10)手持式气动钻机手把部位由使用单位维修。

以上部分由使用单位维修,其余部分由机电科机厂负责维修,维修费用按委托修理支付。

4、委托修理费用的支付:

凡属小修和中修项目,设备使用单位不修而返机厂维修的,视为委托修理,所发生的配件、材料等,全部由使用单位支付。由机厂列表上报企管科。

5、设备配件资金费用的划分

(1)回采工作面配件单价0.59元/吨;

(2)掘进工作面配件单价57.98元/米(刮板机链条、刮棒、联接环);

(3)机采、综采工作面配件单价3.90元/吨;

(4)岩石工作面标准巷配件单价50.03元/米,下山配件单价150元/米。

(5)如工作面情况变化较大时,系数可有0.2的调整。

6、配件费用超支部分当月全额扣减责任单位工资总额,结余资金年度内可留存使用。

第2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3篇 三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租赁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设备费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建立缴费台帐。租赁设备的使用由机电运输部按我矿在籍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二、租赁设备时,应由矿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的同意后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设备必须完好、性能良好,必须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需的证件资料。

三、租赁设备的发放、使用、检查管理由机电运输部按矿在籍设备管理。应尽量减少租赁设备的使用。

四、经营管理部租赁设备管理人员应汇同机电运输部人员现场检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公司设备租赁站通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动态精细化管理。

五、租赁设备在使用完后,使用单位向接收单位交清、交全设备部件,缺损件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六、租赁设备需大修时,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经营管理部联系租赁站,上缴了租赁设备大修费的租赁设备原则上由公司设备租赁站进行修理或由公司设备租赁站付大修费用我矿进行修理。

七、租赁设备长期停租或退租时,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经营管理部及时联系公司设备租赁站,办理停、退租手续,并协商处理停、退租设备。短时间停用的租赁设备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后经营管理部联系停用手续。

八、2008年设备租赁费在2007年基础上节约100万元。

九、设备租赁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计算出当月租金,由机电运输部长、经营管理部长审核,主管副矿长和矿长同意后财务方可付款。

第4篇 廉租住房建设租赁管理办法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规范廉租住房建设与租赁管理,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城镇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建设(含新建、改建)和租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廉租住房房源,应以保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通过新建、改建和购买等方式筹集。

第四条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廉租住房政策的制定、计划的编制和廉租住房的建设及租赁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廉租住房租赁的申报、审查和分配工作。

第五条发改、国土、财政、规划建设、物价、民政、地税、总工会等部门及所涉及乡(镇)人民政府应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做好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廉租住房建设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

(一)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以上;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的余额;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社会捐赠或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七条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建设。

第八条廉租住房租赁收入与支出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管理。租金收入,存入县财政专户,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第九条廉租住房租金原则上由房屋维护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免征税费。

维护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在预定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第十条租金的使用实行申报审批制。具体使用由负责廉租住房日常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编制预算,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再报县政府审批后纳入预算。

第三章廉租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廉租住房年度建设规模,将根据县政府财力、住房保障实际需求及城镇统一规划等因素综合考虑后确定。

第十二条廉租住房的建设主体为廉租住房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红线外基础设施由政府配套。

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年度廉租住房建设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并优先安排,切实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的来源:

(一)政府主导建设的廉租住房;

(二)清理、收购符合标准的公有住房和二手住房;

(三)回购以置换方式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房人退出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房改房;

(四)将改制企业闲置房产改造成符合条件的廉租住房。

第十五条廉租住房建设模式,应在“政府主导、多点建设、分步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实施“四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户型面积、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租赁管理”。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户型建筑面积应控制在50

第5篇 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分包、船舶及机械设备租赁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各区域总部、总承包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

受中交集团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审查、准入、清退机制,明确安全、环保职责,依照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选择分包队伍、租赁船机设备,严格分级管理,杜绝非法分包、转包或违规租赁船机设备。

第二章 工程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条 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依法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实施的行为。

第五条 工程分包须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优先选用中国交建合格分包商名录中的分包单位/劳务协作队伍。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经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的,不得分包工程。

第八条 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满足分包工程要求的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二)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四)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齐全。

第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有关资质予以审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会签,及时清退不符合要求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

第十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分包工程,严禁转包;加强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的安全生产管理,严禁分包工程再次分包。

