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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管理办法13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50

评审管理办法

第1篇 某区转型升级项目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千企升级创新转型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管理办法》、《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为规范专家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区千企升级扶持资金支出的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主要包括:新兴产业重大产业化、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研发、新兴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技术改造、新产品产业化、智能工业、节能循环经济、产业集群、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进步奖等项目的评审,科技项目中期检查及上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的预评审。

二.评审组织

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统筹协调并组织项目评审,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业务科室具体组织实施,评审结果报区政府备案。

三.评审要求

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由专家评审委员会实施评审。

1.专家评审委员会构成。根据申报项目类型分别由区经信局、科技局分管领导、业务科室负责人,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或业务骨干,评审专家等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方式确定评审专家人数,网评专家5~7人、会评专家3~5人,专家评审委员会中各职能部门人员比例不得超过专家数量的60%。

2.专家库构成。由区经信局、区科技局根据项目评审类别和需要在全国范围内选定专家并建立专家库,专家经公示后报区纪委、监察局备案。

3.专家资格要求。评审专家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的最新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的特点与规律;从事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4.项目评审专家确定。遵循回避原则,对有可能影响项目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实行回避;遵循专业互补原则和客观公正原则,评审专家由专家库中随机抽签确定。

四.专家评审费

专家评审费用参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标准执行,对区外专家按规定报销交通费和食宿费。项目评审费用由工业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和科技项目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评审监督

为保证评审公正、公平,由区纪委、监察局对专家的遴选、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的保密以及评审经费的使用等全过程进行监督。

六.责任追究

项目评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人员对参评专家名单、评审过程、专家意见等负有保密责任。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企业,取消评审资格、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剔除并在网上通报;对违反评审纪律的部门工作人员,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本规定由区千企升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2篇 职务评审管理办法范本

职务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原则

第一条 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各级职务管理,使每位员工获得与其目前承担的职责、自身拥有的能力相匹配的职务待遇,并使从事不同岗位工作的员工均有可持续发展的职业生涯途径。

第二条 本制度根据公司各岗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将职务划分为管理、技术和业务三个职务系列。

1.管理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正式任命的各技术、生产、市场、职能管理岗位正、副职负责人,即副部长/副主任以上。

2.业务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内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的员工。

3.技术职务系列:适用于公司从事生产、研发、客户服务等各类技术工作的员工,及其他从事职能支持工作的员工(包括各类职能部门内员工,研发、客服、市场部、生产部门内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等)。

第三条 各系列职务采取分级管理方式,管理职务由公司统一任免,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四条 技术、业务职务均须按照相应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由公司负责职务评审的组织统一评议,通过后才可实行。

第五条 职务评审是与薪酬、培训等人力资源工作保持协调一致,且有机结合的人力资源制度。

第二章 职务评审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 职务评审根据需要进行,一般每年一次。

第七条 公司职务评审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并由各部门协助开展。人力资源部承担组建职务评审委员会,汇集各部门上报资料,组织职务评议会等工作;各部门相关人员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上报参评者名单、收集各类职务评审所需资料等工作。

第八条 公司设立职务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委员由人力资源部负责选聘公司各类资深人士出任。

第九条 职务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负责有关评审制度的制定及参与各类职务的评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中、初级职务晋升、降级时间以评审通过时间为准,高级以上职务的晋升、降级时间以公司发文时间为准。

第十一条 员工流动的职务管理

1.管理职务的员工,即公司正式任免的担任副部长(副主任)及其以上职务的,不再同时参与技术或业务职务系列评审。

2.副部长(副主任)以下管理人员,如组长,可同时参与技术或业务职务系列评审,最终职务级别确认遵守就高原则。

3.担任技术或业务职务的员工,改任副部长(副主任)及其以上管理职务的,不再考虑其技术或业务职务。

4.发生跨系统流动,如技术岗位流向业务岗位的,或业务岗位流向技术岗位的员工,按照流动前的级别对应流动后的相应级别,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职务级别确认需在公司年度统一评审后得以任免。

第十二条 新进员工职务的确定

员工转正定级时,部门负责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其所在岗位工作性质提出待评职务且预定级,并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正式职务级别确认需在公司年度统一评审后得以任免。

第三章 职务的晋升与降级

第十三条 晋升条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需担任本系列低一级职务,或其他系列同级职务满__年以上;

2.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绩中至少有二次为“优秀”(s);

第十四条 降职条件

全年四次季度考核成绩中至少有二次为“不合格”(c);

