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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气物质、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2篇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3篇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4篇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5篇乙炔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6篇电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7篇油库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第8篇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办法
第1篇 安全防火卫生管理办法
1. 概述
本办法对检测环境安全管理应遵循的规则作了具体的规定,以确保检测环境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时检测环境安全管理规范化。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检测环境安全管理。
3. 总则
检测环境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
4. 实施步骤
4.1质量负责人负责对本中心进行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和环境因素调查评价,并填报《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表》和《环境因素调查评价表》。
4.2对有潜在机械伤害因素的仪器设备,应制定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佩戴手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以杜绝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4.3对核子湿度密度仪的潜在γ射线辐射因素,其管理、操作和防护应严格执行《辐射伤害管理办法》,操作人员操作时应佩戴含铅防护眼镜和防护服。
4.4对办公用计算机的潜在辐射因素,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操作人员长时间操作时,应注意适时离机进行体育活动。
4.5沥青室进行沥青熬制时产生的沥青异味排放,应安装通风橱和排风扇。沥青熬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在试验前开启排风扇和窗户。
4.6混凝土成型室的粉尘防治,应安装排风扇。在进行混凝土拌合前应开启排风扇和窗户,操作人员应佩戴手套、口罩和防尘帽,有条件时宜设立洗浴间,以利操作人员的健康保护。
4.7污水排放措施:混凝土成型室、水泥室和标准养护室的污水应经沉淀后再予排放;化学室的污水遇有废酸、废碱溶液时,应分别以专用容器存放,经稀释符合ph值为6~9范围时方可排放。
4.8垃圾处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应分池堆放并定期拉运。杜绝仅使用单面的纸张废弃,对双面使用过的废纸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4.9注意用电安全:无论办公室或操作间应做到人去闸关,杜绝常明灯已节约能源。对必须不间断使用的电源电路,应经常注意检查线路隐患,杜绝电路起火和触电事故发生。
4.10防火措施:操作间禁止吸烟和明火,室内需重点防火部位,应设置灭火器并做到人人会使用灭火器,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2篇 检维修作业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范围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预防和减少检维修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安全和企业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及相关方在各单位检维修施工作业的安全防火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本规定所称检维修是指生产装置大检修、中、小修以及装置开停工等。中、小修主要包括:生产系统检修、设备检修、日常维修和抢修等作业。
3 管理职责
3.1 机动设备处是公司检维修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检维修的组织与领导。
3.2 生产运行处是装置停开车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检修前后工艺处理和置换的确认管理。
3.3 安全环保处是公司检维修的安全、环保监督部门,负责检维修施工过程的安全防火、环保监督。
3.4 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检维修作业的安全防火监督。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中、小修安全防火管理
4.1.1 装置停车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停车要详细制定停工方案,具体包括停车清洗、吹扫置换以及盲板隔离等项内容。停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停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停车各项操作要严格停工操作规程,并按照《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1.1.1 停工、检修、恢复开车方案的主要内容
4.1.1.2 停工检修范围和停工程序;
4.1.1.3 各种物料的流向及处理方法;
4.1.1.4 工艺处理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4.1.1.5 制定盲板图表。
