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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炼铁厂危险源控制管理办法 第2篇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第3篇某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4篇炼铁厂电机、变压器维修管理办法 第5篇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第6篇炼铁厂电葫芦、手动导链修理管理办法 第7篇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第8篇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第9篇某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第10篇炼铁厂设施设备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第11篇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12篇炼铁厂电葫芦手动导链修理管理办法 第13篇某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第14篇某炼铁厂危险源控制管理办法
第1篇 某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事故,工艺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的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给产量、质量,设备及人身安全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与考核,提高各级生产组织者和操作者的防事故意识,超前防范。确保炼铁厂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炼铁厂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管理。
二、“事故”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管理漏洞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体设备、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机械设备损坏,减产、停产,运输中断的,影响正常生产组织的事件,均属事故。
二、管理职责:
1、生产科,技术科,设备科是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的管理部门。
2、事故单位负责按要求时间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接受处罚。
三、事故管理:
1、凡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内部处理意见。24小时之内车间主任将事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科长备案。
2、除小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由主管科长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报主管厂长签字,下发事故通报。
3、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在做好纪录的同时立即通知当班调度到事故现场,并按事故级别及影响通知相关人员及主管厂长,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4、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生产。
5、凡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报调度值班室。
6、事故报告的格式:关于×××事故分析报告。①事故经过。②事故原因。③责任分析。④防范措施。⑤处理意见。
四、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
根据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生产事故分为五级。即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高炉主体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减产的事故。
2)、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72小时以上的事故。
2、工艺质量事故:
根据公司工艺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工艺质量故事分为四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故、二级质量事故,一级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发生出格铁,累计不超过两炉。
2)、三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累计发生三炉号外。
3)、二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连续发生三炉号外。
4)、一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连续发生两次二级质量事故。
3、设备事故:
根据公司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设备事故分为四级: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小事故: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慢风的设备事故。
2)、事故:设备发生事故使主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设备事故。
3)、一般事故:
⑴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设备事故。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用(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用在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⑴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6小时以上的。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三十万元以上。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以该设备的净值计算)在6万元以上的。
五、事故考核细则:
1、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考核。(包括事故责任人考核)
1.1生产事故考核:
1.1.1因责任造成高炉慢风,每10分钟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元。
1.1.2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1.3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2000-3000元。
1.1.4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5000元。
1.1.5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0-10000元。
1.1.6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4小时以上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0-20000元。
1.1.7无计划停煤2-8小时,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2工艺质量事故考核:
1.2.1每出现一次三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元。
1.2.2每出现一次二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元。
1.2.3每出现一次一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元。
1.3设备事故考核:
1.3.1每出现一次设备事故造成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500-2000元。
1.3.2每出现一次一般设备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2000-5000元。
1.3.3每出现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0-10000元。
2.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按以下原则考核:
1、生产部分:
1.1、因操作失误,造成跑风,鳖风,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造成高炉断风,扣罚责任者5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风口灌渣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因责任拉运除尘灰不及时,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每次扣罚责任者5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300元。影响炉况的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3、水工因操作失误,使冷却设备断水,烧坏小套,扣罚责任者100元,水工班长100元,水工副段长150元,水工段长200元,烧坏中套,扣罚责任者200元,水工班长200元,水工副段长300元,水工段长400元,烧坏大套,扣罚责任者300元,水工班长300元,水工副段长400元,水工段长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4、冷却设备漏水未能及时发现,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造成炉凉的一次责任者200元,水工班长200元,水工副段长300元,水工段长400元。
1.5、向冲渣水沟内倒沟铁干渣,每次扣罚责任者5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付工长20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元,主任300元,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付工长300元,工长400元,正、副主任500元。影响严重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6、下渣沟放炮,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5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元,正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00元,副工长4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正主任5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7除特殊炉况外,每放火渣一次,扣罚当班班长100元,副工长200元,副主任100元,主任100元。
1.8、因责任造成炉前主沟,大沟跑铁,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3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00元,副工长4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9、因责任造成铁水浇铁道,考核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副工长350元,工长400,副主任450元,主任500元。影响严重造成高炉事故的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0、因铁口浅,造成跑铁,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副工长150元,工长100元,副主任200,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一次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副工长3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主任400元。铁口自动烧开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减风,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1、卷扬、称量因积料或其它原因(不包括设备原因)所发生的上料中断,影响高炉慢风,每次考核责任人100元,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正工长200元,正、副主任3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2、返矿返焦拉运不及时,影响高炉正常生产,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副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13、 因责任原燃料上仓不及时,每使高炉断料一批,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慢风、休风者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