第二部分 职务评审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每年职务评审期间,公司职务评审委员会通过对各位参评者的素质、能力、近期贡献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参评者职务级别的晋升和降级。

第十六条 评审方式和程序

1.评审采取部门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办法进行。

2.评审委员会对各职务系列参评者所需评审项目分别评议,确定各项目最终得分。

3.采取实际评分与评审积分标准对应,并由评审委员会成员集体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参评者申报职务需填写《职务评审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有

关证明文件,如发表论文的证明文件、学历证明文件、近年内工作业绩总结等。

第一章 评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评审的项目有考核加分、职务加分、论文加分、学历及资历评分、外语水平评分、文字能力评分和业务能力评分七项。

第十九条 评审的项目

1.考核评分

考核评分将参评者当年四次良好以上的考评成绩加成计算。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2.职务评分

本项所指时间段为参评者在评审前12个月内连续担任某种职务的时间。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职务

组长

项目经理/片区经理/驻点经理

3.论文评分

参评者发表的论文从发表之日起两年内有效。职务评审加分标准为:

发表刊物

三级刊物

二级刊物

一级刊物

国际学术刊物

4.学历及资历评分

与现岗位类似的工作经验积分

一年以下

2分

1年至5年

每年5分

5年以上

每年10分

5.外语水平评分

6.文字能力评分

7.业务能力评分

业务能力评分适用于公司从事各类研发、工程服务、市场销售业务及各类事务性工作的员工。其中:

1).从事研发、工程服务技术类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一章。

2).从事市场销售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二章。

3).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业务能力(包括各类职能人员,生产、研发、客服、市场等部门内从事事务性工作的员工)具体评分办法见第三部分第三章。

第二章 评分对照标准

第二十条 评分结果计算

各类人员职务评分结果=1+2+3+4+5+6+7

评分结果对照不同系列职务积分要求,根据个人得分对照评审标准评议参评者是否

有资格获得相应的职务。

第二十一条 研发、生产与工程技术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研发、生产技术人员与工程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二条 职能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职能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专业技术职务系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人员职务基本任职资格

业务人员适用职务范围:业务职务系列。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年度积分职务评审等级适用于从事研发、工程服务、生产工作的技术人员以及各类职能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二十五条 业务职务系列年度积分职务评审等级适用于公司从事销售业务的人员。具体如下表所示:

第三部分 业务能力评分细则

第一章 研发、客服、生产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评分细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参评者近两年内的业绩综合评议其业务能力,而不作具体项目的计算和累加。具体包括:责任能力、组织能力、知识水平。

责任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和应该胜任的工作;

组织能力:领导组织能力和协调合作能力;

知识水平:知识广度和专业知识水平;

经验要求:以往技术工作的成绩和经验;

第二十七条 责任能力

第二十八条 经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组织能力

第3篇 危化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2〕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2〕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4篇 危化学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11〕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5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地方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

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大中型且施工工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或施工工期2年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需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三)。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100分。

一级:评审得分9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现场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二章 自主评定和申请

第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评审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整改完成情况等。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咨询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提出评审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二)地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中央企业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第九条 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应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评审期(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评审期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重大事故隐患已治理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第三章 现场评审和审定

第十条 水利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现场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的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负责。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评审标准》,采用抽样的方式,采取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察看等方法,对申请单位进行评审。

(二)评审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不含申请单位整改时间)。

(三)评审机构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内容应包括:单位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第十三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的,公示后由水利部公告、颁证授牌。

第十四条 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重新申请评审;对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征得其同意,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十六条 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并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七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机构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延期条件的,可延期3年。

第十九条 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所管辖建设项目、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造成人员死亡、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一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予以公告。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资格: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实际制定相关规定,开展本地区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6篇 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医院药品、设备、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工作的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和入库;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管理;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 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医院组织的各项招标、采购评审的人员。

第四条 全院(含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及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以下条 件人员,均自动入选为专家库专家:

㈠在职职工;

㈡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含副高);行政、后勤科室管理岗位八级以上职员(含八级);熟悉相关业务的部分院本部中级职称人员(指超声、核医学、检验、麻醉、基建和设备等科室人员);

㈢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因退休、身体状况等原因不能胜任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退出专家库;无正当理由,三次以上拒绝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在院例会上进行通报。

第六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㈠接受医院聘请;

㈡依法独立参加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不受任何部门或者个人的干预;

㈢获得参加活动的劳务报酬(医院年终亦对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人员给予表彰);

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㈠学习了解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

㈡积极参加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㈢遵守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不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不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向他人透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