第十一条 各单位与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签订分包/劳务协作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建筑施工分发包单位安全环保管理协议书》,指定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严格管理,对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安全施工管理混乱、导致生产安全或环境保护事故、造成信誉或经济损失的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督促分包方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相关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管理,对劳务协作队伍自行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并监督实施。

第十五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组织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对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制定预控措施。

第十六条 施工前,各单位应对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并由双方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指派责任感强、施工实践经验丰富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主要负责对劳务协作队伍的现场组织、安全施工设备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协作人员实际操作技能等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督促监督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足额投入安全费用,为现场作业人员提供个人防护用品,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九条 施工中,各单位应监督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履行安全生产协议和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危险源预控措施落实情况,及时纠正违章违纪等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召开现场安全生产会议和组织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分包方/劳务协作队伍必须参加,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

第三章 船舶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船舶租赁是指用于施工的自航或非自航工程船舶、交通船舶、辅助船舶的租赁行为。

第二十二条 所租赁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

第二十三条 所租赁船舶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具备经船舶检验和海事安全监督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

(一)船舶营业运输证;

(二)船舶登记簿(国际航线)或船舶检验证书簿(国内航线);

(三)船舶签证簿;

(四)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五)船舶适航证书;

(六)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自航);

(七)船员适任证书;

(八)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记录簿(国际航线、沿海400吨以上);

(九)船舶油污染应急计划簿和船舶油类记录簿(400吨以上);

(十)乘客定额证书(交通船);

(十一)按规定由主管部门核发的其他证书或文件。

第二十四条 租赁的工程船及其主要机械设备应有维修、使用、保养说明书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五条 租赁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及海事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下设备、设施检查合格后方可租赁:

(一)船体:船体必须具有良好的水密性,船体强度、长度、宽度、型深、吃水满足船舶规范和施工使用的要求;

(二)航行操纵系统:自航船舶的舵机有良好舵效,磁罗经、测深仪、定位及了望设施,必须经校验检查符合使用要求;人力舵机的舵效及有关操纵系统也应灵敏可靠;

(三)信号系统:船舶号灯、号型、声响设备齐全有效,并符合国家及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

(四)通讯系统:自航船舶必须按有关规定配备适航安全要求的通讯设备,确保联络畅通;工程船应配备满足施工作业或拖航要求的通讯设备或设施;

(五)系泊设施:按租赁船舶等级应配备相应的系缆、锚链、锚爪、系缆柱(桩)、电动(或人力)绞车等,以满足靠泊、锚泊和编解队作业的要求;

(六)防污系统:按租赁船舶的等级,必须配备油水分离器、排污和防污设施;

(七)消防系统:按租赁船舶等级,必须配备消防设施、工具、材料等;

(八)主、辅机系统:租赁机动船舶的主机、辅机应达到施工作业和航行的要求;

(九)应急救生系统:租赁船舶必须按其等级和使用功能,配备所需的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衣;租赁的交通船应根据最大载客量配备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

第二十六条 租赁船舶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二十七条 租赁船舶的船舶类型、船舶技术性能、限定的航区应满足施工所在地海事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承租方在下达任务指令时,应同时告知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租赁船舶在调度、使用时,不准超越其船舶技术性能,不得超负荷作业。

第三十条 严禁租赁使用不具备交通船条件的船舶作为交通船。

第三十一条 乘坐交通船,要限定人数,不准超员航行,船上作业人员及乘员必须穿救生衣。

第三十二条 承租方应加强租赁船舶安全管理,实施船舶安全监督、定期安全检查,并监督落实船舶消防、通讯、救生设施和防台、防汛、防突风袭击等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租赁船舶的船员,必须遵守承租方对船舶管理、劳动安全管理、治安、消防、环境保护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机械设备租赁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机械设备租赁是指用于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和交通运输车辆等的租赁行为。

第三十五条 租赁特种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特种设备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

(二)特种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当地特种设备技术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检验检测合格证;

(四)特种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五)特种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六)特种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械设备出厂合格证;

(二)机械设备性能、使用、维修、保养说明书;

(三)机械设备年检合格证书;

(四)机械设备例行检修、运行状态的技术资料(档案);

(五)机械设备的保险凭证(机损和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十七条 租赁营运车辆应具备以下合法有效的证件:

(一)机动车执照(号牌);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机动车年检合格证;

(四)车辆的使用、保养技术资料;