1.14、各电子称四周夹料,称上大量积灰、积料或杂物,造成称量不准,每发生一次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200元,副工长200元,工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15、因责任造成混料,每次扣罚责任者100元,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300元。造成炉况失常,影响产量的每次扣罚责任者200元,当班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并按生产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6、因责任皮带撕扯、刮坏造成的中断上料,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300元,大班长35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7、因责任造成的晚换包、晚摆包影响高炉出铁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及炉况失常的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200元,主任400元。影响严重造成高炉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8、铁水包烧穿,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主任500元。造成高炉休风、慢风的扣罚责任者400元,班长400元,大班长500元,主任800元。并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19、因误操作导致高炉失常,每次扣罚责任者3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1.20、因操作失误导致高炉风口灌渣,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内,扣罚责任者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400元,副主任500元,主任600元。造成高炉休风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700元,副主任800元,主任1000元。造成高炉休风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者1000元,副主任1500元,主任1800元。造成高炉休风24小时以上的扣扣罚责任者1500元,副主任1800元,主任2000元。
1.21、错变料造成炉况失常每次扣罚责任者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影响严重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2、卷扬、称量未按工长指令上料、布料,错上料,造成炉况失常的一次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工长4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事故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1.23、高炉无计划停煤15分钟以上1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100元,大班长150元,副主任150元,主任200元。1小时以上2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150元,大班长200元,副主任200元,主任200元。造成高炉停煤2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当班班长200元,大班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造成炉况失常的按事故等级考核责任单位。
2、工艺质量部分
2.1、每出现一次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100元,副主任100元,责任工长200元,副工长100元。
2.2、每出现一次三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500元,副主任300元,责任工长500元,副工长100元。
2.3、每出现一次二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1000元,副主任800元,责任工长1000元,副工长300元。
2.4、每出现一次一级质量事故,扣罚该车间主任2000元,副主任1500元,责任工长2000元,副工长500元。
3、设备部分:
3.1每出现一次小事故:扣罚责任者100元,班长100元,作业长200元,副主任300元,主任400元。
3.2每出现一次事故:扣罚责任者200元,班长200元,作业长300元,副主任400元,主任500元。
3.3每出现一次一般事故:扣罚责任者300元,班长400元,作业长500元,副主任600元,主任800元。
3.4每出现一次重大设备事故:扣罚责任者400元,班长500元,作业长700元,副主任800元,主任1000元。
3.5设备及电气事故造成生产事故的参照生产事故等级考核。
4、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时间者,在事故调查中隐瞒真相、嫁祸于人、推脱责任者,给予加倍处罚,情节严重者,给予下岗或开除厂籍处分。
5、对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责任人根据事故情节除以经济处罚外,炼铁厂有权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降职、调离原岗位及开除厂籍处分。
6、本规定未列入的各类事故,根据影响生产程度的大小参照生产事故进行考核。
六、本考核办法自2007年4月1日开始施行。
炼铁厂
2007-3-24
第2篇 某炼铁厂危险源控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危险源管理工作,使危险源点受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炼铁厂作业区、科室每位职工。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术语和定义
3.1.1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固态和动态两种形态。
3.1.2危险源辨识是指运用安全系统分析原理,对生产系统运行情况、周围环境及人员行为进行考察研究,结合钢铁生产行业的历史事故教训,找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不安全因素,这一过程通常称为危险源辨识。
3.1.3危险点是指事故的易发点、设备设施隐患的所在点和人员失误的潜在点。作业中的危险点是指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和工器具等。
3.1.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2部门职责
3.2.1生产技术科
3.2.1.1负责对一、二级危险源(点)所在的相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明确一、二级危险源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人。
3.2.1.2 监督作业区(科室)对一、二级危险源(点)的检查、控制管理工作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管理的责任落实情况。
3.2.1.3负责对一、二级危险源(点)管理和控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评估、监控,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2.2作业区(科室)职责:
3.2.2.1负责对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管理和落实所管辖一、二级危险源(点)的作业区(科室)管理责任,明确一、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作业区级管理责任人。
3.2.2.2监督班组(岗位)对一、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管理控制工作和督促检查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责任落实情况。
3.2.2.3负责对作业区危险源(点)管理与控制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3.2.3班组职责
负责对本班组所管辖一至五级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和全过程控制,按制定的班组(岗位)安全检查项目逐项检查,明确管理责任人。
3.3危险源辨识
3.3.1危险源辨识严格按照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管理程序》进行辨识。
3.3.2各作业区(科室)应每年年初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并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报生产技术科。
3.3.2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炼铁厂的活动、产品、服务、运行条件,以及相关方的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可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必要时对重大风险控制进行更新策划。
3.4危险源控制
3.4.1各作业区(科室)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的结果,策划风险控制措施,排定风险控制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应首先考虑消除风险,再考虑降低风险措施,将个人防护措施作为最后手段。
3.4.2各作业区(科室)应该将辨识出来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在班组学习中让职工学习,让职工了解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源以及这些危险源的控制措施,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3.4.3一旦危险源出现异常,出现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应该马上打调度室电话(外线: 内线:826)报警,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3篇 某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第4篇 炼铁厂设施设备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管理,实现炼铁厂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提高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使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生产用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
3定义
3.1大修:是指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达到大修周期,主要构(部)件损坏(磨损、腐蚀、疲劳、变形等)或有严重隐患,以恢复其原有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可根据需要实施工艺技术改造。
3.2中修:是指按照一定的修理周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系统修理,包括修理有关的附属设备及维修的全部内容。可以更换部分主要和关键零件、构(部)件,也可进行局部设备设施改造。
3.3维修:是指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原有设备、设施完好等级的经常性或局部修理。
4职责
4.1设备科是炼铁厂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调整和控制炼铁厂年度、月度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工程费用计划;根据厂规定,参于公司装备处组织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签订、审查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经济合同;制定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负责组织维修、中修工程竣工验收。
4.2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制定初步修理方案。
5管理流程图
各车间大修计划汇总分析调研报批厂领导大修计划确定
方案及预算编制
竣工验收过程监督实施立项审报装备处
总结资料存档保设备有效运行
结算
6内容及要求
6.1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管理
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是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计划实行年计划、实施前报告审核批准的管理办法。
6.1.1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编制
6.1.1.1 炼铁厂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主要依据设备、设施的大修周期、技术状况、薄弱环节和隐患、改造情况进行编制。
6.1.1.2 每年10月份,炼铁厂根据装备处的总体要求,下达编制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通知。
6.1.1.3 各车间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车间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计划包括:设备设施名称、技术状况和主要存在缺陷、修理内容、经济效益测算、修理时间和工期,按要求报厂设备科。
6.1.1.4 设备科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查,编制方案,做出概算后,上报装备处批准。
6.1.1.5、设备科对大修方案、材料、备件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出预算,向公司主管经理报批。
6.1.1.6 计划外大修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各车间向厂领导审请。
6.1.2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
6.1.2.1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程序同大修计划。
6.1.2.2 各车间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修理内容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设备科。报告须附修理方案。方案应明确设备设施名称、主要缺陷、修理内容等。
6.1.2.3 设备科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研、审核完善方案,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6.2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用管理
6.2.1 设备、设施修理费是指各车间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6.2.2 设备、设施修理费实行归口管理、专业负责、总量控制的方式。设备科是修理费计划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各车间的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由设备科统一掌握使用。
