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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办法15篇

更新时间:2024-11-20 查看人数: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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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管理办法

第1篇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不足或者缺乏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将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有执业资格人员实施的行为。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向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八条 委托审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招标一般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金额或审计费用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类、财务类审计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集中实施零星委托审计项目。

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的招标程序

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二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初选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时须提供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

(二)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注册地一般应在兰州,在外地注册的机构应在兰州设有正式的分支机构;

(三)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注册造价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有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有甲级资质;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处罚或通报,未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六)具有承担审计风险的能力,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并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

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推荐中标单位。

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进行评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原则上推荐综合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允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中止其中标资格。

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审计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业务约定书》签订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将审计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要求等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要求,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按照业务约定书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调整明细表、工程量计算底稿等审计证据材料复印件及相关电子文件送交审计处存档。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并报送学校党政领导,同时发送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

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审计处终止委托审计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1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二)提供的审计(审核)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2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3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委托审计业务,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不得委托其从事审计业务。

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校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

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校办产业、联合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组织实施的委托审计项目,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各自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篇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范文

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实施工程项目的预(决)算审计程序和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健全公司约束机制,保证和监督工程项目的健康运行,根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执行的设计、采购、施工及现场管理的工程项目;

(二)由总裁办公会确定的其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审计时间

项目审计原则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进行。在项目执行期间的审计,可视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第四条 工程项目审计应以国家审计法规和财经政策为依据,以项目责任书为主要内容,对工程项目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和项目责任书规定的工作范围、实施方式、工作内容、奖罚办法等内容进行监督,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五条 被审计项目应提供的资料

(一)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如工程设计、预(决)算的审批文件等。

(二)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设备采购及主要材料的订货合同(附分包商和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单);

(三)招标投标文件;

(四)工程设计文件;

(五)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六)施工分包商提供的注册证明和资质等级;

(七)有关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

(八)工程的概预算及决算,工程价款结算情况的资料;

(九)相关来往帐目;

(十)工程项目建设缴纳有关税、费的规定;

(十一)工程设计变更签证资料;设计修改鉴证和技术审核文件以及设计变更记录;材料、设备等调差价记录;

(十二)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十三)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帐簿及凭证,工程竣工决算的财务资料,以及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十四)项目经理的述职报告;

(十五)项目审计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主要审计内容

(一)工程项目对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公司其他有关制度的遵守情况、财产物资的管理情况;

1、工程项目在审批、设计、招投标、合同等工程项目施工前的各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工程分包是否规范合理,是否符合公司的经营管理制度;

2、项目部在实施期间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3、项目成本核算制和成本管理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成本分析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4、项目目标成本、计划成本的执行情况,成本报表的编制情况;

5、审查各阶段资金到位情况是否落实,资金的支出、成本、效益是否合理,债权债务是否及时清理;

6、审查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手续齐全、资料完整的规定,工程材料和设备价格的变化情况是否合理;

7、审查与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结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8、审查材料物资采购的合规性;

9、审查是否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各项票据是否真实、准确;

10、对项目税、费计缴情况进行审计;

11、审查工程竣工资料和各项原始资料及记录,竣工决算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2、审查建设项目节余资金,库存物资实际存量以及往来帐款,核实债权债务;

(二)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

1、工程实际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收支情况;

2、所有往来单位经济业务清算情况、往来帐项的核对情况;

3、工程款的收取及上交款项完成情况(含各项税款);

4、帐面资产的真实性和稳健性;

5、工期、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ci形象等是否达到合同要求;

6、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公司一体化管理标准的各项要求,工程档案资料及其它技术资料是否完整,质量是否符合要求;

7、与业主的合同履行情况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财务审计部根据公司项目竣工时间作出项目审计的工作安排,向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发出审计通知书;

(二)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自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在十日内,按审计要求准备好所需的审计资料;

(三)财务审计部牵头组成审计小组对项目进行就地审计,并写出审计报告初稿,与项目经理和除尘工程事业部负责人交换意见;

(四)除尘工程事业部和项目经理如有不同看法,应在七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小组接到书面意见后,研究处理并写出最终的审计报告,送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审批;