(五)机动车保险凭证(车损和第三方责任险、交强险等)。

第三十八条 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使用性能必须满足工程施工要求,安全装置及安全设施应齐全,控制系统灵敏可靠。

第三十九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的机械设备、车辆的技术性能进行实况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租赁。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应签订正规的租船合同和安全环保协议书,并明确双方责任。

第四十条 承租方必须依据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作业性能、技术状态及其适应的工作环境合理调度使用。

第四十一条 承租方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下达任务通知单时,必须对操作、司驾人员进行该项任务的作业技术交底,并交待安全注意事项。

第四十二条 租赁车辆运载超长、超高、超宽物体时,必须严格符合交通法规的要求,租赁车辆运送人员时,应严格控制乘员数量,不得超员,安全行驶。

第四十三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酒后操机作业和驾驶作业。

第四十四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严禁无证上岗作业。

第四十五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和随机(车)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调度管理,安全生产。

第四十六条 租赁机械设备、车辆的操作、司驾人员,必须在进场前对设备、车辆的技术状态、安全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作业完毕后进行例行保养,消除事故隐患,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十七条 承租方应对租赁机械设备、车辆操作及司驾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必须立即予以纠正,无法立即纠正的,应限期整改并复查验收。

第四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防范措施,落实安全责任。承租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予以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制定的《中交股份分包工程、租赁船机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中交股安监字〔2007〕331号)同时废止。

第6篇 施工机具设备周转材料内部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公司内部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施工机具设备的使用效率,加快设备的更新改造,不断提高技术装备水平,改善生产力状况,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租赁的程序

1、设备租赁中心在收到承租方所需设备、周转材料租赁计划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所需设备的保养和调试工作(需现场安装的设备除外),并随时做好发货准备。

2、承租方调运前必须与设备租赁中心签订租赁合同。根据“租赁合同”条款办理相关手续后,设备租赁中心予以发货。

3、承租方租用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派相关管理人员办理验收交接手续;否则按设备租赁中心自验的质量、数量作为结算依据。

4、需要现场安装的设备,由承租方负责安装,设备租赁中心派员指导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人工费用)。

5、项目部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以及交通车辆等必须先到设备租赁中心租赁。公司现有资源不能满足时,或从公司总体运营成本分析,确需到市场上租赁的特殊情况下,由项目部书面提出申请,报设备租赁中心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到市场上租赁或购置(购置按公司规定程序办理)。对于未经批准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或购置的行为,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费用,公司根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项目部租用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在租赁合同期内一般不得报停,确因特殊情况(防汛、业主指令停工等),需报设备租赁中心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停。对于工程结束,可能还有后续工程项目投标,且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暂无其他单位租用,项目部(分公司)要求暂存的,应书面报设备租赁中心,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设备租赁中心派员到现场验收,明确保管方责任后,方可办理暂存手续。保管方应按要求保养暂存的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并合理堆放保存;暂存期内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如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由保管方承担赔偿责任。保管方如需启用或其他项目部需调用,必须征得设备租赁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7、项目部租用社会车辆承运公司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必须与车主签订运输合同并报设备租赁中心备案,明确承运方对承运货物财产的安全责任,如无合同,设备租赁中心有权拒绝发货。对从工地运回后方的,如无运输合同则作考核扣分处理。

8、对于使用率不高但又必须配备的设备(如发电机、砼拌和楼、砼输送泵),可根据项目施工的实际情况,采用包月(按使用台班的30~50%计)或按砼方量计算租金。

9、承租方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归还,一般由设备租赁中心会同使用方代表在扬州仓库组织验收,承租方不派员到场则按设备租赁中心验收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因特殊情况也可在承租方现场验收,但承租方应提前通知设备租赁中心,双方约定时间派员到场办理归还手续。

10、租用及归还设备租赁中心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所发生的运输、装卸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经设备租赁中心同意,项目部之间直接调配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而发生的运费、装卸费,由承租方承担,特殊情况由设备租赁中心协调双方承担的费用比例。

二、设备租赁中心的责任

1、设备租赁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承租方租赁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防止违规操作,野蛮作业。

2、设备租赁中心必须保证出租设备的完好,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机械故障,设备租赁中心应及时派人员到现场服务。

3、设备租赁中心可接受承租方的委托,代办运输、装卸(装卸费按公司标准收取)等业务,相关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4、租赁期间,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中小型维修保养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设备发生损坏,经双方鉴定,不属于使用者责任,设备租赁中心承担相关维修费用;属承租方的责任,则由其自行负责维修。设备租赁中心根据承租方委托可以提供有偿的修理服务。