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1、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2、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3、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申请科室的人员;

4、主管当次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科室的人员。

㈤客观公正、诚信廉洁地进行招标、采购评审活动;

㈥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参加各项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停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㈠违反招标、采购评审活动纪律的;

㈡与供应商、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㈢私下接触供应商、投标人的;

㈣收受供应商、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㈤向他人泄露招标、采购评审活动情况的;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统一设库,分类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㈠专家库按专科、大科、全院分级分类建库,其中护理系列独立建库;

㈡为满足特殊项目(如腹腔镜等设备)的招标、采购评审的需要,专家库建立相应子库,子库的使用和管理按本办法执行。

㈢根据《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粤卫〔2006〕227号文)的要求,医院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用于药品遴选专家的抽取。药品遴选专家库使用和管理按《关于建立药品遴选专家库和成立药品采购监督委员会的通知》(附一办〔2007〕10号)及按本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执行。

㈣院区(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物资、基建、修缮和服务等项目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由院区自行建立专家库并参照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负责专家的抽取,特殊情况除外。院区设备招标、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按本办法第十条 相关规定报院本部执行;10万元以下的,由院区自行使用院区专家库抽取专家评审。

㈤凡符合省、市规定的招标项目,按照省、市规定进行招标。如需我院选派专家,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执行;个别特殊情况,可由招标项目小组提出建议名单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㈥对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而医院专家库中相关类别专家数量不能满足需要的招标项目,申请科室可按本《办法》第十条 规定申请使用学校的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或由申请科室按不超过评标小组成员总数的1/3比例提出拟指定人选报主管院领导核准,必要时报院长书记办公会审批。

㈦专家库设在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 专家抽取程序:

㈠需要抽取专家的科室在医院网页下载填写《专家抽取条 件表》,列明专家抽取条 件和后备抽取条 件,由科室负责人签名,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活动前两个工作日送院长办公室文秘科。

申请科室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院长办公室不予受理;所造成工作贻误的后果,由申请科室承担。

㈡院长办公室综合档案科于招标、采购评审活动前一个工作日,在监察室的监督下,按下列顺序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1、首先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专家;

2、按专家抽取条 件要求抽取的结果如未能满足所需专家数时,再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要求随机抽取;

3、按专家后备抽取条 件抽取如仍未能满足要求时,立即反馈申请科室负责人,由其补充或修改抽取条 件,报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再继续抽取。

㈢抽取人按名单顺序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人,被抽取人应当立即答复能否参加活动。

㈣抽取人按名单顺序通知完毕,专家人数仍未满足要求,抽取人应再次按抽取条 件随机抽取差额人数,直至满足要求。

㈤专家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有特殊原因,专家不能如期参加活动,应及时报告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安排另行抽取。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完毕,抽取人应详细填写《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和《专家签到表》,由抽取人和监督人签名确认后,《专家抽取情况报告书》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存档备查,《专家签到表》于评审活动当天密封交申请科室。

第十二条 专家库抽取人、监督人、抽取资料归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向他人泄露被抽取的专家名单及相关信息;否则,视情节按医院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三条 专家库由院长办公室、人事处共同管理和维护,各自职

责是:

㈠人事处负责于每年6月份定期提供专家更新资料(含符合条 件的新增专家名单、副高职称以上的退休人员名单);

㈡院长办公室负责:

1、综合档案科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2、信息网络科负责专家库管理软件的维护及资料更新;

3、文秘科负责专家抽取活动的安排及抽取资料的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处、监察室负责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协助落实相关会务工作。

第十五条 监察室负责对专家的抽取过程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7篇 地产合同评审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地产公司主责的合同(协议)发起与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二、 合同(协议)的发起:

1、 凡属地产公司负责实施的专项设计类合同(协议)由技术部发起:1) 市政综合管线类设计合同(协议),如水电管媒配套设计等;2) 单项专业设计合同(协议),如地质勘查、基坑维护设计、节能评估等类合同(协议);3) 与工程设计相关补充类合同(协议),如施工图审查合同等;4) 临时类补充设计合同(协议),如河道安全论证及其他临时建筑类工程设计等;5)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2、 凡属前期报建类配套合同(协议)由前期部门负责发起:1) 专项评审类合同(协议),如交评、环评、日照分析等;2) 规划测绘类合同(协议)、如地形测绘、面积测绘类等;3) 规定类合同(协议),如防雷审查、白蚁防治类等;4) 其他与前期相关类合同(协议),如电信基站迁移等;5)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3、 凡属工程施工类相关合同(协议)由工程部发起:1) 三通一平类水电路通等合同(协议);2) 现场临时构、建筑物施工合同(协议)等;3) 现场拆迁类小合同(协议)等;4) 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4、 凡属地产公司负责的材料供应、分包施工类合同(协议)及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等由成本部负责发起。

