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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管理办法6篇

发布时间:2023-03-16 15:03:08 查看人数:19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1篇 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 瓦斯抽放泵工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工种:探放水工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电气焊工

(二)、普通岗位人员: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液压支架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液压泵工、打眼工、锚喷工、巷修工、回料工、风筒工、轨道工、搬运工、拥罐工、注浆注水工、机械维修工、装岩机司机、输送机操作工(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矿井泵工;

2、机电运输专业:矿灯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轨道工、搬运工、轨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电机车跟车信号工、充电工、机车调度员、放煤工、斜井人车跟车信号工、猴车操作工;

3、通风专业:密闭工;

4、地测专业:矿山地质工、矿山测量工

5、洗选专业:重介质分选工、浮选工、压滤工、水泵工、筛分工、拣矸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

6、其他岗位人员:生产调度员

(三)、班组长

包括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

二、上岗资格证管理办法

1. 从业人员只能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指定的工种作业,并随身携带上岗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 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变造、买卖上岗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上岗资格证。

3. 各单位区(科)长及技术员对本单位各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必须了解清楚,根据证件不同要求,到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与职工学校联系,重新考核换证。各单位“持证上岗”的管理情况,与该单位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本人持由职工学校制作的复印件上岗。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及时上报职工学校,由矿统一组织送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复训。

5. 普通岗位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安排复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发证。

6、因证件过期、岗位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者,须将失效证件及时上缴职工学校。

7. 证件遗失者须及时到职工学校申请补办,每证交纳10元工本费。

三、处罚办法

1. 无证上岗者,处以100元罚款。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一人次各罚款50元。并责令其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 所持上岗资格证与实际岗位不符、持过期证件上岗、持伪造证件上岗、借用他人证件者均按无证上岗对待。

3. 凡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但未持证上岗人员,处以50元罚款。

4.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否则按“违章指挥”论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

5. 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第2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3)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三)

为了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餐厅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与管理

1、各食堂、各窗口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聘、管理从业人员,严把政审和面试关,经食堂主任同意后报中心备案。

2、所在食堂从业人员要同时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等证明,并交纳相关费用。

3、所聘人员上岗前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用工单位或相关业户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的生活,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5、凡因打架、闹事、道德败坏等违规、违纪行为被辞退的人员,中心范围内一律不准再聘用。

二、集体住宿管理

1、从业人员到集体宿舍住宿需经所在窗口(业户)提出申请,中心批准后方可入住。

2、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团结友爱、互谅互让,不以个人所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大声喧哗和打架斗殴。

3、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不得购买、观看内容不健康的书籍和光碟,严禁留宿他人。

4、服从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遵守作息时间(晚10:30前就寝),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床位。要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和独占。

5、注意防火、防盗,不准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酒精炉等,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6、搞好卫生,个人要做到“四勤”,室内要轮流值日、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物品放置有序,地面、桌面保持干净。禁止随地大小便、乱扔脏物、乱倒污水。

7、不准在室内墙上乱贴、乱划、乱钉钉子,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8、注重节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9、违犯上述规定情节较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治安部门处理,由所在业户负责辞退。

第3篇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办法

1、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第4篇 m矿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为加强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的管理,规范上岗资格证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持证上岗人员类别

(一)、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以下作业的人员:

1、煤矿井下电气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机电设备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和故障处理,保证本班机电设备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综采维修电工、综采维修钳工、采掘电钳工、矿井维修电工、矿井维修钳工、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2、煤矿井下爆破作业:指在煤矿井下进行爆破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井下爆破工

3、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巡检、维修,保证其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监测监控系统电工

4、煤矿瓦斯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巡检工作,负责管辖范围内通风设施的完好及通风、瓦斯情况检查,按规定填写各种记录,及时处理或汇报发现的问题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瓦斯检查工、测风工、测尘工;

5、煤矿安全检查作业:指从事煤矿安全监督检查,巡检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状况,检查并督促处理相应事故隐患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安全检查工

6、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指操作煤矿的提升设备运送人员、矿石、矸石和物料,并负责巡检和运行记录的作业。 适用于操作煤矿提升机,包括立井、暗立井提升机,斜井、暗斜井提升机以及露天矿山斜坡卷扬提升的提升机作业。涉及以下工种:主、副井提升机操作工、暗立井及暗斜井绞车操作工(滚筒直径1.6米以上)

7、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指在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操作采煤机、掘进机,从事落煤、装煤、掘进工作,负责采煤机、掘进机巡检和运行记录,保证采煤机、掘进机安全运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

8、煤矿瓦斯抽采作业:指从事煤矿井下瓦斯抽采钻孔施工、封孔、瓦斯流量测定及瓦斯抽采设备操作等,保证瓦斯抽采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打钻工 瓦斯抽放泵工

9、煤矿防突作业:指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与检查、防突效果检验等,保证防突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以下工种:防突工

