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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12 查看人数: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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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行管理办法

第1篇 某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机关集体宿舍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机关房产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房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城镇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结合机关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机关集体宿舍居住对象:只限于在原城关镇无房的机关干部、职工,具体条件:

(一)在原城关地区未享有过房改分房的无房户。

(二)在原城关地区确实无房居住的。

二、机关集体宿舍房产所有权属区人民政府,由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

三、办理程序:需要居住集体宿舍的机关干部、职工,应由本人向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出具证明,经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核实,局分管领导同意后,根据房源可能和本人实际情况予以提供。

四、合同签订:承租机关集体宿舍,由用房本人同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原则上定为一年。在租赁期间干部调离机关或正式取得城关住房的(取到钥匙起),应在一个月内将集体宿舍钥匙和设施归还给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房产科,同时终止租赁合同。

五、居住集体宿舍的干部、职工应按时交纳水、电费用,遵守机关集体宿舍的各项制度和规章。

六、住机关集体宿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宿舍租用权。

(一)居住人将房屋擅自转租或转借的。

(二)利用居住的房屋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三)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不交水、电费或闲置住房达六个月的。

七、本管理试行办法自2002年11月起执行。

第2篇 h学校骨干教师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骨干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__市特殊教育学校骨干教师管理试行办法如下:

一、校级骨干教师认定范围。

根据相关荣誉和称号,对校级骨干教师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教学能手、教科能手、示范课、aa级优质课。

第二类:教坛新秀、教科新秀、德育新秀、a级优质课获得者、基本功竞赛获得优胜者。

二、校级骨干教师岗位要求

1、爱岗敬业,热爱学生,富有奉献意识和合作精神,高质量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2、加强自身学习和修养。每年研读一本教育专著,并研读1-2种相应专业的教学期刊,并做好学习笔记或撰写好学习体会。

3、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骨干教师指导青年教师1~2名或带好一个兴趣组,并有具体指导方案和过程安排,每学期本校上公开课1~2次。

4、积极参加教育科研。每位骨干教师独立承担或参与一个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5、积极撰写本学科教学研究论文。每年有1―2篇教育教学专业论文在市级及以上评比中获奖或市级及以上教育杂志发表。

6、积极参与本学科教改工作,积极承担或参与教改实践中的课改实验,骨干教师的教学质量要始终处于前列,带动本学科教学质量提高。

三、校级骨干教师考核办法

1、成立考核小组。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副组长,教务、教科、德育和骨干教师所在教研组代表组成考核小组。

2、考核内容:各层次骨干教师岗位要求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师德表现、业务能力、教学工作;科研水平、进修情况和教育成果等方面。

3、考核程序:考核按学年度进行,各骨干教师将自己一学年度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价(填好自我评价表)。并附有关的原始业务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公开课的备课教案、学习笔记等)。考核等第为不合格、合格、优秀。

4、考核对象必须是在职在岗(与荣誉称号对应岗位)的骨干教师,如考核不合格,不得享受相应待遇。

四、骨干教师的有关待遇

1、骨干教师优先参加由教育系统提供的相关学习培训、交流、研讨、参观、考察等活动。

2、享受书报费。骨干教师每年由学校赠送一份教育报刊或专业杂志。

第3篇 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 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 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 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 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 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 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 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 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 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 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 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 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 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 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第4篇 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管理试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工会群众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方针,以推行安全确认“十种人”排查法为载体,推动我公司岗位安全确认工作的开展,形成安全无把握人排查的长效机制,提升现场安全可控度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不安全特殊群体的思想分析,把握思想脉搏,解决思想问题,打造本质性安全人。

二、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工作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对班队长安全排查;二是对员工的安全排查。

(一)班队长的安全无把握人的排查

1、安全无把握班队长的几种类型: “经验人”:这些班队长大部分经验丰富,但工作时却方法简单,总以为规程过于复杂,想找一些简单的方法,为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不细,不能按正常工序操作,随意减化工作程序;“蛮干人”:干活毛手毛脚,粗枝大叶,甚至耍大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老好人”: 对职工违章行为不严格制止,工作中不大愿意伤人的老好人思想严重。“野蛮人”工作不讲方法,粗暴管理。

2、对班队长的安全排查每季度进行一次,由工会主席组织召开区科务会对本单位的所有班队长进行全部排查。

3、对排查出安全无把握班队长,由区科领导负责帮教工作,针对班长出现的不安全问题,进行批评、处罚、戒勉谈话,直至有问题班长思想认识提高,行为安全有保障,才能允许其上岗。