6.2.3大修理审报标准:
6.2.3.1 已经达到大修规定的周期或完成一代设计使用寿命。
6.2.3.2 设备主要部位损坏严重或设备出力达不到90%,中、维修不能恢复者。
6.2.3.3 设备精度下降,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6.2.3.4 建筑物大修理按钢铁企业建筑物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
6.2.3.5 对于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能耗高、技术装备落后的,即使经过大修理,其性能和经济效益仍得不到改善,且修复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者(工业炉窑除外),应列作更新改造项目或进行改造性大修理。
6.3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设备科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后,送达装备处审核并签订《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6.3.2工程开工前,安全科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方案》,设备科审核后报装备处、安环处审批备案。
6.3.3设备科根据备件、材料准备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确定开工日期,填写《设备、设施大修工程开工报告》报公司逐级审批,填写《设备、设施中、维修工程开工报告》报装备处审批;编制大修工程综合网络进度计划;编制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和重点技术组织措施报装备处。划分施工场地和水、汽、气、电源接点;制订技术质量标准;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风险交底(《安全预评价》)。
6.3.4备品备件及材料:
6.3.4.1 设备科提出备件及材料计划送到库房进行采购,库房要按施工进度计划分批分期组织到货;各车间、设备科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产生的记录及产品合证等资料由各车间收集整理纳入竣工资料。
6.3.4.2 施工单位根据需要与各车间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构配件预组装、试运转,并做好记录。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后,业主单位验收保管。
6.3.4.3 主要、特殊材料代换需经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同意后,报请装备处备案。
6.3.5 拆除废旧材料、备件、设备等按指定地点堆放,各车间代保管,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3.6 因施工现场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内容及工期的变更,由设备科报装备处审核备案。
6.3.7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
大、中、维修工程须制订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制订设备科审核,包括:施工场地占用、施工机具布置、施工布局、设计说明、施工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工种配备等。
6.3.8 开工前由各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场地清理,确保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3.9进行危险作业或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执行炼铁厂相关专业管理规定。
6.3.10设备试运转及试车组织
6.3.10.1 单机设备试运转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共同协调进行。
6.3.10.2 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由各车间组织,施工单位参加。试车前各车间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润滑、冷却及其它活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后,经确认安全,由各车间操作人员开车,施工单位配合并处理试车问题。
6.3.11 施工完成后,由各车间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活完地净、文明施工。
6.4大、中、维修工程质量控制
6.4.1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共同管理质量工作。
6.6.2各车间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制定施工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质量标准的变更负责;对备件、材料质量把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提出代用意见;对施工中出现的设备缺陷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产生记录,各车间负责现场监督管理。
6.6.3施工单位为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6.6.4工程招标或进行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由各车间及设备科共同提供修理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核批的设备检修规程相关规定或施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等,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质量协议书。
6.6.5各车间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未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处理合格或能够保证设备正常生产时,方准予交工。
6.6.6对大、中、维修加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审批,提出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6.40施工单位应有专业质量检验人员。对使用的材料、备件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填写自检记录。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保证工序质量、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6.41隐蔽工程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质检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6.7施工单位自作主张造成返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各车间配合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其损失由各车间承担。各车间配合人员拖延对隐蔽工程或项目的质量检查,致使工程不能及时隐蔽,影响工程节点或拖延工期,由各车间承担责任,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
6.6.8 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技术质量规范施工发生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根据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6.7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6.7.1工程竣工验收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各车间和设备科签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6.7.2参加验收的单位根据施工质量标准及炼铁厂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质量检验记录、试车记录等资料对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做为工程结算依据。
6.7.3工程竣工资料由炼铁厂设备科收集、整理、归档,并进行工程总结,于竣工验收一月内将相关资料报装备处。
6.7.4工程竣工资料均为合格有效文件,主要有:项目工程立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试车记录、工程总结、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材料和备件合格证明资料、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项目清单、质量标准变更记录、施工变更或经济签证。
6.7.5 设备科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结算。
7 质量记录
7.1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查记录
7.3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8 考核
8.1 违反6.1.1.3扣责任单位100元。
8.2 违反6.1.2.2扣责任单位100元。
8.3 违反6.3.4.1扣责任单位100元。
8.4 违反6.3.5扣责任单位100元。
8.5 违反6.3.8扣责任单位100元。
8.6 违反6.3.10.1扣责任单位100元。
8.7 违反6.6.2扣责任单位200元。
8.8 违反6.6.5扣责任单位200元。
第5篇 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确保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铁厂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3 总则
3.1 定义: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具有完整的独立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的物质形态的实物类资产。
3.2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炼铁厂和使用车间(科)。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炼铁厂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卡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制度,使用车间(科),负责实物维护管理。
3.3 炼铁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建议权,未经公司批准无任何处置权。
4职责
4.1设备科职责
4.1.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4.1.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1.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4.1.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4.1.5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2车间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4.2.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类别、等级划分
5.1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5.1.1按是否服务于生产分为:
5.1.1.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如下:
1)房屋: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高炉、热风炉、机器厂房、配电室、变电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体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管网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氧气、氮气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烧结设备、焦化设备、炼铁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轧钢压延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办公用具、办公软件等经营管理设备。
5.1.1.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用具、宣传用具等。
5.1.2按是否是经营性资产可分为: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公共设施等,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5.1.3按使用情况、技术状况进行分类:
5.1.3.1 有效在用固定资产:指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包括备用)使用的各类在线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房屋建筑物。
5.1.3.2 闲置固定资产:指由于公司扩大再生产或因工艺技术改造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而退下来的技术状态较好的或因无生产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5.1.3.3 待报废固定资产:指技术状况很差,已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经大修也无法恢复性能的机械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技术状况很差的危房及建筑物。
5.1.3.4 盘亏固定资产:指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物灭失的有帐无物固定资产。
5.1.3.5 已报废固定资产:指已按公司管理程序办理了报废下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5.1.3.6 盘盈固定资产:指公司对实物具有所有权,但未按管理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台数的划分