10、煤矿探放水作业:指从事煤矿探放水的预测预报、相关参数的收集与分析、探放水措施的实施与检查、效果检验等,保证探放水工作安全进行的作业。涉及工种:探放水工

1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的方法将连接处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 涉及以下工种:电气焊工

(二)、普通岗位人员:

1、采掘专业:采煤工、支护工、液压支架工、液压支架(柱)修理工、液压泵工、打眼工、锚喷工、巷修工、回料工、风筒工、轨道工、搬运工、拥罐工、注浆注水工、机械维修工、装岩机司机、输送机操作工(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矿井泵工;

2、机电运输专业:矿灯工、主扇风机操作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小绞车操作工、把钩工、信号工、轨道工、搬运工、轨道维修工、电机车司机、电机车跟车信号工、充电工、机车调度员、放煤工、斜井人车跟车信号工、猴车操作工;

3、通风专业:密闭工;

4、地测专业:矿山地质工、矿山测量工

5、洗选专业:重介质分选工、浮选工、压滤工、水泵工、筛分工、拣矸工、带式输送机操作工;

6、其他岗位人员:生产调度员

(三)、班组长

包括所有从事井下作业的班组长。

二、上岗资格证管理办法

1. 从业人员只能在上岗资格证有效期内,从事资格证指定的工种作业,并随身携带上岗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接受各级安全检查人员的监督检查。

2. 不得涂改、转借、伪造、变造、买卖上岗资格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买卖的上岗资格证。

3. 各单位区(科)长及技术员对本单位各工种人员持证情况必须了解清楚,根据证件不同要求,到期前一个月自觉主动与职工学校联系,重新考核换证。各单位“持证上岗”的管理情况,与该单位党政领导的绩效考核挂钩。

4.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由职工学校统一保管,本人持由职工学校制作的复印件上岗。各单位应在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前三个月及时上报职工学校,由矿统一组织送集团公司培训中心接受复训。

5. 普通岗位上岗资格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前一个月,各单位将人员名单报职工学校,职工学校安排复训,经考核合格后给予发证。

6、因证件过期、岗位调动、离职退休或其它原因造成证件失效者,须将失效证件及时上缴职工学校。

7. 证件遗失者须及时到职工学校申请补办,每证交纳10元工本费。

三、处罚办法

1. 无证上岗者,处以100元罚款。对其所在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一人次各罚款50元。并责令其立即参加安全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2. 所持上岗资格证与实际岗位不符、持过期证件上岗、持伪造证件上岗、借用他人证件者均按无证上岗对待。

3. 凡已取得上岗资格证,但未持证上岗人员,处以50元罚款。

4. 各级生产指挥人员不得安排无证人员从事相关工种作业,否则按“违章指挥”论处。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另行处罚。

5. 凡因无证上岗或未持证上岗人员被上级有关部门查出而对我矿的处罚,一律由责任单位、责任人承担。并对其单位党政正职、主管培训的技术员各罚款500元/人次。

第5篇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应掌握法规要点-《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煤矿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而制定的,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规定了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该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2部分组成。安全标志(ma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

第6篇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三) 为了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管理,确保餐厅正常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与管理

1、 各食堂、各窗口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招聘、管理从业人员,严把政审和面试关,经食堂主任同意后报中心备案。

2、 所在食堂从业人员要同时办理好暂住证、计划生育等证明,并交纳相关费用。

3、 所聘人员上岗前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未经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4、 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谁承担费用的原则,用工单位或相关业户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关心从业人员的生活,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解决好从业人员的实际生活困难。

5、 凡因打架、闹事、道德败坏等违规、违纪行为被辞退的人员,中心范围内一律不准再聘用。

二、 集体住宿管理

1、 从业人员到集体宿舍住宿需经所在窗口(业户)提出申请,中心批准后方可入住。

2、 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团结友爱、互谅互让,不以个人所好影响他人休息,严禁大声喧哗和打架斗殴。

3、 宿舍内不得赌博、酗酒,不得购买、观看内容不健康的书籍和光碟,严禁留宿他人。

4、 服从管理,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遵守作息时间(晚10:30前就寝),不得随意调换房间和床位。要爱护室内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和独占。

5、 注意防火、防盗,不准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电炉子、热水器、酒精炉等,发现安全隐患和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

6、 搞好卫生,个人要做到“四勤”,室内要轮流值日、保持干净整洁,做到物品放置有序,地面、桌面保持干净。禁止随地大小便、乱扔脏物、乱倒污水。

7、 不准在室内墙上乱贴、乱划、乱钉钉子,禁止躺在床上吸烟或在床上点蜡烛看书。

8、 注重节约,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

9、 违犯上述规定情节较轻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者给予一定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交学校治安部门处理,由所在业户负责辞退。

从业人员管理办法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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