4、对排查出有问题的班队长根据不安全问题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帮教。安全无把握班队长帮教措施。

(1)批评教育:对第一次排查出不安全班队长由区科领导给予批评教育。

(2)戒勉谈话法:对第一次排查出不安全班队长,由区科领导及时找其戒勉谈话,做到对症下药,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预见性、实效性。

(3)组织处理法。对连续二个季度排查出有问题的班队长,由区科领导小组研究给予免职处理。

5、对班队长的排查实施档案管理,每季度将本单位排查的结果记录存档,各单位每季度末将排查出的安全无把握班队长上报公司工会备案。

6、对班队长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在根本上严把提拔关,将基础素质高、文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优秀员工提拔到班队长岗位上,从而,保证班队长安全素质。

(二)员工安全无把握人排查

1、确定员工存在不安全的几个类型及确认标准。马虎蛮干的“鲁莽人”:干活毛手毛脚,粗枝大叶,甚至耍大胆,违章作业。图省事怕麻烦的“懒随人”:这些员工大部分经验丰富,但工作时却方法简单,总以为规程过于复杂,想找一些简单的方法,为完成任务,工作布置不细,不能按正常工序操作,随意减化工作程序。探亲归来的“疲劳人”: 一般发生在住宿的员工,回家分担家务多,上班前休息不好,表现为身心疲劳,工作精力不够。贪酒的“迷糊人”: 贪酒成性,或节假日、朋友聚会暴饮,表现为迷迷糊糊,理志不清。挨批评受处罚的“情绪人”。有时工作有失误,受领导批评处罚后,心态不平和,经常唠叨,常发脾气。工作中不负责任。不按规程操作的“侥幸人”:为了图进度、早换班,拿安全法规不当一回事,单凭以往经验干活,忽视安全,总以为以前也这么干没出事故的。受批评、挨处罚的“情绪人”,这种人一般受处罚后,心态不平和,长发唠叨和脾气,情绪不稳定。

2、对员工安全确认方法。

(1)对员工安全无把握人思想排查工作由班长负责,每月排查一次。基本方法:一是进行思想分析。对全体班队长坚持每月进行一次思想分析,从宏观上掌握员工思想脉搏,清楚各类人员底数。二是走访调查。通过到员工家庭、到工作现场,了解和掌握与安全有关的实际状况。三是察言观色。通过在班前会、工作岗位与员工交谈,观察了解员工的情绪变化。四是民主恳谈。通过每月一次的员工代表民主恳谈会,了解班员工中带有思想性、倾向性的共性和个性问题,扩展搜集员工安全思想动态渠道。五是信息反馈。根据安全形势的要求,充分发挥全体员工信息员作用,及时将员工情绪变化、生活困难、家庭矛盾等情况反馈到区科工会。

3、对安全没把握员工的帮教方法

(1)心理调节。了解员工的心理活动,掌握班队长的心理活动规律,有助于发现班队长的思想苗头,做到对症下药 ,增强安全思想教育的预见性、实效性。在教育过程中,对不同心理的员工要进行不同的教育。

(2)反思教育。要以重大事故案例为教材,进行反思教育。煤矿生产与其他行业相比事故较多,事故发生后容易被人们遗忘。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教育,要抓住影响面比较大的事故案例,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3)师徒结对。针对迷糊人、情绪人、采取区科群监员与其一帮一结对子方法,实施岗位技能、思想交流全程监护、安全与技能的传帮带。

(4)自我教育。引导员工自觉地学习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章和制度,并结合岗位工作实际,经常不断地查隐患、查不足,养成自觉遵章守规的良好习惯。做到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规范自己,自己约束自己,绷紧安全这根弦,提高对突变事件的应变能力。

(5)组织处理。对“迷糊人”、“疲劳人”要采取组织处理手段。要通过班前会观察员工的精神状态,发现班前饮酒,情绪不稳定等问题,及时采取劝其回家休息、安排补休等措施。

三、在区科工会建立员工排查档案,设立员工排查专项记录本,记录内容要齐全、规范,公司工会定期组织检查。

四、为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各单位领导为组长,区科管技人员为成员的安全无把握人排查领导小组。

五、各单位工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使安全无把握人排查制度更加完善。

第5篇 a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_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_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_,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_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

技术学院管理服务工作问责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学院管理服务水平,强化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管理服务监督体系,促进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问责办法。

第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问责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第十八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察室)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认为原决定适当的,维持原决定;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变更或者撤销。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作出的管理工作问责决定、复核决定,应当在组织人事处备案。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不代替党纪、政纪处分或者刑事处罚,构成党纪、政纪和刑事责任追究的,同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应当回避的,按照规定予以回避。