(五)经批准后的审计报告或决定,送达除尘工程事业部执行;

(六)被审计部门对审计结论或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结论或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司主管审计的副总裁申请复审;

(七)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或决定继续执行,复审后的结论或决定为终审结论或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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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第八条 审计处理

(一)对审计项目提出审计评价;

(二)对审计出的问题以及发现项目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项目经理反馈和交换意见,提出改进意见;

(三)对一般性问题,应立即组织项目经理改正和确定改进和补救措施;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以及给公司造成损失和浪费的,根据问题的性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由总裁办公会研究处理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 年 月 日起试行,自 月 日正式执行

第3篇 某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附:《离职审计报告》

第4篇 z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z建设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查阅、统计及销毁等,以利于严守集团机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甘肃第五建设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计档案是内部审计机构在进行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章收集整理

第三条审计档案应当按照层次进行分类收集。审计档案层次分类主要有:

(一)审计计划和结果管理类资料;

(二)审计工作底稿、基础归纳、汇总论述类资料;

(三)审计原始摘录、内外部证明类资料;

(四)被审计单位提供原始类及复制类资料。

第四条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应记录审计程序实施过程、审计事项核实、复核意见、审计初步评价意见等,审计底稿还应注明审计项目相关信息、审计外勤内勤时间等基本审计信息。

第五条审计档案整理应当及时、规范有序,建立索引编码;明确专人负责审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复查审核

第六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都应经过审核,应保持谨慎性。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等资料审查应由内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也可授权有关人员审查。

第八条审计档案应有记录及复核人员签署。

第九条审计档案应保持完整性,层次分明。

第十条健全审计工作档案复核制度,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四章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卷归档,建立审计项目档案,由审计人员按审计项目进行整理组卷,封面项目填写齐全,书写工整、装订牢固、四边整齐。

第十二条审计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沟通书及管理声明书;

(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理处罚书及审计建议书;

(三)被审计单位整改报告及附件资料;

(四)审计组相关说明及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

(五)审计实施方案及审计通知;

(六)审计调查、复查或后续审计资料;

(七)内外部审计证据和工作底稿分项资料;

(八)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原始或复制资料;

(九)审计过程形成笔录、信函、纪要及举报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审计档案应当进行登记造册,档案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按照审计工作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章保管使用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凡涉及集团重大投资、重要审计发现和由董事会下达的重大审计项目形成的审计档案应作永久保存。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由内审机构负责保存管理,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

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调阅,任何调用行为,都要经过内审机构负责人批准,报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

第十六条在工作需要时,依照调用程序并得到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及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后,提供给外部审计或司法部门。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可根据具体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是对2007年10月1日制定印发的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经过研究修订形成,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审计机构负责解释。

第5篇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学院财务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财务审计的原则和依据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

第清月结。

第四条 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会计、银行对账,保证现金和银行存款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条 负责核对会计审核的报销凭证,复核单据与报销金额是否相符,发现错误及时向会计提出纠正。

第六条 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空白支票和领用的空白收据。

第七条 负责办理银行开户、销户及银行预留印鉴更换工作。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章 内部审计稽查岗位工作职责

第一条 监督检查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二条 监督检查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情况。

第三条 监督检查预算内、外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 监督检查国有资产账、实的管理情况。

第五条 监督检查会计档案保存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和其它各种会计资料是否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

第七条 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八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6篇 某食品公司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食品公司业务员离职审计管理办法

一、目的

防止或减少业务员离职后继续以公司名义或其他名义与公司原有客户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或转移公司客户,保护公司利益免受侵犯和损害。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所有业务员,包括已离职但尚未办理完离任审计和离职手续的业务员。

三、离职审计主要事项

1、在离职前是否有“炒单”行为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企图;

2、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开发或跟踪的原有客户继续保持往来;

3、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与自己联系过的公司原有客户有过实质性接洽;

4、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与公司竞业的合同行为(含口头合同);

5、离职后的审计期内,是否有诋毁公司形象的行为;

6、离职前后是否有转移公司客户的侵权预备或实质行为;