三、 合同(协议)的评审

1.发起部门完成合同(协议)起草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部门经理发出《合同(协议)评审通知》(详见附表一);

2. 合同(协议)的评审由临时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原则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合同(协议)起草人及成本部经理、设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应参与的人员共同组成。评审组长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指定发起部门以外的部门经理担任,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合同评审工作,负责整理评审结果;

3.合同起草人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表二),并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发起合同网上审批流程。附: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图合同(协议)

第8篇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实施方案》(水安监〔2022〕346号)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结合水利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施工周期2年以上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评审。

第三条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评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一);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见附件三)。上述评审标准均简称《标准》,农村水电站(网)评审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为最高。评审等级由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根据外部评审得分审定。外部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

一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9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二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80分,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70%;

三级:外部评审得分大于等于70分,或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但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70%。

不达标:外部评审得分低于70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主要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照《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外部评审申请;

(三)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具备资格的评审机构开展外部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公告。

第六条水利部负责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和非部属生产经营单位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评审的管理和监督,具体工作可委托有关单位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和相关标准并结合当地实际开展二级和三级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标准》的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开展等级评定,形成自评报告(见附件四)。自评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及安全管理状况、基本条件的符合情况、自主评定工作开展情况、自主评定结果、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计划及措施、以及整改项目完成情况等。

生产经营单位在策划、实施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自主开展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评定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八条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的结果,提出外部评审的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见附件五)和自评报告。

(一)部属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二)地方生产经营单位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经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三)中央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水利部申请。

第九条申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按规定要求规范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申请单位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三)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农村水电站(网)在申请等级评审之日前一年内,未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不存在非法违法生产建设经营行为,重大隐患已整改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条水利部对外部评审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申请单位开展外部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外部评审由第三方--评审单位负责。评审单位是经水利部考核确定、具体承担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外部评审工作的单位。

第十二条外部评审

(一)评审单位依据《标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对申请单位采用文件审查、资料核对、人员询问、现场观察和记录的方法进行评审。评审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

(二)评审单位应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报告(见附件六)。评审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单位(或项目法人)概况,安全生产管理及绩效,评审情况、得分及得分明细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推荐性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组成及分工。

(三)外部评审工作应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三条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对评审报告进行审定,达到申请等级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公告发证。

第十四条外部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限期整改后申请重新评审;或经申请单位同意,根据实际达到的等级,确定申请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须于期满前3个月,向水利部提出延期申请。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年度自我评审,保持绩效,持续改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评审单位复评,水利部审定,符合等级要求的,可延期3年。

第十六条评审单位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结果负责。在评审过程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退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一)出具虚假或严重失实的评审报告的;

(二)泄露被评审单位的经济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三)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七条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水利部可视情况组织检查、抽查,并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水利部对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实施分类管理,一级单位抓巩固,二级单位抓提升,三级单位抓改进,未取得证书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每年应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情况至少进行一次自我评审,并形成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安全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十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业绩考核、行业表彰,评价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二十一条取得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利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并予以公告。

(一)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二)不接受检查、抽查的;

(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四)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后,在半年内申请复评不合格的;

(五)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复评合格后再次发生死亡及以上责任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被撤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单位,自撤销之日起,须按降低至少一个等级重新申请评审;且自撤销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被降低前的等级评审。

第二十三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单位构成撤销等级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满,经评审,符合三级单位要求的,方可重新颁发证书。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9篇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采购评审专家行为,保证采购工作 “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教育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监察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江苏省教育厅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学校采购评审活动的各类技术、经济、法律方面专家。评审专家从事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评审活动,以及相关咨询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条件、集中管理、随机选取、管用分离”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达到学校规定采购限额的货物、工程及服务项目的评审活动,应当从学校采购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第二章评审专家的资格管理

第五条 评审专家由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申请人员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件1)。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工作,并对专家实行分类管理。采购部门参与专家库建设,监察处牵头审核专家库,财务处、审计处参与审核专家库。

第六条 进入专家库的评审专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学校采购评审过程中能够坚持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商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投标方面的政策法规和学校有关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能胜任学校采购评审工作;