第二十二条 实行管理服务工作问责和奖惩任免挂钩制度。将管理服务工作问责纳入干部队伍管理和个人年度考核,作为干部使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在问责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问责对象应当进行责任追究而未被追究,或被错误追究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提高东北电网安全、可靠供电水平,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结合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及东北电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东北电网系统内各层次企业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中东北电网系统内各企业是指东北电网公司及其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超高压局、电业局(供电公司)等承担发、输、供电任务的企业;

第四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实行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统一领导和东北电网、省电网、网内发电厂、供电公司、超高压局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基本任务是:建立科学完善的可靠性管理网络和评价、分析、预测系统,努力提高东北电网电力设备的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水平及供电可靠性;指导和监督各企业建立、健全可靠性管理体系,评价和分析本企业的系统、设备运行可靠性,研究和拟订本企业的系统、设备最佳可靠性目标。

第六条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在业务上接受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领导。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东北电网内的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颁发的可靠性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东北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由东北电网公司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东北电网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明确可靠性管理工作责任部门,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负责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

(三)电网生产部分工负责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及直属各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分析、归纳、反馈东北电网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数据,制定促进电力安全生产、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电网生产企业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四)电源生产部分工负责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的可靠性数据的采集、保存、汇总、分析工作;负责审核、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并按时报送中国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定期分析管理范围内的发电机组、辅机及输变电设备的运行可靠性状况,制定提高可靠性运行水平的具体措施。定期印发东北电网发电企业发电主机、发电辅机、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指标分析报告。

(五)组织对电源与电网规划项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以及重要设备的更改与选型进行可靠性技术论证。

(六)在与有关方面签订生产运营合同、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安全管理协议等文件中,对设备、机组和电网的可靠性水平提出具体要求。

(七)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直属单位分解下达可靠性指标,并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八)组织开展东北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检查、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工作,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九)定期组织召开东北电网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会议。

(十)组织、协调科技进步项目中有关可靠性管理与技术项目的立项与研究。

第八条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省电网内的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有关规定等,并制定本省电网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和健全本省电网由主管生产领导任组长的可靠性管理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省电网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设置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专用设备,明确管理体系。

(三)负责采集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企业的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并对本公司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推行可靠性目标管理,负责对所属单位分解可靠性指标目标值并进行考核工作。

(五)定期分析和通报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的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六)组织开展本省电网管理范围内可靠性管理经验交流、业务培训及工作总结。及时了解全国可靠性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学习、交流先进经验,结合本单位实际,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工作水平。

第九条东北电网所属各发电厂、超高压局和供电公司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及东北电网公司及所属省公司颁发的可靠性管理办法、规程及实施细则等,并制定本单位相应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由主管生产副局(厂)长任组长的可靠性领导小组,指定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的日常工作。明确三级可靠性管理网络,宣传普及可靠性管理知识,普及全员可靠性管理意识。

(三)负责采集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发供电可靠性数据,汇总后按时报送所属省电网公司;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直接报送电网生产部;直属发电厂直接报送电源生产部;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管辖范围内可靠性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负责;

(四)定期开展本单位可靠性分析活动,对本单位的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可靠性、发电主机可靠性及发电辅机可靠性指标进行分析,提出并落实提高可靠性的措施。

(五)推行目标管理工作,将年度可靠性指标分解,落实到部门和班组,实现量化的目标管理。负责完成省公司下达的可靠性指标。监督、检查、考核下属单位可靠性管理工作。

(六)各级可靠性管理专责人员需经上级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发供电单位对本单位可靠性管理网络成员和生产人员定期进行可靠性业务培训及经验交流,提高全员的可靠性意识,不断提高可靠性管理水平。

(七)保证可靠性专业人员的相当稳定性。必要的人员更换时,必须做好交接工作,进行必要的培训,要确保可靠性工作的连续。交接工作时要交接所有可靠性资料,历年可靠性数据、软件。尤其是历年可靠性数据要视为重要生产设备技术资料,不得损失。

第三章 可靠性数据及分析总结报送时间及要求

第十条东北电网所属发、输、供电单位都要按时报送,执行月报制。报送时间及要求规定如下:

(一)东北电网公司所属发电厂报送时间:发电主机可靠性每月第3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设施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发电辅机可靠性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二)东北电网公司直属超高压局、供电公司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三)各省电网公司向东北电网公司报送时间:用户数据每月第6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输变电数据每月第8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