5、大型设备的操作人员实行定人定机,由设备租赁中心会同人力资源部确定。责任人(机长)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修)与保养,保证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工作;使用期间其工作业绩由承租方与设备租赁中心负责考核。定机人员的薪酬在项目部期间由项目部支付;设备退回公司参与修理期间,薪酬由公司支付;修理完毕,如无单位承租,则由人力资源部另行安排工作或实行待岗。

三、承租方的责任

1、承租方对所租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应及时按“租赁合同”条款与设备租赁中心办理相关验收交接手续,以避免差错。承租期内承租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变卖。项目部之间调配的,特殊情况需转租、转借的,必须经设备租赁中心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明确相关责任等,否则按违约处理。

2、承租方应督促操作者按操作规程对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进行正常的维护和保养,保持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的清洁、润滑及零部件、附属装置、随机工具的完整完好,做到使用和维修记录齐全、准确。

3、承租方应按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使用管理设备,不得违规指挥和野蛮操作,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应按规定处理责任人。

4、租赁期满归还设备、周转材料时,应提前一天通知设备租赁中心做好安排。归还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要求外观清洁、使用性能完好,达不到要求所发生的维护费用等由承租方承担。

四、租赁费用的结算

1、设备租赁中心根据租赁合同及承租方签字(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的施工机具设备和周转材料调拨单或结算清单,依据公司规定的租赁价格,按月开出租赁费结算单由财务部统一结算。

2、对于不能按时结算或以各种理由推诿的项目部,财务部可依据设备租赁中心提供的结算清单或专项报告直接划扣租赁费,并根据公司关于项目部管理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对相关人员给予处理。对于工程经费不到位等特殊情况,项目部应及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办理缓交手续。

五、赔偿办法

1、因承租方的责任造成设备、周转材料损坏、丢失的,承租方必须承担全部的修复费用或按现行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2、脚手架钢管使用时,因工艺要求或特殊原因需要截断组合使用的,应事先征得设备租赁中心同意,数量较大的必须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6米长钢管严禁截断。

3、钢管归还时,总长度不足部分按市场价格全额赔偿。

4、对于缺少的扣件等周转材料,承租方不得自行到市场购买用于赔偿,由设备租赁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以保证周转材料的使用安全。

六、其他

公司交给基础工程分公司(包括综经公司)、土石方工程分公司管理的设备,实行费用包干的管理方式,并负责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工作。租赁其他设备和周转材料按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由设备租赁中心负责解释。

第7篇 某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租赁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设备费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建立缴费台帐。租赁设备的使用由机电运输部按我矿在籍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二、租赁设备时,应由矿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的同意后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设备必须完好、性能良好,必须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需的证件资料。

三、租赁设备的发放、使用、检查管理由机电运输部按矿在籍设备管理。应尽量减少租赁设备的使用。

四、经营管理部租赁设备管理人员应汇同机电运输部人员现场检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公司设备租赁站通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动态精细化管理。

五、租赁设备在使用完后,使用单位向接收单位交清、交全设备部件,缺损件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六、租赁设备需大修时,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经营管理部联系租赁站,上缴了租赁设备大修费的租赁设备原则上由公司设备租赁站进行修理或由公司设备租赁站付大修费用我矿进行修理。

七、租赁设备长期停租或退租时,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经营管理部及时联系公司设备租赁站,办理停、退租手续,并协商处理停、退租设备。短时间停用的租赁设备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后经营管理部联系停用手续。

八、2008年设备租赁费在2007年基础上节约100万元。

九、设备租赁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计算出当月租金,由机电运输部长、经营管理部长审核,主管副矿长和矿长同意后财务方可付款。

第8篇 职业学院房屋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房屋及场地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房屋、场地的租赁管理,保障学院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__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屋租赁及出借是指学院公有房产、住宅房的租赁或出借活动。

第三条 总务处负责全院房屋、场地租赁及出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房屋场地属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和出借,确需出租和出借的应有出租或出借单位提出申请,总务处进行审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向房管部门申请,不得办理有关房屋出租及出借手续,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房屋、场地进行经营、使用和居住。

