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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劳动纪律是指员工在共同劳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和秩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去完成自己应当承担的工作任务。劳动纪律是提高劳动效率的重要保证,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根据我国宪法对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的要求和《劳动法》、《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派遣工。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劳动纪律管理按公司设置的行政机构进行划分,层层负责。公司劳动纪律管理由公司人事副总经理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各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管理由分管人事经理和人事干事负责;工段(班组)、项目经理部的劳动纪律管理由工长(班组长)、项目经理负责。
第三章劳动纪律的内容
第五条工作时间。
一、按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作时间规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部分岗位执行标准工时制。凡是当班员工应提前到达生产(工作)岗位,并做好班前准备工作。
二、按计划生育规定怀孕的女工,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医院证明,每天工作七小时,直至分娩;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可喂奶两次,每次半小时。
第六条工作时按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并做到不迟到早退,不旷工,不串岗脱岗,不干私活,不酒后上班,不无理取闹,不带小孩上班,不聊天、打牌、下棋和看电视等。
第七条员工应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听从指挥,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第八条员工应遵守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忠于职守,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爱护设备和工具,做到增产节约。
第九条考勤制度。
一、考勤表应上墙公开,实行当班点名考勤。
二、正确使用考勤符号,各种假条应与考勤一致,按月记录后妥善保存。
三、考勤表应有考勤员和工段(班组)长、项目经理签字认可,并作为发放工资的重要依据。
四、考勤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实事求是,坚持原则。
第十条请假制度。
一、事假:
(一)员工请事假不得超过七天,请假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如无特殊事由不准请假。告假(指事后请假)视同旷工。请事假时应逐级批准,一天以内(含一天)由工段(班组)长或项目经理批准,二天以上(含二天)七天以内(含七天)由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实习生和学徒工请事假从严掌握,遇特殊情况需要请事假时,须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
二、病假:
(一)员工因病请假须持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开出的病假单,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当遇公休或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时,要及时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回来后凭出院证明可以计算病假,否则按事假处理;
(二)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长休病假的,严格按劳部发〔1994〕479号文件规定的医疗期执行。
三、工伤假:
(一)因工负伤休假,由公司安全部门或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确认,并根据县级或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休假意见,经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二)因工外出受伤,需要就地治疗的员工,履行报告程序后,凭诊断证明才能算伤假;
(三)休息伤假时间,严格执行《鄂州市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即鄂州市劳社〔2005〕7号。
四、探亲假:
符合国家规定探亲的对象及假期,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五、婚丧假:
本人结婚或直系亲属死亡,经本人申请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可请三天假,另加路途假,晚婚者增加婚假15天。
六、产假、计划生育假:
符合国家规定休产假、计划生育假的对象及假期,凭医院诊断证明,经二级单位或部门领导批准后才能休假。
七、哺乳假:
女工产假期满,需要请哺乳假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假期。
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由所在单位统一安排,一般情况下安排在生产(工作)淡季,如因特殊情况需在忙季休假的,须经本人申请,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休假。
第十一条用工制度。
一、新招(聘)员工必须坚持先批准后使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
二、新招(聘)员工必须经过入厂前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三、新招(聘)员工应具备相应的职业技能资格,特种作业岗位应具备特种作业资格。
四、内部借用人员或者返聘内退人员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批准。
五、使用劳务工必须从公司发布的合格劳务供方中输入。
第十二条交接班制度。
一、工作岗位调整时,要严格按所从事的工作内容进行完整交接,避免给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并形成交接记录。
二、轮换班时要进行前后工序交接,并形成交接记录。
三、操作设备交接应讲清设备运转的基本情况,并形成交接记录。
第十三条保密制度。
生产经营工作中的业务(技术)、营销措施、企业管理制度等商业机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泄露,避免给公司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经济损失。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实行劳动纪律检查制度。
一、劳动纪律实行公司、二级单位和工段(班组)项目三级检查制度。全公司的劳动纪律,由公司主管人事副总经理牵头,组织人力资源、工会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全公司范围内的所有二级单位及相关工段(班组)项目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特殊情况可以随时抽查;二级单位劳动纪律,由各二级单位主管人事领导牵头,组织人事干事、工会主席和安全员等职能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工段(班组)、项目每个月检查一次,特殊情况随时抽查;工段(班组)项目的劳动纪律,由工段(班组)项目负责人每天检查。
二、不同层次的劳动纪律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同时对违纪行为做好登记,为劳动纪律考核提供原始数据。
第十五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等级划分。
一、一般违纪:
(一)上班迟到、早退的;
(二)上班时看与工作无关的书刊、电视或收听广播的;
(三)上班时打瞌睡或睡觉的;
(四)上班时上网聊天或玩电脑游戏的;
(五)上班时外出办事不向领导报告去向的;
(六)带小孩上班的;
(七)上班时串岗、脱岗的;
(八)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记录和工序交接记录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二、严重违纪:
(一)操作人员酒后上班的;
(二)上班时喝酒、打牌、下棋的;
(三)上班时干私活的;