4.1.2 中、小修施工作业前的准备
4.1.2.1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分别建立安全检修组织机构,明确检修安全防火负责人、项目安全防火负责人,生产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安排好安全防火监护人员;
4.1.2.2 施工单位应对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检维修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检修施工人员还须接受生产单位的安全防火技术教育考试,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持特殊工种作业证,未经教育及考试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4.1.2.3 生产单位应向检维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4.1.2.4 施工单位应配齐检维修作业所使用的工、机具,并逐个进行认真检查,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工、机具不准使用。要根据检维修特点备好安全带、防毒面具及灭火器材(生产单位提供防毒面具和防火器材)等;
4.1.2.5 检维修作业前,生产单位要对检维修的装置、设备进行清洗、置换处理,合格后交给检修作业单位,并对作业全过程跟踪监护;
4.1.2.6 切断电源和联锁,注意清除油污,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
4.1.2.7 对输送、储存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按规定进行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加堵盲板,使之与相关的设备、管道、系统隔绝;
4.1.2.8 在留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出入口或与系统连接处的盲板处挂上警示牌;
4.1.2.9 装置内的地沟、电缆沟、工业排水沟、阴井、地漏等要有效封闭;
4.1.2.10 检修设备、管线的清洗与置换
4.1.2.10.1 氮气、蒸汽、有毒或易燃物质的管线要同设备断开、或按规定堵加盲板;
4.1.2.10.2 设备、管线检修前需彻底清洗置换、分析合格。有毒物质不准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允许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含量不准超过安全动火允许浓度;
4.1.2.10.3 检修施工现场的易燃物质要清除干净。
4.1.2.11 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
4.1.2.11.1 厂机动设备科主持,以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为一方,以检修单位、机动设备科为另一方进行检修设备、装置的交接,安全环保科进行监督;
4.1.2.11.2 设备、装置交接,需填写交接书,交接书包括下列注意内容:
a)整个设备、装置清洗、置换情况,及取样分析数据;
b)所有加堵盲板位置,主要阀门、水封状态;
c)贮存危险物料的部位及数量。
4.1.2.11.3 交接双方根据交接书所填内容到现场共同确认,确认后双方在交接书上签字,然后开始检修。
4.1.2.11.4 交方交出的设备或装置,需达到安全检修的条件。
4.1.2.11.5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2.12 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要与生产单位进行现场交接并在检维修交接书中签字;
4.1.2.13 检维修施工前,必须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及相关的票、证、书,必须对检维修施工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填写风险评价书(表),各种票、证、书、表必须认真工整填写、严格审批。
4.1.2.13.1 装置检修、系统检修、设备大修、关键设备中修、危险性大的检修项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一般设备中、小修,以及日常维修要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表》;作业风险和消减措施由生产单位的工艺技术人员进行评价和制订。
4.1.2.13.2 不带压紧固螺丝,静止部位的螺丝紧固,以及更换水阀门(d>100mm)等可不办理安全检修任务书;
4.1.2.13.3 电气设备检修,办理《工作票》的同时填写《检维修风险评价报告书(表)》,严格按公司《电气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4.1.2.13.4 需停表处理的控制仪表、联锁装置、计量仪表、孔板、调节阀以及大、中修的控制仪表,均需填写《仪表安全检修任务书》。
4.1.3 安全检修任务书、工作票的审批与使用
4.1.3.1 重要的检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审核,安全环保科、机动设备科提出审核意见,设备厂长批准后,由机动设备科下达检修单位。
4.1.3.2 一般性检修(中、小修)《安全检修任务书》由检修设备所在单位设备员填写,安全监督会签,生产主任(科长)批准后交检修单位。
4.1.3.3 检修前要检查《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是否履行审批手续,安全防火措施是否详尽、具体、落实,危险检修项目是否有方案。
4.1.3.4 《安全检修任务书》或《工作票》,检修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3.5 《安全检修任务书》使用期满,而检修任务未完时,检修负责人应在期满前一天持原《安全检修任务书》任务书或《工作票》按原程序办理延期手续。
4.1.4 中、小修作业的一般安全防火要求
4.1.4.1 进入检维修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护用具。