第五条 学校空闲的住宅,可进行出租的,应出租给本校教职工;经营性房屋、场地的零星租赁或续租,由总务处会同经营管理单位议标或招标方式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原租金水平;新建营业用房成批租赁由总务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财务处采取公开竞标、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六条 学校公有房屋、场地租赁必须签订合同或协议,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条款,任何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合同或协议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签订。

第七条 经学院批准,租赁公有住房执行当地当年租金标准(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租金由租赁人员按月向学院财务处缴纳;不缴纳的,有工资收入的由财务处从其工资中扣缴,无工资收入的由总务处负责收缴。

第八条 公有房屋、场地是学校的固定资产,租金收入一律及时足额缴学校财务处,并纳入专项资金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截留。

第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座落、结构、面积、设施、设备;

(二)租赁用途;

(三)租赁的期限;

(四)租金及交付方式;

(五)房屋修缮责任;

(六)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七)设备押金;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总务处收回房屋、场地:

(一)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二)将承租房屋私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三)不按时交纳房租,拖欠一个月以上的;

(四)损坏设备不予修复赔偿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十一条 因学校特殊情况需要承租方迁出的,承租方应按时迁出,其他事宜按合同执行。

第十二条 管理部门收回出租出借的房屋场地,应认真检查,如有损坏由 承租方或借方负责修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会议室租赁管理办法规定

关于会议室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

为方便学院各部门使用会议室,充分发挥学院办公室有效管理和协调的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请各部门参照执行。从即日起试行。

一般会议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一 、会前准备阶段:学院各部门在使用会议室前,须提前向院办预定并详细说明使用时间、会议室(大或小),需要进行设备调试的请提前半个小时,以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

二、会中服务阶段:开会时,如有任何需要,可与办公室取得联系。由办公室进行协调。

三、会后整理阶段:请各部门在用完会议室后,安排人员检查电源是否拔掉,桌椅是否摆放整齐(爱护公共环境,人人有责),随身带的物品是否拿好。以确保下个会议的顺利召开。

注:本办法解释权归院办,如有不妥之处,请大家多提宝贵意见或直接与院办联系,谢谢支持!

会议室纪律管理规定【2】

为了合理安排和利用会议室,提高会议的质量,体现联营体会议的严肃性,整顿会风,从而真正发挥会议的效能,特制定会议室纪律管理规定:

一、进入会议室必须着装整洁。

二、在会议室自觉讲普通话,禁止喧哗、说笑、打闹,说粗话、脏话。

三、办会部门在使用会议室的过程中,必须爱护公物,保持会议室的整洁,用完后所有设备放置原位。不得擅自开关电器设备,以免损坏。

四、会议室内所使用设备、工具、办公用品未征得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拿出会议室或作为他用。

五、会议室禁止吸烟,与会人员要讲究公共卫生。

六、与会人员需准时参加会议,不得无故迟到或离会,有事必须在会前向办会组织者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会议。

七、会议期间,凡与会人员不得中途退场(特殊情况须报告办会组织者)、不得开“小会”、不得看阅与会议无关的报刊杂志、不得干“私活”。

八、会议期间,与会人员要集中精力开会,不得随意走动,不得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手机、传呼机一律关闭或调为震动状态。

九、与议题无关的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会议室。

十、凡与会人员不得带小孩或无关人员参加会议。

十一、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向会议无关人员谈论会议讨论情况。

综合管理部

二○__年九月

第10篇 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z大学后勤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后勤范围内的房屋租赁,根据泰综治办[2006]12号关于《泰城房屋租赁市场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以及学校构建和谐校园的要求,经研究制定本办法:

1、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不得影响本单位承担的后勤服务和保障工作,同时要按照学校相关要求,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和校园环境。

2、后勤各单位房屋租赁须上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能与承租方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将复印件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3、房屋租赁合同,统一使用由后勤管理处制订的合同样本。

4、房屋出租合同均为一年一签,租期超过一年需报请后勤领导班子批准。

5、承租方应有校内副处级(含副处)以上干部担保,并按一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承租方如无担保人,应按两个季度的租金标准缴纳担保金),担保人 与承租方共同承担承租方违反合同条款的一切责任。

6、沿街房屋的经营权统一由泰安市山东农业大学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并接受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的管理和监督。

7、承租方要有经营范围内的一切合法证件,出租单位要留有证件复印件。

第11篇 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租赁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设备费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建立缴费台帐。租赁设备的使用由机电运输部按我矿在籍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二、租赁设备时,应由矿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的同意后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设备必须完好、性能良好,必须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需的证件资料。