(四)年度连续旷工七天以内的(含七天);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与负责人争吵谩骂或无理取闹的;
(六)其他严重违纪行为。
三、特别严重违纪:
(一)请假在外从事其它工作的;
(二)上班时打架斗殴负主要责任的;
(三)年度连续旷工十五天以上的(含十五天);
(四)泄露公司商业机密,给公司带来严重损失的;
(五)其他特别严重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理办法。
一、员工一般违纪的,扣款50~100元;屡教不改的,可以同时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报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二、员工严重违纪的,扣款100~3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三、员工特别严重违纪的,扣款300~500元,可以同时报公司给予行政记大过或者撤职处分直至辞退。
四、对员工个人违纪的扣款,属公司有关部门检查考核的,由公司财务收缴,属二级单位检查考核的,由各二级单位财务收缴,分别列入公司和二级单位奖励基金。
第五章附则
第2篇 (公司)企业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企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办法
一.各种假期的处理办法
(一)事假
1.职工的父母、配偶和未参加工作的子女生病,家中确实无人照顾,需职工本人护理,只许一方请事假。夫妇一方在本市的其它单位工作,应由两人轮流请假。
2.职工的直系亲属在外单位工作因工伤住院,请求中心职工护理时,须对方组织出面联系,方可请假护理,在护理期间按事假处理,职务工资、津贴和福利由对方发给。反之,中心职工因工伤住院,需在外单位工作的亲属护理时,经主管领导同意,有组织派人联系,其亲属在护理期间的工资、津贴由中心发放。
3.职工家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因病住院,家中确实无人照顾,需职工本人护理的,必须有当地医院证明(当时没有者事后补上),职工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4.其他原因需请事假者。
5.每年请事假者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二)探亲假
探亲假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所属路程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一起,可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如果职工与父母一方住在一起或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大中专毕业生在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凡是在上半年实习期满的,当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下半年实习期满,下一年度享受探亲假。
2.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3.独身职工(包括离异、配偶死亡未再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亲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凡职工家住农村,亲属来局探亲居住满三十天的,职工本人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假,可报销往返路费。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6.到配偶所在地脱产学习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三)公休假
1.根据有关规定,中心职工在确保完成工作前提下,可享受公休假。休假天数按如下标准执行:
工龄不满十年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天。
工龄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公休假十四天。
2.公休假原则上当年享用,逾期作废;如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方可分期进行,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3.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公休假:
①已享受寒、暑的脱产学习职工;
②已安排疗养、休假者;
③全年累计病假三个月以上,事假累计一个月以上者(并取消次年的公休假);
④当年休产假三个月及其以上者;
⑤见习期内;
⑥参加业余学习的个人要求脱产学习,其时间超过本人应享受的公休假时间者(脱产时间跨年度时,分年度计算);
⑦停聘期超过三个月以上者。
(四)婚假
1.职工在法定婚龄内结婚,在本市的给假三天,配偶在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2.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达到晚婚年龄结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婚假18天,婚假在6个月内有效。婚假期间视为出勤。
(五)产假
1.实行晚育(晚婚生育或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女职工合理生育一胎后,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护理假必须在女职工产假期间连续使用。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2.产假期满,如因病需要继续治疗,按病假办法处理(需有医院证明)。
3.生育过一胎的女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凭医院证明(病历记录、处方、收据,下同)可休息2天;取出节育器的可休息1天;上环失败怀孕流产者,凭医院证明可休假14天;男女职工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休息15天。
(六)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在本市的给丧假五天,外地的另加所需路程假。
(七)病假
1.职工去门诊部看病,一般病症给假二小时,重病或难症者,可根据医生证明给假。
2.职工因病请假,需医生证明,中心领导批准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3.若遇急病,来不及请假,可在第二天补办请假手续。
(八)旷工
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旷工:
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②假期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被批准又不上班者;
③没有医院证明,又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推病不上班者;
④分配工作不服从,经教育不改,借病不上班者;
⑤以因公外出为名,而实际办私事者;
⑥停聘期间不到单位上班,不参加集体学习生活者。
注:各种假期及旷工计算方法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二.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一)职工请假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处级干部请假应经主管局长批准;科级干部请假应经中心领导批准。
(三)科长批准权限为一天;对于半天的假期,可累加计算。凡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对待。
(四)请假一天以上的,需到办公室填写请假单,交中心领导批准,办公室盖章留存,请假单交本科室考勤员签字登记方可生效。假期期满后,持假条到办公室销假,不销假者,按超假处理。没有假条者,各科室按旷工处理。
(五)职工假满,应按时回单位上班,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单位时,必须提前向单位续假。科长接到续假电报、电话当天,必须做出同意与不同意的决定,并用电话或电报通知本人和办公室。若科长接到职工续假电话、电报当天内,没有迅速做出决定或做出决定没有及时通知职工,续假职工按同意续假处理,科长应承担续假期职工未按时上班的责任。
三.上班劳动纪律
(一)全体职工应忠于职守,按规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当天迟到、早退、脱岗超过5小时,以全天旷工处理。超过2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二)在哺乳期(婴儿在一周岁以下)的女职工,每天上、下午各给半小时哺乳时间。
(三)幼儿送园期,全天给20分钟进行接、送园。
(四)上班时间应做好本职工作,不准在上班时间干私活, 不准上班时间下棋、打牌,不准在电脑上玩游戏、聊天。
四.考勤办法
(一)各科室严格按照考勤制度进行记录,