4.1.4.2 严格执行各类票证书制度,工业用火、动火、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等特种作业都要办理相关的票证书,票证书要认真填写,措施详尽。作业人员要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4.1.4.3 施工单位要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和应急计划,报作业所在单位批准。危险性大的检维修项目要实行风险管理,生产单位要制定风险削减措施并落实责任人。
4.1.4.4 对装置内不检修的设备,要采取好安全措施,要设有明显标志。
4.1.4.5 检修现场禁止存放易燃、可燃物料,停车时排出的易燃、可燃物料装桶后,要及时运到安全地点,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4.6 施工单位作业过程中要接受作业所在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1.4.7 检修施工单位检修结束,交回生产单位的设备或装置,需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
4.1.4.8 盲板拆装要有专人负责,要将拆装时间、部位、数量、拆装人员姓名记入盲板拆装记录,并绘制盲板图以备检查。
4.2 大检修安全防火管理
4.2.1 大检修的组织
4.2.1.1 凡是大检修项目,均应由项目所在单位提出检修申请,报公司生产运行处批准后,按安全检修要求成立大检修指挥部,办理各种许可证后方可动工。
4.2.1.2 装置停工大检修应详细制订大检修方案,具体包括装置简单流程及主要物料性质、检修组织机构及职责、重点检修项目进度表、检修装置停开车时间表、公用工程停送时间表、检修盲板图、停开工主要控制点网络图、厂际和厂内管理线处置方案、原料及中间物料存储表等项内容。停工过程中的清洗、吹扫置换以及抽加盲板等项工作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各级管理人员按检修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停车过程安全,为施工单位提供安全检修施工作业环境和条件。
4.2.1.3 大检修指挥部应编制和审核大检修计划,明确检修项目、内容和人员分工,使各项目负责人充分了解项目细节和施工要领。
4.2.1.4 大检修指挥部应确定各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明确项目的安全防火负责人与厂或车间的专职安全防火人员的职责分工及相互联系程序。
4.2.1.5 大检修指挥部的办公室应有施工计划进度表、人员分工表、联络配合程序、安全防火人员网络图及大检修项目主要安全防火事项及措施。
4.2.1.6 对多单位、多工种联合作业的化工装置检修,应建立联合指挥部,并明确检修中的安全防火总负责人、有关安全防火事项,由总负责人统一指挥、统一调度。
4.2.1.7 所有的大检修项目,除应执行国家及公司现有的安全防火规定外,还应针对具体检修作业的内容、范围提出具体的安全防火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临时安全防火检修规定。明确检修作业程序、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火纪律,并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工作。
4.2.1.8 生产单位组织施工单位按检修内容进行检修项目的风险评价,制定安全防火施工方案,并经大检修指挥部批准后方可实施检修作业。
4.2.2 大检修作业前的准备
4.2.2.1 大检修前,检修单位应根据检修项目、内容和要求,准备好施工机具;联系生产单位提供检修需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及检测仪器,并指派专人负责。提前校对好测爆仪,并用检修中可能遇到的易燃易爆介质,对测爆仪进行检验及标定。
4.2.2.2 生产单位在检修前,对通过现场的管沟、阴井和地漏等,要采取可靠的封闭措施。
4.2.2.3 检修前,各单位应对所有参加检修的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安全防火教育,使参加大检修的各类人员熟知组织领导班子和各级安全防火负责人名单、安全防火制度、规定及注意事项,明确检修项目、内容、计划、进度、作业程序、检修质量和安全防火标准、工作范围、区域划分、联络方法及危险工程紧急情况处理等。
4.2.2.4 装置的停车、置换、清洗和隔离应指定专责人,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上下工序的联系工作。对停车后装置及设备内清出的可燃物料,应及时组织力量运到装置外安全地带,严禁在装置区内储存。
4.2.2.5 装置停车经置换、中和、清洗、吹扫,并分析合格后,生产单位与检修单位应正式交接,双方签字后方可交付检修。
4.2.2.6 上述准备工作就绪后,大检修指挥部的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各级安全防火人员和检修项目负责人对大检修的安全防火准备工作进行最后一次检查和确认,确保检修项目的安全防火措施已落到实处。重点是安全防火施工方案、隔断措施、动火分析及有否物料贮存,并确定动火等级。
4.2.3 大检修作业中的安全防火要点
大检修的动火作业,除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4.2.3.1 厂和车间的大检修首次动火或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项目,应由厂或车间的主管领导、检修单位的领导及厂安全防火部门负责人共同到现场确认动火条件,监视动火的实施。
4.2.3.2 动火人应由安全防火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在同一动火部位有几个焊工同时作业时,允许办理一个动火证,但每一个动火人都必须在动火证上逐一签字。
4.2.3.3 一个看火人在一个位置上能够很清楚地监视几个动火点,允许一个人担当几个动火点的看火人,但最多不能超过三个动火点。
4.2.3.4 对虽然停车,但仍存有可燃物料的作业现场,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它安全地带进行动火作业时,一般不应在现场进行动火,应尽量减少特殊危险动火。
4.2.3.5 需动火的部位与其它生产系统应有可靠的隔离措施。尤其动火点与尚存有可燃物料的系统和罐区的隔离,宜采用拆除一段联系管段的措施。