6.1 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划为一台固定资产。
6.2 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交流7.5kw直流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
6.3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塔、釜、缶、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单项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技术状况等级划分
设备技术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三级为不完好设备。标准如下:
7.1一级设备标准
7.1.1 基础稳固,无腐蚀、塌陷、倾斜、裂纹、连接牢固,无松动、断裂脱离现象。
7.1.2 结构完整,无裂纹,零部件齐全,磨损腐蚀和变形在允许技术范围内,一般小修能处理。
7.1.3 润滑良好,无明显渗漏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7.1.4 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1.5 运转正常,达到公称设计能力。
7.1.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的设备为一级设备。
7.2二级设备标准
7.2.1 基础无严重腐蚀、塌陷、倾斜和裂纹,连接紧密,无松动、断裂、脱层现象。
7.2.2 机构、零件基本完整齐全,虽有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结构强度和生产安全运行,一般中修能处理。
7.2.3 润滑基本良好,无严重漏油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严重跑、冒、滴、漏现象。
7.2.4 主要安全防护装置和仪器、仪表齐全,动作可靠。
7.2.5 运行正常,可达公称设计能力90%以上。
7.2.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者为二级设备。
7.2.7 凡不符合二级设备五条标准之一者为三级设备。
7.3房屋建筑的技术状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如下:
7.3.1 一级: 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在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7.3.2 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7.3.3 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至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超过30%。
7.3.4 四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有随时发生事故的可能。
8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划分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为四级: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国内落后水平。标准如下:
8.1国际水平:达到当今国际上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设备。
8.2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设备先进技术水平的设备。
8.3国内一般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可以适应当前生产需要的一般设备。
8.4国内落后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比较落后,不适应当前生产的需要,需要淘汰更新的设备。
9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9.1固定资产专业管理分工
9.1.1设备科负责炼铁厂各类固定资产的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大、中、维修计划、零购计划申报、维修维护方案制定等。
9.1.2固定资产使用车间(科)负责炼铁厂固定资产的正确操作使用、日常点检维护、保管等工作。
9.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9.3 炼铁厂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应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传输。每年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核实帐物及使用、技术状况等,做到帐、物、卡相符,基础数据准确有效。
9.4资产实物注帐管理
9.4.1公司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新建项目投入、改造项目投入、零星设备购置等。
9.4.2对新建项目工程和改造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执行工程职能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装备处根据财务公司《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实物注帐管理。
9.4.3零星购置设备的验收注帐程序:
9.4.3.1 零星购置设备的到货验收执行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4.3.2 设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出具发票,装备处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的《设备入库验收单》、《专用基金领单》、《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整理并核审,填写《设备入库单》,并负责办理出入库业务。
9.4.3.3 财务公司根据装备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并将核资后的《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分别转送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
9.4.3.4 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并以此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10资产实物调拨管理
10.1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单位与单位相互间资产的调入与调出。调入、调出资产实物的同时,图纸及档案资料等调出单位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在资产调拨过程中因拆卸、装运等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调入单位承担,但调出单位必须给以必要的协助。
10.2未经公司领导和装备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乱拆乱建;不准在公司内转借、赠送或转移固定资产实物。
10.3凡是炼铁厂员工在离、退休或人事关系调出炼铁厂时,对在岗期间单位给以配备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由调出单位主管领导承担。
11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1.1按照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1.1.1经过测定,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11.1.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11.1.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11.1.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其它应当淘汰的。
11.1.5因公司整体规划、扩大再生产或工艺技术改造,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无大修价值的危房或建筑物。
11.1.6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的和其它国家明令应强制淘汰的设备。
11.2对公司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11.2.1对批准报废后的一般设备,建议实物交废钢的:由炼铁厂根据鉴定组核定的废钢吨位,负责组织现场监督、切割、拉运和安全等工作,经计量信息处过磅交仓储公司废钢库,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过磅单返回装备处。装备处、财务公司据此按程序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2对批准报废后的车辆:由炼铁厂填写《报废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单》,与机运公司办理资产实物交接手续,车辆由机运公司按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收益交回财务公司,用以冲减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装备处、财务公司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3对批准报废后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流入社会的其它设备:由炼铁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负责组织有资质能力的切割队伍就地切割交废钢,其收益交财务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装备处核实报主管经理批准后,财务公司在废钢收益中列支。
11.2.4对批准报废后建议对外出售的机器设备在实物出售前,实物由炼铁厂代保管,装备处要建立台帐,财务公司办理下帐手续,停止计提折旧。
11.2.5有帐无实物的盘亏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办理报废手续,装备处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专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
12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12.1闲置资产是指使用单位因扩大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退下或生产无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正常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12.2凡是闲置资产,在闲置期间各使用单位要严加看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我厂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设备科向公司申请处理方法后处理,不得由所属车间私自拆除或损毁,严禁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证闲置设备的完整性。在拆除之前车间应对其进行日常的润滑、维护。
13固定资产盈亏处理
13.1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要对实物来源、资金来源情况上报装备处、财务公司审核重新估价入帐。
13.2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厂长批示后报装备处处理。
14 固定资产实物的借用
14.1炼铁厂与公司内部其他二级单位之间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解决临时性问题发生借用时,借出(借入)单位应报请厂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向公司装备处提交借用报告,在借用报告中必须写明借用期限,并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借用,在借用期内如果设备损坏由借入单位负责修复,借用到期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要。
14.2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或对外转借、赠送固定资产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严加惩处,并追究原使用单位领导管理责任,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6篇 炼铁厂电机、变压器维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加强对我厂电机、变压器的管理工作,促进各岗位正确使用、维护电机、变压器,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电机、变压器故障给正常生产带来的严重影响,特制定管理办法。
2 管理内容
2.1 炼铁厂新区、喷煤车间的电机、变压器损坏需外修时,要及时通知设备科,由设备科统一联系修理厂家,修复后由设备科与原使用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2.2 经鉴定由于维护、使用不当造成电机损坏的,造成设备事故的,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配电变压器参照电机执行。
2.3 由设备检修部负责维修的电机、变压器,与上述第2条同样考核。
2.4 各使用单位外修电机所发生的费用,设立最高限额,最高限额经测定后另发,每年平衡统计一次,超出最高限额的,按10%比例处罚。
2.5 各使用单位在电机安装前要进行检查,保证所安装电机能正常运行。在使用过程中要认真点检,积极完善各项保护措施(防水、防尘、防过热及过载保护等),尽最大努力保证正常运行,由于保护措施不善造成电机损坏,属维护不当,按第2条进行处罚。
2.6 电机、变压器发生过载保护动作时,要及时查明原因,排除隐患,以免损坏。未查明原因而强行运行,造成电机损坏,按第2条进行处罚(为避免更大的安全事故而强行运行,经鉴定属实后可免予处罚)。
2.7 各使用单位要保证电机、变压器不得超载运行,对于设计或生产格局改变引起的容量不匹配问题,使用单位要出据具体数据,提出初步改造方案,设备科出据详细改造方案,有条件改造的由厂领导批准后,设备科要积极安排,暂时无条件改造的,使用单位亦必须采取措施严密监控。
2.8 电机、变压器大修具体工作由设备科负责,大修的电机、变压器必须保证生产的正常使用,凡因修理不及时造成的高炉休风慢风,由按《炼铁厂设备事故管理制度》考核。
3注意事项