(四)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学校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监察处、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学校采购项目评审和咨询工作;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如达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资格条件者,经监管部门审核后,也可聘其为评审专家。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向采购管理办公室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由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第八条 凡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专家,可获得评审专家资格。采购管理办公室可以根据管理需要颁发《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第九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对评审专家的私人情况予以保密。

第三章 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

第十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学校聘请,担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

(二)对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三)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评审权;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五)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和咨询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在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一)评审专家接受评审工作邀请后,应按时参加评审活动,不得无故缺席、擅离职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及时告知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 受聘担任评审专家后,应对其身份和评审项目严格保密;

(三)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处理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等事宜;

(五)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接受供应商的宴请和收受供应商的礼物,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包括本条第四款内容);

(六)接受监察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的监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

(二)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

(三)配偶或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

(四)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评审专家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采购管理办公室、监察处将立即终止其评审活动。

第四章评审专家的使用

第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选取各类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采购项目论证和采购文件审定工作的专家,采取直接选取的方式确定;参加采购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使用“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通知系统”选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评审专家的选取必须由两人共同完成。采购管理办公室协助监察处做好评审专家的选取工作,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选取记录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被选取的评审专家的姓名、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在确定中标单位前应严格保密。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的选取和确定工作应在采购项目开标前至多半天内进行。

第十七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3次参加同类项目采购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通讯方式以及第十二条所指的利害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

第五章 评审专家的管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采购管理办公室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年复审1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对评审专家资格的复审以平时考评记录为主要依据。对在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检验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采购管理办公室将及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资格检验复审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国家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采购规章制度,并参加必要的采购培训;

(三)本人在参加采购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职责;

(四)本人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采购管理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评审专家考核评议制度,加强对评审专家行为的约束。针对评审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听取各方的意见,核实并填写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见附件2)。采购管理办公室为每位评审专家建立日常考核档案,记载各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和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评审专家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面的业务学习。

第二十三条 监察处负责对评审专家参加的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如发现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等行为的,将立即终止该专家的评审资格,另行确定专家。对事后发现由于评审专家的违法违纪行为导致采购结果有失公正的,将重新组织评审。

第六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

(一)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与评审,影响学校采购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的,但对评审结果没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故意并严重损害采购人、供应商等正当权益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的,或收受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情况及其他信息,给采购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四)评审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客观、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采购评审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评审专家资格的;

(六)评审意见严重违反学校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

(七)评审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采购任务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评审纪律、评审专家工作规范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1年内发生2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将取消其1年以上评审资格。累计3次以上者将不得再从事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监察处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违规违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

附件2: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附件1:

州扬大学采购评审专家登记表编号: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工作单位

职务

职 称

评定时间

执业资格

取得时间

现从事专业

从事时间

年~ 年

单位地址

电话

邮编

家庭地址

电话

邮编

手 机

e-m计算机技术l

毕业学校、时间、学历及所学专业

负责或参与评审的重大项目及学术论著:

本人的专业特长(请从自己最熟悉的专业开始,依1、2、3、…排序说明):

本人认为在项目评审中需回避的单位(项目):

本人所在单位意见: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实、完整。该同志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经验,同意推荐其担任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购部门意见:

经审核,同意聘请该同志为扬州大学采购评审专家。

(编号: )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如果表格中有关内容填写不下,可另附纸。

2、请将有关学历、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证明等复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学采购评审专家考核评价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年 月日

专家姓名

专业水平

谈判能力

工作态度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较高

一般

评价单

位意见

单位签章(签名):

注:1、请在相应栏打“√”。

2、本表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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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22〕4号)精神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22〕24号)要求,推动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以下简称危化品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和加强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 本办法适用于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管理。

(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辖区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四)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五) 一级企业由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三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六) 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达标评审工作按照自评、申请、受理、评审、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

(七) 市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库,为危化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专家支持。

二、机构与人员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确定一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并公告二级、三级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评审组织单位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是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

(九) 评审组织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受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达标评审申请,审查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2.选定评审单位,将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转交评审单位。

3.对评审单位的评审结论进行审核,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提交审核结果。

4.对安全监管部门公告的危化品企业发放达标证书和牌匾。

5.对评审单位评审工作质量进行检查考核。

(十)评审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

4.本单位承担评审工作的人员中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少于10名,且有不少于5名具有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知识或化工生产实际经验的人员。

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

(十一)评审单位承担以下工作:

1.对本地区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实施评审。

2.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

3.每年至少一次对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内部审核,每年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分别对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本单位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相应安全监管部门报送内部审核报告和工作总结。