4.2.3.6 高空焊接作业时,下面的木脚手架应采用非燃材料遮盖,在操作部位下方每层都应设看火人。
4.2.3.7 同一地点同时使用电、气焊时,电焊导线不应与气焊胶管敷设在一起。不应用存有易燃易爆物料的生产设备或与其相联系的金属构件作为电焊接地线。
4.2.3.8 大检修期间应对所有消防安全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安全联锁系统、安全阀、爆破板、阻火器等同时进行检查、维护和检验。
4.2.4 大检修的验收
4.2.4.1 大检修结束之前,项目负责人和安全防火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清点工具、器材等,防止遗留于设备和管道内;测厚、探伤等项目是否按要求进行,并全部结束;设备的防护装置以及因检修而拆除的盖板、栅栏等是否按要求安装和恢复;安全消防设施是否投用;检修现场是否已清理干净。
4.2.4.2 试车前应检查核实以下项目:
4.2.4.2.1 盲板是否按要求抽去或堵上;
4.2.4.2.2 各阀门是否按规定打压、灵活完好,并符合试车前开或关的要求;
4.2.4.2.3 工艺设备和管线是否分段进行了打压和气密性试验,并符合要求;
4.2.4.2.4 全部管道和仪表是否复位;
4.2.4.2.5 设备、管道静电接地是否恢复、完整;
4.2.4.2.6 转动部件手盘车是否正常;
4.2.4.2.7 冷却系统、润滑系统是否符合要求;
4.2.4.2.8 所有安全附件、仪表、信号装置是否齐全、好用、灵敏可靠;
4.2.4.2.9 消防器材、消防设施是否处于备用状态;
4.2.4.2.10 安全水封、隔油池等是否已经充水。
4.2.4.3 上述工作结束以后,大检修指挥部应指派专人组织检修人员和生产人员进行交接、验收和试车。根据规程要求分别进行耐压试验、气密试验、调整、负荷试车和验收工作。
4.2.4.4 试车后,应按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正式移交生产单位,并将有关技术资料及检测报告一并交付生产单位。
4.2.4.5 验收手续办完后,在正式投产前,应拆除临时电源,检修用临时挡火墙、安全界标、栅栏以及检修用的各种临时措施,除去阴沟上封闭物,检查坑道排水和清水状况,同时应特别注意是否有妨碍运转操作或高温设备附近有无竹、木脚手架等可燃物品。并按开车要求进行清扫、置换、分析合格后,正式进入开车程序。
4.3临时检修、抢修
4.3.1装置发生影响安全生产的设备故障时,工厂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相关部门,并通知公司相关人员。
4.3.2公司相关部门和公司相关人员接到通知后,迅速组织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
4.3.3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条款执行。
4.3.4从事设备临时检修、抢修作业的检修人员必须熟悉所在装置的情况,30%以上应为公司正式员工,外雇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经过工厂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
4.4 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 焊接的一般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1.1 雨天不准露天进行电焊作业。在潮湿的地沟、金属构架及天车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并有防触电措施。
4.4.1.2 电焊作业的零线与焊口之间距离不准大于600mm,且与焊件良好接触。
4.4.1.3 电焊机的零线、接地线和焊接工作回线均不准搭在其它设备装置上,也不准接在管线、仪表保护套管及设备上。
4.4.1.4 焊接、切割密闭空心件时,必须留有排气孔。
4.4.1.5 不准用焊炬(割炬)火焰照明。
4.4.1.6 不准用明火检查气瓶漏气。减压阀冻结,要用温水解冻不得用火烤。
4.4.1.7 乙炔、氧气带要严密不漏,接头处要把牢。
4.4.2 电焊机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2.1 电焊机要放在干燥处,雨天要有防雨措施。
4.4.2.2 各电焊机之间、焊机与墙之间,均应留有不小于1米的空道。
4.4.3 电焊把线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3.1 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胶电缆线且绝缘良好,无破损。如有破损需用胶布缠好。
4.4.3.2 不准将把线放在电弧附近或炽热的焊缝上。
4.4.3.3 把线不准沾油,沾油必须清理干净。
4.4.4 氧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4.1 氧气瓶不准靠近热源,夏季要有防晒措施。不准接触油脂,与明火应保持不小于10米距离。
4.4.4.2 瓶中氧气不准用尽,需保留用50kpa的余压。气瓶安全附件要完好。
4.4.4.3 氧气瓶不准与可燃气体放在一起,同乙炔气瓶应保持不小于5米距离。搬运时,应防止撞击。
4.4.5 乙炔气瓶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5.1 使用、运输、储存乙炔气瓶时,其环境温度不准超过40℃。
4.4.5.2 不准敲打、撞击气瓶,不准靠近火源和电气设备存放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
4.4.5.3 乙炔气瓶不准倒置,不能同氧气瓶混放运输。
4.4.6 设备内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6.1 需进行内部动火作业的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管道进行可靠隔离,绝对禁止其它系统的介质进入检修设备。
4.4.6.2 凡用惰性气体置换过的设备,进入前必须用空气置换出惰性气体,并测定设备内的氧含量,一般在18%-21%(v)之间时方可进入。
4.4.6.3 附有搅拌等机械装置的设备,在进入前应把传动皮带卸下,启动机械的电源断开并上锁,使其在检修过程中不能启动,再在电源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的警示牌。
