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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2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 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 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 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 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3篇 安全事故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四章 应急保障
第十三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项目部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明确职责和分工、应急疏散路线、抢救方案、与有关单位联系方式、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 应急预防
各项目部应对生产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评估,确定安全防范和应急救援重点。
第十五条 应急物资及资金
各项目部要准备用于应对事故及灾害的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并保证用于事故处理及灾害善后的资金投入。
第十六条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教育,使员工正确认识生产施工中的危险因素,增强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七条 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设备,并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应急救援组织应具备现场救援救护技能,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保证在应急救援时能顺利开展工作。
第五章 后期处置
第十八条 善后处理
安全、工会、人劳、监察部门应深入细致地做好事故或灾害善后处理工作。对事故及灾害伤亡人员及家属应按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
项目部应做好灾害防治和消除环境污染等工作。
第十九条 调查与总结
各项目部应在事故或灾害后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召开总结会议,分析事故或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研究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正确把握舆论的导向作用。三分局在接到重大事故和典型事故报告后,及时在三分局内通报。
第二十一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或灾害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奖励
各项目部应对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三分局对在重特大及以上事故或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
对在安全事故及灾害救援工作中失职或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按照三分局和工程局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分局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