(四)东北电网公司向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报送时间:用户供电可靠性、输变电设施、发电主机、发电辅机可靠性数据,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报送上月数据。其他有关信息应按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要求及时报送。

(五)报送单位发现数据有误需更正时,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更改的数据内容应随下月数据一并报送。

(六)当所管理的设备、机组的产权或运行管理单位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并做好全部可靠性数据及资料的移交工作,保证可靠性信息的连续性和完整性。

(七)填报电力可靠性数据应当做到准确、完整和及时:准确的含义是:按客观实际如实进行统计评价,做到事件定性、代码准确;完整的含义是:按规定项目填报可靠性数据,做到事件和内容无遗漏;及时的含义是: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可靠性数据。

第十一条可靠性分析要为生产服务,可靠性分析要与各专业沟通,分析结果要及时反馈给领导和有关部门。对于设备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靠性管理负责人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深入分析,拿出处理措施,并定期检查实施。可靠性分析内容应包括:

(一)分析影响设备可靠性的主要原因,提出注意事项。

(二)分析造成设备非计划停运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

(三)分析比较可靠性指标完成情况。

内容包括:指标完成、同期比较、停电原因分析等。

第十二条可靠性分析报告报送时间规定:

(一)各发电单位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底前报东北电网公司电源生产部。

(二)各超高压局、供电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前报所属省电力公司生产部。

(三)省电力公司可靠性指标的综合分析于次季度第一个月的25日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全年的可靠性管理工作总结于次年度元月25日底前报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电网生产部。

(四)对于重大的停电事件、非计划停运(机组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300小时、主要输变电设施非计划停运时间超过720小时、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站全站非计划停电、大面积的用户停电等事件),应有详细分析报告。

第四章 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规定与程序

第十三条开展电力可靠性统计评价工作应执行以下标准和要求,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全国统一的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一)《发电设备可靠性评价规程》,dl/t793-2001,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二)《输变电设施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7-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三)《供电系统用户供电可靠性评价规程》,dl/t836-200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

(四)《新建发电机组启动试运行阶段可靠性评价办法(暂行)》,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五)《电力可靠性管理代码》,中电联电力可靠性管理中心颁发。

(六)中电联颁发的其它有关规范、制度。

第五章 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其职称评定、晋升晋级按工程技术系列进行,与其他同类专业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思想作风端正,事业心强,工作认真负责,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有一定生产实践和管理经验。

(二)掌握政府部门、中电联

颁发的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的规范、制度及标准,熟练掌握和应用各类可靠性评价规程、可靠性管理信息系统软件。

(三)熟悉电力系统专业基础知识,了解所在单位相关专业的主要业务内容。

(四)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岗位人员,必须经过可靠性管理与技术的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批评

第十六条东北电网公司将对可靠性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每两年组织一次全网的可靠性管理工作互查,并对在可靠性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

第十七条为了维护电力可靠性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可靠性数据进行不正当的干预,如发现有伪造和弄虚作假现象,网、省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8篇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f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 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 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 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 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 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 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 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 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 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9篇 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试行)

员工招聘管理试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本的价值,规范公司人事管理制度,强化招聘管理的各项工作,形成合理的用工用人机制,特制定本试行办法,公司所有正式员工招聘录用一律按此办法办理。

第一条岗位聘用的原则

1、公司增聘员工,采取内部竞聘与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并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聘用手续。

2、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全面科学的考评,择优聘用。

3、鼓励员工积极参加竞聘上岗,并在相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内部员工;员工落聘的,不影响其原岗位的工作。

4、通过内部竞聘充分调动员工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效发挥竞聘的激励机制,达到竞争出人才,竞聘显活力的效果。

第二条 用工申请程序

1、出现用工需求的部门根据业务发展、工作需要和人员使用状况,填写《用工申请表》(见附件1),提出用人要求,并报总经办审批。

2、总经办审核用工申请,如申请部门的需求符合公司近期发展战略与客观实际,则同意,如不

符合相关情况,由申请部门通过其他渠道协调解决,或由行政人事部进行人员调配。

3、总经办将已签署意见的《用工申请表》交行政人事部制订招聘计划。

第三条招聘选拔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行政人事部根据用工需求,在总公司内部通过知会单及布告栏,发布招聘信息。同时,通过互联网、报纸或其他渠道对外发布招聘广告。