(十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为全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承担以下工作:

1.为各地做好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2.起草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相关标准。

3.拟定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及考核标准,承担评审人员培训工作。

4.承担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宣贯培训,为各地开展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自评员培训提供技术服务。

(十三) 承担评审工作的评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3年以上。

3.经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考核取得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十四)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交再培训换证申请表(见附件1),经再培训合格,换发新证。

(十五) 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评审人员每年至少参与完成对2个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且应客观公正,依法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和有关评审工作信息。

(十六) 安全生产标准化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经危化品企业安全标准化专门培训。

2.具有至少10年从事化工工艺、设备、仪表、电气等专业或安全管理的工作经历,或5年以上从事化工设计工作经历。

(十七) 自评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化学、化工或安全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至少3年从事与危险化学品或化工行业安全相关的技术或管理等工作经历。

3.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的单位组织的自评员培训,取得自评员培训合格证书。

三、自评与申请

(十八) 危化品企业可组织专家或自主选择评审单位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提供咨询服务,对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安监总管三〔2022〕93号,以下简称《评审标准》)对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管理现状进行诊断,确定适合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具体要素,编制诊断报告(见附件2),提出诊断问题、隐患和建议。

危化品企业应对专家组诊断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落实相关建议。

(十九)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一段时间后,主要负责人应组建自评工作组,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评审标准》的符合情况和实施效果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

自评工作组应至少有1名自评员。

(二十) 危化品企业自评结果符合《评审标准》等有关文件规定的申请条件的,方可提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申请。

(二十一)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评审的危化品企业,应分别向一级、二级、三级评审组织单位申请。

(二十二) 危化品企业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书(见附件3)。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见附件4)。

四、受理与评审

(二十三) 评审组织单位收到危化品企业的达标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企业;经审查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及时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评审组织单位受理危化品企业的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选定评审单位并向其转交危化品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由选定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

(二十四) 评审单位应在接到评审组织单位的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危化品企业的评审。评审完成后,评审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见附件5)。

(二十五) 评审单位应根据危化品企业规模及化工工艺成立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评审工作组至少由2名评审人员组成,也可聘请技术专家提供技术支撑。评审工作组成员应按照评审计划和任务分工实施评审。

评审单位应当如实记录评审工作并形成记录文件;评审内容应覆盖专家组确定的要素及企业所有生产经营活动、场所,评审记录应详实、证据充分。

(二十六) 评审工作组完成评审后,应编写评审报告。参加评审的评审组成员应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并注明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评审报告经评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存档,并提交相应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工作组应将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和整改要求提交给企业,并报企业所在地市、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

(二十七) 评审计分方法:

1.每个a级要素满分为100分,各个a级要素的评审得分乘以相应的权重系数(见附件6),然后相加得到评审得分。评审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

式中: -总分值;

-权重系数;

i-各a级要素得分值;

n-a级要素的数量(1≤n≤12)。

2.当企业不涉及相关b级要素时为缺项,按零分计。a级要素得分值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 -a级要素实得分值;

-扣除缺项后的要素满分值。

3.每个b级要素分值扣完为止。

4.《评审标准》第12个要素(本地区要求)满分为100分,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0分。

5. 按照《评审标准》评审,一级、二级、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均在80分(含)以上,且每个a级要素评审得分均在60分(含)以上。

(二十八) 评审单位应将评审资料存档,包括技术服务合同、评审通知、诊断报告、评审计划、评审记录、否决项与扣分项清单、评审报告、企业申请资料等。

(二十九) 初次评审未达到危化品企业申请等级(申请三级除外)的,评审单位应提出申请企业实际达到等级的建议,将建议和评审报告一并提交给评审组织单位。初次评审未达到三级企业标准的,经整改合格后,重新提出评审申请。

五、审核与发证

(三十) 评审组织单位应在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

对初次评审未达到申请等级的企业,评审单位可提出达标等级建议,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核同意后,可将审核结果和评审报告转交提出申请的危化品企业。

(三十一) 公告单位应定期公告安全标准化企业名单。在公告安全标准化一级、二级、三级达标企业名单前,公告单位应分别征求企业所在地省级、市级、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意见。

(三十二) 评审组织单位颁发相应级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

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的有效期为3年,自评审组织单位审核通过之日起算。

六、监督管理

(三十三)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3年内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1.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一级达标企业含承包商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等事故。

2.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有效运行,并有有效记录。

3.安全监管部门、评审组织单位或者评审单位监督检查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隐患。