7、到离职时止是否有私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行为;

8、离职前后是否有以公司名义或假冒公司名义私自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业务的行为。

四、侵权行为及其处理

1、禁止“炒单”。凡在离职前有炒单行为的,不予支付暂押工资;同时公司保留其追究离职人员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2、禁止与原有客户进行业务交往。凡在离职后与客户往来的,不论是否业务性质,一律将三个月的离职审计期顺延一个周期。

3、竞业禁止。凡在离职后与公司客户有实质性接洽或有合同行为的,一律不与离职者办理离职审计手续,但公司所做的审计结论及相关证据将用来支持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离职者的暂押工资等不予支付外,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的权利。

4、不得破坏公司的客户资源。凡擅自带走或毁损公司客户资料的,在离职审计结束时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500元以上;离职前后实施转移公司客户的预备行为或实质行为的,扣除其在公司暂押工资的1000元以上;如果转移公司客户成功的,除不予支付其未结算的工资外,公司仍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5、凡诋毁公司形象的,不予发放公司暂押的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

6、凡假冒公司名义从事业务的,一律不发放离职人员最后一个月工资,并依法提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五、离职审计的执行

1、审计小组是负责离职审计的组织。离职审计小组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离职者原所在部门、公司财务部等部门人员组成,小组推举一人为小组长,对审计工作全面负责。离职审计小组在业务员离职时即成立,开始相关审计事务。

2、人事行政部负责离职者办公资材、设备审计并进行相关人事调查;离职者原所在部门负责本办法第三条内容的调查与审计;财务部从其与公司的经济往来关系上进行审计。

3、离职审计工作应重事实,摆证据,合法理,不能模棱二可。

4、对离职者上述第三条审计事项的调查,在必要情况下,不排除由人事行政部配合,并寻求公安、司法部门的支持。

5、调查过程应有记录,并由相关人员或单位在调查资料上签名或盖章。

6、离职审计结果即《离职审计报告》由人事行政报汇报总经理并存档。

六、审计流程

1、业务员在离职时应向公司人事行政部呈送离职审计申请。

2、离职审计流程如下:①离职人员向人事行政部递交离职申请;②人事行政部通知业务员原所在部门和财务部开始审计;③业务员原所在部门、财务部、人事行政部各自履行审计职责;④业务员原在部门、财务部向人事行政部递交审计报告;⑤人事行政部决定时间并通知相关人员召开审计会议;⑥召开审计会议并做出审计结论;⑦通知被审计人到公司办理清结手续;⑧有关部门办理清结手续并提交相关资料至人事行政部备案。

七、注意事项

1、离职审计期限为三个月。除特殊情况外,相关部门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完成审计工作并做出结论。

2、各部门在审计中应本着对公司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执行审计。

3、业务员离职后一周内,业务部门应完成与公司客户的接洽,以文件或函件或通知的形式对客户单位做出说明,表明离职业务员的工作继任者、今后的业务往来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尽量取得对方签章(名)或复函。

八、附则

1、本办法未尽事宜,适时修订。

2、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行政部。

附:《离职审计报告》

第7篇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医学院审计质量控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加强审计队伍和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学院审计工作更上台阶,根据《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生命。审计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协会颁布的《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及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规范审计行为,坚持廉洁从审,确保审计工作的质量。

第三条 审计人员应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要求,独立、客观、正直、勤勉执业,做到爱业、敬业、专业、精业。

第四条 审计人员要加强学习和交流,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互相交流学习心得,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严格遵守审计工作流程,自觉接受内部和外部监督和评价,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前调查、拟定审计方案、固定和收集审计证据、制作审计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环节均应坚持标准,注重质量。

第七条 审计部门建立学习培训制度,坚持每周一次的处务会集中学习,鼓励职工参加职业资格或水平考试,积极选送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和外部审计项目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八条 审计部门建立交流研讨制度,定期交流审计技术方法,总结工作经验教训,探讨热点难点问题,提高审计人员工作视野和水平。

第九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结果审理制度,对审计项目坚持主审、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三级复核,防范审计风险,避免审计疏漏和差错。