考勤结果作为奖惩、评聘、晋级、工资、奖金、福利发放的依据之一。凡无考勤记录者,均不得评先、续聘、晋级和发给工资、奖金、福利。
(二)以科室为单位,各科室确定一名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考勤员要严格履行职责。
(三)考勤员应在当日记录当天出勤情况,不得隔日或数日后凭回忆补作记录。考勤资料(各种假条等)由考勤员保管,以便备查。
(四)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出勤情况和考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职工按规定做出处理。
(五)各科室每个月的考勤表在次月的3日前,经科长签字后由考勤员送中心办公室,办公室于4日前统计汇总后对违规违纪情况按相应规定提出处理意见,送中心领导处理。
五.考勤处理
(一)一年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10天以下者,扣发一个季度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旷工累计11天至15天者,扣发全年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连续旷工16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予以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只发职务津贴。凡有旷工行为者,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二)当年请事假10天以上者,按实际天数扣发相应的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事假累计超过20天者,扣发一个季度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累计一个月者,扣发全年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福利外,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三)病假期间生活待遇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两年累计病假半年以上者,影响一次工资晋升。
(四)休相应工龄段的公休假,按休假天数扣发考勤奖、防汛补贴。
(五)上班迟到、早退、脱岗当月10次以上者,扣除半月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15次以上者扣除全月津贴、奖金、考勤奖、防汛补贴。
(六)职工违反劳动纪律,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除聘任合同。
六.其它
(一)职工由单位选派参加各类脱产业务培训学习的视为出勤。其报销及请假办法参照《职工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在岗人员参加各种取得职称、学历、学业证书的短期学习(一周以内)须经批准,可请事假或公休假。
第3篇 建筑劳务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建筑劳务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避免劳动争议的发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的主管部门,实行公司和各二级单位两级管理。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编写印制劳动合同文本,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组织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三、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鉴证、变更、终止与解除,将资料及时进入个人档案;
四、监督检查各二级单位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工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国家劳动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执行情况和本企业劳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建立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并合法实施调解。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工作,并建立本单位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名册;
二、负责处理本单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问题,突出矛盾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汇报;
三、负责劳动合同管理的报表、台帐统计及相关资料收集整理。
第三章 管理要求及工作程序
第八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九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与劳动报酬;
五、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劳动报酬;
八、社会保险与福利;
九、劳动纪律;
十、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十一、经济补偿与违约责任等。
第十条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当事人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服务期与竞业限制、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公司规定和生产经营(工作)需要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和十年四种。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协商确定:
一、连续工龄未满一年的,可订立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
二、新招收的全日制大学本科生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三、首签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可订立五年期或十年期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本企业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原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一)、(二)款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一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为六个月。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按以下程序订立:
一、双方依据合同文本进行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二、由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签订后,加盖本公司劳动合同专用章,并送地方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按规定缴纳鉴证费;
四、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甲方一份进人事档案,乙方一份由个人保存。
第十六条 新招用人员凭公司人力资源部开具的调令到所在单位报到后,由所在单位在三十日之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在下列情况下,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一、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章 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的权利:
一、按照岗位责任组织生产,检查考核乙方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情况;
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制度,确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形式,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工资兑现。当乙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时,甲方有权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三、根据生产(工作)或劳动组织机构调整的需要,以及乙方技术业务水平、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等可以变更乙方生产(工作)岗位;