3、应聘者须填写《职位申请表》,并提供有关学历、学位、职称等证明文件。

4、行政人事部视情况安排笔试及初步面试,具体内容根据职位要求和公司文化而定。

5、行政人事部安排用人部门负责人与应聘者面试,对应聘者进行全面考核,形成考核意见。

第四条在职员工必须在试用期满以后才能参加其他职位的应聘,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能参加应聘;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以直接参加应聘,但必须服从组织的安排。

第六条全部应聘文件、表格、原始评分记录等相关资料保存于行政人事部以供查验。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于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起实施。

二00五年三月十七日

第10篇 工商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末位调整对象可按中层干部和一般干部分层次进行确定,也可以基层和机关为单位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挟嫌报复、说情庇护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工商局负责解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人事教育、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为了确保本项目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实施奖励与处罚,是积极进行安全事故和隐患整改,制止违规违章现象与行为的必要措施。根据工程建设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及矿山井巷工程的实际情况,我部特制订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试行办法。

一、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宗旨

1防止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参建各方人身与财产的安全;

2奖励安全生产的先进单位与个人,惩罚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

3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4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基金专款专用,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严禁擅自挪用。

二、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依据

1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之奖罚规定;

2本工程项目合同与协议签署的有关条款;

3《中铝中州矿业有限公司三门峡矿管理标准》相关规定与办法;

4各主管单位与我部对施工分包单位与工地现场综合考评和检查情况的通报等书面文件。

三、安全生产管理奖励与处罚程序和主要内容

1各施工分包单位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与各项具体制度、措施、操作规程等执行文件,认真进行日常安全管理与自检,及时纠正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积极进行安全整改,消除隐患,并对安全生产较好的班组或个人和对违规违章的现象或行为,由本单位内部进行奖励与处罚。

2各主管单位与我部负责以定期安全管理综合考评和日常巡回检查及专项安全事件治理等方式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我部每月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地安全检查,专职安全工程师和各专业管理工程师对现场施工安全状况随时进行巡回检查,根据考评结果与检查记录情况,作出总结和实施奖励与处罚,对工作先进、表现突出的单位与个人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在现场考评与检查中,我部对一般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当即指出与纠正,并保存检查记录等资料;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与严重违规违章的现象与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管理警告通知书”等相关通报,并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

4我部对考评与检查后限期整改落实的情况将进行复查,根据复查情况对仍未认真落实安全措施、纠正违规违章、消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与个人,将依照规定作出处罚(处罚标准见附件),并向相关单位发出“通报”。

5安全管理奖励金额由被处罚单位与个人主动向我部缴纳现金或由我部从工程拨款中相应扣除。

6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将专款专用并建立台账。为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我部本着以促进安全管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意识为主要目的,以处罚为辅助措施的原则,将处罚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单位与个人、加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中,直至工程竣工。

7安全管理奖励与处罚金的处理。受奖单位应将奖金用于奖励安全施工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或加强安全设施与器材的购置。对处罚金额较多的单位,我部将强令其加大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投入。特别是在多次现场考评与检查(含复查)中,对存在严重或多处安全隐患、安全管理不到位且拖延或拒不进行认真整改的单位,我部将另聘队伍进行整改或自行购买相关安全器材发放到受罚单位,所发生费用全部从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专款中列支。若受罚单位未出现安全事故,工程竣工后,剩余处罚金原则上将返还给相关单位。

8实施过程中如对本《试行办法》另有异议,可向我部提出建议,共同修改完善。本《试行办法》,由总承包项目质安部负责解释。

9本《试行办法》从2012年8月10日起实施。

附件:《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检查违规违章处罚标准表》

___单位

2012年8月6日

第12篇 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生活秩序,确保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__省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局(集团)研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属高速公路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治安责任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谁主管谁负责,层层落实责任;高管局(集团)负责全局建设项目的治安保卫工作,筹建处具体负责本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施工单位具体负责本标段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四条筹建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都必须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综合治理机构,设立专职治安保卫员,负责本路段治安保卫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协调。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高管局(集团)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负责局属高速公路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治安保卫工作的管理;

(三)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筹建处治安保卫工作。

第六条筹建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二)制定本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总体方案,报高管局(集团)和项目所在地主管公安机关备案;

(三)与施工单位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指导、检查、监督施工单位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等治安防范措施;

(四)协调解决施工现场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有关问题;

(五)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治安纠纷;

(六)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监督检查施工单位建立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形式;

(七)建立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治安保卫工作联系制度,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法犯罪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八)根据施工现场和工区周边治安情况,协调施工单位与公安机关设立临时治安警务室;