4.4.6.4 设备内动火作业时,一般应指派两人在设备外部进行监护,监护人应熟悉检修设备的操作情况,了解介质的理化性能、毒性、中毒症状和火灾、爆炸特性;监护人员应位于能经常看见设备内作业人员的位置,眼光不得离开操作人员;监护人除向设备内作业人员递送工具、材料外,不准从事其它工作,更不得擅离岗位。
4.4.6.5 设备内作业的电动工具及照明必须使用安全电压,在干燥设备内电压应≤36v,在潮湿环境或密闭性好的金属设备内电压≤12v,若存在易燃易爆介质时,应符合防爆要求。
4.4.6.6 作业前应根据设备容积和形状,作业危险性大小和介质的性质,做好个人防护和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4.4.6.7 设备内作业,生产单位应每半小时监测一次有毒有害物质、可燃气体、氧含量、粉尘含量等。
4.4.7 物料罐带料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7.1 应使动火点位于料面以下;
4.4.7.2 补焊前应测定壁厚,补焊处的壁厚应满足焊接时不被烧穿的要求(一般应≥3mm),根据测得的壁厚确定焊接时的电流值,防止因电流过大烧穿被焊处,造成跑油着火。电焊机接地点应尽量接近动焊点;
4.4.7.3 若罐存在裂缝,动火前应用石棉绳将裂缝塞严,外面再用钢板补焊;
4.4.7.4 动焊时贮罐应打开人孔,接通大气;
4.4.7.5 应选用有经验的人员进行监护,必要时可请专业消防队进行现场监护。
4.4.8 物料管线带料动火应符合下列要求:
4.4.8.1 测定补焊处管壁厚度,决定补焊电流及补焊方案,防止烧穿;
4.4.8.2 清理周围环境,清除一切可燃物;
4.4.8.3 与动火临近的管道应做好防火及隔热措施;
4.4.8.4 降低管道内油品压力(始终保持微正压),但应保持管道内油品流动;
4.4.8.5 用钻和石棉绳等堵塞漏处,然后打卡子进行补焊;
4.4.8.6 对泄漏周围的空气要进行分析,符合动火要求后方可动火;
4.4.8.7 焊接作业应由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的焊工担任,施焊要稳、准、快,焊接顺序应先下后上,焊点应对称;
4.4.8.8 高压油管焊接,应降压后打卡子焊接。
4.4.9 低压设备、管道的带气动火安全防火管理要求:
4.4.9.1 做好组织工作,要有专人指挥,关键岗位要有专人操作;
4.4.9.2 对设备和管道内的氧含量要严格控制,必须保证系统氧含量不得超过0.5%;
4.4.9.3 保持系统稳定的微正压;
4.4.9.4 测定壁厚,根据壁厚设定电焊机的电流值;
4.4.9.5 分析补焊点周围可燃气体的浓度,当被测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4%时,其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比);爆炸下限小于4%的可燃气体,其浓度应小于0.2%(体积百分比)方可动火;
4.4.9.6 焊气柜时,应将烧焊点位于水槽水面下1米左右。
4.4.10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4.4.10.1 对需要检修装置和设备,应加堵盲板进行可靠隔离;
4.4.10.2 抽堵盲板作业,应办理作业许可证和审批手续,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作业方案和检查落实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作业前生产单位安全负责人应带领操作人员查看现场,并交待作业程序和安全防火注意事项;
4.4.10.3 盲板的制作应根据阀门或管道的口径,同时要考虑能够承受管路工作压力;当管道内为易燃易爆介质时,制作盲板不得使用破裂时能产生火花的材料;盲板应有较大的突耳,并涂上特殊的颜色,使插上的盲板显而易见;
4.4.10.4 介质为易燃易爆介质时,抽堵盲板作业点周围25米范围内不准用火;作业过程中
应指派专人巡回检查,必要时应停止下风侧的其它工作;与作业无关的人员禁止进入作业现场;当在室内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必须开窗或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通风设备强制通风;采用行灯照明时,则必须采用电压小于36伏的防爆灯;
4.4.10.5 抽堵盲板前应仔细检查系统内压力是否已经下降,余液是否排净;一般要求管道内介质温度小于60℃,介质压力煤气类小于1.96kpa,氨气类剌激性物质应小于0.49kpa方可作业,若温度、压力超过上述规定时,应有特殊的安全措施,并办理特殊的审批手续;对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时,卸压后应保持系统正压,以防止空气吸入系统;
4.4.10.6 抽堵可燃气体盲板时,应使用防爆工具,若必须使用铁制工具时,应在接触平面上涂以石墨、黄油等不产生火花的介质;抽堵盲板时应配带好劳动防护用品;作业时应站在上风侧;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生产单位专人监护,特别是火灾危险性大的作业,要求作业现场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人员及消防车辆、医务人员实施现场监护;抽堵盲板连续作业时间一般应控制在半小时之内,否则应更换作业人员;
4.4.10.7 抽堵盲板作业时应有专人负责登记与核查工作,加堵盲板要记录时间、地点、作业人姓名、数量;抽去盲板时也应一一记录,并对照抽堵盲板方案进行复查,防止漏堵或漏抽。
4.4.11 其它工业用火、有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起重作业、施工动土作业等要严格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有关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4.4.12 检修现场清理的安全要求
4.4.12.1 清理工作要自上而下进行。
4.4.12.2 清理物品不准由高处向下抛掷,必要时须设警戒区,由专人监护。
4.4.12.3 设备内部清理要干净,不能留任何杂物。
4.4.12.4 用水清理地面、设备时,不准将水溅到电气设备上。
4.4.12.5 清理腐蚀性介质时,不要溅到其它设备上。
4.4.12.6 清理设备的污水,不准排入生活下水管线。
4.4.12.7 检修结束,要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设备、管线复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4.5 装置开工安全防火管理