外修电机指由炼铁厂协议生产设备维修单位以外的单位维修并且炼铁厂需按台套另外付费,及虽由炼铁厂协议生产设备维修单位维修但根据协议需按台套另外付费的电机维修工作
第7篇 炼铁厂危险源控制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危险源管理工作,使危险源点受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公司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炼铁厂作业区、科室每位职工。
3 管理内容及要求
3.1术语和定义
3.1.1危险源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疾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的根源或状态。包括固态和动态两种形态。
3.1.2危险源辨识是指运用安全系统分析原理,对生产系统运行情况、周围环境及人员行为进行考察研究,结合钢铁生产行业的历史事故教训,找出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主要不安全因素,这一过程通常称为危险源辨识。
3.1.3危险点是指事故的易发点、设备设施隐患的所在点和人员失误的潜在点。作业中的危险点是指有可能发生危险的地点、部位、场所、设备和工器具等。
3.1.4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的或临时的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2部门职责
3.2.1生产技术科
3.2.1.1负责对一、二级危险源(点)所在的相关部门负有管理责任,明确一、二级危险源的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人。
3.2.1.2 监督作业区(科室)对一、二级危险源(点)的检查、控制管理工作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管理的责任落实情况。
3.2.1.3负责对一、二级危险源(点)管理和控制状况进行全面检查、整改、评估、监控,并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在遇紧急情况时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3.2.2作业区(科室)职责:
3.2.2.1负责对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管理和落实所管辖一、二级危险源(点)的作业区(科室)管理责任,明确一、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作业区级管理责任人。
3.2.2.2监督班组(岗位)对一、二、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管理控制工作和督促检查三、四、五级危险源(点)的责任落实情况。
3.2.2.3负责对作业区危险源(点)管理与控制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3.2.3班组职责
负责对本班组所管辖一至五级危险源(点)进行检查和全过程控制,按制定的班组(岗位)安全检查项目逐项检查,明确管理责任人。
3.3危险源辨识
3.3.1危险源辨识严格按照公司《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及风险控制管理程序》进行辨识。
3.3.2各作业区(科室)应每年年初对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进行评审具体工作由生产技术科进行组织,并将《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报生产技术科。
3.3.2在相关的法律法规变更,炼铁厂的活动、产品、服务、运行条件,以及相关方的要求等发生变化时,可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必要时对重大风险控制进行更新策划。
3.4危险源控制
3.4.1各作业区(科室)根据《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的结果,策划风险控制措施,排定风险控制优先顺序。风险控制措施应首先考虑消除风险,再考虑降低风险措施,将个人防护措施作为最后手段。
3.4.2各作业区(科室)应该将辨识出来的《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在班组学习中让职工学习,让职工了解自己所处环境的危险源以及这些危险源的控制措施,使职工提高安全意识,做到“三不伤害”。
3.4.3一旦危险源出现异常,出现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应该马上打调度室电话(外线:24705002 内线:826)报警,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8篇 炼铁厂电葫芦、手动导链修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证我厂电葫芦、手动倒链维修的正常进行,严格控制维修费用,保证维修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2.修理范围划定
电葫芦所有电气部分由设备检修部负责修理,机械部分由炼铁厂外协维修
3.修理程序及费用管理
3.1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直接与设备检修部二车间联系进行修理;
3.2 机械部分发生故障后,与设备科专人联系,设备科专人到现场确认是否外协,确需外协的,通知专业外协维修;
3.3 重点保证炉台电葫芦的维修。当炉前在更换送风系统时发生故障,立即通知设备科主管人员,然后设备科主管人员通知外协进行抢修,抢修结束后,要填写《电葫芦维修项目确认单》,由使用单位、设备科、外协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此确认单作为对费用结算的凭据,缺一方签字,不予结算;
3.4 对所有电葫芦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申报,设备科专人负责确认,并签字,以确保维修质量,确认更换的备件,最后三方签字确认;
3.5 在外协修理过程中,备件材料优先使用我厂的,我厂没有的备件材料,使用外协维修单位的备件材料。对更换的备件材料,要经设备科主管人员确认后,方可更换,否则是简单维修,即没有更换备件;
3.6 修理完毕后,当日三方及时签字确认,24小时后,任何人不得补签,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500元,且本次维修费用不予结算,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3.7 所有维修费用和备件材料费用,纳入使用单位考核,费用加入其备件材料费用中;
4.考核
4.1 使用单位未经设备科允许,擅自同修理厂家联系,进行修理,费用一律不予结算,同时处罚联系人200元/次;
4.2 在填写确认表时,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次处100-1000元罚款;
4.3 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电葫芦损坏,其维修费用要双倍考核使用单位;
4.4 使用单位要加强电葫芦的维护保养,因维护不当,造成的修理费用双倍考核使用单位。
附:炼铁厂起重设备维修申请单
第9篇 炼铁厂生产工艺事故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生产事故,工艺质量事故、设备事故的管理,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给产量、质量,设备及人身安全带来不应有的损失,进一步加强各类事故的管理与考核,提高各级生产组织者和操作者的防事故意识,超前防范。确保炼铁厂生产经营计划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此管理办法。
一、 本办法适用范围:
炼铁厂各单位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管理。
二、“事故”定义:
在生产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操作不当、管理漏洞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主体设备、辅助设备不能正常运转,机械设备损坏,减产、停产,运输中断的,影响正常生产组织的事件,均属事故。
二、 管理职责:
1、 生产科,技术科,设备科是生产,工艺,设备事故的管理部门。
2、 事故单位负责按要求时间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并接受处罚。
三、事故管理:
1、凡发生事故由事故单位组织分析找出事故原因及责任者,制定防范措施,拿出内部处理意见。24小时之内车间主任将事故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报主管科长备案。
2、除小事故以外的其它事故由主管科长牵头,组织调查分析报主管厂长签字,下发事故通报。
3、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在做好纪录的同时立即通知当班调度到事故现场,并按事故级别及影响通知相关人员及主管厂长,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有关部门。
4、发生事故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生产。
5、凡发生各类事故,事故单位应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报调度值班室。
6、事故报告的格式:关于×××事故分析报告。①事故经过。②事故原因。③责任分析。④防范措施。⑤处理意见。
四、事故分类:
1、生产事故
根据公司生产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生产事故分为五级。即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1)、小事故:指造成高炉主体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减产的事故。
2)、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事故。
3)、一般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4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故。
4)、重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24小时以上72小时以内的事故。
5)、特大事故:指造成单机停产72小时以上的事故。
2、工艺质量事故:
根据公司工艺质量管理规定结合本厂生产实际情况,工艺质量故事分为四级:质量事故、三级质量事故、二级质量事故,一级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发生出格铁,累计不超过两炉。
2)、三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累计发生三炉号外。
3)、二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24小时之内连续发生三炉号外。
4)、一级质量事故:同一座高炉连续发生两次二级质量事故。
3、设备事故:
根据公司设备事故管理规定结合本厂实际情况,设备事故分为四级:小事故,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
1)、小事故:造成单机停产2小时以内或造成高炉慢风的设备事故。
2)、事故:设备发生事故使主机停产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设备事故。
3)、一般事故:
⑴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4小时以上16小时以下的设备事故。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用(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者。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修复费用在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4)、重大设备事故:
⑴ 主要生产设备发生事故使生产系统停机16小时以上的。
⑵设备事故损失费(设备修复费+减产损失费)在三十万元以上。
⑶设备事故的设备(设备损坏严重无法修复的以该设备的净值计算)在6万元以上的。
五、事故考核细则:
1、对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按以下原则考核。(包括事故责任人考核)
1.1生产事故考核:
1.1.1因责任造成高炉慢风,每10分钟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元。
1.1.2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1.3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小时以上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2000-3000元。
1.1.4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5000元。
1.1.5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8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0-10000元。
1.1.6因责任造成高炉休风24小时以上的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0-20000元。
1.1.7无计划停煤2-8小时,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2000元。
1.2工艺质量事故考核:
1.2.1每出现一次三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500元。
1.2.2每出现一次二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1000元。
1.2.3每出现一次一级质量事故扣罚责任单位月综合奖3000元。
第10篇 炼铁厂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管理办法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为了加强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炼铁厂范围内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
2 相关文件和术语
2.1 相关文件
2.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污染防治法
2.1.2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05年449号令)
2.1.3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6年31号令)
2.1.4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办法
2.2 术语
2.2.1 放射源
放射源是指核技术在生产中应用的放射性同位素(如料位仪、液位计、核子秤、测厚仪等中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如_光探伤仪、医用射线装置等)。