4.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5.每年至少进行1次自评。

(三十四) 评审组织单位每年应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达标危化品企业进行抽查, 3年内对每个达标危化品企业至少抽查一次。

抽查内容应覆盖企业适用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所有要素,且覆盖企业半数以上的管理部门和生产现场。

(三十五) 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后,危化品企业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危化品企业应将自评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对发现问题的危化品企业,评审组织单位应到现场核查。

(三十六) 危化品企业抽查或核查不达标,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死亡事故或其他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被撤销安全许可证的,由原公告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被撤销后,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整改后可提出三级达标评审申请。

(三十七) 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被撤销的,由原发证单位收回证书、牌匾。

(三十八) 评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培训合格证书由原发证单位注销并公告:

1.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未按规定办理换证。

3.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开展评审工作或参与标准化工作诊断等咨询服务。

4.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5.利用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十九) 评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评审资格由授权单位撤销并公告:

1.故意出具虚假证明、报告。

2.因对评审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

3.未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无法保证评审工作质量。

4.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存在重大问题。

5.安全监管部门发现其评审的达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不到《评审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要求。

七、附则

(四十) 本办法印发前已经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并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诊断,并按照《评审标准》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待原有达标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达标评审申请。原已取得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证书的危化品企业,可直接申请新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达标评审。

(四十一) 本办法印发前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员证书或考评员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于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填写再培训换证申请表,经再培训考试合格,换发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四十二)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评审实施细则。

(四十三)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和〈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考核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8号)同时废止。

第11篇 地产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地产公司合同(协议)评审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地产公司主责的合同(协议)发起与审批流程,特制订本办法。

二、合同(协议)的发起:

1、凡属地产公司负责实施的专项设计类合同(协议)由技术部发起:

1)市政综合管线类设计合同(协议),如水电管媒配套设计等;

2)单项专业设计合同(协议),如地质勘查、基坑维护设计、节能评估等类合同(协议);

3)与工程设计相关补充类合同(协议),如施工图审查合同等;

4)临时类补充设计合同(协议),如河道安全论证及其他临时建筑类工程设计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2、凡属前期报建类配套合同(协议)由前期部门负责发起:

1)专项评审类合同(协议),如交评、环评、日照分析等;

2)规划测绘类合同(协议)、如地形测绘、面积测绘类等;

3)规定类合同(协议),如防雷审查、白蚁防治类等;

4)其他与前期相关类合同(协议),如电信基站迁移等;

5)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3、凡属工程施工类相关合同(协议)由工程部发起:

1)三通一平类水电路通等合同(协议);

2)现场临时构、建筑物施工合同(协议)等;

3)现场拆迁类小合同(协议)等;

4)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

4、凡属地产公司负责的材料供应、分包施工类合同(协议)及公司临时交办的合同(协议)等由成本部负责发起。

三、合同(协议)的评审

1.发起部门完成合同(协议)起草并经部门经理及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部门经理发出《合同(协议)评审通知》(详见附表一);

2.合同(协议)的评审由临时成立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原则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部门领导、合同(协议)起草人及成本部经理、设计部经理、财务部经理、总经办主任以及其他认为应参与的人员共同组成。

评审组长由发起部门分管领导指定发起部门以外的部门经理担任,组织小组成员进行合同评审工作,负责整理评审结果;

3.合同起草人填写《合同评审表》(详见附表二),并呈报总经理审批后,发起合同网上审批流程。

附:合同(协议)审批流程图

合同(协议)评审通知

合同评审表

第12篇 市区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工作的准确、高效、公正,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政府投资评审工作机制。依据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一)财政预算和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需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的其他项目或专项资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对全市政府投资评审工作实施组织领导和行使决策权。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市财政、发改、审计、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房产、监察等为成员单位。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实施投资评审具体工作,办公室常设市财政局。

第四条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配合领导小组做好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评审内容

第五条政府投资评审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政府投资项目标底和招标上限值的编制与审查,重点项目的工程招投标及工程采购有关管理;

(二)重点工程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评审;

(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的征地拆迁费用审查;

(五)国家土地储备项目成本审查;

(六)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评审程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主动申报评审;

(二)领导小组根据申请报告,对投资评审办公室下达评审批示文件;

(三)投资评审办公室通知项目建设单位及其它职能部门配合,开展评审工作;

(四)评审工作按批示文件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五)投资评审办公室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评审意见;

(六)项目建设单位对评审意见签署书面反馈意见;

(七)投资评审办公室向领导小组汇报评审情况,递交评审报告;