4.5.1 装置开工要制定开工方案,开工方案应包括安全防火措施。
4.5.2 装置开工由生产单位的生产调度部门统一指挥。装置开车要详细制定开工方案,具体包括开工前的吹扫置换、抽加盲板、接引物料以及投料试车等内容。开工方案要进行详尽的说明并附相应的流程或示意图表,各项操作步骤要具体,并落实到具体的责任人和监护人。开工方案要经过严格审批,开车各项操作要严格执行开工操作规程,并按《安全生产逐级确认制》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按开车职责分工做到步步确认,以确保开车过程安全。
4.5.3 装置开工正常后,要组织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
4.6 外委检维修作业的施工队伍要严格执行《公司工程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3篇 气物质、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记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第4篇 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为加强消防管理,防止火灾危害,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坚决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 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 公司成立防火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任组长,各部室负责人、项目经理、安全责任人为成员。防火领导小组成员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逐级防火责任制。
(二) 施工现场成立防火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并指定1-2名消防安全员。
(三) 防火领导小组工作的职责是: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证消防安全符合规定。
2、 对员工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宣传教育。
3、 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安全防火责任制度。
4、 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对发现的火险隐患和一切违章现象消除整改和制止,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险隐患必须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消防安全,逐级报告,必要时采取应急措施。
5、 建立防火档案,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制定灭火、疏散、逃生等应急预案。
6、 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的宣传和灭火技术训练,要求人人做到“四知”:知报警电话,知重点部位,知消防水源位置,知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7、 加强对值班人员的管理,要求值班人员身体健康,掌握一定的灭火技能在日常值班工作中能及时有效地扑救初级火灾。
8、 对公司内部(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自动报警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维护和管理有关公共部位的防火。
(四) 电气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线路要定期检修。主管单位应制定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张挂于显见地方。要配足灭火设备,并有专人管理,定期年审,过期失效的消防设施,停止使用。
(五) 办公大楼的安全防火
1、 办公楼和家属院是重点防火部位,由办公室主任主管,以保安员为骨干,成立消防队。
2、 对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
3、 报警系统要有专人值班。
4、 严禁存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随意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随意拉线、改线、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道口、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5、 严禁车辆随意停放,必须预留足够的逃生、救援通道。
6、 各办公室要达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器电源。
7、 微机室、电话总机室应严格按规定走线,夜间要有专人值班。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一) 按北京市相关要求配备灭火器,并加强管理。
(二) 消防设施的管理
1、 一切消防设施不得随意乱动、挪用;室外消防栓有明显标志,严禁埋压、圈占。
2、 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要放在明显、通风处。注意防潮。要定期检查,发现失灵、失效、破损,应及时报废、更换或维修。
3、 要爱护消防器材及灭火工具,对无故损坏者要追究责任,严加处理。
三、 奖励、处罚及其他