第十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项目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损失或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建立审计质量评估和考核制度,对审计质量高的审计人员在津贴发放、评奖评优、培训学习、晋职晋级等方面优先考虑或推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建立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根据审计项目复杂程度及部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适当吸收外部审计力量参与学院审计项目,并加强指导和监督,保证委托审计的质量。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经济管理,对审计项目送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确保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策略目标:为了加强公司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公司安全体系框架下,本策略规范公司安全监控及审计机制,和公司其他安全风险策略一起构建公司安全风险预防体系。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策略适用于公司科技信息部。

第二章安全监控及审计管理

第一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工作办法

第三条 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中专、兼职安全管理员应监控并定期审计 本部门各系统安全状况。

第四条 各部门安全管理组织定期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办公室汇报监控及安全审计结果。

第五条 公司网络部根据各部门安全管理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检验。

第六条 公司网络部每半年巡检,进行安全审计,由公司科技信息部牵头,各部门协助执行。

第二节 安全监控及审计的职责

第七条 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组负责:

(一) 组织策划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二) 协调有关部门,以获得对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 确定信息安全审计工作的目的、范围和要求;

(四) 制订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和有关资源配置;

(五) 监控信息安全审计工作进度和质量;

(六) 审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

(七) 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八条 各部门安全组织负责:

(一) 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维护;

(二) 参与公司信息安全审计工作具体实施计划的制订;

(三) 具体负责各部门信息安全审计的实施和安全问题的消除工作;

(四) 负责指导和监督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

(五) 负责向公司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汇报本部门信息安全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章安全监控的内容

第九条 安全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监控;

(二) 主机监控;

(三) 数据库监控;

(四) 应用系统监控。

第一节 网络监控

第十条 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一)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二) 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第二节 主机监控

第十一条 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一) 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二) 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三) 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第三节 数据库监控

第十二条 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第四节 应用系统监控

第十三条 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一) 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二) 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三) 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第四章 安全审计及分析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安全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网络安全审计;

(二) 主机安全审计;

(三) 数据库安全审计;

(四)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一节 网络安全审计

第十五条 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一) 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二) 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三) 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第二节 主机安全审计

第十六条 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一) 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二) 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三) 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四) 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五) 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六) 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七) 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八) 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九) 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第三节 数据库安全审计

第十七条 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一) 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二) 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第四节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第十八条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一) 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二) 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十九条 涉及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均需对其负责。

第9篇 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办法(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审计监督,使审计工作制度化、法制化,根据国家审计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方案有:

1.设立审计部,配置若干专职人员;

2.附属财务部,设专职审计人员;

3.不设机构、专职人员,聘请外部兼职审计人员。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内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政治素质、审计专业职称、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四条内审人员必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公司应对审计人员工作进行奖励和处罚。

第五条内审人员按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审计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六条内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三章审计对象、范围和依据

第七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1.公司各职能部门、员工;

2.zz公司;

3.公司的派驻人员;

4.总经理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范围:

1.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2.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3.公司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4.技改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

5.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6.公司领导离任的经济责任;

7.管理活动、行政活动;

8.其他认定事项。

第九条内部审计依据: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2.公司规章制度;

3.公司经营方针、计划、目标;

4.其他有关标准。

第四章审计种类和方式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包括:

1.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入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2.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3.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主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1.报送(送达)审计。

被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审计机构接受审计检查。

2.就地审计。

审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五章内部审计和内容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

1.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的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严密、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各部门、企业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企业和项目投入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有关部门的审计;

10.其他交办审计事项;

11.向副总经理室、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六章内部审计的主要职权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行使下列职权:

1.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单位及时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帐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查计单位的凭证、帐簿、报表、资产;

5.对有关事项调查,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7.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9.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10.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11.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制定公司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实施,必要时报送审计机关。

2.书面通告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内容、种类、方式、时间。

3.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帐表、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

4.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结论及审计处理意见。

5.下达审查处理决定。

6.复审、被审单位、个人在接到审查处理决定1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总经理批准,组织复议。

7.进行后续审计。

第十五条审计程序过程注意事项:

1.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出示由总经理签章的审计通知书及授权审计通知书;

2.审计处理决定由总经理批准下达;

3.复议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必须照常执行;

4.重大事项审计报告报董事会、监事会备案;

5.审计过程中若发现问题,可随时向公司报告及时制止。

第八章审计档案制度

第十六条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1.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2.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3.审计记录、审计工

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4.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5.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6.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7.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8.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9.其他应保存的。

第十八条审计档案管理参考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办法执行。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的人员之遵纪守法、效益显着行为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对下列行为之一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向总经理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1.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二十一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审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1.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2.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4.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10篇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审计结果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结果运用工作,加强整改落实,提高审计执行力,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兰州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处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管理建议书、移送处理书等结论性和建议性审计文书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校内相关单位实施的公开审计结果、审计整改落实以及责任追究等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审计结果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审计结果的校内公告制度。

第五条 审计结果运用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以审促改、以用促审;

(三)适当公开、成果共享;

(四)权责对称、协调联动。

第二章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

第六条 审计处和被审计单位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整改存在的问题,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在干部管理监督、选拔任用、表彰奖励、单位及个人年度考核等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 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等相关单位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经济管理职责,单位或个人存在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不认真整改落实审计结果,拒绝、阻碍、不配合审计工作等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纪委(监察处)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干部廉政谈话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向学校党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提交特殊事项的专题报告、反映共性问题的综合性报告,在校内发布审计简报等。

第十二条 人事处将经济责任审计结论材料存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组织人事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项目的审计决定,与施工单位办理结算。

第三章 审计结果公开

第十四条 根据《兰州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规定,按照规定程序,以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将可以公开的审计结果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审计结果公开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并充分考虑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六条 公开审计结果,必须经审计处处长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报经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七条 审计处可综合利用校内网络、报刊、广播、电视、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媒体以及年鉴、年报、会议等形式公开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第十九条 审计处将有关审计结果报送学校党政领导,抄送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发送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及时在单位内部向领导班子、教职工通报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审计整改落实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现任主要领导为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原任领导对任职期间的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的行为和结果负责,并须积极配合整改落实工作。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在审计结论性文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存在问题的整改、审计意见和建议的落实等情况书面反馈审计处。

第二十三条 整改落实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审计处牵头负责,纪委(监察处)、组织部、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资产经营公司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协助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建立健全内部责任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向学校报告年度审计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根据被审计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决定是否实施后续审计。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若存在本办法第九条的问题,纪委(监察处)、组织部、审计处等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兰州大学领导干部问责实施办法(试行)》、《兰州大学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处分实施细则》的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拒绝、拖延整改落实工作,或未按规定期限及要求整改落实的被审计单位,审计处要查明原因,向主管校领导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汇报,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审计处发现重大违法违纪或经济案件线索,应及时移交纪委(监察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11篇 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12篇 af化工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充分行使职权,发挥内部审计在改善经营管理、纠错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廉政建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安徽省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的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部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其目的是促进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和实现经营目标。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审计法务部在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副职的领导下具体依法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接受母公司内审部门及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实行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内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认定和聘任,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保证每名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10天的业务学习,由审计法务部统一组织安排。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八条 审计法务部每年应向集团公司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九条 审计法务部实行经费包干制,设立审计专户,列入集团公司财务预算。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审计范围及内容

第十一条 审计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公司、子公司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投资企业、独立核算及经费包干单位。

第十二条 对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定期对有业务收入、劳务收入、罚没收入以及其他各种收入的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监督,重点监督其执行公司有关财经纪律的情况。

第十三条 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纳入审计范围内的单位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调离前,经上级领导批准或组织部门委托,由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集团公司审定,对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处理或处罚。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十四条 对经济效益进行审计。重点抓好购销比价、修理费用项目的审计工作,揭露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和违规违纪行为,促进单位部门管理的规范、有序。

第十五条 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为确保各项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作用,审计部门应有重点地抓好安全措施、科技开发、职工福利方面资金的审计工作,杜绝挤占、挪用、中饱私囊的行为。