2.2.2 放射性污染
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生产活动造成物料、产品、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射线。
3 职责
3.1 炼铁厂成立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小组由炼铁厂主管领导及安环科、技术科、设备科、综合办(保卫)、使用车间、维护车间主管领导组成,负责全厂放射安全和防护以及放射环境管理领导工作。
3.2 安环科是炼铁厂放射源使用、报废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
a)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对炼铁厂放射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b) 按照公司规定对炼铁厂放射源定期检查、检测评价,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并进行考核;
c) 负责组织、协助对放射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并将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登记并上报。
d) 负责组织开展放射工作人员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定期组织该类人员体检;
f) 负责组织放射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按规定程序上报。
g) 负责向公司安环部报告办理废旧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和新增放射源的相关手续,做好放射源登记工作。
h) 负责申请配备放射防护用品。
i)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岗位安全防护规程并进行检查和考核。
3.3 综合办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负责:
a) 负责建立放射源保卫制度,并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同时要建立放射源登记台帐。
b) 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c) 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
3.4 设备科
a) 负责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管理,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处理,保证放射源装置及其防护设施正常运转,并达到技术指标要求;
b)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维护检修的安全管理。做好放射源登记管理工作。
c) 炼铁厂需新添置放射源和报废放射源设备或更换放射性设备时负责向公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批准后组织实施。
d) 参与涉及炼铁厂的工程项目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及其防护设施项目的竣工验收。
e) 负责制订放射性同位素操作、维护及防护规程并检查督促实施和考核。
3.5 放射源设备所在(使用)单位,应将其视同其他设备一样,负有安全监管、保管、看护的责任,不得丢失,不能允许无关人员损坏和移动。
3.6 放射源设备维护(保修)单位或个人,负责对现场在用的放射源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确保现场安全防护装置完好,并做好记录;对放射源负有保管责任;建立放射源台帐并上报主管科室;负责放射源更换、移送工作,并做好协助检测工作;负责现场设置放射防护警示标志;负责配合上级部门做好对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检测,体验工作,督促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时穿戴防护用品以及防护用品申报工作;负责督促放射工作人员遵守放射工作有关规程和制度,并检查和考核。
4 工作程序及管理要求
4.1 技术设备科参与铁厂新、改、扩建工程放射源设备和场所的验收,代表炼铁厂提出安全使用和现场防护措施的整改要求。
4.2 设备科要加强对放射源装置维修单位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月至少深入现场检查一次,禁止现场乱放放射源污染环境和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情况发生。
4.3 设备科要搞好放射源及其防护设施日常运转管理工作,放射性装置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设备科每年要做好下一年度放射防护和维护费用的资金预算计划。
4.4 综合办(保卫)必须制订放射源保卫制度,设专人管理,每周开展一次检查,并做好记录。
4.5 安环科要制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安全防护工作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每月对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维修单位放射源安全管理工作,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隐患要督促整改。
4.6 安环科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放射工作的防护要求为放射防护人员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4.7 安环科要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组织或协助开展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合格后才能从事放射工作(持证上岗),培训周期为两年一次。
4.8 安环科协助、配合安环部开展射线个人剂量监测工作,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4.9 根据公司制度规定,安环科配合安环部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存档,对体检有异常的情况要及时向厂领导和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4.10 安环科要对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根据公司有关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4.11 放射源使用维护车间要加强日常安全防护管理工作,每周至少对现场和班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要督促放射工作人员维护时穿戴好防护用品;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应立即向铁厂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
4.12 放射源维护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各项制度和规程,每班加强检查、巡查、并做好记录。搞好交接班,经常检测放射源所在区域,发现射线超标和泄漏要立即向炼铁厂领导和部门报告,采取防护措施。
4.13 现场设备检修时检修人员进入到放射源危险区域前,现场检修单位或负责人要通知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接到通知后要到现场根据实际情况关掉放射源光门或采取其他防护隔离措施,避免发生人员受射线伤害。
4.14 禁止在现场拆卸放射源源体,以免污染环境和伤害现场人员。放射工作人员更换放射源源体时,换下的放射源不能随意丢在现场,要有专人看管并及时送交公司放射源专用存放库。如果移送时,有放射源光门关不严或源体射线超标等情况出现,放射工作人员要用专用材料(铅板)包扎或采取其他有效防护措施才能送交。
4.15 外来单位检修放射源体必须经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检修,禁止外来单位在炼铁厂区域拆卸放射源体。
4.16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在放射源现场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4.17 放射工作人员检查确定要更换放射源及其防护装置前要先向炼铁厂有关科室报告,待上级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实施。
4.18 放射工作人员要配合放射事故的调查和放射源丢失的调查。
4.19 现场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泄漏,炼铁厂领导和有关科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5 检查与考核
5.1 铁厂技术科、设备科、安环科、厂办(保卫)、使用维护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放射防护检查。
5.2 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和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视情节轻重,每项次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扣款100-1000元。
5.3 对违反本规定和有关制度造成放射污染事故的,对责任单位和个人,包括单位领导按公司《责任事故管理标准》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责任人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6 记录
6.1 放射源登记表
6.2 放射源检测记录台帐
6.3 放射工作人员登记表
6.4 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台帐
第11篇 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管理,实现炼铁厂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提高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使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生产用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
3定义
3.1大修:是指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达到大修周期,主要构(部)件损坏(磨损、腐蚀、疲劳、变形等)或有严重隐患,以恢复其原有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可根据需要实施工艺技术改造。
3.2中修:是指按照一定的修理周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系统修理,包括修理有关的附属设备及维修的全部内容。可以更换部分主要和关键零件、构(部)件,也可进行局部设备设施改造。
3.3维修:是指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原有设备、设施完好等级的经常性或局部修理。
4职责
4.1设备科是炼铁厂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调整和控制炼铁厂年度、月度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工程费用计划;根据厂规定,参于公司装备处组织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签订、审查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经济合同;制定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负责组织维修、中修工程竣工验收。
4.2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制定初步修理方案。
5管理流程图
各车间大修计划汇总分析调研报批厂领导大修计划确定
方案及预算编制
竣工验收过程监督实施立项审报装备处
总结资料存档保设备有效运行
结算
6内容及要求
6.1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管理
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是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计划实行年计划、实施前报告审核批准的管理办法。
6.1.1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编制
6.1.1.1 炼铁厂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主要依据设备、设施的大修周期、技术状况、薄弱环节和隐患、改造情况进行编制。
6.1.1.2 每年10月份,炼铁厂根据装备处的总体要求,下达编制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通知。
6.1.1.3 各车间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车间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计划包括:设备设施名称、技术状况和主要存在缺陷、修理内容、经济效益测算、修理时间和工期,按要求报厂设备科。
6.1.1.4 设备科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查,编制方案,做出概算后,上报装备处批准。
6.1.1.5、设备科对大修方案、材料、备件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出预算,向公司主管经理报批。
6.1.1.6 计划外大修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各车间向厂领导审请。
6.1.2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
6.1.2.1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程序同大修计划。
6.1.2.2 各车间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修理内容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设备科。报告须附修理方案。方案应明确设备设施名称、主要缺陷、修理内容等。
6.1.2.3 设备科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研、审核完善方案,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6.2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用管理