(九)其他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第七条施工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单位在工程施工期间的治安保卫工作方案,报筹建处审查,并报施工现场所在地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根据承担的施工任务制定适合施工特点的治安防范制度,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基层治保会;

(三)认真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消除治安隐患;

(四)调解、处理施工单位内部治安纠纷,协助筹建处解决外部治安纠纷;

(五)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筹建处报告发生在管理范围内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保护发案现场;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安全教育、文明施工教育,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活动、治安灾害事故和治安纠纷;

(七)配合公安派出所对外用民工进行造册登记,办理各类证件、暂住证等;

(八)配合和协助筹建处和公安机关做好其他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八条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管理内容包括:

(一)各单位的各种材料、测量仪器、现金、库房、生产机具、设备、工具要配备专人管理和值班看护,责任落实到人,同时制定出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各施工单位的机械、机动车辆进行严格管理,加强机驾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加强库房材料的管理;

(三)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和银行的规定,每天对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限额,除遇特殊的情况,不能存入银行,需要过夜时,必须放入保险柜中,并通知保卫人员专人看管,向银行支取大额现金,携带巨款不准逛商店或办私事,财务室门、窗、锁要牢固;

(四)单位的居住区及宿舍必须遵守管理规定,服从保卫值班人员的管理及检查登记,不得引带身份不明人员入内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一旦发现及时清理,造成后果要做出处理;

(五)单位的住宅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赌搏、打架、斗殴,聚众酗酒闹事。

第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内容包括:

(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职守卫人员;

(二)施工现场禁止下列行为:

1、攀(钻)越、损毁施工防护围栏;

2、故意损毁、挪动测量勘标或者施工标志;

3、无施工现场控制区通行标志强行进入或者通过;

4、故意堵塞施工通道,影响施工进行;

5、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工程物资、运输条件和强行承包施工任务;

6、强行或擅自连接施工现场输水、输电管、线路;

7、扰乱施工现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治安保卫要害部位管理内容包括:

(一)要害部位包括:

1、储存易燃易爆、放射性、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仓库;

2、供电、供水、供气枢纽场所;

3、存放重要勘察、设计图纸、资料的部位;

4、放置贵重、关键设备的场地;

5、对工程有重大影响的工序、环节;

6、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的要害部位。

7、国防军工、核电站工程要害部位;

8、试运行期间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二)要害部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制定完善的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爆炸、防治安灾害事故等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查备案;

2、建立健全要害部位值班制度、出入制度、治安保卫责任制和要害部位人员上岗标准;

3、配备能够有效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的专职保卫人员和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一条生产岗位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不准酒后上岗工作,不准在岗聚众猜拳、喝酒、打架斗殴、寻畔滋事;不准违章操作,不准擅自动用机械设备;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二)值班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工作要有高度责任心,严格按章值班

;

(三)各单位领导及工作人员要牢记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办好自己的事”。

第十二条机密文件资料管理内容包括:

(一)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不得违反规定。

(二)各类机密文件、施工图纸资料,要专人保管、专柜存放,做到登记建卡,严禁借用、复制,严格执行销毁手续。如发现文件、图纸资料丢失,应立即向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施工人员治安保卫管理内容包括:

(一)实行“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

(二)用人单位对临时务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务工证明、施工现场所在地户口或暂住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查,证件齐全的方可雇用;

(三)从事使用、保管危险物品等特殊工种的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考核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章奖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正常施工;对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和高管局(集团)报告。

第十五条对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治安保卫工作管理不善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暂行规定》,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治安保卫工作所需经费由筹建处和施工单位在单位管理费中予以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__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负责解释。

第13篇 医科大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医科大学土地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加强土地的有效管理,促进我校各方面建设的不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中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凡以zz医科大学名义使用的城镇国有土地,必须由现使用部门经办人持合法证明材料到当地区政府规划土地管理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经校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将此证送交校办档案室存档备查,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三条 zz医科大学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对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宗土地拥有管理权。

第四条 依照规定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用途土地,任何部门和个人在开发、利用土地的活动中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对取得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及其相关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隐蔽工程等,未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出让、转让、转租、抵押、终止等项事宜。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学校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条 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利用土地搞开发,经营性项目获取收益者,学校作为出租人将该段土地或按其所占比例分摊,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者使用,并由承租者向学校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所收租金上交学校财务主管部门,做为基本建设和土地开发专项基金管理。

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学校主管部门有权终止或收回其原使用的土地。

第八条 因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而需要使用土地的,在不影响学校总体规划和合理布局的前提下,经办部门应将拟建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资料(如:用途、资金来源、基底占地面积、建筑面积、概预算,图纸等)报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和主管部门存档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手续。