第十六条 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揭示企业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失控点,提出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第十七条 开展审计调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审计部门应积极开展审计专项调查,发现问题,提出意见,为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抓好内部有关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和其他专项审计工作,审计法务部与专业部门和其他部门协调、配合,保证外部审计机构和政府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实施的各项审计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完成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四章 审计权限

第二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要求计划财务、资金、人力资源、工程管理、经营管理等业务部门和下属单位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参加本单位财经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在审计过程中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与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发现的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行为,经单位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遵守财经法规纪律且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项目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三)制定审计方案;

(四)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应对审计和调查情况随时做好记录,写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需经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或人员签字盖章;

(五)审计终结,拟定审计报告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形成审计意见;

(六)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

(七)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决定和审计意见书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受到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审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审计部门应当在30日内处理并作出答复。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完毕的审计事项应当建立审计档案,规范管理。按照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做好审计统计工作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妨碍检查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者其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如有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集团公司将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内部审计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检察机关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13篇 某卫生局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局管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单位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省市审计工作有关制度和规定,结合我区卫生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为局属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下简称局管干部

第三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对局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一是对任职5年以上的局管干部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二是对局管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职期间,局管干部依法履行对本单位经营活动管理职责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财务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和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二)制定和执行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要经济事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基建项目工程、大宗设备采购、大额经费支出和各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三)预算执行、单位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国有资产采购、使用、管理及处置情况;

(四)任期内主要工作目标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效益状况;

(五)其他应当审计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或局工作安排,局管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由局审计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实施审计前,审计组向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如遇特殊情况,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七条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及时、如实向审计组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财务收支的相关资料;

(二)工作总结、会议记录(纪要)、经济合同等资料;

(三)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述职报告;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审计组人员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的规定。

第十条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管理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等,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审计评价应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要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十一条在审计报告提交前,审计组应当书面征求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书面反馈意见报经主管领导同意或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后,由审计组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并附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同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审计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对被审计局管干部和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存在的问题,卫生局将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处理;涉嫌违法、违纪问题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制度,审计结果将作为考核局管干部工作业绩和实施奖惩、任免或者聘用的重要依据。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存入被审计局管干部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局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问责评议工作,提高审计结果运用的有效性。

第十六条被审计局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要按照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并向卫生局提交审计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房地产公司报表及审计管理办法

房地产公司报表及审计管理

1、报表内容:现金月报表,现金盘点表,银行对帐单、资金使用情况表、工程进度统计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简易)。

2、报表时间:每月20日前

3、报表使用人:项目负责人、双方董事长或总经理。

4、报表审核:项目财务部负责人。

5、除报表使用人外,其他任何人不得使用报表。

6、内部审计:本项目必须每年对财务资料进行一次审计,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由双方董事长或总经理共同聘请。

第15篇 安全审计及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制度目标:为了加强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整体的网络与信息安全水平,保证网络通信畅通和业务系统的正常运营,提高网络服务质量,在安全体系框架下,本制度为加强信息安全事件的管理,规范安全事件的响应和操作流程。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tcp/ip网络、以及所承载的业务系统。

使用人员及角色职责:本制度适用于网络信息系统维护及相关人员。

制度相关性:本制度与安全检查及监控等管理办法相关。

第二章职责

安全管理员 负责所有系统及设备的超级用户帐号及权限管理员。

安全设备管理员 负责安全设备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网络管理员 负责网络系统的日常维护监控工作。

主机系统管理员 负责主机、服务器、操作系统的监控工作。

数据库管理员 负责数据库系统的监控工作。

应用系统管理员 负责应用系统的监控工作。

安全审计员

负责信息安全审计的日常工作;

负责组织、计划定期的审计活动。

第三章规定

安全监控及审计职责

信息安全日常监控由各系统管理员、各数据库管理员、各应用系统管理员、各网络管理员等进行操作;

安全审计员根据各信息系统管理员的监控结果审计网络、各数据库、各计算机系统、各应用系统等的安全状况。

安全审计员定期将审计结果上报到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

信息安全管理工作组根据安全审计员上报审计结果进行抽检和改进。

安全监控内容

网络监控

网络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数据流异常分析和黑客入侵监控。分别是指:

网络设备运行性能监控;

数据流分析通过全osi七层解码,包括对数据库数据包进行分析,发现网络中数据流类型和内容,从中发现是否有违反安全策略的行为和被攻击的迹象;同时根据数据协议类型发现当前数据趋势,帮助分析网络状况,避免大规模病毒爆发;

黑客入侵监控要不仅能检测来自外部的入侵行为,同时也监控内部用户的未授权活动。

主机监控

主机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主机系统信息监控、主机重要文件和资源监控、主机网络连接的监控、主机系统进程的监控。分别是指:

主机系统信息监控对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主机的重要文件和资源使用进行监控;

监控重要主机网络连接情况,监控主机开启的服务,对传输数据包内容进行过滤监控,对非法的连接进行跟踪。

数据库监控

数据库性能监控;

数据库监控是对数据库的操作进行监控,以保护数据库的安全。

数据库容量监控;

用户安全登录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

应用系统监控的内容主要包括对应用的进程监控、应用的异常监控、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分别是指:

应用的进程监控:监控应用进程占有的资源量,如cpu时间、内存使用量等。

应用的异常监控:监控应用系统的异常行为;监控应用进程的异常中止、应用的异常连接。

应用的网络连接监控:监控应用的各种网络连接,对应用系统发送与接受的信息内容进行监控。

安全审计内容

网络安全审计

网络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网络登录的审计、网络操作的审计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是指:

对网络登录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登录情况,记录用户名、时间和登录次数等;

对网络操作进行审计,审计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记录对网络设备的操作情况;

对网络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

主机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系统登录、系统操作、日志、系统文件操作、主机连接、主机拨号、系统进程、系统连接设备以及综合性审计。分别是指:

对系统登录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的登录情况,审计登录主机的用户名、时间等;

对系统操作进行审计,审计主机管理员操作情况,记录对主机的操作和变更;

对系统信息进行综合审计,审计系统的配置信息和运行情况进行审计,包括主机机器名、网络配置、用户登录、进程情况、cpu和内存使用情况、硬盘容量等;

对系统日志进行审计,系统日志审计包括:系统日志、安全日志、应用程序写入的系统日志、其它服务日志(如dns server)等,同时对系统日志进行管理;

对系统的文件操作进行审计,记录重要文件的使用情况;

对主机网络连接进行审计与保护,记录和监控主机的网络连接情况,审计主机开启的服务,记录数据包情况,便于分析网络对主机的影响;

对主机拔号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特定计算机的拨号情况,显示被审计主机的拨号用户、拨号号码、拨号时间等信息;系统默认的情况下,禁止被审计的主机通过任何号码拔号上网;

对被审计主机上光驱、软驱、串口、usb的用户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包括访问时间、当前登录用户等;

对系统进程进行审计,审计主机异常进程、未知进程。

数据库安全审计

数据库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数据库操作和日志进行审计。分别是指:

对数据库系统本身所产生的日志文件进行审计;

对数据库操作进行审计,对数据包中数据操作语法的分析,审计对数据库中的某个表、某个字段和视图进行了什么操作。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

应用系统安全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应用系统网络连接和日志的审计,分别指:

对应用系统自身产生的日志文件与系统日志进行审计;

对应用系统的各种网络连接进行审计,并对相应的发送与接受信息内容进行审计。

第四章附则

文挡信息

本制度由业务科技处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由信息安全工作组讨论通过,发布执行。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版本控制

对本制度所有修改及审批、发布都按时间顺序记录在此。

版本

日期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批人

v1.0

2022年月日

文档定稿

其他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的人员角色职责由各部门人员分别担任,可能现有岗位的职工在不同时期所担任的角色不同,甚至身兼多种角色,这种情况下该职工应该履行所兼每种角色的安全职责。

《____安全管理制度汇编》定义了信息安全体系的整体结构、安全组织及各角色岗位的职责、以及覆盖各项安全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职工均应把《____安全管理制度汇编》的规定作为信息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其内容一经颁布将在一定时间内长期有效,其涉及的所有部门或个人均需对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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