(一)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贡献或有突出成绩的部室和个人,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将报请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三) 本管理规定由公司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5篇 油库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一. 认真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完善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制。
二. 严禁在车间内进行氧焊电焊作业。因工作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三. 加强对消防器材的保管,经常进行检查,及时维修、更换损坏和失效的器材。
四. 消防箱和消防栓前严禁堆放其他物资。
五. 车间内严禁乱搭乱接电线,照明用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电线要有防护层,电灯要有防护罩。
六. 车间内的电器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和安装维修。每月定期检查库区内的供电线路和电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 建立与健全消防组织,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职工懂预防措施、懂补救方法,并且会正确使用灭火器,会报警。
第6篇 电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北京城市副中心公区工程a2施工现场(以下简称“a2施工现场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项目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总经理
副组长:项目经理
组 员:项目附属员工、锅炉工、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安全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料场。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7篇 气、生物质电厂燃料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 目 的
为了加强凯迪各生物质电厂燃料及料场的安全防火管理,保障公司财产及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和国消防法》的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特制订本办法。
2 范 围
本办法适用于凯迪绿色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厂”)燃料收加储运全方位、全过程的安全消防管理工作。
3 定 义
3.1 动火“五不”原则:防、消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周围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明火作业下方的可燃物品,在未清除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前不动火;作业场所,没有足够有效消防器材不动火。
3.3 动火“四要”原则:动火施工单位,要指定现场看护人;现场安全看护人和动火操作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周围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停止动火并采取措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报警和立即扑救,防止事态扩大;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明火作业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4 动火“一清”原则:施工人员和看护人,对施工后的现场,必须彻底清除遗留火种,经检查确认安全可靠方可离开
4 职 责
4.1 电厂总经理:是燃料安全防火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燃料的安全防火工作。
4.2 电厂生产副总经理:负责编写料场消防制度并监督执行。
4.3电厂燃料安全防火责任人: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贯彻消防工作方针,坚持“四要”、“一清”原则;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做到与发电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执行安全防火制度,依法纠正违章;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4.4 发电维护部:定期对料场进行安全防火检查,并监督隐患整改。
4.5 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公司安全防火工作;.制定本公司的安全防火制度和措施;组织安全防火检查,定期开展安全防火教育,并组织义务消防员进行消防训练;主持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通报工作。
5 程 序
5.1 组织机构及工作内容
5.1.1 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
组 长:电厂总经理
副组长:燃料副总经理;生产副总经理。
组 员:各部部长、专工、值长、站长、义务消防员等
5.1.2 成立储料场义务消防队
指挥小组:总指挥 副总指挥
救火组:组 长 成 员
救护组: 组 长 成 员
物资组:组 长 成 员
联络组: 组 长 成 员
5.1.3 建立安全防火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在每年度1月份,由电厂总经理与燃料副总、生产副总签订安全责任状;燃料副总与外部收购站站长等管理人员签订安全责任状;生产副总与发电维护部副部长、料场站长、管理人员等签订安全责任状。(安全责任状模板见附录)