四、当与乙方发生争议时,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的义务:
一、按照有关劳动安全、劳动保护规定,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二、创造条件提高乙方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技术水平,对乙方进行遵纪守法教育,支持和保障乙方行使民主管理权利;
三、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条款,按时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并提供保险福利待遇;
四、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动者的权利:
一、享有参加业务(技术)学习(培训)、参加工会、参与民主管理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评选和被评选为先进员工(生产者)等权利;
二、按照规定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三、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四、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五、当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时,乙方有权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的义务:
一、服从甲方的生产组织管理和工作(岗位)调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保守国家秘密和甲方商业秘密,爱护甲方财物;
三、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提高出勤率和工时利用率;
四、认真执行生产操作规程、工艺规程、设备维护规程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讲究职业道德;
五、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积极参加必要的社会活动;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接受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
第五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续订、终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包括:
(一)年龄不满十六周岁者;
(二)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通过招聘(录)考试考核者;
(三)身体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四)试用期内完不成岗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者;
(五)正处在管制执行期、假释期或缓刑期内者。
二、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的,具体包括:
(一)违反或不履行劳动合同的;
(二)连续旷工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三十天的;
(三)在病、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在外从事其它有收入活动造成伤残的;
(四)违章违纪酿成重大责任事故的(指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六)盗窃、诈骗本企业财物或职务侵占,有两次情节轻微行为或一次严重行为的;
(七)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打牌、赌博的;
(八)在工作场所或工作时间用工作电脑玩游戏、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行为经教育无效的。
三、劳动者在经营活动中损害企业利益的,具体包括:
(一)严重失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违反企业有关规章制度,致使企业经济利益受到较大损失的;
(二)采取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利用职务、岗位之便,索取或收受业务往来单位的财物,损害企业利益或有损企业形象的;
(四)泄露或出卖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具体包括:
(一)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二)被送劳动教养的;
(三)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四)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员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公司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公司工会或者员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用人单位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五条 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四、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育期内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二十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与该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或劳动合同期未满的;
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约定的。
第三十条 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需经二级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然后以书面形式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二、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由本人提前三十日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解除手续;
三、经批准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如因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达到退休条件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二)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续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
一、依据《劳动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员工在合同期内的政治思想、技能水平、完成生产(工作)任务、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填写《续订、终止劳动合同考核表》,经用人单位研究后,确定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
二、单位经过考核,同意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员工发出《续订劳动合同征求意见通知书》。如员工同意续订的,应在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员工接通知后七日内未做出答复的,则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手续。
三、单位经过考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研究决定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经审批同意终止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关系终止。
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统一使用人力资源部编写印制的《劳动合同书》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