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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福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11〕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
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 省级重点扶贫县 | 中等发展水平县 | 经济发达县 | |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 | 2 | 1.5 | 1 | |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 混凝土护栏 | 230 | 200 | 160 |
波形护栏 | 130 | 110 | 90 |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
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
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1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2篇 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总则
为进一步改善我省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加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管理,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纳入公路养护统计的农村公路(含专养)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适用本办法,群养国省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参照执行。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按照“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优先实施有较高安全风险等级路段的路线,确保实施一条、完善一条。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遵循“分级负责、县为主体、综合治理”的管理原则。
省交通运输厅督促推进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省级补助资金;省公路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行业指导,督促年度计划的实施;省交通质量监督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行业指导。
设区市(区)交通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监督和管理,筹措市级补助资金,组织项目实施过程检查和完工项目抽查。
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分别具体负责辖区内管养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实施并筹措落实地方资金。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监督具体职责由设区市(区)交通部门确定。
第二章 工程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内容主要包括标志、标线、减速设施、保障视距等“主动”的预防措施和容错措施,必要时辅以护栏等“被动”的防护措施;在深入论证分析的基础上,有条件时,可采用改进线形等土建工程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应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技术指南(试行)》进行方案设计,按管理权限由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审定,做为项目计划编制及施工图设计的依据。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采取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单位应具备该安防工程项目所在公路等级对应的设计资质。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路段的现场调查,合理选取处置措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实施路段设计速度及技术标准、现有安全生命防护设施状况及列表、分路线实施工程数量汇总表、安保设施设置桩号、设施类别、数量、造价等内容。不同类别安防工程设施应分别编制设计图纸。
考虑到波形护栏刚柔相兼,相较于钢筋砼护栏吸收碰撞能量的能力较强,且损坏处容易更换,并具有一定的通透性,各地在设计审查审批中应大力引导护栏型式采用波形护栏,并注意加强波形护栏基础设计,提升防撞能力。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设计文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审查后按管养职责分工相应由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确认。
设计审批文件中应明确工程的起讫点、实施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及各项设施的实施工程量、工程造价;多条路线设计合并审批时,审批文件应附每条路线的安全生命防护设施汇总表。
安防工程设施类型、设置地点、实施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上述程序报原确认部门变更认定后实施。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农村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设区市[区]公路管理机构、县级交通部门或乡镇政府)做为业主负责组织实施。
有条件的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可对辖区内安防工程项目采取“统一组织、统一采购、统一招标”等方式,相对集中管理,降低实施成本。
市、县交通公路部门应健全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质量管控体系,强化设施的质量安全监管,重点把好关键工序、关键部位、主要材料的质量关,加大检查频率,确保实施质量。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安监、公安交警、交通(或公路)、农机等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相关规范进行联合验收,对施工质量、设计方案与交通实际适应程度进行审验。验收合格由联合验收部门共同出具验收报告。对存在问题的项目应在整改达到要求后才能出具验收报告。
第三章 计划管理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计划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逐条实施,且通行客运班线和接送学生车辆集中的路线,包含危险等级高路段的路线,现有三、四级公路年平均日交通量大于或等于300自然辆(含农用车但不含摩托车)的路线优先安排。同一路线多个危险路段同步实施;
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核销后不再重新安排计划。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的计划管理参照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网结构改造工程管理办法》(交公路发〔2022〕182号规定执行,计划以隐患路段为单位并按以下流程编制:
1、县级交通部门或设区市(区)公路部门按照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项目在上一年8月底将完成方案设计的拟列次年计划项目报省公路局。
2、每年3月份省级结合全年目标任务及部、省资金总体情况,预安排各地市年度任务规模。
3、各地市根据预安排规模梳理项目及开展设计、招标等前期工作,并于4月份将拟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报省公路局汇总,省厅按交通部要求的时间将其中满足条件的项目报部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同时,由省公路局将报部项目告知各地市,督促抓紧前期、抓紧开工,并及时收集设计工程量。
4、交通部一般在8月份下达路网结构改造计划及车购税资金。省厅按部要求转下达部补项目计划,一并下达其余省级计划(指未纳入部计划但属年度预安排规模内的计划)。此外,在省级部门预算或中央车购税资金到位省厅时,按预安排规模预拨下达60%补助资金。