5.1.4 电厂成立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员要积极参与安全防火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业务演练,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2 日常管理
5.2.1 电厂成立以总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防火领导小组,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做好各项安全防火工作。
5.2.2 电厂发电维护部对料场每周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并主持召开燃料安全防火会议,解决安全隐患,并做好会议记录。
5.2.3 由料场管理员、保安人员对料场定期巡检、堆垛测温,巡检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并认真填写巡检记录;掌握各季节燃料堆垛内温度变化情况,杜绝因堆垛温度过高造成燃料自燃。
5.2.4 对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报告,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站长负责巡检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火灾隐患者,根据相关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2.5 料场门前要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牌和禁止吸烟警示牌。站内严禁人员吸烟,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以及助燃物进入,外来人员未经站长同意不得进入料场。
5.2.6 保安室门前设置火种袋。在外来人员需要进入料场时,保安人员必须提醒外来人员把随身携带的打火机、香烟、火柴等存放火种袋内,由保安员妥善保管,在离开时带走。
5.2.7 进入料场机动车辆排气管必须加装防火帽。保安人员要对进场机动车辆检查,查看送料车防火帽加装情况、发动机上部积料清理情况。
5.2.8 保安人员要维持好正常的收购秩序,指挥车辆按要求行驶、排队、停靠,及时疏通道路,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5.2.9 对长期在料场内装卸作业的装载车等车辆,要经常清理防火帽内的积炭、发动机上的积料,确保安全可靠;装载机驾驶员要时刻注意装载机制动片的温度和制动系统的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发热现象。
5.2.10 一切机动车辆不准在料场内停留、加油、保养、维修;发生故障的车辆应当及时做好防火措施并尽快拖出场外修理。
5.2.11 联系当地派出所做好周围群众逐户走访、解释工作,严禁在料场周围60米内燃放烟花爆竹。
5.2.12 值班室内张贴消防平面图,详细标明燃料堆垛、消防通道、消防器材、设施等布置情况。消防器材要放置在标志明显、便于取用的地点。
5.2.13 消防设施要由专人保管和维护,保持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如消防龙头、水管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移作他用。
5.2.14 避雷针周围杂物做到及时清理,避雷针半径2米范围内不得有堆料。避雷装置要经常检查、维护,并定期测试。每年在雷雨季节前,必须检测完毕,并做好记录。
5.2.15 每季度举行一次消防演习,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5.2.16 发现火灾时,必须迅速按照消防预案紧急处理,拨打“119电话”通知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5.2.17 工作人员或维修人员需在料场动火作业时,要严格按照动火审批程序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在完成安全措施布置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2.18 坚持动火 “五不”、“四严”、“一清”原则;动火作业前做到“五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动火结束后,在工作人员撤离前,要根据情况对动火设备、物品、作业现场做洒水降温处理;在工作人员撤离后,要安排人员留守监护2小时以上,在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2.19 加强料场内用电安全管理,严禁私拉乱扯临时用电线路;站内严禁使用电炉、火炉烧饭、取暖,严禁焚烧物品。
5.2.20 认真做好交接班,详细填写值班记录;并将堆垛温度变化趋势、上一班出现的问题等情况向下一班交代清楚。未办理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5.2.21 料场应当建立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安全防火记录。
6 相关文件
6.1《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6.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7 记 录
7.1附录a:料场防火安全责任状模板
7.2附录b:交接班记录本
7.3附录c:安全活动记录表
7.4附录d:安全巡检记录表
7.5附录e:堆垛测温记录表
7.6附录f:来客来访登记表
第8篇 乙炔安全防火管理办法
1、乙炔存放场所要符合防火安全规范要求,应有良好的通风、降温措施,避免阳光曝晒,电器要有防爆装置。附近应有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火。
2、乙炔存放场所不得堆放其它物品,严禁与氯气、氧气及易燃物品存放。乙炔瓶必须竖立放置,严禁卧睡,避免丙酮溢出发生事故,放置要固定牢固,防止倾倒。
3、乙炔存放场所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距离不得少于10米,要有“严禁烟火”标志。
4、乙炔瓶搬运要轻起轻放,防碰撞、跌落。要密封无泄漏,安全附件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