6.2.1 设备、设施修理费是指各车间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6.2.2 设备、设施修理费实行归口管理、专业负责、总量控制的方式。设备科是修理费计划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各车间的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由设备科统一掌握使用。
6.2.3大修理审报标准:
6.2.3.1 已经达到大修规定的周期或完成一代设计使用寿命。
6.2.3.2 设备主要部位损坏严重或设备出力达不到90%,中、维修不能恢复者。
6.2.3.3 设备精度下降,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6.2.3.4 建筑物大修理按钢铁企业建筑物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
6.2.3.5 对于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能耗高、技术装备落后的,即使经过大修理,其性能和经济效益仍得不到改善,且修复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者(工业炉窑除外),应列作更新改造项目或进行改造性大修理。
6.3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设备科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后,送达装备处审核并签订《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6.3.2工程开工前,安全科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方案》,设备科审核后报装备处、安环处审批备案。
6.3.3设备科根据备件、材料准备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确定开工日期,填写《设备、设施大修工程开工报告》报公司逐级审批,填写《设备、设施中、维修工程开工报告》报装备处审批;编制大修工程综合网络进度计划;编制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和重点技术组织措施报装备处。划分施工场地和水、汽、气、电源接点;制订技术质量标准;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风险交底(《安全预评价》)。
6.3.4备品备件及材料:
6.3.4.1 设备科提出备件及材料计划送到库房进行采购,库房要按施工进度计划分批分期组织到货;各车间、设备科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产生的记录及产品合证等资料由各车间收集整理纳入竣工资料。
6.3.4.2 施工单位根据需要与各车间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构配件预组装、试运转,并做好记录。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后,业主单位验收保管。
6.3.4.3 主要、特殊材料代换需经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同意后,报请装备处备案。
6.3.5 拆除废旧材料、备件、设备等按指定地点堆放,各车间代保管,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3.6 因施工现场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内容及工期的变更,由设备科报装备处审核备案。
6.3.7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
大、中、维修工程须制订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制订设备科审核,包括:施工场地占用、施工机具布置、施工布局、设计说明、施工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工种配备等。
6.3.8 开工前由各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场地清理,确保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3.9进行危险作业或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执行炼铁厂相关专业管理规定。
6.3.10设备试运转及试车组织
6.3.10.1 单机设备试运转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共同协调进行。
6.3.10.2 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由各车间组织,施工单位参加。试车前各车间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润滑、冷却及其它活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后,经确认安全,由各车间操作人员开车,施工单位配合并处理试车问题。
6.3.11 施工完成后,由各车间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活完地净、文明施工。
6.4大、中、维修工程质量控制
6.4.1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共同管理质量工作。
6.6.2各车间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制定施工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质量标准的变更负责;对备件、材料质量把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提出代用意见;对施工中出现的设备缺陷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产生记录,各车间负责现场监督管理。
6.6.3施工单位为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6.6.4工程招标或进行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由各车间及设备科共同提供修理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核批的设备检修规程相关规定或施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等,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质量协议书。
6.6.5各车间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未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处理合格或能够保证设备正常生产时,方准予交工。
6.6.6对大、中、维修加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审批,提出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6.40施工单位应有专业质量检验人员。对使用的材料、备件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填写自检记录。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保证工序质量、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6.41隐蔽工程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质检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6.7施工单位自作主张造成返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各车间配合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其损失由各车间承担。各车间配合人员拖延对隐蔽工程或项目的质量检查,致使工程不能及时隐蔽,影响工程节点或拖延工期,由各车间承担责任,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
6.6.8 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技术质量规范施工发生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根据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6.7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6.7.1工程竣工验收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各车间和设备科签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6.7.2参加验收的单位根据施工质量标准及炼铁厂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质量检验记录、试车记录等资料对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做为工程结算依据。
6.7.3工程竣工资料由炼铁厂设备科收集、整理、归档,并进行工程总结,于竣工验收一月内将相关资料报装备处。
6.7.4工程竣工资料均为合格有效文件,主要有:项目工程立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试车记录、工程总结、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材料和备件合格证明资料、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项目清单、质量标准变更记录、施工变更或经济签证。
6.7.5 设备科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结算。
7 质量记录
7.1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查记录
7.3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8 考核
8.1 违反6.1.1.3扣责任单位100元。
8.2 违反6.1.2.2扣责任单位100元。
8.3 违反6.3.4.1扣责任单位100元。
8.4 违反6.3.5扣责任单位100元。
8.5 违反6.3.8扣责任单位100元。
8.6 违反6.3.10.1扣责任单位100元。
8.7 违反6.6.2扣责任单位200元。
8.8 违反6.6.5扣责任单位200元。
第12篇 炼铁厂电葫芦手动导链修理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保证我厂电葫芦、手动倒链维修的正常进行,严格控制维修费用,保证维修质量,特制定以下规章制度。
2.修理范围划定
电葫芦所有电气部分由设备检修部负责修理,机械部分由炼铁厂外协维修
3.修理程序及费用管理
3.1 电气部分发生故障后,使用单位直接与设备检修部二车间联系进行修理;
3.2 机械部分发生故障后,与设备科专人联系,设备科专人到现场确认是否外协,确需外协的,通知专业外协维修;
3.3 重点保证炉台电葫芦的维修。当炉前在更换送风系统时发生故障,立即通知设备科主管人员,然后设备科主管人员通知外协进行抢修,抢修结束后,要填写《电葫芦维修项目确认单》,由使用单位、设备科、外协单位三方共同确认。此确认单作为对费用结算的凭据,缺一方签字,不予结算;
3.4 对所有电葫芦的维修,由使用单位申报,设备科专人负责确认,并签字,以确保维修质量,确认更换的备件,最后三方签字确认;
3.5 在外协修理过程中,备件材料优先使用我厂的,我厂没有的备件材料,使用外协维修单位的备件材料。对更换的备件材料,要经设备科主管人员确认后,方可更换,否则是简单维修,即没有更换备件;
3.6 修理完毕后,当日三方及时签字确认,24小时后,任何人不得补签,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500元,且本次维修费用不予结算,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3.7 所有维修费用和备件材料费用,纳入使用单位考核,费用加入其备件材料费用中;
4.考核
4.1 使用单位未经设备科允许,擅自同修理厂家联系,进行修理,费用一律不予结算,同时处罚联系人200元/次;
4.2 在填写确认表时,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次处100-1000元罚款;
4.3 因人为操作不当,造成电葫芦损坏,其维修费用要双倍考核使用单位;
4.4 使用单位要加强电葫芦的维护保养,因维护不当,造成的修理费用双倍考核使用单位。
附:炼铁厂起重设备维修申请单
第13篇 某炼铁厂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固定资产实物使用、移交、保管和减损的管理,确保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明确相关经济责任,监督并促进固定资产的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不断提高固定资产利用率和完好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炼铁厂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
3 总则
3.1 定义:固定资产的一般标准为: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且具有完整的独立功能,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来的物质形态的实物类资产。
3.2 固定资产实行三级管理,即:公司、炼铁厂和使用车间(科)。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炼铁厂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帐物卡的管理并建立健全制度,使用车间(科),负责实物维护管理。
3.3 炼铁厂所使用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管理权和建议权,未经公司批准无任何处置权。
4职责
4.1设备科职责
4.1.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4.1.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帐、卡、物三相符。
4.1.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4.1.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4.1.5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2车间职责
4.2.1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4.2.2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固定资产的完好、和安全使用。
5 固定资产类别、等级划分
5.1为了便于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如下分类。
5.1.1按是否服务于生产分为:
5.1.1.1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直接参加生产或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各种固定资产。包括如下:
1)房屋:指生产车间、为生产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以及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高炉、热风炉、机器厂房、配电室、变电室、试验室、仓库、车库等。装在房屋内部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如电灯、水管、煤气设备、暖气设备、卫生设备、通风设备等也包括在本类之内。
2)建筑物:指房屋以外的各种建筑物,包括生产建筑物、运输建筑物和储藏建筑物。如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涵洞、停车场、蓄水池、储油库、独立的储水塔、水坝、水渠、防水堤、围墙、独立的烟囱、料场、渣场等。
3)动力设备:指用以生产电力、热力、风力和其它动力各种机器设备。包括各类电机、变配电设备、电修专用设备、其它电器、各类原动机、通用动力机械(鼓风机、通风机、气体压缩机、空气分离设备、泵类、锅炉等)。各种动力设备的机座,以及所有同动力机器连成一体的,而不具有独立作用的附属设备,都包括在本类各设备之内。
4)传导设备:指用以传送电力、风力、热力和液体、气体的各种主干管网线路,如电力线路、输配电线路、电讯线路、暖气管道、上下水道、蒸汽、煤气、氧气、氮气传导管道等。
5)工作机器及设备:指具有改变材料属性或形态功能的各种工作机器及设备。包括采矿设备、洗选设备、研磨粉碎设备、烧结设备、焦化设备、炼铁设备、炼钢设备、耐火材料焙烧设备、轧钢压延机械、金属切削机床、工程机械、起重运输机械和装置在工作机器内部的空压机、电动机以及虽然装置在工作机器外部,但为该机器专用的电动机、空压机等。
6)工具、仪器和生产用具:指具有独立用途的各种工作用具仪器,包括各类热工仪器仪表、电工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器、实验、化验设备和仪器、仪表、长度计量设备、力学计量设备、工业电讯设备、工业电子计算机和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7)运输设备:指用以载人和运货的各种运输工具,如铁路运输的各类机车车辆、公路运输的各种车辆等。
8)管理用具:指计量用具、办公用具、办公软件等经营管理设备。
5.1.1.2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不直接服务于生产过程,而在工业企业非生产领域内使用的各种固定资产,如住宅、福利设施、文教卫生设施、公用事业设施、医疗器械、教学用具、宣传用具等。
5.1.2按是否是经营性资产可分为:
(1)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2)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指用于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公共设施等,不能直接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固定资产。
5.1.3按使用情况、技术状况进行分类:
5.1.3.1 有效在用固定资产:指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的直接或间接(包括备用)使用的各类在线使用的机械设备和房屋建筑物。
5.1.3.2 闲置固定资产:指由于公司扩大再生产或因工艺技术改造不能满足生产需要而退下来的技术状态较好的或因无生产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5.1.3.3 待报废固定资产:指技术状况很差,已无法满足生产工艺需要,经大修也无法恢复性能的机械设备;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已危及人身安全的设备;技术状况很差的危房及建筑物。
5.1.3.4 盘亏固定资产:指因管理不善或其它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实物灭失的有帐无物固定资产。
5.1.3.5 已报废固定资产:指已按公司管理程序办理了报废下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5.1.3.6 盘盈固定资产:指公司对实物具有所有权,但未按管理程序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的固定资产。
6固定资产台数的划分
6.1 一般具备动力、传动和工作机构三部分,并能独立完成某项既定的工作任务者,应划为一台固定资产。
6.2 组成配电装置、电磁站、集中控制台、变压器、交流7.5kw直流5kw及以上的电机等设备,可按单台划分为固定资产。
6.3 不具备以上条件的生产工艺流程中的静止设施,如塔、釜、缶、器、工业炉窑等也可划分为单项固定资产。
7固定资产技术状况等级划分
设备技术状况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为完好设备,三级为不完好设备。标准如下:
7.1一级设备标准
7.1.1 基础稳固,无腐蚀、塌陷、倾斜、裂纹、连接牢固,无松动、断裂脱离现象。
7.1.2 结构完整,无裂纹,零部件齐全,磨损腐蚀和变形在允许技术范围内,一般小修能处理。
7.1.3 润滑良好,无明显渗漏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明显跑、冒、滴、漏现象。
7.1.4 仪器、仪表和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7.1.5 运转正常,达到公称设计能力。
7.1.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的设备为一级设备。
7.2二级设备标准
7.2.1 基础无严重腐蚀、塌陷、倾斜和裂纹,连接紧密,无松动、断裂、脱层现象。
7.2.2 机构、零件基本完整齐全,虽有缺陷,但不影响设备结构强度和生产安全运行,一般中修能处理。
7.2.3 润滑基本良好,无严重漏油现象,其他水、风、气(汽)等无严重跑、冒、滴、漏现象。
7.2.4 主要安全防护装置和仪器、仪表齐全,动作可靠。
7.2.5 运行正常,可达公称设计能力90%以上。
7.2.6 凡同时具备以上五条标准者为二级设备。
7.2.7 凡不符合二级设备五条标准之一者为三级设备。
7.3房屋建筑的技术状况分为四个等级: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标准如下:
7.3.1 一级: 可靠性应符合国家现在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应完整无损。
7.3.2 二级:可靠性略低于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基本上完好无损。
7.3.3 三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的要求,影响正常使用,但不至于随时发生事故,附属设施及围护结构损坏超过30%。
7.3.4 四级:可靠性不能满足国家现行规范要求,有随时发生事故的可能。
8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划分
机械设备装备水平等级为四级:国际水平、国内先进水平、国内一般水平、国内落后水平。标准如下:
8.1国际水平:达到当今国际上同类设备技术水平的设备。
8.2国内先进水平:达到国内同行业同类设备先进技术水平的设备。
8.3国内一般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可以适应当前生产需要的一般设备。
8.4国内落后水平:设备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参数比较落后,不适应当前生产的需要,需要淘汰更新的设备。
9固定资产的管理及使用
9.1固定资产专业管理分工
9.1.1设备科负责炼铁厂各类固定资产的档案及技术资料管理、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统计报表;大、中、维修计划、零购计划申报、维修维护方案制定等。
9.1.2固定资产使用车间(科)负责炼铁厂固定资产的正确操作使用、日常点检维护、保管等工作。
9.2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原则是: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
9.3 炼铁厂固定资产帐、卡管理,应按公司统一规定进行计算机管理,按时上报各项统计报表和信息传输。每年根据公司统一安排,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核实帐物及使用、技术状况等,做到帐、物、卡相符,基础数据准确有效。
9.4资产实物注帐管理
9.4.1公司固定资产增加的形式有:新建项目投入、改造项目投入、零星设备购置等。
9.4.2对新建项目工程和改造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执行工程职能主管部门的验收程序,装备处根据财务公司《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实物注帐管理。
9.4.3零星购置设备的验收注帐程序:
9.4.3.1 零星购置设备的到货验收执行公司《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9.4.3.2 设备验收合格后,通知供货方出具发票,装备处根据资产使用单位填写的《设备入库验收单》、《专用基金领单》、《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进行整理并核审,填写《设备入库单》,并负责办理出入库业务。
9.4.3.3 财务公司根据装备处提供的相关手续办理固定资产注帐手续,并将核资后的《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分别转送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
9.4.3.4 装备处和资产使用单位依据《已完固定资产注帐单》建立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并以此对固定资产进行全过程管理。
10资产实物调拨管理
10.1固定资产调拨是指单位与单位相互间资产的调入与调出。调入、调出资产实物的同时,图纸及档案资料等调出单位一并移交调入单位。在资产调拨过程中因拆卸、装运等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由调入单位承担,但调出单位必须给以必要的协助。
10.2未经公司领导和装备处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乱拆乱建;不准在公司内转借、赠送或转移固定资产实物。
10.3凡是炼铁厂员工在离、退休或人事关系调出炼铁厂时,对在岗期间单位给以配备使用的固定资产,必须进行移交,否则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责任由调出单位主管领导承担。
11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1.1按照国家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均可申请报废。
11.1.1经过测定,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11.1.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11.1.3大修理虽然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11.1.4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其它应当淘汰的。
11.1.5因公司整体规划、扩大再生产或工艺技术改造,必须拆除的房屋建筑物,无大修价值的危房或建筑物。
11.1.6因自然灾害或重大恶性事故,造成固定资产破坏,确实无法修复的和其它国家明令应强制淘汰的设备。
11.2对公司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下列不同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和手续。
11.2.1对批准报废后的一般设备,建议实物交废钢的:由炼铁厂根据鉴定组核定的废钢吨位,负责组织现场监督、切割、拉运和安全等工作,经计量信息处过磅交仓储公司废钢库,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过磅单返回装备处。装备处、财务公司据此按程序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2对批准报废后的车辆:由炼铁厂填写《报废固定资产实物交接单》,与机运公司办理资产实物交接手续,车辆由机运公司按国家规定处理,所得收益交回财务公司,用以冲减固定资产净损失,资产使用单位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审批表》,装备处、财务公司办理资产下帐手续。
11.2.3对批准报废后的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以及国家明令禁止流入社会的其它设备:由炼铁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负责组织有资质能力的切割队伍就地切割交废钢,其收益交财务公司,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装备处核实报主管经理批准后,财务公司在废钢收益中列支。
11.2.4对批准报废后建议对外出售的机器设备在实物出售前,实物由炼铁厂代保管,装备处要建立台帐,财务公司办理下帐手续,停止计提折旧。
11.2.5有帐无实物的盘亏固定资产一律不予办理报废手续,装备处按《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设备专业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纳入考核。
12闲置固定资产管理
12.1闲置资产是指使用单位因扩大再生产、工艺技术改造退下或生产无任务、产品无市场等客观因素,造成连续停用一年以上不用的设备或新购入二年以上不能投产(不包括生产正常备用设备)但仍有使用价值的设备。
12.2凡是闲置资产,在闲置期间各使用单位要严加看管,防止丢失和损坏。我厂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设备科向公司申请处理方法后处理,不得由所属车间私自拆除或损毁,严禁随意拆、卸零部件,以保证闲置设备的完整性。在拆除之前车间应对其进行日常的润滑、维护。
13固定资产盈亏处理
13.1固定资产出现盘盈时,要对实物来源、资金来源情况上报装备处、财务公司审核重新估价入帐。
13.2固定资产发生盘亏时,由使用单位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提出处理报告(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厂长批示后报装备处处理。
14 固定资产实物的借用
14.1炼铁厂与公司内部其他二级单位之间因应对突发事件或解决临时性问题发生借用时,借出(借入)单位应报请厂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向公司装备处提交借用报告,在借用报告中必须写明借用期限,并经公司主管经理同意后方可借用,在借用期内如果设备损坏由借入单位负责修复,借用到期时由借出单位负责追要。
14.2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售或对外转借、赠送固定资产者,按公司相关规定严加惩处,并追究原使用单位领导管理责任,对违法者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4篇 炼铁厂放射性仪表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 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