5、列入部补计划项目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不得随意置换变更。部、省计划项目的最终补助资金以完工核销实际工程量计,并在核销时足额拨付兑现。
计划执行过程中,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在每月23日前将计划项目的实施进度上报省公路局;并在12月底一并报送本年度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全面总结计划执行情况、资金到位、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效果等。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于当年7月、12月分两批核销,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应对地方上报的已完工验收项目进行抽检,同时将审核后的完工项目及资金核销申请报省公路局,省公路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核销兑现完工省补资金。
第四章 补助标准及资金管理
省级补助范围为纳入交通运输部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排查库内的项目,未列入排查库的项目由各设区市(区)自行安排。
省级补助按各隐患路段的实施长度定额补助,同时对护栏项目进行专项补助,补助标准详见下表:
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补助标准
补助标准
省级重点扶贫县
中等发展水平县
经济发达县
1、定额补助(万元/公里,隐患点长度)
2
1.5
1
专项补助:
护栏(元/延米)
混凝土护栏
230
200
160
波形护栏
130
110
90
备注:
实施长度为隐患项目库中隐患路段长度。
专项补助指在定额补助的基础上,对护栏给予的额外补助。
老、苏区按相关规定另行分别再提高5%和10%。
依照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农村公路(含专养县乡道)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资金除省级补助外,其余由县级政府财政预算内资金给予保障。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或挪用安防工程资金,资金使用应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设区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下一级的安防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上报厅,省厅将视情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项目库内隐患路段实施情况列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对未能完成年度计划或列入部投资年度计划调整超过10%的设区市(区),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项考核不得分,并扣罚年度该市省补养护增量资金。对弄虚作假、套取省补资金的,在扣回项目省补资金的同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全省通报。省公路局采取“双随机”方式对各地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实施情况开展抽查,发现问题予以通报并按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则
本办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各设区市(区)交通部门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闽交建〔2022〕99号发布的《农村公路安保工程实施管理办法》不再执行
第3篇 养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结合山西省高速公路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是指对高速公路养护生产活动进行科学的组织、计划、设计、监督、调节、核算,有效的利用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其内奢包括:(1)规划、设计、立项;(2)招标、投标;(3)实施;(4)交工、竣工验收;(5)投入使用。
1.3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目的是遵循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规范工程建设,理顺工作关系,促进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健康发展。
1.4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范围:高速公路按其性质、复杂程度、规模大小划分为维修保养、专项工程、大修工程。高速公路维修保养及专项、大修工程作业内容见附表。
1.5 维修保养实行定额计量管理,由各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或管理处(以下简称为各单位)自行负责,接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为省局)监督检查。省局原则上每月督促检查一次,季末小结通报,年终总评。当对维修保养队伍实施招标时,应报请省局参加。维修保养根据各单位实际,逐步走向市场化,成立养护公司或面向社会招标选择养护单位。
1.6 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专项、大修工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局主要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所辖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具体实施。
1.7 省局是全省已通车运营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建设的主管单位。
第二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
2.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前期管理主要指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
2.2 养护工程项目的规划、提出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工作,是能否立项的重要依据,它包括养护工程项目名称、必要性、可行性及目的、要求等。2.3单项预算费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单处工程费用预计5000元以上)的专项工程,由各单位提出建议书和预算,省局现场勘察、审批,并报省交通厅(以下简称为省厅)备案。
2.4 单项预算费用100万元投资以上的专项或大修工程,由各单位
或省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概算,省局现场审核同意、批准概算后(必要时邀请省厅),由省局或各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并按照批准的概算和有关规范标准编制设计文件。
2.5 养护工程的设计文件、预算文件由各单位在每年4月上旬前或9月中旬前上报省局,经省局审核汇总、批复或报请省厅备案、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管理
3.1 根据省厅或省局批准的设计方案和预算,并列入年度计划后,各单位即可选择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局属养护工程要逐步实行招投标管理制和推行工程监理制。
3.2 根据省局的实际和养护工程的特殊性,路面病害集中处治由省局机械化养护中心承担或实行招投标,水毁抢修工程不适宜采取招投标,其他工程按照规模大小确定是否实行招投标管理。
3.3 养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原则上要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养护施工单位。招投标工作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接受省厅监督。省局负责招投标的工程,原则上要委托监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理。 3.4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招标、投标(特殊情况也可以指定施工单位),接受省局监督。
3.5 招投标工作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可以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3.6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养护工程,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费用按照省厅、省局计划批复,包干使用。