(八)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批转)投资评审办公室报送的评审报告,并作出处理决定;

(九)出具政府投资评审结论。

第七条政府投资评审报告作为预算控制、工程招标、资金拨付、价款结算、办理财务决算的依据,实行“先评审、后下达预算”、“先评审、后拨款”、“先评审、后批复决算”的工作程序。

第五章评审的前期工作

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行性研究设计、城市规划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评价、地震灾害评价等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工程设计、监理等招投标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前期资料筹集和联系相关部门工作;负责协助各部门报批各类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手续;负责协助各部门以及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制定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条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负责辖区内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负责被征土地摸底资料的收集、整理;负责被征土地上违法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负责编制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报告。

第十一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附属设施的核定;负责集体土地面积、类型的核定;审核各城区人民政府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松木经济开发区、白沙洲工业园出具的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测算报告。

第十二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被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情况的核定;对涉及无房产的国有土地和企业资产情况由市房产管理局联合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国资委共同调查核定;组织被征用城镇房屋的评估工作;负责编制国有土地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初步测算报告。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安置房选址定点;负责审批安置小区详细规划,负责对安置房及安置土地面积的核定。

第十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工程常用材料市场价格展开调查,定期发布主要材料预算价格。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招投标工作;依法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及清单编制单位。

第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变更申报、组织及实施;负责变更资料收集整理。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负责收集整理工程结算资料申报评审;负责编制工程决算报告。

第六章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投资评审办公室依据国家相关取费标准,负责确定工程设计、监理等招标上限值。

第十九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测算报告进行评审,对报告中实物量进行抽查复核。

第二十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审核招标文件中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条款;负责复核工程量清单,重大项目直接参与工程量清单编制;负责编制招投标上限值;负责审核中标合同,修正不平衡报价。

第二十一条投资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确有必要的工程变更,经领导小组批示认可后,由投资评审办公室牵头,联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核实变更金额。

第二十三条投资评审办公室遵循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开展结算评审,保证评审结论的合理性与准确性;负责对工程决算进行评审。

第七章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市审计局对征地拆迁和房屋征收补偿费用投资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以及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跟踪审计;对安置房用地和安置房建设、分配情况跟踪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作为征地拆迁资金最终结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市审计局协助投资评审办公室处理工程变更,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市审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累计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价(含经审批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的70%,剩余资金待审计机关审计终审报告出具后才能支付。

第二十七条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出具工程评审结论后15日内将完整的评审资料移交市审计局进行终审。市审计局应当自收到评审资料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终审报告。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经批准,可延长审计期限。审计机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项目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要求申报政府投资评审或擅自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预、结(决)算审计,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责任人按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政府投资评审办公室评审擅自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超过合同约定多付、违规支付工程价款的;以及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不配合或阻扰政府投资评审工作的,应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暂停拨付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三十条征地拆迁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根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监管不力、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行政过失等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3篇 ohs管理体系管理评审办法

ohs管理体系管理评审

组织的最高管理者应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行评审,以确保体系的持续适用性。管理评审过程中应确保收集到必须的信息资料,供管理者进行评价。评审工作应形成文件。

管理评审应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的结果、不断变化的客观环境和对持续改进的承诺,指出可能需要修改的方针、目标以及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其他要素。

1.理解要点

管理评审的依据是ohs管理体系内部审核的结果,目标、指标的实现程度,以及针对组织客观条件变化来进行定期评审,目的是保持组织的ohs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从而实现组织对持续改进的承诺。

管理评审是由最高管理者主持进行的,一般是每年进行一次,通过年度计划进行安排,通常是在内部审核之后或第三方审核之前进行。但当ohs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事故时,可以临时组织管理评审。

管理评审的内容包括:(1)内部审核报告;(2)方针、目标、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情况;(3)事故调查、处理情况;(4)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落实情况;(5)相关方的投诉、建议及其要求;(6)实施管理体系的资源(人、财、物)是否适宜;(7)体系要素及相应文件是否要修订;(8)对体系符合性、有效性的评价等。

管理评审的完成并不意味着体系运行的终结,而是下一个运行过程的开始。在管理评审中形成新的目标和指标,制定新的ohs管理方案,并对所确定的危险因素实施控制和管理,实现新的一轮持续改进。

2.审核要点

l)组织最高管理者是否定期进行管理评审。

2)评审结果是否形成文件,是否体现持续改进。

3)每次管理评审的内容和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4)新的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是否得到了各相关部门的承认。

评审管理办法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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