三、租赁设备的发放、使用、检查管理由机电运输部按矿在籍设备管理。应尽量减少租赁设备的使用。

四、经营管理部租赁设备管理人员应汇同机电运输部人员现场检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公司设备租赁站通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动态精细化管理。

五、租赁设备在使用完后,使用单位向接收单位交清、交全设备部件,缺损件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六、租赁设备需大修时,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经营管理部联系租赁站,上缴了租赁设备大修费的租赁设备原则上由公司设备租赁站进行修理或由公司设备租赁站付大修费用我矿进行修理。

七、租赁设备长期停租或退租时,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经营管理部及时联系公司设备租赁站,办理停、退租手续,并协商处理停、退租设备。短时间停用的租赁设备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后经营管理部联系停用手续。

八、2008年设备租赁费在2007年基础上节约100万元。

九、设备租赁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计算出当月租金,由机电运输部长、经营管理部长审核,主管副矿长和矿长同意后财务方可付款。

第12篇 物业租赁管理规范办法

1.0 目的:规范物业租赁工作,维护公司与客户利益。

2.0 范围:物业管理处内部

3.0 职责:客服部负责物业租赁的代办理

4.0 程序:

4.1 物业的租赁委托及出租洽谈:

4.1.1客户若委托管理处出租房屋需到客服中心签署《物业租赁委托书》;

4.1.2客服中心根据房屋委托的条件及数量进行刊登招租广告;

4.1.3客服中心根据委托房屋的条件与来访的意向承租人洽谈;

4.1.4尽量要求意向承租人留下联系方式并作相关记录,客服中心负责跟踪直至租赁成功或取消意向租赁;

4.1.5意向承租人若要求现场看房客服中心需安排人员陪同看房;

4.1.6已委托租赁的房屋锁匙需要作好标识妥善保管。

4.2 达成协议

4.2.1客服中心根据与意向承租人洽谈达成的条件拟定租赁合同;

4.2.2由房屋客户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4.2.3承租人向客户缴纳相关费用;

4.2.4管理处向客户收取房屋租赁佣金。

4.3 出租房屋交付使用

4.3.1客服中心向承租人交付租赁房屋的锁匙,租户按入伙要求办理有关登记备案手

续;

4.3.2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存档保留。

4.4 合同的变更、终止

4.4.1合同的变更应由承租人与客户双方协商,并将结果知会管理处;

4.4.2合同的终止应按合同的具体条文进行;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若想搬迁,应要取

得客户同意后,客服中心方可开具《放行条》。

5.0参考资料:

5.1 kh-09-r01《意向承租人登记表》

5.2 kh-09-r02《放行条》

5.3 kh-09-r03《房屋租赁委托书》

5.4《租赁合同》

第13篇 m矿租赁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矿租赁设备的管理,提高租赁设备的使用效率,降低设备租赁费,特制定本办法。

一、租赁设备费的管理由经营管理部专人负责,并建立缴费台帐。租赁设备的使用由机电运输部按我矿在籍设备管理办法管理,并建立使用管理台帐。

二、租赁设备时,应由矿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并经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的同意后方可签定租赁合同。租赁设备必须完好、性能良好,必须具有合格证、生产许可证、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必需的证件资料。

三、租赁设备的发放、使用、检查管理由机电运输部按矿在籍设备管理。应尽量减少租赁设备的使用。

四、经营管理部租赁设备管理人员应汇同机电运输部人员现场检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向公司设备租赁站通报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及时联系处理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做到动态精细化管理。

五、租赁设备在使用完后,使用单位向接收单位交清、交全设备部件,缺损件由使用单位原价赔偿。

六、租赁设备需大修时,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由经营管理部联系租赁站,上缴了租赁设备大修费的租赁设备原则上由公司设备租赁站进行修理或由公司设备租赁站付大修费用我矿进行修理。

七、租赁设备长期停租或退租时,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经主管矿长同意后,经营管理部及时联系公司设备租赁站,办理停、退租手续,并协商处理停、退租设备。短时间停用的租赁设备由机电运输部提出申请后经营管理部联系停用手续。

八、2008年设备租赁费在2007年基础上节约100万元。

九、设备租赁费由经营管理部根据租赁设备的使用情况,计算出当月租金,由机电运输部长、经营管理部长审核,主管副矿长和矿长同意后财务方可付款。

租赁管理办法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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