3.7 水毁抢险工程由各单位全力组织实施,工程数量由省局工程主管部门组织核实后审批或上报省厅审批,费用根据计划批复情况确定。
3.8 外揽工程,必须经过慎重考虑,细致调查,在确保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写出书面申请,经局工程主管部门严格审核,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实施管理
4.1 计划建议书批准、招投标工作完成后,签定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规模、投资、质量、工期,工程进入实施阶段。
4.2 局属养护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和合同制。项目法人原则上为项目所在管理公司、管理处。
4.3 对投资较大(原则500万元以上)的养护工程,省局派驻工作组,负责养护工程的质量、数量认定和监督、协调工作。
4.4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所承诺的人员、机械如期到位,填写开工申请,经监理工程师或主管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工。
4.5 工程质量管理
4.5.1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管理工作应把质量放在首位。要以合同条件、设计图纸、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严把试验关(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工序交接关。
4.5.2质量缺陷
4.5.2.1监理工程师或项目负责人要坚守工地,当发现质量缺陷处于萌芽状态时,应及时制止;当质量缺陷已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暂停施工指令,并抄报项目实施单位。
4.5.2.2对质量缺陷的修补与加固措施,不能降低质量控制指标和验收标准,并经项目实施单位同意方可由施工单位来完成。
4.5.2.3如果已完工程出现缺陷,但不构成工程安全的危害并能满足设计和使用要求时,经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可不进行加固或变更处理。如属于施工单位责任,应通过协商降低对此项工程的支付费用。
4.5.2.4当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尽快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呈报省局,省局工程主管部门应组织对质量事故责任进行裁定,明确事故责任处理费用,承担比例和支付方式。
4.5.3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项目接受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和省局的质量监督和质量评定。
4.6工程进度管理
4.6.1中标通知书发出或施工单位确定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提交工程总体进度计划和必要的各项关键工程的进度计划,进度计划要符合合同条件并真实可靠。
4.6.2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对照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来检查、控制工程进度。当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工序或人力和设备与进度计划的方案有较大不一致、有可能影响到总体工期时,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加快的措施,以赶上进度计划中的阶段目标或总体目标。由于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进度的延误,而且施工单位拒绝接受指令,或虽然采取了措施但仍不能赶上预期的工程进度,并将使工期难以完成,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应给施工单位发出书面警告,同时抄报主管部门以便采取其他措施。
4.7工程费用管理
4.7.1公路养护工程资金必须专用,不得挪用和挤占。
4.7.2工程计量支付的主要依据是项目建设计划、合同条款、合同图纸、工程中标单价、工程进度、工程变更、技术规范。
4.7.3工程计量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计量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填写清单支付报表报请项目实施单位审批。
4.7.4工程支付由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合同条款和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的工地负责人认可的《清单支付报表》进行核定、主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4.7.5工程质量保留金一般为工程总额的5-10%,缺陷责任期为一年。最终支付是项目实施单位根据缺陷责任期费用划分情况确定并支付。
4.8合同管理
4.8.1工程变更
4.8.1.1养护工程的任何形式、质量、数量和内容上的变动,必须由监理工程师或项目实施单位核实并报请省局审核、批准后签发工程变更令,方可实施和计量支付。
4.8.1.2变更工程费用,主要是根据工程变更数量、合同规定的单价计算方法、预算定额、计日工方法确定。
4.8.2工程延期需经项目实施单位认可,省局批准。
第五章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验收
5.1 工程验收程序
5.1.1 高速公路养护工程要严格检查验收制度,提高投资效益。
5.1.2 养护工程施工单位在全面完成工程后,15日内应向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并附自检(监理质量评定)合格报告。项目实施单位在收到请验报告后,15日内组织进行交工验收,提出完善意见。
5.1.3 200万元-50万元的养护工程,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并报请省局参加竣工验收,50万元以下养护工程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交、竣工验收(小型养护工程交竣工验收可以一次进行)。
5.1.4 200万元以上实行招投标的养护工程的竣工验收,由省局主持,省局在收到各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后,应及时检查已交验的工程及竣工文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时组织验收。
5.1.5 竣工验收条件
5.1.5.1 交工验收合格。
5.1.5.2 对交工验收时提出的补救、修复工程已处理合格。
5.1.5.3 编制完竣工文件及竣工决算。
5.1.5.4 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已编写完汇报材料。
5.2 验收报告主要内容
5.2.1 验收工作的组织情况
5.2.2 工程实施概况:工程名称、地点、施工单位、开、竣工日期、建设依据、规模和性质、工程概预算及实际造价,工程建设主要内容(主要工程数量)。
5.2.3 评价和鉴定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结论(评价及等级)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综合评价(建设项目综合评价及等级)
5.2.4 有关决定和建议
5.2.5 验收委员会名单及有关单位代表签字
5.3 资料归档
5.3.1 综合文件
5.3.1.1 验收报告
5.3.1.2 工程总结
5.3.1.3 征地拆迁资料
5.3.1.4 上级批准文件及有关指令
5.3.1.5 合同
5.3.1.6 工程数量完成表
5.3.2 竣工决算
5.3.3 竣工图表
5.3.4 设计、施工文件
5.3.4.1技术、设计文件
5.3.4.2施工文件工程质量文件试验、检测报告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成品、半成品检查记录
5.3.4.3进度控制文件
5.3.4.4投资控制文件包括变更批复文件等
5.3.4.5施工原始记录
5.3.5 以上除《验收报告》由验收组整理编写外,其余资料由施工单位在工程验收前整理完成,装订成册。做到工程、资料同时交验。工程资料要真实、完整,符合归档要求,资料上签名不能代签。
5.3.6 省局、各单位工程主管部门对工程资料逐步实行微机化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6.1本办法由省局养护工程科负责解释。
6.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6.3机电、通讯、监控工程由省局收费科管理,管理办法由省局收费科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