第九条 学校新置土地,新建建筑物或增加建筑设施,基建或校内其他建设主管部门,应于竣工之后将工程决算付本、图纸等提交学校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向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增手续。主管部门在办理财产报增时应收集各类工程资料,负责整理建档,并移交校档案室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 学校减少土地、拆除或部分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由主管部门审核,经校长批准。主管部门须凭上述批文到学校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办理财产报减手续。无批文者,主管部门应制止拆除,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将不予办理财产的报减手续。学校将对责任部门和责任者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房管部门应于每年年末前向国有资产、财务部门填报土地、建筑物、构筑物统计表,并与国有资产、财务部门保持上述财产帐帐相符,帐表相符。

第十二条 哈医大所署名单位的土地,规划和使用等,必须上报学校审批,并履行手续。

第十三条 zz医科大学是依法对自身已经取得城二地使用权的每宗土地享有开发、利用、经营等项权利唯一合法单位,任何部门和个人在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在该范围擅自圈占土地和私建滥建。一经发现,学校主管部门将勒令当事人自行拆除;对拒不执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予以强行拆除,因此而造9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14篇 消火栓安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

城市道路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

第十四条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水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第十九条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15篇 建筑集团人力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建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才在公司范围内的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减少人才外流,保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管理实行公司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运作,通过内部人才市场的合理流动,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含分公司、子公司及各法人单位)。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行使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在试运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内部人才市场过渡,承担起管理和经营两种职能。

第五条 各部门及各单位领导有责任配合人力资源部,各单位对口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岗位,接受人力资源部的业务管理。

第六条 为了加强以关键岗位为重点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培育和用好各类人才,为人员的流动和管理创造条件,人力资源部承担引进、培训、考核、储备、输出人才的职能。

第三章 人才的引进和录用

第七条 大中专毕业生是企业对外引进人才的主要来源,也是培养企业后备人才队伍的重点所在。招收、录用的基本要求:专业对口,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基本程序:用人单位每年十一月底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下年度本单位人员需求计划(学生招收计划),人力资源部每年一季度根据集团公司总体人才规划及各用人单位需求计划,结合人力资源存量现状,编制招收计划,报分管领导审批,经董事会研究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八条 新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体检,体检合格后,参加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完毕,公司统一安排工作单位,新录用的员工持人力资源部签发的工作介绍信到各用人单位报到。

第九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外聘人员,如确系企业急需的各类专业人才,须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同意后方可从社会引进,由公司统一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新招收的大中专学生和新招聘的人员执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办理录用手续。

第十一条 人才的引进和录用工作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各用人单位不得私招乱用,未经集团公司批准而私招乱用每发现一例,对用人单位罚款5000~10000元。

第四章 人才内部市场

第十二条 坚持用市场手段配置人力资源的改革方向,强化并实行人力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支持人才在企业内部合理有序流动。

第十三条 内部人才市场的运行规则

1、先内后外、内外置换原则

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在职员工在公司范围内有优先择业的权力,但当人才需求在内部人才市场不能满足公司发展的需求时,可转向对外招聘;当公司形成富余人员时可对外推荐,通过内外市场转换,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能,使公司发展过程中的人才需求得到满足。

2、公平公正原则

在内部招聘过程中,必须坚持计划公开、岗位公开、考核公正、评价公正,建立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增加透明度。

3、优胜劣汰原则

在内部员工岗位置换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原则。公司在职员工无论其现任职位高低、工龄长短、资历深浅,在择业面前人人平等,以“才”择人,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4、组织审批原则

各部门及各单位人才结构安排及人力资源计划由其自行负责。原则上置换岗位的人员应首先征得原部门及原单位的同意,方可提出置换岗位申请,否则人力资源部将不受理其置换岗位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内部人才市场进行岗位调整的公司内部员工应该遵循每一次流动都是以前工作经验的再利用、再发展的规律,实现员工与公司的共同增值,将无效流动带来的损耗降至最低。

公司内部招聘的岗位应分成如下两类:

1、公司需要调整补充或增加管理岗位人员需求时:

此类人员流动可由各部门及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个人意愿,结合工作表现定期推荐或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需求计划向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推荐。

2、公司内部非管理岗位缺岗需要增加人员时,优先从公司富余人员中择优选择。

此类人员流动,可由员工本人根据内部招聘所提要求,提出书面申请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推荐。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可以参与内部人才市场:

1、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现工作部门及单位推荐,经考核符合用人部门及单位岗位条件者;

2、 因工作任务调整而需要对其岗位进行调整的符合拟置换岗位任职资格者;

3、在现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劳动态度好,但其所具备的业务技能确实不适合在本职岗位者。

第十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参与内部人才市场:

1、所申请的职位不符合用人单位需求的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

2、因工作需要,暂不能离岗的人员;

3、在现工作岗位上工作不认真负责,工作态度较差的人员或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拟进行岗位置换的员工必须填写《内部岗位职位转换申请书》(附件一),详述本人专业、工作适应范围、主要工作业绩,并提出希望从事的岗位及部门,经原部门及单位批准后,将此表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 制订需求计划

1、各用人单位根据本部门及单位发展需要和工作岗位要求,制定人员需求计划(年度用人计划或补充用人计划)。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2、各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向人力资源部报送《企业内部人员需求信息快报》(附件二)和《企业内部闲置人员信息快报》(附件三),如有人才急需可随时报送,经人力资源部汇总后编印《企业内部人力资源需求信息综合快报》,在公司月度生产例会上分发。

3、人力资源部将定期公布公司内部的人员需求信息,通过公司内部人才市场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部根据各用人单位需求情况,在尊重置换岗位员工和用人部门及单位意见的前提下,采用推荐、招聘、竞聘等多种方式,为供求双方提供双向选择的机会。

第二十条 人才的公司内部流动,须按公司规定履行调动审批手续,用人单位不得自行调动,违者每发现一例,对接收单位罚款2000~3000元。

第二十一条 人才在内部调动之前均须办理好工作移交,与原单位结清一切相关手续,移交时间:本市内3~5天,外地5~1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长。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者不能进

入新岗位。办理内部调动超过时效按作废处理,重新补办手续。发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五章 员工人事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人事考核是通过对员工在一定时间内所表现出来的工作业务能力以及努力程度的评价,来促进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公正和高效,提高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以使企业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第二十三条 人事考核的评定结果将运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教育培训,员工自我开发;

2、合理配置人员;

3、晋升、提薪;

4、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员工的人事考核每年进行一次,填写《公司员工考核表》(附件四)。主要考核其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发展潜力、工作绩效。考核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其直接主管对其考核结果负责,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留存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人事考核能公正合理地进行,考核者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1、必须根据日常业务工作中观察到的具体事实做出评价;

2、必须消除对被考核者的好恶感、同情心等个人偏见,排除对上、对下的各种顾虑,对被考核者做出公正的评价;

3、不对考核期外以及职务工作以外的事实和行为进行评价;

4、考核者应该依据自己得出的评价结论,对被考核者进行扬长补短的指导教育。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优秀者,由人力资源部或所在单位推荐晋升、提薪或进入后备干部名单。

第二十七条 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中或者差者,可根据所在单位意见,安排其调岗、降职、降薪、培训或辞退。

第六章 对待岗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待岗人员要加强培训,积极开辟就业渠道,加速人才流动,帮助不在岗人员寻找就业岗位,建立和完善待岗机制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九条 员工待岗的,所在部门(用人单位)以书面形式报告人力资源部,并详细说明员工待岗理由。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部对相关报告情况进行核实后,由人力资源部向用人单位和员工本人送达待岗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即通知待岗员工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待岗员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人力资源部报到。用人单位同时应按待岗人员待岗前本人月工资标准的3倍金额,交回公司资金中心。

第三十二条 待岗三个月以内的员工,待岗工资由公司支付,公司按规定代扣代缴待岗员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待岗三个月内参加由公司组织的技能和转岗培训,由人力资源部会同用人单位按照双向选择、公平竞争的原则,安排待岗员工重新上岗或转岗工作。超过三个月仍未上岗的,企业可与待岗人员共同协商签订《待岗人员保留社会保险协议书》(附件五)。

1、协议每次签订一年,协议到期前一个月,双方可共同协商是否续签;

2、在三个月待岗培训期内未找到工作岗位,又不和公司签订保留协议的,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协议期内,用人单位安排待岗人员工作时,待岗人员应在接到书面通知5日内,回单位报到,协商上岗事宜,超过5日不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4、员工待岗期限自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最长为二年。待岗期满不能重新上岗者,公司按照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对因特殊原因,需要公司给予托管人事关系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与本人签订《托管人员协议书》(附件六),托管期间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享受企业的任何待遇,并且须交纳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原长期不在岗人员不能进入公司内部人才市场。由公司和分公司按照国家政策和规定共同组织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管理办法15篇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各镇人民政府:为加强对我县全民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国发〔199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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